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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2-15 00:00:00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1

多媒体技术使作品的形态更加多样化。数字出版是以多媒体技术为基础的,是将文字、图形、语言、音乐和影视动画等各种媒体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可组织、存储和控制多媒体信息的集成环境和交互系统,也称之为电子出版物。1981年,世界第一张CD光盘问世,在音乐唱片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同时,其海量的存储结合多媒体技术用于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的存储发展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多媒体技术拓展了人们的视野及获取知识的途径,将人类思想的表现形式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随着内容资源在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网络出版活动中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作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过程,首先是将非数字化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动画、影视)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成数字作品,或在计算机上直接以数字格式创作多媒体制品、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二是提供这些已完成了数字化处理的作品与互联网连接,使作品由个人计算机传送到互联网上,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数字化作品进行使用。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对作品的复制,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复制权可以调整这些行为。为了解决新技术给法律执行带来的问题,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以解决网络出版中的版权问题。近期,出台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就是针对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技术链接行为做出的行政规范。

著作权法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有一些基本的概念应在实践中逐步明确,比如,在版权法律规定的“作品”概念中,并没有“电子出版物”(或多媒体)类别,以至谈到有关的版权保护与版权合同时,难以做出细化的规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看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独创既有内容的要求也包括技术表现的方式,技术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一种“独创”,与内容是密切联系的。目前,电子出版物有三种类型,一类是数字化作品,主要体现在从纸介质、平面作品制作为“立体”式的多媒体作品,其中有些是具有独创的作品;二是数据库,以主题类信息收集、整理并辅之以技术手段的信息链,形成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三是互动式作品,即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内容从单项的、线状的信息,变为多项的、网状的结构,操作行为也变为互动式交流。主要形式是网络游戏。

多媒体作品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因为计算机并不是在不同介质、不同“作品”之间转换,而是阅读一部有独创的形式、构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不可能对每一件新技术诞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但随着版权制度的深入,司法实践逐步完善,以及电子出版物质量的提高,电子出版物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将受到保护。

二、数字出版的版权产业链分析

数字出版的发展,与相关产业之间形成的产业链,将带动传统出版与网络出版之间的快速发展与资源整合。从广义看,出版产业的发展包含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制作、传播为基础的;二是内容资源开发和利用形成的产业链,在各个链接点的核心是版权。版权的增值成为企业成功的目标。

以数字出版中发展较快的动漫业为例,如果把中国动漫市场划分为制片市场、播出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的话,那么,制作是基础,播出是龙头,版权(衍生品)增值是保证。可以说,没有版权增值,我国动漫业发展前景是不乐观的。首先看动漫产业链的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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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产业化发展是中国动画业适应市场需求的选择,也是数字技术、资本经营推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动画作品进入网络出版中,其传播途径更加广阔,作品使用的空间更加宽泛。

二是在新的产业格局形成过程中,动画制作将改变小作坊式的运行体制,转向战略性合作和开发,有实力、有品牌的动画企业,是形成产业发展的核心骨干。

三是动画从传统媒体融入新兴数字时代,创作跨度大,形式多样,形成投资多样化、版权多主体的节目交易市场,动画业的合作及开发将成为版权市场的新变化。

四是动画作品和卡通形象品牌充满了商机,动画衍生产品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数字出版离不开影视作品。作为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智能、高投入、高产出的产业,对于带动相关文化产业如出版业、电视业、音像业、旅游业、玩具业等的发展具有拉动作用,从而成为部分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版权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是新兴的产业形态,我们称之为“流动、开放的金色链条”。数字出版产业,将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产业链,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三、数字出版中的版权贸易

过去,图书、电影、音乐由出版商决定如何出版,以何种形式出版;到了数字时代,则由消费者决定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方式获得和欣赏作品。音乐、动画已经出现网络时代,比如,网络音乐。音乐作品的传播把网络作为一种传输渠道,它比传统渠道传送有更大的优势。一个音乐作品,它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以适应不同的终端,比如手机铃声、彩铃、MP3下载。网络作为一种传播介质,能够以丰富多彩的方式下载内容,比传统方式受到更大的欢迎。

网络时代出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重心转移,使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权利保护与作品传播利益平衡中,消费者的能力逐步加强。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数字出版中个性化服务占重要的位置,在未来的发展中必然带来版权贸易的繁盛。

建立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全过程的版权交易平台。首先,建立版权交易平台,通过对平台管理,建立起版权综合服务体系,包括登记、、展示、拍卖等信息系统管理,针对不同作品特点和版权需求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其次,推动版权衍生品市场的开发,实现多种载体形式、多种操作模式共存的版权交易活动。目前,最有可能进行产业链运作的是音像、动画、影视、网络游戏市场。通过衍生品市场开发,把握产业运作规律,开发新的市场空间。

以信息化建设推动版权贸易开展。建立版权交易平台,要整合出版资源,最关键的是这些资源能够产生交易,扩大产业链中版权增值空间。在新的市场环境中,版权交易平台是通过合理分工、权利明确、规范操作来确立版权市场规则,这是版权推动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由于市场信息不畅通,真正意义上的作品衍生市场还没有形成,使产业发生“断链”。

版权信息建设,还包括与创作者、权利人建立广泛地联系。一些文化室从图书转为直接与作者建立信息网,在作品创作与出版之间形成互补关系。数字出版的发展,使版权经营者既是实体操作者,又能够把各种功能的、不同领域的合作者吸引过来,共同组成一个项目团队,开发新的交易市场,形成版权交易的新模式。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71-02

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的数字出版市场的发展。图书也从传统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走向数字图书,现如今数字图书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相应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相对落后,并且缺乏有效的数字版权的保护措施都使得我国的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没有得到重视,仍然出现一些关于版权的法律纠纷,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应用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当前出版社数字版权的问题和版权交易,能有效保护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的权益。

一、交易成本理论和数字图书版权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特点

交易成本是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用来谈判和经常洗契约的所有需要的费用。交易成本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依据交易费用节约这个主题,提出的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交易成本理论通过把资源结合起来,能够形成像企业这样的组织,从而减少在市场中投入的一些交易成本。

交易的主要特征包括: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指的是所投资的产品本身不具有市场流通性,可能有成本难以收回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的发生,这种机率是不确定的;交易的频率――指的是交易的管理成本和议价成本都是和交易的频率成正比关系的。

(二)数字图书的特点

数字图书是一种新兴的书籍,它必须通过电子设备用屏幕显示出来,并且具有图文、声音并茂的优质特点,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商业价值。与传统的纸质书籍相比,它规模大、便于使用并且没有时空限制,还方便读者进行信息检索,可以在更小的空间容纳更多的内容,降低成本的同时丰富了内容,并且更具有系统性。数字图书的这些特点都能有效的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极大方便了读者,还能让不同的读者在同一时间阅读同样的资源。

(二)数字图书版权交易的特点

版权贸易就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那么数字图书的版权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即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数字图书版权在交易过程中,国家法定许可的交易有:只有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不适用;其他机构使用的必须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其目的都是盈利;其他人使用版权人的数字图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为了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版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授权;当版权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三)交易成本理论下的数字图书版权交易

从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来看。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就不具备市场流通性,数字技术也使得要表达的内容不再局限于有形的媒介之中,这样就会使得传统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在数字图书的版权应用中很难应用。

出现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促使了数字图书版权的保护需求有所降低。数字图书版权中,交易成本泛指的是促成交易发生从而产生的成本,在数字图书的交易过程中就很难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列举。那么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会产生几个成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等成本,这些都是在交易成本理论情况下进行相关决策和授权所必须要考虑的成本。在往细节方面考虑,搜索信息成本主要指的为数字图书版权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在找到合适对象后,交易双方还需要为达成交易进行议价、协商、谈判、决策产生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之后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易时,还需要签订契约,并为了防止双方中的一方会因为投机主义产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必须要进行互相监督。

