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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的定义模板(10篇)

时间:2024-03-05 14:47:30

流浪动物的定义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1

2008年10月21日上午8点多钟,家住镇江市康泰花园68岁的张老太从菜市场回来,走到小区拐弯处时,行动迟缓的她不慎跌倒在地,这时,一条恶狗误以为张老太准备袭击它,便猛地向她扑来,紧紧咬住她的右手,接着又向她的眼眶咬去。张老太被眼前这一幕吓呆了,连忙哭喊“救命”。附近的小区保安听到叫喊后,连忙过来将恶狗赶跑。

张老太的右手被咬破,左眼眶被咬断,鲜血直流,身上、地上都被染红了。由于伤得不轻,谁也不敢对她乱动,直到一小时后,远在南京的女儿闻讯赶到,才将她送往医院。她先在镇江市疾病控制中心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后转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她的左眼侧管断裂,构成轻微伤。

“谁是狗的主人?”事发第二天,张老太的女儿、女婿在小区里四处打听肇事伤人的狗的下落,然而,没有一人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后来,公安机关对小区周围几幢楼的住户进行调查时,有人反映狗好像是附近一张姓住户所养,当警方找到该住户时,他却矢口否认养过这条狗。由于无法找到狗的主人,公安机关得出结论:这是一条从小区外面流窜进来的流浪狗。

“难道被流浪狗咬了就白白被咬了吗?”出院后,张老太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多次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因被狗咬而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

张老太认为自己是在小区里被狗咬伤的,物业公司应该为此担责。

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听,说:“谁养的狗伤害了你,你去找谁赔。我们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替狗的主人赔偿你的损失。”

状告物业索赔近万元

由于多次讨要不成,2008年12月25日,张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743.72元。

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张老太认为,自己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现在自己在封闭管理的小区里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张老太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本案被告作为封闭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为了业主的人身安全,应及时驱赶或抓捕。然而,正因为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物业公司辩称,流浪狗是从小区栅栏缝隙中钻进来的,由于该流浪狗的体型较小,身体灵活,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属不可抗力,如果一味地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责物业,超过了物业服务的管理能力范围。安全保障义务要有一个边界,要和它所管理的物业服务设施和服务层次等级相适应,并非无限制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称,流浪狗伤人,事实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中,被告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而且也没有失职,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承担四成责任

2009年5月,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这一义务,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能,故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近4000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这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所有对动物管理的人,都应有管理这个动物不得伤人的义务,只有尽到了没有伤人这个义务,才能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和没有责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张老太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应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是赔偿责任是合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老太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现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1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终审判决后,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物业公司扎紧小区栅栏的缝隙,杜绝流浪狗再次进入小区;加强对小区的保卫、巡逻,确保此类动物伤人事件不再发生。

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体现法律弱者优越保护

南京大学有关民法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法院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解决被流浪动物所伤赔偿难题,给予了高度评价。

专家说,较之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步入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也是一个危险社会,存在着多样化的危险因素,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抛弃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动物致害等传统危险因素,也包括了因为科技进步、资讯发达、企业竞争、消费活动等产生的现代新型危险。导致危险的手段既包括高温、高压、有毒、核辐射等危险设施,也包括机器生产、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活动。目前,各国立法者或司法者逐渐发展出了危险责任的归责方式,通过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肩负起对社会弱者优越保护的重任。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2

【案例】 朱某曾饲养过一条烈性宠物犬。2013年3月初,因当地政府明令禁养,加之邻居们早已对其养犬严重不满,朱某只得放弃饲养。她不忍心将犬杀死,于是选择了“放生”:让其流入社会自寻生路、自生自灭。谁知5天后,该犬便将路人谢某咬伤,导致谢某住院治疗23天,花了25000余元医疗费,还落下10级伤残。面对谢某的索赔请求,朱某却一脸无辜地说:“我已经放弃饲养,自然与我无关,怎么还来找我?”

【点评】朱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明确表明,只要有遗弃行为的存在、只要遗弃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难辞其咎。朱某未能将犬杀死或将之交给有关部门处置,而让其流浪在社会,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听之任之,自然必须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朱某所饲养的属于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烈性犬,决定了无论谢某对造成的损害是否有过错,朱某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收养遗弃动物,出于同情也难逃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11日,刚准备外出散步的文某发现门边蜷缩着一只流浪猫,见其全身脏兮兮的,而且伤痕累累,还不断地哀鸣,文某充满了同情,心想;这猫也许与自己有缘。遂将之抱至家中收养。一个月后,当文某带着已“旧貌换新颜”的流浪猫在公园玩耍时,恰遇6岁的周某也非常喜爱地向前“凑热闹”,但并不领情的猫抓破了她的眼球且最终被迫摘除。周某父母提出赔偿后,文某断然拒绝:“这猫不是我家的。”

【点评】文某必须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不仅是动物的饲养人(主人),还包括动物的管理人。文某在收养流浪猫后,虽不能因此取得对该猫的所有权,也不能成为该猫真正的主人,甚至在主人出现后具有将猫交回的义务,但她是主人出现前的管理人,该身份从其决定收养时起便已产生,并一直行使管理职责。即文某必须担责。当然,周某“凑热闹”也有过错,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周某的父母因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也必须承担部分损失。

听任动物出入,物业管理不严应当担责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3

近几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疯狗咬人”事件,这些疯狗一般是无主的流浪动物,被害人轻则致伤,要付出几千元的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重则失去生命,一时间流浪动物伤人的问题被提到了法治日程上来。流浪动物给社会的环境及人安全问题都提出了思考,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流浪动物?依照《民法通则》和将于2010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应该得到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而实际上,受到因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咬伤的人却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初衷是不相符的。面对这些流浪动物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我们应该找到何种解决办法呢?

一、流浪动物伤人的原因

近几年在各个角落里,出现了许多的流浪猫和流浪狗,它们聚集在一起,栖居在某个无主的房屋、垃圾箱、社会公用设施中,成群结队地寻觅食物,也在不断地繁殖。这些流浪动物影响到市容市貌,威胁社会环境卫生,更令我们害怕的是这些流浪动物也危及了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在街头巷尾流浪动物伤人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有如下两点:

(一)饲养动物的主人随心所欲,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意识。一些人没有责任心,由于生活条件变化,不能获得比较好的住房和居住的生活条件,也可能是孩子不喜欢这个宠物了,不再允许家里饲养动物,而遗弃这个动物,还有可能是不能承担不起动物登记、防疫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是动物主人没有责任心的表现,是对社会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表现。

(二)行政机关对于动物管理力度不够。虽然各地方都制定了关于管理动物防疫的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却很困难。政府缺乏管理家庭饲养动物的一整套的执法体制,导致了在这一方面处于无秩序状态。正是行政机关没有惩罚和管理措施,导致遗弃动物的人无所畏惧。一些人也不管从哪里抱来的动物就当宠物养,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上门登记检查,他们更不会主动地到动物防疫部门去检查,一旦发现宠物疯了就遗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市场上很多动物没有经过检查,也没打过防疫针,市场交易也很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二、遗弃动物伤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赔偿难以实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将于2010年7月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这两部法律条文我们会发现,对于动物伤人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虽然已经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一旦给造成损害,原主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条文规定得很明确,可是流浪动物伤人后,我们很难找到原主人或者是饲养人,这样的官司是只有原告,而找不到被告,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立案,诉讼不能成立。法律条文明确而具体,却在实践中很难适用,失去了立法的意义,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三、解决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的建议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于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主体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法律的规定失去了它应用的效用,并不能解决实际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行政机关必须对动物进行信息管理和防疫。为防止饲养动物主人心存侥幸,对遗弃动物和非由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并且赔偿因此所给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损害。现今我国的动物信息管理并不规范,许多动物丢了也很难找,只能贴出的体态、特征、种类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电子芯片的方式,将动物身上的芯片信息输入电脑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动物的主人和动物的一切相关信息,我国应该学习吸收先进技术。对于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动物,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以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对于没有恶疾的无主的动物应该统一安排在流浪动物收容所,以待想养宠物的人来领养,费用应从行政机关对饲养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对于疯狗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流浪动物,没有争议的是击毙。

