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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意见模板(10篇)

时间:2022-12-14 06:22:56

保障工作意见

保障工作意见例1

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准入、退出流程,本着应保尽保,孤老病残和特困家庭优先保障的原则,做好日常受理、审核,畅通受理渠道,实行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二、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

加大辖区住房管理力度。政府及所辖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掌握辖区居民住房、从业情况,建立家庭动态情况台账,配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为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打好基础。

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逐步建立区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认定、年度审核,以及后期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无论统建、配建还是购买的廉租住房,必须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

根据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七局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家庭,重新申请、受理、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申请人不予提供住房保障。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严格落实廉租住房配建制度。按照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5%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15%廉租住房的规定。结合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目标,本着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从本《意见》之日起,凡新建商品住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政府按普通商品房竣工量的5%提供一批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

四、强化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

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县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保障工作意见例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健全与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劳动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和谐劳动保障”建设比较到位、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为实现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二、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坚持落实以人为本,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突出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改革创新三项要求,狠抓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体系、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加强自身建设五大重点。

三、具体工作:

(一)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今年,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拓宽就业渠道,全年完成新增就业再就业人数2400人以上,其中公益性岗位就业120人,“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50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150人。

(1)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为依托,促进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市下达的就业任务,结合办事处实际将全年的工作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到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并与各社区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每月,对各工作站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加强业务指导,加大督查服务力度,确保工作任务完成与时间同步。

(2)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主线,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继续配合改制企业搞好失业登记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手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1)继续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20****年,企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要达到225人。

(2)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宣传车深入各社区、用工单位,宣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政策咨询,不断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3)加强社保稽查工作。强化对用用人单位的稽查,对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和长期欠费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大催缴力度,确保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三)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和谐发展。20****年要实现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城镇其他类型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量达到95%以上。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签证工作力度,全年完成劳动合同审查签证700人。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协助市劳动保障监察队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普遍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全年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150家,每季度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检查、建立劳动用工长效机制。

(2)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整顿劳动市场制度等为重点,加大各种违法案件处理力度,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

(3)全面建设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全年评价用人单位100户。

(4)积极处理各类劳动用工纠纷案件,结案率要达95%以上。

(5)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贯彻实施农民工联席会议各项制度,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

(6)贯彻执行《工伤认定办法》,坚持工伤认定标准、严格履行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工作意见例3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应站在创建现代化新城区、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从我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看,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心理比较脆弱、思想不够稳定,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一些企业不愿接纳,使社区服刑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遇到很多困难。社区服刑人员的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直接影响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为此,全区必须高度重视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以促使其如期、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探索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就业,在鼓励社区服刑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将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再就业资源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优先安置,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协调,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1、区劳动部门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到就业再就业资源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

2、司法、劳动、民政和街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的职能,采取积极措施,为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提供方便。

3、各街道司法所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加强联系,互通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政策信息。街道司法所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他们的技能培训和就业状况;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将技能培训和就业政策、就业岗位信息提供给司法所。

4、对社区服刑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与其他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1、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至少三次就业岗位,并做到送岗上门。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社区服刑人员比例为试点街道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安置困难家庭及在教育矫正过程中表现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区司法局根据其技能和表现及岗位要求进行推荐,劳动部门和公益岗位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核。

4、对有自主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并提供送项目、送小贷和代办等服务。

5、对有创业愿望并有具体可行的创业项目、享受低保待遇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区司法局推荐和劳动部门审核,政府可为其提供1—3万元无偿创业资金,扶持其创业。对创业成功并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将根据其规模增加无偿创业资金的扶持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保障工作意见例4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用地报批质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府办字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用地报批联动机制,县发改委、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人社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矿管局、商务局、工局等部门要按照“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包装、选址、可研、环评、土地预审等具体事项,形成合力争取更多用地计划指标。县发改委对重大重点项目,要科学测算用地规模,精心策划包装、争取列入国家、省重大重点调度项目,使用省级预留用地指标。要建立用地快速报批机制,落实“提前介入,加快报批”要求,开辟重大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凡重大重点项目优先组卷、优先审核、优先报批。

