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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2-12-31 18:17:11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1

⒈自然状况。xx单位成立于年,为自收自支(或全额、差额拨款)全民(或集体)事业单位,隶属于,历史演变情况;主要从事,资质或特许经营权情况;注册资本(或开办费用)万元,法定代表人,有无企业法人登记。

⒉资产负债情况。经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截止年月日,该改制单位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其中银行贷款万元,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等万元;净资产万元。

该改制单位经文件批准共核销不良资产万元,其中呆帐坏帐万元。有无或有负债、法律纠纷,或有负债、法律纠纷的基本情况。

⒊土地房屋状况。经事务所评估,截止年月日,该改制单位共有国有划拨土地平方米,价值万元,出让土地平方米,价值万元;拥有自有房屋栋(间)平方米,价值万元,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办公用房栋(间)平方米,价值万元。

房产、土地是否抵押,抵押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价值万元,抵押房产面积为平方米,价值万元,抵押债权数额万元,偿债情况。

⒋经营状况。近三年经营情况概述(有无实行工效挂钩及工效挂钩的有关情况)。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见下表:

年份营业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收职工年均工资财政拨款的

数额和用途

⒌人员状况。改制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名(或为放开编制事业单位),截止年月日,共有离休干部人,退休人,在编在册职工人,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人,享受遗属补贴的人。编制外人员人。

⒍下属单位及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依上述-分别进行说明(其中,下属企业的人员情况需说明离休、退休、在职职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年内的人员情况),下属企业为公司制的,要说明各出资方、出资额及所占的股权比例。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及拟改制形式

xx单位改制按照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单位职工、理顺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保证社会稳定。

按照规范操作、公正公开的原则,**单位改制拟采取整体出让、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由受让者组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或因原因拟保留的国有股,改制后由**单位或企业持有,其余部分公开对外招投标或竞价拍卖),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告信息和征集受让者。

三、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

xx单位改制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在市事改办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经评估核准后的单位净资产(含出让土地亩,价值万元)(或以资产总额)为基础,合理确定转让底价。该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亩,价值万元,处置意见:。

该单位改制后,由受让者承继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如单独处理资产的,需说明债务处置方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该单位资产变现收益,首先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安置费用、资产审计评估费用、产权转让费用以及其他改制时必须支出的费用。如有不足,在本单位主管部门系统内统筹解决。

改制单位的资产变现情况分析:。

四、职工安置方案

经测算,xx单位改制共需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万元,其中,离休人员万元,退休人员万元,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人员万元(或万元-万元),自谋职业人员万元,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万元,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万元,遗属补助万元;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共万元,以上两项合计万元,需在改制时计提。

该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其他费用万元,处理意见:。

以上各项详见《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

五、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设想

六、改制准备情况及进度安排

根据市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的工作部署,主管部门于年月日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年月日,召开了**单位改制转企动员大会,宣传了改革的政策精神。年月日,主管部门上报了《**单位改制转企预案》,市事改办以号行文批复该单位改制立项并相继委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按照《连云港市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一般规程》(连事改办[]号)及有关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对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审计、评估结果进行为期天的公示,市国资办以号行文核准,市国土资源局以号文行文备案。

根据资产审计、评估的结果及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在事改办、指导组的指导下,多方征询意见后,形成了该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方案,并于年月日提交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于年月日在改制单位内部进行了为期天的公示,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改制的步骤、时间及进度安排:。

七、需要说明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附件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

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意见》(连政发[]号)、《连云港市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提留项目及计算标准》连事改办[]号文件精神及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结合改制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改制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名(或为放开编制事业单位),截止年月日,共有离休干部人,退休人,在编在册职工人,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人,享受遗属补贴的人。编制外人员人。

一、人员安置及费用发放

⒈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离休人,需计提离休费、医疗统筹金、七项非统筹费用共计万元;改制前已退休(到××年月日)人,需计提待遇差、住房补贴、取暖费、社会化管理费共计万元,撤销单位医疗费用万元。改制后,已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发放,离退休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⒉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安置。符合连政发[]号文件中提前退休条件并申请提前退休的共有人,需计提的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养老、医疗保险费、社会化管理费用万元。改制后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如改制单位资产变现后不足支付本单位职工安置成本,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系统内调剂仍不足的,此类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根据本单位的资产变现情况,由按月发给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共需万元)的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为其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该单位改制时申请自谋职业人,需计提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共计万元。改制时与改制单位解除用人关系,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⒋进入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安置。改制后企业原则上接收全部在职职工,改制时自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人,需计提职工安置备付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共计万元。单位改制时职工与原单位的用人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企业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改制时,需计算每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与其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今后改制后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在原改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可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到原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领取经济补偿金。

