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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1-24 02:59:10

普法论文

普法论文例1

尽管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地衡量和评断社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法制宣传这一前提。法律不被了解和遵守,将会变成一纸空文。乡村相对于城市,物质条件十分匮乏,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和途径较窄,无法及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自然也无法分享法律人人平等、保障合法利益的光辉。法制宣传能够开拓乡村人民的视野,将法制积极、正面的影响引入乡村人民的生活中。

(二)乡村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例如农村的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女性的婚姻自常受侵犯、家暴问题、遗弃弱势家庭成员、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夺、财产的分割问题等,面对这些法律纠纷,大多数农民只能根据当地习俗解决或是不了了之。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我国在治国理政上实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二字要求将法律普及全国,从城市到乡村,从知识分子到农民。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平意识,营造一个积极的社会法律实践氛围。反之,不普法,随后又用人们不知道的法律约束民众,法律的威严就有瑕疵。

二、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法学理论知识从社会众多纷繁的纠纷中产生、发展,最终要回归到社会上去,为社会实践服务。但是现如今,法律实践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短板,其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足之处

1.实践机会少、时间短

大多数法学院校除了在毕业时为学生设计了毕业实习活动,在大学期间的其他时间段没有提供实习机会。另外,由于受到寒暑假和毕业季找工作的限制,法律实践的时间通常只有一两个月,这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法学院校对实践的规定相比,时间短之又短。

2.实践规模小、形式单一

法学学生的实习往往是通过学校的安排获得地点,也有部分利用身边的资源自己找实习单位。活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开展实践活动的途径少,实践指导的师资薄弱。有些实践活动是自愿报名参与,参与人数少,无法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实习单位主要集中在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几个地方,少数人能进入公司做法务工作。由此可见,法律实践活动的地点单一,形式不够丰富,对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作用小。

3.实践受重视程度不够、氛围不浓

高校开设实践活动往往以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完成,很多时候倾向于形式而忽略了实践的目的、意义和实质内容。高校在开展实践活动的同时没有向学生灌输法律宣传的重要性,让学生真正把所学运用到生活中,最终导致法律实践效果不佳。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二)改进建议

1.增加实践机会与地点社会实践随处可见,其作为高校学生锻炼能力的手段

自然不该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法律不仅存在于公、检、法单位,还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高校可以增设实践机会,挖掘新的实践地点,例如让学生进入偏远落后的乡村,将知识通过年轻的力量带给最需要的人。此举不但能改善乡村人民的生活,还有助于拓宽法学学生眼界。

2.将实践主体、实践对象与实践内容有机结合,注重效果

在实践过程中,明确自身的主体身份,将实践对象与实践内容紧密结合,是立足现实情况,实事求是,对症下药的体现,同时也考察了学生处理各种法律纠纷的应变能力。目前高校的法律实践时间短,阻断了活动的后续性,学生不能把已有的实践经验运用到下一次的实践中。另一方面,一些冗长的法律纠纷无法在短期的实践中得到解决。

3.与社会大环境接轨,紧跟国家政策和时代潮流

我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就是法治。思想认知是行为的先导,引领全社会知法、守法,推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学高校的法律实践能够上接法律理论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下接群众百姓的生活,在普法的大工程中起了关键作用。

三、让法律从高校“走进”乡村

鉴于上述乡村法制宣传难以克服“先天不足”的问题,以及高校法律教育中所存在的实践活动的缺陷,将乡村法制宣传与高校法律实践相结合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普法活动。从形式上看,是用受过良好教育的学生填补农村法制的空白,城乡结合;从实质上看,是将高校丰富的法学资源引入文化贫瘠的乡村,将法律普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一)统筹安排,全面协调

法学高校的法律实践活动应当由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统筹安排,形成体系,统一管理。高校与实习地点相互协调,做好交接工作,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根据乡村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学生的住宿、交通、餐饮方面的问题,排除实践活动的后顾之忧,以及为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前进行策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二)注重形式,充分利用媒体

现代的媒体技术已经覆盖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乡村也受到传媒的波及。打破死板的传统形式,利用媒体技术,以五花八门的活动,浅显形象的方式让乡村人民在欣赏活动成果的同时了解枯燥晦涩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例如制作宣传音频、视频、用互联网向村民展示庭审过程、播放电视记录片,还有自编节目进行文艺汇演、创作法制文艺作品等,使法律宣传富有活力并且达到好的效果。

