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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范围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2 15:58:15

经济学的范围

篇1

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航运企业战略发展的两条途径。结合航运企业自身资产特征和行业属性,分析航运企业战略发展过程,可以梳理出一条航运企业在专业化经营形成规模经济后通过多元化发展追求范围经济的经济学规律,为航运企业战略发展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实践路径。

1 基于资产专用性的一体化趋向

1.1 资产专用性及交易治理结构

(1)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是指为了某一特定交易而作出的持久投资一旦形成,就很难转作他用,由此形成“锁定效应”。资产专用性主要分为地理区位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特殊资产专用性等,是一体化的主要原因。[1]

(2)交易治理结构 交易治理结构主要有4种。 ①市场治理:不涉及专用性资产的交易,不管交易频率高低,与市场组织体制相匹配。 ②三边治理:涉及一定程度的专用性资产,但交易频率不高的交易,与三边治理结构相匹配。 ③双边治理:涉及专用性资产且交易频率较高的交易,与双边治理结构相匹配。 ④一体化治理: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且交易频率很高的交易,与一体化治理结构相匹配。

Y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与交易治理结构选择关系见表1。

1.2 航运企业资产4种专用性

(1)地理区位专用性 主要表现为航区与航线专用性;

(2)人力资产专用性 航运企业船员和陆岸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以及“边干边学”造成的高昂职业转换成本决定了人力资产专用性;

(3)实物资产专用性 船舶是航运企业最主要的专用性实物资产;

(4)特殊实物资产专用性 主要是指根据客户需求或码头要求而订造的船舶,这类资产是航运企业专用性最强的实物资产。

1.3 不定期船租约形式与交易治理结构的匹配关系

从船舶专用资产角度看,航运企业通过匹配租约形式与交易治理结构,可发展单一船种或船型,形成高度专业化的船队规模;也可发展多船种或船型,形成航运企业集团,获取规模效益(见表2)。

通过不定期船租约形式与交易治理结构的匹配关系不难看出,随着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的增强,交易活动由市场签约转向企业签约,治理结构也由市场治理逐步转向企业治理。此时,航运企业应通过建立一体化治理结构进入制造业产业链,实现多元化发展,但是在实际市场交易中,航运企业却大多选择签订长期合约或合资组建新航运企业的双边或三边治理结构而非一体化治理结构。

2 航运综合服务链整合

2.1 生产与嵌入性

从生产角度看,受技术差异、资本规模、学习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航运企业只能嵌入制造业提供服务而无法对制造业实施一体化;从制造业角度看,在专业化分工前提下,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外包服务显然比一体化更加经济。

2.2 全球价值链带来的挑战

全球价值链带来了客户需求个性化、生产碎片化、服务外包化等变化,向航运服务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在经营理念方面,客户需求个性化要求航运企业由传统的以货源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服务;在服务模式方面,制造业的服务外包化要求航运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而非简单的货物位移服务;在发展战略方面,由于制造业服务广泛外包以及嵌入性的存在,航运企业无法沿着制造业的产业链进行上下游一体化整合,只能在对航运供应链进行一体化整合的基础上谋求多元化发展。

2.3 航运供应链嵌入价值链

全球产业分工与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求航运业主动适应生产变化,以航运供应链嵌入全球价值链。航运供应链是由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仓储企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银行、保险等形成的网链结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仓储企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既是航运供应链的节点也是航运供应链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嵌入点(不包括政府服务机构),航运供应链以节点嵌入模式嵌入全球价值链。

从服务需求看,当全球价值链上的某一个企业提出生产需求时,嵌入在节点上的服务供应商企业将作出即时响应,信息流在供应链内形成反馈,服务集成商带动供应链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包括货物流和资金流在内但不限于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整体解决方案并最终实现服务。此时为客户提供的不是某一个供应商的服务,而是全供应链的“链服务”。这一过程如图1所示。[3]

2.4 航运供应链的规模效应

航运供应链的规模效应体现在:(1)使航运企业以货源为中心的生产性减弱,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性增强,在新增加的服务环节上增加了附加值和企业利润,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规模优势;(2)改变了竞争业态,航运企业间由船与船的竞争转变为链与链的竞争,加快了航运业内的纵向整合和一体化发展;(3)增强了航运企业的议价能力和市场话语权,为航运业与制造业协同创新、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2.5 航运供应链的一体化与多元化

居于航运供应链上的企业之间存在主导与被主导、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即服务集成商控制供应链,从而达到延伸企业自身价值链的目的。主导与被主导、控制与被控制是通过松散联合、签订长期契约或一体化方式实现的。是实施一体化还是签订长期契约,取决于主导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节点企业之间交易成本的比较和权衡。

虽然供应链主导的航运企业整合仍局限于航运业内,但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其业务触角已经向航运业外延伸,开始实施相关多元化发展战略,如航运金融服务、运贸一体化等。

3 航运企业的多元化发展

3.1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当一种产品的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平均成本下降,即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是联合生产2种或2种以上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的成本总和。范围经济来源于企业的资源剩余,通过开展多项业务可以共享剩余资源,从而节约成本。

3.2 专业化分工与多元化发展

斯密[4]认为:交易产生分工,带来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产业不断分化、发展,导致了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同样,在企业内部,随着劳动分工的细化,企业内部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资本化水平也越来越高,这时企业追求的是规模经济。斯密定理将专业化发展的原因归结为市场范围的扩展,即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但在市场范围扩展、经济发展进程中,却出现了与专业化相反的纵向一体化。科斯对这一传统经济学无法解释的悖论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即因为节省了交易费用建立企业或实行纵向一体化也能带来经济节约。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受市场规模、技术、交易费用制约,专业化的道路日趋狭窄,出现有规模却不经济的状况,只能谋求多元化发展,追求范围经济。多元化是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成长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鹇匝瘛Wㄒ祷、多元化是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由追求规模经济进而追求范围经济则是隐含的经济学逻辑,企业成长周期理论也印证了这一点。

