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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医生保育员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9 00:18:11

保健医生保育员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1

二、共识进程

即决策形式,在医学领域中主要应用于制定各种临床指南。在糖尿病继续医学教育中的应用主要是就某一特定临床问题组织参与者讨论,就其处理达成共识,确保参与者在此后临床工作中执行共识。共识进程是否可提高指南执行率尚存争议,其教育效果还有待评估。共识进程应用于糖尿病继续医学教育仅Kasje等一项研究,即由荷兰合理用药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当地全科医生,根据荷兰糖尿病指南关于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的用药制定地方性指南,共识达成后6个月随访显示,参与共识进程的医生较未参与者在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用药方面对指南执行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三、审查和反馈

即通过审查病历记录、电子病历数据库等方式,对初级卫生保健人员某段时间的临床表现进行评估和反馈。反馈内容通常是其临床表现与指南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意见。该方式不足之处在于仅针对个人评估和反馈就需收集大量数据,花费时间较长,经济成本较高。研究通过分析患者电子病历记录对51名家庭医生就糖尿病治疗的临床表现进行了7年监测与反馈显示,经过治疗的糖尿病患者血糖、血脂控制与达标方面较7年前显著改善。但美国5个社区医疗中心研究显示,尽管接受该教育方式1年后社区医生糖尿病治疗水平有所进步,但在审查和反馈停止1年后,医生诊疗水平与教育前相比,1/3医生有所提高,1/3基本无变化,1/3甚至下降。

四、教育推广

访问即指派接受过培训的教育者到医务人员工作单位,针对个人就某方面临床工作进行现场点评、提出改进意见和答疑。研究发现,该教育方式在合理用药方面对医疗行为改变影响较小,在诊断筛查的执行等方面影响大小不一。研究认为,该教育方式成本昂贵,对偏远地区尤其不适用。尽管各国研究者在不同环境中不断探索及完善适合初级卫生保健人员的EMDCME,但仍存在以下不足:)无统一评估标准,有研究采用知识问卷或临床工作表现评分表评分,有研究则直接分析患者相关指标对其知识水平评估,且各研究采用的知识问卷内容、评分表标准、选取患者相关指标不尽相同,再加之诸多研究联用多种教育方式或其本身只是大型糖尿病管理研究项目中的一部分,影响因素较多,很难根据各研究结果比较不同教育方式的优劣卫生经济学数据缺乏,目前少有糖尿病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提供经济学数据,也少有研究比较不同教育方式的卫生经济学效益,更无比较糖尿病医学继续教育与糖尿病管理的其他方面(如患者教育)对患者结局影响的卫生经济学研究。因此,很难为卫生决策提供有力的卫生经济学数据。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3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4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妇幼卫生处、科、股),分管妇幼卫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以全民所有制妇幼卫生机构为主体,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妇幼卫生机构。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各种形式妇幼卫生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第六条妇女保健

(一)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普及新法接生。

(二)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儿童保健

(一)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增强儿童体质,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

(二)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四)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

(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一)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

(二)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九条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女、儿童健康、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

第十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信息工作,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

第三章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妇幼(婴)保健院、所(站),妇女保健所(院),儿童保健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妇产(婴)医院,儿童医院及妇幼卫生专业研究机构等。

这些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22日下发的(86)卫妇字第2号文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等。

第十三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保健、临床、科研、教学和宣传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针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主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培训在职妇幼保健人员,协助医学院校培养高级妇幼卫生医师。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大、中专院校培养妇幼卫生医师(士)等。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市区、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培训基层中、初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县卫生学校培养妇幼卫生方面的医士。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成为本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中心,以预防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妇幼保健机构业务人员既能做保健、又能做临床工作。各级妇幼保健院应首先保质保量按编制配备保健人员。防止医疗削弱保健。

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各级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儿科应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承担一定的妇幼保健、科研和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所设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优生、遗传咨询、宣传、资料统计和有关基础科室或专业组,开展保健门诊业务。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设置的科室与保健所相同,临床部设妇科、产科、婴儿室、儿科、计划生育科、基础科及中心实验室等。保健和临床部均设有相应门诊。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街道、乡卫生院设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妇幼保健人员最低不少于2—3人,负责街道、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妇幼保健组在业务上受县妇幼保健所的领导及县(区)医院妇产科、儿科业务指导。街道、乡卫生院应设相当的产科床。