(三)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机构

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仅靠高校和学生的力量难以实现,考虑到法制宣传工作要营造社会大氛围,利用各种各样的纪念日,如“12.4”法制宣传日,潜移默化地将法律知识渗透到乡村中去,需要建立专项小组,设立日常的办事机构,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协调各方面事宜,领导学生们进行法律实践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师资力量,做好经费保障

师资力量对于提高法制宣传的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学生缺乏校外实践经验,各种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能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及时提供专业上的帮助,促进学生对实践经验的归纳与总结。另外,法制宣传不可避免产生一定的经费,法制宣传过程中所需的用以置购教材、宣传手册等资料费用,各地政府和高校应当负责与保证。

普法论文例2

在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由判例法来体现,因而普通法与判例法往往是通用的。但判例法并不等于普通法或衡平法,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可能转化为制定法,判例法可能是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发展。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判决,应以先前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根据。

就英国而论,遵从先例原则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在1966年以前,对上议院本身也有约束力,只有国会的正式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但在1966年,上议院大法官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认为“过于硬性地服从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开以前的判例。但实际上改变以前判例的例子很少,这和英国上议院的政治地位有关。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2〕。第四,下级法院的判例不能约束上级法院,这是一般的情况。但考虑到法的稳定性,上级法院也不愿轻易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使判决有错误,也信赖它。这是因为法有溯及力,一旦产生新的判例,容易使社会陷入混乱,所以要格外谨慎。

在遵从先例的问题上,美国不象英国那样严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从未认为他们自己受本院以前判决的约束,即可以以前的判决。当然,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轻易以前的判例,但在涉及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上,却比较多地以前的判例。因为美国宪法不轻易修改,只好由法院本身更正自己的宪法判例。

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两国的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积极开展刑事立法活动,仅受普通法调整的犯罪就很少了,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由法律予以规定。当代英国的成文法主要包括:

第一,英国上下两院的法律。现在,英国的议会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下两院经常定期开会,讨论和通过一些法令,这些法令是英国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议会通过的法令非常庞杂,许多是同一名称,要想正确地适用这些法令,必须区别清楚这些法令通过的年、月、日。英国议会虽然通过了许多单行的刑事法规,但对伪造罪、侵犯人身罪,却始终没有提出过统一的法令,1880年虽有人提出过议案,但未获议会通过。

第二,具有刑法规范的行政法规。例如“道路交通法”、“特许证法”等等。在普通法中不作为的犯罪很少,而行政法规中却时常将不作为视为犯罪。例如发现特殊类型的传染病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就可视为不作为犯罪。英国的行政法规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的某些法规;另一类是地方政府就某一问题而规定的条例。除行政法规之外,有些民事法规,例如破产法,也附带刑事法规。

至于美国,成文法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之一。

第一,参、众两院通过的有关刑事法律。美国国会承担着制定法律的繁重任务,仅1981年就制定了157项,各州议会也有立法权。

第二,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美国法院除监督政府之外,本身同时也有立法权。法院制定的条例在被立法机构修改之前一直有效。但立法机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随着联邦政府活动的大大增加,它所涉及日常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规章条例也以创记录的速度增加。以《联邦法典》这部登陆最新规章条例的专书为例,近年来,每年都要新增加8万多页。虽然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现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多年来一直拒绝承认建立在规章条例基础上的法律,因为这等于国会放弃了它的立法权。

第四,各州的综合性刑法典。美国自19世纪仿效法国,掀起法典编纂运动。目前各州均有自己的刑法典。

尽管英美两国具有相当多的刑事立法,他们仍是保留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主要理由是:第一,两国都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刑法典,许多重要法规还是空白,刑事立法几乎不涉及总则问题,许多问题要依赖于普通法规则;第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采用制定法,也可采用判例法,制定法只有受到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例如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英国1969年通过的青少年法第4条规定为14岁,普通法则规定为10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接受这一新的立法,仍以10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这样,成文法规定的责任年龄事实上等于没有生效。

