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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班子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12-07 14:10:27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1

一、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班子队伍。公司党委注重在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中心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安排、重质量,着重在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工作难题、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坚持围绕主题、抓住精髓、吃透精神,把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一年来在公司党委的组织下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辅导和撰写学习笔记相结合的方式,中心组成员相继学习了《》、新《公司法》、新《消费税》、《中国汽车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文选》及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等近50个学时,平均每季度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提高了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思想水平,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决策能力,增强了班子成员运用党的重大理论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二、集中精力抓市场,生产经营上台阶

06年国内的汽车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皮卡车的同质化严重,各厂家纷纷降价,面对残酷的竞争市场,班子领导适时调整了销售策略,国内市场调整了销售队伍,对不同的销售区域采取不同的政策,建立了二级法人的销售机构。出口市场加强了国际贸易人才的引进和国外经销商的信誉度和诚心度的考察。经过销售政策的调整,06年公司共生产整车××××*台,销售××××××台,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其中出口××××台,创汇××××*万美元,产品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良好的出口业绩使公司被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评为“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同时,公司被评为“中国品牌建设先进企业”.

三、加强团结协作,起好带头作用

领导班子始终把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放在第一位。班子成员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都为一个共同目标努力拼搏。1、是狠抓了班子团结协作,坚持了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紧密结合班子整体和个人实际,本着坦城相待、增进团结、解决问题、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查摆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达到了交流思想促进工作的目的。同时班子成员在工作中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对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均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班子成员的意愿,主张都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的科学性。2、是坚持班子成员职责明确,各管一片,以身作则,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坚持勤指导、勤检查、勤督促,并注意扑下身子抓落实。

四、加强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

06年按集团纪委的部署,班子成员学习了省纪委八次全会、省国资委纪检监察会议和监管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效能监察会议精神,并结合“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教育,在班子成员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班子成员与上级纪委签定了0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且党政一把手好填写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四月份,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了《2006年湖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点》,并对照要点检查班子成员,给班子成员敲警钟,一年来,班子成员中始终从求真务实出发,廉洁从业,严于律己,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的行为,职责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发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班子的整体形象是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一个具有战斗力的集体。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2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我们以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活动为载体,引导班子成员树立紧跟时代、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四川丘区会和发展民营经济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讨论。学习做到了三点:一是时间保证。全体教职工隔周至少集中半天时间进行政治学习,并另行规定了自学内容,全年集中学习时间超过20天。二是要求具体。不论是集中学习还是自学,都有具体要求,强调要按时参加,按规定内容学习,重要内容还要写学习心得体会,并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三是奖惩逗硬。凡集中学习缺席、迟到都按规定给予了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校领导积极参加县中心组学习。

2、积极开展普法学习

学校根据“四五”普法的安排,及时制定了县委党校“四五”普法教育实施意见,并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所安排的法律、法规。坚持了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次学习都作笔记,并要求各位教师要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教学内容联系起来,有机地贯穿到教学过程之中,做到既当学员又当教员,还当普法宣传员。

二、加强团结协作,起好带头作用

领导班子始终把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放在第一位。班子成员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都为一个共同目标努力拼搏。一是狠抓了班子团结协作,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全局性工作以及重要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坚持班子成员职责明确,各管一片,以身作则,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坚持勤指导、勤检查、勤督促,并注意扑下身子抓落实。三是坚持了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群策群力,推进了党校事业向前发展。

三、集中精力干事业,使工作不断上台阶

学校始终坚持围绕经济建设,县委、县府的目标任务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工作,不断奋斗,不断创新,不断争取新成绩。

1、深化内层机构改革,加强内部规范管理

年初,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县委、县府有关精神,将原有科室进行了重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学校给了各部门用人权和部分利益权,给了职工择岗权。这样,极大地调动了部门工作和岗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中层干部和职工竞争上岗后,学校进一步完善建章立制,实施规范管理。一是工作任务实行合同化。各部门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职工与部门签订工作责任书,使各项工作有部门管,部门内各项工作有具体人负责。年终,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逗硬实行奖惩。二是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今年,学校补充完善和新制定了20多个管理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管人管事,省力又省时。

实行改革后,一部分同志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承担了新的工作责任。为了让他们尽快熟悉工作方法,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学校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工作,必须作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二是班子集体定期研究部门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部门工作;三是放权放利于部门,让部门管理有职有权,有利可图;四是加强综合协调,具体协作、支持部门工作;五是奖勤罚懒,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和表扬,对差的实行处罚。