三、增强节约集约意识,把好土地供应关。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督管理。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新引进的项目实行联审制度,由县工业企业项目联审小组进行集体联审,把住企业准入关,严格控制用地面积,提高投资强度,推动产业升级。二是严把土地供应关。根据年初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供地,在将土地推向市场时,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县规划建设局要合理设置土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做好土地供应前的基础准备工作,在完成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后,才能安排项目用地指标。三是严把批后监管关。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等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对改变原土地用途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清理闲置土地。加大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帮助项目企业解决用地的相关问题,对企业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进行处置。积极完成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供地率指标任务,并争创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

保障工作意见例5

一、减灾工作概述

(一)行业特征

区现有人工管道煤气、天然气销售企业1家(系市大众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销售企业4家(骨干企业为市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和燃气公司),其中包括2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28个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另有3个液化石油气小区气化站、6个液化石油气加气站、2家自有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生产性企业、其它大容量使用、储存液化气的饭店和生产性企业。

(二)致灾原因和发展趋势

1.灾害构成

(1)天然气的特征:主要成分是甲烷、热值约7500~9000千卡\立方米、爆炸极限约为5~15%;

(2)液化石油气的特征:主要成分丙烷、丁烷等,热值约为21000~29000千卡\立方米,爆炸极限约为2~10%;

(3)人工煤气的特征:热值约为3800千卡\立方米,一氧化炭(CO)是人工煤气的可燃成份之一,因其为毒性气体,且无色、无味,一定量的吸入会引起中毒或死亡,爆炸极限约为5~50%。

2.致灾原因

(1)各类燃气设施和管线上方因野蛮施工、堆积重物、构筑建筑物、超负荷载重车辆等原因致使燃气管道接口松动、断裂;腐蚀性化学物任意排放,侵蚀燃气管道;热胀冷缩和自然沉降导致燃气管道接口松动、管道下沉、断裂;野蛮拆除旧房或违章搭建损坏燃气管道。

(2)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各类设备由于老化、保养不善等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泄漏。

(3)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行车事故、剧烈颠簸和撞击造成容器及连接管道阀门严重损坏而发生的泄漏。

(4)液化石油气在供应环节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泄漏。

(5)自然灾害:因台风、寒流、潮汛、雷击、地震等造成重、特大燃气供应事故。

(6)其他致灾的主要原因

单位、个人私接私装;

燃气设备故障、燃气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

燃气在输配、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故;

液化石油气钢瓶材质不符、角阀、调压器密封不良、超期使用运行而引起燃气泄漏。

(7)新的致灾源

根据天然气发展的规划和进程,我区将较大规模的发展天然气和推进天然气的转换。天然气的管网压力机制远远地高于现有的人工煤气压力,且我区现有及规划有大量中、高压天然气管道,一旦遭遇外力损坏而引发燃气事故,必将影响巨大,后果极为严重。天然气转换工作量大、环节多,亦可能留下致灾隐患。

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制作的窨井盖或电缆盖板无透气孔,燃气无法泄爆,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而致灾。

二.应急处置的程序

(一).信息来源

1.公安、消防、医疗、民防等社会公共救援单位;

2.事故单位、市民或所在社区;

3.主管或责任单位。

(二)信息接受

社会公共救援部门、燃气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后,迅速通知事故所在地的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民防等社会公共救援部门和镇政府(街道)赶赴现场,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燃气行业应急热线“83777”

(三)事故的处置

1.燃气供应事故

当燃气灾害事故影响我区燃气供应时,应及时报市燃气调度监测中心,并有该中心根据事故影响程度、恢复时间、输气预测等情况,适时启动燃气调度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判断、编制、实施全市燃气调度平衡方案,下达应急调度指令。

2.燃气生产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仅指我区液化气灌装单位),企业应立即根据单位内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事故原因,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排除故障;如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同时通知消防、医疗、民防等社会公共救援部门,并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区、市燃气管理部门。

3.燃气社会事故

一般事故: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接到燃气灾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市政应急中心通知有关燃气急抢险责任单位实施先前处置,同时通知市燃气管理协调现场处置及参与事故调查。

