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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者协会业务模板(10篇)

时间:2022-10-10 02:12:21

用水者协会业务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1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500—2000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地适用于本协会所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三、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四、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五、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六、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七、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八、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九、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十、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3、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协会享有。

二、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渠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三、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较大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五、本协会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六、支渠及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七、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

八、新建灌溉工程由很执委员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并与乡、村领导协商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九、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十、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工程所需资金。

十一、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者代表与委员实施并管理。

十二、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和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执委会正、副主席职责

主席职责

一、执委会主席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章制度。

三、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反映用水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四、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得违章违纪。

五、建议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通过新的决议。

六、每年年末向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负责召开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八、对副主席及工作人员予以支持、检查。

副主席职责

一、按照用水者代表大会章程负责灌溉管理工作。

二、适时与用水组协商制定年度或每轮供水计划。

三、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本协会年度和每轮灌溉用水计划。

四、安排每轮灌溉顺序、时间,并协调记录好放水过程中用水组之间的交接。

五、负责灌溉中分段计时、测定流量,并及时计算水量,做好记录。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2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乡**灌区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幸福乡人民政府和爱辉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爱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2、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3、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收缴农业水费;4、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 渠系水文边界为辖区地域边界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4、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5、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2、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3、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4、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纳水费; 5、节约用水;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归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物(包括出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 个用水组,为: 用水组; 用水组。

第十五条 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即组长、 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5、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6、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1

第十七条 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集资兴建灌溉设施和向上申请建设资金的方案。

第十八条 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 名,委员 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 用水小组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2、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3、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4、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5、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6、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水费。2、政府资助与投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爱辉区水务局、爱辉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 附 则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3

一、农民用水者协会取得的成效

(一)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成立为农村灌区基层用水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较大贡献。农民用水者协会是非经营营利性质的农民、农业灌溉用水合作组织,是用水户参与,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自治性农民组织,直接面向农民、服务农业。我县按照上级要求,顺应农村社会发展,大力推广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主的灌溉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对支斗渠下小型水利工程和田间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养护责任与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落实到具体的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全县约70个农民用水者协会为全县815条引水堰渠灌区的管理体制顺利实行改革作出了较大贡献。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成立为农民增改、增效发挥了作用。一是,近几年,我县农民用水者协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小农水民办公助项目资金320多万元,末级渠改造建设项目资金近310万元,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全部得到维修改造,使我县农民直接收益。二是水利设施的不断完善,组织管理有效,全县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2.47万亩,灌区灌溉保证率由过去的60%上升到现在80%以上,粮食亩产由过去的480公斤增加到现在的600公斤。三是水费征收标准由原来平均的28元/亩下降到现在平均18元/亩,农民用水成本下降1/3。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成立为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自从灌系灌区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以后,协会选派责任心强的管水员对灌区农民用水实行有序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用水纠纷问题,原来经常发生的村民为水相互械斗的事件现已基本杜绝,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秩序良好,农民安居乐业。

(四)协会管理日趋规范。各协会制定了协会的章程,大部分协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制度》、《工程维修用工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等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运行管理制度,协会服务农民的内容具体运作方式较为民主透明、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建立以后,为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制度的改革作出了一定贡献,协会运行管理逐步规范,协会活力日益增强,但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协会组织建设目前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一)重发展、轻指导管理现象较严重。一是有的乡镇、村为了当时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匆忙组建用水者协会,临时搭建协会班子,事过之后管理工作以后没有跟上来。二是有的为急着改革丢下包袱,匆忙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改革过后相关单位对其放松了管理。三是有些单位认识上产生偏差,认为各用水者协会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农民社团组织,不便干预管理,有些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实施有效指导管理。

(二)协会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较低。一是各乡镇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已登记的42家分布情况看,最多的1个乡镇已登记成立13家,有的乡镇刚刚登记成立1家。二是协会与协会之间相比发展不平衡。有的用水者协会为农民服务的措施较多、管理较规范,水费收取率较高,协会发展较快、发展水平较高。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用水者协会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缺乏,组织管理松散。同时,协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政策水平不高,一事一议的决策程序不能长期坚持,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有的协会负责人不知道协会做什么,等待村支部、村委会来给其安排工作,缺乏主动意识和协会自主意识。三是用水会员观念较落后。长期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家庭单干思想较浓,合作意识较缺乏,对公益设施管护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参与协会的积极性不高,有“我参不参与村自然会为我搞好服务”的思想,等靠思想较重。

(三)资金缺乏,政策滞后,协会发展缺乏保障。资金不足是农民用水者协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县有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刚成立时,上级水利管理部门有少量项目资金扶持灌渠维修,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水费,按规定水费还要上交,过后协会经费所剩无几。农民本身就是低收入人群,对协会缴纳会费水费非常有限。遇到较大一点的自然灾害水 毁工程时,协会将无力承担维修。同时,国家现行对农民用水者协会这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的发展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扶持机制,其组织目前大部分处于一种缺乏资金,依附村委会,靠村干部带动开展工作的局势,没有真正形成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独立工作格局。

三、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议

(一)分工负责,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宏观管理体系。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服务农民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工作发展主体靠自己。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将其视同直接服务农民的水利公益设施管护组织来对待,将国家对相关公益设施的投入重点向农民用水者协会倾斜扶持。民政部门依法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按社团进行登记管理,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社会组织。水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会的业务指导,对群众收益面大,协会运作规范、信誉度高的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适当扶持奖励,对水毁工程维修项目在政策条件许可范围内向协会倾斜发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增加协会的服务功能和发展信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利公益设施的财力投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的质量,对本区域内的用水者协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行好的协会组织进行表彰。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本村用水者协会直接提供基层组织保障,教育村民,提高村民素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为其协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介,使社会进一步了解协会、认识协会,努力形成一种全社会关注协会,支持协会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协会真正融入社会,增强协会和会员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4

1 “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背景与职能。明水县属于黑龙江省欠发达地区,目前,贯穿上下的消费者综合服务平台尚未完善。鉴于这种情况,本着扬长避短,注重效能的原则,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将原有受理消费者投诉这一单一职能的“消费者投诉站”,改造为以消费和解为先的“投诉和解服务站”。其职能: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二是完成消费投诉和解:三是实施对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四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费引导。

2 “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产生原则与适用范围。“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县消费者协会审核确定。原则上是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以往消费纠纷较多,有设置专职“投诉和解服务站”必要的企业。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在“投诉和解服务站”试点过程中,选定了县天泽购物中心、明水商厦等六个商家。