3.3 多元化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动因

3.3.1 前提条件

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产生了可以共享的剩余资源,特别是组织能力和企业家才能等以无形资产形式存在的通用资源,为航运企业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3.3.2 动 因

(1)航运企业专用性资产令企业面临高昂的资产转换成本的同时,也使企业不得不面对市场下滑产生的高额交易成本且无法实施一体化;实施多元化发展则可以降低企业资产专用性,面对航运市场周期性波动时可以有效分散风险。

(2)从生产嵌入制造业的角度看,包含航运业在内的交通仓储业对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影响最大,而劳动密集型行业具有资金和技术投入相对较低以及附加值低的特点,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也就是说航运供应链节点嵌入的位置是价值链的低端环节。航运供应链若长期嵌入劳动密集型行业,将面临被锁定在价值链低端的风险,而寻求多元化发展则是摆脱低端锁定困局的可行路径。

3.4 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1)以航运事业为起点,通过专业化发展实现规模经济和优势,在此基础上实施多元化战略,追求范围经济。

(2)以相关多元化为主,充分利用企业剩余资源,借助已有竞争优势,拓展相关业务领域。由专业化到相关行业多元化,最后进入不相关行业多元化发展,可以保持企业已有市场份额和收益水平,为企业战略转型提供中间支撑并减少企业战略转型成本。马士基航运集团的多元化战略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3)实施多元化是战略性选择,而非短期规避风险的手段。在实施多元化战略的同时,航运企业同步实施国际化、集团化战略,从而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4 结 语

航运企业依托企业专用性资产选择低交易成本交易治理结构,通过专业化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并趋向于一体化,但受航运业生产属性及嵌入性的制约,航运企业无法进入制造业产业链实施纵向一体化。同时,由于国际分工及全球价值链的存在,制造业企业广泛外包服务,也不可能对航运企业这类生产企业进行纵向一体化。为了适应全球价值链给航运业带来的客户需求个性化、生产碎片化、服务外包化的变化,航运企业可在内部进行纵向一体化整合,形成航运供应链嵌入全球价值链,为客户提供“链服务”(即整体解决方案),同时利用企业剩余资源实施相关多元化,形成大型国际化竞争的航运企业集团,进而全面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

航运企业特别是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剩余资源的存在以及特有的资产专用性和航运业生产属性,共同决定了航运企业由追求规模经济到追求范围经济的经济学规律,并最终在战略上表现为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奥利弗E吠飞时局饕寰弥贫[M].段毅才,王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篇2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1﹞.但各国对此规定也有差异,在英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 FAIR DEALING ,在美国则是FAIR USE ,在英文中,“Fair”有着“合理”、“公平”双重含义。该词是一个理念色彩浓厚,模糊度较大的词。还有一些个别国家版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而不需支付,被称为自由使用(FREE USE)﹝2﹞.此项制度创设之目的在于照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便更好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加以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之所以合法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行为失效,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3﹞.所以合理使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被视为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本质上是著作权平衡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中相互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协调,并使各种利益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正如A.德尔加多。波拉斯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限制是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企业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平或合理的妥协﹝4﹞.因而作为平衡杠杆调节器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有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及缺陷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是绝对的,公共享有合理使用的范围是相对。所以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就存在着概括式的规定和列举式的规定。美国就是采用的概括式的规定的一个典型国家。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认定采用四项标准:(1)、考察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2)、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4)考察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合理使用四项标准的使用,是对美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从理论上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与美国相反,我国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采用的列举式的规定。国际上采用列举方式的还有英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如英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有48项、日本有20项、德国有15项、韩国有14项﹝5﹞.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就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它们分别为:(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成盲文出版。

以上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人使用(第1—2项)、宣传报道使用(第3—5项)、为教育目的使用(第6项)、国家机关使用(第7项)、图书馆等机构使用(第8项)、免费表演使用(第9项)、公众场合的使用(第10项)、人道原因使用(第11—12项)。

篇3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加以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之所以合法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行为失效,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3﹞.所以合理使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被视为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本质上是著作权平衡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中相互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协调,并使各种利益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正如A.德尔加多。波拉斯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限制是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平或合理的妥协﹝4﹞.因而作为平衡杠杆调节器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有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及缺陷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是绝对的,公共享有合理使用的范围是相对。所以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就存在着概括式的规定和列举式的规定。美国就是采用的概括式的规定的一个典型国家。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认定采用四项标准:(1)、考察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2)、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4)考察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合理使用四项标准的使用,是对美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从上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这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与美国相反,我国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采用的列举式的规定。国际上采用列举方式的还有英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如英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有48项、日本有20项、德国有15项、韩国有14项﹝5﹞.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就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它们分别为:(1)、为个人、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成盲文出版。

以上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人使用(第1—2项)、宣传报道使用(第3—5项)、为目的使用(第6项)、国家机关使用(第7项)、图书馆等机构使用(第8项)、免费表演使用(第9项)、公众场合的使用(第10项)、人道原因使用(第11—12项)。