(二)流浪动物伤人责任应分段。流浪动物伤人,本是遗弃动物主人的责任,但如果找不到原主人,在现代社会当这种社会现象危及人身权时,政府就有义务承担教化和治理的义务,因流浪动物伤人的法律赔偿责任此应分清责任阶段。如果主人故意遗弃、放走动物以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帮助下,查找动物原主人,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已被收容的动物伤害或者经查动物并未进行信息登记找不到主人,应该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虽然分段的法律责任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法律,前者属于民法的范筹,后者则归类于行政法,但这样的责任区分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既可以增强动物主人社会责任心,又可以保障社会环境的安定,最大的益处就是能够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人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在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件中,以疯狗咬人为多。按照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和社会关系来看,一个家庭一旦遇到严重的伤人事件就会遭到巨大的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也能抚慰受害人近亲属。因此,当被动物咬伤严重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各地区家庭饲养的动物越来越多,街道也出现了成群的流浪动物,如果对这种现象不加以重视,悲剧将不会停止上演,与此同时,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也不能保障。只有认真履行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对造成流浪动物伤害的原主人进行有效的登记,才能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4

中图分类号:I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1

流浪是美国文学史上永恒的主题。从广义上讲,循环指某事物有规律地反复出现,因此流浪主题在美国文学史上反复出现可以被称为循环。在流浪的过程中,主人公逃离他们所处的环境,为了某种追求而流浪在旅途,最终回归。

在浪漫主义时期,小说一般分为三种类型来证明流浪主题的出现:开拓边疆的传奇故事,航海故事和侦探和心理分析类小说。这三种类型的小说都是关于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流浪者。美国浪漫主义诗歌很繁荣,但是小说同样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很多有名的作家,如华盛顿・欧文,詹姆斯・费尼莫尔・库柏,埃德加・爱伦・坡,纳撒尼尔・霍桑以及赫尔曼・麦尔维尔,虽然他们也写诗歌,但是他们的小说影响深远。由于社会历史原因,他们的作品中反复出现流浪的主题。西进运动塑造了美国人的性格。不断探索与冒险的精神,对民主和自由的不懈追求,对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向往需要通过作品中的流浪者来表现。在《白鲸》中,亚哈船长在和白鲸的战斗中失去了一条腿,因此他不顾家中的妻子和孩子,来到海上要复仇。在整个过程中,亚哈船长表面上是在寻找白鲸,其实他是在追寻精神自由和独立。白鲸就象征那堵阻碍了他呼吸的墙,他挣扎着想要冲破这堵墙。另外,亚哈船长的复仇也代表了他想要战胜焦虑的状况。象征自然的白鲸并无意去伤害任何人,但是亚哈船长却由于失去了一条腿,对命运产生了深深的焦虑,但是“焦虑并没有具体的目标”(蒂利希 34),所以他很自然的讲自己的焦虑转化到白鲸身上。亚哈船长通过死亡的方式回归了,他永远也冲破不了象征了永恒真理的那堵墙。

现实主义时期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需要流浪者的出现来反映社会问题。在19世纪晚期,工业革命的扩张,垄断的形成以及财富的快速积累构成了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当时的人们生活在两难之中。此时的作家更加关注他们所处的环境以及其他人的生活,他们的作品集中描写了真实的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作者利用流浪主题,让他们的主人公目睹了南北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社会上的其他变迁。在马克・吐温的代表作《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中,哈克正是这样的一个流浪者形象。他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由于父亲的打骂以及道格拉斯寡妇的收养,哈克受着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双重折磨。因此,他必须逃离来追寻他所向往的自由。在途中,他目睹了社会的虚伪与邪恶。在他逃亡的过程中,作者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真实的美国。人们的理想和腐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相矛盾,科技的发展带来的文明粉碎了传统的经济制度。人们感到迷茫,孤立,因此想要逃离现代文明。哈克在密西西比河沿岸目睹了社会上的种种罪恶,一直在逃避。尽管如此,他不可能逃离他所在的社会。很多文学评论家认为河上象征着自由,岸上象征着束缚。最终他的逃离由于他自身的软弱而失败。在精神上他不是独立的小孩,经常需要有人陪伴。在出逃之前,汤姆陪伴着他;逃离之后,吉姆成为了他的伙伴。

在现代主义时期,人们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精神危机和信仰危机,因此现代主义作家通过塑造流浪在荒原上的人物来探索精神上的追求。在现代主义时期,美国积累的大量的财富,成为了世界上的经济和政治强国。但是人们却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精神危机。在二战结束后,社会主义国家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美国当时很害怕,于是发动了朝鲜战争,这也使得他们不能被打败的神话破灭。这也给美国人们带了了恐慌和压力,统治阶级对内实行制裁,使得人们的关系越来越疏远。此时的人们变得敏感,孤独,他们对社会很不满,但是缺乏反叛的勇气。在这样的情况下,“垮掉的一代”出现了,他们身着奇装异服,留长发,骂脏话,他们不去思考理想和追求,只关注当下。他们通过反对传统,吸毒,享受性,以及信仰东方宗教来表达对现实的不满和反叛。在《在路上》的开头,萨尔无法融入社会,但却不知道怎样逃离。随着迪恩的到来,他决定流浪,不仅仅是由于来自遥远的呼唤,而且也由于摆脱失败的婚姻以及从路上经验中学习。他在路上的流浪经历使例如家庭、婚姻和教育的传统文化失去意义,在其中与美国警察的经历是对美国政治的抨击。尽管如此,萨尔的参与是有限的、优柔寡断以及被动的。他总是以局外人的身份出现,将自己与外部世界隔离。他既不能像迪恩一样毫不犹豫的抛弃传统和道德,也不愿意过普通人的生活。因此,他注定了要与社会环境妥协,回归他原来的生活。

虽然这些人物反叛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他们的反叛都是无力的。在其流浪过程中,三位主人公都具有反叛精神。亚哈船长藐视上帝,与命运作对。他不能接受他的一条腿被白鲸咬掉的事实,嘲笑命运的安排。哈克帮助吉姆获得自由来反叛奴隶制,拒绝接受日常的礼仪和习俗来反叛文化礼节,认为教育教人变得虚伪和邪恶来反叛教育体制。萨尔通过放弃稳定的工作和体面的生活对现代文明进行了反叛。他们逃离城市和人群,打破贫富间的差距,白人和有色人种的距离。在其流浪过程中,他试图和来自下层社会的所有人建立关系。尽管如此,由于亚哈的盲目探索,哈克的软弱以及萨尔有限的被动的参与,这些人物的反叛都是无力的。

论文选取了三个不同时期的典型作品来分析流浪的过程是循环的,流浪主题在美国文学史上反复出现。通过流浪的循环过程分析了主人公的反叛的无力;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流浪主题在美国历史上的反复出现的原因,说明无论在哪个时代,人们总是在试图摆脱时代的局限性,但最终都是无力的。

参考文献:

[1] Billington,Ray Allen.Westward Mov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D.Van Nostrand Company,1959.

[2] Howe,Lawrence.Mark Twain and the Nove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3] Jarnow,Jesse.The Adventures of Huckleberry Finn and Race in America.New York:The Rosen Publishing Group,2004.

[4] Kerouac,Jack.On the Road.Penguin Books,2000.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5

其中,TNR项目负责人凌大姐已步入老年,依旧起早贪黑地帮助群护区的救助人完成小区内流浪动物的TNR项目实施,然而面对庞大的、等待帮助的猫咪,绝育费用的压力一直很大。接受天佑流殇团队帮助的大部分救助人是退休或下岗职工,经济并不富裕,志愿者也不舍得为了省钱,而选择手术标准过低的医院。每一只猫咪都是生命,而没有家的猫咪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

如果只依靠募捐,不仅资金来源不稳定,还容易受到外界非议。这时,一种新的公益方向浮出水面。上海爱稀宠物携手天佑流殇团队推出了TNR计划爱心杯垫,此次推出的5款猫咪杯垫中,其中有两款代表已经接受TNR项目实施的流浪猫咪,其特点是杯垫上的猫咪都带有国际标准的剪耳耳标,而这样的流浪猫咪的表情是开心的笑容。

这次公益计划,希望有更多的流浪猫咪可以充满笑容地继续寻找家的方向,购买杯垫的一份爱心,会为流浪猫的健康生活增添一份温暖。计划推广者表示,每3套杯垫的善款,就可以帮助一只流浪猫咪享受到正常猫咪手术护理的绝育费用,这让公益义卖中善款的具体使用也进一步透明化。

