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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5 16:30:26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1

1、管道布置

关于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埋设深度、管道间平行净距和交叉净距,设计规范有许多明确规定,介绍的资料亦很多。设计中给水排水、总图、结构三个专业应密切配合,避免管道布置在建构筑物、管架基础的压力传递范围内。否则,一是危及建构筑物、管架的安全,同时也危及给水排水管道的安全;二是待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完毕再施工建构筑物、管架基础时,将不可避免地扰动甚至破坏管道及管道基础。

设计规范规定,给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布置紧凑、占地面积小,是石油化工企业总图布置的发展趋势,由此管廊带及管位也日趋紧张。根据笔者的经验,除生产污水管道外,其余的给水排水管道特别是生产净废水、清净雨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完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并采取加固措施,如管道基础处理、检查井盖板采用防盗型重型铸铁井盖等等。

2、管材和管道接口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的选材范围有碳钢管、球墨铸铁管、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各类塑料管、玻璃钢管、有衬里的金属管、不锈钢管。

3、给水管道

对于供水可靠性要求很高、而水质要求不是很高的压力流给水管道,如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水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生产给水管道、循环冷却给水及回水管道,应选用碳钢管,焊接接口。碳钢管的供水可靠性优于承插接口的球墨和灰口铸铁管,而且焊接连接、在原有管道上开口焊接接出支管、安装阀门的施工均方便快捷。例如循环冷却给水及回水管道,由于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对其供水可靠性要求很高,因此设计规范规定,如果选用铸铁管则应环状布置。但是,由于总图布置、工程投资控制的原因,环状布置在设计中很难实施。

对供水可靠性要求不高、而水质要求很高的生活给水管道,埋地敷设应选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接口,填料选用橡胶圈或膨胀水泥;架空敷设管道考虑安装施工及使用的方便,应选用镀锌钢管,螺纹接口。

4、排水管道

通常情况下,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用灰口铸铁管,承插接口,填料避免选用不耐油的橡胶圈和沥青玛NB238脂。原因之一是灰口铸铁管具备较强的耐腐蚀性能,且壁厚较厚,使用年限长;之二是灰口铸铁管的敷设对管道基础的要求低于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施工费用较低;之三是灰口铸铁管漏水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污染环境的可能性较小。大口径的重力流生产净废水、清净雨水管道≥应选用重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钢制套环接口。重力流排水管道避免选用混凝土管。原因之一是混凝土管强度低、易破损,在石油化工装置区埋地敷设的混凝土管更易腐蚀,不仅漏水污染环境,而且可能导致排水管道的全线报废;之二是混凝土管的敷设对管道基础的要求较高,因而施工费用较高。

5、输送有腐蚀介质的管道

输送有腐蚀介质的管道,应根据介质的成分、使用年限、工程投资等要求选择,可选用灰口铸铁管、各类塑料管、玻璃钢管、有衬里的金属管、不锈钢管。阀门选型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建设工程中的配套辅助生产设施或公用工程设施,所涉及材料的采购全部在国内完成,无需从国外引进。蝶阀与传统的闸阀相比,具有耗用材料少、重量轻、体积和安装尺寸小、操作灵活省力、价格较低的优点,因此蝶阀有取代传统闸阀的趋势。目前国内厂商制造的蝶阀大多存在着关闭不严的产品质量问题,给今后的生产运行管理及系统检修带来许多麻烦,因此笔者建议目前选用阀门仍以传统的闸阀较为可靠。消防系统中的闸阀宜选用明杆式,这样可以清晰地表明闸阀的启闭状态,一目了然。

6、管沟开挖

在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开挖管沟,当管沟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时,是否设置管沟边坡或管沟边坡的设置坡度设计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在地质条件较差、土质松软、地下水位较高且富含地下水的地段开挖管沟,或者在雨季开挖管沟,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必须采取的施工措施,并且在编制概算时具体表明为此所增加的施工费用。施工措施之一是加大管沟边坡的设置坡度;之二是采用钢板桩支撑管沟。

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中埋地敷设的金属管道外防腐普遍采用石油沥青防腐涂层结构和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结构。石油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是一种传统的防腐措施,其优点是成条方便又污染环境,而且使用寿命较短,已经逐渐被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所取代。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是一种比石油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更先进、施工更简便但费用稍高的防腐措施。

7、附属构筑物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2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对土地的保护政策,地铁与城市中的其它交通工具相比,除了能避免地面的拥挤和充分利用空间外,一是运量大:地铁的运输能力要比地面公共汽车大7~10倍,是任何交通工具所不能比拟的;二是速到快:地铁列车在地下区间隧道内风驰电掣地行进,行驶速度可超过100公里;三是无污染:地铁列车以电作为动力,不存在空气污染的问题,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在整个城市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地铁的给排水系统,在整个地铁运营系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地铁车站及区间都处于地下,排水问题就较为突出,不但要考虑平时的结构渗漏水,还要考虑消防救灾后的消防废水,以及暴雨天后的雨水,需要及时排出,避免车站机电设备被淹,保证行车和旅客安全。

地铁给排水系统分为车站给排水系统及区间给排水系统,因区间处于整条线的低点,同时运营维护人员很难进入,所以区间给排水系统更需不断优化,以提高安全性及便捷性,同时降低工程投资。本文主要研讨区间给排水系统的减少投资的设计方案。

优化单泵排水流量

因地铁规范中规定,区间泵站排水量是根据区间消防水量及结构渗漏量加和来确定的,原区间泵站设计中,传统设计都将区间泵站中单台泵的水量设置为40m3/h,即为区间消防水量及结构渗漏量之和,因为《地铁规范》中规定区间消防水量为10L/s。结构渗水量经验值为4m3/h。当区间排水泵单台排水流量40m3/h,按照地铁规范中关于区间泵站集水池有效容积的规定,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最大一台泵15~20min的流量,计算后所得集水池较深较大,造成土建施工难度大,同时大大增加了工程投资。

为减轻区间泵站土建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投资。我们根据规范,可以对区间泵站的设计进行优化,因区间泵站为防灾泵站,水泵运行工况为一用一备,必要时同时启动。这样两台区间水泵同时启动时的排水量,即为区间消防水量和区间结构渗水量之和40m3/h,此时一台泵排水流量,然后再根据《地铁规范》中关于区间泵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的规定,即为(40÷2)m3/h=20m3/h,15~20分钟的流量,计算后区间泵站集水池相对于传统的设计方案,及满足了规范规定,又减轻了区间施工难度,同时大大降低了工程投资。