⒌其他需安置人员。人数、标准及所需费用,改制后的管理等。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

⒈单位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共万元,改制时需补足,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⒉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其他费用万元,处理意见。

附件:

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姓名:职务:

会议人数:实际到会人,占职工总数的。

会议内容:

⒈讨论审议《x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方案》

⒉对《x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

进行审议表决。

会议过程:(简述)

对《x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表决情况:

在经过大会讨论后,职工(代表)们对《x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表决,赞成的人,占与会人员的,表决结果有效。通过《xxx(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2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先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后企业合并原则。先解除国有粮食企业现有在册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特殊群体人员除外),对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重组,后对粮库进行合并。

二是依法操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改革方案依法按程序平稳操作。

三是确保稳定原则。从职工切身利益着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到既要改革到位,又要保持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一)彻底转变国有粮食企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对市第一粮库以外的21户粮库,按照区域、规模保留4户。

(三)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落实省、市下达我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确保粮食安全。

(四)转制后的企业要不断创新经营方式,搞活粮食流通,建立与农民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农、工、科、贸一体化或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建立粮食产销基地和深加工基地,向农业生产服务领域延伸、向社会粮油消费领域延伸。

四、具体政策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问题

1、保留军供站为国有独资的粮食企业。负责军粮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确保军粮的优质供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2、市第一粮库在农发行清收贷款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3、在妥善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基础上,对21户粮库的资产、债务和权益合并到保留的4户粮库,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对被合并的17户粮库、粮油供应公司和粮油贸易公司实物资产实行整体出售。

(二)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1、按海政办发〔2005〕49号文件《转发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解除现有在册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按相关部门核定的补偿金标准,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按2005年全系统在册职工(扣除内养人员)平均工资769元/月,计算职工工龄补偿金;对企业内养人员、工伤、干部等特殊群体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执行,或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办法。

2、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待遇按有关政策执行。

3、离休人员原有政策待遇不变,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参加住院统筹定点管理医疗保险。

4、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转制企业优先安置上岗就业。

5、粮食局组建粮改职工托管办公室,负责内养人员及离退休职工的事务性工作管理。

6、企业内养人员生活费及相关待遇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三)关于企业历史财务挂帐问题

1、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3月31日之前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已按有关规定消化。对1992年4月1日到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中央过渡期延长五年的政策,安排财政预算,落实财政应负担的利息。

2、我市粮食企业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对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粮食局集中管理,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对政策性之外的各类挂帐,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四)关于职工安置资金筹集问题

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出售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收益全部缴入市财政。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粮食企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市长

副组长:*市长助理

成员:*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组织部副部长、局局长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市公安局政委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粮食局局长

*市总工会主席

*市农发行行长

下设办公室:

主任:*(兼)

六、具体要求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3

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实践,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和综合配套改革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成熟一批,推进一批,规范一批。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科学分类、管理自主、充满生机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是我市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拟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

改革的内容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由市出台制定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聘后考核与奖惩、合同鉴证、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互相配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编制、分配、财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要与新型人事制度相衔接。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一)建立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要求,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加大人员聘用的推进力度,2005年年底以前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要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通过竞争上岗签订。完善聘任制度,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开招聘、选举聘任、考任、招标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命后与任命机关签订聘任合同。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聘任。

(二)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进人的,除岗位、政策性安置人员及高层次、特殊人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新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并实行人事。聘用人员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实行岗位管理。要结合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类岗位。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办法。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以及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能够自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办法设置岗位;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事业单位无论聘用固定岗位或流动岗位人员,均应与受聘人员签订文本统一的聘用合同。

(四)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根据其工作岗位、所任职务、工作业绩重新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变化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后,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工资管理办法。

(五)多渠道安置未聘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妥善安置。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安置未聘人员。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或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鼓励未聘人员辞职或联系新的用人单位调出;对符合唐政发〔2003〕3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对未聘人员,在一年的待聘期内,单位要积极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对待聘满一年,不服从单位合理安排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辞退手续。

(六)加强聘后管理。聘用合同签订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作为审批所聘岗位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在聘用期间,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确定工资福利的依据。合同到期时,要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统筹规划、分别突破,有步骤、分阶段的方法进行。