TNR项目介绍

什么是TNR?其实这是一种国际通用的控制流浪猫数量的行为。

保证生命,成果有效

Trap Neuter Release(诱捕、绝育、放归),简称TNR,是一种取代安乐死的人道管理和减少流浪动物数量的方法。绝育可以逐步递减区域内流浪动物的数目,控制流浪动物无序繁殖的数量,通过TNR项目的实施,根本无需选择人道毁灭的方法来控制流浪动物数量。

以社区为单位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6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风气极盛,因为主人的喜爱使它们成为宠物,但因为主人没有责任感又使它们成为了无家可归的孤儿。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它们是一群居无定所的精灵,街头随处可见,它们已经成为了现代城市的第三类居民,闪着期盼但又惊恐的双眸,穿梭在楼群公路之间,寻找短暂的温暖,寻找微少的食物,寻找污浊的饮水。近年来爆发的一些以动物为源头的流行病都证明了人和动物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如果动物的生存状况恶劣,也必然会伤害到人类。所以,流浪宠物问题应该得到高度的重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该问题。

一、提倡不抛弃、不放弃--宠物终生制

通过调查,近9成的人认为有必要为流浪宠物做绝育手术,持“一旦选择,终生负责”观点的人更是高达97.5%。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主人,因为宠物生病、年龄老化就将其抛弃,或因搬家等原因将宠物遗弃,造成社区内的流浪宠物日益剧增。这其中以流浪猫居多,并且他们每年都会进行大量繁衍。一只猫一年生3次,一次生4到8只小猫,每年能以十几倍的速度繁殖,到目前为止,流浪的动物已增长到难以想象的程度。不仅仅数量庞大,这些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也不容乐观,有一部分幸运的被一些自发的民间组织或机构收留,并适时的寻找到了合适的主人,比如知名网站“土猫之家”在对猫的救助中成绩斐然;另外一部分被此类机构收留并暂定为永久性集体豢养,比如芦荻女士辛苦创办的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对流浪猫狗的救助得到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认可;还有一部分,被具有爱心的居民救助或进行定点喂食,基本的生存条件得到了保障。但这些幸运的流浪动物仅仅是庞大的流浪动物中的极小一部分。更多的流浪动物依然居无定所,过着靠翻垃圾和喝雨水艰难度日,更有甚者,成为了人类餐桌上的佳肴、车轮下的牺牲品和供人类消遣的无辜受害者。应大力提倡给宠物做绝育手术,防止无限制的繁殖,让宠物主人对自己的宠物终生负责。

二、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的非常细致。法律鼓励动物饲养者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将被。处罚包括:海外牧情罚款或监禁;虐待动物的人将禁止饲养任何动物;即使是因主人不慎造成宠物走失的,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不准将宠物卖给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丢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英国还有全球历史最悠久、最知名的动物福利组织――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该协会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员, 现在,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多个分支机构。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与国内组织和分支机构的伙伴关系。虽为非法定机构,但其组织规模却极其庞大。监察员的主要作是接受虐待动物投诉和调查。同时,收容生病、受伤的动物。我国还缺少保护流浪宠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91.67%的人认为应该立法保护流浪宠物,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

三、重视动物福利问题

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我们必须考虑动物的苦乐和生存状态,尽量给予动物适合它们需要的喂养和照顾,这是基于动物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考虑,而不仅仅是为了显示人类的爱心和怜悯。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只有与动物植物等有生命和无生命的物体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才能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动物福利问题必将日益受到人们更广泛的关注!国际研讨会上专家们更明确地提出了动物应享有以下五大自由。而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好,我们应该重视动物福利问题,只有充分重视动物福利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善待动物,仁慈、理性地对待动物,这不仅符合人类天性,也符合人类的长远利益。

四、完善流浪宠物的救助与管理

在新西兰,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各小区寻找和救助流浪狗。各机构寻找回来的动物都必须带到医院作检查。根据狗的健康状况和品种纯度进行筛选。高龄、多病和杂交十分严重的狗会被给予安乐死。剩下的健康狗可以被领回领养所。新西兰不同领养机构所采取的政策各不一样。最常见的是英国动物保护协会,由他们找回的狗可以在那住1个月,1个月后还没有人领养,就都给予安乐死。其他2个机构比较严格,10天内没有人领养,就会给予安乐死。一般这些机构都会通过媒体寻求帮助,呼吁大家去那里领养。在国外,只要有人看到街头出现流浪动物,就会把它送到收留中心或宠物医院。但在中国,这种意识目前还比较薄弱,现在宠物医院所接收的流浪动物,基本上是由一些宠物保护社团或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送来的。宠物医院会对其进行救治或为其做绝育手术。应该更多的建立一些像国外这样的专门的流浪宠物救助管理机构,帮助更多的流浪宠物。

五、人对动物的态度问题

在古代社会,我国基本上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实验科学,因而,我们的祖先没有讨论过与动物实验有关的伦理问题。在这种文化背景的限制下,与动物实验有关的伦理问题未能引起科学界的相应关注。大多数人接受的仍然是笛卡尔式的准动物保护伦理观:动物实验与道德无关。似乎只有利于人的健康和长寿,有助于人们获得更多的知动物解放,那么,任何动物实验都是允许的,不受任何伦理约束。我们给动物所带来的痛苦,我们给动物所带来的苦难,我们对动物的剥夺。现在大部分人对动物的态度还不够端正,对待流浪宠物问题比较麻木,缺乏爱心。

流浪动物的日益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动物的生存境遇,同时,对建设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对流浪宠物的生存权利破坏的根源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探索出一条动物生存权利保障的正确出路,更是对生命的平等进行的思考。流浪宠物的生存条件之差,是与国际上提倡的动物福利保障标准相违背的。动物与人同在一片蓝天下,生命也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保护流浪宠物的生存权利意义何在,是对人类进行伦理学和社会学的双重拷问,值得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参考文献

[1]杨通进.中西动物保护伦理比较论纲[J].道德与文明,2000(4).

[2]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J].动物福利,2005(3).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7

北京的民间有很多的流浪动物私人救助者,61岁的李军是其中之一。她自退休以来,一直默默收养残疾、生病的流浪猫狗。靠着微薄的养老金和一些好心人的资助,李军在北京偏郊租了一个几百平方米的独立小院,年事已高的她,虽然身体不太好,但每天仍为了照顾院里收养的130多只猫狗忙碌到凌晨3点以后。

在去小院帮忙的志愿者眼中,李军是一个“善良又坚强”的老阿姨,性子有些倔强,不愿意麻烦别人,宁可事事自己扛。经济最困难的时候,她为无法让狗狗们吃饱而痛心掉泪,甚至半夜出去翻垃圾桶,为狗找食物。后来有志愿者看到小院艰难维持的状况,在网上发起了募捐行动,来福小院才获得了更多好心人的关注和捐助,里面的动物们终于告别了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窘迫局面。

用一生捍卫最朴素的“平等”观

赢未来你几乎把所有时间都放在帮助流浪猫狗身上了,亲人朋友都支持吗?

李军不,什么难听的话我都听过,过去也没少为这生气。有亲戚指着鼻子骂我神经病,退休了不顾家,成天围着这些“脏狗”转,连我女儿都曾怪我“只管狗不管孩子”。但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在乎别人怎么想。这么多年下来,现在两个女儿也理解我了,有空就来帮忙。

赢未来别人说在你心目中,“狗比人还重要”,你是怎么想的?

李军没有谁比谁更重要,因为在我看来,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跟人相比,这些小动物在城市里基本没有自保能力,所以我见不得任何动物受气受委屈。比如见到谁走路时故意去踩蚂蚁,我会说他:“蚂蚁这么弱小你欺负它干什么,有本事你去抓几个流氓小偷啊,你敢吗?”我最看不惯那种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人。

赢未来你对自己也是这么要求的吗?

李军我也这么做,我养了十几年的狗生病快死时,我对它没有比对其他病狗更额外的照顾。还有我女儿带她的狗来玩,叫我对它“更好点儿”,我也不会那样做,所有狗我都一视同仁,一样待遇。

个人救助者的现在与将来

赢未来凭一己之力来救助那么多的流浪猫狗,有获得过来自政府的支持或指导吗?