二、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图书与传统出版社图书相比较,只需要复制粘贴即可实现盗版现象,更加容易,这也造成了数字图书的版权更加难以维护,网络和高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出版社进人数字出版领域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对于数字图书中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相关的一些法规没有跟上时代潮流,实际中数字图书的著作权的使用也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一些出版人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把自己撰写的文章放在个人主页上,这种模糊的商业行为也很难断定版权问题。在著作授权模式方面来看,传统的授权形式是和图书的著作者之间签订许可合同来获得授权,但是这种方式交易成本高,效率也不高。而对数字图书版权来说,著作授权的模式则较之传统方法更加模糊,因此会经常引起一些在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出现纷争、打官司等现象。

(三)没有一个良好的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机制,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在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版权保护法只是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了保护,并没有针对相应的数据库中内容和核心思想进行保护,没有把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从表达形式顺利延展到保护内容之中。除此之外,数字图书版权的数据库中经常会有信息、数据等雷同数据库出现,无法完全对数据库的权利进行保护。

三、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下数字图书著作权的交易的研究

交易成本理论下的交易成本的来源有多个方面。就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之间的交易来看,其交易成本中的有限理性,就是对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参与者,由于身心、智能和情绪等方面的因素,在追求各自的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限制,比如说没有达到自身所希望的最大化利益。投机主义这种现象,是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够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尔虞我诈的手法,这之中就会不自觉的产生对交易对方的不信任和怀疑,严重影响了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效率,并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在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等不可预期的因素的产生,这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会在无形中增加了著作权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成本,增加了交易的难度系数。还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产生的机会主义,只有市场的先占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获得最大利益,这样就会产生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对象减少,并且市场被少数人持有出现小范围的垄断现象,市场运作法则失灵。如若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双方没有足够的相互信任,就没法在让人愉悦的环境下实现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过程,白白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并增加交易成本。针对上述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再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必须应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分析。

针对数字图书的合理使用范围的问题,也要适当放宽其范围,这样才能让人类知识的精华通过传播实现,这不仅不违背保护数字图书的版权权利利益,还能在无形之中保护只是拥有者的切身利益。从侧面反映了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求贤若渴的态度,也响应了了国家“383”方案――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通过重大案件判例树立司法权威。具体来说,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内容,对教科书或者新闻等公益性和科普性的出版物来说,可以无条件的进行数字转化,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升整体的全国人民的素质,为实现国富民强打好坚实的基础。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据2014年7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比2012年增长31.25%,高达2540.35亿元人民币[1]。其中,数字化期刊实现逐年平稳增长,我国绝大部分学术期刊也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传播,知网(CNKI)、万方、维普、龙源等大型期刊数据库都是实现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有效平台。与此同时,数字化阅读已经成为科研人员进行创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传播不仅仅在学术期刊的出版与传播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同时也引发了在信息时代有关于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热烈争论。毋庸置疑,学术期刊是学术界科研工作人员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传承思想,催生创新,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推动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纸本时代还是数字化时代都是无法忽略的,相较纸本时代,数字化阅读对于阅读者更凸显方便快捷,科研人员能够通过特定搜索引擎在数据库中准确查找所需的学术资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数字化传播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倡导资源共享的自媒体时代,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电子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并实现一定程度内的学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

1996年,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书进入公众视野,数字化生存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新理念,此书被誉为“20世纪信息技术及理念发展的圣经”[2]。数字化传播亦可称之为网络传播,是伴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1997年,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光盘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的建成以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正式启动,在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之后,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的进度。当前,几乎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除了传统的传播途径外,都加入了数字化传播的行列中。这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

二、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遭遇版权保护瓶颈

追根溯源,版权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术语,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因此版权和著作权都是舶来品,如今,二者之间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步缩小,这也是两大法系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法律领域,并没有严格区分版权和著作权,我国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条文得以体现的。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迄今为止,我国的《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订,但随着学术期刊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公众获取和传播资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在数字化期刊版权保护方面遭遇瓶颈,现有的为适应网络环境指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一)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体设定

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正规载体是学术期刊数据库,这里并不涉及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百度文库、豆丁网、道客巴巴等,他们更容易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学术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三类版权方[3]。其一是单篇学术论文的写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其二是出版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所有”以及第16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对期刊的设计、编排享有一定的演绎作品版权和汇编作品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30条、31条还专门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其三是期刊数据库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对编辑整理的数据库文献资源享有汇编作品版权。

(二)当前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瓶颈

1.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亟须进一步健全

对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复制权的规定上,事实上大量的网络复制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案件完全能够说明对于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护。此外,目前国内三大期刊数据库都是以收费形式运作的,通常是以下载页数作为单位计算来收取用户费用的,但论文创作者却被排除在经济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对于论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还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侵犯版权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

2.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举证更为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各类学术期刊五千多种,实现数字化传播的一半以上,用户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取想要的学术资源。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再次上传至网络进行大范围传播,且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对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传播的是单篇论文而非整本杂志,因此没有太强的法律诉求。而对于论文创作者,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举证着实成为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3.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侵权隐患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不可获取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提供便利,开放存储期刊(OpenAccessJournal,简称OAJ)作为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4]。“付费发表,免费阅读”是OA倡导的一种一个全新的、颠覆性的理念[5]。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发展较好的开放存储期刊平台。目前OA期刊的版权模式主要有三种:版权保留、版权分摊、部分版权转让[6]。由此而知,OA论文的使用也是视具体情况来使用的,并非笼统的全部免费,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三、健全数字化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全社会的尊重版权意识

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市场经济倡导法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激发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的极为重要的激励因素。版权侵权之所以在我国屡禁不止,在数字化时代更是频繁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会缺乏版权意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体公民默认的一种“习惯”。尽管,很多专家用“任重而道远”来形容培养公众版权意识的艰巨性,但唯有全社会尊重版权,整个社会才会进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拥有预设的尊严。

(二)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

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的私利救济方式,欧盟对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7]技术保护措施无非两类,一是控制接触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从理论上讲,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到位,将会大大增强版权保护安全。但防止版权人的权利滥用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著作权法》中版权期限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期限就应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技术措施保护的初衷是保护版权,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关注利益平衡,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网络服务商是数字化期刊侵权中无法绕开的话题,无论是百度文库、新浪爱问共享、豆丁网等知名网络服务商都曾无一例外被曝侵权,用户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文献资料广泛传播,而网络服务商不经审核一概准予,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难辞其咎。被社会认可的大型网络服务商尚且如此,其他资质较低的网络服务商为了谋取利益,就更是对用户上传文献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规范其运行机制,国家版权局可加强与网络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合作,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四)确立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著作权问题

收录日期:2013年6月17日

数字图书馆就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为手段,以Internet为平台,向读者提供信息资源的图书馆。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贮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近年来,数字图书馆飞速发展,大有取代传统图书馆之势,但是数字图书馆在强化、拓展、提升传统图书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与权利人之间的版权摩擦时有发生,有关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件也频频见诸于媒体。

一、一些专家、学者状告数字图书馆,认为数字图书馆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陈兴良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刑法学家陈兴良以自己的作品被“超星”数字图书馆擅自使用为由,状告“超星”。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2004年3月,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侵权。郑成思等七人认为,“书生之家”在既未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法院判决“书生之家”败诉,须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