2、积极办好长短班,努力为[]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办好短训班。按照县委干训计划,我校成功举办了村支部书记短训班和妇女干部短训班。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举办了2期党政岗技能培训班,为广电局、地税局、蜀通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单位举办了5期计算机培训班。为适应社会青年成才需要,我们坚持常年招收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等级证书考试培训班。同时,我们还坚持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举办党建、法律、市场经济、现代管理、WTO知识和政治理论培训班,今年共举办了各类培训班12期,培训学员800多人。

巩固了党函教育。今年完成了党函90名大专生,209名本科生的毕业社会调查、论文指导、答辩工作。新招本、专科学员207人。现在党函在校生达733人。

发展了电大教育。已完成151名学员的毕业工作,新开辟了生源,新招电大本、专科生200人,现电大在校学生380人。

拓展电视中专教育,成立职业介绍所。我们广开办学门路,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办学。今年与金华、东岳、香山、广兴、瞿河、官升、碧庄等中学联办了计算机、英语专业中专班7个,招收中专学生460人。新成立了党校职业介绍所,为大、中专毕业生扩大就业门路。

通过上述多种形式办学,为本县培养了大批信得过、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人才,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四、加强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

学校班子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廉洁从政,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班子成员认真执行了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执行了学校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了津贴、补助、待遇不超标,不在分管部门参加利益分配,对来校的领导、客人坚持从简接待,较大金额支出坚持集体研究。各成员都能进行自省、自警、自律。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3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班子队伍。公司党委注重在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中心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安排、重质量,着重在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工作难题、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坚持围绕主题、抓住精髓、吃透精神,把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一年来在公司党委的组织下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辅导和撰写学习笔记相结合的方式,中心组成员相继学习了《》、新《公司法》、新《消费税》、《中国汽车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文选》及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等近x个学时,平均每季度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提高了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思想水平,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决策能力,增强了班子成员运用党的重大理论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二、集中精力抓市场,生产经营上台阶

x年国内的汽车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皮卡车的同质化严重,各厂家纷纷降价,面对残酷的竞争市场,班子领导适时调整了销售策略,国内市场调整了销售队伍,对不同的销售区域采取不同的政策,建立了二级法人的销售机构。出口市场加强了国际贸易人才的引进和国外经销商的信誉度和诚心度的考察。经过销售政策的调整,x年公司共生产整车x台,销售x台,实现销售收入x.x亿元,其中出x台,创汇x万美元,产品远销x多个国家和地区,良好的出口业绩使公司被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评为“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同时,公司被评为“中国品牌建设先进企业”.

三、加强团结协作,起好带头作用

领导班子始终把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放在第一位。班子成员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都为一个共同目标努力拼搏。1、是狠抓了班子团结协作,坚持了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紧密结合班子整体和个人实际,本着坦城相待、增进团结、解决问题、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查摆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达到了交流思想促进工作的目的。同时班子成员在工作中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对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均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班子成员的意愿,主张都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的科学性。2、是坚持班子成员职责明确,各管一片,以身作则,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坚持勤指导、勤检查、勤督促,并注意扑下身子抓落实。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4

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班子队伍。局领导班子注重在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集体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安排、重质量,着重在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工作难题、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坚持围绕主题、抓住精髓、吃透精神,把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一年来在局党组的组织下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辅导和撰写学习笔记相结合的方式,班子集体相继学习了《》和酒类管理、成品油管理、市场监测、报废汽车、直销、典当管理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及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等近50个学时,平均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提高了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思想水平,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决策能力,增强了班子成员运用党的重大理论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二、集中精力搞工作,谱写商务事业新篇章

,由于国际油价不断攀升,国内成品油上半年供应持续紧张,物价指数不断上涨,加上年初百年不遇的重大冰雪灾害,使我县商务经济运行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考验。但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正确领导、高度重视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商务局领导班子带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强化措施,自加压力,迎难而上,开拓进取,积极组织,科学调度,确保了冰冻灾害、奥运会及节日期间市场安全和供应稳定。全力构建大招商、大开放和大市场、大流通两大格局,招商引资、商务行业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并积极维护了系统大局稳定、加强了商务工作队伍建设。全年全县共引进市外国内项目22个,合同利用资金16.97亿元,实际到位资金15.323亿元,增长21.5%,完成年度任务的170%,完成实际到位境外资金150万美元,完成年初目标任务,工业全年利用外来资金14.03亿元,增长70%;全县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0.2亿元,同比增长21.5%;外贸进出口完成1050万美元,为年计划的140%。其中:出口840万美元,进口210万美元。主要出口商品为:pva、pvb、水溶纤维、水溶布等,进口商品有活性碳等。外派劳务计划任务100人,已完成150人,为年计划的150%。强化市场监管,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启动酒、肉市场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结束了县城手工屠宰生猪的历史,为群众创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产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局领导班子号召商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向灾区献爱心,开展了向汶川地震灾区“送温暖、献爱心”捐赠衣被活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向地震灾区捐赠现金近5万元,交纳特殊党费近2万元,新棉被50床,衣物300余件。与此同时,我局在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也取得了可喜成绩,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县“解放思想、改进作风”活动的深入开展,使全局上下形成了为民、务实、清廉的风气,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团结协作,起好带头作用

