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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原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1 16:35:30

市场经济的原理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1

在加拿大游荡了近四年后,于去年回国参加开发西部,西电东送的工作。在最近一段时期的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的工作中,发现了一个很有趣,而且是普遍存在的市场经济原理,即“刘文彩原理”或“斗差原理”。

目前,在我国的电网中有一个习以为常的现象:电网公司的上网电量总是小于售电量(*)。一般情况下电力电量是用电表来测量的,而电表是计量器具中的一种,并且它们总是按等级、按正负误差精度分类的表计 。有趣的是电网公司总是选择负误差给卖电方电表,而选择正误差给用电方电表。

问题还不仅仅是这些,我们知道当电力通过高压变压器和输电线路时,一定会产生损耗,除非整个输电系统采用超导材料制造。通常情况下,电网的电压等级越高,综合网损率就越低。在高压电网中,变压器和输电线路损耗在整个电网的综合网损率中占主要部分(在同国外进行综合网损率比较时,应注意电压等级的界定)。我国电网对电厂,工业用户和趸售用户的关口计费点一般都设在变压器的高压侧,电厂侧的上网电量并不包括主变压器的损耗,而工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侧的电量包含了主变压器的损耗。因此,由于表计误差和电网运行技术指标的原因,电网公司在节能降耗,降低自身综合网损的同时,应该兼顾电厂和用户的利益。电网综合网损率的高低与电网的科学规划和战略布局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外电网综合网损率的先进指标充分反映了这个事实。目前大家认可的先进国家的电网综合网损率大致在4-6%之间。

另一方面,发电厂本身在发电的同时也要消耗一定的能量,称为综合厂用电。发电厂的综合厂用电量和发电量的比率称为综合厂用电率。目前我国水电厂和燃煤火电厂占了整个电力系统电力供应的绝大多数。根据发电厂机组容量大小和能耗效率的不同,火电厂的综合厂用电率在7-11%之间(本数据不包含6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本文认为特高参数的燃煤火电机组目前在我国电能供应结构中不占具主要地位,在考虑脱硫和环保投入前并不具有代表性),水电厂的综合厂用电率在0.3-0.8%之间。对发电企业来说,共有三套重要的电量计量系统记录全厂的电力电量。发电机出口电量计量系统,高压厂用电电量计量系统和上网关口表电量计量系统。通常情况下由于这三个计量系统处于不同的电压等级中,三个计量系统的误差,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误差关联因数对发电厂的综合厂用电率影响很大,而上网关口表则是其中的龙头。综合厂用电率是一个敏感复杂的指标,一般来讲综合厂用电率对企业经营,国家政策,综合生产技术评价指标和高新技术都很敏感。例如,厂网分开前后的综合厂用电率的统计数据的变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里择抄一段《2006年中国电力行业研究咨询报告》如下:“2006年上半年,电力企业效益稳定增长,经营情况进一步好转。2006年1至6月,全国电力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9202亿元,增长17.7%,利润总额489亿元,增长36.2%。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233亿元,增长17.4%,利润总额408亿元,增长33%。电力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中,电力生产业为331亿元,增长37.9%;电力供应业为158亿元,增长32.7%。2006年1-7月份,全国发电量15191.04亿千瓦时(这里报告特指“发电量数据采用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电厂统计数据。”作者注),比去年同期增长12.1%。2006年1-7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15711.8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26%”。

类似的情况,新闻媒体对电表,水表用户及工商银行也曾经报道过。解放前刘文彩庄园中有一条着名的规矩,还进的粮食或收进租子用“大斗”,借出的粮食和谷子用“小斗。”。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它会不会是一个普遍的市场经济规律呢?历史上存在的问题是:

1. 这个取决于“大小斗”之差的“斗差”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2. 当年的“斗差”是否为交易双方自愿接受,以及是否是个普遍现象?

3. 刘文彩庄园的经济实体是否处于地区垄断地位?