第十七条村至少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接生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对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的女乡村医生、接生员的报酬应按照国发〔1981〕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八条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女工多少的实际情况,设妇幼保健所、站、室或专职人员,在业务上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女工多的单位在厂(场)区内设置妇幼保健门诊或女工卫生室。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配备领导班子。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院、所长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适当参加专业工作。

第二十条妇幼卫生人员分下列三个层次:

(一)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

(二)医士、妇幼医士、助产士、护士、保育护士;

(三)乡村医生、接生员。

第二十一条医学院校要办妇幼保健和妇产科、儿科专业,为妇幼卫生培养高级人材。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儿科等专业,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妇幼保健教学内容。省、市、县所属中级卫生学校要增加妇幼医士、助产士、保育护士的人员培养,为妇幼卫生战线不断输送新生力量。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卫生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妇幼保健医师要掌握保健、临床、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掌握一门外语。妇幼医士、助产士、保育护士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

第六章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撤销或合并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妇幼卫生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由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暂行条例》,结合妇幼保健专业特点,对妇幼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聘任。对有发明创造,工作优异者予以表扬、奖励;对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妇幼卫生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下发的(81)卫人字第194号文件《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妇幼卫生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卫生部(80)卫人字第450号文件精神解决。妇幼卫生人员经常外出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有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用房:保健门诊、实验室、资料室、培训班教室、职工宿舍和食堂等房屋,配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5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对健康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以疾病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和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转变的新形势下,人们对健康的需要已不仅仅停留在维持生命和没有病痛的水平上,而是需要不断的保持和促进健康。健康教育是一种增进健康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评价的教育活动[1]。如何开展体现医院高水准保健服务的健康教育,是整体护理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在整体护理中,健康教育贯穿于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各个阶段,医务人员有责任向患者传授疾病的保健知识,形成人们的意识和健康的行为,增强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但是在县级医院,由于各种原因健康教育工作常常被忽略。本人就县级医院健康教育现状做以下分析:

1医院对健康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陈旧观念的影响,部分领导和护士长认为健康教育是医疗工作的附属部分,可有可无。在缺乏重视的情况下,健康教育没有专职的健康教育机构管理,没有专职的健康教育人员,健康教育工作没有具体的安排和要求,用于健康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对兼职的健康教育人员缺乏正规的培训,更无对健康教育的考核力度。以上原因导致医护人员对健康教育的观念、目的认识不清,缺乏健康教育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更缺乏有关心理学、论理学、人文学、美学、社会公共学等方面的知识及良好的社会交际能力,其知识结构远远不能满足新护理模式下的要求,不能有效的与患者沟通及实施完整高效的健康教育。部分工作人员用"卫生宣教"代替"健康教育",把"健康教育"看作是"卫生宣教"的延续,缺乏从患者的行为改变和态度转变上考虑,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患者的不健康的行为。还有部分护士对护理健康教育工作厌烦,工作时态度敷衍,只是进行简单的常规宣教,被动地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不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主动的、系统的健康教育,使健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2患者接受能力有限,健康观念有偏差

老年人、文化程度低的患者,对健康知识了解的少,接受能力和记忆力差,边听边忘,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讲解,仍达不到预期目标,常常事倍功半。还有部分患者认为只要没有身体上的缺陷和肉体上的痛苦就是健康,对不良生活方式和不合理的饮食结构对健康的威胁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健康知识的获得不重视,对健康教育缺乏兴趣。

3对策

为了促进县级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适应医学发展的要求,针对县级医院健康教育发展缓慢的原因,本人提出以下对策:

3.1重视健康教育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 医院健康教育是全民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和医学进步的必然产物,也是医院由单纯治疗服务向预防、治疗、护理、康复一体化保健服务转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21世纪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至关重要的措施保障。特别是在医疗日趋竞争激烈的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医院健康教育是树立形象和关乎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密切关系,如何开展体现医院高水准服务的健康教育,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3.2健全医院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 医院健康教育应由一名副院长或者护理部主任直接管理,明确规定医务科或预防保健科为医院健康教育的职能科室,成立医院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配备1~2名具有师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专职人员,各科室指定不少于1名健康教育宣传员,配合专职健康教育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科室、各部门健康教育人员均有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3加强医院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3.1要经常集中各科室、各部门健康教育人员学习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相关学科,通过讲座、观看录像、外出观摩、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建立起医院健康教育骨干队伍,再通过她(他)们在各病区言传身教,培养出覆盖全院的健康教育队伍,形成一个健全的健康教育网络。

