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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1 09:54:39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1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046—03

一、我国城市“摊贩经济”存在的必要性

(一)摊贩经济是一种历史现象

北宋画家张择端的长卷画《清明上河图》描绘了当时繁华的市井,各种各样的商业小贩云集街道口,形成繁华的集市,图中反映的是封建时期典型的摊贩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因此,作为城乡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摊贩经济仍然在城市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那时的摊贩是当时商业经济的主要形式。解放初期,各大中城市的小商小贩在城市商品经济中承担着商品供应的重要任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统治末期武汉汉口经济几乎全面崩溃,整个城市处于百废待兴的状况,由于失业人数众多,以摆摊为生的摊贩人数大增。这一方面增加了就业,另一方面方便了城市居民对生活用品的需求。随着商业的发展,现代化商业占据了主导地位,摊贩经济成为一种非主流经济形式,因此,一些城市的管理者和学者曾设想逐渐取缔摊贩经济。然而,摊贩的作用始终是主流经济无法替代的。时期,一种流动摊贩的典型形式——“拨郎鼓”,走街串巷、走村串寨,为城乡居民送去了他们需要的小商品,为百姓群众提供了方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在大政方针上逐步取消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因此,各种形式的摊贩如雨后春笋出现在大街小巷。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战略改组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一部分就是摆摊维生的,其中有很多从流动摊贩到固定摊贩,不仅解决了生存问题,而且一部分人还通过摊贩经营发了小财。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进驻城市,摊贩的数量激增。可见,摊贩作为一种非主流经济形式,无论是古代,还是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20世纪70年代,乃至今天,虽然一些城市借“摊贩”影响城市市容为由而横加打击和取缔,但摊贩经济都紧跟着历史的脚步,生生不息。因此,“摊贩经济”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应正视“摊贩经济”的存在,不能简单的横加责难。

(二)摊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存在是必然的

市场经济行为本身具有自发性、趋利性,而我国古代早期的城市摊贩市场正是在城市居民原发的供求状态下形成的,因此,可以说,摊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雏形。另一方面,早期城市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摊贩,摊贩市场具有很强的聚集功能,通过摊贩市场简单的商品交易活跃,人口逐渐积聚, 人口的积聚推进了城市的发展。现代城市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载体,而现代城市仍然离不开摊贩市场。一直以来,我国各地大中小城市,一些城管部门以维护城市的环境为由,提出并制定相关的政策,试图取缔摊贩经营行为,然而,摊贩市场非但没有因个别部门横加指责和刁难而消失,反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摊贩经济变得异常活跃。

(三)摊贩经营是解决我国城市居民生存问题与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来看,发展中国家必然保留相当的传统经济形式, 而摊贩经营是市民社会低层一种低级的、简单的、也是传统的维生手段。无论处于任何历史时期,人们的生存是第一位的。政府最应当关注的事情是市民的就业问题。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速度还是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比发达国家低,势必有大量的城市失业者依靠摆摊维生。其次,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市场化改革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改组战略中,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有相当一部分文化层次低、技能较差、缺少投资资金,只能选择摊贩经营。第三,从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的现状来看,大量农民进驻城市,政府很难安置就业,因此,他们以最低的生活成本租赁廉价的出租房,摆摊做点小本生意,以解决家庭生活开支和昂贵的子女教育费用等。总之,城市个体摊贩不仅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解决了家庭的生存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就业压力。可见,摊贩经营作为一种快速而简便的就业途径,对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缓解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就业压力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四)摊贩经济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2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里,无形资产对企业财富积累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变得更加重要。版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解读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都有影响。准则制定机构应全面考虑报表使用者的需求,细化和完善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式的规定,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对报表使用者的有用性。

影视版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读。优酷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在采用加速摊销法下导致企业经营结果为亏损,而乐视网采用直线摊销法使其公布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达5.99亿元,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1.31亿元”,直线摊销法在期初为乐视网带来了更高的利润,这一做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二、无形资产研究现状

在我国,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国际上,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减值损失的确定。对无形资产摊销有直线法和加速摊销法。在加速摊销法方法选择上,可以仿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或某些创新方式进行摊销。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的地位越发重要,然而在财务报表上并未体现出来。Lev(1989)认为,财务体系不能确切反映企业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是近几年以来造成财务报告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实证证明,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解读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都有重大影响。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减值准备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不同的影响。蔡报纯、李远志利用图形对比法提出各摊销方法差异影响着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收回,加速折旧法下无形资产成本收回更快的观点。

对于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摊销方法,使得摊销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一致,并且一致地运用到不同会计期间。对在线视频网站而言,版权作为无形资产中的一部分是视频网站公司总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摊销方式因企业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不尽相同。在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中使用资产组为基础估计资产回收金额时,由于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离不开估计和预测其中不乏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使得资产组概念的引入无疑增加了会计实务操作技术难度,且Y产组减值确认基础难确定,现金流量难预测,折现率难选择。

由于不同的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会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探讨乐视网的版权后续计量方式的合理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乐视网直线摊销方式分析

(一)乐视影视版权的基本情况

乐视网于上市前3年开始投资影视版权,以获得正版影视版权收入及其分销业务收入。2010年初公司影视版权的账面原值5 851.01万元,累计摊销1 068.80万元,账面价值4 782.21万元。公司上市后,不断加大影视版权的投入,具体见表1。

其后,公司对影视版权的投入不断增大,其占总资产的峰值甚至超过50%,具体见图1。

(二)乐视对影视版权的摊销政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影视版权的摊销方法主要有直线摊销法和加速摊销法。直线摊销法是指将版权成本在其授权期限内平均摊销到每年,而加速摊销法是指在版权授权期限内在第一年摊销更高。