排水出户管就近原则

因区间泵站都设置在区间最低点,一般都较区间两端车站较远,传统设计的区间泵站出户管,都是直接由区间泵站直接出户,在地面附近设置一检查井,再由检查井接至市政污水管网。虽然此种做法也遵循了《地铁规范》中区间泵站出户管的就近原则,但由于区间泵站埋深较深,出户管在覆土中敷设距离较长较深,检修难度大,同时受出户上方场地制约,泵站上方地面有建筑物时,管道即无法出户。

鉴于传统方案的弊端,我们根据出户管就近原则,设置了三种区间泵站出户方案:1、当区间泵站距离车站较近时,区间泵站可将排水管延伸至车站主废水泵房,区间泵站废水结合车站主废水泵房排出。2、当区间泵站距离区间敞口施工竖井较近时,区间泵站出户管可就近结合区间敞口施工竖井出户接市政排水管网。3、当区间泵站距离区间风井较近时,区间泵站出户管可就近结合区间风井出户接市政排水管网。这样就降低了区间泵站出户难度,以及后续检修管道难度,同时大大降低了工程投资。

取消区间消防管连通管

根据《地铁规范》规定,区间要设置消防连通管,目的是使区间消防管道成环状管网。但传统方案在区间中间位置设置消防连通管,并在上下行区间一共设置了4个区间电动蝶阀,连通管安装难度大,安装时需横穿两次轨道,同时此连通管预埋后打压困难,预埋后无法检修,区间电动蝶阀在运行期间也无法及时检修。

鉴于传统方案的弊端,我们根据《地铁规范》,通过在每个车站两端设置电动蝶阀,由FAS系统统一控制,当此车站或此区间发生火灾时,由FAS系统进行联动,将本车站最外侧区间电动蝶阀以及(大里程方向)下一车站最外此区间电动蝶阀关闭,以此类推其它车站。因为车站消防环网是联通的,此环网就起到了传统设计方案中区间中间的消防连通管的作用。此时只需要将车站消防泵的扬程进行核算,需将两个相邻车站及区间消防管道的沿程损失、局部水头损失、环网中最不利点供水高度、自由水头等进行累加核算。此种方案大大减少了区间连通管的施工难度,从而降低了工程投资。

结束语

在设计过程中,我们要遵循国家设计规范,但也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多制定合法、合理的方案,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投资,造福运营人员及使用者。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3

中途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阶段,人防地下室多作为车库或者是成为地下商场,战争时期其主要作用是进行人员掩蔽。通常情况下的地下室一般都是按照二等人员掩蔽所的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的,规范要求设计时的防护等级为5级、6级,而对于那些重要的人员,也就是一级人员的掩蔽所,则设计时需按照5级进行设防。为保证人防地下室无论是在平时还是战时都能正常使用,其内部给排水系统的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

1.工程概述

以某市某区的人防地下室的给排水设计为例,本工程为附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在该建筑负一层,平时用来停车和设备储放。战时为二级人员掩蔽所、五级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所及五级人防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所。该地下室防水等级为2,并且主要是地下室结构本身防水,该结构抗渗等级为S8。人防地下室使用的人防设备要到国家指定的人防设备点进行购置或者订购,并且由定点人员进行安装。

工程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进行设计,由于战时使用频率比平时使用频率低得多,所以设计时在不影响战时使用到的前提下,应尽量考虑平时给排水的需求。本地下室设有17个口,每个口处均安装有密闭门和密闭墙。通风口安装防爆悬板活门供战时使用,并且门前安装铁栅。

2.人防地下室给排水设计

2.1给水设计

考虑到人防地下室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给水设计是按照战时给水情况设计的。此时给水需满足所掩蔽人员的日常生活的需求,并且战后应该有清理地下室的冲洗用水。地下室在战争时期使用之前,需将地下室人防专用水箱打满以供掩蔽时期的冲洗使用,地下室内部也设有储水设备,供战时正常用水,其中供掩蔽人员日常饮用的水需达到《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6.2.7的要求。地下室设有多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都安装有皮带水龙头供室内冲洗使用。战争结束地下室人员撤出之后,需对战争时期受污染的房间进行冲洗,洗消用水主要是从储水池中抽取。并且每个出入口通过皮带水龙头,以储水池中的水作为水源对个出入口进行冲洗。地下室的洗漱间安装有洗漱用水装置,并在给水管道增加管道泵以增大水压力以供战时使用。本工程中地下室设置有180千瓦的发电机,发电机一台为战时使用,另一台做备用。发电机能量来源是柴油,每小时的耗油量为67.2升,柴油存储装备两套,可存储11.5立方米的柴油,可供地下室使用时间为7天。

由于本工程给水设计时按照战时用水需求设计的,所以对地下室战时用水量的计算是给水设计的重中之重。本地下室战时掩蔽人员用水量如表1所示。前四个防护单元用水量为116.2立方米,防护单元5的用水量为48.3立方米,防护单元6和风冷电站用水量为2立方米。

表1 战时人员掩蔽用水量

2.2排水设计

地下室有给水设备就必须有配套的排水设备。人防地下室的排水系统不能和地上建筑物的生活用水排水系统连接,地下室应该有其自己单独的排水系统。人防地下室的排水系统战时主要排放的是生活污水洗消污水以及战后对污染房间和出入口进行冲洗的冲洗废水。上部建筑的排水系统不能穿过地下室的人防区域,地下室的排水管道应装设阀门从而避免地下室污水的回流。排水管的材料考虑到战时的特殊情况应选用抗震效果比较好的水管。

本地下室的设计的排水系统,平时的集水井和排水管道可同时被战时利用。由于战时对污水泵的流量和扬程的要求与平时不同,所以在战时人员入住之前,需将平时使用的污水泵进行更换。出于地下人防的隐蔽性考虑,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不能向外界排水。该地下室战时出入口的密闭门之外的通道均构建有染毒水池,与各出入口和受污染的房间连接。待战后再进行洗消并将废水排出室外。

2.3消防设计

因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使用,由《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可知,该地下室必须设消防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发生火灾的时候能够自动喷水。而当地下室作为人防地下室时,根据笔者多年经验,认为其消防系统可通过与上部建筑的消防系统连接从而通用,为了方便进行系统转换其连接出应安装阀门控制器,实现简易操作。这种做法并不违有关规范的规定。

