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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文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2 06:01:12

都市文化论文

都市文化论文例1

此外,“都市文化研究译丛”还推出本雅明的《巴黎,19世纪的首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该书是本雅明《拱廊研究计划》完成稿的集结。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本雅明较早从历史哲学反思的维度,关注现代主义文学艺术与城市景观之间的关系,将文学艺术批评置于空间维度尤其是都市空间之中,确立了空间批评的美学路向。拱廊街作为19世纪盛行于巴黎的带有大玻璃顶棚的商业步行街,是现代大型购物中心的前身,是现代建筑技术打造出的繁荣的都市商业景观。在本雅明看来,拱廊街构筑了现代都市景观的典型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微缩景观。都市是一个充满辩证意象的空间,透过都市空间景观的辩证分析,可以透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所在。源于超现实主义文学艺术创作的启发,本雅明的都市空间研究计划致力于分析都市空间经验表达与现代主义文艺思潮之间的内在关系。作为拱廊研究计划的组成部分,他探究了波德莱尔的文学创作与大都市巴黎之间的紧密关联。作为资本主义时代的抒情诗人,都市的现代性经验构成了波德莱尔充满悖论和张力的诗性意象。《恶之花》是19世纪大都市巴黎景观意象的审美表征,是都市辩证意象的诗化表征,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矛盾意象的辩证解析。本雅明向我们表明,离开资本主义大都市的景观背景,就无法理解波德莱尔的审美现代性,也无法理解现代主义诸多流派和思潮所产生的真正内在动因。

都市文化论文例2

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历着从传统的农业大国向新兴工业国家与商品经济国家的演变。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的中国农业,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开始走上现代化之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经营领域,都市农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尤其在一些大城市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实现了农业现代化,都市农业的发展也日趋成熟,并逐渐形成了都市农业的理论;在中国,都市农业也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新发展方向。我国一些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都市农业已有一定规模。以北京市房山区为例,2005年,该区农业工作根据新的功能定位,把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作为主线,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技术,在设施农业、旅游农业、采摘农业等农业领域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获得了良好的效益。2007年8月,笔者在北京市房山区进行了都市农业的专题实证研究和考察,对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有了更清晰具体的认识。

一、都市农业及其多功能化经营

都市农业(urbanagriculture,简称UA)一词最早见于1930年日本出版的《大阪府农会报》,“以易腐败而又不耐储存的蔬菜生产为主,同时又有鲜奶、花卉等多样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称之为都市农业。尔后,有的学者以与城市中心的远近距离作为界定“都市农业”的标准,并提出“城郊农业”的相关概念(孙仲彝,1996);有的学者从行业属性和产品特征等方面来界定都市农业的内涵(党国印,1998)。

综合众多学者观点并结合实地考察,我们认为,都市农业是这样一种经济产业:它处于城市内部或城郊地带,为城市居民提供食物资源和非食物资源与服务,农民与市民直接互动、两地资源流通共享。相对传统农业经营模式而言,都市农业具有如下特点:(1)从地理空间来说,都市农业不限于近郊或远郊,可在足够短的时间内进行信息、资源的流动和市场互动的地理空间都是都市农业的地理范围。(2)都市农业以城市为目标市场,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多重的产业功能、复合的经济结构、高投入高产出等主要特征。(3)都市农业在产业功能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除了传统农业的生产、生活功能,为市场提供基本的食物资源,还具备生态屏障、社会文化等多重功能和价值。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都市农业呈现多功能化经营的趋势。多功能化经营即指该产业突破传统的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和经营机制,构筑多元化的产业链条,以多元的产品和服务赢取更大的效益空间。在新的发展时期,都市农业完全按照市民的多种需求构建培育,成为融生产、生活、生态、科学、教育、文化、休闲旅游、出口创汇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体系。以北京房山区都市农业为例,当地最常见的现象是经营者同时兼营食物生产、科技产品开发、旅游观光休闲、体验教育等多项内容,相应地生产和提供多种不同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这与传统农业相比不单是经营内容的拓宽,它在经营管理机制和动力、对科技和信息的利用以及生产效益等方面的优势都是传统农业所不能企及的。

二、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分析

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是指:由开展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所引致的、当前技术和理论能够衡量或者预见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作用效能(程度),包括可货币化度量的直接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非货币化度量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从内容角度讲,这一价值评估是人们对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识别、确认和评定的一种价值观念反映。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理论归纳,笔者将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总结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经济价值

作为一个经济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都市农业也通过生产和经营自身特有的产品和服务并推向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产业效能,获得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合理布局生产产业,调整并优化种植业结构和养殖业结构,生产粮食、蔬菜、肉禽等常规食物,开发名特优、鲜活嫩农副产品,提供新鲜、卫生、安全的蔬菜、水果、豆奶制品等来满足中心城市人们不同层次的物质需求。和传统农业相比,都市农业凭借突出的区位优势、畅通的信息平台和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能较快地实现产业的集约化和市场化,从而具备更高的经济价值和更大的市场潜力。如北京房山区长阳镇2005年开始种植花卉,每月向市场推出花卉上万盆,仅“十一”假期卖出花卉12万盆;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房山区的花卉订单达到500万盆,为当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都市农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城市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与更新。如北京房山区大部分农庄在基础生产之外还开辟了旅游观光、采摘体验等经营项目,为城市居民的周末、假期提供了上好休闲娱乐之处,第三产业顺势拉动起来,为该区经济结构的优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少农场或农业科技公司打造了自己的名优品牌,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收益。地处窦店镇的富恒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即通过都市农业的多功能化经营实现了每年800多万元的产业利润。

(二)社会价值

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不仅向市场提供物质劳动产品,也为市民打造了“精神家园”,还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起着社会劳动力“蓄水池”和稳定“减震器”的作用。

1.食物保障和食品安全。都市农业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所需食物、蔬菜、牛奶、水果等,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需求,改善家庭食物摄入,提高儿童营养。城市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相对而言远离了农村,但食物及资源的供给大部分仍来源于农村,不管从时间还是空间的维度来说,都市农业与乡村农业和外国提供给城市的食物资源形成了互补,有效缓解了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从房山区的情况来看,截止到笔者调查时,该区累计已建立各种设施大棚10000栋,常年四季向市区甚至向外地供应蔬菜、水果及牛奶等各类食物和营养物质。

2.为城市居民提供第二个生活和休闲空间。都市农业区往往辟有景观绿地、采摘农园、花卉公园等,有的还建造了别墅式农居,为市民下乡度假休闲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代都市农业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它们还成为城市居民接触自然、观光休闲、体验农业、减轻工作与生活压力、放松身心、强健体魄的休闲产业。我们在房山考察看到,每到周末,就有不少市民涌向城郊农业园区,享受田园生活。

3.增加就业机会。都市农业的多功能化经营拓展了产业的发展空间,延伸了产业链条,这就意味着需要大量不同层次的从业者,也就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据统计,2006年房山都市农业解决了10000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全区人均累计增收8000元,实现了经营者、劳动者和社会的多方受益。