3.3.2集体化教育与个体化教育相结合 对住院患者共性问题采取集体教育。如利用工休座谈会进行宣教,对同病种、同治疗方案的患者采取相对集中进行教育;根据患者的不同职业、文化、所处环境、心理等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体化教育。

3.4教育形式灵活多样,且各具特色 通过语言、图文、电化及实践教育等形式进行健康教育,如:工休座谈会、个别谈话、咨询、讲座、查教、宣教材料、科普读物、照片、实物、母婴同室的电视宣教等,使健康教育的内容得到恰如其分的表现,使受教育者易于接受,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3.4.1人际传播技巧始终贯穿于健康教育之中 在健康教育中,人际传播技巧是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它是在面对面的教育活动中,运用语言与非语言技能来传递健康信息。这要求健康教育人员掌握谈话的技巧,就是要使用对方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能够接受的方式向受教育者提供适合个人需要的信息,谈话的内容要明确、有针对性、重点突出,语言通俗易懂,语速要适中。同时,倾听是交流的基础,健康教育人员在倾听的过程中要集中精力,克服干扰,主动参与,给予积极的反馈,不断分析、总结要点,再配以有技巧的发问,使回答者作出清楚、完整而真实地回答,从而获得一些意想不到的信息。

4加大健康教育经费的投入 ,保证人力、物力资金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6

[中图分类号] R7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3(b)-135-03

Study on team construction of maternal health care in Yikangyua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YU Xinguo,LI Jing,ZHAO Peng,HU Yaqin

(Management Center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Xixiang People's Hospital, Shenzhen 518102, China)

[Abstract]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basic medical and public health service,Yi Kangyua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in Shenzhen city has been chosen as study fields to set up community women health care teamby exploring working responsibility, working proces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 in aiming to propel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basic medical and public health service that community women can enjoy convenient and continuous medical care service which can embody public welfare.

[Key words]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Women health team; Working process; Yikangyuan

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重大疾病社区防治适宜技术实验性研究项目推广方案》文件要求,为了贯彻宝安区卫生局《宝安区社区健康服务与全科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第二周期)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发展步伐,规范社区健康服务内涵管理,提升社区健康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按照均衡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西乡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以颐康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单位,通过社区卫生服务妇保团队建设模式的探讨使之成为全市范围内比较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示范社康中心,从而推动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全面落实,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简称社康中心)妇保团队是由资深全科医师、有资质的妇幼保健医师、预防保健医师、护士及其起联系作用的社区卫生协理员组成[1],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进入社区家庭有针对性地为育龄期妇女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指导、家庭访视、家庭健康档案建立等各项服务,形成以中心为依托、团队为枢纽、资深全科医生为核心、团队成员为基础、有资质的全科医师为网底的五级网络化社康服务管理,主要负责和管理社区育龄妇女健教宣传、妇科病诊疗、计划生育技术落实和孕产妇的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保健等工作。

1 妇保团队的组建

1.1 成立妇保团队领导小组

为保障妇保团队建设的贯彻落实,对妇保团队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成立了西乡人民医院社区健康服务妇保团队领导小组,由医院主管副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妇保团队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方位支持社康中心妇保团队建设的健康发展。

1.2 建立妇保团队

根据社区的实际需求和现状,在颐康园社康中心建立了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工作流程清晰、协调性强的妇保团队。该团队由1名资深的副高级职称的全科医师为队长,1名有资质的妇幼保健医师、1名预防保健医师和2名社区护士及其多名起联系作用的社区卫生协理员组成,这使得妇保团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理念,具备较强的科研、教学能力以及协调、灵活的社区动员能力,为本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 妇保团队的工作职责

2.1 服务对象管理

动态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情况,建立育龄妇女个人及家庭健康档案,分析辖区育龄妇女的健康需求及主要健康问题。