3.平战结合要求

由于地下室不同时期的不同作用,所以在设计时应考虑平战结合的原则,保证给排水系统在不同时期都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人防地下室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给排水管道的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预留孔道,并且其管道施工不能进行二次安装以免破坏其整体性和密闭性。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不得不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螺纹大径的基本尺寸应小于150毫米。若管道外径大于150毫米并且不得不穿过密闭隔墙的时候,应该在管道孔处设置防水套管,此防水套管外侧需有刚性防护挡板。此外,为了方便战时封堵平时的给排水管道,管道需比墙体多出的最小距离为30毫米。穿过防护单元隔墙和楼板的管道,应在隔墙和楼板两侧的管道上设置隔断设施。由于地下室通常都为平时使用,所以战时的有些设备可不进行安装,但是需要进行预留以便不时之需。

4.给排水系统管材和连接

人防地下室的给排水系统管材和连接不同于一般建筑的给排水,笔者结合实际工程,对管材和连接要求进行说明:

①给水管采用内壁衬塑的钢塑复合管,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采用防腐处理的镀锌钢管,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集水池通气管采用热镀锌钢管,供油管采用热镀锌钢管。

②不超过100毫米的给水管直径可以选择螺纹拧接,超过100毫米的给水管直径适合用卡箍接口进行连接。

③当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防护阀门,当管道穿越防护单元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防护阀门。

④防护阀门的管材20℃时输水的工作压力应高于1.0兆帕;其适合选择铜芯或全铜材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应该小于200毫米。

5.结语

由于地下室的特殊性,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给排水均为独立的系统,不能与建筑上部空间相连。其给排水工程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地下室的使用功能。本文以某市某区的某建筑地下人防工程为例,从地下室的给排水、消防设计以及工程中的管道材料及其连接问题这几方面进行了论述,目的在于给其他工程提供一个参考。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4

随着社会文明的健康持续发展,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工程也越来越重视,从这个角度来讲,设计作为工程质量的灵魂,作为工程施工的法定性文件,优秀的设计直接关系着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其建成后的运营质量等。近年来,随着给排水系统设计的发展,其设计已经逐渐变得规范化,下面文章就规范化设计在市政给排水系统设计中的定位思考进行详细地阐述。

1目前我国市政给排水的现状

我国不仅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一个国家,其中人均水资源的占有量仅仅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当前在我国城市水源中,只有30%满足卫生标准,我国的七大水系,其中有50%以上的江段均被污染,流经42个大中城市的44条河流,其中有93%均被污染,使得城市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等多重挑战,而这也使得市政给排水系统的规范化设计变得尤为重要。

由于市政给排水设施自身运行的长期性、技术上的继承性以及投资高沉淀性,因此,在现阶段很多市政给排水系统设计均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缺乏功能的多样化以及设计的多目标化。管道走向的设计杂乱,缺乏相应的实地勘察,部分的次干路与支路辐射管道埋深比较大,不能接入主干道所敷设的管道,其中还有个别路段雨水管直接排入到外河等。由于缺乏规范化与系统的整体设计,使得市政排系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及水系统发展。

2市政给排水系统规范化设计

2.1给水系统的规范化设计

随着一些新型的变频供水设备的广泛应用,城市供水变化系数也在不断变大,同时其高峰供水量也在不断增大。针对这一现象,在设计市政给水系统时,首先应该考虑城市的供水系数,可通过设置水塔或者高位的水池来减少其日变化系数,提高其供水的安全度,从而满足城市高峰供水需求。此外,在设计给水系统时,还应充分考虑其未来的发展需求,为其留下相应的发展空间,比如道路管线综合时,应该预留给水管位,并合理明确给水管径,防止出现重复投资的现象,争取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1.1 给水系统的分区。当供水范围比较大时,可实施压力分区,把高程相差不是很大的地点与位置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划分到同一个供水分区,给水经过低区供至高区加压泵站的进水池,通过加压泵站二次加压向高区供水,当个别高点不能满足最小服务龙头的时候,可单体设计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高区与低区在末端可以通过常闭阀门来实施分隔,从而确保其在特殊时期能够正常的供水。

2.1.2 给水管网的布置。在布置给水工程管网时,首先应该分析给水厂与用户之间的位置关系,先布置干管,接着再布置支管,在布置干管时,要基于主干路优先原则。

2.1.3 管网平差。目前在管网平差中,大多采用的是软件辅助,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其运算的速度以及准确性。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首先均应评估给水管网管径,接着再输入管道长度、节点流量以及节点高程等相关参数,分别进行事故与消防校核。

2.1.4 给水管道设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提出了消火栓和路边之间的距离不可超过2.0m,管道埋深设计应该结合管道结构安全与防冻要求。按照《室外给水规范》中“配水管网上的两个阀门间独立管段内的消火栓数量不能大于5个”这一内容,明确市政道路上阀门之间的最大间距,其中消火栓布置要应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若给水管和侧石之间的距离超过2m,应该在相应的支管位置安装消火栓,把消火栓引至路边。如果采用的是地下式消火栓还应该考虑消火栓对于其他地下管线可能会造成的影响。此外,排泥阀井应该设置在管道最低处,以便于在检修时,能够将管道放空或者冲洗管道以后,及时排出脏水。

2.2 排水构筑物回填

当前在很大一部分的市政排水设计图纸中,都清晰说明与规定了管道的回填,但是对排水构筑物的回填却没有清楚的说明以及明确的交代。其实在行车道下排水构筑物的回填是非常重要的,其直接关系着排水构筑物周围道路的平整质量。如果其排水构筑物的回填没有处理好的话,当道路工程项目在完工通车以后,其排水构筑物的井环以及井框周围就可能因密实度不足,造成排水构筑物周围回填土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甚者还会威胁到行车的安全性以及平稳性。对于排水构筑物回填的具体做法,在现行的《排水检查井》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可以依据这种方法来进行回填。

