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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学定义模板(10篇)

时间:2024-01-01 15:29:23

环境生态学定义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1

人类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理念更新等,将人类对自然的非理性和过度自由主义进行必要的自我规制、自我调适,意图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针对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人类利益泛化,人类不断进行反思修正,逐渐重视自然和动物的权利、主张动物解放、尊重生物本身,尤其以重视生态整体的生态主义影响最为深远,并将生态主义视为超越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环境保护“第三条道路”[8]。

1.生态主义的产生

生态主义(ecologism)源于生态科学。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人类认识到地球整体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生命系统与其他各种物质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在一定时空范围内,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有序且相对稳定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9]生态系统总是保持着相对稳定和平衡状态,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他一种或数种生态要素的变化。生态系统对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变化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如生态系统对污染物有自净能力,但如果人为排放的污染物超越了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就会使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过程中断或受损,导致环境恶化,从而不利于生态系统特别是生命系统的正常运转。生态科学中的生态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10]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和平衡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相对稳定和平衡,优先考虑生态利益,人类的行为必须服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生态主义在伦理学、哲学中的发展

人类在反思环境危机根源、应对环境危机时将生态主义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社会科学中生态主义论者总体上主张人类只是生态整体或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人类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生态其他组成部分的利益。[11]生态主义被人类首先用于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批判。美国著名生态文学作家蕾切尔•卡森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首先提出生态整体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卡森在该书中以大量的事实和科学知识为依据,揭示了滥用杀虫剂等化学药物所造成的全球性环境污染和严重的生态危机,质疑现代人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的观念和狂妄的科学态度,表达了自己反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整体主义思想。”[12]在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道德上,生态主义主张人类新的伦理规范应当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社会伦理道德关系中社会概念扩大到土壤、水体、植物、动物或者它们的集合体,“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13],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价值和存在权利。从思想上引导人类对过去的行为和善恶观进行反思,倡导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注重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强调动物的权利。[14]伦理学中生态主义是对非理性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大修正,强调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生态主义也引起人类哲学思想的巨大变革。一方面,传统的哲学主体论认为只有人类成员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类成员之外的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中只能以客体存在。生态主义要求人类在哲学主体论上必须转变对生态其他组成部分唯客体定位倾向,甚至承认其主体定位,并赋予其道德关怀。另一方面,传统的哲学价值论认为人类是世界的目的,只有人类才具有目的性价值,自然仅有工具性价值,是被人类改造、征服的对象。生态主义要求人类在哲学价值论上必须转变对自然的唯工具性价值定位倾向,承认自然具有目的性价值,且在相对意义上,自然既有目的性价值又有工具性价值。哲学中生态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在更深的意义上影响着人类的思维模式,并最终反映在上层建筑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模式设计之中。

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合理内涵

随着生态主义理论在各领域的蓬勃发展及西方世界开展的一系列“绿色运动”等环保活动,生态主义先被引入到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形成生态主义法律观,渐成为环境法重要的部门法哲学基础,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学的法哲学基础。在人类将生态主义引入环境法时,必然面临如何理解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及生态主义环境法如何指导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内涵界定

对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内涵界定直接影响其在环境法甚至在整个法学领域的生命力。生态科学、生态主义伦理学和哲学等都是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理论来源,但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并不是对生态科学、伦理学和哲学中生态主义的全盘继受,而是根据环境保护的规范需要对各领域生态主义有所取舍。生态主义环境法者如果没有确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本身的合理内核,其会被人类中心主义冒用。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也会打着生态主义的旗号,把人类伦理道德泛化为整个生态系统中普遍适用的价值尺度,行维护人类利益之实。人类在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内涵时,主要面临着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权利主体地位认定方面的困扰。首先,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对行为规则约定的权威化产物,维护人类社会内部个体或个体集合体(如单位)的权益。因此,传统法律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规范人类社会内部个体行为的规则,其间没有人类整体这一概念。环境危机的加剧使人类认识到法律不仅需要规范内部行为,还要面临处理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关系的历史任务,并逐渐形成人类整体概念。其次,当法律要解决处理人类整体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关系这一历史任务时,又发现法律本身有无法逾越的障碍,主要是人类社会内部形成的“主客二分”思维定势导致的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地位认定问题。法律产生于调整人际关系需要,将人视为地球上唯一主体存在成为传统法律的历史根基,在如此发达又根深蒂固的法律体系内人类无法再将其他主体纳入。但生态科学、伦理学、哲学等学科的理论发展,尤其是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引起的处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现实紧迫性需要,又使人类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于是,法学内产生了分歧,是根本上变革法律,还是维持现有根基的法律内部调整。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成为法律体系内环境法的任务,而且环境法不仅成为解决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窗口,还会成为引起法律体系根本变革的突破口。人类解决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权利主体地位认定方面困扰的最好办法是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合理内涵。目前,人类还无法在法律上赋予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地位。现代科学发展表明,人类还不可能完整获得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权利与利益需求。另外,人类对法律体系的变革尚未就将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权利与利益需求纳入的规范形式达成一致。而法律是主体意志协调的产物,因此,人类既无在法律上认定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权利地位的必要,实际上人类也不可能通过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意志协调达成任何约定。人类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自身的行为先进行规范调整,在人类最大能力范围内维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和平衡,进而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并避免陷入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的误区。故而,人类在环境法中坚持生态主义并不必然需要认定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地位,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合理内涵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是指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一种整体主义理念。第一,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理念。理念即理性的观念,本质上讲,生态主义是一种思维方式变革、一种观念或理念的更新、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生态主义是人类反思环境危机根源的思维成果,是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更新,是人类全新的认识自然的方法,生态主义必将成为应对环境危机和变革法律体系的观念切入点。第二,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整体主义理念。生态主义的核心内涵是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需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互有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生态主义被纳入环境法的目的是确立尊重自然的整体主义观念,以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为最高利益考量。人类通过确立生态主义理念来促使人类重新认识发展,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变革人类自身行为模式。第三,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指导立法的整体主义理念。生态主义环境法是指以生态主义为指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调整人类为实现其与自然和谐地可持续发展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环境法是人类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窗口,以生态主义指导环境保护立法,通过预设人类自身环境行为模式来引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地球生态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中生态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比较分析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修正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视个人价值、经济利益至上,无视其他生物生命价值和自然规律相比,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注入了更多生态考量。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力图改变人类无视自然规律的无度开发,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15]它对于缓解人类面临环境危机,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人类观念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尊崇人类生存权及发展权的绝对性,仍然没有摆脱古希腊普罗泰戈拉“人类是万物尺度”的怪圈,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仍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其发展的最高形态也只能是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仍属环境危机应对思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环境危机问题,它与生态主义有三方面重大区别。(1)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别。这是生态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区别。生态主义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人类的利益必须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目的是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可见,整体主义是生态主义的灵魂。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虽然重视生态,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但其仍然固守人类是生态系统的中心,人与自然之间具有明确的主客之别,其终极目的是为人类的个人利益服务,表现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2)对自然的价值定位不同。生态主义将生态系统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互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活着的个体是某种自在的内在价值,生命为了它自身而维护自己,其存在的价值决不取决于它对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16]。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将生态系统人类以外的组成部分视为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只有人类具有目的性价值,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因人类目的性价值而具有工具性价值,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是为人类目的性价值实现而存在的。(3)终极目标不同。生态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规范人类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是生态系统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表现,对生态主义具有目的价值意义。相对于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一切都是手段,生态主义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终极利益才是人类规范自身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原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讲,只具有工具价值意义。

生态主义环境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路径分析

1.实现路径的调整论、协调论分歧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2

总体说来,当前国内外环境哲学的研究现状基本上可以用“纷乱”和“对抗”予以概括。

说它“纷乱”,是因为,自20世纪中期以来,与“环境”或“生态”有关的哲学名词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以致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地步。如“生态政治学”、“生态社会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由主义”、“生态无政府主义”、“生态女权主义”、“生态法西斯主义”、“生态社会学”或“社会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美学”、“环境后现代主义”、“环境思想”、“环境正义”、“科学技术生态学”,等等。与此同时,国外学界对上述诸“学”的研究也呈现出了繁花似锦、欣欣向荣的局面,例如,美国就先后出现过以布克钦为代表的“社会生态学”、以奥康纳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生态学”、以福斯特为代表的“马克思的环境思想”和以麦茜特为代表的“激进的环境思想”等;日本也先后出现过岛崎隆对马克思“自然”概念的解读、尾关周二对人与自然“共生”理念的阐发、岩佐茂对“循环型社会”的探索、龟山纯生对东方传统思想环境伦理价值的挖掘、高田纯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研究、森冈正博将环境伦理和生命伦理相结合的尝试、武田一博对生态社会主义和生态女权主义的讨论、牧野广义对环境民主主义的强调、河野胜彦对生态中心主义的倡导,等等。一句话,与“环境”或“生态”相关的哲学词汇或哲学思潮似乎在一夜之间全都成了“显学”,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台”之势。

说它“对抗”,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环境哲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参见杨通进、谢阳举、彼得?温兹、戴斯?贾丁斯等众多学者的相关论著)。概括说来,在本体论上,前者彰显“荒野”的系统性、自组织性和先在性等,主张“荒野”自然观;后者彰显自然的可分解性和可还原性,主张机械论自然观。在价值论上,前者主张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后者主张自然的“工具价值论”。在认识论上,前者主张整体主义的“生态学范式”,后者主张科学主义的“笛卡儿范式”。在方法论上,前者主张“敬畏自然”的自然无为,后者主张“控制自然”的恣意妄为(当然,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相比,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在“量”上从“强式”走向了“弱式”,其控制自然的手段有所变化,但在“质”上,其控制自然的理念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同质的)。在国内,“走出”还是“走进”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虽然持续了二十多年,但至今没有达成统一的、有说服力的共识。