在普通法系国家,当遇到民事案件,而又没有合适的制定法可以采纳时,人们习惯于根据法官的思想来审理案件。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从本国的案例报告中去寻找有关类似判例,假如没有类似案例,还可以从其他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去寻找,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但即使这样,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找到适当的判例。例如在本世纪50年代,美国某城市长期干旱,为解决全市的饮用水问题,市政厅请人工降雨专家实施人工降雨。但是,位于该市的一名旅馆老板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人工降雨导致天气条件变坏,游客纷纷离去,影响了他的生意,要求市政厅和人工降雨专家赔偿损失。法官受理这个案件后,首先查阅了有关人工降雨的法律,结果发现他所在的州,以及整个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类似的人工降雨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援引一些相近似的法律条文,例如大坝渗水或者倒塌后的法律条文,结合自己对本案的理解和观点,形成一个新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理由中认为,根据现代英美法学理论,为满足最大多数人需要,就会牺牲最少数人的需要,法官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目的是消灭倾轧和浪费、节约社会财富,调整私人之间为满足个人欲望而出现的反复争斗。假如某个人没有得到他所需要的一切或者失去了某一部分利益,他至少也可在一项明智的社会工程中,合理地获取他可能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就本案而言,旅馆老板的个人损失,比起整个城市,显然是微不足道的,更何况他本人实际上也是人工降雨的受益者。在这里,法官按照本人关于道德、权利和正义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条文和原则,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的公共政策。

在刑法学领域,法官是否可以确定新的犯罪,以惩罚那些刑法没有规定的新形式的行为呢?

对于这个问题,英美司法界历来有争论。在19世纪中叶以前,法院在没有法律可以援引的情况下,确实具有确定新形式行为为犯罪的权利。主要原因,就是当时的英美国家,主要适用普通法,成文的法律很少。一直到1600年,英国立法机关都没有制定有关谋杀、过失杀人、夜盗、放火、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重罪;也没有制定企图伤害、殴击、非法拘禁、诽谤、伪证和恐吓陪审团成员等轻罪。从1600年,(克伦威尔之后,查理二世恢复君主制)至1860年,英国继续引用普通法。当时,法官有权制定新的罪名,例如亵渎罪(1676年)、未遂罪(1784年)、教唆罪(1801年)。同时,英国法院还有权宣布一切有损体面,或者败坏公共道德的行为是犯罪,可以处罚有伤风化的行为。例如在大街上跑步、出版书刊、盗墓等等都是普通法犯罪。英国的法官在发展新的罪名的同时,也发展了普通法中的免责理由,例如自卫、精神错乱,未成年人和胁迫等等。

在这个时期,英国也有一些成文法出现,当法院认为某种行为不是犯罪,而其说明的理由又非常荒谬、不合情理时,也会引起立法机关的干涉,从而制定一个新的成文法,例如英国刑法中的欺诈、侵占、之所以形成制定法,就是立法机关干涉的结果。在英国,某些不道德行为,大多数是性方面的犯罪,例如私人之间的通奸,没有共谋的等等,是归基督教法院处罚。普通法法院从未将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因此,这些行为也从未成为英国的普通法犯罪。

大约到了19世纪中叶,法院制定新的犯罪的进程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有些刑法学家曾经预言,普通法犯罪的时代已经结束。

但在本世纪30年代,RexV.Manley一案,又在英国法律领域里引起相当程度的混乱。一位英国妇女欺骗警察,说他受到坏人抢劫。警察调查的结果显示,这个妇女报假案,根本不存在抢劫的事实。在此案中,该妇女的行为不仅使警察将时间消耗在根本不存在的犯罪调查上,而且使无辜的人受到警方的怀疑和调查,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当时英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欺骗行为是犯罪,也没有适当的普通法判例。最后英国法院认定这名妇女的行为构成普通法轻罪,从而确立了“公共骚扰”这项新的罪名。由此可见,即使在当代,英国法院也有权创立新的普通法罪,尽管只是极少数几种犯罪。同时,任何由法院确定的新的普通法罪,都只是一种轻罪,而不是一种重罪。

美国独立以前的殖民地时期,主要适用英格兰移民带来的英国普通法和当时存在的一些法律修正案。虽然美国也可以自己制定一些法律和条令,但这些法律和条令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至少不能与英国的法律相抵触,独立战争之后,新组成的联邦政府保留了适合自己条件的英国普通法。所以,从历史上看,英国的普通法是美国刑法中的重要源泉,美国的大多数州从一开始就存在普通法罪。

19世纪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开始制定综合性的刑法典,其中也包括了大多数的普通法罪和一些新的制定法罪。有些州的刑法典明确规定,法典中没有规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这实际上等于不承认普通法罪。而在另外一些州,则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刑事法律是一些法令条款的混合物,往往前后矛盾。