2.3 市政排水设计

2.3.1 景观和工程相结合。在水系较少的城市,同时地势比较低又平坦的区域,可考虑对雨水主干管进行改造,将其改造成为人工湖或者人工景观河道,通过改造后的人工河道,不仅能够缩小排水管渠排水距离,同时还能降低其干管的管径;而合理设置人工湖不仅可有效缓解大量的降水对雨水管道自身的排水压力,同时还便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满足当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3.2 重力自流和机械强排之间的结合。城市排水的方式有很多种,在排水比较好的区域,其所采用的排水方式为重力自排,但由于在城市某个别区域,由于其排水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因此,其排水方式可分为自排与强排。在市政排水设计过程中,具体采用哪一种排水方式,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与排水相关的资源条件与自然条件,比较不同的设计方案,以此来明确其排水的方式。在非汛期时一些城市区域的排水,其雨水可通过重力排到下游水体。而在汛期时,其河水水位就会不断地上涨引发顶托,导致城市流水不畅,使城市路面出现大量的积水,甚者还会引发河水倒灌城区这一现象,发生城区内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设计市政排水系统时,应该以下游河道的常水位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并对 该城市近年来的排涝水位排水实际情况进行校队,对其进行仔细地分析与计算,在可能发生倒灌的这些排水管网入河口位置设置相应的阀门与排涝泵站,以此当水位上涨的时候,能够将城区中的雨水及时排出。

2.3.3 充分利用水资源,减轻城市水资源的压力,以此有效降低城市排水压力,减少工程项目的投资,提高现有排水设置的利用率。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实现生态效益,在设计市政给排水系统时,应该将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由于市政给排水系统的建设成本高,其埋深相对较深,一旦形成后再返工维修与改造建设的话,不仅会加大其成本,同时还会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一定的破坏。因此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其设计的规范化与系统化,对于一些详见规范不能一笔带过,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此更好地控制工程的质量,为建设优良工程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博实,杨忠义. 浅论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J]. 科技资讯,2010,16:50.

[2]宋磊,张铁夫. 对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7:268.

[3]林泉. 浅析我国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4:276.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5

中图分类号:TL353+.2 文章编码

施工图会审是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是建设的基本要求。目的是减少施工图的差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有关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到施工图以后。应认真学习图纸,熟悉图纸的内容、要点和特点,弄清设计意图,掌握工程情况。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在审核图纸时,尽量全面地发现图纸中的问题。以便设计人员对审图时所提出问题做出修改和补充。审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考虑的事项千头万绪,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在审图时若有一份清单对照检查就可以帮助审图者避免重大的疏漏。以下是笔者在审图实践中总结拟定的一份清单仅供参考。

1 建筑给排水专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1专业设计相互之间的关系

(1)各用电设备的位置与供水(电)及控制位置、容量是否匹配,零配件及控制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2)电气线路、管道、通风、空调等的敷设位置和走向相互有无干扰,埋地管道或管道沟与电缆沟之间有无矛盾。

(3)连接设备的电气线路、控制线路、管(水、油气)路与设备的进线接管位置是否相符。

(4)水、电、气、风管道或线路在安装施工中的衔接部位和施工顺序是否明确。

(5)管道井的内部布置是否合理,进出管路有无矛盾。

(6)各种工种安装、调试、试车、试压的配合关系是否明确,有无互相影响。

1.2给排水管道安装与建筑结构的关系

(1)预留、预埋位置与安装实际需要是否相符。

(2)设备基础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3)管道沟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4)给排水、消防管道敷设位置与建筑、结构标高、位置尺寸等有无矛盾。

(5)有关建筑设计。如主体结构、墙体结构门窗位置、吊顶结构、内外装修材料等与安装有无矛盾。

2 施工图审查要点

现将建筑给排水、消防、人防工程供水系统审图的几个大原则和按图纸目录分述的要点介绍如下。

2.1审图的原则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3)设计是否合理,有无遗漏,图纸中的标注有无错误。有关管道编号、设备型号是否完整无误。有关部位的标高、坡度、坐标位置是否正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完整。

(4)设计说明及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5)设计意图、工程特点、设备设施及其控制工艺流程。工艺要求是否明确,各部分设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和施工工艺要求。

(6)管道安装位置是否美观和使用方便。

(7)管道、组件、设备的技术特性,如工作压力、温度、介质是否清楚。

(8)对固定、防振、保温、防腐、隔热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术要求及漆色规定是否明确。

(9)有无特殊材料要求,其规格、品种、数量能否满足要求,有无材料代用的可能性。

2.2 审图要点

2.2.1 总说明

(1)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给排水、消防各个系统扼要的叙述,管材及接口、阀门及阀件、管道敷设、管道试压、管道及设备的防腐、保温等内容。

(2)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卫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3)管道、设备的防隔振、消声、防水锤、防膨胀、防伸缩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冻、放气泄水、固定、保温、检查、维护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

(4)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水喷雾灭火、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计算是否合理。

(5)是否选用了淘汰产品。

2.2.2给排水平面图

(1)生活水池、水箱是否为独立的结构型式。

(2)给水管道与水加热设备及可能引起回流的卫生设备的连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生活给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开了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水泵机组,吸、压水管支架及机房墙体顶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声措施。

(4)有无厕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仪器储存及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上层。

(5)管道的布置、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2.3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图

(1)建筑物内不同用房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恰当,有无遗漏的地方。

(2)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消火栓及自动喷洒头、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5)消防电梯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6)寒冷地区的无采暖地下车库有结冻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冻措施。

(7)灭火器的造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当有人或防空地下室时,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有关规范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2.2.4总平面图

(1)消防专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给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径、标高是否合适。

(3)化粪池、污水池等与埋地生活用水储水池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当不符合要求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储水池水质的有效措施。

2.2.5系统图

2.2.5.1给水系统

(1)高层、低层建筑的给水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最不利用点的水压能否得到保证。

(2)给水管道的连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问题。

(3)按规定需设中水系统的项目,是否设置了中水系统,中水水量是否满足要求。

2.2.5.2热水系统

(1)热水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热水供水压力能否与冷水压力平衡(单独使用冷水或热水者除外)。

(2)其中热水供应系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循环系统,高层建筑的热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时能否保证各区循环系统的正常工作。

(3)公共浴室是否设有水温稳定和节水措施。

(4)系统上是否设有防膨胀泄压用的安全阀,膨胀管(或膨胀罐),伸缩节,固定支架等附件。是否设有防止和减缓管道和设备结垢、锈蚀的装置。

2.2.5.3 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横管的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或采取单独出户的措施。

(3)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通气管及检查口、清扫口。

2.2.5.4 消防系统

(1)消防水池和屋顶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当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时。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2)消防满足规范要求。系统上是否有减压、泄压等安全使用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有无消防水泵的自检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室内消火栓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环状管网的引入管是否不少少两根。管网上阀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屋顶是否设试验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层末端是否设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6)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管径是否合理。

(7)寒冷地区、地下不采暖车库是否采用干式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 施工图审图注意事项