3 主办人员的作用。“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授权专职的“投诉和解联络员”处理“投诉和解服务站”正常业务。“投诉和解联络员”由企业负责人直管。为有效地对经营业户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有的建设单位也将“投诉和解联络员”称为“投诉和解服务站”经理。

二、“投诉和解服务站”的保障机制

1 建立素质提高机制。“投诉和解服务站”是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在省、市消协指导下,结合县级商家实际情况而创新的一种消费维权模式。为防止因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投诉和解联络员”素质问题导致“投诉和解服务站”偏离预定设计的运行轨迹,县消费者协会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并形成了《明水县“投诉和解服务站”素质提高机制》。这一机制把培训提高的对象、内容、时间、形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组织实施。

2 确立激励竞争机制。“投诉和解服务站”是一个消费维权的创新模式,其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投诉和解联络员”的工作。所以对“投诉和解联络员”的任用不搞终身制,不搞“首长一言堂”,初步形成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这一机制规定每年对“投诉和解联络员”考核一次,根据若干定性和定量的工作指标,进行逐一检查,做到了奖优汰劣。

3 开展检查和解评比机制。明水县消费者协会坚持不定期的对各“投诉和解服务站”的走访活动,通过走访投诉和解活动现场,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年底,还组织“投诉和解联络站”进行专项联评,对其中的优胜者授予“诚信十佳企业”,增加了搞好投诉和解工作的荣誉感和紧迫感。

三、“投诉和解服务站”需理顺的几个关系

1 县消协与“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关系,投诉和解工作站建设单位是在县消协指导下自愿建立的,与县消费者协会不存在垂直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仅仅存在着业务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县消费者协会对投诉和解工作站建设单位的工作要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些引导和协调,决不允许把民办机构演变为官办组织。

2 “投诉和解联络员”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投诉和解联络员”对投诉和解服务站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解工作上拥有主办权利,但“投诉和解联络员”一定要做到手中的权力运用有度,不能一概包办代替。对那些牵扯索赔金额大且有连锁反应的纠纷,一定要请示企业领导来做决定。

3 “投诉和解联络员”与企业下属经营实体的关系。按职责划分,“投诉和解联络员”除承担企业内部的消费者投诉及和解工作外,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经营者进货渠道,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督,把可能发生的消费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纠纷。监督手段之一是索证索票,督办购销台帐的建立:二是对进货质量实施不定期的抽查:三是根据购货凭证与同行业进行质量的测评和比对。通过这些工作,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

4 “投诉和解服务站”与12315申诉举报站的关系。“投诉和解服务站”是建设单位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12315申诉举报站”是为消费者维权的行政机构。两者必须实现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把两股劲拧在一起,共同搞好对消费者的维权服务。明水县消费者协会与工商局消保股适时召开“投诉和解服务站”与“12315申诉举报站”协调会,有效地解决了两者的工作同步问题。

四、“投诉和解服务站”的成效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5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尤为严重,据统计,我国有1/4的国土面积缺水,1/10地区的水资源仅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被列为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形势,如何解决水资源尤其是农用水资源短缺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传统方式往往是借助于工程与技术手段,然而,随着新建工程的难度不断加大,依靠工程技术手段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遇到了挑战。事实上,大量研究证明,工程与技术手段对解决水资源短缺固然十分重要,但水资源管理不善也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于是,改善水资源管理逐渐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农民用水者协会就是为了解决灌区这些共性的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改善水资源管理的方式。

一、我国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以某一灌溉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专业灌溉管理组织,属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的民间社团组织。简单地说,农民用水者协会就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为自己服务。 用水户参与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这一管理模式1992年开始从国外引进,并首先在湖北、湖南进行研究试点。1997年开始又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区”中,选择山东、河南、江苏、河北、安徽5省进行“经济自立灌排区”的试点,探索总结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自立灌区发展路子和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结合大中型灌区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也开展了“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改革试点。

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改革,组建了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000多个,管理灌溉面积近1亿亩,参与农户6000多万人,发展趋势良好。

二、我国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

一是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商品水的交易。农民用水者协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确认水的商品属性特征,建立供用水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农民用水户全方位参与灌排区的管理,包括用水者协会辖区内田间灌溉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参与用水计划的制定、配水,对用水者协会和供水单位(公司)实行民主监督等。三是农民用水者协会具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用水者协会都已在当地县级或县级以E工商局和民政局注册登记从法律上取得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四是用水户协会与农村经济发展已经显示出良性互动。五是规范运作。农民用水者协会有各自的章程和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这些规章制度运作。

三、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取得的成效

(一)宏观方面

一是进一步理顺了政府、管理部门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持了农村稳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完善了灌区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促进了政府机构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形成了一支“参与式管理”的队伍。五是加强了水工程管理,产生了规模管理效益。六是促进灌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微观方面

一是用水户方面:用水户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参与意识增强、参与范围扩大、参与程度提高,增强了用水户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意识,提高了用水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了守水劳力和水事纠纷;增强了农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了节约用水;提高了弱势群体灌溉用水的获得性。二是服务人员方面: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立提高了灌溉服务质量,减少了水费征收中间环节,增加了水费计收的透明度,杜绝乱收费现象,保证了水费及时上缴;减轻了各级干部在供水期的工作压力,也缓和了干群之间紧张的关系。三是其他方面:提高了灌溉效率,缩短了灌水时间;恢复和改善了灌溉面积,促进了种植结构的调整;落实了工程维修管护责任,工程维护状况有所改善,渠道质量有明显改善。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协会成员及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农民用水者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和用水户代表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对参与式管理的内涵认识和了解还不够,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协会内部还很缺乏有威信、有号召力、有责任心、有能力、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带头人。另外,对高科技、高效益的农业知识和节水灌溉技术无法及时掌握,不能用来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2 协会运作不规范。有许多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成立时并没有按规定组建,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按照协会章程进行运作。协会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组建程序不规范、组织形式不严谨和协会职能失位。据调查,有的协会既不是按照水文边界为单元进行组建的,也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有的协会实质上是临时性的用水合作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到灌溉季节。协会负责人召集执委会和用水户代表,组织本辖区农田灌溉工作,灌溉一结束,协会解散,协会成员各行其事;有的协会只履行了农业供水、水费收取、水事协调等职能,而其他职能出现失位。

3 政府对协会的支持不够。由于协会执委会人员本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协会在运行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如不及时给予帮助,可能会导致协会难以运转下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政府和供水单位跟踪服务,加强指导。但是有些地方'农民用水者协会一成立,基层政府就什么事都撒手不管。结果由于农民用水者协会还没能正常运转,造成灌溉活动无人组织,农户则各显神通,有的利用水泵从附近河塘里抽水,有的在渠道内筑坝蓄水,有的干脆不灌溉,任其受旱减产。

