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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整改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11-12 10:49:13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1

一、检定、校准、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是证书、报告的质量管理保证

检定、校准、检测人员应对检定、校准、检测结果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测量数据的变化趋势,如果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监控的方法包括:(1)定期使用一级或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2)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3)利用相同或不相同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或检测;(4)对保留的被测件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5)分析一个被测件不同特性结果间的相关性。

检定、校准、检测人员应结合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质量选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法。对所选用的方法制定出可操作的文件,并制定监控工作计划,按计划执行,并保存记录。还要对监控计划执行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出现。

二、证书和报告的管理要符合要求

计量技术机构应准确、清晰、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并符合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结果通常是以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的形式出具,并应包括顾客要求的说明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机构进行检定工作,必须按《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当被检定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保留调整或者修理前后的检定记录,并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结果,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工作,应当出具校准证书,并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规定。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的检测结果有关,校准证书中给出校准值或者修正值时应同时给出它们的不确定度。当机构进行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形式评价等计量检测工作时,必须按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三、证书、报告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证书、报告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

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证书、报告的格式印刷;证书、报告的编写规则;证书、报告的内容和编写要求;证书、报告的核验、审核和批准要求;证书、报告的修改规定;证书、报告的副本保存规定;为顾客保密的规定等。对每一环节都要明确规定管理要求、管理职责、操作步骤以及所需要的表格。这些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都应认真执行。

四、证书、报告副本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以便检索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2

中图分类号 TS20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6-0271-01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spection Test Re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YUAN Xin-yi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tion in Qinyang City of Gansu Province,Qingyang Gansu 745000)

Abstract Inspection test report can reflect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the testing organization,which is the fi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quality of laboratory work.Accurate,clear,specific and objective inspection test report is the embodiment of a good image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testing organization,but also customers′ requirements.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work practice,discussed the common problems of report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inspection and analyzed the causes.At last,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inspection test report;common problems;countermeasure

z验检测报告质量的好坏可直接反映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水平高低。检测完毕,各项指标原始记录出来后,结合抽样单、委托检测协议,即可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1 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1 报告信息量不足

检验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标题;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及页码标识;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办法的识别;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样品的接受日期和检验检测日期;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说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签字;法定计量单位;委托检测时,结果的使用范围声明和复制报告的声明。在日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经常出现项目不全的现象。

1.2 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报告审核人责任不到位

检验原始记录应数据清晰,保存完好,与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事项、数据一致。原始记录是实验室检验过程的证明材料,一旦实验室与检验委托方或相关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不规范的检验原始记录就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将实验室置于危险境地。在实际工作中,原始记录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记录不全。二是检测后计算过程中引用的常数或系数没有出处,缺少可追溯性。如重金属的检测中,结果计算要用到由标准曲线得到的系数,因而标准曲线应该附在原始记录后面。三是有些检测人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目的,习惯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

1.3 报告无三级审批签字,报告管理混乱

检测报告的三级审批主要包括:一审(主检员)对委托协议书(抽样单)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过程负责,关键点为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二审(审核员)对检验检测报告编制到检验检测报告副本过程审核,关键点为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三审(批准人)对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到检验检测报告发放过程负责,关键点为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合理合法性,负责报告质量。对检验检测报告实行基于过程控制的三级审核,才能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1]。

1.4 报告无骑缝章,有报告调换内页的风险

检验检测报告应在骑缝位置加盖骑缝章,且中间页不能有空白,防止内页被调换。

1.5 报告或原始记录有不规范的涂改,存在作假的可能

《检测和标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中4.13.2.1规定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4.13.2.3规定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笔者认为这里的修改不是指修改原始数据和结果,而是修改错误的计算方法、计算数据和结果或计算公式。

1.6 报告出具不及时

由于农产品易腐败、不易保存的消费时限性特点,农产品检测中,报告的时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2 Σ

2.1 增强检验检测意识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加强全员的检验检测意识,尤其是质量控制部门、质量监督员和检测员的质量意识,质量控制部门可利用仪器检定或校准、能力验证、比对试验、使用标准物质、加标回收试验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质量监督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所管领域开展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促使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2]。

