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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条例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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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条例

禁毒条例例1

《浙江省禁毒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并将宣传教育、缉毒戒毒、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情况,以及下级政府落实省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五)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缉、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八条 禁毒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禁毒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 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

第十二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及旅店、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称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

第三章 管制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的其他原植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第十八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禁毒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品、流入非法渠道。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备案,不得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备案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对含有麻黄素类物质、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但易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依法制订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查缉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传授制毒方法。有关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流入。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未取得备案证明受让(受赠、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未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海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有贩卖、提供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一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禁毒条例例2

第43号

《广东省禁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查缉、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的,应当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和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十五条 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家庭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教育。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播放禁毒宣传视频。

第三章 管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邮政、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制协作机制,加强品药用原植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没收原植物、种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查禁情况。

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前款规定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对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重点区域设立检查站,加强查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托运、寄递或者非法托运、寄递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包含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收寄验视、信息登记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托运、寄递物品时,托运人、寄件人应当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完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物品或者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托运人、寄件人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或者非法托运、寄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邮政、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禁止品、的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发现有或者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或者传播信息、保存有关记录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到前款规定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本人承担;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本人承担;伙食标准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标准执行;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适当减免生活和疾病治疗等费用。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可以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机构、场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禁毒工作的扶持,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其可以获得的帮助、应当遵守的规定、戒毒康复具体措施、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和戒毒康复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和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附证明其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资料。

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者其他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内执行期限合并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文书进行核查。

除出现危及生命的伤病情形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戒毒人员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拒收戒毒人员。

第四十二条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坚持科学戒毒,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进行医学戒治、心理矫治、认知矫正、康复训练、社会适应、延伸跟踪指导。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不得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自杀、自伤、自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通知其亲属参加护理。经医治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安保、医务等人员,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但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残疾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吸毒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专门场所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区域。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戒毒工作需要和财政状况,保障专门场所戒毒人员的治疗、生活经费;对在专门场所直接参与看护和治疗的安保、医务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专门场所的医疗活动由医疗机构组织进行;专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或者变更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协调机制,协助衔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将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间或者所外就医时间、在所戒毒表现情况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所外就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不能自行离所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戒毒人员离所五日前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

对接回的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和办理所外就医、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衔接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鼓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继续接受戒毒治疗。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科学规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布局和数量。

登记在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人员超过五百人的县(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并可以依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延伸服药点。

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并按照规定和程序将有关戒毒药物或者替代治疗药物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戒毒康复场所,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戒毒康复的生活、学习、医疗、劳动、培训、就业、心理辅导、社会适应等基本功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第五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对吸毒学生进行戒毒治疗;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药物滥用监测,收集药物滥用监测信息,并定期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监测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其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未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者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进行安置的;

(四)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申请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承运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收寄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人员不满十人或者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行为的包房不满三间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二)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人员十人以上不满二十人或者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行为的包房三间以上不满五间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至五个月;

(三)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人员二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的,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行为的包房五间以上的,被查获在场所内吸食或者注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场所内发生因吸毒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性案件的,因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年内被查处两次或者累计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停业整顿期间,依法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等事项,不得使用该场所地址作为新设立同类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禁毒条例例3

根据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将加快市、县级禁毒预防教育基地和示范学校建设,严格落实逢嫌必检,严查毒驾等不法行为,实施全省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创建活动,加强禁毒社工队伍建设。依法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财政全额保障为主的禁毒经费保障机制。6月底山东各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禁毒预防教育基地(展馆)和1处示范学校。

省禁毒委要把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市级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工作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及时跟进落实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和任务书。

山东拟出台禁毒条例:吸毒被查未满3年者禁参演影视作品演了也不能播据济南日报2日报道,4月1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涉毒人员参与广电节目、文艺演出活动作了严厉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开设禁毒宣传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违反条例规定,对邀请方、播出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和安全查验制度。发现客户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山东省禁毒战果再创新高 目标案件全部告破21日自山东省禁毒工作电视会议获悉,20xx年山东警方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数、逮捕人数和判处毒品罪犯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29%、72%和8%,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和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全部告破。