4 灌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计量设施不完善。由于我国灌区大多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历史欠账及田间工程管理缺位,造成很多田间工程配套差、破损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另外,有些灌区没有计量设施,水田灌溉的水量仍然采用模糊计量法,将农业用水问题均摊到单位面积上。按灌溉面积计收水费。在日前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状况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投资进行工程改造,工程基础的薄弱直接制约协会的发展。

5缺乏正常的运行经费。虽然各地采取了各种措施。扶持协

会能力建设,但仍有不少协会缺乏正常的运行经费,造成协会运转困难。农民用水者协会受资金的困扰,协会经费和管理人员的报酬无法解决,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协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从而使协会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6宣传力度不够。近年来灌区各级地方政府与管理单位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试点建立、推广中作了一些宣传教育工作,农民对其概念、目的、意义和作用有所了解,但是程度还远远不够。由于受历史、自然以及有关部门配套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有些协会在运行中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有的甚至有名无实,以致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推广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等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相关知识。首先要加大对灌区和基层水利工作者以及当地干部的宣传,调动水管单位和基层干部的能积极性,要让他们做好群众工作,统一系统内外的思想认识。其次,也是特别重要的就是加大对广大农民用水户的宣传,扩大农民用水户协会宣传的覆盖面,充分调动用水户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最终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用水者协会发展的氛围。

2加强协会能力建设,规范协会运作行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措施。整合资金,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和灌区田间工程的投入,逐步解决工程基础设施薄弱问题;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协会能力建设的补助,积极探索将协会的运行管理经费通过协商的方式计人用间小型灌排工程管理成本,为协会良性运行创造条件。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6

两会认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两岸服务贸易正常化和自由化进程,相互开放服务业市场,促进共同发展。协议规定了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合作发展方向及相关工作机制等内容。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

陈德铭指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后续协商的阶段性成果,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协议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趋势,立足两岸服务业发展现状,突出两岸特色,对两岸服务业合作做出制度化安排,对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大陆方面市场开放水平高、开放范围广,充分体现了对台湾同胞的善意和诚意。

两会认为,金门用水攸关民生问题,通过两岸合作解决金门居民用水问题,有助于两岸关系良性互动。两会同意“有关解决金门用水问题的共同意见”,愿积极全力促成。

双方同意,继续加快ECFA货物贸易、争端解决协议的商谈进程,力争在年内完成磋商。今年下半年,尽快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签署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继续推动两会互设办事机构商谈。商谈两岸地震监测合作、两岸气象合作协议。继续推动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就两岸环保合作议题开展交流与研讨。年内适时召开第二次两会协议执行成果总结会。

陈德铭指出,为适应两岸关系发展需要,满足两岸民众多方面的需求,在更多领域建立两岸交往与合作的机制化平台,两会应适时启动两岸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交流合作协议的商谈。双方同意进一步交换意见。

意义

两岸签署服务贸易协议迈出“互利双赢”重要一步

6月的申城暑意正浓,两岸各界的热切目光在这座活力之城交汇。海协会与海基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在这里登场。作为两岸制度化协商“承前启后”的重要一步,本次会谈完成了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这是两岸经贸正常化、自由化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21日14时,上海东郊宾馆会议中心紫金厅,在现场100多名海内外媒体记者的见证下,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互换他们刚刚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文本,两人的手紧紧相握。

由文本及两个附件构成的这份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其中,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金融等行业。

据悉,协议对两岸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涉及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部门中的11个。其中大陆方面出价均高于对WTO的承诺水平,一次性出价涵盖的行业类别之多、开放力度之大,在大陆已签署的类似协议中前所未有,可谓“两岸一家人”的最佳体现。

如在银行、保险方面,大陆允许台湾的银行在福建设立异地支行,允许台湾的银行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于台湾业者多年期盼的在大陆设立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也予以了大幅开放。此外,台湾电子商务业者将可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台湾《经济日报》社论认为,签署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台湾获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可以在未来获得大量的新投资机会,也为台湾致力发展国际市场的服务业掌握了广大的市场基础。特别是在金融业和电子商务的市场开放上,可以为利差极小的台湾金融业拓展一个潜力巨大的新市场。

“这些都是对台湾同胞的重大利好!”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说。

但这又是一份“互利双赢”的协议。一方面,台湾方面也对大陆服务业作出了一些开放,如已在台湾设有分行的大陆的银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增设分行,大陆的银联公司也可申请赴台设立分支机构。此外,陆资企业可望赴台开旅馆、餐厅。

与此同时,台湾服务业因具备研发、创新和灵活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拥有较先进的管理经验,也势必为大陆服务业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大陆众多消费者也将由此享受更高品质的服务。

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符合两岸同胞的福祉。曾有台湾经济专家提出建设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而这个共同市场不仅仅是一个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还是一个包括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在内的共同市场。从这个意义上看,服务贸易协议为推动两岸经济一体化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在两岸双方增进政治互信,就持续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达成重要共识的背景下,本次会谈也因而在两岸制度化协商的发展历程上留下了“浓墨重彩”。

“这是我和林中森董事长的首次会谈,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神圣使命。”陈德铭说。

两会领导人还商定了下一轮会谈的协商议题规划。双方同意继续加快ECFA货物贸易、争端解决协议的商谈进程,力争在年内完成磋商。同时,继续推动两会互设办事机构商谈等。

会谈结束之际,两会互赠了礼物。海基会致赠的礼品是名为“互利双赢”的琉璃艺术品;海协会赠送的礼品则是一幅名为“上海外滩夜色”的苏绣工艺品。

“上海外滩的灯火,不仅是上海最美的景色,也是流淌在两岸人民心灵深处的记忆,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署的时空背景下,那种动感,那份璀璨,寄寓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强大生命力和无限美好的前景。”郑立中说。

特点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签字仪式举行记者会,说明两岸两会第九次会谈取得的成果。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表示,此次签署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具有大陆市场开放水平高、范围广,两岸特色的特殊安排,建立了两岸服务贸易磋商机制等三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大陆方面市场开放的水平高、范围广。

两岸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涉及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部门中的11个。大陆方面出价均高于对WTO的承诺水平,一次性出价涵盖的行业类别之多、开放力度之大,在大陆已签署的类似协议中是前所未有的。这些都是对台湾同胞的重大利好。

