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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2-11-11 18:42:21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1

五年级学生由于接触美术作品和阅历的增加,有了空间深度的感觉,逐渐摆脱了儿童画的大胆、泼辣的作画风格,绘画讲究“象”,在表现对象时,绘画风格倾向拘谨、工细、对于色彩的配置仍然比较大胆、总的来说处于眼高手低阶段。

二、本学期具体教学工作计划:

1、全册教材简析:

本册教材共有20课,分欣赏、绘画、手工制作三种课型,主要通过学习色彩知识、绘画技巧、造型技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制作能力、创造能力和丰富的想象力。

2、教学总目标:

(1)、认知目标:认识和了解西方绘画艺术,开阔学生视野,了解人体基本比例;进一步学习色彩知识和构图知识。

(2)、智力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的绘画技巧和基础造型能力;培养学生的设计思维能力。

(3)、思想品德目标:通过学习色彩、构图、制作等知识,使学生的思维更开阔,并用美学的眼光去观察生活中的事物,对大自然主生热爱之情。

3、教学主要措施:

(1)、教师方面:改变原来的课堂授课形式,使学生多参与,教师起到启发、诱导作用。

(2)、学生方面:让学生之间建立起互帮互助小组,进行一帮一的学习,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4、教材中重点、难点(简要分析):

本册教材的三、五单元为重难点,第三单元的构图知识是第一次接触,使学生理解上有困难,第五单元的人体比例说起来简单画起来难。

5、每单元(或训练组)内容简要分析,教学目标(认知目标、智力能力目标、思想品德目标)及重点、难点:

第一单元:通过欣赏表现动物的美术作品,了解更多的艺术表现形式。接着第二课进行动物的绘画创作和制作。

第二单元:认识"文房四宝"进一步学习中国画的用水用墨,画一些写意小品画,教学目标是通过学画中国画,进一步感受写意画的水墨情趣。

第三单元:画面构图和景物主次安排,教学目标是教会学生选取景物和景物构图的知识。画面中各个物体的合理安排,主次安排等。

第四单元:人物画的学习,学生通过量一量,测一测了解人体比例,并用速写的手法画一画。通过做活动的小人,进一步了解人体比例和动态。用线描的形式表现照片中不同的动态。通过动手制作泥塑小人体验人在运动中的变化规律。

第五单元:立体字、雕塑和废瓶制作。本单元手工制作为主,了解不同材料表现不同的艺术形式,感受它们的艺术魅力。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2

二、学生现状分析

五(2)班共有31名学生,22名男生,9名女生。每个孩子都活泼可爱,有着很强的上进心和集体荣誉感。他们纯洁善良,好奇心强,求知欲强。但是由于年龄小,自制力差,时常不能控制自己,缺乏耐心;动作慢。很多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

三、采取的措施

1、重视养成教育和常规教育: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是十分必要的,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一个人的终生发展受益非浅。因此,在班级进行良好品德的养成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情况,与学校的德育工作密切配合,本学期,将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学生进行规律性的常规训练。重点落实好《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积极的学习态度,不使一个学生掉队

2、加强后进生管理: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要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掌握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发展情况。

3、及时了解学情:准确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因材施教,在重点难点上下工夫,以促进全班成绩的平稳、扎实地上升。

4、家教结合:经常保持与否学生家长联系,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本学期,经常采用短信向家长汇报学生在校情况。要不厌其烦的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抓两头,促中间,使全班形成一盘棋,真正成为一个团结向上的班集体。

5、培养班级干部:及时召开班干部会议,针对他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教给他们工作方法,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指出他们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工作的方向。同时,还要求他们注意班干部成员之间的合作,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尽力在同学之间树立他们的威信,创造机会,锻炼和培养他们的能力。

6、重视关怀教育:要关心学生的生活,体贴他们的冷暖,了解他们的心理,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以使班主任工作做的更好。

