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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模板(10篇)

时间:2023-01-02 08:41:09

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1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查找整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得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2.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77号)要求及2009年5月5日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实现8家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达标。2011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限期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不得换发许可证。

3.严格安全许可。一是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二是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是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市、县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规划、土地、环保、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深化专项整治。一是各县区要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各县区要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二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省、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建成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11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必须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保证监控覆盖范围,适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行安全状况。四是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中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5.全面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二是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是继续开展以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四是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下重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消防、运输、储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工作台账。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各项责任制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务必做到实在、管用有效。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4.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签字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5.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救援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技能、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技术比武、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

7.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并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云财企〔20*〕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58号)要求,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好“三项经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9.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低于两次。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要于2009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推行企业与具备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2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查找整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得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2.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77号)要求及2009年5月5日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实现8家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达标。2011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限期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不得换发许可证。

3.严格安全许可。一是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二是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是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市、县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规划、土地、环保、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深化专项整治。一是各县区要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各县区要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二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省、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建成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11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必须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保证监控覆盖范围,适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行安全状况。四是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中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5.全面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二是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是继续开展以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四是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下重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消防、运输、储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工作台账。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各项责任制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务必做到实在、管用有效。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4.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签字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5.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救援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技能、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技术比武、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

7.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并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云财企〔20*〕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58号)要求,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好“三项经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9.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低于两次。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要于2009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推行企业与具备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3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1、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特别是煤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生产理念,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政策、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审查发放,以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化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做好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抓好危化品企业事故环境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废弃危化品处置工作,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和控制能力。

经贸部门要做好我市化工行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牵头组织危化品行业布局调整,完善和落实化工行业搬迁改造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市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

消防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消防审查验收,认真监督危化品企业制定周密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要做好危化品运输单位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化品运输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危化品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质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抓好危化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危化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要尽快制订我市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的规划,严格依法核发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加强现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

气象部门要做好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防静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

三、用安全发展的理念规划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发改、经贸、建设、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建设的,发改、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建设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四、严格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4、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把好初审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配合上级安监部门进行现场审核,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严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持续保持安全标准化标准。

5、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监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管辖区内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三分之二,在201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从严做好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初审工作。要配合上级安监部门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监督企业严格按照专家审查的试生产方案意见执行。

8、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10、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1、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借鉴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12、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3、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订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鲁南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救援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还要在活动实施前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15、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技能、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技术比武、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

16、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六、进一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7、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8、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9、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七、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

20、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时,市政府将给予政策扶持。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要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

21、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22、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2009年底前,计划2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201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23、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交通部门要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

24、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八、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水平和能力

25、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26、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报送*市安监局。

27、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8、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安监部门要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对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9、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0、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1、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4

一、充分认识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些化工反应工艺过程复杂且蕴含着巨大的能量,一旦生产过程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能对化工生产装置和设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措施不当行为致使继续恶化的状态进行及时响应和保护,使生产装置和设备进入一个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最低程度,保障人员、设备和生产装置的安全。这类安全控制系统以其可靠适用的设备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石油和化工企业普遍采用,为此,在化工相关行业中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对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对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总体要求为,一要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灵敏度,当生产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时,安全控制系统能在允许的时间内作出响应,及时发出保护联锁信号,对现场设备及装置区域进行安全保护;二是根据不同装置工艺安全等级的保护需要,选择相应安全等级的安全控制系统;三是不管是独立设置还是混合设置的安全控制系统,其安全联锁保护功能模块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处于静态,不需要人工动态操作。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已建或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工生产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以及聚合、裂解等且有高温高压、放热或深冷等工艺过程的;对其它装置或项目工艺过程,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经现有的安全措施补偿后,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128)的;对不适用道化学法评价的项目可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6)的,要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等级选择安装不同类型的安全控制系统。

到2013年末,其他项目或装置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97),或其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1)的,均要安装相应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对项目工艺(装置)确实安全、稳定等特殊情况不需要安装的,须经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不需要安装的技术报告。

涉及上述情况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相应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三、加快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行步伐的工作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其设立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工艺及装置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划分,对符合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同时进行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要根据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对项目工艺及装置的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级别和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技术建议,设计中要充分体现重要参数的测量、报警、自动联锁保护及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等自动化安全控制措施。

(二)进入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在《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补充有关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方面的专项评价报告和专项设计专篇,并在本《意见》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承诺。