禁毒条例例4

抗战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北地区实行了卑鄙的毒化政策。华北大地鸦片泛滥,烟毒横行,社会经济凋敝,社会风气败坏,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华北抗日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了禁烟禁毒的法律、法规、条例,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烟禁毒运动。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推动抗战时期禁毒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北大力推行毒化政策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华北之后,为从精神上、物质上摧毁中国人,在华北大力推行毒化政策,其方法无所不用其极。首先,明令划定种烟区,强迫农民种植鸦片。1939年,晋北地区种植罂粟面积超过1万亩,鸦片产量超过10500两。1940年,大同、阳高、天镇等12个县种植罂粟16万亩,鸦片总产量129355两。1942年,日伪又划定其它26县为罂粟种植区,强迫所有百姓种植罂粟。仅太古一县,罂粟种植面积就超过6000亩。在山东,中国军队仅在莒县、蒙阳、临淄等地铲除的鸦片田就达835.95亩,此外还有大量未铲除者。在察哈尔,日本人组织了一个鸦片管制总局,大力推进鸦片种植,广征鸦片捐税,到1942年,除怀来县外,其它的县都大面积种植了鸦片。日伪在察哈尔南部划定所谓南察种烟区,鸦片地超过50万亩[1]。其次,设置大规模造毒工厂,提炼,贩运各地,毒化人民。日寇用尽各种方法,逼迫人们吸毒,还将吗啡、海洛因等掺入纸烟内,使吸烟者无形中养成吸毒习惯。山西太古各县各乡都设立无数烟馆,销售大量的鸦片、海洛因、白粉等。一半以上的居民为瘾君子,甚至不满9岁的孩子也出没于烟馆。

可以说,日伪的毒化政策给华北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其一,吸食严重摧残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使人体质下降,过早衰老,萎靡不振。至于士兵一旦吸食,则抗日意志和精神完全丧失。其二,日伪不但在沦陷区大量制毒,还向根据地和大后方贩运,从而掠夺了中国大量财富。其三,使中国家庭破败,经济破产。无数居民吸食鸦片,致使田地村庄荒芜,人民流离失所。如义望村原来住户千家,楼阁林立,风景雅致,后则大半拆毁,典卖一空,断垣残壁,触目皆是。居民减去一半,每日能吃三餐者极少,且朝不保夕[2]。其四,根据地的官员染上毒瘾后则走向贪污腐化,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和抗日政府的形象。

在游击区和新解放的地区,由于受日伪毒化政策的影响,鸦片危害也很严重。如寿榆的田家湾有54户,370人,吸毒者达30户,123人;又如邵文村,全村169人,即有33个吸毒者,每日消耗在300至400元,村长、中队长、指导员都是吸毒的能手,贪污腐化,压迫群众。3家大户因吸毒彻底垮掉,12户废败了,卖掉了9个青年媳妇,4个儿女,卖掉和荒芜的土地在600亩以上[3]。结果村中一切负担都落到不吸毒的人头上了,不仅影响了全村的团结,而且各种严重问题接连不断出现,大家一致认为如再不禁毒,一切工作都不能顺利进行。

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依法严厉禁毒

日本帝国主义的毒化政策,把华北人民推进了的深渊。面对如此强大的恶势力,禁烟禁毒工作必须依靠政府力量、运用法律手段,严厉制裁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颁布了许多禁烟禁毒的法律、法规、条例,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1939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1941年7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办法》、1941年11月颁布的《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4月颁布的《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禁种、禁吸、制造贩运、奖惩以及对军政人员的特别要求等各个方面。

1.严禁种植罂粟。罂粟为烟毒之源,禁烟首先要禁种罂粟。晋察冀边区的禁种罂粟命令指出:“播种罂粟,病国害民,早已悬为严禁,惟自敌寇进犯以来,厉行毒化政策,到处强迫播种。而无知愚民,竟有受其欺骗秘密偷种者,若不严加禁绝,将见生产日减,毒氛日炽,影响抗战殊非浅鲜。现值春耕将届,罂粟不日下种之期,合再重申禁令,仰该县长认真查禁,彻底肃清,倘有偷种,一经查获,即按中央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严重处办。除分令外,仰遵照,并布告该县民众一体周知为要。”[4]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政府在《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中规定:“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5]

2.严刑惩处制造、买卖、贩运烟毒的人犯。《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办法》规定,制造者,处死刑;以运输或包庇运输为常业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贩卖的处死刑;吸食者超过戒烟期限,仍吸食3次以上者,处死刑。《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贩运者,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如数量在200两以上者将处死刑。《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则规定,对制造、运输、意图营利为他人施打吗啡或设所供人吸毒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瘾者限期戒绝,再犯者处死刑。

3.禁止或限制吸食及注射烟毒。《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吸食者必须自1941年9月1日开始在各村公所登记,登记后限期戒绝。“凡吸毒犯在二十五岁以下者,限三个月戒绝;二十五至四十岁者,限六个月戒绝;四十岁以上者,限九个月戒绝。过上定期限仍吸食者,处以一年以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犯处以远地一年以上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以后再犯者,处死刑。”[6]《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吸食鸦片者,准予在本条例颁布后一年内服食戒烟药丸戒绝之,在戒烟期内仍吸食鸦片,或逾期仍未戒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年在二十五岁以上者,得延长至三年。”[7]

4.禁止帮助或庇护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晋西北对帮助他人从事犯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山东省对帮助他人从事犯罪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帮助他人犯制造罪、运输罪、贩卖罪者,按正犯之刑减轻之。帮助他人施打吗啡或吸用者,不论初犯或再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之罚金。

