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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生工作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4-16 20:19:10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1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尽管绝大多数罪犯确实是有病才治疗,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罪犯明明没病却天天要求看病,还要求作全面的仪器检查。如果劳动,就说这里痛、那里痛,消极抗改,监狱民警压力非常大,监狱的医疗经费也无谓消耗。以四川某监狱为例,该狱曾经有5位公认的精神病犯,但经医疗鉴定仅1名为真正的精神病犯,其余4人一直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劳动改造。四川仅华西医院有精神病的鉴定资格,且精神病鉴定花费就财政对每个罪犯的拨款而言价值不蜚,这4个伪装的精神病人白白地耗费监狱有限的医疗经费。因此,平时要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且在罪犯中引入劳动报酬制,以确保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摘要:罪犯医疗费用难以充分保障是目前几乎每个监狱都面临的问题。本文剖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指出只有通过尽快开始监狱内部医疗改革,建立专项经费、完善监狱医疗条件并最终实现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接轨,才能最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关键词:罪犯医疗费用保障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参考文献】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2

关键词 :监狱精神病犯管理矫治

一、精神障碍在国内外的基本流行情况

根据我国在1982年和1993年所进行的两次大规模、大面积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在未将神经症考虑在内的情况下,在全国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社会普通人群中,各种类型精神障碍的总的时点患病率是在10.54‰(1982年)—11.18‰(1993年)左右,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是在5.69‰ (1982年)-6.55‰( 1993年)之间。如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调查结果和观点,在全世界的总人口中,各类精神神经性疾病的总的时点患病率为10%;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为1%,时点患病率大约为0.5%。

国内外大量的调查资料发现,在罪犯中这些数字是明显偏高的。罪犯是各类精神障碍的高发人群,“普遍认为,监狱犯人精神疾病的流行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全世界大约有900万人被囚禁在各类监管机构中,其中至少一半有人格障碍,超过100万患有精神病、抑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出现过情绪低落或应激症状。囚犯人群中,大约4%(包括男性、女性)患有精神病;10%(男性)—12%(女性)患有严重抑郁症;42%(女性)—65%(男性)患有人格障碍,其中包括21%(女性)—47%(男性)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Fazel与Danesh,2002)”。还有“研究(Blaauw等,1998年)表明,89%的囚犯有抑郁症状,74%有与应激相关的躯体症状”。

据另外几项针对国外实际调查的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在美国的监狱中,有精神症状的罪犯约占15%—20%,而属于严重精神病性症状者在整个监狱罪犯的总数中约占到5%。英国精神科医生的调查和检查后也发现,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比例,在1971年的12696名罪犯中为9.4%,在1972年的11953名罪犯中为9.9%。而根据Gunn(1977年)的报道,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者占31%。英国Bluglass(1989年)的报道表明,罪犯中有精神障碍者占40%。

国内专家对12个西方发达国家的62份调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总结后发现,在西方各国监狱中,约有4%的罪犯患有某种类型的精神障碍,1%—12%的罪犯表现有抑郁症,65%的男性罪犯和42%的女性罪犯存在人格障碍。

我国这方面的资料报道较少且样本量不大,缺乏代表性。据1996年一个调查发现,“拘禁性精神障碍”患者约占监管场所中接受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6%~10%。马恩轩等人于1995年对某监狱3041名罪犯的调查发现,符合精神医学专业诊断标准者,约占所有罪犯的17%,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达2.7%。

笔者于2013年夏季到江苏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根据笔者前期掌握和了解到的情况,该省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先进的,能说明某些问题。

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基本情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辖下有25所监狱,分布在全省各地。仅从医疗卫生角度看,与国内其他省市监狱系统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就是:江苏省监狱系统并没有惯常设置的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与此相反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江苏省监狱局,存在着一个精神病专科医院,而这却是在国内其他省市所没有的。这个医院的全称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以下简称“局精神病院”)。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在全国各省市监狱系统内,这是唯一一所专门针对病犯设置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这个机构的存在,对于恰当解决和有效处置江苏省各监狱罪犯中的精神障碍者,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各监狱的欢迎。

(一)局精神病院的一般情况

从地理位置上看,局精神病院的地理位置并不独立,位于南京市浦口监狱内,行政上隶属于省监狱局,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指导,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大中型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由于具有相应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比较齐全的医疗设备,以及基本能满足精神医学临床工作需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等级评审的规定[见:原卫生部于1994年9月2日下发的“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局精神病院被认定为二级乙等精神医学专科医院。同时,由于技术水平过硬,局精神病院同时也被南京市卫计委认定为精神医学重点专科医院。

作为精神医学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局精神病院并不向社会开放,其业务职能范围直接辐射和覆盖到江苏全省25所监狱,服务对象明确而局限,主要负责对各监狱开展基本的精神医学服务,收治并监管的也都是省内各监狱转来住院的病犯。

具体而言,局精神病院直接负责并承担着全省监狱系统内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监控工作,以及重性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临床治疗、护理与康复,乃至健康教育和其他相应的各方面工作,并对各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给予专业技术指导,对各监狱负责罪犯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非精神科医生、护士等进行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局精神病院的业务工作情况

由于地处浦口监狱内,从便于工作的角度,局精神病院不仅受省监狱局直接领导,在行政层面上也受浦口监狱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领导。

虽然笔者认为,作为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将局精神病院放在任何一所监狱内似乎都不是很合适,但如果从狱政管理角度看,局精神病院放在浦口监狱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所特殊刑罚机构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并为医院节省大量的资源。

笔者调研时,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大约有380余人。这些病犯基本都属于是所谓重性精神障碍⑩者。其中,精神分裂症约占65%,心境障碍约占25%,其余10%左右属于其他类型。

1.住院患者的来源。住院的病犯通常都是由省内各监狱转送过来的。在住院期间,一般由该病犯所在监狱按每天每人2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局精神病院支付其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这些诊疗费用显然远远不够,欠缺部分则通过上级拨款方式加以解决。虽然从理论上讲,这些费用应由病犯家属支付,至少也应该由家属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缺乏相应机制,实际层面上难以操作。因此,这些病犯住院期间,家属实际上没有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这些病犯中的大多数是在服刑期间发病或病情复发,也有一些是在服刑之前就已经罹病且病情一直未能缓解,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认为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范畴,入狱后病情反复或者是加重,难以控制和处置,因此不得不被送来住院。

2.病犯的住院医疗等情况。从专业角度看,监狱中很多精神异常的罪犯,其各种症状表现其实都是严格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某项具体诊断的。但限于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即使能被明确诊断为某类精神障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有相应的精神医学方面的处置方法与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目前我们对很多类型的精神障碍实际上都是无药可医的,包括监狱系统目前大力倡导的心理矫治技术或其他方法和技术,对此也常常无能为力。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明确指出:“诊断为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需要治疗。”

譬如,对于罪犯中比较多见的冲动性人格障碍者⑩和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恰是令监狱感到难以管理和矫正,让干警感觉非常困难和头疼,并对监管秩序、生产劳动和安全等各方面都产生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的一组人群,他们也常常是各监狱狱政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牵涉和消耗了干警相当大的精力和资源。

因此,出于可以理解的“甩包袱”心理(至少一部分目的是如此),监狱总希望和试图将这些罪犯转移到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治疗”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只能酌情对其中少数的“罹病”罪犯——如出现严重情绪波动者,或具有严重自杀、自伤倾向者——酌情实施一些辅助性“治疗”和短暂的临时干预,待其情况大致稳定后,依然还会将他们转回到原监狱服刑。当然,监狱也总是带着无可奈何、极不情愿的心态将这些罪犯接回。

病犯住院时,其所有的档案、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一般也都移交给局精神病院。也就是说,病犯住院期间,局精神病院不仅要负责其医疗、护理、康复等与精神卫生活动有关的本职工作,同时还要“额外”肩负起病犯的日常生活、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其他狱政管理方面的相应工作。待病犯的症状基本消失、病情缓解达到出院标准时,这些责任和工作才能随着病犯的出院而再度移交回监狱。

被转到局精神病院的病犯,初期基本上是处于接受临床治疗的阶段。在这段“治疗期”,病犯基本上不参与考核与评比,但局精神病院通常依然会按照狱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给病犯一些基本的处遇积分。而且,由于这个阶段病犯的病情大多处于严重和/或不很稳定状态,其某些异常行为常常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所以,对于他们因此而出现的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多被认为属于是其“病态行为”和“无心之过”,一般不会给予狱政管理方面的处罚。但在这个阶段,通常也不对病犯给予减刑处遇。