农产品的例行监测样品量非常大,而且时间紧,从安排抽样到完成检测报告往往需要15 d,在这种紧张的工作节奏下更需要高度的质量责任心。

2.2 加强报告质量监控工作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质量复核机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由精通检验检测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并经过考核授权的人承担报告的校核、审查和批准。报告一经形成,应与检测协议(抽样单)和原始记录一并按规定期限存档,由专人管理[3]。

2.3 加强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检测中,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要形成闭环,原始记录应该信息充足、详实,关键环节的检验活动有图片等佐证材料,能够通过原始记录再现检验检测全过程。每个农产品检测实验室都要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制订自己的记录管理规定。

2.4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报告质量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已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也应重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结合自身需求制定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系统服务客户,如网上受理业务、打印检验报告、接受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能有效地指出检验报告的缺陷,利用信息分析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为改进报告提供数据支撑[4];同时,这种信息化的管理能够让样品的流转更便捷、严谨。

3 参考文献

[1] 陆旭先.检验报告质量的三级审核[J].品牌与标准化,2010(8):47-48.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3

引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各司其责、分工配合,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2005年11月原建设部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正式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从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走向市场化。从2006年起,随着我国各地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进一步发展和扩充,在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确保工程质量上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从其所发挥的作用和机构的性质来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的第六方质量责任主体的提法已得到了广泛认可。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发展过程

2000年以前,建设工程中的原材料试验检测、专项质量检测工作主要依托科研院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建科所和实验室来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大,检测项目要求不多且主要为建筑工程中的原材料检验试验,相关试验检验工作开展较为平稳有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后,原隶属于科研院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按要求进行了剥离和分离,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性质的检测企业。同时期里各地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标准要求愈来愈高,检测项目也愈来愈多,为建设工程提供试验检验数据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加。从这一时段开始,云南省各种集体、民营、股份制性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不断成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作为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请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申报资料中,加入了一条“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前置要求,但从整个申报程序和资质审批的过程来看,主要的审批控制形式只注重在申报资料的符合性上进行审查,对检测机构的现场考核无系统的全过程考核标准、方法或考核较为表面化,检测资质标准中检测参数较少且对检测机构不设置资质分级要求,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显得偏低。2006年-2015年期间,云南省检测机构的数量增加了近100家。截至2015年,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已近300家,目前仍还有增加的趋势。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2.1招投标选择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云南省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已走向市场化,大多数地区基本上采用招投标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方式进行。在招投标或委托的形势下,大多数工程项目主要是以低价中标来选择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机构在工程检测的费用上拼命压价,大多数检测机构为了争到工程检测项目也只有去迎合甲方,相互间也以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最终承揽工程的检测任务。

2.2检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检测工作开展后,部分检测机构往往又以不按规范要求、甚至虚假检测来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给工程带来了安全隐患。

2.3检测及试验数据不足的问题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数量、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见证取样类试验检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委托,其质量意识又仅仅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见证取样的数量也不是每次进场都严格取样送检,同时还存在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确定的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专项检测中,由于委托方一味压低检测费用,部分工程存在检测数量不足的情况,在工程验收时,如果工程监督机构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就很容易蒙混过关。检测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检测数据不充分,就无法科学、客观、全面评价工程质量。

3规范检测行为完善检测机构现行机制的探索

3.1严格资质审批

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由于现行机制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偏低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是检测机构数量迅速膨胀的一大原因。低价中标给建设工程提供数据支撑的检验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带来质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力完善检测机构的考核审批制度,从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检测标准、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实地考核认可。具体做法可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委派技术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全方面考核,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进行最终的行政审批决定。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应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测中实行项目管理,检测机构根据工程检测类别将工程项目检测组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名单、个人资格证书、对应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形成书面资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应有专人对检测工作进行旁站监理,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及时终止检测工作,提出书面整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展检测工作。不进行整改和违反规定进行检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工程质量的检测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的每一类检测工作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具体监督检查,检点为: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停止检测,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或检测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动态监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和资质核发提供依据。