5.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十分重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揭发犯罪活动。晋察冀边区规定:“查获鸦片烟贩或报告鸦片烟贩而报告者不论群众、干部、机关、团体、部队等工作人员,按查获鸦片所值提奖30%至50%。”[8]在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对查禁烟毒有贡献者的奖励办法与晋察冀边区大致相同,只是奖金分配时偏重于群众举报中的个人,规定:“报告人为民众者,以20%奖励之,如为部队、机关、团体人员,则以12%奖励之。”[9]

6.严禁在禁烟禁毒中、栽赃陷害。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赏罚分明,在积极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的同时,又严惩、栽赃陷害者。《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刑。证人、鉴定人意图陷害本条例各条犯罪嫌疑之被告而为虚伪之鉴定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于该案裁判确定前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10]《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罪。”[11]

7.政府公务员、军人、学校教职员从事犯罪活动要从重处罚。一些烟贩利用各种途径,同根据地某些干部勾结,将鸦片从敌占区运进根据地售卖。为此,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禁烟禁毒法令对政府公务员、学校教师制毒、贩毒、吸食者从重处罚。《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军政工作人员及学校教职员从事犯罪,要加倍处罚。[12]《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包庇受贿赂者,纵容他人犯本条理规定各罪或故纵本条理各条罪犯脱逃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3]《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公务员和学校教职员从事犯罪者,依各该条规定的最高刑处断;公务员故纵犯本条例各该条之罪犯脱逃者,以各该条最高刑处断;公务员包庇或要求期约受贿赂而纵容他人犯罪者,处死刑;公务员盗换隐没查获之者,处死刑;公务员盗换隐没扣押之财产者,以贪污论罪。[14]

三、华北抗日根据地禁毒的有效措施

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在禁烟禁毒运动中,除了颁布一系列禁烟禁毒的法律、法规、条例外,还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禁烟禁毒措施。

1.开展轰轰烈烈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吸毒的危害性。《晋察冀日报》、《晋绥日报》、《大众日报》、《新华日报》(华北版)等报刊不仅开展禁烟禁毒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禁绝鸦片烟毒的意识与观念,而且还纷纷登载有关禁烟禁毒的报道,揭露日伪的毒化政策,号召人民起来禁烟禁毒。八路军和抗日政府也深入基层、动员群众,让群众明白烟毒的危害性和自己拥有的禁毒责任。如晋察冀北岳区原先因敌伪毒化政策,百姓抽料面较为普遍。针对这种情况,晋察冀边委会命令,指出,鸦片泛滥影响生产,危及生命,祸国殃民,断送抗战前途。并进一步告诫大家,偷种者,一经查获,即按禁毒治罪条例严重处罚。

通过宣传,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广大群众对烟毒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禁烟禁毒的法令也有了清楚的了解,很多人自觉按政府法令去做。如晋西北偏关县有50余户准备偷种者交出了罂粟种子,全县还收缴了110两大烟。

2.帮助吸食鸦片者戒毒并帮助其恢复生产。在烟毒较严重的村子,选择有威信的村干部专门担任禁烟禁毒工作,将烟民集中起来。充分运用民主方式,进行耐心的说服与感化工作,并深入说明敌人毒化政策的可恨,从而激发他们的爱国心和生产自救的决心。在生产过程中,村干部将烟民组织起来以督促他们。如晋察冀边区邵文村的赵二贵,将全村烟民分成8组,每组都有干部做核心,白天一起下地生产,晚上集体睡觉,所用的旱烟、手巾、衣物等,村中派人取回,禁止与金钱直接发生关系。半个月功夫,该村烟毒就完全戒绝了。由于烟民家境绝大部分都非常贫寒,所以在他们生产情绪提高后,政府与群众又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如粮食种子、牲畜、农具等。仍以邵文村为例,春耕大生产运动开始后,赵二贵发动群众,向上户借粮8石2斗,村中反贪污得来的600斤米也借给他们,还有许多户,自动的无代价供给种子、牲畜,从而提高了他们的信心与决心。整个春耕至播种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烟民偷懒的。据统计,9个烟民,1943年种地264亩,产粮92石6斗;1944年种地273亩,产粮165石。另外,这9个人中,有2人当半截长工,5个人零星打找工,每人平均增产粮食9石多。[15]不少村子,吸取了赵二贵的经验改造烟民,改造以后,生产情绪空前高涨。

3.注意树立榜样表率,号召烟民学习。晋察冀边区怀仁下峪村虽30余户,但烟民却达60余人,该村治安员马永福深知戒烟是开展该村生产及一切工作的关键,他以高度为村民服务的精神,真正的根据群众及烟民意见,经过宣传、酝酿、动员全村烟民,然后又以具体的物质帮助和不断的精神鼓励,发现、培养、正确运用戒烟的积极分子,开展一个真正群众性的禁烟戒烟运动。该村60余鸦片吸食者都已真正戒掉了烟毒。五分区为开展全区的禁烟运动,特号召全区开展马永福运动,学习马永福的工作方法和作风。[16]又如尚义四区南大井村改造了32个烟民,使全村的生产工作蓬勃开展,该县政府及生产委员会特赠给“禁烟模范”奖旗一面。[17]号召各村向南大井村学习,以先进的典型促进禁烟运动的开展。