(三)2008年3月以来,先后有近500名硕士、博士更是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和朝阳法庭,称万方数据公司侵犯了他们的硕、博士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该案被称为是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引起了业界广泛重视。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授权完整的近200名作者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剩余的目前授权尚未完整的论文,判万方数据公司支付论文作者一定的赔偿费用,硕士论文2,300元或2,500元,博士论文2,800元或3,200元,总金额预计将超出100万元。

据了解,正是由于著作权问题解决不了,国家图书馆的数字化工程至今搁浅。500名硕士、博士状告万方数据公司侵犯论文著作权案,更是让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据了解,如此大规模的以保护知识产权名目出现的法律诉讼,在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内尚是第一起。

而这一案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一个案例的判决之下,整个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发展都将被推上风口浪尖。在数字图书馆出现之前,权利人和图书馆之间因为著作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常见。这是因为一方面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被大家所认可,图书馆承担着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受条件的限制,即使发生了侵权事件,对于权利人的影响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互联网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之前的宁静。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拥有传统图书馆无法比拟的海量信息,同时具有广阔的传播平台,正是因为这些特点和优势,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可以被读者轻松下载、篡改、甚至盗用。一旦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所受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何既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又在图书馆、权利人、读者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何为知识产权与著作权?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日益拓展的概念,一般包括以下权利: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商业秘密权。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基本侵犯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它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它的含义是: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权和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数字化作品的数字版权也是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是版权(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要弄清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传统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将图书馆收藏的纸质作品数字化过程是一种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它和把一部作品由外文翻译成中文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作品数字化过程只是一种复制行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之后,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只不过被赋予了更新颖的表现方式而已。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根据著作权原理,一部作品如果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话,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传统作品在被数字化的同时,数字技术这种转换虽然包含有转换者的智力劳动,但是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即不具有“独创性”,实际上改变的只是出版物的表现形式与载体形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将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看成是复制行为比较合理,这种观点也成为了目前的国际共识。

(二)原著作者依然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中第二条就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数字化行为的法律界定也更倾向于看作是复制行为,即数字化权属于使用权中的复制权,数字化以后的作品仍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也就是说原著作者依然对这些数字化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数字化作品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图书馆仅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会构成侵权;将馆藏作品数字化,不用于商业用途,限制在图书馆内部或校园师生学习参考使用,使用方式仅限于网上浏览,在技术上保证不会被无限制地传播,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但是,当图书馆把收藏的作品数字化并且提供网上传输、借阅服务之后,问题就出现了。

四、数字图书馆的几种常见侵权现象

(一)原作可以被轻松下载、被篡改,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人身权。

(二)如果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的作品提供网上借阅服务,是不能够将“合理使用”作为法律依据的,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传输,也会影响到传统纸质作品的发行量,最终影响到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和合法利益。理论上来说,在作品数字化之前应该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可是在实际生活之中,真的如此,图书馆将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和经费来开展这项工作,因此该方案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按照商业化运作的数字图书馆,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等等,将数字化作品上网,如果没有得到作者授权许可,显然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即使给付了作者报酬,也构成侵权,侵犯了作者所认可的作品的传播方式。

五、数字图书馆避免侵权的途径

(一)数字图书馆要充分重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这二者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图书馆要利用好它们,解决海量授权问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动。

1、众所周知,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就是在版权人的绝对权利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权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在强调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其权利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方面。国家版权局的《关于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把“法定许可”制延伸到网络空间,为版权保护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来源的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仅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2、“许可使用”,分为“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人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的制度;授权许可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许可使用方式,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著作权中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贸易制度。授权许可手续繁复,工作量浩大,多数学者赞同图书馆采用“法定许可”或者“法定许可”与“授权许可”相结合的方式来获得数字资源的利用权。许多专家认为,为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播,目前应该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给予数字图书馆接受“法定许可”获取信息的权利。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版权人只享有报酬权,不享有禁止权。当然,版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设置“版权保护”的条款,可以通过事先声明取消“法定许可”。一些未作“版权保护”声明的图书,被大家认为是一种“默示许可”,即“你”既然对图书和有关作品持无所谓的态度,图书馆就可以无偿地拿来放到自己的数据库中。虽然该法律地位并未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但目前却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3、与“法定许可”相配套的是应加快建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如果要将某一作品收入数字图书馆,只需与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洽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即可,而不必找到著作权本人,同时将作品的使用费交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存即可。这一组织可以起到至少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监督作品的使用避免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二是作为著作权交易的中介,和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收取费用并向权利人分配。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就通过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尝试网络版税制。他们发行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超星读书卡,持卡者可以在超星图书馆内阅读、下载并打印图书。读书卡的发行主要是用于向版权人支付网络版权使用费。可见,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大大简化作品上网传播的授权手续,“海量许可”不再是困扰,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只是暂时受到影响。目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版权机构已达24家。

(二)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信息无所不包,可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和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对于前者,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对于后者,要经过作者许可才能使用,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机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届时,包括网络法定许可在内的相关问题将会明确。

(三)提升技术防范措施。数字图书馆将电子信息资源划入自己的数据库,并计划提供网上借阅服务和公开传播时,首先要防止盗版活动,除了应用法律武器外,借助高科技手段保护数字版权也是一种有效途径。事实表明,在防不胜防的网络侵权问题面前,光靠法律手段仍显得非常软弱无力,人们逐渐认识到,事前技术措施的预防与事后法律手段的惩处,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够根本、完善地解决问题。网络发展到今天,版权保护技术多种多样,最常用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是DRM。有效的DRM解决方案允许网络数字提供商控制浏览、阅读其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比如超星数字图书馆,读者下载图像格式的图书,不仅只能用超星阅读器阅读,而且最多只能由10台电脑阅读。这样就从技术上保证了下载的电子图书不能被多次复制。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负面影响,但是积极作用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新情况、新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要解决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对传统的《著作权法》进行改革,数字图书馆也要适应新情况的出现,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新的数字化环境,加快自身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缪其浩.图书馆――文化的守望者.上海科学技术文化出版社.

[2]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6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特点交易成本是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用来谈判和经常洗契约的所有需要的费用。交易成本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依据交易费用节约这个主题,提出的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交易成本理论通过把资源结合起来,能够形成像企业这样的组织,从而减少在市场中投入的一些交易成本。交易的主要特征包括: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指的是所投资的产品本身不具有市场流通性,可能有成本难以收回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的发生,这种机率是不确定的;交易的频率———指的是交易的管理成本和议价成本都是和交易的频率成正比关系的。

(二)数字图书的特点数字图书是一种新兴的书籍,它必须通过电子设备用屏幕显示出来,并且具有图文、声音并茂的优质特点,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商业价值。与传统的纸质书籍相比,它规模大、便于使用并且没有时空限制,还方便读者进行信息检索,可以在更小的空间容纳更多的内容,降低成本的同时丰富了内容,并且更具有系统性。数字图书的这些特点都能有效的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极大方便了读者,还能让不同的读者在同一时间阅读同样的资源。

(二)数字图书版权交易的特点版权贸易就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那么数字图书的版权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即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数字图书版权在交易过程中,国家法定许可的交易有:只有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不适用;其他机构使用的必须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其目的都是盈利;其他人使用版权人的数字图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为了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版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授权;当版权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三)交易成本理论下的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从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来看。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就不具备市场流通性,数字技术也使得要表达的内容不再局限于有形的媒介之中,这样就会使得传统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在数字图书的版权应用中很难应用。出现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促使了数字图书版权的保护需求有所降低。数字图书版权中,交易成本泛指的是促成交易发生从而产生的成本,在数字图书的交易过程中就很难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列举。那么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会产生几个成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等成本,这些都是在交易成本理论情况下进行相关决策和授权所必须要考虑的成本。在往细节方面考虑,搜索信息成本主要指的为数字图书版权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在找到合适对象后,交易双方还需要为达成交易进行议价、协商、谈判、决策产生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之后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易时,还需要签订契约,并为了防止双方中的一方会因为投机主义产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必须要进行互相监督。

