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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8 16:56:59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1

物流服务的完善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点,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研究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物流技术成为重点,包括电子商务物流的构建、以及电子商务下的逆向物流等研究课题。关于电子商务的物流发展模式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模式:一是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二是第三方物流配送方案;三是第四方物流配送联盟。关于第四方物流配送联盟的发展模式又称为基于虚拟企业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简称为虚拟物流。目前,以虚拟物流方式通过虚拟采购、虚拟库存以及虚拟配送等虚拟物流手段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模式渐渐成为一个新的前沿的发展方向,而以虚拟物流技术提供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不仅能充分利用社会物流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的先进性、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物流的主要瓶颈,而且丰富了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在理论上对虚拟物流的进一步研究,更好地拓展了虚拟物流理论,实现了电子商务与虚拟物流的充分结合。

虚拟物流是指利用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以外界物流资源为依托而进行物流业务的企业,通过internet从供应商那里获得配送业务信息后,再通过internet寻找最佳配送,并与之签订协议,建立物流配送动态联盟,然后把配送业务委托给方,后者根据协议负责完成配送业务。基于虚拟企业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进行物流业务的企业是动态联盟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寻求最优合作伙伴组合,以最少的代价实现,快速响应并满足市场需求,不仅可以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配送业务,也可以利用自己高效的信息网络与各地区的批发商、连锁店建立委托关系,形成物流网络,由后者负责其所在地区的配送业务。

虚拟物流打破了单个企业的绩效界线,通过相互协调和统一,创造了最适宜的物流运作结构。可以说虚拟物流是伴随着协同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现代物流发展的高级阶段。在协同商务环境下,各物流企业间不再只是竞争对手的关系,它们在很多时候成了合作的伙伴,最终达到开源节流和双赢的效果。

一、中外研究综述

近两年来,虚拟物流模式已经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在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开始讨论这种服务模式,很多研究文献集中在了这个领域。

(一)虚拟物流核心能力识别与虚拟物流组建

从某种角度来说,虚拟物流组织主要是把投资和管理的注意力集中在物流整合者本身的核心能力上,而一些非核心能力或自己短时间内不具备,或不需要具备的核心能力,则转向依靠外部的物流组织提供。因此,在提供电子商务虚拟物流服务之前,必须对物流整合者本身和拟参与虚拟物流组织的伙伴的核心能力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明确地定位,从而选择相匹配的虚拟物流组织伙伴。核心能力的识别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定性识别,另一类是定量识别,目前定量识别的方法主要有基于模糊聚类算法的核心能力识别。

虚拟物流组织的组建问题主要包括组建过程的设计、组建模式的研究,目前的研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组织构建过程和方法,只是初步探讨了组织构建的流程设计和组建模式,主要包括组建过程和阶段的划分、组织结构分析、技术框架设计和运作模式分析与设计等。

(二)伙伴选择

电子商务虚拟物流组织的组建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选择灵敏的、有竞争力的和相容的合作伙伴。因此,确定上述合作伙伴是虚拟物流组织组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市场响应速度、运行绩效和成败。通常伙伴选择是根据一定的准则,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从被选物流组织中确定伙伴物流组织。目前,虚拟物流组织伙伴选择的方法主要有通过计算合作伙伴的总成本的abc分析、运用ahp方法进行的物流企业选择评判、有ahp、dea以及结合两种方法的数学规划方法、遗传算法以及神经网络算法、群体决策等。但是,这些方法多少存在着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结合不足、系统的角度考虑不够等问题。

首先,从系统的角度考虑不够,无论是群体决策还是abc分析,都只能应用在同一物流环节的企业之间的相互比较与评优。由于电子商务物流的多阶段性,一旦涉及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优化选择的多目标问题,上述单个环节搜寻出的优选企业在全局优化问题时可能并非最优,可能有一些单环节的淘汰企业在多目标的规划中存在最优的可能,也就是说应寻求全局性的整体评价方法;

其次,在对物流类企业的评价中,ahp方法对于一些定性问题的相对量化有一定作用,但是对于在物流作业系统中的许多作业数据的处理与分析不够。由于研究问题的实质是物流配送各环节伙伴选择之后的物流运作优化,所以可以考虑将优化方法结合到伙伴选择的过程中去。然而,仅考虑伙伴选择过程中的定量因素,忽略了其中大量存在的非定量因素,如信任、文化融合性、通讯可能性等,容易造成评价结果的偏差。

(三)虚拟物流信息技术

对于信息技术支持问题,一直是虚拟物流实现的关键,现有的研究集中在物流信息系统的网络集成、结构设计和平台的构建思路,研究方法集中在基于agent、网格技术的设计方法上,但缺乏成熟的应用性产品,同时对信息平台的决策支持能力的研究不够深入。

(四)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调度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不同于传统商务物流,具有送货点分散、点多面广,送货批量小、成本高,送货时间要求严格等特点,因此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问题将比传统物流更加复杂和困难,需要解决物流配送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配送方案的多目标动态优化、订购请求的实时处理、物流配送的实时调度等。运用数学规划方法的算法分析和仿真模拟方法是目前研究的主要手段,这是电子商务的难点也是虚拟物流技术的核心所在,需要继续加大对虚拟配送的研究力度。

(五)虚拟物流的应用性研究

这种先进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方式已经开始在国外某些大型公司和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美国太阳微系统公司,1999年1月与美国usco物流共同建立了一个虚拟物流网络(vln),用来通过/gongxue/">工业提供物流服务。再如国外已建立了虚拟物流目录网站,为电子商务社会物流资源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客观的、全面的虚拟物流资源交易平台。由此可见,虚拟物流在物流发达国家已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始初步应用,只是在国内注重理论研究,而少见应用成果。

另外,汪贻生对虚拟物流的研究领域和方向作出了研究,提出了从基础支撑条件、虚拟物流运行过程、虚拟物流供应链、虚拟物流应用四个角度进行研究。电子商务的虚拟物流研究是现代物流研究领域中的前沿课题,目前对该问题研究仍处于初步了解和探索阶段,大量的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虚拟物流研究涉及面广、问题多,有些问题还需要长期的实践积累才能完善。因此,该课题的研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作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电子商务虚拟物流的研究趋向

目前,虚拟物流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从对虚拟物流研究的内容上来看,总体上只是分布在几个问题的探讨上,内容涉及面比较狭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相应成果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不够。在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开展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创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满足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客户的动态物流需求,促进处于不同地理位置、具有不同核心技能及资源的物流服务商之间的分工协作、动态交互,进而提高物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电子商务中虚拟物流的研究应注意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研究趋向应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虚拟物流企业的管理问题,二是虚拟物流技术的实现问题。

(一)虚拟物流企业构建与管理研究

面向电子商务的虚拟物流企业构建与管理研究应围绕虚拟物流企业的绩效,研究相关的组织问题、构建模式、伙伴选择、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机制等相关问题,其中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的相互关系问题是研究的重点。

基于服务控制的虚拟物流运作模型,它是一种服务驱动的物流运作模型。当客户的物流需求产生以后,通过虚拟企业核心企业的集成能力,在协商和友好合作的方式下迅速建立虚拟性协作组织,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并通过建立有效的物流绩效衡量和激励机制,进而提高物流服务整体效益,达到多方共赢。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研究可以有助于电子商务虚拟物流的绩效提高:

1、伙伴选择。中外对虚拟企业选择的研究,大体上继承了对供应链企业选择的方法,现有的企业选择模型和方法各有侧重,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有所局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虚拟物流伙伴选择问题具有明显的动态性、阶段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模型能够动态、一致地描述虚拟物流企业项目需求,并支持协商与交互,能够恰当有效地协调不同类型,如时间、质量、成本等参数之间的复杂关系,能够反映全局特点,避免局部选优。模型算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满足不同侧重,不同需求决策问题的求解,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支持多决策问题。

2、控制与激励。对于虚拟物流核心企业来说,对成员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控制与激励机智的建立实现对于成员企业物流作业的监督以保障物流联盟的运行绩效。由于虚拟企业跨越时空和组织界限,所以对于成员的作业监控十分重要。对于虚拟物流的成员企业而言,在联盟运行的过程之中主要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自身分包物流业务的完成,另一种就是保证整个联盟运行顺畅的协调行为,主要体现在如信息的协调沟通等。对于成员企业的第一种行为,对其的绩效考核一般可以通过设立监督指标,所以能够写进合同条款;对于第二种行为则是典型的委托问题,需要通过激励机制的设立加以解决。所以,研究在组织结构分散条件下的控制与激励问题十分重要,这是基于服务控制的虚拟物流的关键。

3、风险管理。虚拟物流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多风险,如果风险控制不利,会对电子商务服务商带来严重的品牌影响。目前对于如何进行风险的分析和管理以尽可能地规避虚拟物流运作中潜在的风险;在虚拟物流运作的分布、异构的环境中,如何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实时地控制和处理风险,以构建信任机制为主的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研究还没有深入展开。