假设当年刘文彩庄园的规矩是一条市场经济中的规律,“刘文彩原理”或“斗差原理”将给出以下的数学和经济学定义。这

里所用的同等级“大斗”与“小斗”的容量误差之差,我们先称它为“斗差”,而且“大斗”中的商品和“小斗”中的商品是同质的。

D =︱Mp - Mn︱; (“斗差”(D)= 取绝对值[大斗 - 小斗] ) (1)

P = D * Mnp * Gn;(“斗差”利润 = D*商品的小斗价格*商品数) (2)

Ps = D * (Mnp - Mpp) * G;(超值“斗差”利润 = D*商品斗差价格*商品数量 ) (3)

P%=[ (D * Mnp * Gn )/ (Mnp * Gn)] * 100%= D*100% ; (“斗差”利润率 = [(D*(商品小斗价格)*商品数量)/(商品小斗价格*商品数量)]*100%=D*100% ) (4)

Ps%=[ (D * ( Mnp - Mpp) * Gn) / ( Mpp * Gn)] * 100% = [ D * ( Mnp - Mpp) / ( Mpp ] * 100%; (超值“斗差”利润率 = [(D*商品斗差价格*商品数量)/(商品大斗价格*商品数量)]*100% = [(D*商品斗差价格)/ 商品大斗价格]*100% ) (5)

1. D -- 斗差;

2. Mp -- 大斗误差;

3. Mn -- 小斗误差;

4. Mnp -- 小斗价格;

5. Mpp -- 大斗价格;

6. Gn -- 商品数量;

7. P -- 斗差利润;

8. Ps -- 超值斗差利润;

9. P% -- 斗差利润率;

10. Ps% -- 超值斗差利润率;

这里设:商品斗差价格 = 小斗价格减大斗价格,大斗为进价,小斗为售价。

由上式(1),(2)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斗差”利润 P 等于商品小斗价格乘以商品数量乘以“斗差”D,与商品的买进与卖出的价格差无关,与商品的流通过程无关;

从式(3)我们可知,超值“斗差”利润不仅与“斗差”有关,而且还与大小斗进出差价价格有关。这个利润不仅与量器的物理量有关,而且还与商品的市场差价有关。超值“斗差”利润是由商品流通时的价差在所通过计量器具的物理量误差上产生的。

从式(4)我们可知,“斗差”利润率为“斗差”乘以100%;

从式(5)可知,超值“斗差”利润率与“斗差”,“斗差”价格和大斗进价价格有关,与商品数量无关。该利润率取决于计量器具上的物理量误差和商品的毛利润率。毛利润中的一部分是由物理量的误差产生的,商品的毛利润率越高,计量器具的物理量误差越大,这个利润率就越高。

在重新客观的审视了刘文彩庄园的资料后,如果我们用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来衡量,刘文彩庄园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特征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基本条件,但并不完全满足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条件。这里提到的“斗差”利润与经营活动中的做假获取的利润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不是一个秘密,而是一个众所周知客观存在的合法利润。在计划经济中是不存在“斗差”利润的。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只要是与利益有关系的政府行政部门,经济实体和个人行为都存在“斗差”现象。从数学和物理意义上讲,由于计算和制造误差不可能为零,也就是说,由于数学和物理上的原因为人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斗差”提供了绝好的客观上的理由。自古以来,民间就有“称斤不斗两”的说法。意思是说,用一杆称,称一斤东西,你不可能一两一两的称十次,把它称出十两来。这还是同一级别的称,如果一个大称和一个小称,那就更斗不上帐了。另一方面,人们在使用计量器具(或公器)时候,精度越高,其使用成本和交易成本也越高。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为了减小“斗差”把千家万户的居民用电电表的精度提高一个标准(还有水表,气表和油表等等),并且对这些表计定期进行检验(目前居民用表计在使用过程中几乎不进行校验),那么我们将会发现由此而造成的使用成本和交易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由于电表精度的提高所减小的损失(当然也不排除长期使用高精度表计给用户带来的收益。测量误差是一专门的学科,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过于专业。本文并不做深入的测量误差分析和表述)。

“斗差”可分为物理(有形经济)意义上的“斗差”,非物质(无形经济)“斗差”或者是两者的混合。无形经济中的“斗差”是由有形经济的“斗差”衍生出来的。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会有意识的控制“斗差”绝对值和相对值的大小,来满足其自身利益的需要。例如,自来水公司,可以规定某种尺寸的管子必须使用那一类精度的水表,并使之成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燃煤发电公司可以掌握检测入场煤的发热量,灰份和水分等等技术指标的偏差来确定煤的等级。而国家,或国际上颁布的各种物理精度标准,则是人们合法使用大斗,小斗,并获得“斗差”和超值“斗差”利润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由于数学和物理上的原因,误差是客观存在的。所谓“刘文彩原理”或“斗差原理”,定义为:“大斗进,小斗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本能行为,也可以称为“斗差经济”现象。而利用这种误差则是一种商业的本能行为。可以猜想“刘文彩原理”或“斗差原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斗差原理”的本质是合法得到额外的市场利润和利益。“斗差原理”广泛存在于以下的领域中。