(1)看设计总图时要审核总设计用水量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当地的平均水压与选用的管径是否合适。以及水质的洁净程度,要考虑水垢积聚减小管道截面积的发生。所以进水总管应在总用水量基础上加大一级管道。要核对管道与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无影响和妨碍施工。

(2)在看单位工程的施工图时。主要是看给水系统透视图。在审核中主要应检查管道设置是否合理。水表设置的位置是否便于查看和检修。要进行局部检修时是否有了控制的阀门。配置的卫生器具是否经济合理。

(3)对于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给水施工图。要审核有无单独的消防用水系统。而它不能混在一般用水管道中,它应有单独的阀门井,单独管道,单用阀门。阀门井的位置是否方便启闭、检修。

(4)根据使用情况可审核管径大小是否合适。如一些公共卫生间由于目前使用条件及人员的复杂。其污水总立管管径不能按通常几个蹲位来计算。有时,设计DN100的管径,往往需要加大到DN150,使用上才比较方便,不易被堵塞。

(5)对排水管道室外部分进行审核。主要是管道坡度是否注明。坡度是否满足要求。污水管汇流弯处是否设置检查井。其深度是否足够。还应注意检查井的位置。是否会污染环境及影响易受污染的地下物。

(6)土建图与给排水施工图互相校核的内容主要是标高。上下层房间使用功能相同。防止上部房间为厨卫。下部为住房。这样损坏了房间的完美。一旦上部厨卫间漏水。就会严重影响下部房间的使用。同时也要防止将外立管设置于阳台处。既不便与安装,更影响美观。

(7)给排水管穿梁时在某些部位会影响结构。因为排水管穿过梁时要占用一个管道位置。使梁的截面减少。削弱了梁的强度。特别是阳台外悬臂挑梁的根部。不允许有排水管穿过。否则无法保证悬臂的强度。留下安全隐患。

4 结束语

施工图会审是一项极为细致的技术工作。其综合性很强。要审核好图纸。除了审图者认真看图外。还与审图者自身素质有关。审图者的综合素质。包括对设计图看图能力;对各相关设计、施工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现场经验的积累;对建筑、结构的认识;对给排水专业相关边缘专业的认识;对建筑设备的交叉施工及各种管道综合布置的避让的处理。只要我们在工程实践中不断地提高上述知识和技能。就一定能提高审图水平。更多预见性地解决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6

【摘要】通过对建筑给排水与各有关专业的关系和施工图审查原则的阐述,探讨了施工图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从而预见性地解决相关问题,以提高投资效益。

关键词 施工图会审;原则;要点;建筑给排水

施工图会审是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是建设的基本要求。目的是减少施工图的差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有关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到施工图以后。应认真学习图纸,熟悉图纸的内容、要点和特点,弄清设计意图,掌握工程情况。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在审核图纸时,尽量全面地发现图纸中的问题。以便设计人员对审图时所提出问题做出修改和补充。审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考虑的事项千头万绪,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在审图时若有一份清单对照检查就可以帮助审图者避免重大的疏漏。以下是笔者在审图实践中总结拟定的一份清单仅供参考。

1.建筑给排水专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1专业设计相互之间的关系。?

(1)各用电设备的位置与供水(电)及控制位置、容量是否匹配,零配件及控制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2)电气线路、管道、通风、空调等的敷设位置和走向相互有无干扰,埋地管道或管道沟与电缆沟之间有无矛盾。?

(3)连接设备的电气线路、控制线路、管(水、油气)路与设备的进线接管位置是否相符。?

(4)水、电、气、风管道或线路在安装施工中的衔接部位和施工顺序是否明确。?

(5)管道井的内部布置是否合理,进出管路有无矛盾。?

(6)各种工种安装、调试、试车、试压的配合关系是否明确,有无互相影响。?

1.2给排水管道安装与建筑结构的关系。?

(1)预留、预埋位置与安装实际需要是否相符。?

(2)设备基础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3)管道沟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4)给排水、消防管道敷设位置与建筑、结构标高、位置尺寸等有无矛盾。?

(5)有关建筑设计。如主体结构、墙体结构门窗位置、吊顶结构、内外装修材料等与安装有无矛盾。

2.施工图审查要点?

现将建筑给排水、消防、人防工程供水系统审图的几个大原则和按图纸目录分述的要点介绍如下。?

2.1审图的原则。?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3)设计是否合理,有无遗漏,图纸中的标注有无错误。有关管道编号、设备型号是否完整无误。有关部位的标高、坡度、坐标位置是否正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完整。?

(4)设计说明及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5)设计意图、工程特点、设备设施及其控制工艺流程。工艺要求是否明确,各部分设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和施工工艺要求。?

(6)管道安装位置是否美观和使用方便。?

(7)管道、组件、设备的技术特性,如工作压力、温度、介质是否清楚。?

(8)对固定、防振、保温、防腐、隔热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术要求及漆色规定是否明确。?

(9)有无特殊材料要求,其规格、品种、数量能否满足要求,有无材料代用的可能性。?

2.2审图要点。?

2.2.1总说明。?

(1)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给排水、消防各个系统扼要的叙述,管材及接口、阀门及阀件、管道敷设、管道试压、管道及设备的防腐、保温等内容。?

(2)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卫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3)管道、设备的防隔振、消声、防水锤、防膨胀、防伸缩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冻、放气泄水、固定、保温、检查、维护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

(4)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水喷雾灭火、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计算是否合理。?

(5)是否选用了淘汰产品。?

2.2.2给排水平面图。?

(1)生活水池、水箱是否为独立的结构型式。?

(2)给水管道与水加热设备及可能引起回流的卫生设备的连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生活给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开了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水泵机组,吸、压水管支架及机房墙体顶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声措施。?

(4)有无厕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仪器储存及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上层。?

(5)管道的布置、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2.3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图。?

(1)建筑物内不同用房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恰当,有无遗漏的地方。?

(2)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消火栓及自动喷洒头、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5)消防电梯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6)寒冷地区的无采暖地下车库有结冻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冻措施。?

(7)灭火器的造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当有人或防空地下室时,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有关规范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2.2.4总平面图。?

(1)消防专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给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径、标高是否合适。?

(3)化粪池、污水池等与埋地生活用水储水池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当不符合要求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储水池水质的有效措施。?

2.2.5系统图。?

2.2.5.1给水系统。?

(1)高层、低层建筑的给水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最不利用点的水压能否得到保证。?

