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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2-02-04 17:50:45

工程付款合同

工程付款合同例1

关键词 期中付款 最终付款 付款方式 币种和汇率 预付款

一、一般付款条件

国际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为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月月末,按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量为依据,按照业主批准的费用和进度分解表的权重和进度测量程序,计算月进度款支付额。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权重分解表、EPC进度测量程序、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监理签字的完成进度报表及其他进度证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认可履约保函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包括应付款给承包商的已经批准的发票票面上无异议的款额,并减去已批准的发票票面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业主应将发票上由任何款额而发生争议的特殊原因书面通知给承包商,并在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

当已颁发临时验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时,应将保留金的50%付给承包商。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二)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最终验收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递交最终付款的申请,向业主提交其最后的进度付款发票,及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额的单独发票和任何其他应付的或补偿的但还未付的款额的单独发票,并附结清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发票的28天之内,经过审核下列条件后,应支付这项款额给承包商。

最终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经向业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放弃留置权和放弃索赔的弃权声明书;业主证实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各类款项给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二、付款条件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付款方式

1 月进度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测量程序为计算依据,按月申请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方式,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小,但付款程序和计算比较复杂,适合大型国际工程EPC项目。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需及时报业主批准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表、EPC进度测量程序、项目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因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的基础文件,是按时进行期中付款申请工作的基础。

2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一定数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期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准确地知道什么里程碑点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订不清晰或不合理,则进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大。适合在单项工程项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别注意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定的完整里程碑点,每一个完整里程碑的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例如,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对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权重表,我们在合同谈判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项的预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细化每一项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获得较快的付款和好的现金流。形成比较合理的进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项未将细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时间

按照一般付款条件,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最长可以在56天内,从业主处获得期中付款。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审批的时间

如,在某国际工程项目的原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的条款为:“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同意后42天内付款”,该条款没有规定审批的时间,业主可以无限推迟付款时间。所以应该修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42天内付款。

2 什款的时间

上述付款条件中审批同意后的付款时间原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时间长,实际我们最终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

(三)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中货币汇率的风险极大。例如,近几年,美元兑哈萨克斯坦坚戈的汇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间,相当稳定。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以石油出口为主的哈萨克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从300亿美元下降到150亿美元),为保护其外汇和黄金储备,增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哈央行决定货币贬值,以缓解央行耗费外汇储备维护坚戈汇率的压力,并改善该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2009年2月4日,哈国中央银行突然宣布允许该国货币贬值25%左右,并在+3%区间浮动。对外国公司采用当地货币坚戈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币种的选择

币种的选择原则首先是考虑通过对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市场面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率变化趋势,选择货币种类。当汇率变化趋势难以判断时,应尽可能考虑采用硬通币。有些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货币有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用当地货币签订合同,而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这是就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不同币种的百分比

在有些国际项目中,业主允许承包商采用多币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考虑项目实施期间货币使用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币种的百分比,通常的经验是,分别计算出需要在当地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当地币),以及需要在中国和第三国支出的成本费用(外汇),再考虑当地货币的汇率变动,以确定当地币和外汇的比例。通常,在外汇管制国家可以把当地币比例确定得相对低一些。当合同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时,适当提高当地货币的比例,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价格上涨的补偿。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则应把外汇比例确定得相对高一些。

3 货币汇率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规避货币汇率风险有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项目实施期间货币汇率波动大时,争取采用非固定汇率计算进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们规定的货币汇率计算是,月支付进度款采用兑换汇率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银行电汇当天10:30报出的兑换率中间价;二是签订多币种合同,减少货币兑换,降低货币汇率风险;三是使用硬通币,规避货币的大幅贬值;四是在合同中争取调价条款,规定汇率变化的补偿方法。

(四)预付款

工程付款合同例2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大写为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____(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___(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时权力,也不管业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权力。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却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你忠实的

工程付款合同例3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大写为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____(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___(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时权力,也不管业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权力。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却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你忠实的

工程付款合同例4

Abstract: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 payment of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problem of nuclear power projects in civil engineering, and introduces the main construction progress payments, including payments according to the node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engineering quantity to pay, analy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methods, finally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nuclear power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gress payment

