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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8 09:59:41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1

中图分类号:TV543文献标识码: A

道路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想要生活就要出行就要进行一些相应的活动,是的的确如此。我们每天上班、买菜、购物、不同地域的货物的运输都离不开公路,公路在如今的人们的生活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公路对于我们偏远的山区更是非常的重要的,俗话说的好想致富先修路,正是面对着这样的形式人们对于公路的建设越来越重视。进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在道路桥梁等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不断地接近于世界的先进的水平,但是也有很多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解决。由于自然的因数对于我们如今的公路建设发起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运输压力的增大,对于高寒多雨地区的公路建设的要求更加的苛刻,如何能够更好地保障公路的质量将我们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的研究的方向。

一、路面纵向裂缝及网裂

高寒地区海拔较高,天气寒冷、特殊,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也大。公路路面及路基两侧由于长期积雪积水、导致地下水位升高、路基冬季发生水份重新分布等现象,到了春融时期,聚冰的融化会使得基层材料中含水量急剧增大,形成路面开裂。同时,由于施工缺陷、不当使用公路等众多原因,使得公路结构不再紧密,土方路基发生沉陷造成路面开缝,起初只是一条裂缝,后来逐步发展成很多裂缝如网状一样,即为“网裂”。

二.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与处理方法

1季节性冻土的影响与防治

公路冻害的发生是因为该地区有不均匀冻胀作用和较大的冻胀作用引起的。鉴于此,避免高寒地区道路发生不均匀冻胀和把冻胀作用造成的危害控制在允许的程度范围内是季节性冻土路段的路基下垫面(下垫层)设计的核心目的。而消除路面邻板高差和减低冻胀作用可以通过设计垫层来达到要求,因此,非冻胀性材料和耐冻胀属性材料便是垫层首选的完美材料,工程施工中常使用的砂砾石或隔离层以上填埋土就能充当此任。提高路基、做好填土的压实工作、加强日常排水也是减轻道路冻胀的有效措施。

2多年冻土的影响与防治

高寒多雨地区因为受降雨条件、区域气候和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这些区域湿地特别发育。在湿地区域内,若仍套用常规方案设计施工,常会造成公路病害(冻胀、沉陷、翻浆)的频繁发生。高寒多雨地段的导热系数变化以及排水效果差还会导致多年冻土融化等问题的发生,铺各类编织物品、换填土、或者使用塑料排水设施等常规的施工作业往往不能得到理想的养护效果。通过引进技术,一种叫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材料不但具有良好的隔热效果而且也是建筑领域常用的保温材料,使用聚苯乙烯泡沫不但能够减少路基地表下永冻层融化带来的沉降问题而且能够有效阻止永冻层的融化。新材料的引入使得高寒地区路基的冻害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3水文调查、地质调查及筑路材料质量的影响与防治

在高寒多雨地区公路沿线和附近点位的水文调查、地质调查以及筑路材料选择上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都将使最终的调查结论存在不准确性。为了减少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进行详细的水文调查、地质调查工作过程中做到严谨、规范、科学。不管是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都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沿途的各项调查与取样试验工作。在水文调查中,注意不但要对调研地区的气温和降雨量进行分析统计、观察记录,而且关于地下水的流向、流量、深度也要详细记录。这些数据信息可以在路基、路面施工和路况病害防治过程中提供参考和依据。在我们整个的地质调查的工作中,在原有的工作的基础之上一定要注意到软土情况以及沼泽等相关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实验,尽早寻求解决的方案。

4不良地段复杂地质条件的影响与对策

造成高寒多雨地区路基沉陷的主要因素中,不良的水文地质地段占据着较大的比例。

(1)关于膨胀土的处理措施。膨胀率超过3%的土都必须做如下处理,首先要清理掉旧土,换填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土,其次在最佳含水量的状况下把路基下面的膨胀土进行压实,马上用土工布铺上再将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土包起来,最终保证路基厚度与压实度。

(2)关于地下水的处理措施。常用的处理方法是首先采用石料作透水层和盲沟,遇到靠近山坡一面的地下水可根据水位的高低,使用深度不同的渗水沟技术,将地下水引入用粗砂碎石与土工布裹着的有孔洞的塑料排水管里,保证路基不再受到地下水的长期浸泡,以此来达到公路路基的稳定。

三、裂缝产生的原因

裂缝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大致有三:路基施工不当、温差太大、材料问题。

路基施工不当

由于路基施工不当易造成路基不均匀沉降,进而导致基层开裂并反射到面层是形成路面裂缝的主要原因。通常路基不均匀沉降由填、挖结合部处理不好、使用大粒径的石块或片石进行填筑、碾压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易发生裂缝的部位为:软土地基与非软土地基交接处、地基处理方法变化处、构造物台背与路段交接处等。在这些部位,应当注意路基填料之间的衔接过渡,并应采取合理科学的处置办法,避免产生差异沉降而形成裂缝。

温差大

现在公路大部分都是沥青混合料铺成的,因为沥青混合料在温度比较高时具有良好的应力松弛能力。在高寒地区,所需经历的气候考验更为严峻。高寒地区普遍昼夜温差很大,当温度发生剧变时,沥青结构所能承受的应力将无法迅速变化,导致地面温度应力超过沥青混合料所能承受的极限而产生裂缝。同时,温度对沥青整体结构中的路面和基层影响是不同的,因而内部整体收缩情况也不尽相同,势必将产生裂缝。

3、材料

公路路面和基层在保证厚度的同时,材料的强度、结构层整体强度也需保证。沥青路面的基层材料需要有较高强度的结合料稳定性,在现行使用的材料中,稳定土类能较好的满足强度要求,但是稳定性却不好,因为在高寒这一特殊要求下,使用稳定土类材料将很容易形成裂缝。

四、裂缝防治措施

1、公路面层

公路要经历风吹日晒,所以公路路面必须使用优质沥青。在满足稳定性条件下,需考虑选取感温性小针入度大的沥青,或者采用多种沥青材料铺筑,形成抗裂性能好的沥青面层结构组合。

2、基层材料

公路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及承载能力,以便于承担荷载,不至于过早的产生疲劳破坏。我们可以采用高强少裂的基层结构,并应控制好细骨料的的含量,减少路面因基层收缩引起的裂缝。

