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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市场调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5-19 19:44:52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1

1.2航空、铁路运输市场客源主体

旅客选择运输方式是据个人经济能力及社会层次而决定。自治区中长途旅客划分为两大阵营:乘坐飞机的旅客大部分是具有中高收入、较高的知识结构且机票可以报销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机关干部及商业人员,而收入微薄、知识水平不高、自己花钱旅行的工人、农民则成为铁路运输客流的主体。

2铁路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2.1从宏观环境上看,与民航相比较,铁路客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长途旅客运输主体的地位与发展严重滞后的矛盾。兰新铁路是自治区联系内地的首选交通通道,但和民航、公路相比,近年来国家、铁道部投入建设、改建资金与其所处地位不相匹配。铁路运输能力相对不足,突出表现在客运高峰期有流无车,铁路设备陈旧落后,铁路运行速度远不如内地。

落后的营销机制与铁路开拓市场之间的矛盾。一是营销体系还未建立,虽然许多单位设置了营销机构,但大部分职能虚化,难以承担营销责任;二是营销部门与铁路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紧密;三是激励约束措施不力,职工收入与营销业绩相脱节,营销责任落实不到位。

人员素质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许多铁路职工没有危机感和市场意识,办事敷衍拖拉,态度冷淡,服务质量意识差,实际情况成为铁路走向市场的重要障碍。

2.2从微观环境上看,铁路与民航在旅客运输市场竞争中的焦点

2.2.1票价高低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的首要前提

抵达同一目的地,飞机票价明显高出火车卧铺票价3~5倍,高出硬座票价6—10倍。调查中几乎所有旅客回答如果飞机票价高出火车票价格不是太多,那么出行首选是乘坐飞机。因为乘飞机不仅速度快,也是身份地位的体现。

2.2.2速度快慢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的必要条件

飞机运行速度与铁路相比具有绝对优势,但速度并不是旅客选择出行方式的决定因素。调查旅客消费动机,结果显示:有50的旅客乘机出行的目的是出差,也就是说有一半的旅客公务在身,急于赶时间,希望尽快到达目的地。而在对铁路旅客的调查问卷中显示:有47的旅客出行目的为探亲、返乡;其次为经商,约占22;出差旅客只占15;旅行、其它各占8。调查旅客出行需求,排序依次为:买票方便、候车(机)时间短、安全正点。在选择乘坐飞机直接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有75的旅客回答为速度快捷。

2.2.3服务质量好坏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的重要依据

广大旅客已不再满足于能顺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更要求旅途中有一个舒适、便利、温馨的服务环境。铁路部门虽然软硬件条件不如民航,在服务工作方面和民航相比离旅客需求还有一段距离,仍有86的旅客认为铁路客运服务工作方面较前期有了明显提高。

2.2.4安全系数大小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不可缺少的因素

旅客在旅途中考虑第一位的是安全,约占44,其次为快捷30,舒适26。现在广大旅客对安全的要求不仅是平安到达目的地,而且要求旅途中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和治安环境。铁路的安全优势正逐渐失去。有38的旅客认为随着民航部门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铁路与民航安全事故率除特定因素外基本一致。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有38的旅客认为乘坐同安全系数比坐火车更高。

3铁路在市场营销上与民航的差距

3.1与民航相比,铁路售票方式单一、缺乏竞争力

认为买飞机票较为方便的旅客比率为71,占明显优势;认为飞机票和火车票方便程度差不多的旅客占22;而认为买火车票要比买飞机票方便的旅客只占调查人数的6。

3.2与民航相比,铁路部门营销宣传滞后、泛力

有93的旅客对铁路部门“十·一”提速调图及兰新线运价调整等利好消息不了解,甚至没听说过。

3.3与民航相比,铁路部门整体形象需进一步改善

绝大多数旅客认为民航部门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工人缃对较高;而55的旅客对铁路部门印象一般;只有2的旅客选择了印象较好;而对铁路部门印象较差的旅客占17。票贩子现象仍然是广大旅客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它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次为站车服务态度、餐车饭菜质量、旅途治安情况、卫生状况。

4思考与建议

4.1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促进铁路企业扭亏增盈

明确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资产结构合理调整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实现铁路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4.2推进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减轻铁路企业负担

乌鲁木齐铁路局现有职工6万余人,新疆航空公司共有5千余名职工,但两个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却相差不多。当前,铁路企业庞大的职工队伍是经济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铁路企业应广开分流渠道,多渠道地开展职工下岗培训,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3开展营销宣传,扩大铁路影响,促进社会认知

逐步增加营销宣传的支持与投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在商业中心、长途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地散发宣传品,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包装、橱窗、招贴、路牌、霓虹灯等媒体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便捷、经济优势,宣传铁路的改革动向、新举措、新的服务信息。

4.4建立完善面向市场的营销机构和队伍

一是客运、货运多集经系统应尽快完善与市场相适应的营销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考核激励办法,并给予人、财权限,明确职能,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营销目标的完成。二是要迅速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知识、懂经销、会经营的专、兼职营销队伍,调查客源,分析市场,制定对策,最大限度地争取客货源。

4.5优化服务质量,改革服务方式,努力塑造铁路运输的良好形象

铁路要争取客流扩大市场份额,除速度和价格因素外关键是要提高服务质量。首先,要深入进行市场经济形势 教育,积极开展承诺服务及服务竞赛,缩小与航空的差距。其次,要加强对客运人员的培训、管理和教育工作,不断强化路风教育,规范服务行为,细化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人员综合素质。三是加强旅途包含供应管理工人保证饭菜质量。四是在特快列车上组装闭路电视,改善列车旅途文化娱乐条件。

4.6拓宽客票销售渠道,完善销售网络

除在商业中心、厂矿、宾馆、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地增设定时、定点售票处,开行流动售票车,方便旅客就近购票外,同时应完善电话订票措施,延长预售票发售时间,尽可能扩大送票范围,以减少旅客购票时间。应与长途汽车站、大宾馆开展联营业务,为大型会议、旅游团体、农民工客流,提供上门售票服务,形成订、售、送票服务为一体的客票营销系统。