重、特大事故:区政府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市政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处置现场指挥,确定安全警戒区域,疏散附近人员,并负责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有关燃气企业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切断气源,防止再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实施抢修,如无法有效处置,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事故原因的调查

燃气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安、消防、燃气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原因联合调查组,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共同对燃气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有关方面。

三.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根据燃气事故的性质、范围、损失及伤亡情况,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主管、责任单位领导担任;重、特大灾害事故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

区计委(燃气办)会同市燃气调度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区内日常燃气生产、输配和储存的调度监测。必要时,由市燃气调度监测中心指挥全市燃气的应急调度,下达应急调度指令。

(二)职责分工

1.一般燃气灾害事故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

2.重、特燃气事故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

3.燃气事故危及全区燃气正常供应时,由市调度监测中心负责燃气的应急调度指挥。

4.区政府负责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负责相关保障,组织开展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5.卫生系统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

6.消防局负责排除险情。

7.公安局负责维持治安秩序,疏导交通。

8.民防办负责协助现场侦检,需要时参与应急救援。

9.区计委燃气办协调处理,通讯联络。

10.电力公司配合现场应急处置,控制危险区电源。

四.应急保障系统

(一)信息保障

信息的畅通能保障燃气应急指挥中心迅速组织人员、物力进行救灾抢险,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我们将逐步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通过日常信息的沟通,及时掌握有关燃气动态。在接到有关事故的报告后,属应急处置范围的应先行处置,同时将信息迅速传递给上级部门及有关相应的救援职能部门。平时将救灾抢险重要信息资料储存在数据库,为救灾抢险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二)人员保障

燃气应急处置组织人员实行统一指挥,燃气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燃气企业领导担任,同时设抢险副总指挥(同企业1~2人)。担任指挥人员应当有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应急预案。从事处置抢险人员须参加过业务技术培训,掌握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配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现场指挥领导下,有序地执行所承担的职责。

(三)物资保障

按照市燃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应急预案,有关企业须配备必须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的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各燃气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四)专业保障

在应急处置中,指挥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应当要求相关企业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事故场所和设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到支援队伍必须服从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调动,参加应急处置抢险工作。

(五)相关保障

在应急处置中,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民防等社会公共救援部门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各司其职,行使保障职能,防止事态扩大。参与抢险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业设施设备。

五.应急防范体系

(一)加强防范管理

防灾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为防止燃气灾害事故发生,以及燃气灾害事故发生后,快速处置,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底程度。燃气供应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加强对燃气生产、输送设备的检查;各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单位使用的燃气设备要进行安全检查。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按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及安全使用燃气的全民教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为主体,采用形式多样、内容由浅入深的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使人们对燃气的防范、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

燃气经营企业应经常派出专业人员进入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教育,区燃气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燃气企业加强对职工的专业安全培训、消防培训、岗位培训。

(三)加强防灾网络

燃气应急处置组织平时要与本区的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民防等社会公共部门加强联系,将有关部门的联系人、通讯地址输入数据库,建立防灾网络。

(四)加强经验分析

保障工作意见例6

二、市监察局

积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促进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保障体系,规范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协调街道、镇劳动保障的工作力量问题。

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厦委〔20*〕2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

五、市农业局

(一)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二)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培训。以开展“百万农民技术员培训”、“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机大户培训”为载体,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发展教育、培训事业,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

(三)总结推广各区帮扶大龄农民工再就业的做法,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再就业援助制度。

六、市计委

(一)提出年度就业宏观调控目标。根据我市就业状况,提出年度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就业目标。

(二)加大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就业结构调整。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通过经济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引导培育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产业,重视发展具有比较优势、有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就业容量比较大的服务型企业和中小企业。重视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统筹做好全社会就业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考虑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步伐。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七、市经发局

(一)结合国有企业全面实施改革,争取在20*年三分之二的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完成改制任务。指导和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制,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坚持“企业出让、安置第一”,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二)适时举办经验交流会和专题研讨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认真总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开展经验交流等活动,以先进促后进,以点带面,大力推动再就业工作。

