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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9 14:26:51

疾病申请书

疾病申请书例1

文章摘要:我的生活非常贫困,日常开支基本上靠亲戚战友资助,用来维持缓解病痛的医药费都没有着落,哪还有钱动手术!为此,特向贵局申请疾病困难救助,恳请领导酌情批准为盼!申请人: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七组 王有山20xx年12月28日[疾病困难救助申请…… 尊敬的县民政局领导:

我是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七组村民,男,现年59岁,1976年元月应征入伍.所在部队为广东省仁化县00274部队,历任五连战士、班长.从事钻探、开采核铀工作.当时,生产很落后,没有机械设备,没有防护措施.采出的矿石只能用手搬上矿车,再推出一千多米隧道外的矿堆.洞内又闷又热,汗得全身没有一根干纱.每天工作八小时,除星期天外天天上班.全团九个连队,唯独我所在的五连是打隧道条件最苦的.所有作业,全是手工操作,从来没有用过机械设备.本人服役4年,一直从事开采核铀矿工作,因受核辐射影响严重,退伍后疾病缠身,且疾病经常复发(现经武汉同济医院确诊,颈椎曲度变直骨质增生,腰椎盘突出2―6节骨髓严重疾病缺血改变,椎间变性兼有真空症状),身体长年浮肿,长期靠吃止痛药来缓解病痛,药费每月达1200多元开支,医师建议必须动手术.现在,我的生活非常贫困,日常开支基本上靠亲戚战友资助,用来维持缓解病痛的医药费都没有着落,哪还有钱动手术!为此,特向贵局申请疾病困难救助,恳请领导酌情批准为盼!

申请人: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七组 王有山

20xx年12月28日

[疾病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

疾病申请书例2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__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___,现年_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___,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__,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清远市__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

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杭州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怕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残联办:

我是__村民___(身份证号码3504______07043517),家住__乡__村__20号。

因为小时候发高烧时治疗不善,导致我不幸身患残疾。现在我已经长大,可是却失去了劳动力,无法自食其力。

20__年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肢体、智力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父母年迈,既要照顾家庭,特别是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又要抓农业生产,实在无能为力,造成家庭特别困难,收入低微,生活难以为继,今特向贵单位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男,彝族,__年7月出生,未婚,家住___。

我因身体残疾、智力低下,行动极为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进行劳动,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为了度过艰苦的时日,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农村低保补助。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给予低保补助。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____镇____村五组村民____,男性,__年_月生,现年__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____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____就读____职业技术学院,大儿____就读于____,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__年_月__日在____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____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疾病申请书例3

本文从中药专利保护的四个不同阶段出发,深入探讨中药专利保护的信息检索、实验设计、专利文件撰写和专利申请提交问题。

一、信息检索

在中药研发进行之前,中药研发人员应花大量的时间查阅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初步了解其所关注的相关研发项目的国内外基本现状;有条件的话,可以请相关咨询机构对于该研发项目进行系统的市场调查和竞争对手分析。基于已有的文献分析和调查结果,研发人员可方便地制定出相对科学可行的具体研发方向,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另一方面避免斥资研究后无法获权或无法实施。

二、实验设计

在中药研发进行之中,研发人员会开展大量的实验工作。无论是从研发角度还是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看,实验设计对于一项发明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都是相当重要的。就我国目前的专利实践而言,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中药产品发明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多种组分构成的中药组合物,另一种是从中药植物中提取、分离得到的活性化合物。以中药组合物发明为例,在各种组分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组分、其作用也是已知的情况下,需要证明各个组分在特定配比下的组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需要实验数据加以支持的,否则,即使该中药组合物事实上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专利申请和实质审查过程中也很可能因为缺少数据支持而被认为效果可预期而最终被驳回。由此看来,实验设计对于发明是否能够授权是重要的,建议中药研发人员在实验初期能够从专利申请的角度对实验加以设计。在此,举一个实例论证实验设计对于发明是否能够授权的重要性。