乐视网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按收益项目将版权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年终进行复核。

(三)乐视影视版权摊销方式理论研究

乐视网结合互联网视频行业特征和公司自身特点,着力打造“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乐视生态系统”,以内容为基础,加强相关增值服务的开发及应用,但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本文通过调查消费者对乐视影视观看热度期限证实消费者对影视的观看热度是逐年递减的,乐视网第二、第三年的收入跟第一年的收入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另外,消费者对新剧的消费水平更是远远高于老剧。这些,本文将通过具体数据进行佐证。因此,乐视对影视版权采用直线摊销法与其预期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匹配。

(四)乐视影视版权摊销方式实证分析

针对乐视网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的实现方式是否直线的,设计相关问卷,得出以下数据:

在调查群众会看几遍喜欢的电视剧中,数据表明369人中选择不会重复观看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高达153人,占比41.46%;369人中选择会最多再看一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51人,占比13.82%;369人中选择会最多再看两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41人,占比11.11%;选择会看三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52人,占比14.09%;而选择会看四遍或四遍以上自己喜爱的电视剧人数为72人,占比为19.52%。详见表2。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在电视剧热播时,有14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40.38%;有10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27.64%;有2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5.96%;有3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8.40%;有2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7.86%;有36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9.76%。详见表3。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热潮刚过,有5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5.99%;有3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8.95%;有4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13.28%;有5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13.82%;有54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4.63%;有12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33.33%。详见上页表4。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播放5年后,有48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3.02%;有23人看电视剧崆橹甘为4分,占比6.23%;有5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13.82%;有50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13.55%;有5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4.36%;有144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39.02%。详见表5。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播放10年后,有4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1.38%;有3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8.94%;有3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8.67%;有2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7.86%;有47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2.74%;有186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50.41%。详见表6。

根据上述数据可得出结论,人们在电视剧热播时热情指数最高,在电视剧热播过后,热情指数将会下降。换言之,乐视网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的实现方式并不是直线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并不符合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

四、结论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根据研究数据表明,人们对影视作品的热情是逐年降低的,即影视作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应该是逐年递减的,因此,使用直线摊销法对影视版权后续计量来说是不合理的。在此,本文对版权摊销方式选择的总结及建议如下:

(一)准则执行者应客观负责

虽然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的会计主体有权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在实际选择会计处理方式时在线视频网站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考虑到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选择与自身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符的会计处理方式,真实公允地披露自身利润。在财务报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中,在线视频网站应本着谨慎性原则,选择恰当的后续计量方式,不高估资产与收入,不低估负债与费用。

(二)准则制定者应细化准则

当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中并没有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相对应的摊销方法的具体要求,这将为企业利益操控提供便利。在乐视网的无形资产披露中,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版权,对于版权的摊销年限与具体方式均未进行披露,这样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建议修改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对无形资产披露具体化,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摊销方式,并明确表明选择该方式的理由,从而降低企业操纵财务数据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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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彩群.无形资产出租摊销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12,(25):59-60.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3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系统说明。对比新旧准则,会发现原在这两个科目核算的经济业务散见于其他账户核算。

一、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原因分析

(一)不符合资产/负债类要素的性质。按照新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特征是预期在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而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在支付当时就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使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少,所以它本质上更加符合费用的特征,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将它归为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美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甚至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按照新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定义强调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而预提费用是企业预先计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计提期限不超过一年。有些预提费用项目是企业为了均衡其各期费用,对未来预计发生的事项,采用前期先入费用账,后期再支付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预提费用就不完全符合负债的特征,因为它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如果将它归于负债,会虚增企业的负债总额,减少费用,美化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样不利于投资者准确判断企业盈利能力。所以,由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新准则出台后它们不再是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

(二)企业易于利用两费调节利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作为“蓄水池”,调节收入费用,按需要调整利润,这种行为已成为企业粉饰业绩、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段。实际中的违规操作大致有以下情况:(1)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额度和期限;(2)“挂而不摊”,把费用留存在“待摊费用”账户,而不按期转入相应成本费用类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企业当期费用降低,虚增利润,掩盖亏损,在财务报表中表现出“明盈实亏”的情况;(3)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将发生当期就应计入损失的项目分散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摊销,一般是为了粉饰利润或美化资产负债表现;(4)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调高当期成本、费用,调减当期税负。

原准则设置两费账户,为企业隐蔽地调节利润提供了很大的活动空间。鉴于此种情况,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些中介性科目,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这样既简化了会计工作,又比较容易理解,也减轻了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审计的工作量。

(三)预提费用的存在使纳税调整不易操作。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先计入成本、费用,后支付。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企业在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需要把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那部分预提费用调增回来。企业应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入抵减费用后的净利润缴税,而预提费用虽然本期尚未支付但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本期损益,所以由预提费用引起的差异需做纳税调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预提费用都要被调回,有些预提的费用是真实发生的,只是企业尚未支付,如预提的银行借款利息等,依据纳税据实扣除的原则,这类预提的费用又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区分到底哪些预提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哪些是不可以扣除的,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新准则下关于两费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中规定: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而采用分次摊销,则会使用到待摊费用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其中包括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可见,新准则在中期财务报告列报规定中虽不支持企业使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去均匀费用,但会计年度末却默认企业有可能出现预提或待摊的方式。