中图分类号:TM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核电工程项目现场建安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如:争议处理;索赔处理;变更处理等)、工程审核(如:签证、变更审核;零星委托审核;报价、预(结)算审核等)和工程款审核支付。由此可见,工程款审核支付是建安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高效地开展工程款审核支付工作,有利于协调费用与进度的匹配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价值,对确保在建工程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研究核电项目土建工程的进度款支付问题,介绍了主要的支付方式,分析了不同方式的利弊,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1、概念

核电项目土建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按节点支付;(2)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1.1 按节点支付

按节点支付,指工程进度款依据资金使用计划,按节点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依据合同价款、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等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每个节点对应着相应的形象进度、完成时间和支付金额。发包商对承包商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从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双方商定资金使用计划,将其作为合同附件用以指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之后,发包商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约定的完成时间对相应

节点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

1.2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指工程进度款依据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子项开工时,承包商收到施工图纸,向发包商上报施工图纸预算书。发包商对承包商上报的施工图纸预算书进行审核。最终,发包商审定施工图纸预算书,并将审定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用以指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之后,发包商对工程实体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审定的施工图纸预算书支付工程进度款。

2、利弊

核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 暂定价格”的计价模式。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的子项通常被称为“总包子项”,主要包括核岛、常规岛及常规岛BOP 子项。除发生合同所列调价情况外,合同价格固定不变。总包子项合计价格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大。采用暂定价格计价模式的子项通常被称为“非总包子项”,主要包括其余BOP 子项。合同价格在合同签订时为无或暂定值。非总包子项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其中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含设计变更单)计算,单价套用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或地方、专业定额。非总包子项合计价格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小。

2.1 按节点支付利弊

对于总包子项,除发生合同所列调价情况外,合同价格固定不变,故发包商和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价格、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等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支付节点。因此,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通常采用按节点支付方式。按节点支付,节点考核简单,只需考核相应的形象进度是否进度完成、质量合格;节点金额确定,无需再计算相应的工程量、套用清单单价或定额单价。由此可见,按节点支付简单易操作。作为合同附件的资金使用计划通常先于工程开工拟定。随着工程施工进展,可能发生实际施工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或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这易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按节点支付的工程款偏离,影响资金使用价值。例如:某核电工程PX 泵房土建工程的节点划分参考另一相似电厂,实际施工进度却与参考电厂存在较大差别,这就使其实际施工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截止到2010 年6 月,该核电工程PX 泵房土建工程无对应节点的已完工程量价值约1000 万元,给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综上所述,按节点支付通常用于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简单易操作,缺点在于可能产生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偏离。

2.2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利弊

对于非总包子项,合同价格在合同签订时为无或暂定值,故发包商和承包商无法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确定支付节点。因此,非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通常采用按实际完成

工程量支付方式。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发包商考核工程实体的进度、质量,依据施工图纸计算进度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套用清单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由此可见,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使得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较贴合。然而,工程实体的考核无法与施工图纸预算书的分部分项完全对应,这就使得发包商与承包商需协商解决分歧。另外,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小的非总包子项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清单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套用产生了较大的审核工作量。综上所述,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通常用于非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较贴合,缺点在于产生了较大的审核工作量。

3、建议

按节点支付可能产生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偏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产生较大的工程进度款审核工作量。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3.1 转化方式

对于非总包子项,建议将施工图纸预算书审定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而将原先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转为按节点支付。这样既减少审核的工作量,避免发、承包双方产生分歧;又督促承包商按时上报预算和发包商及时审核预算。另外,在承包商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纸预算书到发包商审核施工图纸预算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过程中,资金使用计划未签发,缺少支付依据,开工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无法支付,建议在子项开工的当月和次月,分别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推动工程进展。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扣回比例建议任选以下两种方案之一:

3.1.1 依据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扣完为止。如:依据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20% 扣回预付款。

3.1.2 依据累计支付金额占审定预算价的比例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扣完为止。如: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审定预算价的20% 时,扣回预付款的30%。依据上述方式支付和扣回工程预付款,可以避免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