(2)给水管道的连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问题。?

(3)按规定需设中水系统的项目,是否设置了中水系统,中水水量是否满足要求。?

2.2.5.2热水系统。?

(1)热水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热水供水压力能否与冷水压力平衡(单独使用冷水或热水者除外)。?

(2)其中热水供应系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循环系统,高层建筑的热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时能否保证各区循环系统的正常工作。?

(3)公共浴室是否设有水温稳定和节水措施。?

(4)系统上是否设有防膨胀泄压用的安全阀,膨胀管(或膨胀罐),伸缩节,固定支架等附件。是否设有防止和减缓管道和设备结垢、锈蚀的装置。?

2.2.5.3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横管的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或采取单独出户的措施。?

(3)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通气管及检查口、清扫口。?

2.2.5.4消防系统。?

(1)消防水池和屋顶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当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时。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2)消防满足规范要求。系统上是否有减压、泄压等安全使用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有无消防水泵的自检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室内消火栓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环状管网的引入管是否不少少两根。管网上阀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屋顶是否设试验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层末端是否设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6)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管径是否合理。?

(7)寒冷地区、地下不采暖车库是否采用干式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施工图审图注意事项?

(1)看设计总图时要审核总设计用水量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当地的平均水压与选用的管径是否合适。以及水质的洁净程度,要考虑水垢积聚减小管道截面积的发生。所以进水总管应在总用水量基础上加大一级管道。要核对管道与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无影响和妨碍施工。?

(2)在看单位工程的施工图时。主要是看给水系统透视图。在审核中主要应检查管道设置是否合理。水表设置的位置是否便于查看和检修。要进行局部检修时是否有了控制的阀门。配置的卫生器具是否经济合理。?

(3)对于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给水施工图。要审核有无单独的消防用水系统。而它不能混在一般用水管道中,它应有单独的阀门井,单独管道,单用阀门。阀门井的位置是否方便启闭、检修。?

(4)根据使用情况可审核管径大小是否合适。如一些公共卫生间由于目前使用条件及人员的复杂。其污水总立管管径不能按通常几个蹲位来计算。有时,设计DN100的管径,往往需要加大到DN150,使用上才比较方便,不易被堵塞。?

(5)对排水管道室外部分进行审核。主要是管道坡度是否注明。坡度是否满足要求。污水管汇流弯处是否设置检查井。其深度是否足够。还应注意检查井的位置。是否会污染环境及影响易受污染的地下物。?

(6)土建图与给排水施工图互相校核的内容主要是标高。上下层房间使用功能相同。防止上部房间为厨卫。下部为住房。这样损坏了房间的完美。一旦上部厨卫间漏水。就会严重影响下部房间的使用。同时也要防止将外立管设置于阳台处。既不便与安装,更影响美观。?

(7)给排水管穿梁时在某些部位会影响结构。因为排水管穿过梁时要占用一个管道位置。使梁的截面减少。削弱了梁的强度。特别是阳台外悬臂挑梁的根部。不允许有排水管穿过。否则无法保证悬臂的强度。留下安全隐患。

4.结束语?

施工图会审是一项极为细致的技术工作。其综合性很强。要审核好图纸。除了审图者认真看图外。还与审图者自身素质有关。审图者的综合素质。包括对设计图看图能力;对各相关设计、施工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现场经验的积累;对建筑、结构的认识;对给排水专业相关边缘专业的认识;对建筑设备的交叉施工及各种管道综合布置的避让的处理。只要我们在工程实践中不断地提高上述知识和技能。就一定能提高审图水平。更多预见性地解决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7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城市的环境污染和水污染问题。市政排水系统的优劣,将直接与人们的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因此,在市政道路排水设计中,要同时做到经济、节能、环保、合理、安全。

室外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首先要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手册;然后结合地区地理、气候特点及各地的运行规程等实际情况,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出发综合考虑,进行设计。

1.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中的问题及原因

1.1 排水规划不够明确

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设计,其基础资料为区域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是区域排水专项规划,即对大片区域范围内的排水系统进行统筹安排,以最短、最优、最合理的线路确定排水的系统和流向。但在进行单条市政道路设计时,很多时候往往与专项规划同步进行或是先于规划,这样就会存在单条道路设计时,仅考虑自身的排水系统,无法从全局统筹安排,后期其它道路设计或建设时,将会造成系统不合理,更甚者会存在标高、管径等衔接不上的情况,从而造成道路建成后重复开挖的浪费。

1.2 排水工程的管线资料不全

排水工程设计时,特别是现状道路整改设计时,为减少管线探测成本,勘测单位忽视了小管径的测量,经常仅对一定管径以上的管道进行测量,从而导致在设计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分支管线的衔接工程设计。

1.3 排水管道管位安排不合理

在给排水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现场管线的布置情况,更没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管位的布置不合理,造成后期排水管道检查井位于车轮下,对行车不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检查井应尽量布置于单个车道的中间位置,避免车轮碾压。

1.4 排水管道管材选择不合理

管道是排水工程中投资最大并且作用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管道的材料和质量是排水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的关键保障。排水管道管材选择的不合理,可能会造成后期管道变形、管道接口脱裂漏水,甚至引起管道周边泥土流失,路面塌陷等情况。

管道材料的选择,取决于管道承受的水压、外部荷载、地质及施工条件、市场供应情况等。在排水管道设计过程中,依靠工程设计规范及结合当地的地理信息、气候环境等因素,通过正确选用给排水管材,可大大提高输水稳定性及可靠性,对于构建环境保护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5 施工方式选择不合理

由于设计人员没有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缺少相关地质资料,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引起施工方式的选择不合理,容易造成施工中由于地质情况较差,存在沟槽开挖滑坡、难以成形,安全性差、围护措施费用很高等情况,管道建设不够经济合理。

现行的管道施工方法主要分为:开槽埋管、顶管施工、拖拉施工。排水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地质、埋深、管道管径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选择施工方法。软土地基路段,在埋深较大时,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尽量避免开槽埋管的施工方式。

2.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的对策分析

2.1 加强对排水设计过程的控制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

单条市政道路的设计基础资料为区域控规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先行于市政道路的设计,并具有前瞻性。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城市和区域总体规划外,并应与排水专业规划和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一致。另外,排水工程的设计应有一定适应性,应具有较长期时效性,为地区发展留有余地。

目前,我国排水体制规划比较混乱,根据这一情况,应加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立法,建立明确的排水工程建设及管理职责制度,明确监督部门的权利职责,加强监管机制的控制,形成规划,以保证市政道路的排水设计工程质量。