(二)会计处理

1、待摊费用。在原准则中常见的待摊费用主要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这些经济业务由于性质不同,相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在新准则下,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 “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周转材料”科目可按其种类,分别“在库”、 “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按具体用途的不同,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

(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和预付报刊费的处理,在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会计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另一种看法是,认为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代替原“待摊费用”的地位作为过渡科目进行核算;第三种看法是,认为应按各种费用的实际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比较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容易被接受和操作。从合理性角度看,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和预付报刊费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从操作性角度看,“预付账款”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科目,与原“待摊费用”的计提、摊销有相似之处,便于会计人员掌握。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设置“财产保险费”、“租金”和“报刊费”等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的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于发生当时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在原准则中常见的预提费用主要有:短期借款利息、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以下按经济性质不同分别来说明不同业务的会计处理。

(1)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的利息,借记 “应付利息”科目,根据当月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知,新准则及相关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就称为资本化。可以资本化的修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资本化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对于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的处理,新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数额较小的租金、保险费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交纳租金或保险费时,根据已预提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当月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应付租金或保险费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作者单位:唐山广播电视台)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4

作者简介:王浩,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包含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用理查德・A・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学科。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主体,集团行为只不过是个人理性选择下的产物。他认为作为一个理性人,其总会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为了追求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

二、“小摊贩”现象存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收益高于成本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内部因素

“小摊贩”经营者大都是社会底层人员,他们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占据城市广场、人行道路旁等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小规模的营业活动。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小摊贩”的大量存在也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市场经济下,人们的广泛需求催生了这一群体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于擦皮鞋、修拉链、配钥匙、自行车补胎等小事,而这些小事又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实中的大商场、门面房等大都不提供这些服务,那怎么办呢?这时灵活便利的“小摊贩”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理性经济人”――指个人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会优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简单说,就是作为消费者我们要追求消费成果最大化;作为生产者我们要追求产品利润最大化;作为决策者我们要追求决策目标最优化。而具体到“小摊贩”经营者就是要追求成本最小化,经济收益最大化。根据凯恩斯定律,有需求就有供给,花最少的钱追求最大的利益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所希望的。在这一背景下,存在着广泛需求者的“小摊贩”应运而生。例如同样是卖蔬菜,大超市里的蔬菜在摆上货架之前要经过很多次的转运、包装,再加上超市的柜台费、人工费等等,售价自然会增加,而且经过长时间的转运往往不太新鲜。而“小摊贩”卖的蔬菜则省去了转运、包装的环节,他们每天天没亮就直接去市场批发或者直接到农户地里去收,少了中间繁琐的过程而且没有额外的费用,所以售价相对大超市会低,蔬菜也新鲜,对于市民来说也就更实惠。另外,市民在购买过程中还可以和“小摊贩”经营者讨价还价,多了一份人情味。

“小摊贩”的屡禁不止正是说明他们可以从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成本低,见效快,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缴纳昂贵的店铺租金,所以才会选择从事流动摊位。反之,如果“小摊贩”经营者无法从经营中获得收益,那么可想而知即使免费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等,他们也不会从事流动摊位的。

(二)守法成本高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外部因素

建国以来,针对“小摊贩”现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治理,比如每个城市都会存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城管,国务院颁布的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是“小摊贩”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少“小摊贩”经营者在选择守法经营时的成本过高。

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小摊贩”的数量超过一亿且大多属于城市的低收入甚至无收入者,他们缺乏资金和专业技能,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覆盖这些群体。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最迫切的需求。投入几十块钱至多几百块钱马上就能见到收益的小摊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固定场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即使要经常被城管围追堵截,没收经营产品,甚至是触犯法律,他们也要经营流动摊点。

这里所说的守法成本过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家申领有关证照的成本过高。虽然目前国家要求行政审批项目精简放权,但是办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手续还是需要很多钱,而且办理起来时间长,有效期限很短,过期即作废。如果要继续经营,还要再办一次。领取有关证照后,日常的行政性收费也很多。如一家申办了营业执照的饭店在一年中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物价部门、消防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还要缴纳各种费用,如卫生检查费、环保排污费如此种种,对于“小摊贩”来说,其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太大的经济能力,如此一来势必会遏制其办理手续的积极性,加大预期支出,迫使他们最终选择了不需要这些证件的流动摊位进行经营。二是门面店铺租金费,水电费,人口费等等过高,加重了经营负担。但如果选择“小摊贩”经营,则只存在被城管没收罚款的危险,不用应付各种行政机关的检查,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也无需缴纳店铺租金,积压大量货物。基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些人最终往往选择了“小摊点”进行经营。

(三)违法成本低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间接推动力

这里“小摊贩”违法成本低主要是指:第一,投资少,成本低。只要肯吃苦,一个月还是能赚2000多块钱,当城管等行政机关予以没收时,对“小摊贩”而言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即使“生意”做赔了,也就是几百块或几千块的损失,重头再来也不困难。第二,“小摊贩”被查处的概率偏低。“小摊贩”大多相互熟悉,互相帮助,在城管执法之前都能互相通风报信,加之城管部门限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不可能对所有的“小摊贩”都采取没收措施。这种极低的被查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小摊贩”的侥幸心理。第三,“小摊贩”被查处后损失小。在现实中,“小摊贩”被查处后,所承受的损失远远低于他们所取得的收益。第四,“小摊贩”大多存在于街头巷尾,需要的只是人流量大即可,无需固定的地点和场所,不用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节省了很大一笔租赁店铺的租金。 另外,从执法的角度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资源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在民意表达如此开放的时代,城管与“小摊贩”之间一旦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民众的舆论似乎都“一边倒”地倒向了“小摊贩”,因为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同情,而城管人员属于国家行政人员,有国家强制力量做后盾,处于优势地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害怕舆论的传播或者网络的传播,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不管就不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小摊贩”的经营。