7、抓好少先队工作:班级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班主任工作,是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张扬学生个性的有效途径。本学期将积极配合年级组,结合实际搞好各项活动。

8、重视文体工作:教育学生上好所有学校开设的课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重视各项比赛的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9、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设写字课,逐步提高同学们的写字水平;培养同学们爱读书的良好习惯。

四、班级主题活动安排

第一周

总结暑假工作,提出新学期要求,做好新学期打算。

2.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

3.抓好学生常规,早日进入正常秩序。

4.组织好教师节主题班队会活动。

5.进行习惯养成教育,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6.严格军训。

第二周

继续巩固上两周的活动内容。

2.进行班级写字比赛。

3.提高路队质量。

4.庆"十一",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周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

3.进行班级口算比赛。

4.向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抓好复习教育。

5.期中考试,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四周

进行尊敬父母的教育。

2.准备家长会。

第五周

进行勤俭节约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

3.继续抓好课堂常规教育。

第六周

教育学生早睡早起,不能因天冷而贪眠。

2.环保教育。

第七周

举行班级庆元旦演出。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3

1、班级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时时有事做。

2、互帮互助,营造和谐健康的班级文化的艺术。

3、班级风貌:做人要自尊,行为要自律,说话要诚实,学习要勤奋。

二、学生现状分析

我班目前有学生人数共计12人。我将他们分成AB两组。A组的学生是叶佳楠,陈婷婷,袁娅清、洪楠和徐国盛。这几位同学的听力和口语都比较好,有着很强的上进心,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学习积极主动,将他们安排在一起,方便用口语交流,彼此可以促进。B组同学是周海英、周海滨、金娅楠、丁圣怡,唐妮妮,严超颖,陈帮喜。前三位同学具有一定的听力和口语能力,但是基础差。后面几位同学的听力损失比较大,口语较差。周海滨、金娅楠、严超颖自制能力差,时常不能控制自己,上课时爱随便说话或者做小动作。很多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在上一学期的带班教育之下,本班学生的各方面都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比如班集体缺乏凝聚力;B组同学成绩提高不显著,学习缺乏主动,作业疲懒,老师不在的时候自由散漫,光顾着玩,自制能力差。本班学生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学困生德困生占了班级一半。针对班级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我制定了这学期如下几个工作要点。

三、大胆放手培养小干部

一个班集体是否有团结向上的凝聚力,不但要靠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努力,还要有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小干部。小学生的榜样心理很强,所以选出有责任心、上进心、学习成绩较好、大公无私的小干部很重要。根据学生平时的表现,我选了陈婷婷和丁圣怡担任AB组的组成,负责本组的纪律,学习各方面情况。小干部们选出来了。我告诉他们,组长是个光荣的职责,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小干部的积极性感染着同学们,榜样的作用激励着同学们。

四、手拉手结对互助

根据分组情况,以手拉手的形式,以优带差,A组的同学分别与B组的一到两位同学结对,在日常学习纪律生活上给予无私的帮助,如果B组的同学有未完成作业的要追究A组同学的责任,如果学习进步作业良好的,要连带表扬。在期中和期末的时候,根据成绩情况,颁发“优秀小老师”称号。

五、拿起表扬的武器

哲学家詹姆士说过“人类本质中最殷切的要求就是渴望被肯定,而学生更是如此。”赞美是阳光、空气和水,是学生成长中不可缺少的养料。表扬是成功的阳光、空气和水。我们班主任作为教育者,不妨拿起表扬的武器。人格尊严是平等的。我们作为班主任,我们应该努力做到能想一个真正的朋友一样,重视、欣赏学生,学会倾听学生意见,接纳他们的感受,包容他们的缺点,分享他们的喜悦。被尊重是学生内心的需要,是学生进步的内在动力。教育专家常说“理解是教育的前提,尊重是教育成功的基础。”参照我们的自身经历,我们不难发现,当一个孩子在被你认同、尊重后,他可能会有惊人的潜力和爆发力。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4