一、经济领域:

1. 银行;

2. 电信公司;

3. 电网公司;

4. 石油公司;

5. 自来水公司;

6. 煤气公司;

7. 超级市场;

8. 自由农贸市场;

9. 公共信息交换;

10. 交通运输;

11. 使用矿产资源作为原材料和能源的企业;

12. ……。

二、政府行政领域

1. 政府财政收支统计;

2. 军费收支统计;

3. 海关进出口统计;

4. 行政事业收费收支;

5. 法院;

6. 教育 ;

7. 科研;

8. GDP统计;(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中国对GDP统计基数的大幅修正)

9. CPI统计;

10. 公共信息处理;

11. 公益投资控制;

12. ……。

三、个人

1. 个人信息交换;

2. 劳动力交换;

3. .......。

例如自来水公司的大水表精度(大斗),小水表精度(小斗)之差;又比如,政府的社会投入,如修建一座宏大的人民法院建筑时,建筑物内的法庭数或者说审判庭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在建设申请立项,审批时与建设完工后,与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之差(比率差)。这部分建筑面积是由社会公共使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后者与前者之差为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斗差”;再比如当国家经济数据时,如果经济不景气,则趋向于采用“大斗”过滤修正的数据(选择偏向利好的数据),如果经济过热,则趋向于采用“小斗”过滤修正的数据(同样是选择偏向利好的数据);电信公司的市话和长途通话收费规定;入厂煤用“大斗”,入炉煤用“小斗”; 银行数据精度位“四舍五入”之取舍算法等等,数不胜数。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的政府行政部门,经济实体和个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包括有形和无形经济)都趋向于采用“刘文彩原理”或“斗差原理”,以便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斗差”,“斗差”利润和“斗差”超值利润对市场经济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对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影响;

2. 企业内部的作用;

3. 企业之间的作用;

4. 国际间贸易的影响。

5. .........。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同为社会中的经济人,也许国外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但他们决不会把大斗和小斗的使用对象搞错。这里仅仅从工程,企业经营的角度提出问题。至于“斗差”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方面研究难题,道德和监管的法律问题,还是应该留给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去研究和解答。

本文提出“斗差原理”的意义在于,揭示了有形经济(物理上可以量化的商品)中的真实利润,成本及隐藏消耗的手段。对无形的经济活动,揭示了隐藏的或无效的投入部分,为公众和审计提供了一个监督衡量的方法。

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国家计量标准局应该制定出各种计量器具等级之间的精度配合标准。或许,国家还应当对垄断企业的“斗差”利润征收所得税。

--2007年7月25日,初稿。2007年8月29日,终稿于中国云南昆明。

--2007年7月26日,首次发表在《中国思维网--学术原创经济理论》。

(*)这里给出一个简单的方法来判断上网电量是否总是小于售电量: 假设输配电电网中的网损为零,如果上网电厂关口电表中负误差出现的概率大于50%,用电用户电表中正误差出现的概率也大于50%,我们就可以认定上网电量总是小于售电量(判断的方法还很多,这里仅举一种简单的方法)。

参考资料及网文:

1. 综合厂用电率及其误差变化原因分析,作者:林章钧 中国电力社区 电力技术论文,2006-5-15;

2. 水电煤气电力设备:行业技术升级,中国电气在线,2007-3-29 ;

3. 中国电力工业能效问题分析 张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32)中国能源杂志,2006年7 期;

4. CFB锅炉发电机组的节能技术探讨 张全胜 [郑东新区热电厂] 2006-01-09;

5. 《2006年中国电力行业研究咨询报告》;

6. 龙羊峡发电分公司确保全年各项任务完成,李仕文〖水电信息 2006年第21期〗,中电联;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__-2003;

8. 银行对储户隐性歧视再显垄断特权,叶檀,2007-03-20 ,/38458906.html;