三、治理“小摊贩”现象的对策建议

“小摊贩”的出现缓解了社会底层一些人的生存压力,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是在肯定“小摊贩”在法律经济学上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其在法律上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并且需要得到迫切的关注。在此,我对治理“小摊贩”现象的解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对“小摊贩”实行时间上的限制和地点上的限制

在时间上,重点在上下班高峰期对“小摊贩”进行管制,将“小摊贩”的经营时间调整到早晨或晚上,设置早市或晚市,这样不仅不会阻塞交通,影响市民白天的生活,而且也增加了城市夜晚的热闹,减少城管因为“小摊贩”影响市容与之产生的冲突。在地点上,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政府的做法,将市区进行划片。在火车站、汽车站、马路主干道、广场等区域严禁摆摊;在对妨碍城市市容较小的地区对小摊位的规模、摆摊时间等进行一定限制;在不靠近城市中心空地,车流量少的河溪两侧道路以及形成时间较长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可以允许摆摊设点,但对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须有限制。对“小摊贩”实行时间和地点上的限制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也有利于经营者的经营。

(二)对“小摊贩”实行分类限制管理

首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看其是否能够发扬传统文化。比如说传统的卖冰糖葫芦的,政府应进行鼓励和支持,因为他们不仅解决了剩余劳动力还发扬了我们的传统文化。其次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安置。比如说有些“小摊贩”经营的是地方小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煤灰,油烟,对这类摊贩应安置在偏僻的地方,决不允许占用人行横道,并且要求他们对煤灰等做相应的处理,或是帮助他们改做其他污染小的行业。

(三)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过份看重公法价值而忽略私法价值,商事主体经商前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为不合法。如此一来,经商的权利就是政府赋予的了。鉴于现今社会“小摊贩”现象的大量存在,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商事主体的范围。对于城市低收入者、外来务工者等弱势群体以谋生为主并且其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实行简约注册登记制度,使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转化为合法经营行为。

(四)促使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守法经营成本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5

地摊市场,类似于国外的跳蚤市场。只是跳蚤市场一般为旧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其经营模式、经营时间得到了政府和市民认可。中国目前的地摊市场既有旧货售卖,但更多的是首次上市的商品和服务。地摊市场已成为各个城市必不可少的一道风景线,各地针对地摊的管理措施也是五花八门。

一、地摊现状分析

就西安目前地摊市场而言,地摊经营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就地摊从业者主体而言: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失业或无业市民、在校大学生等人群

这类从业人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他们基本没有太多的谋生技能,他们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多大的社会保障。因为从业者自身经济能力极为有限,摆摊这种经营模式不需要太大的资金投入,无需缴纳场地租金、营业税费,一般也不产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就足以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平常周转资金也只需几十到几百元而已。从事地摊经营,从业者没有太多的经济压力,任何有此意愿的人都可以轻松开业。当然投入产出是成正比的,地摊每天的营业额也有限,从业者每月的收入一般也不会有多高。

2.就地摊存在的地域范围而言:摆地摊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

为了更好的营销业绩,地摊一般都出现于城市主干道两边人行道上、商业繁华地带、居民小区周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为了降低成本,从业者不会选择任何可能收取管理费用的地方。如果摆摊地点要交费,无论是交给城市管理者、市场管理者还是路面管理者、城中村村委会,这就该归入比较正规的集市,不能再把他们当地摊来看待了。真正的地摊从业者会躲避一切形式的收费,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点,摆摊工具也是简单而实用的,最常见的是准备好四角提前系有绳索的布块或纸箱,遇有合适地点就临时开摊,遇有城管检查等紧急情况,随时收起绳索迅速撤离,等紧急情况解除,他们会临近再找一个方便的地方继续开摊售卖。也有推着三轮车摆摊的,一路走一路卖,同时也准备随时为紧急情况而收摊撤离,或为更好的售卖业绩而随时更换地方。

3.就地摊市场售卖的对象而言:地摊上售卖的对象五花八门,有二手货,更多地摊售卖的则是新商品

从大的类别上看,地摊售卖的货品包括服饰类、餐饮果蔬类、日常用品类。这些货品与正常市场上售卖的同类商品相比,质量并没有太高的标准(但未必就全不合格),并且大多价格低廉,所以能吸引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另外有些货物在地摊上购买比正规市场更便利更划算,比如糕点等方便食品、果蔬类、手机挂件、手机贴膜等地摊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相比正规商店里售卖的同类货物,真算得上物美价廉。所以在地摊上消费的人群也不全都是生活水平不高的低收入人群。

二、地摊经济给城市管理带来的法律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从业者身份不固定,售卖商品来源不一,有从批发市场低价进货的,也有自产自销的。地摊给城市经济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时给城市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人员流动性大,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

地摊从业者大都没有固定收入,摆地摊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既然首要目的是谋生,自然是做什么挣钱多就干什么,什么东西销路好就卖什么,什么地方摆摊能吸引顾客就摆在什么地方。对他们来说,每天在不同地方干不同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为了躲避城管的检查,他们发明了很多应对城管检查的有效办法,包括摆摊工具都是为应对城管专门设计的,每天和城管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已经是他们日常经营内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除了经营场所不固定之外,他们的生活住所也不固定。为了降低生活成本,除大学生能够住在学校宿舍外,其他地摊经营者大多租住在城中村。近两年西安二环内城中村几乎拆迁殆尽,这些从事地摊经营的人的住所也随着一次次的拆迁向离城中心越来越远的郊区转移。