(三)加快经济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步伐,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巩固就业容量。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1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0.65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0.3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1.5023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0.5万人;职业指导22.1万人,就业培训1.675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培训0.5万人),并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的政策得到全面落实,重点是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资金筹措、就业服务政策等。

(三)加快发展劳务派遣,创新就业服务方式。做好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全面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重点联系点建设,岛外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协管员。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和限制性规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五)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新三化”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

(六)全面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重点做好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失业时间较长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倡和鼓励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和自主创业。

(七)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加强失业调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失业保险调剂能力,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

(九)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形成合力,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九、市人事局

(一)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措施。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国务院办公厅49号、3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82号文件的落实,排除妨碍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体制。

(三)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各类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积极引导各类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

(四)抓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大容量、高效率、宽辐射的信息服务平台。

(五)鼓励大中专院校、人才中介机构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洽谈会,为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

(六)加强人才市场监管。

(七)加强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做好就业情况统计汇总工作,研究建立科学的就业评估体系,公布毕业生就业率,促进专业学科结构的调整,促进毕业生培养与就业的对接。

(八)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九)做好安置工作,师团职干部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力量,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继续把师团职干部安置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接收好,安置好。

(十)实施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减轻计划安置的压力。

十、市财政局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及时跟踪了解再就业相关政策效应,研究解决各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就业服务补贴等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协同人行*中心支行、市劳动保障等部门继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二)继续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投入。督促纠正虚列预算的现象,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

(三)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落实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对再就业资金使用实行追踪问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健全再就业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统筹考虑城乡就业一体化问题,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和引导。同时针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加强分类指导,按照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区实际确定促进就业工作重心。

十一、市教育局

(一)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发展观,建立科学的就业率公布制度。加大专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设置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定期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校实行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加大学校各项就业工作的力度,保证机构、人员、经费的充分到位。

十二、市民政局

(一)积极推进社区再就业工作,把社区再就业工作列为重要指标。

(二)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再就业的有效结合。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设施,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服务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产业,特别是发展需求稳、投资少、有效益的服务项目和社区服务实体,加快市、区、街、社区四级服务联网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对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再就业服务。

(三)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失业人员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

(四)搞好调查研究。深入调研,了解复员退伍军人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接收单位的安置潜力,合理编制安置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善安置措施,拓宽安置渠道,抓好工作督查。

十三、市建设与管理局、城管办

(一)协同有关部门,增进沟通联系,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行业的各项促进就业工作。

(二)指导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作用,结合本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制订适合本区本行业的再就业措施,确保再就业政策在我市建设行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三)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的优势,为促进城镇就业吸纳大量的劳动力。

(四)充分利用建设行业点多面广、能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的特点,努力开发适合失业人员的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

(五)妥善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建监察与再就业的关系,积极采取具体措施,协助市工商局、各区政府解决好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营场地问题:①与相关部门划定夜市街道,制定临时经营场所,免收占道费。切实减轻再就业人员的负担,为促进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②在城建监察方面,配合当地政府、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流动摊点的引导安置工作,做到既能规范再就业摊点经营,又协助解决再就业的经营场地问题,促进再就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六)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在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十四、市政园林局

努力开发适合本市失业人员的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并提供其竞争上岗。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

十五、市贸发局

(一)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社会就业。培育壮大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努力扩大外贸出口,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提高加工贸易发展规模和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实现对外经贸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以扩大社会就业水平。

(二)与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外事部门通力协作,加强与相关劳务输入国家(地区)的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扩大境外劳务输出。

(三)加快推进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处理好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再就业的关系,积极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转换、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和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和方法。

(二)设立并不断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注册专窗"绿色通道",开展免费咨询服务,为失业人员办照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组织、指导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采取措施,改善服务,鼓励、引导并扶持失业人员通过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

(四)借助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力量,动员、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聘、吸纳失业人员,拓宽就业渠道,实现多形式就业。

(五)加强再就业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及热点问题,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表的报送工作。

(六)总结促进再就业的典型经验并进行有效的推广工作。

(七)提供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资料。

十七、市国家税务局

(一)指导各区税务机关深入企业宣传、解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利用大众媒体,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加强对各区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提高统计分析的工作效率。

