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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12-03 08:39:03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1

同事眼里,他是一位学习的楷模

徒弟眼里,他是值得崇拜的好师傅

孟家有子初长成

出生在山东临沂的孟凡宾,自小便受到孔孟之乡深厚文化底蕴的熏陶,年幼时便聪敏好学,对诗词歌赋熟读于心,信手拈来。在送给远赴南苏丹参加援建的同事的离别赠言中,孟凡宾亲笔抒写了一首小诗:久有凌云志,远赴南苏丹。逾山越海多歧路,披荆斩棘树军威。热酒温茶待君归,再与君议长安事,山高水长,望君珍重。

自小便成绩优秀的孟凡宾,在孔孟之乡深厚文化底蕴的滋养下,在自身的勤学刻苦下,没有辜负父辈的期望,一路以优异的成绩升入县里的重点中学。18岁,孟凡宾成为学校第一批入党的学生。高三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重庆工商大学学习物流专业。

少年心有鸿鹄志

“人无法控制生命的长度,我能做的,就是增加生命的厚度。”2008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孟凡宾一心想去边疆支教,他不断地向北京、上海、重庆人事局打报告,由于那一年并没有支教的指标,他的报告未能获得批准。无奈之下,他收拾简单的行李,只身前往西藏日喀则找到当地人事局咨询。然而,当地人事局委婉地拒绝了他,告诉他不能接收他的支教申请,让他等有了指标推荐再来。支教的心愿没有达成,孟凡宾转而将眼光投向了参加西部大开发建设,心想只要是能为边疆地区服务,不管是支教还是其他工作,也是一种人生理想的达成。在机缘际会之下,孟凡宾找到了正在参加青藏铁路工程建设的中铁建工集团,并顺利通过面试,如愿以偿参加了那曲物流中心工程建设,自此与中铁建工集团西北分公司结缘。

在工作岗位上,孟凡宾是最能吃苦、勤劳实干、任劳任怨的那一个,是师傅眼中的好徒弟。自己当师傅后,他又是徒弟眼中的好师傅。在项目上的时候,半夜或凌晨收料这样的工作,他都会主动承担,遇到很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动手的工作,他都抢着做。熟悉他的人都说他是个热心肠,不管是同事还是朋友,谁家有个大事小情他都热心地去帮助。“其实我性子急,没有大家赞扬的那么好,我也有自己的毛病和缺点。”孟凡宾自我评价到。与孟凡宾一起工作的同事回忆:西宁站施工时,由于在高原,物资短少,原材料经常供应欠缺。一次,工地上紧缺预应力钢绞线,孟凡宾找遍整个西宁片区都没有找到。通过查询,孟凡宾最终在网上搜寻到在重庆的一个小镇有这种材料生产。他连夜坐火车赶到重庆,到了当地厂家却说该材料属于订单制,必须先下单打款后发货,可是按照公司管理程序将钱款打到厂家账户上,中间的时间差材料都能运到工地了。现场施工等不起,在紧急情况下,孟凡宾和老板谈判,他说:“老板,把我压这里,您先发货可以吗?公司钱什么时候到账,我就什么时候离开。我们是国企,不会少你一分钱。”老板看到孟凡宾如此诚恳,同意了立即发货。由于原材料供应及时,确保了施工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材料不到位造成的窝工等损失。最终西宁站如期竣交,圆满完成了国家和铁道部交给的任务。