基于上述“纷乱”与“对抗”,如何整合与超越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这是当前环境哲学迫切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哲学,以结束当前环境哲学领域里的“喧嚷”与“嘈杂”,从而更好地回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是国内环境哲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二、多维度、多视野: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研究现状

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是我们解决上述难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诚然,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撰写过专门的、系统的环境哲学,但是,透过马克思主义丰富的学术思想和绚丽的学术画卷,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我们随处可以领略到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思想的璀璨。

关于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意蕴及其理论意义,近年来,国内很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视野做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与揭示。

有从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形成史维度加以阐发的。例如,学者禹国峰认为,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具有自身的生成理路:异化史观下的自然观是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形成的前奏,科学实践观的提出和人与自然和谐思想的创立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生成,而自然价值论对马克思经济学思想的误读与现代性困境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发展的曲折和现代境遇。但无论如何,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仍是现时代不可逾越的科学的环境哲学。

有从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科技观维度加以阐发的。例如,学者解保军认为,马克思的科学技术观有着明显的生态学价值取向,他主张应用科学技术的手段,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发明或改进新的生产工具,变废为宝,节约原材料,减少废物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马克思科学技术观的生态维度与当代科学技术的生态转向是一致的。

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维度加以阐发的。例如,当代日本哲学家岛崎隆在全面解读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观的基础上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环境生态思想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关联,这种“关联”集中体现在人与自然的三重结构上,亦可称之为“自然在人面前呈现的三种面孔”,即人与自然的“主-主”关系(自然和人一样是平等的主体)、“主-客”关系(人是自然的改造者与呵护者)和“客-主”关系(自然是人的缘起者和养育者)。据此,岛崎隆得出结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本来就含有生态学观点的一面”,“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当代环境问题同样适用”。

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维度加以阐发的。例如,学者白雪涛认为,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把生态自然的恶化归因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把社会变革视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手段,把共产主义的实现看成是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这些环境哲学思想为人类克服全球生态危机问题指明了方向,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理论基础。

有从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产生语境维度加以阐发的。例如,学者曹志清认为,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思想零星地散落在他们不同时期的不同著作中,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形成一部像《资本论》那样的环境哲学巨著,没有从问题学的视角来讨论生态环境问题,但我们不能据此否定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真理的光辉”;他们提出的人与自然统一的理论、合理调节人类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设想,以及实现人类从自然界两次“提升”的理想等,正是今天环境哲学研究的“基本内核”。因此,从时代问题出发,伴随一定历史语境,解读马克思、恩格斯,叩问马克思、恩格斯,不断地同他们对话,研究他们曾被忽视的甚至是被遮蔽的思想,澄清被误解的内容,在理论上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思想,这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途径。

当然,在绝大多数学者肯定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意蕴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例如,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奥康纳就认为:“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资本主义发展对社会造成的破坏方面属于一流的理论家,但他们两人确实没有把生态破坏置于资本积累和社会经济转型理论的中心位置。他们低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赖资源枯竭和自然退化的程度。他们不仅没有准确预见资本在‘自然的稀缺性’面前重构自身的能力,也没有预见资本所具有的保护资源和防止或消除污染的能力。”更有甚者,少数学者不仅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的环境哲学成分,甚至还把环境破坏、人类中心主义的盛行归因于马克思,认为马克思主义过分彰显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只把现实的人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片面强调“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从而遮蔽了自然的系统性、有机性与客观异在性,在实践上加速了人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加剧了生态恶化与环境的破坏。例如,帕斯莫尔就说过:“没有比黑格尔和马克思等人的思想传统对生态学更加有害的思想了。”

三、丰富性与独特性: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理论特质

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不仅是当今各种环境哲学思潮中较为系统、全面、深刻、现实的科学,而且,相对于其他环境哲学而言,它具有自身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个性。具体表现在:

就本体论维度而言,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主张:(1)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寓于人是“自然的存在物”、“社会的存在物”、“有意识的存在物”、“类存在物”、劳动或实践的存在物之中。(2)自然是对象性的自然,既具有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系统性、自组织性等,又具有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可分解性和可还原性等;既具有客观性、异在性等自在性特征,又具有“感性”、“人本学”性等属人性特征。(3)对象性活动(劳动或实践)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确证,是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中介;它不仅塑造了“自然的社会”,而且塑造了“社会的自然”;不只决定了人与自然的相互对立,更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共生诉求”。(4)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既克服了非人类中心主义以自然统摄人的“客观自然主义”,又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统摄自然的“科学的唯物主义”。(5)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对象性关系决定了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性;自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决定了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统一性;对象性活动作为人的自我实现决定了“发展”与“以人为本”的一致性;自然、人和社会的非线性关系决定了“统筹兼顾”的科学性,等等。

就价值论维度而言,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主张:(1)与对象性的人、自然的对象性相对应,自然是人类“须臾不可缺少的对象”,具有对象性价值的“最高普遍性”,由此决定了人给自然以“道德顾客”的应然性。(2)自然虽然没有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却具有“虚拟的价格形式”;自然的对象性价值不只缘起于自然的系统性和自组织性等,更缘起于对象性活动以及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3)自然力是生产力的“自然基础”,是“超额利润的源泉”,是“绝对知识”的“原型”,是人激发美感、灵感和完善人格的力量,就此而言,自然的对象性价值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内在价值”。(4)自然的对象性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本质力量实现的需要,对象性劳动是衡量自然价值以及其价值大小的“内在尺度”,就此而言,自然的对象性价值就是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工具价值”。

就认识论维度而言,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主张:(1)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是对象性活动,即实践的思维方式,是整体主义思维方式与科学主义思维方式的耦合。(2)整体主义思维方式源于自然的系统性、复杂性等的“本来如此”,科学主义思维方式是自然科学的发生学“母体”,是自然科学发生与发展的逻辑,源于对象性活动的“应该如此”。(3)马克思对资本的成功考察即《资本论》就是这两种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结晶。(4)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是“辩证思维方式”的“复归”。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3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经济学

在生态学上,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和外部补偿机制。其中,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由于外界活动而遭干扰、破坏后的自我调节、自我恢复。生态系统的外部补偿机制是人类为了推进和加速生态系统的内部自我补偿机制,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所进行的生态建设活动的总称。从生态“经济人”的角度讲,生态补偿给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人带来一定的成本费用,表现为劳务和物质的付出,它的实质是实现经济价值补偿生态价值的过程。从“法律人”的角度讲,既保护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应该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也包括污染者、破坏者支付恢复和重建费用,以及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这一过程在法学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学和生态经济学中所研究的生态补偿是生态系统的外部补偿机制。

一、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生态经济学根据

1.生态系统是可恢复的

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内,由生物群体和无生命物质构成了具有一定物质和能量循环功能和自净功能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如气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但是,来自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的干扰,会使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并导致失衡。如森林砍伐、草原开垦等都会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导致生态系统受损。在人类的参与下,生态系统也可以从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所产生的失衡状态中得到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得以逐步协调。生态补偿就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通过自然和人工的结合,通过人类向生态系统的投入来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建设活动。因此,生态系统的可恢复原理,为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生态学依据。

2.生态环境资源是稀缺的

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质产品(或劳务)来满足,物质产品(或劳务)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但自然赋予人们的资源却是有限的。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便产生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延续,以及环境资源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性,使得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更加明显。为了用稀缺的资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我们就需要不断地保护、改善和补偿环境资源,使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然而传统的经济价值观认为环境资源的天然的,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因而没有价值。所以,认为环境资源可以无偿使用,从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措施得不到重视。但现代经济学认为,稀缺的东西具有价值,物以稀为贵,越稀缺的物质,其价值越高。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具有的价值属性为生态补偿奠定了价值理论基础,它要求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地改善、补偿环境资源;同时它还要求将环境资源补偿的具体行为引入到社会关系内部,使损害生态环境者和生态补偿的受益者补偿生态建设者和为生态建设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者,使生态补偿从人对自然的补偿转化为人对人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目标

1.生态正义目标

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的主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确定了社会经济不平等条件下的正义原则:第一,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的;第二,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的地位和职位应该是对每个人都开放的,即具有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同样机会担任这种职务和占有这种地位。环境正义是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运用,它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环境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了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义务分担公平;第二,环境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第三,环境正义体现了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的均等;第四,环境正义必须体现差别对待原则,优先考虑最不利地区和成员的利益问题,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问题。环境正义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法理学和伦理学的依据,环境正义要求对那些为地球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做出贡献和失去发展机会者,以及生态脆弱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生态补偿,以达到整体生态均衡。

2.环境均衡目标

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具体到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分析,主要要考虑以下两个均衡:

第一,代内均衡: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差异,对于良好的生态系统享有平等的权利。目前讨论最多的就是不同区域之间生态补偿的不均衡,西部廉价的能源供应东部而没有得到生态补偿,造成东西部生态系统负担的不均衡,从环境正义的角度看,地区之间有平等的发展权,上游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下游地区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其次,大江大河上游地区的自然环境恶化是由千百年的战乱、自然灾害、政策失误造成的,如果让上游地区单独承担生态恢复和重建的责任是有损生态公平原则的。然而,目前因为地区间的生态效益难以测算,使地区间生态补偿的标准很难确定,加之,地区生态补偿协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为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安徽省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地,而浙江省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区,两市都对新安江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非常重视,但在如何补偿的问题上,却各抒己见。黄山市希望能得到浙江省获得生态补偿,并期待浙江省来投资,而浙江省和杭州市则认为,上游没有提供合格的水,特别是总氮和总磷指标甚至达到V类,对下游水质造成影响,下游不应对其进行补偿。另外还有不同主体之间生态补偿的不均衡。例如当代社会中有人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受益者,有人是生态系统的建设者,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出发,享受生态效益好处的人应该给生态环境建设者提供生态补偿。但是因为生态效益的计算困难和补偿机制的不完善,我国不同主体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第二,代际均衡: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为代际平等提供了一个起点。罗尔斯认为,假定把每一个人置于“无知的面纱”之后,则是一种可能得到公平的普通标准方法。无知的面纱防止了他们对于自己在社会中真实处境的了解。人们被置于这个面纱后面,一旦他们做出决定,就被迫生活在一个社会里,而且会根据某种原则做出决定来管理这个社会。这种方法意味着当代和后代所有成员进行假设性协商,根据这些准则来决定资源的代际间分配。由于无知阻碍了他们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代人,因而人们既不是过度的保护主义者(除非他们变成了前代的成员),也不会过度开发(除非我们变成了后代的成员)。代际均衡的环境正义,确立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地球生态系统的权利,要求当代人在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毁损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给地球生态系统以补偿,并公平地负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