五、结束语

经济的持续的增长带动了我们这个社会的进步,我们今天的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大的环境下在不断的向前发展,但是带来了严峻的竞争的形式,想要在行业内有立足之处,就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避免因为技术原因被淘汰,与此同时也推动了行业的发展。公路在如今的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我们每一天都离不开公路的参与,当然随着发展的深入很多的问题体现出来,想要改变这些状态,就要不断的从源头找到原因,进行根本的整治。维护公路应从人人做起,从源头做起,除了不让公路经常超载,也要结合高寒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地建设公路,尽量减少高寒地区公路裂缝的产生,以达到提高公路使用寿命,更好地服务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韩长新.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裂缝病害原因及处治[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1):32.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2

关键词:东平湖湿地;湿地法律保护

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生态功能,在“生态健康”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具有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价值,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地球之肾”。东平湖湿地内水质清冽、水域开阔、芦苇丛生、鱼跃鸟鸣,构成了一幅秀逸醉人的水上画卷。由于各类产业的快速发展,东平湖泊出现了无序围垦、旅游航道内违规设置围网,东平湖湿地内违法捕杀水鸟、捣毁鸟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致使水鸟数量下降,湿地生态不断恶化等问题。因此,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东平湖湿地,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1971年2月2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尔公约)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成立。这是各国为有效的保护湿地不懈的努力而得来的成果。我国正式加入拉姆萨尔公约是在1992年7月31日,成为该公约的第67个成员国。加入《湿地公约》的同时,我国政府已指定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岛鸟岛和湖南东寨港六个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1]。为履行公约和协定,我国政府做了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特别是近年来对淮河、海河、辽河、滇池、巢湖和太湖进行重点治理,为保护湿地良好水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部规定涉及湿地相关的土地及动植物资源等法律法规中。即使在这些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中,“湿地”一词也很难看到,它包含在土地、水体、沼泽、湖泊、滩涂和草地等用语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滩涂属于国家所有,即湿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国家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中的自然资源,这些为中国的湿地立法提供了宪法保护,同时也为预防人为活动对湿地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现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现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①立法中的法律概念不明确。目前,尽管《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我国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未对湿地给予明确的定义。大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未涉及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而是将湿地分解为对人类有用的各种资源分别加以规范,这必然会导致对湿地管理方面的混乱。因此,很有必要将“湿地”的概念在法律上以明确。湿地是指包括湖泊、沼泽、水库、草滩地、沿海滩涂、水稻田等在内的生态环境的总称。②对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不完善、管理机构和权限不明确。我国虽然颁布了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20余部,但是现在还缺少一部针对湿地整套生态系统进行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 总体来说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多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系统,而且交叉、重复的现象普遍存在,很难产生作用,也难以形成全国性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从整体看,现有法律法规未能针对湿地特殊性提供专门有效的法律保障。③立法混乱,缺乏监督。在实践中,湿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牵涉面广、管理部门多,至今尚未形成良好的系统机制。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涉及很多内容:资源的权属关系、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行为规范、资源利用与保护范围的界定、破坏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罚则等,内容十分庞杂。相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协调导致适用法律冲突难以有个衡量的标准来适用它。而且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给执法监督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也导致了监督的疏忽。

从以上我国关于湿地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框架上看,我国的湿地立法已有了一些基础,但是,我国的湿地立法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对湿地保护有重大影响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也较少。当前, 湿地却面临着面积大量减少、生物多样性不断灭失、功能不断退化、湿地保护和管理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的现状,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已是大势所趋。

三、泰安东平湖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

湿地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人类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分,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湿地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加之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的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以上诸多缺陷。因此,我国急需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为此,应该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并且符合泰安东平湖湿地具体情况的《湿地保护法》[2]。《湿地保护法》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是长期、持久地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它能从维护整体湿地生态系统的高度来规范与湿地有关的各种行为,以便更有效地保护东平湖湿地。《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3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95

0 前言

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日渐脆弱,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沉陷区湿地较为特殊,具有重要的科研与宣教意义,并且湿地多涵盖深水区和浅谈,水草丰美,有利于各类水禽栖息繁衍,因此沉陷区湿地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发展。

1 某沉陷区生态湿地水环境情况概述――水系水质水岸三部分现状

本文选取我国沿海地区某县的矿井踩空沉陷区为研究对象,该沉陷区因地表沉降,地下水渗出而形成湿地,具有典型特征,能够充分地反映不同沉降时期水环境特征,同时在湿地格局变化和植被演变研究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根据研究结果可知,该沉陷区湿地水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①水系问题,该沉陷区属湖泊湿地类型,整个沉陷区分为南北两个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湿地单元,并且近年来湿地周边进行了取土作业,并对居民点旧址进行拆迁清理,出现多处水塘,降低了整个沉陷区湿地的连通性;②水质污染问题,该沦陷区并未设置排污口,水质污染源主要为周围农田开垦或者苗木种植中残留的肥料或农药污染,多由雨水携带造成;③水岸问题,该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沦陷区的放牧干扰,并且湖畔植被长势较差,导致湿地生态功能消退。

2 沉陷区生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2.1 水系保护技术措施

在具体保护过程中,工作人员针对该沉陷区水系问题,采取如下两种技术措施:①连通水系,工作人员在南北两个沉陷区之间修建水渠和水系连通管道,以此提高南北两沉陷区的连通性。并且在修建过程中开展补水工程建设,形成相应的水位差,从而变“死水”为“活水”,增强了湖水的自净能力;②水系补水措施,在该沉陷区湿地补水过程中,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其区域降水量较大的特点,将自然降水设定为主要补水来源,与此同时,综合采取矿井补水、河流补水和湿地区域内永久性积水补水等措施,在保证湿地补水量充足的同时,避免了湿地水体的盐碱化和富营养化。其中在矿井补水中,工作人员将该区域范围内的矿区矿井水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引入湿地湖泊之中,其补水量可达到每年2100~2500m3。而在河流补水过程中工作人员建立引水渠,并在南北湿地两侧设置水位节制闸各1处,将其设置为干旱季节重要的补水来源,并且在日常规划工作中相关人员要对补水河流进行定期清淤,挖掘其中的阻隔物,以此保证补水的顺畅性。