危急时刻勇担当

2017年7月5日,孟凡宾和同事前往公司秦皇岛项目部检查工作。在完成一天的工作后,他和几位同事一边聊着天一边沿着海边步行返回宾馆。途中,聊得正兴起的三人,听到了远处传来的呼救声。一行人循声望去,只见十数米开外,有几个人正在奋力向岸上拖拽着浴场放在海中的防鲨网,远方一个人在海浪中时隐时现。“有人落水了”,一行人立即跑过去帮忙。怎奈渔网被牢牢的锚固在海底,众人无法拖动防鲨网,心急如焚。彼时,由于海上风大浪高,围观和帮忙救人的群众都没人敢下水去营救落水人员。时间就是生命,在紧急情况下,孟凡宾给同伴匆忙说了声“我下水”,便脱掉外衣冲进汹涌的海水中,奋力向落水人员游去。由于当时海浪很大,水流又特别快,孟凡宾试图拖拽女子,却发现女子身形丝毫不动,眼看着落水的女子被海水呛得喘不过气来,已有溺水的迹象,随时有生命危险。在紧急时刻,孟凡宾冷静下来,迅速查看了女子的情况,意识到是海边的防鲨网缠住了女子。找到了问题所在,他一手拖住防鲨网,一手伸向落水者,用劲将缠在女子身上的防鲨网解开,最终将落水的女子带离了险境。围观的群众纷纷为这个不知名的小伙竖起大拇指。在成功救人后,知道女子没有大碍,孟凡宾随赶来的民警到附近的派出所对事件经过做了简单的笔录,并婉言谢绝了警察让留下身份信息为他送锦旗的好意。他说:“这就是举手之劳的事,我不图名、不图利,尽的是一名党员的职责,只要人没事就好”。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2

他是一个他是一个打工在,需要赚钱维持基本的生活,却在金钱面前毫不动心,坚决不受他人馈赠;

他是一个普通的青年农民,却用实际行动,赢得他人的敬仰和佩;

他心系南方受灾地区,牵挂着更困难的人;

他就是破冰勇救落水儿童的××*县××*乡××*村青年农民××*.

儿童落入冰冷的水库,命悬一线

2月16日中午12时许,运城经济开发区南侧安邑水库.尽管早已立春,但天气依然寒冷,水面上的冰层还没有消融,男孩博博(化名)正行走在冰层上.在距岸边30米远的水面上,冰层突然破裂,博博猝不及防,一个趔趄掉入冰窟窿里,全身浸泡在冰冷刺骨的水中.博博被这意外吓坏了,他一边用脚乱蹬,双手紧紧扒住冰窟窿边的冰层,一边大声呼救.

呼救声引起路人注意,有人拿出手机报警求助,有人大喊,有人试图走上冰面营救,但水库边较薄的冰层根本承受不住成年人的体重,冰层不断被踩破,大家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拿出长绳,一次次将绳子抛向落水点,希望博博抓住绳子走上岸来,但屡试屡败.民警又找来长梯搭在冰层上,试图靠近博博实施营救,但终因距离太远营救失败.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博博浸泡在水中的时间越来越长.他嘴唇发紫,已经不再呼救,也不再哭喊.

一青年赤身跳入水中,破冰救人

中午12时40分许,一高高瘦瘦.面庞白净的男青年拨开人群跑到岸边,几乎没有一丝犹豫,手脚麻利地脱掉衣裤,拽过绳子绑在腰间,扑通一声跳入水中,朝博博落水地点游去.

这一连串的动作发生在几秒之内,看上去弱不禁风的男青年的这一举动,让在场的人都惊呆了.

片刻之后,人民一边呐喊加油,一边大声提醒博博再坚持一会儿,千万不要松手.

这是一条用身体和鲜血凿开的冰上营救通道.水面上的冰层有一指多厚,而且越往里冰层越厚,成为营救的最大障碍。男青年不得不在往前游动的过程中,有断地用肘部击碎冰层。随着冰面的开裂,锋利的冰刀一次次割破男青年的肌肤。由于困难有断加大,体力消耗很快,男青年不得不在游到中途时,双手扒在冰层上缓口气。但他很快又再次往前游去。