(三)生态价值

有专家指出都市农业对城市生态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底斯特拉,吉拉德特,2000)。在现代社会,由钢铁水泥构筑的城市往往遭遇诸多生态、环境方面的困扰:如环境污染、热岛效应、公共空间缩小等等,使城市生态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了市民生活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于是都市农业的生态功能和价值开始凸显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现在世界上一些大城市的都市农业部门都探索出了一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具体经营模式,使都市农业在为城市提供食物供应的同时,也产生了强大的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为城市涵养了水源、为城市提供了天然的生态屏障、为市民提供了绿地、净化了城市空气等。据房山区相关部门介绍,房山是北京的“肺”,对北京气候有重要影响。到2006年底,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很大成果,全区建设大型秸杆气化站、沼气工程多处,推广太阳能光电、户用生物质炉近万户,同时还建设生态家园富民工程2处、四位一体生态模式工程1处,这为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创造了巨大的生态和社会价值。(四)人文价值

都市农业的人文价值主要表现在它能提高农民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传播农耕文化。在主观上,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要求经营者有更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更高的经营技能和市场运作能力。发展都市农业,政府就要重视新型农民的培养,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民整体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农业和其它相关科技被充分运用到产业链中的每个环节,极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产业效益。如2005年初,房山区为了发展都市农业,邀请农科院农林专家给当地技术人员和农户讲课、培训,还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及各类农林业院校合作,定期举办大型培训和讲座,从开发育种、温室栽培到产业合作、市场营销,从投资经营、节能减耗到企业责任与社会效益,为都市农业从业者进行系统深入讲解,使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由此快速提高,房山区的都市农业相应得到较快增长。相比乡村农业来说,都市农业的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都很高,农民发展都市农业,可以获得较高收入。如,房山富恒农业公司依托强大的首都市民消费群体和农产品消费市场,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出来的“迷你小黄瓜”在首都市场上可卖到4元1斤;生产的“牛奶草莓”可卖到100元12个。足见发展都市有机农业能够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使经营者获得较高利润是一种产业的人文价值最重要体现。此外,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还促进了农耕文化在都市社区的传播和影响。随着都市农业的发展,房山区建立了多个农业文化展览馆,一些都市农业企业辟有农业生产展览区和体验区。也就是说,房山都市农业可为首都市民提供了解农业生产、学习与体验农业生活、感受农业文明的场所和机会,较好地传播了农耕文化。

三、总结

如上所述,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指人们突破传统的农业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和经营机制,构筑多元化的农业产业链条,以多元的产品和服务在城市区域发展农业的经营模式。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相比,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等几多方面的社会价值。但是要使都市农业产生多方面价值,需要建立一种平衡经营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产业运行机制。因为都市农业经营者追求的产业价值与政府追求的产业价值存在一定差别。比方说,政府希望农民能生产足够的粮食以保障城市供应,而经营者可能认为粮食生产并没有很大的盈利空间而选择放弃或者减产。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各方优惠和扶持,以保障粮食产量。可见政府和社会找到符合全局利益的平衡点是都市农业发挥多方面价值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尼科巴克等,编,蔡建明等,译,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M],商务印书馆,2005年

[2]谷中原,多功能农业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

都市文化论文例3

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历着从传统的农业大国向新兴工业国家与商品经济国家的演变。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的中国农业,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开始走上现代化之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经营领域,都市农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尤其在一些大城市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实现了农业现代化,都市农业的发展也日趋成熟,并逐渐形成了都市农业的理论;在中国,都市农业也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新发展方向。我国一些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都市农业已有一定规模。以北京市房山区为例,2005年,该区农业工作根据新的功能定位,把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作为主线,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技术,在设施农业、旅游农业、采摘农业等农业领域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获得了良好的效益。2007年8月,笔者在北京市房山区进行了都市农业的专题实证研究和考察,对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有了更清晰具体的认识。

一、都市农业及其多功能化经营

都市农业(urbanagriculture,简称UA)一词最早见于1930年日本出版的《大阪府农会报》,“以易腐败而又不耐储存的蔬菜生产为主,同时又有鲜奶、花卉等多样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称之为都市农业。尔后,有的学者以与城市中心的远近距离作为界定“都市农业”的标准,并提出“城郊农业”的相关概念(孙仲彝,1996);有的学者从行业属性和产品特征等方面来界定都市农业的内涵(党国印,1998)。

综合众多学者观点并结合实地考察,我们认为,都市农业是这样一种经济产业:它处于城市内部或城郊地带,为城市居民提供食物资源和非食物资源与服务,农民与市民直接互动、两地资源流通共享。相对传统农业经营模式而言,都市农业具有如下特点:(1)从地理空间来说,都市农业不限于近郊或远郊,可在足够短的时间内进行信息、资源的流动和市场互动的地理空间都是都市农业的地理范围。(2)都市农业以城市为目标市场,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多重的产业功能、复合的经济结构、高投入高产出等主要特征。(3)都市农业在产业功能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除了传统农业的生产、生活功能,为市场提供基本的食物资源,还具备生态屏障、社会文化等多重功能和价值。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都市农业呈现多功能化经营的趋势。多功能化经营即指该产业突破传统的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和经营机制,构筑多元化的产业链条,以多元的产品和服务赢取更大的效益空间。在新的发展时期,都市农业完全按照市民的多种需求构建培育,成为融生产、生活、生态、科学、教育、文化、休闲旅游、出口创汇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体系。以北京房山区都市农业为例,当地最常见的现象是经营者同时兼营食物生产、科技产品开发、旅游观光休闲、体验教育等多项内容,相应地生产和提供多种不同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这与传统农业相比不单是经营内容的拓宽,它在经营管理机制和动力、对科技和信息的利用以及生产效益等方面的优势都是传统农业所不能企及的。

二、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分析

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是指:由开展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所引致的、当前技术和理论能够衡量或者预见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作用效能(程度),包括可货币化度量的直接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非货币化度量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从内容角度讲,这一价值评估是人们对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识别、确认和评定的一种价值观念反映。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理论归纳,笔者将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总结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经济价值

作为一个经济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都市农业也通过生产和经营自身特有的产品和服务并推向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产业效能,获得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合理布局生产产业,调整并优化种植业结构和养殖业结构,生产粮食、蔬菜、肉禽等常规食物,开发名特优、鲜活嫩农副产品,提供新鲜、卫生、安全的蔬菜、水果、豆奶制品等来满足中心城市人们不同层次的物质需求。和传统农业相比,都市农业凭借突出的区位优势、畅通的信息平台和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能较快地实现产业的集约化和市场化,从而具备更高的经济价值和更大的市场潜力。如北京房山区长阳镇2005年开始种植花卉,每月向市场推出花卉上万盆,仅“十一”假期卖出花卉12万盆;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房山区的花卉订单达到500万盆,为当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都市农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城市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与更新。如北京房山区大部分农庄在基础生产之外还开辟了旅游观光、采摘体验等经营项目,为城市居民的周末、假期提供了上好休闲娱乐之处,第三产业顺势拉动起来,为该区经济结构的优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少农场或农业科技公司打造了自己的名优品牌,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收益。地处窦店镇的富恒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即通过都市农业的多功能化经营实现了每年800多万元的产业利润。

(二)社会价值

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不仅向市场提供物质劳动产品,也为市民打造了“精神家园”,还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起着社会劳动力“蓄水池”和稳定“减震器”的作用。