4.在各城镇普遍设立戒烟医院,帮助吸毒者戒毒。为了便于吸毒者戒毒,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在城市设立了戒烟医院。戒治方法除了医药治疗外,还采取了精神疗法。依靠说服教育,从思想上使烟民认识吸毒的害处,自动坚决戒除。此外,医院原则上规定戒烟药费由院方负担,这样有利于贫穷者戒烟。如张家口市戒烟医院规定:穷苦无正业而有害社会秩序者,如小偷吸食烈性者,还有青壮年容易戒除者都应入院戒除。选送吸毒者入院以自愿为原则,不加强迫,但吸食烈性及小偷等经动员说服不愿入院者可捕送入院。有些吸毒者可不送入院,用配售药品方法使其渐减渐戒。这种人主要有:年岁大者,因病成瘾,身体过弱需长期休养者,有不良暗疾者(如花柳等传染之恶性病)及其它病症尚未治愈者。[18]这样的规定既可帮助年老体弱者戒毒,又可强制一些不愿戒毒者戒毒,有利于城市戒烟运动的开展。

四、华北抗日根据地禁毒的经验

华北抗日根据地在禁烟禁毒运动中有毒必禁,有烟必戒,在广大军民的一致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功。据不完全统计,到1946年晋北、察哈尔等地已有12万烟民脱离苦海,约占烟民总数的32%强,张家口市已有3000烟民戒绝。同时,华北抗日根据地禁烟禁毒的成功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其一,以法律为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非常重视禁烟禁毒工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办法》、《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使抗日根据地的禁烟禁毒运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量刑标准,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二,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人民禁烟禁毒斗争。禁烟禁毒涉及范围广,单靠政府力量显然不够,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其中,使人感到禁毒工作人人有责,营造群众性禁烟禁毒氛围,并采取一些相应的激励措施,提高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其三,对吸毒人员说服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并及时与生产相结合。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以教育说服为主,使烟民明白吸毒的危害性,同时又为他们解决实际的困难,帮助他们搞好生产,鼓励、教育、感化他们,使吸毒者一方面感到精神上的孤立,另一方面又感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爱护而决心改悔。

其四,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禁烟禁毒运动取得成功。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党能够战胜一切困难的内在依据。华北抗日根据地禁烟禁毒运动的胜利,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有力量、有能力解决中国泛滥问题。

注 释:

[1]王德淳.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J].民国档案,1994,(1).

[2]敌区交城成毒化世界,暴敌加紧吸吮人民膏血[N].解放日报,1942-9-2.

[3][15]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499、501.

[4]黄绍智.禁毒工作手册[M].上海:三联书店,1993:79―80.

[5][6][8][10][11][12][13][14]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40、122、189-191、123、156、141、156、123.

[7][9]苏智良、赵长青.禁毒全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1536、1536.

禁毒条例例5

我镇党委、政府历来对禁毒宣传工作高度重视,接《通知》后,我镇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及时传达《通知》精神,研究部署“6.26”宣传工作,成立了以镇长熊波为组长,zd委书记何开宏为副组长,各村、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6.26”禁毒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为做好“6.26”禁毒宣传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我镇结合实际,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方案,确保我镇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广泛开展“6.26”禁毒日宣传活动

由镇zd委牵头,以综治办为主体,派出所、司法所和文化站共同协助配合,充分利用会议、板报、广播、宣传标语等形式,在全镇范围内紧紧围绕“禁绝、铸造平安、阳光关爱、构建和谐”这一主题,深入学习贯彻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和《戒毒条例》等为重点,以全民参与为主线,开展宣传:

(一)5月11日,分别到草原小学、中坝小学开展禁毒宣传知识讲座各1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

(二)5月22日、6月15日,利用赶集日,在草原村场坝分别开展集中宣传活动2次,接受群众咨询30余人次,宣传活动共发放《xx镇禁毒宣传资料》800余份。

(三)在镇政府宣传栏上张贴相关禁毒知识宣传画,同时共出板报3期。

(四)利用短信平台发送禁毒知识手机短信1000余条。

(五)各村委会、学校积极书写禁毒知识宣传黑板报,共出板报15期、书写标语15条。

(六)利用镇干部每周例会,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等禁毒知识,共学习3期。

三、取得的成效

(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6.26”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了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禁毒战争中来,对打击违法犯罪,禁种铲毒、禁吸戒毒,强化制止毒化学物品、品和管理等工作目标任务营造了良好的禁毒工作环境。