4.7采取适当的价格策略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2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上海世博会公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工作,以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交通运输安全、有序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市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交通运输部《上海世博会公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9)《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与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相关的突发事件;其主要对象为交通运输企业、车辆(船舶)、驾驶员(船员)以及主要交通基础设施的管控和安全防范:

(l)经营线路有一端在上海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以及运行所经的汽车客运站;往来于上海的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含押运员)以及运行所经的货运站(场);

(2)由我市内河(长江除外)进入上海内河水域的船舶、人员以及运行所经的港口、码头;

(3)通向上海的主要公路、桥梁、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我市交通系统管理体制、机制的实际情况,以及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需要,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发生的需要我市交通行业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原则上分为公路保障类、水路保障类、运输保障类三大类。

突发事件分级及事件预警分级,应按市交通局的现有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根据我市道路、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市交通局)、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级应急机构组成。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组负责指挥协调应对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交通处置工作原则上以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应急预案,需要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协助、协调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应急预案。

2.2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2.1领导机构

成立局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组,隶属于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领导、统一指挥交通运输系统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输组织和保障工作。应急运输组织和保障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组长:刘文荣局长

副组长:王卫东副局长

李建新副局长

王博铭副局长

成员:戴川秋局办公室主任

周旭东局港口处处长

曹建中市公路处处长

马恒市航道处处长

许晓枫市运管处处长

叶军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董屺林局安全处处长

应急运输指挥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市辖区较大、一般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应急处置各阶段的决策;

(2)负责全市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根据交通运输厅或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要求,部署和组织各应急处置小组,参与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

(4)其他相关重大工作。

2.2.2应急工作机构

(l)应急办公室

责任部门局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戴川秋和董屺林同志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本预案的修订与完善;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及地方应急领导机构的联络、组织协调;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建议;收集、汇总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后的相关信息;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保障组

责任单位市公路处,组长由曹建中同志担任。负责公路抢修和保通工作;负责国道、市道收费站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车辆顺利通行;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水路保障组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组长由叶军同志担任。负责管辖水域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和保障工作;负责水路运输信息采集及港口、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抢修和保通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实施管辖水域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船舶优先顺利通行;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运输保障组

责任单位市运管处,组长由许晓枫同志担任。掌握应急运输保障车船运力信息,了解事故车辆信息,为应急运输保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旅客疏运、危险品运输驳载及事故现场的清障等方面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船组织、调度;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组织机构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配合做好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迅速报厅应急指挥中心,市局应急指挥组在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运输保障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III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市局应急指挥组启动并实施本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发生一般(Ⅳ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3.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接到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有关指今、通报或报告后,在局应急指挥组的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组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向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3.3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较大和一般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情况。

3.4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1级)、重大(11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厅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运输保障应急响应终止,局应急指挥组做好现场处置并将运输保障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厅应急指挥中心。

较大和一般突发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级、县级应急指挥组宣布运输保障应急响应终止。

3.5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4处置措施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疏运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选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公路保障类突发事件

4.1.1通向上海的主要干线公路出现病害或毁损的处置措施

(1)事发地公路管理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车辆分流,了解道路、桥梁、隧道病害或毁损情况,研究制定加固、抢修方案,同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组织加固、抢修;

(3)事发地抢修能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组报告。市级应急指挥组根据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需求情况及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筹备情况,下达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4.1.2通向上海的主要干线公路因突发事件致交通堵塞的处置措施

(1)通向上海的主要干线公路出现交通堵塞的,发生地公路管理部门应立即根据预案组织实施路网调度,引导过往车辆分流绕行,同时通过可变情报板、收费站和相应的媒体相关信息。

(2)收费站必须开足收费道口,必要时可考虑开设专用通道,保障车辆快速通过。

4.2水路保障类突发事件

4.2.1由船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重大伤亡事件的处置措施

(1)现场抢险人员,应迅速开展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遇有人员死亡时,海事与相关部门联合处置;

(2)事故现场海巡艇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救援,综合考虑风向、风力、水流、流速等,考虑扩大搜救范围;

(3)实施内河交通管制,控制事发水域船舶进、出,防止事态扩大。

4.2.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根据船舶火灾事故情况,事发地地方海事局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围内实施内河交通管制,对其他船舶进行必要的隔离;

(2)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在弄清火情性质、部位和程度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灭火剂,采用有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直至消防部门到来;

(3)现场海巡艇应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配合相关部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将周围人员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或采取降温等措施后,应尽可能将起火爆炸船舶远离城镇等人口、取水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2.3干线航道堵航重大事件的处置措施

(1)加大现场管控力度,确保航道留有一定宽度的应急处置排档通道;

(2)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通过船舶动态报告、报港制等措施做好对进入内河的船舶控制,加强对船舶进行疏导;

(3)航道部门配合海事做好船舶的调度、运行和管理工作。

4.2.4危化品船舶严重污染水域事件的处置措施

(l)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件时,应迅速实施临时内河交通管制。疏散其他船舶;

(2)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立即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控制其他船舶和人员进入事故水域;

(3)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会同环保部门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4)遇有有毒液体泄漏,并可能对取水造成污染的,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关取水部门停止取水和环保部门进行监测,超前采取防控措施;

(5)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要严禁一切火种;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所有附近船舶机器、相关设施、设备必须停止运转,附近岸边、船舶及相关设施禁止一切明火,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6)进入现场人员都要佩带针对性的防护用具。如己对人体产生影响时,要根据不同种类状态,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医疗急救措施。

4.2.5通航设施毁损的处置措施

(1)事发地航道或港口管理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船舶停靠、分流,了解船闸、港口设施病害或毁损情况,研究制定加固、抢修方案,同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组织加固、抢修;

(3)事发地抢修能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需求情况及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筹备情况,及时下达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4.3运输保障类突发事件

4.3.1发生针对或利用营运车辆、客运站进行的恐怖活动的处理措施

4.3.1.1营运车辆劫持事件

(1)已安装GPS的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启动报警按钮,同时尽量分散注意力,拖延时间;

(2)应急指挥组得知恐怖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调查营运车辆、驾乘人员及所属企业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时监控被劫持车辆运行情况;

(3)被劫持车辆是客运车辆的,应根据需要调度指挥车辆疏运人员;被劫持车辆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应根据需要调度指挥车辆驳载危险品;

