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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款函模板(10篇)

时间:2022-04-07 07:33:54
律师催款函例1

                              X函(2018)第1801号

 

XXX: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以下称“我委托人”)委托,就你逾期偿还借款事,现特致函如下:

据调查:XX你曾在201X年X月X日向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X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每个月利息为X元,当日我委托人通过XXX银行向你的账户转账X元。

你于201X年第一次还款人民币X万元,其中包括201X年X月-201X年X月X日的利息X万元、本金还款X万元。现你还拖欠我委托人借款本金X万元,至201X年X月份止拖欠X个月利息为人民币X元整。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限你于201X年X月X日前清偿完全部借款及利息人民币X元,如逾期未归还,本律师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你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及利息,而且尚须支付诉讼费等费用。你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账号被查封,或财产被查封,还将会对你的信誉产生重大影响。

望你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如有不明之处,速与我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

此致

 

 

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律师催款函例2

参会人员:总经理、市场部、财务部、纪检部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主持人:主任

会上,总经理指出,要加大对超过诉讼时效项目的清欠力度,确定了下一阶段的清欠重点,要求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梳理,进行合同履约检查,防止前清后欠。法律顾问钟琼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应把握的重难点,对三年有效诉讼时效做出了详细解释。指出可通过电话、微信、邮件、催收函、律师函等多种形式积极维护我司作为债权人的法律权利,延长诉讼时效。市场部和财务部主任就应收清欠工作的相关要点和难点进行了现场梳理和答疑,并对两部门之间如何进行有效联动做出了相关规划,最大化地保障应收账款清欠工作高效开展。最后,平总对今后的应收账款清欠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做出了如下部署:

一、财务部对目前收到的询证函进行梳理,对回函情况进行统计,发给市场部。并制定应收账款办理办法,从制度上不断规范财务部及市场部的应收款项清欠工作,减少坏账、死账。

律师催款函例3

一、本案事实

我委托人李凤负责的施工队按照贵司嘉兴中科院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对中国科学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换中心一期幕墙工程1号楼幕墙进行施工活动,共完成114691.95元的工程量和27295元签工工作,经过贵司提出处理意见和最终确认,贵司总共应付我委托人李凤工程款金额为141900元。工程完工以后,虽然我委托人多次到嘉兴恳请支付工程款,但贵司拖延支付。在我委托人无数次催讨的情况下,2008年2月3日,贵司才勉强支付我委托人3万元工程款,其余款项仍然不愿支付。这种情况下,我委托人于2008年2月3日向贵司递交催款函,要求贵司必须至迟2008年2月4日前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函由贵司财务签收。贵司签收催款函后,我委托人又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联系贵司负责人王绪杰,但要么是电话关机,要么是无人接听,直到现在贵司仍然在躲避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

二、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李凤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严格遵守相互关于工程方面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按时支付李凤工程款,贵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3、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凤可以要求贵司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在2007年6月20日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工程款,李凤可以要求贵司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滞纳金和到嘉兴索要工程款的交通费等费用。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委托人李凤提供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贵司的行为明显违约。李凤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司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和要求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及时支付,否则除承担工程款外,还需要承担近万元的其他费用,如滞纳金、交通费以及贵司聘请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等等。

四、郑重提醒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郑重提示: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李凤支付其应得的工程款。如未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上述合同款项,李凤将委托本所向贵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给付,付款事宜可以与李凤或本律师联系。

律师催款函例4

担保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电话:。

一、借款目的

借款人因生意周转用途,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本协议签订时,双方确认,出借人已通过方式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号(账号 ,户名 ),借款人确认已收悉。

三、借款利息

双方约定,出借款项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若逾期还款,逾期部分将按日利率2‰加收罚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保证方式及期限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止。

六、担保条款

借款人用 (房屋或汽车)做抵押,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时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

八、其他约定

各方确认上述通讯地址作为送达催告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因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催款函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催款函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出借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律师催款函例5