(1)避免工程预付款的超前支付,影响资金的使用价值。非总包子项主要为其余BOP子项,工程进度不在关键路径上,可调余地大。若合同约定子项在开工前X 个月可申请支付一次工程预付款,开工日期以发包商签发的进度计划为准。那么,若实际开工日期远远滞后于进度计划,这就造成了工程预付款的超前支付。

(2)避免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不及时,扣回金额不足。若合同约定子项开工后,在第N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分M次扣完。那么,这就意味着该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期最小为(N+M-1)期。然而,某些子项工期较短,无需(N+M-1)期即完工。这就造成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不及时。另外,若某些子项在前(N-1)期时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若从第N期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则剩余的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扣完预付款。

3.2 定期纠偏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款支付对工程进度的推动作用且预防工程款的冒支,建议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对于合同范围内每一子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当子项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子项合同价格或者预算价的约25%、50% 和75% 时,发包方有权根据剩余合同价款及未完工程量调整对后续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上述方式定期纠偏,有利于:

3.2.1 实现工程款支付的全过程管理,25%、50% 和75%分别针对工程款支付的前、中、后期。

3.2.2 避免资金使用计划遭遇问题随时调整的可能,保证了资金使用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的严肃性。

3.2.3 赋予发包商操作的灵活性。发包商就某子项定期征求各部门意见,如无需调整后续工程款支付,则保留原资金使用计划;反之则修改资金使用计划。

总结:

本本文主要研究核电项目土建工程的进度款支付问题,介绍了主要的支付方式,分析了不同方式的利弊。按节点支付通常用于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简单易操作,缺点在于可能产生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偏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通常用于非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较贴合,缺点在于发、承包商可能产生分歧,工程款审核工作量较大。针对以上两种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缺点,本文建议:

(1)对于非总包子项,建议将施工图纸预算书审定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而将原先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转为按节点支付。

工程付款合同例5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价款支付控制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成本、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加强和完善对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促进建设单位及时收回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或动员预付款,是指高速公路工程在正式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各种施工准备的款项。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支付流程,以便财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的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具体程序为:第一,在已具备施工条件且施工承包商向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的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第二,工程、合同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第三,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函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第四,报经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五,财会人员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施工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施工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整个工程款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从路基、路面、交通机电工程到附属工程、绿化工程、服务区等,可能要进行几十次乃至上百次的进度款支付,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内部会计控制的需要,而且也为日后高速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奠定基础。所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合同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中期支付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并提交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 工程进度报表应完整、详细。与此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其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对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实,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最后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会计部门根据技术负责人与合同部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交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支付意见;最后,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最后,财务人员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审批单随银行结算等单据一起存档。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内部会计控制程序的主要环节,为了杜绝工程款支付 “超付”现象的发生,工程部门现场技术人员应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等方面来严格控制“超付”。 此外,除进度款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还可能向施工单位支付一些应急的临时性周转借款,针对这些款项的支付会计控制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

工程付款合同例6

国际工程承包中,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在以往的工程承包项目中主要用于对设备的付款,但在总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于土木工程和设备工程存在紧密关系,使得越来越多的雇主将土木工程部分的付款也采用信用证方式。在FIDIC于1999年出版了《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后,一些大型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此合同条件,并在付款方式上也采用信用证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一、 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划分。在业务中使用较多的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等等。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是上述两种以上信用证的结合,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最为常见的议付不可撤消的即期跟单信用证,就包括了议付、不可撤消、即期、跟单等特征。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者任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银行买下跟单汇票,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货款传给受益人。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这对卖方收取款项有较大的保障。因此,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应要求对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便更好地保障我国对外承包公司的利益。

“付款信用证”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对总承包合同中的土建部分进行付款时往往采用这种信用证。当信用证的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后,付款行即行付款。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而凭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因此信用证的保证文字中要说明:“我行保证凭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对于我国的对外承包企业来说,具备下列性质的信用证都是有利的:电开(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不可撤销、即期以及总额或循环(利于分期付款)。当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十分了解时,可要求加以保兑,议付行则直接由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担任。由于开证行和买方同处于一个国家,往往容易产生共谋,欺骗卖方,因此,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开证行必须得到受益人(卖方)的认可。