9. 信产部为何如此疲弱,叶檀,2007-05-20 ,/46852970.html;

10. 钱投多了滇池就干净了吗?叶檀,2007-07-17,/55510997.html;

11. 低利率是掠夺民间财富推高房价的元凶,黄祖斌,2007-07-22,/56332615.html;

12. 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构成及要素功能,崔巍,2006-03-02,中国学术论坛;

13. 技术挖潜 管理增效--国网公司节能降耗综述。参考书:

1. 利润率,《资本论》网络版第三卷第二章,北大,余斌主页;

2. 刘文彩真相,笑蜀;2000-01-02;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2

关键词:功利主义;市场经济

本文为江西科技学院校级精品建设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把握功利主义中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原则

收录日期:2013年1月14日

由边沁、密尔创立的西方功利主义从创立之日起就对西方乃至世界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功利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是否有关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主义是否可以借鉴功利主义?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功利主义作以考察。

一、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

从14世纪末开始,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与展开,逐渐产生了资本主义的伦理思想。到16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遍布西欧各国。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迫切要求冲破封建制度与宗教势力的束缚,与封建势力、宗教势力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这一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表现为资本主义人文思想对封建宗教伦理的大批判。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一大批人文主义思想家,他们把矛头直指宗教禁欲主义,阐述了许多功利主义思想。人文主义者认为,人是世间万物中最伟大的生灵,是最为宝贵的,因此必须用人性来反对神性,用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人文主义之父”佩脱拉克坚决反对蔑视人生、放弃尘世享乐的禁欲主义,认为享受尘世的幸福是发自人性的自然要求,并宣称自己是凡人,只要求凡人的幸福。薄伽丘在其《十日谈》中尖锐地揭露了当时教会、僧侣们自己经受不住的诱惑,却要别人弃情绝欲的奸诈与虚伪。薄伽丘肯定人生的唯一目的就是享受幸福。 [论文网]

17世纪的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们继承了人文主义者尊重人和人世幸福的思想,强调理性、经验和人性,注重功利和现世幸福。培根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出发,抨击了中世纪那种愚昧无知、不近人情、扼杀人类的禁欲主义思想,认为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追求物质功利是自然合理的。霍布斯公开主张利己主义,他认为人生就是一场追逐个人幸福的赛跑,号召人们为自己的私利和幸福而奋斗。洛克认为,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倾向。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不断发展,这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将功利主义思想向理论化、系统化方向发展。伏尔泰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出发,认为人有了正常的生理器官,就会去追求享乐,满足自己器官的需要。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自爱的。卢梭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欲望是人类保存自己的主要工具,饮食男女,躲避痛苦,渴望幸福是人的本性所致。每个人对保存自己负有特殊的责任,人们的第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不断地关心自己的生命。爱尔维修强调肉体的感觉是指导人的行为的重要原则,同时主张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到了边沁、约翰·密尔这里,西方功利主义得以完成。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自然将人类至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指出了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决定了我们将要做什么。紧系在它宝座之上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锁链。我们的一切所做、所言与所思,均受它们的支配,我们要摆脱这种屈从地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恰恰表明与证明了它们的权威的存在而已”。这表明,趋乐避苦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伦理基础。他指出,所谓功利,就是一种外物具有“给利益有关的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所谓功利原理,就是指某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个人的所做所为”,也包括“政府的每一种措施”。当某种行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它便“符合或遵从了功利原理”。1822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再版时,他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原理作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后来,约翰·密尔对边沁的快乐论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某些修正,其中重要的是对联想主义的修正,这种修正调和了个人功利与社会功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这时的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是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把个人行为作为立足点,用来解决个人在特定境遇中的行为选择与道德评价问题,即某一行为在当下是最好的、最有效的,则这一行为是善的。准则功利主义在坚持效用原则的同时,承认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在准则功利主义者看来,人们的行为选择之所以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是因为按照这一规则去做,总会产生最大的利益与幸福。

马克思指出:“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与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因此,从功利主义的历史发展进路可以看出:1、功利主义的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相伴前进的,功利主义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对个人愿望的实现与个人利益的追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性;2、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个人主义价值向度。哈耶克说:“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就是说,个人主义把人真正作为“人”来看待,承认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主义集中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然而,坚持个人主义,追求个人利益绝对不是与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相等同的。注重个人利益并非一定要损人利己,而自私自利往往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马克思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自身存在和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承认个人以正当手段追求个人利益与幸福,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反之,否认与压抑个人利益,结果只能导致社会停滞甚至倒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内在逻辑联系