1.JS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JS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钢材销售业务,近年来随着钢材产能的不断扩大,下游需求不足导致钢材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JS公司针对钢材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定位,致力于把公司打造成为区域重点工程钢材配送服务商,形成以重点工程钢材配送为主,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配送为辅的钢材销售模式,并提供精细化延伸服务,在当地及周边省市钢材配送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公司知名度的不断上升,国家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配送量逐年增加,由于钢材贸易是资金推动型的行业,并且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建设项目业内通行的做法都是供应方垫资赊销,因此赊销账款在公司“三项资金”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做好赊销账款的管理是公司“三项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JS公司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出了一条赊销账款的管理方法,那就是基于客户分类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将赊销账款的管理前移到客户分类管理,为此JS公司出台统一的客户评级和授信管理办法,实行赊销准入管理,给予客户一定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动态掌握赊销账款的实际情况,实现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JS公司通过实行客户分类管理,形成事前分类、事中监控、事后催收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防止赊销账款风险的产生,有力地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赊销管理体系的构建

JS公司赊销账款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事前分类

事前分类是建立赊销管理体系的前提,通过事前客户分类将赊销账款风险防范向业务最前端延伸,具体包括客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客户分类和严格的客户赊销准入管理。

客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客户调查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直接调查通过当面采访、询问、观察、记录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客户,和相关人员的洽谈,特别是和公司领导和工程负责人的见面机会,了解他们的品行、为人、嗜好、兴趣等方面的情况,获取第一手的信息。间接调查通过政府部门、网络搜集、网站查询、信用评估机构、同行等获取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客户网站信息、企业信用情况、银行开户等详细信息,甚至是负面信息。可以从同行中了解该客户在行业中的评价和口碑。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后,可以从工商部门网站上查询客户的信息。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询客户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企业必须要公示的信息。

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对采集的客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进行统一的编码管理,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对长期无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停业的客户要及时进行清理。

客户分类。对客户数据信息库里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在客户群中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客户作为合作伙伴。将选中的客户分为A、B、C三类,对A类客户可以根据项目工程量在原有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基础上适当增加赊销额度和延长赊销期限;B类客户严格执行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C类客户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业务部门必须经公司财会部门确认货款到账后才可以办理发货手续。

建立赊销审批制度和赊销责任制度,实施客户赊销准入管理。对达到A和B类客户实行赊销政策,根据项目工程量确定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严格执行客户赊销准入制度,对客户有逾期记录和信用变动的,查明原因后判断是否继续给予赊销政策;对客户有多次逾期记录的,降低客户类别直至取消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

2.2 事中监控

加强合同管理。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信用的根据和基础,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有可能成为日后产生风险的原因,同时合同也是诉讼中最重要的文件,因此对合同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结算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约定合同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降低异地管辖的诉讼风险。

实地走访。在项目钢材配送过程中,要求业务人员每月至少实地走访二次,与项目负责人、材料收货人、验收人员等交流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客户经营动态。业务人员实地走访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客户走访报告。

加强配送流程管理。要求客户提前报送采购计划,公司及时确认配送计划,业务人员要及时落实货源和物流,做好配送签收确认手续,对配送数量和金额定期核对并经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确认。 加强细节管理。对业务经营过程的重点环节及风险点进行以补充合同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加强日常联络,及时电话联系了解客户的需求,形成书面记录。

加强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点关注房地产行业的走势,关注客户的工程动态,如项目工程量的骤然变化、客户改变交易方式以及客户出现如出售不动产、诉讼案件增多等不良征兆。从多方面对客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当发现客户未按合同约定私自在外采购、工程停工、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恶化等预警信息时,及时录入和提交,立即确定应对风险的措施。

加强客户风险信息管理。包括客户付款信息录入、付款银行信息录入、客户各种风险信息录入、风险等级设定和预警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2.3事后催收