距离博博越来越近,冰层也越来越厚,救人心切的男青年干脆用整个上身不断压塌挡在前面的冰层。厚厚的冰块不断地剐蹭着他裸露的皮肤,男青年身上好多地方被割伤了。

救人之后婉拒酬金,没有留名

下午1时10分许,男青年打破最后一块坚冰,游到博博身边。博博迫不及待地扑了上去,几乎被冻僵的双手已抓不住任何东西,匆忙间一把抓住男青年的头发,骑在男青年的脖子上。男青年猝不及防,头部被按进水中。

被连呛几大口水的男青年奋力地将头部伸出水面,双手紧紧抓住骑在脖子上的博博的身体,使劲地朝岸上的人群大喊:“快拉绳子!”岸上人群急忙抓住男青年下水时系在腰间的绳子的另一头,将两人拉回到岸边。随着两人安全上岸,守候的上百名市民发出一片欢呼声。

博博被送往医院抢救,男青年则被民警送到派出所,洗了个热水澡后仍然冻得全身发抖,不得不靠在电暖器旁恢复体温。

在市人民医院,博博被确认生命体征平稳,很快恢复出院。其父亲姚先生闻讯赶到派出所,拿出1000元向男青年表示感谢,被婉言谢绝。

下午2时许,男青年借民警的手机给朋友打了个电话就离开了。姚先生和民警一再请其留下姓名和住址,但都未能如愿。男青年最后一句话是:“这都是我应该做的!”

回到村里对救人一事,只字未提

这位男青年正是××*。××*是××*县××*乡××*村人,父亲石满家今年51岁,中共党员,曾在空军某部服役。母亲王新良,今年50岁。他有一个姐姐在太原上班。

事发当天上午,××*从家里乘车去运城给姐姐买去太原的火车票,在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下车转乘12路公交车前往火车站。公交车行至安邑水库时,××*在车上看到水库边的人群和落水男童,车停后他就飞身下车赶去救人。

离开派出所后,××*赶到火车站未能买到车票。次日一大早,××*在车站排队买到车票后回到家中,之后就去村里办婚事的一户人家帮忙,一直未对人讲起他在运城市区勇救落水儿童的事。

到2月18日记者辗转查找到××*时,其家人和村民才知道此事。同日,千方百计打听到××*家的获救男童一家人及其亲属敲锣打鼓给××*赠匾“见义勇为”,一家人再次拿出包有1000元的红包酬谢,又被婉言谢绝。

直到2月19日,破冰时给脖子 上、胸上、手臂上、腿上留下的道道伤痕被村民偶然间发现,大家才知道××*舍身救人时付出的艰辛。当被问及破冰救人的感受时,××*憨厚地说:“当时顾不上多想,我就想着能尽快把孩子救上来!”

据了解,××*并没有专业游泳知识,也未专业训练,仅仅是因从小在村里池塘里玩耍而略懂水性。这次破冰救人也是他第一次“冬泳”。

村民自发为英雄送匾:“青年楷模”

连日来,××*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被熟悉和不熟悉的人们津津乐道并广为传颂。

2月18日,××*县见义勇为协会获悉此事后,协会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家中和获救男童家调查核实,并着手搜集整理其先进事迹,向省、市见义勇为协会报告。

2月21日,××*县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金正印受协会委托再次看望慰问了××*及其家人,对××*见义勇为的事迹给予高度评价,称赞××*舍身勇救落水儿童,救人不留名,不计报酬,淡泊名利的高尚行为,为整个××*县乃至运城青年人树立了榜样,是青年人学习的楷模。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3

金祥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先后被江苏电视台、江苏教育台、江苏卫视、扬子晚报、扬州日报、扬州晚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颜春山,男,1955年2月出生,扬州市四菱电子有限公司工人,1990年被单位派至公安机关从事联防工作,20xx年10月与歹徒搏斗牺牲。在这次大会上被追授“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0xx年9月3日凌晨3时许,颜春山和同伴夜间巡逻时,发现莲花街坊综合楼工地上有人偷盗建筑扣件,4人遂向前包抄。颜春山冲在最前面。当窃贼正欲逃跑时,颜大喊“站住”,并拦住他们的去路。这时其中一名叫李玉喜的窃贼突然操起一根棍子朝颜春山的头部猛击,导致颜春山头部严重受伤,当即昏倒在地,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和联防队员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10月10日凌晨1时10分牺牲。

