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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调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4-24 10:34:09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地税、审计、监察、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社会保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材料。

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清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规定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或者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五)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

(七)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八)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七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调查、检查:

(一)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鉴定;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与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如实记录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执法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在调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四)查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五)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六)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举报进行查处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

(七)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过程中,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过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根据稽核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以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二)通过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

(三)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骗取行为不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20xx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后,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领取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领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但还没有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批评教育,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泄露举报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稽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系统。

第十八条 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转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和受益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定点药店、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社保基金运作原则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2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维护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执纪审查调查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6月以来,岚皋县纪委监委对2016年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情况,处分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情况,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的任用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情况,特别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重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

检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进行,一查处分决定的签收情况,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单位宣布执行处分情况,看有无《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三查处分决定是否装入组织、人事档案,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是否作了相应变动;四查单位一次性奖金发放清单,看受处分人员是否按要求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通过查阅组织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考核资料,发现组织人社部门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6名党员干部职务职级未按规定时限重新明确,工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及时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关建议,导致组织人社部门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变动时打了折扣等问题。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明确整改时限,并就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分工、执行标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研讨,拟定了《岚皋县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审定稿》,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职责。建立处分决定告知报告制度,在送处分决定的同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据悉,目前该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对2名应当降低岗位等级的干部重新确定了职务和工资待遇,对4名应当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时扣发了退休费。对2016年以来受到重处分未执行到位的人员,严格按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扣回多发工资待遇。对2017年以来受到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督促执行到位。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3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维护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执纪审查调查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6月以来,岚皋县纪委监委对2016年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情况,处分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情况,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的任用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情况,特别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重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

检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进行,一查处分决定的签收情况,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单位宣布执行处分情况,看有无《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三查处分决定是否装入组织、人事档案,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是否作了相应变动;四查单位一次性奖金发放清单,看受处分人员是否按要求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通过查阅组织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考核资料,发现组织人社部门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6名党员干部职务职级未按规定时限重新明确,工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及时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关建议,导致组织人社部门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变动时打了折扣等问题。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明确整改时限,并就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分工、执行标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研讨,拟定了《岚皋县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审定稿》,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职责。建立处分决定告知报告制度,在送处分决定的同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据悉,目前该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对2名应当降低岗位等级的干部重新确定了职务和工资待遇,对4名应当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时扣发了退休费。对2016年以来受到重处分未执行到位的人员,严格按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扣回多发工资待遇。对2017年以来受到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督促执行到位。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4

对以年龄划线,说法其实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员建议,为减少改革阻力,可将更 多人划为制度的“老人”,如以 45 岁来划线。还有人说,可从改革时起,之后 入职的按新办法,在职的将年龄折算成缴费年龄。

对外经贸大学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孙守纪认为, 对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 份,相关待遇“一刀切”的担忧,不用过于紧张。他指出,事实上,不少涉老待 遇的遗留问题, 正是由于当年政策出台时,因退休时间前后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 不同,“未来应该不会这样”。

孙守纪认为,未来或将根据工龄进行改革,“如以工作 30 年为标准,超过的按 原制度, 有利于减少阻力。

年龄小、 工作时间短的还有较长时间, 可建立职业 年 金制”。他指出,为避免新政策导致退休待遇降低情况,国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 政策,对改革时仍在职的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机关事业单位退人员养老金上调 自 2005 年开始, 我国每年都要调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国 31 个省区市 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北京每月人平均养 老金水平达到 3050 元排在首位。

31 个省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一般采取普遍 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

以湖南省为例, 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 金 110 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2 元。适当倾斜,年 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 50 元;年满 80 周岁的退休人 员, 每月增加 70 元。

在调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国务院要求,上调幅度均为 10%左右。以河南省为 例,2013 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 1764 元,2014 年调整后月人均增加 176 元,增幅约为 10%。

2016 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约 6.5%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按 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 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根据预算报告,这一调整是基于统筹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涨幅等因 素。2016 年我国将努力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在职和退休人员待 遇 水平协调增长;还将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 易懂的收付制度,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预算报告提出,2016 年,我国还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职工基础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_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待遇调整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待遇调整事业单位改革:今年以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经过 3 个月的努力,为市 直 133 个参保单位、 2952 位市直离退休人员调整了养老金待遇, 补发放养老金 1200 万余元。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5

报告名称: 2000年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薪资调查报告 调查地点: 北京 调查时间: 2000年 样本量: 30 被访者: 外商投资企业 调查机构: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 报告来源: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 报告内容: 一般职员的月薪在2500至6000元,主管、主任、督导的月薪为4000至1万元,经理的月薪为5500至1.5万元,总监的月薪为8000至2.5万元。日前,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对北京的30多家外企作了最新薪酬调查。 调查的职位限于52个通用性职位,如市场、销售、财务、人事、行政、商购、电脑、系统、制造、质量、秘书、翻译等,同时还收集了有关福利政策,如住房、保险、医疗、各种津贴、出差待遇等内容。 关于2000年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薪资情况,根据西三角调查显示:在外企雇员平均年薪上,高科技企业为62653元;工业制造企业为28654元,快速消费品企业为24013元,其中各类企业雇员薪酬占销售收入比例为6.92%。 在调薪制度上,83%的企业每年调薪一次,10%的企业每年调两次;在薪资增幅上,1997年到1998年度增幅为11.4%左右,1998年到1999年度增幅则下调为5.8%左右,1999年到2000年薪资增幅在7.3%左右,预计2000年到2001年度增幅能达到10%,其中高科技企业薪资增幅已连续多年排列第一。 根据西三角的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企业中82%的企业建立了中方账户,分别按员工工资的61%或59%或49%建立,服务项目分别为:劳保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费、住房公积金、工会费。另外,68%的企业为员工建立住房基金,38%的企业有健康保险,55%的企业有雇员娱乐,69%的企业有女职工生育费,56%的企业有交通补贴,32%的企业有食品补贴。 在解决员工住房方面:82%的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其它解决员工住房途径依次为:企业把住房货币化,在工资中包含;企业自建或购买商品房,按房管部门的成本价售给员工,员工享有部分产权;企业按期发放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不解决住房;企业自建或购买商品房产权属于企业,无偿或低租分配给员工居住,离开公司时要求退还。 在员工享受公司的住房待遇是否与公司有承诺的问题上,17%的企业与员工无承诺;83%的企业与员工有以下两种形式的承诺:一是员工与公司签订住房合同,房产证由企业保存,若员工离职,应交回住房;二是若员工不能履行有关协议(承诺),收回(退还)住房。 在培训费的投入上,75%的外企每年的培训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1%-5%。其中内训预算每人每年平均为1930元,内训时间为每年8.85天,外训预算为每年1650元,外训时间为每年5.2天。该调查报告中显