(二)“6.26”禁毒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知毒、拒毒、反毒意识。

(三)“6.26”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为“无毒xx”和“平安xx”创建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四)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防毒、禁毒的意识,在全镇范围内营造了“珍惜生命、远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存在的不足

在“6.26”禁毒宣传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广大群众对新型认识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生抵御防范新型侵害的能力;二是镇财力有限,经费投入有限,宣传方式不够多元化,宣传方式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三是部分干部认为禁毒工作与自己无多大关系,对禁毒宣传活动不够积极主动和配合。

禁毒条例例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站在关注民族未来,打造人民群众幸福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充分认识当前禁毒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总书记“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依靠《禁毒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以更大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全力遏制问题的蔓延,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掀起禁毒宣传新高潮,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主题

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地宣传《禁毒条例》,提高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动员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人人拒接,人人参与禁毒斗争的格局。

三、活动时间

四、活动内容

(一)举行2014年结合国际禁毒日禁毒宣传“五进”活动启动仪式。社会禁毒委决定于这半年,在全社会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五进”活动启动仪式,同时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咱们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部门干部、学生及群众禁毒宣传参加活动。

(二)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活动。以街头宣传教育活动形式,掀起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高潮,法宣办、司法局、禁毒办及法宣成员单位组织机关干部,在各繁华地段设立《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咨询点,采取广播、散发法制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禁毒图片展、制作禁毒法制宣传车,在主要街道进行巡回宣传等形式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在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各中小学校举办“禁毒一堂课”法制讲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期间,举办1-2次禁毒专题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活动。

(三)开展禁毒法制宣传“五进”活动。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期间,由禁毒办牵头,禁毒委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禁毒宣传“五进”活动。

“一进”农村,由法宣办、司法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制作法制宣传车,组织骨干力量深入全社会各乡镇、街道、农场等农贸市场、进行市场广播,新农村的砖铺地面,编出禁毒警句,各村的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标语,进行巡回宣传《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发放《禁毒条例》、禁毒传单;同时由各数字电影公司到各乡镇、街道、农场放映数字电影,每部电影放映前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二进”娱乐服务场所,由社会文体部门组织娱乐场所业主、从业人员代表和禁毒志愿组成宣传队,在全社会娱乐场服务场所,这个场所更为重要,墙上要有横幅警句提示,因为很多吸毒都是在这个地方接触的,舞厅要有禁毒标语,随照霓虹闪烁,也能看到;开展“拒绝、健康娱乐”宣传活动。向娱乐服务场所业主、从业人员和娱乐消费人员发放《禁毒条例》小册子、禁毒传单和致“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一封信”等禁毒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知识特别是新型知识及危害,教育娱乐消费人员“拒绝、健康娱乐”。

“三进”家庭,就应该用天气预报播出前的瞬间,播发禁毒公益广告,由社会各级妇联组织妇女组成宣传队进家庭,开展“不让进我家”宣传活动。对吸毒人员家庭、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外来人员家庭和单亲家庭开展重点宣传,向吸毒人员发放《禁毒条例》小册子,禁毒宣传资料,对吸毒人员开展帮教宣传活动,使他们普遍受到禁毒教育。

“四进”学校,由社会各教育部门组织教师组成宣传队进学校,开展“不让进学校”宣传活动。组织学生开一次禁毒主题班会,教师宣讲“禁毒一堂课”,每年学校都组织一次禁毒演讲会或禁毒校园征文,实际也进步地进入家庭了,学生会提示父母和家人远离;学校出版一期禁毒宣传专栏,向学生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宣传片,使学生普遍受到一次预防教育。

“五进”社区,由团社会委组织团干和禁毒志愿者组成宣传队进百个社区,开展“不让进社区”宣传活动。社区搞一次禁毒演讲比赛,说一说社区禁毒的故事等,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社会群众和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工开展《禁毒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向社区群众发放致“致社会小区居民一封信”,向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发放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外来人员一封信”及《禁毒条例》小册子,播放禁毒宣传片,开展法律咨询。再如地铁、机场用电子醒视频,反复播放,言语要深刻。如“想生存、要命吗,那就要远离”等。

(四)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活动期间,公安部门要在社会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以“远离、重塑新生”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中,开展“告别昨天,精彩未来”演讲比赛、“远离,珍爱生命”集体签名活动,以“现身说法”家属规劝会等形式,使吸毒人员认识,了解的危害,自觉远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举办禁毒法制图片展览。由禁毒办制作禁毒法制图片展板,深入到各乡镇、场,进行禁毒图片展览及禁毒法律咨询。

(六)开展多方位、多形式、大容量的宣传报道禁毒工作。社会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在禁毒法制宣传活动期间,利用社会广播电视台、《社会政务》、政府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禁绝的决心和信心;宣传《禁毒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宣传近年来我社会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宣传识毒、防毒、拒毒方面的有关知识;宣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贻害子孙,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营造“远离,拒绝”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要进一步加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力度。社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多侦破一批吸贩毒案件,多抓获一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工作,充分发挥戒毒所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案件的监督,批捕和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实效。禁毒工作是禁毒专项斗争的主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贯彻实施宣传《禁毒条例》为主线,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做好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制定出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职能,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禁毒条例例7

