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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模板(10篇)

时间:2022-05-03 21:49:17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1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2

(一)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大、量多、任务重,涉及生产、销售、消费等多个领域和多个管理部门,但濮阳市的监管体制尚未顺畅,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执法力量薄弱,经验不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标准化生产普及率不高,虽然濮阳市已推出了多个地方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生产者没有参加专业合作社,没有组织化管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按标准化规程操作,不科学、不规范生产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们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定,但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1、部分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为了追求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导致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2、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足,对管理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应付了事,只听听就完事。3、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力度不强。

二、对策

(一)着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1、加强市、县监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件,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2、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出的重大部署,加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3、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构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监控平台,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1、提升市、县监测能力。积极对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大力争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资金,加快推进市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建设,继续补充和完善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检测室“双认证”。2、推进乡镇监测建设。依据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建设统筹纳入全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中,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相关设备。3、要求生产组织自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合作社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建立自检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1、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全程监管,以农产品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力度,从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2、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农资门店建立经营台账,确保农业投入品来源、去向清楚,实现高效安全追溯。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安全优质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广农业标准化。1、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每个县(区)每年要制修订1~2个农产品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所制订的标准要实用、科学、有可操作性。要把复杂的本本、条条转化为让老百姓听得懂、记得住、会操作的明白纸、操作卡、顺口溜,防止与实际脱节,纸上谈兵。这项工作大家要深入实际,力求创新。2、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与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作相结合,落实“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要求,围绕本地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重点,针对性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与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相结合,100%建立生产记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3、推进农产品认证。坚持可持续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农产品认证重点和方向。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逐步扩大总量规模。绿色食品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品牌优势,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不断提升产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机农产品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资源和环境优势,防止盲目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要加快登记进程,确保地域优势、品质特色和品牌价值。4、打造特色品牌农业。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以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功能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围绕优质小麦、稻米、玉米、花生、蔬菜、食用菌、尖椒等主导产业,整合品牌资源,培育一批“拳头”名牌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3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4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安全性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品质指标的非安全性要求。

“安全性要求”需要由法律规范,实行强制监管来保障,如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等。对于“非安全性要求”,有部分指标需要法规标准规范,如生鲜奶蛋白质含量、油料作物脂肪含量等。多数口感、色香味指标没有法规标准规范,需要通过生产者树立产品品牌和消费者认可来决定。

如何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是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首先,食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很多危害因素,有些是生产必需的,如农药;有些是环境中固有的重金属;有些是外源污染的。其次,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但食用过量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外,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因人而异。例如,牛奶、花生、虾蟹对多数人是安全的,但确实有人食用这些产品会产生过敏甚至危害生命。还需要说明一点,并不是天然的或野生的动植物就一定是安全有益的,有的野生菌类就含有很多毒素,有的与加工方式有关系,如扁豆炒制不熟时食用就有害。

科学是逐步认识未知的过程,科学工具和方法本身也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因此,科学本身就是相对的,基于科学的标准也是相对的。标准是在当时的科学水平下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制定的。随着科技水平的日益进步,新发现的污染物种类会不断增加。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水平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上述因素都是动态的,并且是长期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标准是相对科学的,需要定期复审、修订。

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5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2.1相关主体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

一是生产主体没有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在建立可追溯系统时,必然会增加成本,而且不可能立竿见影,导致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同时,部分参与主体觉得建立可追溯制度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不如不建立,导致参与主体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缺乏认识。消费者对可追溯的含义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建立起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更不愿意购买比普通食品价格高的可追溯农产品。同时,政府宣传也不够,致使大部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对可追溯系统缺乏认知,对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政策了解甚少。

2.2工作保障不足,难以推进追溯管理制度

在组织框架上,可追溯制度体系包括平台建设、部门协调、数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济南市部分县区并没有对可追溯制度形成组织框架,导致可追溯制度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另外,由于针对可追溯制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就造成很多企业在执行上出现问题。资金和人员保障方面,追溯体系建设维护需要人力、物力作支撑,部分县区即便前期在项目支撑下建立追溯平台,后期维护管理工作也很难实施。