从理论上讲,概括式的立法和列举式的立法各有其优缺点。概括式的立法比较全面,能够包容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情况,但缺点就是太抽象,对其做出的解释不一,不利于司法操作。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即使制定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但也没能使美国相关案件的审理一蹴而就,相反却始终存在着规则适用上的诸多混乱的原因。虽然列举式的立法能够解决规范抽象不易操作的弊端,但往往由于其太具体,不能穷尽社会中的所有情况,有挂一漏万之嫌。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 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三、对合理使用范围缺陷存在的法经济学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6﹞.但由于我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使得著作权法在促进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显得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使知识这种产权界定模糊,不利于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篇4

一、范围经济的概念和计量

第一,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Teece(1980)、Panzar和Willing(1981)基于产业组织学的角度指出:当两个或多个产品联合在一个企业中生产比把它们独立分散在生产单一产品的不同企业更节约时,就存在范围经济。Baumol、Panzar和Willing(1982)进一步指出,当产品生产投入是共享的或联合利用的,就会产生生产中的范围经济。Chandler(1999)将其定义为联合生产和经销经济,即利用同一经营单位内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在微观经济学方面,RobertS.Pendyck(2000)在《微观经济学》一书中表述,范围经济是指两个企业分配到相等的投入物时,单个企业的联合产出超过两个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所能达到的产量的情况。我国经济学家对这一问题也有建树。丁晓正(2005)认为范围经济是因投入要素、生产设备的联合运用或联合市场计划或共同管理,企业在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拥有的成本优势。这说明范围经济可能来自生产、销售、管理或资金使用等各个过程。

第二,计量分析。范围经济具有可度量性,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Panzar和Willing提出的范围经济程度(SC)来计量。当SC>0时,存在范围经济;SC<0,范围不经济。

范围经济主要的计量方法有:生产函数方法、成本函数方法、工程成本法、生存技术法。而范围经济研究的函数模型一般采用Cobb-Douglass(CD)类型成本函数、超越对数成本函数(TCF)、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GTCF)、复合成本函数。

二、范围经济的形成机制

从本质上看,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内部剩余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剩余或称闲置资源,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不经济性,而通过实现范围经济,企业提高了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Chandler(1980)认为范围经济带来显著的成本减少,源于用很多相同原料和半制成材料、以及同样的中间工序来生产多种产品,在同一工厂同时生产的产品种类的增多,降低了每一产品的单位成本。Panzer和Willing(1981)认为,范围经济来源于分享的投入或者分享的准公共投入,即一种投入用于生产一种产品的同时对于其他产品的生产也有帮助。Tease(1980)认为范围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是“the common and recurrent use of proprietary know how”,包括技术上的和管理上的诀窍,Prahalad和Hamel(1990)称其为“核心竞争力”。此外,Besanko、Dranove和Shanley(1996)指出,当联合生产多种产品时,由于通用技术的溢出效应,生产的技术投入成本明显节约,创造了范围经济。产品或服务的多元化可以将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从而有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即交易市场的内部化也可产生范围经济。

三、范围经济的应用

第一,范围经济与相关多元化。范围经济在管理学上常被用来解释企业相关多元化经营的原因,因此关于范围经济的应用研究主要围绕范围经济与相关多元化研究展开。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基于有形资源的范围经济,也可以基于无形资产的范围经济,着重在研发、生产投入要素和营销方面。

Chandler(1980)把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和分工及生产专业化联系起来,用实证方法解释了范围经济对企业的多元化经营起到的作用。陈章武、李朝晖(2002)从范围经济的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探讨了范围经济为企业带来的生产成本、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及抵御风险等方面优势。孙晓峰(2003)分析了多元化经营的各类模式,指出能否达到范围经济是多元化经营成败的关键。彭祖湘(2006)指出,企业多元化经营既可能产生正面效应,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第二,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目前实证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某个行业是否存在范围经济的经验检验,其中以银行和保险业相关研究为最多。

MichelDetach(1993)通过对法国商业银行中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研究,运用了一个TCF模型来论证法国银行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存在性。具有同样结果的研究还有Meador、Ryan、Schellhorn(1998)应用TCF对美国寿险企业的研究。但其他一些学者,如Yuegert(1993)、Grace和Timme(1992)应用GTCF对美国1987年寿险业的研究则表明该行业不存在范围经济。可见,由于所选择的研究方法、所研究行业、行业所处国家不同及其他客观原因,实证研究的结果有所不同。

一些国内外学者对其他行业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SumitonAssai(2006)通过运用对称广义McFadden成本方程的估计来测量日本地面广播公司的范围经济以及边际成本,确定电视和广播服务中存在着范围经济。成刚(2006)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中范围经济的研究得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是一种多产出的产业,产业经营有赖于适当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才能充分运用资源,发挥其效能。

参考文献:

1、党曼.范围经济研究[J].网络财富,2010(4).

2、王恕立,刘文武,胡宗彪.企业范围经济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10(2).