二、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对FIDIC“新黄皮书”支付条款的相应修改

当合同当事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为明确责任,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种类、开证行、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以及开证时间等。

(一) 第14.5款 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FIDIC“新黄皮书”中的第14.5款涉及如何对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付款。按本款要求,雇主将向承包商支付生产设备和材料合同价值的80%。支付的控制点分为以下两种,可取其中一种,或两种一起使用:

1. 装运付款。是指生产设备和材料已运至工程所在国,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此时进行付款。在装运付款情况下,须向雇主提供一份与应付金额和货币一致的银行保函。

2. 到场付款。是指在生产设备和材料已运至施工安装的现场,并已妥善存放和做好了各种保护措施,然后才支付相应款项。

由于并不是全部生产设备和材料均按上述控制点进行支付,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须在投标书附录中或在专用条件第14.5款中列明装运付款或到场付款的具体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及付款额度。

(二) 第14.7款 付款

FIDIC“新黄皮书”中的第14.7款涉及到付款方式。对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需要对此条款和构成合同的与信用证付款相关的其他文件做出修改,列入专用条件第14.7款。某工程在采用FIDIC“新黄皮书”时,在下列方面对该款做出了一些补充:

1. 信用证的类别。该工程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只有在承包商提交了议付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后才能付款。须提交的议付单据类别及内容在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付款计划表(the Schedule of Payment)中做出明确规定。

2. 跟单信用证性质。如不可撤消的、议付的、即期的等,都是指信用证的性质。该工程采用议付不可撤消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这也是国际工程承包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同时为保证遵循国际惯例,规定信用证使用的术语必须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一致。还须说明是一个信用证还是多个。在多个的情况下,须说明各信用证用于支付的具体分项内容。

3. 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付款行。包括名称、地址和国籍等。该工程将开证行和付款行确定为中国银行。

4. 跟单信用证的议付行和通知行。包括名称、地址和国籍等,议付行和通知行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

5. 信用证的有效期。由于承包商每月末(或按里程碑事件)向雇主提交付款申请,且雇主对付款申请有一定的审核期,如果议付地点是中国,还应考虑单据的传输时间,因此,信用证应有足够长的有效期,且雇主必须确保信用证持续有效。为保证及时支付,还应对审核期做出明确限制。

6. 信用证的费用。指由谁承担银行协助双方进行结算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包括信用证开立和生效可能产生的费用。该工程规定:与向承包商付款有关的全部银行费用,包括开立和执行信用证的费用,均由雇主承担。

三、信用证付款条件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相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出现合同规定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形,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两者的一致性。

在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信用证,由于合同类型属于总价合同(实际操作中,经常是设备供应、设计服务、试运等采用固定总价结算,而土建安装部分则采用固定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在支付时可以按每月付款或按里程碑分期付款,也可以是两者的结合,故须在合同的付款计划表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并在信用证中也应做出与付款计划表相一致的规定。一般地,信用证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雇主)、受益人(承包商)和工程师名称和地址。FIDIC“新黄皮书”中包括了工程师角色,与信用证支付条件相关的各类单据大部分是工程师签发的,因此,信用证中除注明申请人(雇主)和受益人(承包商)外,还须注明工程师的名称和地址。如发生中途更换工程师的情况,则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否则将造成单证不符。

2. 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否可撤消等。

3.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的交单日期。

4.信用证的金额。审证时,应特别注意大小写的一致性,包括小数位上的数字。

5.付款方式。指即期的,还是远期的,是否可分割等。

6.付款条件。承诺一旦收到议付行验证过的电传或密押的SWIFT,证实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将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合理时间(如某工程规定3个纽约工作日内付款)内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另外,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合格单据,如汇票、产地证、质量合格证、商业发票、提单和保单的要求。如果信用证下的款额用于不同分项的支付,则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具体的分项名称和金额,须提交的对应单据。