1.食物保障和食品安全。都市农业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所需食物、蔬菜、牛奶、水果等,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需求,改善家庭食物摄入,提高儿童营养。城市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相对而言远离了农村,但食物及资源的供给大部分仍来源于农村,不管从时间还是空间的维度来说,都市农业与乡村农业和外国提供给城市的食物资源形成了互补,有效缓解了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从房山区的情况来看,截止到笔者调查时,该区累计已建立各种设施大棚10000栋,常年四季向市区甚至向外地供应蔬菜、水果及牛奶等各类食物和营养物质。

2.为城市居民提供第二个生活和休闲空间。都市农业区往往辟有景观绿地、采摘农园、花卉公园等,有的还建造了别墅式农居,为市民下乡度假休闲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代都市农业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它们还成为城市居民接触自然、观光休闲、体验农业、减轻工作与生活压力、放松身心、强健体魄的休闲产业。我们在房山考察看到,每到周末,就有不少市民涌向城郊农业园区,享受田园生活。

3.增加就业机会。都市农业的多功能化经营拓展了产业的发展空间,延伸了产业链条,这就意味着需要大量不同层次的从业者,也就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据统计,2006年房山都市农业解决了10000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全区人均累计增收8000元,实现了经营者、劳动者和社会的多方受益。

(三)生态价值

有专家指出都市农业对城市生态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底斯特拉,吉拉德特,2000)。在现代社会,由钢铁水泥构筑的城市往往遭遇诸多生态、环境方面的困扰:如环境污染、热岛效应、公共空间缩小等等,使城市生态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了市民生活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于是都市农业的生态功能和价值开始凸显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现在世界上一些大城市的都市农业部门都探索出了一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具体经营模式,使都市农业在为城市提供食物供应的同时,也产生了强大的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为城市涵养了水源、为城市提供了天然的生态屏障、为市民提供了绿地、净化了城市空气等。据房山区相关部门介绍,房山是北京的“肺”,对北京气候有重要影响。到2006年底,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很大成果,全区建设大型秸杆气化站、沼气工程多处,推广太阳能光电、户用生物质炉近万户,同时还建设生态家园富民工程2处、四位一体生态模式工程1处,这为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创造了巨大的生态和社会价值。

(四)人文价值

都市农业的人文价值主要表现在它能提高农民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传播农耕文化。在主观上,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要求经营者有更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更高的经营技能和市场运作能力。发展都市农业,政府就要重视新型农民的培养,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民整体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农业和其它相关科技被充分运用到产业链中的每个环节,极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产业效益。如2005年初,房山区为了发展都市农业,邀请农科院农林专家给当地技术人员和农户讲课、培训,还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及各类农林业院校合作,定期举办大型培训和讲座,从开发育种、温室栽培到产业合作、市场营销,从投资经营、节能减耗到企业责任与社会效益,为都市农业从业者进行系统深入讲解,使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由此快速提高,房山区的都市农业相应得到较快增长。相比乡村农业来说,都市农业的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都很高,农民发展都市农业,可以获得较高收入。如,房山富恒农业公司依托强大的首都市民消费群体和农产品消费市场,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出来的“迷你小黄瓜”在首都市场上可卖到4元1斤;生产的“牛奶草莓”可卖到100元12个。足见发展都市有机农业能够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使经营者获得较高利润是一种产业的人文价值最重要体现。此外,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还促进了农耕文化在都市社区的传播和影响。随着都市农业的发展,房山区建立了多个农业文化展览馆,一些都市农业企业辟有农业生产展览区和体验区。也就是说,房山都市农业可为首都市民提供了解农业生产、学习与体验农业生活、感受农业文明的场所和机会,较好地传播了农耕文化。

三、总结

如上所述,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指人们突破传统的农业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和经营机制,构筑多元化的农业产业链条,以多元的产品和服务在城市区域发展农业的经营模式。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相比,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等几多方面的社会价值。但是要使都市农业产生多方面价值,需要建立一种平衡经营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产业运行机制。因为都市农业经营者追求的产业价值与政府追求的产业价值存在一定差别。比方说,政府希望农民能生产足够的粮食以保障城市供应,而经营者可能认为粮食生产并没有很大的盈利空间而选择放弃或者减产。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各方优惠和扶持,以保障粮食产量。可见政府和社会找到符合全局利益的平衡点是都市农业发挥多方面价值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尼科巴克等,编,蔡建明等,译,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M],商务印书馆,2005年

[2]谷中原,多功能农业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

都市文化论文例4

都市情感剧,指的是以现代人的恋爱和婚姻经历为主要内容,表现和挖掘在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情感迷茫和困惑的电视剧。它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人伦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因此从题材上讲,应当说是包含了部分家庭伦理剧以及言情剧。近年来,随着表现内容的丰富、表现手法的多样和剧集数量的不断增多,这类剧越来越受到关注,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它们以现代都市人的情感纠葛、婚恋故事为主题,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并做出不同的道德和价值判断,从而折射出现代人以恋爱观和婚姻观为核心的感情观和价值观的变迁。这些电视剧不同于青春偶像派的言情剧,走的是以理言情的路子,在关注现代人情感需求的同时,努力挖掘情感与责任、婚姻与道德等情感所具有的社会内涵;同时,由于所涉及的内容与伦理关系和传统的家庭伦理剧相比要相对简单一些,伦理教化色彩也并不十分浓厚,而代之以亲和力和感染力,这也成为它能够同时吸引从青年到中年甚至老年等不同年龄层观众的原因。

当下我国都市情感剧发展所处的社会环境

马尔库塞在《审美之维》一书中指出:“艺术的使命就是让人们去感受一个世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大都市,成为中国人通向外来文明的窗口,同时由于工业化的逐步深化和商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国内其他中小城市的崛起,市民阶层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都市商业文明开始迅速兴起。都市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所在,都市文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文化的重要阵地。新生的电视剧艺术也敏感地体察到了这个新兴世界的脉搏,感应到了这个新兴阶层的需求,一大批反映改革大潮中城市和市民生活变迁的电视剧迅速涌入人们的视野。同时,对于文学和艺术来说,都市的形成不仅以都市的经济发展为标志,更重要的是,新一代的都市人出现了。这是一个伴随着现代化交通、通信、印刷和传媒一起成长起来的高智商的人群。城市人是复杂的,他们的生活充满了机遇、陷阱、矛盾、选择、困惑、失落与希望。他们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也有在艺术形象中寻找认同的需求。都市文化的土壤随着市民阶层的壮大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丰厚,人们对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情感生活作为现代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反映其情感需求就成为日益迫切的事情。这些都为以都市人婚恋和情感为题材的电视剧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都市情感剧发展反映出我国当下受众婚姻伦理观念的嬗变