三、评判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原则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4

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主要是指社会性人格权制度,当然也包括了部分自然性人格权制度。但是,全部的完整的自然性人格是一个人作为社会性的人的必要前提。离开了清洁的、宁静的、安全的、甚至舒适的环境,人不可能有身心的真正健康与幸福。医学专家认为,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给人体生命健康造成的现实损害与潜在威胁问题而言,现在很多疾病无疑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密切相关,医生只能解决身体上已经发现的疾病,但是无法阻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减少疾病应该注重从保护与改善环境问题入手。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公民享有环境人格权。使得环境人格权获得必要的尊重、保护与实现。尽管环境人格权理论存在着不少弊端而遭受各种质疑,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只要以国家规定的符合人体生存健康需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为初步判断基准,就可以逐渐解决其法律适用上的技术难题。环境人格权是围绕着传统民法上的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端而来的。正如马骧聪先生所言,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规定对环境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实际上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公民在清洁、安静、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或者说,可从生命健康权引申出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必然产物[2]。因此,可以说自然人环境人格权是在地球生态环境已经遭受严重的甚至极度的破坏而对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实现造成了现实的威胁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正当的、合理的、必要的法权诉求。

二、物权制度的生态化

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是物权制度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基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要求,传统的“经济理性人”应向“生态理性人”转变,以最终实现“经济理性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经济理性人”假设,物权人没有意识到物具有生态价值,也无追求生态价值的冲动,物权人追求物的经济性而牺牲其生态性。因此,本质上传统物权法是对物的非生态性方面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控制性规范的法律,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非生态功能。而传统物权法所设定的各种权利使得物权人在利用物时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与资源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物权法进行必要的适度的改造与创新。但是,如何将生态价值转换为可以度量的经济价值,如何将生态环保义务融入物权制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有学者认为,物权制度生态化就是指对物权的行使施加生态环保的限制,将有效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义务通过适度的可行的方式纳入物权制度中,使这种公法上的义务规范成为界定物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的边界[3]。本文以为,这种对物权制度生态化概念的解释只是一种狭义的解释,其可进一步扩展解释成为: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是指在物权法制度中新添生态性物权,也称环境物权,比如排污权、碳容量消解权等,并对原有的物权予以生态环保义务上的限制。

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构建,不仅利于将物权人的资源节约义务与环境保护义务纳入法定范畴,而且将某些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控制权利物权化,促使环境物权在物权法上得到应有的承认,从而为排污权交易活动及碳汇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生态化的物权制度构建可能有以下三种路径选择:(1)采取最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即在物权法中加入“物权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等宣言性规定。如《越南民法典》采用的就是此种路径。这种路径从总体上确立了物权人的环境保护义务,不涉及具体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操作性缺乏。(2)以法律的解释标准为切入点,比如:可以规定物权法的解释必须符合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需要,或必要时物权法的解释应着重考虑物的生态价值。这种路径可能给物权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但是必要时这种路径应对物的主导功能给予重新的定位,将物的生态放在物的经济功能之上,也与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交易基本法之一的属性难以做到真正的协调一致。(3)在物权法中新添生态性用益物权即环境物权如排污权、碳消解容量权等。应该说,这是一种扩大化的生态化物权制度构建路径,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路径。

我国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占有制度四个方面。其中,由于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以及房屋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因此这些制度的设计不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划分问题,还涉及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产生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我国过去的民法理论对于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更多的只是从一个侧面即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角度去考虑问题,但现代社会出于大规模风险防范的需要以及环境有效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不仅需要民法理论从已有的那个侧面即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角度去考虑问题,还需要民法理论从另一个侧面即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合理分配角度去考虑问题。事实上,任何财产权都是法律所界定的,任何财产权的框架、限制与保障均由法律予以规定。正如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立法者的活动,所有权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其是法律框架之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了谁能够在什么形式下,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边界之内,以什么样的物为载体,这些都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4]。事实上,对于自然资源物权,由于其生态性与经济性以及其他非经济性并存、私人利益性与公共利益性并存的属性,因此其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公共行政限制与生态环保强制义务限制的色彩,因而其定位(内容和限制)涉及环境资源法与民法之间众多的关联与重叠[5]。总之,自然资源物权的规范就不应当只是民法所关注的对象,也应当是土地利用规划法与环境法等其他法所关注的对象。对于土地权益问题,现代的立法者已认识到,权利人土地资源的使用已经脱离了过去民法所彰显的绝对自由的状态,公共限制已经成为法律共识和常态。我国的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正处在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如何认识和把握土地权益,尤其是如何看待法律的限制,就成为时代的重要课题[4]151。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研究自然资源物权的公共限制,尤其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规划法时,必须加深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研究。总之,对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不仅要注意权利人生态环保与资源节约方面的消极义务的合理界定,还要注意权利人生态环保与资源节约方面的积极义务的必要设定,以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利用、生态价值利用及环境损害防治的多重价值,使其最终朝着生态环保与资源节约这一具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靠拢。此外,条件成熟时我国民法还应考虑将环境要素比如对空间、环境容量、二氧化碳消解量等的物权问题纳入自身体系中,通过将空间用益权(也称空间权)、环境容量用益权或排污指标用益权(排污权)、二氧化碳消解量用益权等定位为准物权性质,以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时代需要的环境物权制度,这也是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生态化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p#分页标题#e#

三、合同制度的生态化

在没有环境保护意识与理念的时代,合同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无论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限制,还是对国家普遍意志的介入而言都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中难以贯彻保护环境的内容[6]。但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都附有环境保护义务,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交易使这些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从静态的民事领域向动态的民事领域转化,即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经由一个个民事合同缔结在不同的物权主体之间进行权利义务配置———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转让负载了生态环境义务的权利的时候,一方面受让方获得的权利自然也就内涵了生态环境义务,另一方面转让方保留了监督受让方履行生态环境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实现分散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7]。此外,环境法律制度也要求民事合同主体应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根据预防原则,任何主体在实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行为时,应当避免生态环境的损害,由此任何民事合同主体都有预防义务,这种认识也为民事合同的生态化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但在合同制度生态化的各种命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握民法合同的经济目的性与私人自治特征受到生态环保义务的限制的“度”,即在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之间具体应如何衡平,又如何能适应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合同权利的转让方还是合同权利受让方受个人利益最大化驱动不一定愿意接受上述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约束[7]。在民法合同生态化技术路径问题上,学界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以为,首先,应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必要的生态环保义务限制:(1)对于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合同履行行为,合同权利受让方应承担生态环境之污染与破坏的预防义务,合同权利的转让方应监督合同权利的受让方履行生态环境之污染与破坏的预防义务。如果合同权利转让方对受让方因合同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有重大过错的(比如明知受让方缔约的目的是从事国家禁止的污染活动而转让自然资源权利的),在对受让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追究责任的同时,也应对转让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追究责任。(2)通过民事合同范本加强市场交易指引,使民事合同中的权利转让方承担起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的义务。(3)建立健全民事合同生态环保备案审查制度,明确民事合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程序、监管内容,并规定合同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是合同备案机关,这些机关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部分进行必要的登记、审查与提示[7]。(4)在司法裁判中,将生态环保诚信理念与公序良俗理念以及权利不得滥用理念纳入合同解释范畴,从而建立合同履行公平的新型的评判标准,或者通过合同的“先契约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契约义务”等的生态化拓展性解释来完成,“义务的扩张相当于强加义务给不愿意接受他们的当事人”[8]。其次,应建立狭义的环境物权交易合同制度,即将与生态性物权合同交易有关的内容集中起来,设立专门的环境物权合同制[9]。有学者认为,环境合同是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与转移所达成的协议[6]50。笔者以为,所谓环境物权合同,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私人之间就特定环境资源特定价值之产权的转移所达成的协议。比如,排污权交易合同、碳汇交易合同、污染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废弃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等。有人认为,污染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废弃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是传统民事经济合同[7]。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如果我们把这种合同看作是特殊环境合同,则其自然被赋予一种新的价值与使命,在国家政策态度上就可能与其他传统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在环境物权交易合同制度中,应明确国家在必要时的积极义务与辅助责任比如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技术支持、贷款优惠等。

此外,有学者认为当今人类存在着四种新型的契约关系,即当代人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全体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委托契约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10]。事实上,这四种新型契约关系就是生态合同关系。从道德角度考虑,这种认识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从技术层面来观察难有规范可操作性,因此这不是本文所论及的合同制度的生态化命题中的内容。

四、侵权责任制度的生态化

就自然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地位而言,环境损害不仅对环境安全和自然资源的危害巨大,也由此引发了群体性环境与资源冲突事件、地区性环境与资源冲突事件乃至国家间环境与资源冲突事件,这无不表明环境侵权而导致的人类冲突已经成为当代环境资源危机背景下的重要社会问题。而环境侵权损害预防与救济赔偿制度缺位给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雪上加霜,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意义。简言之,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现象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侵害民事责任就成为当今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目前,学者对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见解。(1)认为只能实行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认为应实行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3)认为应实行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4)认为应实行四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本文以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环境实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追究问题上,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与过错加重责任并用的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环境实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追究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均得以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与过错加重责任并用的原则,是指尽管环境实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追究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均得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侵权人还应当承担加重赔偿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为同质赔偿即填补性赔偿原则,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环境民事侵权责任采取同质赔偿已不能满足适当补偿被侵权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警示环境侵权人的现实需要,因此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应该是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上,恰当配用惩罚性赔偿制度。#p#分页标题#e#

与传统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存在着两个“不确定性”难题:(1)环境侵权中涉及的环境要素范畴与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2)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构建完善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必须破解这两个难题,即环境侵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环境侵权的损失范畴、规模、后果等量化问题。本文以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侵权涉及的环境要素的范畴与质量损失及环境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间因果关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得以合理解决。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5

[Abstract]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an obligation for any inpidual or organizations to maintaining a suitab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or the survival of mankind,or the pay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acts to the resource owner or administrator for enjoying the ecological resources ,as well as the security of the system, and so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s both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valu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s basis is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essence of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of redistributing the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and ecological interests among human.being.

