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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7 17:26:01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1

一、对科技认识的深化亟待用法律予以确认

199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这是中央根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它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大战略;它不仅仅是指导科技部门的行为 准则,而是指导全国科技工作的行动纲领。科教兴国实施几年来的显著成效也说明,这一决策英明正确。因此,迫切需要把科教兴国的战略以法律形式确认,通过法律保障使其成为调整全社会科技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党的15届5中全会在关于“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中把“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作为指导方针之一,随后由国务院提出计划纲要草案,经全国人大批准,正式写进“十五”计划。

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作为两大动力,摆在和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党和国家对科技进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一样,都是强国之路,这一重要命题,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用以规范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的行为。

二、《科学技术进步》的调整对象亟待修改

一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相关的国家行政组织纳入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于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因此科教兴国是各级政府的最大任务,各级党政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

国家行政组织是我国科技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但这一特点并不妨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相对人。也就是说某一级政府,政府有关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在科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它便成为行政相对人。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而没有把其它国家行政组织中涉及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亦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国有企业及科技计划的受益人纳入调整范围。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技法律要考虑公有制为主体这一中国国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负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明确其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此外,走出科技立法的误区,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摄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四、其他立法不能替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

以上笔者从三个方面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内容上修改的必要性。而涉及法律的修改,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才行。能否采取法律解释或行政法规的立法途径来解决呢?

法律解释只涉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显然法律解释不能解决笔者所提出的三个问题。

采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办法也不能代替《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首先,两者立法层次不一样,《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影响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问题;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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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2

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其基本内容,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属性、社会效益、社会推动作用、人类历史地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推动历史的发展的正确认识。正如上文所说,科学和技术属于社会意识,因而也属于一种历史观。既然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属于一种历史观,那么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就不可避免地与特定的社会观相关联。一般来说,马克思主义科技观虽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和客观的形式,但也带有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因此,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研究的内容虽然与科学技术有关,但内容也决不能局限在这个范围。这里,我们不难推出,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最大的特点从属于历史观受到历史观的影响,又对历史观有较大的影响。

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主要特征

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与马克思恩格斯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一脉相承,是对当代科学技术及其发展规律的总结概括,作为一个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其内涵丰富,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本质观。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的科技本质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以社会生产的发展为物质基础的,社会生产不断为科学技术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开辟出新的研究领域,是科技进步的物质保证和不竭动力;反过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会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强大力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

第二,科学技术人才观。毛泽东提出对于科学家要委以重任。邓小平对科技人才极其重视,对科技人才的管理使用作出了很多精辟的论述。江泽民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胡锦涛进一步肯定了科技人才在社会进步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三,科学技术和谐观。毛泽东认为如果对自然界没有清楚的认识,自然界就会对我们予以处罚。邓小平指出,科技发展是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江泽民认为,我国科技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保护环境。胡锦涛指出,要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保护发展体系。

第四,科学技术创新观。毛泽东指出,我们必须在一个比较短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邓小平提出要善于自力更生创新。江泽民把创新提到了关系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胡锦涛关于自主创新的思想体现了科学技术的本质特征,指明了中国科学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

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实践意义

3.1 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对当今以及今后我国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当代中国科技事业继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指针。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思想,就要做到: 必须长期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生产力观,将科学技术提升到关系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的战略性高度。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的诸多任务中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第一的地位,在发展生产力的诸多任务中要把科学技术摆在第一的地位,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科学技术这两个时代潮流的结合”,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国家安全的维护以及人类文明进步的推动提供重要的保证。

3.2 促进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3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10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作用。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修改完善的可行性。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急需要修改

(一)该法调整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等部门。

(二)该法调整方法也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1、《科技进步法》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且系统性不强

1、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2、其他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

3、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信息法,科技投入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技术的提高,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法规的配套为科技进步法奠定了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有22年的,其间经过了4次修改,而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每一次修改也确实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国法宪法成功的进行修改,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技术进步法》修改的措施

(一)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的修改

1、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下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应当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高新技术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

(二)对科技进步法调整的修改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1、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时也要注意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科技法律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是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在于科技发展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同时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2、《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行政制裁手段来保证实施,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3、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要加强科技行政法建设。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单,甚至没有地方科技执法的主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了各级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科技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科技行政法,但该法却缺乏科技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等,致使科技行政管理无法依据法律来操作,也使科技行政立法成为“夹生饭”。

4、科技进步法中要体现“以科技人员为本”的科技立法原则。一方面,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科技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起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进步首先要抓住人才这个关键。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当然也包括科技人员的需要。就是说,不能把科技人员当作“工具”、资本或异己力量来利用,而要把科技人员作为资源和骨干力量来保护,从而把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的发展并列作为目标。事实上,科技人员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的同时也在开发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可见,科技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科技进步是互为目标和条件的。

5、为适应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科技进步法中应引导群众参与,专家研讨,加强舆论宣传。当前,科技法律的知名度太低,有关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书店里有很多法律单行本,很少有科技法律,因为这些科技法律不实用。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科技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有关。我们往往局限于“小”科技圈子里,而不善于在大科技背景下组织“公关”;我们习惯与科技专家打交道,而较少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联系……只有社会各界对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管理和科技法律的认识符合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时,科技法律建设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6、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总之,要进行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以江泽民科技学说指导科技立法,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处理好法律的普遍要求和科技法律的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主的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江泽民的《论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4

【正文】

科学技术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科学技术的政治效应问题是科学技术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外,围绕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的 研究 ,已形成了一门新学科,即科学技术政治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他们着力研究当代科学技术的消极政治效应方面,提出了一个独特而有 影响 的观点,即当代的科学技术取代了传统的政治恐怖手段而变成一种新的统治或控制形式。下面我们将评述“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这方面观点。

青年卢卡奇在《 历史 和阶级意识》一书中已经涉及科学技术的 社会 政治效应问题。他认为,当科学认识的观念被 应用 于 自然 时,它只是推动科学的进步,当它被应用于社会时,它反转过来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武器,[1] 现代 科学越 发展 、越复杂,它的 方法 对自然理解得越好,就离人本身越远,越成为片面的、封闭的、与人无关的东西。技术的情形也一样,“技术的专门化破坏了整体的形象”,“它把现实世界撕成碎片,使整个世界的梦幻烟消云散”。[2]卢卡奇实际上把科学技术当作物化的形式来加以批判,认为资产阶级一方面将科学技术当作征服和控制自然的工具,另一方面又将它们变成人对人统治的有效手段;科学技术成了资产阶级的帮凶,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越发展,工人受剥削受压迫就越厉害,科学技术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矛盾异化现象的一个祸根。在这里,卢卡奇显然注意到了资产阶级将科学技术变成统治工具的事实, 分析 了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兰克福学派沿着卢卡奇的思想传统,对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这成了其科学技术观的一个主题。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了,但这种控制最终是以人对人的统治作为代价的,即科学技术既是人控制自然的工具,反过来变成人对人统治的手段。在他们看来,在当代社会,统治的原则已发生了变化,原来的那种基于野蛮力量的统治让位给一种更巧妙的统治,即借助科学技术手段,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命令被内化为一种社会及个人心理,技术已经成为新的控制形式。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提出的基本论断是“技术的基本原理就是统治的基本原理”,因为人运用理性工具不断征服自然,以技术的进步、效率的提高作为合理性活动的准则,这本身就体现了人对自然的统治欲。而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由于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的直接联结,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工具越来越复杂、精确,反过来导致对人的奴役和控制能力的增强,人日益变成机器操纵的对象,因而科学技术体现了人对人的统治欲。这种人对自然的统治和人对人的统治充分说明技术合理性又与政治统治结下不解之缘,技术的合理性变成了统治的合理性。

马尔库塞在他不同时期的著作特别是《现代技术的某些社会内涵》、《马克斯·韦伯著作中的 工业 化和资本主义》、《单向度的人》、《反革命和造反》等都涉及了这个问题。他不仅明确提出“在当达工业社会,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的命题,而且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证。马尔库塞把发达工业社会定义为“工艺装置”,定义为在技术概念和结构方面自身发挥作用的统治制度。他认为科学技术已经从特殊的阶级利益的控制中解脱出来,并成为统治的体制,抽象的技术理性已经扩展到社会的具体结构,成为组织化的统治原则。非人的管理和操纵感染了整个社会系统,这不仅在技术应用的具体目标上,而且甚至在技术起源上(在基础研究水平上)都是如此。自动化的技术理性的出现则是一种独特的统治形式,对自然的理性控制和对工作过程的官僚控制,或者通过整合,或者通过对偏离的有效压制,构成了实际上不会遭到反对的社会“幸福意识”的基础,在 经济 、政治和文化三个层次上发生了需求的管制和进步思想的消除。