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了一场刑法改革运动,主要目的是制定一部适合全国的联邦刑法典。1962年美国法律研究所经过多次起草和修改,制定了一部《模范刑法典》(ModelPenalCode),产生了较大影响,使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新的刑法典。《模范刑法典》具有较高的的学术价值,它的一些原则,甚至某些条文常常被教科书引用,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把它当作论证自己判决理由的法理根据。但是,这部《模范刑法典》最终没有成为正式的刑法典。由于美国至今没有一部正式的联邦刑法典,各州的情况又不尽相同,研究美国的普通法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普通法罪的司法管辖权。美国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系统。但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并不是联邦法院仅适用联邦法律,州法院仅适用州法律。恰恰相反,一个州的法院在某些问题可能要适用联邦法律或其他州的法律;而联邦法院在某些涉及州问题上也可能要适用一个州的法律。美国实行普通法传统,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联邦制定法无疑高于州的制定法。但联邦一级是否也有普通法呢?如果有的话,联邦普通法的地位是否也高于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呢?这个问题历来都有争议。184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威夫特诉泰森(SwiftV.Tyson)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存在联邦普通法,并且其地位高于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的原则。但经过一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又在1938年的一个判决中,了1842年的判例,认为联邦权力只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联邦一级不存在制定法以外的普通法。联邦法院除适用联邦宪法和国会的立法以外,应适用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

现在。美国联邦一级没有普通法罪,对此已没有任何争论。假如美国国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这就肯定不是联邦一级的犯罪。美国国会还规定,联邦刑事法律适用于位于各个州内的联邦飞地、联邦领地的岛屿(例如军营、海军基地、国家公园)。因此,在上述地方也不存在普通法罪。在美国,除联邦一级外,还有大约20个州通过法律明确废除普通法罪,或者通过制定刑法典来默示废除普通法罪,其他的州则保留着普通法罪。已经废除普通法罪的州仍然有一揽子的刑事法律,几乎足以包括各种普通法轻罪。而且,废除普通法罪的州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经常使用普通法的词汇,在法官的案例报告中则必须使用普通法定义。同时,已经废除普通法罪的州,一般不废除普通法罪中的免则理由,例如自卫、精神错乱、未成年人、胁迫和紧急避险。在尚保留普通法罪的州里,普通法犯罪主要包括:(1)共谋;(2)犯罪未遂;(3)在公共场合散布下流的污秽语言;(4)教唆犯罪;(5)在地下室(或酒窖)的火炉里焚烧物体;(6)拥有的房屋;(7)蓄意杀死马匹;(8)渎神;(9)过失致犯人逃跑;(10)在病人附近开枪;(11)公开醉酒;(12)攻击廉洁选举;(13)诽谤;(14)粗俗的叫骂;(15)猥亵(侵犯他人身体);(16)渎职重罪;(17)制造公害;(18)窃听;(19)个人违反国际法。这些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普通法犯罪。

普法论文例3

(2)临床病例涉及内容广,如颈部、乳腺、腹部等部位,不同部分独立性较强,但在水电酸碱平衡失调、器官功能不全、术前术后处理等方面有共性;

(3)教学和临床脱轨,教材各章节编排缺乏有机联系,学生最初接触时会感到难度较大,从而对普通外科专科知识的学习产生畏惧心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为下一步临床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2、PBL在普通外科学教学中的实施

带教老师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病例,在授课前一周发给学生,要求从病因、机制、临床诊断、治疗与预防等方面去思考。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利用学校图书馆书籍资料、数据库和网络资源,查询相关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解答问题。最后由授课教师对内容进行点评,有针对性地讲解存在的共性问题,总结出需掌握的知识点,进一步强化本次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习要点。课程结束后进行测试,包括基础知识、病例分析等。具体选择病例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1)选取普通外科的常见和多发病例;

(2)病例设计不能太过复杂,学生运用已学知识能够基本诊断;

(3)每一个病例尽量向学生指明可供参考的书目,避免学生查阅资料太困难而逐渐失去兴趣和信心。例如急性胰腺炎和肠梗阻是普外科教学的重点,是较为合适PBL教学的病案。

3、PBL应用于普通外科学教学中的优势

(1)学生通过独立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学生获取、甄选、评价信息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2)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必须提前准备病例资料,阅读大量文献,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促进了教师对本专业医学知识的复习和再提高;

(3)同时通过与学生间的教学互动锻炼了交际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概括总结能力。

4、PBL应用于普通外科学教学中的问题

(1)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对PBL教学法不适应,过分依赖教师最后的学结而不主动参与学习;

(2)PBL教学法中教师的工作量较传统教学法大,花费时间多;

(3)欠缺能够胜任PBL教学的老师。

普法论文例4

一是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农业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新局面。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要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年度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天。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六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水平和宣传演讲水平。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普法论文例5