(4)协助公安、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1.2客运站爆炸事件

(1)应急指挥组得知恐怖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调度指挥车辆疏运人员;

(2)协助公安、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2营运车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措施

4.3.2.1营运客车安全生产事故

(1)乘务员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或车主,积极组织疏散旅客,指导旅客开展救援,并向过往的车辆、行人以及附近的住户、单位求救;

(2)客车驾驶员应将客车熄火,切断车辆油电路,防止车辆起火爆炸,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协助乘务员做好救援和疏散旅客工作;

(3)所有营运车辆和各级运政管理人员如在途中发现营运客车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停车,协助做好救援及报告工作;

(4)事故发生所在地和车属地的应急指挥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组织车辆技术及保障机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调度指挥车辆疏运旅客;

(5)协助公安交警、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

(1)事发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指令后,要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运管机构组织车辆技术及保障机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车辆、驾乘人员、装载货物及企业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应急救援支持;事故车辆非事发地车辆时,市局应急指挥组接到请求时及时通知车属地运管机构调查事故车辆、驾乘人员、装载货物及企业信息,并反馈给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实际情况或按上级要求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调度指挥驳载车辆、吊车等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实施驳载、事故现场清障;

(3)事发地应急运力紧张或情况紧急时,应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组报告。市局应急指挥组根据应急运力需求情况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查询、筛选、定位事发地附近危险品运输车辆,通知有关市运管机构启动应急运力,赶赴事发地实施驳载。市应急指挥组无法协调解决的将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4)协助安监、公安交警、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3突发事件致严重性旅客滞留处置措施

(1)发生旅客严重滞留时,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指令后,立即赶赴事发地了解旅客滞留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度指挥车辆疏运旅客。当地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事发地应急运力紧张时,应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运力需求情况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通知有关市运管机构启动应急运力。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无法协调解决的将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依据本预案由应急组组成调查组对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救援需求等作出综合调查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征用补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2总结和改进

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单位应分别提供救援总结,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汇总材料和调查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组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技能娴熟、素质较好的职工,成立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2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质、工程机械、应急运力等,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工作制度

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实施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需求组织和保障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运输保障有条不紊、要加强日常工作考核,认真排查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保障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应急保障中成效明显、作用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6.4后勤保障

各单位要对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工作的运营经费给子必要的支持,确保人员和物资安全、畅通地运输。

6.5预案制定和培训演练

市交通局负责研究制定《*市交通局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局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常性地组织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7附则

7.1制定与解释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3

1.1国外运输统计机构的现状

美国运输统计局(BureauofTransportationStatistics,BTS)的职责,是努力获取数据并客观地分析解释数据,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运输的深入理解,将用来帮助政府决策和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BTS致力于3项中心活动:创造、管理和共享运输统计知识[5]。(1)创造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设计和管理运输调查,收集、解释来自于私人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的运输数据。(2)管理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提取和编辑的数据来自于许多资料源,以提供专业、最新的运输信息。(3)共享运输统计知识。每个年度出版运输统计报告和有关分析报告,使得BTS的合作者以及私人和政府组织能够共享这些运输统计知识。欧盟统计局(Eurostat)是欧洲联盟的一个统计机构,它的任务是提供给欧盟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它收集和分析来自欧盟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并且在欧盟内进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更为明确地实施和分析欧盟的政策。欧盟统计局主要统计的内容为:常规和地区统计;经济与财政金融;人口和社会发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农业和渔业;对外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和能源;科学和技术。欧盟统计局的框架为:法律;欧洲统计系统(ESS);统计委员会;在线共享数据系统(RSS)。欧盟统计局将交通运输统计和环境报告统计编撰在一个年度统计报告中。而且利用RSS系统及时更新每个成员国的运输统计信息。同时也不断出版新的有关运输统计数据分析,运输统计方法探索的出版物。

1.2我国运输统计职能部门的现状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下设统计处。运输统计机构的级别较低,人员配备极少,难以应付全国繁重复杂的运输统计任务。主要是从各司局那里直接获取数据信息,加工整理的力量薄弱。各司局则从各省厅的对口部门内获得数据信息。基层的运输统计人员力量就更为薄弱。省级运输管理局综合规划处其中的一项职责是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及抽样调查报表的下达、汇报及上报,统计工作很多是单人负责,最多配备一个帮手。各地市(县)的运输管理处(所)中的运输统计人员基本就是单人,而且多数是兼职,人员更换频繁。基层单位统计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基层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总之,承担公路运输统计具体工作的运输管理部门,从人员配置上很难满足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

1.3建立各级公路运输统计机构

要建立运输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对现有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应整合综合规划司统计处的职责范围,将水运局的统计职能纳入统计处。建议在统计处内部成立道路运输统计中心、水路运输统计中心,分别负责全国道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运输以及内河、港口、远洋运输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省、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口成立运输统计处、统计科,分别负责本省、地市的道路、水路、港口运输统计工作,进行运输统计数据的逐级收集、处理、管理、上报工作。根据目前基层运输管理现状,县级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统计工作,而运输统计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地市负责完成,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建议将交通运输部统计处的工作职责定为:①负责调大运输统计项目。如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6]。②运输统计信息的收集。收集交通运输部各职能司局的运输业务数据;开展与交通运输部之外统计机构的合作,获得相关统计数据。③运输调查的组织。将涉及行业外的运输调查项目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不亲自调查,而主要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工作,回收、处理、分析数据,调查结果。省级运输统计处和地市级运输统计科的工作职责是配合部里的运输统计工作,完成本省、市的重大运输统计项目;收集省运输管理局、地市运输管理处职能处室的业务数据;监督检查本省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的统计项目。这种统计管理模式除了尽可能保证运输统计工作的成效外,也可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因工作经验、兼职繁忙、工作调动等因素造成的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的问题。

2完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的运输统计指标分布于各统计报表制度中,随着社会和运输业的发展,指标体系需要完善和整合。发达国家运输统计指标完整而成熟,其中一些指标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每年出版年度运输统计报告,统计指标和图表完整,数据挖掘分析充分,统计信息得到了充分的共享。国内运输统计机关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出版中国的运输统计报告,真正发挥统计数据的价值。

