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10-17 14:08:07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1

一、基本情况

**,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四川省三台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6年6月至1990年2月,在**县东河电站工作;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1993年1月至2001年4月,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1997年1月至2001年4月期间,担任**县质检所副所长、所长;2001年4月至2005年5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2005年5月至2008年 4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工会主席;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法制科副科长;2011年8月至今,在**质监局工作,担任**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德能情况

(一)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主持**局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局党组的各项决定,政治立场坚定,有很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她主持工作期间,一是能站在全局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她将**局工作情况制成表格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争取他们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仅半年时间就争取到省、市、区等各项资金54万元,打开了**局工作新局面;二是能围绕区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支持**产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品牌战略优势,将**生猪、紫云猕猴桃列为四川省名牌精心培育,将**猕猴桃列为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进行争创,还将**韭黄列为**首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并组织紫云猕猴桃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与陕西省政府在第十七届杨凌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期间共同举办首届全国农业标准化成果展,使**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跃上新台阶。三是大胆创新机制,服务园区建设。对入住园区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挂联帮助制度、绿色通道制度,提出了派出人员进驻园区服务的设想,促进**食品工业园区发展。

(三)关心职工,工作作风踏实。她关爱职工,组织开展的我为质监献计献策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省局主要领导的肯定。为职工办实事,挤出资金解决了职工午饭难和午休难两大困难,使**局职工更加团结。工作作风踏实,经常带队开展食品、特种设备、建材安全专项检查。深入食品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特别是在迎接省局检查的准备工作中,她带头加班熬夜,总是最后一个离开**,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廉政情况

她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以政治坚定立德、以廉洁从政立身,以爱民为民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在个人品质上,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以权谋私;在工作作风上,讲究民主,善于调查研究,能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廉洁自律上,坚持用《廉洁准则》规范自身行为,在出差、接待、交往等方面,不搞特殊化,反对铺张浪费。不利用职权谋私利、办私事,不在工作中贪便宜、要好处,没有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和礼品。能严格管好身边的配偶、子女,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在她工作的半年时间里,**局局工作管理有序、成效显着。2010年,**质监局被区政府表彰为**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业经济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被四川省 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授予四川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被市局党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 荣誉称号,她本人被评为**市质监局先进个人。

四、考评情况

经过民主测评,其结果如下:参加测评12人,发测评表12份,收回12份,有效票 份,在推荐意见中,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票。

经与**局工作人员座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领导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该同志完全能够胜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希望**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为**质监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五、考察组意见

考察组一致认为:**同志工作成绩突出,品行兼优,符合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条件。考察组建议,**同志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推荐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二) xx,男,*年*月*日生,汉族。19**年*月毕业于*专业,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级职称。*年*月参加工作。

xx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工作,他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履行了一名副主任的工作职责,取得了一定成绩,树立了良好的干部形象,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其各方面表现如下:

一、思想上

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高,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他十几年如一日,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不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责任,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思考和总结,并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政治立场坚定。他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关心国内外政治时事,爱党、爱国、爱人民、爱**事业。思想先进,在党组织有意识的培养和锤炼下,他在思想和工作上日趋成熟,成为思想、政治、业务全面过硬的青年干部。

二、工作上

xx同志对工作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勤于学习,刻苦钻研,谦虚谨慎,无论是在配合主任管理时还是独立负责部门工作中,都能发挥自身的优势,较好地完成了总务管理工作,得到一致好评。他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脚踏实地,认真负责,早来晚走,扎实努力,勇于创新,一心扑在工作上,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任xx处副主任以来,工作主动有条理,注重团队精神,善于管理,效率高,不拖泥带水。有热情,业务能力强,工作考虑全面、成熟、工作有成就。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了总务工作为教学一线服务的思想,甘为后勤战线上的无名英雄,坚持后勤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中心的原则,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尽心尽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使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

在对待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同时,xx同志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从不敷衍了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总是从实际出发,尽己所能,不断创新,为各个部门提供服务。正是由于在工作中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在对待每一项工作都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和好学好钻的工作韧性,使得他建立了较高的威信,形成了良好的口碑。由于成绩突出,曾多次荣获优秀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