郑立中举例说明。台湾建筑业者不仅可以在大陆设立建筑设计企业,还可以设立建筑工程企业,并且可以在大陆参与工程投标。台湾医疗业者可以在大陆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设立医院,其中独资医院可以在所有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立。台湾旅游业者在大陆设立旅行社,不仅没有年度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并且在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和最低注册资本等方面享有与大陆业者的同等待遇。台湾银行业者可以在福建设立异地支行,并可以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而这一领域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大陆方面特别承诺,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这回应了大陆台资企业的关切。台湾证券业者多年来希望在大陆设立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大陆方面对此予以大幅开放。同时,台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投资大陆的资本市场。此外,关于台湾的自然人以岛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大陆资本市场事宜,大陆方面将根据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及两岸资本市场合作进展情况,予以研究。

第二个特点是,协议的条款凸显了两岸特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商谈签署过程历时两年多,是所有协议中时间最长的,经历了十几次商谈,关键在于该协议的两岸特色。

首先,关于促进正常化和自由化的条款。两岸均是wTO成员,双方本应在落实承诺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更为优惠的市场开放待遇。考虑到两岸服务市场的条件和特点,两岸的服务贸易采取正常化和自由化同步推进的方式,这与其他自贸区在正常化基础上推动自由化的方式完全不同。为积极推进两岸正常化进程,促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双方在协议中专门设立了公平待遇条款,为两岸双方尽快实现服务贸易正常化,推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制度机制。

其次,关于处理不属于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开放内容的措施,比如资格、标准、许可事项等虽暂未列入开放承诺表,但又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相关内容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紧密关联,因此协议中专门列入了其他承诺和管理规范加以解决。据此,一方可以根据管理规范以适当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已经取得的资格证明等等,或者根据其他承诺,就上述内容与另一方进行磋商,将磋商的结果纳入具体承诺表。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7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湟海渠管理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结合灌区农业发展的需求,经过全体广大干部职工和灌区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湟海渠灌区农田水利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构建节水型社会,大胆尝试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基本情况:

干渠始建于1972年,1974年建成通水时只有58公里,除渠系建筑物外,基本上是土渠,而后、又通过延长和渠道防渗两期工程的实施,至1980年 基本上完成了主体工程。从1984年至1989年灌区内又通过实施外援项目“2708─1” 工程,使灌区累计建设投资1371.37万元,最终干渠总长达76公里,设计流量从2.5立方米每秒加大至3.2立方米每秒, 渠系建筑物275座(其中隧洞4座长828米,渠槽14座长363米、支渠17条全长75公里、斗渠192条长69公里、还有退、放水斗门、)。湟海渠灌区控制地域从海宴县金滩乡、湟源县巴燕乡、申中乡、城关镇,30个行政村6435户3.5万人口的农田灌溉任务,灌区控制总面积10.12万亩(其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为5.07万亩、生态 灌溉面积为5.05万亩)。在水利人的辛勤工作及灌区群众的共同努力,使灌区内山、水、田、路得到综合治理。

渠旁植树造林60万株,渠系林网化基本形成,这样不仅扼制水土流失,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所收入,进而使渠系林网化管理有了一个循环发展。

这些水利工程的建成、运行及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为我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和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水利基础产业夯实了基础。

二、具体做法与成效

(一)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及基层水利服务运行情况

为了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及改革政策,在充分认识水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水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加大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编制完成了《湟海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暂行方案》,并经县水务局审批,结合灌区的综合改革,将原来的家庭承包改制成段长负责制,各管理段承担灌区的防汛抗旱、渠道维修、工程管理、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及水行政执法等工作,促进灌区的经济发展。

(二) 灌区用水者协会组织建设

加强灌区用水者协会建设,不仅引导农业灌溉用水者协会,拥有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方式,组织会员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间服务性团体。通过它把过去笼统地由乡镇、村、经联社等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交给由受益范围内的农户组成的用水者协会进行自主管理。从而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小水工程所有者“缺位”问题。对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运行全权负责,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国家建、集体管、农民用”的建、管、用的脱节问题。2006年以来,县水务管理工作中的初步探索和尝试。为了使灌区全民参与水利工程与管理, 在农村成立用水者协会工作全面启动,尽快推开,我们认真学习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总思路,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先后组织水利管理骨干到外地进行观摩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灌区管理工作的实际,率先在灌区推行用水户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的模式,并且积极与审计事务所、民政、农行等部门协调办理了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手续,着手组建符合湟海渠灌区水利工程用水者协会组织。

(三)政府引导,群众参与,齐抓共管

全县采取政府引导、协会组织、会员民主决策的方式,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决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涉水事务,有效扭转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开展难、工程管护难、水费计收难等一系列问题,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步入了良性运行轨道。协会成立后,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指导,村委会的协助下,协会组织认真讨论制定了切合本灌区的《湟海渠灌区水利工程用水者协会章程》、《湟源县湟海渠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湟源县湟海渠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运作方式》、等规章制度,明确了会员代表、会长的职责和义务,对灌区以内的斗渠以下的田间沟渠,进行维修和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落实,用水矛盾的协调处理,水费的收缴等各方面的工作,都一一做了规定,落实到每个协会会员头上,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共同管水用水。通过制定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理顺了用水计划、用水秩序,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 提高节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

过去由于群众节水意识不强,人们普遍有大水漫灌的思想,使亩均用水量加大,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有些农户家地块分散且不平整,每轮水都要倒沟换坝,渗漏严重。协会成立后,会员们互相商量,各村委会具体协调,同时用水者协会按照核定面积,合理配水,严格按水管单位制定的轮管制度进行灌溉,切实克服了“大锅饭”灌水的弊端,水的渗漏和亩均用水量大大降低了,使群众自觉节约水资源的氛围逐步形成。

(五) 提高了水费管理透明度,老百姓用上了放心水

以往,配水、管水由水利管理单位全权负责,群众参与少,对好多事情不清楚、时间一长,“人情水”、“面子水”也出现了,造成配水不公,用水秩序混乱,群众意见大,水费管理使用不透明,群众怀疑多,猜测多,心里疙瘩多,造成了缴费不积极的现象。现在,每轮浇水前用水者协会都要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村委会及时向用水户公布配水、放水、收费情况。遇到一些疑难或重大事情,由大家共同参与,共同商量,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后做出决定,并上报水管单位给于大力支持,办事公开透明,老百姓自觉管水、自觉收缴水费的积极性提高了,他们觉得心里亮堂,心甘情愿。