事后催收是赊销账款管理体系的最后一步,主要做好赊销账款的催收管理,建立赊销账款催收管理数据库。赊销账款催收管理数据库包括催收条件设置、函证管理、催收计划跟踪、催收结果录入等。保管好收款提示函、催收函等资料,以备日后必要时作为法律诉讼依据。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系统预先设置,当赊销账款到期前十日,由系统自动生存收款提示函,以提示业务人员客户赊销账款的到期日和金额。

当赊销账款到期时,财会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赊销账款到账,除有赊销账款争议情况外,系统会自动生存催收函,供业务人员使用。催收函以EMS方式寄出,并保管好存根联,以备不时之需。 当赊销账款逾期一个月,则向客户发起催收等级较高的催收函。同时业务人员要及时上门面访催收,索要赊销账款确认函和书面通知的还款计划。

当赊销账款逾期二个月,及时联系法律顾问,向客户发送律师函。

对发送律师函后,客户仍然没有支付货款的,公司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由业务人员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作出个人判断和预测,综合多方面信息加以分析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催收方法,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手段是赊销账款催收的最后办法。因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避免到客户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降低诉讼风险和减少人力物力开支。由于在客户分类时实施严格的客户赊销准入制度,客户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在客户数据库里有详细的客户银行开户信息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到的客户不动产信息,根据客户的付款规律在合适的时段去实施诉讼保全,基本上能做到足额保全。再加上事中监控时严密的合同条款和规范的流程,有力地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上能保证公司收回赊销账款。事先分类在法律诉讼阶段为公司赊销账款的收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结束语

JS公司的实践表明,基于客户分类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向业务最前端延伸,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赊销账款风险,JS公司日常赊销账款在1亿元以上,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赊销账款“零坏账”的记录,有力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地发展。

律师催款函例6

应收账款是施工企业变现能力较弱的一项流动资产,包括了应收未收的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各种质保金、保证金等其他款项,应收账款不能如期回收,就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随着建筑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化,开发企业和业主拖欠施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工程垫资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施工企业应对不同的应收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收款策略。

一、 建立信用评估和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前要先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包括业主的资金状况、信用评级、综合实力、开发项目的真实性、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其到位情况、以往的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状况等。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制度和客户信用档案资料,集中保存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包括企业与主要客户交往的历史资料,客户的基本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公布的一些信用等级、营业执照年检、信用调查报告、付款记录及往来信函等。施工合同要重视前期的签约风险管理和合同评审,重视签约和履约管理。

二、建立应收账款备查和坏账核销制度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备查核销登记簿,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登记和管理,及时登记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到期和超期的应收进行预警,督促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催收,可通过发传真函、电子邮件、电话提醒、上门催收、信函催收、律师函等方式,提醒客户账款已到期,应予付款。执行催收的步骤最好应形成文字书面记录,传真、函电等必须留底,为采取法律途径提供依据,也为财务处理坏账损失提供文字依据。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财务处理。对于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要及时行使法律权利。对于已核销的坏账,也要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做到账销案存,不放弃对债权的催收。

三、建立应收账款收款责任制度

施工企业应建立收款回收责任制度,落实具体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应收款项按工程合同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跟踪,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防止只管挂账、不管催收的情况发生,加大应收催收力度,落实人员和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催收”。应收账款责任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对收款动态进行及时分析,对疑难的应收要制订相应对策,同时要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对账龄较长和疑难陈欠款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的清欠小组,各部门协同催收。对应收账款的回收要明确奖惩办法,把回款率作为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一项考核指标。工程竣工及时组织工程决算,及时回收尾款、履约保证金。每一会计年度,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建设单位核对往来,保证年度末至少要核对一次账款往来,对账双方要对账面数据进行签字并盖章确认,以便为以后的仲裁或诉讼程序提供书面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加强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加大催收力度

施工企业要建立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产生的现状及收款制度执行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成为坏账、吊账。企业应根据建设单位不同的情况,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催收、沟通、协商、调解和法律等不同的方法和程序。对于有支付能力的业主加大力度及时催收,对于暂时有困难的业主可以采取约定支付期限分期收款或要求采用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付款方式,对故意拖欠时间较长的“老赖”适时运用法律武器,主张抗辩权,必要时采取诉讼方法,行使法律权利。经营部门应加快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和审计进度,防止工程项目竣工多年,但工程决算迟迟未完成,工程款长期不好结算的状况。对已结算的工程资金要及时催收,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进行核实,严防拖欠。会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督,检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