现代文明的迅猛发展在为人类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第二、第三次科技浪潮,为现代人带来的绝不只是发达的网络技术、高效的通信手段和充裕的物质生活,人类情感世界和精神世界受到的冲击才更为巨大和深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人们在拥有越来越多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深深体会到了精神生活,尤其是情感生活的匮乏。人们需要从艺术中汲取营养,吸取经验,有时甚至希望从艺术作品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与之相伴随,在商业化与世俗化的进程中,人们的情感世界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荡。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婚姻和情感的内容、地位以及表达方式都与过去有了很大的区别。我们向来引以为豪的家庭稳固、婚姻稳定,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明白对婚姻家庭的幸福期望值不可太高。神圣的爱情受到挑战,家庭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危机。艺术创作的动力往往来自传播的需要和社会的呼应。中国人的家庭和婚姻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再也无法隔绝于世界之外,被纳入现代艺术的视野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反映家庭、婚姻问题的电视剧也因此备受关注。这些作品往往不是简单地去演绎一个“陈世美”或移情别恋的模式,而是深入到伦理、文化的更深层次,表现当代社会在现代观念与传统观念多重制约下的男女两性性别心理意识及其复杂多样的情感问题,其中不少都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比如《蜗居》,以海萍、海藻姐妹俩的情感生活与所需求的生存空间之间的矛盾作为故事主线,内容涉及房价、反腐、外来人员融入城市的艰辛等极具时代特点的话题,把当下民众所面临的区别以往时代的困惑一一展现,使观众在关注人物命运的同时,也开始审视自己的情感世界和价值取向。在当年获得了极大的关注,一时成为社会性的话题。

都市情感剧对当下受众审美心理的精神抚慰

电视剧从兴起到今天,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除了有社会的土壤、契合大众的需要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及创作者的努力分不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众娱乐、大众消费的呼声渐涨,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人们渴望在疲劳的工作之余,获得情感的慰藉和精神上的愉悦,大批的言情剧应运而生。”①这类电视剧从兴起伊始,就主要以爱情、亲情、友情这些人们最熟悉也最渴望的感情为讲述对象,表现形式不拘一格,喜剧、悲剧、闹剧,有的以曲折的故事和引人入胜的情节吸引观众,为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放松;有的则以情感人,滋润观众心灵,成为一剂抚慰心灵创伤的良药。

人类的爱情、婚姻生活是艺术表现的永恒题材,美好的爱情、完美的婚姻、幸福的家庭是人人心中的渴望。婚恋题材电视剧兼具言情剧与家庭伦理剧的共同特点,既具有时代感,同时又具备与传统因素的契合点,对观众有一种“圆梦”的吸引力。把叙事的焦点集中到婚姻家庭,也让它与电视剧本身的家庭收看方式相符合,更能够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同时,由于“该类题材的电视剧与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政治敏感度不强,因而也就在创作上赢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是电视剧国情化、地域化、叙事化特色最重要的表现领域”②。

都市情感剧的发展也体现了创作者们的理性思考与人文关怀。近年来,电视人对这一题材进行了深入挖掘,从不同的角度关注中国人的婚姻危机和情感危机,充分表现了他们高度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在他们的努力下,以都市人情感为题材的电视剧正以其丰富的内容、多元化的创作风格以及直面现实的精神为越来越多的观众所接受和喜爱。

结语

任何艺术都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电视剧艺术作为一种现代新兴的艺术门类,对于当代社会生活更有着最为敏锐的嗅觉,它关注的焦点,往往就是社会的焦点和热点。处在这一转折时期的中国影视文化,既是这一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这一 时期的历史见证,“一方面,我们可以从这一特定时期的历史语境来观察和阐释这一时期的影视文化,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时期的影视文化来理解和分析这一特定时期的社会语境”③。我国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发生的巨大变革,使得以婚姻伦理精神为核心的我国婚姻伦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并存的情况。正是这种变迁,使得以表现现代人婚姻情感为核心的婚恋题材电视剧,从创作理念到价值取向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综观近年来数量庞大的电视剧创作,在内容、题材、主题上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关注和贴近,创作视角的平民意识和强烈的现实主义再现风格,成为当下都市情感剧的特征。(本文为2010年度南京艺术学院校级重点课题“都市情感剧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DGCYYDS10)

注 释:

都市文化论文例5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考http://察的都市化背景

都市化的概念。一直是西方学界研究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跨学科的研究范畴给予了不同的定义和理解。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主要概括分为三种:一是结果论或数量论,即把都市化定义为都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的提高;二是过程论,即把都市化定义为都市和都市人口增加的过程;三是狭义和广义区分论,狭义的都市化是指都市数量的增加和都市在国家生活中作用的提高,广义的都市化是一个宽泛的范畴,它既包括城市功能的调整、人口分布与空间结构新形式的形成,又包括城市生活方式的普及。笔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既不可能让所有的农村人口全部聚集城市以实现都市化,也不应该让各地区走统一规划的道路,因此要求所有地区都按一个模式进行都市化。既不符合国情。也不符合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现实。

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在都市化进程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少数民族地区因其固有的民族传统文化特性在都市化进程显得更复杂。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广大的汉族地区相比。一般分布在地理环境偏远的山区,交通不便、信息不通是长期以来制约其发展的两大障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部分边远民族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等社会形态中。当都市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时,我国的民族地区、民族人口的都市化就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他们的都市化进程与摆脱生存困境。实现社会形态的跨越式发展过程合而为一。虽然这个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社会形态发生变革的时间太短、速度太快,人们往往很难在各个发展阶段中划出一个截然的分界线。很多少数民族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了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了传统民族文化的全面的、大规模的变迁。因此。在探讨我国民族地区的都市化进程时。我们应该结合我国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采取更加科学和切合实际的考察指标。

周大鸣、郭正林在《中国乡村都市化》中把乡村都市化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人口结构的变化。从事非农业的人增多;二是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第二、第三产业比重逐渐增加,农业经营方式从传统农业向外向型、商品化、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三是生活方式的都市化,人们的衣食住行和休闲生活向都市生活的转变;四是大众传播的普及化。随着乡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成为乡村社会变迁的动力之一;五是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从保守、落后、守成转为开放、先进和进取,人的文化水平提高,人的总体素质提高。这五个方面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参照。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俗活动、民族信仰的变迁。

二、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生产活动的变迁

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根据不同的生存环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产方式,例如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以畜牧业为主,属于典型的游牧生产方式:赫哲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等以渔猎为主,属于典型的游猎生产方式。直到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调查结果显示当时的少数民族主要生产方式是畜牧、渔猎、采集等,极少数民族拥有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扶持下,各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较为先进的农田水利事业逐步兴起,兴建了包括冶金、矿产、能源、电力、轻纺、食品、机械、仪表、化工、建材等在内的工业。伴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和民族旅游事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也蓬勃发展起来。据1962年12月31日《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记载,“近几年来。在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少数民族地区各项t作获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个别地区外。广大农区和牧区胜利地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而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许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不少地区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文教卫生工作有了新的成就。”当时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生产贸易给予了各种优惠鼓励政策,例如1981年8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的通知》;1982年5月8日颁布的《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提高边销某原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等。这些通知的颁布,为提高当地农民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的积极性,为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少数传统优势产业得到了不断巩固发展。例如以畜牧业为传统优势产业的内蒙古地区,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巩固了自己已有的畜牧业优势,通过畜牧业防灾基地建设,草原综合开发和牧区示范工程,使大面积草场得到封育、改良,畜牧业生产条件明显提高。1998年6月6日,由原包头钢铁公司为主体新建而成的“包头钢铁集团”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揭牌启运。标志着该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头家直属特大型企业,通过改制优化重组,走上了一条由“大”到“强”的集团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迈进的改革之路。湖北五峰地区发展了茶叶生产,西藏建立了大型的水电站、太阳能电站等,不争的事实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各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本民族的优势产业和边界贸易,使我国少数民族的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市场。