案例1

1.基本情况

发明专利申请“一种用于制备抗脑血管疾病药物的组合物”(申请号为201110404804.4),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治疗脑血管疾病特别是缺血性脑血管疾病的药物组合物,该药物组合物由3-甲基-1-苯基-2-吡唑啉-5-酮和2-氨基乙磺酸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或载体组成。该药物组合物中的3-甲基-1-苯基-2-吡唑啉-5-酮与2-氨基乙磺酸具有协同作用,可以增加药效、降低毒副作用,十分适用于临床用药。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药物组合物,由3-甲基-1-苯基-2-吡唑啉-5-酮和2-氨基乙磺酸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或载体组成。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预防或治疗脑血管疾病药物中的应用。

审查员指出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2014102401136520)

2.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对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

针对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3-甲基-1-苯基-2-吡唑啉-5-酮、2-氨基乙磺酸(牛磺酸,最早由中药牛黄中分离得到)均能够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通过考察药物对缺血性脑血管病模型中脑梗死面积的影响,可以获知药物在缺血性脑血管病方面的治疗效果。说明书中仅证明了药物的组合在特定配比条件下对缺血性脑血管病具有协同作用(如说明书表1药物给药组II),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相似的技术效果。

针对权利要求6,本领域公知,脑血管疾病包括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出血性脑血管疾病等,不同脑血管疾病的发病原因不同,治疗手段亦各不相同。本申请说明书仅验证了药物组合物对于局灶性脑缺血再灌注模型的作用效果,仅能够证明其对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可能具有治疗作用。因此,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药物组合物对任何脑血管疾病均具有防治作用。

3.对策

在实验设计过程中,为了将来能够使专利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针对药物组合物中相互之间的配比问题,研发人员应首先在一个大的比值范围中通过实验确定一个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有效比值,接着以该有效比值为基础,上下浮动选择不同的比值,再次进行实验,从而确定一个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组合物的更大比值范围。同时,研发人员还应该设计一些相对远离已确定的有效比值范围的其他比值进行相应实验,以期发现更为宽泛和有效的组合物的比值范围。

此外,就目前的专利实践而言,由于中国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较为严格,如果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验证了药物组合物对于特定类型的脑血管疾病,例如局灶性脑缺血再灌注模型的作用效果,而没有验证该药物组合物对于其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作用,那么中国审查员也仅仅会支持申请人所要求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预防或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疾病中的应用”。因此,在实验设计时,应事先考虑该药物组合物还可能治疗什么病,并进行相应的实验设计并加以验证,从而获得更大的对于所适用的适应症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在研发人员完成实验之后,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撰写出一份能够获得授权且权利范围适宜的专利申请文件。由于医学领域本身的特殊性,在医学诊断中,一些疾病其实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诊断标准,或者一种疾病存在着两种以上并不完全相同的诊断标准,所以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应明确写明所要求保护的中药组合物或中药活性化合物所针对的某种疾病的疗效的判断标准,从而克服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在此,举两个实例论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于发明是否能够被授权的重要性。

案例2

1.基本情况

发明专利申请“一种用于治疗腰肌劳损的中药组合物”(申请号为201310067013.6),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腰肌劳损的中药组合物,该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药材按以下重量组成:黄精10-15克,雪莲花10-20克,万线草8-12克,石蝉草5-10克,麝香8-12克,桑寄生10-15克,枳壳6-8克,莪术10-16克,山栀5-8克,制乳香4-6克,生蒲黄4-6克,黄芪4-6克,白芍8-10克,威灵仙10-15克,巴戟天10-15克,大黄10-20克。

审查员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缺乏令人信服的实验数据,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2014012900436360)

2.分析

说明书中列举的治愈率仅为结论性的实验效果,而没有描述实验方法如使用的药物剂量、实验过程、诊断标准、疗效的判断标准等,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该结果是如何得到的,导致其无法确信该药物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3.对策

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说明书中应加入关于“腰肌劳损治愈率”的判断标准,同时还应加入各种针对腰肌劳损的详细检查项目,例如,通过询问患者是否有外伤史,腰部体格检查情况以及X射线检查结果等,以此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组合物治疗腰肌劳损的完全治愈率确实达到了70%以上这样的技术效果,从而使得专利申请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案例3