(一)准备阶段

成立改革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唐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召开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进行部署(2005年5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阶段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4

2、组建工作机构。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组建改制领导小组,领导企业的改制工作。

3、宣传发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改制中的政策宣传、发动、协调和人员稳定工作。

4、做好改制准备。由国资办和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和确定改制范围,改制评估投标小组(或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和企业法人的离任审计。

5、核销不良资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应收帐款、不良资产及各项待处理资产,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参加会议的成员分别签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6、审定改制预案。改制办指导主管部门拟订企业的改制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协调解决改制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服务工作。改制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改制办论证审定。

7、形成改制方案。经审定的改制预案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改制方案。

8、审批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首先由改制办公室负责审定,然后由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再报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新晨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5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事转企”改制为重点,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保障,切实抓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事业大繁荣,文化产业大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与文化创新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持续发展;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推进。

三、改革任务

(一)重点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1个)。将区电影院转制为文化企业,核销事业编制。

(二)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2个)。区文化馆、文化市场稽查队2个单位,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财政全额供养关系不变。

四、政策规定

(一)财政投入。一是加大投入。改革所涉及的单位,财政原有拨款不减少,并逐步增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经费投入。二是改变投入方式。统筹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的文化发展资金,做到捆绑使用。资金的投入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政府采购”和“项目贴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精品力作的以奖代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文化发展项目贴息、场馆建设补助等。资金统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重大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以政府投资为主。

(二)社会保障。转企改制中,要切实做好转制企业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妥善解决好人员的分流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在认真贯彻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区“事转企”文化单位的实际,制定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确保平稳过渡、持续发展。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及发放方式不变。转企改制时,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或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既可以提前离岗,也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等办法予以解决,区财政要对建立企业年金给予适当支持。

(三)财税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按照(〔2008〕114号)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人才队伍。注重发现、培养、引进各方面的拔尖人才和领军人物,积极引进区内外高素质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对优秀和特殊人才,可以采用高薪聘用、给予管理股、兼职、重建人事档案等多种方式大胆使用。文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可以实行评聘分离。

五、工作步骤

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按照文件要求,成立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宣讲文化体制改革政策规定,聘请专家座谈,征求全区基层文化单位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区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第二阶段:学习动员。组织相关单位和文化企业学习《区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区文体事业局要组织本系统改革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化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做好改革前的思想动员工作。要将本系统文化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于2010年6月底前上报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

第三阶段:细化措施。区文体事业局根据《区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围绕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实际问题,制定本系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突出抓好区电影院转企改制,推进区文化馆、文化市场稽查队深化内部改革。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区文体事业局总结本系统文化体制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报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的验收工作,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及时宣传,进一步巩固扩大改革成果。

六、职责分工

(一)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文化体制改革的宏观政策,制定全区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导、督查全区改革工作,做好与市文改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我区文改工作进展情况。区文改办要及时掌握各部门、各改革单位的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改革情况,并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二)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改革单位的改革工作,指导区文体事业局制定本系统改革的实施方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的论证和修改,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各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三)区文体事业局作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系统和直属单位改革的职责,具体负责本系统改革单位实施方案的制定、论证、申报,以及改革方案实施前的思想动员、实施中的指导沟通、实施后的检查验收等工作。要及时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落实改革任务和改革时限,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7

    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积极推动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一项宏观就业政策。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不仅有利于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一方面,要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精神,主动参与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对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资金等,要主动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并帮助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或资产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予以明确和落实,否则,一律不予批准,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移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改制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并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来源问题。对拟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责成企业在改制前缴清。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分离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对分流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或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要督促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8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国资委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

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

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

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

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

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5.对审计、评估机构认定为全额减值的改制资产应规范处置

对改制分流过程中经审计、评估确认为全额减值的债权和投资等资产,应作为改制损失来认定和处理,但不该配置给改制企业,而应收回该债权和投资等,设立备查账制度,并承担继续追索或清偿的责任。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9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20*〕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20*〕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例10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3(c)--0151--02

企业档案作为历史见证,承载着企业各方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档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企业的发展,时代的发展,现代企业档案在构成上,在内容和形式上日趋丰富与多样化,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企业其它管理工作所不可替代的地位。涵盖了企业活动的全部内容和全过程。