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

1、市场经济使个体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形成了追求个人功利的独立的社会个体。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人由人身依附关系向个人自主自立演化的过程。自然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属于社会共同体,个人从属于整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也就失去了个人的物质利益追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人身限制被消除,个人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个人具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单个人追求个人功利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2、市场经济空前地发展了人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的功利追求。人们的需要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的,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需要主要是人

的生命的需要,即获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这主要是由人的自然肉体组织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需要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还追求精神享受,把功利追求与个人价值联系起来。这种丰富的需要成为人们追求功利的强大推动力。

3、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契合了功利主义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需要贫乏,人们劳动的效益很差,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成为社会的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追求个人功利的时候,总是谋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才成为高效率的经济。

因此,功利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涵义是:一是自利是人的天性,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并且尽可能获取最大利益。这是人类的天性使然,是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应该在道德上或政治上受到谴责甚至迫害;二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有权自由地占有、支配与使用自己的财产。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地竞争,不受社会、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干预。自由地占有、支配与使用自己的财产,才能促进财富的增长;三是实行民主制度。因为本质上,民主制度是保证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权利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可知,功利主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与方式,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原动力,是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

尽管功利主义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英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功利主义所包含的正确的、合理的因素,也可以借鉴使用。马克思指出:“当代最大的两个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是无产阶级的财富。”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借鉴功利主义的合理因素具有积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主义原则主要包括:

1、追求利益正当性原则。它承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贫穷,必须调动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可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表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2、效用原则。它是指注重社会实践行为的实际效果,用效果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它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是否能获取利润,带来最大市场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坚持效用原则,把实际经济效果作为检验各项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3、利己与利他相统一原则。它强调利己要以利他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不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重视对社会有效需求的满足,更加强调利己对利他的依赖性,在实现利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利己与利他相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四、结语

功利主义虽然产生于西方,但也含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具有借鉴意义。而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了道德合法性。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取得道德上的合法性,才能为人们所认可,所接受,这种制度才能具有生命力。

主要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3

 

关键词:功利主义;市场经济

本文为江西科技学院校级精品建设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把握功利主义中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原则

收录日期:2013年1月14日

由边沁、密尔创立的西方功利主义从创立之日起就对西方乃至世界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功利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是否有关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主义是否可以借鉴功利主义?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功利主义作以考察。

 

一、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

从14世纪末开始,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与展开,逐渐产生了资本主义的伦理思想。到16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遍布西欧各国。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迫切要求冲破封建制度与宗教势力的束缚,与封建势力、宗教势力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这一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表现为资本主义人文思想对封建宗教伦理的大批判。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一大批人文主义思想家,他们把矛头直指宗教禁欲主义,阐述了许多功利主义思想。人文主义者认为,人是世间万物中最伟大的生灵,是最为宝贵的,因此必须用人性来反对神性,用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人文主义之父”佩脱拉克坚决反对蔑视人生、放弃尘世享乐的禁欲主义,认为享受尘世的幸福是发自人性的自然要求,并宣称自己是凡人,只要求凡人的幸福。薄伽丘在其《十日谈》中尖锐地揭露了当时教会、僧侣们自己经受不住情欲的诱惑,却要别人弃情绝欲的奸诈与虚伪。薄伽丘肯定人生的唯一目的就是享受幸福。

 