2.2 保健指导

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需求,通过咨询指导、专题活动、宣传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期、产褥期及围绝经期的五期保健工作,以及孕前保健、生殖健康、育龄妇女心理健康指导等。

2.3 早孕建卡

对于初步诊断怀孕的12周以内孕妇,进行首次基本情况的保健建卡和记录,并纳入系统管理,指导双向转诊。

2.4 孕期访视

督促及指导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和纳入系统管理,对出现异常情况、高危孕妇及需专项筛查的,应及时转诊。

2.5 产后访视

按《深圳市产后访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开展产后访视工作(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2.6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协助居委会做好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经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7 开展社区妇女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双向转诊等工作

协助或参与育龄妇女常见疾病的社区普查普治,针对疾病谱开展社区干预措施。

3 妇保团队的工作流程

妇保团队的工作流程,见图1。

4 妇保团队工作制度

4.1 统计

按社区服务人口配备符合资质的妇保团队医护人员,负责辖区妇女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妇女保健相关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4.2 信息沟通

社区妇保团队每月与街道、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进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数、新婚妇女数、孕产妇数、活产数、育龄妇女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基本工作信息,并及时汇总。

4.3 随访及保健服务

社区妇保团队按照卫生部社区防治适宜技术要求掌握的新婚妇女、孕产妇等信息,在3 d内上门随访,并将随访结果及时反馈给团队医生,由团队医生为其提供保健服务。

4.4 动态追踪和管理

团队医生负责为辖区内孕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或督促社区孕妇接受孕期全程保健服务,并做到动态追踪和管理,掌握妊娠结局。

4.5 筛检

团队医生每次孕检必须进行高危初筛,将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转至上级复筛,对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立即上转,并追踪危重孕妇转诊情况。

4.6 告知

团队医生在孕期保健管理中必须对社区孕妇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告知,动员其接受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7 搜集信息

团队医生每天上午9:00前搜集本辖区出生信息,并会同儿保医生在产妇出院后1周内和28 d分别为其提后访视服务,详细记录访视情况,督促产妇在产后42 d到原分娩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4.8 信息反馈

团队医生在自接到随访信息起3 d内将随访未果的新婚妇女、孕产妇、新生儿信息反馈给上级医院。

4.9 保健知识宣教

在团队医生和团队成员的配合下定期对社区内育龄妇女和孕产妇开展妇女保健知识宣教,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 妇保团队的协调

5.1 妇保团队协调制度

5.1.1 成立社区健康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妇保团队框架结构。

5.1.2 社康中心主任根据本社区及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初定妇保团队成员及分工,在本中心民主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社管中心及社区健康管理委员会审批。

5.1.3妇保团队组成通过审批后,社康中心主任负责协调妇保团队与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妇保团队队长协定每位成员具体分工、主要负责内容、兼职内容,制定工作计划。除团队队长固定外,妇保团队的每一位成员定期轮换工作岗位,以适应不同时期育龄妇女的各种需求,体现全科医学以人为本的理念。

5.2 妇保团队协调原则

5.2.1 目标统一。妇保团队是在保障社区妇科诊疗的基础上组建的,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团队协助更好地完成社区妇科疾病的诊疗和社区妇女卫生保健这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2.2 团结合作。妇保团队由同一等级、不同工作领域的员工组成,应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使不同领域的员工之间通过信息交换,互相配合,齐心协力解决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成员之间,尤其是专业特长不同、经历和观点不同的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社区妇女卫生保健任务。

6 妇保团队运行机制

6.1 评价机制

建立以“三满意度”(社区育龄妇女满意度、当地卫生部门满意度、社康中心满意度)为核心的评价指标,突出考核妇保团队社会效益、服务技术质量、医德医风测评、社区计生指导能力,以充分调动团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成员敬业爱团的凝聚力。

6.2 分配机制

强化妇保团队的成本核算,将团队的责、权、利、人、财、物等相结合,形成“三效”(效率、效益、效能)相结合的奖惩分配机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绩效管理的分配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技术能级、团队服务效能、社区育龄妇女满意度和社会效益的评估结果进行多种形式分配,加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6.3 用人机制