3.2完善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参数设置

目前,检测机构资质类别设置不全且检测参数较少,完全不能适应当下建设工程中不断拓展的检验检测参数要求。特别是当前建筑节能、减震抗震领域中对检验检测数据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要求具有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资质类别不齐全和检测参数不全,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中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如何与时俱进,体现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补充和完善检测技术参数是当前资质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3.3现行机制下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现行机制下,检测机构全面社会化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目前检测机构的诚信机制建设和检测机构的考核机制都不完善,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检测行为,为克服这一弊端,可采用代表政府实行监管的政府检测行为和市场检测行为并重的形式,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为政府行为监管的一方,其他检测机构作为市场行为的一方,在具体工程项目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必须抽取一定比例数量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其他性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项目进行平行试验检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展开分析比对,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假、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出现,同时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并帮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有效地对中介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开展行政监管。

3.4检测数据信息化监控管理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利用监管系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掌握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和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机构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在部分省市已建立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中涵盖了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如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检测行为质量的投诉情况,主管部门、权威机构组织的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对检测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也可进一步促进检测行业的诚信化体系建设。云南省目前对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已基本上构建完成,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掌握:①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发生变化;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送检样品采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纳入监管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试件的信息真实、检测报告真实有效;③保证检测报告与相应工程项目的准确对应,形成工程项目完整的检测报告信息,跟踪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其处理情况;④监控检测数据的采集和报告的签发,完整保留对检测数据的修改记录;⑤检测质量投诉情况,有无超资质检测、弄虚作假、出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⑥因检测质量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结果;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组织的抽查或飞行检查情况。

4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提供检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判定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作为建设工程的第六方质量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完善检测机构体制建设,规范检测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真实、客观、完整的各种质量检验检测数据、报告,从而更有力地为建设工程服务。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4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局“质量提升”活动整体部署,以增强检测检验执行能力,确保检测检验工作安全和准确,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检测检验水平的各方面因素,着力解决检测检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检测检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制度健全、能力适应、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要求,达到全面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和检测检验管理工作水平的目标,切实为质监工作提供可靠的执法基础和技术保障,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测检验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顿活动以质监系统内技术机构为主。包括市计量测试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市纤维检验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县局技术所。

三、整顿内容

紧紧围绕《省质监系统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提出的整顿活动五个方面主要内容,从以下五个方面认真落实:

(一)加强学习,重点学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提高对检测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对此次整顿活动的现实意义的认识。

(二)各机构认真组织学习体系文件,加强检测检验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对照省局方案中的重点整顿内容,认真梳理。制定、完善能够覆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坚决整顿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行为,解决检测检验中存在的超范围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出具报告/证书、私改数据、未按抽样标准抽样、委托检测检验出具的报告不规范等。

(四)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特别是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符合市局制定的聘用人员条件。

(五)加强对技术机构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对技术机构监督管理的开展情况,自查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现象。

四、整顿活动安排

本次整顿活动采取学习与整顿相结合、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学习阶段(即日起至5月):

各单位要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全员学习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各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内容;

2、与各单位相关的技术法规,如抽样方法、检定规程、检验规则等;

3、全面认真学习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到8月):

1、各单位在此阶段要100%开展自查。组织所有人员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对照《省质监系统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的五项内容及重点工作,查找影响检测检验工作质量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意见;

2、各单位要对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内审,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检测现象;是否存在未检测检验出具报告、证书问题;是否未经认证开展工作;检测检验检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私改数据现象;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量值溯源;抽样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及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质检报告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各单位严格自查对“委托检验制度”、“备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没有相关制度的要及时制定并严格落实;检查近一年的委托检验情况,对近三年来检验机构完成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各单位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大家提出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研究整改措施并加以实施。

(三)考核检查阶段(9月到10月):

1、由县局对所辖技术机构实行全员考核,考核率要达到100%。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操作,实践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做盲样、人员比对、机构比对、设备比对等多种方式,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2、市级技术机构整顿工作的考核检查由市局组织相关科室按要求进行;

3、做好参加总局、省局的能力比对、实验室达标、技能比赛等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

4、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整顿活动考核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迎接总局及省局检查组的准备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底):

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所辖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并对整顿工作进行初验,市局将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五)整顿提高阶段(12月):

各单位在前阶段整顿活动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本地经济特点,规划未来五年本单位工作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合理开展检验检测项目,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力争拓展新的检测领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测人员队伍,确保机构硬件、软件达到标准要求。

五、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检测工作整顿领导小组:

(二)责任分工:

1、监督科负责检测整顿工作的联络、牵头,并督导市局质检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2、特设科负责督导市局特检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3、计量科负责督导市局计量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4、质量科负责督导市局纤检所整顿工作(其他科室配合)。

5、县局负责县技术所整顿工作。

六、活动要求

(一)各技术机构及监管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合理组织,制定出结合自身实际的整顿方案。可采取集中整顿或分段整顿等多种方式,创造性的开展整顿活动,必要时可利用节假日时间开展整顿活动;

(二)确保日常工作和整顿活动两不误,用整顿成果指导促进工作;

(三)各单位要对整顿活动全过程做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保留音像资料;

(四)市局将成立督导组,开展实地检查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五)信息报送。

1、各单位检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局检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5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6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7

中图分类号 TU8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0-0214-01

防雷装置检测是判定防雷装置性能、排查防雷安全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防雷体制改革的推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4月7日颁布,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已经向社会放开,如何对防雷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进行公正、科学、合理的评定是气象部门防雷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未来防雷检测市场能否健康发展。本文就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评定方法进行粗浅探讨。

本溪市防雷中心自从2001年成立以来,在全国率先打破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吸收了国内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始终把防雷技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放在第一位,在辽宁省气象局的组织下自主研发建立了辽宁省统一的防雷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统一了全省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建立了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于2012年取得了国家CMA认证,实现了所有防雷检测项目纳入认证范围,目前是辽宁省唯一一家具有CMA认证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多年来的规范化管理,具备了对大型石化企业、冶金企业、医药企业等各行业的检测作业能力,成立了专门的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检测质量严格控制,检测规范性、服务质量、覆盖领域居辽宁省之首,得到了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政府的高度认可,目前正在制定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地方标准。随着防雷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和防雷检测资质的放开,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的评定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是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措施和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检测质量评定方法,防雷监管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此,笔者以本溪市防雷中心多年来的规范化管理为基础,对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评定方法进行探讨[1-2]。

1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评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检测质量评定应遵循依据充分、方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二是检测质量评定应采取报告抽查、管理运行资料审查和检测现场核查相结合。三是检测质量评定结果作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防雷主管机构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四是检测质量评定中报告抽查宜每月进行1次,综合性评定宜每6个月进行1次。

2 影响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的因素

一是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或虽然建立管理体系但是没有各项工作运行的记录,由此可以断定没有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将会严重影响检测质量。二是检测人员的资格条件、作业能力。这是确保检测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三是检测仪器装备的配备、检定、使用过程管理与记录。这是确保检测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使配备了齐全的检测装备,但是没有出入库的管理记录和使用记录,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就无法验证。四是检测依据的充分性和适宜性、检测方法的有效性。检测依据不充分将会导致检测结果的判定错误。五是检测项目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其影响检测结果判定的准确性。六是检测现场记录的真实性。检测现场记录应有检测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多页原始记录要有骑缝章,涂改要有当事人的签章,否则即使现场记录的项目和内容齐全也无法验证数据的真实性。七是检测报告与现场记录的一致性[3-4]。八是检测结果判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九是检测相关资料的保存。检测相关资料是检测质量真实性的客观证据,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依据之一。

3 检测质量评定的方法和指标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的评定包括报告抽查、管理运行资料审查和检测现场核查3个方面,三方面既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组合进行。

3.1 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查阅有无质量管理体系、内容是否覆盖所有检测活动,查阅管理体系的运行记录,验证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2 人员的资质情况

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签字查阅相应人员有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业资格证,查阅检测人员的培训记录、考核记录。

3.3 检测仪器装备的配备、检定、管理情况

检查检测仪器装备的数量、种类能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测仪器是否有出入库管理的运行记录、是否有仪器定期核查记录、是否有仪器的使用记录。

3.4 检测依据和方法的有效性

根据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场所类别查阅检测规范依据是否明确、充分,根据检测项目查阅检测仪器的选择和使用是否正确。

3.5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查阅原始记录内容和项目是否完整,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电涌保护器等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数据修改是否有当事人签章标记,是否有检测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的签字确认。