三、学习上

xx同志注重认真学习,提高修养。一方面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正确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另一方面注重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平时十分注重阅读报纸杂志,从中吸取知识,刻苦钻研电脑知识,努力从各方面夯实自己的文化功底,积极开展办公自动化。第三,注重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书本上学,从文件中看,在工作实践中摸索,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业务的行家,岗位的能手,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自己的修养。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2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3

第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技奖按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个(可以空缺);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60项;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三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市科技奖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负责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八条市科技奖是昆明市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但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

第九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是市科技奖的最高奖励,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推动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继续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方面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奖励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该项目市科技奖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和推荐市科技奖。

第十七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

第十八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昆明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市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项目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较好的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昆明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较成功,具有示范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等特点。项目在昆明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已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下列任一方面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促进本市与其它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外国公民、组织,是指对昆明科技事业做出主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服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人选从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的获奖者中产生;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从获得市科技奖的项目中产生。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确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进行推荐。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选出部分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个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可推荐符合市科技奖候选条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推荐,是指每年度可2人以上联名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推荐单位或个人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三十四条推荐市科技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或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九条被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公民、组织(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昆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市科技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并表决,其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形式的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第四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提出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评审结果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九条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由昆明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

第五十二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十三条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五十四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市科技奖的项目,又获上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五十五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罚则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4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论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上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论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党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流回避

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

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复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是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法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四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自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是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5

第二条州科学技术奖设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四类奖项。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不超过6个)、二等奖(不超过11个)、三等奖(不超过18个)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科技创新人才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名;科学技术普及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10个,其中:科普贡献奖不超过5个,科普创作奖不超过5个。

第三条州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科技知识传播等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重大成果,创新人才,相关软课题研究的突出成果。

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鼓励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州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筹备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州科学技术奖;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评。

第六条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登记、审批的具体事项,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七条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主要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省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者。

第二节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九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应用、推广新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应用推广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具备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创新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州内属首次研制成功或与公开的类似科技成果有显著区别。

先进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比州内已公开的同行、同类技术先进。

实用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与公开的同类技术相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并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和生物新品种及应用推广。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三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州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人才类

第十四条州科技创新人才奖,择优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被选拔为国家、省、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创新人才的;

(二)获得国家新药、农作物新品种、工业新产品、软件开发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等证书,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排名在前二位的完成人。

第十五条州科技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节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

第十六条州科学技术普及类奖授予在普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新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科普创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完成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中,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加强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开展重大科普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作出创新性贡献的;

(四)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的;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5—17人。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由科技、农业、工业、医药卫生、教育、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局按照统筹兼顾、结构合理、有利开展工作的原则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确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为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调整长期不参加或不能胜任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次;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局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州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专业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中推荐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被列为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聘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奖励项目时,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仍在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技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推荐评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六条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和省驻文单位;

(四)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文部队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推荐州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三)技术检测、查新检索有关技术资料;

(四)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证明;

(五)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凡存在知识产权或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之间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已鉴评为成果但未授奖的,在今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重新推荐请奖。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实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从根本上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也可单独推荐请奖。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奖励办公室提交《**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二套。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技普及类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如实向奖励委员会介绍,奖励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奖项和等级,并形成奖励决议。

第三十五条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六条州科学技术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委员会评定的结果,在《**日报》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九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处,并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推荐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项目,奖励委员会不提交审核授奖。

第四十一条对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向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奖励委员会不予复评,但允许撤回,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对未获奖的项目提出要求奖励的意见,奖励委员会一律不予复议,但允许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三条州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突出贡献奖报请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和开发经费。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人才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科技创新人才奖每项2000元;科学技术普及类科普贡献奖每项3000元,科普创作奖每项3000元。其奖金分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的原则,直接奖给获奖者或获奖单位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五条州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13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人数不超过11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9人。

第四十六条州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州本级财政单列,纳入当年预算列支。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一切荣誉,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州科学技术局备案。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6