(二)虚拟物流决策中心的构建

基于internet构建虚拟物流协调控制决策中心(见图2),它作为虚拟物流系统“中枢”和“心脏”实现物流服务全过程的跟踪、协调、调度、控制与决策,从而提高了物流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并实现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战略目标。虚拟物流协调决策中心的建立具有以下几方面好处:(1)由于协调决策中心具有相对较完全的信息,为虚拟物流系统中实体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基础,可以减少或消除信息失真和放大现象;(2)有利于实现物流与信息流的适度分离,充分发挥信息在物流中的缓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信息不畅、资金暂时短缺引起的物流堵塞及企业间的连锁反应;(3)有利于从全局的角度出发优化物流资源,实现虚拟物流目标。

虚拟物流决策中心应从三个方面来构建:一是决策中心的信息平台设计;二是基于agent配送渠道系统动态组织与协调;三是物流资源的虚拟化配置。虚拟物流决策中心由协同需求管理组件、协同物流组织与调度组件、协同关系管理组件和虚拟物流资源配置组件组成。

1、决策中心的信息平台设计。为了保证能够快速高效地构造出一个不断变化的虚拟物流系统,使得各种信息流在企业之间无缝地流动,要求采用的技术必须有易用性、开放性、可伸缩性、跨平台能力。信息平台具有信息、分类、整理等功能,并能通过internet连接供应商、买方以及企业应用系统本身,从而能够实现自动采购、自动定单履行和物流、资金流的自动信息交换。平台的设计应充分研究系统在线服务组件功能划分、集成接口设计、并对系统的整体层次架构进行明确的定义和描述,web服务技术与corba技术均可以作为系统的技术支撑。

2、基于agent配送系统动态组织与协调。在虚拟物流运作过程中,物流配送渠道的选择与多种运输方式的组织与协调是实现物流智能化与自动化的关键。虚拟物流管理研究更重视分权控制下的组织实体间的操作协调问题,传统的物流决策优化方法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的描述和求解,建立基于多agent的系统协调模型来分析虚拟物流系统各相关实体间的动态行为和协调机制,可以从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研究物流的决策优化问题,同时可以运用各种仿真技术,面向对象开发相关模型。

利用仿真技术研究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问胚,包括服务区域内所有客户在各个配送中心之间的分配,各个配送中心考虑城市交通状况的配载与送货作业。从系统资源配置与对电子商务客户做出的服务时间承诺之间的匹配关系角度,进行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运行仿真系统的开发,以检验系统的资源配置是否能够达到对客户所承诺的服务水平的要求。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2

在信息经济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企业组织开始演化,虚拟企业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经营组织形态。而基于网络通信技术的电子商务又进一步促进了虚拟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一、虚拟企业与电子商务概述

所谓虚拟企业,是指针对某种市场机会的快速反应,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拥有相关资源的若干独立企业集结起来以及时地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多样化、用户化的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一种网络化的动态的战略联盟。在这个经济共同体之中,在有限的资源背景下,为了取得竞争中的最大优势,合作各方仅保留自身关键的功能,而将其它的功能通过各种形式借助外部力量进行整合弥补,以最大效率地发挥协同优势,从而构造强有力的超越企业界限和时空约束、协作工作网络化的战略竞争联盟。虚拟企业具有组织界限模糊化、合作型竞争、动态性、学习型组织、组织柔性化等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系统化的应用电子技术和网络方式所进行的各种高效率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电子商务将企业内外的各种资源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打破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上时间、空间的限制,打破了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界限,为虚拟企业的发展和运行创造了条件,从而使虚拟企业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虚拟企业通过柔性化的网络将具有运作能力的资源联系起来,使企业的有限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虚拟企业与电子商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巨大支持。

二、电子商务在虚拟企业运行中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因特网技术日益成熟的直接结果,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已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普及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人们的消费观念,还对市场结构、企业组织及经营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企业所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活动,而且是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在虚拟企业的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商务提供的技术手段,使得跨地区合作更便捷,实施效果更好。

目前,虚拟企业的形式多样,主要有虚拟生产、虚拟开发、虚拟销售、虚拟管理和虚拟服务等。而无论虚拟企业采用何种形式,虚拟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盟主与联盟成员的关系。最先意识到市场机遇而又具有某一核心能力的企业是虚拟企业联盟的盟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选择具有其他核心能力的伙伴,进而组成虚拟企业,这是当前虚拟企业的主要形式。盟主企业制定市场策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目,一旦确定该项目后,遵循一定策略选择相应的盟员,盟主与成员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沟通。事实上,在现达电子商务环境下,一旦形成了这种虚拟企业联盟,如果盟主采用虚拟生产的形式,即将其产品生产以外包的方式转移到别的企业完成,则盟主自身一定牢牢掌握着产品研发等最为核心的技术以巩固其盟主的地位由于公司在生产上的虚拟化,避免了很多生产环节的管理。这样,公司就有更多的精力关注产品设计和市场销售方面的问题。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经营已经为国内外企业所认可,特别是知名的国际企业,虚拟经营已经为其带来了可观的收益。电子商务发展越成熟,虚拟程度越高,联盟收益越大,各盟友所得收益越高,联盟越稳定。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更容易搭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借助电子商务手段,及时掌握盟友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相关策略。对未来的市场前景持乐观态度,更易于形成良好的虚拟经营伙伴关系。可见,企业选择虚拟经营,不只是与自身的生产、研发、销售和服务等条件有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企业经营者是否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电子商务促进了虚拟企业的发展

1.全球化的电子商务促进了虚拟企业的发展

基于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的电子商务必然会导致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全球化。全球化使各企业间在经济上越来越多地相互依存,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越过边界的流量越来越大。在这种趋势下,企业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策划、设计、生产、销售、客户关系、供应者连接在一起,建立虚拟企业,面向全球开发与配置资源,建立一套基于国际分工的高效生产体制和面向全球的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开展跨国界的虚拟经营和虚拟合作,促使企业高速成长。

2.电子商务体现了虚拟企业以顾客为中心的基本思想

电子商务利用网络为生产厂商与消费者开辟了一条直接对话的渠道。作为一种媒体,网络具有一对一的互动性,这是对传统媒体面对大量受众的突破,借助网络,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全面了解顾客的要求、愿望及改进意见,将工业时代的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改进为小群体甚至个体营销。网络使得定制生产与个性营销成为一种可能与趋势,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网络应用技术尤其是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将定制生产与个性化营销拓展到了更广阔的行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单个企业是很难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为了适应快速变化市场的需要,企业必然会向本企业之外寻找合作伙伴,组建简单灵活、柔性强、快速反映、高效输出的虚拟组织,凭借虚拟的经营策略来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3.电子商务能实现对虚拟企业的有效整合

虚拟企业是由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独立法人组织而成的,其优越性的发挥取决于各独立法人能否真正达到协调运作并行生产,而这必将产生虚拟企业自身的整合成本。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企业利用internet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而且还包括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商务的内部改造——构建企业内部网。电子商务下互联网与企业内部网的建立,使不同企业随时可以进行信息沟通及工作进程的传递,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之间协调运作所需的成本,为虚拟企业之间的有效整合提供了可靠保证。企业内部网的建立,使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以构建更为合理的组织结构。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3

在信息经济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企业组织开始演化,虚拟企业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经营组织形态。而基于网络通信技术的电子商务又进一步促进了虚拟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一、虚拟企业与电子商务概述

所谓虚拟企业,是指针对某种市场机会的快速反应,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拥有相关资源的若干独立企业集结起来以及时地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多样化、用户化的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一种网络化的动态的战略联盟。在这个经济共同体之中,在有限的资源背景下,为了取得竞争中的最大优势,合作各方仅保留自身关键的功能,而将其它的功能通过各种形式借助外部力量进行整合弥补,以最大效率地发挥协同优势,从而构造强有力的超越企业界限和时空约束、协作工作网络化的战略竞争联盟。虚拟企业具有组织界限模糊化、合作型竞争、动态性、学习型组织、组织柔性化等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系统化的应用电子技术和网络方式所进行的各种高效率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电子商务将企业内外的各种资源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打破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上时间、空间的限制,打破了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界限,为虚拟企业的发展和运行创造了条件,从而使虚拟企业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WwW.133229.COm虚拟企业通过柔性化的网络将具有运作能力的资源联系起来,使企业的有限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虚拟企业与电子商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巨大支持。

二、电子商务在虚拟企业运行中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因特网技术日益成熟的直接结果,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已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普及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人们的消费观念,还对市场结构、企业组织及经营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企业所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活动,而且是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在虚拟企业的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商务提供的技术手段,使得跨地区合作更便捷,实施效果更好。