总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全面变迁,在世界都市化潮流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正在向着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

与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相应。千百年来少数民族形成了各具鲜明特色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例如蒙古族以马乳、羊肉为日常饮食,以毛皮制成的长袍等为主要服饰,居住在蒙古包中;藏族的日常饮食是酥油茶和糌粑,日常服饰是氆氇长袍,民居以土库房和帐篷为主;傣族的特色饮食是菠萝饭和以昆虫为原料制成的菜肴,民族特色的服饰是筒裙,吊脚楼是其传统的居所。可见我国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与各民族的独特的生存条件和生产方式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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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傍山而居的民族,就将山居生活方式发挥到极致,食物以山里出产的香菇、果实等为主,房屋材料以竹木为主;逐水草而居的民族,一切皆立足于草原牧业,奶制品和牛羊肉是其主要食物,居住的是方便迁徙的帐篷毡包。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经济百废待兴,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更是困难重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少数民族的贸易和财政进行补贴。例如商业部在1962年7月1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恢复和健全民族贸易机构加http://强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指示》,将在少数民族地区供应的商品分为特需商品、照顾商品、一般商品三类,并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部门,必须面向各少数民族群众,克服一般化的经营作风,要根据各民族不同的需要,千方百计地组织适合各民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进行供应”。国家在对少数民族生活资料进行补给时,充分地考虑到了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的独特性。确保了少数民族特有生活资料的供应。

近几十年。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山居民族或游牧民族逐渐实现定居,民居建筑材料从竹木、毛毡转变为钢筋混凝土;少数民族家庭开始出现了专用的卫生间、洗澡间,厨房出现了现代化的厨房设备;少数民族青年纷纷开始穿着牛仔裤、旅游鞋,使用移动电话等现代化通讯设备。笔者曾长期在畲族地区做调研,江西省贵溪市樟坪乡生活方式的变迁可谓一个典范。20世纪90年代之前,当地畲族居民大多居住在以竹木和茅草为原料的传统民居——“埋权屋”中,政府先后出资修建了两片具有浓郁畲族风格和现代化气息的别墅楼群,为部分深受山洪、泥石流危害的“搬迁移民”和特困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新建后的畲族民居,窗明几净、内部的家具、电器一应俱全,和城市居民的生活状况没有很大差别。

四、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的变迁

民族信仰和民俗活动具有稳定性和仪式性,是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体现,是其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所在,是少数民族民族信仰代代相传的重要载体。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俗活动和仪式,如形态各异的成年礼、祭祀仪礼。风格迥异的婚丧仪式等等。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仪式大多只在本民族的重大节日和特定场合中表演,外族人一般无从了解或参与。如羌族的“祭山会”、瑶族的“度戒”、畲族的“传师学师”、纳西族摩梭人“穿裙子、穿裤子”(女穿群,男穿裤)、布朗族的“节”(染牙齿)等成年仪式有很多禁忌,一般不允许外族参加。其中羌族的“祭山会”、瑶族的“度戒”、畲族的“传师学师”不但外族人不能参加,连本民族的女子也不能参加,这是因为“妇女不能参加重大、神秘的礼仪活动,这似乎是世界文化的通则,其中妇女不洁、经血不洁、孕妇不浩的信仰是其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俗活动一度被错误地理解为“封建遗毒”而被政府取缔。这使各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和仪式的开展从公开转入隐秘状态,更增加了神秘性和神圣性。总之,神秘性和神圣性是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的两大显著特点。

近年来,民俗旅游成为很多民族地区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民俗旅游中展演的民俗仪式、民俗活动的神秘性和神圣性日渐消失,世俗性和商业性日渐增强。以最具展演性的民族歌舞为例。少数民族的山歌种类繁多,各具功能和特色,历史歌是为了传承本民族的历史记忆,教育下一代而演唱的民歌;祭祀歌是为了表达对祖先的敬仰。祈祷祖先保佑而庄严颂唱的民歌……这些民歌的演唱常常和特定的仪式联系在一起,其主要功能是娱神,具有庄严性和神圣性。尤其是宗教祭祀过程中颂唱的民歌,是与已逝祖先沟通而使用的神秘语言,不仅外族人无缘耳闻,即使本族人一知半解也不敢多问,唯恐亵渎祖先或神灵。但是今天的民族歌舞常常被包装成“原生态表演”,成为发展民俗旅游、吸引国内外游客的一个重要手段。民族歌舞娱神的神圣性已经消失,娱乐游客的商业性成为主要特点。此外,很多具有浓郁宗教色彩的民俗仪式也成为了一种公开展演的活动,成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前奏。为了便于电台、电视台的现场直播或录制,这些宗教仪式不仅公开展演,还做了相应的改变,庄严性和神圣性已消失殆尽。

五、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变迁

民族意识又称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具有历史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民族意识包括民族属性认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三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的享有和保护。”

历史上,我国汉族为主体的封建统治集团曾经对少数民族有过程度不同歧视和压迫,具体表现为:我国部分传统典籍中曾将位于古代中原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称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在对少数民族的族称中加入“虫”、“豸”、“犭”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偏旁等。很多少数民族为了捍卫本民族的民族自尊心,保持本民族的文化特色,远走山林、戈壁、荒漠。特殊的历史境遇使各少数民族十分重视“族缘”关系,形成了对内团结一致、守望相助。对外封闭自守、戒备意识强烈的民族意识。例如,部分少数民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推行族内婚,禁止与外族通婚,族人一旦触犯,就会受到民族习惯法的严厉惩罚。又如很多少数民族中广泛流传着本民族特有的民族隐语,用来作为确定陌生人是否本族人的依据。比如畲族盘问陌生客人:“顶角还是盖耳?”(蓝姓顶角,雷姓盖耳),“几窟油麻?”(蓝姓三窟油麻,雷姓四窟油麻),都是在盘问陌生客人“姓蓝还是姓雷”。如果客人可以听懂并正确地回答隐语则会被畲族同胞视为一家人,热情款待,否则就会引起畲族的排斥和戒备。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一律平等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各族人民获得了政治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物质和文化扶贫措施。对少数民族进行扶持,促其尽快摆脱落后、封闭的面貌。伴随着民族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族觉悟的增强,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民族平等意识、民族发展意识、民族文化认同意识都不断增强。旅游文化产业的兴起使各少数民族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意识到自身民族文化所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得到彰显,开始有意识地保护、整理和宣传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很多少数民族不再对自己的民族身份讳莫如深,愿意在公开场合强调自己的民族身份;如果父母双方一方为少数民族。子女往往自愿选择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

六、结语

都市化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无法回避也无需回避。实践证明,都市化经济具有很强的“普同性”,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中心地位及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够促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发生正负两个方面的变化。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各少数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对异族文化的了解加深,增强了不同文化之间的认同和吸收等。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多民族文化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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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性,尤其是相对弱小的民族在都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和被动地位,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面貌在日渐消失。

在文化变迁中,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物质文化,一般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生变迁。物质文化变迁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因此关注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发展,据此引导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合理变迁,将是一个重要的思路和有效的方法。