[Key words]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haracter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任重道远,惟制度创新,才有出路。

生态补偿制度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探索和尝试。它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物。起初,中外治理环境污染多是政府买单,实际是把污染者的治理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既没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又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故难以遏止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后来,一些环境法学者便主张将生态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污染者付费”——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不久,许多国家把它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化、制度化是生态补偿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国内学者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对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行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但生态补偿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仅仅“污染者付费”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

本文尝试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进行论证,希望能对统一生态补偿理论认识有所裨益。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国际国内有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和立法,并初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但何谓生态补偿,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目前国内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这样几种表述:

(一)吕忠梅教授等人认为生态补偿分狭义与广义:狭义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二)马燕副教授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将生态补偿定义为:为保护生态利益,维护生态平衡与安全,实现生态价值,达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利益一致的生态正义目标,对一切有损生态利益联系的行为进行矫正与弥补的生态化活动。???

(三)毛显强博士等认为: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刺激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四)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王钦敏认为: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环境资源由于现在的使用而放弃的未来价值进行补偿。???另外云南环境保护局洪尚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杨娟???等,也在此前后作过类似论述。

(五)曹明德教授认为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90年代中期以前,囿于当时认识背景,有学者还将生态补偿狭义地定义为“生态补偿费”。

这些学者分别来自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以及实务界。吕忠梅教授等强调的是人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后的恢复性行为和安排;马燕副教授的观点建立在“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基础上,认为生态补偿是实现生态正义;毛显强博士认为生态补偿是保护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王钦敏、洪尚群和杨娟等学者,其观点的核心是“破坏者恢复”;曹明德教授突出的是自然资源(广义)享用过程中的“受益者付费”;他们从不同层面揭示了生态补偿的特定内涵。

本文作者认为,生态补偿是出于维护适于人类(也包括整个生物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由生态环境的直接、间接享用者,对生态环境进行必要的保护、修复、建设,或基于公平享用公平负担原则,就其生态环境的受益承担相应义务等一系列行为活动和有关制度保障的总称。

二、生态补偿的立足点

生态补偿的立足点,一般认为是环境,本文认为生态补偿应当立足于生态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在环境科学中,中心事物就是人类,如有的环境科学家将之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法律用语上,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解释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可见,我们所倡言保护的环境都限于“人的环境”。

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该“范畴”受到了挑战,如:生态学研究的深入告诉我们:人类与所有生物体同属一个“生态系统”,都是系统链条中的一环;生态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提出了许多诸如“动物权利”、“动物福利”和“自然权利”等新概念和新诉求;人类与自然协同向更高级阶段演化的发展观的提出等。这些事实的出现,不能不促使人类重新审视自己和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并做出正确的回应。生态环境是环境的上位概念(生态的含义为“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生态环境”的含义应为“与各种生命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的各种环境及其要素,也包括不一定对人类有影响,却会影响其他生命有机体的‘环境’及其要素等所构成的总体”),生态补偿的立足点从环境范畴拓展到生态环境正好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生态补偿立足于生态环境是一种世界观的转换。从环境到生态环境,反映的是两种不同世界观,前者以人为中心,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后者以生态为中心,是“超人类中心主义”的。过去我们的“保护”、“补偿”都局限于环境,马克思说人类社会是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可我们老是把自己和“环境”对立起来,潜意识里“环境”服从自然规律,人类自己服从社会规律,因此我们在谈论“人地”关系时总说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忘记了从自然角度看自己。人类的“小环境”也是“生态大环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倘无视其他生物体与我们“同一条船”这个事实,自私地关注人类自己的环境,那人类无异于“暴君”,人类迟早会成为地球上的“孤家寡人”。恩格斯早就告诫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于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要报复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定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是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我们如果正视自己是生态环境整体一部分这个事实,那我们保护的就不仅仅是自己的环境,而是整个生物共同体的环境;我们对待生态环境的态度,就会是适应、协调、维护和尊重。生态补偿只有立足于这个基础上,才会有公平的、正义的、人道的制度安排。

三、生态补偿的目的二重性

生态补偿的目的具有二重性: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实现生态正义;二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实现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分配正义。

首先,人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类类群体是生态环境整体的组成部分,得服从自然规律:人类要“吃”、“喝”、“拉”、“撒”,要消费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就必然要“破坏”生态环境;同时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离不开特定的适宜的生态环境,也就是说要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平衡,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类群体的人类唯一的选择就是在系统的动态平衡内活动;其次,作为社会属性意义上的人类,已经今非昔比,掌握着巨大的生产力,瞬息间就可能使整个地球生态系统趋于崩溃,当然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就此打住,人类成了生态安全最危险的因素。为了整个生态的安全,也是为了人类自身的永续发展,理性的人类不仅应支付过去的历史欠账,还应肩负起呵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这是生态正义的要求。

其次,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具有全局性,任何局部的破坏都可能危及其余,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全人类的统一行动,而协调这一行动的关键则是实现社会成员对生态责任和生态环境承受能力阈值上的分配正义,即人类生态责任的承担和生态利益享有上的公平,这既是人类自然属性的需要,又是人类终极意义的追求。

就生态补偿的双重目的而言,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是基础性的,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是衍生的;但前者往往又是通过后者实现的,后者的实现某种程度上又提升了人类自身的存在意义,因此它们又是互为条件共同促进的关系。

四、生态补偿的性质

人们常常把生态补偿视为“扶贫”、“照顾”行为,这是对生态补偿的极大误解。生态补偿的性质,可以从人与生态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析出。首先,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当今人类强大的改造能力面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上历史遗留的“生态欠账”,有必要对生态环境进行养护,故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是养护责任的承担者;其次,生态系统平衡之阈值无疑是一种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福利之所在,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是资源的受益者;最后,从当代人的角度看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不容许任何人滥用和破坏,除了作为社会成员必要的享用外,任何人都有保证生态环境资源发挥对于人类最大效用的责任。可见每个社会成员在生态环境面前都应是责任者和享用者的统一。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的价值游离于人类经济社会运行系统之外,生态环境的养护成本和价值即生态成本,未在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中得到应有体现,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的滥用和享用不公,直至出现生态环境危机。故生态补偿的性质是社会成员享用生态环境资源成本的给付。生态补偿的实质是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的重新分配。

为准确理解生态补偿的性质,有必要澄清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费。

承上所述,生态补偿是有关生态环境养护义务负担、公平享用等一系列行为活动和制度保障的总称;生态补偿费则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手段,是生态补偿的货币形式,它是中性概念,可能是受益者或使用者应该付出的代价,也可能指生态利益受损者或提供者应该获取的收益,还可能是支付给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报酬或政府为生态环境建设所支出的费用。生态补偿实现的手段,不仅仅表现为生态补偿费,还有其它措施,如积极作为的养护、修复、建设等行为,激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扶持和奖励措施等。

2.生态补偿费与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或责任的区别。

生态补偿费是社会成员享用(或提供)生态环境资源的相对成本的货币支出(或收益),可以视作“机会成本费”,不是“罚款”,是以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享用或提供为前提的给付(或收取),该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行为的合法性,给付(或收取)的性质主要是对价、恢复、义务或鼓励;各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处罚是对其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惩罚,不限于罚款,如: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此处“超标准排污费”是生态补偿费,是合法使用生态环境应缴生态补偿费的追收;“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处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系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后两者的前提是行为的违法性,不过是立法上笼统地规定到了一起。

3.生态补偿费与资源税(费)的区别。

资源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生效)征收的一种自然资源税。按照现代税收理论,税收是“国家政治权力、社会管理职能的物质利益获取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公共财政的需要,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确定性和公平性四个特征”。资源税无疑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强行向特定自然资源生产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一定货币,是国家机器运转费用来源之一,可见资源税不应是生态补偿费。但从我国征收资源税的历史和现实看,其目的除了为国家取得一定财政收入外,还有体现资源有偿使用,调节级差收入,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等目的,因此,现行资源税也有生态补偿费的成份;资源费是国家为实现其所有者权益而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者、使用者就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所得应分取的一定比例的利润。不过,从现行立法目的看,又是多个目的统一,如:1994年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这里至少包含两个目的:“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质是收取勘查成本费、“保护与合理开发”无疑是收取生态补偿费、“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应该是生态补偿费,因为自然资源是有机的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实质就是其经济价值,这是共有资源,表明该费的收取是国家代表所有民众实现所有者权益。可见,现行资源税(费)的很大部分是生态补偿费,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实现生态补偿的形式,但不能等同。

4.生态补偿与各种类型的“扶贫”。

“扶贫”一般是政府对发生生活困难和经济发展受阻的社会成员、公民团体或地区,出于社会责任而给与的无偿的物质或非物质帮助,暗含同情、人道之义,是不对等的给付。现实中,生态补偿容易与扶贫发生竞合,如我国第二大林区——西南林区境内有几十个部级贫困县,这些部级贫困县的落后固然与其居民思想观念、当地政府决策等自身因素分不开,也与其位于西南林区不无关系,西南林区是我国西部的生态屏障,这里森林资源丰富,同时也历来是森林资源管制或禁伐实施最严格的地区之一,不仅采伐受限,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受到约束;另一方面,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以保护,这些很大程度制约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他们虽然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没有一定的机制对他们这种生态付出区进行补偿,招致发展失衡在所难免。因此,国家对于他们经济的、政策的支持一概冠之以“扶贫”,持这种看法是极不公平的,对该地区的生态补偿应是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该地区居民付出的弥补。