二、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图书与传统出版社图书相比较,只需要复制粘贴即可实现盗版现象,更加容易,这也造成了数字图书的版权更加难以维护,网络和高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对于数字图书中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相关的一些法规没有跟上时代潮流,实际中数字图书的著作权的使用也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一些出版人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把自己撰写的文章放在个人主页上,这种模糊的商业行为也很难断定版权问题。在著作授权模式方面来看,传统的授权形式是和图书的著作者之间签订许可合同来获得授权,但是这种方式交易成本高,效率也不高。而对数字图书版权来说,著作授权的模式则较之传统方法更加模糊,因此会经常引起一些在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出现纷争、打官司等现象。

(三)没有一个良好的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机制,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在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版权保护法只是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了保护,并没有针对相应的数据库中内容和核心思想进行保护,没有把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从表达形式顺利延展到保护内容之中。除此之外,数字图书版权的数据库中经常会有信息、数据等雷同数据库出现,无法完全对数据库的权利进行保护。

三、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下数字图书著作权的交易的研究

交易成本理论下的交易成本的来源有多个方面。就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之间的交易来看,其交易成本中的有限理性,就是对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参与者,由于身心、智能和情绪等方面的因素,在追求各自的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限制,比如说没有达到自身所希望的最大化利益。投机主义这种现象,是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够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尔虞我诈的手法,这之中就会不自觉的产生对交易对方的不信任和怀疑,严重影响了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效率,并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在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等不可预期的因素的产生,这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会在无形中增加了著作权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成本,增加了交易的难度系数。还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产生的机会主义,只有市场的先占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获得最大利益,这样就会产生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对象减少,并且市场被少数人持有出现小范围的垄断现象,市场运作法则失灵。如若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双方没有足够的相互信任,就没法在让人愉悦的环境下实现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过程,白白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并增加交易成本。针对上述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再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必须应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分析。针对数字图书的合理使用范围的问题,也要适当放宽其范围,这样才能让人类知识的精华通过传播实现,这不仅不违背保护数字图书的版权权利利益,还能在无形之中保护只是拥有者的切身利益。从侧面反映了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求贤若渴的态度,也响应了了国家“383”方案———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通过重大案件判例树立司法权威。具体来说,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内容,对教科书或者新闻等公益性和科普性的出版物来说,可以无条件的进行数字转化,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升整体的全国人民的素质,为实现国富民强打好坚实的基础。针对出现的第三个问题,可以按照数字图书的特征和分类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针对不同种类的数字图书的特点,建立与其特点相对应的著作权集体组织机制,也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当出现有关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问题时,可以迅速定位其所属的范围,从而更加快速有效的解决版权纷争问题,极大范围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免去了需要进行大范围的搜索和一些繁琐的步骤来提高效率。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能对所有人的数字他说的版权问题都能进行保护,这样也可以从另外一方面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发展,比如可以通过日渐成熟的计算机网络,让一些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一些数字图书著作权人的弱势群体著作权许可,也可以解决现如今大量著作权的现象。另外,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独创性适当放宽要求也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进行了独创性的劳动获得的著作,就应该享受独创性价值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待遇。所以,应该不仅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保护,还应该着重保护数字图书的内容和核心思想,扩大对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对于一些特殊的数字图书,还可以对其进行特殊权利的保护。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7

【关键词】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管理政策

【正文】

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是一个新的复杂问题。笔者检索了国内三大数据库,发现专门讨论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文章很少,这说明,目前图情部门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就国内现状来看,有些大型馆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还是比较重视的,都有一定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虽然不一定科学,但至少体现出重视管理的思想。就国外现状来看,世界各国在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一些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进行应用性部署,积累大量的知识和经验。充分了解国外进展,学习别国经验,开展国际合作,对于推动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基于分析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对策。

1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典藏摄取过程中的典藏权问题

“摄取”是指对数字资源进行典藏管理时,从资源拥有者那里获得或接收要典藏的数字资源过程。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典藏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图书馆是否获得对数字资源进行收集、复制、存储和传播的权力,即所谓对数字资源的典藏权。典藏权不仅涉及直接的内容数据,还涉及两类相关数据:(1)与内容数据的典藏和使用相关的“元数据”;(2)支撑典藏系统运行的软件及硬件、资源组织体系、利用与链接环境等有效利用内容数据“复原”技术的数据服务。数字资源典藏权与其生产方式、获取途径和资源体系制度安排相关。典藏资源的摄取方式:(1)自建数字资源,包括对馆藏文献数字化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资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对有版权的馆藏资源应合法地数字化,合法取得典藏权。但仍存在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和对外服务权受限问题。(2)外采数字资源,指图书馆通过采购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权,但它只具有网络使用权。这涉及三个问题:永久使用权;采购合同范式;协同合作典藏。(3)呈缴数字资源,指依据国家法律形式规定数字资源生产者向国家指定图书馆免费呈缴的数字资源,即包括电子出版物,也包括职务作品版权拥有者向单位呈缴的电子版作品。对这类数字资源的典藏权,其核心问题是呈缴制度是否包括数字版本。(4)网络公开资源,指在网络上可公开使用的数字资源。这包括:在版权保护期限外的作品及按照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公共资源;开放资源,指在网络上经版权拥有者允许使用的资源,但“允许使用”在使用方式上和使用目的上存在限制[1]。

1.2数字资源组织中的规范控制问题

所谓数字资源组织,是指对摄取的数字资源进行分析、选择、标引和处理,为数字资源提供有序化的结构,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数字资源在有序化的基础上必须有足够存储空间和简单快速的存储算法,从而有利于对数字资源的快速存取。根据关联性、结构性和功能性的方法原则,在对数字资源的组织中,需要揭示数字资源的关联、层次和功能的组织,即如何反映数字资源对象间的结构和语义的内在关系,来保持数字资源对象学科的完整性,同时对数字资源进行多维整合,体现资源整合的结构性和层次性。这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才能使数字资源得到优化组合,取得最好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为方便用户获取有效资源,进行资源共享,在数字资源组织时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利用数据管理模块对它们整理并编制长期保存元数据,将数字资源和元数据存入长期存储系统,并根据需要维护被存储数据的持久可用性,以便使典藏资源库中组织起来的分布式海量资源在各数据库之间自由流动。规范控制是数字资源组织的关键。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对数字资源规范控制制定标准。现用的规范控制如:传统的文献资源规范控制采用CNMARC或UNMARC标准。MARC标准是针对纸质文献而设计的,而大量数字文献的出现,过于精细的基于RICH格式MARC标准已无法适应。DC元数据只是一种标引方式,如处理不好标引资源的存储,其功能将弱化。对如何处理针对文献种类提供特定的目次信息、期刊文献跳页、文集的页号、按文章标引等问题,远不能适应对数字资源标引需要。XML目前被广泛用于对数字资源的组织,同时作为元数据数字资源载体,在数据交换领域被广泛应用,有优异的跨平台、跨语言等特性。通过XML可将数字对象、目次信息及其标引对象有机组织在一起,方便用户与系统之间交换数据[2]。因此全面支持XML是数字资源典藏建设与应用软件之间实现无缝整合必须解决的问题。