(三)对已建成项目工艺及装置的企业应对对照本《意见》,对安装装置、工艺和依据安评机构按照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或危险度评价法得出的结果进行自评自报,并须经安评机构和设计单位确认,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符合安装要求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安装。

(四)2009年12月底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符合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要求的,换发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五)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生产装置发生化学品爆炸、火灾、泄漏,致使人员伤亡事故的化工企业,且符合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六)在本《意见》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要求的而未安装的所有化工企业,规定期满后,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业务技术机构要向建设单位提交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内容主要为:设计和安装期限、该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工艺控制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等、能达到何种生产安全控制要求、安全质量保证责任范围以及系统日常维护要求等。为便于对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行工作的管理,报告书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八)2009年后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申请,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有专题内容对其项目工艺及装置开展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方面的评价。

1.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要对项目工艺及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采用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或危险度评价法评估其风险级别,按照本《意见》提出是否需要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技术建议。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5

由于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因此企业在对其进行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经营中,都要进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环境、健康、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的损害和损失。

一、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化工行业的危险化学品就是指具有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有毒有害,会对环境以及人员造成损害的化学品。随着化工行业的不断发展,生产用化学品也在不断增加,种类越来越多,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化学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决定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如果化学品在运输或者生产环节中管理不当,存在破损现象,就会造成大量液体或者气体的泄露,变成蒸汽与空气进行混合造成爆炸;另外还可以随着风向吹向居民区,由于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存在发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威胁。因此,化工行业应该认识到化学品的危险性,在利用其优点进行生产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安全防范,在真正意义上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存在的潜在威胁。

二、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投入力度不够

现在很多化工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投入普遍不够,生产设备装置老化,安全管理设施不完善等现象表现严重。我国化工生产行业中老企业多、中小企业多,中小企业可以占到整个行业中的九成,其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投入力度低,这种现象在私营企业中尤为常见,装备水平和技术含量低,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严重不足。另外,老化工企业存在上产工艺落后、安全设备缺失等特点,生产危险系数居高不下。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安全监理机构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基层监管机构不健全,对于安全监管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基层工作具体实施所需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经费需求、技术装备都严重缺失,不能实现对化工行业的现场监管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矛盾突出。同时,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执法力度和业务素质水平低等现象,直接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管理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企业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很多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主要的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意识淡薄,没有形成管理的理念,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制观念比较落后,没有真正意义上以自身作为主导去积极主动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使得企业依然还是保持在一个“让我安全”的生产阶段,没有意识到管理在企业生产以及发展过程的重要性,没有具体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化工生产员工安全素质较低

员工是一个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员工素质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前景。现在部分化工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比较低,没有系统的掌握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小型企业,对于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完全是走形式主义,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有的岗位员工没有获得上岗资格证,不具备岗位操作的资格依然进行岗位工作,这样就存在很大的安全威胁,不利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1.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识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应该确定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工作理念,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对生产过程中具有安全隐患的环节进行依法整治。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身,加深安全管理的切实感受。把安全生产纳入到绩效考核当中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对以往生产过程中被动的管理态度进行转变,企业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去对化学品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将“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针对化学品具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性,进行集中性管理,全面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治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真正把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推向更深度,实现长久治安。

2.加强安全技术应用研究

化工行业生产中化学品的种类繁多,生产工艺比较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技术保障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对我国现有的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建立其高专业素质的化学品技术研究队伍。另外,还要加强对城市危险源的管理安排,对于危险公路运输、化学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基础性以及关键性的技术研究,以便于对其安全有效的进行规划。在加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的脚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本质上减少或者是杜绝安全隐患。最后,还应该加强对生工艺中安全问题的审查,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试生产以及运行整个过程中的安全审查,查找生产工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将安全威胁将至最低。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的建设

加强化工行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贯彻落实监控责任。加强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主要就是加强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力度,将其作为国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点。一方面可以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结构的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系统、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化学品事故紧急行动预案,提高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时的综合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对指定的紧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可以真正发挥其具有的作用,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4.加强对中小化工企业的管理监督

安全生产的主体就是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国家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生产,指导督促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各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另外企业还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严格把握安全生产关卡,并依法整顿或者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四、结语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化工企业的生产以及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要认清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以求更好的对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以适应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6

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特点,其生产、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的操作难度大、过程复杂,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对人和环境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2015年,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给我们敲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警钟,提醒着相关人员在思想上,需要时刻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高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及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本文以多年的化工产品安全管理经验为基础,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四个阶段的操作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同行业人员有所借鉴!