3.6 检测报告和结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检查检测报告内容与原始记录是否完全一致,是否有检测示意图并标记各个检测点,检测结论是否准确,存在隐患的隐患内容是否清晰、依据充分。检查检测报告中检测员、审核人、批准人是否为本人签字,印鉴是否有控制措施。

3.7 检测现场核查

到检测现场对检测报告内容和实际进行比对,核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和报告的真实性。

3.8 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查阅归档资料中原始记录、检测正式报告、检测示意图是否完整对应。

4 检测质量评定结果和等级

根据质量评定得分将质量等级划分为优、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95分以上的为优,80~95分的为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5 结语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与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软硬件条件、作业能力等多方面都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因此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评定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应涵盖对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软硬件条件、作业能力、检测报告文书、检测现场等多方面的评定,除了建立科学有效的检测质量评定方法外,气象部门还应将检测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常态化,真正落实防雷监管职责,促进防雷检测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6 参考文献

[1] 魏帅,张卫星,张春龙,等.防雷装置检测职责及常见问题提示[J].黑龙江气象,2016(1):38-39.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日益繁重,监管机制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开展对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如何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机制,有效地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1 规范程序,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或案审)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各机构在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工作职责明确了,为何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难以落实?关键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协调各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联动的工作程序。各机构在具体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时,往往只强调自身利益,忽视统一执法、协调联动的原则。于是,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现象:有的专职执法机构跳过安全监察环节,直接对本应限期整改的隐患设备实施行政处罚,甚至以罚代纠,只罚款不监管,导致部分事故隐患整改后处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时发现了严重事故隐患,但出于已收费到位等原因,未及时将隐患情况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更有甚者,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定期检验收费到位,直接联合专职执法机构擅自对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而另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信息不畅、人手紧张或对行政处罚工作不熟悉等原因,致使大量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单位长期得不到行政处罚。因此,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运转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各机构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形成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执法机构配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法制监督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运转程序应充分体现以下特点:

1.1 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出发点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不易受到行政处罚收入、检验收费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切实突出其主导地位,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就不易偏离方向。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作用。

1.2 充分发挥设区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仅是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信息录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还是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协调机制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程序,应针对并围绕其制定和展开,县区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其组织指导下主要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案件移交、调查处理、监督整改等具体工作,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侧重发挥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理重、特大案件的作用。

1.3 细化步骤,明确职责。根据按计划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接群众举报投诉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技术鉴定、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具体流程和步骤,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每个具体运转程序中的职责和分工,让各机构找准位置、对号入座。

2 统一认识,建立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环节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要协调配合好,检查、执法、检验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查处结果的反馈等信息沟通是关键。信息传递是否及时畅通,是安全监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因此,要强化安全监察执法信息沟通这一关键环节,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2.1 统一各方认识,坚持基本原则。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方案前,应采取讨论、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统一思想,使各机构充分理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与配合实施相结合,职能优先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检验检测相结合,安全监察与立案查处相结合,安全监察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统一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配合,落实责任。

2.2 建立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参加,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有必要时请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参加。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通报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结案情况,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信息通报的主体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结果及相关记录、专职执法机构案件审理结果、检验检测情况、按照工作安排进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结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查处的情况等内容。

2.3 统一执法文书,规定上报时限。根据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保证协调机制有效实施的要求,制定并使用统一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压)决定书、行政案件移交书、行政案件查处回执、强制检验通知书、强制检验情况报告单、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请安全监察报表、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举报查处登记记录等执法文书,并对每种文书的填报时限、填报单位以及案件移交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要强。

3 有效运转,强化监督,注重协调工作的规范性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贵在坚持不懈,重在有效运转。要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转质量、达到预期效果,应注意抓住以下三个“到位”:

3.1 组织保证到位。就是要保证领导责任明确,各机构有专人负责。为此,应要求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局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运作。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同时,各专职执法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稽查专职执法分队,业务对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证。

3.2 工作实施到位。就是要根据计划监督检查、接举报投诉即时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个运转程序,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条款,使每一步工作都能做到规范运作、落实到位。各机构在协调机制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做到:工作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要求明确。专职执法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计划安排开展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和期限内;接举报投诉时开展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工作,应注重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3.3 法制监督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要打破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案审和监督自成体系的“成规”,主动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规范执法。