2.3没有健全的配套技术

目前,农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以条码、电子芯片和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完成的,所以建设起来成本比较高,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能力和技术要求也很高。现在,济南市还严重缺乏相关的配套技术,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有待建立一个囊括多种品种类型的、统一标准的、开放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和信息基础框架系统,在这些配套建设还未完成之前,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全面推广受到很大制约。

2.4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

如若构建系统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前提条件是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就形同虚设了。就济南市的情况来看,虽然农业产业化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总体来看产业化、标准化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任重而道远。故此,只有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产业化和标准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3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对策与思考

3.1强化教育和宣传,提高相关主体认识

第一,对政府工作人员,要通过培训增长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政策法律、通晓技术管理的可追溯系统监管队伍;第二,可以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业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技术标准,学习可追溯任务和操作规范;第三,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强调建设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并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进来。

3.2提高技术含量,不断研究平台技术业务

加强对科技平台的研究和提高平台的运行标准,逐渐实现平台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建设可追溯管理体系时,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有据,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平台的实用性和规范性。加紧制定追溯信息交换接口规范,以此来促使追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不断进行科学研究。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创新,促使便捷式录入终端设备快速研究,不断优化追溯平台各方主体参与流程。

3.3强化相关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考察,我们建议制定并出台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完善追溯体系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可追溯管理要求时,要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在落实可追溯体系时资金到位,强化项目整合[4-5];协调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完善追溯管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可追溯系统进行后期监管和维护,强化系统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6

一、切实抓好源头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加强对蔬菜基地,特别是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切实抓好用药管理、督查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生产安全合格蔬菜产品。要突出重点,全面强化禁限用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大对农资市场整治力度,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投入品进入生产环节。要确保本辖区内无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7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自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农业产业化”这个概念算起,农业产业化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了。尽管十几年来,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地位不断提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日益受到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农业产业化外部运行环境不佳、内在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由此,往往导致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成本较高,发展难度较大,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贡献亟待增强。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的蜜月期过去,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发展环境,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新的约束条件。因此,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约因素做进一步的理论认识,从而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与特征

农业产业化经营,国际上称之为AgriculturalIntegration,兴起于美国,一般认为大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成型,然后传入西欧和日本,传入发展中国家较晚。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约在90年代初始于山东,当时,针对全国农产品市场不断出现买难卖难,农业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局面,由山东省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并对农业产业化作出了24个字的解释,即“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1993年7月,《农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进行了首次报道。1995年12月,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经验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并配发长篇社论,其导向极为明确。从此以后,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开始流行,并得到中央的肯定和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将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系起来的模式,很快在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兴起。

按照《人民日报》社论的解释,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的经营体制”。由此可见,尽管中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程度有很大不同,但都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进一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都是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并在社会劳动分工深细化基础上,使农业与相关联的产前、产后产业相融合,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必然过程和有效方式。

当然,由于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被看作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是解决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现状的一项可行措施。也正基于此,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它提出之日起,其内涵就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人们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界定,其中有许多是把农业产业化归纳为“龙头企业加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这种看法实际只停留在表象上,不能普遍指导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转变。衡量一个生产经营实体是否产业化经营,核心标准是看多元参与主体是否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就必须是以市场为导向,按产业系列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社会化、一体化的发展过程;是引导分散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内涵表述,必须根据产业化的基本特征,进行高度概括提炼,体现和反映产业化的全部内容。其内涵表述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龙头企业为纽带,在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点产品、主导产业,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形成各具特色的龙型经济实体,以达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目标,使农业走上城乡优势互补、产业相互促进、抵御市场风险、承载农业劳力、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路子,从而建立起农业新型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由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我们可以总结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只有具备上述特征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才可称之为产业化经营。?ァ∨┮狄?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要真正获得社会的平均利润,进而最终实现全国统一市场条件下同行业同产品的平均利润,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根本出路。