1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1运输过程的安全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很多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偏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思想意识淡薄。在基础设施方面,资金投入不足或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槽罐车没有专用的停车库及消防设备、运输车辆或包装容器未经检验、擅自改装车辆和容器等。而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由于缺乏足够的安全教育可,不按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执行的显现也较为普遍。

1.2储存过程的安全隐患

很多化工企业在对危化品仓库选址及库区布置时,没有考虑到消防安全的要求,仓储设施简陋或布局严重缺乏合理性,而对于消防设备或器材,则超过检验期限或几近瘫痪,形同虚设,一旦发生火灾,根本无法起到消防作用,抢救困难。一部分化工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存储危化品量,超过其自身可以承担的危险范围,给安全储存埋下隐患。而在危化品的储存管理过程中,一些仓库保管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责任心,随意堆放、乱放危险化学品,搬运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轻装轻卸或在库内改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等。

1.3使用过程的安全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领域较广,如果不对其安全使用加以重视,也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危化品的使用单位缺乏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不明;(2)使用单位没有严格的危化品监督机制及操作规程,或落实不严;(3)操作人员没有对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足够重视;(4)事故应急的处理能力薄弱。

1.4废弃过程的安全隐患

危化品的处置,是生产、运输、存储、使用安全的延伸,也是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已使用并做废弃处理的危化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导致重大的安全事故。目前,国家对废弃危化品的处置已经有了严格的规定,但部分企业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随意堆放或排放废弃危化品,加之当地执法单位的不作为,其结果将对周围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策略

2.1建立并建全完整的规章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并结合原化工部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禁令》规定,建立和建全适用于本企业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环节的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的作业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约束并规范员工的各种操作行为。在制度的落实上,要狠抓管理,尤其在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安装维护过程中,涉及到人员的登高、入罐,操作程序的吊装、动火等特殊作业前,要保证有方案、有计划、有安全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的审批制度。在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监控其作业行为及质量控制,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且不留任何后患,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贯穿于实际工作中,避免形成一纸空文。

2.2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运输安全

化工企业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的状况进行检查,排除事故隐患。运输车辆的危险化学品标识应清晰,车况要稳定,达到报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报废处理。对于运输剧毒、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品的车辆,要安装GPRS等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并指派专人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平台,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防止运输车辆偏离规定路线或超速行驶;由于危化品均具有各自特性的危险源,所以,其承装的包装容器须由专业的生产企业,根据危化品的特性特殊制造生产,并经由特种设备质量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而对于不同特性的危化品,当其灭火方式、性质相抵触时,绝不可采用同一运输车辆运输。化工企业应全面掌控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道路及沿途环境状况。当运输车辆需经过人员或车辆密集场所时,要慎选行车的时间,防止道路拥堵;当运输的危化品可能与特殊的环境产生作用时,须重新选择运输条件或改变运输线路;高温天气运输危化品时,要防止长时间暴晒,或采取必要的降温隔热措施。此外,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要熟悉并严格按照预定行车路线形式,突遇状况时,要及时向企业监控人员汇报。

2.3危化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危化品的储存仓库,要建立在常年主流风向的下风侧,而对于大型的危化品储存仓库,还必须要设置于城市郊区。仓库内不可设置人员宿舍或办公地点,其外部与其它建筑的防火距离,内部的地面、门窗、屋顶等,要根据危化品的性质,并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建构。对于老旧的仓库,要加大对其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并指派专人定期对安全设施或消防设备、器材等进行检验、更新,保证设施、设备或器材的完好有效性。危化品的日常使用和储存,要设立专人管理制度,其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化学基本知识,而对于有特殊资格要求的,须在管理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并经企业考核且合格后方可上岗。针对危化品在存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并制定严格奖罚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在入库或出库危化品前,须对其包装或数量等进行检查和登记,性质相抵触的危化品,要分门别类存放,避免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剧毒化学品要由双人收发和管理,并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出库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2.4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管理制度操作,当日的出库量要当日用完,否则要及时入库储存。危化品的使用者,要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熟练的操作技能、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应变能力。同时,在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要对其操作方法进行监督,防止其违章作业。当发现其操作不当,或存有影响危化品安全的行为时,要当场予以制止并纠正,将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2.5废弃危化品的安全管理