十八、市地方税务局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各级地税机关深入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解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切实实地将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有效提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二)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继续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年检工作,确保通过年检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四)简化办税程序,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九、市统计局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城镇单位劳动就业统计工作,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重要数据。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

(三)开展劳动就业形势分析工作。

二十、市物价局

继续抓好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农民工进城务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涉及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和再就业的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十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一)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51号)精神,积极与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重新修订*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规范快速发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反担保门槛,按规定执行反担保不超过贷款金额30%的政策。

(二)组织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商业银行落实政策,结合本行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担保公司中间环节,简化贷款流程,规范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加强风险管理,及时清偿风险贷款损失。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和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建立社区银行,创建信用社区,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

(四)加强金融调研。开展金融扶持再就业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及时把握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协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实施。

二十二、市总工会

(一)切实督促和推动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各项扶持政策发挥实效。针对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原因,重点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强化劳动监察工作;在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二)继续办好工会的就业服务机构。以职工帮扶中心为依托,加强基础建设、整合有效资源、规范管理运作和增强服务功能,形成具有政府认定资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体现工会特色的就业服务体系,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积极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实现再就业。充分利用工会系统的文化教育阵地和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培训,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通过办好工会再就业基地,着力培育创业带头人,组织再就业供需见面会,为“4050”人员送岗上门,通过实现“春雨”行动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一对一”结对帮扶等形式,促进失业人员自我创业或实现再就业。

(四)围绕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教育职能,以深入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失业人员树立新的就业观念。积极评选再就业、先进典型,评选和树立一批工会促进再就业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十三、共青团*市委

(一)普及创业意识。通过召开动员会、报告会,举办创业大讲堂、大讨论等途径,加强青年择业和创业观念教育,帮助青年认清历史使命,增强创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培养创业能力。积极组织青年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依托有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属培训阵地及青年企业家协会等共青团组织,借助企业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建立青年创业培训基地。

(三)提供创业服务。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会,引导城镇青年到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产业的政策指导,帮助青年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四)优化创业环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帮助青年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对青年创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缴纳费用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对青年的就业服务。采取加强职业培训、提供中介服务、扶持青年创业、强化阵地依托、进行观念引导、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青年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十四、市妇女联合会

(一)发挥妇联优势,抓好钟点工、保姆、月嫂三支队伍建设,创家政和社区服务品牌。

(二)做好农村富余女劳动力转移,推动“一户一就业”活动的开展。

二十五、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结合残联社救处实际,积极研究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残疾人参加就业。

(二)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来实施,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就业相关法规、政策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推动按比例就业健康全面地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加大福利企业改制、改造工作,促进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

保障工作意见例7

二、简化程序,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力度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县内建设领域的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为中标的施工单位,缴纳比例为施工合同标的额的1%--3%具体程序是中标企业单位在中标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凭缴纳保证金银行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省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之后持《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内需项目工作中简化审批工作通知》精神,中标施工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和缴款计划,开工建设后再按计划补交保证金。

三、完善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诚信档案

保障工作意见例8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行风评议“回头看”活动。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将行风评议“回头看”活动。全局上下要围绕“四个重点”、注重“三个结合”、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去年行风评议成效,推动全系统行风建设再上台阶,为区县局作出榜样。一要围绕“四个重点”,即:围绕服务理念,重点查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思想意识树立得牢不牢;围绕服务环境,重点查看各项服务指南、便民措施考虑得全不全;围绕服务制度,重点查看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查实待岗等作风建设制度,特别是去年行风评议推行的一次性告知、咨询接待登记、挂牌上岗等制度坚持得好不好;围绕服务主体,重点查看文明、优质、高效服务的能力展示得强不强。二要注重“三个结合”,即:注重与“优质服务推进年”活动的有机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落实;注重与推进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注重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做到全面监督、全面提高。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分批组织局作风和行风建设监督员代表,尤其是去年指导我局行评的市行评代表,重点对局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的行风评议“回头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三要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即:防止和克服行风评议等大项活动一结束,松口气、歇歇脚,松一阵、紧一阵的倾向;防止和克服抓作风和行风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脱节,单打一,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