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局精神病院会将他们转入负责巩固疗效和康复的“病区”(分监区)。在这里,他们一方面继续接受正规、系统的医疗、护理等以巩固疗效,同时还要接受狱政管理,并享受与普通罪犯基本相似的处遇。

3.保外就医问题。各类型重性精神障碍通常都需要比较长期、系统和持续的维持和巩固治疗,所以很多这类病犯实际上是被长期留置在局精神病院中的,有的甚至是直到刑期已满也难以出院(出狱)。只有少部分病犯可以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保外就医的手续通常由病犯原所在监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某些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即使是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实际上也有相当一部分病犯难以享受到,主要是因为家属或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社区对病犯出院(出狱)和回归社会、回到自己身边持一种排斥和抵制态度。尤其是非江苏省籍的病犯,有的甚至从来都没有家属探视过,还有的家属根本就联系不上。此时,也就只能完全由病犯所在监狱和局精神病院承担起全部的医疗、护理和康复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三)目前面临的几个重大问题

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谈到目前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情况时,也表现出了许多困惑和不解,而这些困惑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局精神病院正常医疗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1.关于针对病犯病情复发后的危险性预测。虽然现代医学已经发现和发明出了缓解精神症状、减轻严重程度的各类精神药物,但迄今为止,科学家们仍然没有弄清楚绝大多数(90%)精神障碍发生的真正原因,因此,目前对各类型精神障碍的治疗方法,基本上还都属于是经验性的对症治疗而非对因治疗。所以,目前已知的各种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都不可能将精神障碍彻底治愈。精神障碍者应该在接受了系统、正规的治疗和干预、症状消失、病情缓解后,继续按照医嘱继续用药给予维持和巩固治疗。

即便如此,很多已经缓解了的精神障碍者,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莫名其妙”地再次病情复发。也就是说,精神障碍者的病情是否会复发、何时复发、何种情况下复发等,从专业角度看是没有任何办法预测的,进而,也就没有办法预防其发病,当然,也就难以预测和提前防止精神障碍者发病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性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我们目前能做的——但是却未必能做到的——就是,早期发现已经康复的精神障碍者的复发迹象和症状表现,并给予及时地干预以控制病情恶化与发展。

既然没有办法提前预测出精神障碍何时复发,也就难以预测精神障碍者的病情复发后会不会出现危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某种危险性行为。但有关部门的领导却希望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病犯出院(出狱)时,或在为病犯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要对他们将来在社会上会不会犯病、何时犯病、犯病后会不会出现危险行为、出现哪类危险行为、出现危险性行为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及危害程度等,进行准确的预测,以便提前进行防范。

这种对病情复发及复发后再犯罪可能的预测和预防,虽然初衷是良好的,但这却是目前令局精神病院的医生非常头痛的一件事情,因为基于自己的临床经验,医生普遍认为这种准确预测实质上是不可能做到和实现的。这种认识与国际社会的专业观点是非常一致的。

2.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困扰监狱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尤其是病犯的自杀问题。

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在接受正规治疗的同时,由于也接受比较严格的狱政管理措施,所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生过自杀现象。但这一直是工作人员非常担心的一件事情。实际上,工作人员所担心的,并非是病犯会不会自杀,而是担心如果出现了病犯自杀现象,自己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所以,与其说这是一种担心,不如说这实际上是一种恐惧。

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这种担心和恐惧是国内所有监狱干警(而不仅仅是监狱医生)的一种非常普遍的、消极的心理活动。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相对于国内每年十万分之二十二的自杀率,罪犯中每年千分之一的自杀率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导致罪犯死亡的重要原因。就连世界卫生组织( WHO)都认为,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

追踪自杀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精神障碍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结论明确、直接而肯定:“自杀是一种精神障碍的症状后果。换言之,精神障碍是病因,自杀是结果。”⑩也就是说,多数自杀者是因罹患某种精神障碍而自杀,自杀者的死亡就应该属于“因病死亡”的范畴。

同理,从精神医学专业的角度分析,罪犯的自杀行为也应该被看做是一类“精神病态行为”,在这种行为的支配控制下,如果发生罪犯自杀死亡的不幸事件,也应该将其认定为是罪犯“因病猝死”的“意外”事件。

如果有关部门(如上级领导或监所检察机关)将这类难以预测和预防的“意外”事件,单纯归咎于值班干警,显然是很不科学和不公平的,更是违背了循证矫正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笔者认为,这才是导致一线干警对罪犯自杀现象恐惧和担心的主要原因。当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缓解和消除干警这种恐惧和担心的方法,就应该是设法减少罪犯自杀发生的概率。而减少自杀概率的最主要措施和方法,就是早期、及时发现和识别出罪犯的各种异常精神现象,并给予正确、恰当而又专业的精神医学处置与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江苏省监狱系统羁押的罪犯的自杀现象比其他省份少,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江苏省的监狱系统在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识别、发现、诊断、干预等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三、调研体会

(一)目前国际的通行做法

1957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2条规定:“(1)经认定精神错乱的人不应拘留在监狱之中,而应作出安排,尽快将他们迁往精神病院。(2)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应在由医务人员管理的专门院所中加以观察和治疗。(3)这类囚犯在监狱拘禁期间,应置于医疗官员的特别监督之下。(4)监狱的医疗和精神病服务应向需要此种治疗的其他所有囚犯提供这种服务。”

现代监狱建制体系的分类设置理念也是符合联合国这一规则的,即:“依据犯人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性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及成长经历或生活经历中特殊的社会背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其关押于某种类型的监狱机构(有些国家称矫正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 WHO)明确地提出具体建议: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精神病人被不恰当地监禁,应便于他们的治疗,或者把他们转到治疗中心”。“即使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病人的监禁是恰当的,也应该在监狱中有常规的治疗和护理。在治疗囚犯最低标准规则中制定了关于治疗囚犯的国际标准,其中提出,每一个机构里至少应该有一名合格的医务官员,‘他们应该具备一些心理学的知识’。”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监狱建制体系的通例,是单独设立一种带有医疗性质的刑罚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任务,一是为罪犯治疗疾病,二是对包括病犯在内的所有罪犯,实施基本的管理和矫治。

目前某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是:依据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和个别化原则,建立综合性的具有医疗性质的监狱,或者是建立专门的医疗监狱(专门的医疗监狱包括:精神病医疗监狱、传染病医疗监狱等),专门的医疗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和治疗患有精神障碍和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的罪犯的监狱,属于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场所。据说在日本,目前共有4处医疗监狱收容了381名病犯,其中北九州医疗监狱是日本最具历史的医疗监狱。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导致对病犯之管理缺乏依据。在此次调研活动中笔者发现,国内各监狱针对病犯所实施的狱政管理,以及相应的干预,基本上都是一种“自发”式的,都是按照各省监狱局根据本地区常年延续下来的传统和习惯,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一些不完整、不详细的规定操作的,甚至仅仅是某个监狱自己的惯常做法而已。而指导全局性的法律、法规则严重缺失和不健全。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一直在注意并试图寻找一些与病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只发现了一些零散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如:司法部原劳改局“司劳改字[1988] 18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是否收押问题的批复》和司法部监狱局“司狱字[1999] 70号”《关于(关于患有精神病的无期徒刑罪犯能否收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前一份文件规定:“凡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如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不论犯罪性质、刑期长短,一律收押。收押改造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况予以保外就医……如收押改造后才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按上述意见处理”,后一份文件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即使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严重疾病,都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此两项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非常硬性地要求监狱对罹患某种精神障碍的犯罪人不得拒收,对重刑犯不得保外就医。但对于收押在监狱内的这些病犯,以及监狱内新发生、新出现的案例应该如何处置和治疗等相关问题,却缺乏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规定。

更高层面的部门法规乃至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更是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即使是专门针对监狱工作的《监狱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2013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也仅仅是在18条和第52条作了笼统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狱对病犯,无论是管理、医疗还是保外就医等处置,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无形中使得监狱成为了特殊的“精神病院”,对病犯,只能“关”和“管”,而不能“医”,更不能“放”。

据说目前,“在美国,最大的公共精神卫生设施不是精神病院,而是洛杉矶监狱”,因为,“除了监狱精神病人无处可去”。这主要是源于20世纪中期开始于西方的“去机构化”运动和“反精神病学”运动。这就直接导致了美国的监狱中有近半数的囚犯罹患某种精神障碍,因此美国的监狱实质上就是美国国内最大的精神病院这一说法似乎并不夸张。国内目前的情况似乎是在步美国的后尘,将监狱当作了“精神病院”。