新中国成立之后,接连颁布了多项推广普通话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得各级学校、教师都逐步重视普通话教学。为提高全国普通话水平,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开设了专门的普通话教学课程,中小学也纷纷推出不同的的普通话教学方法,可谓异彩纷呈。而对于处于大学生与小学生之间的中学生来说,学习普通话也是刻不容缓的。由于多数中学并未开设专门的普通话教学课程,那么普通话教学这一重担就落在了中学语文教师的肩上。众所周知,目前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的教师仍然采用方言或者并不十分规范的普通话进行教学,使得从小学升入中学的学生在普通话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提高中学语文的普通话教学水平。

中学教育是小学教育与大学教育之间重要的一个环节,可谓在每一个人的学生生涯中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那么中学教师的教学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今国家大力提倡普通话,各个行业对于员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普通话素质愈来愈重视。毫不夸张的说,普通话现在已经成为一个优秀的学生、优秀的社会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使得中学生的普通话素质得以提升,完善了自身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其日后的工作与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汉语在国际上地位,扩大影响范围,为中华名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学普通话教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目前的中学普通话教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普通话教学水平的提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只有找出问题的根本源头所在,分清问题的主次,才能有的放矢,重点解决。目前中学普通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学生和教师两方面。

(一)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学生在普通话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言问题。这在刚从农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身上较为明显,同时也是学生学习中比较重要的问题。他们本身因为受地域方言的影响,普通话并不规范,甚至于“南腔北调”,说话时带有浓郁的方言。第二是自身受过良好普通话教育的同学,他们对普通话学习存在轻视心理。有些学生会因为自己普通话素质较高,从而扰乱课堂秩序,影响老师授课情绪,破坏学习氛围;第三是由于普通话并不作为专门的考试课程,而且中学生与社会生活的接触有限,因此并不能正视普通话的重要性,认为反正普通话不会计入考试成绩,就敷衍了事,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

(二)教师教学中的问题

教师在普通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部分教师没有受过正规的普通话培训,自身普通话水平不高,自然对于普通话的重视程度不够;其次是大多数教师对普通话教学并不熟练,而且受到传统的“以讲为主”的授课方式的影响,片面的大量灌输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学生的实践活动,因此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一些教师在授课时避重就轻,根据个人喜好,在擅长并喜欢的领域大讲特讲,而将自己陌生的重点一笔带过,使学生主次不分,失去学习兴趣。

二、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方法

成功的教学不仅要考虑到教师的实际素质,还要重视学生的接受情况。只有老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拥有充足的授课经验以及实用的授课方法,学生乐于接受授课内容,主动学习,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中,同样应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只有如此,才能使得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水平实现质的提高,而不至于偏离轨道。那么,在教师授课过程中,使用怎样的授课方法,如何使学生的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找准重点,有的放矢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受到地域方面的影响,各个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发音习惯。在农村表现的尤为明显。这个现实情况就要求中学语文教师应针对当地语音习惯,找准重点出错的地方加强训练。同时也要求了语文教师必须注重对普通话及当地方言的双重掌握,以便于纠正同学们的发音,使之养成良好的发音习惯,正确掌握普通话学习规律。以南阳地区为例:

在南阳当地方言中,经常把“shui”“zui”(“水”“嘴”)读作“shei”“zei”,这是韵母“ui”“ei”不分造成的。那么在当地的教学中,老师就应该把对韵母“ui”“ei”的辨析作为重点来教学。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展示发声器官剖面图、老师示范朗读等方法,强化训练,加强学生记忆能力,同时可以列出相应的字词,如“谁”“背”等来进一步强化辨析,最好让同学们自己动脑筋去想一些有韵母“ei”“ui”的字词,不仅活跃课堂气氛,还能达到良好的记忆效果。

(二)课堂内外教学相结合

我们都知道中学生有着相对较重的课业负担,因此普通话授课课时相对较少,短时间的课堂训练不可能完全实现我们的教学目的。要想使得教学时间与教学效果达到平衡,就需要我们除了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之外,还要注重对课堂以外生活的利用,尽可能的将课堂时间与课外生活相结合,以提高教学质量,巩固教学成果,实现教学目的。

1.课堂教学趣味化。教师在授课时要做到“以生为本”,尽量采取学生感兴趣的授课方法,同时也可以运用多种不同形式的授课方法,活跃课堂气氛。在普通话教授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实践,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多种实践练习方式。例如提问某位同学朗读、要求大家一起朗读、教师示范正确朗读方法、挑选优秀学生带领大家朗读等都是不错的方法。教师也可以在实践中自行总结其他方法,只要围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达到课堂教学趣味化,学生良好掌握教学内容的目的即可。