李军所有买猫粮狗粮、疗伤治病的资金都是来自普通好心人的捐助。事实上,政府并不支持个人做动物救助站,应该是担心防疫做得不好,也怕扰民。所以我特地租了这个比较偏远、在山上的小院,地方宽敞,同时给猫狗们做好绝育,再搭好几个不同的大圈,方便它们活动,有病的也可以隔离治疗。志愿者们还会来帮狗洗澡,打扫圈里的卫生。

赢未来对于小院的将来,你有什么打算?有考虑过找人接手吗?

李军我绝不会放弃这些动物,现在我还能吃能喝没什么大病,又有志愿者的帮忙,肯定会一直做到彻底做不动再说。之前有过好些人,旁敲侧击地表示想接我的小院,但是接触下来,我发现他们动机不单纯:他们自己也养狗,却根本不熟悉狗的习性和照顾方法,由此能看出来他们不是真心喜欢狗,因为他们不会上心去学这些。大概是因为看到现在小院慢慢有些规模了,每个月也能收到一些捐助,想借此谋取名声或者其他利益吧。其实我女儿已经跟我说好,等她退休后就来接管小院呢。

娃娃妈,自由职业者,动物救助志愿者组织“好狗好猫义工团”负责人

好狗好猫义工团成立仅两年多,却在互联网上拥有比不少大型动物保护组织还要高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它的官方认证微博由娃娃妈负责管理,已有近10万的粉丝,几乎每条微博都能获得好几百的转发量;两个超级QQ群容纳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千名成员,里面讨论非常活跃;用于征集救助经费和领养信息的淘宝店,是淘宝中第一家拿到皇冠信誉的流浪猫狗公益平台,每年救助动物需要花掉的20多万元经费,都基本从上面募集……

这个前身叫做“王莉萍阿姨义工小组”的志愿者小集体,除了帮助两个收养了300多只流浪动物的私人救助基地外,还全国各地的寻宠物、流浪猫狗救助领养信息;向更多人普及科学的猫狗绝育救助知识;每周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呼吁保护不仅限于猫狗的各种动物……

“帮动物不帮人”是个悖论

赢未来义工团做了那么多的救助活动,经费花销岂不是很大?

娃娃妈我们每年除了要供应基地的整体开销还要做很多小项目,大概一年的整体开销在25万到30万元左右,全来自民间募捐。如果有碰到动物突发疾病,开销还要更多,比如最近基地有100多只狗感染了病毒性肺炎,买药治病,就花了近10万元。而且我们6月还计划扩建基地,加盖手术室、病房区还有活动区,把基地进一步完善起来。既然无法寄望有关部门的作为,我们就要靠自己的力量。

赢未来有人质疑,现在还有这么多人挨冻受饿受苦,你们却花这么多钱这么大力气去帮动物,为什么不去帮助更有需要的人?

娃娃妈我天天都会看到这样的质疑,现在已经不会往心里去了。因为这是一个很典型偷换概念的悖论。维护动物的福利与维护人的福利,两者毫无可比性。人的日子过不好,难道是动物造成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难道是因为别人去提倡动物的福利才导致的?强调动物的福利,并不会影响人类的福利发展。人的福利得不到满足,该问责的是政府,为什么总拿人的事情跟动物较劲?

赢未来会拿这两者作比较的人,基本上不喜欢动物。你想对他们说什么?

娃娃妈不喜欢没有关系,我们不指望别人跟我们一样爱这些动物,或为这些动物做些什么,只有一个简单的请求:如果你不喜欢动物,就不要搭理它们。这就可以了。

绝育,残忍吗?

赢未来现在义工团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娃娃妈宣传“以领养代替购买,以绝育代替杀戮”。

赢未来经过近几年的宣传,人们大多能理解给流浪猫狗做绝育,是为了通过控制数量来提高生存质量。可是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连家养的猫狗,你们也鼓励主人尽量给它们做绝育呢?这不是剥夺了它们的“生育权”,很残忍吗?

娃娃妈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现在是“人治社会”,宠物确实没法选择自由。有多少狗主人能保证在狗每次时都能给它找个对象,并让每一窝生下的小狗得到妥善安置呢?所以宠物们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忍受和压抑,这难道不算另一种残忍?再说狗狗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正常发泄,非常容易患上生殖系统的疾病,但现在关于动物的医疗体系并不完善,最后受苦的还是狗。狗主人一时的“同情”,导致了各种不好的可能性发生,难道这就不残忍了?

赢未来为什么不提倡狗只购买?是因为有报道揭露,很多唯利是图的狗贩子完全只是把狗当做繁殖机器,一生只把它关在笼子里不停配种、生育,非常残忍吗?

娃娃妈对。想要狗的人,我们会建议他到救助中心领养一只跟他有缘分的狗,不要去买。很多狗贩子眼里只有钱,繁殖狗的遭遇非常凄惨就不说了;而且中国人有个不好的习惯,为了多生狗多赚钱,很多无良狗贩和狗主都不会管狗的品种,乱配乱生,这样生下来的小狗,长成什么模样的都有,好看的还可能找到好人家,但那些长得奇形怪状的很可能就没人要了,不是死了就是直接变成流浪狗。

毛毛,广告公司职员,广州流浪狗收养基地“私宠之家”负责人

有别于其他的流浪动物收养基地,私宠之家里收养的流浪狗一直只维持在20只上下,这个离市区有相当一段距离、貌不惊人的独栋小楼,每到周末却会迎来很多前来做义工的学生和白领,每年就多达上万人。

私宠之家的建立源于2004年一个弃置马场中20多只流浪狗的被发现,当时只是大三学生的毛毛在救助它们的过程当中找到了值得自己终身为之奉献的目标,尽管这并不能被大多数人所理解。

然而这不是私宠之家能在众多民间动物救助组织中“突围而出”,受到媒体和动物爱好者们极高关注的原因。因为自打它第一次带着自家“独特”的救助理念出现在公众面前时,就引发了无数的争议。

教育意义远大于救助本身

赢未来你们为什么会定出20只狗的收养上限,有人领养走一只才会去补充一只?

毛毛从建立私宠之家开始,我们一直在探讨救助的目的是什么:教育大众。慈善是个无底洞,动物救助站不是帮助人类收留处理城市流浪狗的地方,如果一味追求数量上的收留,除了浪费金钱,更是纵容人类漠视狗的生命、随便遗弃狗只。科学救助理念的传播,远比救助本身更重要。作为一个救助组织,与其救助更多被人遗弃的狗,不如避免更多狗被人遗弃。

赢未来你们培养那么多的义工,目的是什么呢?

毛毛虽然私宠之家一年能实际救助的狗只有50只左右,但是我们的志愿者团体,每年救助的总数至少有500只。这些义工在私宠之家学会了救助照顾狗的知识,每当他们发现有流浪狗需要救助时,不会简单送到私宠之家了事(因为私宠之家已经“满了”),而是懂得帮这只狗治好病,利用个人力量为它找到一个家。私宠之家中的“私”字可以理解为“私人救助”,我希望人人都可以成为“私宠之家”。

赢未来那义工平时来私宠之家,都会做些什么?

毛毛老义工帮忙洗澡、梳毛、护理,而对于学生义工,除了让他们学习一些科学养狗和救助的方法外,主要任务就是帮我们遛狗。这些学生们过来逗逗狗,带狗出去走走,狗的心情也会变得开朗起来,而且跟更多人见面和玩,孤僻的性格会得到改变,它的领养机会就会变大。

用最极端的方法,达到最刻骨铭心的教育效果

赢未来在2009年新的养犬条例实行之前,你们有个令人吃惊的公告:“凡是将狗擅自遗弃在此,均做安乐处理”。现在改为“送公安机关处理”,其实也是安乐死。你们真的这样做了?

毛毛真的。因为如果不这么做,起不到震慑弃狗者的作用。我们这几年间,一共也只有9只狗被遗弃在私宠之家门口,最后真正意义上被安乐死的是一只腊肠犬,因为它是其中唯一的健康狗。安乐的全过程,我们全部拍下了照片和视频放到网上,让人知道,我们并不是只是吓唬人。

赢未来可是不觉得那样很残忍吗?

毛毛我一直记得带那只腊肠犬去医院的那晚,有一个声音一直告诉我:“眼泪是不会白流的。”我们要让每一个弃狗者都深刻意识到:动物救助站不是狗狗收容所,我们不会帮不负责任的狗主人擦屁股,他们随便把狗遗弃,就等同于亲手掐死了自己的狗!