(六) 调整产业结构,增强科学种田意识

以前、由于管理水的方法不得当及渠道的实际,水事问题较多,现在由于人们的观念渐渐变了,老百姓懂得了科学种田和科学用水的道理。并积极结合实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取抵以往的传统农作物灌溉做法。迫使想方设法合理调配用水,少用水多浇地,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鼓励和号召下,协会会员代表首先带头调整种植结构,逐渐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种植品种,增加了各类能节水、收效好的经济作物,有些还形成了连片种植规模。农作物结构的调整和科学用水,科学种田意识的增强,使农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收入,大大提高水的利用率,同时也促进了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七) 提高水利工程管护意识,确保及时维修养护

农民用水者协会成立后,常保养,勤维修,渠道设施管理强化了,田间工程兴建及时了。过去,灌区和村上修建的斗渠、土渠、毛渠和配套的设施,平时无人管护、损毁比较严重,针对这些问题,协会组织召开会议,把每条渠道都划段承包到每个会员头上,每家每户都成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者和维修者,并且能够互相监督,事事有人问,有人管,每次水轮结束后,大家都能自觉地到自家地段的渠沟进行清淤、维修,而且兴修渠道的积极性也比较高。近年来,由村委会倡议,协会积极配合,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过集体协调讨论后,在协会的带动下,全灌区群众自觉显启《农民水利农民管、管好水利为农民)》的遵旨,初步显示了协会的活力和作用。

三、组建协会的指导思想及基本经验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惯彻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灌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验和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 加强组织领导,多方协调配合,是用水者协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 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动员和鼓励农民积极创建农民用水协会组织,是推动用水者协会发展的基础。

(三) 继续加大灌区管理体系与建设力度,是用水者协会良性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及措施

要切实有效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作用,促进灌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从如下六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农民要认识到自己是用水管水的主人。让农民“全程参与”和“自主管理”供水。农民用水协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这种用水方式的成立,由全体用水户直接参与灌溉管理,就是将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用水的决策权交给农民,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保障并发挥工程的效益。用水户全程参与灌溉管理,就彻底解决了主体“缺位”问题。但农民用水户协会确实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关键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大胆参与全程管理,高度认识自己是用水管水的主人。只有这样,农民才会自愿投劳筹资,自觉地爱护、保护水利工程,末级渠系完好率就会大大提高,也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工程效益的发挥,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

二、要理顺干群关系。农业末级渠系是农田水利设施发挥效益的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大和确保对农业末级渠系改造的投资与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促进了“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落实。用水户协会可以督促水费收缴,监督公平用水和节约用水,调解矛盾,加强与政府和灌区管理单位的沟通,弥补了水管单位与农户之间的管理缺陷。切实做到“民建、民管、民营”,把“谁受益、谁维修、谁管理”的原则落到了实处。

三、要规范用水管理。灌区水的交易比较自由、随意,虽然灌区有相应的规定,但在施行过程中还没法完全落实,有时显得不够公平、公正。因此用水户协会建设要因地制宜,组建合适的合作组织,不仅要选好协会的领导班子,更要加强宣传培训,以政策和项目支持推动用水户协会的发展。明确会员代表、会长的职责和义务,对协会管辖内的各渠道的维修和管理、用水矛盾的协调处理、水费的收缴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一一规定,落实到每个协会会员头上,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切实规范用水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要进一步增提高水利工程管理的透明度。水费征收一直是灌区面临的难题。以前由于末级渠系不配套,计量手段和量、测水设施不完善,难以实行计量收费,导致灌区水费征收是通过行政手段,按耕地面积收取农业水费。而实际是按亩计收水费,用多、用少一个样,不利于节水。而农民用水户协会都有协会章程,按照帐务公开制度,会员心里亮堂,负担减轻,心里松快,所以用水户缴费也就心甘情愿,收缴也不再是难事。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⑴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积极推进末级渠系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用水者协会发展的氛围;⑵因地制宜,积极组织或引导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制定细则,规范管理,完善制度,为进一步推进用水者协会建设与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⑶加强协会能力建设,规范协会运作行为。为扶持用水者协会发展,要加大投入,每年拿出专项经费支持农民用水者协会能力建设。⑷制定规划,建立激励机制,将协会发展与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机制有机结合。另外,如今,农民用水户协会会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有时认识不够一致,行动不够统一,严重影响了协会作用的发挥。相关部门可以多组织开展一些学习和培训活动,多召开一些经验交流会,共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协会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8

由此,清洁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城市养护、城市文明的重要守护者,从清洁服务业发展的近三十年看,这个行业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成立以来,正值社会清洁服务变革时期,人口红利的丧失问题、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立问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提升与高质量服务人员的培养深造问题、社会保障及社会管理的问题、行业企业的规范管理问题、行业发展的理论化研究等,在新时期的社会需求面前已经摆在了所有为清洁服务奋斗的人员面前。

为了提高清洁行业从业者的素质,促进行业发展和企业进步,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率先以“《清洁管理师》岗位培训”为契机,开展了正规培训教育工作,同时将此项工作与行业协会发展和企业建设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我们在本次大会中了解到,由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办、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承办的首批清洁服务管理者岗位培训工作和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工作成果。大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向1046名清洁服务管理者颁发了“清洁管理岗位培训”初、中、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向31家取得一、二、三级清洁服务的企业颁发了资质等级证书,这是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推动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者就业和提高劳动者服务能力与水平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推动美化城市建设和向社会推介优质服务企业的阶段性成果。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9

一、引言

配第—克拉克定律表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相应提高,会促使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等非农业部门转移。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会出现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的现象。最后的结果是第一产业的就业人数比重不断减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比重不断增加。第二、三产业对空间集聚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使人口、资源等集中为特征的城市化过程就成为了促进产业结构演进、第三产业发展的题中之义。20世纪以来,服务业发展与城市化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他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在国外研究中,singelmann(1978)最早进行了城市化与服务业关系研究,并明确了城市化是服务业发展的原因[1]。daniels(1991)等以美国大中小城市的服务业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城市化过程所形成的区域市场是服务业发展的基础,城市化的发展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和扩张[2]。harris(1995)以印度为例,实证研究了城市在其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作用。结果表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在印度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城市是商品流通的中心,发挥着巨大的网络效应,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3]。tiffen(2003)研究认为,伴随着农业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制造业和服务业将获得较快发展,而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又会进一步吸引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从而促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4]。changetal(2006)对中国城市化和经济增长的研究表明,城市化通过服务业部门的扩张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农业部门自给自足决定了其对服务业的需求有限,而城市生活的市场倾向引致居民对于运输、零售等服务业的需求更大,城市化能够带来服务业的产出和就业的增加[5]。