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到2006年中央1号文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当前我国建设与发展的一个亮点。从经济的角度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着力解决两大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问题非常重视,将它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措施,如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等,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分析起来,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基于分配环节的,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即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面临的交易成本高,是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要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走出贫困化状态,除了政策支持外,关键是要走产业化经营之路。

二、制约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因素

农业产业化是许多国家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但仍处于初始阶段,在新阶段其健康顺利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够

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不同质量等级的土地被分配到一家一户手中分散经营,每户农民在各自分得的土地上按照自己的意愿种植各种粮食、蔬菜等,同时,各农户还要从事养殖、加工、运输等多种经营活动。据统计,中国有2.48亿农户,绝大多数是小规模、分散的种养,农户规模小而分散。任何企业与大量小农户的联结都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大型机器难以派上用场,农民只好以手工劳动为主,仍然是采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小农生产方式,难以采用新技术,难以实现机械化。这种小规模农户经营与产业化规模经营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出来。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组织规模小,带动力不够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因为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组织者、生产中心、加工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所以,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如何,决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直接影响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广度和深度,并反映了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区域经济的水平。目前,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上,初加工产品比较多,精深加工的产品少。加工产品技术含量低,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更是缺乏。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近七万个,但龙头企业没有摆脱“小、散、低、弱”状态。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对小农户的有效带动,导致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困难。大部分组织的龙头企业,加工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缺乏,产品档次低,品种单一,企业效益难以提高。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面狭窄,带动能力不强,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难以支持农工商或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系并实现产业链条的延长和优化。龙头企业的弱小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率。因此,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当务之急。

(三)政府职能转变跟不上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要求,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周期长,回报率低,农业产业化经营更需要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政府应该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环境的保障者、宏观调控者和公共服务者。但目前由于政府职能规范不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尚未完全落实,一些政府行为尚未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求成心切,过于强调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的速度和整体水平,在没有摸清本地实际,不了解市场的行情下,往往违背农民意愿,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做出决策。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强令农户改变经营品种、经营方向,强迫农民种植某个农作物品种或使用某种生产要素。这种强制性的干预,造成一哄而上,盲目上项目,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困境。可见,当前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干预却存在着“越位”、“移位”和“虚位”等不适当的行为,这些严重掣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化。

(四)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科技含量低,农产品质量不高且安全性差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沿袭多年一贯制的耕作方式,新品种、新技术得不到推广和应用。农民生产什么产品完全按照自己消费的意愿和前一年市场上什么价格高决定。常常出现跟风问题,导致产品过剩,产品低水平无序竞争,常常是增产滞销,尤其是农民为了追求生产数量、追求自给率,不注意土壤的墒情保养,而是不断地增加农药、化肥、添加剂的使用量,农产品的质量不能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农产品安全问题上,最让老百姓担心也是最让政府头疼的是农产品化肥、农药残留和污染问题严重,这与农户缺乏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讲能够在解决上述问题上提供有效的途径,实践上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为止,这种作用还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上的主体基本上还是生产领域的小规模农户、生产加工领域的家庭小作坊和流通部门中的个体户商贩。据统计,我国有100多万家农产品加工单位,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必备的条件和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在流通领域,全国农产品流通企业达300万家,其中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备,经营方式落后,质量意识不高。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将受阻。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它将直接关系到农民能否增加收入,走出贫困,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使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分散经营所带来的弊端,已逐步为农民所认识,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为打破这个束缚而进行积极探索。实践证明,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实现规模经营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基础,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并不是要改变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而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允许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集中到一部分种田能手和龙头企业手中,从而提高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二)大力培养各种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的成败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扶植和培育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一批骨干龙头企业,特别是要扶持那些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能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转化增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带动力和辐射力,能为农民提高有效服务的龙头企业。在培育各种龙头企业过程中,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政府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建设龙头企业要防止主导产业趋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聚优质资产,实现强强联合,扶持龙头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三)明确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8

2010年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1.2万多个,全国“三品一标”总数达到8万个,认定产地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30%以上,认证农产品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

