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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的看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12-07 15:30:08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1

民营这一词汇对于国人来说并不陌生,“民营”一词最早提出并作为表述用语,可以追溯到1931年。当时的民营概念正好与政府所主导的官营企业所对应,指的是存在民间私人的企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民营企业”这一概念曾一度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被常见的私营经济、个体经营所取代。但从改革开放以后,除公有制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也在迅速发展。1995年在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承认了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其实我们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仔细寻找的话,并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但在学术界,为了更好的对我国不同经济类型进行区分研究,民营企业或是民营经济的概念使用较为广泛。

“民营”的概念在学术界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但从具体的涵义区分方式来看,学术界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比较着名的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差别就在于狭义上的民营经济认为不包括外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另一种则认为民营经济就是相对于国营经济存在,包括私人经济、集体经济等多种形式。笔者在文中所论述的民营企业主要参照前一种提法,将民营企业的涵义定义为不包括外商和港澳台企业,但包括个体、集体以及混合经济模式的企业。

二、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分析

1.劳资关系基本概念

劳动关系是很多学科的研究内容,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其的相关研究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背景差异,在对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有时把劳动关系又称为雇佣关系、劳资关系等等。而本文中所说的劳资关系,一般都是指具有私有性质企业之中的劳动关系。在我国,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一般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但劳资关系一般侧重于表述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从劳资关系的本质上来看,其实际上是缔结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合作、冲突、权力等力量的相互交织作用,这也是劳资关系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2.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主体现状分析

从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具体劳资关系组成方来看,可以分为资方、劳方以及政府,三方在劳资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主导的不同作用对劳资关系的具体调整变动过程会有很大干预。从具体的权力分布来看,一般来说资方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则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一般承担调节与导向的功能。因此对于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主体现状分析来看,也应当从政府、劳方、资方三方面来看待。

从政府来看。随着我国GDP的不断创高,民营企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步增多,因此无论从社会大众还是政府来说,对民营企业的关注都在不断增高。政府是劳动政策的制定者,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指导劳资关系的具体内容。并且当劳资关系出现问题纠纷之时,往往也是由政府出面来调节双方关系。而政府的导向作用在劳资关系之中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出台的不同政策、规定都会对民营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从目前来说,我国政府基本主导的政策是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为中心,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集体协商制度,而这种以集体协商的模式也成为目前以及未来协调劳资纠纷的最主要方式。

劳方在劳资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时资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会尽可能的从劳方身上获取价值,而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剥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这也是引起劳资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追求利润都是企业成立的最终目的,民营企业亦是如此。从目前来看,劳方为了解决自己弱势地位的局面,最常见的方法是结成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的运作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对于国内一些民营企业来说,他们已经意识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资关系公平公正是促进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而工会的作用在这时就体现出来,而工会的形成也正是政府所推举的集体协商的一种表现。

资方是劳资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即使在法律完善的今天,仍旧有一些民营企业认为劳资关系应当由自己主导,自己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工资,根本不重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就是单方面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员工工资等,以此节约企业运作成泵,提高企业利润。并且在政府和工会大力倡导集体协商解决问题的背景下,很多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仍旧对这方面问题采取规避态度,“能躲就躲,能拖就拖”,这种消极的态度也是推广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阻碍。而这一系列问题往往就会导致劳方与资方之间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对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日益增多,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总额也逐步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民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与矛盾也逐步增多,而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等。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劳方与资方的地位是等同的,但是由于目前劳动力总体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局面,这就导致在很多民营企业中劳动者的地位不断下降,处于弱势。 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近年来,从媒体中我们不难发现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常常出现纠纷,很多严重的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数据同居,目前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都来源于民营企业之中。但有一个比较好的现象就是近年来,对这些案件的解决方式仲裁调解逐步上升,仲裁裁决则逐年减少,这也表明目前“调解”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最佳方式。

工会力量薄弱。工会的概念是从西方国家引入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团结员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中都已经设立了工会组织,但从具体的工作情况来看,很多工会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甚至有的工会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存在,根本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这就表明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中工会组织化、规范化的程度都比较低,从长久看来,对于劳资纠纷的解决并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薪酬增减不规范。在现代民营企业中,大部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劳动者最关心的薪酬问题也是引起劳资纠纷的最主要原因。由于资方与劳方本身所处地位就是一个对立面,看待问题的角度也就不同,很容易引起在薪酬方面的不同看法。而很多民营企业中并没有一个规范合理的薪酬增减制度,很多工作多年的劳动者甚至也不清楚自己工作企业的具体薪酬规定,这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容易出现问题。

三、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

1.劳动保障相关内容

劳动保障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所采取所有措施的总和,而劳动保证制度实施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在民营企业中,很多企业管理者为了增加效益,往往会尽可能的剥削劳动者,而很多时候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会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路漫长。

而对于民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来说,很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保障在现阶段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我们日常最关心的保险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全,很多民营企业中为了节省企业运营成本,会克扣劳动者保险,采取不买保险或者工作几年后才买保险等情况,极大损害了劳动者应有权益。这也是引起民营企业中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后,其对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人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问题也越发关注。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成为多方关注的问题。和谐劳资关系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就是使劳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应当构建一种符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科学有序、和谐合理、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关系,最实现经济利益的创收,这种劳资关系是现代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最终追寻的劳资关系形式。

劳动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所有与保护着劳动权益相关的内容都是劳动保障的内容,因此劳动保障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来源,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则对于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从完善劳动保障机制的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入手。

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以及规范的合同制度。民营企业在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应当尽量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共同探讨。并且无论从企业还是从求职者来看,进入企业工作首先需要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来要求职工需要完成哪些工作,而职工则通过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旦劳资双方出现问题时,就有了依据可以参照,使得企业的运作更加合理规范。同样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企业管理者要帮助劳动者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劳动者通过工会向企业管理者反应问题,管理者也可以通过工会了解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状况,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2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基础的变革是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源。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立和迅速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极其全面而深远的,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变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导因,也是引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思想政治领域内一系列重大变动的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民营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思想政治领域内的变动,必然引起执政党在上层建筑领域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内容的调整和工作领域的拓宽。因此,做好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 做好民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民营企业主阶层形成了。在社会主义的制度背景下,执政的共产党如何面对这个新的社会阶层?从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的政治领导和民营企业党的建设的角度来看,从增进民营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相融性的需要来看,从民营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来看,大力加强民营企业主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大力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保证这支队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健康成长,已经成为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2.1 做好民营企业主阶层广大人员的政治引导

政治认知是指人们对各种政治现象,主要是政治体制、政治问题、政治形势、政治事件、政治发展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它反映着人们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和政治思维。对于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主阶层来说,党的任务是要把他们的政治认知引导到理性化的水平上来。

对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引导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引导民营企业主阶层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和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其次,要引导民营企业主阶层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第三,要引导民营企业主阶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增强他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要求的适应能力;

第四,要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帮助民营企业主正确分析和认识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维能力和政治认知水平。

2.2加强对民营企业主阶层广大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民营企业主阶层的思想教育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但从总体上讲应重点抓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义利观、人本观、现代管理思想等方面的教育。

2.2.1以依法经营为基本要求的法制教育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民营企业主的法制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宪法类教育;二是市场主体法的教育;三是市场交易法;四是市场秩序法;五是市场宏观调控法;六是社会保障法。