篇5

一、 范围经济的基本内涵

(一)范围经济的概念内涵

范围经济,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Panzer和Willing(1975)定义,指出了范围经济是企业联合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的成本总和,也就是通过比较企业专攻生产一种产品到多种产品生产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其强调了生产环节的范围经济。我国不乏有学者对范围经济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诠释,丁晓正(2005)认为范围经济是由于投入要素、生产设备的联合运用,或联合市场计划,或共同管理,企业在生产多种产品比单一生产更具有成本优势。强调了范围经济可能来自生产、销售、管理或资金使用等各个过程,更一步深化了范围经济的概念。尽管范围经济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是大体上还是相似的。都是通过厂商或者企业的多种生产经营与单一产品或产业的平均成本的比较,或者是给予相同的生产要素,生产单一产品的产量与生产多种产品的产量的比较。

二、范围经济的产生机理

范围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部因素或者其共同作用形成的,它是理论上存在于各行各业的一种经济现象。研究它的产生要素有助于对今后发展产业范围经济产生竞争优势,行业的发展和突破,都有着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一)内在原因

(1)企业内部共用资源和闲置生产力的利用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以上两点包含了范围经济的主要来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在同一生产链的不同环节中或多或少会利用到公用资源,比如商场的共用资源如灯光设备,安全应急设备,清洁环保等,这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产生溢出效应,使得成本降低,企业的收益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对于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可以产生范围经济,如银行对其闲置资金,用作贷款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等各种投资,会加大对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提高银行收益,形成范围经济。

(2)协同关联性

协同关联性,也就是说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中由于协同和关联作用而产生的范围经济,它是企业由于自身内部的特点而形成。企业在其生产链中由于上下游关联性,如纺纱厂上流水线工作,上游的产品是下游的原材料,节约了时间空间成本,提高了企业的产出。

(二)外部因素

(1)诀窍的共同和反复使用

Teece(1980)认为范围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是“诀窍的共同和重复使用”,这里的诀窍包括技术上的诀窍和管理上的诀窍。技术上的诀窍也就是由于生产技术的改革创新,将其利用于多于一种产品的生产上,而达到生产费用的节约。管理上的诀窍也就是指企业家才能,包括管理能力、管理经验、经营技能等。这些经验、能力和技能不仅体现在企业家身上,而且还蕴藏于企业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企业文化之中。

(2)品牌与广告效应

一些学者认为品牌和广告也能形成范围经济的经济效应,笔者认为品牌与广告确实可以带了范围经济。一方面,不仅是因为消费者会以之前对这一品牌的原有产品做出客观评价后,会对未尝试的新产品产生一种良好的期望。另一方便,品牌的广告效应要高于普通的产品广告投资,品牌的广告效应可以带动和开拓其生产的一系列产品的销路链条,扩大销售份额,扩大销售市场。

三、范围经济在国内行业的实践应用

范围经济是理论上实际存在的概念,中国在研究各行各业成本问题时也逐渐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特别是随着范围经济理论的展开,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问题。我国关于范围经济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银行业、高等教育、保险业等,这些年范围经济也逐渐渗入到饭店业、交通运输业、网络产业等各个领域。

我国对于银行业范围经济的研究是比较成熟的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理论体系,这些结论被大部分学者接受的。我国就银行业范围经济的研究的数据基本集中在1994~2001年,因为这一时间段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兴起,数据比较清晰准确。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析时,一要注意分清对象。对于规模较小,资源有限的银行,可以重点发展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业务,成为该方面的佼佼者,没有必要搞混业经营,甚至搞全能银行;对于规模较大、资源充足、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应该在单一业务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混业经营,扩大范围经济。二要结合不同国家不同政策的影响,范围经济会出现区域型特征。相比于国外的银行,我国由于对于银行业比较严格的管制,使得银行业很难实现大规模或者大程度上的范围经济。并且,对于实行不同体制的银行,范围经济也呈现了不同的规律。例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程度要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三要紧随技术改革的发展,范围经济在一定的程度上与技术改革有关。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很多原来需要人工服务的项目,现在只要在网上交易即可,极大地降低的成本,产生范围经济。所以,有些领域随着时间的发展,范围经济呈现递增的趋势,或者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范围经济也会有极大地变化。

【参考文献】

[1] 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工业资本主义的原动力[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 杜莉,王锋.中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状态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 2002,(10).

篇6

一、立论依据:

1

论文选题的研究意义

1.1

选题背景

媒介竞争进入范围经济时

以xx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当今的传媒市场竞争正在由规模经济时代进入范围经济时代。他们认为当传媒市场处在高速成长阶段时,由于规模开发的成本较为低廉,以“大”制胜并无不可。但到了市场发展相时成熟,竞争参与者越来越多,市场空间越来越狭窄的今天,继续按照这样一种操作逻辑去参与市场竞争,就越来越难以为继了。

首先是数量规模扩增的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场的空白地带越来越少,“零和博弈”效应便逐渐显现,任何一方数量规模的增加都是建立在对其他相关方市场份额

的攻城略地式的剥夺的墓础上的。这样一来,竞争自然惨烈,成本也势必大幅度提升。其次,随着市场大盘的迅速做大,单个媒体在数量规模方面做大的相对市场效能呈现大幅度削减的趋势。也就是说,即使你通过高额的成本达到了某种数量扩张,但这种数量扩张对于你的市场占有率提升的实际效能却常常是微乎其微的。原因很

简单,在你个体做大的同时,市场基数也在不断做大,甚至这种大盘做大的速率往往要高于个体做大的速率。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一媒介的数量(分子)增加的效能

都会被不断扩容的市场大盘(分母)的增长而稀释掉。譬如,如果你由1做到4,对于你而言,绝对值增长了4倍,但是,如果市场基数从100扩大到1000时,你做大后的市场占有率不是增加了,反而是减少了—你的市场占有率由1%降低到了4%。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为传媒产业带来最大利润的价值支点是不同的:最初是内容产品的品质、接下来是市场拓展的规模,到现在则是全方位客户价值的挖掘这便进入了范围经济的范畴。

跨媒介经营已成为媒介做大做强战略选择的必然

上面提到媒介产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最大利益的价值指点是不同的,而现在传媒最大的利益的支点已由传媒产品的品质、市场规模的拓展,转向了客户价值的全方位挖掘,而这种最大利益的价值支点的实现,需要传媒构建范围经济上的优势,即通过多元化的经营实现客户价值的全方位挖掘,而这种多元化得经营如果限于媒介这一个行业来说就是跨媒介经营。

