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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原第5条 列举式立法 检察机关 一般法律监督权
摘要:七九检察院组织法与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均采取列举式立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规定,历来聚讼纷纭,宜从规范内涵、宪制机理和法律调整三方面对这种列举加以重新解释和塑造。根据体系解释,七九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是对七八宪法有关一般法律监督权规定的强调和探索,七九及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以双重规范结构对其第1条所明确的一般法律监督权进行了体系化落实,八二宪制则整体承继并发展了七八宪制下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我国人大架构下的控权需要决定了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普遍监督品格,宪法的立法性适用体制蕴含了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实施功能。修订检察院组织法的职权列举条款,应尊重组织法的统合指导作用、实现诉权监督引领下具体监督职权的体系化重构,根据监督型宪法控权原理、配置对国家监察委履职的衔接和监督条款,参考合宪性解释理论、写入法律监督的宪法要求条款等,以促进检察监督职能优化、配合国家宪制调整,并合理彰显法律监督的宪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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