4 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

安全监察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检查阶段、提出了整改建议、实施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整个工作就可以鸣金收兵。要真正体现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其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这就是必须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抓好对受检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使安全监察工作善始善终,确保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如何强化后处理,可采取以下做法:

4.1 抓好跟踪检查。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提出限期整改后,责任人必须认真抓好隐患整改督查,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填报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表格。

4.2 落实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查处情况。安全监察机构将案件移交给专职执法机构时,移送、接受部门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移交书,案件查处结束后,专职执法机构应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回执,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9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组织的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三条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按照国家和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被评审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独立性、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技术能力范围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结论。

第四条评审办公室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组织评审小组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第五条现场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计量认证评审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问、听取、观察、检查、考试等方法,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评定、审核,判定其质量管理水平、检测能力和能否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第二章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均依次进行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考察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评审小组内部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沟通末次会议。

第七条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内容包括:被评审质检机构汇报各项准备工作;评审小组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评审人员分工、布置评审任务、说明评审注意事项。

(一)参加预备会议的人员

参加预备会议的人员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若有的话),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扩大至质检机构的检测室(试验室)主任。

(二)现场评审工作计划的制定

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包括:现场评审考核要点、现场操作考核计划(包括考核项目和参数)、理论考试计划(包括考试人员)、座谈考核计划、评审进度等。

(三)评审小组分工

评审小组通常分为硬件组和软件组,分别开展评审活动。评审小组组长应向评审员讲明本次现场评审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每个评审员承担的任务,现场评审记录表格的填写要求等。

第八条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组织签到,记录会议内容。会议内容经评审小组核定后保存。

(一)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

1.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若有的话);

2.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

3.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负责人或代表。

(二)首次会议议程

1.评审小组组长宣布首次会议正式开始;

2.评审办公室派员或授权评审小组组长宣读评审通知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评审目的、范围、评审依据、评审日程安排和评审小组分工情况等;

4.评审小组组长对评审小组成员提出要求,通过听、看、问、查、考等方式做好评审工作,强调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做到认真、准确、客观、公正。同时宣布评审小组保守被评审质检机构机密的承诺;

5.评审小组组长对被评审质检机构提出要求,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评审小组工作;

6.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关负责人讲话,并介绍出席首次会议的主要负责人;

7.被评审机构需准备一份关于评审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复查换证的应包括获证5年来的工作总结,应在首次会议上宣读;

8.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被评审质检机构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参加现场考核的检测人员和实验室名单、参加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参加座谈考核的人员名单。

第九条考察实验室

首次会议后,评审小组要全面考察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包括办公室、检测室(试验室)、样品室、档案资料室、仪器仪表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或场所。同时听取被评审质检机构各部门的简单介绍。必要时可向被评审质检机构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硬件和软件评审

(一)分组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审阅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有关管理体系、工作程序、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环境与设施、样品处置、质量控制和验证活动以及质量记录、技术记录、报告或证书等所有信息,将发现的客观事实及其证据对照评审标准要求和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所描述的质量体系及操作程序进行评价,确定不符合项或不合格项。评审小组在现场评审搜集信息时应做到全面、客观、有效。

1.硬件组重点评审“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主持现场操作考核,包括现场操作考核过程、样品的处置与管理情况,以及组织测试能力范围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的考核。

2.软件组重点评审“组织和管理”、“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人员”、“样品管理”、“记录”、“抱怨”等要素;主持理论考试,考核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抽查培训和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测试数据的记录、整理和计算,检查参加能力验证情况。

3.硬件组和软件组的评审工作应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在评审要素中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技术能力方面的,例如对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考核,宜由硬件组和软件组联合进行。

(二)网点认证

若被评审质检机构为网点认证,评审小组应对其分中心进行考察和评审。对一个分中心的评审时间一般为半天或一天,分硬件组和软件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分中心负责人的汇报,并同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三)现场操作考核

对被评审质检机构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都必须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1.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由硬件组下达。参加现场操作考核的检测人员必须在领取考核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现场操作考核,向硬件组提交检测报告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2.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包括人员比对试验、仪器比对或方法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在现场操作考核过程中,评审员应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操作、数据记录、报告编写等进行全面考核。