2.2 加强设计、施工人员素质的培养

由于我国市政道路的排水设计的设计、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加强对设计、施工人员素质的培养,主要措施有:(1)设计人员要按照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根据排水需要和施工要求来设计图纸;设计图纸之前必须先摸清地层和地下水的情况,做好调查研究,选定排水结构的位置、埋深、类型、构造、尺寸等,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保证施工质量。 (2)施工人员要熟悉设计图纸。熟悉设计图纸是每一个工程项目实施的关键。因此,对于市政排水工程来说,施工人员要熟悉图纸,结合图纸,掌握给排水管线的坡度、走向、长度、井位数、管材直径,充分考虑施工区域有关的地形、地貌、地物等情况,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施工。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8

1 引言

随着社会和城市人口的发展,高层民用建筑越来越多,并且大部份的高层建筑都设有一层或二、三层的地下室。为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国家建设方针,通常利用建筑物的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

但是,在进行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纸设计时,大部分的设计单位只做地下室的平时给排水和消防给水设计,而地下室的战时给排水设计是由有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且,人防设计人员会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 - 94 ),下文中简称为《人防设计规范》的3. 1. 6条文,在图纸的设计说明上,对人防地下室的平时给排水管道布置提出设计要求:与战时使用无关的所有排水管道一律不得进人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需穿防空地下室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公称直径不得大于DN75mm.凡进人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由于非人防专业的设计人员对人防地下室的构造了解不足,所以对人防专业提出的设计要求理解不深,导致在设计中出现种种的错误。

2 给水设计方面

在生活给水设计方面,最常出现的错误是生活水泵的水管,横穿人防地下室,再从地下室的顶板向上引至各用水点,作为人防设施是不希望这样布管的,因为在《人防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之3.1.6条中写得很清楚一本条主要是考虑了上部建筑战时容易遭到破坏,为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而提出的,本条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无关管道”。为此,在设计中应尽量所专供上部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范围之外,为了减少破坏范围,即使是防空地下室所需的管道,也以由防空地下室的墙体穿入为宜。对于上部建筑的粪便污水管道等,一般采取适当集中,并设置管道井的做法,以便将其设于防护范围以外。

而且,人防地下室在战前要安装战时给水系统、战时通风系统、战时电照系统后,才能使用。如果平时给排水管道占用了地下室的空间,对战时管线安装带来不便。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在水泵房内设一管道竖井,直接把所有与人防无关的给水管道,从管道竖井中引上上部非人防区内,再引至各用水点。如①所示。

3 排水设计方面

在排水设计方面,最常见的错误有两种:

第一种:当设有两层地下室时,地下室一层为非人防区,地下二层为人防区;或者两层地下室都为人防地下室,但是分设为上下两个防护单元。有些设计图纸在地下一层的楼面板上设DN80的防爆地漏,收集地下一层的污水,再用DN80的镀锌钢管接至地下地层的集水井内,然后用潜水泵提升排出室外。

第二种:通常在高层建筑的中部都设有核心筒体,筒体内设有防火楼间、电梯间及消防专用电梯,在筒体的底部设有集水井收集污水,而且核心筒体多作为人防地下室的战时出人口,即人防地下室中的核心筒体内为非人防区,核心筒体外为人防区。有些设计图纸把筒体内集水井中的潜水泵出水管用镀锌纲引人人防区内,与人防区内的其它潜水泵出水管连接成一排水管网系统,再引出室外。

这两种错误的设计方法很明显地违反了《人防设计规范》的3. 1. 6条文――与战时使用无关的所有排水管道一律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即使两层地下室都为人防地下室,但分为两个防护单元,也不能把它们的排水系统连成一体。因为在规范中对防护单元有很明确的解释。2. 1. 12条文――防护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3. 3. 4条文――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6. 2. 12条文――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污水集水池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单独设置。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正确做法是,在地下室的一、二层中分设集水井,用潜水泵提升污水,分别排出室外。第二种情况的正确做法是,把核心筒体内集水井中的潜水泵出水管,在筒体内部(非人防区)引上首层再接引出室外。人防区内的潜水泵出水管单独从地下室的围护侧壁上穿出室外。广州美林岸花园的人防地下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地下室设有两层,均为人防地下室,人防总面积为12285平方米,平时为停车库,战时为五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分为三个防护单元,地下一层设两个防护单元,地下二层设一个防护单元。三个防护单元的排水系统是互不相通的,防护单元内各自设置集水并,收集本单元内的污水,再用潜水泵提升,以本防护单元的围护侧壁上穿出室外。如图②所示。而五个核心筒体内的集水井均设于地下二层,筒体内的防火楼梯间中,潜水泵的出水管,紧贴梯间的侧壁引上首层再接出室外。如图③所示。

4 消防给水设计方面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 95)的7. 4. 1条文和7. 4. 2条文规定,高层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管网,消防竖管的管径不能小于DN 100。那么,人防地下室的消防管道应如何布置,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把室内消防系统的下环管网布置在人防地下室;采用安装防爆套管、防爆闸阀的措施,把DN100的消防竖管直接从人防地下室的顶板穿过。这样的布管方法都是错误的,它违反了《人防设计规范》的3. 1. 6条文。消防管道穿越人防地下室的正确布置方法如下两种。

第一种:把室内消防系统的下环管网布置在人防地下室上部的非人防区内,只引下消防竖管,并且把消防竖管和室内消火栓均设置在核心筒体内。因好筒体内是非人防区,管道穿越其顶板不受《人防设计规范》的限制,并且消火栓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加大消火栓的保护间距。如图④所示。

第二种:因条件限制,只能在人防地下室内布置消防下环管网时,消防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要做好防护措施。消防竖管布置在核心筒体内为最佳,然后,采用安装防爆套管,防爆闸阀的措施,把消防管从筒体的侧壁引人人防地下室,再连通成环状;消火栓则布置在人防区内。因为管道穿越人防地下室的侧壁时,管径不受《人防设计规范》的3.1.6条文限制。如图⑤所示。如果消防竖管只能在人防地下室的顶板穿过,那么要把大管径的竖管换算为若干条小管径的竖管穿顶板穿过顶板。例如:一条DN100的竖管,要求其消防最小流量为10L/S,并且,消火栓系统管道内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 5m/S。查钢管的水力计算表得到:当管径为DN70,其流量选取5L/S时,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为1. 42m/S,所以一条DN 100的竖管应转换成两条DN70的竖管后,才能直接穿越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其它的管径也是如此换算。