保障工作意见例9

1、全县劳动力转移工作重点向就地转移倾斜。从20*年起,县委县政府不再对各镇、县经济开发区下达劳务输出任务,改为根据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实际需要,定期确定用工保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县经济开发区。

2、县内重点工业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

3、在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职工,可携子女转为睢城镇常住人口。

4、在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就业的农村职工,凭企业和职工本人签定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职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补贴职工本人当年的“一事一议”费用。

5、返乡就业的外出务工人员,由县劳动保障局优先安排就业。

6、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省有关规定要求比例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活动,整顿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

1、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整顿现有劳务中介机构,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县内各职业中介机构,必须首先保障县内企业用工需求。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2、加强劳务广告管理。加强对全县劳务招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等广告信息的管理工作。招工及职业技能培训非学历教育广告信息,必须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广告信息,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未经审批擅自劳务广告信息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县内重点企业的招工广告,经县招商引资督查考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免费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广告媒体上。

3、鼓励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在外地设立分支、就地合作等方式,招引外地劳动者来我县就业。对表现突出的劳务输入机构,由县有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奖励。

4、加强整顿我县劳动力市场秩序,对恶意破坏秩序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县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三、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资金落到实处

1、培训补助资金向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倾斜,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县内重点工业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学员优先满足县内重点工业企业用工需要。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劳务中介业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3、规范我县职业教育秩序,改变单纯与苏南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模式,鼓励、引导毕业生在*就业。依法取缔在睢的违规外地招生机构,打击非法招生行为。

4、充分发挥培训券导向作用。重点将农村劳动力培训券用于县内重点工业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需保证70%以上(含70%)的培训学员在县内企业工作,否则不予发放培训券,并取消下一年度定点培训资格。对违返本规定发放培训券的县相关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不予兑付培训券补助资金。

5、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与县内重点工业企业的联合,采取“校企联办”方式,扩大定向培训的规模,保证毕业学生(除升学外)的县内就业率不低于70%。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1、成立*县企业用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敬峰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蒋荣强,副县长郭梅,副县长田传国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开发区、县发改经贸委、县招商引资督查考核办、县重大项目办、县劳动保障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广电局、县新闻中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局和各镇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刘玉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劳动用工保障工作,充分发挥镇级劳动保障所的作用,负责对辖区内的适龄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培训计划拟定、劳动力情况上报等方面工作。

3、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各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各有关单位完成用工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计入各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各有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成绩。

4、设立用工保障专项经费。省委、省政府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县内工业企业用工保障,需县财政配套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要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5、对完成用工保障情况较好的机构和个人实行奖励。

(1)培训机构(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培训学员县内就业率在70%以上(含70%)的培训机构(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录用人数以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职业中介机构:对介绍劳动者到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录用人数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全年组织人员较多的职业中介机构,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录用人数以100元/人的标准予以额外补贴。

(3)各镇、县经济开发区:对完成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年度任务的镇及县经济开发区,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录用人数以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用工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由县委县政府再给予奖励。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化用工环境

1、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进行就业登记,购买社会保险;县企业家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工作意见例10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涉企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事实、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审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企劳动保障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劳动保障违规行为可视为“初犯”,不给予罚款处罚:

(一)新建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因特殊原因虽超过期限但在60日内办理登记的;

(二)新建企业在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被首次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劳动保障诚信企业,首次被认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于立案前6个月以内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情节轻微的涉企劳动保障案件,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下,且未超过企业当期劳动者总数10%的,可视为“轻犯”,不给予罚款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劳动保障违规行为从发生至立案时不超过6个月,并符合以下情况:

(一)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法定标准8小时;

(二)企业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者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的,涉案金额人均2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含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涉案金额人均5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企业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而未支付的,涉案金额人均10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五)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瞒报数额不超过应报数额10%;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应以责令改正为法定前置程序的涉企劳动保障案件,企业已主动或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纠正了违规行为的,视为“整改到位”,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六、本《实施意见》第三、四、五条中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专项检查活动或集中整治行动中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企业非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案件,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企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案件;

(四)企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暴力抗法的案件;

(五)各级领导批示查办、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和突发性群体性的涉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