目前,虚拟企业的形式多样,主要有虚拟生产、虚拟开发、虚拟销售、虚拟管理和虚拟服务等。而无论虚拟企业采用何种形式,虚拟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盟主与联盟成员的关系。最先意识到市场机遇而又具有某一核心能力的企业是虚拟企业联盟的盟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选择具有其他核心能力的伙伴,进而组成虚拟企业,这是当前虚拟企业的主要形式。盟主企业制定市场策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目,一旦确定该项目后,遵循一定策略选择相应的盟员,盟主与成员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沟通。事实上,在现达电子商务环境下,一旦形成了这种虚拟企业联盟,如果盟主采用虚拟生产的形式,即将其产品生产以外包的方式转移到别的企业完成,则盟主自身一定牢牢掌握着产品研发等最为核心的技术以巩固其盟主的地位由于公司在生产上的虚拟化,避免了很多生产环节的管理。这样,公司就有更多的精力关注产品设计和市场销售方面的问题。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经营已经为国内外企业所认可,特别是知名的国际企业,虚拟经营已经为其带来了可观的收益。电子商务发展越成熟,虚拟程度越高,联盟收益越大,各盟友所得收益越高,联盟越稳定。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更容易搭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借助电子商务手段,及时掌握盟友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相关策略。对未来的市场前景持乐观态度,更易于形成良好的虚拟经营伙伴关系。可见,企业选择虚拟经营,不只是与自身的生产、研发、销售和服务等条件有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企业经营者是否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电子商务促进了虚拟企业的发展

1.全球化的电子商务促进了虚拟企业的发展

基于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的电子商务必然会导致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全球化。全球化使各企业间在经济上越来越多地相互依存,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越过边界的流量越来越大。在这种趋势下,企业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策划、设计、生产、销售、客户关系、供应者连接在一起,建立虚拟企业,面向全球开发与配置资源,建立一套基于国际分工的高效生产体制和面向全球的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开展跨国界的虚拟经营和虚拟合作,促使企业高速成长。

2.电子商务体现了虚拟企业以顾客为中心的基本思想

电子商务利用网络为生产厂商与消费者开辟了一条直接对话的渠道。作为一种媒体,网络具有一对一的互动性,这是对传统媒体面对大量受众的突破,借助网络,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全面了解顾客的要求、愿望及改进意见,将工业时代的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改进为小群体甚至个体营销。网络使得定制生产与个性营销成为一种可能与趋势,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网络应用技术尤其是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将定制生产与个性化营销拓展到了更广阔的行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单个企业是很难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为了适应快速变化市场的需要,企业必然会向本企业之外寻找合作伙伴,组建简单灵活、柔性强、快速反映、高效输出的虚拟组织,凭借虚拟的经营策略来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3.电子商务能实现对虚拟企业的有效整合

虚拟企业是由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独立法人组织而成的,其优越性的发挥取决于各独立法人能否真正达到协调运作并行生产,而这必将产生虚拟企业自身的整合成本。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企业利用internet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而且还包括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商务的内部改造——构建企业内部网。电子商务下互联网与企业内部网的建立,使不同企业随时可以进行信息沟通及工作进程的传递,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之间协调运作所需的成本,为虚拟企业之间的有效整合提供了可靠保证。企业内部网的建立,使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以构建更为合理的组织结构。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4

1 电子商务组织形态

从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主要经历了家庭手工劳动作坊、工厂作坊、简单的工厂制度、合股公司、企业集团、虚拟企业等多个阶段。自从电子商务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带来了企业组织形态的巨大变革,使得传统的实体企业为适应竞争的需要不得不向电子商务组织演变,电子商务组织形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和自我完善。至今,电子商务组织形态有三种:电子商务企业、企业电子商务和虚拟企业。

1.1 企业电子商务

企业电子商务是一种介于实体企业和虚拟企业之间,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平台,将传统的生产、营销等数字化、网络化的组织形式。企业电子商务的组织要素包括活动、资源、制度以及目标。企业电子商务的活动要素指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它具有虚拟性、实时性、公平性、全球性、低成本性及高效率性。资源要素始终占据着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分为物质资源、信息资源或知识资源。在传统的实体企业中,物质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而在企业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特别是知识资源已独占鳌头,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因此,企业电子商务要想真正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必须有效地开发、组织与利用信息资源。制度要素是管理体制的反映,也是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正常运转、实现电子商务目标、完成电子商务计划的重要保障,由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性和组织的分散性,使得制度规范显得更加重要。目标是企业电子商务存在并继续发挥价值的动因,企业电子商务的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是为了完成特定的任务,因此又称为任务型目标,长期目标是企业战略计划的反映,因此又可称为战略型目标。

1.2 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是提供公共交易信息服务、公共交易平台服务和公共应用系统服务的带有中介性质的组织。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交易服务费、广告费、社区会员费、深层次的信息服务费、应用系统运行平台租赁费、应用系统租赁费、应用系统实施咨询费等。电子商务企业的模式主要有:经纪模式(brokerage model)、广告模式(advertising model)、信息媒介模式(infomediary model)、销售商模式(merchant model)、制造商模式(manufacturer model)、合作模式(affiliate model)、社区模式(community model)、订阅模式(subscription model)、效用模式(utility model)。从这九种模式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企业的主要特征有:中介特征、虚拟特征、公平特征、有偿服务特征、知识性和情报性等。

1.3 虚拟企业

虚拟企业是指一些企业、顾客甚至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商业机遇中的项目、产品或服务为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组合各方的核心资源和技术,以实现优势互补、利润共享和风险共担的网络化组织,又称为动态联盟。虚拟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虚拟性。虚拟企业没有正式的企业名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固定的生产厂房、没有正式的企业员工,其成员企业分布于世界各地,他们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沟通和联系,以合同或契约规范日常的经济行为;②实时反应性。虚拟企业超越了时间的限制,面对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商机为中心,迅速成立动态合作组织,并且其组织结构是扁平化的,使决策层贴近执行层,从而可以对环境做出快速响应;③并行作业。虚拟企业超越了空间的限制,也不受生产链条的约束,并联作业,实现了最高形式的专业化分工;④“明星组合”。虚拟企业的各成员企业都拥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并且只提供自己最专长的功能,从而形成优势互补的统一体,实现了强大的“明星组合”;⑤组织结构扁平化。虚拟企业的成员是平等互补的,没有上下级的关系,因而其组织机构是高度扁平化的,呈现出“橄榄型”或“哑铃型”,所以虚拟企业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能迅速调整战略和战术决策,从而其适应能力很强;⑥合作不持久。虚拟企业是一种动态的联盟关系,是基于商业机遇中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组合而成的,因而项目结束也标志着合作关系的停止,这也使得虚拟企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2 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

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是:实体企业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虚拟企业。本文是从形成时间和发展趋势两个角度来加以分析论证的。转贴于

2.1 从形成时间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电子商务的早期形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它通过传递标准的数据流,可以避免人为的失误、大大缩短交易的时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贸易的效率。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EDI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全球范围“无纸贸易”的热潮,企业某些传统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如采购、营销等。企业电子商务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当然这只是企业电子商务的早期形式,由于技术、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限制,还不能实现企业所有商务活动都电子化,和现在的企业电子商务有很大的距离,其实我国现在广大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也基本上处于发达国家的企业电子商务的初级形式上。在企业实现商务电子化的同时,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效率得到了空前提高,交易成本也大大下降。交易主体之间“多对多”的交易关系推动了全球网络化供应链的形成,交易主体在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时,由于选择范围很广而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在交易主体之间按商品类别建立网上“公共交易社区”或“网上超市”有效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从而衍生出纯粹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共的交易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服务。因此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这个过程只需要较短的时间。现在电子商务企业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出现了很多形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如ASP、ICP、ISP等。虚拟企业即动态联盟,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美国里海大学牵头,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美国制造业21世纪的发展战略》的研究报告中首次被提出的,显然它的产生时间晚于电子商务企业。所以,从产生时间来看,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是:实体企业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虚拟企业。

2.2 从发展趋势

企业电子商务一般是由传统的大型实体企业如石油、化工、汽车等行业中的企业转化而来,这类企业由于其资金雄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拥有强大的科研队伍等使得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同行其他企业,再加上实施电子商务战略,企业的管理、科研、生产、营销等成本大幅度下降。但有两个问题使大型企业面临很大的挑战:①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其灵活性不断地减弱,并且规模越大,其灵活性就越差,而当今市场环境变化迅速,使得企业需要不断地调整战略战术决策,这使得企业受到很大的压力;②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越来越追求产品的个性化,同时,产品的寿命周期日益缩短,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使企业只有采取小批量、多样化的经营方式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原有规模经济的大批量的成本优势被产品的单一所弱化,很难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这两大问题是企业电子商务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电子商务逐渐失去优势而被市场淘汰,但这需要很长的过程。