五、实行债权重组降低坏账风险

施工企业对于资金紧张,回款程度较低的业主,可以采取债权重组方式降低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所谓债权重组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抵偿;改变债权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制定分期收款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限、甚至减少本金;将债权转变为对客户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对于和建设单位的债权重组,我们可以通过对业主的房产、汽车和其他实物资产的抵押和变现,实现账款的回收;也可以通过协商一个合理的利率,延长收款期限,加收一定的利息;也可与业主签定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对业主的投资款,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实行债权重组,不仅可以降低施工企业的坏款风险,而且也可减轻业主的财务负担。

总之,应收账款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施工企业要把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尽可能降低应收账款对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坏账损失,促进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律师催款函例7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__万元整,(小写金额)¥: __万元;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_万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五、保证和陈述

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六、借款担保

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七、财务监督检查

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八、保密条款

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签订地: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二致:xx

自:云xx律师事务所

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20xx年 月 日

xx:

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

1、贵方于20xx年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最迟应当于20xx年4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贵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障aa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征得委托 1

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xx年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云南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20xx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三致:xxx 先生/女士:

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之委托,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就贵方欠款事宜函告贵司如下事项:

根据委托人xxx女士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委托人与贵方存在事实上借款关系,并有贵方出具的借条为证。从借款至今,贵方仍有贰拾万元(¥20xx00元)尚未归还给委托人,虽经委托人多次电话催要,均催讨无果。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律师正式函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扩大贵方损失,因此望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条中的借款本金20xx00元。

二、如贵方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贵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贵方将被依法诉至法院,届时经法院判令,贵方不仅需要支付我方委托人借款本金,而且需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该利息自借款发生时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起算。诉讼费用为4300元。

2、如贵方不按照判决在限令之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我方委托人将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届时法院将向贵方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贵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否则贵方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贵方还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3、如贵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按照法律

规定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贵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贵方予以罚款、拘留。

4、若贵方仍旧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我方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方财产,具体措施包括扣留、提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此外,贵方还可能面临被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法律措施。

5、若贵方仍旧拒不履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贵方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律师催款函例8

有人认为法务工作居高临下,其实不然,我认为他是运动员、是参与者、是后卫。作为法务工作者,识别风险是其一,知己知彼,做好外部调研解决问题化解风险才是关键。王懿在对外投资涉及的尽职调查,参与同行业外部的走访调研;分担增资扩股、资产置换、兼备并购咨询走访服务工作,确保重大项目依法推进。根据集团要求为年度重大项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为公司重大项目提供法务专业支持,确保公司重大项目依法推进,特别是大项目和外部律师一起商讨提供法律帮助;为项目疑难法律问题多次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项目相关合同谈判,代表公司进行法律答辩,拟写和修改项目公司对外函件;拟写合同范本及对外发函等,协助处理劳资纠纷;对外发函做修改审核,并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王懿的工作亮点是“认同‘不同’,理解法上之法,法外之法”。律师和法务的职业特点有所不同,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点”,即处理好手头的某一个案子,做好每一个交易项目,而法务工作是“点”、“线”、“面”的结合,这里的“线”、“面”则是需要用商业思维考虑法律问题,了解合同的系统风险,了解企业运营。王懿这么想,也一直坚持如此做。他能从多角度求真务实地思考涉及到的法律专业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考虑来问题,而且还从其他角度考虑问题。做到认同同一法律风险,不能只从法律条文来解读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还需要从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背景、项目和案件中的不同利害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和评价其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法律后果。“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在这里对法务工作者同样重要。

作为法务工作者,王懿甘做“啄木鸟”,为公司发展尽心尽责。对需要签订的各类合同做好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律师催款函例9