领导班子始终把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放在第一位。班子成员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都为一个共同目标努力拼搏。1、是狠抓了班子团结协作,坚持了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紧密结合班子整体和个人实际,本着坦城相待、增进团结、解决问题、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查摆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达到了交流思想促进工作的目的。同时班子成员在工作中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均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班子成员的意愿,主张都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的科学性。2、是坚持班子成员职责明确,各管一片,以身作则,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坚持勤指导、勤检查、勤督促,并注意扑下身子抓落实。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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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班级体申报材料尊敬的各级领导: XX年九月,来自全省各地的58名同学,带着亲人的嘱托,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会聚在美丽的珠城河畔,组成了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XX级01班,在"今天我以学院为荣,明天学院以我为荣"的思想指导下,开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6

一、活动时间: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25日

二、活动主题:“凝聚班团力量,引领学生成长”

三、活动目的:举办本次班级建设风采展示月活动旨在增强大学生集体观念、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基础管理工作,做好2019年“标兵班集体”、“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总结提炼班团建设工作经验和成果,引导2019级新生班级开展好班团建设工作,夯实学校双高建设基础。

四、活动内容:

(一)标兵、先进班集体评选(时间:9月9日至10月13日)

1、班级总结申报阶段。9月9日开始,各院开展2018-2019学年各班级班级建设总结提炼工作。各班级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自行申报,认真填写《2018~2019学年标兵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9月9日至9月15日)    

2、二级学院总结交流阶段。各二级学院对本院各班级班级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评比、交流,在此基础上按分配指标推荐班级参加学校评比。各院对申报班级有关材料要按照《各学院推荐名额一览表》(见附件2)进行严格审查后,上报学工处参加学校评比。(9月16日至9月26日)  

3、学校评审阶段。学工处按照评选方案(见附件1)对参评班级数据进行审核,评比、公示,评出校级“标兵班集体”不超过6个、校级“先进班集体”15个、院“先进班集体”15个。(10月1日至10月13日)  

(二)标兵班集体建设经验分享会(时间:10月10日19:00)

举办班级风采展示月活动启动仪式并邀请获得校级“标兵班集体”的班级进行经验分享,由标兵班集体指派1~3名主要班干介绍讲解本班班级建设过程和取得成果并分享建设经验。

(三)班级风采展示活动(10月8日至10月18日)

由各学院申报成功的校“标兵班集体”、校“先进班集体”和院“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提供展板电子材料和班级标识(班旗、班徽等)由学工处统一安排濂溪校区和十里校区布展,具体展出内容和要求见附件5。

(四)优秀班干团队评选。(10月11日至10月18日)

1、班级申报。由申报成功的校“标兵班集体”、校“先进班集体”和院“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申请,参评班级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对“优秀班干团队”班级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填写《优秀班干团队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评选方案见附件6。

2、二级学院考评。二级学院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学生评议、同行相互评议、二级学院考核。

3、学校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评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优秀班干团队”获奖名单。

(五)第六期班长、团支书培训班。(时间:10月14日至10月26日)

培训对象为全校2019级大一新生班长和团支书,分别在濂溪校区和十里校区进行,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六)评选“优秀组织奖”

为充分调动全院各班参与本次活动的积极性,设立优秀组织奖2个,具体评选办法见附件13。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成立班级建设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好各班级的总结考核工作,确保活动效果。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7

1、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

2、列为发展对象考察期要有一年。(写入党申请书时间到入党时间要有一年)。

3、必须经过院党校普及班、骨干班学习并结业。

4、符合党员发展质量监控体系指标。(即在一年考察期内,符合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求。成绩班上排名中等以上。大三、大四原则上要求过四级,大二英语55分以上,大一必须非常突出且没有谈恋爱现象。必须经过团支部、下班党员、班主任、年级主任、社区主任五个方面的推荐认可)