一、川北地区烟毒泛滥情况

川北行政区设立于1950年1月1日,属西南军政委员会领导,驻南充市,辖南充、遂宁、剑阁、达县四个专区和南充市,共计1市35县,人口1700余万。川北自明清以来就有种植鸦片的历史,到统治时期,川北地区烟毒危害非常严重。鸦片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已经形成重要产业。大量贫苦农民被封建军阀、反动地方政府及官员强迫种植鸦片,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种植尤为普遍,例如川北区的万源、通江、南江、巴中、广元、旺苍、昭化(1959年并入广元)、江油、平武、北川、青川等县全县普遍种植鸦片。在旺苍,反动政府强行征收公烟,政府三成,驻军二成,地方二成,群众三成,以至每年靠种烟为生的农户达6250户[1]。平武藏区,自1935年、胡宗南势力侵入后,90%藏胞被迫种烟,种烟时要收烟款,收烟时也要收烟款,不种则要出“落地捐”“产烟费”,这种状况持续到解放初期。1949年底,平武全县鸦片产量高达60余万两[2]p345,平武县旧堡乡40%土地都为地主恶霸强迫种植鸦片。1950年上半年,由于土匪、特务造谣破坏,说人民政府允许种烟,通江、巴中、昭化、平武等地种植鸦片面积较解放前更广。

各地在种植鸦片的同时,普遍掌握了鸦片加工和提纯技术。川北的南充、达县、巴中等市县都设有烟毒制造厂,加工生产的烟毒不仅供本地消费,还大量销售到全区各地及外省。军阀、恶霸、流氓、土匪、袍哥、保甲互相勾结包庇,结成“烟帮”公开贩运。靠贩烟为生的,旺苍、万源、巴中三县即有1000人以上;南江县贩烟人数占总人口1%;平武有“广元烟帮”“广元客”等专以贩烟为生的土匪[1];1949年,仪陇县贩运、贩卖烟毒的有2289人,贩运烟毒21.97万余两(当时1市斤为16两),约6865.6公斤[3]p550。

由于大量种植、加工、贩运、销售鸦片,川北地区烟民众多,烟馆遍布于各城市和乡镇。南充市有烟馆300余家;广元城区每一杂院有两三户烟馆,10人中即有2人吸食鸦片;旺苍二郎庙30多家住户,家家有吸食鸦片者,有的一户竟有2―3名吸食者,甚至十二三岁的小孩也有吸食鸦片的;剑阁专区有烟馆2158个,吸毒、贩毒者达6万余人。少数民族聚居区吸食烟毒则更为普遍,平武藏区鸦片吸食者数量竟达总人口的50%。据不完全统计,川北行政区烟民有130万人以上,占全区总人数10%[1]。

烟毒流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多灾害和痛苦。鸦片的广泛种植,侵占了大量良田沃土,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使原本耕地不足、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川北各地粮食短缺,物价飞涨,民不聊生,苦不堪言。例如,平武旧堡乡每年至少要闹三个月粮荒。同时,吸食鸦片者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的创伤,一些区乡的农民因健康问题连农协都难以组织起来;很多鸦片成瘾者为筹集毒资变卖家产,生活陷入绝境,继而引发盗窃、抢劫、杀人、等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很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给新生的人民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带来极大的隐患。据调查,新中国成立后,蓬安县戒烟所成功戒瘾的225名瘾民(女34人)中,曾经做过盗匪的有34人,卖妻儿的7人,乞讨的10人[1]。

二、川北地区禁绝烟毒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发展生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24日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禁烟法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命令各级人民政府协同人民团体,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一致行动,在烟毒盛行地区,定出限期禁绝办法,从1950年春禁绝种烟[4]。《通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烟毒祸华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刻认识,以及坚决禁毒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各地禁绝烟毒工作的重要法规。

为贯彻执行中央《通令》精神,1950年7月3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5]。《办法》针对西南地区烟毒泛滥,居全国之冠的现状,提出了涉及的种植、加工、贩运、销售、吸食、开设烟馆等各个环节的禁毒措施,厉行禁烟。按照中央和西南区关于全面禁绝鸦片的指示和部署,川北行署立即行动起来。1950年9月,行署成立“川北人民行政公署禁烟禁毒委员会”,以加强对禁烟禁毒运动的领导,委员会由民政部负责组织,民政厅厅长王叙五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民政、司法、公安、文化、卫生及各人民团体选派代表组成。到1951年3月,全区29个县市都成立了禁烟禁毒委员会,很多县的区乡也成立了禁烟禁毒组织,未成立禁烟禁毒组织的由区乡人民政府和农协共同办理。