赢未来这样真的达到你们想要的效果吗?

毛毛 我们这种极端做法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但我很高兴,越多人加入谴责我们的大军,就证明越多人开始意识到狗的生命和人的生命一样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人可以随便去剥夺。

赢未来你们费这样的苦心来帮助狗,却一直招致很多非议,觉得委屈吗?

毛毛现在社会上有种奇怪现象:你不做善事,别人觉得你未必是坏人;但是当你做善事没有做到很完美,别人反倒会对你产生种种质疑。开头有人批评我们“帮狗不帮人”,我曾经很苦恼,但现在想开了:真正有大爱、豁达的人,根本不会去计较这些。因为从心理学上来说,帮助动物跟帮助人本质上是一样的。那些没有“付出”经历的人,才会去挑剔质疑别人的付出对象,质疑你为什么帮狗不帮人,或者为什么帮助这一群人而不是那一群人。只顾着批评别人的他们,反倒才是有事情发生的时候,连人都不会去帮助的。

闻猫即兴,幼儿园老师,广州猫友论坛“熙熙森林•广州猫”管理员

在广州这个温暖潮湿、易滋生鼠虫的南国城市里,虽然猫很早就成为人们首选的动物良伴,但很多人没有重视科学养猫的知识,所以广州的流浪猫数量一直都非常庞大,尤其以居民楼密集的老城区为甚。

虽然流浪猫的存在能有效控制老鼠的肆虐,但对于很多人来说,每个春天让他们不堪其扰的母猫叫声,足以让其抵消对这种可爱动物的一切好感。所以,虐猫、毒猫事件屡屡发生,让爱猫者们倍感痛心。

“熙熙森林”志愿者团体作为广州流浪猫救助的主力军,除了倡导动物保护、分享科学养猫经验外,还正在这个城市里进行着一项意义深远的救助计划:社区TNR计划。TNR是英文trap(捕捉)、neuter(绝育)、release(放归)的缩写,这是现今唯一经过证实能有效控制社区内流浪猫数量的办法。

救助,不仅仅是救活

赢未来你们如何判定哪些流浪猫狗是优先需要帮助的对象?

闻猫即兴以下几类情况我们会优先救助:身处危险之中(比如被虐、环境恶劣),伤残,怀孕,年幼。还有一些特殊人群其实也是我们重点关注对象,比如我们论坛最近一直在呼吁帮助一名身患绝症的老人,她一直放不下自己多年固定喂养的一群流浪猫,总是偷偷溜出医院去喂,我们就希望帮她找到在附近能够接手照顾这些流浪猫的好心人,好让老人安心治病。

赢未来说起流浪猫喂养,本来是件好事,但现在却有很多人反感,说它扰民……

闻猫即兴确实有不少喂养者是干扰到别人了,甚至被邻居投诉到电视台,就因为在家附近喂很多流浪猫却不搞好卫生,导致周围环境乱糟糟,还给邻居家惹来虱子。所以我们去帮助这些喂养者,除了搞好喂养点清洁外,更会提醒他们,喂养一定要以不影响别人的生活为前提,否则引起反感,最终受伤的只会是动物。喂完猫后要把剩余的猫粮打扫干净,带猫去做绝育来控制它们的数量,这会为猫猫们减少被人伤害的可能。

赢未来听说两年前,熙熙森林的义工们参与了一次涉及上百只猫的大型救助行动,是怎么回事呢?

闻猫即兴那次是一些信佛的朋友,联系我们一起去市场买那些会送上餐桌被人吃掉的可怜猫放生。其实我们不太赞成这样做,因为把这些猫买下来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反而变相鼓励商贩们偷捕运送更多的猫过来。但既然这些佛友决定买,那我们就希望能想办法妥善处置这些被救下来的猫。佛教的理念跟我们不太一样,佛友认为把动物买下来就已经是救了它们了,如果接下来它们生存不了,就是它们自己的“缘”不够,所以买下来后都是随手一放;但我们知道这些猫的健康状况都很糟糕,很可能感染了传染病,所以会帮它们检查身体,身体不好的留下治病和寻找领养者,健康的就引导佛友们到更适宜的地方进行放归。

创建人与猫和谐共处的生活环境

赢未来所以你们推行更科学有效的流浪猫群落救护计划――TNR。为什么对待流浪猫跟流浪狗的救助办法不一样呢?

闻猫即兴因为流浪猫具备一定的野外生存能力,而一个区域里面有数量适中的流浪猫存在,对鼠害的控制、环境的改善是有好处的。但这个数量一定要控制,因为猫的繁殖能力很强大,在同一个地段有过多的流浪猫,不仅对人造成干扰,每只猫的生活空间也会缩小。

赢未来TNR具体的流程是怎样呢?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8

19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发展出了一套精细的“权利分析理论”,对于区分权利与其他事物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他认为,现代社会的权利话语非常混乱,我们所用的“权利”一词并不纯洁,人们实际上是在四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权利”这个词:(1)狭义的“权利”,对应“义务”,即某人有某项权利,则意味着某人可以要求其他人履行对应的义务,只有该义务履行,该权利才能实现。该项义务的内容可以是消极的,如某人对他人不得伤害其安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土地等;也可以是积极的,如雇主要求雇员应当为其工作、契约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契约等。(2)特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对应“无权利”,即某人有某项自由,则意味着其他人无权利要求该人不行使该项自由,但其他人也不负有不干涉该项自由的义务。(3)权力,对应“责任”,即权利主体通过其自由意志单方面变更我与你、甚至你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政府机关最多具有的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权利;(4)豁免,对应“无能力”,即权利主体不受其他意志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如行政法领域内的“行政行为无效”问题。

有了上述的分析武器,我们再来看看让大家众说纷纭的“流浪乞讨是不是一种权利”的命题。首先,从一般人的观点,尤其是从中国人的普遍认识来看,恐怕没有人认同流浪乞讨是个人自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因为导致流浪乞讨的原因总是外在的,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是以当乞丐为荣的,当然,一些人在尝到了乞讨的甜头之后,可能决定从此靠乞讨为生,也就是所谓的“职业乞丐”,但是,从最初导致他乞讨的原因来看,绝非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自愿。因此,将“流浪乞讨”作为一种 “人与生俱来的、不可或缺的”的权利,恐怕是不适当的。其次,流浪乞讨是以自己的不幸遭遇,换取别人的同情,从而从别人处无偿获得金钱或者物质帮助,因此,如何表现自己的不幸遭遇以致达到打动别人、获得别人施舍的程度,就成为乞讨的关键。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流浪乞讨者往往采取“下跪”、“磕头”、“喊长辈”等等做法,来换取别人的同情,而就这些做法本身来讲,是以付出个人的尊严为代价的。即通过将自己表现为一种“非人”的状态,来请求别人给与自己重新做 “人”的机会。所以,乞讨是一种只求目的、不问过程的行为,同时,其过程恰恰是与人性尊严背道而驰的,这并不符合作为“行为正当”的权利的要求。我们前面讲过,权利是用来维护人性的,而乞讨却采取了一种降低人性的做法来达到可能的“维护人性”的目的,即手段的不正当性,所以,将其作为一种权利是自相矛盾的。第三,从霍菲尔德的理论来看,权利总是对应一定的义务的,那么,如果流浪乞讨是一种权利,它的义务主体是谁?作为个人的权利而言,义务的主体只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其他的个人,一个是国家。如果是前者,承认个人是流浪乞讨权的义务主体,则为了保证流浪乞讨权的实现,只能通过个人的积极给付,因为仅仅是其他人的不予干涉是不够的,乞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施舍,对于乞讨者来说,任何消极的漠然与旁观与拒绝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如此一来,乞讨者可以要求任意的路人给予施舍,而任意的路人对该项要求不能拒绝,否则就构成对他的乞讨权的侵犯,显然,这将是非常荒唐的。如果是后者,则流浪乞讨权成为一种对抗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知道,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或者只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才符合这种性质。虽然2004年的宪法第24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种概括式的人权表述为现行宪法所没有列举的、但却值得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得到宪法保障提供了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流浪乞讨权”就可以借此成为基本权利。因为概括式的人权保护绝非没有条件限制的“一揽子保护”、“一概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很多,几乎每天都可以发明几种权利出来,比如前些年有人以“亲吻权”、“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讼。这些都可以说是新型的权利。但是,至今得到各国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多少,数量基本上保持稳定,那么,导致这种稳定状态的原因就是“人性”的标志,一种权利要成为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是对人性的维护所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甚至人失去它将不能成其为人的,对照一下,显然与我们前面讲过的原因一致,“流浪乞讨”这种以个人的人性降低为手段的活动根本谈不上是可以用来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2]