1.3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储问题

随着馆藏资源建设中产生的数字对象越来越多,海量数据的生成和积累意味着馆藏知识财富的增加。但也意味着这些宝贵的馆藏记录和文档面临因技术过时和载体变质而引起损失的危险。JeffRothenberg指出,“‘21专家组’的研究给出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结论:目前根本无法对数字信息存储的效果做出任何保证[3]”存储问题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表现得尤其突出,其突出问题表现在:数字对象被永久存储于物理媒体并不等于具有持久的可用性。数字图书馆联盟指出了数字对象的存储和永久性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存储涉及一个对象的技术寿命和质量,持久性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含了存储,但也指对象是否仍然在将来以任何形式存在。持久性暗含了对对象维护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对其可访问性的持续保持[4],否则会缩短数字图书馆的平均寿命[5],降低被存储资源的可访问性。存储策略、存储框架、政策、法律等相关问题是数字资源存储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4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权限控制机制问题

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图书馆没有专门的典藏部门,典藏工作只是作为采编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是设立了专门典藏部门的图书馆,其典藏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多是有责无权。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如果典藏权不明确,那么馆藏资源的调拨、分配、清点等各项工作的监督,以及协调馆藏建设与用户工作部门在馆藏资源利用上的关系等将无法进行,况且在网络环境下,典藏工作的内涵增加了,其职能也必将得到延伸,典藏管理权限的不明确将成为新时期典藏工作职能发挥的一大障碍。从以上分析已经看出,在对数字资源摄取、组织、标引、存储过程中必须获得授权才可得到典藏的权利。但数字资源涉及的权限关系比较复杂,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具体的权利归属。

2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简介

美国法定典藏以1976年版权法和theCodeofFederalRegulation为标准。版权法中407节和408节规定,在本土出版的作品一律要求典藏并符合强制典藏要求的伴随可自愿登记。美国在线作品的自愿典藏是通过电子登记与典藏递送系统CORDS完成,很多类型的电子作品可以通过它注册电子版权和进行典藏。1989年,计算机程序机器、可识别的出版“数据”,成为强制典藏的对象。但对于网络出版物美国版权法中规定“出版”与传播联系在一起,在网络上创建复本被认为是出版过程或展示的自然组成部分,而不是“出版”。存取方面的限制和在线资料的复制被定义“有限出版”,依据版权法被认为“未出版”而不强制典藏。

荷兰出版作品版权典藏法案对原版权法案进行修订,同时将网上的电子作品也包括在规定典藏范围,但是规定只限于表态作品,对于数据库,则由版权典藏机构来完成典藏。荷兰皇家图书馆(RLD)通过国家书目可以了解所有出版作品的信息,根据修正案,所有符合RLD典藏标准的网络出版物都必须被典藏。

1992年2月澳大利亚版权法评审委员会做出一项决议,建议将“图书馆资料”的概念范畴予以扩大,将电子资料包括在强制典藏范围内,但典藏的资料在存取受限的基础上可拟利用。同年国家图书馆又向联邦政府提请对版权法案典藏立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1995年国家图书馆向版权法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电子出版物典藏做出规定。1996年澳大利亚创建PandoraProject,开发选择、搜索、存档网络出版物的程序,并公布一项网络出版物选择标准指南,只收录具有国家象征的电子出版物[6]。2000年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数字议程法案,对1968年版权法案的修正考虑了互联网这样的新事物,但没有对法定典藏进行修正。

加拿大于1995年通过修订各种物理格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而颁布国家图书馆法案和国家图书馆图书典藏制度,但不包括网络出版物。国家图书馆EPPP系统通过开放存取、远程控制和在线咨询3种方式完成接受、分类和典藏网络出版物。目前网络电子出版物典藏和保存是自愿的,但存取受制于出版商[7]。

德国的自愿典藏从1998年7月开始,其选择典藏的是商业出版物、在线学位论文、期刊和大学出版物,免费存取的资料采用自动传播方式,直接由出版商传播的是成本、正式出版物、与出版物同时提交的还有出版的格式,提交的电子格式是国家图书馆基于长期存取目标规定的提交格式。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案2003(TheNationalLibraryofZealandAct2003)要求图书馆收集、保存新西兰电子文档,并提供访问服务。为了正确执行该法案,新西兰国家图书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研究建立长期保存数字资料的仓储条件等。

3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及内容

3.1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内容及其定位

传统典藏是文献加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典藏质量的高低决定着文献布局是否合理。数字化及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使传统馆藏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馆藏资源的概念被重新定义为“现实资源+虚拟资源[8]”,而且馆藏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信息化、动态化的特征。从理论上讲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就是一种馆藏数字资源的组织与管理,它包括了馆藏数字资源组织和馆藏数字资源管理两个方面。简单地说,馆藏数字资源组织就是将摄取的数字资源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合理布局、排列、保护和清点的过程;馆藏数字资源管理则是对馆藏数字资源组织的控制、调节活动,它是按照一定目标,通过馆藏资源利用效果、统计、评价等信息反馈,有效地控制馆藏资源运行的方向、速度、范围和密度,从而使馆藏系统和用户系统有序结合运转,并处于均衡饱和的最佳状态。因此,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工作定位于既是记载、验收、统计、存储、保护馆藏数字资源的技术性工作,同时又有复审、分配、清点、核查、处理馆藏数字资源的行政职能。

3.2数字资源组织中的规范控制政策

数字资源组织政策,就是按照一定科学规则和方法,来对数字资源的特征进行描述和序化的过程,以方便用户对馆藏资源的检索和利用为目的。数字资源馆藏由“现实资源馆藏+虚拟资源馆藏”复合组成,因此数字资源馆藏政策也据此复合而成:(1)现实资源组织方法包括:按照学科内容的组织法、数据库组织法和数字资源整合工具法。(2)虚拟资源组织方法较为复杂,从数字资源组织的类型看,有一次虚拟资源组织和二次虚拟资源组织两大类。一次虚拟资源组织法包括WWW信息组织、FTP信息的组织等;二次虚拟资源组织法有导航网站、数字图书馆、搜索引擎等。但图书馆目前常用的组织方法主要为:学科导航、联机编目法、数据组织法。Calis联机编目系统已成为我国高校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组织的成功范例[9]。XML被广泛应用于对数字资源进行组织,通过XML可将数字资源、目次信息及其标引信息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据专家预测,在未来的几年里,元数据和内容标准将继续朝着以XML框架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环境发展。这些发展将使得图书馆应用技术更少专门化和领域特定性(DomainSpecific)。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MARC等已经在向适应XML的方向发展,如美国国会图书馆的MARCXMLSchema等[10]。数字资源组织的方式有多种,各馆数字资源数量种类和服务对象不同,组织方式也要因馆而异,也就是各馆要制定具有自己个性化特色的数字资源组织政策。

元数据可以理解为“关于数据的数据或描述其它数据的数据”。元数据具有对数字对象的描述、定位、搜索、评估和选择的功能。元数据与数字对象的关系就如同书目数据与图书的关系一样,能比较完整地反映出数字对象的全貌。为了便于用户有效获取数字资源,进行资源共享,图书馆在对数字资源典藏入库时,有必要对数字资源进行标准化标引。对此,国际上制定了对数字资源的标引方法,即DC元数据。DC元数据集是元数据格式发展中比较熟悉和成功的一种,已成为对数字资源标引事实上的标准。DC元数据标准的创建,是通过对数字资源的提供者对资源属性的描述并对其内容进行缺省的标引方法,进一步保证了数字资源建设的标准化。在提供标准化标引方法的同时,数字资源库与应用软件系统也可以提供图书馆创建自己的标引方法,即系统提供标引模版,图书馆可以根据本馆的性质设计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同时,DC元数据资源描述方案又称为网上资源的编目。由于DC元数据已被结构化,并支持字段查询,为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的编目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11]。