跨媒介经营,确实是当今环境下传媒市场化成长的必然战略选择,因为技术的发展和传媒市场现状,将会逐步传媒必须以技术或资本为纽带走向融合,以多元化的经营和产业链的完善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技术上的突破使跨媒介经营成为一种成本可控的盈利选择

传媒产业是一种典型的技术密集行产业,技术既是传媒产品生产的关键也是传媒产品流通的关键,技术即是传媒,这是传媒技术决定论鼻祖麦克卢汉的最著名观点。每一次传媒时代的交替都是以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为支撑。

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媒介融合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传媒跨媒介经营成为了一种成本可控的盈利选择。如SMG技术运营中心协同“第一财经”研发了第一财经业务平台,整合了第一财经旗下媒体的信息资源,实现实时存储、提取、调用,实现了第一财经内部各个媒体平台的信息共享,极大地便利了第一财经信息内容的跨媒介流通,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多次利用的同时节约了信息整合流通的成本,产生了典型的范围经济效应。

我国在以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媒介经营行为尤其是具有先驱性的媒介经营行为方面的系统研究还很欠缺。

就本课题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以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媒介经营行为的研究媒介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有,媒介管理方面的文献、著作也有涉及,但都不系统,而且观点理论罕有创新,有些观点、理论还有闭门造车之嫌,很难很好的指导当下的媒介经营管理实践

1.2

论文选题的研究意义

以范围经济的视角结合案例系统考察、解读传媒跨媒介经营行为,是一种新的尝试。这种尝试无论是在媒介管理和经营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都是有意义的。因为媒介经营的本质是出自于经济学诉求,而跨媒介经营的本质则是媒介追去范围经济效益的体现。所以以范围经济学的视角研究跨媒介经营行为是一种必经的学术路径和研究趋势。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2.1范围经济研究综述

(一)范围经济概念

美国经济学家xx于1975年最早定义了范围经济,指出范围经济是联合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的成本总和,强调生产的范围经济。

美国经济学家xx将范围经济定义为:“联合生产或联合销售的经济”,具体是指利用单一经营单位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强调的是生产和销售的范围经济,比生产的范围经济更进一步。

xx在《微观经济学》(第六版)(2006)一书中提出,范围经济存在于单个企业的联合产出超过两个各自生产一种产品的企业所能达到的产量之时(两个企业分配到的投入物相等),如果企业的联合生产成本低于单独企业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时,那么其生产过程就涉及到范围经济。

xx(2005)认为范围经济是由于投入要素、生产设备的联合运用,或联合市场计划,或共同管理,企业在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拥有的成本优势。这一定义说明了范围经济可能来自生产、销售、管理或资金使用等各个过程,拓展了生产、销售意义上的范围经济。

xx(2008)认为范围经济是相对于规模经济而言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都是与企业的扩张相联系的两个概念,内部规模经济是指在既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因为规模的扩大而导致单位产品成本递减,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而内部范围经济是指某个企业通过生产多种关联产品的支出低于多个厂家单独生产每种产品的支出从而产生的经济效应。

尽管国内外经济学家提出的范围经济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在范围经济的内涵上存在相同之处:第一,将范围经济与联合生产密切联系在一起;第二,企业通过范围经济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范围经济产生的机理研究

从本质上来看,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内部共享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共享资源(如原材料、技术和管理等)原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合理充分利用,而通过实现范围经济,企业提高了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从而避免了企业的范围不

经济。纵观国内外文献,发现范围经济的产生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有形资源的充分利用Panzer和Willing(1981)认为,范围经济产生于分享的投入或者分享的准公共投入,例如,可以用于其他生产过程的暂时闲置的生产能力就是一种外在经济。此外,范围经济利用很多相同的原料和半制成材料,并用同样的中间工序来生产多种产品,在同一工厂同时生产的产品数目的增多,降低了每一产品的单位成本,从而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无形资源的充分利用。Tease(1980)认为范围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是“诀窍的共同和重复使用,它包括技术和管理上的诀窍。Prahalad和Hame(1990)把它称为“核心竞争力”。当技术诀窍的交易成本很高时,企业可以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此外,当联合生产多种产品时,由于通用技术的溢出效应,生产的技术投入成本明显节约,从而创造了范围经济。

(3)

范围经济可能产生于市场的内部化。企业资产的专用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的不稳定性以及时间空间的差异性等方面所导致的企业间交易成本上升,而产品或服务的多元化则可以将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从而有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产生范围经济。

(三)范围经济与相关多元化投资的关系。

范围经济的存在是以企业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为基础的,企业的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是以范围经济为内因的。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正是范围经济的存在,企业才会选择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战略,同时企业也能从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中获得范围经济。

(四)媒介范围经济研究。

就本课题所掌握的文献,这一领域的研究文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经济学的视角整体上审视媒介的范围经济;如xx《传媒业中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一文对媒介产业中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进行了经济学上的阐释,并对它们的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同其它产业一样,媒介产业中存在着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xx教授《从规模经济到范围经济—现阶段传媒竞争战略的新趋势》一文指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为传媒产业带来最大利润的价值支点是不同的:最初是内容产品的品质、接下来是市场拓展的规模,到现在则是全方位客户价值的挖掘,这便进入了范围经济的范畴。范以锦教授《范围经济视角下的全媒体运营及思考》认为对于传媒产业来说,全媒体战略属于多元化战略的范畴。确定合理的全媒体“范围”,实现范围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全媒体战略一切诉求的归宿。