结合市、区卫生局有关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优化团队队伍,调整人力资源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实施岗位竞聘和契约责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保障妇保团队内部人员有序竞争和流动,以不断适应社区妇女卫生保健的需求,努力造就社康中心实用性人才队伍,减少用人管理成本和医疗服务成本,提升社康中心社区卫生保健能力。

6.4 人才建设机制

为适应社区妇女卫生保健多元化需求,加快复合人才的培养,在全科医护人员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实用型、诊疗和保健二合一型社区医护人员,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全科型社区妇科疾病综合防治队伍,以适应妇女卫生保健的需要[2]。

社区育龄妇女卫生保健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在社区开展妇保团队式服务, 为社区育龄妇女提供医疗、预防、管理、健康教育、母乳喂养、优生优育指导“六合一”的综合保健服务,是推动“卫生公平”的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的有效途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践证明,社康中心妇保团队建设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一种趋势,能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以人为本的特点,更好地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7

一、引言

高校卫生机构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在防治疾病、保护和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方面的重要机构。它承担着国家的职责,为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服务,对学生生活环境进行监督、做好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各种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本文论述了高校卫生机构的定位,高校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传染病的预防保健职能、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健康教育职能。指出了加强高校卫生机构职能水平,是高校卫生机构的重中之重。

二、高校卫生机构的定位

在不断推进的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中,高校卫生机构仍是保障教学科研,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高校卫生机构具有学校公共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四重职能。这与单纯的承担医疗服务、看病收费的社会医院有很大的不同,高校卫生机构应以学校卫生工作的根本任务为中心,不能简单地与其他高校后勤部门一样纳入后勤社会化管理。不论高校卫生机构将如何改革,高校卫生机构对广大师生的服务职能不能改变。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明确指出:学校卫生工作技术含量高,涉及建筑、疾病、食品、公共场所、计划免疫、饮用水等诸多方面的卫生问题。其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入学、毕业健康体检;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开展社区内医疗服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

高校卫生机构的定位和主要任务是预防保健、健康教育、预防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医疗工作。高校医疗保健机构是为高校社区师生员工服务的卫生机构,在医疗机构的定位中属非盈利性机构,承担着初级卫生保健的三大功能,即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最终目的是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高校卫生机构的职能

(一)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机构的投入和建设

高校是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公共卫生的建设非常重要。高校卫生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加强医疗设备器材、各种应急设施、车辆、网络、通讯、消毒隔离防护物品、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物资药品及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设施等的配备。承担起学校的公共卫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2、加强高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体系

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及时有效的紧急控制措施和处置办法。高校卫生机构要承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职能明确,工作到位。

(二)传染病的预防保健职能

大学生集体生活,容易交叉传染,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传染蔓延,将会影响学生的生活、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的稳定,因此,传染病的预防成为高校医院的工作重点。

1、坚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高校卫生机构要经常性地进行学生食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食堂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确保不发生学校因素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暴发和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2、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如校园网、板报、讲座、宣传手册、电教资料等,向广大师生宣传传染病的防治知识,让他们接受“预防更重要”的观念。平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去预防疾病。

3、坚持做好切断传染源

对新生入校及新教工调入进行健康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采取休学、退学、不予调入等措施。避免了将传染源引入校园。定期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掌握了解教职工、学生、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对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观察,及时查找隐患,及时提出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隔离和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高校卫生机构固定的服务群体是师生员工。高校卫生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对师生员工的门诊、急诊等诊疗护理工作。

1、改善服务意识

教师是教学科研的主力,他们承受着多方面的压力,常无暇顾及自身的健康,应变单纯的临床治疗为“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综合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故在服务意识上,强调高效、方便、经济和全方位,在服务过程中要真正提供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最优服务。

2、提高服务质量

高校卫生机构要注重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加强业务学习,进行有关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全科医学知识,拓宽知识面,拓宽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能在心理咨询、健康教育、医疗康复、营养指导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不断满足医务人员在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现自我价值,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需求,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高校卫生机构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确保医疗服务高水平、高质量。

(四)健康教育职能

通过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人们转变生活观念,一切以健康为中心,主动防病、治病。做好对疾病的预防保健和疾病治疗,做到防、治结合。

1、开展校园健康教育

利用校园网、健康教育讲座、电视录像、宣传资料、板报、健康处方等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向校园师生宣传维护健康的四大基础:“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及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防病能力和生存质量。

2、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

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让大学生了解生理卫生知识,生活卫生常识,生殖卫生知识,性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预防知识,各种急救、逃生等常识;同时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提高高校卫生机构的各项职能事关高校和谐校园建设,事关高校的稳定与发展大局。做好高校卫生机构的各项职能有利于提高师生健康,有利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校卫生管理条例.1998.