地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从业者日常住所也不固定,这不但给政府管理地摊经济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也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带来了更大的考验。从积极方面来说,一个人在一个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就可以说这个城市是他的惯常住所地了,但随时可能搬迁住所的现实使得这些地摊经营者很难作为城市的一员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给本地居民的各种福利。从消极方面来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对公民有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居民收入统计等等,要实现这些管理效果,与公民居所相对稳定、积极配合政府调查是密不可分的。但现实中包括地摊经营者在内,大部分常年生活在底层的居民都无法享受其所在城市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成了当地社会秩序不好的替罪羊。这种结果的出现显然跟这些人的日常流动性大、不懂得该享受哪些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享受这些权利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的。

2.地摊所处空间场所的特殊性,给城市交通、环境、居民生活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追求客流量,地摊不可能摆在背街小巷,除非这些地方的地摊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摆在城市主干道两边的地摊无疑会挤占人行道,把行人和人力车逼上快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因为地摊的随遇而安,保洁人员也无法及时清理地摊经营中造成的垃圾,这无疑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环境污染。摆放在居民小区周围的地摊既占道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对附近居民的出行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曾几何时,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凉皮米线摊就饱受附近居民诟病。虽经大力治理,但这一现象仍未绝迹,只是大多改成了晚上出来营业,虽方便了部分居民的生活消费,但给周围环境、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却并未杜绝。

3.地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较差,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不便

地摊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些商品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代名词,这也完全能够反映出地摊消费者难以维权的现实。地摊上出售的日常小用具、服饰类商品如果质量不好,消费者最多损失几块或几十块钱,一般不会面临太大的安全风险。但如果从地摊上购买的食品类有问题,消费者除了遭受经济损失外,轻者可能因为食品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不适需要就医诊治,重者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摊上出售的食品或提供的食品包装对人体的危害并非马上就能显现出来,这些劣质甚至变质食材或包装材料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累积形成的。加之摊贩流动性大,消费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会留存下来,这就使得消费者即使出现了不利后果,要么找不到地摊经营者,要么地摊经营者一口否认,或者地摊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在地摊上消费的后果就是,一旦受害要想维权是极不容易的。

三、地摊管理的法律途径分析

地摊的出现发展不是短期形成的市场行为,更不会在可预见的短时期内消失。虽然建国后有一段时期地摊的确曾消失,但那只不过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不代表当时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摊经济的存在。真正对地摊进行有效管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加强立法,承认地摊的合法性

现有立法中如《个人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赋予不同的商事主体以不同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法律没有一个能够和地摊从业者相匹配。地摊因其特殊性也不能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管理,让地摊从业者必须领执照才能开业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与地摊直接相关的法律目前仅有各个城市制定的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为了城市市容,各地对地摊几乎都是不能容忍的态度。

既然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和重要性,一味限制取缔又根本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与其让这种躲猫猫的游戏继续下去,不如结合现实情况,在立法方面首先承认地摊的合法性。由于各地城区规划各有本地特色,对于地摊的承认也需要各城市根据本地规划情况自行立法,划定特定区域专门留做地摊市场,并结合不同地摊经营范围的现实情况,从税费、从业资格、产品或服务质量、市场管理、营业时间、营业空间等方面对地摊做出不同于一般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专设果蔬早市、早餐市场、餐饮夜市、生活用品夜市等,使地摊取得合法地位,并在为居民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将其对环境的污染、对周围社区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贯彻落实执法权限,使执法部门不再成为地摊的天敌

在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确认地摊的合法地位后,凡在规定空间、时间范围内的地摊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取缔他们的地摊经营行为,更不得处罚地摊经营者。对在规定时间、空间以外的地摊经营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

生存权是人的第一人权。在国家不能为农村居民、城市富余劳动力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岗位的时候,只要这些公民不给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就应当允许他们以其有限的能力和财力自谋生路,而不是一味禁止取缔,否则更易引发社会矛盾。突尼斯一个小贩的命运导致国家政权的更迭,这样的事情足以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警惕。

在城市给地摊经济提供合法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同时,地摊从业者作为商业主体也需从长远考虑,摆地摊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今天的温饱,还要让地摊发展成为自己的一项事业,从街边进入到商厦。要做长久生意就必须注意个人形象、生意品牌、商业信誉等真正的商业问题。只有在城市给地摊以生存发展的空间,个人也能以积极心态面对这一份经营机会,地摊经济才能成为一个既能解决大量低技能人员就业的市场,又能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市场,成为一道体现城市活力的特殊风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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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霞,上官鸣.地摊的经济学分析[J].企业导报,2010,12:5-6.