2.底数不清导致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早在2008年8月,在全国“部分省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司法部陈训秋副部长就非常明确地提出,监狱中精神病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直接威胁监所安全稳定”。因此,“要在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三大传统改造手段的同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保持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要求和部署,结合监狱劳教场所实际,大力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劳教人员,要做好治疗工作”。为此,陈训秋明确要求每个监所都要配备精神科医师,并增加其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以“大力提升监所心理矫治工作水平”。这个讲话是很有针对性的,说明司法部领导也已经意识到了加强监狱罪犯精神卫生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此次调研活动以及之前笔者在其他监狱的调研中了解到,虽然大家都一致反映,众多精神病犯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重问题,亟需解决,但却没有人能描述清楚,在全国的监狱或在本监狱中,究竟有多少精神病犯,每年有多少新发生的病例,有多少是服刑之前就存在的,精神障碍在罪犯中的类型分布、地域分布,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病犯给所在监狱的监管安全、矫正教育、狱内秩序、生产劳动等都带来了怎样的、多大的消极影响,应该采用何种专业措施才能给予基本的治疗,这些专业的干预措施需要哪些专业学科的配合才能实施,在实施这些干预措施时需要监狱配备多少及配备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多少医生,多少护士,多少心理学工作者,多少社会工作者……)和何种医疗仪器设备或药物(包括药物的品种、数量等)。

显然,做好这些工作,是循证矫正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但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更需要有国家高层有关强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多个强势部门的大力协作和推动。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牵制,这项工作在可预见的短期内似乎还不太可能大规模开展,而仅凭少数几个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完成这项庞大而艰巨的任务。

3.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的缺失导致诊断、治疗难以及时、到位和有效。在临床医学领域,精神科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学科,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很高。虽然监狱中都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医院,能对罪犯中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并对监狱的卫生防疫等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些医务人员在监狱中所起的作用,仅相当于普通社区中的初级保健医生,全职却不专职。他们大多缺乏必需和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对于罪犯异常的精神活动不仅难以正确识别并作出及时恰当的处置,甚至就连按照专科医生的要求对已经罹病者给予日常和基本的维持治疗和处置都做不到,更不用说是进行专业的诊断和正规系统的治疗。

4.保外就医难以落实。虽然根据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某种精神障碍后,罪犯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或获得保外就医。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阻碍,常常导致最终难以实现。病犯保外就医难以落实的原因,主要是家属因多种原因(如没有监护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近亲属、近亲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愿接收或根本就无人接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于对本辖区治安安全状况、当地民众的反感情绪或警力不足等方面的考虑而不同意接收。

如此,就使得病犯滞留在监狱中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监狱又难以消化和处置,因此给监管、安全、生产、教育等各方面工作都带来了极为负面、消极的严重影响和巨大的压力,极大地占据和浪费了国家原本就很有限的行刑资源,同时还直接增加了一线干警的工作负担。

面对病犯这些特殊的人群,由于缺乏科学、专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缺乏专业的指导,监狱不仅很难充分保障病犯的基本人权,甚至就连一线干警的基本人权也都因此而受到了损害和影响。因为他们很难避免和预防病犯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危险性行为,也很难对病犯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管理。对于这些随时会发生病情变化的病犯,一线人民警察也只能是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心理健康。

(三)进一步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给予解决。

1.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造成了目前监狱对病犯的处置措施和管理举措基本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至少应该先从司法部的角度,制定和完善对病犯实施筛查、识别、医疗干预、狱政管理处置等相关方面的部门规章,将有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监狱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狱对病犯和疑似病犯的管理、矫正、教育、医学干预、康复、保外就医等各项工作,步人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将循证矫正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

2.国家应统筹规划,针对病犯的管理问题,建立专门的带有医疗性质的监狱。从1800年起,英国就建立了收容“精神病犯”的机构。根据多次修订的《精神卫生法》,英国目前建立了多家专门收治精神障碍犯罪人的特殊机构。德国的刑法对于收容精神病犯的规定非常详细,并设有针对涉法精神障碍者的专门医院或在普通精神病医院中设有专门病房。法国也依据《公共卫生法典》于1998年建立了一所国家精神病犯监狱( prison national healthh_ospital),以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强制治疗。美国的刑事安置(或称刑事收容criminal commitment)和民事安置(或称民事收容civil commitment)是针对各类涉法精神障碍者的有效措施。日本医疗监狱中收押(收治)精神病犯的费用完全由国家负担。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由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将医疗监狱建设纳入国内未来监狱建制体系规划中,根据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具体分布及各省的具体情况,以省为单位设置一所或几所针对病犯的专门刑罚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病犯进行集中管理、救治、改造。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远期设想,“远水不解近渴”。在目前情况下,监狱应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好监狱自身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加强与监狱驻地附近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层次、不拘形式的合作,探索对病犯进行治疗和管理的新途径。同时,还应与驻地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协调,逐步推进罪犯医疗问题的社会化保障程度。

如果能更进一步,还可以在监狱中开设出一个专门关押病犯的监区(根据笔者的了解,这个专门集中关押病犯或疑似病犯的专门监区,在很多监狱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存在),并聘请社会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医生常年在这个“病犯监区”工作。或者,如果合作足够充分,可以将这个“病犯监区”作为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一个特殊“病区”来对待,由精神卫生机构选派相应的医生、护士,轮流到这个“监区”(“病区”)工作。当然,这需要由监狱支付给医疗机构一些费用。笔者认为,这是一项马上就可以实施的工作,而且,相对于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而言,此事显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监狱局关于开展监狱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宗旨教育,坚定全体医疗民警全心全意为病犯排忧解难,为病犯服务的自觉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强化教育和培训,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更好地为**监狱的监管改造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学习王文广同志的先进事迹,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加强医疗民警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增强职业感和荣誉感。认真总结近年我省监狱系统发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案例,汲取经验教训。出诊时严格遵守全程录象制度,保障民警及罪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强化医疗民警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医疗民警值班的主副班制度,值班时严格遵守主副班医疗民警岗位职责;住院医师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交接班制度,病犯出院后要在一周内及时进行病历归档。各辅助科室要及时完成住院医师开具的处置单。收押体检各科室要严格认真负责对待每一名收押罪犯。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水平。定期组织医疗民警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交流,定期组织医疗民警到社会医院进修学习,积极鼓励各科室医疗民警参加全科医生培训。使大家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更好的为监狱改造工作服务。

三、方法措施

(一)学习阶段(9月13日至10月10日)

集中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执业医师法》,《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八条禁令”》等法律法规及医德医风相关制度,为活动开展打牢思想认识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5日)

1、各科室医疗民警查考勤情况,查是否有庸、懒、散,是否存在消极应付、执行力不强的情况;查纪律作风,是否严格自律、遵章守纪

2、住院医生查是否及时使病犯得到救治,是否存在误诊、延误治疗的现象。查医疗处方、文书和医疗档案,医疗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行业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各项操作程序和制度,出院病犯病案是否及时归档,医院病犯的病历严禁随意外借。

3、收押各科室要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和项目进行,是否存在缺项漏项,入监档案是否规范。

4、监狱医院支部要查指导思想是否端正,医疗民警是否具备资质,是否超范围执业。查药品采购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价格是否合理。

5、自查期间每个参加人员都要写出自查报告,要找准问题,深入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整改落实阶段(10月26至11月13日)

活动小组把整改落实作为本次活动的中心环节抓紧落实,将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并在监区设立医德医风意见箱,收集罪犯对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医疗人员,与自查问题一并整改。整改要明确时限,明确标准,并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4

一、监狱成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飞地”

在我国推行全民医保的时背景下,国家医疗保险体系已经涵盖城乡居民,但是监狱服刑人员还没有纳入医疗保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这一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和学界的高度重视。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全民医保计划开始启动。《意见》提出,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1]。浙江省从2001年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经过十多年时间的努力,到2014年10月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069万人,参保率维持在97%左右,已经迈入全民医保时代[2]。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由国家保障公民健康的底限,并具有公民互助的性质。服刑人员的健康保障与普通公民并无本质差异,国家实际上已经在承担高于普通公民的底限责任。经过近八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全民医保制度不断完善,运作经验日益丰富,建立服刑人员医保体系,不但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实践上也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面临三重困境

1949年以来,我国逐步摸索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但这一体系还不够完善,随着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弊端显得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三重困境。