2.2 水质保护技术措施

在该沦陷区水质保护工作开展中,工作人员主要采取如下三种保护技术措施:①有效控制水污染源情况,其中重点放在周边复垦农田污染控制方面,工作人员在复垦农田附近设置8公里长的截流生物净化沟,在净化沟上栽种根系较为发达的植被,利用其对雨水径流中的悬浮物进行截流,以此保证雨水净化后排入湿地湖泊内。同时在湿地内禁止采砂作业,并且禁止设置排污口,以此杜绝湿地向地下水中排放污染物;②剥离近期沉陷区废弃的农田,在具体作业中工作人员将废弃农田的表土进行剥离,以此削减土壤中残留的各种污染源,同时对其中的农业废弃物进行处理,着重处理土壤中残留的农作物、杂草本身植秧及其种子,并严禁放牧,派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监督与管理;③改进并创新水质净化技术,工作人员根据湿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表面流水人工湿地”的方案,以此为标准开展水质净化工作,其具体净化流程为:南区沉陷区湿地――表面流水人工湿地――引水渠――北区沉陷区湿地。

2.3 水岸保护技术措施

在该沉陷区湿地水岸保护过程中,工作人员根据湿地的不同地理区域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①南区沉陷区湿地实施封滩育草作业,工作人员严禁各类人为干扰,以湿地自然状态为标准,对湿地的自然植物进行恢复,以此维护湿地自身的生态功能;②北区沉陷区湿地沿岸道路生态护坡道路建设,本次计划建设3km生态护坡,针对较为陡峭的地段,工作人员选取木材、石材和植被等自然材料进行防护建设,在保证植被正常生长的同时,具备良好的水土保持和抗洪防险作用,并且在具体作业中依照地形和植被特点,可应用多种材料组合方式;③近期沉陷区湿地植被营造,该沉陷区北部湿地出现近期沉陷现象,湿地边界扩展,并形成新的驳岸生态系统,工作人员在综合考虑新沉陷区湿地的土质、水文条件和沉降预测等信息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植被营造模式,其中以“湿生草本植物组合挺水植物”的形式,其中挺水植物主要种植在浅水区,而沿岸滩涂地带则以湿生草本植物为主。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沉陷区湿地具有强大的水质净化和蓄洪滞洪等生态功能,为动植物提供了优质的栖息场所,因此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必须注重开展沉陷区生态湿地保护工作,尤其加强湿地水环境保护,以此提高整个湿地的自净能力。

参考文献: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4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246-01

1 评估方法

评估选用综合指标法。即利用现有的体现各项生态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指标值,考虑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及各单项因子在生态环境中影响作用的大小,作出各单项因子的权重,综合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值,得出综合评价指数。

2 湿地生态承载力综合评估体系的建立

2.1 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湿地生态资源的特点,所选取的指标应在数据收集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数据能够被准确搜集,并要尽可能能够量化,对于一些难以量化且意义重大的指标,可以用定性指标来描述。初步拟定出白洋淀湿地生态资源综合评估体系,将生态资源综合评估作为目标层,气候资源、水资源、植被资源、人类干扰、自然灾害等作为准则层,将准则层下的分要素作为指标层,建立3个层次的生态承载力综合评估结构模型。

2.2 分值标准的确定

标准分值记为100,分为5级,分值越高,生态环境状况越好。分值确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不同要素的指标值均可换算为标准分值,分级标准见表1。

2.3 权重的确定

在评估中,每个要素还包含若干分要素,因此实际生态资源综合评估体系由分层次的多要素组成,而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得出各要素的单项权重分配,其中干燥度:0.0606;降水:0.0258;水环境承载力:0.163;水质:0.163;开发:0.1832;旅游:0.0838;物种丰富度:0.1025;保护物种数:0.1025;涝灾:0.0475;旱灾0.0475。

3 白洋淀湿地生态资源综合评估

根据评估的分级标准和权重的分配,得出白洋淀湿地各指标的实测值与分级值,其中干燥度:实测值1.31,分级值45.98;降水:实测值524.9,分级值44.19;水环境承载力:2.9596,分级值21;水质:实测值>Ⅳ,分级值21;开发:实测值中度,分级值41;旅游:实测值50,分级值61;物种丰富度:实测值重要,分级值41;保护物种数:实测值重要,分级值19.5;涝灾:实测值0,分级值80;旱灾实测值3,分级值60。根据公式Aer=∑Si×Wi和上述实测值、分级值得出,白洋淀生态资源综合评估指数为39.0278,属潜在不可持续状态。尤其是水资源环境承载力、水质、人为开发和旅游严重影响了湿地的健康发展,水环境承载力属于严重超载区,应加大力度继续改善水资源的状况,减缓因追求经济过度开发而造成的生态压力,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湿地“华北明珠”。

4 白洋淀湿地保护措施

首先,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持正常水位,完善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发展节水灌溉和节水工程,保证足够的入淀水量,以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其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湿地,严禁围湖造田、堆放杂物,减少化肥用量,增施农家肥,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生物多样性;再次,创造良好生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湿地生态功能,为国家保护的珍稀生物资源创造良好的生境,维护水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扩大和群落的更新演替。

参考文献

[1] 李晓秀,马礼.坝上地区生态资源综合评估[J].农村生态环境,2004,20(3):6-9.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5

一、引言

当今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对于能源的需求较之以往更加的迫切。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自然生态环境,全球变暖就是一个明显的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是针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而提出的科学指导战略,它要求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为后代谋求福利,其主要的思想理念就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不是一味地对大自然索取,要让后代的子孙能够继续享受大自然的恩泽。

因此,本文以此为基础,针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这个热点问题,在此对油气田开发对湿地的影响及保护措施做出浅论。

二、油气田开发对湿地的影响

(一)油气田开发对地质地貌和土壤的破坏

接触过油气田开发的人士必定清楚,在整个开发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油气田的勘测,而后进行大规模的挖掘,建造相关的工程最后进行开发工作。

在勘测过程中,技术人员首先要在可能出现油气田的地表进行相关工作,其直接影响是在地表留下一个深洞,在一定程度已经是对于地貌的一种破坏。

相比于勘测的过程,在油气田工程建设和后续的开发工作中,才是真正对地质地貌做出最大影响的项目。

油气田的项目工程规模一般较大,其占地面积并不小,而且是直接对地表地面进行深度挖掘,在地层中建设各种设施设备最后完成对油气的开发和运输。

同时,在开发过程中,工程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等,极有可能直接渗透进土壤中,其中众多的化学物质直接改变土壤的结构,将原本肥沃的土壤变成废土。

在整个过程中,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地质地貌和土壤,特别是对于湿地这种有着完整的生态链的地貌来说,极有可能因为破坏了其生态链的某种环节,土壤的破坏,直接导致植物无法生存,生物的数量大量减少,湿地生态被破坏,最后湿地消亡。