第一,保持民俗文化旅游中民族传统文化的本真性。利用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资源发展旅游,又称为民俗旅游,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具有投资小、见效快等特点,一度成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重要产业。但是当今的民俗旅游,已经遭到了众多诟病。争论的焦点在于民俗旅游所具有的商业性使民族传统文化丧失了本真性。对民族文化商品化持反对观点的国外学者有美国旅游人类学家格林伍德、格雷本等人。格林伍德认为:“民族文化商品化后。不仅使当地民族对本土文化失去兴趣与信念,而且还会使文化本身丧失原有的内涵,文化的真实性将弱化”(nelsonh·graburu,1976)。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文化旅游时,一定要注意对传统文化的开发和保护并举,避免民俗风情展演的商业化和庸俗化,并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即将濒临消亡的文化事项。

第二,促进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是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突出其独特的民族特色,即在继承民族传统手工业的同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经济。

都市文化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G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2-0069-04

都市化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和关注热点,由此引发的乡村都市化和民族地区城镇化等问题已成为世界都市化发展的焦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是民族地区和民族人口都市化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正确理解和引导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关系到我国都市化建设的全局,也关系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独特性的传承和发展。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考察的都市化背景

都市化的概念。一直是西方学界研究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跨学科的研究范畴给予了不同的定义和理解。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主要概括分为三种:一是结果论或数量论,即把都市化定义为都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的提高;二是过程论,即把都市化定义为都市和都市人口增加的过程;三是狭义和广义区分论,狭义的都市化是指都市数量的增加和都市在国家生活中作用的提高,广义的都市化是一个宽泛的范畴,它既包括城市功能的调整、人口分布与空间结构新形式的形成,又包括城市生活方式的普及。笔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既不可能让所有的农村人口全部聚集城市以实现都市化,也不应该让各地区走统一规划的道路,因此要求所有地区都按一个模式进行都市化。既不符合国情。也不符合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现实。

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在都市化进程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少数民族地区因其固有的民族传统文化特性在都市化进程显得更复杂。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广大的汉族地区相比。一般分布在地理环境偏远的山区,交通不便、信息不通是长期以来制约其发展的两大障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部分边远民族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等社会形态中。当都市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时,我国的民族地区、民族人口的都市化就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他们的都市化进程与摆脱生存困境。实现社会形态的跨越式发展过程合而为一。虽然这个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社会形态发生变革的时间太短、速度太快,人们往往很难在各个发展阶段中划出一个截然的分界线。很多少数民族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了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了传统民族文化的全面的、大规模的变迁。因此。在探讨我国民族地区的都市化进程时。我们应该结合我国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采取更加科学和切合实际的考察指标。

周大鸣、郭正林在《中国乡村都市化》中把乡村都市化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人口结构的变化。从事非农业的人增多;二是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第二、第三产业比重逐渐增加,农业经营方式从传统农业向外向型、商品化、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三是生活方式的都市化,人们的衣食住行和休闲生活向都市生活的转变;四是大众传播的普及化。随着乡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成为乡村社会变迁的动力之一;五是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从保守、落后、守成转为开放、先进和进取,人的文化水平提高,人的总体素质提高。这五个方面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参照。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俗活动、民族信仰的变迁。

二、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生产活动的变迁

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根据不同的生存环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产方式,例如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以畜牧业为主,属于典型的游牧生产方式:赫哲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等以渔猎为主,属于典型的游猎生产方式。直到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调查结果显示当时的少数民族主要生产方式是畜牧、渔猎、采集等,极少数民族拥有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扶持下,各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较为先进的农田水利事业逐步兴起,兴建了包括冶金、矿产、能源、电力、轻纺、食品、机械、仪表、化工、建材等在内的工业。伴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和民族旅游事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也蓬勃发展起来。据1962年12月31日《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记载,“近几年来。在党的总路线、、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少数民族地区各项T作获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个别地区外。广大农区和牧区胜利地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而实现了化;许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不少地区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文教卫生工作有了新的成就。”当时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生产贸易给予了各种优惠鼓励政策,例如1981年8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的通知》;1982年5月8日颁布的《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提高边销某原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等。这些通知的颁布,为提高当地农民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的积极性,为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少数传统优势产业得到了不断巩固发展。例如以畜牧业为传统优势产业的内蒙古地区,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巩固了自己已有的畜牧业优势,通过畜牧业防灾基地建设,草原综合开发和牧区示范工程,使大面积草场得到封育、改良,畜牧业生产条件明显提高。1998年6月6日,由原包头钢铁公司为主体新建而成的“包头钢铁集团”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揭牌启运。标志着该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头家直属特大型企业,通过改制优化重组,走上了一条由“大”到“强”的集团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迈进的改革之路。湖北五峰地区发展了茶叶生产,建立了大型的水电站、太阳能电站等,不争的事实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各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本民族的优势产业和边界贸易,使我国少数民族的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市场。

总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全面变迁,在世界都市化潮流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正在向着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

与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相应。千百年来少数民族形成了各具鲜明特色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例如蒙古族以马乳、羊肉为日常饮食,以毛皮制成的长袍等为主要服饰,居住在蒙古包中;藏族的日常饮食是酥油茶和糌粑,日常服饰是氆氇长袍,民居以土库房和帐篷为主;傣族的特色饮食是菠萝饭和以昆虫为原料制成的菜肴,民族特色的服饰是筒裙,吊脚楼是其传统的居所。可见我国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与各民族的独特的生存条件和生产方式密

不可分:傍山而居的民族,就将山居生活方式发挥到极致,食物以山里出产的香菇、果实等为主,房屋材料以竹木为主;逐水草而居的民族,一切皆立足于草原牧业,奶制品和牛羊肉是其主要食物,居住的是方便迁徙的帐篷毡包。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经济百废待兴,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更是困难重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少数民族的贸易和财政进行补贴。例如商业部在1962年7月1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恢复和健全民族贸易机构加强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指示》,将在少数民族地区供应的商品分为特需商品、照顾商品、一般商品三类,并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部门,必须面向各少数民族群众,克服一般化的经营作风,要根据各民族不同的需要,千方百计地组织适合各民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进行供应”。国家在对少数民族生活资料进行补给时,充分地考虑到了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的独特性。确保了少数民族特有生活资料的供应。

近几十年。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山居民族或游牧民族逐渐实现定居,民居建筑材料从竹木、毛毡转变为钢筋混凝土;少数民族家庭开始出现了专用的卫生间、洗澡间,厨房出现了现代化的厨房设备;少数民族青年纷纷开始穿着牛仔裤、旅游鞋,使用移动电话等现代化通讯设备。笔者曾长期在畲族地区做调研,江西省贵溪市樟坪乡生活方式的变迁可谓一个典范。20世纪90年代之前,当地畲族居民大多居住在以竹木和茅草为原料的传统民居――“埋权屋”中,政府先后出资修建了两片具有浓郁畲族风格和现代化气息的别墅楼群,为部分深受山洪、泥石流危害的“搬迁移民”和特困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新建后的畲族民居,窗明几净、内部的家具、电器一应俱全,和城市居民的生活状况没有很大差别。