对民营企业主进行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灌输法律条文和法律常识,还应大力增强民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心中有法,目中有法,对法律心存敬畏。要着力帮助民营企业主解决用什么态度对待法律的问题,着力通过法制教育转变民营企业主的行为方式,使之认可、尊重、信任、敬畏法律,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养成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习惯和能力。进行这方面的教育,需要全党共同努力,彻底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地维护好法律的统一,真正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2以义利观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面临的最大实际就是赚取利润,民营企业主作为民营经济的人格代表,最为关心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存在着一个以何种方式和手段谋利,在谋利时要不要义,如何处理“义”和“利”的关系的问题。因此,对民营企业开展道德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义利观的教育问题。

1、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一方面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使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另一方面又要无所畏俱,敢于抵制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2、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化分工日益发达的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只是竞争关系,还包括协作和联合的关系;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也可以是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市场活动中,企业之间不仅讲平等竞争,而且讲究相互协作;不仅追求自我发展,也帮助他人发展。联合竞争是现代竞争的新手段,共同发展是现展观的最高境界。企业要敢于和善于利用各种合作关系,实现竞争和共同发展。

3、正确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必将损害企业的自身利益,危害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要从观念和实践的结合上强化民营企业主的诚信教育。

4、正确处理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一个企业经营者的眼中如果只有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而没有社会的利益,他的企业的发展是难以持久的。企业越是融入社会,融入公众,越是对公众负责,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就越强。当前,贫困和就业问题、地区发展差距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社会的稳定,也关系着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只有大多数人和大多数地区富裕起来、发展起来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民营企业一定要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统一起来,根据条件和可能,努力回报社会,回报公众。

2.2.3、以人本观为指导的管理理念教育

民营企业以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指导,借鉴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的经验,来调整、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总的要求是:把企业员工看作是有理想、有感情、有需要、有个性,期望得到关心、理解、尊重和帮助,期望实现自身价值和自我发展的人,超越见物不见人、见钱不见人、重技术不重人、靠权力不靠人的落后管理理念,努力建立平等合作的劳资关系,努力提高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思想文化素质,努力增强员工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依靠职工管理企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员工共谋企业发展。其实主要方式总结如下:

1、摆正职工在企业中的位置,形成劳资平等合作的和谐关系;

2、尊重和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3、尊重并努力实现职工的民益,依靠职工搞好企业管理;

4、尊重并努力实现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3 做好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民营企业职工是民营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体力量,同时又是党在民营企业开展工作的根本依靠力量。而目‘,民营企业职工在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中是人数最多的一部分。因此,不论是从民营企业主谋求企业发展的需要看,还是从我们党巩固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关系、推进经济建设、促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来看,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地位。

3.1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手段

针对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状况,围绕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立足于职工的健康成长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民营企业职工的教育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坚持从现实的人出发和向“四有”目标努力相结合,坚持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相结合,坚持一般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利益问题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因人制宜。

3.2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保障

最大限度地把民营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把民营企业职工中的优秀青年组织到共青团中来,进而通过这些群众组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这部分职工的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这部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做好民营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民营企业,都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关于党与共青团关系的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也应该包括民营企业团的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民营企业工会和共青团的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要把“四个最大限度”落到实处。

4.结语

新时期我国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但也寻觅到了新的发展契机。强化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投人巨大的精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深人探索研究,从员工关心的实际事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及解决方案,从而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只有全面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的构成及改变规律,才能从本质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获得良好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长海.企业文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日)松下幸之助.经营管理全集[M].辽宁:春风文艺出版社,2002.

[3] 王子雄.中国民营企业失败原因分析[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3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首先,民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十分有力,个体私营经济主体的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12年底,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数量逾5000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户数达4059.27万户;私营企业达1085.72万户。如图1-1是从2007年到2012年的个体私营企业户数统计图:

其次,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截止2012年底,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2亿人,较2007年底的1.4亿人增加8000万人,年均增加16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10%。民营经济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已经成为我国吸纳和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

二、存在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目前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不畅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间接融资渠道受阻。我国的银行普遍存在着对民营企业“惜贷”甚至“恐贷”心理的问题。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民营企业还是避而远之。二是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由于目前全国性的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而面向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相对狭小,而且市场进入门槛过高。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限制性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业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住宿餐饮、制造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一般竞争领域,而在其他重要领域基本上还是国有资本的天下。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民间投资缺乏法律上的平等保护、经济上的平等竞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待遇的公平化是主要原因。

(三)民营企业选择的产业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从整体看,民营企业已覆盖了国民经济绝大部分行业,其中制造业、商业民营企业的户数和就业人数最多。从民营企业的产业分布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第三产业,重点以制造业和商业为主。从地区分布上看,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入围企业数量很少。

(四)民营企业人员组成总体文化层次较低,素质较差。从民营企业的人员总体状况看,一是人员素质不高。大专以上学历者偏少。特别是有些企业“老板”的综合素质不高。二是缺少人才。尤以技术、管理人才最为急缺。高素质人才不愿到民企工作。近年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大学生人数虽然有所上升,但仍不容乐观。

三、对策研究

(一)完善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机制。为满足民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金融机构自身改革,转变经营态度,变歧视民营企业为重视民营企业,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信息互动,扩大对民营企业贷款融资服务;二是建立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银企合作的直接信息渠道,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及信用档案,强化金融内部监管,确保资金投放合理;三是对大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融资一视同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为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尽可能控制民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减轻民营企业还贷压力。

(二)建立更加公正的法律环境。公正的法律环境不但是社会安定所需要,也是经济发展所需要。企业家需要法律的保护,合同需要执行,违约要有制裁。社会中最需要保护的是农民,他们的财产得不到保护,或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从此可以看到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性。要完善对财产的保护,不但要有政府的努力,也要有国际国内各方面的配合,而且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消除过去发生过的对私有财产的多次侵犯的影响。

(三)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必须加大科技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民营企业更应更新观念,尽快树立国际化经营与竞争的意识,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来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

(四)提升民营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民营企业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一般员工都需要有较高素质,不仅学历层次要高,而且在经营思想、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都要到达一定的水平。这就需要民营企业人员在平时要加强自身学习,而且要有组织地定期进行企业人员培训。民营企业经营者也应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宏观决策能力,优化资本运营能力,强化企业管理力。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4

一、鄂州市民营企业现状

鄂州市民营经济是伴随着深化改革、开放引进逐步成长壮大起来的。特别是近几年,民营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民营经济成为全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在全市337家骨干企业中,民营企业307家,占91%;全市32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民营企业21家,占65.6%;服务行业百分之百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4.12万人,占全市总数的85.7%。在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营科技企业显示出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已成为我市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

1.企业规模迅速扩长。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已由2004年的10家增加到2012年的113多家,增长11倍多。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1家,年收入过亿的民营科技企业12家,经省认定的27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就有25家是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全市民营经济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我市极具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2.行业分布广泛。在国家、省、市政策的引导下,民营科技企业分布到冶金、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建材、新材料、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各有重点,并已逐步形成规模。涌现出了鄂丰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顾地塑胶公司等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3.民营科技品牌脱颖而出。民营科技企业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民营科技企业准确的市场定位能力,造就出一批极具市场潜力的品牌。燕矶金刚石刀具——享誉全国;枫树线业——全国制线之王;顾地塑胶、鄂丰模具——国内同行业的佼佼者;嘉禾食用油——走出了国门,远销海外。