(二)油气田开发对水质的影响

油气田开发无疑属于重工业,抛开施工工程和建设中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其工作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首先对当地的水质就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在油气田的开发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泄漏或者原料溢出的问题,其直接通过泥土侵入地下水层,再汇入湿地的水源中,另外,一些不规范的排放水中,都有对生态环境危害极大的化学物质,也是对水质影响的一大“杀手”。

这些溢出的原料和工业废水,对于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早已有研究表明,当期汇入到湿地的水源后,不仅影响了水质,更因为生态链的关系,会对湿地中的生物和环境造成致命的影响。

(三)油气田开发对于大气的污染

废烟废气,是油气田开发过程中最难以避免的问题。其排放的废气轰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等有害元素,其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而在湿地的生态中,其原本的大气比之城镇更加的纯净,使得这种污染的影响变得更加恶劣。

大气环境在受到污染后,其对于湿地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雨,地面的水汽在蒸发后向上升腾,与油气田工程排放的废烟废气充分的结合,最终导致雨水中含有这些有害的物质,形成类似酸雨这一类的雨水,对于湿地中的水源、植物、动物都有着相当严重的危害性。

(四)破坏生物多样性

相比于油气田开发对植物、水源等环境的影响来看,其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显得更加的直观,首先,因为其巨大规模的工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地的环境的布局,一部分生物的生存空间,使得其只能被迫迁徙。

其次,因为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一些抵抗力弱小的生物可能直接死亡,剩下的生物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改变了它们的生活环境,甚至对这些生物的繁殖和生存造成不利后果。

失去了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态就失去了其中最主要的环节,生物多样性是保持生态链的最主要手段,久而久之,湿地就成为一片死地。

三、对湿地的保护措施

(一)进行技术改革减少污染

要实现油气田开发对于湿地的保护,首先要做的是从根本上入手,即从油气田开发的技术、设备等方面进行改革,提高相关的技术,可以减少废水、废气废烟的排放,减少污染物。

通过设备的更换,可以减少原料和污染物质的溢出,通过提高净化的效率和技术,减少所排物质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同时,改革技术,提高油气田开发的效率也在从另一方面减少对湿地的污染和破坏,提高了开发效率,首先会减少开发的周期,从而缩短对湿地的影响时间,其次,能够减少此类工程的数量,减少受害湿地的数量。

(二)暂停开发过程 给湿地生态恢复的时间

油气田开发向来是一种长期进行的工作,其带给湿地生态的破坏和影响具有长期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湿地生态会逐渐的被破坏,其生态维护能力也会不断降低,加速湿地的消亡速度。

生态环境,都具有一种自我修复力,因为生态链的存在,使其能够通过自然的力量自我调节。在油气田的开发过程中,可以实行多建开发展,而后交替工作的制度。

每年在不同的开发点设置一个暂停开发的时间段,给当地的湿地生态充足的自我修复时间,能够极大的缓解湿地生态的压力。

(三)加大人为的保护力度

除了从工业技术上的改革和湿地生态本身的角度考虑,要保护湿地,还必须加大人为的保护力度。

例如建立相应的隔离层,对油气田工程的排放物进行隔离,对湿地内水源定期进行净化,人工的对生态内生物多样性进行重塑和培养等等,都是对湿地生态保护的有力手段。

四、结束语

湿地是重要的一种生态环境,其带来的环境效益相当深远,在当前生态问题越发严重的背景下,对湿地生态的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因为能源的紧缺性,又不得不加大对油气田的开发力度,这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矛盾的典型代表。

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严重的生态问题,在油气田开发的同时,就不得不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上述的三种措施只是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湿地保护的建议,必定还有着其他更好更有效的保护措施,经过人类共同的努力,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恶劣的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6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一、湿地保护重要性

湿地生态系统作为地球大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同时在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和调节气候等方面有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被誉为“生命的摇篮”、“物种基因库”和“地球之肾”。然而由于城市化迅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河湖、沼泽地、自然湿地急速下降,湿地生物多样性急剧衰减,反过来也危及城市的生态质量。所以,进行湿地保护规划是很有必要的。

二、国内外湿地保护现状

近几个世纪,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破坏严重,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湿地保护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城市化程度很高的发达国家,如欧美、日本等,已经开始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在进行整治的过程中,他们多采用了“多自然型河流”的建设方法。这种方法是把自然河流的状况作为样本,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努力创造出具有丰富自然的水边环境,恢复城市河流湿地的自然生态和环境功能,其核心是尽力恢复城市河流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特征。

我国湿地面积占世界湿地的百分之十,在亚洲国家中位居第一,世界排名第四。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指导下,我国在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法规政策,实施工程规划,开展调查监测,加强科学研究没强化机构建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湿地生态保护的快速发展。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大大小小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70多处,其中30多块被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但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对湿地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不过,只要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保护、修复湿地的科技水平,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借鉴国际上优秀的湿地保护措施,湿地保护和经济发展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三、罗田县天堂湖湿地为例剖析国内湿地保护措施

罗田县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地处东经115?6′-115?6′,北纬30?5′-31?6′之间,属中纬度地区。罗田县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干(冷)夏湿,春暖秋凉,四季分明。

天堂湖是罗田县境内最主要的湿地资源之一。2012年,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罗田县天堂湖湿地公园被批准为部级湿地公园,并同意适时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

经调查及资料统计表明,天堂湖湿地公园范围内共有维管束植物592种,隶属116科、384属。其中蕨类植物有10科,11属,12种;裸子植物共有5科、9属、11种;被子植物101科、364属、56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银杏,水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有:莲,樟,杜仲。

天堂湖湿地有两栖类动物10种,类属于2目5科。黑斑蛙、沼蛙等为静水型蛙类,中华大蟾蜍、饰纹姬蛙等为陆栖蛙类。

天堂湖湿地园区69种鸟类中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鸟类5种;湖北省重点保护鸟类有28种;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60种。

罗田县作为湖北省内一个小县,湿地的数量及种类都较少,湿地类型多为天然(河流)和人工(水库)两种,而天堂湖湿地则为后一种。从最开始的水库建设到后来的部级湿地景区,罗田县做了许多努力,已经进行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全县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水源地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受污染的水自然流入或人为排放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鼓励在水源地保护区植树种草,以净化环境,涵养水源;严禁在水源地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开采建造、以防水源地保护区的地质构造和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水源地保护区的土地不得作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用地使用。

从罗田天堂湖湿地保护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湿地保护其实只停留在条约阶段,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湿地进行保护,再加上公众对于湿地的了解并不多,也造成了湿地退化、污染严重。但是相较以前,在原本基础上,现在的湿地保护措施也是一种进步,说明湿地保护已经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