在《现代技术的某些社会内涵》(1941)一文中,马尔库塞讨论了技术和技术理性是如何变成统治工具的,分析了现代工业组织是如何要求对效率和绩效的服从的。在《马克斯·韦伯著作中的工业化和资本主义》一文中则通过对韦伯关于资本主义、合理性和统治之间关系思想的分析,发挥他的技术本质上是一种统治手段,技术合理性就是统治合理性的观点。他说:“不仅技术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有计划的、科学的、可靠的、慎重的控制。统治的特殊目的和利益并不是‘随后’或外在地强加于技术的,它们进入技术机构本身。技术总是一种历史一社会工程:一个社会和它的统治利益打算和对人和物所做的事情都在它里面设计着。这样一个统治‘目的’是‘实质的’,并且在这个范围内它是属于技术理性的形式。”[3]“机器不是中性的;技术理性是统治着一个特定的社会的社会理性。”[4]

在《单向度的人》(1964)特别是导言和第一章(标题是“控制的新形式”)中,马尔库塞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他认为,在发达工业社会,技术进步扩展到控制与调节系统,并创造出一些生活和权力形式,这些形式调和与这个系统对立的力量,击败或驳倒为摆脱奴役和控制而提出的所有抗议。[5]在工业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技术手段不是作为可以与社会和政治分开的纯粹的仪器的总和,而是作为先验地决定着这些手段的生产及使用和发挥这些手段的操作系统在运转;生产的技术手段不但决定社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态度,而且决定着个人的需要和志向。技术的“中立”的传统已不再适应,技术本身与其应用已无法分开。因此,技术趋向于变成一个极权主义者,技术社会是一个政治系统,它已经在按技术的思想和结构运转。作为技术世界,发达工业社会是一个政治世界,是一个独特的规划,它塑出论说与行动、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整个世界形态。在技术的中介中,文化、政治和经济溶合为一个无所不在的系统,这一系统同化或者排斥所有的替代,它的生产力和潜在的增长稳定了这个社会,同时把技术进步适应于其统治的框架中,技术的理性变成统治的理性。在日益增长的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的生活标准的双重基础上,发达工业社会用技术,而不是恐怖手段征服社会的离心力量。[6]

马尔库塞因此断言,在发达工业社会,“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7]今天,政治权力的运用突出地表现为它对机器产生程序和国家机构技术组织的操纵,发达工业社会和发展中的工业社会的政府,只有当它们能够成功地动员、组织和利用工业文明现有的技术、科学和机械生产率时,才能维持并巩固自己(的统治)”[8]。这种新的控制形式的显著特征是,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人的心理进行系统的操纵或控制,形成对人的本能的一种“补充的心理压抑”。也就是说,它从生产、消费、政治、人际关系、文化 艺术 领域乃至人们的私生活、休闲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工业——心 理学 ”的操纵或控制,从而把人们整合到现有的制度中。这就造成了“不合理的合理性”、“舒舒服服、平平稳稳、合理而又民主的不自由”的悖谬状况。在马尔库塞看来,技术成为控制的新形式也就意味着技术的异化。他说,机械化的技术过程本应使人超越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使人类生存的结构往合理的方面发展,使人从外界强加给他的各种古怪的需要或可能性中解放出来,使个人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这本来是发达工业社会的目标,技术理性的终点。然而,实际上却是相反的趋势占上风,技术手段把它的经济和政治要求强加给自由和劳动时间,强加给物质的和精神的文化,造就了单面社会、单面人及单面思维方式,技术成了极权主义者、控制的新形式和发达工业社会异化的主要根源。

在《反革命和造反》(1972)一书中,马尔库塞又涉及这一问题。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资本主义进步的法则等于这样一个等式:技术进步=社会财富的增长(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奴役的扩展”。[9]他认为,从广度上看,技术合理性组织控制了社会的生产程序、国家机构和个人的劳动时间、闲暇时间,并且剥削对象已不局限于工厂、商店和蓝领工人,而是扩大到广大的知识分子和白领阶层;从深度上看,人受到越来越专业化的有学问的经理、政治家和将军们的控制,整个人——包括肉体和灵魂——都变成了机器或机器上的零件,仅仅在履行部分的技术操作职能,而情感和理智都变成了管理对象。因此,他断言:“在技术和民主政治的帷幕背后,呈现出这样一个现实,即全面的奴役,人的尊严的丧失。”[10]

哈贝马斯关于科学技术的政治效应的看法与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人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他同样将科学技术看作政治统治工具。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一文中,他分析了 科技 进步与政治统治合理化的问题,特别是用韦伯的“合理化”观点来说明他关于科学技术使资本主义统治合理化的观点。他说:“合理化的意义首先是使社会服从合理决策的范围;其次,它使社会劳动工业化,结果是工具性的活动渗入生活中的其它领域。”[11]韦伯已用这种合理化说明:统治者利用科学技术的成果,可以组织一些手段、进行新的选择,达到合理的、有目的活动,因而,科学技术就渗入到社会组织中,改变旧的社会制度,使资本主义合理化。但是,哈贝马斯并不满足韦伯的观点,尤其不同意韦伯对“合理化”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分析,认为必须注意到科学技术对人和社会的控制作用。他说:“韦伯所说的这种合理化并不是合理性的实现,而宁可说是用合理性的名义来实现没有公开承认的政治制度的一种特别形式”。[12]根据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关于资本主义文明以人对自然的统治和人对人的统治这两种相互联系着的统治作为基础的观点,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合理的有目的活动就是实现控制,既控制自然,又控制人。关键的问题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对人的统治“合理化”。他说:“在这个世界上,技术也使人的不自由变得非常合理,并证明技术使人不可能成为自主的,不可能决定自己的生活。这个不自由既不表现为不合理的,也不表现为政治的、倒不如说是表现为服从技术机制的”。[13]既然人的受控、不自由以服从技术机制的形式出现,那么,这种受控、不自由就变得“合理”了。因此,他得出结论:“技术的合理性并不取消统治的合理性,而是保护了这种合理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就出现了一个“合理的极权社会”。[14]

一些后起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也论及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关系问题。例如,“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w·莱易斯在《自然的统治》一书中就继承和发挥了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科学技术是一种新控制形式或统治形式的观点,该书的中心主题是“征服自然的观念培养起来的虚妄的希望中隐藏着现代最经常的历史动力之一:控制自然和控制人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15]他认为,对自然控制的加强不是转换或削弱了对人的统治,相反,加剧了这种统治。他具体分析了这两种统治的联系机制,即科学作为控制自然的工具是如何变成控制人的手段的。他认为,关键的中介环节是技术,人们利用技术来控制自然和对自然资源进行分配,而日益对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产生影响,这样,技术便使科学的合理性渗透到社会之中。莱易斯认为,技术理性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特征:一是“技术与实践的生活活动的直接联系先验地决定着那种通过技术发展而实现的控制:由于陷入社会冲突之网,技术成了一种把控制自然和控制人联系起来的手段”;二是“技术合理性在20世纪极端的社会冲突形式——大规模的破坏性武器、控制人的行为技术,等等——中的应用预示着合理性本身的危机。”[16]根据马尔库塞等人关于通过对自然的统治而逐步为愈加有效的人对人的控制提供概念和工具的观点,莱易斯认为,“对人的劳动和剥削的强度直接依据于控制外部自然所达到的程度。这里的决定性一步是工业社会的到来:机器和工厂系统扩大了劳动生产力,从而扩大了对它的剥削的可能程度”。[17]这种生产力的提高,又由于分配成果与分配资源而造成愈来愈强的社会冲突;同时,由于对自然的技术控制而加强的冲突又陷入追求新的技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政治统治。因此,这两种统治(控制)是相互促进的。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关于科学技术与政治之间关系的理论尤其是科学技术成为一种统治或控制的新形式的观点呢?