2.理论知识教学与实践能力教学相结合。普通话这门课程对于中学生来说,是实践重于理论,但是适当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教师针对学生的兴趣,讲解部分较为基础的理论知识,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而学生掌握了相应的理论知识,在实践过程中也会更加得心应手,很容易就能熟练掌握普通话这一技能,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实行“以优带差”的教学方法,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将普通话学习在班级范围内全面展开。首先要发现并重点培养一部分学生,这些学生应具备以下素质:自身有良好的普通话修养,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对班级及同学有责任心,乐于助人,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对这些学生重点培育之后,每人分派几位普通话基础较差的同学,以优带差,促进班级普通话水平全面平衡发展。同时对于表现比较突出或者进步较大的同学,教师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轮流对其进行辅导等。

教师还应该充分利用好课堂外的时间。如教师可以发动学生组织并积极参与以普通话为主题的活动,设立奖项,使活动具有良性竞争意义,激发学生兴趣,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这不仅有利于普通话教学效果的巩固,同时也锻炼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普通话教学日常生活化

语言的学习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要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训练。循序渐进,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样,作为现代汉语的推广语言,普通话口语的教学也是一项长期的内容,需要教师与学生长期的配合。作为一门实践重于理论的学科,短短的课堂教学对于普通话发音习惯及语言能力的养成无异于杯水车薪。要想真正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把课堂教学“搬”到日常生活中去,做到普通话教学日常化,使每一位同学、每时每刻都说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

(一)每节课都用普通话

要做到每时每刻说普通话,首先要在课堂上下功夫。很多学生只是在语文课堂上或者回答问题时使用普通话,觉得在其他课堂上使用普通话会显得很奇怪或者是很不好意思。这是因为学生心里存在着一定的自卑因素,不敢承认自己。这就需要教师鼓励学生在每个课堂上都大胆使用普通话,同时还要做好引导,使学生不仅回答问题、讨论问题时使用普通话,要让他们在课堂之后,课间十分钟也使用普通话与同学、老师进行交流。

(二)在日常交往中使用普通话

部分学生由于害羞或者生活在方言区等缘故,在课堂上使用普通话而在离开课堂之后就使用方言。这时候就需要老师引导并鼓励这些同学们敢说、常说,抓住一切可以练习的机会说普通话,用普通话与父母、同学、朋友进行交流,真正做到普通话教学日常化。

(三)营造合适的普通话语言环境

鼓励并引导每一位同学使用普通话,需要营造良好的校园普通话学习环境。真正建立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有助于规范口语化练习,培养学生语感,让每一个同学都具备较高的普通话素质。这也正是普通话教学日常化的目的所在。

中学普通话教学在每一位中学生的人生历程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学教师有责任、有义务提高普通话教学水平。这是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重要体现。同时,中学语文普通话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为普通话的推广起到了推动作用,对中华优秀文化的对外传播也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童玮.高校普通话课程教学的提高[J].《剑南文学》.2012(08).

普法论文例6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普法论文例7

2研究结果与分析

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观察法这四种方法对我国普通高校排球的教学方法进行梳理、记录、总结、分析,最终得出我国普通高校排球教学方法主要有传统技能教学方法、目标教学法、分层教学法、比赛教学法、合作互助教学法、学导式多位多球教学法。

2.1传统技能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讲解—示范—练习”的体育教学模式,学习的内容主要是考试内容,以技评和达标为目的,以简单有效的方法教授学生排球技能,收到了较好的技能教学效果,主要是针对应试教育,服务于应试教育。然而此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不能全面发展学生的身心,忽略了对排球基本知识、健身理念的传授,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健身意识,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排球兴趣,更不利于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和培养。

2.2目标教学法

目标教学是由文化课教学领域引入,主要以教育目标分类学、掌握学习策略和教学评价为指导,以现代教育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创造性地将文化课领域的教学引入体育教学领域。通过设立目标、分析具体情况、实施教学计划、评价教学效果这四个环节循环往复以致最终实现既定目标,然后继续下一阶段的学习,激励学生一步一步地实现更高的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逐步地提高学生的能力。

2.3分层教学法

分层教学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景学习理论、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社会互赖理论、内在动机激发理论这四种。分层次合作教学法以教学目标为指导,以学生身体素质、个体差异、心里特征为依据,针对不同水平的个体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收集学生信息,通过信息的反馈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个别指导,以不同层次内学生互惠合作学习为主要手段的一种教学方法。