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设计服务,可做这样的规定:“提供设计服务的费用总额最高为__________,在提交下列单据后即期支付:工程师颁发的设计证书,该证书证明工程师已批准受益人的设计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此项支付的单据就是工程师颁发的设计证书。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通常采用分项分期付款方式。分项是指将总承包合同款额分成多个独立项,并在信用证中列明每个独立项的最大付款金额。对总承包项目可划分为设计服务、生产设备提供、完成整个工程或区段、通过竣工后试验、提供培训服务、提供试运行和监理服务、现场工作、港口清关和内陆运输、保留金的付还等九项,其中的生产设备和现场工作均是根据期中付款证书分期支付。

7.货物和服务的描述。由于是总承包合同,因此应对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说明,如“工厂的设计、供应、施工和试运”。同时还应说明出口港和到货港(是否包括空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付款,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甲板货,是否允许空运等。

8. 信用证专用条件。是指针对具体项目在信用证中所做的约定,可能包括:银行费用由申请人(雇主)承担;受益人(总承包商)办理保险;运输单据和航运单据须注明费用已付和标明收件人和到货通知人;各类单据提交的方式(如特快专递)和时间期限(如在期中付款证书签发后的70天内提交相应提单);议付地点等等。

四、总承包项目信用证付款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 单证不符

在采用FIDIC“新黄皮书”的总承包项目中,单证不符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材料和生产设备供货,一是土木工程和服务。前者需要总承包商提供各类装运提单和担保(如预付款担保),但由于涉及材料和设备的单据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供货商提供,总承包商的采购部门在单据管理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单证不符。而后者相对简单些,用于信用证支付的单证主要是工程师针对总包商完成的土木工程部分和相应服务签发的付款证书,议付行以此为凭付款。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付款,其所需单据由受益人(总承包商或供应商)或国内机构签发,一般能保证出口单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能够维护受益人的权利。在总承包项目的信用证付款中,总承包商要想拿到付款,还需同时提交工程师签发的材料和设备付款证书,由于此证书为开证申请人(雇主)所雇用的工程师签发,极容易造成迟交单据,单据不完整,甚至单证不符的情况,使总承包商的权益受损。

对土木工程或服务的付款,单据是由代表雇主利益的工程师签发,所以总承包商应认真审核工程师签发的各类付款证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免因单证不符,无法及时获得工程付款。

(二) 合同与单证不符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买卖双方的合同又称为基础合同。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是信用证源于基础合同,但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独立”是因为只要卖方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源于”是因为双方总是经过一系列的商务谈判,先应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再开出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人往往在开立信用证时,加入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软条款”。因此在审证时,除审核合同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的一致性外,还要审核其他不符点,并及时要求买方改证,否则将无法及时获得付款,导致严重损失。

另外一种情况,合同与单证的不符是由于后期改证造成的,即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相符,但因某些原因造成执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仅修改了信用证条款(未修改合同条款),或仅修改合同条款(未修改信用证条款),造成合同与单证不符。对这种情况,须注意到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条款优先于合同条款。在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应注意是否会影响到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注意及时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下面案例可以作为引鉴。

某中方公司与某国外公司签订一采购合同,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后因卖方原因无法按时交货,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信用证中的交货期从1996年4月20日修改为1996年7月15前交货。卖方于1996年7月13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以卖方延迟交货为由,要求卖方依据合同第15条迟交货罚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6000美元,并赔偿买方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而卖方认为,卖方依据买方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如期交付了货物,卖方并未延迟交货。合同原交货期现已由于信用证的修改而被予以展延,卖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并未违约。双方遂提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厅认为对信用证交货期等主要条款的修改,即视为对基础合同有关规定的修改。卖方应按照信用证修改后的交货期交付货物。当事人在协商修改信用证时可以附条件修改,也可以无条件同意修改。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以对方做出某些补偿作为其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或直接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索赔的权利,该方当事人仍有权向对方索赔。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索赔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表明,买方在修改信用证时或之前未就延期交货一事向卖方提出过任何索赔,也未就此声明保留其索赔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买方)已丧失依据原合同规定就延迟交货向被申请人(卖方)索赔的权利。被申请人在经双方同意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已履行了按期交货的义务,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鉴于此,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三) 合同内各文件关于信用证付款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FIDIC“新黄皮书”的组成文件,涉及付款的文件包括通用合同条件第14条、专用合同条件第14条、付款计划表以及投标书附录。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关于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本文前面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付款计划表需要就信用证的分期支付的具体内容及相应金额做出规定,而投标书附录主要是规定对哪些材料和设备进行提前付款。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核上述三个文件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审证时,需要对比上述三个文件的具体规定仔细审证。