5、思想汇报在一年考察期内不少于10篇。

6、考察期内必须有责任岗位且工作负责有实效。

7、言行文明,没有受到通报批评等以上的处分。

二、学生入党材料规范

1、入党申请书(一年期)。

2、入党校申请书及党校结业证书(普及、骨干)。

3、思想汇报(10篇以上)。

4、团支部推优表(60%以上)。

5、班主任意见表(必须是下班党员或支部派人去找办主任填写,禁止发展对象找班主任填写)。

6、入党志愿书(字迹工整、钢笔碳素墨水填写、内容与时间规范)

7、函调及政审相关材料。

8、群众意见调查材料。

9、支部发展大会讨论材料(支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表决情况)。

10、其他附加材料。

三、学生党员发展大会规范

1、由支部书记把关,将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凡材料不齐者,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大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必须参加,由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3、讨论程序:

(1)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申请,首先宣读自己的入党志愿(包括自己的志愿,自己对党的认识,自己的成长历程,自己大学里所取得的成绩,自己先进性的体现,自己的优点、缺点及自己对组织吸收发展的态度)。

(2)入党介绍人介绍相关情况并发表意见(介绍人为支部委派的培养联络人,一般为下班党员、年级主任、班主任或相关老师)。

(3)支部的群众意见调查。

(4)支部根据其情况提问(其理论、思想、缺点等)。

(5)熟悉情况的党员发言(同班同年级同专业了解者发言,主要谈对象的缺点及努力方向)。

(6)发展对象对支部及党员意见申述及表态。

(7)支部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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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 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六)符合交通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交通部发给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向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国际船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登记的,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四) 提单格式样本;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六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帐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

(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帐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二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签发提单。

第二十八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三十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人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人、签发提单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部备案:

(一) 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或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由兼并、收购的一方将兼并、收购协议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交通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三)国际船舶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四)《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外国国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 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许可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至(六)项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领取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到交通部办理登记,并领取《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四十八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

(四)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

(五)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部颁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简称批准书);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准书即自行失效。

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为3年。

第四十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变更首席代表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新任首席代表的履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原名称与现名称关系的说明;属于外国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因为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交通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长驻在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6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交通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

(三)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常驻代表机构的每次延长驻在期限为3年。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齐备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前报告交通部,由交通部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资格自动丧失。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注销,由交通部签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销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交通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第五十三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五十五条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

(二)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

(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五十六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三)以帐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第五十七条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八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九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交通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的,由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人办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六十六条 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第四章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经营港口国际海运货物装卸、港口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和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的《国际船舶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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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班子申报材料例10

1.就近入学。我县将全面落实“阳光招生”政策,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与“电脑随机摇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优质学校和热点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摇号录取的招生办法,切实保障施教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电脑摇号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实现随迁子女和片区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今年秋季我县城区小学一年级预设34个班级,其中实验小学6个班、第一小学7个班、第二小学7个班、第三小学8个班、第四小学4个班、第五小学2个班。

2.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即在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同时,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妥善安排每个适龄残障儿童入学。轻度智障儿童由辖区学校安排随班就读;中度智障儿童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就读;对确实无法到校就读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并对“残儿”要实施“一人一案”制度,确保每个残障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缓、免入学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医院出具证明,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教育局批准备案。

3.依规照顾。(1)台胞、军人、公安英烈、因公牺牲的伤残公安民警和高层次人才以及援鄂医务人员子女等政策照顾对象,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2)教师(包括法治副校长)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四条的精神,统筹安排;(3)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4.确保公平。各学校要按照《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招生入学管理机制,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要求。在确保学校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剩余学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随迁适龄儿童入学时,若尚未办理城区暂(居)住证的,则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申请登记。具体要求以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公布为准。

二、招生办法

(一)片区内适龄儿童。城区户口适龄儿童按照2018年6月6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通过的划片方案执行。片区内适龄儿童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直接报名入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片区内学生(实小、一小片区非亲属对象不列入片内生,按证件超时对象执行)安排入学:

1.与父母或父母一方户籍在招生片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在本片区的适龄儿童。

2.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未购房,适龄儿童随父母或父母一方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且户籍在本片区的。

3.国家建设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持有效拆迁证明由异地正式安置在招生片区内,已在片区经常居住的。在招生片区内的住房被拆迁,持有原地安置证明的适龄儿童。

说明:

1.因办学规模限制,适龄儿童注册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至少提前半年办妥,证件认定时间截止2020年2月29日。超过认定时间的片区内适龄儿童列入政策性照顾招生对象,优先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意愿学校就读。