[3]马宁,朱美芬.和谐社会视域下发展“地摊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9: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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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6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060-02

2012年9月到12月期间,笔者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数十条街道的流动摊贩进行了总共500份问卷调查,其中收回有效问卷492份。从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广西南宁市的流动摊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从表1中,受教育程度上,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基本上都接受过教育,但是相对集中在中等教育及以下阶段,占了总人数的79%。高等教育阶段人数所占比例较少,只有21%。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群体的总体受教育程度并不高。

从表2中,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这个群体的年龄大多集中分布在20岁到39岁之间,以青壮年为主,占了总人数的58%。值得关注的是,其中50岁到59岁之间的人数也占有19%。

从表3中,经营类型来看,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经营主要集中在饮食与服饰两大类。其中饮食类中又主要以烧烤、小吃、季节性水果为主。服饰类以季节性衣物、鞋帽、箱包为主。

从表4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是以经营流动性摊贩为主要职业。设摊的经营收入基本上就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从表5中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月收入相对集中在3000元以内的阶层,占了总数的79%。总体来说,这个群体的收入水平偏低。

一直以来,流动摊贩在城市化过程中总是扮演着一个尴尬的角色。他们这个群体和城市管理者们总是在进行一场没完没了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近年来,我们屡屡在新闻报纸中看到城管打死人,城管被打死之类的沉重的消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对流动摊贩的控制手段主要是以硬控制为主,实现手段是通过城管强行执法,没收流动摊贩经营者的经营工具,经营收入,或者进行罚款等方式来达到禁止从事流动摊贩经营的目的,此种手段难以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

一、流动摊贩治理难的原因

流动摊贩管理困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和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经济上看,流动摊贩由于经营成本低,管理费用低,很多情况下只需要一个人,一辆推车甚至一个袋子几张报纸便可进行摆摊设摊。相较于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规范经营执照的工商户来说,流动摊贩具有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这也是为何很多人选择摆摊设摊的谋生方式。

其次,从历史上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自古以来都是老百姓的一种谋生手段。只是近代以来,由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流动摊贩群体的过分膨胀在城市化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将其纳入到了治理的途径。纵观国际上城市管理的方法,对流动摊贩的态度,大多经历了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的过程[1]。

再次,从法律上看。城管对流动摊贩的处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城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是各种地方性法规。在笔者对南宁市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虽然没有一个流动摊贩是具有经营执照的,但是这种无照经营的方式与非法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南宁的大街小巷中的流动摊贩主们出售的货物大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而对他们进行没收、处罚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詹姆斯·斯科特的生存伦理理论中说道,人的生存底线不能被侵犯,否则弱者也会奋起反抗。从表4中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中,绝大部分人是以此为主要谋生方法,是一种生存型的手段,当城管没收他们的工作设施、进行罚款时,其实这是在剥夺这个群体大多数成员的生存权利,如此一来矛盾就很容易被激化。

根据表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经营者的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从某种程度来说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没有一技之长,只好选择这样的一种各方面要求较低的谋生手段来生存。假如他们不从事流动摊贩的工作,由于自身技能的限制,他们无法有效地寻找到另一条生存之道。如果以硬控制方法对其进行强行的治理,这便等于暂时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这也是与以人为本的观念相背。

二、南宁市流动摊贩的社会控制手段

近年来,我国的流动摊贩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管控型,而且是一种严格管控型的突击制。这样的一种硬控制手段虽然有一时的成效,但是目前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样的一种治理模式成本高、效率低、认可程度低,社会影响不好,是一种与当今时展潮流与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相悖的治理模式。在南宁市某些街道的流动摊贩数量庞大,他们的经营活动的确造成了交通堵塞、环境污染、扰乱市场、影响市容市貌等消极的影响。但是突击治理的硬控制手段多年以来并未到达治标治本的效果。

笔者认为应该变“突击围堵”为“日常疏导”,变“管治”为“服务”。在流动摊贩的治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一个理念,那就是:这些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应该是比市容市貌更重要,比市民出行走路的便利更重要。若直接以强硬的城管突击式检查方式禁止摆摊,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可能被逼近的走投无路,就会去偷去抢,这便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样的一个社会后果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要比允许摆摊设摊的代价大得多。

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流动摊主们坦言,他们也不想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只想养家糊口,方便他人。如果政府可以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受访的摊主90%以上愿意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在固定的场所从事设摊活动。笔者认为,社会是个多元化的生存空间,兼容包并是最原本的含义,我们当从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思想出发,结合当前的制度环境、国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流量摊贩的社会控制问题。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告诉我们,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化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流动摊贩的存在涉及的不仅仅是出来摆摊的那一个人,在笔者调查的南宁市的流动摊贩中,一个街边的流动摊贩往往是一种生存权利的体现,是一个家庭生活来源的保障,他们的存在是有他们的道理的。

所以,笔者建议,在当前中国的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流动摊贩治理模式中,可以分区域对流动摊贩进行管辖。比如在主干道、交通枢纽、广场、等人口特别密集,容易造成交通混乱与不良影响的区域,为“绝对禁止区域”,此区域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可摆摊。第二类便是相对禁止区域,是参照“绝对禁止区域”而言,在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特殊时期(如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等),规定一定的时间段允许其设摊。当然,在此设摊的规模、经营范围都应该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的实行标准应视该地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第三类便是“友好设摊区”,此类区域可以在行人、车辆较少的道路两旁的宽松区域设摊,也可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定点定时营业。

当然,这种政府主导的区域型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第一,因为城市的空间资源是有限的,城市规划的格局已经定型,重新专门给流动摊贩划定经营区域势必会影响到多方利益,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工程。并且,如果流动摊贩的人数规模较大,数量有限的“友好区域”则根本不可能容纳众多流动摊贩的进驻,就更别说“相对禁止区”了。第二,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控制手段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可是政府的财政有限,并不一定可以照顾得到流动摊贩群体,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政府很可能会消极对待或者将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规划在偏远清冷的地带[2],这样流动摊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下还需要推进流动摊贩的合法化进程。流动摊贩的合法化利国利民利城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所带来的就业压力,提高流动摊贩群体的生存质量,在法律作为后盾的支持下,一个好的摊档完全可以养活一家人,缓解社会矛盾,解决一大民生问题[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2009年7月21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关于流动摊贩合法化问题的热烈讨论。因为在此《征求意见稿》中,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所以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他们的经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是在2011年3月30日公布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第8条中已经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至此,关于流动摊贩合法化的争论也就暂时告一段落。