从国内研究来看,随着中国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的研究也较多。江小涓(2004)对服务业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和增长潜力进行了分析,发现城市化水平是影响城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重要因素[6]。俞国琴(2004)分析认为城市化是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前提,它与服务业发展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城市化的推进能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7]。郭文杰(2006)通过建立多变量的计量模型,实证分析了城市化引致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城市数量增加和规模的提升、非农人口比重的提高极大地刺激了服务业的需求,居民收入的增加和就业结构的转变最终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8]。杨胜刚、杨建模(2010)通过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var),运用动态计量方法对湖南省城市化与第三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产值比重长期内对城市化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城市化对第三产业产值比重影响却比较小,城市化是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提高的原因,反之则不成立[9]。曾国平、袁孝科(2010)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等计量方法,采用中国1952—2007年时间序列数据,实证检验了经济增长、城市化与服务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服务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相互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城市化水平提高,但城市化水平对经济增长作用不明显,并进一步分析了在长期过程中经济增长对城市化水平、服务业发展的冲击响应[10]。马鹏、李文秀等(2010)构造了城市化与第三产业发展的计量模型,考察了城市化对第三产业及其内部各行业就业比重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城市化对第三产业发展影响较显著,但对第三产业内部各行业发展的影响还取决于城市化的发展阶段、服务业的类型等因素[11]。

纵观已有文献,关于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两者相关关系的探讨,而对于两者协调与否的研究却比较缺乏,基于此,本文试图探讨城市化与服务业相互协调发展的作用机理,并通过实证研究评价中国不同地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性。

二、城市化与服务业协调发展的作用机理

城市化与服务业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者相互推动。

(一)城市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发展

城市化进程对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聚集所带来的需求效应。城市化的过程就是人口集聚和产业集聚的过程,伴随着人口在城市的集聚,必然会对诸如商贸、餐饮、教育培训、房地产、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生活服务业产生巨大的需求;而产业的聚集,则又会对通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金融、保险、财会、法律、技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产生大量需求,从而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二)服务业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

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集聚需求效应能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反过来,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增强城市的吸纳能力,有利于加速城市化进程。首先,服务业的就业效应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服务业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在三次产业中是最强的,同量的资金投入到第三产业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是第二产业的3倍~4倍,因此,服务业的发展增强了城市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次,服务业在城市的集聚会通过提升服务产业竞争力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服务业在城市集聚使得服务业能够获得专业化带来的规模经济及低成本竞争优势,从而促进服务业自身和工业的发展,为城市化的发展提供动力。城市化与服务业的互动关系见图1。

三、中国城市化与服务业协调度的测量

(一)协调度测量模型[12]

耦合是物理学中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协同的现象。其原理为:设变量ki(i=1,2,…,n)为耦合系统中第i个子系统的综合序参量,xij(j=1,2,…,n)是第i个序参量的第j个指标值,?琢ij、?茁ij分别为系统临界点序参量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则系统有序的功效系数kij可表示为:

kij取值在[0,1]之间,各子系统对总系统的贡献可表示为:

借鉴物理学中的容量耦合概念及容量耦合系数模型,得到“城市化—服务业”两个系统相互作用的耦合度模型,即:

?仔为系统耦合度值,?仔值越大,说明城市化与服务业两个子系统的协调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不协调。但是,也有可能出现k1和k2的值都较低但得分相近的情况,为避免出现“伪协调”,可进一步构造耦合协调度模型,计算同效应的综合评价指数,u1、u2分别为城市化与服务业综合发展指数,?姿、?酌为待定系数。考虑到城市化对服务业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并参考相关学者的意见,取?姿=0.6,?酌=0.4。

耦合协调度模型虽然简单,却综合了城市化与服务业的协调状况以及两者所处的发展水平,有效地避免了城市化水平低、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但两者协调的异常情况,因而具有简便但不粗糙、简单却又概括综合系统整体信息的特点。

(二)指标选取

对于城市化水平的测量,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分别为城镇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非农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建成区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重。由于农村中也存在大量从事非农业的人员,如批发、零售等,因此,非农业从业人员比重可能高估城市化水平。同时,城市土地往往包括农田、林区等,实际统计中难以从城市实际占有的土地中分割出来,而且对该指标的统计,以往数据不具有连续性,难以进行不同年份的比较,不予采用。虽然中国户籍制度把拥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全部视为农业人口进行统计,导致城镇人口占全部人口比重这一指标可能低估城市化水平,但考虑到国家统计局对城镇人口比重有专门的统计,而且该指标也是国际通用的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指标,因此,本文选择城镇人口比重作为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指标。

对于服务业发展水平的衡量,以往文献多采用人均第三产业产值或者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指标来衡量。由于单纯采用人均第三产业产值指标衡量服务业发展水平,可能会高估服务业的发展,出现服务业“虚高”的现象,而如果单纯采用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衡量,则又可能出现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但占gdp比重高的情况,导致测算结果失真,因此,本文综合以上绝对值指标和相对值指标的特点,以人均第三产业产值和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两个指标来衡量,分别取0.5的比重,加总后的得分即为该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

(三)协调度的计算

首先,将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排除原始数据不同量纲的影响,公式为:

为标准化的数据,xij表示原始数据,max xij、min xij分别表示数据最大最小值,i表示地区,j表示各个指标。

将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根据耦合协调度计算公式,计算各地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耦合协调度,结果见表1。

(四)测算结果分析

1. 城市化水平时空变异特征。从城市化水平的横向比较来看,2009年排名在前十位的地区依次为:上海、北京、天津、广东、辽宁、浙江、江苏、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排名在

后十位的分别是:安徽、青海、新疆、广西、四川、河南、云南、甘肃、贵州和西藏。从各省份所属地区来看,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大都是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城市化水平相对较低。

从城市化水平的纵向比较来看,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2001—2009年全国平均值从31.38%提高到49.11%,上升了17.73个百分点。城市化水平提高最快的五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重庆、福建、山东,分别提高了40.71、34.75、29.73、29.57、26.13个百分点。最慢的五个省份是:黑龙江、西藏、青海、吉林、新疆,分别提高了4.42、5.93、6.14、6.85、8.52个百分点。从东、中、西部地区来看,2001—2009年,东部地区平均值由39.69%上升为63.15%,提高了23.4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由31.94%上升为46.95%,提高了15.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由23.29%上升为28.28%,提高了14.99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城市化水平差距在不断扩大。