一类是审视不同具体行业的范围经济效应。xx教授《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广电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战略目标取向及其对策》当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制作播出新闻、体育、文艺、经济等等各类节目,一个台同时拥有多套节目、多个频道,同时拥有节目制作中心、广播、网站、报纸、杂志甚至是球队的时候,当有线电视网络既传输电视节目又传输数据业务的时候,就可以创造范围经济。但是由于当下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的方面的特殊情况,导致广电行业乃至整个媒体行业的范围经济效应都没能得到充分实现,文章并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优化建议。全冠军《试析出版产业的范围经济特征》一文认为出版产业的范围经济特征在市场数据上主要表现在市场地位与品种规模的正相关关系,而外部环境及技术发展也将进一步强化出版产业的范围经济特征,这些外部环境主要表现为品种日益增多、日趋分散及多样化的读者需求、数字长尾的出现及信息技术带来的供需变化等方面。并用相关的数据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说明。

2.2跨媒介经营研究

跨媒介经营属于媒介经营管理的研究范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论著往往将其作为媒介融合、媒介集团化或媒介的其它经营管理行为的进行研究。

而就本课题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国内跨媒介经营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媒介经营管理本体论意义上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没有特定的视角或者说其所涉及的支撑性理论比较隐蔽和庞杂,整个论述只能算是教材意义上的知识传递,罕有创新。如殷俊、代静编著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跨媒介经营》一书。该书主要对跨媒介经营的相关概念、特征、规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结合国内外实例对跨媒介经营的现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进而对通过跨媒介经营来提升传媒的核心竞争力进行了论述。”此书是作为“21世纪文化产业前沿丛书”中的一种出版的,可以说对这一个课题专门进行系统的研究的书目,目前来说也只有这一本。

第二,我国跨媒介经营的方法论研究。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是站在媒介经营管理本体论的高度上,从具体的案例研究上升到一般性的经验总结,目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考察研究,总结出跨媒介经营的有益经验以更好的指导我国媒介产业的跨媒介经营实践。当然,在跨媒介经营领域任何一个理论课题的研究其最终都是为了更好的指导跨媒介经营实践这一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但比起本文列出的其它几个方面的研究,这一方面的方法论关注的是整个媒介产业跨媒介经营的一般性规律,其所运用的理论也是综合性的。如谢新洲的《我国跨媒体经营战略分析》一文,文章结合我国媒体跨媒体经营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媒体跨媒体经营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和评述,指出了我国媒体跨媒体经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误区,并对我国跨媒体经营的发展战略提出相应的建议。《跨媒体联盟战略定位的思考》文章认为跨媒体联盟是实现媒体跨媒介经营的方法之一,而要实现媒体联盟式的跨媒介经营,明确联盟的动机以进行准确的战略定位是关键。

第三,以某一具体传媒行业为对象综合运用媒介经营管理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的研究。王洁制作于2005年的武汉大学硕士论文《出版社跨媒体经营研究》,论文在考察了国外著名传媒集团的跨媒介经营情况后,对我国出版社跨媒体经营的原则、方向、模式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出版社的跨媒介经营一定要在充分把握我国的媒介政策环境的前提下,以出版社的品牌产业为核心,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出版媒体的跨媒介经营。华东师范大学2010级硕士范晔的学位论文《中国电视产业跨媒体经营策略研究》以相似的视角和方法考察了我国电视产业的跨媒介经营现状。类似的文章还有《我国报业集团跨媒体经营研究》、北京印刷学院硕士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图书出版业跨媒体经营探析》及《中国动漫游戏产业的跨媒体经营》等。

第四,以媒介产业某一要素为对象综合运用媒介经营管理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的研究。《跨媒介经营》一书编著者之一的代静制作于2006年的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跨媒介经营初探——发展内容产业实现跨媒介经营》。论文以媒介产品内容信息属性高流通、易衍生的特点为支撑,综合考察了国外几个著名传媒集团的跨媒介经营情况,认为跨媒介经营可以更好地实现媒介产品的多媒介形态转化,以此实现媒介产品同一信息内容的多次获利。反过来,媒介内容产品的跨媒介形态营销是媒介真正实现跨媒介经营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只有在内容上实现媒介产品的跨媒介营销,才算真正实现了媒体的跨媒介经营。类似的文献还有《整合文化是跨媒体经营的核心要素》及宋晓沛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论中国传媒产业价值链的建构—兼与国外传媒产业比较》等等。

第五,以某一具体案例为对象综合运用媒介经营管理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考察、研究。这一方面研究的文献有《由“第一财经”看我国跨媒体财经传媒之品牌构建》、《传媒类上市公司跨媒体经营研究——以xx传播2006-2008年的竞争战略为案例》,其研究意图和研究方法和上述的第三个方面相类似。

2.3“第一财经”研究

“第一财经”作为我国传媒产业界一个闪亮的符号,近年来学术界对其的研究是很多的,就本课题掌握的资料来看,主要集中在跨媒介经营和产业价值链的打造上:

xx硕士论文《由“第一财经”看我国跨媒体财经媒体之品牌构建》将“第一财经”和国外相类媒体的比较研究,认为“第一财经”跨媒介立体式的整合铸就了“第一财经”的强势品牌。