电子商务企业是为了提高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现的,只不过这种中介人是虚拟的,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公共交易信息服务、交易平台服务和公共应用系统服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性的,其报酬来源是以牺牲企业和消费者的利润为代价的,从而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成本,本质上也就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成本。按照科斯的观点,如果的费用超过了企业与消费者或企业与企业直接交易的费用,中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来看,供应链的上下游将更多的直接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人,这也是B2B、B2C、C2C、B2G等的本质。因此中介人的作用将越来越小,以至消失。当然,从目前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中介人正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并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电子商务企业被市场淘汰需要很长的阶段。

自从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提出后,世界范围内各行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应用。正如当今已很难再找到像马克思、富兰克林等类型的全才,只有像比尔·盖茨等类型的专才一样,尽管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是多元化的,但其已不可能在每一种产品的经营上都是最强的,至多只有一项,甚至许多产品需要多个大型企业合作生产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虚拟企业就是在市场需求多样化、个性化、快速变化,而传统实体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很难应对的形势下产生的,它超越了时间、空间和生产链的限制,并联的作业;它的灵活性极强,能很好地响应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它是最好的“明星组合”,成员企业只提供自己最专长的功能,从而可以达到优势互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目标;它有强大的学习机制,作为一个动态的开放式系统,成员企业能学习各方最擅长的优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总之,虚拟企业具有最强的竞争优势和适应能力,代表着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的产业发展方向,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最高形式也必定是虚拟企业。所以,从发展趋势来看,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是:实体企业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虚拟企业。

3 结语

本文从产生时间和发展趋势两个角度论证了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是:实体企业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虚拟企业。然而由于许多原因,目前这三种组织形态并存在社会经济形态中,相互影响,共同发展,并且这种状况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同时也应看到,虚拟企业作为当今一种重要的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我国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战略。我国中小企业“小而全”的发展模式已很难应对强大的国际竞争,但“船小好掉头”,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的实力较弱,但灵活性很强,采用虚拟企业的组织模式,和其他企业合作,改“小而全”为“小而精”、“小而专”,同样可以和大型企业同台竞争,争夺市场份额,以获得更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王学东.电子商务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何军香.虚拟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J].理论探讨,2006(1)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5

近年来,虚拟物流模式成为物流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很多学者都将精力投入到这个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文献研究论述,本文对其进行了区分和整理。虚拟物流,通常主要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经由互联网从供应商处获得配送业务订单信息,再通过互联网寻找配送,签订协议后将配送业务委托给方,方则根据协议完成配送服务。这一动态物流链接以负责物流配送业务的企业为核心,通过网络的广阔延伸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并获得更多的配送业务,利用网络的高效性还可以与下一级的批发商等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具体地区的物流服务则可以由地区批发商或者连锁店负责,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物流配送网络。虚拟物流打破企业各自为战的传统界限,通过加强企业联系达成相互协调和统一,发展出了最科学最高效的物流配送系统。因此,理论上来说虚拟物流是现代传统物流的高级发展阶段,是伴随电子协同商务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在这样的协同合作环境下,物流企业在多数情况下是业务上的合作伙伴而不再是竞争对手,这对整个物流行业来说意味着双赢与共同发展。

1.1虚拟物流组织的构建

具体来说包含有设计和模式两个方面。但是通观现在的研究结果,对于具体的构建过程和方法还没有涉及。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组建阶段的划分和框架结构确定等方面。

1.2合作对象的选择

虚拟物流组织的组建需要有科学系统的方案进行指导,过程十分复杂。能否找到一个有竞争力、有能力且互相信任的合作伙伴是非常关键的,它关系到虚拟物流链接的完整与畅通,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市场响应速度、运行绩效和成败。合作伙伴的选择必须依据相关的科学准则,一般会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合作的物流组织。科学的虚拟物流组织伙伴选择的方法主要有通过计算合作伙伴的总成本的ABC分析、运用AHP方法进行的物流企业选择评判、有AHP、DEA以及结合两种方法的数学规划方法、遗传算法以及神经网络算法、群体决策等。然而这些选择方法本身也有各自的缺陷。这些选择方法都缺乏一定的纵向的系统性,通常是针对处于物流服务同一环节企业之间的分析对比,这显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物流的多阶段性要求。因为物流服务涉及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优化选择的多目标问题,片面性的单环节的分析对比不能最优化地选出物流合作伙伴,因此我们应当探索出全局性的系统整体的评价方法。就AHP方法来说,虽然它对于定性类问题的分析相对量化有独到的作用,但是对系统的物流作业中具体的数据处理与比较不到位。另外,在评比选择中如果仅考虑到客观的因素,就会忽视其中很重要的诸如配合默契度、信任度、文化差异等,会对合作效果产生不好的影响。

1.3网络信息技术

虚拟物流实现的关键就是网络信息技术是否能够满足要求。现有的研究集中在物流信息系统的网络集成、结构设计和平台的构建思路,研究方法集中在基于Agent、网格技术的设计方法上,但缺乏成熟的应用性产品,同时对信息平台的决策支持能力的研究不够深入。

1.4虚拟物流的物流配送调度

电子商务物流的配送问题要比传统物流更加复杂和困难。相比传统物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货点更加分散,点多面广,且送货时间要求更严格,成本也更高。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数学规划的算法分析模拟,从而实现配送方案多订单业务的及时处理、配送方案的多目标动态优化、物流配送的实时调度。这种方法是目前物流调度最常用也最实用的方法,我们还要加强对虚拟物流配送的研究,使其不断完善,从而解决虚拟物流的技术核心问题。

2电子商务虚拟物流的研究趋向

现阶段虚拟物流的研究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大部分都停留在几个方面,缺乏总体的系统结构,虚拟物流的研究成果目前在电子商务具体运作中所涉及的范围还不广泛。现阶段面对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现状,加快物流管理模式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总结起来,现阶段电子商务中虚拟物流的研究应当着重以下两个方面:即虚拟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研究和虚拟物流技术的不断完善。

2.1虚拟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研究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6

1 电子商务组织形态

从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主要经历了家庭手工劳动作坊、工厂作坊、简单的工厂制度、合股公司、企业集团、虚拟企业等多个阶段。自从电子商务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带来了企业组织形态的巨大变革,使得传统的实体企业为适应竞争的需要不得不向电子商务组织演变,电子商务组织形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和自我完善。至今,电子商务组织形态有三种:电子商务企业、企业电子商务和虚拟企业。

1.1 企业电子商务

企业电子商务是一种介于实体企业和虚拟企业之间,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平台,将传统的生产、营销等数字化、网络化的组织形式。企业电子商务的组织要素包括活动、资源、制度以及目标。企业电子商务的活动要素指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它具有虚拟性、实时性、公平性、全球性、低成本性及高效率性。资源要素始终占据着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分为物质资源、信息资源或知识资源。在传统的实体企业中,物质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而在企业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特别是知识资源已独占鳌头,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因此,企业电子商务要想真正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必须有效地开发、组织与利用信息资源。制度要素是管理体制的反映,也是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正常运转、实现电子商务目标、完成电子商务计划的重要保障,由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性和组织的分散性,使得制度规范显得更加重要。目标是企业电子商务存在并继续发挥价值的动因,企业电子商务的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是为了完成特定的任务,因此又称为任务型目标,长期目标是企业战略计划的反映,因此又可称为战略型目标。

1.2 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是提供公共交易信息服务、公共交易平台服务和公共应用系统服务的带有中介性质的组织。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交易服务费、广告费、社区会员费、深层次的信息服务费、应用系统运行平台租赁费、应用系统租赁费、应用系统实施咨询费等。电子商务企业的模式主要有:经纪模式(brokerage model)、广告模式(advertising model)、信息媒介模式(infomediary model)、销售商模式(merchant model)、制造商模式(manufacturer model)、合作模式(affiliate model)、社区模式(community model)、订阅模式(subscription model)、效用模式(utility model)。从这九种模式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企业的主要特征有:中介特征、虚拟特征、公平特征、有偿服务特征、知识性和情报性等。

1.3 虚拟企业

虚拟企业是指一些企业、顾客甚至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商业机遇中的项目、产品或服务为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组合各方的核心资源和技术,以实现优势互补、利润共享和风险共担的网络化组织,又称为动态联盟。虚拟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虚拟性。虚拟企业没有正式的企业名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固定的生产厂房、没有正式的企业员工,其成员企业分布于世界各地,他们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沟通和联系,以合同或契约规范日常的经济行为;②实时反应性。虚拟企业超越了时间的限制,面对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商机为中心,迅速成立动态合作组织,并且其组织结构是扁平化的,使决策层贴近执行层,从而可以对环境做出快速响应;③并行作业。虚拟企业超越了空间的限制,也不受生产链条的约束,并联作业,实现了最高形式的专业化分工;④“明星组合”。虚拟企业的各成员企业都拥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并且只提供自己最专长的功能,从而形成优势互补的统一体,实现了强大的“明星组合”;⑤组织结构扁平化。虚拟企业的成员是平等互补的,没有上下级的关系,因而其组织机构是高度扁平化的,呈现出“橄榄型”或“哑铃型”,所以虚拟企业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能迅速调整战略和战术决策,从而其适应能力很强;⑥合作不持久。虚拟企业是一种动态的联盟关系,是基于商业机遇中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组合而成的,因而项目结束也标志着合作关系的停止,这也使得虚拟企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2 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