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当代科学技术的重大政治功能,并把焦点集中在消极政治效应方面;注意到当代资本主义在社会控制的形态、方式上的变化,尖锐地揭露了资产阶级利用科学技术来维护自己统治的事实,列举了科学技术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所造成的种种异化现象;指出当代资本主义统治方式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统治方式的某些新特点,特别是统治者利用科学技术为自己统治的合理性辩护这一点,指出现在的统治不仅是依靠政治暴力和经济手段,而是主要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对人们进行心理操纵,特别是“操纵、控制、支配个人的潜意识和无意识”。[18]他们实际上提出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社会功能与政治效应的局限性,并力图指出这种局限性的根源尤其科学技术成为控制新形式的理性、社会根源。

如果我们将“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 科学 技术的统治效应的观点放在近 现代 西方对这个 问题 研究 的脉络来考察,就可以发现其独特和高明之处。在西方,自十七、十八世纪以来,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一种对于科学技术的乐观主义的看法。从启蒙运动到英国经验主义唯 理论 ,以及当代实证主义,再到科学主义思潮都持有这种看法。它把 自然 科学特别是物 理学 视为科学的最高形式, 科技 理性为理性之光,科学、理性和进步三位一体;科学是真理,技术是利器;认为科技不仅可以使人类从自然的束缚、贫穷无知之中解脱出来,而且可以创造人类的福祉、民主与自由。但是,自从十九世纪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利用,科学技术的消极 社会 功能和 政治 效应日益暴露,科学技术虽然带来了 工业 化、生产力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却使人论为机器的奴隶,并导致冲突、战争和生态失衡,人类获得了一个物化的世界,结果却失去了自身。面对这些情况,一些 哲学 家特别是人本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对科学技术及其理性基础持批判的态度。他们认为,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本主义精神是不相容的,科学技术进步不但侵犯了人文文化的领域,更损害了西方人在近现代所坚持的个人自主与尊严。科学技术虽然带来了物质的高度文明,却同时造成了精神的空虚与失落。因此,他们对科学技术持批判与悲观的态度。例如,施本格勒认为,尽管科学的 发展 使人的智力完善化,知识精确化,促进了生产,但却使大众遭受机械劳动的痛苦,导致社会对抗加强和西方世界没落;现象学宗师胡塞尔则提出“欧洲科技危机”说,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注重物质追求,轻视精神需要,造成人的精神空虚,人的价值和人生意义丧失,从而导致“欧洲人性本身的危机”;存在主义大师海德格尔则批评技术活动使人本身变为技术系统中的“持有物”,技术的本质威胁人的本质,危及人类的前途命运。

“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在某些方面超越了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观点。他们并不满足于对现代科学技术消极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现象的列举(如生态破坏、核威胁、伦理道德的伦丧及人性的堕落等,他们很清楚地意识到这些现象),他们也没有局限于对科学技术本身的谴责,而是更进一步去挖掘这些问题根源,力求从科学技术合理性与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上去做文章,既审视科学技术对人及环境的负面作用,又觉察到科学技术已被统治阶级作为统治工具加以利用的局面;从而提出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理论,从人类理性的深处去挖掘深层次原因,抨击理性的工具化,说明工具理性如何变成统治的合理性、政治的合理性,即把科技理性的异化同政治统治联系起来。

遗憾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并没有超越多远,其新见也是有限的。他们最终未摆脱对科学技术本身进行批判的旧巢,并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一种革命解放力量的观点。尽管他们将科学技术、合理性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科学技术消极政治效应与特定制度有关,但是他们往往将资本主义对科学技术利用所造成的危害归咎于科学技术本身,赋与科学技术以原罪的性质,将科学技术看作人的异化和受奴役的超时间、超 历史 罪恶根源,使之成为脱离社会制度和阶级对立的极权主义者。他们片面地夸大了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某些潜在的消极倾向,而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在发达工业社会,科学技术取得了合法的统治地位,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科学技术变成了反动的东西,变成奴役的工具。因此,他们日益用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来取代对资本主义政治 经济 制度的批判。

法兰克福学派关于科学技术的政治效应尤其是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的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观的。马克思主义把科学技术看作推动社会前进的决定性力量,认为科学技术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的力量的书”、“历史的有力杠杆”、“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既增强了人的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成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保证,同样也为新社会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因此,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一种消极的统治人的异己力量,而是一种伟大的革命和解放力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与具体的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制度联系起来考察。他们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有决定性的 影响 。与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将科学技术本身看作统治的工具,从科学技术本身的潜在否定性或消极倾向推出资本主义的一切矛盾和异化现象不同,马克思主义把科学技术变成统治工具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认为科学技术异化现象与科学技术使用的资本主义方式分不开,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没有必然的联系。科学技术本身能够缩短工作时间,减少工人的劳动,增加社会财富,确定人 对自然力的控制等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分离出来成为与劳动对立的、服务于资本的独立力量”。[19]因而科学技术的使用必然使劳动更加紧张,使无产阶级的生活更无保障,使人更受自然力量的支配和受社会力量的奴役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各种矛盾、异化现象,马克思写道:“在我们这个 时代 ,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新……的财富的源泉……变成贫困的根源。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和自身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其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是显而易见的、不可避免的毋庸争辩的事实。”[20]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把资本主义的种种异化现象和矛盾对抗归咎于科学技术。马克思主义充分肯定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有力杠杆。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执行双重职能:“一方面,机器成了资本家用来实行专制和进行勒索的最有力的工具,另一方面,机器生产的发展为用真正社会的生产制度代替雇佣劳动制度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21]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的性质和 内容 有所不同。在文艺复兴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较早阶段,科学技术成为资本主义手中的一件有力武器,资产阶级在理论和实践上依靠这一武器来反对宗教神学权威和封建世俗权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科学技术和政治的冲突基本上处于隐蔽的状态。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传统的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模式发生了变化,科学技术与政治接近起来,并日益发生冲突。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对科学技术发展及 应用 的干预,纷纷建立起国家的科研管理或协调机构,这些科研管理组织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国家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二是科技成果日益被应用于军事目的,军事需要成了科技进步的一个首要的推动力,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张、掠夺和争夺世界霸权,纷纷把科学技术当作提高军事能力的主要基础,将科技成果用于制造和改进武器装备;三是科学技术不仅被当作掠夺自然的手段,用于增加生产力及剩余价值,而且也日益被用于控制社会,对人加以奴役,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全面异化。这种使科学技术从属于政治的倾向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的一个基本原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也是密切的,科学技术同样具有重要的政治职能。但是,这种关系具有新的特质。社会主义制度使人类有可能消除科学技术的非人应用,使之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其解放潜能,使人类彻底摆脱自然的束缚,摆脱社会的奴役,使人得到全面发展、彻底的解放和自由。在这种社会中,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有可能确立起一种新型的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科学技术履行着重要的政治职能:它们构成国家或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基础,或者说是国家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科学技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管理之中,成为政治管理的必要成分,贯穿于政治过程的始终;科学技术不仅被用于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被用于文化建设,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若没有科学技术以及掌握科技知识的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想像的。此外,作为科技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科技知识分子也日益参与社会的政治决策与政治管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政治作用。另一方面,政治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产生着重大影响,最突出的一点是国家根据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科技发展战略及一系列科技政策,确定科研主攻方向,改革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指导国家的科技发展及应用。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与政治的新型关系以及科学技术正面政治效应的良好发挥并不是自发形成起来的,而是要通过人们长期积极的探索才能建立起来。在这种社会,科学技术仍然具有被应用于邪恶政治目的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不断加以限制,以至于最后消除。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积极政治效应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总之,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自科学一诞生就出现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其阶级实质和目的是不相同的。从近代开始,不同的阶级出于不同的需要和理由(实践上的、意识形态上的等)而关心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本世纪开始,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国家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与政治的联系日益加强,科学技术对达到各种政治目的,对于实现各种政治意图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二战后,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展开,科学在社会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更加巨大,因而,科学技术的“政治化”和政治的“科学技术化”成为当代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中,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科学技术与国家政治的关系;二是科学技术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在当代,一个国家的强弱,它在世界政治舞台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如何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因此,在世界各国,发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经济、文化战略,而且也是一种政治、军事战略。由此观之,研究当代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较早注意并研究了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和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这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是,他们的理论在总体上并不是可取的,他们并没有看到不同的社会制度(甚至同一制度的不同阶段)中,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没有看到科学技术是一种伟大的革命、解放力量,将科学技术本身看作一种统治控制工具,夸大了科学技术的潜在消极政治效应,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并最终陷入反对科学技术的悲观主义之中。

【 参考 文献 】

[1][2] 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3][4] 马尔库塞:《马克斯·韦伯著作中的工业化与资本主义》,载《现代文明与人的困境——马尔库塞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06、108页。

[5][6] 参看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导言)第4、6——7页。

[7][8] 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0、5页。

[9][10] h·marcusc,counterrevolution and revolt,boston,1972,pp.4,14.