17世纪的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们继承了人文主义者尊重人和人世幸福的思想,强调理性、经验和人性,注重功利和现世幸福。培根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出发,抨击了中世纪那种愚昧无知、不近人情、扼杀人类情欲的禁欲主义思想,认为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追求物质功利是自然合理的。霍布斯公开主张利己主义,他认为人生就是一场追逐个人幸福的赛跑,号召人们为自己的私利和幸福而奋斗。洛克认为,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倾向。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不断发展,这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将功利主义思想向理论化、系统化方向发展。伏尔泰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出发,认为人有了正常的生理器官,就会去追求享乐,满足自己器官的需要。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自爱的。卢梭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欲望是人类保存自己的主要工具,饮食男女,躲避痛苦,渴望幸福是人的本性所致。每个人对保存自己负有特殊的责任,人们的第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不断地关心自己的生命。爱尔维修强调肉体的感觉是指导人的行为的重要原则,同时主张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到了边沁、约翰·密尔这里,西方功利主义得以完成。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自然将人类至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指出了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决定了我们将要做什么。紧系在它宝座之上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锁链。我们的一切所做、所言与所思,均受它们的支配,我们要摆脱这种屈从地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恰恰表明与证明了它们的权威的存在而已”。这表明,趋乐避苦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伦理基础。他指出,所谓功利,就是一种外物具有“给利益有关的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所谓功利原理,就是指某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个人的所做所为”,也包括“政府的每一种措施”。当某种行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它便“符合或遵从了功利原理”。1822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再版时,他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原理作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后来,约翰·密尔对边沁的快乐论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某些修正,其中重要的是对联想主义的修正,这种修正调和了个人功利与社会功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这时的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是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把个人行为作为立足点,用来解决个人在特定境遇中的行为选择与道德评价问题,即某一行为在当下是最好的、最有效的,则这一行为是善的。准则功利主义在坚持效用原则的同时,承认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在准则功利主义者看来,人们的行为选择之所以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是因为按照这一规则去做,总会产生最大的利益与幸福。

 

马克思指出:“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与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因此,从功利主义的历史发展进路可以看出:1、功利主义的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相伴前进的,功利主义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对个人愿望的实现与个人利益的追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性;2、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个人主义价值向度。哈耶克说:“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就是说,个人主义把人真正作为“人”来看待,承认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主义集中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然而,坚持个人主义,追求个人利益绝对不是与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相等同的。注重个人利益并非一定要损人利己,而自私自利往往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马克思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自身存在和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承认个人以正当手段追求个人利益与幸福,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反之,否认与压抑个人利益,结果只能导致社会停滞甚至倒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内在逻辑联系

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

1、市场经济使个体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形成了追求个人功利的独立的社会个体。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人由人身依附关系向个人自主自立演化的过程。自然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属于社会共同体,个人从属于整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也就失去了个人的物质利益追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人身限制被消除,个人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个人具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单个人追求个人功利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2、市场经济空前地发展了人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的功利追求。人们的需要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的,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需要主要是人

的生命的需要,即获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这主要是由人的自然肉体组织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需要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还追求精神享受,把功利追求与个人价值联系起来。这种丰富的需要成为人们追求功利的强大推动力。

 

3、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契合了功利主义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需要贫乏,人们劳动的效益很差,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成为社会的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追求个人功利的时候,总是谋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才成为高效率的经济。

 

因此,功利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涵义是:一是自利是人的天性,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并且尽可能获取最大利益。这是人类的天性使然,是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应该在道德上或政治上受到谴责甚至迫害;二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有权自由地占有、支配与使用自己的财产。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地竞争,不受社会、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干预。自由地占有、支配与使用自己的财产,才能促进财富的增长;三是实行民主制度。因为本质上,民主制度是保证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权利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可知,功利主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与方式,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原动力,是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

尽管功利主义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英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功利主义所包含的正确的、合理的因素,也可以借鉴使用。马克思指出:“当代最大的两个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是无产阶级的财富。”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借鉴功利主义的合理因素具有积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主义原则主要包括:

 

1、追求利益正当性原则。它承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贫穷,必须调动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可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表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2、效用原则。它是指注重社会实践行为的实际效果,用效果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它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是否能获取利润,带来最大市场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坚持效用原则,把实际经济效果作为检验各项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3、利己与利他相统一原则。它强调利己要以利他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不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重视对社会有效需求的满足,更加强调利己对利他的依赖性,在实现利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利己与利他相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四、结语

功利主义虽然产生于西方,但也含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具有借鉴意义。而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了道德合法性。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取得道德上的合法性,才能为人们所认可,所接受,这种制度才能具有生命力。

 

主要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4

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有思想家对货币问题进行解释。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货币曾作了深刻的。但是,“两千多年来人类只会在这方面进行探讨的努力,并未得到什么结果…”科学的货币理论是马克思创造的,要认真学习马克思货币理论并将其应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一、马克思的货币理论