5 结语

人防地下室在高层建筑已是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本人在设计工作中,总结出以上的设计问题,希望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使人防地下室的给排水设计更加完善。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9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取下列措施:一、 ?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5~67~1213~19≥ 20 0.450.751.203.00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 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7.4.7条规定,?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用18m3。三、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db) 夜 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6.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6.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

6.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

6.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 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 m(gb50041-92第13.2.15条)。

6.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例10

引言

由于人们对建筑物功能的要求不断提高,集商业、住宅于一体的商住楼被大量开发,高层商住楼更受欢迎。大部分的设计单位对此类建筑也并不陌生,且有大量已完成的工程实例,设计中的许多做法也大同小异。笔者在平时工作中,收集了一些高层商住楼的设计实例,经研究和总结,发现存在一些细节值得深思和优化,特列举如下。

一、商住楼应属于公共建筑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95 ,2005 年版,以下简称“高规”) 3.0.1 条,高层商住楼应属于公共建筑。这是进行商住楼设计的一个定性指导,也是目前进行商住楼设计中比较容易错漏的地方,它直接决定了进行消防给水设计的内容和做法。如果将其视为一个多层商业楼和一个普通塔式住宅的简单拼凑,从而分别按商业楼和普通高层住宅进行设计,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根据“高规”7.6.2 及7.6.3 条规定,高层商住楼的标准层(住宅部分) 的电梯前室及公共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一点经常被忽略,笔者认为此部位应按轻危险级设计,并不得留有空白点。

二、高层建筑卫生间的异味问题

异味的成因:主要是排水管管道逸出的异味。以前很多工程师在设计时为了省事都只设计一根立管,就拿我现在居住的中天花园阳光玉兰园26层商住楼来说,就是因为忽略了专用通气立管的设计,而卫生间排水管道又设置不当,与卫生器具连接的排水管道,如浴盆及地漏本身不带存水湾,经常造成臭气逸漏。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4.6.2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当高层建筑的排水管道,设有通气管道与之相连,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内的异味是可以通过通气管道排走的,但如果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不当,极易造成臭气逸漏。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4.2.6条,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异味的处理:除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外,关键要处理好排水管道的设置问题:凡与卫生器具连接的排水管道,若卫生器具本身不带存水湾,排水管道在设计和施工时一定要设存水弯。

三、排水立管至结构转换层楼面的处理

高层商住楼的住宅与商场交接的楼层称之为“结构转换层”。因为其上部为分隔较多的住宅,其下部为大空间商场,以至住宅最底层楼面的结构梁比标准层结构梁宽且高很多。使标准层的排水立管落至该层时,会与结构梁发生冲突,需要拐弯才能通过(见图1) 。为了不影响该层卫生间的使用空间,需将拐弯的部分隐蔽起来,这就需要土建配合,通常将该层层高增加600 mm ,然后在楼面结构板上回填600mm厚回填层,将立管拐弯的部分敷设在该回填层中(见图2) 。有的卫生间布置洁具的位置下也是大宽梁,洁具及排水出口无法安装,同样可以用此方法解决。

a没有回填层,拐弯弯头露在楼面上

b有回填层,拐弯弯头暗敷在回填层内

图1 排水立管在结构转换层的设置

图2 转换层楼面处理示意

四、住宅标准层消火栓的设置

高层商住楼的标准层消火栓一般都是集中设置在核心筒及公共走道内,由于核心筒空间相当紧凑,能供消火栓放置的位置更是紧张,消火栓的数量应尽量控制到最少(如图3 所示) 。因此消防前室的消火栓是否可用于扑救(即此消火栓是否计入在消火栓的总数内) ,成了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关规范也表述各异,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06) 81413 条条文说明中“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应计入消火栓总数内⋯⋯”,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 7.1.3 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等等,为设计工作带来了更多困惑。从扑救实际分析,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该消火栓与室内其他消火栓完全一样,无特殊要求,初衷是用于消防人员开辟通道,亦可用于扑救火灾,否则,应在东、西走道内各增设一个消火栓(如图3b 所示) ,既增加了没必要的投资,同时在狭窄的走道内开启两路消火栓,水带难以展开,为扑救带来诸多不便。消防人员也不可能用前室的消火栓开辟通道至走道后,又丢弃此正在使用的消火栓,而去重新开启另外两个消火栓救火,这似乎也不太合乎逻辑。

图3 标准层消火栓喷头布置示意

五、增大屋顶水箱容积,单独解决标准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

高层商住楼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都具有:低楼层部位喷头数量多、用水量大、水压要求低;高楼层(标准层) 喷头数量少、用水量小、水压要求高等特点(如图3 所示)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临时高压制,全部由设在地下室消防泵房的喷淋泵统一供水,这样喷淋泵的负荷极大,以30 层的商住楼为例,喷淋泵功率将达到75~90 kW ,因为它既要保证地下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又要保证最高楼层的喷头设计压力―――而标准层往往只有5~10 只喷头,用水量很小,而且系统还要考虑分区、减压等措施,有些项目还要考虑屋顶增压设备,从节能和投资方面考虑,此做法应做优化处理。这里提出由屋顶水箱解决标准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将屋顶水箱做大(如图4 所示) ,地下室的喷淋泵只负担地下车库及商场部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及水压。标准层部分则全部由屋顶水箱及屋顶增压泵解决,屋顶水箱的容积按标准层轻危险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及消火栓初期用水量确定: V =(14 ×3 600/ 1 000) + 18 = 70 (m3) 。

图4 屋顶消防水箱及增压设备示意

此方案增大了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及相应的结构投资,但大大降低了喷淋泵的功率(只需30 kW左右) ,以及分区、减压等措施所需的阀门配件等,简化了系统。经咨询结构专业及概预算专业,并进行对比,屋顶水箱一般放在核心筒的顶部,其容积增大属于结构竖向荷载的增大,对结构配筋及下部梁高影响很小,对造价影响也小;同时从几家水泵厂商了解到,30 kW 的消防水泵与90 kW 的消防水泵外价格相差很大,屋顶消防水箱及增压设备示意约6 万元,设计中一般会设2 台水泵,再考虑阀门配件等,可节约13 万元左右的投资。这说明增大屋顶水箱的做法更合理,系统安全保证系数也相对较高,停电、停水对系统影响不大。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