[11][12][13][14] j·habermas,toward a rational society,boston,1971,pp.81,82,84,84-85.

[15][16][17] w·莱易斯:《自然的控制》,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序言),第130、138页。

[18] 马吉:《与马尔库塞的一次谈话》,《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3年第11期,第13页。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5

中图分类号:G3(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3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KS04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XKS014);广西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师政科技[2008]9号)。

作者简介:廖和平(1977-),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谭培文(1948-),男,湖南衡山人,哲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战后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场以核能和电子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规模空前巨大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使得资本主义进入到所谓的“黄金二十年”的高速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繁荣稳定,革命偃旗息鼓。高新科技在彰显人的本质力量,提高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了人本身。科技进而成为衡量人的精神世界的终极标准,成为统治人的外在力量,于是便产生了技术理性与传统的价值理性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并对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进行了批判,并论证科学技术在现代已成了意识形态,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起着“合法化”、“合理化”的作用。

一、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的主要内容

哈贝马斯在1968年纪念马尔库塞诞辰70周年所作的长篇演讲中说:“自19世纪后25年以来,在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其一。强化国家干预,这确保了制度的稳定;其二,推进科学研究与技术之间的相互依存,这使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在这里哈贝马斯断定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

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后,科学技术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渗透性的生产力组成要素,其作用本来是隐而不显的,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但现在它在生产力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越来越彰显出其在改造世界以满足人类自身需要方面的威力,这与科学、技术、生产的越来越合一是相关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很难分清科学与技术的差别,进而也很难分出科学技术与生产的差别,生产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就是其最重要的体现。在直接的生产中,人似乎已经隐于幕后。变成了可有可无的组成部分,不再是生产中的主体,反而是作为生产工具的技术设备越来越成为主体本身,甚至就是主体,似乎生产已经成为生产设备的事情,而不是作为生产者的人的事情了。主体不在场,客体成为主体。

哈贝马斯认为,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公平交换”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观点,它起着对资本主义合法性的辩护和维系作用,但是进入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国家的干预使得原有的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辩护已经失效。哈贝马斯断定,国家干预使“公平交换的意识形态瓦解了,人们也就不能再用生产关系直接地批判统治制度了。”他认为,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履行着意识形态职能,实现着对人的统治,不仅不是人类解放的力量,反而成为人类解放的梗桔。这与国家的“科技立国”的战略政策是直接相关的。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决定性作用成为了当代生产力新的增长点。人的素质的高低,劳动对象的拓展都决定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人的价值与企业的效益的高低也是由科学技术决定的。由于企业生存的需要,也由于国家实力竞争的需要,社会对科技需求急剧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仅仅是为了企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的需要,更多的是为了强国的需要,是为了国家现代化的需要。为了提升本国的综合实力,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作为一个主体积极介入到科技的研发之中,纷纷出台“科技立国”、“科教强国”战略。“科技立国”战略的出台使得各国纷纷增加科研投入,科技迅速发展,使得其发展和规模也只有国家才能控制。也就是说,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成为了国家意识形态的产物。受到国家意识形态的控制。反过来,科学技术越发展,运用越广泛,国家的统治也越容易。科技的发展使得社会向“合理化”方向发展,影响和改变人的思维方式,进而使得人们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都归结为科技问题,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认为一切问题的缘由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合理。却忽视了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否合理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这就使人对社会的关注转移为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关注,消解了人对社会制度的不满和反抗,使得科学技术具有了意识形态的功能,起着使资本主义合法化的支撑作用。他说道:“如果合法化力量能成功地把实践问题重新界定为技术问题,甚至能成功地阻止资产阶级社会的价值普遍主义激进化问题产生,那么,这样一类与合法化相关的问题甚至不需要被考虑。”但哈贝马斯也认为,不能无限夸大科技的社会作用,科技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原有社会制度中出现的各种“危机”,无法真正实现社会的完全合理化,无法赋予“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以彻底的新的合法性。而且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意识形态必然会走向“科技统治”,使人的目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人对人的统治都内化于科学技术之中,导致人的主体性缺失和异化,导致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受挫,进而使得人们最终会质疑科学技术,对科技理性的批判成了唯一的选择。

二、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的思想渊源

理论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历史渊源。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指出:“资本是以生产力的一定的现有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_在这些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科学的力量也是不费资本家分文的另一种生产力。”并认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恩格斯也认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不仅如此,马克思更是明确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适用的动因自身……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已经确定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看到和肯定了科学技术在物质财富创造方面的作用。不仅如此,其实马克思也看到了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可能的联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已经论述了科学技术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影响,在《资本论》中,进一步论述了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影响:“工艺学(Die Technologie)会揭示出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人的生活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直接生产过程。”但是马克思也并不因此认为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部分,科学技术对人的意识的影响是必然的,只是相比其它社会存在的影响更加深刻而已。

哈贝马斯接受马克思有关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思想并进行了系统“发挥”。他说,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这种经验的最深刻的证明,至今依旧是《共产党宣言》”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有关科技是生产力的思想,在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仍然适用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赞扬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也看到了科学技术对资本主义的维护与摧毁的辩证作用,但是其维护作用却不是意识形态上的辩护作用。而哈贝马斯把他引申到意识形态上去了。

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不仅源于马克思恩格斯,更直接的是继承和发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法兰克福研究所所长霍克海默的关于生产力的思想。在《科学及其危机札记》中,霍克海默提出了科学是意识形态的观点。他写道:“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评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之所以说科学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说它是意识形态,并不是说它的参与者不关心纯粹真理。任何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即使是建立在相互争执的基础上,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认为信仰、科学理论、法规、文化体制这些哲学的、道德的、宗教的活动皆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说法。并不是攻击那些发明这些行当的个人。而仅仅是陈述了这些实在在社会中所起的客观作用。”霍克海默指出,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并没有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看起来更少意识形态性,“相反,在特定的意义上,发达的工业文化较之它的前身是更为意识形态性的。因为今天的意识形态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而且“以某种富有争议的形式,该命题揭示出现行技术合理性的政治成份。”霍克海默在自己的著作中揭示了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意识形态中的巨大作用。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后期的一份子,接着霍克海默的论述提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既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理论发展自身要求的必然。

三、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的价值和缺陷

(一)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的价值

1.揭示了技术的负面作用,使我们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上的态度更加谨慎。科学是对自然界的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其社会效应是中性的。但其应用即技术则会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功效。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是贯彻着人的意图的,是人们利用真理以达到价值目标。不同的社会制度价值追求是不一样的,必然导致从真理问题到价值问题的转化的不同。当代资本主义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的异化的加深是同时的,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哈贝马斯虽然也看到并论述了科学技术的巨大的正面作用,但是主要关注和揭示的是其负面的功能,尤其是意识形态的功能。哈贝马斯注意到了科技进步对人的理性观念和思维方式的重大影响,以及科学技术被资产阶级作为统治工具加以利用的局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科学技术的消极社会功能与特定制度有关,这是值得肯定的。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即是意识形态”,虽然错误地夸大了科学技术中价值因素的存在和作用,用价值因素和主体性消解了科学的真理性和客观性,滑向了相对主义。但是,不可否认,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联系。一方面,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背景,会渗入到科学中,对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起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科学本身也向意识形态渗透,从而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部分地执行着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科学技术确实起着意识形态的功能。当今时代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碰撞与融合,导致对科学的意义与人生的价值的追问,哈贝马斯对科学技术所作的批判性思考,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资源。有助于我们深刻地汲取西方发达工业社会发展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客观规律的新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协调科学技术与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关系,更好地发挥它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中的伟大作用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它提醒我们,社会主义在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上也要慎重。

2.给了我们一个分析资本主义得以生存的另一种理由和解释。我们在分析资本主义何以没有灭亡时。常常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容纳能力还没有释放完,还有继续发展的潜力,资本主义的经济还在快速发展。这些都没有错,可是事情并不是如此般的简单。哈贝马斯进一步揭示了其中的原因:原来是科学技术不单单是由于它自身的发展而使得生产力发展,而是科学技术本身就是第一生产力,它不但因为自身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并且在这种需要中让人们沉沦到物欲的享受中去,自觉认可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技术发展起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功能,它使得人们认同资本主义,为资本主义提供了“合法性”。