颜春山从事联防工作近15年,一贯认真负责,冲锋在前,共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协助破获各类案件500余起,深受辖区群众和民警的信任和好评。

赵国良,男,1956年11月出生,现为江苏油田钻井处工人,1989年4月被单位推荐在江都市公安局真武派出所任联防队员至今,在这次大会上被授予“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0xx年7月20日凌晨零点15分左右,在江都市真武镇苏油路十字路口,一男歹徒手持菜刀连续砍伤摊主李士禾、徐小妹、仲崇勇三人。此时公安巡逻警车迅速赶至现场,赵国良随民警和队友冲下警车,围堵捉拿该男子。更加暴躁不安的犯罪嫌疑人突然又向女子黄玉兰追去,眼看就要追上的危急关头,赵国良眼疾手快,一把将离自己最近的黄玉兰推开,自己却被恶男一刀猛砍在头上,顿时血流满面。赵国良忍着巨痛叫吓傻了的黄玉兰快跑,自己却被歹徒第二刀砍中颈部,更多的血喷涌出来。赵国良毫不退却,双手死死抱住歹徒的双腿。这时,大家冲上来夺下歹徒手中的凶器,将其制服。黄玉兰脱险了,可赵国良的头顶部、下颏部、左侧后耳部、手腕处被连砍四刀,身受重伤倒在血泊之中,昏迷不醒,随即被民警和群众送往医院抢救,当地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纷纷自发前往医院看望。

赵国良在他人生命遭受侵害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身挡刀,勇敢与歹徒搏斗的先进事迹,被扬州时报、晚报连续登载,在扬州、江都引起强烈反响。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4

以一己之躯多次挺身而出,勇敢与犯罪分子进行较量,凭借一身胆气捍卫了社会平安,柴建新不仅拯救了犯罪的受害者,更唤醒了整个社会对正能量的呼唤。 (内蒙古文明办) 作为一名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青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农业局干部柴建新多次在路见不平时挺身而出。柴建新的英勇行为在五原县广为流传。

XX年7月11日15时,柴建新上班途中路过菜市场,在一条巷道里看到有两男一女三人正与一位老人纠缠、争执。柴建新感觉事有蹊跷,于是上前询问缘由。三人见柴建新过来,立马深色慌张、乱了阵脚,拉着老人要离去。柴建新看到后,快步上前拦住了去路。就在这时,三人迅速地抢走了老人的手镯,并四散逃窜。柴建新放下自行车,朝其中一位人的方向追去,最终在一个宾馆大厅内将该人制服,并送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审讯,该男子姓闫,因欠债,伙同其他两人以迷信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想不到在第一单“业务”还没达成,就被柴建新逮了个正着。

这已经不是柴建新第一次挺身而出了。XX年2月,凌晨1时,照顾妹妹生孩子住院的柴建新离开医院回家,当他走到五原县工行小区楼下时,发现一中年男子正在撬一辆厢式货车的后门。柴建新上前制止时,被该男子威胁不要多管闲事。柴建新并未退缩,奋勇上前与该男子展开激烈搏斗,最终将其制服。后经公安机关勘勘察现场,货车后门已被该男子撬开一半,而且该男子是一名惯犯,从XX年以来实施盗窃8起。

柴建新同志英勇事迹让很多人竖起了大拇哥,有人问柴建新,和歹徒搏斗的时候怕不怕,柴建新说,怕,但是真正去做的时候就不那么怕了。当下,许多人遇到突发事件漠不关心,哪怕去拨打一个报警电话都做不到,唯恐惹祸上身。柴建新敢作敢当、机智英勇的行为在感动很多人的同时也极大地震撼了他们的心灵,激发出了大家伸张正义的热情,他的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综治委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荣誉证书,同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民政、教育、财政、卫生、社保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中表现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或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打印后经所属乡镇党委或乡镇综治委审查后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含外地人员在我县),由见义勇为所在的乡镇或*派出所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上报。