我国湿地保护的进程虽然稍微落后于发达国家,但较之以往已经有了长足的飞跃,罗田县对于湿地保护已作出如此贡献,而我国又是一个湿地大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建设成环境与经济并重的强国。

(作者: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景观规划设计)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7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湿地分为一般湿地和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省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

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可控水位的重要沼泽类型湿地确定合理的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恢复合理水位的相应措施。

除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抢险、救灾外,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水系的联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禁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湿地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或者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对下列重要湿地,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设立管理机构: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二)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高度聚集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四)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人口定居,原有居民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迁出并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不利于湿地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重要湿地施药,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湿地资源监测指标及技术规范,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研究,发现湿地资源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8

measures for r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city wetland

[abstract] in urban development, some irrational wetland development has resulted in the degrad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city wetlan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orm scientific design and planning for wetland landscape in our future city planning, restoring the wetland mainly with local native species, setting up a sustainable monitoring system for the city wetland restoration, and reducing human interference and setting up related guiding policies to practically improve and protect the city wetland.

[key words] city wetland; wetl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native species; foreign species

一、城市湿地的生态及社会服务功能

城市湿地受城市建成区扩张的影响,形成了在城区中面积较小、分布不均匀、孤岛式生境的斑块,斑块之间的连接度低,湿地内部生境的破碎化较为严重。城市湿地作为城市的重要生态基础设施,具有众多服务功能,包括:①为城市居民、城市提供必需的水源;②为城市提供完善的防洪排涝体系;③调节区域气候,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④为动植物提供独特的生境栖息地,形成物种多样性;⑤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业余生活。此外,一些城市湿地还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并已成为重要的爱国主义及科普教育基地。

二、城市化对湿地生境的影响

20世纪初至今,城市人口增长了近10倍,城市人口比例从14%增到50%。快速城市化不仅使湿地面积减少,生境破碎化情况加剧,也导致了城市湿地生境的丧失[1~2]。如,北京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中期,有8个湖泊共33.4hm2:湿地面积被填。具有500年历史的护城河也遭同样厄运,1953年护城河面积为 41.19km,现在剩下的总长度不到原来的一牛[3]。美国农业部门的研究表明,城市化进程都涉及侵占湿地问题,美国已丧失了58%的湿地[4]。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过程中的不合理规划,湿地受污染情况愈来愈严重,并对其周围环境也造成污染,降低了湿地的生态及社会服务功能[5]。另外,因湿地生境条件的改变以及湿地规划中盲目引进一些异地物种,引起外来物种对湿地生境的入侵,降低了本地物种的存活机率,增加了城市湿地保护和恢复的难度[4]。

三、城市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一个未受异常自然和人类扰动的湿地,因其物种的多样、结构的复杂性、功能的综合性和抵抗外力的稳定性,而处于健康状态。当外力扰动超过湿地的自我修复能力时,湿地生境恶化,功能退化,进而影响区域环境[6]。城市湿地的保护及恢复,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前瞻性的规划理念及科学的规划措施。

3.1进行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高速公路、城市建筑等基础设施的扩建,改变了城市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城市湿地水文和生物学特征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湿地物种多样性与流域不可渗透地面面积、湿地水面波动情况密切相关。

在湿地流域不可渗透地面的面积小于4%和大于12%的区域中,具有明显的湿地水面波动[7]。当研究区域不可渗透地面面积高于10%时,湿地生境功能逐渐下降。虽然不可渗透地面面积阈值因流域特征不同而发生变化,但最佳阈值应保持在8%—10%,同时应保持50%的森林植被,用于改善湿地生境状况。

综合国外的一些研究经验后认为,在进行城市湿地物种保护时,对湿地水文特性要求应遵循几条原则:①年平均水面波动高度不能超过20cm;②一年的全部干旱期不能超过2周;③避免因流域发展过程中永久湿地转变为暂时湿地;④一年中大于15cm水面波动的频率不能多于6次;⑤一年中每一次大于15cm水面波动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7]。

这些相关湿地保护措施理应以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完成,从而达到维持城市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3.2进行科学的湿地景观设计,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和公众安全

维护湿地生境的生态安全,是城市湿地治理的重要措施。作为市民重要的娱乐休闲场所,在恢复及重建湿地生境时,应通过科学的设计,提高湿地环境的安全性,保证公众安全。

(1)维护湿地生态安全是城市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人类、自然灾害(洪水、干旱等)引起的干扰,都影响着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和生态安全格局理论,分析干扰类型、作用机制和扩张路线,并通过科学的景观规划和设计,控制干扰的发生及扩散,达到保护城市湿地的目的[8~10]。

(2)合理设计湿地坡面。湿地坡面是市民接触湿地的界面,不合理的湿地坡面设计,会增加湿地的危险系数,降低其休闲、娱乐等功能。通过结合区域土壤、植被等自然特征和城市文化特点,设计出安全系数较高的湿地坡面。在建立湿地坡面台阶时,权威人士认为,台阶的垂直高度和平面宽度间比值小于 1/8时效果最佳[11]。

(3)控制湿地生境传染病源害虫。通常,大多数湿地可为蚊子等害虫提供定居、繁殖的生境条件,所以控制害虫的定居及扩散也是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充分认识不同蚊子的生活特性及传播病菌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湿地治理[12]。

在湿地系统中控制蚊子种群时可考虑以下几方面[11]。

①湿地斑块特征。斑块形状特征较简单、面积与边缘周长比值较低的水池可抑制蚊子种群的定居及繁殖,而面积较小的水池(<0.2hm2)则可为蚊子提供适宜的栖息地生境。因此在城市废弃水池中建立人工湿地时应通过合理设计,控制蚊子种群的繁殖生长。其具体措施包括设计湿地陡峭的边缘(>30度)和较深的底部(>1.3m)。

②湿地水文。水面开阔、波动较大的湿地可限制蚊子种群的定居和繁殖。因为水面波动可以破坏蚊子的呼吸作用,并且抑制藻类和水生植物的生长,减少蚊子的生存栖息地。

③水质。湿地水质是控制蚊子种群的重要决定因素,营养物质含量高的水体有利于蚊子生存及繁殖。所以,在湿地规划和设计中,应控制湿地污染源,同时通过相应的措施,维持湿地水面流动,增加水体含氧量,以减少蚊子种群。