对废弃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对废弃危化品存放位置的管理。化工企业要根据危化品的特定属性,结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建立废弃危化品的存放地点,制定存放管理办法和应急防范措施,决不可随意乱放、排放,以防对周围环境和居民构成危害;其二是要建立废弃危化品的处置设施。化工企业应建立废弃危化品处置的专门设施和机构,强化对废弃危化品安全处置的宣传工作,规范废品处置制度,杜绝危险废弃物的无序流动,加强监管,防治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此外,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对仓库危化品的装卸、搬运和保管等有关工作人员的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例举国内外同行业以往的化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其中危险源诱发点、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从中吸取教训,促使相关人员能够在思想上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认识,了解并掌握储存、使用的危化品的特性、危害性及操作要领,确保其能够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操作。

结语

在化工行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复查、防范要求高的系统性工程,其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作为一名化工企业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安全防范的意识,总结过往经验教训,创新安全管理方式,从危化品的管理使用、操作人员的操作方法和预防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化工企业能够安全、稳定且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堃.我国化学品安全生产问题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4(02).

[2]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S].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7

伴随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化学工业也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已然成了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多数生产资料以及消费品进行生产的时候都需要各类化学品的参与。但是有很大一部分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有危险性,容易导致爆炸,火灾或者中毒等事故,故而归属于危险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对人们的安全造成了威胁[1]。所以,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进行标准化管理是危险化学品行业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概述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中大力施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为企业的工作人T以及群众提供生命及财产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安全标准化[2]指企业内部有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具体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细致的操作流程,各个生产的环节能够进行安全的工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能够保持此种状况持续下去。近十年以来,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极大地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2 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状

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包括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储存单位、经营单位、运输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废弃以后的处置单位等。我国当前有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三十余万家,而其中最主要的是石油以及化工行业,依据各企业管理的水平以及安全生产的状况,可以做如下分类:一是大型石油化工企业集团,其中又以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为主。这些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较为完善,生产设备较为先进,员工的整体素质比较高,企业领导对安全比较重视,而且也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在生产安全方面投入资金和人力等资源,促使其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较为优异,同时也体现了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最佳水平。二是原有地方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多已经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往往因为受到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多出现生产技术落后、生产设备落后、人才流失等问题,造成技术改革缓慢,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投入不足,对安全方面的管理薄弱。三是各类小型化工企业。很大一部分私营的的小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较为简陋,生产工艺比较相对落后,员工的整体素质较低,企业对生产安全的管理杂乱无章,生产责任无法落实,更有甚者根本就不具有安全生产的能力,企业本身存在很多安全方面的隐患[3]。

所以说我国的化工行业还处于易发安全事故的时期,安全生产的总体状况比较稳定,有逐渐转好的趋势,但是当前安全生产问题仍然十分的严峻。亟需通过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来提升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3 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步骤

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要细致的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采取针对性的策略。一般,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步骤有:

3.1 进行必要的培训

首先应该以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作为依据,选择适合的能够进行安全标准化咨询的单位,分批次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普通的工作者进行安全标准化方面的培训[4]。此外,企业内部也要进行各类宣传活动,重点分析安全生产标准化具体的内容以及其意义。

3.2 构建完善的制度

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构建相对全面完善的各种规章制度。在进行此工作以前,先要系统的对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并且评估当前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的现状,同时结合企业本身已经显现出来的问题,进而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章或者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3.3 设置机构

企业应该自组织上提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视程度,设立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小组,并在其领导下,构建各种与之有关的机构并且配备专门的人员,各机构间要有清晰的组织,明确好各自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分工,同时以参照标准为依据进行考核,促进各工作都能够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3.4 持续提高

在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后,企业的领导者要长时间地密切关注进程状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尽量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在生产中,持续性地对各类制度进行完善,且在平时的业务培训中增加教育培训,按时对安全标准化施行的具体状况进行检查以及评估,使安全能够成为企业生存以及进步的第一要务。

4 一些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当前,有一部分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受到自身各种因素的制约,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仍然滞留在传统类型的企业管理模式中,而没有一套完善的整体管理体制。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4.1 认识不足