2.1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BTS每年出版的年度《国家交通运输统计》,依照该交通运输统计报告,获得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列出几级指标层。第一章交通运输系统:①交通基础设施;②汽车、飞机、船舶数量清单;③交通运输设施使用状况;④出行和货物运输;E.交通运输运行管理状况。第二章交通运输安全:①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安全状况;②航空运输安全;③高速公路运输安全;④货物转运安全;⑤铁路运输安全;⑥水路运输安全;⑦管道运输安全。第三章交通运输与经济:①交通运输与宏观经济;②交通运输与消费者支出;③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就业和生产率;④政府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财政收入。第四章交通运输、能源与环境;①美国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②不同运输方式的能源消耗;③交通运输的能源消耗强度和使用效率;④空气污染;⑤水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7]。

2.2欧盟能源与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欧盟运输统计局每年出版年度《欧盟能源与运输的统计数字》,这里也只列出几级指标层,总体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的运输统计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分类和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第一部分:常规统计数据。①常规统计数据;②GDP;③就业\失业率;④不同生产部门的产值比例和就业比例;⑤人口数;⑥欧盟成员国对外贸易:进口\出口;⑦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统计数据的比较。第二部分:能源。①总体信息;②能源概括性信息和供应安全;③能源产品税收;④电力;⑤能源产品价格;⑥成员国能源统计;⑦候补国家和其他欧洲国家能源统计;⑧世界能源消费统计。第三部分:交通运输。①总体信息;②货物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③旅客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④货物和旅客运输(非周转量统计方式:航空、水路);⑤交通基础设施;⑥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数量;⑦运输安全[8]。

2.3我国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的完善

截止2004年,经原交通部审批正式生效的公路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一共10项,都是以报表制度的形式,由综合规划司等4个司局负责填报。现行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同报表的一些统计指标有重叠,容易出现数据“打架”现象;第二,部分指标内容陈旧,需要更新;第三,统计报表只有表,没有图,缺乏直观性;第四,不同统计报表数据的信息是分割的,没有一个平台将报表数据放在一起,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挖掘,数据的利用率低。发达国家运输统计主要集中在运输生产指标、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运输安全、运输与能源环境保护等若干方面。根据国情和数据可得性,借鉴性国外经验,完善丰富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应从5个方面建立。我国运输指标体系涵盖以上5大类统计指标。通过这些基本指标还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扩展指标。建议对现行的10项公路统计报表进行整合,将报表制度中的指标归类到5大类指标中,同时更新指标和添加部分新指标,形成更加完善系统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指标体系由综合规划司统计处负责统计数据的分析、挖掘。定期月(季)度公路交通运输经济分析报告,年度交通运输统计报告,难度高的报告可委托行业专家撰写。

3落实运输统计信息联系制度

运输统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单靠运输统计部门实地采集数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内外都建立了运输信息联系制度。发达国家普及的计算机技术和完善的法律规章,保证了制度的实施。我国的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与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所以,落实运输信息联系制度是实施运输统计的保障。

3.1美国的运输统计信息联系

美国运输统计局通常数据收集的类型包括:需要调整的数据资料的收集,与行政部门合作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调查[9]。美国运输统计局已经与美国国家普查局、能源部、环保署、劳工部、商务部、联邦公路局、国土安全部等都建立了信息交换和联系制度。另外美国典型的运输信息报告制度如:国家运输数据库(NTD),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等。这些系统都是通过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收集运输数据和信息。

3.2加拿大运输数据库

加拿大运输部所属的运输数据处负责数据收集、维护和传播与运输系统相关的数据。为了有效地履行收集这些数据的职责,开发了数据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运输数据处选定实施的数据库项目包括:航空运输数据电子收集系统(E-CATS),运输项目字典(TOD),国家路边调查(NRS)[10]。其中连接重要航空公司和机场的ECATS系统的数据已经作为国家管理航空运输和安全的重要参考,NRS的数据是加拿大货物运输量和货物流向的主要数据来源。

3.3我国运输统计信息联系报表制度

首先,应建立重点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公路运输统计如果掌握了重点企业的运输情况,就等于获得运输市场的概括情况[11]。2009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公布了交通运输部部级重点联系运输企业名录。但是,部级重点联系公路运输企业有152家,样本数量远远不够推断全国的公路运输情况。因此,借鉴国家综合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增加面向基层运输统计机关的重点联系运输企业,通过建立连接各级基层运输管理机关的企业网上直报系统,集成报表的下发、数据审核、报表上报等功能。其次,应建立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运输行业涉及面广,单靠运输管理部门一家无法获得更为广泛全面的信息。所以,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进行信息交换。可以通过政府内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也可签立合作协议,定期交换纸质文件。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统一数据口径,提高数据信度,节约时间和成本。技术上建议使用专用网络信息平台,能够降低数据报送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运输统计信息联系传送路线如图2所示。基层重点联系运输企业、政府信息合作部门通过专用信息平台将数据传送到市级运输统计科,统计科对数据汇总、审核将地市数据呈送到省级运输统计处,统计处再经过整理、汇总、审核将省级数据呈送到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计处。最后,报表的设计应尽量考虑企业能够直接使用现成业务数据,这样可以降低企业填写报表的难度和提高报表的填写质量。企业需要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将数据报送质量和企业年审挂钩,保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4试行运输统计项目外包

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的运输统计项目,由于统计过程复杂,工作量巨大,国外开展这类项目主要外包给专业统计机构。我国运输统计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为了满足社会对运输统计的要求,应积极探索与社会统计机构合作,试点开展社会运输调查。4.1美国运输统计项目的外包美国运输统计局根据运输统计项目的特点,对一些涉及社会、家庭、个人的运输统计项目进行了外包。由于这些调查带有明显的社会性质,而且调查工作量大,需

要人员多,后期

数据处理复杂。因此,美国官方的统计机构将这些调查项目外包给知名的社会调查机构或公司,例如:美国的GENESYS公司、M.Davis公司、MDAC公司、Westat公司、Morpace公司等。这些调查机构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先进的调查技术进行社会调查。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调查数据的质量。总体上,这些社会调查支持与运输相关的广泛的主题信息的收集。