1.基本情况

发明专利申请“一种用于治疗支气管扩张的中药组合物”(申请号为201310186944.8),公开了一种治疗支气管扩张的中药组合物,所述中药组合物由苏和香、藜芦、川牛膝和马鞭草为原料,按照一定的重量份数组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疗效显著,无副作用,安全性高,有利于保护心肺,根治支气管扩张,同时,上述中药组合物还可以用于治疗蛲虫病。

审查员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2014042900994460)

2.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1节对上述条款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药理作用,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

根据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记载,“按照本发明配比制成的中药组合物不仅可以用于治疗支气管扩张,还可以用于治疗蛲虫病”;说明书中提供的药效实验数据仅为治疗支气管扩张和蛲虫病的显效率,属于结论性的实验结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知道所述的显效率是如何得到的,该实验结果缺乏依据,无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确信发明确实达到了治疗支气管扩张和蛲虫病的显效率分别为90%、99%的技术效果。尽管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该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而说明书中并未提供有力的实验证据。

3.对策

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说明书中应加入关于“显效率”的具体判断标准,同时还应加入针对各种疾病的详细的相应检查项目,例如,支气管扩张症患者关于咳嗽、咳痰、咯血等临床症状和X射线、CT检查病变部位的情况等,以及蛲虫病病患者关于瘙痒、消化道症状和肛周虫体、虫卵检出等情况。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上述检查项目在用药前后的变化情况,从而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药物组合物确实达到了治疗支气管扩张和蛲虫病的显效率分别为90%和99%这样的技术效果。

在此阶段,作为专利人,应当加强与研发人员的沟通与合作,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撰写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如果资料不足,人可提议补充实验数据。当补充数据涉及巨大费用或其它原因而无法实现时,人还需要进一步挖掘现有资料,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四、专利申请提交

为获得独占权,中国企业及研发机构最好能够在药物进入临床实验之前且在发表文章之前,及时地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避免后续自己研发的药物相关产品由于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而被国内外企业大量仿制。

疾病申请书例4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8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 $#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疾病申请书例5

2.十一大系统疾病一经确诊,即可申请赔付,保户不必因首先支付大笔治疗费用而烦心。

3.70周岁返还所交保费作为健康祝寿金,相当于用利息买保障,强制积累,贴补晚年。

4.独有全残保障,有效扩充病种,不分意外、疾病。

5.保单质押贷款可在经济紧张时缓解家庭压力。

6.交费期满,继续终身拥有保障,积累健康基金。

投保年龄:1-65周岁保障期限:终身交费方式:年交、趸交交费期限:5年、10年、20年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与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

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并继续对其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介绍案例A:王先生27岁,购买新华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险10万元,二十年缴,年缴费4110元,月缴费340元左右,到70岁时收到公司祝寿金(所缴保费)共4110*20=82200元,73岁发生脑血栓产生后遗症,获得新华公司保险金10万元,得以安度晚年。

案例B:女孩宁宁,2岁,投保10万元,20年缴费,年交保费:1900元。

支出:38000元。(健康基金)

保障:给付100000元。(终身拥有)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 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与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并继续对其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人民币五万元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可选择五年、十年或二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为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身体检查如本公司认为必要,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垫交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如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应自动垫交其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有保单质押借款,应与质押借款本息之和一并计算)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条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单质押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本合同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释义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重大疾病或手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其定义如下: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3)心肌酶异常增高。

2、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4、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合同的责任范围。

5、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7、脊髓疾病:本合同所述“脊髓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

9、暴发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萎缩;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肝性脑病。

10、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11、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疾病申请书例6

我叫XXX,男/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丈夫/妻子XXX,男/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尤其是我多年半身不遂,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为我们夫妻二人享受国家对我们老弱病残的照顾,