2、及时检查反馈,形成良好的班级运行机制。

3、营造和谐健康的班级文化的艺术。

4、班级风貌:做人要自尊,行为要自律,说话要诚实,学习要勤奋。

5、班级形成一种日日读书,日日练字的学习风尚。

二、学生现状分析:

五年(1)班共有65名学生。每个孩子都活泼可爱,有着很强的上进心和集体荣誉感。他们纯洁善良,好奇心强,求知欲强。但是自制能力差,时常不能控制自己,上课时爱随便说话或者做小动作。很多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在上一学期的带班教育之下,本班学生的各方面都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比如班集体缺乏凝聚力;班中尖子生比较小,在学校的各项竞赛都处于劣势;在纪律方面本班学生特别爱讲空话,讲闲话,但真正让他(她)上台面来说点东西又鸦雀无声;以及本班学生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学困生德困生占了班级的三分之一等。针对班级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我制定了这学期如下几个工作要点。

三、采取的措施:

1、班集体建设:

现在班级是五年级。学生在经历了三、四年级最顽皮的年段之后,毕竟是长大了许多。这学期,我在此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为集体服务的意识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意识。学生知道自己身处在集体之中,应该为集体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在集体中出现比较重大的事情时,大家利用晨会、队会共同讨论、商量怎样处理。让学生有个人服从集体的意识。我想今后的工作中更应该注意这方面的培养,以利形成凝聚的班集体。

2、注重班干部培养:

班干部是班集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集体意识、竞争意识的增强,本学期,我在班干部产生上采用了任命和竞选相结合的办法。让出五个名额由班级学生通过竞选产生,自荐和推荐相结合。通过竞选,不但选出了班级学生喜爱的小干部,更主要地培养了学生积极竞争,为班级、为同学服务的意识。我想后者是更为积极重要的。

3、抓班级常规及少先队活动:

班级常规始终紧抓不放。学生在校学习,需要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常规习惯的保障。在学习习惯中,紧抓课前准备,抓课堂纪律。牢记没有良好的课堂纪律保障,学生就不可能很好地把课堂学习到的知识接受进去。抓学生的作业书写,养成认真、整洁的书写习惯和爱惜书本的习惯。抓学生学会听话,养成专心、专注地听别人说话的习惯。在常规习惯中,抓劳动常规,抓卫生常规,抓学生两操,教育学生懂文明、讲礼貌。结合学校评比常规四颗星,培养学生的班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本学期结合学校校庆,对学生进行爱校教育。引导学生意识到:爱校就像爱护自己的家一样,每个人都有责任。本学期按照大队部要求,组织学生出好黑板报,办好墙报。在活动中,学生得到了能力的锻炼,培养了集体观念。

另外,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通过学生的学习、劳动、游戏、生活等各方面,系统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其中,班会课及晨会课是最佳的教育时间。我们知道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人与人之间就会有一定的情感,在日常生活中,就应对他们进行各种感人至深的熏陶、教育。

4、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转化后进生是班主任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功。首先要把真诚的爱给予后进生。要做到思想上不歧视,感情上不厌倦,态度上不粗暴,方法上不简单。要用自己对差生的一片真诚的爱心,去叩响他们的心灵之门。其次要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比如:在课堂上给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举手发言,及时给予肯定、奖励。课外积极辅导、跟踪,多与家长联系,这样有利于为他们创设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班集体的建设。

5、创设良好的班级氛围: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5

了解和研究学生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我接手该班已一学期,我对学生的情况可以说有一定的了解。但学生的内心世界,我还不敢说完全掌握,为了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多与学生交谈。有计划地利用班会课与学生交谈,通过召开中下生座谈会、召开班干部会议等方式来了解学生情况,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另外结合学校的三大习惯活动,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增加师生感情消除学生与教师之间的隔膜,有利于开展工作。

其次,严格对学生的作业做到日日清。通过平时的观察与检查学生的书面作业,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进度,学生出现较大的进步要及时鼓励与表扬,当学生的成绩出现较大的退步时,要及时调查原因,扭转局势。