4.2我国运输统计项目应面向社会

从美国一些涉及全社会的运输统计项目看出,这些项目能够广泛收集社会公众的出行状态信息,获得居民的出行数据,以及公众对交通运输的意见和满意度。对合理规划运输发展、规范运输市场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获得民意信息恰是我国运输行业急需重视的方面。因此,我们也应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的社会调查,获取全社会的意见信息和数据。交通运输部负责试点开展交通运输社会调查项目,例如:公务出行调查、家庭出行调查、交通运输安全调查、运输与能源环境调查等。政府对这些调查项目主要提出指导原则和方针,具体的实施、调查程序的细节,数据采集方法等,可以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完成。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调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调查的质量。政府部门同时也应该为机构顺利完成调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5综合运用多种调查统计技术

发达国家广泛使用先进的统计技术,提高了统计效率,降低了统计成本,保证了统计质量。我国的运输统计工作主要是人工操作,辅助以计算机处理。随着我国运输管理部门经济条件的改善,应逐渐采用先进技术,根据调查项目的特点综合使用多种技术手段。

5.1美国的运输统计调查技术

国外数据采集技术非常发达且方法多样。根据调查需要和成本约束,可以使用不同的调查方法,甚至一个调查项目同时使用多种调查方法,以达到高效、低成本、减少非抽样误差的目的。信件调查技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进行调查,信件内容包含调查的意义和目的、调查表、填写说明、回执信封等。信件调查一般用在行业内针对商业机构具有强制性的调查项目中,而且调查已经在行业内较为成熟,被调查者很容易接受调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和回寄调查表[12]。例如:美国商品流动调查(CFS)、运输者财务和运营信息调查等。电话访谈调查技术:电话调查目前在美国使用的是计算机辅助电话访谈(CATI)技术。在社会调查中,常利用该方法进行个人、家庭的民意调查,在美国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样本利用电话号码清单或者计算机随机拨号技术进行抽样调查获得[13]。例如:美国家庭出行调查(NHTS)、运输统计的综合调查(OmnibusSurvey)调查主要利用CATI技术[14]。电脑自填式数据库调查技术:美国国家运输数据库(NTD)由660个运输服务提供者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报告系统给NTD提供数据报告。美国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将警方交通事故报告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编码,录入FARS系统的专用软件中。计算机统计软件:在运输调查中还使用了先进的计算技术,在样本分层、样本抽样、样本权重的调整、数据误差的计算和控制、数据的汇总等,都使用专门的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大幅度提高了处理效率和准确性。运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技术:专用软件GeoMiler,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空间多式联运网络数据库来计算运输英里数。它集成了解决运输路线问题的地图可视化功能,以处理多种运输方式综合运输的选择问题。该工具的运算法则建立在美国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网络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优路径”选择上。该软件技术已应用CFS中,自动规划商品流动需要的最优路径,形成可视化的商品运输流量和流向图。

5.2根据国情借鉴国外调查统计技术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4

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上报公司,否则,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2)事故上报人应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型车号、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初步原因准确详实上报,不准弄虚作假,误报、错报。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5

一、防控责任落实情况

(一)及时安排部署。全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我市防控指挥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防控工作,建立起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启动应急预备队,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可疑情况应急处置指南》等文件,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具体防控措施。根据形势发展,我市市委刘书记、市政府赵市长多次就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相继以市政府办公室,市防控指挥部、市畜牧兽医局的名义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文件通知。截止目前,我市防控指挥部已4次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市畜牧兽医部门6次召开全市畜牧系统非洲猪瘟防控会议,及时通报疫情形势,明确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职责,安排防控重点任务。目前,我市各相关部门已建立了成熟的信息联络制度,加强了信息沟通与共享,确定了联络员,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时刻做好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真正形成了防控合力。

(二)深化监测排查。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并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个排查人员的排查范围,及时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人、到村、到场、到户。同时根据非洲猪瘟防控要求重新制定并印制了非洲猪瘟排查记录本1000本,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排查手册进入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养殖场、屠宰企业、贩运经纪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疫工作进行逐项排查。坚持日排查报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疫情立即上报,市疫控中心检验科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随时待命到达现场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自2018年8月至今,全市每天平均排查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80个左右,日排查生猪9000头左右,共累计排查猪只220多万头次,没有疑似疫情发生。在排查过程中及时开展流调及抽样监测,先后向上级部门送检疑似猪抗凝血样品和猪组织样品341份,均为阴性,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目前,我市已对全市99个生猪规模场、27户生猪专业户和1848户生猪散养户,8个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无害化处理厂,57名生猪经纪人和已通过备案申请的19辆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时刻监控,全市生猪生产平稳,市场供给正常。

(三)严格外疫截堵。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确保人员到岗、监管到位。进一步协调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公安检查站,强化中心与各部门的联查联动机制,对生猪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对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不讲条件,一律无害化处理。加强生猪移动监管,严格执行生猪(种猪除外)暂停跨省调运调出政策,对跨省引进种猪的,要求必须附有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逐头检测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关闭全市所有生猪交易市场,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境外输入生猪、野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市内管控。加强餐厨废弃物(泔水)的收处监管,协调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了全链条监管责任,全面禁止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协调执法、食药部门开展了一次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建立活畜承运车辆监管制度,确保所有承运车辆向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输行为,加强运输车辆监管,要求所有备案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清洗消毒。加强贩运经纪人管理,举办培训管理培训班,严格落实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六项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切实规范调运行为。强化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强化生猪经营点监管,严格产地及屠宰检疫。强化防疫条件监管,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五)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移动。采取多种渠道途径,及时将上级相关规定、疫区范围、封锁时间等情况告知兽医工作人员,对全市57个生猪经纪人进行备案管理,对所有生猪运输车辆逐步进行备案,严格执行生猪调运政策,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严禁泔水饲喂生猪。组织乡镇街道开展突击排查整治行动,未发现生猪规模场和专业户使用泔水喂猪的情况;严格做好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全市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出。

(六)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现已储备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2吨,市应急储备库储备人员防护装备2000余套,监测样品设备22套,大小动物扑杀器20台套,大型消毒器械31台套,其他封锁、照明、应急指挥通信和交通工具等各类应急物资均已准备充足,已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现疫情,应急处置迅速开展,各项措施高效进行,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乡镇街道新增非洲猪瘟病毒专用消毒剂100余箱,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一天一次消毒灭源。