[2]教育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8.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8

作为集体儿童机构的保健医师,不仅要完成日常的医疗保健工作,还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并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健康教育使保教工作人员及入托儿童学习、掌握卫生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1.确定保健医师在健康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健康教育是集体儿童机构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健康教育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许多集体儿童机构的保健医师位居从属地位,因此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不得力。为保障健康教育顺利进行,必须将保健医师纳入管理的地位,做到有职、有权、有责,使其在集体儿童机构的各级人员和家长参与的健康教育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健康教育有效地进行。

2.发挥保健医师的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健康教育的整体管理

2.1 健康教育要纳入集体儿童机构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保健医师根据总体计划制定健康教育专项计划,确定目标、内容、措施和考核标准及方法。年终或期末以儿童健康为中心,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2.2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在园(所)长直接领导下,由保健医师、保教人员、工勤人员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组建健康教育指导组,统管园(所)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的实施。

2.3 适当增加集体儿童机构保健医师的编制名额。中型以上的集体儿童机构以配备2-3名保健医师为宜,其中一名专业水平较高的保健医师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学工作。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健康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教材的购置和宣传器材的供应。有计划地选派保健医师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保健医师的业务素质和健康教育水平。

3.保健医师的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实施科学求实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方法

3.1 保健医师要在健康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要以儿童身心健康为中心,通过先进科学的健康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体现。健康教育的内容要做到全面、系统性和儿童健康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季节发病特点相结合,园(所)教学与家教协调一致。力求实效,最终达到减少疾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

3.2 结合儿童和家长的需求及文化层次特点,采取通俗易懂、形象具体、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教育方法,使健康教育取得显著效果。

4.健康教育计划的制定和效果评价

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计划和教学评价标准,是健康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手段,为此保健医师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4.1 儿童健康状况基本资料收集是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的基础。集体儿童机构不同于学校,儿童入出、中途调班、插班、休学等情况较多,变动性较大是集体儿童机构的一大特点。如果基本资料不全,儿童健康状况统计数据不准确,势必影响健康教育的顺利进行和教育目的的研究。基本资料的主体是儿童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以儿童入园(所)前的体格检查为基础,然后将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分析资料、计划免疫登记、儿童个人病案归入健康档案。儿童体检须在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疗单位进行,并做到相对固定。

4.2 保健医师于每学期末按照不同年龄组或班级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是健康教育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统计分析可采用图表形式,将儿童的体重、身高、视力、牙齿保健、智力、发病率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客观结论,有的放矢地制定和修改健康教育计划,最后经健康教育指导组讨论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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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法

1.1营造“治未病”健康教育的氛围有报道称,我国公众具有一定科学素养的人只占总人口的4%[1]。虽说“治未病”理念源远流长,但真正理解其意的人却并不多。我院通过院报、宣传栏、宣传册等广泛介绍“治未病”相关知识;通过“不治已病治未病”、“上工治未病”、“医学不仅是关于疾病的科学,更应该是关于健康的科学”、“治其未生,治其未成,治其未发”等口号的提出,强化医护人员的“治未病”意识;通过加强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等手段,调动全院医护人员主动参与的热情;通过教育过程问题的解决,树立医护人员的信心;通过健康教育机制的完善,引导全院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为我院“治未病”健康教育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1.2提升“治未病”健康教育的能力推进“治未病”健康教育开展的关键是医护人员的知识储备和教育能力。对此,我院全方位开展了“治未病”健康文化理念的打造和推广,举行了“中医学基础知识普及”、“中医经典解读”、“《黄帝内经》与治未病”等大课教育和学术讲座,夯实了医护人员“治未病”的理论根基,加深了对传统文化及中医人文精神的认识;通过“医患/护患沟通技巧”、“特勤人员/老干部疗养心理分析”、“文化层次与保健意识的相关性”等研讨活动的开展,提高医护人员对教育对象的把握能力,保障了教育的有效性;另外,我们还通过组织“现场抽题,即时宣讲”竞赛活动,锻炼了医护人员的随机教育能力。