最后,进行家庭访问,通过与小学生父母的对话,了解小学生在家庭、社会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配合。

2、抓好班主任的日常工作。

(1)、组织好学生参加升旗和两操。

组织学生参加每一周的升国旗,是对学生进行形象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解放军的情感,进一步把自己的学习、生活与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

组织和指导学生的课间操,是保证小学生经常锻炼身体的重要措施。做课间操是班主任坚持跟班指导,要求学生做到精神饱满,姿势正确,动作符合节奏,做操完毕听口令整理好队伍,依次返回教室。组织学生认真做眼保健操,使学生有健康的身体。

(2)检查本班学生值日生工作。

班级的值日制是培养小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自治自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学校中独生子女的比例越来越大,在他们的身上不可避免地会具有独生子女在性格上的弱点。学校通过班级的值日工作,对他们进行关心他人,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培养劳动习惯等方面的教育,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组织好放学。

组织放学是班主任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小学生在经过半天或全天的紧张学习,离校时情绪变得激动,行为举止也容易失控,在回宿舍途中会相互追逐,不遵守规则。为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班主任必须重视抓好放学这一环节的教育。

3、组织和培养班集体。

班级集体是班主任教育的对象,又是班主任工作依靠的教育力量。班级集体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需要班主任进行长期工作,进行组织和培养。

(1)、选拔、培养和使用班干部。

我担任班主任后,首先注意选拔培养班级的积极分子,物色班干部,组成班委会,让学生初步学习自己管理自己。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指出他们的不足,给予及时培养和教育,教育学生要民主观念。班干部定期轮换,让更多的学生有得到锻炼的机会,同时也培养了学生既能当领导,又能被领导的适应能力。实践证明,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好助手,正确选拔、培养和使用班干部,有利于班主任搞好班上的工作。

(2)、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培养良好的班风。

共同的目标是班集体形成和发展的动力。班主任在了解和研究学生的基础上,向全班学生提出明确的前进目标,并制定出有效措施,鼓励全班学生努力去实现奋斗目标,一个奋斗目标的实现,就可以使班集体达到巩固和发展。一个优秀的班集体还应该有良好的班风,正确的舆论。这种班风、舆论对学生有很大的教育作用。为此,班主任必须培养良好的班风,而培养班风要以正确的舆论做起。班上有了正确的舆论,坏事在班上就得不到支持,就会很快被制止,学风、班风就可以达到巩固的目的。

4、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6

本班学生生性调皮好动,但学习兴趣不浓,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大部分学生学习基础差,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拔尖的学生几乎没有。

二、采取措施

1、重视养成教育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是十分必要的,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一个人的终生发展受益非浅。因此,在班级进行良好品德的养成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班队会的时间学习《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在日常学习的过程中让学生知道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对表现不够好的学生,及时进行点拨、指导,加强教育,使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积极的学习态度,不使一个学生掉队。

2、重视德育、安全工作

合理利用升旗仪式、重大节日,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这学期利用教师节、国庆节、中秋节和元旦节等重大活动举行一些有意义的主题班队会,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让学生在各种活动和劳动中学会合作、学会生活。

3、重视卫生工作

讲究卫生很重要。俗话说:“病从口入。”收拾好卫生,既能使身体健康,又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还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1)个人卫生:要求衣着整洁,做好三勤:桌箱勤清、物品勤摆、两操勤做。

(2)班级卫生:每天派值日生清扫清洁区和教室。

4、培养班级干部

班级管理光靠班主任一人来管理是不够的,而班干部却是班级管理的小助手。因此,在这一学期我将抓好班干部的培养,教给他们工作方法,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指出他们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工作的方向。

5、强化班级纪律

一个班级,要想有良好的班风,必须要有良好的纪律才行,因而,我从以下几点入手:

(1)课堂纪律

首先师生共同制定班规班纪,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这样学生既感到有趣,又有动力,而且可以在不知不觉中遵守纪律。由于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这样变被动的各种要求为主动的行为,有助于学生将文字内化为行为。

(2)课间纪律

课间是学生轻松休息的时间,良好的课间纪律将会给整个校园带来活跃而轻松的气氛,然而,丰富多彩的课间活动,就是解决课间纪律乱的法宝。我将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跳绳、做游戏、打球、象棋、弹子棋”等活动,使学生既健体又受教育,还能增进学生之间的感情,扩大交流的空间。同时,随时提醒学生要注意的危险活动和场地,寓教于乐。

6、加强后进生管理

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要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掌握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发展情况。

7、及时了解学情

准确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因材施教,在重点难点上下工夫,以促进全班成绩的平稳、扎实地上升。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7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 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 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一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五大百亿”工程,是**—**年我省基本建设的重中之重,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五大百亿”工程的实施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培育欠发达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现将《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和《**省“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五年,要全面实施“五大百亿”工程,即“百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百亿科教文卫体建设”工程、“百亿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百亿帮扶致富建设”工程。这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顺利完成“五大百亿”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五大百亿”工程项目按照突出重要性、公益性、可操作性和滚动计划性的原则确定。列入“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作用,项目前期工作比较扎实,建设条件基本具备。二、“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由省计委商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省政府审定。三、省政府对“五大百亿”工程实施,加强领导和协调。各副省长按分工负责“五大百亿”工程有关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解决“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五大百亿”工程建设实施的年度计划制度。建立“五大百亿”工程项目库,分年度编制“五大百亿”工程实施年度计划。通过加强年度滚动计划执行的督查,有效推进“五大百亿”工程的实施。五、建立实施“五大百亿”工程工作责任制网络体系。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具体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省计委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建立省级部门“五大百亿”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利益调处、土地征迁政策处理等具体责任内容。把“五大百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列入省政府对省级部门年度考核一类目标,同步下达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省计委参与对有关部门和地区“五大百亿”工程实施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单独通报。建立地方政府“五大百亿”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做好属地“五大百亿”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协调工作。除省投资和已建项目外,项目建成后的税收一般按属地原则处理。对在“五大百亿”工程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五大百亿”工程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格予以通报批评。六、建立“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情况的公开通报制度。每季度在内部通报一次,每半年向媒体公开通报一次,推广经验,宣传典型。组织党代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查“五大百亿”工程的实施情况。七、加强前期工作力度,建立前期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有序建设,重在前期。编制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加大对前期工作的投入,建立前期工作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规划、勘测、设计、评估、报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对前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有序推进。八、建立省市县财政性资金与“五大百亿”工程年度计划配套协调机制。把“五大百亿”年度计划作为省市县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和确保的重点。省市县财政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土地出让金,以及退出竞争性领域后的国有资产等,都要向“五大百亿”工程倾斜,确保公益性、基础性等项目建设。九、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和外资投入。创新投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五大百亿”工程建设。对新建的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业主,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通过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十、凡列入“五大百亿”工程的项目,均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其中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属于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实施阶段的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五大百亿”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审计、财政、纪检和稽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和稽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十二、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各责任部门应在第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报送“五大百亿”工程办公室。

主题词:经济管理建设意见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五年级个人工作计划例10

“十五”时期,我国开始了五年计划的中期评估尝试工作,“十一五”时期则首次依法对五年规划进行了中期评估,这标志着我国五年规划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事实证明,中期评估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中期评估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与党中央部署经济社会发展要实现五个统筹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十一五”中期评估则在百年难遇的世界经济大危机的背景下及时提出了“扩内需、稳增长”宏观调控的重要思想。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就任之年,认真把握十新精神,做好“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不仅有利于适应新的形势变化,促进“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而且有利于切实落实中央新的方针政策,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中期评估将有别于以往,它不仅仅是简单的评估,更多地是政策理念的宣示,是政策走向的延伸,从中我们可以窥见未来经济社会政策的发展方向。