(一)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与后续动力不足的困境1949年以来,我国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人均医疗经费支出增加、服刑人员病亡率降低、有效抑制传染性疾病等方面。实践中,各地对监狱服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供给制,所需费用一部分来自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监狱补充。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服刑人员的医疗经费支出逐年增加,患病服刑人员得到了更好的治疗,病亡率逐年降低。例如:浙江Q监狱每年会进行一次面向全体服刑人员的全方面身体检查,在每个服刑人员入狱之时也会先体检再收监,实时关注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在传染性疾病高发季节,发生疑似传染性疾病个例时,监狱便会及时进行隔离,近年来,浙江省各监狱均未发生传染性疾病蔓延的情况。不过,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遭遇瓶颈,主要表现为经费来源不足。随着医疗成本的加大,监狱每年医疗支出都在不断上涨。以浙江省为例,近三年省级财政对服刑人员医疗经费拨款保持在每人每年300元左右,但各监狱服刑人员实际医疗开支不断增加,例如:浙江省Q监狱近两年已经超过人均每年600元。监狱医疗费用的缺口逐年加大,影响到医疗设备的更新。笔者对浙江省Q监狱进行了调研,向服刑人员发放了600多份问卷,回收了570份,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调研数据看,超过40%的服刑人员认为目前监狱的医疗设备、医生技术水平不适应或不太适应日常看病的需要。Q监狱目前的一线医务人员为42人,分为两个病区,六个卫生所,共计80余张床位,只能基本满足日常的医疗需求,由于医疗经费紧张等原因,最近几年医疗技术力量的提升有限。

(二)服刑人员之间医疗保障水平不一致的困境医疗经费的总量常年保持不变,部分重病犯医疗开支巨大,影响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法律体系缺乏上位法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规定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经费逐年提高,以及每年提高的幅度,也没有规定医疗保障经费与服刑人员实际医疗支出增长幅度保持一致[3],对于服刑人员分级诊疗机制、医疗经费来源与比例、服刑人员的医疗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调查问卷中,问及“有的重病服刑人员,一个人一年要花掉100~200万元,如果全部由监狱承担,你认为是否合理”,37%的服刑人员认为不合理,因此,该问题在现实中已对其他服刑人员造成了一定影响,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三)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医疗保障水平不协调的困境服刑人员是犯罪之人,得到的社会福利理应受到限制。到了监狱以后,失去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机会,却得到了全额的医疗经费报销权利。这一权利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操作中已经形成了惯例。特别是对于数额巨大的医疗费,他们自己无力支付,家属不愿意支付,或者无能力支付。对此,监狱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至少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提起这一诉讼。还有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为了享受免费医疗,明明具备支付能力而拒绝保外就医,占用过多的国家经费,这就造成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不公平。笔者调查了几个支出大额医疗经费典型案例,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一个患有重病的服刑人员,其一年的医疗开支达到几十万元,甚至一百多万元。由于《监狱法》没有规定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监狱承担的医疗费用是否有最高额度,也没有规定监狱先行支付了高额医疗费用以后,是否可以向服刑人员的家属追偿。在此情况下,监狱不能眼看着服刑人员病死在监狱里,在社会舆论的潜在压力下,只能不计代价地进行抢救,并垫付医疗费,然后这笔费用无法追偿[4]。

三、服刑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障碍

(一)法律法规缺乏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这条规定的是对于医疗工作的管理计划,并没有涉及经费承担问题。关于经费问题,规定在《监狱法》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里提到了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但没有提到医疗经费。实际上,医疗经费确实列入国家预算的,但并不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预算,而是确定了一个基本固定的、很低的预算标准。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并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对服刑人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二)监管部门对服刑人员医疗保险改革的意义尚未形成共识根据调查访谈情况,对于此项改革积极性最高的是监狱,因为如果出现重大病例,需要巨额开支的情况下,直接承担压力的是监狱。对于监狱管理部门来说,不论是否实施医疗保险改革,其承担的经费支出是一样的,甚至有可能比改革前增加开支,用于补贴医疗保险的缴费。所以,积极性不高也在常理之中。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服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需要单独建立一套系统独立运作,必然涉及投入建设经费,以及增加管理经费的支出,对该部门本身并无实际利益。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则涉及财政拨款问题,当然,这是最后一个需要涉及的部门。推行此项改革的主要难题在前两个部门能否形成共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形成共识比较困难,除非由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或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5

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更是社会文明的窗口,监狱人权保障一直是人权保障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之一。英国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对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健康权是服刑人员最重要的人权,因而针对健康权的医疗保障自然成为监狱人权保障工作的晴雨表。目前针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极大地制约了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就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许多缺陷,表现在:

(一)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某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诚然,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是监狱代表国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监狱应该为罪犯提供什么样的医疗保健,我国法律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监狱管理者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义务。监狱缺乏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就会承担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①此外,监狱医疗管理法律规章的缺乏,使得监狱管理者倾向于照抄照搬一些社会医院的管理制度,因不切实际往往成效甚微。

(二)现行法规陈旧、粗略,操作性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愈加发达,一些医学概念、医学术语在不断更新,现行的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该领域的发展。由于理论与实证研究的不充分、立法技术有限,并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规普遍过于粗略。例如,《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仅为笼统规定,至于应当具备哪些医疗资源以及政府如何拨款等方面都没有规定。再比如《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也很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有权审批的机关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条件放得过宽有放纵犯罪之嫌,反之又有侵犯人权之嫌。

二、医疗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除个别正在试点医疗费用改革的监狱外,全国绝大部分监狱仍实行的是服刑人员免费医疗制,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收入来共同负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这种医疗费用体制的弊端从以下的数据中可见一斑:服刑人员的医疗费全国监狱系统长期以来维持在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虽经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该标准,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危重病犯人数增加、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 据悉,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服刑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对此,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监狱企业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造成恶性循环。

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我国服刑人员的现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不高;二是医疗设施落后;三是所用药物低廉。导致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很多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则束手无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监管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不高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跟服刑人员朝夕相处的监管人员却往往不以为然,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监管人员往往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服刑人员,认为他们都是犯了罪的不良分子,都是侵犯了别人权利的人,其权利应当完全剥夺;其二,权责认识不到位,只看到作为监管人员具有代表国家教育改造惩罚服刑人员、维护监管秩序的权力,殊不知自己还应当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其三,由于纠错惩罚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可以随心所欲;其四,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差,法律知识欠缺,使其对服刑人员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尚缺乏鉴别能力,更谈不上去具体实施合法有效的保障措施。

五、重身体疾病诊疗,轻心理疾病诊疗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只重视对服刑人员身体疾病的救济,而忽略对其心理疾病的诊治。而据统计,大量的服刑人员都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病、心理障碍和神经症等。此前江苏省就曾做过一项调查显示: 罪犯精神病患病率为 11%,明显高于社会一般人群。②目前,全国范围内设置有专门的心理健康咨询室,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监所只占少数,扎实开展心理疾病诊疗的监狱微乎其微。

六、服刑人员维权意识缺乏,维权路径受阻

一方面,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于被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及救济途径的封闭性,服刑人员的维权之路注定举步维艰。

七、对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督不到位

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限于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的监督,缺乏对罪犯医疗保障方面的监督机制,使得服刑人员应当享有的医疗保障很难落到实处。仍以保外就医为例,实践中普遍存在监管人员办理保外就医、,致使本应当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不能及时保外就医。据统计,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保外就医罪犯25371人,平均每年保外就医6400人,其中违法办理的3708人,平均每年近930人,占保外就总数的14.6%。③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主持讨论:《我国监狱行刑理念与实践一一罪犯权利保护的新进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5期,第3页。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6

【中图分类号】R57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103-02

结核病是目前全球死亡率最高的传染病之一,监狱在押犯人是结核病高发人群,其发病率甚至可达同地区普通社会人群的十几倍、几十倍[1]。直接面视下的短程督导化疗(DOTS)是当今最有效的结核病治疗管理方式,但做为特殊人群的囚犯肺结核病人并没有完全纳入DOTS策略之中[2]。监狱结核病控制不仅涉及犯人的基本健康权利,而且由于结核病犯人的释放、探监人员和狱警受传染等原因,结核病也会从监狱内播散到一般社会群体,因此监狱结核病控制工作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结核病控制策略实施效果[3]。包头市疾控中心和包头市监狱局共同协作,对监狱肺结核病人实施DOTS管理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1 资料来源和方法