组织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已投资建设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和专业性检验检测中心36个、部级区域性检测中心13个、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30个和县级质检站936个。“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贯通部省地县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体系队伍不断壮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法正式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安全是人们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假冒伪劣食品禁而不绝、食品包装材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儿童食品和保健品质量不合格、配方不科学,餐饮企业经营不规范、操作不安全等陆续暴露的问题,给农产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企业安全责任的不落实,一些食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不讲诚信,甚至明知故犯、违法违规、逃避监管,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政府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强,重效益、轻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衔接不够,全程监管、综合监管、协同执法能力较弱。食品安全制度仍有漏洞,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这些因素都为农产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监管,不断提升水平,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消费安全。

风险管理模式对于农产品安全管理来说,是公认的最有效的管理模式。风险评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

2011年农业部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规范,积极构建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为主体、主产区风险评估定位监测站点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风险评估监测计划,大力推进应急处置科学化。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围绕污染物毒理学评价技术、剂量反应评估技术、暴露评估技术、统计分析技术、公共模型软件设计等风险评估共性技术开展研发,针对农产品中潜在的各种生物、化学和其他外来的危害因素,加强其危害途径、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为科学、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交流合作,跟踪国际风险评估技术前沿,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普宣传,主动答疑解惑,营造一个政府、企业、消费者、科研教学人员等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者都了解、认识、接受和支持风险评估工作的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9

以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十一五”期间共制定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00多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已累计达到4500多项,农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启动实施了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已创建500多个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和一大批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

2010年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1.2万多个,全国“三品一标”总数达到8万个,认定产地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30%以上,认证农产品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

组织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已投资建设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和专业性检验检测中心36个、部级区域性检测中心13个、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30个和县级质检站936个。“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贯通部省地县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体系队伍不断壮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法正式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安全是人们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假冒伪劣食品禁而不绝、食品包装材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儿童食品和保健品质量不合格、配方不科学,餐饮企业经营不规范、操作不安全等陆续暴露的问题,给农产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企业安全责任的不落实,一些食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不讲诚信,甚至明知故犯、违法违规、逃避监管,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政府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强,重效益、轻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衔接不够,全程监管、综合监管、协同执法能力较弱。食品安全制度仍有漏洞,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这些因素都为农产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监管,不断提升水平,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消费安全。

风险管理模式对于农产品安全管理来说,是公认的最有效的管理模式。风险评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

2011年农业部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规范,积极构建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为主体、主产区风险评估定位监测站点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风险评估监测计划,大力推进应急处置科学化。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围绕污染物毒理学评价技术、剂量反应评估技术、暴露评估技术、统计分析技术、公共模型软件设计等风险评估共性技术开展研发,针对农产品中潜在的各种生物、化学和其他外来的危害因素,加强其危害途径、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为科学、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交流合作,跟踪国际风险评估技术前沿,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普宣传,主动答疑解惑,营造一个政府、企业、消费者、科研教学人员等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者都了解、认识、接受和支持风险评估工作的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10

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避免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有农场必须要通过与生产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农场的安全生产。农场要做好农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农机操作手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机制,认真落实年检审查工作,对于不合要求的农机,要勒令生产者及时调整,消除农机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外籍作业拖拉机,要落实好登记、造册工作,实现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农场要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可以通过与公安、安检等部门配合执法来加强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和自身建设,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

建立完善的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仅要靠农场内部的重视和努力,还需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监督部门、土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形成共监、共管、共治的管理体系。这种综合而全面的管理体系是农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巨大推力,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国有农场可以得到更多财政、设备上的支持,能够有效解决国有农场无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或者更新较慢、技术落后的问题,从源头避免和减少了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帮助农场实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

4加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为了消除日常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农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从广、实、细三方面落实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广”是指安全监督的氛围要广,做好农机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确保农场安全监督没有出现遗漏,全方位消除农业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实”是指在安全整治中,要真实的记录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的梳理总结,并如实的建档记录,然后再逐依要求整顿。“细”则是指农场根据日常安全整治情况和相关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各项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安排,并将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便于日后的验收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