3.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的选择应注意既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又要有一定的难度、且能覆盖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计量认证项目(参数)的类别范围和主要的仪器设备。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的数量应不少于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认证项目(参数)总数的15%。

4.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在现场评审前可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现场考核项目(参数)的建议,由评审小组确定考核项目(参数)。经评审小组确定后的考核项目(参数)不得变更或减少。

5.被评审质检机构为网点认证的,现场操作考核中必须含有网点人员,现场操作考核可集中进行,也可以在经评审小组确定的分中心分别进行,但均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6.现场操作考核的水质参数考核样品(盲样),由评审办公室按评审小组确定的考核项目(参数)提供两套,其中一套为备用考核样。被评审质检机构提交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后,由硬件组将现场操作考核结果立即传报评审办公室,经评定后再将评定结果反馈评审小组。

7.经现场操作考核,不合格项目(参数)占考核项目(参数)总数20%以下的,允许补考或启用备用考核样重新考核;若不合格项目(参数)占20%以上的或补考结果仍不合格的,对这些项目(参数)的评审申请应不予通过,不列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范围。待被评审质检机构采取整改措施并证明具备条件后,再予以扩项认证。

(四)理论考试

对被评审质检机构的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都应对其检测人员进行理论考试。

1.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计量法规、计量基础知识、计量认证的基本知识、数据处理、专业基础理论等。试题由评审办公室从《水利系统实验室计量认证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2.理论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理论考试由软件组主持。

3.参加理论考试的人数应占检测人员总数的20%以上,但不得少于4人,也不得超过40人。参加理论考试人员必须从各类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中抽选。被评审质检机构为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都必须有检测人员参加理论考试。

4.若有20%参加理论考试的人员成绩不及格,被评审质检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重新组织考试。

5.在不影响评审工作进度的前提下,部分检测人员可分别参加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五)座谈考核

1.座谈考核主要是对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有《计量法》基本知识、质检机构组织及管理情况、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是否清楚、以及对质量手册有关内容的熟悉程度等。座谈考核中,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不得代替其他被考核人员回答评审小组的提问。

2.座谈考核是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小组成员、被评审质检机构的领导成员、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办公室主任、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负责人、检测室(试验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检测人员。

(六)对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考核

1.评审小组必须对所有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2.对授权签字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是否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②是否具备相应职责权利;

③是否熟悉或掌握检测技术及实验室管理程序;

④是否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

⑤是否具备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⑥是否熟悉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

⑦是否熟悉评审标准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3.授权签字人经考核合格者,应明确写进评审报告。

4.对授权签字人考核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对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成员的座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在现场评审和考核中,每位评审员应认真填写“评审记事本”。当基本完成质量体系要素的评审和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后,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组织一次内部交流会,将硬件组和软件组每个成员现场观察到的结果及客观证据进行逐一讨论,并形成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的初稿。评审小组的内部交流会,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与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沟通

(一)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小组将评审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沟通,取得共识;对未达成共识的可采取必要的补充评审,以便最终达成共识。

(二)根据与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沟通的结果,评审小组完善评审结论和整改意见。

(三)如果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对评审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并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反映。

第十三条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由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组织签到、记录并保存。

(一)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

1.评审小组全体成员;

2.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全体人员;

3.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末次会议议程

1.评审小组组长代表评审小组向被评审质检机构通报评审情况,并宣读评审小组评审结论和整改意见;

2.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表态;

3.作为会议主持人,评审小组组长可邀请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讲话;

4.评审小组组长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第三章监督评审

第十四条监督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实施整改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二)通过对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进行检查,评价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有效、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公正、准确、科学。

(三)对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以来,检测标准发生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检测标准变更后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予以取消或加限制条件。

(四)检查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评审程序

监督评审程序是:首次会议考察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评审评审小组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沟通末次会议。

第十六条监督评审方式

(一)监督评审方式与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基本一致,但评审工作量要控制不超过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二)监督评审原则上不进行理论考试和座谈考核。

第十七条监督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被评审质检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组长审查,签字确认后上报评审办公室。

(二)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质检机构有严重问题,评审小组应报评审办公室核实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暂停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检测资格,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暂停期为6个月,到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质检机构丧失公正性,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用户损失及社会影响的,监督评审结果定为不合格,由评审办公室报国家主管部门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扩项评审