一些企业对与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理解也不透彻,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管理及决策者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够重视。一部分企业的安全管理台账出现有记录不够详实以及格式不准确规范等多种问题[5]。

4.2 安全基础薄弱

某些地区的老化工企业,经营十分困难,技术比较落后,生护理产设备也十分老旧,又无力进行技术方面的改革创新以及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另外,一部分私营的小型化工厂设备简易,职工素质普遍低下,工厂中隐藏着很多安全以及环保方面的隐患问题。

4.3 安全意识淡薄

在一些企业内部诸多安全标准化工作没未曾落到实处,特别是少数的单位甚至没有把安全标准化工作编制到日常考核中,更没有建立追责体系。还有少数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超负荷进行生产作业,即使多次发生生产事故,也不从中吸取教训,仍然继续运行,无视生产安全。

4.4 安全标准化脱离企业的生产实践

有一些企业将其他企业制定的管理标准以及安全细则直接全部搬到本企业中,而完全无视自身的实际状况,进而导致安全标准化和企业本身的技术以及管理体系完全脱节[6],在实际进行生产工作中可操作性弱,进而使企业的领导者出现安全标准化工作无实际价值的错误感觉。

5 结束语

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我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只有保证能够长期坚持安全标准化工作,才能够不断地提升企业中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才能够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得到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J].安全,2016,37(8):52-53.

[2]王巍.浅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5,13(5):53-54.

[3]张宏荃,张耀庭,秦言杰.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追踪评审方法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4,10(1):196-199.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9

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给人类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安全评价则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重要基础,是现代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内容之一,是危险化学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国内外不断发生危险化学品的特重大事故,给人类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对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伤亡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施行,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评价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被列为其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有利于危险化学品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安全管理,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现役装置的安全管理,也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3)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前置手段。企业从系统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可能产生的损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价,判断工程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提醒和促进企业优化工程施工设计,完善预防措施,加强项目投产之后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程度。

(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要措施。科学、系统地进行安全评价,对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促进企业加快"三个转变",以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全时空的系统化管理,并做到科学化、统一化、标准化。

(5)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安全监管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政府部门可凭借公正、客观的安全评价结论,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有的放矢的重点执法提供可靠依据。

二、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发展现状

1.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发展现状[1]

(1)欧共体:欧共体于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即《塞维索法令》),1996年12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塞维索法令二》。为实施《塞维索法令二》,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2)美国:美国政府于1992年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PSM)。该标准是指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贮存、制造、处理、搬运等任何一种活动,或这些活动的结合。(3)国际劳工组织(ILO):1993年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为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2.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现状

目前,我国安全评价从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已扩展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种类型,覆盖了工程、系统的全部生命周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从事多年的安全评价工作,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的重要性不了解,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对安全评价认识不足,不重视,甚至认为安全评价是走过场,不愿在这方面多投资,对安全评价工作不积极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也不认真对照整改。

2.大多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问题。大多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管理层普遍重生产、轻安全,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时,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也不能投入较大的改造资金。因而对评价机构提出的问题不重视,敷衍和搪塞。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偏低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特别是小型门店)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素质不高,管理方法原始,安全制度不健全。

4.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所提供的资料不全。有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工作不重视,向评价机构不能提供必要的各种有效资料。如:有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有效的防雷、防静电、防爆检测报告等;有的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能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安全评价报告中易出现的问题。如(1)评价人员现场检查不细致,造成一些重大项目漏项。(2)安全评价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模拟预测,但目前很多报告只是停留在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查,没有进行定量评价。(3)在危险辨识过程中,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掌握生产工艺、设备性能,错误地张冠李戴;对危险因素、危险类别的表述欠规范等。(4)安全评价报告易缺乏针对性。

四、 改进措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安全意识,转变观念,把“你来为我评价安全”转变为“我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的宣传。只有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才有利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

(3)加强对企业领导、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里要定期举行安全讲座,领导上任、员工上岗一律进行安全培训。

(4)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评价人员应具有下列素质:①有强烈的事业心、崇高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精神、团队精神;②有较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安全专业知识;③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5)及时掌握法律法规标准信息,并熟练运用,以增强安全评价的准确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例10

中图分类号:TQ08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290-01

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能同时提高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储存不当就会危害人民财产的安全,甚至对人民的生命造成威胁。例如天津“8.12”特重大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不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危化品安全,维护社会利益和人们健康生活的权利,这是每一个企业不可或缺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化学品的仓库安全管理是保障危化品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必要性