2.4比赛教学法

比赛教学法是根据一定的强度和统一的规则在一定的竞争条件下来完成教学实践的学习方法。比赛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主体地位,通过对体育知识技能的有目的选择和设计,通过比赛的方式让学生领会正确的技术动作并在大脑皮层产生正确技术动作的痕迹,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动机和积极性。一方面满足了学生竞争和求胜的心理;另一方面激发了学生思维的积极性,加快了学生掌握动作技能的进,同时培养了团结合作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排球的兴趣和动机。

2.5合作互助教学法

合作互助教学法主要是培养学生体育学习的兴趣和爱好,以合作小组为基本的组织形式、异质分组为主要方式,利用学习者之间的动态交流产生互动,激发练习者相互探讨、相互指导,从而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合作互助教学方法能够改善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智力和非智力的发展,其中师生角色和教学形式区别于其他教学方法的两个最重要的特征。

2.6学导式多位多球教学法

学导式多位多球教学法是指在球场上标志点的可控范围内,对站位点、送球点、击球点和落球点进行多球高密度的反复练习中融入学导式教学思想,在教师的引导和指导下,学生进行自学、自练、相互评判的一种体育教学方法。学导式多位多球教学法激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去探讨、去发现、去解决各种问题,变被动为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其求知的欲望,更好地带动学生学习的欲望,提高了学生社会交往和积极思维的能力。

2.7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主要是从心理上引导学生积极思维,主动探求在技能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思考的基础上进行练习,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进行思考,然后再结合自己的实践进行积极地思考,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提示,但是以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为基础,从而使得学生更快地掌握知识和技能。

普法论文例8

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普法论文例9

创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以满足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措施上,以指导工作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上,以贴近实际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摒弃教条式、纯理论性的宣讲;在宣传教育的指导上,需要承认和重视宣传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的成效上,坚持以掌握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养成保密习惯为原则。

二是要树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其效果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延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宣传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必须立足于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素质现状的准确评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宣传规划,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等要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相适应,才能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必须随着保密工作形势的发展而进步。同时,要与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立足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法治文明进行协调发展,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四是要树立发挥部门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观念。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仅靠保密工作部门专职保密法制宣传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各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久的保密法制宣传。另外,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如法学专家队伍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报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是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事半功倍的重要途径。

整合资源

保密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应是一种互动的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保密普法对象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命攸关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科学整合资源,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

一是创新教育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作用,巩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并充分利用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采取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二是重视日常宣传。一方面利用报告会、纪念日等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营造氛围;另一方面,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这一工作重在平时、点滴渗透、潜移默化的特点,只有重视日常宣传教育,才能实现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制观念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

三是注重法治实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仅靠说教、灌输俨培育方方面面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观念是不够的,尖注重让大家在工作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一次良好的保密工作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为此,要重视“观念更新”和“知识升级”,加大保密专兼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指导力度。同时,要统筹培训规划,认真研究保密专兼职干部在各阶段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补充和更新知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是突出有重点的教育。保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密知识、责任、义务不应被神秘化,应该面向社会宣传。面向社会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但某些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保密专兼职干部、人员等,或因其在推进保密工作中的作用,或因其在保密岗位工作的意义,或因其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自然现象、迫切需求,而成为特定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在面向社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对象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健全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推进机制必须覆盖保密法制宣传全过程,包括预测机制,主要是指对广大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掌握、评估和分析等;如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为组织实施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摸清底数,奠定基础。决策机制,主要指制定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意见等,明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措施手段、资源保障等,这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执行保障机制,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对法制宣传决策的贯彻执行,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必要、适时的引导及经费保障等。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机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协调有效的职能作用机制,是协调各方作用、提高宣传效果的保障。建立职能作用机制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开展好荼,保证宣传的方向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资源配置,避免资源重复、浪费,防止和减少宣传教育的真空和死角;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超级秘书网

普法论文例10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这一概念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归根到底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的要求。(1)

自1986年开始,我国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已经经历了“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过程。近20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四五规划”将于今年年底结束,我党又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文章从我国的全民普法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以及实践形式和应该解决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一些论述,仅供参酌。

一、全民普法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2)

总书记在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特征。即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在这里得到保障和实现的社会、是一个充满诚信和友爱的社会、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一个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公正、诚信、活力、有序”是它的五大特征。

(一)、全民普法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沿性、基础性工作。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全民普法教育的前沿性、基础性作用