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是:实体企业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虚拟企业。本文是从形成时间和发展趋势两个角度来加以分析论证的。

2.1 从形成时间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电子商务的早期形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它通过传递标准的数据流,可以避免人为的失误、大大缩短交易的时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贸易的效率。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EDI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全球范围“无纸贸易”的热潮,企业某些传统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如采购、营销等。企业电子商务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当然这只是企业电子商务的早期形式,由于技术、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限制,还不能实现企业所有商务活动都电子化,和现在的企业电子商务有很大的距离,其实我国现在广大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也基本上处于发达国家的企业电子商务的初级形式上。在企业实现商务电子化的同时,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效率得到了空前提高,交易成本也大大下降。交易主体之间“多对多”的交易关系推动了全球网络化供应链的形成,交易主体在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时,由于选择范围很广而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在交易主体之间按商品类别建立网上“公共交易社区”或“网上超市”有效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从而衍生出纯粹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共的交易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服务。因此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这个过程只需要较短的时间。现在电子商务企业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出现了很多形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如ASP、ICP、ISP等。虚拟企业即动态联盟,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美国里海大学牵头,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美国制造业21世纪的发展战略》的研究报告中首次被提出的,显然它的产生时间晚于电子商务企业。所以,从产生时间来看,电子商务组织形态的演进过程是:实体企业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虚拟企业。

2.2 从发展趋势

企业电子商务一般是由传统的大型实体企业如石油、化工、汽车等行业中的企业转化而来,这类企业由于其资金雄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拥有强大的科研队伍等使得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同行其他企业,再加上实施电子商务战略,企业的管理、科研、生产、营销等成本大幅度下降。但有两个问题使大型企业面临很大的挑战:①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其灵活性不断地减弱,并且规模越大,其灵活性就越差,而当今市场环境变化迅速,使得企业需要不断地调整战略战术决策,这使得企业受到很大的压力;②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越来越追求产品的个性化,同时,产品的寿命周期日益缩短,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使企业只有采取小批量、多样化的经营方式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原有规模经济的大批量的成本优势被产品的单一所弱化,很难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这两大问题是企业电子商务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电子商务逐渐失去优势而被市场淘汰,但这需要很长的过程。

电子商务企业是为了提高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现的,只不过这种中介人是虚拟的,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公共交易信息服务、交易平台服务和公共应用系统服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性的,其报酬来源是以牺牲企业和消费者的利润为代价的,从而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成本,本质上也就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成本。按照科斯的观点,如果的费用超过了企业与消费者或企业与企业直接交易的费用,中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来看,供应链的上下游将更多的直接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人,这也是B2B、B2C、C2C、B2G等的本质。因此中介人的作用将越来越小,以至消失。当然,从目前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中介人正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并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电子商务企业被市场淘汰需要很长的阶段。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7

2、传统包装设计正面临着新的转型

传统的购物方式,往往是消费者与商品之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去选择商品,商品通过实体包装去传达自身内在的功能和形式信息。传统的实体包装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对商品的保护、运输、形象展示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超级市场模式下的架上购物时代,包装本身就成了产品的推销员,更进一步的拥有了宣传和导购的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中的一员,数字媒体技术作为网络信息传递的载体,已渗透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需求与分配的组织化已不分国家、地区、投资、贸易额大小等,一律将通过网络来完成,按照网络秩序来活动,许多传统企业正面临挑战。在网络的虚拟购物环境中,坐在电脑前,简单的几个指令,可以实现绝大多数现实世界中想做的事,在这些事当中,包含了人类世界发展的最基础环节——生产与消费。随着网络购物热潮的到来,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购买到自己需要的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商品,无比的高效与便利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涌入这个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化服务之中,成为网上消费者中的一员。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潮流化的趋势,在现实社会中得到用户的青睐并且成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网络技术发展、网络购物的配套设施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在短短数年之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80后年轻人,超过八成人的习惯在网上购物。因此虚拟网络商城的快速发展,实体购物环境中的商品包装促销功能也将随之被淡化,实体商品包装的优势逐渐失去了它昔日耀眼的光环,原有的宣传、促销甚至是导购功能已经被新的包装形式所替代——虚拟数字化包装。

3、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是新时期消费市场的刚性需求

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是相对传统实体包装的概念而言的,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数字化的图形、文本、超链接等相关信息,将交易的虚拟商品材质、功能、大小、外观、促销信息等通过互联网虚拟空间环境展示出来,辅助其完成对商品宣传、销售,诱导网民产生购买行为的一种应用型设计模式。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开拓了一个依靠网络虚拟空间来生存、发展的时代。虚拟数字化包装依赖于互联网络的虚拟环境才得以快速发展。网络虽然是虚拟的,数字包装手段和形式也是虚拟的,但在这一环境中相关的买卖双方的商品本身却是真实存在的,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通过数字手段将商品的各个层面信息以虚拟现实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通过这些虚拟信息了解商品。不得不承认的是,就目前的技术手段而言,虚拟包装与现实商品之间确实存在着某些或大或小的差距,如色差、质感等,但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这一差距正在被逐步的缩小,这也为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2001年网络传递花香的技术在日本总务省诞生,改变了以前网络传递仅限于传递图像和声音。综合运用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和嗅觉五大网络传递技术为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服务,扩大虚拟数字化包装的展示效果,产品信息用数字的形式把文字、声音、视频、图像、气味等信息通过机顶盒或传感器等传递技术传达给网民,满足网民对产品信息的全方位了解,大大增加网络虚拟市场的成交量,必将冲击着传统商品的销售。虚拟概念性包装的发展一旦突破了艺术与技术之间的结合瓶颈,一定会成为未来包装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虚拟数字化包装以最低廉的成本实现宣传与销售的最大化,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以交互式电子文件的形式把产品信息到虚拟网络市场中,没有固定的店铺、厂房、办公大楼等固定资产,只需要计算机、网址、数据库、软件系统和优良的信誉度来进行营运,减少了投资者成本,实现零库存和低成本运作;能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简化了包装的设计流程、缩短了设计周期、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无纸化的包装设计,真正实现了绿色包装,使人、自然与产品之间达到最大的和谐,对社会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将产生巨大影响并带来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真正的符合了当前低碳环保的时代主题。这也是B2C电子商务市场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B2C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功不可没。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得虚拟数字化包装对设计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4、虚拟数字化包装时代对设计师的要求

现代包装设计的目的有两大功能——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设计师要探究两者优化组合的规律和方法。其前提必须符合“科学、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要求体现科学、适用、美观和经济原则,产出无任是自然功能,还是社会功能,无论是科学原则,还是适用原则,均以经济原则为准绳,均受到经济原则的影响和制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虚拟数字化包装。全面了解其经济属性,不仅有助于对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本质意义的认识,而且对准确把握其发展过程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虚拟销售环境中产生了一类网上成交网下运送的产品一一“虚拟产品”,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就是为这类产品进行设计策划、营销的一项专业技术;是辅助其完成对商品的展示、宣传、销售过程的一种设计模式。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科学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随着销售商品的展示环境的变化而延伸发展的。这就要求设计师在对传统包装概念理解的基础之上,还要对虚拟购物环境下的数字包装技术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当前的虚拟数字化包装,虽然发展很快,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实验性的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网民抱怨网络上的产品画面太小、太模糊,有些网站甚至不能提品的形象,要么将商品包装拍照上传到网页中,以静态模式展现在浏览者面前;要么是将产品实物拍照以后直接展现在网页上,人机不能互动,展示一面就是一面,满足不了网民对产品信息全方位的了解。

顾客不能被虚拟视觉包装所说服,虚拟产品包装与网民之间的沟通遇到瓶颈,就必然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包装是无声的推销员”,要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先从虚拟产品的品牌包装设计上着手,强调其包装装潢的视觉效果的真实性与美观性,最大限度的缩小虚拟与现实之间的差异。遍览世界电子商务格局,对网络虚拟产品包装虽有不少规范,但却并不得要领,仅仅是对网络技术上的上传图片尺寸、分辨率、格式、文件大小做出了技术性的要求,但对虚拟产品包装的设计要求交代甚少。很少有企业或者研究者将虚拟数字化包装的设计提到日程上来,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而目前虚拟产品包装设计的现状基本上还是停留在传统包装设计思路和设计模式里徘徊。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流通,设计师如果没有针对其特殊的销售环境、特殊的消费人群和媒介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就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更不利于虚拟数字化包装设计行业的发展。因此,对数字虚拟包装设计的应用研究必须要开拓思路,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将网络推广营销手段植入数字包装设计规划之中,使得实现虚拟数字化包装更好地为消费者、厂家、商家服务。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8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游戏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在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号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于本案,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这些“武器装备”是用货币买来的,包括从网络运营商处直接购买和通过购买卡在游戏中积累而间接购买;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其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动产,属于物权客体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再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有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不具有独立性,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通过付出真金白银而得到的,游戏玩家应当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