1.1 监狱系统肺结核病人的发现

监狱系统环境特殊,一般人群患者发现方式,如转诊、追踪等并不完全适合于监狱人群。监狱结核病患者发现方式分被动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被动发现方式指患者出现结核病症状后就医,由监狱医务人员确诊;主动方式包括普查和入监体检。在监狱执行结核病DOTS策略的基础上,采取定期普查和入监体检的主动发现患者的方法对监狱结核病疫情控制可起到很好的效果[4]。

包头市疾控中心2011~2012年经普查发现:在包头市监狱局及各监狱卫生保健部门积极支持、组织、协作下,由包头市疾控中心对包头市监狱局所有在押罪犯进行了肺结核胸部X线缩影片普查。对疑似患者经胸片复查、采集痰标本进行痰结核菌涂片检查,根据X线胸片和痰结核菌涂片检查结果经病案讨论后进行确诊,加上患者主动就医,最后共确诊肺结核病人89例。

1.2 监狱系统患者的登记管理 确诊患者参照包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方式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卡内容为:一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地址(来源监狱)等;症状及检查信息,包括患者结核病相关症状、出现症状时间、痰涂片检查、胸片检查等;随访治疗信息,包括取药、检查、转归等信息。

1.3 DOTS实施方法

1.3.1 健康宣传教育:为提高罪犯的防病意识,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使他们深刻体会到党的政策、政府的关怀,在监狱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等。各监狱利用板报、小报、集中培训等形式认真宣讲结核病防治知识,并将《结核病防治常识》等宣传手册发放到各监区、分监区、班组,组织罪犯学习,使他们系统地了解结核病传播途径、防治方法、治疗手段,增强了罪犯的自我保健意识和结核病的认识程度,使他们自觉的配合检查治疗工作,提高监狱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率。

1.3.2 系统培训:为尽快提高监狱系统医务人员的防痨意识、结核病防治能力及相关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狱内结核病DOTS管理的要求举办“结核病防治培训班”,对结核病防治方法、督导化疗管理、结核病的病历书写、管理卡填写、服药记录等项目逐一进行指导培训。促进监狱系统结核病控制措施不断完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狱系统对结核病控制的重视程度、医务人员发现结核病患者的能力。为狱内肺结核病人规范实行DOTS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3.3 督导化疗实施:

DOTS的实施:为保证治疗效果,所有确诊肺结核病人均采用WHO推荐的短程督导化疗方案⑴,即:初治涂阳方案2ERHZ/6RH;初治涂阴方案2RHZ/4RH。复治涂阳方案2ERHZ/6RHE;复治除阴方案2ERHZ/6RH。完全实行医务人员监督下服药,使每个病人都能够按时定量服药。为此各监狱还建立了“服药登记签名制度”、“监督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了例会、汇报、考评制度等。

隔离分类管理:为严格督导化疗,保证疗效,防止传染。监狱局根据各监狱具体情况,对病犯采取了相对集中,隔离治疗,分类管理的管理方法。一是病人少、有条件的监狱,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一律集中在监狱医院进行隔离住院治疗。二是病人多、条件有限的监狱,则采取对痰菌阳性、病情重病人由监狱医院建立肺结核病房集中隔离治疗;对痰菌阴性、病情较轻病人分散治疗,即病人分散在各监区进行督导化疗,由主管医生分发药品,监区责任人负责监督服药登记。三是在监狱系统内建立肺结核病治疗中心,将结核病人集中在治疗中心接受督导治疗。

1.4 痰检规定

1.4.1 凡普查及年间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均在治疗前做3次痰结核菌涂片检查。

1.4.2 初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5、6月时,复治涂阳病人疗程满2、5、8月时,各做3次痰结核菌涂片检查。涂阳病人完成治疗并有最后连续2次涂片阴性结果为治愈。

1.4.3 初、复治涂阳病人疗程满2月时,痰菌仍为阳性者,在治疗满3月时增加查痰1次。复治涂阳病人疗程满5月时痰菌仍为阳性,在治疗满7月时增加查痰1次。

1.4.4 初治涂阴病人,在疗程满2、6月时,复治涂阴病人在疗程满2、8月时,各做3次痰结核菌涂片检查。涂阴病人在疗程中有1次涂片阳性结果即为痰菌阳转。

2.3 2011~2012年包头市监狱局涂阴肺结核病人完成疗程时胸片病变吸收稳定情况见表3。其中因释放、保外就医、肝功能异常停止治疗及结核性脑膜炎死亡分别为7、1、1例。

2.4 2011~2012年包头市监狱局囚犯中涂阴肺结核病人痰菌阳转1,其中初治1,占初治涂阴病人2%。

3 讨论

3.1 在监狱系统采取了普查与因症就诊相结合的肺结核病例发现方式,发现肺结核病89例,其中普查发现 72 例,占80.9% 。这说明以普查和因症就诊相结合的发现方式提高了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特别是肺结核普查工作对狱内肺结核病人的及时发现、确诊、治疗起到重要的作用。今后对监狱普查工作不能放松。

3.2 对监狱系统囚犯肺结核病人成功的实施了DOTS管理。2011~2012包头市监狱局囚犯肺结核病人初治涂阳治愈率87.5%,复治涂阳治愈率66.7%,涂阳规律服药率85%。涂阴规律服药率87%,这些结果表明,包头市疾控中心和包头市监狱局通过共同规划,相互协作对囚犯肺结核病人管理中实施DOTS管理方式是完全可行的,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我国天津市在2000年即与监狱局合作开展监狱结核病防治工作来看,也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证明在中国监狱系统内实施DOTS策略可行,也说明监狱结核病控制工作正逐步提高[5]。同时作为监狱系统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将狱内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纳入地方防治规划,为监狱系统囚犯肺结核病人的防治工作开辟了新途径。

3.3 对囚犯肺结核病人实施DOTS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⑴涂阳病人发现率低,仅占22.5%,特别是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只占全部涂阳肺结核病人的40%。⑵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未阴转率较高,复治涂阳肺结核病治疗失败率16.7%。⑶涂阴肺结核病人的痰菌转阳率2%。出现上述3种情况考虑与监狱系统病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其心理特点不一,少数病人不配合检查治疗,甚至极个别拒绝诊治有关。⑷在管理的肺结核病人中因释放而停止治疗的占9%。

3.4 监狱犯人来源于各个看守所,说明看守所也是结核病控制的关键,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而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系统,两者隶属关系不同,所以要解决看守所结核病控制首先要协调好合作机制;另外,看守所比监狱更加分散,羁押人员流动性更强,拘押时间短,结核病控制工作面临一定难度。由于各种困难存在,包头市监狱系统结核病控制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

总之,监狱系统囚犯的肺结核病人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特殊的工作,既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指导,又要有监狱行政管理、罪犯狱政管理的支持和协助。只有这样才能使肺结核病人的DOTS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果。

参考文献:

[1] Anjie Bone,Ann Aerts,Malgosia Grzemska,et al.Tuberculosis control in prisons,a manual for programme managers.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2000.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7

听说这座监狱将于7月27日早晨启用,记者一大早便赶到了沪南公路与繁荣路交界处的南汇监狱。收押的犯人未到之前,这里是一片宁静,偶尔有早起的神态悠闲的老人路过,呼吸着周围田野里散发的新鲜空气。

一辆警车横亘在监狱大门右面路的尽头,我坐在警车里把照相机的镜头对准了路的另一端,从镜头里望出去,泛着晨光的路面干净又安静。慢慢地,镜头中出现了一长列车队和闪烁的警灯,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移押来的老、病、残犯人在车轮滚滚中向着他们新的“家”前进,周围的武警战士和监狱人民警察持枪警戒,严阵以待。

下了车的犯人东张西望,眼神里露出一丝惊讶和满足。“这么漂亮的监狱,出乎我们的意料,人民政府如此关心我们,我们一定要好好改造,出去以后不能再做坏事了”。记者随机拦住一个犯人提问,他的回答很实在。

确实,新建的南汇监狱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改造犯人的特点,据监狱长戴卫东先生介绍:南汇监狱在设计过程中就充分考虑了老、病、残犯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特性,最大限度地便利了老、病、残罪犯的日常生活,依法保障了罪犯未被剥夺的法定权利。如在监区门口建造供轮椅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在仅有三层的监舍楼内安装电梯,在走廊内安装防撞扶手,通过扩大监舍窗户面积,增加牢房的通风采光效果,在每间监舍的厕所内都安装了一蹲一坐两个便器,并在坐便器旁安装了扶手,给行动不便的犯人提供方便。