中期评估亟待完善

政府的政策评估最早是从西方发展起来,其作用是为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预提供合法性。

在现代西方社会,国民对政府的支出天然地具有不信任感,政府支出的每分钱理论上都需要征得老百姓同意才行。那么,当政府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进行大规模项目支出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获得老百姓同意呢?一个自然的想法就是,把这个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投资效益等都分析清楚,以获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这就是西方政府政策评估的由来。

西方大规模的政府政策评估始于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罗斯福新政是对此前美国社会一直以来盛行的自由经济理念的一种颠覆。当时的美国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经济发展,甚至被人以为是社会主义的做法。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罗斯福总统必须借助某种方式来为自己的新政正名。于是,社会学家史蒂芬采用了一种“实验设计方法”,来对罗斯福总统的“新社会计划”进行评估,政策评估由此开始步入较大规模的系统科学范畴。

欧盟自从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评估评价工作。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评估工作走过了从欧盟对其规划进行评估,到成员国承担对各自规划评估的责任,从前期和后期评估,到前期、中期、后期都进行评估(三期评估)的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评估机制。

从1953年我国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算起,到2012年,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和两个五年规划来指导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从“十一五”开始,将计划改为规划。

59年中,发展规划制定的战略思想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单纯的经济计划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变革,五年规划的评估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一五”—“九五”时期缺乏系统的规划评估工作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同意李富春副总理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195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加强对“一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问题。

1956年6月18日李富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发言,评估了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一些缺点和错误进行改正。

此后基本形成惯例,每一年人大会议都会有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几乎每一个五年计划的开篇部分,都会简要地回顾上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情况。但是,这些报告都不是专门的系统的评估报告。

(2)“十五”时期首次尝试规划中期评估

国家计委在总结“十五”计划编制经验时提出,我国已编制和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但在规划期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的性质与作用、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的、规划的评估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加强探索如何规范规划体系、规划性质、规划期、规划实施、规划评估与调整等重要内容。

为此,2003年,在“十五”计划实施过半的时候,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工作,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从的评估报告来看,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实验性的官方评估,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但在规划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

(3)“十一五”时期首次依法进行中期评估

根据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认为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组织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8年下半年起,首次依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工作,并聘请了第三方独立评估。其中,第三方独立评估是新增加的程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驻华办事处三家机构分别以各自的视角和独立的分析提交了评估报告,包括客观的批评意见,同时各自提出下一步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中期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

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集中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下称《报告》)。《报告》上报国务院审核后,于2008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顺利获得通过。

我国的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启动晚、工作面广量大、缺乏经验,再加上“五年规划”是一项很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也只具有部分借鉴和参考意义,使得我国至今尚未形成成熟的评估机制,诸多方面亟待改进与完善。

从重视程度来看,省一级政府对规划的重视和执行情况较好,基本上都在地方人大会议上作了关于中期评估的报告。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规划定位的理解有偏差。尤其是在一些市县一级的规划中,规划只是对上一级规划的“拷贝”。这样的规划,操作性和可行性有限。

还有一些规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带有地方领导的个人意愿,大而空以致根本无法实现,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主要原因是虽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因此,评估工作也难以起到实际效果。

从评估主体来看,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各部委组织对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

“十一五”规划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充分体现公共政策实施评估的专业化、国际化。但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受聘于规划的制定者,这在独立性和客观性上会有所欠缺。

从评估方法看,一些地方中期评估存在评估方法单一,体现为“三个不够”:

一是采取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不够。评估审议人员没有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开展一系列专题调研,如三农调研、中小企业发展调研、科研创新调研、资源环境调研、社会保障和民生调研等,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五年规划实施中期审议工作。

二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不够。在实践中缺乏对规划前、规划执行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对比,再对现实数据进行系统分析,从而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议。