二、鄂州市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结构情况

从鄂州市民营企业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层级结构看,鄂州市民营企业员工构成以普通职位为主体,约占一半以上,工人和学徒占近三层,管理人员约占7.86%,工程技术人员约占6.92%。

从鄂州市民营企业员工的年龄结构来看,职工中青年占多数,这与国有控股企业相比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优势。据对鄂州市38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见表1),调查对象中35岁以下的员工,民营企业占到62.33%,36一50岁的员工占总体的33.86%,剩下的3.81%是50岁以上的年龄偏大的员工。从构成比例上看,国有企业员工超过一半集中在35岁以下,呈现明显的年轻态。相对的,调查中国有控股企业将近一半的员工集中在36一50岁区间。

从鄂州市民营企业员工的学历结构来看,这些现有员工的学历普遍偏低,这可能是受到招聘渠道的影响,即多数民营企业的员工是从农村招聘来的,同时也受到民营企业自身人力资源培养与开发意识淡薄的影响。据对鄂州市38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见表2),调查对象中民营企业大学本科以上者为826人(占11.60%),大专人数为1043人(占14.65%),高中、中专(含技校)人数1671人(占23.46%),高中、中专(含技校)以下人数为3582人(占50.29%)。从数据上我们不难开出,延边地区民营企业员工一半以上是高中以下的水平,而相对应的国有控股企业一半以上的员工是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这其中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差别不一言而喻了。

三、鄂州市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情况

1.员工招聘活动频繁开展

目前民营企业员工外部招聘的方法依然比较单一,招聘会和熟人推荐是最常使用的方式,招聘比较随机,缺少实现的人力资源规划和招聘标准的设计。内部招聘的具体方式也较多,由于鄂州民营企业大多采用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所以内部岗位的提升和选拔主要以企业负责人的亲属或是其所熟悉的人为主。

2.绩效考核得到民营企业的日益重视

最近几年,鄂州市大部分民营企业己经开始意识到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并开始实施和探索绩效考核的实施策略。鄂州市超过85%的民营企业开展了绩效考核工作,其中有一半企业开始探索针对性的考核方案的设计。

3.培训工作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5

1960年,科斯写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他的社会成本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交易成本”的存在。按科斯的观点,社会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加上交易成本,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私人成本会等于社会成本,但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不是真实的世界。科尔内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把社会成本定义为“一切涉及社会个别成员和集团的负担、损失、痛苦、牺牲或辛苦的现象”。这些现象一部分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但也有一部分涉及到心理的感受,是无法用货币来度量的。他认为对社会成本的考察可以从四个方面:(1)生产的内部实物投入,即生产成本;(2)外部成本,它并不直接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企业或非营利机构的账目上,如随生产能力利用的提高,事故可能增加,工人健康可能恶化,对环境的破坏可能加剧等等,为防止这种状况对生产的影响,要有一些“预防性”开支,这就是外部成本的内部化;(3)社会的分摊成本,如政府机构的经费支出;(4)反映大量经济现象的人们的意向、满意度和普遍感觉,一种是边际递减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利用低水平相关的失业以及可能伴随的犯罪、暴力和自杀,另一种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高利用度相联系的其他领域的“瓶颈”、“短缺”以及对社会消费的负面影响,前面所说的生产成本、外部成本和社会分摊成本,也都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

思考科斯、科尔内的社会成本观,来研究我国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问题,对认识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区别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成本按发生的原因,可以划分为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方面原因而引起的内部生产经营成本和因承担社会责任等社会原因而引起的社会成本两种。它们的共同特性是:成本的承担主体都是企业,它们都必须通过企业的收入来补偿,成本的发生直接或间接与企业收入相联系,直接联系是指成本耗费必然带来收入的形成和实现,而间接联系是指如果没有这种成本的支出,或者会使企业收入减少,或者会使企业的其他成本上升,从而最终降低企业的收益水平。尽管社会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都是企业成本,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一种企业必须支付而且企业愿意支付的成本,属于一种刚性成本;而社会成本则是一种非自愿的,带有一定弹性的成本。从社会成本的非自愿性与企业行为的关系看有两种情形:一是相关成本,即成本的发生与企业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但企业不愿承担这种成本支出。这种成本通常是因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对环境污染,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等,因而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所致,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必要成本支出;二是无关成本,就是这种成本与企业行为毫无关系,而是社会的一种单纯强制,如本应由政府财政负担而强制分摊给企业负担的成本。

2、从民营企业这一成本主体看,无论是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都有明确的成本归集对象,都是在企业所控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发生的时间,支出的数额通过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可以控制,因而生产经营成本是一种可控成本。而社会成本的发生,有的与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关,有的无关,没有明确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的变动也无规则,从而导致对这种成本变动难以预计。再者,社会成本的发生过程大多存在于企业外部,只是以成本付出的结果而为民营企所承受。这样,企业既不存在可以控制和调整的成本发生过程,也无法调整成本数量、支付时间等,社会成本大多与企业成本控制或管理的努力或绩效无关,因而社会成本是一种不可控成本。企业或社会不能以社会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衡量企业成本管理的业绩,社会成本具有不可考核性。

3、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能够与其收入相配比,确定企业的损益。生产经营成本与企业收入形成直接联系,有投入才有产出,支付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社会成本不能与企业的收入直接配比,社会成本大多与企业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社会成本的支付在企业收入不变时,单纯地增加企业的总成本,在社会成本不支付或少支付时,或者会影响企业的总收入,或者导致其它成本的增加,结果都会使企业效益减少。企业只有支付成本的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4、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能够准确计量,在对每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计量时,有明确的成本计算对象,如材料采购成本的计算对象是采购的材料,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对象是生产的产品,成本支出有详细的账簿记录,因而企业能准确地计量生产经营成本。但社会成本计量具有模糊性,因为社会成本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认识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的有些社会责任的外延堆以界定,所以它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只能做到相对准确。再者社会成本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决定其计量形式的多样性,除了可以用货币反映各项社会成本外,还可以采用实物指标或指数,甚至用文字来说明企业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和所造成的损失。

5、像其他企业一样,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计量方法单一,主要是采用历史成本法,而社会成本的计量方法则是多样化。具体可采用:(1)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企业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购买的环境处理设备,即可按历史成本计价,但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却无法客观地衡量其价值损失,这时可采用主观估价的方法。这个方法要求人们对受损害的不同数量或不同质量水土的环境对象做出估价,以合理确定赔偿数和相应的治理费用;(2)机会成本法,例如,企业排污对附近山区林木造成了损失,该企业在调查损失的价值时,可能有两个方案:其一是给受害者赔款;其二是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损失减少,如果受害者宁愿要求企业采取治理措施而不愿接受赔款,那么,这就意味着企业造成的损失已超过赔款数;(3)间接评价法,当某项社会成本或社会效益无法直接决定时,可以通过间接估计有相等效用或牺牲的项目的价值来确定。(4)社会公正法,企业生产对社会的损害会受到社会各方的谴责,有时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裁决,这种公正判决企业赔偿数可以作为社会成本的量度(5)预防成本法,企业用为预防对社会造成损害而采取控制措施所耗费的资金来衡量社会成本的方法。等等。