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操纵功能不可抗拒,它不是一种幻觉,它对人的宰制与操纵极有“说服力”,容不得人们作出反思。哈贝马斯说:科学技术这种意识形态“不是一种被理性化的,能满足欲望的幻想(fantasy)、不是这样一种弗洛伊德意义上的幻觉(illusion),可以用这种‘幻觉’来表示、解释和建立相互作用的体系。即使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也可以被归结为一种公平的、摆脱了统治的、双方都会满意的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正是这些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那些实现欲望和满足补偿的标准相符。它们赖以存在的交往是如此地受到压抑的限制,以致于不能直言曾经作为资本——劳动关系被制度化了的强权关系。但是。科学技术这种意识形态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在分裂的符号与无意识动机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因果关系既形成了虚假的意识又产生了意识形态批判所欠缺的反思力量,它不大容易被人们所反思,因为它不再仅仅是意识形态。它并不按照意识形态的方式代表一种对‘美好生活’的规划(‘美好生活’不能与糟糕的现实同日而语,它至少可以获得事实上的与这种糟糕的现实相符的满足)。当然,这种新意识形态像老的意识形态一样,所起的作用是阻碍把社会基础作为思维和反思的对象。先前,社会暴力是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基础。如今,基础是由预先就赋予维护制度的任务的下述结构性条件所提供的:资本利用的私有形式以及分配可以确保群众忠诚的社会补偿的政治形式。”由此可见,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不仅行使着操纵与控制的功能,而且这种功能的发挥带有很强的欺骗性,披着一层虚伪的面纱。而“在技术面纱的背后,在民主政治面纱的背后,显现出了现实:全面的奴役,人的尊严在作预先规定的自由选择时的沦丧。”

(二)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的缺陷

1.它的片面的深刻偏离了科学技术的本质。科学技术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力量的彰显,它标志着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广度和深度。科学技术的进步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增强。科学技术有它自身的辩证性,既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是主要的,消极的是次要的。而且消极大都还不是它本身造成的,而是制度和人的使用所造成的。虽然这一理论较为深刻地看到了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但却走向了极端,最终否定了它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这就歪曲了科学技术的本质,走向了技术悲观主义,进而走向对科学技术本质的彻底怀疑。这是错误的,是与马克思主义对科学技术的看法背道而驰的。马克思恩格斯都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认为科学技术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之一,是生产力的重要构成部分,科学技术所渗透的生产工具和所武装的劳动者推动着历史前进的步伐。科学技术进步使得人能够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它使得“世界历史”成为可能,使得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快速提高,使得人类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必要劳动时间以拥有尽可能多的自由时间,它是人类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基本前提或物质保证。人类不应该惧怕科学技术的发展,反而应该更加快速地发展科学技术。科技理性对人的控制诚然体现了它的消极作用,却也使得人的能力得以提高,使人的素质得到增强。科学技术对资本主义的合法只是表面的。它指出了科学技术发展导致的物质丰富使得人们跌入消费的欲望中消解了人的反抗意识,但却从一开始就误解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从不认为贫穷或者没有消费品是革命的根本原因,革命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

2.把科学技术看做意识形态偏离了“两个必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的贫穷,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科学技术不发展,恰恰相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正是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生产力快速发展、产品和财富的快速增加才是资本主义灭亡的原因。当然这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得以存在的原因。这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的辩证法。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促使资本主义灭亡的不是他的财富、商品的少,而是“多”,是相对于无产阶级的购买力来说的过剩,而不是商品缺乏。相反,是因为资本家对无产阶级剩余价值的无偿剥削使得资本家对剩余价值最大化的追求导致的生产的商品不限扩大与无产阶级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之间的差额使得资本主义的再生产无法维系。进而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产生。经济危机使得再生产无法维系,同时也使得消费无法继续。无产阶级就必然要起来资产阶级的统治。而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针对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制之间这个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基本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本身来解决的结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已不适用。继而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范畴也不再起作用,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干预,生产和交换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结果,“经济基础”的功能中也包含有政治活动和政治斗争,“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会长期地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说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最后,顺理成章的结论是阶级斗争理论也不能到处搬用了。“国家管理的资本主义,就是从对阶级冲突的危害所作的反应中产生的,它平息了阶级冲突。”这样资本主义的灭亡就是不可能的了。

3.把科学技术当作唯一的剩余价值的源泉偏离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哈贝马斯的“第一位”有“独立变数”、“独立剩余价值来源”之意。有排除其他要素之嫌。哈贝马斯是从本原意义上来界定科学技术是第一位生产力,“他强调科学技术是唯一生产力,是生产力,社会财富的唯一创造者。”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里,“随着科学技术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应用前提便从此告吹”。因为“当科学技术的进步变成一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时,在非熟练的(简单的)劳动力的价值基础上来计算和研究发展方面的资本投资总额,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同这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相比较,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即直接的生产者的劳动力,就愈来愈不重要了。”劳动力只在社会的前工业阶段才有决定意义。这显然是偏离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剩余价值唯一的来源是劳动者的活劳动。是劳动力。邓小平的“第一”是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但科学技术并不是生产力的唯一源泉和动力。”科学技术作为潜在的生产力,日益渗透到生产力的实体要素中去,因而起到变数的作用。“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结底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而在哈贝马斯这里,劳动力已经于剩余价值的来源无关了。与此同时,既然科学技术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而不是工人阶级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那么无产阶级就没有受到资产阶级的剥削就成为逻辑的必然。无产阶级没有受到剥削,进而有可能与资产阶级一起享有了科学技术创造的剩余价值,成为“共犯”,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就是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的。

4.“科学技术就是意识形态”是非历史性和超越性的。哈贝马斯注意到了科技进步对人的理性观念和思维方式的重大影响,以及科学技术被资产阶级作为统治工具加以利用的局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科学技术的消极社会功能与特定制度有关,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即是意识形态,这就错误地夸大了科学技术中价值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不可否认,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联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背景与科学本身有双向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人类提供改变世界的巨大的物质力量,并不必然导致它对人们的控制,成为意识形态。起意识形态功能的科学技术只是在科学技术一体化后的晚期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而且在晚期资本主义也只是暂时的和表面的,也无法起到真正的长期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它的主要作用仍然是冲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容纳极限,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其实科学技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与它应用于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它的意识形态功能也好,剩余价值的生产功能也罢,还是使人异化的功能都是只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会出现,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里是不会有的。把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出现的现象,不加限制的说成是科学技术本身必然会出现的后果,进而攻击科学技术本身,这就是一种非历史性和超越性的对待科学技术不科学的态度。

5.它实际上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哈贝马斯认为,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看来,推动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力量——生产力,在它的“连续提高依赖于本身也具有使统治合理化的功能的科技进步以来”,已不再是“一般情况下解放的潜力,而且都能引起解放运动”。哈贝马斯关于科学技术成了“第一位生产力”的三种表述。都内涵着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的否定和对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的肯定。如哈贝马斯说“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条件也就不存在了……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就愈来愈不重要了。”科学技术“已成了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哈贝马斯“第一位生产力”在理论来源上虽然接受了马克思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实质上他是站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改良主义立场之上来表述他的思想的。哈贝马斯“主张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单向决定性’、‘唯一决定性’、‘孤立决定性’。这样,他就把科学技术及其作用偶像化和绝对化,置于社会经济根源之上,看成是决定着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很显然,如果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直接动力都只能归结为本属于智力或知识形态的科学技术,这也就偏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哈贝马斯把批判的矛头指向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一切矛盾的根源,经济危机即使有意义也微不足道。如果社会的好坏决定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于科学技术,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消极因素都不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结果,而是科学技术的原因,那么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斗争就是无理无知的,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理论直接的就是为资本主义辩护的,与马克思主义要资本主义是截然相反的。这样。哈贝马斯完全站到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立场上去了。哈贝马斯确实是维护资本主义的。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现象的批判不是为了资本主义,而是为了延续资本主义的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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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霍克海默,科学及其危机札记,批判理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13]单向度的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14]哈贝马斯,走向一个合理的社会[M],渡士顿,1970.