既然流浪乞讨不是一种权利,那么,它是什么?笔者认为,它应该属于一种自由。所谓自由,根据霍菲

尔德的理论,自由就是个人享有干某事的特权,而别人并无权要求你不干该事。自由并不意味着别人负有不能干涉你干该事的义务,比如说你有吃饭的自由,别人无权要求你不吃饭,你不对别人负有不吃饭的义务,但是,别人可能拿着盘子不让你吃,这并不意味着别人侵犯了你的自由,因为别人也有拿着盘子的自由,但这也不意味着你的自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别人是通过暴力的方式,通过侵害你的人身,夺过盘子,这时候他将侵犯你的人身健康,而你的人身健康属于你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别人对你的人身权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所以,通过禁止别人侵犯你的人身权,别人的拿着盘子的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你的吃饭的自由得到了保护。可见,对于自由,法律采取的保护方式仍然是“权利式” 的,即只有侵犯了你的权利的时候,法律才间接地保护自由。[3]对于流浪乞讨这种自由来说,乞讨者有乞讨的特权,别人无权要求他不乞讨,但是,别人也有给与施舍的自由,乞讨者无权要求别人必须给与施舍,双方在各自的自由的范围内相安无事,但是如果有一方“越界”,构成对另一方的权利的侵犯,则就是法律进行干预的时机。

所以,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即自由不能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一些侵犯到他人合法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即使是在承认“乞讨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英美等国,也是严加禁止的。比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乞讨者“死缠烂打”、“恶意纠缠”、甚至“强制索取”的行为,由于该自由的行使已经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法律必须禁止并且惩罚。而对于一些和平文明的流浪乞讨,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法律并不予以干涉。但是,现代社会,除了追求每个人的人权保护的价值外,作为一个多数人构成的社会而言,还可能追求一些共同体的价值,比如秩序等公共利益,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从英美国家来看,尽管他们保护和平文明的流浪乞讨,但从秩序和公共空间的考虑,[4]也允许设立一定的“禁乞区”。实际上,美国的地方政府既可以禁止在普通公共场合下的恶性乞讨,也可以禁止在银行及取款机附近、私人住宅小区和包括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等地段乞讨。但是,对于“禁乞区”的范围有多大,一些“禁乞区”的设立有无正当的理由,是否因为过度的“禁乞”而导致干涉了流浪乞讨自由的行使,这是英美国家学者们热衷讨论的问题。

美国法学家埃里克森近年来发展出的“交通信号灯”理论较有新意。他认为,应当通过城市规划法将城市分为红、黄、绿3种区域:红区代表对于行人而言最危险的地区,黄区代表某种程度的警戒,绿区则表示相对安全。城市对不同区域的管制也显著不同。在红区(大约占5%),对公共场所的行为管制极为宽松,除了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外,允许乞讨的存在。黄区构成城市的绝大部分(大约90%),包括市中心、超市、商业网点等绝大部分城市活动地区。在这里,城市对行为的管制适中,比红区更严格,因而禁止红区所允许的乞讨行为。最后,绿区构成城市极少部分(大约5%)的极为安宁舒适的环境。它主要是为了社会中最敏感的人口——例如老人、带孩子的家长以及没有大人接送的学龄儿童等——创造适宜的地段。绿区将全面禁止乞讨。[5]尽管埃里克森的理论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是,这种区别对待的思想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相对于此,北京等地去年颁布的在地铁中“禁乞”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合适的,因为其理由——容易导致地铁交通的疏散困难、造成安全隐患,这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而且也与实际情况相符,恐怕没有多少市民同意在拥挤的地铁车厢和通道里进行乞讨,原先的“售报亭”都因此被迁出地铁站,相反,一些学者认为其侵犯了乞讨者的乞讨自由,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对于流浪乞讨的问题,并非承认其为自由、设立“禁乞区”就可以解决的。无论如何,流浪乞讨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个人悲剧,无论这种悲剧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都是现代的福利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允许的,当然,这种“不允许”并非绝对地不允许个人乞讨,而是不允许这种现象长期的、普遍的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努力地消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这种现象本身,给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条件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最主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以非乞讨的方式养活自己和家庭,从而实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平等。从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来看,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一种“自愿救助”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发挥了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救助仍然是很有限的。首先,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属于宪法第45条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恐怕不仅仅是“自愿救助”的问题,作为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国家对此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救助甚至带有一种强制性。其次,对于非属于宪法第45条的流浪乞讨人员,现有的救助手段也仅限于“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这虽然可以解决其一时之需,但却无法彻底消除导致其流浪乞讨的原因——缺乏劳动技能和机会。因此,未来的救助手段应不限于 “授之以鱼”,而是“授之以渔”,提供失业保险、最低收入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以国家现有的经济水平,要想实现完全的、彻底的救助是有困难的,因此,对于国家的救助水平只能是与“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状态,这也是宪法第23修正案所要求的。另外,应当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比如慈善捐赠、社区互帮互助,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

但愿“流浪乞讨”不再成为人们谋生的手段。

注释:

[1] 参见贝思·J·辛格著,王守昌、王海泉、李伟中、陈杰译《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第3-2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2] 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中所谓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公民不能不劳而获,那么,流浪乞讨是否属于该条款中所讲的“劳动”的范畴?如果流浪乞讨不属于宪法所承认的劳动的范畴,通过乞讨

所获得金钱或物质将是不受宪法保护的。

[3] 一些权利本质上也属于个人的自由,比如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等,这一方面是习惯用法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另一种类型的权利——社会权相区分的结果,自由权意味着别人对你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而社会权则是别人对你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比如物质帮助权,就是国家对于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由此可见,一种自由要想成为“权利”,必须达到使他人负有义务的程度,或者说,法律保护的是负有义务的自由。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9

19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发展出了一套精细的“权利分析理论”,对于区分权利与其他事物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他认为,现代社会的权利话语非常混乱,我们所用的“权利”一词并不纯洁,人们实际上是在四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权利”这个词:(1)狭义的“权利”,对应“义务”,即某人有某项权利,则意味着某人可以要求其他人履行对应的义务,只有该义务履行,该权利才能实现。该项义务的内容可以是消极的,如某人对他人不得伤害其安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土地等;也可以是积极的,如雇主要求雇员应当为其工作、契约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契约等。(2)特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对应“无权利”,即某人有某项自由,则意味着其他人无权利要求该人不行使该项自由,但其他人也不负有不干涉该项自由的义务。(3)权力,对应“责任”,即权利主体通过其自由意志单方面变更我与你、甚至你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政府机关最多具有的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权利;(4)豁免,对应“无能力”,即权利主体不受其他意志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如行政法领域内的“行政行为无效”问题。