四、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的变迁

民族信仰和民俗活动具有稳定性和仪式性,是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体现,是其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所在,是少数民族民族信仰代代相传的重要载体。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俗活动和仪式,如形态各异的成年礼、祭祀仪礼。风格迥异的婚丧仪式等等。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仪式大多只在本民族的重大节日和特定场合中表演,外族人一般无从了解或参与。如羌族的“祭山会”、瑶族的“度戒”、畲族的“传师学师”、纳西族摩梭人“穿裙子、穿裤子”(女穿群,男穿裤)、布朗族的“节”(染牙齿)等成年仪式有很多禁忌,一般不允许外族参加。其中羌族的“祭山会”、瑶族的“度戒”、畲族的“传师学师”不但外族人不能参加,连本民族的女子也不能参加,这是因为“妇女不能参加重大、神秘的礼仪活动,这似乎是世界文化的通则,其中妇女不洁、经血不洁、孕妇不浩的信仰是其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俗活动一度被错误地理解为“封建遗毒”而被政府取缔。这使各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和仪式的开展从公开转入隐秘状态,更增加了神秘性和神圣性。总之,神秘性和神圣性是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的两大显著特点。

近年来,民俗旅游成为很多民族地区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民俗旅游中展演的民俗仪式、民俗活动的神秘性和神圣性日渐消失,世俗性和商业性日渐增强。以最具展演性的民族歌舞为例。少数民族的山歌种类繁多,各具功能和特色,历史歌是为了传承本民族的历史记忆,教育下一代而演唱的民歌;祭祀歌是为了表达对祖先的敬仰。祈祷祖先保佑而庄严颂唱的民歌……这些民歌的演唱常常和特定的仪式联系在一起,其主要功能是娱神,具有庄严性和神圣性。尤其是宗教祭祀过程中颂唱的民歌,是与已逝祖先沟通而使用的神秘语言,不仅外族人无缘耳闻,即使本族人一知半解也不敢多问,唯恐亵渎祖先或神灵。但是今天的民族歌舞常常被包装成“原生态表演”,成为发展民俗旅游、吸引国内外游客的一个重要手段。民族歌舞娱神的神圣性已经消失,娱乐游客的商业性成为主要特点。此外,很多具有浓郁宗教色彩的民俗仪式也成为了一种公开展演的活动,成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前奏。为了便于电台、电视台的现场直播或录制,这些宗教仪式不仅公开展演,还做了相应的改变,庄严性和神圣性已消失殆尽。

五、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变迁

民族意识又称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具有历史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民族意识包括民族属性认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三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的享有和保护。”

历史上,我国汉族为主体的封建统治集团曾经对少数民族有过程度不同歧视和压迫,具体表现为:我国部分传统典籍中曾将位于古代中原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称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在对少数民族的族称中加入“虫”、“豸”、“犭”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偏旁等。很多少数民族为了捍卫本民族的民族自尊心,保持本民族的文化特色,远走山林、戈壁、荒漠。特殊的历史境遇使各少数民族十分重视“族缘”关系,形成了对内团结一致、守望相助。对外封闭自守、戒备意识强烈的民族意识。例如,部分少数民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推行族内婚,禁止与外族通婚,族人一旦触犯,就会受到民族习惯法的严厉惩罚。又如很多少数民族中广泛流传着本民族特有的民族隐语,用来作为确定陌生人是否本族人的依据。比如畲族盘问陌生客人:“顶角还是盖耳?”(蓝姓顶角,雷姓盖耳),“几窟油麻?”(蓝姓三窟油麻,雷姓四窟油麻),都是在盘问陌生客人“姓蓝还是姓雷”。如果客人可以听懂并正确地回答隐语则会被畲族同胞视为一家人,热情款待,否则就会引起畲族的排斥和戒备。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一律平等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各族人民获得了政治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物质和文化扶贫措施。对少数民族进行扶持,促其尽快摆脱落后、封闭的面貌。伴随着民族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族觉悟的增强,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民族平等意识、民族发展意识、民族文化认同意识都不断增强。旅游文化产业的兴起使各少数民族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意识到自身民族文化所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得到彰显,开始有意识地保护、整理和宣传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很多少数民族不再对自己的民族身份讳莫如深,愿意在公开场合强调自己的民族身份;如果父母双方一方为少数民族。子女往往自愿选择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

六、结语

都市化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无法回避也无需回避。实践证明,都市化经济具有很强的“普同性”,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中心地位及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够促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发生正负两个方面的变化。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各少数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对异族文化的了解加深,增强了不同文化之间的认同和吸收等。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多民族文化出现了

趋同性,尤其是相对弱小的民族在都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和被动地位,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面貌在日渐消失。

在文化变迁中,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物质文化,一般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生变迁。物质文化变迁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因此关注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发展,据此引导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合理变迁,将是一个重要的思路和有效的方法。

第一,保持民俗文化旅游中民族传统文化的本真性。利用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资源发展旅游,又称为民俗旅游,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具有投资小、见效快等特点,一度成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重要产业。但是当今的民俗旅游,已经遭到了众多诟病。争论的焦点在于民俗旅游所具有的商业性使民族传统文化丧失了本真性。对民族文化商品化持反对观点的国外学者有美国旅游人类学家格林伍德、格雷本等人。格林伍德认为:“民族文化商品化后。不仅使当地民族对本土文化失去兴趣与信念,而且还会使文化本身丧失原有的内涵,文化的真实性将弱化”(NelsonH・Graburu,1976)。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文化旅游时,一定要注意对传统文化的开发和保护并举,避免民俗风情展演的商业化和庸俗化,并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即将濒临消亡的文化事项。

都市文化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J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2-0118-02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及多元化文化的发展,各民族民俗舞蹈已逐渐活跃在都市。迅速发展的社会,人们对自己生活的质量有着更广泛的要求,讲究文化、健康、时尚、和谐的生活。快节奏的工作学习往往令人紧张疲惫,忙碌之余经常会选择很多的方式放松解压。在都市,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了“锅庄”舞蹈,它充实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业余文化生活的享受。闲暇时间,在广场上、社区里、校园中,总会听到悦耳动听的歌曲,看到优美舒展的舞姿,人人脸上挂满了笑容,心里载满了快乐。“锅庄”舞驻入都市后,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

一、“锅庄”舞的基本概况

“卓”流传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拉卜楞地区,是藏族三大民间舞蹈之一,分布于昌都、那曲、四川阿坝、甘孜、云南迪庆及青海、甘肃的藏族聚居区。卓即“果卓”,汉称为“锅庄”,藏语即舞的意思,意为圆圈舞蹈。“天上有多少颗星星,果卓就有多少调;山上有多少棵树,果桌就有多少词;牦牛身上有多少毛,果卓就有多少舞姿。”这是人们对“果卓”舞的朴素赞誉,从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果卓”是一个极为丰富的舞蹈,无论是词、调或是舞姿,都有着多样性的特征。藏族民间舞蹈主要可分为两种形式――自娱性舞蹈和表演性舞蹈,文中所提到的“锅庄”即是一种自娱性舞蹈形式。男女围成圆圈,自右而左、顺时针起舞或载歌载舞。多以手臂的撩、甩、晃来变换舞姿,再加上谐调的步伐顺时针舞动。大家胯着同样的步伐、做着同样的动作,有时手拉手,或单手搭在前面一人的肩膀上舞蹈,具有很强的沟通性和群体归属感。