注释与参考文献

由于生态环境对人类的有用性,因而可把生态环境整体称之为生态环境资源或资源甚至生态利益,但区别于自然资源,后者仅是生态环境资源的一部分,鉴于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直接要紧性,本文有时把它与生态环境(资源)相提并论,旨在突出其地位。

据一些权威机构的统计:整个生物圈每年向人类提供的物质价值大约在16~54万亿美元之间,即每年平均33万亿美元左右。且不说这个数字的低估,与现有的全球国民生产总值即人类生产的所有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约18亿美元左右相比,足以证明生态环境价值之客观性。除此之外,生态环境还向人类提供多种服务功能,如:提供新鲜的空气、宜人的风景、消纳废弃物,提供位置空间等,我们把生态环境对于生物共同体的效用(类似上述所列效用)概称为——生态环境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生态环境和各个要素的经济价值(简称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系指生态环境或其构成要素作为物质供应者所具有的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技术经济条件下所具有的专门对于人的商业价值。生态环境价值随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有个逐渐暴露过程,价值量一般来说难以计量,因此,我们把生态环境的价值中未被现有经济价值所反映的部分统称之为生态价值,无论是生态价值还是经济价值,一定程度会表现为对于人类的有用性,若从人的利益角度看也就是生态环境利益;应当说,随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或生态环境要素的经济价值会更趋近于或更能准确地反映其价值。就目前而言,生态环境中其价值能通过经济价值得到反映的,主要是我们视之为自然资源的部分,从价值量看,实则是自然资源(要素)价值的很小部分,其生态价值同样被人们忽略了。因此,从根本上讲生态环境的价值并未进入人类经济社会之运行系统内,尤其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笔者由此联想到马克思“劳动价值”之科学性),而生态补偿要解决的问题恰恰就在于此。

实际是相对成本.所谓相对成本并非指享用者占用或消耗的生态成本的对价,而该资源的成本等于养护成本、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之和「此处的生态价值与传统的生态价值有异.如《价值学大词典》(李德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1页):生态价值是客观对象或人们的行为对于维护人类的生态环境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本文是指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对于整个生物共同体(包括人类)的作用和意义.,关键在于生态价值是相对的,其一,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如前所述,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有个暴露过程,因而难以准确估量;其次,生态系统动态平衡之阈值和自然资源的存量是人类可供利用的共有财富,如果充分补偿,从可再生资源角度看,那对人类也是浪费,因而不可能支付对价.如果用r表示应支付的生态补偿费,A表示所有的生态环境养护费,m表示享用的资源价值量,M表示生态环境能够提供的总价值量,代内人口数为N,求绝对成本的公式大致可表示为:r=m+mA/M(享用价值量+应承担的养护费),事实上m不必足额支付,只要满足(m1+m2+m3++…mN)≤M(代内消耗总价值量小于或等于生态环境提供的价值总量),个人只需支付m-M/N(个人消费超出平均的部分)即可,所以相对成本为:r=(m-M/N)a+(Am/M)(一定的资源消耗+应支付的养护成本),其中a是常量,随人们对于生态环境质量要求高低、生态环境状况和社会公平观念等的变化其取值要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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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学定义例6

中图分类号: B82-05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 1165(2011)02 0035 04

从远古时代开始,希腊及亚洲地区的一些哲学家便一直在思索大自然以及人类和大自然的关系等问题,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1]2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有扩展人以外的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之议;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H.Haeckel)又提出“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1866),美国博物学者玛什(G.P.Marsh)的《人与自然》(1864)与英国医生赫克斯利(T.Huxley)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均主张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某种亲和的伦理关系。[1]4

生态伦理学探讨的是如何适当关怀、重视,并履行保护自然环境之责的理论与实践统一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生态伦理学才从西方哲学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发展很快。目前,决策者、律师、环保专业人士、林务官员、保育生物学家、生态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商人、一般的公民等,所有对于人类如何使用自然环境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怀有一份伦理关怀的人,已陆续发表了数以千计的相关作品。[1]28

一、生态伦理学的内涵

生态伦理学应当属于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一样,它最终要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自然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2]

所以,生态伦理学也被业界称为环境伦理学,它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性研究。[2]它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而制约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高度重新反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识人类对自然环境以及自然中各种动植物的责任。[3]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不同。那么不管从哪一个层面来为生态环境伦理学下定义,无论何种生态伦理学都要对以下基础性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解决上面这些问题的哲学上的恰如其分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历史背景必不可少。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只有当我们跟随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大师们一道探讨这一领域的重要问题后,我们心中的生态伦理学概念才会变得明晰起来。

德斯•查丁斯和泰勒二人是关系说的代表人物。《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是德斯•查丁斯所著的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书中他有这样的观点:“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而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4]

泰勒也认为:“生态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5]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6]。 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它关注的重点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却是人对大自然所持的伦理态度,以及用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其次,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与自然二者存在着道德关系,所以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生态伦理学的领域。[7]因此,这种说法很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primary)[8]1环境伦理学。”[9]1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10]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6],[11]294

二、生态伦理学的特征

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2]37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

第一,广延性特征。史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伦理学探讨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环境伦理学则是把种际义务,也就是对人之外的动植物的伦理义务纳入了这一新学科的关注视野,同时使伦理学关注的范围从同一时代的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扩大延伸到了历史纵向演变的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之间的人际道德义务,从两个不同方向开拓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特征。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不少学科都关注的主题。绿色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绿色政治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环境美学、浪漫主义文学等学科都各自从不同的层面对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独树一帜的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性、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也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1]31

第三,多元性特征。这主要表现为生态伦理学文化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多元性。从生态伦理学开始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了各种思想和看法相互碰撞交锋的一个领域。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尽管各个流派的理论基点迥然不同,可是他们在“保护环境是人负有的义务”这一观点上并无二致,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涉及全人类的行动,而不同国家的民族存续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中,常常带有本民族的“精神基因”、文化观念和生活习惯,生态伦理学要想被各个国家的人们认同,只有和各国的民族文化、传统观念结合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寻求到一种融合各国本民族特色的表达载体。可见,生态伦理学拥有强大生命力和旺盛活力的基础无疑是文化视野和理论观点二者的多元性。

第四,全人类性特征。这一特征与生态伦理学在文化表现形态上的多元性是一致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脚步的进一步发展,地球正在逐渐变成一个村落。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哪类给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存在的环境带来巨大且永久影响的活动,都会给别的国家的人们的生活带来或善或恶的波及;相反而言,别的国家也必须投入到生态环保的行动中来,若不如此,所有单一的孤立无援的环境保护活动,其成效将微乎其微,或者最终不会取得任何一点成效。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整体,像大气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许多污染都是全球性的,不分国家和民族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全球生态保护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人们一定要通力合作,达成一种生态环保普世伦理的共同认识,并把环境保护的普世伦理和本国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到一种适合各国的历史与现实生态环保办法。“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12]自然环境是人类文明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1]32

第五,观念与实践层面的革命性特征。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基础深厚、不易动摇的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举起了讨伐的檄文,进而把人类道德关怀的目标从我们自身这一物种扩大到了整个大自然和自然中的动植物,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尚未出生的第二三代人,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13] ;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在实践层面,生态伦理学要求改变目前那种以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为前提的经济安排。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对资本主义与环境保护是否相容提出了疑问,比如罗尔斯顿就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力量不会自发地促进对环境这类公共善的保护,资本主义“那种一味激发人们欲望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是某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并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消费胃口”[8]264-301。为此,生态伦理学要求建立一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平的分配模式,在政治领域,生态伦理学要求以完整的生物区系为基础划分行政管理的单位和政治共同体,强调全球意识和基层民主,主张以全球利益作为评判国家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反对军备竞赛,倡导和平;反对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合法利益”的损害环境的行为,鼓励人们以和平的方式抗议那些违背环境道德的行为。[11]297-299

概而言之,生态伦理学这种崭新的学科方兴未艾,它以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为理论上体现方式,对目前存在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是简单地加以应用,而是对传统的精神资源和伦理基础采取了“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其更多的是大胆创新。“它处于伦理学的前沿阵地。这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大有作为的处女地。”[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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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学定义例7

一、引言

可持续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来看,可持续发展具有三个维度:经济、社会、环境。这三个维度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坚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们对各自现实利益的追求总是打垮了人类的伟大理性,各利益集团的争斗总是以牺牲人类的总体利益为代价。而由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长期以来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全球环境的恶化危及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存时,直到社会的动荡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时,人类才在面临的巨大灾害面前惊醒:没有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不顾一切地毁灭了自然生态。人类最终也要被毁灭。

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人类深深陷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困境之中。面对严峻的生存困境,各国目前的现实、紧迫选择更着重于对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更着重于对危及全人类和某个国家、某些区域人们生存环境的治理。由此,人们对环境会计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两种生态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教训使人们重新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自身才是整个世界发展的最高目的,因而忽视大自然的规律、权威与尊严,仅仅以人类自身的价值作为惟一尺度来衡量自然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生态的平衡与和谐。这就是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

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灾难性生态状况的认识论根源。“人类中心主义”建设在三种人性观的基础上:1、人是理性动物;2、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3、人千方百计满足自身欲望。有学者认为,人作为理性动物,导致了人类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狂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误以为自己是大自然的主宰;人是满足欲望的动物,疯狂、猖獗地掠夺自然,使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演出了一场摧残大自然的惨烈悲剧(曹孟勤,2002)。生态危机的深刻根源是人性的危机,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危机。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生态学研究证明,人与自然共同构成地球的生态系统,人与自然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本成员。这一科学生态观的出现为人与自然的平等性奠定了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正是根据这一现代生态科学的成果,谴责了传统人性观中的理性主义、人类贵族主义、享乐主义,提出人应尊重自然的价值。既肯定自然不仅拥有工具价值,还肯定其拥有不可剥夺的内在价值,并且让自然按其自身的规律和存在方式成长与发展;应赋予自然以权利,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维护大地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强调应该把人际之间的伦理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对人的道德关怀延伸到对非人类存在物上,从而提出了新的、革命性的“生态伦理观”。