三、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业主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业主、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是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民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民营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同于其他的技术标准,它超越了以往企业只是强调技术性指标,只是把赚取利润作为惟一目标这样的传统理念,而更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生产过程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还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社会的价值,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对外部环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致。这种责任可归纳成两方面:一是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为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缺资源的耗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和捐赠等。二是对社会的责任。包括:(1)就业责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招募录用和技术培训,以及职工福利的改进等。(2)社会保障和教育责任。例如对文化、科技、教育、体育以及慈善事业的支持和捐赠等。(3)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4)提供社会积累和消费基金的责任。(5)其他责任。例如与外单位的协作和售后维修服务责任。对这两方面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形成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支出的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机会损失。作为一个经济人的民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的直接关系自不必说,社会成本虽然与企业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社会成本的支出始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要达到此目的,民营企业就有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理由。目前民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生活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具体主要体现在:

1、无劳动合同。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在遇到如职业病、欠薪、辞退等问题需要投诉时,找不到任何凭据。根据有关调查,有些民营企业老板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他们采取三个月换一批员工,这样以来,当员工的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发作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又没有任何凭据,给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2、劳资纠纷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如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纠纷、劳动工资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

3、生产安全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中,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安全措施不足,职工生产中接触一些有害物质防范措施不够,影响职工健康,导致职工中毒、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

4、超工时劳动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加工生产企业最普遍的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加工生产企业的工时问题从国际劳工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很详细的资料。在赶制订单的季节,有些企业的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加班工资非常低,严重违反劳动法。有些企业实工人实行计件制工资,他们采取把计件的单元价格压得很低的做法,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当天的任务。而且,从账面上看就没有加班工资,从而逃避了加班工资的问题。

5、社会保险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民营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普遍较低。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对一些企业的职工的实际人数都没有掌握,企业也不愿意对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购买保险的问题。

6、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一些民营企业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得很差,一些企业,只要妇女一旦怀孕,就逼迫她离开,这样,企业就逃避了妇女三期保护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有些工种明明有毒,却让年轻的女孩子去做,结果使她们出现中毒,染上职业病,导致婚后生育畸形。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由跨国公司在其生产供应链上推行,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问题影响最大的是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企业,特别是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做贴牌生产的民营企业,涉及到电子、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工艺品这六大行业。因为这些企业主要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方面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员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都发生在这些企业。有些民营企业因达不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而被停单,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原本是想节约一些社会成本,但不履行社会责任却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机会损失,这是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一个延伸。

四、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

对于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观念,控制社会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强调节约,降低社会成本,而是规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规范社会成本的支出责任,使民营企业都处在一个健康有序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看起来是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是,民营企业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全是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目前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运动的推动,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就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审核和评估在供应商中推进,政府基本上没有介入,在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其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的引导和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种有效手段,它有利于树立一个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控制社会成本,规范社会成本支出:

1、完善控制社会成本的制度机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即在总产出一定时,成本增大意味着收益减少,而收益增加则表明它是由成本节约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关系的假定和认可,使得个人或企业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下,竭力探寻降低成本和扩大收益的活动路径,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倾向于“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设。但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成本明显大于收益”的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具有经济人“理性”意义的行为。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着易于被经济人“搭便车”的公共领域,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脱,以致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成本与收益就会脱节,并且不表现为两者之间的逆向关系。于是,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个人或企业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由此看来,成本约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将是导引个人或企业把关注成本最小化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脱成本的策略上来。

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控制制度的重要根源。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人们越发注意到了制度对于控制社会成本的重要性。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的创设及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诚然,这种社会性意义表现为:人们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规范下可以调整微观层次对处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达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的目的。成本控制制度之所以对社会经济高效率产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关键在于它能够对民营企业这一经济人试图推卸和逃脱成本的强烈欲望进行有效的抑制和克服。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6

1、“国有经济”的概念。国有经济一般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形式包括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2、“民营经济”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民营经济”这样的概念,民营经济是从我国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一个概念,且现在尚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概念。本文认为“民营经济”是指以反映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成分,是在一个国度里由本国居民投资创办、经营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要素的总和。也就是说是外资及外资控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经济成分的总和。

3、一些假设。在进入正式的讨论之前,本文先做一些假设,假设一:在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概念之后,这里将境外资本(包括国外资本和港澳台资本)抽象掉,不做考虑。假设二:不论企业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如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独资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等,都仅从企业的资本构成角度来进行讨论,资本的所有形式分为三个类别――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其他的资本形式,如法人资本最终也可以追溯到这三个类别中去。假设三:将个人资本和集体资本的总称为民营资本。

首先,本文所讨论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中均不包含国外经济和港澳台经济成分,且主要讨论的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将境外资本抽象掉更有利于论述。其次,企业的名称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的,而本文重在从经济角度考查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比重进而分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因此就从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待企业更利于分析。具体来讲,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完全是国有资本则为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是国有资本为主、民营资本占少数则为国有控股企业;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是国有资本占少数、民营资本为主则为国有参股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这里采用国有参股企业这一说法);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完全是民营资本则为民营企业(民有民营企业)。当然,从这个假设的角度来看,国有经济就包括了国有国营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部分;民营经济则包括了民有民营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民营资本和国有民营企业中的经营权部分。最后,本为将“国有”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将“集体所有”这部分划入广泛意义上的“民有”这部分。另外,本文为了叙述上的简明,用“国企”一词指代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总体,用“民企”一词指代民由民营企业、民营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二、关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争论

1、有关“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三种观点。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进民退”现象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主要观点分为以下三种。观点一:反对“国进民退”。这些学者认为,“国进民退”背离了改革的方向,是“死胡同”,是很危险的。观点二:赞同“国进民退”。这些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在某段时期、某些领域的“进”和“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认为这恰是“中国模式”优势的体现。观点三: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他们的说法主要有――在整体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现象,即便存在国有企业兼并民营企业的现象,也是个别的、局部的;无论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趋势及其比重消长或者从市场经济运行的操作层面看,还是从理论逻辑与论断的准确性看,所谓“国进民退”都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一种主观论断;“国进民退”是个伪命题,与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的现状不符合,也不存在国家发展战略在这方面的重大转变。

2、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述。总观上述的三种观点,可以看出承认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人,不论是反对的还是赞同的,都看到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所存在的相互替代的一面。并且,这正反两方的争论还突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国企与民企的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而且“国有经济”在竞争中有主动权――即当国有经济在总体经济中的比重上升,则民营经济的比重就被迫下降了,当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时,则民营经济的比重就上升了;然而,不存在反过来的情况――即当民营经济的比重上升时,迫使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当民营经济的比重下降时,则国有经济的比重上升。虽然这两种情况的结果都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此消彼长,但是民营经济是被动的,国有经济是主动的,二者相互影响的力量对比是悬殊的。不承认“国进民退”现象的人其实是针对宏观层面来说是不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

对于上面的这种说法,应当辩证地来看。首先,应正视“国进民退”这种现象。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国企与民企在实践中的冲突是确实存在的,因此正视这种现象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是有助于国民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协同发展的。其次,应明确分析的视角,是从宏观经济的总体来看,还是从中观的不同的区域(地区)或是不同的行业来看,还是从微观企业中的产权结构来看。不同的分析视角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最后,关于“关系”的分析,既应看到其对立的一面也应看到其统一的一面。上面的说法显然是揭示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部分对立面,并且其对立面的分析也不全面,同时这二者之间的统一的一面更加无从论及。因此,本文就将以这种辩证的方法来看待“国退民进”这一现象,进而透过这个现象分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辩证关系。