各民俗舞蹈,都会与当地的生活、生产、风尚习俗息息相关,“锅庄”也不例外,它是人民传承文化中最贴切身心和生活的一种文化类型,其中的舞蹈元素来自于他们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传统节日等。它深植于民间群体,在时间上人们一代代传承它,在空间上它由一个地域向另一个地域扩布;舞蹈是一种文化,通过这种文化传递给人们的信息是值得长期发展的。正如一段文字记载:“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则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舞蹈能够抒发人们的情感。同样,“锅庄”舞可以健身美体、怡情益智;拜师结友、切磋交流;展示才艺、完善自我。这正是人们针对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而进行的活动。

二、“锅庄”在都市民俗舞蹈中的发展样态

近几年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注重精神文化建设的同时,“都市民俗舞蹈”在大多民众的生活中已占有了很重要的地位。种类繁多,亦可称为“广场舞蹈”。人们之所以会踊跃参与,其中原因也有很多,不同的人群会有不通的解答,重要的是它存在着普遍性,随处可见即可随处而舞,它作为一种新型的舞蹈类型,吸引着很多民众的关注。笔者发觉,众多民众在关注的同时都又会情不自禁的被感染,在环境的带动下,当然少不了自己置身于其中,于是在都市中逐渐广泛流传。“锅庄”在都市中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社区“锅庄”

今天的都市社区里,人们经过长期的交往、生活,必然少不了文化的交流,而社区舞蹈则是社区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男女老少,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有一份愉悦的心情。于是在固定的某个场地,利用闲暇而聚集在一起,享受他(她)们的精神生活,并能够在很快的时间内融入其中。“锅庄”不但可以起到锻炼身体的作用,还能够深入人们心灵的交流。在弦歌幽幽的音乐声中愉悦身心,提高民众对艺术的更深认知与文化享受,久而久之便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二)休闲娱乐、舞中取乐的广场“锅庄”

相对社区与校园,广场“锅庄”有更充足的活动条件,比如说光照充足,除了清晨的活动也可以在夜晚共同起舞,不会因为影响视线而导致无法流畅的活动。有了固定的场地和设备,还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来完成整个舞蹈的组织工作。每个不同的队伍,也会有不同风格的舞蹈动作,时而简单美观,时而热闹宣泄。很多人通过这样的一种运动方式,来解压一天的忙碌劳累、愉悦身心。于此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潜移默化中产生了共鸣。由此可见,“锅庄”不仅仅是一种舞蹈形式,它也是这个社会中的一种精神文化现象。

三、“锅庄”在都市生活中的社会功能与文化价值

都市是一地经济、政治及文化中心,有着较多的、集中的、不同职业身份的居民。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文化发展的象征。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迅猛,人们在劳动创造的过程中同样需求精神文化的氧份。白天奔波在紧张忙碌的工作学习中,闲暇之余必然少不了要留给自己一些时间去放松解压,选择健康的解压方式,也是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重要部分。舞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积极的、能动的、多样的。起到了较多的社会功能与文化价值,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功能

1.认识作用

中国古代,孔子就主张“乐教”,曾说:“移风易俗,莫过于乐。”舞蹈能够生动的表现不同时代、地域的文化特征。时代背景与生活条件下,也有丰富多彩的生活习惯,在众多民间民俗舞蹈中可以看到多样的舞蹈生活场景,表现各种人物的精神面貌,使人们扩宽眼界。这种视觉艺术,有很强的形象性和鼓动性,能通过直观的表现方式感染和教育。多样的舞蹈形象在某种意义上还有着行为的示范意义,能成为人们直接模仿的形象和学习的对象。

“锅庄”舞迅速在都市中受到认可,成为一种时尚的娱乐活动。通过舞蹈的传播与认知,使都市民众对藏族地区文化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多元的民族文化在舞蹈中传递,得以交流。加深了不同地域之间,人与人的友谊,起到了相互了解、相互认知的作用。

2.娱乐作用

舞蹈的娱乐作用在社会功能中极为重要,“乐者,乐也。人情之必不免也。”这说明人们通常会以舞蹈来表现自身愉悦的情绪,同时也起到了愉悦周围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喜庆佳节,婚嫁宴聚,还是驱邪打鬼,求神还愿,生产劳动,都把舞蹈作为鼓舞精神、增进团结、倾诉心愿、表达感情的一种手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引导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已不再是单一的物质享受。“锅庄”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舞种之一。

原始社会人类就已经把舞蹈当做交往娱乐的重要手段。娱乐是人们追求快乐、缓解压力的一种天性,舞蹈活动多以娱乐为出发点,民众纷纷参与在“锅庄”的健身活动中,通过这种社会娱乐形式,满足了人们所需要的娱乐要求。群体间的关系也更加频繁、密切。

3.健身作用

根据生理学“用则进,废则退”的规律来说,每个人都应当保持适当的健身,长期坚持可以使各脏腑器官得到增强,由于机体充满活力,就可以使人延缓衰老、健康长寿。无论是青少年儿童或是成年、老年人,都应当坚持锻炼,促进全身血液循环的同时,肌肉的动作耐力、速度、灵活性和准确性均能够提高,从而保持肌肉的灵敏性。

“锅庄”在也属于体育运动项目的一类,具有着体育运动的健美、舒展、明快等特点。在都市,民众自发式的带动大家,运用既简单又舒展的舞蹈动作活跃在圆圈中,开始很多人觉得有点难,但在氛围的带动下,哪怕是不规范的动作,在队伍里也会显得各具特色,跳上几圈也便熟能生巧了。不知不觉中,人们对自身的四肢支配也加以锻炼,从而更加协调。

(二)文化价值

1.历史文化的传承

文化传承,“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作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过程。”多民族发展的中国有着多元文化的特点,在舞蹈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文知识与生活知识,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推动精神文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在文化积淀的基础上,集中在一些活动中得以表现。经过循环的时间传承,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融合,证实了多元文化的可传承性。

“锅庄”在传入都市的过程中,保留了藏族原始的“锅庄”特点,也融入了都市民俗舞蹈元素。可以看出,无论是在藏区或是都市,两个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精神生活的享受都有着同样的定义。例如,我们所偏爱的“锅庄”舞蹈歌曲,是没有藏区与都市之分的,《青藏高原》、《北方大草原》、《扎西扎西》等,不存在任何地域之间的偏爱问题。总的来说,在大体形式没有改变的基础之上,只是都市呈现出的舞蹈动态相对藏族地区有一些韵味和动态情愫细微的差异。“锅庄”已成为都市文明的象征,星罗棋布于祖国的大小都市,它验证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2.多元文化的凝聚

人类群体在社会历史的生存中创造文化,在生活中享受文化,并娱乐于文化的海洋之中,不知不觉,人类已经创造了许多具有凝聚力的业余活动。佛教文化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的名词――“众缘和合”。释义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由众多的因缘条件和合而成的,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单独成立,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可以单独在这个世界上存在,所有事物的存在发展都与其他事物之间充满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发展的祖国,文化就如同一条条脉络,融汇贯通了所有的知识与智慧。如同“锅庄”的音乐、舞姿、体态、情绪,显而易见,几十或上百人能在同一时间、地点聚集在一起,参与同一个娱乐活动,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广大群众自发性的参与其中,又验证了“锅庄”内在的魅力与凝聚力。

都市文化论文例8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都市文化论文例9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都市文化论文例10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