3.3数字资源典藏保护和存取政策

作为对数字资源管理政策的一部分,典藏保护和存取是有长期计划的。任何政策的制定必须解决对典藏资源的安全性跟踪并保证经过一段时间后资源的可存取性。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保护政策也称安全管理政策:在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时,应考虑数字资源的保护与纸质文献保护的区别。在制定对数字资源安全管理政策时,各馆应考虑本馆各因素的重要性和不可预见的灾难事故,也要考虑典藏员素质的因素。科学的安全管理政策应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动态的防护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对不同的因素,依据其重要性的不同分类分级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防护措施[12]。二是存取政策,这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历史遗留典藏资源如何存取和激活;(2)当前典藏资源怎样快速存取;(3)未来典藏资源如何存取及控制。这三个问题涉及潜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对这样的数字资源进行存取时应持慎重的态度。因此,存取政策的制定应包括:连续存取数字资源的特定策略,移植策略的不断发展及标准。数字资源存取需要在法定许可范围内进行规范操作。

3.4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限控制政策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限控制政策不同于对纸质文献的典藏规则,对数字资源典藏控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许可授权、法律障碍及解决、技术解决方案等问题。当前最紧迫的是如何解决这几个问题:(1)如何确定数字资源的存储等级,由谁管理;(2)哪些数字对象可以被移植至永久存储;(3)数字对象如何合法对外传输;(4)呈缴数字版本典藏操作与权利如何界定;(5)如何对被典藏资源进行灾难防范与安全管理;(6)如何确定数字对象的生命周期;(7)多馆协同合作典藏系统的对外服务权限。妥善解决数字资源典藏的管理权限问题,是建立可信赖的数字资源典藏机制的基础,否则图书馆难以获得资源商和版权拥有者的积极合作,也难以形成可靠的协同合作典藏关系。就图书馆现状看,作为数字资源保存和服务机构,图书馆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通过与版权所有者或拥有者签订典藏许可协议等方式保证图书馆的典藏权利,同时建立可靠的用户管理机制[13],加强对图书馆馆员和用户的法制观念,并积极解决或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从而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管理机制和合作氛围。4结束语

在制定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时,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信息产业界、图书情报界和软件开发商参与讨论制定纸质资源、电子资源、各种元数据、多媒体资源能相互包容的标准,数字资源协同管理机制建立的关键在于能否发挥政策、法规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形成合理的具有互惠互利经济结算机制的数字资源利用共同体,以实现在统一的协议下,充分地满足各方对数字资源共享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宛玲,张晓林.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中国图书馆学报,2005(3)

[2]陈文翠.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技术挑战及解决方案.情报科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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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建中.开放存取环境下的信息共享空间.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3)

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8

电子出版物和Internet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未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历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文献数字化的作法,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所以,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的其他人开放;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在1995年美国的NII白皮书中也指出: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存档复制、替换复制、文章摘录和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馆际互借。

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取报酬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对图书馆的复制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无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下面主要就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1.版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以数字化形式进行,这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线模糊、相互渗透,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复制品的质量、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速度都会大为改观,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对著作权中最主要的权利——复制权乃至“复制”、“复制品”的定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有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这样版权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另一方面,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使版权问题更加复杂。目前,国际版权组织正式成立一些小组来寻求对数字化作品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办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的概念。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年9月美国政府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白皮书),针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保护问题提出了修改版权法的建议,该文件确认了图书馆在信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来说,数据库的存取取决于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书目、文摘等检索工具在编排方式和内容上有创新的可以享有版权。而全文数据库的套录自然要向来源作品支付版税。版权问题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数字库是不断更新的,版权的保护期限怎么个算法”等等,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予以解决。

2.版本问题

数字化图书馆包含的流动性、临时性的材料会越来越多,一份文字材料可能会有很多版本或经常更新版本,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目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对这方面的支持还很少。

3.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

电磁信号比较容易被修改或发生差错,数字图书馆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技术保护问题不仅涉及版权的防止非法拷贝问题,而且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保密与安全息息相关。全面禁止任何未经授权或许可的破坏、解除、规避信息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且按侵犯处理;窃取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处理;窍取国家或军事机密,则按相应的军法处置。同时,建立一套数字化作品登记管理制度,组成数字信息中心来集中管理著作权是很必要的。但无论知识与载体形式怎样变化,图书馆存贮、传播、提供利用知识信息这一宗旨不会改变。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将会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而继续深入下去。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深圳图书馆王大可副馆长指出,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解决版权的主要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1)合理使用和尽量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如“提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条款,以及类似“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的需要,复制本馆收集的资料是合法的”等条目。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版权限制范围,充分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

(2)促进版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图书馆的运作,网上的一切活动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进行,而现行法律应在适应社会发展中不断做出调整,数字图书馆的运作也将会在完成自身的目标中不断推动版权立法,使之更加完善。

(3)图书馆作为知识媒体的传播与提供单位,也可以对知识加以重新组织后按读者的需求提供。

(4)采取相应措施,对版权管理予以控制,如在网上建立使用收费制度,即用户使用某些数字资源需支付适当的费用,以作为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5)当前国外有一种比较时髦的作法,是在因特网上出版电子刊物。在美国,一些图书馆已经联合起来,建立一种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组织,以帮助和支持作者们在网络下出版电子刊物,并直接向读者提供利用。

(6)从技术上着手,保护版权。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辽宁省图书馆李东来副馆长认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在使用别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1)复制权。这里指将作品数字化转换的权利,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以及允许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2)发行权。将作品在网络上传输视为对作品发行的国家,比如在美国,我们如果要将他们国家公民的作品上网传输,应取得此项授权。

(3)演绎权。如果图书馆要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多媒体作品,也应取得相应授权。

(4)传播权。不管网络传输究竟是被视为与广播相类似的行为还是单独的传输行为,都应取得授权。由此可见,需要取得版权许可的数量是极大的,而实际中如何运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他还指出,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可以优先考虑对版权法不予保护的文献信息资源、已超出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及图书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例如:编制法律法规数据库、将有馆藏特色的古籍文献和本馆创作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以数字形式保存等。这样做可以不必担心陷入法律纠纷中,以集中精力积累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的经验。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图书馆的概念,让更多的公众能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类文明成果,如果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库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或“非主要部分”来建立的话,那么,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先期投入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现实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因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公有领域”和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而应积极关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权及如何使这种授权对图书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真正将馆藏资源充分发掘出来。

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指出,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虽在1998年2月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即使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起来,也只能解决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问题,如何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在集体管理机构还不完善时,数字图书馆只能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而这一支持中的相当一部分应用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2)以向社会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3)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发生,那么,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声明及许可使用合同来进行。

因此,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然而,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国家图书馆,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此各国均采取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如美国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在制作数字收藏之前先期解决好版权问题,如有版权方面的限制,则将有关说明放在该收藏的索引、检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项目中,在用户检索、使用过程中随时提醒用户注意。我国国家图书馆对已上网的中文全文图书的版权问题,也早有准备,一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使读者只能浏览,无法下载;二是在该部分信息的首页发出通告,若书的作者认为网站对自己的书构成了侵权,可通知国家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但上网至今,拿走者没有,拿来要求上网者却络绎不绝。

国家图书馆的这种倾向于读者的作法,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相比之下,美国的作法和有关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这已成为一种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尽快修改和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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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9