三是借助“外脑”与征求群众意见不够。在中期评估审议中,一些基层人大开展此项工作较晚,对社会公开不充分,没能有效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或人大代表中经济方面的行家,协助做好评估审议工作。

从评估效果来看,由于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尚未启动,中期评估后发现问题进行纠偏,往往滞后于实际,无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若不依法把年度的、即时的监测与中期评估结合起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规划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中期评估就可能演变成运动式工作,效果会打折扣。

从评估报告的规范性看,各地方评估报告并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格式规范,涵盖的内容也不尽统一,有的详尽、有的比较笼统;对规划目标实现程度或进展的数理分析不够,使得横向对比比较困难;对规划目标进展程度的成因分析略显不足,绝大多数欠缺对主要指标未来趋势的判断分析,因而对规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容易陷入外延性判断,科学性不够;普遍缺乏对规划目标是否应调整的专门分析与建议等。

从评估报告的内容看,一些地方中期评估报告面面俱到,眉毛胡子一把抓,国家规划中设定的22个指标一个不少,结构、内容、行文与国家中期评估报告非常相似,俨然是国家中期评估报告的“微缩版”,却对具有当地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完成难度较大的指标要么泛泛而谈,要么避重就轻、掩饰问题,从而使得中期评估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适应十的新要求

当前展望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的最新也是最重要依据是十报告。

十报告中,党中央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提纲挈领的描绘。这为我们评估、完善与调整“十二五”规划乃至研究编制“十三五”规划提供新要求和新依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实际上是在充分肯定前期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时展最新趋势的条件下,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阶段和环境下提出来的重要战略任务,其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意义更加深远。具体而言,包括“五位一体”的基本要求,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是从发展的角度提出宏伟目标,也是以一套标准来矫正传统的发展方式和路径。我们必须按照这一新要求,全面评估进入“十二五”时期的两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效。同时,也必须根据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调整规划,并根据新的情况、结合新趋势和新要求,研究制定好“十三五”规划。

具体来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以下新趋势,一是经济发展的质量更加重要,科技进步对增长的贡献率将不断扩大。二是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将实现更快、更深入的发展。三是城镇化将成为未来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将不断深化。四是生态文明建设将取得重大突破,美丽中国将成为中国的新的形象品牌。五是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区域协调发展格局逐步形成,中部崛起和西部开发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区域轮动的功能。

在新趋势下,评估“十二五”规划,势必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要求和得分权重,更加注重全要素生产率(TFP)对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更加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是民生和公共服务的发展应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并应适度提高其在评估中的权重。

三是更加注重城镇化的质量,重点解决过去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走一条新型城镇化道路,这就要求各地在推动城镇化进程中摆脱只求规模扩张的粗放的发展方式。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理念,协调好不同纬度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城镇化与经济发展中突出矛盾之间的关系,不断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是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将其作为约束性目标,并且加大其权重。

如何做好中期评估

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应包括三个环节,即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前期评估主要是对规划和政策科学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是否应该实施;中期评估主要了解规划和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并为下一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提出相关建议;后期评估一方面可以评估规划和政策实施带来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为今后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借鉴。这三种评估发生的时间不同,作用也不同,相促互补,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使得其他的评估工作意义大打折扣。

1.总结中期评估的经验与不足,加速推进前期评估与后期评估,建立规范、完善的规划评估体系。

我国规划评估工作刚起步,还只是开展了中期评估工作,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

在国家层面上,虽然缺乏专门前期评估、后期评估,但是在规划的制定过程需要经过多家权威机构的研讨和研究,还要征求多方意见,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成了前期评估的工作。在规划期结束之后,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会对前一个五年规划进行不同形式的归纳总结,以便为后面的规划工作提供借鉴,同时社会上一些学者也会自发地对前一个规划进行事后评估。正因为如此,在国家层面评估体系的不完善带来的负面影响还不是太大。