(三)县直单位报送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属的单位党组(或支部)向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含从事个体运输、文化娱乐、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民)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送前要经县、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行业审查后,方能报送。

(五)外来务工人员中见义勇为事迹的报送,有明确隶属单位的,须经用工单位审查批准。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见义勇为所在地*机关负责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六)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综治办填报《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基金和基金会

第七条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虽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确认、奖励和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通过集中表彰、媒体表彰等方式进行奖励。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拨款;

(二)接受县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各种途径增值。

第十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

(三)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支出在壹仟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审定;壹仟元以下(含壹仟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公民,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万元至叁万元。

(二)在见义勇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发给奖金伍仟元以下贰仟元以上的奖金。

(三)在见义勇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仟元以下伍佰元以上的奖金。

第十三条对组织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根据其事迹授予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壹仟元至壹万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保密。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职的就近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在见义勇为中负伤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疗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输血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抢救费、手续费。其它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资助;

(四)不足或者见义勇为人员不能负担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贰万元)。

(五)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本县(户籍属于本县)见义勇为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由见义勇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供养的亲属发给生活费。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办理社会残疾人证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免除学杂费。参加初考、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对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7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8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公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确认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应当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由州(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前款被表彰、奖励公民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九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人承担;

(二)由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承担;

(三)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公民因伤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公民享有就业、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因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享受加分照顾;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保送省内院校入学。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公民的伤残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工作单位而无评残管理部门的,伤残等级由县级以上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公民,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其一名近亲属。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公民因牺牲、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见义勇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提出救治、保护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申报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导致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除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有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9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跨越、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立足于培养和学习宣传身边先进人物,在全区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团结向上、锐意进取、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社会新风尚,为贯彻落实“三四四五”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全国百强县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1、评选内容。“感动郊区”道德模范分为“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5类,每类评选4名,共评选20名。

2、评选范围和对象。凡是郊区辖区内的居民,不分职业、年龄、性别,都可列为推荐评选对象。

本次评选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参加美丽郊区建设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在社会各条战线中勇于担当、甘于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具体标准如下: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主动给他人无私帮助,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见义勇为模范: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很高的信誉。

敬业奉献模范: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在提高服务质量、劳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影响广泛。

孝老爱亲模范: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成立“感动郊区”道德模范人物评选活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__(区委常委、副区长、宣传部长,文明委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__(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明委副主任)

__(区政府副区长、文明委副主任)

__(区政协副主席、文明委副主任)

成 员:__(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__(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主任)

__(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__(区教育局局长)

__(区总工会主席)

__(团区委书记)

__(区妇联主席)

__(区文联主席)

__(区残联理事长)

__(区文明办副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明办,办公室主任由__同志兼任。

(一)宣传发动(__月__日——__月__日)

各镇(乡、办、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推荐本单位、本部门及辖区内各类先进人物,全面参与“感动郊区”道德模范人物评选活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板报、宣传栏、农村大喇叭等宣传阵地作用,

广泛宣传“感动郊区”道德模范人物评选范围、标准、推荐方式、推荐时间等评选内容,吸引、调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评选活动的浓厚氛围。(二)组织推荐(__月__日——__月__日)

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相结合,每个公民只能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

1、组织推荐:各镇(乡、办、区)、区直各单位按口每个类别至少要推荐2名候选人。

2、群众推荐:广大群众可以个人名义推荐身边符合评选条件的人或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自荐(推荐表附后,或从__郊区宣传网__*下载)。