显然,人们应当反省“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和价值观,并且用新的伦理规范来制约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

三、环境会计开展的现实背景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人类对生态的认识是基于“经济发展——环境破坏——不可持续增长——危及生存”的现实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会计作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管理活动,其基本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会计是基于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而发展起来的会计新学科。它是人类对保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急迫的体现,是人类对只核算经济发展的传统会计的修正和革命。同时。它也是具体进行环境资产核算、环境消耗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传统会计学只服务于经济发展,未能涵盖环境保护的相关业务。不能收集和提供有关环境数据,这不仅造成环境管理信息缺失,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失误。因此,传统会计学显然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而在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会计(或称绿色会计),从会计学的意义上讲是一场革命;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是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批判和忏悔;从现实的意义上讲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进行的补救。

四、传统会计与环境会计的要素与基本结构比较

(一)传统会计要素与会计基本结构的缺陷分析

传统会计要素及会计等式是:

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等式1)

收入-费用=利润(等式2)

在等式1中。对资产只承认是某主体拥有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经济资源而不承认生态资源的缺陷。这既是对传统经济运行方式的现实反映,也加深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千方百计把一切变为“经济资源”;而对权益只承认债权人和所有者拥有权益,不承认社会权益,导致各个主体漠视和践踏社会权益,尤其是社会的生态权益。

在等式2中,只承认收入是企业资产运作的结果,只将费用定义为自身资产价值的耗费,既漠视环境带给企业的效益,也把破坏环境的成本统统推给社会承担,世界环境和中国环境的现状正是传统经济运行的后果。而传统会计一方面反映了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对环境的加速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环境会计基本结构

环境会计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以下两个等式表述:

生态资源=社会权益 (等式3)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8

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

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

(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

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

(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

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

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

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

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

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

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

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

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

(一)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

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

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

(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

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

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

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

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

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

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

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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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

[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

[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

[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9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是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学术使命和热点议题。关于什么是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以及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理论构建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的移植与释义、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生态阐释、中国现实伦理政策的理论提升是常见的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路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服务于实践,环境伦理学理论亦应如此。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就是要能够从中国的环保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能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讨论和解决,为本土的环保实践提供学理支持。因此,本土化不是从理论源流而是从理论解决本土问题的效能来看待的,只有能够推动本土道德实践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才是具有实践意义的本土化理论。

一、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与环境伦理学理支持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要以问题为出发点,要面向中国环保实践中的问题来提出伦理理论,并且用理论推动和指导环保实践。也就是说,本土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是环境伦理要务是要激发公众自觉践行环保的道德动力。“所谓个体的内在道德动力,是指道德个体建立在一定道德认识基础上的自觉接受和践行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力量。由于内在道德动力是以个体一定的道德理性认识为前提,以个体一定的道德自觉性为特征,所以它一旦形成,就是个体的一种主体力量,对个体的道德追求会有较深刻的驱动。”道德动力是促使道德行为的重要源泉,但道德动力又不是一般的心理活动,它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才能产生的强大力量。因此,环境伦理学理论能否给道德主体提供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激发道德主体的道德情感,坚定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是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关键。基于公众环保实践的践行度低这一本土问题的分析,在多种原因别强调环境伦理学理论的不成熟不到位不给力,不能主观臆断而需要有详细的学理分析,也期望通过对已有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对于中国本土道德实践的效能来寻求构建中国本土环境伦理学的思路。

二、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伦理论证

环境伦理学理论如何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道德动力,早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最初探求的思路是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认为一旦论证了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人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就必须发生变化,就应从占有、控制、压榨和破坏自然的态度转向敬畏、尊重、感恩自然的态度,通过公众对自然道德态度的改变来形成保护环境的道德动力。早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基础,对“自然具有道德地位”这个命题展开了论证。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以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为基础论证动物的道德地位。按照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一个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是看其是否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为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凡是带来快乐的事物就是善的、道德的,凡是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不道德的。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是一切存在物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身份的前提条件。辛格说:“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同样(就目前所能做到的初步对比而言)重要。如果一个存在物不能感受苦乐,那么它就没有什么需要我们加以考虑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感觉能力是关系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的唯一可靠界限的原因。”按照辛格的这个看法,动物显然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而也显而易见地具有道德身份和道德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动物和人一样是道德行为者(moral agent)。从理论促进实践的角度,辛格的动物保护理论在西方掀起了动物保护运动,对西方公众改变对动物的道德态度、采取素食主义、不穿动物皮草等道德实践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西方社会文化和背景下,动物解放理论具有其西方本土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效能。

汤姆・雷根(Tom Regen)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从动物权利论开始。动物权利的伦理学理论基础是天赋权利。天赋权利是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只要论证了自然界事物具有天赋权利,人类就必须像尊重他人的权利一样尊重自然事物的权利,而不得对动物及自然界进行任意挞伐。循此思路,汤姆・雷根以权利主体的不断拓展为线索,指出在美国的权利斗争运动史中,先是黑人通过反对种族歧视的运动获得了基本权利;接着通过反对性别歧视的社会运动,女性获得了基本权利。按照自由主义的权利拓展路径,下一个要进行的就是反对物种歧视的运动,通过反对物种歧视,动物和自然界将获得基本权利。动物和自然界的花草树木、岩石河流、飞禽走兽获得基本权利,也就意味着在道德上获得了被尊重的地位。对于动物保护的道德实践而言,动物权利论援用西方的权利概念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对西方的公众具有非常强的激发力和号召力。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一道,促进了20世纪西方国家声势浩大的动物保护运动,对西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支持和精神动力。

除了趋乐避苦的善恶感受能力和天赋权利的伦理学理论基础,一个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也是该事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存在物具有一种自身内在的、不以它自身之外的事物为目的的内在价值,人们就应该道德对待该事物。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依据西方传统思想中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理论,把它运用到自然事物方面,肯定自然事物具有不以人类的偏好和利益为转移的内在价值,提供了一种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人们应该尊重并善待自然的道德理由。具体说来,自然事物具有先在性、自在性、自为性的特点。所谓先在性,是指许多自然事物是先于人类数万年就存在的,在自然事物存在之后才进化出人类,自然事物先于人类存在。自在性是指自然事物的成长几乎与人类无涉,在人类不曾干涉过的自然界,花草鱼虫自在地生存繁衍,生生不息,并不以人类的喜好为喜好。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自然事物进行了利用,但并不能改变自然事物本身的自在性。自为性是指自然本身就是自身的目的,自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才存在的,而是为了自身的自我实现而生存变化的,自然自身即目的。早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中就具有内在价值的意思,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内在价值一直是比较有力的道德说辞,论证了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公众在自然中活动的时候就必须尊重小草、小花、斑马、野鹿自身的内在价值,也为西方公众参与自然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道德动力。

不仅是传统的伦理学、政治哲学的思想资源被用来证明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为公众参与环保实践提供道德动力,现代科学特别是生态科学也被伦理化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生态学认为,自然是一个整体、有机、相互联系的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自然事物都与其他事物息息相关、共生共荣。同时,每个自然事物都为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丽作出了自己的生态贡献,因而具有生态系统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并不比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事物高贵,人类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而且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丽方面的能力与自然事物相当甚至不及。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事物与人类在生态系统上是平等的,并且衡量事物的价值和地位不应以人类的偏好和利益为中心,而应该以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为中心,是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美国大地伦理学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中论述道:“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存在物有助于维护生态共同体的平衡时,它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负价值的。生态价值的观念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自然存在物因其生态价值具有内在价值而具有道德地位。近代以来,科学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科学上正确的在道德上也具有比较强势的地位。作为现代科学的生态学为伦理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生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价值倾向被赋予伦理学意义后,就对公众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也促进了用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从事保护环境的道德实践。

通过对自然进行“道德赋值”,提升自然的道德地位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的伦理论证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文化氛围中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运动的初期对于公众转变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有一定的激发作用。但是,这样的伦理论证本身存在着许多理论困境。在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理论构建中也提到人,但是其谈及人的语境通常都是以普遍的全称代词“人类”出现,对于国家、民族、地域、个体的人未有细致的研究。而且,在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中,人作为德性主体所具有的内在道德品质、道德修养、个体美德等通通失语。相反,人通常是无知、自大、狂妄、贪婪、短视、急功近利等不道德的形象,有意无意地抬升自然的道德地位和贬损人的道德形象成为早期环境伦理学理论字里行间隐含的意思。这样,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的自然和不道德的人”的论证逻辑。尽管对自然的重视和人类以往行为的反思和批评是必要的,但如果以“道德的自然和不道德的人”的逻辑建构的环境伦理学不但是不客观的,而且是毫无希望的伦理学。以这样的伦理学思路也许可以对盗猎者、伐木者等人类群体中贪婪无厌、漠视自然的人提出批评,但无法对像徐秀娟、索南达杰、梭罗、卡逊等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出独特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的人作出解释,也无法激发和号召更大范围的公众自发内在地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活动。