2.正文。

(1)写明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催告日期。

二、格式:

制作时参照法律建议格式。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律师催告函

××房地产有限公司:

××市××律师事务所受××市××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未按合同如期交付商品房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关于贵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市××公司为解决本公司住房问题,于19××年与贵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市××公司向贵公司购买住宅用商品房××套共××平方米,此××套房屋为期房,是贵公司于19××年底立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于签订合同后向贵公司支付了订房款××万元整。19××年××月,贵公司所开发商品房项目取得了××市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后××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向贵公司预交了全部房款的××%共计人民币××万元,先期××万元订房款充抵头期购房款。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在19××年××月××日前将全部××套房屋交付××市××公司,并由购房方支付剩余房款。以上两份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并符合××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然而,合同签订后至今,贵公司迟迟未将商用住宅交付给××市××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购房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贵公司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立即认真履行房屋支付义务,并依法赔偿××市××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2)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通过协商方式与我们的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市××公司所预定的商用住宅房,我们的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事务所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届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主张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本律师事务所地址:××市××区××大街××号

联系电话:

传真:

律师催款函例10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一、关于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条件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后最高法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和《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下称《函复》)。

根据《合同法》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有效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者虽未依约竣工但因发包人过错);发包人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承包人已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催告价款;建设工程适于折价、拍卖。实务中,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时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这最终决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能否实现。难点是如何判断工程已经竣工或者如何确定合同竣工的时间,又如何做到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催告”。因为依《合同法》286条,如果建设工程法律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则实际上被排除在工程款优先权范围之外。

二、关于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之前的催告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但并未对“合理期限”加以明确,最高法《批复》及《函复》中也未涉及。承包人往往因行使期限发生争议而无法行使其优先权。故立法上应就“合理期限”细化。很明显,《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并非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担保法》中规定债权人在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个月,因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本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其催告的合理期限应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

与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相对应,承包人也须在“合理期限”内的催告。因为只有在发包人经催告而逾期的情况下,才存在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可能。从证据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催告是认定发包人违约并担责的关键证据。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依法约定催告工程款的“合理期限”以及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以避免纷争。

三、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计算

1.承包人何时得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承包人何时得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其实就是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最高法《批复》中规定的6个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其实就是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即“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一方面,承包人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材料是竣工验收前提,发包人在顺利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6个月行使优先权。该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超过6个月主张该项权能则不再受法院支持。实践中竣工验收和结算不同时情况普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人优先权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说明,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因是否依约正常竣工验收而不同:一般情况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依约竣工后六个月内,工程正常竣工;第二种情况是虽约定了工程竣工之日但是实际上未依约竣工,优先权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之日。鉴于实践中工程完工后因发包方原因而未及时竣工验收的情况比较普遍,承包人为争取利益最大化和更好的优先权保障,可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交付时间,必要的话可分别约定分项工程(如主体、装修工程等)的竣工结算日期。分项工程一旦竣工,承包人即可以就该分项工程主张优先权。而在完工而未竣工验收的时间段――显然属于“合理期限”,承包人必须及时为权利催告的行为。

2.特殊情况下,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何时起算

上述《批复》及《函复》均不涉及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合同效力状态,也即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形:虽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但工程并未竣工,且由于发包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此时承包人如何主张优先权?对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诉讼实践中,建设工程部分“烂尾”(既未竣工更未为竣工验收),作为发包人的开发商因经营困难或者资金链断裂而对承包人避而不见,甚至办公人员也撤离办公场所,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并无任何磋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履行的行为,更不可能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无从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确认和实现。即这种情况下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由诉讼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3.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何时结束

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是是一种担保物权。故其行使期限何时结束取决于工程款实现情况。如果建设工程尚未实际转移占有,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当然地存在于实际控制该建设工程期间。最高法《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是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非指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完毕。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因故停工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实际上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实现。这要求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放宽在建工程(项目)折价、拍卖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钱金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复旦大学,2008.

[2]左建明.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J].致富时代,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