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辩证关系

总的来说,“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下面对这种“统一性”和“对立性”做具体的分析。

1、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统一性”。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具有“统一性”:第一,从宏观角度来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都是“工具”,二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表1所示,自2000至2010年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工业产值也是逐年增加的,由此可见二者是呈现出“共进”的态势,并且统一于整体产值的增长中的。这一点在图1和图2中也可以较好地体现出来。第二,从中观的不同地区以及行业来看,二者相互竞争,此消彼长的态势交替进行,这种竞争既活跃又稳定了经济,从而推动了整个地区以及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即二者统一于地区经济或是整个行业的发展中。以东部地区为例,从1995年到2003年国有企业产值所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持续下降,民营企业产值比重持续上升;至2004年国有企业产值所占比重相对上年有所回升,相应民营企业产值比重相对下降;此后一直到2009年,国有企业所占的产值比重继续下降,民营企业产值比重继续上升。可见,从1995年到2009年间,国有企业比重与民营企业比重此消彼长,国企与民企呈现出竞争的态势,但东部地区的工业产值整体是呈上升态势的。因此,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局部地区的竞争是统一于整体地区经济的发展中的。第三,从微观角度来看,通过企业内部股权的转让方式,实现了企业内部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竞争,二者的竞争直接统一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中。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硬预算约束的基本单位,其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任何股权结构的变动都是以成本收益为依据的。

2、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对立性”。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具有“对立性”。这种“对立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从宏观角度来看,对于一定时间内的经济整体是一定的,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有相对高低的差异,比重方面时而国有经济大于民营经济,时而国有经济小于民营经济,时而国有经济等于民营经济,但二者相等是偶然,不等才是常态,即二者有相互替代的关系。如图1和图2所示,2000年国企数量比重为32.8%、民企为13.6%,国企是民企的2.4倍,以及国企产值比重为47.3%、民企为6.1%,国企是民企的7.8倍,这就是比重方面国有经济大于民营经济的情况。再如,2002―2004年数量方面,国企占比从22.7%到12.9%,民企占比从27%到43.1%,则可粗略判断大约在2003年国企与民企的数量持平;2008―2010年产值方面,国企占比从28.4%到26.6%,民企占比从26.9%到30.5%,可粗略判断大约在2009年国企与民企的产值持平,那么从数量和产值这两个维度来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应在2003―2009年间的某一时点上持平,即比重上国有经济等于民营经济了,但只是很短的时间。又如,2010年国企数量比重为4.5%、民企为60.3%,民企是国企的13.4倍,以及国企产值比重为26.6%、民企为30.5%,民企是国企的1.1倍,这就是比重方面国有经济小于民营经济的情况。更进一步地,从2000至2010年这整段时间来看,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产值上,国企比重都呈下降态势,民企比重都呈上升态势,二者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是十分明显的。第二,从中观角度来看,当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处于同一地区或是同一行业中时,一般情况下国有经济较民营经济的实力雄厚,因此,竞争是不公平的,并且在竞争地位上,国有经济是处于强势的。第三,从微观企业角度来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都是有弹性的,即在企业的内部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出现国有资本将部分或是全部民营资本挤出,抑或民营资本将部分或是全部国有资本挤出,从而呈现出民营企业被国有化成为国有经济,抑或部分国有控股企业被私有化成为民营经济。

四、当前“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及趋势预测

1、“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我们从比较优势的角度来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理应分布的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特定的经济领域,如果国有资本比民营资本更有优势,则就应由国有资本来进入;如果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优势相当,则应共同参与并展开竞争;如果民营资本比国有资本更有优势,则由民营资本进入。如果按这个理论来分析,那么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的、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和具有战略性意义的经济领域应由国有资本来进入,其他的竞争性的经济领域则视具体的情况由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进入或是由民营资本单独进入。

假设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并实现了上面的这种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理论上的分布,则在此基础上继续分析,看如果改革到了这样的程度是否还存在问题。首先,“类别1”和“类别3”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各自的领域中施展能力,那么就暂且认为在这两类中是不存在问题的;那么再来分析“类别2”。

首先,这些领域由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参与,体现在民营经济形式的单独参与以及国有和民营经济的融合形式的参与。在这种竞争性的领域中,国有经济的单独参与形式不能是国有国营企业,因为国有国营企业就像一只老虎,而民营企业就像一群小白兔,小白兔是会被老虎吃掉的,即使暂时不吃,当个别民营企业壮大起来时,威胁到国有国营企业的利益时,这只老虎就会发威将其国有化。这是“竞争”的本性――优胜劣汰、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因此,国有经济形式的单独参与是不可取的。而众多民营企业的参与,将活跃市场,增加竞争的有效性,因此民营经济形式的单独参与是有利且必需的。国有和民营经济的融合形式体现在股份制企业当中,即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现代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可转让性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相互转化提供了渠道。从国有资本到民营资本――这种转化显示出了一种“刚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刚性对于维护国有经济在社会总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是有利的,因为国有资本一旦私有化,在现在股份制企业中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地为外资所掌控,这个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性是有威胁的。从民营资本到国有资本――这个转化显示出了一种“弹性”。在实践中多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就被收为国有了。这对民营经济来说是重大的损害,影响民营经济的积极性,进而损害了市场的活跃性。上面的这一“刚”一“弹”既有利又有弊。其有利的一面体现在,维护了国有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当遇到经济危机时,民营资本是根本无法对抗这种巨大的经济波动的,若让这些民营企业倒闭则会造成就业率下降等重创,此时若为国有资本收购助其渡过难关,当经济好转时再转为民营企业,这对于民营企业本身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其不利的一面则体现在,国有经济的将民营企业国有化较易,国有经济的民营化较难,久而久之,会造成民营经济整体比重的下降,对民营企业的积极性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市场的活跃性,最终影响整体经济的运行。

因此,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适度的相互转化问题。其实,即使去掉前面的那个假设――“假设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并实现了上面的这种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理论上的分布”,这个关键问题也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将上面的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都抽象掉更容易看清楚这个关键问题。

2、“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三大预测。对于这个关键问题的处理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演变趋势:趋势一:国有经济过度侵害民营经济。即任由民营资本国有化的“刚性”发展,而国有资本的民营化的弹性却不予提高的结果。这个过程是较为缓慢的,在短期来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仍然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竞争态势,但如果取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去核算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这一指标时就会发现,国有资本的比重大大增加了,国有经济的增量超过民营经济的增量,从而实现整体经济的国有化,民营经济则被边缘化,甚至是退出历史舞台。趋势二:国有经济为民营经济所吞噬。即过度提高了国有资本民营化的弹性,过度削弱了民营资本国有化的刚性所带来的结果。我国的经济会呈现出整体的民营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较大,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趋势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划江而治”。即国有经济仅存在于提供公共产品、自然垄断、拥有安全性和战略性意义的经济领域,民营经济则活跃在除去这些领域以外的其他经济领域。也即国有经济仅仅存在于“类别1”中并占统治地位,民营经济则占领“类别2”和“类别3”并占统治地位,当然,民营资本在“类别1”中的部分国有控股企业中也有参与,但是仅为附属的成分。另外,通过财政体系,将从民营经济那里收到的的税、费用以补偿国有经济在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损失。