川北行政区党委、行署把禁毒斗争列为当时的中心工作之一,结合川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禁烟、禁毒规定,严正声明党委、政府禁烟的坚定立场和方针政策。1950年10月19日,行署发出《严格执行禁绝烟毒实施办法的指示》。《指示》围绕“禁种、禁贩(包括制售)、禁吸三禁并举,重在禁贩”,提出了禁绝烟毒的十条具体实施意见[6]。

各级禁烟禁毒委员会根据《指示》,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禁毒计划。首先,严格禁止播种鸦片烟苗。从1950年秋起,各地禁绝种烟并组织了禁烟检查队进行检查,违者给予严厉处分;同时各地结合剿匪肃特、反霸征粮、减租退押、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工作,展开禁绝种植、加工制造、贩卖、吸食鸦片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以及农协、居民小组等群众组织,广泛深入地宣传禁烟禁毒。很多县市人民政府还组织了专题讨论和诉苦大会,南充市群众提出的控诉书达11223件[1]。广大群众纷纷订立禁烟禁毒公约,政府的禁毒政策深入人心。其次,禁烟禁毒委员会大力取缔各地烟馆,查处没收烟毒、烟具和烟毒资产。各地召开群众大会,当众焚毁没收的烟毒和烟具,现场宣传禁烟禁毒,赢得了群众的大力支持。最后,对吸食烟毒的瘾民,实行劝诫与勒戒相结合的政策。各地禁烟禁毒委员会号召瘾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登记并定期戒除,对于部分不能自觉戒毒的瘾民,各县均设有戒毒所,组织集中勒戒。川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禁烟禁毒工作则按照中央和西南局的统一指示,力求谨慎平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扶植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

禁烟运动取得了初步成果后,为进一步从立法角度确定惩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950年12月23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定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对种植、贩运、制售烟毒及开设烟馆等构成犯罪的,逐条确定处理办法和量刑标准[7]。《条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禁烟措施,明确了惩治范围及量刑标准,为西南及川北禁绝烟毒确定了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范。

到1951年8月,川北行政区查获贩毒人数2556人,封闭烟馆2310家,没收烟土31873861两,吗啡847.18两,沃水、白面、海洛因烟膏、烟灰等共154.96两,烟具20065件;当众焚毁烟毒共达9656.03两,吗啡264.91两,白面34两,沃水14瓶,烟具7732件;全区瘾民自动戒绝毒瘾的14640人,被勒戒的6791人[1]。1951年底,川北行政区除南江、通江、广元、旺苍、万源等地的深山地区外,多数地方已基本禁种鸦片,汉族地区的制毒情况已基本消失,平武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种植户也自动铲除了所种的烟苗,全区贩售鸦片也基本绝迹,禁烟禁毒运动取得了很大成效。

1952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各地又发现了一批烟毒案,这些案件表现出烟毒案件由公开转为隐蔽的特点,说明新中国成立两年来的禁烟禁毒运动虽已基本控制了鸦片泛滥势头,但犯罪仍未彻底铲除。为进一步肃清烟毒,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流行的指示》,要求各地有重点地发动一次群众性运动,对烟毒来一次集中的彻底扫除。1952年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通令》指出,利用“三反”“五反”所营造的有利条件,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肃清的运动。

根据中央的号召,1952年8月7日,中共川北行政区党委拟定了《肃清烟毒流行问题的方案》。《方案》根据上级指示和川北禁毒的具体情况,确定肃毒工作重点是达县、剑阁专区,南充、遂宁专区则有目标地针对进行。8月9日,行署发出《关于肃清烟毒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肃清烟毒运动。这次运动采取事先准备、摸清底细、广泛宣传、各界动员、统一步调、配合行动、重点打击、全面肃清、严格控制、既稳且准的方针,行动前通过专案侦查,摸清毒犯底细,确定抓捕对象,8月15日全区统一行动,公安部门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对一批毒犯实行抓捕。9月19日前,禁绝烟毒运动基本结束,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川北地区对烟毒案件的法治化处理