(二)网络虚拟财产性质对民法提出的挑战

本案的争论无不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直接对传统民法构成了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就是简单的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必然地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性质,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如果说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盗窃这些武器装备就应当构成侵害财产权。那么,盗窃网络货币,是不是也构成侵害财产权?还有黑客攻击网站,是不是就应当认定为侵害财产或者侵入他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不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无法解决。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比较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世界各国和地区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判例上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内,法律也有不同的认定。

1.美国

早在1998年11月24日,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就禁令,禁止三个Intel的离职员工发送抨击Intel的邮件。被告是Intel的离职员工,在遭到解雇后,从1996年12月到1998年9月先后5—7次发大量邮件给Intel的数万员工,抗议Intel对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剥削。案件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宣称其拥有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以接触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他寄发邮件的行为属于劳动争端中的合法行为;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结果是不清自来的大量邮件Spam.法官审理认为,Intel职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没有对外公开,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也并非公共论坛,因此被告不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因此颁发了禁令。可见,在Intel诉其离职员工案中,法官是把Intel员工电子信箱和Intel电子邮件系统当作动产加以保护的,可见,网络系统本身也构成财产,侵入该网络系统,就构成非法侵入动产。

美国另外一个判例则有所不同。在美国有“垃圾邮件大王”之称的华莱士(Wallace)是一家促销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开发了电子邮件快速发送软件,并向很多ISP的用户散发过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而且有时盗用ISP的名义(通过改变回邮地址即可),造成用户抱怨不已。美国大脚公司(Bigfoot Partners Ltd.)和大地连线公司(Earth-link Network Inc.)分别在纽约联邦法院和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华莱士提讼。法院审理后,纽约联邦法院做出裁决,要求华莱士将大脚公司及其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从他的网络中清除,如果华莱士或其人再向大脚公司的用户散发垃圾电子邮件或盗用该公司的名义发出这类邮件,华莱士及其人每天将要缴纳一万美元的罚金;同时,洛杉肥高等法院也做出了判决,禁止华莱士向大地连线公司的用户发送任何垃圾邮件,华莱士向受害用户书面道歉,保证如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将会被判罚一百万美元。而洛杉矶高等法院的判决根据是有关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领地的法律,也就是说,洛杉肌高等法院把电子信箱和电子邮件系统当作了私人领地来保护。

从上面两个判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动产还是认定为私人领地,美国法院都是把电子信箱及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统的“物”来保护的。这是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

2.韩国

韩国的网络游戏发展比较早,也比较快。在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

3.我国台湾

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刑事立法的成功做法却可以提供借鉴。从台湾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来看,在刑事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经历过一个变化的过程。台湾“刑法”在2002年底最新修订,但是无论修订前后的“刑法”,都在第220条第3项中规定:“称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根据台湾“刑法”规定,电磁记录属于“以文书论”的范畴,具有某种物的属性。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宝物”、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等都是电磁记录。也就是说,不论用户所看到的是“宝剑”、“盔甲”或是电子储备箱(包括收件箱、发件箱、垃圾箱、草稿箱等),法律上把它们全部都定位为

电磁记录,而非实际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财产。所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就转为对电磁记录性质的认定上。

关于电磁记录的性质问题,2002年底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原来的第323条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而原来的条文(实际上也是被修正过的条文,此次修正属于将该条文改回原来的规定)的内容是:“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犯罪,以动产论。”从台湾地区的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立法对电磁记录的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非动产——动产——非动产,最后的落脚点仍然是“非动产”。所以,现在台湾“刑法”并不是把电磁记录认定为动产,而是增订了电磁记录的单独保护罪名。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台湾地区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电磁记录”,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账号、点数等网络虚拟财产。

4.我国香港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和立法保护上,香港地区较为落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权益,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及金钱利益的使用可视为一种权益。另一种看法认为香港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网络虚拟财产是电子数据,按照香港法例的规定不算是财产,即便是在用户眼中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很值钱,在法律上却很难对其加以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我国民法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做出规定。在理论界,对此问题颇有争议。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属性上的理论构建,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种是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通过拓宽现有财产体系的空间,从而为网络虚拟财产找到一个落脚点,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并对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第二种是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并对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第三种是突破现有财产法体系,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

我们认为,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当针对全部的网络虚拟财产,而不仅仅是研究网络游戏的武器、电子邮箱等个别的网络内容。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1.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知识产权客体

我们认为,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观点并不正确。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都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首先,很显然,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工商业标记,不属于商标权的范畴。其次,如果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对象,它只能属于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在这样的前提下,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范畴;二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方面,通过把网络虚拟财产与作品和专利相对比,就会发现网络虚拟财产既非作品也非专利。作品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思想和情感的表现,而无论是OICQ号码、电子信箱还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以及网络本身,都不是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也不体现用户(玩家)、网络所有人的独创性。如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它首先是被游戏开发商创造出来的,玩家只是在游戏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并使用的,其他玩家也都有获取的可能性,当然不是玩家的作品。又如电子信箱,虽然电子邮件可以认定是用户的私人信函,并且有时信件内容也可能涉及到作品,但是,电子邮件并不等于电子信箱,电子信箱本身并不是用户的作品。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更不是专利,从特征上看,专利具有技术性和垄断性,专利本身是一种技术信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其在一定期间内的垄断权,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种具有商业性质的技术信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为玩家所垄断占有,电子信箱、OICQ号码更不能为某个用户所垄断占有,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专利权的对象。再次,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一种不同于专利和作品之外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呢?答案也应该是否定的。上文已经介绍过,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体现出用户(玩家)以及网络所有人的创造性,当然也就不是什么“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2.也不宜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

把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也不恰当,原因如下:首先,这种说法夸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性。因为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不同的特征,这种不同并没有达到与现实之间割裂的程度,网络虚拟财产既具有同知识产权客体在“无形性”上的相似性,又具有同传统的物在保护方式上的趋同性。其次,这种说法增加了在技术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难度。因为要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在理论和立法上都需要制定一套完整而周全的保护机制,这样会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的难度。

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物

我们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为一种特殊的物是最为准确的。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特殊物。虽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的存在,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便是物的概念扩张的结果。由此可见,物的概念的扩张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对其中的个别部分的修补都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所以,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上述属性呢?我们的意见是肯定的。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无论是虚拟的网络,还是存在于网络的其他虚拟财产,我们都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如网络运营商可以限定对象、限定时间地开放网络,可以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管理,另外,对网络服务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我们可以凭借现有的计算机技术通过各种方式对其增加、修改、删除,同时网络高手也可以凭借自己的“黑客”技术来修改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具体操作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可以对OICQ号码进行买卖、使用、消费等等。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如网络运营商投资开发网络、提供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游戏商开发游戏等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劳动,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当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上钩时,其经济价值就突显了出来,所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空间,这是与传统的物在存在方式上的相似性。传统的物一般指的是有体物,需要一定的空间。网络虚拟财产

的存在虽然不如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那样需要现实的空间,但是其存在也需要另外一种形式的空间。从物理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需要一定的磁盘空间,这些空间是实实在在的空间;从表现形式上来看,需要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如电子信箱需要一定的存放空间、网络游戏的人物需要活动空间,武器装备需要存放空间等,这些空间虽然不同于现实的空间,但是在某些程度上也具有相似性。这些相似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在使用方式和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

(三)基本结论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发现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法理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同时综合采用其他保护方式,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网络虚拟财产的词源意义

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其二是“虚构”。所以,按照汉语词典的理解,“虚拟”的东西,只存在于人类的假设或假想中(即思想中,或语言、文字的含义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在翻译中,很多人常常把“虚拟”对应为英语中的“virtual”。实际上,根据《The Oxford Dictionary》的解释,“virtual”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或可充当)真的。前一层是从属的(衬托),后一层才是主要的(结论)。以前译作“虚”,是仅仅译出从属的意思(不是真的),却丢掉了这个单词的主要意义(即表现如同真的)。所以,译文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理解为“非真,但如同真的财产”。