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业务的战略化运营,需要企业从版权制度、版权技术以及版权文化等多个层面整体推进。其中版权文化对版权业务的影响,虽然缺乏版权管理制度的直接性、强制性和他律性等刚性特征,但却同时体现出鲜明的间接性和自律性等特征。在数字出版企业版权管理中,观念层面的版权文化往往比刚性的版权制度更有生命力,也更具稳定性,而且还可以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员工的版权意识并渐渐演变为习惯,进而发展成传统,最终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文化约束力。因而,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业务的战略化开展,不仅需要设置科学的管理制度,版权文化的构建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分析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内涵及作用,解析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目标及方式,以推动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能力的提升。

一、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内涵与作用

(一)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内涵。人们对版权文化的认识,大都源自知识产权文化这一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3年5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想,首次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文化这一概念[1]。而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虽然尚没有绝对权威的界定,但目前在我国存在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识产权文化包括意识和制度两个层面,而狭义知识产权文化则仅指意识层面的知识产权文化。

基于以上对于知识产权文化的认识,通常认为版权文化是由版权观念的意识形态以及有关版权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价值意识、心理结构和学术思想等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既体现了人类在智力成果创造上的聪明,更反映了人类在制度和观念创新上的智慧,它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文化范畴。[2]版权文化与数字出版企业的结合催生了新的文化范畴――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这一文化范畴在概念上从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带有知识产权文化范畴的共性特征,但与其他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是数字出版单位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它强调数字出版企业在构建反映企业奋斗目标的整体企业文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版权的重要性。由此要求在数字出版企业各项制度中强调版权意识,如强调对作者权益的尊重以及对企业自身权益的维护等等。数字出版企业文化这一概念同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意识和数字出版企业版权制度两个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版权意识层面的文化建设。实际上,版权意识层面的文化建设是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构建的核心,版权制度则是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外在表现。因此,本文所探讨的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是指数字出版企业对待版权的态度、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共同构成的整体意识,是数字出版企业在长期从事版权业务实践中所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关于版权的良好作风、行为方式、价值理念和企业精神。

(二)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作用。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能够在企业内部营造浓郁的版权文化氛围,使企业员工知版权、爱版权、重视版权,明确从事版权工作的真正含义,从而为企业版权业务的战略化开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美国著名战略管理专家威廉・R・金和戴维・I・克里兰指出,“多年来从对各种商业组织和公共机构制订和实施长期规划过程中的咨询经历中,得出了一个已为经验所证明的结论:一个组织的长期规划成功与否,同用于规划的具体技术关系不大,而更多的是取决于使规划的制订得以完成的整个文化系统”[3]。与其他企业一样,数字出版企业版权经营决策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和文化气氛下进行的,其决策基础不仅缘于领导层的观念和作风,还取决于整个企业的精神面貌和文化氛围。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明确了企业的版权价值观,表明了企业所倡导和遵循的版权原则,并以此指导员工的具体版权业务行为,使员工在企业版权文化所倡导的范围内活动,从而最终推动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业务战略化管理的顺利实现。

二、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目标

(一)理性权利观念的树立。与有形财产权利普遍受到尊重不同,人类对版权的理性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从中世纪爱尔兰“牛犊归母牛”传说中展现的版权意识萌动,到《星法院令》版权特许制度的出现,再到1709年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的正式颁布,版权的权利性质从无到有经历了千余年的发展历程。此后,随着国际间版权领域交往的事宜增多,国际间对版权权利的互相承认也在《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框架下得以实现,至此,版权这种无形权利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利一样受到普遍保护。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版权保护意识还不尽彻底,比如曾经在鲁迅笔下充满讽刺意味的“窃书不算偷”的观念,在今天依然有迹可循。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窃书就是偷”的版权保护观念理应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作为出版文化作品的出版人,更应树立明确的版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文明的传承与创新。

数字出版企业正确的权利意识首先应体现为对他人版权的绝对尊重。既然版权是作者或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数字出版企业在版权业务往来过程中就应绝对尊重对方的权益。而且在整个出版业务流程中,版权资源的获取与管理,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所在,因此,无论是从尊重他人私权的角度还是从保证企业发展的角度,数字出版企业都应坚持对他人版权的绝对尊重。然而,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却常常因为版权意识的相对淡薄而引发一些纠纷,如同方知网、方正阿帕比和盛大文学三家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版权问题的困扰。[4]从国内目前频频发生的数字版权纠纷可以看出,数字出版企业如果不树立绝对尊重他人版权的意识,不仅不能维护与扩充企业的版权资源,而且还会为企业带来业务上的纠纷与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必须强调对他人版权的绝对重视。

其次,追求维护自身版权也是现代版权意识的积极体现。相较于不侵权而言,鼓励积极主动地维权更能体现出版企业对版权权利特征的理性认识。而从目前来看,由于未能在企业文化中突出版权的重要性,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在维护自身版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大部分出版企业在思想观念层面仍然认为打击盗版维护版权应该以政府为主,自己牵头则不切实际,因而没有打击盗版的主动性。二是一些数字出版企业不愿意在打击盗版维护版权领域加大投入,但却期望由此获得较大的补偿。而维护版权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从发现线索到深入调查取证,乃至通过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利益,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对此,我国大部分数字出版企业往往缺乏基本的思想和物质准备,由此而带来的困惑与压力又严重干扰了出版企业开展打击盗版等维护版权工作的决心。此外,数字出版企业未能从打击盗版维护版权的行为中看到直接效益,因而难以出台必要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出版企业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导致这项重要工作成为烫手山芋无人问津。随着数字出版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一些数字出版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一些专门维权机构的设立和反盗版联盟的组建,表明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的版权保护更应体现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去维权。因此,在构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对他人版权的绝对尊重,更应提倡对企业自身版权的主动维护。

(二)版权经营理念的营造。版权经营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目前尚无权威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版权经营是指将版权这种无形财产作为一种经营资本,对其进行的筹划、管理、开发和交易等活动,这些活动经常表现在对版权资源的系统演绎和多元化开发。但有学者指出,版权经营不只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至少包括以下四项思想:一是承认版权是作者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故能依法进行版权财产交易;二是应当将版权视为文化产业特别是出版产业的重要资源;三是版权的巨大潜在价值需要进行系统开发;四是版权需要交易以实现版权效用,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版权人的权益[5]。版权经营最终将落实为具体的版权业务活动,而这种活动在宏观上应受到正确版权经营理念的指导。因此,在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中,必须营造适应出版市场竞争环境的版权经营理念,以指导企业具体版权经营业务。

三、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方式

在关于企业文化的构建研究资料中,一般从企业制度文化、企业精神文化和企业环境文化三个角度来阐释企业文化的具体构建模式。笔者认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更应该着重强调企业版权精神文化的塑造。因而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强调版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绝对遵守,二是加强版权培训以塑造企业版权文化环境。

(一)强调版权制度的绝对遵守。数字出版企业版权制度体系可以看作是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显性表现,它昭示着企业管理层对于版权工作的高度重视,提醒版权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没有执行力的版权制度体系仅仅是一纸空文,尚不足以引导企业正确开展版权业务。制度的有效贯彻和绝对遵守则会在企业发展环境中形成一些尊重版权、爱护版权的普遍准则,而这些长期坚守的准则又会在刚性制度的约束下促使全体员工形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的长期坚持会潜移默化地渐进成为企业的版权文化。