难怪今天移押来的这些老、病、残犯人感到十分高兴:“政府真是关心我们。”因犯盗窃罪而被判3年6个月的病犯杨振斌自称感觉很好:“这里的设施比我想象的还要好,以前,我在新收犯监狱服刑时,因肺结核而成为病犯,监狱医院多次给我治疗,如今,我又来到这里,看到了这么多的人性化的设施,给我触动很大……”他的话在犯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8

“监外执行”,原本是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却日益演变成一些犯罪分子出狱的“绿色通道”,让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这不仅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改造效果,且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伤害极大。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外就医”规则设计尚不健全,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监督难以到位,使得这一“监外执行”成为“法外之地”。专家建议尽快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程序,完善监狱的医疗救治体系;还要严厉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文/本刊综合

中央政法委整治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行动,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最近有媒体对厅官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

据查询,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此后,中央政法委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中纪委监察部成立了11个检查组,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有部分省司法厅的纪委书记到其他省“检查工作”。最高检的通报称,截至2014年5月底,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经过一个月的多方调查,记者获得了11名厅级官员名单。

被送回监狱的厅官

据记者多方了解,18人只是检察机关“建议收监”的数据,目前实际被重新收监的厅官(甚至级别更高)人数或远超18人。

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编者注:下文的6人已为官方公开资料印证或经记者核实)

有“三湘第一女巨贪”之称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被收监至湖南省女子监狱。蒋艳萍靠美色攀爬,2003年获死缓,9年后保外就医。记者从湖南政法界人士处获悉,这是司法部在湖南复查的第一起案例。

2014年7月3日,70岁的原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张晓琪(正厅级)被送至长沙监狱。他在2011年5月9日被湘潭中院取保候审,一年后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不过,张晓琪获刑后未交付执行,“一直在社会活动”。

在甘肃,2003年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二十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正厅级)也在此次复查中被收监。

在山东,原判死缓的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近期被收监。胡建学曾以将国道改道、修建“风水桥”闻名,狱中曾五次获减刑。2006年,胡建学因病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七年续保。

四川省的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市对保外就医的38名罪犯展开病情复查,已建议对其中的28人收监,包括“四川省某市原副市长余某”。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监,2013年10月保外就医,因“不存在短期内死亡危险”,故检察院此次建议收监执行。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后,上述余某或为眉山市原副市长余治平。

在广东,覃赛先是原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十三年,2012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两年后,政策骤然收紧。遂,覃赛先重新收监。除覃赛先外,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被收监的副厅级以上官员,还有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正厅级),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记者均未能了解到他此前的保外就医情况。

据公开报道,河北省至少有两名厅官被收监。

从各省分布情况来看,记者了解到,中部、西南省份情况“相对较多”,收监力度也非常大。记者尚未掌握豫、冀、渝三省份收监的具体名单。

重庆在2014年5月进行了一次对处级以上保外就医干部的集中体检复查,包括一些患有重病甚至癌症的职务犯罪罪犯。记者从重庆知情人处获悉,重庆情况较为复杂,一些收监对象与“打黑”时期的遗留问题有关。

中纪委力推、异地监督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中的不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清理、收监,是最高检和司法部每年的例行动作。但2014年的力度大很多。据记者了解,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人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

而有权有钱的“三类罪犯”,社会反映最为强烈。

“我觉得有重点的清查是对的,这些人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多,事实上监狱机关也从来没能杜绝各种不正常的打招呼。上海首富周正毅‘二进宫’案,就是公开报道过的最典型的案例。”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退休警官夏艺凯说。

在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发出之后,作为监狱的主管部门,司法部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还出台了加强职务犯罪罪犯保外就医管理的通知;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最高检部署了专项检察活动。

记者从多位政法人士处了解到,此番收监行动,有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的强力推动,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五号文件”下发后,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出席了司法部2014年2月14日的电视电话会议,并作工作报告;2014年3月6日,韩亨林又主持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五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

2014年上半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成立了11个检查组,对22个省份进行专项检查,做到“三个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文书档案、具保义务人见面,并要求将调研结果向中纪委、监察部汇报。

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检查组专员除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外,还可能包括部分省司法厅(局)工作人员。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官网显示,2014年3月26日和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纪委书记李宁分别去了广东和上海检查工作。

只说数量不提名字

对外的收监执行数据主要来自检察系统。

2014年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在“全面清查摸底”中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省检察院在7月29日称,已监督收监45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未公布名字。

除了山东省、湖南省各主动公开了一名原正厅级贪官(胡建学、张晓琪)的收监详情外,绝大部分省市均对此讳莫如深,不愿披露。

各省公布的收监名单多以处级、科级为主,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广西桂林收监了“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河南收监了“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这两人级别不高,但一度引发舆论的热潮。

2014年8月11日,记者分别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监狱管理局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但尚未收到一例公开详情。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告知,如要获得相关数据必须通过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记者电话联系了多省市监狱管理局和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方均不愿透露。

“为什么这些信息不能对提供监狱经费的广大纳税人公开呢?这是法治社会里,公民应有的知情权,不应该保密。真正的公开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只要他愿意,就应该能看到。”夏艺凯说。各省避谈此次收监的具体情况,除了可能涉及罪犯的相关隐私外,或与保外就医执行标准的变化有关。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界人士均认为,被重新收监并不意味着以往的执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成都市检察院监所局审查的38名保外就医罪犯,有23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因“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故作出收监建议。

除了胡建学,山东还公布了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被重新收监的消息。邵在2007年获刑十三年,2010年保外就医,并续保至今。据媒体报道,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这两起保外就医案件,均符合当初国家政策规定,并都经严格审核后审批。”

标准模糊、监管乏力

2014年6月28日,广东省女子监狱医院告知李维歆,77岁的覃赛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正在接受治疗。按新的政策要求’,需要收监。

李维歆记得2014年4月25日,77岁的妻子覃赛先又被请回了广东省女子监狱。那天,他接到监狱的电话后,陪妻子下楼,已有车辆在等候,“连衣服都没来得及收拾”。之后他打电话向监狱管理局询问,才知道妻子被重新收监。

李维歆上个月又给监狱管理局写了一份报告,要求对妻子保外就医。“她在里面没什么用,干不了活,吃饭也不能自理,还需要监友照顾,靠监狱养着。”

记者了解到,各省对此前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几乎全部重新进行了体检复查,一旦符合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所说的“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收监执行。

在此次针对“三类罪犯”的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和家属的情绪波动比较大。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违反规定的保外就医案件,当然坚决拥护查处,但依法进行的保外就医,上级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监外执行仅有原则性的表述,具体操作主要依据的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内部称“247号文件”)。但办法所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被认为过于笼统,导致往往因理解的分歧而产生执行的差异。

据新华社报道,如何准确把握“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性命”的标准,避免“一刀切”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湖南省还制定出一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保外就医常见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除了标准模糊之外,监督也是问题。

“‘247号文件’距今二十多年了,应该进一步规范,建立体制内外更有力、更公开、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夏艺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保外就医的最终审批(编者注:指交付执行之后的情况),监狱管理局这一层就能决定。建立起公开运行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比强调个人道德可靠。我曾经跟领导开玩笑,说到现在为止我没犯错误,是因为诱惑还太小。”

据了解,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都有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每一个案子都必须上会处理,委员身份平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谁私下处理案件,说明谁就有猫腻。当时周正毅减刑造假,如果不绕过监狱和局两级评审委员会,不搞少数人的黑箱作业,很多干部可能就不会犯错误。想起这件事,我很痛心。因为栽下去的,都是很不错的人,有些还是我哥们。”夏艺凯说。

对丧失或者不再具有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收监执行,原本就在法律规定中。“但很多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不熟悉法律与政策,造成‘以保代放’的情况。比如,你保外后不就医,或者本来严重的疾病现在根治了,就应该立即收监执行,还等什么上级指示?”夏艺凯说。

(《南方周末》)

链接:

收监贪官保外就医时间抵刑期,病不危及生命不得保外

新年伊始,中央重拳打击贪官逃刑,一大波保外就医的贪官随之被收监。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有市民产生疑问:贪官被重新收监后,保外就医的这段时间算不算刑期呢?据司法人士介绍,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人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张海案引出“五号文件”

2014年1月,张海假立功减刑被曝光,引发社会关注。随后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五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根据“五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贪腐类犯罪即属于职务犯罪范畴,落马官员逃避刑罚成为重点打击的领域。

病不危及生命不得保外

据了解,此前,保外就医被一些落马高官当作是实现提前出狱的常用方式,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富贵病”,成为他们逃避刑罚的手段。广东监狱系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收监执行罪犯绝大多数都是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获得保外就医的。

