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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
申请书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持证人(现居住者)审批文(证)号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开阳县国土局:
米坪乡土地所:
我是 村 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
/否),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 , 需申请在 村 组占 地(田/土/原有旧屋基/其他)修建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签字盖章 : 时间:
城建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计生部门意见:
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26岁,汉族,____镇____村六队村民。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一份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以前修建的瓦房,共五间,我是长子,已成婚,与弟弟(马上结婚)和我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家庭住房紧张,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我家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有了一些积蓄。本人特申请新宅基地一份,只要上级部门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建新房。敬请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村100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张磊,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20XX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农民宅基地申请书二
申请人:武***,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市****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农民宅基地申请书三
您好!
我原是梁平县回龙镇寒岭村三组人,20XX年因读书户籍迁入万州财贸校,20XX年毕业后人事档案及户籍暂存于梁平县人才交流中心。后大概于20XX(具体年份记不清楚)入户至回龙镇回龙街237号(集体户口,户口性质是非农户)。
自99年后,我一直在外务工,很少回老家。父母的房子在去年5月风灾后已成危房不适合居住,现寄居在我哥哥哥家中。我已经成农,需要住房,但又买不起商品房,像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老家寒岭村三组(现五组)申请住房建设用地(注:我之前的耕地依然在我父母名下)?或者说我是否具备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农民宅基地申请书的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XX镇人民政府及XX村村委会: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2月生,XX县XX镇XX村麻柳塆场口组人。
申请事由:
申请人自小出生XX镇XX村XX组,20xx年1月与户口在XX县XX镇的罗世焱结婚,现在已有一个孩子,自从结婚以来,就没有一个固定的住所,因为丈夫老家的房屋早已破落不堪了,不能住人,所以,就长期在外打工过着艰苦的生活,商品房太贵买不起,只好租房子居住,可这也不是长久之计呀!我娘家的父母见我实在是非常的困难,便在自己的自留地里划120平方米的一块地与我,让我自己去修房屋。
为此,在特向XX镇人民政府及XX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面积为120平方米,敬望领导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年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开阳县国土局:
米坪乡土地所:
我是 村 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
/否),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 , 需申请在 村 组占 地(田/土/原有旧屋基/其他)修建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签字盖章 : 时间:
城建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计生部门意见:
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2022年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xx镇政府领导:
我家是xx镇大村(一村)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大村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大村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
此致敬谢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武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石盘村100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大理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xx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受本村的宅基地,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乡镇(街道)审查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乡镇(街道)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但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3.*市区内涉及分户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产分割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发〔20*〕39号)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一、年(含)后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以
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
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5、其他有关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城镇非农业户居民
2、非本村村民
3、村民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4、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村民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6、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辖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1、为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6、人民政府规定应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1、由村委会书面提出用地申请,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4、公布30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负责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详细批注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结构
6、符合条件的按批次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7、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宅基地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到实地丈量批放
二、解决年以前宅基地遗留问题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参照(政发〔〕号)和《关于解决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发生的宅基地转让行为的审批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持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属证明、转让协议、交费收据、身份证明,经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让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缴纳罚款的收据,经村委会同意,乡政府审核,再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
1、申请
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应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籍证明(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四邻具结证明;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权属审核
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和材料、印章真伪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4、颁发或者更换证书
国土资源分局同意登记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填证机关为国土资源局分局分局章。
(二)解决好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遗留问题
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辖区宅基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政发[]号)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国土资通字[]号)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包括23个行政村,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登记。为防止虚假审批材料,登记办证时除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具体提供如下要件:
1、年2月13日以前,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按现状确认,已由政府确认的,不在重新确认。
2、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当年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无上述材料,有当年建房占地时交纳占地费的凭证,可补办手续。凭补办手续,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3、年1月1日至年3月14日期间,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当年城建局或原郊区城建局批准的建房手续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无上述权属材料,但有当年交纳占地费的收据或当年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证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凭补办的手续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4、年3月15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无上述材料,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建成房屋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1)有年12月31日以前,村委会开具的占地费收据;
(2)《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有原郊区管辖的村委会签章及交费收据。
5、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宅基地转让行为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属材料,转让协议书以及原郊区政府批准的权属变更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没有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按双方转让价格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缴纳罚款后,补办权属变更手续。如提供不真实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罚的依据。
6、在规划区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的集体土地发生在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的,凡审批手续已在或郊区政府批准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覆行完审批手续的,原则上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办手续后,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宅基地面积标准
1、年2月13日以前的宅基地原则按现状确认。
2、年2月14日以后,控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以外的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五、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六、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