特申请领取低保,让我们能安度晚年!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 X X X 年 X X 月 X X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x,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王秀芝,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明军,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xxx,1977年生。现已出嫁。住河北小区X楼X门X室。在唐山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户籍为xxx,现年xx岁,体弱多病,2006年病休至今。 现在我离异孩子跟我,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不知是否属实,如果有就写上),下有尚未成人的儿子要抚养,自己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幸好,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所以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镇××村(居)委:

我叫×××,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家庭户籍为××市(县)××镇(乡),现常住××市××镇(乡)×村(居)×组。现因×××××××××××××。目前家庭月(年)收入仅××元,致使家庭异常困难,月(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镇民政办领导同志:

我叫x,男,汉族,出生于 x年x月x日,这是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实际不符,实际年龄现在是xx岁,x市x镇x村x组人。联系电话:

我家现在3口人:我、我老伴,和一个未结婚的儿子。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照顾,我本人一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12岁隐患风湿,因未及时治疗,造成终生残疾,双腿伸不开,只能手抱双膝盖往前挪。早在十几年前,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二级残废,绥化市残联为我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我又患了腰间盘突出(六节)、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等疾病,致使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我老伴叫xx,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现年xx岁。小时候,她患小儿麻痹,也因未及时治疗,造成双腿不能直立行走。前些年,拄拐,走路扶墙,现在发展到了不能走路地步。经相关部门鉴定,她为三级残废,2009年9月xx市残联为她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她又患有脑胀痛时有昏迷等疾病,因没钱住院,现只靠药片子缓解病痛。第一次低保申报时,把她落下了,这次主要是为她申请低保待遇。

目前,我家有三间土房,有13.5亩地,这点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老两口的生活都是未订婚的小儿子忙里忙外地照顾。由于家里收入极低,我和老伴身体残疾又疾病缠身,家里已欠下了47000元外债。说一家人始终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一点都不夸张。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希望领导核实并批准我老伴xx和我能一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我也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领导一定能体察我家实际困难,向我家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老两口都能享受低保,让我们共同感受党和人民政府惠民政策的似海深恩!

致以

崇高的敬礼!

申请人:xx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 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家住x市x镇x村x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老头(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xx,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xxx,是贵州省城南村城关镇大坡组的农民,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惠民路自家的房子里,房屋是多年前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0左右平方米。我家月收入只有400元,还要抚养两个小孩,供两个小孩读书,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xxx,1956年生,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年。慢性气管炎,颈椎凸出一毫米,腰椎膨出两毫米,长年有病。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xxx,1962年生,没有参加工作,身体又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大女儿,xxx,1991年出生,现就读于安顺学院,依靠助学贷款与学校的支持读书,她自己也很困难,不能给我们生活费用。

小女儿,xxx,1997年生,就读于黔西二中,无工作无收入,从小体弱多病。

由于我和我妻子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们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特请求政府给我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将万分感激。希望领导们能体察和批准。我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出生于 1952年 7月 25日,今年61岁了,系Xx市Xx镇Xx村六组人。身份证:521521021956072527XX。无处安身的我,现居住在八十三岁高龄的老母亲家中。

因身患糖尿病,多年前,我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因为我的病,已把三间土房卖掉,现已债台高筑。老伴马凤金为了我,为了这个家,两年前,便去大连服装厂打工。老伴也年近六十了,常年在外,辛苦和艰难万般,自不必细说。眼下,寄住在老母亲家,我又啥也不能干,老母亲的一日三餐,老母亲的洗洗涮涮,着实让我受之有愧,寝食难安,

目前,党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这让我对生活有了信心。几番斟酌后,特向上级领导提出对我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为荷!

当然,我相信党和人民政府,会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切实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xx,现年 62岁,家住xx乡xx村xx组。本人于1985年至1987年任xx村村长,1988年至1992年任xx村支部书记,在任期间,我领导组织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领导组织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组织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x通电问题x农田灌溉问题,为集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

然而,我不幸在1992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县***镇***村第*组人. ****年*月出生,现年**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著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疾病申请书例7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疾病申请书例8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

裥院谏亓?。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疾病申请书例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疾病申请书例10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

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条款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力恢复。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条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延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