而“五号文件”规定:“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因此这些落马高官所患疾病只要没到危及生命的程度,就全部要收监。

收监后保外就医仍抵刑期

贪官重新收监后刑期如何计算?监狱系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罪犯保外就医,只是改变了服刑的地点,从监狱变为医院或回家,但仍然处于被监控状态,需要定时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因此在监狱外面“养病”的日子仍然算在服刑期间内。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9

形成偏远监狱警力流失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活条件很不便利;待遇水平相对偏低;工作压力明显过大;考评机制有欠合理;人际关系较为复杂;专业技术不受重视;个人问题难以解决。

应对警力流失风险的对策有: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发展合力;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实际困难;关注警察需求,提供发展空间;加强调度管理,缓解工作压力;坚持科学考核,重视结果运用;实施人才兴监,营造学习氛围;加大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推进文化建设,培育核心价值。

【关键词】偏远监狱 警力流失 原因 对策

随着行刑社会化、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监狱布局调整工程的大力实施,绝大多数地处大、中城市的监狱由于较好的区位优势获得了更快的发展,同时却也给相对偏远地区监狱的警察队伍稳定带来了冲击。由于同处一个工作系统,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比较不可避免,在人力资源流动原理的作用下,相对偏远监狱的一部分警察会想方设法调入条件较好的监狱或其它单位,形成警力的有形流失;还有一部分警察则可能会因此降低工作积极性和专注力,造成警力的无形流失。警力的非正常流失,逐步导致条件较好的监狱警力过剩甚至浪费,而偏远监狱警力达不到编制要求的局面。偏远监狱出于确保监管安全的需要,往往不得不对愈来愈多想调出监狱的警察施以种种条件限制,这种不得已的“强扭瓜”致使思走的警察“身在曹营心在汉”,对工作、对单位心怀怨气,人际间的传导还会放大这种不利影响,直接削弱单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产生监管安全隐患,并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为了深入了解和研究偏远监狱警察队伍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找准切入点,提高偏远监狱警察对岗位工作的满意度和职业忠诚度,推动偏远监狱的科学发展,促进全省监狱工作的均衡、可持续发展,我们采取查阅资料、对话交流、座谈了解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地处偏远地区的D县的A监狱进行了警察队伍稳定专项调查研究,共收回答卷255份,受调查面占A监狱警察总数的90%。

一、现实情况

D县素有“七山半水两份田,半份道路和庄园”的描述,县城距省会长沙360公里,连接高速公路的是30余公里的沥青马路;年地方生产总值XX亿元,工业增加值只占地区总值的33.5%,年财政收入约3亿元;现有常住人口54.3万人,县城人口约X万人。A监狱离县城3公里,常年押犯在XX人左右,年劳务加工收入约XX万元,现有警察编制XX人,实有在职警察XX人,缺编XX人。再加上有X人长年借调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5人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因素,基层警力非常紧张。在主劳押犯单位中,监区警囚比约为5%,分监区约为3%,离8%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近年来,A监狱的警力流失问题日趋凸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表现为:

一是调出数量日渐增多。自20__年至今(20__年),通过采取调入其它单位、转考其它公务员和直接辞职等方式,监狱年均调出警察9人,年均调入警察13人(其中10人为新录用公务员),加上退休警察,监狱警察总量基本上呈增减相抵状态。特别是进入20__年以来,截止到9月份,累计已调出警察19人。在接受警察职业满意度问卷调查,并回答了“是否有调离监狱的想法”问题的__名警察中,有____人表示自己有调离A监狱的想法,占调查总数的73.8%。

二是新进人员融合不顺。新调入警察不能很好地融入监狱发展事业,很大一部分人抱着想走不愿留的心理,下不了扎根所在监狱、安心现有工作的决心。

三是专业人才外流明显。一方面,监狱目前对于医务、财务、管理、计算机、心理咨询、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极为短缺;另一方面,在监狱停止办理停薪留职后,部分专业知识出众的警察采取利用业余时间在外承接技术项目,利用个人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到各种企业、事务所挂名兼职,或者干脆办理提前退休、辞职等手续外出施展专业特长。据不完全了解,目前除已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前财务科长外,尚有几名科级干部正在联系相关技术合作事宜。

四是兼职现象不容小视。部分警察主动申请调到严管队、门卫值班室等休息时间较好安排的工作岗位,积极谋取第二职业,实行一边上班一边在外发展事业的策略。或通过家人租赁店面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或协助亲戚朋友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或开发各种软件和买卖虚拟产品出售给网络运营商、提供给网游爱好者使用,或网上开博及成为网站、报刊的专栏作家,或开设网店从事网上销售、代办行为,等等。

五是敬业精神滑坡严重。一些有调离监狱的意愿却暂时无法实现的警察,以及少数被监狱事实消极行为同化的警察精神萎靡,得过且过,工作精力涣散,缺乏工作热情,不愿钻研业务,甚至于热衷打牌、声色犬马等不良行为。在监狱组织开展的“三定”工作中,就出现了很大一部分警察都争着去工作内容单纯、休息时间集中的岗位,而传统业务性强、进入门槛高的业务科室岗位却无人问津,要靠组织出面做工作留人。

二、原因分析

形成偏远监狱警力流失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生活条件很不便利。在问卷调查中,有58.6%的人认为“地方偏僻,生活不方便”是自己想调离监狱的主要原因之一。A监狱已多年未修建职工住房,目前警察无房率达35%,新录用警察都是自行在外租房度日(单位没有补贴),许多警察已结婚生子多年却仍不得不住在出租房里。监狱没有食堂、电子阅览室、室内体育场馆,职工文体设施非常有限。由于生活在偏远县城,在子女上学方面,一是本地教学质量不高,很多警察只好把小孩送到大一点的城市去读书,二是县城内学校有限,小孩上小学都要托熟人找关系;在就医方面,本地医疗服务水平较低,稍大的病都只好转外地医院,还出现了多起把小病治成大病的案例;在消费方面,由于县一级城市设立专卖店和售后服务点不多,家用商品电器维护很不方便;在就业方面,小县城发展机会有限,配偶子女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等等。

(二)待遇水平相对偏低。在问卷调查中,有78.2%的人认为“工作待遇低,养家糊口困难”是自己想调离监狱的主要原因之一。警察工资自20__年工改后一直维持着当时的标准,在此期间地方已调高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2次。年青警察靠每月__多元的工资,在日益上涨的物价面前相当吃紧,以房价为例,自20__年至今(20__年)D县商品房每平方均价已上涨近四倍。此外,A监狱警察不享受住房补贴,也没有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基本上没有什么福利,而同处一地的D县本地公务员享有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发放十四个月工资,福利待遇也相对较好。

(三)工作压力明显过大。在行刑方式上,偏远监狱与地处大、中城市的监狱尚存在较大的现实差异,由于监管设施的相对落后,偏远监狱的警察更多的精力还在于确保“四无”,而不是集中精力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由于地处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绝,不利于引入社会帮教,给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心理、就业等帮助,管教资源单一;由于监狱经济基础薄弱,劳动改造依然占据很大的份量;等等。而且近年来,社会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上级对基层监狱提出了“首要标准”、“首要政治任务”、“七个不发生”、“5+1+1”等具体要求,这对偏远监狱警察的职业素质、心理适应和技能水平形成了新的挑战。A监狱发展基础薄弱,功能设施不全,历史包袱沉重,经济总量偏小,落在一线警察身上的直接压力尤为重大。再加上警力严重不足,警察工作强度相对要更大些,据了解,A监狱一线带班警察的轮休时间只为某临近监狱的三分之一。在问卷调查中,有59.1%的人认为“工作压力大,过得太累”是自己想调离监狱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考评机制有欠合理。虽然“6S管理”、“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规范化管理”等已推行多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监狱当前的管理模式下,考核评价结果与机制本身要求是脱节的,因为无论是评先评优,还是竞争中层领导岗位,以至选拔监狱领导,最终依据的基本上还是感性的投票结果,而不是量化的考评指标,是完全依赖人的主观喜恶的“人”治,而不是注重精确考核的“法”治。拿监狱后备干部管理来说,从后备干部的确定、日常考核、教育培训等在内都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规范,事实上也是这么做的,但到使用环节却出现中断,因为选拔监狱领导实行的是“海选”,与后备考察期间考核表现是否优秀,甚至是否是后备干部都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干得好”不如“人情关系好”,“谋事”不如“谋人”的现实使众多默默干事的人心灰意冷,工作积极性大为受挫。