④植被。湿地植被是蚊子种群的食物源,也为蚊子子孓种群提供了理想的避难所。如果定期收割密集的自然植物群落,改善捕食者的生境条件,将会减少蚊子种群。

⑤化学和生物学祛除措施。在蚊子的繁殖区域中将主要使用适宜的杀虫剂及引入其捕食者来控制蚊子种群。但如果长期使用化学药品不仅使蚊子产生免疫功能,降低灭蚊效率,同时会造成环境污染。生物防治方法主要是以天敌来控制蚊子种群。湿地的无脊椎捕食者能降低蚊子幼体种群,但问题是难以调控无脊椎捕食者种群动态。可利用蝙蝠和鸟类捕食成年蚊子的生活习性,建立鸟类人工栖息地,控制蚊子种群。同时引进以害虫为食的鱼类,不仅抑制蚊子种群的增长,也可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湿地蚊子治理措施。

⑥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建立相应的通风和洒水等基础设施,增加水面干扰,抑制蚊子的产卵及繁殖,降低蚊子种群的生长。

在城市湿地治理中,要利用景观生态学、保护生物学、景观规划学、生态安全格局等相关原理,以专业研究人员为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提高湿地安全(包括公众安全和湿地生态安全),达到湿地可持续利用目标。

3.3建立及恢复城市湿地时应以本地乡土物种为主

乡土物种是通过多年的物种选择证明适宜生长于本地生境的物种。在恢复及建立湿地植被时,利用本地物种不仅加大了实际工作的可行性,也可节约自然资源及社会资源。而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包括非正常因素的人为引入),则易给当地湿地原有生物带来不利影响[12]。生物入侵的生态代价是造成本地物种多样性不可弥补的消失以及物种的绝灭,经济代价是农林渔牧业产量、质量的惨重损失与高额防治费用的耗费[13]。

因此,为了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建立及,恢复湿地系统,在物种引进中应首先考虑乡土本地种,若确需引入外来物种时,须分析物种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引进种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建立严格的科学监管体制及全面的检疫体系。

3.4建立持续的城市湿地监控机制

在湿地生境退化和丧失较为严重的区域,可通过恢复和重建湿地生境来维持其特有功能。要完全恢复功能健全的湿地一般需要经过10年—15年,而且湿地系统各项功能的发育速度有所不同。如在湿地重建过程中,水文功能恢复得比较快,营养物质也可经过一段时间积累而成,但要发育成支持多种野生动物的湿地生境则需要多年的时间[14]。大多数城市湿地恢复项目,当其湿地群落结构有比较合理的比例时,可认为湿地恢复得比较成功。

在对湿地功能和结构的要求上,城市湿地与“自然湿地”有所不同。例如,一些工业区中的湿地具有控制污染的作用,一些城市公共绿地中的湿地可为鸟类提供栖息地和避难所,可成为市民娱乐、休闲的场所。因此对于这些城市湿地来说,它们的环境功能和社会功能是最重要的。这些湿地虽然具有与自然湿地不同的群落结构,但是它们可以提供特有的服务功能。在恢复此类湿地生态系统时应选择容易栽培的本地区物种,

另外,城市湿地的保护和恢复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和功能评价体系,以对城市湿地进行持续的测定和调控。在城市湿地治理过程中,湿地监控时间的长短是重要的决定因子[14]。

3.5合理解决人类干扰问题

城市湿地经常受到人类干扰,例如修建城市基础设施而引起的湿地内部生境破碎化、城市三废处理造成的湿地污染等。所以,在城市湿地治理时必须考虑这些干扰因子。城市人类干扰可分为持续的胁迫式干扰和短暂的脉;中式干扰,因此而产生的生态反应也可分为胁迫式和脉冲式反应[15]。胁迫式干扰是长时间的,例如城市扩张过程中高速公路的修建等,脉冲式干扰持续时间较短,例如河道污染等。不同干扰类型对湿地群落结构产生不同影响:

(1)湿地植被对于胁迫式干扰可产生胁迫式和脉冲式反应,随着干扰时间的持续,原有个体持续死亡,引起外来物种的入侵,抑制原有种群的恢复,从而使得群落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胁迫式反应)。而在干扰强度较小的情况下,生物个体可以适应新的生境条件,群落结构变化小(脉冲式反应)。

(2)湿地植物群落对脉冲式干扰产生脉冲式生态反应,如湖泊受到污染物短时间泄漏的影响时造成一些生物个体的死亡,但是只要停止排放这些污染物即可很快恢复原有的种群。

对植物群落进行轻度人为干扰,可保持较高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合理利用人为干扰,维护湿地群落物种多样性及生态功能是湿地治理的关键。应在城市建设中就人类干扰类型及生态反应的不同情况,建立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维护城市湿地的群落结构及生态服务功能,这对城市湿地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6建立相应的政策指导,保护城市湿地

国家湿地保护政策对城市湿地治理起着重要作用。前瞻性的、科学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针,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而且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8]。佛罗里达州关于水系和湿地管理方面的历史政策不仅造成湿地丧失,而且对整体景观构成威胁。而现在联邦和州政府的一些政策中,几乎所有类型的湿地受到了保护,并为湿地保护及恢复提供了专项基金[16]。城市湿地生态系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历史文化价值。滞后的湿地恢复计划难以弥补由于自然湿地丧失所损失的湿地功能。所以,国家政府决策部门应加大湿地研究的力度,建立系统的湿地研究信息库,依据不同的城市湿地功能特征,确定不同的治理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的城市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从而达到保护城市湿地的目的。

3.7提高全民素质,公众参与保护湿地

休闲和娱乐是城市湿地主要的功能之一[8],城市居民对湿地的任意践踏,垃圾处理方式不当等,都会对湿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保护城市湿地生境,提高城市环境是市民共同的事业,维护城市湿地健康的生态环境必须靠市民的共同努力。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市民素质,不仅是城市湿地保护的必要条件,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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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9

二、城市化对湿地生境的影响

20世纪初至今,城市人口增长了近10倍,城市人口比例从14%增到50%。快速城市化不仅使湿地面积减少,生境破碎化情况加剧,也导致了城市湿地生境的丧失[1~2]。如,北京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中期,有8个湖泊共33.4hm2:湿地面积被填。具有500年历史的护城河也遭同样厄运,1953年护城河面积为41.19km,现在剩下的总长度不到原来的一牛[3]。美国农业部门的研究表明,城市化进程都涉及侵占湿地问题,美国已丧失了58%的湿地[4]。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过程中的不合理规划,湿地受污染情况愈来愈严重,并对其周围环境也造成污染,降低了湿地的生态及社会服务功能[5]。另外,因湿地生境条件的改变以及湿地规划中盲目引进一些异地物种,引起外来物种对湿地生境的入侵,降低了本地物种的存活机率,增加了城市湿地保护和恢复的难度[4]。