(七)强化业务培训。截止目前,我市已组织召开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培训30余场次,各乡镇街道开展培训20余次,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手册、明白纸、告知书、公开信等材料20000余份。1月8日,再次召开全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强化培训班,对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进行了强化培训,增强了全市检疫人员的非洲猪瘟鉴别能力。开展宣传的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恶意炒作。突出正面科学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和动物防疫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一)养猪场。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指导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存栏、销售、防疫、消毒、兽用疫苗、饲料来源等情况。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防疫主体承诺书,要求其严格规范生猪调入调出,主动开展猪群健康状况日常巡查排查,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严禁泔水喂猪,严禁外来猪肉及其制品入场。要求所有场户要严格按国家和省非洲猪瘟防控部署要求,自觉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规模场都实行封闭管理,不从高风险区购入生猪,调出生猪提前申报检疫,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不使用未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生猪;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感染;严把饲料和添加剂使用关,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加强消毒和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生猪屠宰企业。

三、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单位。

四、监测能力建设情况。1、非洲猪瘟监测、检测开展情况。按照省、市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领导高度重视,印发xx县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同时对全市规模猪场、散养户、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采样,共送检至泰安猪抗凝血样品、组织样品(脾脏、淋巴结、肌肉)341份进行病原学检测。2、实验室建设情况。本实验室隶属于xx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通过省考核专家组续展考核验收,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能力,主要开展血清学检测,还不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已向市政府申请新建PCR实验室报告,共申请购置荧光定量PCR仪等仪器设备资金、PCR实验室建设资金及检测试剂耗材经费共计120余万元,目前已批复,仪器设备正在招标中。3、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自检自控,第三方委托检测开展情况。县级兽医实验室设置建设情况,尤其是隶属关系、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监督监测等情况,摸清已经开展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数量以及未开展工作的原因。

五、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情况。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必须使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要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要安装车载一体的定位设备等,符合一辆,备案一辆。目前我市已通过备案申请生猪运输车辆19辆,我市严格按要求进行时刻监控。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6

一、防控责任落实情况

(一)及时安排部署。全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我市防控指挥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防控工作,建立起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启动应急预备队,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可疑情况应急处置指南》等文件,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具体防控措施。根据形势发展,我市市委刘书记、市政府赵市长多次就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相继以市政府办公室,市防控指挥部、市畜牧兽医局的名义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文件通知。截止目前,我市防控指挥部已4次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市畜牧兽医部门6次召开全市畜牧系统非洲猪瘟防控会议,及时通报疫情形势,明确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职责,安排防控重点任务。目前,我市各相关部门已建立了成熟的信息联络制度,加强了信息沟通与共享,确定了联络员,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时刻做好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真正形成了防控合力。

(二)深化监测排查。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并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个排查人员的排查范围,及时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人、到村、到场、到户。同时根据非洲猪瘟防控要求重新制定并印制了非洲猪瘟排查记录本1000本,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排查手册进入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养殖场、屠宰企业、贩运经纪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疫工作进行逐项排查。坚持日排查报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疫情立即上报,市疫控中心检验科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随时待命到达现场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自2018年8月至今,全市每天平均排查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80个左右,日排查生猪9000头左右,共累计排查猪只220多万头次,没有疑似疫情发生。在排查过程中及时开展流调及抽样监测,先后向上级部门送检疑似猪抗凝血样品和猪组织样品341份,均为阴性,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目前,我市已对全市99个生猪规模场、27户生猪专业户和1848户生猪散养户,8个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无害化处理厂,57名生猪经纪人和已通过备案申请的19辆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时刻监控,全市生猪生产平稳,市场供给正常。

(三)严格外疫截堵。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确保人员到岗、监管到位。进一步协调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公安检查站,强化中心与各部门的联查联动机制,对生猪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对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不讲条件,一律无害化处理。加强生猪移动监管,严格执行生猪(种猪除外)暂停跨省调运调出政策,对跨省引进种猪的,要求必须附有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逐头检测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关闭全市所有生猪交易市场,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境外输入生猪、野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市内管控。加强餐厨废弃物(泔水)的收处监管,协调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了全链条监管责任,全面禁止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协调执法、食药部门开展了一次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建立活畜承运车辆监管制度,确保所有承运车辆向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输行为,加强运输车辆监管,要求所有备案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清洗消毒。加强贩运经纪人管理,举办培训管理培训班,严格落实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六项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切实规范调运行为。强化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强化生猪经营点监管,严格产地及屠宰检疫。强化防疫条件监管,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五)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移动。采取多种渠道途径,及时将上级相关规定、疫区范围、封锁时间等情况告知兽医工作人员,对全市57个生猪经纪人进行备案管理,对所有生猪运输车辆逐步进行备案,严格执行生猪调运政策,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严禁泔水饲喂生猪。组织乡镇街道开展突击排查整治行动,未发现生猪规模场和专业户使用泔水喂猪的情况;严格做好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全市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出。

(六)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现已储备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2吨,市应急储备库储备人员防护装备2000余套,监测样品设备22套,大小动物扑杀器20台套,大型消毒器械31台套,其他封锁、照明、应急指挥通信和交通工具等各类应急物资均已准备充足,已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现疫情,应急处置迅速开展,各项措施高效进行,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乡镇街道新增非洲猪瘟病毒专用消毒剂100余箱,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一天一次消毒灭源。

(七)强化业务培训。截止目前,我市已组织召开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培训30余场次,各乡镇街道开展培训20余次,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手册、明白纸、告知书、公开信等材料20000余份。1月8日,再次召开全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强化培训班,对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进行了强化培训,增强了全市检疫人员的非洲猪瘟鉴别能力。开展宣传的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恶意炒作。突出正面科学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和动物防疫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一)养猪场。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指导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存栏、销售、防疫、消毒、兽用疫苗、饲料来源等情况。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防疫主体承诺书,要求其严格规范生猪调入调出,主动开展猪群健康状况日常巡查排查,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严禁泔水喂猪,严禁外来猪肉及其制品入场。要求所有场户要严格按国家和省非洲猪瘟防控部署要求,自觉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规模场都实行封闭管理,不从高风险区购入生猪,调出生猪提前申报检疫,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不使用未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生猪;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感染;严把饲料和添加剂使用关,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加强消毒和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生猪屠宰企业。