2.1 防止潜在的隐患

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人为因素影响而导致的。然而,直接认为是人为错误和危险品自身的问题往往不太准确,这很大程度上是管理的缺陷。人为因素只是表面的因素,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隐藏危险来源并不是人为的,而是这背后的所有管理问题,包括管理体制和管理规定的问题,把管理的缺陷说成是故障。如果能够做到有效管理和控制,避免危险品的不安全状态因素,就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危险。一旦不找到它的本质原因,危险事故就极有可能出现,甚至造成伤亡事故。

2.2 减小危险的破坏性

就算符合安全评估和安全规定,也不一定能够保障安全。所谓的让安全事故的风险达到一个合理状态,要尽可能多减少危险的破坏性。减少为风险所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减少风险的概率并且采取预防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因此,风险不是确定的,而是被很多因素影响的,尽管安全许可的目的是允许的,在投资分析水平的化学灾害风险和后果,总结优化,一些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安全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危险化学品无风险,可接受风险和达到最佳,但接受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综合实力提高和改变,不能说放弃管理这种类型的风险,因为时间和环境条件变化的风险可能会升级到高风险。

2.3 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在以工行业生产对象研究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生产化学品都是易燃易爆甚至放射性特性的化学产品,具有强腐蚀性,这种产品使得生产人员必须对特性使用安全管理方法有很高的程度的认识和关注,可以想象,如果不能有效地对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产生危害加以控制,在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巨大的威胁。针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通过强化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危害化学品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需要的。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产品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化工企业安全储存的监督管理上明显不完善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以及相关企业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以至化工行业安全储存的监管体系并不完美,监督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高监督任务存在的问题是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能够满足相关标准的监督要求造成的,这是由于企业的监督人员还不够专业,监管机构也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监督基层所需的工作条件、资金、技术等方面明显不足,因此无法完成有效的对工企业的监管。

3.2 员工的安全素质较低

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的是企业员工,员工的质量和员工安全意识非常重要,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目前,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仍存在一些问题,危险化学品没有融入到专业知识使员工学习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的安全意识关注度不够,没有证书的员工会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有很大的,潜在的威胁。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的策略分析

4.1 对危险化学品的回收进行管理

在很多企业的快速发展下,危险化学品的回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严重破坏了我们生活的环境和我们生活的状态,甚至造成污染。然而,提供常规的回收中,必须有一个不同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供应科研人员的使用,和其他产品的反应产生作用等,这些化学物质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危险化学品公司回收之前,科研人员应采取废物回收,废瓶子等在存储柜,和不注意容易反应的化学物质反应,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化学品的管理公司也要非常重视化学品的回收和处理,降低污染和危险。

4.2 对登记注册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完善登记注册制度。个人和企业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之前一定要登记,还要经过安全部门的检查。安全部门审查后,公安机关批准购买化学危险品,将被放置在一个特定的危险化学品容器中。再使用锁。如果工作人员想要使用这个危险的化学物质,然后仓库人员登记日期,工作人员打开了危险化学品仓库,打开危险化学品存储盒,所需的使用危险化学品才能使用。完成后使用定期返回到危险化学品库和锁。一定要有安全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4.3 对仓库消防安全加以重视

如果仓库引发了火灾,这对企业和工作人员的毁灭是致命的,所以,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充分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安全技能,这就需要政策的加强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等消防设备,还要配备可靠的防护设备,进行防护设备的定期检查,以确保任何时候都能有可用的进行危险化学品分类处理,存储,和科学管理。化学危险货物的分类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实行,熟悉相应的特征、物理和化学性质、处理和存储需求进行分类,并仔细检查好名称、规格,和包装是否正确,严格禁止各种各样的潜在反应,容易引起自燃,所以禁止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放在一起,并且所有明火工具包括打火机,手机等被禁止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仓库。

五、结束语

总之,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脱离危险的化学品,,但其固有的危险也对人民构成威胁,容易引发重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因为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类化学品的危险性又非常巨大,我们只能从管理方面入手,来降低它的潜在危害,所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策略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张建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探讨[J].安全和健康,2015,(2):34-36.

[2]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M]2016

[3]鲁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J].化工管理,2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