三、人类具有保护环境的道德能动性论证

意识到通过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来实现激发公众从事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些伦理学家把视野转向对人的关注,并且提出早期西方环境伦理学家对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逻辑是“人未到场”的环境伦理,环境伦理应该从以“自然”为起点的逻辑论证转向以“人”为起点的逻辑论证,也提出了环境伦理学应该是建立于新型人道主义基础上的伦理学,是以激发人关爱自然的内在道德自觉为主的环境伦理学。一些环境伦理学则对论证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逻辑的规范伦理倾向进行了批评,提出从美德伦理的角度来关照自然,认为人道德地对待自然的理由在于人自身对自我的认识、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即便自然存在物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也尚未发现重大的工具价值,有德性的人仍然会基于自身内在的德性而道德地对待自然,其行为的最终依据是其自身的德性使然,而非假以自然本身的价值变化或权利获得。“人为自然存在物承担道德义务的依据,并不必然是自然存在物有无道德地位、是不是道德主体,而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有没有人之为人的本性,人能不能为自己的作为人的存在做出承诺,能不能成为生态道德的主体。人的自我品格、生态德性较之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更具有优先性。”罗纳德赛德勒说:“拥有环境美德的人比没有它的人生活得好,因为他们能从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中找到奖赏、满足和舒适;他们的品格――他们能够欣赏、尊重和热爱自然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得到这些益处。”对于环境美德的拥有者来说,拥有这种品德不只是为了保护自然,而是能够培养出可以从多方面的好中悦纳和欣赏自然的品格特征。环境美德的伦理论证就是努力说服人们,作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其稳定的道德品格包含着随时行动的意向(disposition);相对于人们对规范的认可与遵守而言,德性在道德行动上已经是规范内化的结果,是能够促进道德实践的恒定动力源泉。环境美德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人具有敬畏自然、关爱自然的道德品质,这种德性可以直接、持久、恒定地促进公众保护自然的道德实践,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的道德动力。

深层生态学理论从人类需要的最高层次――自我实现来论证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来源。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际自我实现,而是在体悟到人属于自然生态共同体意义上的生态自我实现,是大写S的自我(Self)。深层生态学认为,在以往自我的概念中,自然被遗忘了,我们最亲密的环境、我们的家园(我们作为孩童归属于那里)都被忽略了。因此,奈斯提出生态自我(ecological self)的概念。生态自我要认识到我们是与自然事物一起生活在生态共同体中,在这种认同中我们能够达到大写的自我实现。而且,生态自我的自我实现不仅要加强对自然事物的认同,还要努力提升自然事物的自我实现,按照“活着和让他物活着”的原则来帮助其他事物的自我实现。在拓宽和加深我们的自我时,每种事物都可以达到利他主义――忠诚、道德地为他者考虑。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自我实现是人的一种最高层次的需要,也是具有深刻道德意义的需要;与生存的需要相比,自我实现的需要被赋予了更多积极向上的意义,正当、积极的自我实现也被视为是好的、善的,能够激发人的超越外物干扰而具有恒久力量的一种心理机制。用人们生态自我的自我实现力量作为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道德动力,遵循了从人自身出发来寻求道德动力的思路,并且将从深层寻找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心理能量作为道德动力。在道德实践中,西方有许多深层生态学者(包括诗人、登山者、文学家等)有过与自然融为一体的道德体验,更容易成为保护环境道德动力的实践者。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特别是环境保护的运动还存在着一个道德动力,即对环境正义的诉求。环境正义理论为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特别是抵制非正义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运用了正义理论来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动能。环境正义理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分配的正义,二是承认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环境资源的分配和环境负担的承担的正义。在环境资源的占有和环境负担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公众会积极参与环境权利的维护以及相关的环保社会运动,“邻避运动”就是典型的环境正义激发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社会运动的形式。但是,“邻避运动”与“公有地悲剧”一样都存在着环境的公共性和外部性最终谁来承担的问题。仅仅用分配的正义所激发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环境问题在社会层面上的公正,但是从公共环境的改善方面还有待完善。分配的正义是指对环境利益的分配,带有一定的物质利益色彩。承认的正义是指环境利益的分配不公必然隐含着那些承担环境恶物的群体从道德上不被尊重和认可。与一般的环境利益受损对公众产生的反对环境恶物的力量而言,承认正义更能激发出公众作为人希望得到尊重、承认的内在尊严,激发公众反对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积极保护环境的道德实践。这种力量既具有一定的现实利益,也具有深层的人格尊严的力量,其强大的道德动能已经在“邻避运动”等环境运动中得到了证明。

四、面向道德实践与援用本土资源的本土化理论构建

环境生态学定义例10

Abstract:AsanecoMarxist,Fostermakesacritiqueofcapitalismthoroughlyfromtheperspectiveofecology.Heholdsthatecologyisanticapitalism,andcapitalisticproductionmodeistherootcauseoftheecocrisis.Hedisagreeswiththetheoriesof“limitednessofeconomicgrowth”,“naturalcapitalization”andecoimperialism.Herefutestheviewthat“technologycanresolvetheecoenvironmentalproblems”andinsiststhatwithoutthefundamentalchangeofthecapitalistsystem,theecoenvironmentalcrisiscanneverberelievedonlythroughtransformationofeconomicgrowthpatternandfastdevelopmentofecotechnology.

Keywords:Foster;ecologicalcritique;EcoMarxism;capitalism

在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谱系”中,福斯特对资本主义的生态批判理论因其深刻性、全面性而独领。他对资本主义的生态批判主要体现在《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一书中。正如作者所言,该书主要是对1992年至2001年间资本主义制度下应对环境危机的主流经济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批判。

一、对资本主义反生态本质的批判

福斯特对资本主义的生态学批判,其理论是犀利的,观点是明确的。他指出:“生态与资本主义是互相对立的两个领域,这种对立不是表现在每一个实例之中,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表现在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中。”[1]1生态危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们围绕着生态危机的根源各抒己见:有人把它归咎于人类对自然的占有欲,有人认为是工业文明的恶果,是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产物。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上,科学家和主流环保主义者往往只强调一些具体的改善环境的措施:例如减少对矿物燃料的依赖而用太阳能取而代之;减少消费;消除世界贫穷;控制人口增长,等等。福斯特认为,上述观点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没有从资本主义制度的层面上探寻原因。所以,“由于对社会因素及其对生态可持续性的关系缺乏认真思考,主流环保主义者,包括大多热心关注环境的科学家,其观点经常弥散出牧师布道的气味”[1]68。

与这些观点迥异,福斯特强调,生态学是反对资本主义的,生态学的学理主张与资本主义逻辑相抵牾。所以,人们应该从资本主义制度的扩张主义逻辑中寻找生态危机的根源。他说,资本主义反生态的本质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因为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积累制度,特别适应资本和利润的生产,目前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都处于支配地位。而资本主义不会是静止的,其资本积累也是不会停止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它“要么积累,要么死亡”。

福斯特指出:“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需要专心致志、永无休止地积累,不可能与资本和能源密集型经济相分离,因而必须不断加大原材料与能源的生产量,随之也会出现产能过剩、劳动力富余和经济生态浪费。”[1]127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这种积累一直靠全球环境不断被系统地剥夺其自然财富得以维持。环境被蜕变成了索取资源的水龙头和倾倒废料(经常是有毒废料)的下水道。所以,过去500年的历史实际是一个不可持续发展的历史”[1]74。

福斯特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形象地比喻为“踏轮磨房的生产方式”,这种体制的显著特征犹如一种巨型的松鼠笼子,它要处于高速的运行中,一旦停止,这种体制就终结了。

福斯特确信,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本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难辞其咎,当前,全球性生态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原罪”,是其经济体制无法克服的痼疾。

二、对传统经济学应对环境危机的经济措施的批判

福斯特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生态批判基于三项主张:(1)一种制度如果追求财富无休止的增长和无限度的攫取,无论它如何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从长远的角度看都是不可持续的;(2)一种制度如果将人们与其特定居所的归属感和生态基础分割开来,那么它与生态稳定和“土地伦理”将是格格不入的;(3)一种制度如果分割地球,产生出“贫与富的生态环境”,那它同样是不可接受的。

他说,传统经济学自诩为有效利用稀有物品的科学,但这里所说的物品仅狭隘地界定为市场上的商品,而发展经济所造成的生态资源匮乏和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恶化则不在传统经济学的考虑范围。因为资本主义及其经济学家们通常将生态问题视为某种尽力回避而不是应该严肃对待的问题。

针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经济增长有限论”,福斯特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上的有限增长,只是人们的一种乌托邦式的期盼,因为“资本主义经济把追求利润增长作为首要目的,所以要不惜任何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包括剥削和牺牲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迅猛增长通常意味着迅速消耗能源和材料,同时向环境倾倒越来越多的废物,导致环境急剧恶化”[1]3。

福斯特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首先,资本主义毫无节制的经济扩张是以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为代价的。其次,资本家在评估投资前景时,总是计算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回收投资以及今后长久的利润回报。至于那些对人类社会具有最直接影响的环境条件和因素,诸如清洁水源、不可再生资源的分配与保护、废物处理等可持续性问题,与冷酷的资本需要短期回报的本质是格格不入的。再次,投资商一定要维持股东权益的价值并能定期分派红利。所以,投资于需时较长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投资商既没有那样的耐心,也没有那样的意愿。“这样一来,资本主义投资商在投资决策中短期行为的痼疾便成为影响整体环境的致命因素。”[1]4

福斯特列举了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的事例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美国政府认为《京都议定书》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因解雇工人和消费物价上涨而给美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它没有包括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此两者也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责任者。《京都议定书》及其温室气体的指令性减排显然不符合美国资本及其国家的意愿,美国经济为减排而付出的代价太高,难以承担。

《京都议定书》在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上的失败,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惯性,它不会轻易使自己的发展模式发生逆转,不会改变工业文明和资本积累的发展结构,而这种发展模式从长远的角度看对环境将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针对人们对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质疑,资本主义的主流经济学家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非物质化”的辩护。对此,福斯特给予了严厉的批驳。他指出,如果人们相信了资本主义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采取什么措施减少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灾难性影响了。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创新和市场奇迹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事实是,资本主义经济非物质化并没有实现,燃烧煤炭、石油等矿物燃料是当代工业国家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向空气和土壤排放废料的唯一的最大污染源。大气层、海洋仍然是工业国家处理废料的主要排放地,人均废物排放量也在大大增加。例如,美国从1975年到1996年向外排放有毒或有潜在危险的废物量增长达30%。显然,这样的结果使资本主义经济已经“非物质化”的观点变成了谎言。