[15]马尔库塞,工业社会和新左派[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6

一、前言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是促进人类社会前进力量。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快速进步和发展,回顾人类社会法学理论进步的历史过程,发现法学理论进步就是一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发展下促进的历史。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理论进步发生作用,客观科学的理解科学技术革新与法学理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一研究理应成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和法学理论进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的影响

 

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和法学理论运行的影响。正是因为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规范的内容,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以及科技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内容。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也为法律的权利主体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这些尚未解决而有待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在促使法学理论主体范围扩大的同时,自身也成为受法学理论所保护的客体,促进了法学理论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1]知识产权法的诞生便是最有力的明证。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进步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本身成为法学理论关系的客体。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

 

法学意识是法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现为探索法学理论现象的各种法学理论学说,[2]对现行法学理论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人们法学理论意识的改变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法学理论意识的日益科学化;其次,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还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学理论当中;第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加快了法学理论文化的传播。

 

(三)科学方法在法学理论领域中的应用。

 

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文化的影响中就有所体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内容和和法学理论研究方法产生着最深刻地影,科学进步使的数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系统科学理论融合到法学理论领域。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运行的作用

 

法学理论运行包括法学理论的生成和操作的各环节。体现在法学理论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得以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现实。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观念的科学化。首先,体现在在立法观念上实现的科学化,把立法工作看作是一种与科学有关的实践活动,从正面影响立法。其次,体现在立法制度的科学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立法运作程序制度、立法主体设置制度等制度趋于科学化。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活动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司法证明标准经历了从“神证”到“人证”和从“人证”到“物证”的两次质的飞跃。这两次飞跃的实现就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责任的影响。

 

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简而言之就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起法学理论责任。回顾历史上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其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过程,是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内,有过错推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3]在这实现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是促进法学理论成熟和合理的有力武器。法学理论的进步是指法学理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从“合规律性”的视角分析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法学活动的科学化,法学文化的合理化,以及法律进步的快速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客观分析了科技进步和法学进步说明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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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7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 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 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出生裁定为非法。”而到了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则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源人工授精并且附有夫妻两人同意书的,子女出生即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并且这一规定已被列入联邦法律。事实上,许多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上关系的所谓“父亲”,不再与其所谓“子女”有任何关系和权利义务。 其次,历史也表明,人类伦理规范的有效性总是限制科学的发展。还以宗教伦理来考察,中世纪的西方有着著名的以宗教伦理的规范借助法律的力量制约科学研究的事例。欧洲被广泛接受的人神伦理的代表——罗马教皇及基督教会,为了维护上帝造人和人是上帝之子等基督教核心教义(也就是中世纪的核心宗教伦理)得以成立的“客观物质基础”,对于在认识领域提出进化论和日心说的科学家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对科学家们进行了臭名昭著的审判,企图利用法律的力量阻止科学的发展。 经验的历史表明,以伦理规范限制科学研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可行性的,只有打破旧的伦理界限,科学研究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事实上,尽管伦理规范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卫道士的角色,但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最终会改变伦理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伦理规范随着科技成果被接受的范围扩大而不断演变。应该看到,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只是暂时的、可变的,法律与伦理规范的一致性也必然是暂时的,而科学的发展是稳定的,具有恒常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在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关系中应扮演科学卫士的角色,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 三、 科学技术与伦理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 学者认为,“人是那种必须有某种善的标准的生灵。人如果不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境况为前提,即不首先断定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善“的,那么就不可能从这种境况中解脱出来。”伦理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人的“善”的标准的社会规范。在“我们喜爱或选择一个东西——物质客体、行为方式、观念或理想、个人而不是选择另一个东西时,价值评价就出现了。”而“价值是既能令人满意又能使人完善的经验。”可以说,正是基于伦理的规范,人们得以对自己的行动作出预期,并在预期中获得安全感和情感上的满足感。 但是,伦理一旦成为既定的社会规范,它同时也必然是对人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束缚和制约。理由是,人类既有的伦理的规范都是基于经验、习惯和惯例形成的,具有独特性、稳定性和渐进性。学者认为,“许多负责任的思想家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主观主义的倾向。在他们看来,道德价值起源于人,其基础正是人的智慧和习惯。不存在可普遍使适用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的效用依赖于历史的、文化的或其他条件。”从社会表现形式上讲,虽然人们参与伦理观念的创造,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讲,伦理价值只是其既定的生活环境,是其不得不接受的环境因素,其主动性往往只是选择,人们的伦理观念是选择的结果,被动接受的结果,而非理性思考的结果。诺兰等认为,“当我们研究历史的时候,我们惊骇地发现人民群众是多么容易接受堕落的宗教、残忍的政府、偏执的家族以及自称的道德代言人所宣扬的价值标准。”“许多人事实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正 在受别人价值观的影响与左右。”事实上,在新的社会现象面前,“人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观,仍在受到不厌其烦的反复宣讲。”既定社会架构中的传统强势阶层往往通过制造推销自己的伦理观来保存自己的地位、抵抗社会革新的力量。 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则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人们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对世界进行认识和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人解放自己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尽管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同样要继承前人的成果,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规律是统一的,因此,前人的科学成果不具有稳定的权威性,科学技术真理才具有稳定的权威性,因此,一方面,科技进步具有相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只有独立的理性思考才是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同时,科技史表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具有加速发展的特征。科学研究的深入和技术进步是随着科技总量的增加而不断加快前进的步伐的,尽管不是每个科技成果都是划时代的,但我们可以说,科技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特点,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另外,尽管人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对方向的一定程度的把握,但由于世界规律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的思维的复杂性和发散性,以复杂发散的人类思维来认识复杂繁复的世界规律,科学发现和技术进步往往就带有强烈的偶然性。在人类的未知世界面前,人的主观预测具有不稳定性,稳定的认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具有决定的意义。 分析表明,科学技术和伦理的关系是矛盾的。以稳定的、被动的、可预测的伦理为基础指导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是不符和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本身的客观规律的。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法律以伦理为基础来确定立法的方向,其必然结果是制约科技发展。 四、科技和伦理的矛盾统一 如果我们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伦理道德的关系放到人性角度去看,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二者矛盾的本质是人理智的一面和情感的一面的冲突造成的。作为心灵和智慧的统一体的人类,既有对未知世界无尽追求的渴望,又有无法把握命运时心灵寄托的需求。智慧的一面往往体现为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对哲学、历史以及社会现象的思考,体现为不懈的追求对自己命运的把握。而作为心灵的一面,人类又往往承认既定的现实,以求得把握自己的命运,在可预期的时间、空间,按照可预知的规范以可预知的方式活动,从而获得心灵的安慰和对自己命运的预测。从这一角度来看,科技发展和伦理变化是人自身两面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人类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他的心灵随着他的智慧的增长而不断调整其归宿之地。对自然界一无所知的原始人类把动物、石头作为自己的来源和寄托,而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人又把自己的心灵寄托给了上帝、佛祖和真主,一旦上帝、佛祖和真主被科技发展赶出了天堂,人类又发现了现代的唯物主义,以自己为自己的上帝。这些都表明,科技的发展和伦理的发展是在人类心智的统一体中矛盾地存在着的。 如果我们从社会学角度看,二者矛盾的实质是社会革命力量和社会保守力量的冲突的体现。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生产方式。恩格斯认为:“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相对于伦理规范来讲,科技不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是活的生产力的表现,因此,科技发展不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反,科技进步是被统治阶级的福音。科技进步能够改变生产方式,从而必然改变被统治者的地位。而伦理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必然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往往以法律的形式成为被统治阶级的枷锁。事实上,我国古代的礼法制度对既有秩序的维护和对新科技的压迫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奇技淫巧”的伦理判断不知断送了多少次中华民族的腾飞机会! 而如果我们从哲学角 度看,科技发展和伦理发展二者的矛盾是量的积累和质的界限的冲突。如前所述,既然科技发展是生产力进步的表现,而伦理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那么,同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的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科技的发展必然最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从而也必然导致伦理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科技的变化是恒常的,是生产力发展的量的积累,而伦理的变化则是生产力发展引起上层建筑质的变化的表现。 简而言之,科技发展和伦理发展二者统一性的基础是科学研究引起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从而引起伦理的变革。在新的伦理基础上,科技和伦理二者会达到暂时的统一。因此,科学技术是人的社会伦理规范形成过程中的革命因素之一,也是社会伦理规范渐进过程中的变化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说,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社会伦理的螺旋式上升。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会在新的社会伦理规范中达到统一。 五、立法的价值取向、可行性和具体态度 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律同其他社会秩序一样,有自己追求的价值。这些价值一般包括自由、平等、社会福利等。尽管道德标准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比道德标准要低得多。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分析基督教道德标准——“爱”与法律的关系时认为,“耶稣——表明,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比起他(耶稣)所要求的低得多。”[11]由于科技发展本身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价值,因此,如果我们站在科技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追求的价值的话,作为立法者制定规范科技行为的法律,其主要的价值取向应是加速科技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我们应该也只能把社会福利作为科技立法的核心价值。 以法律手段促进科技发展的可行性在于,与伦理相比,法律更具备理性思考结果的特点,因此,法律比伦理更具有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一面,从而立法采取和社会伦理不同的态度,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伦理的革新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基于前文对立法价值取向、可行性以及科技与伦理的矛盾统一关系的论 述,笔者以为,科技立法应采取辨证统一而又有所侧重的的立法态度。针对引发伦理观念危机的科学进步和技术开发行为,立法者首先应采取的立法态度是:法律应重点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不对科学研究进行干涉。当然,尽管法律和道德伦理不同,道德也不是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但人性尽管复杂,道德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伦理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尊重人的伦理情感的行为是不人道的。并且,由于伦理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对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必然进行伦理价值判断,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如果“不合俗”,完全不顾及伦理道德,其有效性是有限的,也不利于法律的施行。因此,法律的制定也要体现对人的伦理情感的尊重。 那么,我们从上述两个大原则应该引申出什么样的具体原则呢? 笔者以为,具体来讲,要体现以下几个具体原则: 一:保障科学研究权利是科技立法的首要原则。我们应保障公民从事科研可技术改造的权利,但对于伤害人的伦理情感的科学研究不能用 政府资金予以支持。理由是:政府资金来自民间,是税收,人民群众不支持的科研当然不能用人民群众的钱来支付。同样基于这一理由,我们对民间资金只能采取采取不干涉主义。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某一领域的科研尽管现时可能伤害人们的伦理情感,但最终也有可能成为科学新成果,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同 时,对一种科研成果往往会有不同看法,作为国家主权机构应采自由主义,而不是横加干涉。就拿克隆人来讲,尽管许多人反对,但也有人认为,克隆人可以解决夫妻双方不育或有遗传性疾病或不愿意自己的后代有别人基因的问题。[12] 二:信息对称原则。对于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来讲,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将产品的形成和形状在市场范围内公诸于众,从而真正形成公众的选择权,保护其情感。由于知识产权是消极权利,是将科研成果公布和开发者收回投资的最佳途径。而人们既然有基于伦理价值判断的权利,因此,应该把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渠道公之于众,让人们通过货币投票来进行自主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或淘汰伤及情感的产品或形成新的伦理规范。同时,对于投入市场的科研产品应进行明确的生产方法、形状、后果的标注,以利人们进行判断,进行自主选择。 三:限制范围、消除后果和恶意承担责任原则。所谓限制范围、消除后果 原则是指为了尊重人的伦理情感,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实验应该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而且要对环境污染等后果承担消除责任。对于无法消除的影响应采取恶意承担责任的原则。 —— 「注释 新技术、新科学当然是相对于已有技术、已有科学知识而言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新技术、新科学是有特定内涵的。但同时,技术的进步是以不断的技术淘汰而实现的,科学的发展也是以不断的深化认识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讲,新技术、新科学事实上就是“技术”和“科学”,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这里之所以强调“新”字,是从历史和人的心理角度而言的,因为所谓对于人观念的冲击事实上是有着上述内涵的“新事物对人演变相对滞后的既有的”旧“观念的冲击。 这里“科技”一词的内涵同注1.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48页。 《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签署。转引自王晓朝《基督教与帝国文化》,288页,东方出版社,1997年9月版。 王志毅、姜展红,“人工授精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 爱德蒙德。拉。B.彻波尼亚,《冷酷的心》(纽约花园城:达布而迪,1955年),28页。转引自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3页。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6页。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14页。一般来讲,道德是伦理的同义词。 同上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505页。 [11]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5页,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12] 见“人体克隆与美国宪法中的合法程序”,《哈佛法学评论》1998年8期。韩建军译。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8