三、城市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一个未受异常自然和人类扰动的湿地,因其物种的多样、结构的复杂性、功能的综合性和抵抗外力的稳定性,而处于健康状态。当外力扰动超过湿地的自我修复能力时,湿地生境恶化,功能退化,进而影响区域环境[6]。城市湿地的保护及恢复,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前瞻性的规划理念及科学的规划措施。

3.1进行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高速公路、城市建筑等基础设施的扩建,改变了城市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城市湿地水文和生物学特征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湿地物种多样性与流域不可渗透地面面积、湿地水面波动情况密切相关。

在湿地流域不可渗透地面的面积小于4%和大于12%的区域中,具有明显的湿地水面波动[7]。当研究区域不可渗透地面面积高于10%时,湿地生境功能逐渐下降。虽然不可渗透地面面积阈值因流域特征不同而发生变化,但最佳阈值应保持在8%—10%,同时应保持50%的森林植被,用于改善湿地生境状况。

综合国外的一些研究经验后认为,在进行城市湿地物种保护时,对湿地水文特性要求应遵循几条原则:①年平均水面波动高度不能超过20cm;②一年的全部干旱期不能超过2周;③避免因流域发展过程中永久湿地转变为暂时湿地;④一年中大于15cm水面波动的频率不能多于6次;⑤一年中每一次大于15cm水面波动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7]。

这些相关湿地保护措施理应以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完成,从而达到维持城市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3.2进行科学的湿地景观设计,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和公众安全

维护湿地生境的生态安全,是城市湿地治理的重要措施。作为市民重要的娱乐休闲场所,在恢复及重建湿地生境时,应通过科学的设计,提高湿地环境的安全性,保证公众安全。

(1)维护湿地生态安全是城市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人类、自然灾害(洪水、干旱等)引起的干扰,都影响着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和生态安全格局理论,分析干扰类型、作用机制和扩张路线,并通过科学的景观规划和设计,控制干扰的发生及扩散,达到保护城市湿地的目的[8~10]。

(2)合理设计湿地坡面。湿地坡面是市民接触湿地的界面,不合理的湿地坡面设计,会增加湿地的危险系数,降低其休闲、娱乐等功能。通过结合区域土壤、植被等自然特征和城市文化特点,设计出安全系数较高的湿地坡面。在建立湿地坡面台阶时,权威人士认为,台阶的垂直高度和平面宽度间比值小于1/8时效果最佳[11]。

(3)控制湿地生境传染病源害虫。通常,大多数湿地可为蚊子等害虫提供定居、繁殖的生境条件,所以控制害虫的定居及扩散也是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充分认识不同蚊子的生活特性及传播病菌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湿地治理[12]。

在湿地系统中控制蚊子种群时可考虑以下几方面[11]。

①湿地斑块特征。斑块形状特征较简单、面积与边缘周长比值较低的水池可抑制蚊子种群的定居及繁殖,而面积较小的水池(<0.2hm2)则可为蚊子提供适宜的栖息地生境。因此在城市废弃水池中建立人工湿地时应通过合理设计,控制蚊子种群的繁殖生长。其具体措施包括设计湿地陡峭的边缘(>30度)和较深的底部(>1.3m)。

②湿地水文。水面开阔、波动较大的湿地可限制蚊子种群的定居和繁殖。因为水面波动可以破坏蚊子的呼吸作用,并且抑制藻类和水生植物的生长,减少蚊子的生存栖息地。

③水质。湿地水质是控制蚊子种群的重要决定因素,营养物质含量高的水体有利于蚊子生存及繁殖。所以,在湿地规划和设计中,应控制湿地污染源,同时通过相应的措施,维持湿地水面流动,增加水体含氧量,以减少蚊子种群。

④植被。湿地植被是蚊子种群的食物源,也为蚊子子孓种群提供了理想的避难所。如果定期收割密集的自然植物群落,改善捕食者的生境条件,将会减少蚊子种群。

⑤化学和生物学祛除措施。在蚊子的繁殖区域中将主要使用适宜的杀虫剂及引入其捕食者来控制蚊子种群。但如果长期使用化学药品不仅使蚊子产生免疫功能,降低灭蚊效率,同时会造成环境污染。生物防治方法主要是以天敌来控制蚊子种群。湿地的无脊椎捕食者能降低蚊子幼体种群,但问题是难以调控无脊椎捕食者种群动态。可利用蝙蝠和鸟类捕食成年蚊子的生活习性,建立鸟类人工栖息地,控制蚊子种群。同时引进以害虫为食的鱼类,不仅抑制蚊子种群的增长,也可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湿地蚊子治理措施。

⑥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建立相应的通风和洒水等基础设施,增加水面干扰,抑制蚊子的产卵及繁殖,降低蚊子种群的生长。

在城市湿地治理中,要利用景观生态学、保护生物学、景观规划学、生态安全格局等相关原理,以专业研究人员为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提高湿地安全(包括公众安全和湿地生态安全),达到湿地可持续利用目标。

3.3建立及恢复城市湿地时应以本地乡土物种为主

乡土物种是通过多年的物种选择证明适宜生长于本地生境的物种。在恢复及建立湿地植被时,利用本地物种不仅加大了实际工作的可行性,也可节约自然资源及社会资源。而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包括非正常因素的人为引入),则易给当地湿地原有生物带来不利影响[12]。生物入侵的生态代价是造成本地物种多样性不可弥补的消失以及物种的绝灭,经济代价是农林渔牧业产量、质量的惨重损失与高额防治费用的耗费[13]。

因此,为了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建立及,恢复湿地系统,在物种引进中应首先考虑乡土本地种,若确需引入外来物种时,须分析物种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引进种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建立严格的科学监管体制及全面的检疫体系。

3.4建立持续的城市湿地监控机制

在湿地生境退化和丧失较为严重的区域,可通过恢复和重建湿地生境来维持其特有功能。要完全恢复功能健全的湿地一般需要经过10年—15年,而且湿地系统各项功能的发育速度有所不同。如在湿地重建过程中,水文功能恢复得比较快,营养物质也可经过一段时间积累而成,但要发育成支持多种野生动物的湿地生境则需要多年的时间[14]。大多数城市湿地恢复项目,当其湿地群落结构有比较合理的比例时,可认为湿地恢复得比较成功。