五、结束语

由于国际工程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方面的特殊性,如交易时间很长,既涉及技术服务和土建施工,也涉及设备供货和安装等,同时涉及的知识跨及多个学科(技术、商贸、法律、合同等),因此信用证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和内容,更多地掌握相关知识对成功地管理国际工程项目和维护己方利益是必须的,也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石玉川:《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

工程付款合同例7

被答辩人:邯郸市A建材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邯郸市新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已将新利通公司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应当将新利通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一、二、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80%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80%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2537.6195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2310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91%,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80%工程款”;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

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因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2亿元,工程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利通公司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鉴于由于新利通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新利通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新利通公司追加为被告,由新利通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此致

工程付款合同例8

一、工程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此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管理。具体为:

(1)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在已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2)工程部门审查。工程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审核。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过程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进度款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价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会计及监理等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

(1)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施工承包商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应提供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要完整、详细,应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诸如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给建设单位工程部门。

(2)工程部门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的现场技术人员应对进度报表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造价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核定付款额。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己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预留质保金、累计己付款金额、支付协议等前期资料,核定本次应付款金额,并交由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控制“超付”。

(4)主管领导审批。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者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单位主管领导,由其审批。

(5)会计部门付款、入账。最后,由出纳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使用转账凭证将款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有关资料及时存档。 转贴于

二、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1.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包括:

(1)施工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自备的流动资金;

(2)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

(4)保留金。

以上工程款,施工承包商只能将其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开支,包括①人员费用及口常管理性开支;②设备和材料采购、租赁费;③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④上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⑤各种税费等。

2.工程款使用监管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1)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将“指定开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部分在签订合同后予以执行。

(2)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对施工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考察,通过对各银行信誉、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多方面要素的比选,确定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开户银行。

(3)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会计机构组织本单位与施工承包商、银行共同协商并签订工程款使用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各方的职责。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时,应将款项存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施工承包商在采购材料、设备等用款时,应向指定开户银行申请。

(5)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其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时,应责令其改正,否则将中止以后的工程款支付。

总之,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了高峰期。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工程付款合同例9

当前,消防部队在营区建设与改造方面的基建资金投入不断增大,基本建设工程主要以出包形式为主,由于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因此会要求建设单位预付一定的建筑备料款。消防部队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备料款是基建待结算储备资金的重要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备料款的数额,正确把握其扣回时间,对于保护部队基建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把握工程备料款抵扣速度

预付备料款是部队建设单位为了施工单位储备工程所需主要建筑材料、结构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程总值的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资金。由于基建项目产品价值大且建设周期长,这就决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与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分期或分阶段进行,即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逐笔支付款项。当工程进展已达到合同规定的预付款起扣条件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扣除,这不仅是加强基建资金日常控制与管理的要求,也是未来工程竣工决算的基础。

工程备料款的扣还是伴随工程价款结算,以冲减方式逐渐抵扣,直至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因此,预付备料款起扣时间的确认问题以及每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抵扣数额问题都应予以合理确定,以便科学把握备料款的抵扣速度。但许多施工合同在备料款抵扣比例方面的约定还不尽合理,导致备料款抵扣速度过快或过慢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整体考量。备料款若起扣时间过早或每次扣还量过大,会使得未来工程在没有备料款的状态下施工,易引发施工单位现金流量不足,从而影响施工工程进度、工程工期和工程质量。反之,备料款若起扣时间过迟或扣还量过小,又易形成工程结束了而备料款尚未抵扣完毕,也使得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均匀、不合理,从而不利于部队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流动。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工程备料款抵扣速度,复核合同条款中的备料款预付的比例,如何进行扣回,在什么时候开始扣回;工程进度款项如何计量,什么时候计量,如何付款;特别是,财务部门要注意付款条件和方式,以及保证施工合同的实施,以免产生漏洞。