福斯特对环境经济学理论预设进行了批判。针对生态环境学家的指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了环境经济学的理论预设,他们主张如果人们赋予自然界以经济价值并更加充分地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到市场经济的体系中,将生态资产转化为可以销售的商品,这样生态环境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福斯特认为,该理论前提确信生态环境可以经济量化并融入到市场体系中去。对于这个前提,福斯特视为“乌托邦神话”。在他看来,生态环境不能完全地纳入到商品经济的循环之中,因为生态环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是整体性的。生态环境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不能简化为市场价值,也不能简单地用于经济成本和效益分析。反之,如果人们强行给环境物品,如风景优美的海湾、沁人心脾的空气定价,人们并不认为此举有助于环境保护,相反,倒像是某种勒索保护费的诈骗行为。福斯特列举了鸣禽类面临灭绝和森林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事例来批判环境经济学家的观点。在他看来,把鸣禽类动物纳入正常的市场体系也是徒劳的。因为提高鸟类价格会刺激一些人捕捉鸟类的欲望,而资本主义现代农业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导致鸟类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污染在日益加剧,“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不是因为林业被排斥在市场经济体系之外,也不是因为林木没有标价。其实,长期以来,森林产品早已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着,森林的市场化不仅没有保护该生态系统的安全,反而对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三、对“自然资本化”理论的批驳

环境经济学家针对商品经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影响,提出了“自然资本”的概念。他们认为,新资本主义与传统资本主义的最大不同就是认为整个自然界及其各个组成部分在本质上都是“自然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成本的外在表现。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罪魁不是资本主义制度,而是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会计统计方式的缺陷。所以,只要建立新的会计统计方法,在企业的损益表上反映出“自然资本”的消耗情况,企业就将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本”的价值并以此来拯救生态环境。

对于“自然资本”理论,福斯特给予了明确的批判。他指出:“不论描述自然资本的修辞如何动听,资本主义体系的运行却没有本质上的改变,也不能期望它改变。把自然和地球描绘成资本,其主要目的是掩盖为了商品交换而对自然极尽掠夺的现实。此外,将自然资本融入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体系——即使已经真的这样做了——其主要结果也只能是使自然进一步从属于商品交换的需要。”[1]28福斯特以美国私营的太平洋木业公司的事例来论证他的观点。该公司正在采伐北加州红木林,因为它们是乱杂木,不能当成生产性资产,为了市场的需要,必须清除这些杂木以腾出空地培育统一规格、处于全面管理之下的速生林。这些森林的悲剧,不是因为它们被排斥在资产损益表之外,而恰恰是因为它们已被包含其中。

在批判环境经济学的“自然资本”理论时,福斯特指出了该理论的生态局限性。环境经济学家在论述气候变化的环境影响时,仅仅看到了这种变化对农业经济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到全球变暖将对非市场领域的影响,即濒危物种和随着海平面升高而消失的湿地的价值,以及与环境难民的产生有关的成本等全方位的环境问题。环境经济学企图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这是它失败的根本原因。在福斯特看来,随着世界范围的商品经济规模的日益扩大,我们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将越来越严重。其中商品经济对自然的影响是其重要原因,因为无论是通过生产成本的外化还是把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纳入生产成本的考核,其目的都是为了资本的积累和扩张。而“真正的可持续性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而给自然的某一部分——比如独立于河流之外的淡水鱼类——赋予货币价值,这实际是错误地假定任何事物都可以分解成个体部分,个体部分也可以简单地拼凑起来”[1]51。

四、“让他们吃下污染”——生态帝国主义对第三世界的生态剥削与压迫

1991年12月12日,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提出了被传统经济学家广为接受的一些关于环境的观点,这些观点反映出资本积累的逻辑和生态帝国主义的反人类和反生态的本性。萨默斯的部分观点被冠以“让他们吃下污染”的题目,于1992年2月8日在英国杂志《经济学家》上刊登出来。

萨默斯生态学三谬论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由于第三世界和发达国家的民众在工资收益上差别是很大的,所以由以往从疾病和死亡“获得的利益”来衡量第三世界的个体生命,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个体生命相比是毫无价值的。发达国家的平均工资数百倍地高于第三世界国家,那么同样的逻辑,第三世界国家的个体生命的价值也就数百倍地低于发达国家。这样,即使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了第三世界国家民众的疾病和死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也是合算的,因为他们的生命不值钱。所以,向低收入国家倾倒大量有毒废料背后的经济逻辑是无可指责的。第二,污染成本可能是非线性的,因为最初的污染增量可能只有很低的成本,非洲人烟稀少的国家应该是污染最少的国家,那里的空气污染水平与洛杉矶和墨西哥城等严重污染的城市相比,其承受污染的水平还很低。所以,把污染物排放到还处于“欠污染”的第三世界,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是合适的。第三,对清洁环境的需求是以一定的收入为基础的,也是人均寿命长的富裕国家追求的奢侈品,只有这些国家才适合于讲究审美和追求健康。所以,如果污染企业将污染物转移到第三世界,那么世界范围内的生产成本就会下降。基于上述理由,萨默斯主张,世界银行应当鼓励将污染企业和有毒废料转移到第三世界。

福斯特指出,萨默斯的谬论是令人厌恶的,表现出了十足的生态帝国主义的恶习。人们不要以为萨默斯以十分轻蔑的态度来对待第三世界和生态环境问题是他丧失理智的痴语,其实,这是资本积累的经济扩张主义的逻辑必然,也是他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本质的大暴露。“作为世界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萨默斯的作用是为世界资本的积累创造合适条件,特别是在涉及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时更应如此。无论是世界大多数人的幸福,还是地球的生态命运,甚至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命运,都不容许阻碍这一执著目的的实现。”[1]55萨默斯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可以说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大实话”。随着人们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工业生产的环境评估越来越严格,资本主义经济增长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态环境限制。为了给资本扩张扫清障碍,为了把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外在化或他乡化,向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倾倒未经处理的有毒废料、工业垃圾就成了资本主义企业的一贯做法。福斯特认为,萨默斯将有毒废料倾倒在第三世界国家的主张,并不是他的“首创”,而是美国国内正在实施的政策和做法的世界应用。1983年,美国审计总局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南方一些州的黑人虽然人口比例占20%,但四分之三的场外商业有毒废料填埋场都设在黑人和西班牙裔人的居住区附近。福斯特指出:“发达国家每年都在向第三世界运送数百万吨的废料。1987年,产自费城的富含二氧杂芑的工业废渣倾倒在几内亚和海地。1988年,4000吨来自意大利的含聚氧联二苯的化学废料在尼日利亚被发现,毒液从锈蚀不堪的圆桶中溢出,污染了当地的土地和地下水。”[1]57

在福斯特看来,生态帝国主义的卑劣行径才是生态危机全球化的真正原因。因为“在21世纪的黎明,有种种理由让人相信,资本主义制度为其生存所需要的快速经济增长,已进入全球范围内生态系统不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因为它已偏向能源与材料的过高消费,致使资源供给和废料消化都受到严重制约,加之资本主义生产本性与方式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浪费使形势更加恶化”[1]69。

五、对资本主义技术决定论的生态批判

福斯特发现,“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标准方法就是引导技术向较良性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能源效率更高,汽车的单位里程油耗更低,用太阳能替代矿物燃料以及资源的循环利用。”[1]86也就是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客和社会舆论都认为,技术改进是摆脱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面对这个观点,福斯特提出了质疑:新技术及其应用在经济扩张的同时能防止环境的恶化吗?

为了批判技术能解决环境危机的观点,福斯特提到了“杰文斯悖论”。威廉•斯坦利•杰文斯是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因创立边际效用主观价值理论而成为近代新古典经济分析的创始人之一。杰文斯是以他研究煤炭能源的专著《煤炭问题》一书而成名。杰文斯认为,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比如煤炭,只能增加而不是减少对这种资源的需求,这是因为效率的改进会导致生产规模的扩大。在他看来,认为燃料的经济利用等同于减少消费,这纯粹是一种思想混乱。真实的情况恰恰相反。他列举了蒸汽机发展的历史来论证他的观点。蒸汽机的每一次成功改进都进一步加速了煤炭的消费。福斯特认为:“到目前为止,“杰文斯悖论”仍然适用,那就是,由于技术本身(在现行生产方式的条件下)无助于我们摆脱环境的两难境况,并且这种境况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日趋严重。”[1]96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汽车行业的技术改进,生产出了能源效率利用更高的汽车,但由于汽车数量的增加,并未遏止对汽油的需要。同样,冷冻技术的改进导致人们生产出更多更大的冷冻设备。

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时,技术不是万能的。面对气候变暖的事实,美国政府在某些大石油公司的支持下,转向了对“碳吸收技术”的研究。他们认为,该技术既允许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又能保护环境。于是,美国能源部投入数千万美元对这类技术进行研究。研究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从空气中抽取二氧化碳;二是将其注回到煤矿、油田,并由此回归海洋。美国政府寄希望于收集和吸收碳元素的技术研究就是为了解决排放问题,以便使以碳耗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像以往一样完好无损地延续下去。但是,目前看来,还没有任何一项这方面的技术具有使用价值,也许永远也不会有这样的技术。即使有了这样的技术,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也是问题。吸收技术的解决方案只是将多余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其他地方,比如海洋而不是空中。但问题是,将海洋作为堆放人类经济废物最后地点的做法也是不科学的。福斯特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即使是成熟的环保技术(太阳能技术)也不一定会被广泛采用,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需要促进开发的是那些为资本带来巨大利润的能源,而不是那些对人类和地球最有益处的能源”[1]94,所以,将可持续发展仅局限于我们是否能在现有生产框架内开发出更高效率的技术是毫无意义的。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