关键词:技术创新 法律制度

Key words:Technological innovationLegal regime

一、从历史上的技术革命说起

第一次技术革命,发源地在英国,之后扩展到法国、美国和德国。以蒸汽机的发明和改进为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不仅提高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而且使技术本身成为一种资源,一种比自然资源更为稀缺和重要的资源。人们出于对稀缺资源的渴望和经济利益的追求,在主观和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适当的制度安排,而对技术资源做出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是界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即产权问题。伴随第一次技术革命的逐步深入,保护技术知识的产权制度―――专利制在英国得以确立并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并在此次技术革命后在各国最终确立。专利制在法律上赋予创新者对其新技术知识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模仿者对创新者权益的侵犯,使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活动。

股份公司的形成与研究开发的企业内部化得益于第二次技术革命的推动。它起源于欧洲,完成在美国。第二次技术革命推动了股份制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次技术革命兴起的新产业群大多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部门,要想使它形成产业和规模,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又为股份制的发展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在上述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应运而生,并在制造业和商业部门迅速发展。

第三次技术革命由美国、日本、欧洲领导。这一时期的技术创新集中在电子、通信、核能等领域。伴随技术创新的浪潮,出现了政府采购、风险投资、职工持股股票期权和新型证券市场等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制度安排。第四次技术革命发生在近十几年,高科技的影响通过欧美发达地区传到世界各地。随着当代科学和技术复杂性的增加,集成和融合已成为技术发展的主要特征,任何一项重要的发明和创造都离不开不同技术的整合与多门学科的通力合作。[1]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动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从哲学的高度上解决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

技术创新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制度创新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对立统一,生产力具有内在动力属性,它经常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

但是,生产关系决不只是消极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它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便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同社会生产关系和其他历史条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科学技术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第一位的变革作用,因而技术创新较之制度创新对现代经济增长具有第一次的推动作用,有更深层次的重要意义。同时,制度和制度创新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能动作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2]从长期来看,技术创新会推动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则会保障技术创新的功能得以发挥与实现。

三、科技进步对法律意识与法律规范的影响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特别是对现行法律和现存法律现象的一种根本看法和根本态度。人们的法律意识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然而它决非一成不变的东西。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将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

1、科技进步使人们对法律本位论的看法发生重大改变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是人们法律意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发生了重大改变,这就是从义务本位法律观向权利本位法律观的转变。

2、科技进步使人们对立法与司法体制及运行机制的认识有了崭新的突破。随着科技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产业部门,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时,单一的主体立法一统天下的局面就被打破了。于是一种全新的立法体制与方法即委任立法或日授权立法应运而生。新的立法方式的出现,使人们强烈地意识到,法律实践尤其是科技法不仅是政治家们的事情,而且与每一个科技工作者息息相关。

3、 科技进步使人们对现行法律和现存法律现象的解释发生变化前面我们说到,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律和现存法律现象的一种总的看法。因此,对现行法律和现存法律现象的评价与解释是法律意识的又一项重要内容。而这种评价与解释又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某些变化。[3]

科技进步对法律规范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科技进步导致一些全新法律部门的出现,二是科技进步对现行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1、科技进步导致全新法律部门的产生科学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创造知识的社会活动。不仅科技成果需要法律保护,而且科技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也需要用法律手段对之进行调控。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就要求不间断地颁布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与法规。

2、科技发展对现行法规的挑战科技发展对现行法律的冲击是全方位的,民法、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众多领域,随着科技的发展都面临新的间题,需要人们在法律上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4]

四、法律规范与科技创新的互动关系

1、法律对科技创新的贡献

(1)法律确立了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5]优先发展科技、依靠科教兴国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基点,是我们面对新技术革命挑战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2)更好地保证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和合作当今世界,冷战已成过去,而科技经济竞争的热战正酣。在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对科技、信息、知识和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一场无声的战争。对科技成果权的争夺甚至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冲突、外交冲突的一个的热点。

(3)法律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人类谋福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自然资源耗竭等。

2、现代科技创新对法律的促进作用

(1)现代科技拓展了立法领域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代科技成果一旦开始应用于生产领域,种种新的社会关系就相继出现,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许多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干预科技活动,调整科技领域中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计算机法、基因技术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的出现,许多新的法律纷纷登上法制史的舞台。

(2)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传统部门法提出了新问题现代科技促使许多传统部门法的制定、修改与实际应用过程发生相应的改变,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第一,现代医学的突飞猛进,使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受到了极大冲击。第二,现代科技的发展影响着传统刑法立法。第三,现代科技提出的新问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的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与联手打击;而网络涉及面广,所产生的问题涉及各法律部门,其中许多问题使传统的法律制度显得无能为力。

(3)现代科技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第一,对审判机构进行改革,实行职能转变,改为也具有现代科技案件审判职能的机构,这样就能够及时审结有关案件,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第二,有一支适应现代科技发展需要的,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第三,规范和改善司法解释工作,弥补我国现行科技立法的不足,及时解决审判工作的依据问题。第四,审判机关还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先进国家的科技发展和科技审判工作经验,提高我国现代科技司法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义之.法国的科技法律体系[J].全球科技经济了望, 2004