二、遵循工程备料款抵扣原则

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用于主要材料、结构件和未完施工的储备需要,由于各项工程的结构类型与工期长短等各不相同,其所需的储备资金需要量也有所差异。由此可见,备料款的需要量取决于多种因素,一般可根据材料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比重、材料储备时间和施工工期等进行测算。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便计算预付备料款的限额,通常可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比分类规定统一的额度,其额度在建筑工程中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含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在安装工程中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大的安装工程可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拨付且不得超过规定的额度。凡是实行全包料的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应将预付备料款一次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实行半包料的应按施工单位的包料比重,相应地减少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只包工不包料的则不应拨付备料款。对跨年度的工程,应按下年度出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规定的预付备料款额度,重新计算应预付的备料款数额并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工程备料款是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在工程中后期,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用量会逐渐减少,因此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可通过抵付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转回,直至竣工时全部备料款抵扣完毕。工程备料款抵扣原则是当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时开始起扣,在每月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进行转回。这既不会影响施工单位正常储备资金的需要,也可以避免过多的占用资金。因此,预付备料款起扣时间的确认是进行预付备料款起扣的关键。预付备料款起扣时间又称为“起扣点”,一般用已完工价值表示。其原理如下:

未完工程材料费需要量=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材料费需要量=未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

预付备料款起扣时已完工价值=年度出包工程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预付备料款起扣时间=年度出包工程总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

第一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数额=(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

以后每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数额=每次结算的已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

三、正确核算预付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科目属于资金占用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预付的备料款和拨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本科目的借方登记预付的备料款和拨付材料抵作的备料款,贷方登记工程价款结算时以预付备料款抵扣的应付工程款,余额表示已经预付而尚未扣回的备料款,其明细科目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单位分别设置,其对应科目通常为“银行存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等。应该明确的是,预付备料款不是工程进度款,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应在“预付备料款”科目核算,而非“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当部队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备料款时,应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在工程价款中抵扣预付备料款时,应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科目。下面举例来说明。

例:某消防支队基建办将某单项建设项目出包给第一建筑公司,该项工程年度计划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850万元,合同工期为10个月,按施工合同规定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备料款,备料款额度为24%,材料比例为60%,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所含款项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各月建筑安装工作量如表1所示。

由于预付备料款数额=出包工程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

因此,根据资料可知,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850×24%=204(万元)

预付备料款起扣点=年度出包工程总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

即:预付备料款起扣点=850-204/60%=510(万元)

根据各月建筑安装工作量可以计算出累计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我们发现7月份累计已完工程价值为590万元,大于起扣点510万元,所以预付备料款应从7月份开始起扣。

第一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数额=(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

7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数额=(590-510)×60%=48(万元)

以后每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数额=每次结算的已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

8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数额=108×60%=64.8(万元);9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数额=82×60%=49.2(万元);10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数额=70×60%=42(万元)。

由于该项工程年度计划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850万元,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所含款项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每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应为当月建筑安装工程量的85%(1月份要包括预付备料款数额),而每月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应为每月应支付工程款抵扣相应备料款后的余额。这样,7-10月份共扣回预付备料款204万元,与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数额相等,并且在竣工时全部转回。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注意1月份拨付工程备料款的分录,应为借记“预付备料款”2 040 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 040 000元。而在7月份可以进行备料款抵扣时的分录,应为借记“应付工程款”480 000元,贷记“预付备料款”480 000元。

消防部队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备料款是基建待结算储备资金的重要内容,备料款抵扣计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款支付准确性。只有正确把握工程备料款抵扣速度,遵循工程备料款抵扣原则,并做好预付备料款核算工作,才能保护部队基建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J

参考文献:

1.王玉柳.工程备料款抵扣比例的计算[J].福建建筑,2008,(5):70-73.