2.因故不能如期到学校报名者,应于学校招生时间前向片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未向学校申请者,不预留学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子女,其家长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直接报名入学或预登记:

1.烈士、公安英烈、因公牺牲的伤残公安民警适龄子女(由县民政局确认,需提供烈士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2.实小在编在岗(含支教和法治副校长)教师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可优先选择实小;其他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法治副校长)子女可优先选择除实小外的城区小学入学;民办学校在职在岗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子女参照公办学校(除实小外)教师子女执行。(公办学校由父母所在学校向教育局人事股申报确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民办学校由父母所在学校提供在职在岗三年以上(含三年)证明、教师资格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港、澳、台胞及华侨归国定居人员适龄子女(由侨联、台办确认,需提供侨联、台办确认盖章的申请报告、本人护照原件复印件、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4.我县引进人才适龄子女(由县委组织部确认,需提供引进人才文件、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5.驻荣()部队现役军人适龄子女(由团及以上政治部确认,需提供本单位证明、官兵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6.户主关系为非亲属且一出生就入本片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超时的对象。持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本片区预登记,预登记人数如超过意愿学校的招生计划数(空余学位),将通过电脑派位形式录取。未录取对象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邻近学校就读。

7.其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照顾人员。

(三)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实际居住在本片区但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前)按以下1—3类次序予以优先安排登记入学,申请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余额的,可予以直接登记报名;若申请人总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余额的,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方法录取;没有空余学位的小学不录取此类对象。

1.持有本片区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的随迁适龄子女。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缴交发票的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

3.由政府批准组织建设的造福工程、地质灾害点安置房等小区(原始户主名册由社区或乡政府提供),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能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购房户随迁适龄子女。

(四)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学校可持新生户口簿及居住的暂(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申请登记参加电脑派位。

公开派位未录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儿童在第四、第五小学招生计划数未满的情况下,如愿意调剂的,原则上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城区第四、第五小学就读;若招生计划数已满或不愿调剂的,则回原户籍地学校就读。

三、注意事项

1.2020年秋季年满6周岁(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随迁适龄儿童,必须由监护人到意愿片区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登记报名后,并签字确认,方可参加电脑摇号。

2.随迁适龄儿童只能选择一所电脑摇号学校报名,不得兼报,否则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录取资格。

3.学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就读,不得收学生借读。严格执行《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起始年级全面消除大班额(只收片区内学生仍无法控制班生规模的学校,可适当扩大班生额,但也要认真执行小学班额不超过48人的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截留招生指标,虚报、瞒报招生数。杜绝不及龄儿童登记入学。

4.电脑摇号招生入学工作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县教育局成立由教育行政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组成的“电脑摇号入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电脑派位工作。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由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及信息技术人员等参加的“电脑摇号入学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政策性照顾对象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29日。由各校负责资格审查确认登记,其中第1至3条款由第一小学负责审核;第4至5条款和第7条款由实验小学负责审核;第6条款由所在片区小学负责审核(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认定特殊对象身份)。并在6月30日前将各类招生对象登记造册附上证明材料,上报教育局初教股,待公示后按规定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优先安排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评估验收的学校就读(学生已超过2000人的片区学校除外)。其余招生对象各校于8月22日—8月30日分三批次登记报名。

(2)片区适龄儿童和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登记报名时间为8月22日。各校8月23日上午公示片区适龄儿童和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并汇总上报教育局。

(3)实际居住在本片区但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入学申请登记时间为8月24日。各学校在完成片区适龄儿童和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招收任务后,若有剩余学位,再安排接收购、建房户随迁适龄子女登记预报名。各校8月25日下午公示招生结果,并汇总上报教育局。

(4)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时间为8月27日。随迁子女家长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意愿学校领取《2020年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城区小学登记表》,进行预登记。8月28日上午各学校张榜公布通过审查、具备电脑摇号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学生家长核查报名信息。8月29日,参加意愿学校电脑派位,并接受教育、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电脑派位结束后,各校打印录取名单一式四份,学校、教育局、纪检三方代表签字后各留存一份,一份张榜公示。

(5)新生注册时间为8月30日。已被确认录取的各类适龄儿童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8月31日,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直接就近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报名就读或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

四、保障措施

各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校要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杜绝弄虚作假,严把报名材料关。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入学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地做好2020年招生工作。

1.宣传到位。各小学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提前招生通告,公开片外生招收名额,公布新生名单。设置专门办事窗口,公布咨询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