2. 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时空变异特征。从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横向比较看,2009年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排名前五位的地区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和广东,排名后五位的是:贵州、甘肃、云南、江西和安徽;而从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来看,排名前五位的是:北京、上海、西藏、贵州和广东,后五位的是:河南、江西、山东、河北、安徽。西藏和贵州两个地区由于工业发展落后,使其在人均服务业增加值都较低的情况下,服务业比重却相对较高。但整体而言,无论是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还是服务业比重,东、中、西部地区都呈现明显的梯度递减格局。

从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纵向比较看,2001—2009年,全国人均服务业增加值平均由3 725.16元增长到12 710.87元,增长了3.41倍;服务业比重由39.59%上升为41.60%,增长了2个百分点。其中,东部地区人均服务业增加值平均由6 891.30元增长到23 065.36元,服务业比重由42.45%上升为45.85%,增长了3.4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均服务业增加值平均由2 406.5元增长到8 655.30元,服务业比重由36.77%上升为38.08%,增长了1.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均服务业增加值平均由2 045.64元增长到6 984.57元,服务业比重由39.57%上升为40.93%,增长了1.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扩大。

3. 耦合协调度的时空变异特征。从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耦合协调度的变化来看(见表1),全国平均值逐步上升,由2001年的0.433上升为2009年的0.509,其中东部地区耦合协调度从0.567上升为0.678,中部地区从0.414上升为0.473,西部地区由0.328上升为0.387,东、中、西部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根据?兹值的变化,将耦合协调度进行等级划分,本文将其分为4个等级,当?兹∈(0,0.25]时,为严重失调;当?兹∈[0.26,0.50]时,为轻度失调;当?兹∈[0.51,0.75]时,为基本协调;当?兹∈[0.76,1)时,为优质协调。从耦合协调度所属等级来看,2009年优质协调的省份和严重失调的省份都较少,轻度失调和基本协调的省份较多,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见表2);从耦合协调度的空间分布来看,基本符合东、中、西部空间分异规律,优质协调和基本协调的省份基本是东部地区,而轻度失调和严重失调的省份,则基本是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耦合协调度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其空间分布见图2。

4. 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相关性。图3和图4分别显示的是2001年和2009年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正相关,回归结果的斜率都在1%的置信水平上是显著的。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在分析城市化与服务业协调发展的作用机理基础上,构建两者的耦合协调度模型,实证分析了2001—2009年中国各地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协调程度,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各地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都在不断提高,但地区差异较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扩大;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从协调度来看,各地区耦合协调度不断提高,优质协调的省份和严重失调的省份都较少,轻度失调和基本协调的省份较多,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从耦合协调度的空间分布来看,东部地区耦合协调度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

城市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服务业对城市化的支撑作用有所不同,而处于不同阶段的城市化水平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城市化初期阶段,工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此时市场对服务业的需求数量少、层次低,城市化与服务业相互影响较小;到城市化中期阶段,工业较为发达,对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配套服务需求不断扩大,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都得到快速发展,城市化与服务业之间的影响不断增强,但这一阶段,工业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到城市化后期阶段,城市已经完成了工业化,服务业超越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同时,城市化水平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在加深。目前,中国除了北京和上海两个发达城市已经进入到城市化后期阶段外,绝大多数地区仍然处于城市化中期阶段,城市化进程加速,此时,城市化与服务业的协调发展尤为重要。对于东部地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都较高,协调度也较高,两者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发展。而对于中西部地区,城市化与服务业发展水平都较低,协调度也较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制定相应政策充分发挥城市的集聚效应,吸引农村劳动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速城市化进程。同时,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提高服务业比重,在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先进技术大力改造和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加快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网络等在内的新兴产业发展,并充分利用资源禀赋条件,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促进城市化水平和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singelmann joachim.the secto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bor force in seve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1920-1970[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8,(5):1224-l234.

[2]daniels. p. w.,o'connor k and huton t a. the planning response to urban service sector growth: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 growth and change, 1991,(4): 3-26.

[3]harris n. bombay in a global economy-structural adjustment and the role of cities[j]. cities, 1995,(3):175-184.

[4]tiffen m.transition in sub-saharan africa agriculture, urbanization and income growth[j].world development, 2003,(8): 1343-1366.

[5]chang g h. and brada j.c..the paradox of china's growing under-urbanization[j]. economic systems, 2006,(30):24-40.

[6]江小涓,李辉.服务业与中国经济:相关性和加快增长的潜力[j].经济研究,2004,(1):4-15.

[7]俞国琴.城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04,(12):58-63.

[8]郭文杰.服务业增长、城市化与经济发展[j].当代经济科学,2006,(9):91-98.

[9]杨胜刚,杨建模.城市化与第三产业发展:基于湖南的实证分析[j].商业研究,2010,(3):144-148.

用水者协会业务例10

制造业与生产业系统协调程度(Ct)与综合发展程度(Pt)分析模型根据上文构建的指标体系,可对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各自发展程度进行测算。测算二者的发展程度,首先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以消除数量级和量纲的影响。这里,zij为指标的标准化值,aij为指标的原始值,i表示地区,j表示指标编号。然后将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应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各指标的权重wij。最后采用线性加权方法,计算子系统的发展程度。这里i=1,2,分别表示制造业系统和生产业系统,t表示时间;xit为制造业与生产业系统在t时期的发展程度;zijt为指标的标准化值;wij为权重。将某一地区的制造业和生产业各自的发展水平综合起来考虑,即可得到该地区制造业和生产业的综合发展程度。综合发展程度的测算一般采用线性加权法,计算公式为:Pt=αx1t+βx2t(3)其中,Pt为制造业和生产业的综合发展程度,x1t和x2t分别为制造业和生产业在t时期的实际发展程度值,α和β为待定系数,是权数;当制造业和生产业两个子系统对整个系统的综合发展程度作用相同时,可令α=β=0.5。根据我国现阶段制造业与生产业的发展状况及对总体产业升级的作用,。

我国区域制造业和生产业协调发展水平测算结果及其分析

(一)区域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水平测算这里以2010年作为考察年份,对我国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程度进行测算。先对指标的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数量级和量纲的影响,利用SPSS17.0将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首先对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水平进行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如表2所示)。制造业和生产业的KMO检验值分别为0.694和0.575,均大于0.5,满足进行分析的条件。