其实,“趋势一”的描述貌似是我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路径,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国有也就成了事实上的全民所有了,然而,这个路径实质上是激进的,非自然的。因为,进入社会主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阶段是要具备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这个条件的,即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个相当的高度时才可以,而非通过“国有经济”的“仗势欺人”来从表面上、形式上来达到的。因此,“趋势一”是不利的。“趋势二”显然是退回到资本主义上的一种道路,这是很危险的,这对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会造成巨大的毁灭性的打击。“趋势三”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接受的模式。发展到这个阶段,既有国有经济稳定整体经济、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又有民营经济活跃市场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从而推动整个经济体的发展,进而为走向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创造丰厚的物质条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理好“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对于稳定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五、关于处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的建议

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存在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相互转化这一关键问题,下面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以达到相对削弱民营经济向国有经济转化的刚性、提高国有经济向民营经济转化的弹性、保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适度的相互转化。

1、宏观方面。宏观方面主要是建议政府断开与国有经济的亲缘关系,以一个中立者的姿态,依据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引导和调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总量上进行适度的相互转化。具体来讲,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企分开,包括中央政府与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开以及地方政府与国有国营企业、固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的分开。这里政府与国有企业方面的关系是历史上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所以关注的较多,理清这二者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却往往具有隐蔽性,地方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干预是无形的,也往往伴随着一些交易。这些干预使得民营企业无法专心致志地搞经营,进而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主要职能应归位到宏观调控上来。通过硬的决策机制(即制度安排)和软的相机抉择,来引导全社会范围内的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相互转化。这种调节应以经济周期为依据,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在竞争性的经济领域内,当经济繁荣时主要是国有经济向民营经济方向转化,即民营经济的占比提高;当经济萧条时则主要是民营经济向国有经济的方向转化,即国有经济的占比提高。当然,这里还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政府只是引导并不参与到具体的企业内部操作。其二,在经济繁荣的时期也存在局部的、地区性的、行业性的或是个别企业的由民营经济向国有经济的转化,反过来,在经济萧条的时期同样也存在局部的、地区性的、行业性的或是个别企业的有国有经济向民营经济的转化。这里需要慎重考虑的是经济繁荣时,应依据动态的比较优势来分析,该民营企业的民营资本是短期的比较优势下降还是长期的比较优势下降。若是短期比较优势下降,则应考虑优先由其他的民营资本进入,具体的形式如其他民营企业对该民企的并购重组等;若是长期比较优势下降,则应考虑由国有资本进入,以便给民营资本以休整的时间,当民营资本的优势恢复时再考虑国有资本的退出和民营资本再进入的问题。

2、中观方面。中观方面主要是建议行业协会制定一些规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行规,构建有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兼并收购的监督机制,并及时有关国企民营化和民企国有化的信息和通告,进而在行业内形成一层仅次于法律的软约束,从而有助于监督和调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局部范围内进行适度的相互转化。

其中还应注意几个问题,其一,行业协会是企业的一种自律组织,因此应排除行政干预;其二,制定规范国企和民企的行规中应注意在平等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程度;其三,构建的有关兼并收购的监督机制包括国有企业之间的、民营企业之间的以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三种兼并收购的监督机制;其四,行业协会在组建具体的一个兼并收购事项的监督人员时,注意不应引入当事人,以保证公平性;其五,注意及时有关具体企业的兼并收购的意向、进程及结果,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并收集社会反映。

3、微观方面。微观方面主要是建议完善有关企业股权转让行为的相关法律,以使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在企业微观层面上自发地进入和退出,进而使得国有控股企业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地自发地转化为民营企业,也可以使得民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地自发地转化为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股权转让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条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出现在《公司法》有关“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的规定中的。由此可见,“国有股权”在我国法律中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国有控股企业民营化的难度可见一斑。并且,国企的股权转让要经过审批这一点又明显地没有将政企分开。因此,应完善这部分的法律规范,体现政企分开的精神,并区分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在法律中的不同地位,不应所有的“国有股权”都搞特殊,如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可以与民营股权保持平等的地位。

六、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有关“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关系的三大观点,得出应辩证地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来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得出二者具有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这一结论。进而,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关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适度的相互转化问题。最后,针对这一关键问题仍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些措施来利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对立面的竞争性,既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又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并协调二者之间保持适度的比重关系,最终得以统一于整体经济的发展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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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7

一、引言

汕头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正成为汕头经济发展的主力。截至2008年,全市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总数已达12.62万户;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589.46亿元,占全市GDP的60.5%。汕头民营投资总额达144.64亿元,占全社会总投资的55.3%。汕头的民营企业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多达七成;其次是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独资企业是汕头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而企业的主营业务多数为制造业,也有不少批发零售及餐饮业。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汕头民营企业的产权高度集中,至少一半以上为家族企业。

二、文献回顾

(一)产权理论文献回顾

关于产权的定义,在学术界缺少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从广义上讲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从狭义上来讲,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之父Alchian的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关于企业产权定义,我们认为是指企业法定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权利的总和,而这种权利是以对客体的占有为前提的。从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特别是从法律和经济的多个角度分析,企业产权的基本权能可以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四种基本职能。

20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两位经济学家倡导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给更有能力的管理者来管理。这就是所谓的委托理论,现在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有成本的,这是因为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这就是委托成本。降低委托成本的一种方法是,让企业高级经理人员占有一部分公司的产权,以此来激励高级经理人员努力工作,这样通常导致公司股权分散。而这种股权分散在一定情况下对所有者会更有利,这是由于经理人员受到激励会努力工作使得公司财富增加。虽然所有者股权相对份额下降了,但他们的绝对财富很可能伴随企业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近来Fama和Jensen指出当股权集中时,大股东会用公司的利益来交换自己的私利。股权的集中往往伴随着控制权的集中,集中后的大股东通常会选择额外消费,把公司有限的资源从有利润的项目上挪走。而当股权分散时,单个股东没有能力从企业获得不正当私利。只有当企业整体盈利时,小股东才会获益。同时选择分散的产权结构会增加成本,但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权重成本,因此有时企业的综合成本会随成本增加而减少。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分散对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有益处的。

(二)民营企业及家族企业文献回顾

民营企业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流行的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指由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因为本文关注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因此我们对民营企业的界定以私人产权份额为基础,私人产权份额超过30%并且私人对企业拥有控制权,就可认为是民营企业。

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家族企业在民营企业中占大多数。所谓家族企业是指以“家族或家庭”为经营单位,企业核心部门以“家族成员”为主的经营管理方式。在本文中,我们认为如果本家族的企业产权份额占有绝对优势,那么就可以认为是家族企业。在家族企业中,家庭之间的关系能够提高监督,并且能够提供与提高企业绩效等相关的激励机制。这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对与非家庭成员更趋于一致。但是通常持续的家族控股会导致企业绩效下降,这是由于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财富争夺和对企业财富的剥削造成的。此外,家族企业也常常会把一些重要的职位人选限制在家庭内部,阻碍企业获得优秀的管理人才,这样对企业发展是不利的。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总体情况概括

本次问卷调查以汕头市民营企业为对象,是作者在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在汕头市进行的。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共发放300份问卷,至调查结束时共收回221份问卷,回收率为74%;其中有效问卷为189份,占发放问卷总数的63%。