在禁烟禁毒运动中,川北行政区注重将运动置于法治化的基础上处理。对涉及烟毒的犯罪行为,川北行署全力抓捕各类大毒犯,捣毁毒枭巢穴,搜捕制毒贩毒团伙。依据《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将抓捕的各类大毒犯、制毒贩毒团伙逐一治罪,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判。从人民法院收案的数字上看,1951年上半年,烟毒案件占全区刑事案件的第一位[8]。在对烟毒案件的审理中,各级法院严格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坚持大案从严、小案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获利的情况,对鸦片种植、贩运等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对获利较少,参与者众多,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鸦片种植者、协助贩运者、烟馆开设者量刑较轻;重点打击集团犯罪或大量制贩运毒的主犯、惯犯、现行犯及查禁犯罪中严重违法的执法人员,对少数情节特别严重者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为配合禁烟禁毒的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对典型烟毒案件的公审。广元、南江、平武、通江、仪陇、安岳、万源、苍溪、营山、达县等县和南充市,都召开了数千人乃至数万人的公审大会,公审涉嫌烟毒犯罪的被告人。特别是1951年3月,川北行政区人民法院以南充市为重点,与南充市法院、公安局密切配合,把南充市大量制造、贩运的廖运江、曾芝、钟声杨三名惯犯公审并判处死刑,其余贩运、吸食烟毒者公审后根据情节分别予以教育释放和判处徒刑,并将公审情况在报上发表,在全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警示作用[8]。之后,全区烟毒案件数量逐月下降,有力地推动了禁毒运动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到1952年,川北行政区共破获烟毒案件2360件,判处烟犯1051人,其中判处死刑者45人,帮助4632名烟犯、烟民另谋职业或就业,收缴大烟55466两、吗啡459两、烟具5600套,38626人被强制戒毒,基本禁绝了烟毒[8]。旧社会延续久远、屡禁不绝的烟毒,在川北行政区党委和行署的领导下,经过全区各级司法机关及全区人民两年多的努力,在短短三年内被完全禁绝。社会面貌、人民健康、社会风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促进了川北地区社会整体性的文明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行署禁烟委员会1951年上半年禁烟禁毒工作总结[N].川北政报,1951(8):7.

[2]平武县志[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3]仪陇县志[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4]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N].川北政报,1950(8):27.

[5]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N].川北政报,1950(8):25.

禁毒条例例8

庭审时,黄某称他在2015年9月份种植了约2.2亩四季豆,期间为了防治红蜘蛛,使四季豆更好看,不会出现黑头,使用了水胺硫磷,之后于11月30日销售,共生产、销售了四季豆1000多斤,获利约2000元。黄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公告第194号等相关规定,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明知水胺硫磷禁止用于蔬菜,仍在生产的蔬菜中使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其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广州市因违禁使用高毒农药而被判刑的第一人。

事实上,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因为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被刑拘或罚款的案例日益增多,表明了国家打击违规使用农药的决心。

禁限用农药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33种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眯、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禁止销售、使用的6种农药

百草枯水剂、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和甲磺隆单剂产品。

三、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醋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四、自2016年12月31日起,陆续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的4种农药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标准的适用范围。

链 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禁毒条例例9

一是深入开展易涉毒场所清查行动,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整合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等资源,组建10支专项检查队伍,开展拉网式踏查50余次,搜索荒山野岭、山区林场、田间地头、“空心村”、废弃宅院等潜在非法种植区域200余处,现场铲除罂粟等毒品株苗200余棵,批评教育罂粟种植户9户,对有非法种植罂粟前科及在农村有废弃院落人员等易种毒人群开展走访教育40余次,将禁种铲毒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采用“网格化+禁毒宣传”的工作模式,广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宣传教育活动。调动165名村居网格员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发放禁毒宣传单页3000余份,悬挂禁毒宣传条幅400余条,张贴宣教标语120余条,形成了禁种铲毒家喻户晓、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办公场所的规范化建设。由镇财政投入专项资金,重新装修XX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建设高标准“三室一办”镇级办公宣教场所,并配备专职社工,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教育谈话、尿检测、思想转化等相关管理工作,实现日常管理的制度化,长效化,有利地保障了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控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二、下步打算

禁毒条例例10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禁毒普法责任。

市妇联高度重视禁毒宣传工作,妇联主席亲自抓,分管副主席具体抓,权益发展部作为禁毒工作具体承办科室,负责开展禁毒宣传工作。

市妇联将禁毒工作纳入了妇联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进一步明确以家庭为重点区域,最大范围调动妇女群众投入到禁毒的人民战争中。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禁毒意识。

一是积极参加X年“江淮普法行”宣传活动。X月X日上午,市妇联组织工作人员采取现场开展法治宣传咨询,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宣传维权、禁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是组织参加“X.X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

X月X日上午,市禁毒委员会在合肥工业大学X校区报告厅举办“健康人生、绿色无毒”X市高校禁毒公益联盟授旗暨首届全市优秀中小学禁毒教师颁奖仪式活动,市妇联组织X余名社区群众代表参加了活动。活动中,大学生代表带领大家宣读《禁毒倡议书》,并表演禁毒舞台剧,真实生动的舞台表演给参加活动的妇女群众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禁毒教育课。

三是深入学校、戒毒所和社区一线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在X月X日国际禁毒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禁毒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州区沈村镇妇联联合镇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到X省南湖戒毒所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向正在探视的人员发放禁毒宣传单,并与南湖戒毒所领导进行工作交流。宁国市妇联深入中小学校开展宣传活动,设置“禁毒签名墙”,X多名学生集体签名,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对毒品的种类特征,吸食毒品的危害和毒品传播规律及传播条件等知识进行详细解说,进一步提升青少年学生禁毒基本知识和预防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