示,培训费较上一个财政年度稳中有升,高科技企业在人均培训费和时间付出上均排第一,从中可看出各企业越来越重视培训。 在奖金方面,一般公司都实行年底双薪。70%以上的公司发放销售奖,其中32%的公司销售奖每年发放一次,9%的企业每年发放两次,50%的企业每月发放一次。 在福利待遇方面,除政府规定的丧假、产假、婚假、病假、探亲假以及陪产假外,各公司基本上都还自己规定有一些假期,如年假、轮班、培训,而且大多公司都有带薪休假的政策。在各类津贴中,一般公司还提供工作午餐补助,有些公司在节日期间还发放节日费。在留任优秀员工的措施方面,几乎所有公司都提供海外培训,其它方式还有晋升、提薪、特殊培训、解决住房、提供旅游等措施。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6

    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7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相应职责:

(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本辖区居民的救助申请受理,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2.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5.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6.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2.对上报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调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抽查,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6.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三)县(区)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2.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5.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6.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及时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参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救助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接受群众监督。救助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监督。

第七条社会救助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一)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

(四)、优亲厚友,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救助不能落实或救助金流失的。

(八)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十)向救助对象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十一)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二)、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

(十三)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金的。

(十四),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十五)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执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

(十六)在救助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

(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

(四)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8

一、精心部署,严密实施

《通知》下发后,xx调查队党组迅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全队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队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财务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是具体责任人;纪检监察组要将防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设立、公布“吃空饷”举报电话,强化责任追究;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人员管理流程,规范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信息台账,及时维护、变更、核销相关手续及信息;办公室、财务科要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吃空饷”等问题发生。

二、自查自纠情况

xx调查队最新核定编制22个,现在职在岗20人。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吃空饷”问题。

三、主要举措

一是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是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是严格离岗人员管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以制度管人。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组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制度,出现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自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上报总队人事教育处,按政策及时停发、核减、核销工资待遇;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将办理的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编制变化等情况及时在全队通报;实行举报查处制度,长期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面向社会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认真及时进行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实行定期自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本单位在职在册人员工资花名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双重追责,既追究“吃空饷”当事人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9

一、精心部署,严密实施

《通知》下发后,xx调查队党组迅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全队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队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财务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是具体责任人;纪检监察组要将防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设立、公布“吃空饷”举报电话,强化责任追究;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人员管理流程,规范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信息台账,及时维护、变更、核销相关手续及信息;办公室、财务科要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吃空饷”等问题发生。

二、自查自纠情况

xx调查队最新核定编制22个,现在职在岗20人。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吃空饷”问题。

三、主要举措

一是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是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是严格离岗人员管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以制度管人。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组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制度,出现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自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上报总队人事教育处,按政策及时停发、核减、核销工资待遇;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将办理的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编制变化等情况及时在全队通报;实行举报查处制度,长期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面向社会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认真及时进行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实行定期自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本单位在职在册人员工资花名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双重追责,既追究“吃空饷”当事人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工资待遇调查报告例10

江西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南昌市委主要领导也要求“严肃查处”。在李本红被捕1年多以后,新建县纪委报经县委批准,于7月25日开除了李本红的党籍;生米镇人大依法罢免了李本红“生米镇副镇长”一职。 

南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查明了这一事件前后的主要事实和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 

一、关于反映李本红被羁押后,生米镇党委、镇政府出具公函“营救”,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的问题。调查组查明,李本红被刑事拘留后,其胞兄、时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本校分别打电话给刘国华、周应洪,要求生米镇出具李本红工作表现的证明材料,供办案单位参考。经刘国华、周应洪同意,生米镇出具了《关于李本红的工作表现》证明材料,交给李本红的妻子万小凤,后被万小凤四处散发。 

二、关于反映李本红羁押期间仍领工资的问题。调查组查明,2002年6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将逮捕李本红的《对被捕人员家属或单位通知书》送达生米镇。但镇党委书记刘国华、镇长周应洪知道后,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作出停发李本红工资的决定。自2002年7月至2003年5月,生米镇仍然按原工资标准造表,给李本红发放工资。今年6月25日下午,县纪委与镇里派员追缴了李本红被捕后领取的工资7000元。 

三、关于反映李本红被羁押后,生米镇仍任命其为计划生育工作副指挥的问题。调查组查明,2002年6月6日晚,刘国华主持召开生米镇党政联席会,周应洪参加了会议,研究了生米镇夏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布置了有关工作。会议决定,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春季基本一致,适当调整”,却没有对李本红被羁押前所任的生米镇计生工作(夏宇片)副指挥一职进行调整。7月2日,生米镇召开夏季计划生育动员大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镇计划生育服务活动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李本红仍为计生工作(夏宇片)副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