(二)制造业和生产业协调度(Ct)和综合发展程度(Pt)测算将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发展水平x1t和x2t代入协调度公式和综合发展程度公式,分别计算出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协调度和综合发展程度,。我国现阶段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程度呈现出较明显的由东到西梯次递减的趋势,东部省份的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制造业发展程度排前十位的省份,东部占8个。东北三省中的辽宁排第13位,其他两省排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考虑到本文选取的指标更加注重制造业科技和创新能力,可以得出,东北地区虽是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但在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别是技术创新方面还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有些省份制造业发展程度排名较靠前,但生产业的排名相对靠后,这主要表现在中部一些省份,如吉林、安徽、湖北、江西等。近年来,这些省份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生产业发展相对缓慢,由此导致制造业与生产业之间的不协调。在东部省份内部,有些省市虽然从总体上制造业与生产业发展水平较高,但二者之间的相对地位仍存在一定差距,如广协调度表示了制造业和生产业系统的协调关系,综合发展水平表示了系统总体的发展水平,综合这两部分,可将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制造业和生产业协调发展程度具体划分为四种类型。发达协调型地区的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发展水平都较高,并且二者处于相对较好的协调状态,形成制造业与生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发达不协调型的地区(以广东为代表),制造业和生产业的综合发展水平较高,但二者之间的协调度不高,主要表现是制造业发展的相对水平高于生产业的相对发展水平。对广东省来说,这主要是由于生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等指标低于北京、上海和江苏等,对这些省份而言,在保持制造业高水平的同时,加快发展生产业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不发达协调型地区是指制造业与生产业综合发展水平较低,但二者之间的协调性较好,主要以河南、广西、青海等中西部省份为主。这些地区的制造业和生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偏低,二者之间的协调度较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低水平的协调,进一步加快这些地区制造业与生产业的发展,实现二者在更高水平上协调发展是这些地区产业升级与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至于不发达欠协调地区,是指不但制造业和生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偏低,而且二者之间的协调性也较差,主要以海南、甘肃、宁夏等特殊边远省区为主。在这些省区,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并且二者之间的协调性也不高。在保持这些地区优势特色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快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发展,是振兴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基于2006—2010年我国区域制造业与生产业协调发展的动态分析为从动态角度考察我国区域制造业与生产业协调发展程度,这里具体测算2006—2010年我国区域制造业和生产业协调发展程度。首先测算2006—2010年我国各省市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程度,然后进一步测算各省市制造业和生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程度,结果如表10所示。由表10可以看出,2006—2010年五年内,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造业与生产业的协调发展程度总体上呈现缓慢上升趋势,其中2006、2007年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协调发展程度提升较快,而2008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使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程度出现较大程度的下降。进入2009年以后,随着经济的逐渐复苏,各省市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协调发展程度重新出现小幅的提高。分区域来看,东部、东北、中部和西部2006—2010年制造业与生产业的协调发展程度如表11所示。

我国区域制造业与生产业协调发展的影响因素

总体上看,目前制约我国制造业与生产业互动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

第一,体制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制造业中国有企业比重偏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造业与生产业互动协调发展[8](P124)。国有企业对于生产的需求通常在企业内部自我解决,从而限制了生产业的社会需求,制约了生产业的快速发展。二是一些生产业垄断性较强,典型的如金融、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行政垄断较严重,限制了生产业的竞争,导致服务业创新不足,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服务供给能力扩张受到很大制约。分区域看,与东部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偏低,生产业发展更为滞后,与制造业的互动协调发展水平更低。

第二,制造业低端化生产抑制了生产业的发展。我国大部分区域制造业的产业规模虽然比较大,但在制造业产业结构中高新技术产业所占的比重不高,劳动密集型产业仍占较大的比例,许多省市制造业增加值的较大比例来自传统产业,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低。总体上看,这些企业对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以及外包服务等生产环节要求较低,支出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产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制造业与生产业的协调发展。另外,制造业产业组织存在弊端,“大而全”、“小而全”严重,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偏低,限制了企业外包服务的发展。

第三,外资企业与本地生产的关联性较低。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普遍以本地廉价的资源(如劳动、土地、环境等)承接由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产业转移,这种发展模式在迅速扩大当地产业规模和经济总量的同时,也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突出的是外资企业与本地生产业关联性差。外资制造业中加工型、出口型、生产型企业居多,且多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组织体系中的封闭环节,产品线和产业链延伸不足,对本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需求较少,产品设计、关键技术和零部件主要依赖进口,同时对本地研发或技术服务需求少。企业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物流服务、法律服务、广告策划、市场调研等商务服务,也表现出明显的外向化特征,对当地生产业的发展带动作用并不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第四,城市化发展水平偏低,对生产业的支撑能力有待提高。城市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城市化水平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会有效促进生产业的地域集中和集聚发展,进而促进对生产具有较高需求的制造业的集聚,城市化水平越高,二者的互动和相互促进关系越明显。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城市工业布局不合理,服务业集聚水平低,产业资源相对分散,导致制造业链条上的生产环节得不到相关服务体系的支撑,只能依靠企业内部实现,不仅抑制了对生产业的有效需求,也会对制造业效率的提升产生影响。

第五,人才支撑能力不足。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越来越靠先进的技术和高素质的人才来支撑。生产业所在行业多数属于知识、技术和智力密集型产业,对科技发展水平和人才素质要求同样较高。实现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协调发展必须依赖于高素质复合人才的支撑。长期以来,我国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较大弊端,特别是对实用性较强的职业教育不重视,复合型人才短缺,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为制造业和生产业的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促进我国区域制造业与生产业协调发展的对策

现阶段促进我国制造业与生产业协调发展的主要对策应是:

首先,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水平。一方面,通过提升制造业水平强化制造业发展对生产业的拉动作用,尤其是要大力加强自主创新对制造业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信息、金融服务、物流公共信息、技术产权交易等生产业专业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将管理咨询、研发和品牌营销等生产环节外包化。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分离发展生产业。进一步推行制造业“主辅分离”,推进企业内置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降低运营成本。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业务流程再造,逐步将一些非核心生产环节剥离为社会化的专业服务,以核心竞争优势融合配套企业的服务供给能力,在产业内部建立专业化的分工体系。规范服务业竞争秩序,降低服务外包的合作风险。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中介体系,推动相关企业间合作,实现制造业与生产业的融合与“无缝链接”。体制性因素对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促进生产业快速发展,应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推进生产业的体制改革,重点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国有服务企业的体制改革,大力促进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业中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进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构建有利于竞争的服务业市场环境。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重视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科技、金融、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高端实用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发展紧缺的专业,支持企业与大学合作,成立培训机构,开展定制人才培养。通过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和服务业企业渠道,对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输送从业人员参加国内外的高质量继续教育,特别是加快引进熟悉国外生产业经营管理理念的人才,全面提高各地区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生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