国家广电中心发展研究中心的《第一财经产业价值链研究报告》从第一财经产业价值链构建的背景与意义、第一财经产业价值链的现状、第一财经产业价值链的重构、第一财经产业链构建的政策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指出中国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强势中国财经媒体的支撑,需要一个能向世界传递财经权威信息的话语平台,而第一财经为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示范。

xx《第一财经跨媒体传播及其运作的实践与思考》从专业化、品牌化和产业化三大战略角度,探讨第一财经运作的策略,指出跨媒介经营是实现媒体经营专业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此类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有分量的不多,希望对于这一跨媒介经营的经典案例能有更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审视和研究,以为我国传媒的跨媒介发展做理论支撑。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1

研究目标

本课题尝试以范围经济的视角分析传媒跨媒介经营的经济学机理,并以“第一财经”为例总结传媒跨媒介经营实现范围经济诉求的具体要素和环节,及为避免范围不经济应的出现,媒体应在哪些方面进行经济学的考量,并在分析我国传媒跨媒介经营现状和所存在的障碍的基础上,结合“第一财经”这一我国经典的传媒跨媒介经营案例和传媒产业价值链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追求范围经济效益的传媒跨媒介经营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

1.2

研究内容

本课题拟划分五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该课题研究的背景和研究方法,综述国内外范围经济研究的概况及跨媒介经营概念的界定。这部分的核心文献主要有:党曼《范围经济研究》、田苗苗《范围经济研究述评》、崔晓月《传媒集团化的特点及发展趋势》、xx、张小争编著,《传媒竞争力:产业价值链案例与模式》等。

第二部分分三个内容板块,第一个板块通过对传媒产品的自身特性和生产、经营的特征分析解读,指出传媒产业存在着典型的范围经济效应。第二个内容板块,通过对传媒产业和市场发展的前景的展望和竞争形势的分析综合xx等学者的观点得出传媒竞争的趋势是由规模经济走向范围经济。第三个板块,通过对跨媒介经营和范围经济的相关性的论证、分析和解读,指出跨媒介经营是实现传媒范围经济效益诉求的有效途径。这部分的核心文献主要有:xx《传媒业中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xx《从规模经济到范围经济》、范以锦《范围经济视角下的全媒体运营及思考》、xx《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广电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战略目标取向及其对策》等。

第三部分首先从产业价值链的构筑和运作出发,介绍当下的“第一财经”经营和运作情况,展现其经营范围的全面和运作流程的精致。其次,以因生产要素共享和产品种类的多元而导致企业长期生产平均成本下降的范围经济原理解读“第一财经”的跨媒介经营模式,指出“第一财经”的传媒跨媒介经营实现了传播要素、信息内容和品牌资源的共享,构筑了一个范围全面、运作高效的产业价值链,从而保证了其整个企业的巨大的范围经济效益的实现。核心文献:张增《“第一财经”模式的媒介经济学分析》、刘晓鹏《“第一财经”的难关与的创刊——跨媒体信息平台的新闻单元设计》、xx硕士论文《由第一财经看我国的传媒品牌构建》等。

第四部分介绍我国传媒跨媒介经营的现状和历史沿革,结合现状分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性或消极因素导致传媒产业在跨媒介经营范围经济诉求的实现环节上存在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障碍提出解决建议。核心文献:靳秋华《我国传媒集团化发展滞缓的问题研究》、艾军;

李春雷《我国传媒集团化进程中行政“范式”探讨》、李兆丰《新闻改革:超越边缘突破》、文远竹《对我国传媒集团化的反思》等。

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对本课题的研究做收尾性的总结,及笔者对这一课题的后续性研究抱有的期望。

1.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课题拟解决如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1)

什么是跨媒介经营,它与传媒产业价值链、媒介集团化、传媒跨行业经营、媒介融合这些概念的异同。

(2)

以“第一财经”为例,分析跨媒介经营在那些环节或集结了那些积极的因素促成了范围经济效益的实现?

(3)

我国传媒追求范围经济效益的跨媒介经营存在哪些障碍,这些障碍产生的原因及优化的策略?

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文献分析法。

通过大量、广泛的文献搜集,以核心文献为纲,以高水准文献的核心观点为骨,为本课题分析解读、归纳总结、逻辑演绎等具体的学术研究提供坚实、系统的理论支撑。

二是实证分析与逻辑分析结合。

以范围经济的视角解读分析传媒跨媒介经营,需要运用经济学中的实证分析方法。在现有收集的资料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是本课题运用的比较普遍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种研究方法。

三是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是对单一的研究对象或研究现象进行深入而具体研究的方法。这也是本课题核心的研究方法之一,本课题的第三部分对“第一财经”跨媒介经营的范围经济学解读就是这种方法的集中体现。

3.本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3.1

研究方法与思路上的创新

创新之处: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有二:

一是理论拓展。

通过对以范围经济、跨媒介经营、产业价值链、媒介集团化等为关键词的文献的梳理、整合和提炼,系统(前人也所有归纳但不够系统)地归纳总结出跨媒介经营的范围经济学机理,体现了本课题在理论拓展方面的尝试。

二是研究视角有所创新。

以范围经济的视角结合案例系统考察、解读传媒跨媒介经营行为,是一种新的尝试。这种尝试无论是在媒介管理和经营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都是有意义的。因为媒介经营的本质是出自于经济学诉求,而跨媒介经营的本质则是媒介追去范围经济效益的体现。所以以范围经济学的视角研究跨媒介经营行为是一种必经的学术路径和研究趋势。

4.预期的论文进展和成果:

目前已有成果《“第一财经模式”的媒介经济学分析》被《新闻知识》采用拟发,已有《论媒介管理需要柔性的管理机制》在《青年记者》2010年10月份刊上刊发,后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和论文结构细化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5.论文工作量、年度研究计划、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就本文所掌握的文献来看,虽然跨媒介经营这一和本课题直接相关的研究文献不是很多,但与本课题间接相关的文献如媒介经济学、媒介管理学方面的研究论述还是比较多的,加之国外这一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活跃,决定了本课题前期的工作量还是很大的。

课题研究计划:

2011年5月—2011年7月前期资料收集和整理

2011年7月—2011年9月前期的调查方法的实施和数据的整理

2011年9月—2011年12月完成论文初稿。

2012年1月—2012年3月初论文基本定稿。

2012年3月底前定稿

三、论文提纲: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

1.2

范围经济的学术界定及研究综述

1.2.1范围经济的界定

1.2.2研究述评

1.3跨媒介经营的概念界定

1.3.1定义

1.3.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1.4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传媒跨媒介经营与范围经济

2.1解读传媒产业的范围经济效益

2.2范围经济——传媒竞争新趋势

2.3跨媒介经营——传媒范围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范围经济视角下的“第一财经”跨媒介经营分析

3.1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是范围经济效应最大化的硬件保证

(《创新的SMG第一财经新业务平台建设》、《第一财经业务平台》)

3.2品牌资源共享是范围经济效应形成的粘合剂和催化剂

3.3完备的传媒产业价值链的打造是实现范围经济最大化的战略保证

第四章

我国传媒跨媒介经营范围经济实现的障碍分析与优化

4.1

我国传媒传跨媒介经营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4.2

我国传媒跨媒介经营范围经济实现的障碍分析

4.3

篇7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法立法技术。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一般、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篇8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

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

,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

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历史”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篇9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历史”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 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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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236-01

在一般制造业中,范围经济是指多种产品共同生产时,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要素,会产生成本节约,从而使其相对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时具有更低生产成本。它是一个企业继规模经济之后,规模在纵向上达到饱和,从而转向横向,也就是多元化经营的一个策略。而在运输业中,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与一般制造业的略有不同。这主要是由运输产品的特殊性引起的。运输产品是货物和人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是一种位移服务,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质量维度。在受雇运输的情况下,运输业者从提供的运输产品中取得对应的市场收入。如果将制造业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概念直接引入运输业,将导致运输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互包含, 使得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几乎无法分开。也就是说,运输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共同作用, 构成了运输网络经济[1]。

一、运输业中的范围经济。在运输业中,密度经济是指在固定设施和载运工具的能力不变时,运输网络上运量的同比例增加,所引起的运输成本下降的情形;幅员经济是由于增加产品运输种类引起产量增加使单位成本降低;运输范围经济是保持运输密度和产品种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扩大,从而使网络总运量增加而引起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这三个概念可用如下的图示形象说明:

上图为A、B、C、D四个节点构成的确定的运输网络系统。其中,密度经济是由于运输线路上(以AB线路为例)运量增加,客货流量提高而引起的单位成本下降;幅员经济是通过增加运输产品种类(如在BD间、BC间使用不同档次车辆、开行更多服务内容的线路等)来使单位运输成本降低;运输范围经济则是保持运输密度和产品种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扩大到E节点处使网络总运量增加而引起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2]。

二、范围经济与范围不经济。(一)运输的两种主要方式。一个完整的运输系统是由站口为节点,以固定路线为连接,包括相关管理和服务组成的,具有运输服务功能的网络。直达运输和中转运输是其最基本的两种结构形式。直达运输就是从起点到讫点的运输。其成本主要是运行成本、管理成本、装卸费用等必需的固定成本。轴辐运输,也称中转运输,是指从起点出发,中途经过中转,然后到达终点的运输。采用轴辐式运输可以把不同站点处的货流量合并到同一条路线上,以增加密度经济效应,从而降低单位运输成本。同时,不同路线的货物可以分享中转处的设施和服务,也使得管理成本减少。但中转运输会增加中转货物的运输距离、装卸时间及费用,使其成本上升。这样一来,采用中转运输是否具有经济性,在于比较直达路线结构所带来的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与货物中转运输所带来的单位运输成本的增加[3]。前者大于后者,中转运输具有经济性;否则,不具有经济性。

(二)轴辐式路线结构经济性的模型分析。

如上图左,为直达运输结构示意图,这里面是三次直达运输的一个表述。A地到B地,A地到C地,B地到C地,以及它们各自的回向。上图右,为轴辐运输结构示意图,这里的路线理论上有N*n条,以及它们各自的回向。现假设:(1)各站之间的货物流动量相同;(2)各车辆成本及站口的相关费用相同;(3)轴辐式路线结构中航线的平均距离与直达路线结构中路线的平均距离相当。符号说明:(1)N为站口数量;(2)q为各站口间货流量,包括往返运输量;(3)qd为直达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货流量;qz为轴辐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货流量;(4) 为直达路线结构时各路线上的固定成本; 为轴辐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固定成本;(5)C(q)为各路线上的可变成本,C(q)=βqγ 其中,β>0,0

结束语:提高运营线路流量以获得密度经济,增加多样化运输内容以产生幅员经济都可以使运输的网络经济效益得到改善。但在运量和运输种类都已经饱和的前提下,更有效的措施是扩大运营区域取得范围经济。但随着运输网络扩张,网络节点增加使运输成本增加,一旦该成本增加的幅度高于客流密度提高使运输成本降低的幅度,则出现了网络不经济现象。这里的运输网络该扩张到一个什么程度,如何让用路线数量和客流量来表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量化研究的方向。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作者简介:孟静(1987― ),安徽蚌埠人,现为安徽大学2011级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