三、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单位。

四、监测能力建设情况。1、非洲猪瘟监测、检测开展情况。按照省、市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领导高度重视,印发xx县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同时对全市规模猪场、散养户、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采样,共送检至泰安猪抗凝血样品、组织样品(脾脏、淋巴结、肌肉)341份进行病原学检测。2、实验室建设情况。本实验室隶属于xx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通过省考核专家组续展考核验收,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能力,主要开展血清学检测,还不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已向市政府申请新建PCR实验室报告,共申请购置荧光定量PCR仪等仪器设备资金、PCR实验室建设资金及检测试剂耗材经费共计120余万元,目前已批复,仪器设备正在招标中。3、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自检自控,第三方委托检测开展情况。县级兽医实验室设置建设情况,尤其是隶属关系、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监督监测等情况,摸清已经开展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数量以及未开展工作的原因。

五、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情况。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必须使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要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要安装车载一体的定位设备等,符合一辆,备案一辆。目前我市已通过备案申请生猪运输车辆19辆,我市严格按要求进行时刻监控。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7

船舶异地经营行政监管中存在的不足针对船舶异地经营,船籍港和经营地都没有采取特别的措施,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船舶的行政监管,监管不到位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船籍港没法及时掌握异地经营船舶的营运状况.由于船舶长年在异地经营,水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每年一度的船舶年审,审验船舶上年度的经营情况,并且也只能通过船舶营运证上记载的违章记录,掌握船舶在异地的经营行为.如果船舶在异地经营不回来参审或逾期参加年审,船籍地对船舶经营资质的管理就更加被动,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门也没法及时地督促企业,加强对船舶营运的管理.经营地对异地船舶的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不够.经营地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异地船舶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违反价格规定、非法吃差价、非法回扣、倾销杀价、利用优势地位限制服务、排斥竞争、垄断经营、损害他人利益等各种违规经营行为严加查处;对水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要坚决履行执法人员的职资,纠正不按处罚程序执法的行为,要密切与法院行政执行庭的联系与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执法,对违章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要敢于动真格,追究到底.水运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和严格依法,对水运违章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和强制执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管方法比较落后,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经营地对异地船舶的查船记录没能和船籍地实现信息共享,船舶在异地经营的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直接影响到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保持,不利于船籍地对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经营资质的动态管理.为此有必要在各省范围内建立统一资质预警信息平台,将所有影响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船舶经营资质评定的信息记录在该平台上,以实现高效行政、廉洁行政.内河船舶异地经营监管责任分析船籍港对输出船舶异地经营的行政监管.①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的市场准入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企业属地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实行以注册地市为单位属地监管制度.企业的设立、变更、运力投放均需由地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由地市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的经营、年度核查、资质保持、安全生产制度、反走私责任的落实等均纳入地市主管部门监管和服务范畴;企业均享受所在地市给予的航运优惠政策,遵守地市制定的航运监管制度,纳入地方统计、信息采集、税费义务范畴.②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职责.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加强动态监管.在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过程中,对违反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根据记分情况,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相应等级的预警.累积记分和经营资质预警工作,由船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实施.经营地对输入船舶异地经营的行政监管.①经营地加强水路运政管理.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外港籍船舶的监督检查,主要是由交通综合执法局(水上交通检查站对船舶经营资质及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检查站既可以有效打击水上违章运输,又有利于防治水上“三乱”,保障水运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为水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2].②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及通知义务.异地经营的船舶在经营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处罚的,做出处罚的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和记分情况书面通知船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8

治超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和治超与运输两不误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同级治超领导小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成立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期间运输保障的组织与协调。

治超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运输保障组,负责对市道路运输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对出现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

应急运输保障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运输保障组联系电话:

二、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在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安排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并对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治超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治超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市治超领导小组要求和部署,指挥道路、水路运输系统执行运输保障任务;负责统一组织、调配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负责组织督察。

3、负责协调解决执行交通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4、承办治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交通局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对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根据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或市治超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输车辆、船舶和人员实施应急运输。

4、指挥、组织、督察辖区交通系统执行辖区内非“一、二级”应急运输任务。

5、根据需要(同级治超领导小组的通知)组织、调配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治超”卸载运输任务。

6、申领、签发黄色《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

7、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开展工作。

(三)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应急运输保障机构工作职责

1、制定辖区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

2、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对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市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3、根据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输车辆、船舶和人员实施应急运输。

4、根据需要(同级治超领导小组的通知)组织、调配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治超”卸载运输任务。

三、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将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分为两个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菜、蛋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材料和产成品如煤、原油、矿石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市场供应紧张,导致生产面临停产。人民生活必需品出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按照商务部等15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等次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其它商品和运输价格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或已经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的影响,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

一级为全国大部分省、省或一个以上直辖市出现市场异常波动,二级为全国少部分省、自治区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部分市(设区的市)、区、县,或省(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一)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二)省内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属于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级的,由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红色预警警报,交通部运输保障组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属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级的,由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区黄色预警警报,省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一、二级以外市场波动需要启动应急运输的,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治超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地出现上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核实确认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个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立即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运力。

四、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车辆及人员要求

(一)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车辆及人员

1、应急运输保障车辆

(1)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工作由各级运政机构组织实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统筹调用、属地负责。

(2)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确定原则是:按每50万人口(不足50万按50万计)配备20辆5吨以上货车。

(3)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一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

(4)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足,应向上一级运政机构提出支援申请。

(5)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一、二级应急任务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通部统一式样,红色通行证由交通部印发,黄色通行证由自治区交通厅印发);一车一证,不对号,有效期内凭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6)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应优先选用集装箱运输车辆和厢式货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载,任务完成后及时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回市治超办公室。

2、应急运输保障人员

应急运输保障人员由带队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组成,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身体健康,年龄在23至50岁之间。上述人员,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挑选、审定。

3、其它运输保障设备

根据治超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准备一定数量的装卸设备,以作为卸载超载车辆时使用。

(二)水路运输保障应急运力及人员要求

1、应急运输保障船舶

(1)用于应急运输保障的船舶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并按规定配备好船员。

(2)应急运输保障船舶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在船舶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水路运输特别通行证》(自治区交通厅印发),在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要及时将《水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回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船舶,港口要优先安排装卸,船闸要优先安排过闸并免收过闸费。