1、从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历史过程。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崇尚法治的社会,但是要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很不均衡的国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全力以赴地搞好“全民普法教育”这个前沿性、基础性工作,促使其发挥作用。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等,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从和谐社会的“公正”特征来看。“公正”,公平、正义或公正、平等。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承担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等(或公平和正义)。今天的中国更需要公正与平等。公正与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公正与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资本主义社会有公正与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当有公正与平等。没有公正与平等的社会是非常危险的社会,没有公正与平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不是社会主义。(3)中国民间有句俗话说:“一碗水要端平。”这句俗话说明在中国民间普遍存在公正与平等的理念和思想。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要端平中国这碗水,就必须致力于“全民开展普法教育”,必须引导全体民众树立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说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说到我国的“法制”。从根本上讲,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和实施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还有差距。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客观内在要求。要做到这一点,要做的事情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学法、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掌握法律武器,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参加国家管理,依法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我们的法制教育必须同时也是民主的教育,是启发民主意识,传授民主知识的教育,而决不仅仅是守法的教育。(4)所以,要不断启发和鼓励人民群众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关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制教育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反映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利。从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以营造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形成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3、从和谐社会的“诚信”特征来看。我国《民法通则》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提到和谐社会的“诚信”就必须联系法律来看。其实,和谐社会的这个“诚信”原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原则,它所包含和反映的精神实质就是法律的精神实质。要“诚信”,就必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经过20年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我国人民普遍接受了一次最广泛、最深入的法制观念启蒙教育,法律知识得到空前的传播与普及。广大人民群众开始懂得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在普法教育中尝到了甜头,能够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学法、懂法、用法的过程中开始了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探索,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促进了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格局的形成。

4、从和谐社会的“活力”特征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活力,集中表现在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把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意义十分深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全社会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从这里看,仍然需要我们进行不懈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

5、从和谐社会的“有序”特征来看。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这里的“章”,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等等。政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权力授受和权力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符合民主程序,权力监督制约完备有效。经济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企业、市场、政府的功能定位正确,行为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思想文化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在正确处理指导思想一元化和思想文化发展多样性的关系上。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坚持共同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前提下的个人自由。(5)从这里来看,要“有序和谐”,仍然需要全体民众的依“章”办事、依“章”发展,继续需要我们致力于“全民普法教育”。

(二)全民普法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要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一是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二是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育就必须要先行。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四是我们的机关干部和广大民众也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必须自觉自愿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拥护,法制宣传教育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法制宣传教育必然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民普法教育的实践形式和应该解决的问题

我国全民普法教育《四五规划》,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宣传教育途径。如在《方法和步骤》方法第5项里规定:“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要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影视和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要让全民普法教育广泛开展起来,深入人心、取得实效,就必须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

从普法形式来看,那些直观形象、生动活泼,可听、可读、可视性强,质量高的普法形式容易被老百姓接受。比如在坚持法律三下乡,法律进社区等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是采取分类施教的方法增强普法的效果。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形式实施普法。在校园,应该支持和鼓励学生编排法制课本剧,寓法于乐。在工厂从工友打官司或涉法经历中高度凝练编成小品等艺术形式进行表演,以法明理。在农村通过身边人的涉法故事编成戏剧进行表演,使受众在艺术的氛围内接受教育。

第二是利用媒体扩大普法覆盖面,把普法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同时也要加强新闻工作者的学法用法工作,提高采编质量。让那些类似“检察院院长”的法盲笑话从此消失。

第三是采用法制影视、法制图片、法制文艺巡演、正反典型现身说法等形式,变枯燥难懂的法律条文为通俗易懂。

第四是采取法律知识竞赛、有奖征文、有奖问答等形式增强群众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

第五是建立普法讲师团和编写法律通俗读物,利用专门的法律人才进行普法,提高普法的质量。

第六是采取学训、培训、讲座等方法保证学法时间、内容和效果的落实。

普法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使普法工作法制化。根据普法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十分有必要就这项工作立法,使这项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规范运作。二是机构人员应规范化。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现在已经开展了近二十年,但普法部门还是临时机构,不利于普法队伍的长远建设和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建议把普法部门设为常设机构。三是在物资经费上应有保障,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将其纳入预算,逐步提高普法经费的标准,确保所需经费到位。四是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广纳贤才,充实普法宣传队伍。同时加强和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联系和配合,利用文艺人才为普法教育做贡献。五是要进一步健全普法制度。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问责制,每年由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对各职能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讲评,实施奖罚。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检查评比,按综合治理的要求实施奖罚。真正使普法工作有组织领导,有部门实施,有检查落实,有激励机制,持续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发表于《人民日报》2004年10月8日。

(2)田成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形成》,发表于成有论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