虽然现在在法律上,流动摊贩并不能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他们这个群体的生存的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要提高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不少流动摊贩反映,城管执法粗暴,在调查中笔者的团队就亲眼目睹城管与摊贩主的拉扯暴力事件。并且还多次有流动摊主反映,城管雇用城市无业人员来提供线报或者管制他们,这对城市管理者的公信形象来说已经大打折扣,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精神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执法法律,使城管部门的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流动摊贩可以采取思想教育、人性化管理和服务等[4],而非纯粹暴力的手段,使执法过程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解决其合法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当然,在实施正式的控制手段和硬控制的同时,还可以结合非正式的控制手段与软控制手段。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可以向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经营内容,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相关信息。城管部门做好相应的登记之后,给每位摊主发放经营许可,并定时检查。对不扰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摊贩可以在规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规范设摊。对不遵纪守法,违反法律规定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摊贩,可以进行处罚性的负激励措施。在这样的一种竞争的环境下,摊贩的自主性则会被激发而提高,便可以减轻城市管理工作者的压力,从而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

流动摊贩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在国际上,也很少有国家像目前的中国一样对流动摊贩进行严格的管控[5]。在新加坡、韩国、日本、泰国、墨西哥、法国等国家,流动摊贩都可以和谐地生存下去。目前的中国出现的流动摊贩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管治难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快速的经济发展与相对较慢的城市文明建设速度之间的矛盾。实践已经证明,当前的政府主导型的突击型硬控制治理模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流动摊贩问题,应当将多种控制手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应用到控制过程中,方可有效地疏导城市流动摊贩带来的问题,让流动摊贩的生存与城市的发展可以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张国平.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难的成因与治理对策[J].商业经济,2008,(3).

[2]蒋云.流动摊贩管理的困境与对策[J].思想战线,2009,(35).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7

1.摊销期限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摊销方法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不超过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不同摊销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不同资产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于商标权和商誉,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能不会随其使用年限的延长而减少,而会与日俱增,其摊销应从价值变化的特点来具体分析。对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均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开发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1.直线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直线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规定的20%),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如今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可能占到较大比例,从价值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大,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越大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和对无形资产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它会加大资产的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加速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摊销法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的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从会计原则的使用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的选择与对策

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对策。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的价值。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8

1概述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9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小城市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骆家塘由原本的水库移民村发展到现在的商业繁荣地段,它的一个最大特色就是繁荣的摊贩贸易。这些流动摊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他们的生存方式、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对于市容市貌产生可大可小影响,也对骆家塘的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他们与城管、政府之间需要加强联系,与之规模化、规范化以及合法化。

一、流动摊贩的生存原生态

骆家塘地处浙江金华郊区,在浙江师范大学前大门占尽商机,瞄准了浙江师范大学师生们的一切需求,这是骆家塘人发达的开始,也是流动摊贩萌芽的开始。从区域上来看,流动摊贩出现在学校周围,商店附近以及马路等人流量较大的敏感地带,相同种类流动摊贩一般在同一区域。其中像早点铺等小吃摊,主要分布在各个主要路口。从人员构成来看,流动摊贩人员主要有四类:下岗工人、外来务工人员、自产自销的农民、待就业人员。从销售品种来看,流动摊贩经营品种以果蔬、小吃、熟食及服装类为主。从摆摊时间来看,流动摊贩一般出现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时段,从经营时间上看,很多的摊贩每天的经营时间保持在10个小时以上,甚至有些摊贩晚上根本就不收摊。为了可以多做点生意,有的摊主就睡在摊点。

二、流动摊贩的特征分析

(一)流动摊贩主体多为社会性弱势群体。流动摊贩们的年龄普遍分布在40~60岁,受教育大多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大多是至少有2个孩子的多生育家庭。他们要在一段时间内大幅度改善生活状况是很难实现的。

(二)流动经营收入是摊贩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生活压力较大,负担沉重。流动摊贩的流动经营是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来源需要负担多项家庭支出,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及疾病医疗为主要的三大块。

(三)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的满意程度较高。流动摊贩成本低,管理费用低。对于城管的执法力度、方式,流动摊贩们还是可以理解的,并无存在过强、过硬的执法,对目前的经营情况也是比较满意的。

(四)流动摊贩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方便、经济的服务。骆家塘流动摊贩种类多样,而且商品价位较低,能基本满足居民的一般需求。而且,摊点靠近人流量大的地段,对于居民出行购买,甚是方便。另外,流动摊贩对于市场的需求变化有极强的应变能力,能很快根据市场变化,迅速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

三、流动摊贩现存问题

(一)流动摊贩自身问题。流动摊贩一般以农民、下岗、待业、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流动摊贩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一般未经过就业培训,道德素质偏低,诚信度不高,也没有一定的法律和食品安全的知识,对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也缺乏一定的了解。

(二)流动摊贩间的问题。流动摊贩之间存在着恶劣的商场竞争,他们一般会统一价格,而在流动摊贩之间,还存在排他性保护主义观念,一旦有同类的摊贩注入,以前形成的摊贩群体会自然而然地团结在一起,抵触新“势力”。