2.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剖析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应当仅仅从对“虚拟”一词的某一个方面的理解出发去确定它的具体含义,而应当在结合和借鉴“虚拟”一词多个方面含义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做出符合时代意义的阐释。我们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财产,如黑客对网站的攻击造成网站的访问障碍,就是对权利人虚拟财产权的一种侵害。从外延上来讲,虚拟财产包含虚拟网络,又不限于虚拟网络,也包括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电子信箱、OICQ号码、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都是一种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它们以网络为载体,存在于网络上,但又不同于网络本身,从类型上来看,它们是一种区别于网络本身的一种虚拟财产。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这种异化主要特征是数字化。虚拟财产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数字化,无论是网络本身,还是网络游戏中的高级“武器装备”、“稀世珍宝”,还是一些论坛上的分值很高的高级账户,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数据,在它们身上凝聚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劳动,消耗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金钱。比如说在北大“一塌糊涂”论坛上拥有一个很高生命力值的账号,一般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在论坛上挂着,并且要发大量的回复率很高的贴子。在论坛上挂着就要支付相当的电话费或上网费,发贴同样也是一种劳动,尤其是发表一些原创性的帖子更是一种艰辛的劳动过程;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不但游戏开发商研发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游戏玩家要想使用这些“武器装备”也要经过不断的斗智斗勇的拼杀或者直接购买。登陆、利用网络更是如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需要缴付一定的金钱,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免费的网络,因为网络本身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如果利用它,就必须付出对价。可见,虽然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二进制数据,但是运营商和用户的劳动和金钱的付出,无庸置疑地赋予了它们以财产的属性。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在价值上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即只能在虚拟世界中才能够体现其使用价值,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体现了人类劳动和金钱的付出,所以其价值也可以用现有的度标准来衡量。比如,网站作为一种信息的平台,有自己的价值,但是对网站的估价中,除了要对存于其中的知识产权等估价外,自然还包含对存于其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衡量。再如,现在的很多电子信箱都是收费信箱,特别是提供的服务比较好的信箱更是如此,如SINA(新浪)的电子邮箱就分了好几种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标准提供了不同内容和水平的服务。在这些服务商的系统上注册的信箱需要用户通过支付金钱购买后才可以使用,而这些信箱的价值显然就包含用户购买信箱所支付的金钱,当然又不限于支付的金钱数额,因为用户使用其所注册的电子信箱,还需要支付上网费等其他费用,否则便不可能使用其信箱。如果他人向这些信箱发送垃圾邮件妨碍了用户的使用,垃圾邮件发送者应当赔偿因其发送垃圾邮件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在网络发展比较早的国家已经有所规定。如美国弗吉尼亚州通过的《电脑刑法》修正案,对不经允许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做出了如下惩罚规定:因为大量电子邮件的传输而遭受损害的电子信箱用户和ISP,可以在律师费和实际损失、每封邮件10美元或每天2.5万美元三者择其一而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干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地位

民法上,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其一是人,其二是物,人是权利的主体,支配着除了人以外的其他的任何物。对于人,法律赋予其人格,构建了人格权法制度,以保护人的做人的资格。对于物,则是以物权制度为基础,保障人对于物的支配权利,同时限制人对有生命的物的支配权的滥用。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的财产类型的不同特点,这就向民法学界提出了一个难题: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定位?

在对动物的法律保护的讨论中,我们借鉴人格概念的发展轨迹,首次提出了物格的概念,并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了物格中的抽象相。我们认为,就像人有人格一样,物也有物相。法律规定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根据物的不同物格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确定人对其不同的支配力,从而确定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建立物格制度,就是将所有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生命物格,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为第一格;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为第二格;一般物格,包括其他一般物,为第三格。

把网络虚拟财产和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特殊物都归人物格的第二格即抽象物格,这样一种新型的物的分类方法,较好地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定位,具有以下意义:

1.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人物格的抽象物格,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传统意义上的物,主要是指有体物,而无体物一般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但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兴的财产,这些新兴的财产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规定而成为法律的“弃儿”,而抽象物格概念的提出,则解决了这个问题,抽象物格扩充了传统的物的外延,把网络虚拟财产名正言顺地纳入了物的范畴,解决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物权法保护这个症结。

2.抽象物格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在抽象物格的概念没有出现之前,学界用语中经常提到“无形财产”的概念,但是,关于“无形财产”的概念,由于学界对“无形”的理解不同,其内涵很模糊,外延也不确定。根据学者的

总结,“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1)无形财产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这主要是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而言,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电、热、声、光等能源以及空间等,在当代已具备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并能为人们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因而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2)无形财产特指知识产权,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而做出的界定。另外,通常基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在习惯上学术界将知识产品本身也视为“无形物”或“无形财产”。如德国在不承认传统的“无形物”前提下,将知识产品从客体角度视为“狭义的无形物”。(3)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和模式,将有形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都称之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仅是其中一种“无形财产”。在上述第(1)、(2)两种含义下,网络虚拟财产当然不同于无形财产,因为无论是电、热、光等无形物还是知识产权等权利,虽然在存在上是无形的,但是,形态上的“无形”并不等于“虚拟”,无形的电、光、热和无形的权利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并不具有“虚拟性”和与现实世界的隔离性。仅仅在第(3)种意义下,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无形财产的范畴。这样做,显得比较混乱,也容易引起误解,而采用抽象物格的提法,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人抽象物格,不但用语准确,而且避免了相互之间的混淆。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我们认为这种看法限制了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外延,很多存在于网络游戏之外的“财产”便被排挤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行列,如OICQ号码等就不能归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其结果也就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全面保护。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又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财产。

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等同干网络中的财产。网络中的财产类型有很多,如网页中的著作权、商标权等,而网络虚拟财产如上所述,包含两种类型,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属于网络中的财产,而第一种类型的虚拟财产——网络本身则不同于网络中的财产,所以,网络中的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既有重合之处,又有所不同。

当然,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会不断地丰富和增加。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规则

随着网络世界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等问题越来越突现出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议非常之多,单就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1月到2004年3月,全国有案可查的就有300多起。

从世界范围看,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例如,网络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应当借此机会,完成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尽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我国法律对公民、法人财产的规定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含在上述财产的范围之内,但是,法律还缺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立法规定中,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原因如下:

1.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2.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用户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在享受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第一类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来说,这种表现尤为明显,因为虚拟的网络不可能归一个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所有,而只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例子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但是其取得的方式和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所以,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归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有。用户所拥有的仅仅是对“武器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我国台湾地区为了解决游戏运营中虚拟财产的问题,已经有人拟定了《线上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模板草案》作为游戏服务商的参考文本。该文本对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了规定:在本游戏中所有的电磁记录均属服务商所有。但游戏服务商需保障玩家相关游戏历程电磁记录完整不受他人侵害,并负有在一定期

间内保存相关游戏电磁记录的义务,且于玩家因游戏与第三人涉讼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诉讼所需之电磁记录。但是,该文本对相关电磁记录的内容和保管期限以及游戏管理规则并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由各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运营特点和玩家的要求,平等协商后制定。

即便是通过离线交易所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者通过购买点数所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新近出现的随时可以兑换为现实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玩家所交易的客体也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归游戏服务提供者。

3.用户付出的金钱或劳动并不能成为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充分理由。认为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用户付出了金钱或劳动,金钱和劳动的付出是用户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一个正当的理由。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并不恰当:

其一,用户金钱的付出换取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或者理解为用户租用运营商网络虚拟财产的租金。一个很容易理解的例子就是虚拟的网络本身,并不能因为用户登陆网络,浏览网站就获得其中的虚拟财产,用户付出的金钱仅仅是使用网络运营商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对价,付出的劳动也是享受服务、使用虚拟财产的必要手段,如在虚拟社区中通过发帖子、抓盗贼获得较高级别的帐号等,这也正是网络用户的乐趣所在。很多电子信箱也是如此,现在很多电子信箱的获得都需要用户交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用户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所得到的是电子邮箱的使用权。在付费的这个期间里,用户并未取得邮箱的所有权,也没有取得被动存储区的所有权,用户换取的仅仅是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和一定的被动储存空间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由运营商保留。

其二,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的关系,用户在网络运营商所创造的虚拟世界中的行为就是享受服务的过程。如网络用户登陆网络,在网上冲浪就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的过程,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厮杀滚打、斗智斗勇本身就是享受游戏服务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虽然也有脑力和体力的付出,但是,正如在篮球运动中也需要脑力和体力的付出一样,这些付出是享受游戏的乐趣所必需的,所以,这些付出本身并不算劳动。有人把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享受的这个过程说成是“游戏劳动”,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恰当的。有一点要说明的是,这些脑力和体力的付出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就拿网络游戏来说,游戏玩家通过这些付出可以得到更多的“武器装备”、更高的生命力值,而这些恰恰是玩家享受更好更高层次的游戏服务所必需的。另外,玩家所在乎的是在使用这些“武器装备”的过程中的和乐趣,也就是享受游戏服务的和乐趣,只要运营商能够继续提供服务并不阻碍玩家用自己所使用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让玩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意义。

4.确认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而不是归用户,能够更好地平衡用户和网络运营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就第一种虚拟财产——虚拟的网络本身来说,其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的观点,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第二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这一类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仅仅是存储在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停止,那么这些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对用户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网络运营商就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措施来处理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网络虚拟财产:一是把这些(数据)虚拟财产原封不动地保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二是服务商不再保存这些数据,而是让玩家把这些数据(虚拟财产)复制到玩家自己的介质(如电脑硬盘)上。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对双方都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相反,如果网络运营商享有对数据(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而网络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拥有使用权,约定的使用权优先于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所有权,游戏服务商负有保证玩家能够正常使用其在虚拟世界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的义务。只要网络运营商妨碍了网络对其在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的使用,网络用户就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种做法也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利益。