关于汕头市民营企业的总体情况,根据我们的调查分析结果如下: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民营企业平均经营年数为8.8年。中华工商联在2005年编写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中称,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这说明汕头民营企业的发展势头还是良好的。调查的民营企业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占73%,其次为独资企业占15%,股份有限公司占7%;从来自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报告来看,全国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例为81.42%,独资企业为16.48%,股份有限公司为0.17%。汕头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为制造业,占46%,其次是批发和零售及餐饮业,占20%;而全国平均水平是制造业62%,批发零售业7%。由此可知本次调查结果与全国民营企业的基本趋势一致但略有不同:从中看出汕头民营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与汕头地处广东临近港澳台,有着有利的发展环境,所以发展水平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汕头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中批发零售餐饮业所占比例也高于全国水平,这是由于作为华侨之乡的汕头零售餐饮业发展起步早有关,特别是潮汕菜闻名全国,零售业发展在粤东地区也是首屈一指。

(二)产权结构分析(见表1)

企业成立时的产权结构构成中,私人股东所占份额平均值为95%,而单个最大股东所占平均份额为68%。可以看出汕头民营企业股权多数为单个最大股东占有,如表一所示。最大股东的其他家庭成员股权份额平均比例为20%,和单个最大股东平均份额相加为88%,说明多数企业为一个家庭控制。因此,企业的股权存在双重集中:一是集中于一个家庭,二是在最大股东家庭中集中于单个最大股东。

从企业的经理人员所占份额可以看出,家庭成员经理人员的份额占大多数,达到50%,这说明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因此其他非家庭成员经理人员往往没有动力努力工作甚至偷懒。即使有些企业会用高薪来激励非家庭成员经理人员,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有效,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因为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生产要素很难度量,用高薪很难辨别经理人员努力程度;其次,高薪对经理人员缺乏持久的激励,只有当经理人员拥有股权才能把经理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的绩效时刻紧密联系起来。而通过给予非家庭成员经理人员股份对其进行激励是一种有效的途径,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股权的分散。因此,我们认为目前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截至2008年底,股权变化不是很明显,只有36%的企业股权发生了变化。从变化后的情况来看,总体上私人的股权份额增长了,私人股权的平均值达97%,同时单个私人最大股东份额也由三年前的68%上升到70%。单个最大股东份额为70%,高级经理人员份额为65%,表明高级经理人员的股权至少有35%是单个最大股东的,占高级经理人员份额一半以上。当问到关于企业股权结构变化的主要方式时,由于原有股东之间协商和增减交换的为49%,是其主要的变化方式;其次是由于新股东进入、增加股权份额而发生变化,占30%。当提及企业股权结构变化主要原因时,回答最多的是使用股权交换债务,占35%;其次分别是为企业业务拓展资金、吸引外来人才等,其所占比例稍微小一点。

从调查结果来看,民营企业的产权仍然进一步集中,其主要原因:一是股权的变化主要是在原有股东之间变化,大股东由于具有对企业的控制力会使得其在交易争夺中占有优势,从而使企业股权集中;二是由于经理人市场不完善,企业难以聘用到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大股东们常常担任重要的高级经理职位,也会使股权趋于集中。

(三)2006-2008年企业的经营情况

本次调研尽量以金融危机以前的企业情况作问卷调查,为的是避免金融危机对分析企业绩效造成的变数。企业平均资产在三年中从1171.63万元增长到2193.09万元,增长率为87%。企业经营收入也逐步增加,从1374.50万元增加到2542.43万元,增长85%,与总资产的增幅基本同步;从经营收入与总资产规模比例来看,民营企业从事的多数是资金回收比较快的行业。但是,企业平均利润增幅小于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的增幅,从67.25万元增加到98.74万元,增长幅度只有46%;同时与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相比较比例也非常小,说明汕头民营企业利润率较低,这与前文分析的目前企业产权结构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推测是基本一致的。

四、对策建议

以上调查分析表明,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于本家族,有进一步分散的空间。企业的股权集中于单个最大股东及其家庭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委托问题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委托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成员利益也并不完全趋于一致;即使在家族企业里也有家族成员以外的经理人员,企业很难完全避免委托问题。相反,有效的分散股权有助于缓解委托问题,例如给予企业经理人员和员工一定股权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以此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以及股份制是未来民营企业的发展趋势,伴随这种趋势的往往是股权的进一步分散。

同时,股权分散应该具备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而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发展不完善,汕头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经理人市场建设。职业经理人市场体系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不完善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要面向全社会培养职业经理人,但是培养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经理人员,而是要面向社会,拓宽培养渠道加大培养力度,增加非学历教育。必须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以此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民营经济:千帆竞发数风流[N].汕头日报,2009-01-12.

2、覃忠.中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空前的、“爆炸性”的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占到GDP比重的48.5%,成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具生机与活力的增长点之一。民营经济无可置疑地成为了我国当前和未来引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民营经济类型从狭义角度来分析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规模较大后逐步走向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三资企业、任何国有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从广义角度来看,民营经济类型可以涵盖所有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一切组织、工商户。民营经济应包括以下类型:个体经济,主要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即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大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等“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即由科学技术人员下海创办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即国有所有制不变,由私人或民间组织经营。

我国在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上也有了很大的进步。2004 年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写入宪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公正的待遇,影响其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越来越重视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 但是对民营经济的立法建设滞后,是制约我国民营经济深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经济要得到健康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它进行保驾护航。目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问题,虽然在法律制度保障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所以认真审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诸多缺陷,制约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上受歧视,竞争环境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但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我国存在一个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银行、铁路、电信、高速公路等多达三十个行业。同时还存在一个限制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汽车制造、化纤、旅游业等二十多行业。近几年来,虽然也陆续开放了一些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入股,但仍不允许民营企业控股。

目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一是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者充分进入;二是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营经济至今还没有开放;三是有些产业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已承诺将按期对外开放,但没有明确是否也对乃至首先对民营经济开放。

所以要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这一环节上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垒。启动民间资金,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解禁民营经济进入各类产业的种种政策限制。政府应当寻求制定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切忌哪一领域紧迫了就只出台关于这一领域的政策。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于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拓展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领域。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二是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积极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符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积极探索“注册官”制度, 实现审批提速。

二、完善民营经济融资法律制度

民营企业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贷款难,融资渠道不规范、太狭窄等问题。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条文的很多规定存在不明确、不严格情况。另外,金融机构往往为注重内部监控、防范金融风险,不敢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各金融机构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设置门槛均较高,很多需要资金准备大规模发展的民营企业在金融贷款方面常处于贷不到款的窘境。另外,民营企业间接融资也难。现行公司法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限制较多。能进入市场发行债券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与由国有企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大多为规模不大的公司,很少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民营经济中既使有一些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但要具备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条件的则更少。现实中有些不正常的融资也加大了民营企业的风险。民营企业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均存在一定问题。

应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拓展民营企业融资空间。民企在证券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中遇到的困难的症结均在于融资的安全性和资金提供者的效益性之间的冲突,民营企业往往难以具有足够的经营规模和信用能力来获得出资人的信任和国家法律的认可, 这种冲突在现有的制度设计内无法回避。为了尽量缓解这一冲突,我们目前的做法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无资产抵押的初创小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民营企业只有做好信用建设,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才是获得融资便利的根本途径。然而,民间融资却和以上两种情况不同,作为一种尚未被法律所认可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其遇到的阻碍除自身发展不完善之外,主要来自于我们对民间融资身份的歧视、对各方主体权利保障的缺失以及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法律界限的模糊。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束缚了金融制度的发展完善。目前, 我国还未明确出台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可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先行制定或调整相关法规,在不与国家现行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民间金融发展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从而将其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