第二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五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试验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研究和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技术指标和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研制、创新、引进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事业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二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在科学研究或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设计、施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利用高新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有创新。在新品种、产设备、产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研究中实现了技术创新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技术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产品附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五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或者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创区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地区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地区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创区内先进水平,已在本地区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创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核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设委员7-11人。主任委员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临沧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区内、省内外及国内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聘请。

被推荐为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参与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二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

(二)行署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临沧单位;

(四)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驻临沧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临沧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临沧地区有关部门特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具有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应用开发、技术推广应用能力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在临沧地区从事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向属地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荐。

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凡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再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享受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项目,可享受临沧地区科学技术二等奖,其余奖项依此类推,上评一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被推荐。

第二十八条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计划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

(学科)分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证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委员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主要完成人应到会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

2/3以上(含2/3)多数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

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决定。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单位及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糸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六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九条异议应在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超出规定时限,但在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决议进行审定,报临沧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四十一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是: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十二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第四十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四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级财政列支。

第八章罚则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7

二、协助局党委搞好了人事任免,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做好有关来信来访工作

上半年起草任免文件2个,因局**年岗位工作异动和职务变动,协助局党委找人谈话8人次,接待来访近20多人次,主要是局下属单位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落实问题,再有就是乡镇农技站的工资问题,以上来访,能解决的就按政策及时解决,不在我们职权范围内的,我们备齐有关材料及时送到有权处理的单位,按政策解决不了的,做到耐心、细致地解释。

三、及时办理好干部的调配和调资手续。上半年办理调入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手续3人,调出人员手续2人,办理调休手续2人,办理行政人员调级别工资3人,月增资159元;办理由农艺师晋升高级农艺师调资手续,月增资58元。

四、认真做好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一是摸清底子,对符合晋升相应职务的人员做到积极推荐,今年拟推荐申报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5人,初级职称4人;二是积极推荐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各类培训。上半年推荐、督促18人次参加县人事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推荐4人次参加市人事局考试和培训中心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考核,推荐24人次参加省农业厅、人事厅联合举办的农业科技英语培训班,经培训考试全部通过,合格率达100%。: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8

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包括离退休老干部)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公开、择优选拔领导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范围包括:各乡镇、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纪检委各室办、法检两院、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中科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推荐领导干部的条件、资格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所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政策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开拓创新,实绩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凡被推荐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副科级任职经历;被推荐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科员或中层负责人的经历。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资格外,还应符合所推荐职位所需的党龄、年龄、文化、专业知识结构的具体要求。

三、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程序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9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中央和区、州、市党委、区党工委看齐,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央和区、州、市党委、区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党建责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制度常态化、长效化,有效实现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同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作坚决斗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敢于担当,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各族党员群众在民族团结、维护稳定、推动发展、扶贫攻坚、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真抓实干,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勤政廉政,赢得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民族团结进步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伟大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各族人民,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和区、州、市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政治立场坚定,敢于发声亮剑,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斗争,平常时期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密切联系群众,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业绩突出。带头加强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从我做起,带动家人、身边人大办民族团结的好事实事,推进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

二、推荐范围

推荐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范围,主要是企业党委、党支部,机关各党(总)支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的范围,主要是企业、机关一线的基层岗位,原则上是上一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优秀分子。曾被授予全国和自治区、自治州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原则上这次不再重复推荐。

三、推荐办法

(一)推荐程序。表彰对象推荐评选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各党组织要做好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查把关和有关材料整理上报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十分严肃,各党委、党总(支)部一定要坚持标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认真把关,细致地做好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二)推荐办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要求。一是要综合考虑向区党工委推荐表彰和本单位评选表彰的工作,为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确保好中选优。二是充分发扬民主。要把评选过程作为发扬党内民主、激励创先争优的过程,从每个基层党支部层层推荐,逐级上报。三是深入考察。推荐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全面深入考察,严防“带病表彰”。考察时要进一步听取党员、干部、群众、职工、相关单位的意见。四是集体决定。推荐对象的确定,由各党委、党总(支)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

政协委员推荐材料例10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