有了上述的分析武器,我们再来看看让大家众说纷纭的“流浪乞讨是不是一种权利”的命题。首先,从一般人的观点,尤其是从中国人的普遍认识来看,恐怕没有人认同流浪乞讨是个人自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因为导致流浪乞讨的原因总是外在的,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是以当乞丐为荣的,当然,一些人在尝到了乞讨的甜头之后,可能决定从此靠乞讨为生,也就是所谓的“职业乞丐”,但是,从最初导致他乞讨的原因来看,绝非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自愿。因此,将“流浪乞讨”作为一种 “人与生俱来的、不可或缺的”的权利,恐怕是不适当的。其次,流浪乞讨是以自己的不幸遭遇,换取别人的同情,从而从别人处无偿获得金钱或者物质帮助,因此,如何表现自己的不幸遭遇以致达到打动别人、获得别人施舍的程度,就成为乞讨的关键。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流浪乞讨者往往采取“下跪”、“磕头”、“喊长辈”等等做法,来换取别人的同情,而就这些做法本身来讲,是以付出个人的尊严为代价的。即通过将自己表现为一种“非人”的状态,来请求别人给与自己重新做 “人”的机会。所以,乞讨是一种只求目的、不问过程的行为,同时,其过程恰恰是与人性尊严背道而驰的,这并不符合作为“行为正当”的权利的要求。我们前面讲过,权利是用来维护人性的,而乞讨却采取了一种降低人性的做法来达到可能的“维护人性”的目的,即手段的不正当性,所以,将其作为一种权利是自相矛盾的。第三,从霍菲尔德的理论来看,权利总是对应一定的义务的,那么,如果流浪乞讨是一种权利,它的义务主体是谁?作为个人的权利而言,义务的主体只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其他的个人,一个是国家。如果是前者,承认个人是流浪乞讨权的义务主体,则为了保证流浪乞讨权的实现,只能通过个人的积极给付,因为仅仅是其他人的不予干涉是不够的,乞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施舍,对于乞讨者来说,任何消极的漠然与旁观与拒绝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如此一来,乞讨者可以要求任意的路人给予施舍,而任意的路人对该项要求不能拒绝,否则就构成对他的乞讨权的侵犯,显然,这将是非常荒唐的。如果是后者,则流浪乞讨权成为一种对抗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知道,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或者只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才符合这种性质。虽然2004年的宪法第24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种概括式的人权表述为现行宪法所没有列举的、但却值得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得到宪法保障提供了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流浪乞讨权”就可以借此成为基本权利。因为概括式的人权保护绝非没有条件限制的“一揽子保护”、“一概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很多,几乎每天都可以发明几种权利出来,比如前些年有人以“亲吻权”、“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这些都可以说是新型的权利。但是,至今得到各国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多少,数量基本上保持稳定,那么,导致这种稳定状态的原因就是“人性”的标志,一种权利要成为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就必须是对人性的维护所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甚至人失去它将不能成其为人的,对照一下,显然与我们前面讲过的原因一致,“流浪乞讨”这种以个人的人性降低为手段的活动根本谈不上是可以用来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2]

既然流浪乞讨不是一种权利,那么,它是什么?笔者认为,它应该属于一种自由。所谓自由,根据霍菲尔德的理论,自由就是个人享有干某事的特权,而别人并无权要求你不干该事。自由并不意味着别人负有不能干涉你干该事的义务,比如说你有吃饭的自由,别人无权要求你不吃饭,你不对别人负有不吃饭的义务,但是,别人可能拿着盘子不让你吃,这并不意味着别人侵犯了你的自由,因为别人也有拿着盘子的自由,但这也不意味着你的自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别人是通过暴力的方式,通过侵害你的人身,夺过盘子,这时候他将侵犯你的人身健康,而你的人身健康属于你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别人对你的人身权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所以,通过禁止别人侵犯你的人身权,别人的拿着盘子的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你的吃饭的自由得到了保护。可见,对于自由,法律采取的保护方式仍然是“权利式” 的,即只有侵犯了你的权利的时候,法律才间接地保护自由。[3]对于流浪乞讨这种自由来说,乞讨者有乞讨的特权,别人无权要求他不乞讨,但是,别人也有给与施舍的自由,乞讨者无权要求别人必须给与施舍,双方在各自的自由的范围内相安无事,但是如果有一方“越界”,构成对另一方的权利的侵犯,则就是法律进行干预的时机。

所以,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即自由不能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一些侵犯到他人合法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即使是在承认“乞讨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英美等国,也是严加禁止的。比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乞讨者“死缠烂打”、“恶意纠缠”、甚至“强制索取”的行为,由于该自由的行使已经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法律必须禁止并且惩罚。而对于一些和平文明的流浪乞讨,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法律并不予以干涉。但是,现代社会,除了追求每个人的人权保护的价值外,作为一个多数人构成的社会而言,还可能追求一些共同体的价值,比如秩序等公共利益,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从英美国家来看,尽管他们保护和平文明的流浪乞讨,但从秩序和公共空间的考虑,[4]也允许设立一定的“禁乞区”。实际上,美国的地方政府既可以禁止在普通公共场合下的恶性乞讨,也可以禁止在银行及取款机附近、私人住宅小区和包括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等地段乞讨。但是,对于“禁乞区”的范围有多大,一些“禁乞区”的设立有无正当的理由,是否因为过度的“禁乞”而导致干涉了流浪乞讨自由的行使,这是英美国家学者们热衷讨论的问题。

美国法学家埃里克森近年来发展出的“交通信号灯”理论较有新意。他认为,应当通过城市规划法将城市分为红、黄、绿3种区域:红区代表对于行人而言最危险的地区,黄区代表某种程度的警戒,绿区则表示相对安全。城市对不同区域的管制也显著不同。在红区(大约占5%),对公共场所的行为管制极为宽松,除了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外,允许乞讨的存在。黄区构成城市的绝大部分(大约90%),包括市中心、超市、商业网点等绝大部分城市活动地区。在这里,城市对行为的管制适中,比红区更严格,因而禁止红区所允许的乞讨行为。最后,绿区构成城市极少部分(大约5%)的极为安宁舒适的环境。它主要是为了社会中最敏感的人口——例如老人、带孩子的家长以及没有大人接送的学龄儿童等——创造适宜的地段。绿区将全面禁止乞讨。[5]尽管埃里克森的理论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是,这种区别对待的思想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相对于此,北京等地去年颁布的在地铁中“禁乞”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合适的,因为其理由——容易导致地铁交通的疏散困难、造成安全隐患,这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而且也与实际情况相符,恐怕没有多少市民同意在拥挤的地铁车厢和通道里进行乞讨,原先的“售报亭”都因此被迁出地铁站,相反,一些学者认为其侵犯了乞讨者的乞讨自由,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对于流浪乞讨的问题,并非承认其为自由、设立“禁乞区”就可以解决的。无论如何,流浪乞讨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个人悲剧,无论这种悲剧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都是现代的福利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允许的,当然,这种“不允许”并非绝对地不允许个人乞讨,而是不允许这种现象长期的、普遍的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努力地消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这种现象本身,给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条件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最主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以非乞讨的方式养活自己和家庭,从而实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平等。从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来看,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一种“自愿救助”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发挥了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救助仍然是很有限的。首先,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属于宪法第45条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恐怕不仅仅是“自愿救助”的问题,作为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国家对此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救助甚至带有一种强制性。其次,对于非属于宪法第45条的流浪乞讨人员,现有的救助手段也仅限于“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这虽然可以解决其一时之需,但却无法彻底消除导致其流浪乞讨的原因——缺乏劳动技能和机会。因此,未来的救助手段应不限于 “授之以鱼”,而是“授之以渔”,提供失业保险、最低收入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以国家现有的经济水平,要想实现完全的、彻底的救助是有困难的,因此,对于国家的救助水平只能是与“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状态,这也是宪法第23修正案所要求的。另外,应当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比如慈善捐赠、社区互帮互助,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

但愿“流浪乞讨”不再成为人们谋生的手段。

注释:

[1] 参见贝思·J·辛格著,王守昌、王海泉、李伟中、陈杰译《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第3-2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2] 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中所谓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公民不能不劳而获,那么,流浪乞讨是否属于该条款中所讲的“劳动”的范畴?如果流浪乞讨不属于宪法所承认的劳动的范畴,通过乞讨所获得金钱或物质将是不受宪法保护的。

[3] 一些权利本质上也属于个人的自由,比如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等,这一方面是习惯用法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另一种类型的权利——社会权相区分的结果,自由权意味着别人对你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而社会权则是别人对你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比如物质帮助权,就是国家对于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由此可见,一种自由要想成为“权利”,必须达到使他人负有义务的程度,或者说,法律保护的是负有义务的自由。

流浪动物的定义例10

浩如烟海的文学文本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文学文本之间的差异,就像在人海茫茫中能区别各个不同的人一样。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与创作主体所采用的创作方法有关。

创作方法是指创作主体在创作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浪漫主义是文艺的基本创作方法之一,与现实主义同为文学艺术的两大主要思潮。作为创作手法,浪漫主义在反映客观现实上侧重从主观内心世界出发,抒发对理想世界的热烈追求,常用热情奔放的语言、瑰丽的想象和夸张的手法来塑造形象。浪漫主义的创作倾向由来已久,早在人类的文学艺术处于口头创作时期,一些作品就不同程度地带有浪漫主义的因素和特色。但这时的浪漫主义既未形成思潮,更不是自觉为人们掌握的创作方法。浪漫主义作为一种主要文艺思潮,从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盛行于欧洲并表现于文化和艺术的各个部门。

