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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工作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2 04:12:15

存款工作措施

存款工作措施例1

关键词:银行存款  轮候冻结  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首先,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还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给予法院此项权利却无操作程序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不透彻。因此,应尽快完善对此项规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补充解释,为执行机构的操作规程提供法律依据。

存款工作措施例2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存款工作措施例3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存款工作措施例4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存款工作措施例5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 金融 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存款工作措施例6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 金融 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存款工作措施例7

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对于改善农民的生活,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建设,国家对农民的贷款业务进行了一定的支持,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当前的农村贷款缺少规范的管理,导致出现一些不良贷款业务,影响了农村的建设。在今后的贷款管理中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农业的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支援三农建设工作的建设。

一、当前农村不良贷款表现及原因

农村的发展对于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当前国家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村的发展,支持和促进农村的贷款业务保障农业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的贷款业务并不十分完善,农民贷款难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

(一)农民贷款难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国家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持,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逐渐增加,一些农民的贷款数量也逐渐增加,但是当前农民的贷款依然存在很多难题。虽然国家对于农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对于农民的贷款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和支持,但是农业贷款机构仍然没有降低农民的贷款门槛。由于当前大部分的农民贷款数量比较小,贷款机构因为这种贷款的收益比较少,同时因为农民的这种贷款收益受季节变化和行情的影响比较大,导致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在审查时会存在一定的顾虑,导致农民贷款难的现象。

(二)农民贷款机构比较有限

近年来国家对于农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鼓励政策,这对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国家提出了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民贷款,但是我国的农民贷款的机构比较有限。当前一些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对农民的贷款有所限制,或者是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随着农业的发展我国的农民的贷款需求量逐渐增加,虽然我国也开设了一些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但是由于一些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十分有限,加上农村信用社由于政策和结算手段的影响导致其贷款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农业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一些农村贷款机构的贷款管理不规范

当前农民的贷款需求量逐渐增加,但是农民的贷款数量比较少,用户比较多,这对于农村贷款管理机构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再者由于农村的贷款机构数量比较少,导致农民的还贷或者是贷款办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工作的进行。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机构对于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缺少一定的规范,工作人员对于农民的贷款业务不熟练导致贷款工作的效率比较低严重,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农民的贷款抵押存在一定的风险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国家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持,农民的贷款需求量逐渐增加,但是目前仍然会出现农民贷款难的现象,导致农业的发展还是得不到有效地改善。当前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贷款的抵押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或者是农民的抵押担保未能正常实现。当前大多数的农民贷款主要是发展养殖业或者是种植业等等,但是农民的这些发展项目受季节性的影响比较大,很多农民往往不能及时获得一定的收益,导致农民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这是一些农业贷款机构所顾虑的原因。另外由于农民这些业务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农民在贷款之后不一定获得相关的经济收益或者是短时间内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导致不能及时还贷,这对于贷款机构也造成一定的影响。一些农民虽然有一定的抵押担保,但是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担保作用,因此导致贷款机构在对农民发放贷款时存在一定的顾虑,导致农民贷款难的现象出现。

二、如何改善不良贷款现状,支援三农建设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国家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持,农民的贷款需求量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农民贷款的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或者是贷款机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贷款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当前一些贷款机构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

(一)完善我国的涉农贷款制度

完善的涉农贷款制度,对于农业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当前由于我国的涉农贷款缺少规范的管理,严重影响了涉农贷款的顺利进行。当前我国的涉农贷款主要是有农村信用社,农村经济组织,农业银行组成的。涉农贷款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一系列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涉农贷款的管理缺少一定的规范性影响了涉农贷款的办理速度,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保障涉农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仍然有一些机构因为收益限制涉农贷款,应该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的申请,监督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涉农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府需要采取有效地措施支持农业贷款

随着农业的发展涉农贷款需求量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或者是农业银行的资金有限导致涉农贷款存在一定的问题。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村信用社放贷,保障农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一些农村信用社主要是考虑到贷款风险逐渐控制减少涉农贷款,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对不同地区的农村中的金融部门进行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农户的贷款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保障农业贷款的顺利进行。另外政府部门需要对涉农贷款的风险进行相应的评估,建立专门的风险补偿专款,积极促进涉农贷款的顺利进行,鼓励农村信用社开放涉农贷款。政府部门还可以对涉农贷款实行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部门积极放贷,为农民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民的需要,促进农业的发展。

(三)加强不良贷款的防范措施

不良贷款的存在对于涉农贷款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在今后的贷款业务管理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防范措施,促进农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的贷款岗位责任制度。由于贷款的管理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相应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防止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导致的不良贷款行为的出现。对于不良贷款的现象进行问责制,明确相应的岗位责任分工,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不良贷款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规范贷款程序。由于当前的农村信贷机构的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不良贷款现象的出现。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信贷机构的工作程序,防范潜在的风险。在办理贷款手续时需要有完善的资料,杜绝不符合资格的人员申请贷款业务。对于那些没有完善手续的已经发放的贷款采取有效的清收措施,尽量减少潜在的风险。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贷业务水平,保障信贷业务的顺利进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尽量减少一些腐败现象,保障信贷机构的廉政建设。

(四)注重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不良贷款的存在对于放贷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于涉农贷款工作也有着不利的影响。农业的发展逐渐增加了农业贷款的需求量,但是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涉农贷款工作的进行。对于一些不良贷款信贷机构要制定相关的清收计划,逐渐减少信贷机构的损失。一方面需要增加一些清收工作人员,落实清收任务。不良贷款对于信贷机构的发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使信贷机构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增加不良贷款的清收人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良贷款的债务人很有可能难以负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及时清收债务人的债务,督促其还款十分重要。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提高清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债务清收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激励工作人员完成清收任务。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不仅仅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可以更快的完成清收任务,保障信贷机构的正常运转,维护信贷机构的经济收益。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视,涉农贷款需求量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农村信贷机构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现象逐渐增加,这对于涉农贷款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导致农村信贷机构存在一定的风险。保障涉农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信贷机构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防范,同时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维护信贷机构的利益。农村信贷机构也需要进一步支持涉农贷款的发放,保障和支持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参考文献:

存款工作措施例8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 《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冻结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是法院、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它们采取的冻结措施是

由于可能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执行罚的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或者是纳税扣缴义务人可能偷逃税收的财产保全。这可以从两大诉讼法、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出来。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冻结的财产的法律后果,除解除外要么是直接扣划,如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么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执行,如公安机关、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

存款工作措施例9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存款工作措施例10

“管”住回笼,保障来源。该行把管好回笼款作为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掌握客户动态、有效监测风险的重要手段,印发《货款回笼归行考核办法》,实行计划和客户部门双线考核;针对信贷客户回笼率的差异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把销售归行率作为星级客户经理评定、支行信贷晨会点评、市行业务营销平台管理等工作的重点内容。各行通过争取账户开设、完善结算服务等措施,有效防止资金流失。目前该行245家商业性贷款客户中,有233家客户回笼率高于农发行贷款占比,已开设基本账户109家,商业性客户平均货款回笼率达到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