[2] 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中外法学.1998.1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9

关于技术的定义,百家众说纷纭。技术一词最早来源于希腊文techene(工艺、技术、技能)与logos(词、讲话),意思是对造型艺术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述。所以最早的“技术“(techene)一词原意是指技能、技巧和能力等。著名学者陈昌曙《技术哲学引论》中说,技术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所谓狭义的技术是指“人类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预考自然规律和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来创造、控制、应用和改进人工自然系统的手段和方法。”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是搞‘技术工作’中的技术,是生产技术、工程技术、医疗技术是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技术”。德国哲学家胡塞尔认为,用科学的语言来讲,技术就是各类工具的发展、制造及其运用;用专门的语言来讲,技术是根据对自然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认识并有意识地用于它来设计和使用各种复杂工具和器械。

在近代历史上,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比技术出现得早,牛顿力学开始于十七世纪,而蒸汽机技术则开始于十八世纪。但是在东北大学技术哲学博士文库中吴致远著的《技术的后现在反思》一文中这样说的“技术是科学的本质”,而技术的理解是技术的本质来源于科学。海德格尔对科学和技术的思考是沿着不同的思路进行的,他对科学的思考很详细,而对技术的思考则很深刻,合理的将他的关于科学和技术的思考结合起来,使得表面上看似不同的两条思路都得到统一的理解。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已经家喻户晓,人们普遍相信,科学知识中有能够创造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巨大潜在力量。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双面性,而技术对科学也存在着相互的作用与反作用。对于新现象的出现以及新问题的发生都伴随着技术的开发与探索,以便扩展和推进科学研究的范围为科学的研发创造出更加先进的仪器及设备。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共同进步,带动了资本主义工业机器化的进步更加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观点的提出,是马克思对科学技术就其生产和发展过程的阐述。技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支撑着社会活动,按照生产的方式决定技术的存在。就其所表达的社会属性,是按照生产过程的实际经验和社会意识共同组成,而科学技术存在的特征则是以“一般社会生产力”和“直接生产力”所表现的知识形态。

人们习惯“科学”和“技术”连用在一起,形成“科学技术”简称科技。科技包含两个含义,是在不同的范畴之内的。科学在理论层面,可以说是技术在实践过程中的理论支撑,通过在理论层面的研究,总结出方法,用于实践,研制出崭新的产品。于此同时,技术是科学是实践生产中的应用,可以说是介于科学和生产活动中的,起着无法代替的作用,假如没有技术这个中介,科学在生产中就没有意义可谈了。

邓小平同志曾经这样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不仅从本质上进一步规定了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而且第一次明确了现代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决定力量。这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继承,更是发展。纵览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技术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例,科学技术的力量为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的文明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带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计算机、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企业的崛起,也造就了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工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从而有效的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实已经为我们证明,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投入使用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支柱。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中生存,就离不开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科学技术是由自然科技、人文科技和社会这些必不可少的元素所组成的结晶。

社会环境的改变化带动着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及环境的改善。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所占比例为发达国家的四十分之一,若科学技术能转化为生产所需的生产力,将最大程度的提升生产率,使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同时所起的作用也超越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支配作用。科学技术对军事和对政治的影响力。科技在军事中处主导地位。和平年代,发展成为科技强国成为各国为实现现代化共同努力的方向。如今的科学技术水平早已成为主导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主要因素,而军事强国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中体现身份的象征。邓小平就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二零零九是我们祖国建国六十周年,大家都清楚的记得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在天安门广场的阅兵式,新型的武器装备,充分的说明了科学技术的重大作用。”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表现的生产创造能力造就了丰富的物质文明,但是不正确的使用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却是对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影响及诸多问题。以及科学技术时,常常以“中性”下定义,科学技术以及各种领域所掌握的技术在生产中应用,使其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人类的文明以技术的使用为标志,而科学技术则创造人类文明的第一生产力。技术应用于实践,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网络等传播思想文化的新方式,为建设更加丰富的精神文明做出了贡献。技术的应用,不仅提升了人们的精神享受,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思想及意识形态,更是为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技术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已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也使人类的精神享受在不断的得到满足。如今社会已步入到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其所创造出的价值,将会在人类文明的发展道路上继续发挥出无限的能量,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凤朝.科技企业跨国并购规制与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刘大椿.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考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1年.

[3]段伟文.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8期.

[4]陶世安.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全面整合科技资源人民网.2004年6月1日.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例10

1 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涵义

与人类的认识规律一样,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认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反复和曲折。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并不是孤立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与其他社会意识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特定时候,二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既然如此,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呢? 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含义。科学技术观,简称马克思主义科技观,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作为一种观点、看法、态度,总是一定的人对科学技术的观点、看法、态度。这种对科学技术的观点、看法、态度不仅与他所生活的社会的科技文化、所接受的科技教育有关,而且更与他的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密切相关。他对科学技术的观点、看法、态度不仅直接影响着他本人的相关行为,而且间接影响着他周围人对科学技术的态度乃至行为。

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其基本内容,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属性、社会效益、社会推动作用、人类历史地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推动历史的发展的正确认识。正如上文所说,科学和技术属于社会意识,因而也属于一种历史观。既然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属于一种历史观,那么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就不可避免地与特定的社会观相关联。一般来说,马克思主义科技观虽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和客观的形式,但也带有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因此,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研究的内容虽然与科学技术有关,但内容也决不能局限在这个范围。这里,我们不难推出,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最大的特点从属于历史观受到历史观的影响,又对历史观有较大的影响。

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主要特征

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与马克思恩格斯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一脉相承,是对当代科学技术及其发展规律的总结概括,作为一个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其内涵丰富,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本质观。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的科技本质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以社会生产的发展为物质基础的,社会生产不断为科学技术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开辟出新的研究领域,是科技进步的物质保证和不竭动力;反过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会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强大力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

第二,科学技术人才观。提出对于科学家要委以重任。邓小平对科技人才极其重视,对科技人才的管理使用作出了很多精辟的论述。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肯定了科技人才在社会进步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三,科学技术和谐观。认为如果对自然界没有清楚的认识,自然界就会对我们予以处罚。邓小平指出,科技发展是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方式。认为,我国科技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保护环境。指出,要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保护发展体系。

第四,科学技术创新观。指出,我们必须在一个比较短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邓小平提出要善于自力更生创新。把创新提到了关系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关于自主创新的思想体现了科学技术的本质特征,指明了中国科学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

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实践意义

3.1 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对当今以及今后我国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当代中国科技事业继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指针。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思想,就要做到: 必须长期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生产力观,将科学技术提升到关系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的战略性高度。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的诸多任务中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第一的地位,在发展生产力的诸多任务中要把科学技术摆在第一的地位,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科学技术这两个时代潮流的结合”,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国家安全的维护以及人类文明进步的推动提供重要的保证。

3.2 促进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安康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更是关乎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关键。邓小平的农业现代化要求农村现代化、农业科学化,把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广到中国来,将世界上最先进的管理经验应用到中国来,把农业从过去的传统的发展模式整体转变成现代的发展模式。显然,邓小平的这个观念客观上要求农业作业的机械化,效率化。因此,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下,我国农业要想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学习掌握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提高农业作业的机械化,提高生产劳动的效率,节约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还要掌握并研究生物科技,发展培育新型无污染的化肥农药,提高单产量;借鉴学习无土栽培、海洋养殖、安全的转基因技术

3.3 为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马克思曾经指出,科学技术是一种能够推动历史演变的重要力量。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科技观集成板并发展了这一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一方面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面貌,通过一定的形式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属于第一生产力;另一方面科学技术通过一定形式还能转化为社会职能,推动精神文明的进步。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社会的和谐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己间的和谐。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帮助人类科学的、合理的索取自然资源,并转化为物质满足自身的需要,人与自然之间形成了一种和谐的状态。其次,科学技术的进步还改变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联系的方式,人与人之间由于物质的丰富和交流方式的进步而变得和谐。最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人类自身思维和智力的改善,让人们眼界开阔认识增强,增进了人与自己的和谐。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中国化两次飞跃的历史进程既反映了我党以与时俱进的态度不断推动着理论创新,又体现了我党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统一、继承与发展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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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禄春.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科技政策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年版.

[4]李志红,马俊峰.科技思想[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