3、材料报送要求:各镇(乡、办、区)、各口负责审核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并将推荐表和1500字左右事迹材料(a4纸打印),一式两份报送区文明办。同时将推荐表、事迹材料和候选人照片电子版发送至邮箱:__,联系电话:__。

(三)审核投票(__月1日——__月30日)

1、区评选委员会对参选对象进行审核初评,确定“感动郊区”道德模范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在区电视、郊区报、郊区宣传网对候选人事迹进行公布,接受广大群众自主选择投票。

2、各镇(乡、办、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进行投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可通过寄送选票或在郊区宣传网上投票等方式进行投票。

(四)评选表彰(时间另定)

1、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社会各界投票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众投票支持率和评选委员会投票支持率按一定权重相加,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评选出“感动郊区”道德模范人物,在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评选揭晓后,适时进行表彰。

2、本次评选活动增设“优秀组织奖”。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例10

一、评选范围

“XX好人”评选范围为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或在我县工作一年以上的非XX籍人员。对于已经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级各类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原则上不再作为“XX好人”的推荐评选对象。

二、评选类型

XX好人评选分为“孝老爱亲”、“敬业奉献”、“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人”、“见义勇为”五种类型。

三、评选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选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方式,动员群众积极发现和推荐身边先进典型,以基层和一线人员为主要推荐对象;三是坚持好中选优、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邀请群众参评,注重征求各部门意见,确保评选出的好人有代表性,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社会的认可。

四、评选标准

1、孝老爱亲: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2、敬业奉献: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提高服务质量、劳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3、助人为乐:主动无私地帮助他人,坚持帮助无血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4、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5、见义勇为:秉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五、评选程序

各评选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层推荐和发动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XX好人”候选人,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梳理汇总推荐情况,将产生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县“XX好人”评选委员会。

1、发动群众推荐。各乡镇(街道、场、办)采取村民自荐、互荐,村道德评议会审议把关的方式,各类别好人每月各推选2名以上候选人参选。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向县委宣传部每月推荐1名候选人上报。为及时发现、推树和宣传在日常工作生活和突发特殊情况下涌现出的“身边好人”,各单位可以不局限于按月申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2、评选方式:为推进“身边好人”典型推树的连续性和常态化,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将从各乡镇(街道、场、办)、各部门单位推荐上报的“身边好人”中,每两个月按五大类评选出“XX好人”,并以文明委名义下文。

3、表彰阶段。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适时举办“XX好人”现场交流活动,年底对当选的“XX好人”进行表彰。

六、评选要求

1、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全县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评选活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活动落实。要充分发动和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到“XX好人”评选活动中来,积极推荐,认真评议,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活动中思想受到教育、素质得到提高。

2、明确要求,严格报送。全县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上报本单位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事迹材料和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到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办公室。推荐表填写字体为宋体小四;事迹材料字数在1000字左右,标题为宋体小二号,正文为仿宋三号;推荐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两份;照片要求个人免冠照和工作、生活照(反映推荐者工作、生活场景)各一。照片格式为JPG格式,照片大小要在1M以上。(电子邮箱:hfwmb@163.com)

3、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全县各单位、部门要把学习宣传“XX好人”贯穿于评选表彰活动始终。县“XX好人”评委会将把评选出的“XX好人”作为“中国好人榜”和各级道德模范候选人向市、省、国家逐级推荐,同时将其事迹材料进行编辑整理,在“XX好人榜”进行广泛宣传。县内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深入宣传“XX好人”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报道评选活动情况和社会反响,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XX好人”评选和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形成学习先进、宣传先进、争做先进的良好风尚。

附件:“XX好人”推荐人选审核表

中共XX县委宣传部

2021年3月7日

年 月“XX好人”推荐人选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手机号

民族

党派

宗教信仰

出生日期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户口地址(现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村镇、社区)

现任职务或级 别

通讯地址

邮编

主要

事迹简介

(150字以内)

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

年月日(盖章)

文明办意见

年月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