然而,地方上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尤其是地级和县级的规划,不仅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缺乏国家层面的那种相对严谨的论证和广泛的意见征集,而且由于干部的短期任命制,不同的规划往往对应的是不同的领导班子,一个新班子上台之后一般不会对上一届班子制定的前一个规划做认真评估。正因为缺乏严谨的前期评估和后期评估,这就使得地方的规划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进而缺乏可持续性。

在现实中,新一届班子为了突出自己的能力,树立自己的威信,往往不愿意延续上届制定的发展规划,从而导致地方规划总是随着领导班子的换届而更换,上一个规划的项目可能还多半没有完成,新制定的规划就将其推倒重新来做。这不仅造成了地方财力物力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当地GDP的质量,而且也使得人们对国家要求开展的中期评估工作缺乏热情,使得后者变成了走过场。

由此可知,由于缺乏前期评估与后期评估,使得规划的中期评估意义和作用也明显降低。尽管在地方上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重,但由于国家层面对地方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在总结中期评估工作的经验基础之上,加速推进前期评估与后期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规划评估体系。

2.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评估机制。

我国规划中期评估迄今为止才进行过两次探索,取得明显进步,但毕竟时间较短,总体而言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于,中期评估尤其是地方的中期评估的公信力不足。

当前各地的中期评估报告一般由两类机构独立或共同来完成:一是政府系统内部的研究部门,二是以课题研究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研究机构。由于各地政府既是五年计划或规划《纲要》的制定者,又是《规划》实施的组织者,对《纲要》实施效果的中期评估实质上也是对地方政府政绩的一种评估。如果由政府系统内部专家完成此项工作,其客观公正性很显然难以得到保证。

与此同时,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评估工作,形式上看起来相对独立,但同样也难以保证其充分的公信力,原因在于:作为第三方评估课题承担者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其结论必须得到委托者即地方政府的首肯,否则课题就难以结题。

众所周知,建立在客观公正基础上的公信力是任何评估工作的生命力。换句话说,没有公信力的评估工作是没有价值的。五年计划或规划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重大政策导向、社会资源的重点配置方向在很大程度上都要根据《规划》精神来确定。正因为如此,对五年计划或规划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应该具有更高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尤其是欧盟的一个成功经验,即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评估机构。这种独立研究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费用可以来自自筹、外界捐赠或者中央资助,但必须保证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联,这样才能保证其研究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从而可为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提供一个不可替代的、极具公信力的评估结果。

3.与时俱进创新评估方式与方法。首先,创新评估实施方式。

评估工作虽然说是一项专业工作,其实施具有一定的专业方式,但是,由于评估本身也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社会和媒体也应该作为规划评估的参与者,参与到对政府规划实施的评估中来,尤其是一些与民生相关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因此,应将评估工作面向公众和媒体全方位开放,公开评估监督的问卷调查和评估过程。

其次,创新规划评估方法。地方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往往存在专家主导型和行政主导型两种。专家主导型规划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但可操作性稍差;行政主导型规划地方特色显著且执行比较到位,但存在“急功近利”和“前瞻性差”的缺陷。因此,在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各自的特点,尽量吸收其优点和长处,多种评估方式相结合,使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切合本地实际。

4.建立人员结构合理的规划评估专家委员会。

我国的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包括宏观经济、产业经济、民生事业、资源环境、文化建设、体制改革、党建等各个领域,这实际上就决定了任何一个单一机构实际上无法完成对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各个领域人才在内的规划评估专家委员会。

另外,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部级、省级、市县级“三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三类”组成的“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这就必然涉及各类规划相互衔接与协调的问题,也就要求在地方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最好有参与上级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的专家、周边地区参与规划或评估工作的专家来参加。

5.强化人大对中期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

规划中期评估、审议、调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评估工作实际也是人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执行。通过中期评估与审议,有利于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实现从“重规划、轻实施”向“规划与实施并重”的转变。

但是,由于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需要人大各工委参与的环节多,牵扯的政府各委局室多,耗费的时间多、难度大,中期评估工作在一些地方被视为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人大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推脱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