(三)流动摊贩与城管间的问题。骆家塘的流动摊贩有禁止设摊、规范设摊和限制设摊三种。有些流动摊贩一年缴纳数千甚至上万的管理费用才可在规定的区域设摊经营。有些流动摊贩则掌握城管执法队员的巡查规律(周一至周五以及双休日的下午可以摆摊),与城管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发现一次罚5元。

(四)流动摊贩与消费市场间的问题。流动摊贩可以逃避了各种税费、店面费,商品价格普遍低于商店商品,而大多消费者喜欢购买价格更为便宜的商品,而正常的市场商户在租金、税费等费用的压力之下,退出市场,变身流动摊贩,使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被扰乱。

四、流动摊贩发展途径

(一)从流动摊贩个人角度而言:1、建立流动摊贩人员的就业培训机构,培养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2、加强流动摊贩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以及城市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的了解。3、向流动摊贩宣传为商之人的诚信意识的和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二)从城管角度而言:1、不断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提高城管执法权威,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流动摊贩更大的认同,与其他部门协调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合法性不足的问题。2、无论是城管还是执法部门,都应该在尊重“人”的前提下进行管理规划,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目标,鼓励流动摊贩建立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并与城管部门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3、城管执法应该因地、因时制宜规范执法,采取“疏诸结合”方式。4、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评价体系。将民生问题纳入政绩考核;改变城管内部考核制度,以激励为主的考核方式。

(三)从消费市场角度而言:1、管理和引导双管齐下:采取统一化管理;开辟“绿色市场”来引导,这些场所应尽可能避开住宅区和交通主干道,且政府不能随意取缔挪用。2、注入传统文化和创意文化开辟流动摊贩的市场,提升流动摊贩的档次;将社区内的摊点按有关管理规定统一调整布点。3、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流动摊贩的基本生活。4、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变管理为服务;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参与互动,激发群众参与“市貌管理”的积极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真正做到流动摊贩得以较快发展,需求突破,仍需要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努力。坏的摊贩经济导致脏乱差,而好的摊贩经济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美好。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例10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95年美国许多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已高达50%~60%,同时,无形资产所起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美国1993年以来工业生产增长的45%是由信息产业带动的。一些专家估计,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有可能从上世纪初的5%~20%上升到90%[1]。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使得对技术、生产工艺的保护形成的各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也愈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这些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设立、投资、融资过程中的作用也逐渐被社会重视。

企业融资活动是所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特别是企业在发展、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必须采取的财务活动。在现行的企业筹资活动中,如果是创业筹资,可以利用创办人的无形资产吸收风险投资取得企业的权益资本;如果是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筹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抵押取得贷款;还可以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方式吸收对方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特许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商标权、营销网络等资源而降低准人成本。这些都显示出无形资产为企业以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渠道囚。

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

原《公司法》规定:对于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方式出资时,企业吸收的这部分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可以占有更大的比重。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各种智力资产、非物质资产的尊重和重视,也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中外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会计摊销的比较

1.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国外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APBNo.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即有效期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摊销;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即使无形资产的有效期超过40年,仍应按4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APBNo.17还同时建议,当所期望的有效年限发生变化时,尚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正后的受益年限内予以分摊,但不得超过40年。APBNo.17也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做出了规定。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对摊销方法IASNo.38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4]。

3.中外无形资产摊销比较中外无形资产摊销比较如表1所示。一、无形资产及其融资作用

会计上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它们通常为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优先权或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比如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都属于无形资产。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95年美国许多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已高达50%~60%,同时,无形资产所起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美国1993年以来工业生产增长的45%是由信息产业带动的。一些专家估计,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有可能从上世纪初的5%~20%上升到90%[1]。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使得对技术、生产工艺的保护形成的各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也愈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这些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设立、投资、融资过程中的作用也逐渐被社会重视。

企业融资活动是所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特别是企业在发展、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必须采取的财务活动。在现行的企业筹资活动中,如果是创业筹资,可以利用创办人的无形资产吸收风险投资取得企业的权益资本;如果是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筹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抵押取得贷款;还可以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方式吸收对方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特许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商标权、营销网络等资源而降低准人成本。这些都显示出无形资产为企业以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渠道囚。

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

原《公司法》规定:对于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方式出资时,企业吸收的这部分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可以占有更大的比重。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各种智力资产、非物质资产的尊重和重视,也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中外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会计摊销的比较

1.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国外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APBNo.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即有效期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摊销;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即使无形资产的有效期超过40年,仍应按4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APBNo.17还同时建议,当所期望的有效年限发生变化时,尚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正后的受益年限内予以分摊,但不得超过40年。APBNo.17也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做出了规定。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对摊销方法IASNo.38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4]。

3.中外无形资产摊销比较中外无形资产摊销比较如表1所示。(表1见附件)

2001年制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美国及国际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情况允许采用相对灵活的摊销方法,显然更合理务实一些。

2007年我国将要实行的会计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也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的有关规定,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

四、直线摊销和加速摊销对企业的影响

1.直线摊销

直线摊销是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时间平均摊销,这种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据统计,软件的生命周期为6个月,半导体生命周期不到2年,以致有的专家提出“零生命周期理论”。科学技术进步的加快使得无形资产中的一部分生命周期变得很短。

没有考虑价值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加大。在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加大使得企业承担的风险增加。采取加速摊销方法时,企业可以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

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进而影响对无形资产的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20%)时,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如果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大比例,直线摊销方法的选择会加大资产的风险,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

2.加速摊销

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形成良性循环。加速摊销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方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

从会计原则的使用角度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五、无形资产融资条件下摊销方式的选择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

根据新会计准则,根据使用寿命可以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随时间和技术进步它们的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