工程付款合同例10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对于EPC总承包商来说,EPC总承包合同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需要重视的问题,本人认为有些问题可以在合同谈判时予以解决的,是可避免和减少损失的。而上述问题却是每个项目都遇到和困扰总承包商并且给项目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问题,所以不容忽视,一定要在签订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予以解决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

E P C是英文E n g i n e e r i n 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EPC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根据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规定,EPC项目部对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管理;②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管理;③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管理;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等。

二、要准确界定合同工程内容及范围

工程内容与范围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工程内容与范围约定不明确,会有很大风险。因此,在总包项目投标阶段就应详细划分工程内容与范围,尽量避免漏项,并在合同谈判阶段,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中,详细列举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笔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经验,在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以前需详细踏勘现场情况,特别是接口与界面的实际情况。在与发包人的总承包合同谈判中有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提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资料详细目录,并要求发包人对提供的项目资料(工程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项目障碍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合同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的各自责任。

2、高度关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政府批准和许可手续方面办理的分工及费用分摊。

3、若项目中存在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对于指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相应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范围与估算金额;发包人选定分包人的时间、方式与程序;发包人、承包人在制定分包合同中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要注意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条款灵活运用

有些人认为EPC总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的合同,也就是价格不变的合同,所以要么在投标报价时风险估计过大导致投标报价高而无法中标,要么在签约时简单认为是固定总价往往淡化了合同变更的权力,或者完全服从业主(或甲方)。其实,所谓固定总价只是相对而言,一般是指基于基础设计完成并批复后,详细设计还未进行时的概算价格。在投标阶段,EPC总承包商一般会以项目基础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量及相应的概算(或估算)为基准,通过谈判来确定合同总价。随着详细设计的进行,业主往往会对已确定的工艺方案、规模、采用标准、选用专利商、设备材料选型、结构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或调整,势必带来项目总价的变更。同时,随着地质详勘资料的完成,EPC总承包商也会发现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原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相比会有比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合同签订时,EPC总承包商就必须考虑增加对双方有约束的变更条款,对由此变化引起的进度(工期)、费用、合同等做出评估后,适时提出索赔并变更合同。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则是基于满足合同及实现功能性描述承包商应提供的货物价值。当业主对功能及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增加工作范围或对实现功能的设备材料提出特殊要求时,合同价格同样会发生变化。当设备材料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时,也会出现导致项目执行成本升高的可能。因此,EPC总承包商还要增加适应设备材料采购价格功能、标准、价格、时间等因素变化的变更条款。所以,EPC总承包不能简单认为合项目同是总价合同,就淡化合同变更条款,应充分考虑业主在不同阶段要求的改变、业主提供基础资料的偏差及涨价因素引起的价格变更等因素,并通过合同价格变更条款在合同执行中予以明确。

四、总承包合同价款的支付

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较为复杂。按时间划分,可分为预付、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每一个阶段付款又要满足该阶段付款的条件。特别是进度付款,涉及设计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供货、总承包方项目管理人员费用等内容,相对更为复杂。同时,除预付款外的每次支付还应涉及工作量的变更、工作范围的改变、价格的调整及罚款等引起的付款额的改变。所以,总承包商在签约时不仅要准确理解支付条款的涵义,在合同额中充分考虑支付风险和垫付利息,而且还要具备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按工期编制支付费用报告及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并计算变更的能力。否则,即使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义务,总承包商也未必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部付款。同时,总承包商对如何根据业主付款条件和现金流统筹测算对分包商付款也须认真研究。有的总承包商即使早已得到业主付款,但不愿付款给分包商,自以为晚付款对自己较为安全且可以获得一定利息收入,殊不知分包商早把晚付款的高额利息和可能的支付风险通过提高价格全部转嫁给了总承包商,从而大大增加了分包造价。所以,总承包商只有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使业主付款和给分包商付款有机结合,并将其在分包商招标支付条款中明确,才是最佳的支付选择。

在总包合同支付条款中明确以下七点非常重要;

1、明确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明确按月支付还是按付款计划表支付;

3、明确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后审查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期限;

4、明确生产设备和材料款项支付条件及应支付的比例,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5、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时间、内容和份数;

6、明确发包人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特别明确接到后的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7、明确收到竣工资料后的支付竣工价款的期限,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结语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EPC总承包合同从工程投标直至结束,贯穿于整个工程中。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必须认真抓好合同管理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吴贤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J].,建筑,2004(,6),: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