南京市建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二级施工资质的中型企业,主要承担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多年来,先后承建了汉中门大街、建邺路、广州路跨线桥、虎踞南路拓宽工程、模范马路、赛虹桥立交枢纽工程、水西门大街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纬七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江东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江东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等市重点道路工程建设,公司恪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强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精品意识,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创造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优质工程。其中纬七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江东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江东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在2005―2006年度被评为“省示范工程”和“金陵杯”优质工程称号。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市建委评为“立功单位”。公司又多次荣获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的称号。

2006年初公司建立了GB/T19001-2004、GB/T24001-2004、GB/T28001-2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决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和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使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同年9月通过了“三标一体”认证。

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对企业生产经营各项管理工作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做为档案工作人员我们主动把档案管理工作与认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档案管理工作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整体管理中,和其他管理活动一起协调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体系运行中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同时,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又改善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

首先谈谈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作用GB/T19001-2004、GB/T24001-2004、GB/T28001-2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要求:为了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以及追溯历史和提供证据的需要,组织须建立并保存必要的记录。对记录的控制要求建立程序。由于记录具有追溯历史和提供证据的功能,程序中应规定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等要求,并规定和提供检索方法。另外,对于记录的留存或是处置应作出规定。

标准规定:组织(企业)应根据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在实施运行中,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来证实其对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以及所取得的结果。记录为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其结果保存资料、提供证据。针对有关活动建立必要的记录,并作好对记录的管理,是成功地实施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支撑工具。

标准还规定:组织(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留存和处置。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具有可追溯性。

在管理工作中,最主要的一项原则就是用实际数据说话。单位科技档案是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凭证、数据、资料、报表等,因此,它所拥有的原始凭证性,数据真实性,信息准确性,不仅可以为认证活动提供重要的原始信息依据,而且也是进行标准认证活动中最主要的依据。企业档案(记录)是企业业绩主要载体之一。企业档案是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施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绩效、提高经济效益、增强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依据;也是及时处理重要文件和突发事件的法律凭证;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可靠保证;同时还是企业内部外部交流信息、互通情报、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具和纽带。因此,企业档案形成和提供利用的过程就是企业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实现过程。

取得认证时,必须对保证产品质量的全部文件实施管理与控制,将其作为检查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认定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后,方可通过认证,而档案中反映出的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是产品各方面情况的重要参数。只有把体系的各个要素全部转化为可提供操作依据的文字,数据,描述并形成文件后提供出来,才能说明某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预定的保证模式,才能进行认证检查和评估。因此,在认证检查和评估中,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文件和相关文件,不仅记录要完整齐全,能明确反映认证的各要素,还要做到清晰明了,并注明日期,经授权人审批签字方为有效。这不仅是认证体系文件的要求,也是科技档案接受认证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其次,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改善了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笼统地说是除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之外的企业其它管理工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全员档案意识。企业其他管理工作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支持、配合与协调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实施,

关系到企业档案能否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文件材料能否齐全完整地归档等。

良好的企业管理体系能给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带来新的活力,进而改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使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功能和职责均得以顺利实现。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第一、标准对法律法规要求的高度重视

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管理体系的一项核心承诺。标准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保障机制。并要求必须在建立、实施、保持和不断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努力实现这一承诺。

在工作中,我们根据认证体系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和地方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建全档案管理标准化制度。完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为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和市政设施养护的档案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全程控制

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全程控制。对记录的控制,贯彻在工程建设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项工作;也贯彻在单位各项管理工作的每项个环节

全程管理是通过过程控制实现结果控制,因为过程的可控性强,过程控制的反馈周期短。因此档案工作主动参与到文件、记录的整个生成、管理与利用过程之中。档案资料管理的全部目标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阶段、环节和步骤之中。就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来说,一个工程的建设从立项到最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是有一个周期的,在这个建设周期里,各职能部门依据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从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合同评审、各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各项目标指标的实现、质量的监督和测量、材料的检验试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实施全程控制,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也同时全过程控制起来。对建设工程施工记录的生成、流转、汇总、利用、保管等每一项具体内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和预防、纠正失误,保证了记录形成及时、齐全,依据真实可靠。

第三,持续改进

GB/T19001-2004、GB/T24001-2004、GB/T28001-2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所规定的管理体系具有自我更新和完善的机制,因此它是一个能够在运行中不断得到提升的体系。

企业贯彻标准的最终目的是改进企业的绩效,标准所提供的改进机制,是通过对体系的不断强化来实现绩效的改进。它强调要对体系进行不断强化,并在体系的设计上为其提供了自我完善的功能。通过对体系的强化能够导致对绩效的改进,而且只有对体系的不断强化,才能使企业绩效得到持续改进的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