2、应急运输保障港口

(1)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拟定应急运输保障港口名录。各应急保障港口要配备好必要的装卸设备及仓储设施,并配备好应急装卸工人及装卸作业指挥人员。

(2)应急运输保障港口必须要优先安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应急装卸、仓储任务。

3、各县(市)区水路运输保障机构要加强与港口、水运企业、货运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港口装卸、仓储能力及水路运力情况,全面做好水路应急保障运输准备。

(三)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必须及时确定应急保障运力、保障人员、保障设备,并及时上报市治超领导小组。

五、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报告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能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申请要求(车辆和船舶种类、吨位、数量,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2、根据同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申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特别通行证的种类、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车辆和船舶种类、吨位、数量以及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3、执行同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时,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船舶或人员遇到突发事件,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事项。

4、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完成情况(出动运力、运输货物种类、数量)。

六、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处理程序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广西的应急运输任务和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由自治区交通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自治区运政机构统一协调,运输组织由车、船籍地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运政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红色预警警报,给广西下达应急运输任务,或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黄色预警警报并下达应急保障运输任务,或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应急保障运输任务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当地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市和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确认达到黄色预警等级,立即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各地应急运力,当应急运力不足时,及时向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3、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根据应急运输任务需要,立即通知有关市抽调运输保障应急运输队伍(车辆、装卸设备和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及带队人员),通知有应急运输任务的企业、站点、港口及船舶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给运输车辆、船舶签发相应的运输特别通行证。

4、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船舶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船舶和设备带病操作。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进行动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人员,配备相应的证照、通信工具。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1、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车以上(含设备,下同)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由车队长带队,10辆车以上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各市治超办领导带队,40辆车以上由自治区治超办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遇到突况(遭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运政机构报告,并逐级上报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船舶在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船长应24小时与船公司保持联络,定时报告船舶动态,遇到突况,要立即报告船公司。船公司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市运输保障机构报告应急运输进展情况。

(三)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实际发生的直接运输费用由货主支付。执行治超卸载分装任务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超载车主负责。

七、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企业的运力储备情况、装卸仓储能力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船舶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指令、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其文明服务记0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指令不坚决,贻误时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9

为切实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21年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根据《彭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彭地灾办发〔2021〕4号)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21年公路防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成交函〔2021〕114号)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汛期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汛期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安全平稳度汛。

 

二、组织机构

 

因工作需要,成立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毛泽玉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安科,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员谭露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王晓亮,联系电话:83701646,15281053699。

 

三、职责分工

 

(一)防汛减灾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有关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自觉履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管养范围内公路、桥涵、水运设施的防汛安全和抢险保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过境高速、铁路等下穿隧道排涝及抢险保通工作;负责管养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道路下穿隧道排涝设施的设置、运行监护和抢险保通工作;负责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二)运输安全保卫科职责。认真落实市防汛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办以及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彭州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防汛和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负责应急物资的筹措、保管及领取工作;负责督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洪涝灾害损失统计工作;负责汛情(险情)信息上传下达,按时完成总结上报。

 

(三)办公室职责。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汛期和地质灾害抢险的宣传工作。

 

(四)交通战备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配合汛期期间市域铁路的安全运营工作;负责部队支援我市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抢险工作的交通保障协调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职责。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物流发展和综合运输科职责。检查指导仓储物流和寄递行业做好防汛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七)建设管理科职责。督促在建交通项目制定汛期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交通在建项目企业做好防汛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指导在建项目工地做好汛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指导全市公路、桥梁、隧道抢险工作。

 

(八)规划产业科职责。负责针对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中需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制定科学治理方案。

 

(九)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组建应急队伍人员应不少于20人,负责辖区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巡查,收集、整理、上报辖区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状况;负责落实威胁公路(乡道、村道除外)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水上运输企业落实汛期安全工作;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由客运、货运企业组建的防汛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客运车辆不少于25台,货运车辆不少于25台,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少于20人),保障受灾人员和抢险物资的运输;负责经营性道路运输、车站、维修、驾培等交通企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督检查工作。交通管理服务中心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值班电话:83871629、86235308。

 

(十)养路段职责。组建50人以上的防汛及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突击队;完善道路抢险预案,加强管养道路巡查和清障作业;负责组织储备抢险物资和机具;做好道路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建管科开展全市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坚持“雨前、雨中、雨后”的“三查”制度,确保公路畅通。养路段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值班电话:83736096。

 

(十一)其他科室(单位)。按照局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防汛监测预警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同市气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每日天气情况,当汛情预警信息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部署,有效预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汛期暴雨级别,掌握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汛情及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应急级别,确保人员、设备、物资、车辆全部到位备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组织有效处置。

 

五、处置程序流程

 

灾情发生后,在实施抢险中,按照先人后物,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抢险操作。

 

(一)各级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了解灾情,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带班领导。市政府值班室电话:83892919;市防汛办(市水务局)电话:83711636,83713606;市应急管理局电话:83709807;市交通运输局电话:83701646。

 

(二)局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报告当日值班的局领导、分管防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局领导。同时,通知相关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等待抢险局领导下达处置指令。

 

运输市场调查报告例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 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六)符合交通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交通部发给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向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国际船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登记的,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四) 提单格式样本;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六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帐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

(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帐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二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签发提单。

第二十八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三十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人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人、签发提单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部备案:

(一) 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或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由兼并、收购的一方将兼并、收购协议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交通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三)国际船舶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四)《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外国国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 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许可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至(六)项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领取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到交通部办理登记,并领取《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四十八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

(四)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

(五)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部颁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简称批准书);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准书即自行失效。

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为3年。

第四十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变更首席代表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新任首席代表的履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原名称与现名称关系的说明;属于外国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因为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交通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长驻在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6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交通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

(三)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常驻代表机构的每次延长驻在期限为3年。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齐备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前报告交通部,由交通部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资格自动丧失。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注销,由交通部签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销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交通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第五十三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五十五条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

(二)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

(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五十六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三)以帐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第五十七条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八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九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交通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的,由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人办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六十六条 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第四章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经营港口国际海运货物装卸、港口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和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的《国际船舶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