第十八条扩项评审主要内容:是对获证质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新申请检测项目(包括增加新的检测标准)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现场操作考核的重点是对新申请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环境条件、人员操作水平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扩项评审程序与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程序基本相同,但有些环节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条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扩项认证项目(参数)总数不足10个的,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应不少于1个,超过10个的,应不少于总数的15%。

第五章整改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评审小组在现场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被评审质检机构在5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如需到现场复查的,由评审小组组长或委托评审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整改完成后,被评审质检机构应将书面的整改报告交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例10

质检系统技术机构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地方产业提升、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质量监督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县的技术机构在检测能力 、技术水平等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业务总量实现了新的突破,如何推动质检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我县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的呢?以下是我对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的几点见解。

一、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全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为进一步发展事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局领导班子从着眼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入手,确定“深化内部改革”、“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等工作思路,不断加大机构改革力度:一是着眼事业发展,优化机构。调整检验布局,细化检验领域,进一步拓宽检验业务覆盖面。二是着眼调动工作积极,改革用人制度。实施了专业技术职称竞聘上岗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专业技术职称指标与用人机制的瓶颈问题,调动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着眼技术管理,设置岗位。设置了主任、工程师管理岗位,强化检验工作基础管理,提高质量技术管理水平,落实科研项目开发管理要求。四是健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程序和行政管理目标,修订编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提升了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大力实施“人才兴检”、“科技强检”战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人才培养工程,用多种方式吸引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增强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一是发挥现有人员的技术能力。通过考核比武、以老带新等形式,不断加大对现有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促进检验检测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继续深化完善技术机构的整合与布局工作,努力形成一支“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质检人才队伍。二是提高掌握新装备的能力。加强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建设和规划,充分发挥中青年专家的科研带头作用,加强对新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手中装备,真正发挥出新装备的最佳效能。三是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始终把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强大技术支撑,使质监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通过引导,积极促进高新技术项目聚集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群。通过质量信誉评价,推动企业走“诚信经营、以质取胜”道路。四是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能力。积极稳妥地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强化岗位管理和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激励机制为核心,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不断扩大用人单位自。同时,打破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拔尖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该局还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不断增强技术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大实验室建设,加强质检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以加强“双基建设”为契机,加强了实验室的建设,加强了质检人员的培训力度,促进了检验检测总体水平的提高。一是加强质检实验室建设。以我局为例,今年共投资100余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又新添置了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电子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设备;改善了实验室环境条件。更换了实验室操作工作台及空调等辅助设施,扩大了检验面积。将实验室进行了合理的布局。现分为常规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高温仪器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室、气相色谱室、原子吸收室、药品室、样品室等9个工作室,满足了检验检测日常工作要求。今年5月份食品中心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核)现场评审。通过产品认证70余个,参数认证20余项,现具有方便面、挂面、植物油、糕点、淀粉、熟肉制品、粉丝等七大类产品的综合检验能力,基本满足了我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要求。二是加强质检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去年共派三人到部级视食品中心进行了近两个月的专项检验培训,今年又派4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上岗证培训,同时培训了2名实验室内审员,回来后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轮流培训,提高了人员素质。在省质监局组织能力验证考核工作中,我中心参加饮料、酱油的能力验证,所提交检测数据均为满意值。

四、确保报告质量,全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检验报告”是质检技术机构的产品,检验数据的准确与否,决定着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为确保我中心检验报告的合格率,我们着力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每月按10%以上的比例,抽取检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据《程序文件》进行溯源检查和报告质量评定;二是根据报告质量的检查结果,及时下发《报告质量检查通报》,并将每月报告的质量系数和质量折线图,以板报形式进行公示;三是加强报告质量考核管理,按《检验报告质量考核办法》,对问题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及时提出限期纠正要求,对有质量缺陷的报告,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四是设置主任、工程师管理岗位,加强日常质量技术管理,严把报告质量关;五是所长与各室主任签订检验报告质量系数责任目标,对达不到的规定指标的检验室,不参加年终先进集体的评选;六是加强检验过程的控制管理,制定《重大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和《重点控制方案》,对重要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七是及时修订体系文件,促进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