在对湿地功能和结构的要求上,城市湿地与“自然湿地”有所不同。例如,一些工业区中的湿地具有控制污染的作用,一些城市公共绿地中的湿地可为鸟类提供栖息地和避难所,可成为市民娱乐、休闲的场所。因此对于这些城市湿地来说,它们的环境功能和社会功能是最重要的。这些湿地虽然具有与自然湿地不同的群落结构,但是它们可以提供特有的服务功能。在恢复此类湿地生态系统时应选择容易栽培的本地区物种,

另外,城市湿地的保护和恢复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和功能评价体系,以对城市湿地进行持续的测定和调控。在城市湿地治理过程中,湿地监控时间的长短是重要的决定因子[14]。

3.5合理解决人类干扰问题

城市湿地经常受到人类干扰,例如修建城市基础设施而引起的湿地内部生境破碎化、城市三废处理造成的湿地污染等。所以,在城市湿地治理时必须考虑这些干扰因子。城市人类干扰可分为持续的胁迫式干扰和短暂的脉;中式干扰,因此而产生的生态反应也可分为胁迫式和脉冲式反应[15]。胁迫式干扰是长时间的,例如城市扩张过程中高速公路的修建等,脉冲式干扰持续时间较短,例如河道污染等。不同干扰类型对湿地群落结构产生不同影响:

(1)湿地植被对于胁迫式干扰可产生胁迫式和脉冲式反应,随着干扰时间的持续,原有个体持续死亡,引起外来物种的入侵,抑制原有种群的恢复,从而使得群落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胁迫式反应)。而在干扰强度较小的情况下,生物个体可以适应新的生境条件,群落结构变化小(脉冲式反应)。

(2)湿地植物群落对脉冲式干扰产生脉冲式生态反应,如湖泊受到污染物短时间泄漏的影响时造成一些生物个体的死亡,但是只要停止排放这些污染物即可很快恢复原有的种群。

对植物群落进行轻度人为干扰,可保持较高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合理利用人为干扰,维护湿地群落物种多样性及生态功能是湿地治理的关键。应在城市建设中就人类干扰类型及生态反应的不同情况,建立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维护城市湿地的群落结构及生态服务功能,这对城市湿地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6建立相应的政策指导,保护城市湿地

国家湿地保护政策对城市湿地治理起着重要作用。前瞻性的、科学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针,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而且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8]。佛罗里达州关于水系和湿地管理方面的历史政策不仅造成湿地丧失,而且对整体景观构成威胁。而现在联邦和州政府的一些政策中,几乎所有类型的湿地受到了保护,并为湿地保护及恢复提供了专项基金[16]。城市湿地生态系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历史文化价值。滞后的湿地恢复计划难以弥补由于自然湿地丧失所损失的湿地功能。所以,国家政府决策部门应加大湿地研究的力度,建立系统的湿地研究信息库,依据不同的城市湿地功能特征,确定不同的治理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的城市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从而达到保护城市湿地的目的。

3.7提高全民素质,公众参与保护湿地

休闲和娱乐是城市湿地主要的功能之一[8],城市居民对湿地的任意践踏,垃圾处理方式不当等,都会对湿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保护城市湿地生境,提高城市环境是市民共同的事业,维护城市湿地健康的生态环境必须靠市民的共同努力。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市民素质,不仅是城市湿地保护的必要条件,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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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例10

20年前,我国政府以对社会、对人类、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式加入了《湿地公约》,成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年来,我国湿地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湿地保护面积大幅增加,以41处国际重要湿地、550多处湿地自然保护区、400多处湿地公园为主体的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全国许多重要的自然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重要区域的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一些流域湿地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很多湿地防灾减灾、供水和净化水质等功能得到维护。

我国湿地保护的巨大成绩,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2004年,湿地国际将第一个“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杰出成就奖”授给我国。2012年,《湿地公约》秘书长安纳达·特尔格先生称:“中国向发展中国家展示了一条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成功道路。”

构建履约管理体系

推动湿地保护立法

自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湿地保护与履约管理机构逐步建立,为湿地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2年,国务院授权原林业部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湿地公约》。2005年8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成立。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建立了由国家林业局担任主任委员单位、16个部委局共同组成的“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此后,各地湿地保护管理专门机构纷纷成立。

20年来,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其中《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为湿地保护和利用发挥了作用。14个省(区)也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

为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湿地保护在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明确了我国湿地保护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国家林业局和有关部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和湿地保护的精神,先后编制、颁发和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水资源综合管理规划》、《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湿地保护具体规章办法,特别是2000年国家林业局等17个部(委、局)联合颁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成为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湿地朝着依法保护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完善湿地保护政策

工程带动湿地保护

“十一五”以来,我国采取多种措施,使湿地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合理利用湿地的模式逐步形成,湿地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央累计投入14亿元,地方配套超过17亿元,完成了205个湿地保护和恢复示范工程,恢复湿地近8万公顷,有效促进和改善了项目区生态脆弱和退化湿地的生态状况。同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重要规划,均提出了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生物措施防治面源污染等重点工程,直接保护和维护了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为以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保护恢复湿地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十一五”以来,我国坚持工程带动、项目突破和规划区划相结合,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小区等多种方式,对自然湿地进行了有效保护,湿地保护面积进一步扩大。至2011年,我国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国际重要湿地41处,湿地公园400多处,约50%的自然湿地得到了有效保护。主要江河源头及其中下游河流和湖泊湿地、主要沼泽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一些流域湿地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很多湿地防灾减灾、供水和净化水质等功能得到维护。湿地保护面积大幅增加,为国土生态安全提供了保障。

建立长效机制

生态与民生“双赢”

为解决湿地保护面临的威胁和问题,近年来,我国制定了湿地保护长期战略规划,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林业局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全国湿地保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湿地公约》履约职责,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以改善生态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规划为先导、以自然湿地保护为重点、以国家重大项目为抓手、以立法和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科学技术研究为支撑、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以履约和国际合作为动力的湿地保护路子。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成为生态建设的崭新内容,成为生态惠民的重要领域。通过合理调整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积极探索湿地促进绿色增长的有效模式,引导农牧民、渔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合理利用各种湿地资源,逐步实现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平衡发展。

20年来,在一系列湿地保护工程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带动下,湿地生态种植养殖、湿地生态旅游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为解决群众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等做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全国湿地公园接待游客数量近2000万人次,旅游收入近50亿元。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实现了保护生态和保障民生的目标。

湿地保护 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