1.3丰富“治未病”健康教育的形式为让每一位来我院疗养的人员从“治未病”健康教育中受益,我们除采取“相同病种集体教育”、“共性问题群体教育”、“个性化问题‘一对一’教育”等传统教育形式外,还策划了以“治未病”为主题的“赏山乐水养生活动”,在带领每一批疗养员游览崂山时,进行“崂山道教养生宣教”、“道教素食品鉴”等别开生面的教育活动,让疗养员在“天人合一”的自然境地里,获取养生保健的科学知识;干部科“走出花样,走出健康”系列教育活动,通过讲座、观看DV、友谊赛等形式,让老干部们在“走的生理秘密”、“你还可以这样走”、“走向鹤发童颜”等主题教育中,感受到“走”的魅力,加入到“走”的行列;特勤科针对飞行人员职业病倾向设计的“彩练当空舞,健康更精彩”教育活动,深受各飞行部队疗养员的欢迎,为提高飞行员的职业生命质量、提高部队战斗力作出了贡献。

1.4拓展“治未病”健康教育的阵地为履行现代医护人员的社会责任,我院将“治未病”健康教育的阵地拓展到周边社区,与居委会联手组织“周末健康讲堂”,针对居民的健康盲点,从“治未病”的角度进行宣讲;在“世界无烟日”、“全国爱耳日”、“乙肝宣传日”等多个健康日里,到社区进行义诊、咨询和健康宣教,提高居民的预防保健意识;我院体检中心和“治未病”中心联手,为社区近千名居民建立了个人健康档案,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预防、保健、康复、诊疗等服务;协同青岛市的“治未病”活动,在“膏方节”期间进行中药基本知识问卷及答疑活动。

2体会

1)“治未病”健康教育将祖国传统医学与现代预防、康复医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让“治未病”这个数千年来对我们民族健康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夺目瑰宝,在为现代人的身体健康中继续大放异彩,并将极大地促进康复保健事业步入更广阔的空间。

2)“治未病”健康教育的开展,拓宽了我院医护人员的知识面、优化了知识结构,培养起一支既有现代医学技能又有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的医护队伍,为深化我院疗养康复工作的科学研究奠定了人才基础。

3)“治未病”健康教育不仅丰富了疗养人员的健康知识、树立起疗养人员的健康信念,更优化了疗养人员的健康行为,达到了健康教育“知、信、行”的统一,实现了“疗养一次,受益终生”的疗养目标。

4)“治未病”健康教育成为我院扩大社会影响的载体,社区居民对我院的认知和信赖明显增强,实现了我院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5)目前,我院“治未病”健康教育主要围绕维护和提升健康状态这个核心而进行,今后,要使“治未病”健康教育继续深入,尚需在健康状态的辨识、评估、干预方面加大研究力度[2],以此推动“治未病”健康教育进入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1]刘继洪,张兆华,张年,等.开展“治未病”健康教育构筑特色预防保健体系[J].现代医院,2009,9(7):

153-154.

保健医生保育员例10

1 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由于领导的重视,该院建立了院科两级健康教育管理网络。

1.1医院明确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健康教育科牵头,承担对医院内外健康教育的任务,结合专科特点和病人需求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对健康教育内容的培训和指导,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1.2医院在各病区设兼职健康教育辅导员一名,按照要求落实本科室的健康教育具体工作。包括定期编辑宣传刊,参与培训,定期组织门诊、病房患儿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收集、反馈家长和患儿的意见和建议,归档、保存健康教育资料。

通过院科两级管理网络,全院各临床科室广泛参与,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之间职责分明、通力协作,有力地保证了医院在计划、组织、协调、实施和评价这一系列过程的和谐运作。

2 目标管理,落实责任

自2003年医院实行临床、医技科室健康教育考核以来,医院着力抓好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1结合医院门诊就医患儿中有40%左右需要输液的特点,定期为其播放健康知识录像片,让患儿在候诊中接受宣教,将门诊健康教育任务落实到输液室。