三、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法律制度

现行《公司法》设置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股东会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有权进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机构;监事会则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这四个内部机构的设置有一定的相互制约性。但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却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的传统模式。《公司法》的设置的内部机构基本是名存实亡。我国法律对于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内部特有的既有家庭系统,又有企业系统治理模式存在空白,无法在法律上对民营企业内部如何更好进行企业治理实行引导。另外,又因为《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是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董事会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往往成为一种摆设,而这在实行“家长制”的大部分民营企业中体现更加明显。民营企业中的“总经理”(家长)往往对企业重大决策一个人说的算,导致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为保障民营经济能更有序、更理性、更健康的发展,有必要在未来企业主体的立法或《公司法》修正中增加针对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司治理机构,并强化公司内部机构中监事会的功能,明确监事会的完全监督权,授予监事会有权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权,同时还可针对民营企业规定,企业中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不得兼任,使董事会权力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能够分开,而避免个人独断专行。

四、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

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为民营企业改制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该法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民营企业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使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使民营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行环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明确民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如效益的原则、自主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协调的原则等;允许民营企业在不同行业间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应当是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尽可能简化对民营企业的登记和审批手续,降低创业的难度,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限度的要求等;对某些行业的民营企业采用减税收的优惠及减轻民营企业的社会负担,应由那些单位来管理,禁止乱摊派的规定;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法律形态。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式,保障民营企业改制的成果,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确定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地位。

五、转变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

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司法机关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做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法院部门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国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更有甚者把民营经济看作是他们“灰色收入”的来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依法执法,转变观念,使法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司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既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又要对其不法行为给予坚决制裁。在执法方面,既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严性。同时又必须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提高处罚额度,从而有效限制逃避处罚的现象。要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参考文献】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9

一、 引言

中共十五大以来,国家对民营经济政策的不断宽松和有利,民营经济特别是广东私营经济不断蓬勃发展。在广东地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许多具有较大经济规模,产供销流程完整顺畅的经济形态,成为推动广东经济不断前进的新的活力,而这一活力的主要构成则正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

当前国内理论界对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个要素,例如技术、融资、企业管理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很多探讨和研究。这些研究都使我们从比较微观具体的角度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例如, Vamvakidis和thanasios (1996) 侧重研究经济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性, 而陈建新、何晓庚、肖家湖(2006)在分析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整个社会的重大作用外,也强调指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是民营企业迎接全球化挑战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并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但是在国内对民营经济所做出的各项研究中,致力于通过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衡量国家在民营经济实施的各项政策所达到效果的研究并不多。本文结合前人对民营经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目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尝试性的做出关于民营经济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效力的实证分析。从而使我们更具体更直观的了解民营经济政策的效力。

二、民营经济政策在对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也刺激民营经济不断蓬勃向上。作为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其迅猛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广东民营经济所起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发展,特别是在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被正式确认之后,广东民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企业涉及产业范围、自身发展规模以及自身竞争力都不断增强。来自广东省统计局的消息,2008年,广东省民营经济单位数达到383.38万个,广东民营单位从业人员达2015.02万人,占全省总从业人员数的36.9%,可以说民营经济对广东社会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民营经济所做出的一系列决定、方针和政策,已出台的很多政策都是明确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而得出的,而具体这些政策在实际生效应用中对民营经济产生了哪些实质性效用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待。

1.民营经济政策对广东民营经济外贸出口的影响

广东因其自身地理优势,在外贸进出口方面相比较我国其他大多数省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广东外贸进出口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是走在全国前列。而民营企业近些年进出口业务也是突飞猛进。

而相对应于这段时间广东民营经济在外贸主营进出口方面所面对的政策环境来看,我们可以看出,1998年国家宣布从1999年开始赋予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以自营进出口权,而同年广东省也出台了落实出口退税,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等八项支持对外贸易出口的措施。结合广东民间进出口的实际情况来看,初步放开自营进出口权虽然只是向少数符合条件的民间民营机构予以开放,但是还是表明自营进出口权对民营经济而言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利好信号。而之后于2000和2001年国家对民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再次放宽至针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外贸领域的限制完全取消,在出口额的的变化都有很及时而明显的表现。特别是在2001年完全放开对民营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后,私营企业出口额次年便大幅度增长。另外加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广东作为中国对外的一个典型的窗口,在致力于发展内源型经济的基础上,把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一个侧重点。广东民营经济进口总额2002年为41.48亿美元,2007年达到1173.4亿美元,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在应对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反倾销案件以及国际不稳定经济环境下,广东依然能保持出口优势,从侧面上也反映出开放自营进出口权政策以及针对民营经济的外向型鼓励政策对民营经济外贸出口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实际的促进作用。

2.民营经济政策对广东民营经济结构的影响

近些年来,国家在政策上不断放宽对民营经济在发展领域方面的限制,以鼓励民营经济能够进入更多的领域参与竞争。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积极支持民营科技创新的发展,希望能借此来推动民营经济结构升级乃至广东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广东近些年来民营科技发展迅速,根据广东省科技厅的有关报道,截至2007年年末,经广东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数量达到9897家,民营科技企业总收入占全国第一,接近13432亿元。在广东省部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民营科技企业数占企业的总数达80%以上,而在新创办的科技工业园区的进园企业几乎100%是民营企业,其中绝大部分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己成为推动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伴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广东民营企业意识到科技创新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建立和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93年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到来之时,国家科委就曾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问题做出过《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民营科技企业看作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其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例如,1999年,国家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作为引导性基金,提高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2002年国家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之前国家对民营科技鼓励的各种政策的基础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鼓励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广东省对本省民营科技发展也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4年2月《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0年的《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2003年广东省再次专门了《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较为系统的提出推动广东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些意见。

虽然受到这些政策的推动,但广东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很多是始于广东实行改革开放后,受到外来资本投资的影响。除了一部分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服务业,轻工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另外很大一部分则是使用被国外企业在母国已经淘汰的设备和技术,利用广东省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专门为外资提供贴牌生产服务。这种状况就造成了广东民营经济从整体上数量庞大,但是大多数还是集中在例如纺织,电子产品制造等完全竞争或者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域仍然相对集中和稳定。民营经济的主营业务仍然是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及批发零售等服务业。民营科技创新仍未成为广东民营企业发展的主旋律,对于整个广东民营企业的产业领域结构的调整的效果并未凸显出来。

3.民营经济政策对广东民营经济融资状况的影响

广东民营经济从其发展历程来看,从无到有,由小到大,最终要在进一步做大做强,离不开资本的积累。但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一直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难题。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标兵之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担保机构之间发展也不太平衡,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担保机构不多。此相对应的却是,一方面广东各商业银行存款急需寻找出路;另一方面有着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高成长性的广大民营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而得不到贷款。各商业银行和广人民营企业都急需贷款担保配套服务。

从广东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在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证券法》对原有相关条文修订之前,民营企业由于收到严格的限制,上市企业必须是规范的股份公司,而目前的很多民营企业还是公司制,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民营科技企业在民营企业整体的比重还很少,故而面对高科技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对于绝大部分民营企业而言也都是封闭的,就更不用说发行股票证券等进行融资,因此很多公司采取借壳上市的方式来获得融资的机会,但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通过上市等渠道获取融资的空间。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例10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三)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