5.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用户所有,则会产生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其一,对于虚拟的网络本身来说,如果把其所有权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所投入的开发和运营费用将不能得到回报,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将会得不到保护,同时,在目前的条件下,虚拟网络的运营又不能靠所有网络用户共同投资、共同管理,这种做法带来的不仅是投资上的混乱,更多的是管理上的混乱,必然会对新型的网络业以毁灭性的打击。其二,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则游戏服务商就不能停止该游戏的运行。因为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就会有玩家参与游戏,也就会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但是,由于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是归玩家所有,所以,只要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游戏,即使是正常的终止游戏,也必须保存这些毫无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对玩家利益的侵害。其三,对电子信箱而言,若电子信箱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那么,相应的网络运营商的硬盘上用来存储用户邮件和其他信息的被动存储区也就归用户所有,如此以来,纵然用户长期甚至是永久不用这个邮箱,该邮箱账号与被动存储区也都归用户所有,运营商不能冻结、删除用户的账号,也不能收回供用户使用的被动存储区,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还造成另外一个滑稽的结果:运营商所有的磁盘被所有用户所按份共有,这会造成很多问题,显然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利用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是,作为一种物,其所有权也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利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的双重性,这是因为,除了虚拟的网络本身完全由网络运营商占有控制以外,无论是OICQ号码、电子信箱,还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它们都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运营商控制和管理着这些财产,同时用户又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去实际地操作和控制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既有网络运营商的占有,又有网络用户的占有,具有双重性。

2.网络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运营商,但是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如网络用户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登陆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可以进入网络游戏,具体支配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从而获得乐趣和;对于电子信箱,用户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来发送和接受电子邮件,另外通过 OICQ号码来聊天和传送文件等。

3.用户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却可以处分自己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即转让其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服务,如用户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OICQ号码等。这种交易行为不是所有权的交易,而是对虚拟财产使用权的交易,在性质上是对其所享受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4.由于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所以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合同禁止的利用,如网络游戏中不能使用外挂、私服;不能利用电子信箱和OICQ传播病毒等。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就是明确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责任,同时对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作出规定,应当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义务分配。运营商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即享受各种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也就是对用户的使用权的保护,使用户的使用权不受侵害,所以,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由于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而使用户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应当对用户的损失给予补偿,例如,当因为运营商的过失而使用户账号中的数据被修改,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用户使用权的妨碍,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双重占有性,第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侵害也是对用户占有权的侵害,如非法袭击网站使用户无法登陆、窃取用户的电子信箱

的密码使之无法使用其邮箱,盗窃OICQ用户的OICQ号码使之无法登陆,非法登陆他人游戏账号,对他人账号中的数据进行非法修改等等,这些行为既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也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和运营商一方相对于用户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所以,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只要用户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运营商就应当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恢复用户的游戏数据,归还用户均邮箱密码和OICQ密码等。为了公平保护运营商的利益,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害而使损失发生,运营商享有对该第三人的追偿权。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根据该条规定,台北法院日前审结了台湾首宗网络游戏的虚拟宝物失窃案,认定网络联机游戏“天堂”内的虚拟宝物,属于有价之动产,应受法律保护。《自由时报》2002年6月4日第7版。

[2]河南省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万军在由《北京晚报》与中法网、搜狐网合办的一个关于“洪月”案的一个论坛中就是这样认为的。见2003年11月12日《北京晚报》。

[3]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副教授认为,虚拟财产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参见:《网络游戏红红火火》,.

[14]被动存储区是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的用来存储用户邮件信息的网络空间。不同邮件系统的存储区空间大小有所不同,现在号称最大的免费邮件是网易提供的邮件,存储空间是260M.一般来说,免费邮件的存储区空间较小,收费邮件的则较大。

[15]很多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商的服务条款都有关于冻结、删除电子信箱账号的规定。如网易公司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条款第19条规定:用户如果连续90天内没有登录邮箱,邮箱将被冻结;邮箱的冻结期为30天,被冻结的邮箱将不能正常地收发邮件;在30天的冻结期内,如果用户没有将邮箱解冻,则冻结期后,邮箱账号、用户信息及相关的邮件将被全部删除,且不可恢复。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9

电子商务模式中价值的创造由供应商、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价值链活动决定,又取决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量。电子商务中的虚拟价值链包括收集、整理、选择、综合和分配信息,并贯穿于原材料采购和运输、生产过程、产品物流、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五个环节。例如,消费者通过网络能较方便地订购产品,将购买信息及时发给制造商和供应商,而企业能够通过获取和分析消费者的信息,发现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和偏好,从而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因此,虚拟价值链中为制造商、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体价值链中订购、装配和供货的过程。

电子商务模式中虚拟价值链的构建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虚拟价值链能与传统价值链产生协同效应,使企业更迅速地获得消费者信息,及时调整战略;虚拟价值链的产品设计和开发主要依靠对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利用,无须投入大量资本,这也降低了企业的进入成本;企业可以利用虚拟价值链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争取更多顾客,扩大顾客群;虚拟价值链能够支持和补充实体价值链,巩固和加强实体价值链上伙伴间的合作。

2电子商务模式中虚拟价值链的构建

2.1电子商务模式中虚拟价值链模型的构建

电子商务模式中的虚拟价值链构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基本信息增值活动,包括网上原料采购、虚拟生产、库存管理、网络营销和在线服务等;二是作用于基本信息增值活动各环节的附加价值活动,包括信息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物流、技术开发等。

(1)基本信息增值活动。第一,网上原料采购。指企业通过网络对供应商的原材料进行信息管理的过程,包括进货管理、库存数量控制等活动,企业将货物信息通过网络投放入市场,加强信息管理以达到采购成本最小化。第二,虚拟生产。它以仿真技术为平台,对产品设计和生产统一建模,产品从设计、加工生产到装配、检验等过程均在计算机上模拟进行,使产品在设计阶段就能模拟出性能和制造过程,从而优化生产管理,实现产品质量的最优化。第三,网上库存管理。网上库存管理通过接受和处理顾客的订单,进行库存协调、控制生产进度、发货管理,通过信息管理以保证发货的及时和高效。第四,网络营销。网络营销是指企业依靠数据库技术和网络平台,以新理念和新方式进行营销活动,常用方法包括网络广告、网络图片营销、邮件营销、论坛营销等。网络营销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加强企业对市场的响应能力。第五,在线服务和电子客户关系管理。在线服务通过网络对客户进行服务、解疑和提供方案,其花费更少的人力、物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另外,电子客户关系管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在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指借助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收集客户需求,对客户需求变化和客户意见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客户服务最优化。

(2)附加价值活动。第一,信息技术平台。信息技术平台主要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通畅,主要包括物料需求计划、制造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资源规划等内容。第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虚拟价值链模型中的人力资源系统是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的,以科学的任职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为主,由企业领导、人力资源经理、各职能部门经理和员工共同参与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并与企业内其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连接。第三,技术开发。它是企业价值链增值的保证,包括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以及企业生产工艺、处理信息的方式、业务流程等内容。企业依靠技术研发平台,将实体价值链上的价值活动转移到虚拟价值链上进行。

2.2电子商务模式中虚拟价值链构建步骤

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有效的虚拟价值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提高信息技术的利用情况,完善传统价值链。作为虚拟价值链的基础,传统价值链只有在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构建虚拟价值链,因而在该阶段,企业应在掌握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大规模运用信息技术来协调传统价值链中的各步活动。第二步:牢固传统价值链平台,构造虚拟价值链。企业应对传统价值链中原材料物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中的信息进行收集、组织、挑选、整合和分配,把加工后的信息增值活动纳入虚拟价值链的组成中,使构造出的虚拟价值链与传统价值链存在一一对应的平行关系,同时又是传统价值链在市场空间的提高。第三步:应用虚拟价值链,创造新价值。企业在虚拟价值链构造成熟的基础上,应利用虚拟价值链更好地为伙伴提供信息服务,创造新价值,从而建立新型伙伴关系。电子商务模式中虚拟价值链的构建,使企业弱化了传统竞争中对物质资源的需求,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加工,使竞争进一步升级。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例10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特别是因特网),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

2.电子商务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特别因特网)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电子商务的形式

电子商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用以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降低企业内部运作成本,提高效益。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即企业通过internet建立在线商店,消费者进行在线购物、支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节省双方的时间,并避开了地理上的制约,有效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与效益。

虚拟市场(te):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虚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1.虚拟市场的概念

虚拟市场是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形成的一个虚拟的买卖双方聚集并进行交易的场所。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先进性与有效性。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许多潜在的购买者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有效地提高了交易过程的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买方来说,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位,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同时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