2.2针对不同专科病人的生理、心理需求,通过责任制护士零距离的交流与传播,将在院专科病人的健康教育送至患儿床边,融入病区责任制护理的工作之中。

2.3扩大健康教育信息量,在门诊、病区醒目位置放置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制作专题宣传展牌,为患儿拟订《专科护理手册》,将健康教育责任落实到门诊、病区。

2.4定期组织各种类型的义诊咨询活动,为省内外及贫困边远山区群众送去医疗信息与医疗保健知识,将送医下基层的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

3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几年来,该院开展健康教育的形式不断增多,按传播方式来分,有语言、文字、形象化、摄影、电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按场所来分,有门诊(候诊、随诊、咨询、讲座)健康教育,住院(病房、出院)健康教育,社区(地段保健、计划免疫、居委。会、上街宣传)健康教育。日常工作中该院较多见的文字、形象化教育及电视教育,在内容上结合各科专业特点,向群众宣传消化道疾病、呼吸道疾病、急救常识、儿童心理、预防传染病等健康教育知识。该院开展健康教育的专科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健康学校

医院成立健康学校,利用双休日,选派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免费为患儿家长传授健康知识,发放讲稿,并将健康学校搬到社区,为更多的群众传播健康教育知识。

3.2校医俱乐部

为幼儿园和小学校医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的“校医俱乐部”,在城区内已有54名成员,医院定期组织校医集中授课,无偿向俱乐部成员提供健康教育资料,疾病流行信息,极大地提高了校医的职业水平,并为校园意外伤害提供急救绿色通道。

3.3患儿之家活动

每年“六一”“元旦”等节日,医院都要举办不同专科的“患儿之家”活动,在讲授专科知识的同时与患儿及家长互动,医务人员在轻松的氛围里与病人交流沟通。2006年1至9月,共举办讲座15场。同时,医院围绕儿童的健康问题开展了“为孩子健康加油”“儿童保健,有我关爱”等义诊咨询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

3.4设立互联网站

充分利用媒体和公众互联网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发挥媒体的高覆盖率和高效性作用。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同时,医院于2004年4月建立了网站,设置了20多个健康教育栏目和咨询信箱,利用现代化工具向社会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4效果评价,持续改进

评价是考核成效、提高健康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然而,健康教育效果如何,关键要看是否满足了患儿需求,是否为疾病的诊治与康复提供了有效帮助。通过回顾总结,评价该院在健康教育工作中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4.1良好的健康教育效果使住院患儿在疾病的治疗期与康复期正确理解健康教育的意义,掌握健康教育内容,主动与医护人员默契配合,从而提高了疗效,缩短了病程。

4.2由于医护人员耐心细致的宣教,告知病人疾病预防的注意事项,避免了疾病的复发,减轻了患儿痛苦。

4.3通过对门诊患儿的健康教育,使患儿及其家长了解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过程,选择最佳治疗方式和时间,取得了较好疗效。

4.4宣传预防保健知识,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提供疾病的预防保健医疗信息,满足了广大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2006年1至9月份,患儿及家长对医院综合服务满意度评价达95.89%。

但是,医院在实践中发现,患儿对健康教育的需求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有密切关系。患儿家长的年龄越大,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期望值也越高。当前,随着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长,健康教育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①健康教育在方式上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缺乏通俗化,不易于被患儿家长所接受;②健康教育在内容上细化、深化不够,缺乏深度;③健康教育在模式上过于简单化、程式化,仍存在“见病不见人”的现象,对患儿的心理、生理、社会需求给予全面指导、满足不够。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健康教育的质量与效果,急需解决。医院必须根据患儿需求和疾病诊治需要,持续不断改进。可通过定期发放病人问卷调查表,收集患儿及家长意见,及时调整健康教育计划和方式,尤其要注意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实施人性化的交流与传播,使健康教育内容更加贴近患儿,易于接受。

5思考和探讨

5.1随着医学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医疗工作模式从单纯医疗型服务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综合型发展。在对病人和社会人群进行健康教育时,应将临床与预防保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纠正病人和保健对象的不良生活方式、不健康行为,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