欧洲的浪漫主义思潮,是在人们对启蒙运动“理性王国”的失望,对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的幻灭和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不满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当时的现实,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和启蒙学者的华美约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当时的作家都对现实不满,企图寻求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但由于作家所持的阶级立场和政治态度不同,因而浪漫主义思潮中就形成两种对立的流派,积极浪漫主义和消极浪漫主义。前者是进步的潮流,它引导人们向前看,后者属反动的逆流,它引导人们往后看。这种区别,实质上是对当时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响。

积极浪漫主义作家,敢于正视现实,批判社会的黑暗,矛头针对封建贵族,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中残存的封建因素,同时对资产阶级本身所造成的种种罪恶现象也有所揭露,因而充满反抗、战斗的激情,寄理想于未来,向往新的美好生活,有的赞成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作家有英国的拜伦、雪莱,法国的雨果、乔治桑,德国的海涅,俄国的昔希金(早期),波兰的密茨凯威支以及匈牙利的裴多菲等等。他们的生活实践和艺术实践,都是同当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与各国的民族解放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大多数作家是这些民族解放运动的积极参加者。

消极浪漫主义者则不然。他们不能正视社会现实的尖锐矛盾,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他们的思想是同那个被了的封建贵族阶级的思想意识相联系的。他们从对抗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出发,反对现状,留恋过去,美化中世纪的宗法制,幻想从古老的封建社会中去寻找精神上的安慰与寄托。消极浪漫主义的出现,实际上是被打倒的封建贵族阶级没落的思想情绪在文学上的反映。代表作家有德国的史雷格尔兄弟,即奥·史雷格尔和弗·史雷格尔,诺瓦里斯,法国的夏多布里昂,拉马丁·维尼,俄国有茹科夫斯基,英国有华兹华斯、科勒律制,骚塞,等等。消极浪漫主义因为对现实的不满而把目光投向过去,已经被历史所遗弃的生活成了它的理想的寄寓之所,因此消极浪漫主义常常流露出一种感伤的情绪,其艺术趣味也因此透露出晦暗甚至病态的气息。但是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消极浪漫主义就一定是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因为被历史发展所遗弃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并非都是毫无可取的,历史的发展有时候也会以美好事物的丧失作为代价。

浪漫主义文学以一种超越现实的文学精神,执着于对人生理想甚至幻想的表现,力图用文学给人类展现出一幅理想的生活景象。用德国作家席勒的话说,浪漫主义“试图用美丽的理想去代替那不足的真实”。所以,浪漫主义并不像现实主义文学那样注重对生活对象的如实摹写,强调文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是竭力表现理想,表现主观愿望,表现向往理想的激情。所以在文学创作中,浪漫主义遵循的是理想化的原则,只要能表现理想的与希望的生活,文学塑造的形象即使违背生活本身固有的逻辑也无关紧要。浪漫主义文学所创造的艺术形象因此常常会改变生活原有的形态,在感情和理想的强烈作用下,大胆地、人为地创造出虚构的甚至是变形的意象、人物或环境。浪漫主义是按照理想中的生活应有的样式,按照作家主观的感情逻辑去想象和创造艺术世界。可以说,浪漫主义文学创造的艺术世界不是模拟现实的“镜像世界”,而是一个想象的、超现实的、主观化了的世界,通过塑造这个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的理想世界,纵情地抒发自己的感情和表达主观的愿望。

虽说表现主观情感是各种文学类型共有的特点,但是我们要注意,在对情感的抒发上,浪漫主义有自己的特点。如果和现实主义比较一下,可以说在处理感情和生活的关系上两者之间有这样的区别,浪漫主义是由情生物,为情造物,对生活的表现受主观感情的支配,所以浪漫主义塑造的艺术形象往往不同于生活形象;而现实主义则是由物生情,融情于物,主观感情的表现要受所描写的生活内容的制约,把主观的情感融入生活形象之中。比如,白居易在《缭绫》中也抒情,“缭绫织成费功绩,莫比寻常缯与帛”,“昭阳殿里歌舞人,若见织时应也惜”。表现了对织女的同情,但是这种情感的表达是在陈述事实、对比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可是李白的《梦游天姥吟留别》中对景色的描写,却是在激情中的想象:“我欲因之梦吴越,一夜飞渡镜湖月”,“半壁见海日,空中闻天鸡”。为表现希望和激情,浪漫主义文学尤为注重理想英雄的塑造,并常常以强烈的对比来强化和表现主观情感的倾向性。

浪漫主义文学具有崇尚自然的特点,强调以自然为对象和表现人性的自然本质。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浪漫主义文学尤为重视自然。这个“自然”既是指那个与社会生活截然不同的大自然,又是指突现了人之本性的自然。浪漫主义文学所以关注自然,提出“回到自然”的口号,是因为对资本主义发展所带来的违反人性的都市文明和工业文化的失望。浪漫主义认为,人性原有的纯朴与自然,人类与大自然的和谐,都因为现代工业的发展,因为物质欲望的弥漫,而逐渐丧失了。因此,对大自然的向往,对自然人性的歌颂,也就成了浪漫主义文学的主题和表现对象,从而为欧洲文学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正如美学家李斯托威尔所说:“自然这块天地,不得不等到19世纪的浪漫主义运动,方才得到了充分而又细致的发掘。拜伦、雪莱、华兹华斯、歌德,是他们第一次把大海、河流、山峦带进了他们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浪漫主义文学也常常在大自然的环境中来表现人的自主能力和奋斗精神。以此来塑造理想中的英雄。

浪漫主义文学在表现方式上具有大胆幻想、构思奇特、手法夸张的特点。浪漫主义在艺术表现上不求“形似”,不像现实主义那样追求细节的真实,而是依据主观感情的逻辑和表现理想的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夸张、虚构、变形、比喻、象征等非再现性的艺术手段,致力于理想的艺术世界的创造,从而体现了浪漫主义文学在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上的特色。浪漫主义文学经常使用异常夸张的艺术表现手法,以传奇式的故事情节,华丽的语言形式,把历史传说、神话故事、自然奇观和异域风情揉合起来,以表现理想中的世界和人生,呈现出雄奇瑰伟的浪漫气势。现实主义创作的冷静刻画和细节真实在浪漫主义作品中是极少见的,即使是写实的场面,浪漫主义也把笔墨用在对奇异新鲜事物的表现上,尽力表现主观感觉和思想情绪。

不过,即使在西方,浪漫主义文学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那里,也有着不尽相同的特点和面貌,德国的、法国的和英国的浪漫主义不尽一致,早期的和以后的浪漫主义之间也有区别。但是这些民族的、时代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浪漫主义文学没有统一的特征和性质。正如韦勒克所说:“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整个大陆上自称为‘浪漫主义的’具体文学的特点,我们就会发现全欧都有着同样的关于诗歌及诗的想象的作用与性质的看法,同样的关于自然及其与人的关系的看法,基本上同样的诗体风格,在意象、象征及神话的使用上与18世纪的新古典主义截然不同。”

关于这些共同点,韦勒克总结为:“就诗歌观来说是想象,就世界观来说是自然,就诗体风格来说是象征与神话。”也就是说,浪漫主义文学以强调想象来突出文学的目的在于表现理想和希望,以强调自然来突出文学应偏重于抒发个体的主观感受和情绪,以强调象征与神话来突出文学的隐喻性、表现性和夸张、奇特的艺术表现方式。这些特点,是浪漫主义文学共有的特征。

在中国的土地上,很早就有浪漫主义的文学作品。中国浪漫主义诗歌代表作:屈原《离骚》、李白《将进酒》、李贺《李凭箜篌引》。中国浪漫主义诗歌的特点:主张创作自由,描写自然,注重民间文学艺术上尊创新反模仿,重奇特而轻平凡,想象丰富,幽深奇谲,以大胆的想象和夸张,描写奇特的情节,塑造非凡的,独特的性格等特点。浪漫主义诗歌形式新颖,格律自由,辞藻富丽,比喻动人,句锻字炼,色彩瑰丽。

从中国文学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得知浪漫主义在其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浪漫主义文学强调崇尚“自然”,提出“回归自然”的口号,与我们现在由于一味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导致资源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的形势,与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相符合。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我们需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尊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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