对于数字出版企业版权制度的绝对遵守,首先应体现在企业对预防侵权的高度重视。而且在版权业务的各个具体环节中,这种重视都应有所体现。如在版权获取过程中,数字出版企业应强调审慎检查义务,突出重视版权保护的精神。在选取目标版权时,既要强调厘清目标版权资源权利的真正归属,防止出现授权不明引起纠纷,还要审慎检查版权文本的具体内容,并且明示作者一旦出现因剽窃、抄袭等引起的版权纠纷,企业将按双方协议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并将其列入本企业“不良作者”黑名单,今后将永不合作并晓谕同行。而在签订版权合同时,更应强调对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查,对权利内容、付款规定等进行详细检查,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此外,在版权贸易过程中,强调对版税、预付款等规定的严格遵守,形成诚实守信的版权贸易风貌。而在版权业务各环节中,一旦出现失误导致侵权或违约,数字出版企业应强调在确认无误后第一时间承认错误并承担损失。这种坦诚对待侵权行为的作风,对外能够树立数字出版企业诚实、严谨、专业的版权业务形象,以获得更大的版权市场影响力;对内则会形成一种绝对尊重版权的普遍文化约束力。

其次,对于企业版权制度的绝对遵守还应体现在数字出版企业敢于坚决维权。对企业版权利益的坚决维护,不仅能够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作者等版权创造者的权利,从而树立全面的版权保护企业形象。这一企业形象的树立,既能震慑不法分子对企业版权产品进行盗版的觊觎之心,又能在版权资源市场产生强大的号召力,以吸引更多的优秀版权资源加盟。而尊重版权形象的树立,需要数字出版企业强调版权销售后期法律服务工作。比如,在版权产品进入市场后,应组织专门的版权部门人员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一些有违法嫌疑的地区和市场,则应联系当地版权行政部门进行重点突击检查,以打击侵权行为。一旦发现有侵犯企业版权现象的发生,应当在取证后发出律师函,提出解决建议。如果建议未被侵权者采纳,则应尽快采取行政或诉讼的措施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在坚决维权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一个重要版权工作原则,即不计成本地打击侵权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在漫长的维权道路上获得收获,也才能昭示数字出版企业的维权决心,最终获得版权市场的青睐。

此外,对数字出版企业版权制度的绝对遵守还应体现为版权奖惩制度的有效贯彻。当员工在版权业务工作中表现出色时,应兑现承诺予以奖励,以树立正面典型,激励更多的员工效仿。即使为企业版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者并非本企业员工,同样也应给予相同奖励,甚至更多。如一些盗版信息提供人员,他们获得奖励后会形成巨大的传播效应,从而使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的盗版信息来源,进而减少企业的损失。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在版权工作中态度懈怠、懒散的员工,应及时予以严厉批评和教育;对于那些由于工作不认真而给企业造成版权损失的员工,则应严格按照制度作出相应的罚款、降职、开除甚至移交司法机关的处罚,以警示全体员工理解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版权奖惩制度的充分贯彻,能够激励员工版权工作的积极性,长期坚持的这种激励将成为企业版权工作追求完美的一种内在动力,进而形成一种人人重版权、爱版权、护版权的企业文化,为企业版权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的环境氛围。

(二)版权培训的长期开展。数字出版企业进行版权文化建设,除强调版权制度的刚性执行外,版权培训的长期开展也是构建版权文化的主要方式。通过在企业内部系统地宣传版权,能够普及版权知识,强化企业的版权意识,提高数字出版企业领导层和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战略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版权是法律确认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数字出版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壮大息息相关。具体来说,数字出版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版权意识的宣传与普及,以促进版权文化的形成。

首先,定期开展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提升员工的版权保护素养。版权业务的有序开展需要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因而企业应首先把版权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纳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中。这种定期开展的培训方式,既可以请本企业专业版权工作人员予以讲授,也可以聘请版权行政部门的领导来予以指导。企业内部版权工作人员主要对国家版权管理法规的文本解读进行面对面的传达,并结合本企业版权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与员工进行开放式交流。企业外聘专家则会站在更高的角度讲授版权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使员工了解宏观背景下版权工作的重要性。为配合版权培训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数字出版企业应印刷一些版权知识手册,要求和鼓励员工进行学习。手册的内容则应结合讲座内容而定,包括法律知识解读、产业背景介绍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

其次,不定期地开展多样化的版权交流活动。如邀请专家举办大型的版权报告会,了解国际版权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国际版权贸易规则的变迁;举办各种有针对性的版权培训班,了解版权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对策;举办与本企业有关的重大版权事件或案例的对策讨论,加强员工对企业版权保护与运营问题的深层认知。组织去版权保护先进数字出版企业访问学习,了解打击盗版的专业知识,等等。此外,通过举办版权知识竞赛,有奖鼓励员工参与版权问答等方式同样能调动员工对版权工作的热情,以促使其形成严谨、认真、负责的版权工作态度。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研究(11CXW0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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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论文例10

1.信息管理困难,制约数字环境出版产业经济发展现实中,在数字模式的催生下,一些公民有意识地构建一个公共信息评论或转发的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将一些付费文章、杂志、书籍等进行免费传播,导致出版产业的经济发展面临盗版及违法出版的困境。事实上,期刊社、出版社等也可以将文章通过数字途径进行传播。然而,由于数字出版的公开性和复杂性等原因,容易出现数字出版平台管理的漏洞,会制约这种新兴出版产业经济的发展。

2.网络出版文化价值取向偏离由于网络自身传播速度快的特性,使得网络出版文化产业的内容存在许多问题。如:传播方式、传播者身份、传播时间地点和经营者都出现了虚假性,最突出的就是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目前看来,数字环境中存在大量抨击社会、阴暗心理、极端思想的内容,形成了一种特有的黑色网络出版文化,使人们扭曲自身的价值取向,也影响了出版产业经济的发展。

3.出版产业容易形成泡沫产业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发展数字出版产业的热情高涨,纷纷建设网络出版产业基地,举办数字出版活动,这对推动各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高数字出版产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建基地和办展会比较容易见成效,因而近年形成了一股基地和展会热。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多数出版社都已构建数字出版平台,相关的出版企业也进行了有效的联合,逐步构建了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在数字环境的影响下,不少出版企业也顺利转型为专职数字出版企业。然而,由于缺乏科学论证和规划,出版产业内部行业的重复建设、数字出版产业的盲目发展则容易形成数字出版产业的泡沫。

4.出版产业文化内容创新不足在数字环境的带动下,出版产业文化也不断发展。而目前中国所流行的网络出版发行,都是受广为传播的网络文学的影响而创建,在出版发行方式的设置和作品的选择上大同小异。深入调查目前成功的网络出版作品,其背后都蕴涵着本土化精神的力量,中国有美丽富饶的五千年文明历史,坐拥三国演义、西游记等丰富的文学素材,但却鲜有能体现中国文化特色和价值观的网络文学产品问世,这其实也是中国数字出版经济发展的重大不足。

二、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经济发展的措施

1.加强数字出版监管,营造健康的数字出版产业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数字出版监管,一方面,要采取透明方式在网上公开,通过民众监督,严把数字出版中网络文化的真实性和价值性;另一方面,积极研究和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理顺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加快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经济顺利的发展。内容管理是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管理的重点之一,不仅要严格制止,还要提高防范,对于涉及不良内容的数字出版企业,要立即制止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在数字出版环境下,有关部门应对出版产业的主体进行有效界定。由于数字环境下所参与的主体具有多样化特性,对出版主体难以有效界定,而这对于需投入大量资金与精力,并涉及侵权与侵权赔偿的出版业而言十分不利。实际上,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而这也使得出版者众多,因此明确出版主体将大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出版产业经济发展。

2.用正确价值观指引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经济的发展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文化给人们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带来的很大影响,出版产业数字化出版的价值取向已成为重要环节,因此只有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数字出版健康而有序的发展,才能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当前,数字环境的不断发展也带来诸多弊病,解决这些“疑难杂症”需要建立和完善计划机制,并使其具备长效性。价值观是文化的灵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数字环境下出版产业经济发展,以先进文化占领数字出版宣传阵地,建设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出版产业生态环境,是出版产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