(五)人际关系较为复杂。监狱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与地方单位很少有联系。这种高度单纯的内部交往现状导致单位内的“非正式团体”现象更为突出,再加上监狱系统多年来的“近亲繁殖”,子承父业,女不外嫁,“家族式团体”的形成也就在所难免。事实上,几乎每个监狱都会有那么几户、十几户姻亲相连的“大家族”存在。在当前这种“人情关系”盛行、“投票政治”主导的现状下,“功利往”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一种生存法则。而对于从社会上新招录的大学生来说,知识功底扎实,执法理念先进,本来是注入教改工作的新鲜活力,也是监狱工作更新升级的先锋队,但他们在现实面前却只能是“少数群体”,要么被同化,要么被边缘化,部分无法融入“圈子”的警察会对事业前途产生悲观失望情绪。在问卷调查中,有73.2%的人认为“单位内部氛围差,干得好不如关系好,人际关系复杂”是自己想调离监狱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专业技术不受重视。以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专门的技术津贴,技术等级与个人职级待遇、警衔级别、工资定档定级等直接挂钩,并在分房、发放物品、享受福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照顾,还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与监狱行政副职领导同等待遇,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和专门活动经费,等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非常浓厚,评选业务标兵,倡导名师带徒,鼓励钻研业务,重奖技术和管理创新,形成传帮带机制等蔚然成风。而当前尽管公安系统和社会企事业单位仍给予专业技术人员种种优待,在监狱却已取消了几乎所有的特殊待遇,在不在专业技术岗位、有没有专业技术职称没有差别,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感体现不了自身知识和价值,英雄无用武之地,不愿再搞业务工作,甚至萌生去意也就不足为奇。

(七)个人问题难以解决。许多新录用公务员之所以选择报考A监狱,主要是因为它属缺编名额较多单位,又在偏远地方,竞争压力相对较少,但来到D县后,人生地不熟,找对象都难,父母亲人又分居两地,生活极不方便,自然会存在许多现实困难。在问卷调查中,分别有12.3%和25%的人认为“婚姻问题难以解决”、“父母亲人远在外地”是自己想调离监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策思考

偏远监狱警察队伍的不稳定,已成为制约我省刑罚执 行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为了有效应对警力流失风险,让警察安心留在偏远监狱贡献聪明才智,必须坚持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

(一)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发展合力。领导班子的自身活力决定着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着监狱工作的执行力和创造力。A监狱现有监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12人,平均年龄为48岁,年龄分布为:50岁以上1人,45-50岁10人,40-45岁1人。年龄结构明显不大合理,缺乏基本梯次,既不利于班子整体互补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利于班子的有序更新和自身建设,还影响了监狱整个中层干部队伍、普通警察个人事业规划的顺利发展。一般来讲,以A监狱现已审批的13个监狱(公司)领导编制来看,结合监狱实际情况,在考虑合理的知识和专业结构的同时,较为科学的年龄梯次配备是:50岁以上2-3人;45-50岁4-6人;40-45岁3-4人;40岁以下1-2人。此外,已有13名处级领导调离监狱。据不全面了解,40%左右的现有监狱班子成员有想调其它单位的意向。监狱领导自身都不稳定,又何谈稳定整个警察队伍?建议上级对交流到偏远监狱任职的领导,除另行提拔任职外,原则上应明确10年(两届)的最低服务年限承诺,以鼓励监狱领导团结带领全狱警察职工扎根偏远监狱,开创长远事业。

(二)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实际困难。在问卷调查中,有80.6%的人表示如果能“适当改善提高福利待遇”,自己可能会打消离开A监狱的想法。要切实提高偏远监狱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考虑设立偏远地区补贴,并在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执行标准上,以及职位选拔、职级比例、评先评优等政治待遇上多向偏远监狱倾斜;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对因单位警力不足无法休年休假的偏远监狱警察,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努力解决偏远监狱警察的住房补贴、医保保底金、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民生问题;积极推进警察“本地化”建设,重视解决警察的婚姻生活、两地分居、子女上学、住房等现实困难;着力改善警察工作、生活条件,修建完善教学楼、运动场、图书室、心理咨询室、法律服务中心、配餐中心等现代化的监管设施,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让工作在偏远监狱的警察尽可能得到更多的实惠,激发他们献身监狱事业的热情,引导优秀人才向偏远监狱流动。

(三)关注警察需求,提供发展空间。需求是人们工作的根本动力,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分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一般来说,较低层次的需求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并且,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感情需要属于低一级的需要,通过外部条件就可满足;而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高级需要,是通过内部因素才能满足的,也是人无止境的需要。可见,在必要的工作待遇等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事业、成长、远景等是人更高层次的需要,事业心和成就感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追求。要充分关注和合理引导警察的需求取向,将其个人需求与监狱工作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鼓励广大警察树立在偏远监狱更能成就一番事业的思想。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给警察提供更多更广的个人发展空间,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按部就班等用人陋习,贯彻落实干部工作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指导方针,真正做到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使用人才、成就人才。

(四)加强调度管理,缓解工作压力。要根据偏远监狱监管安防设施落后,物防技防水平较低的现实情况,争取相对更多的警察编制;采取有效保证措施,确保新招录公务员按要求足编到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编制和设置岗位,大力精简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充实改造生产一线带班警力;科学设置当班模式,合理使用警力资源;务实规划工作内容,坚决摒弃繁冗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降低警察劳动强度;等等。各级领导和政工人事部门还要定期开展警情分析,加强离职面谈工作,畅通交流信息渠道,深入了解警察的内心所思所想,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价值引导,帮助警察保持健康豁达的工作心理和积极上进的工作心态,牢固树立正确的成功、成才理念,坚定其在偏远监狱一样可以做出成绩,一样可以得到社会尊重和肯定的信念。

(五)坚持科学考核,重视结果运用。人事考核应尽量弱化人情因素,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充分体现“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要健全完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实现考核的常态化和精确化,坚决舍弃那种单纯靠“投票出成绩”的做法;要正确区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的关系,确保考核指标尽量细化、量化,对于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定性指标,只能在量化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作为否决性指标单项使用,而不能折算成量化指标混合使用;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保持考核的连贯性和严肃性,真正实现分配奖惩、评先评优、职务提拔等都是“考核结果说了算”。考核评价机制展示的是一项政策,反映的是一种思想,形成的是一种导向,体现的是一种风气,它应该旗帜鲜明地昭示着:谁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就会受到重用。真正让想干事的人有奔头,能干事的人有劲头,干成事的人有想头,不干事的人抬不起头,干坏事的人走到尽头。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例10

1积极参与省局药品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前,我们进行了初步抽样估算:我院基本药品品种总数316种,随机抽样50种,对比集中采购与我院单独招标采购的一个季度用量。结果如下:省局批量总价19382.56元,我院批量总价22893.71元,同比下降17.24%。下降0—10%的有27个品种;下降11%—20%的有11个品种;下降30%—100%的有12个品种。数据显示参与省局药品集中采购对有效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意义重大。同时,集中采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药品质量以及供货的及时性,保障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2制定合理的卫生所罪犯基本用药目录

医院组织对各大卫生所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调研,从医院基本药品目录中筛选出临床必须、,安全、经济,疗效好的部分药品作为卫生所罪犯基本用药目录。要注意治疗效果相近的药品不宜过多编入目录。、如卫生所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要有一个申请和审批制度。使卫生所药品总金额消耗相等的情况下,让更多的病犯得到医疗。

3健全卫生所药品使用制度,做好进销存账目

卫生所药物使用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处方、进销存账目和月计划表应同时定期呈交药剂科审核,便于药库采购和发放药品。有条件的卫生所应该与医院和其他卫生所联网,利用相关软件,使药品的使用、库存一目了然。特别是库存药品的互相调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降低浪费。最好能安装这样一个管理软件:把药库、药房、中心药房、各大卫生所、卫生室的库存作为一个总库存来管理,提高药品的使用率。

4严格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预防行政干预技术用药

部分医生和领导出于保全求安思想,可能会指导给罪犯用一些基本目录外的贵重药品。从技术层面讲,有的是必须的,有的则可以选择更具经济性的基本用药。

5努力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减少罪犯外诊数量或者时间

本院的高级医生和外院的特约专家可以联合对外诊的罪犯进行评估,当病犯在外院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后,其各方面数据符合监狱医院的医疗护理标准,应及时转回监狱医院。药剂科做好相关药品卫材的物质保障,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6狠抓药剂科内部管理,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