1、 货币的本质和职能

在资本论中第一次出现“货币”时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等价形式同这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货币的本质有三个理解点:首先,货币是一种一般等价物;第二,货币是一种商品,并且是一种特殊商品;第三,货币的本质体现的是货币的社会属性,货币和其他商品的交换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互换劳动的关系。

货币的职能就是货币在交换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商品的价格用若干单位的货币表示时货币体现其价值尺度的职能,当商品转移和货币转移同时发生时货币起的是流通手段的职能,当货币转移滞后于商品转移时货币发挥的是支付手段的职能,人们将货币储藏起来以实现跨期消费时货币起贮藏手段的职能,当有一种货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并使用时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世界货币。

2、 信用货币和纸币

信用货币即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证券,如汇票、银行票、支票等等。纸币《资本论》中马克思特指的是强制流通的国家纸币,在现代经济社会,国家法定货币一般由中央银行发行,因此可以将纸币看作是银行券,归于信用货币。关于信用货币和纸币产生的原因,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正如本来意义的纸币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出来一样,信用货币的自然根源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信用货币和纸币出现后,资本主义的货币运行有了重大变化,强大的信用货币不断挤出金属货币,进而引起了相当一大部分商品的交换通过票据的抵消得到实现,完全不需要货币支付,同时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信用货币的广泛使用带来了一种可能:那就是国家可以利用管理信用货币和纸币来调节经济,也就是货币政策。

3、 货币流通理论

马克指出,作为流通手段发挥职能的货币取决于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货币需求量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与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当作支付手段发挥职能的货币量还取决于到期支付总额、债务相互抵消状况和同名货币流通次数,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流通中货币总额规律—假定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是已知的,这个总额就等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到期的支付的总额,减去彼此抵消的支付,最后减去同一货币交替地时而充当流通手段时而充当支付手段的流通次数。对于银行券,其性质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其流通也受货币流通量规律的支配,其发行数量也应限于流通中必要的金量。

三、根据马克思货币理论治理我国通货膨胀

1、依据马克思的货币理论,当纸币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的实际需要量时就会导致通货膨胀,因此,控制通货膨胀的根源就在于控制纸币发行量使其符合实际需求。

1) 中央银行应依法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保证货币供应量维持稳定。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流出渠道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会各经济主体,显然中央银行在控制货币量供应过程中不仅具有权威的地位,还起着中要的作用。

2)控制货币发行量作为最终的目标,可以通过中间目标如利率等实现。例如当流通中的货币过多时,应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减少商业银行的可放贷货币量进而削弱基础货币的乘数作用,同时提高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以吸收社会中的流通货币并且减少消费者的货币需求。但我国的长期利率管制严重阻碍了间接金融调控的进程和绩效。因此我国要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并且进一步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

2、依据马克思的货币流通需求公式,除了控制货币供应量以适应经济需求外,当社会中流通的货币量突然增加时也许可以采取降低货币流通速度或者增加商品价格总额即总供给的措施,以提高货币实际需求量。

1) 货币流通速度指单位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次数,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主要因素有居民收入水平、产业结构及生产专业化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从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效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必然的,货币流通速度职能越来越快,不会呈现减慢趋势,因此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几乎是不可行的。

2)增加商品价格总额即社会总供给是切实可行并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治理通货膨胀的方法。一般来说,增加有效供给的主要手段就是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政府对有发展能力和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实施减免税收、研发补贴等宽松的财政政策支持,同时银行应对这些企业进行优惠放贷或者提供信用担保如信用证业务等,鼓励企业扩大其生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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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5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博大精深,在经济理论方面更有着极为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推动了我国经济由计划走向市场,由集中统一走向分散化管理。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更需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经济转型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发挥其巨大的经济指导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述

马克思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体系的简称。根据马克思提出的相关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主要包括现代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两个基本体系。现代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哲学体系的主要概括,包括了对世界基本问题的根本看法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方法。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哲学理论更能解释现代社会尤其是工人阶级的社会问题。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形态的基本看法,其中工人阶级专政理论更是对人类解放学起到了伟大的奠基作用。科学社会主义中还包括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内容,涵盖了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两个主要的设计内容:商品经济结构设计水平经济的运行原理设计。通过这两种设计,可以实现政府对一个国家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主要方式的控制和指导。纵观古今,经过充分的实践,在浩如繁星的经济理论学说中,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最科学、最严整、最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同时也是最适合当前我国社会形态的基本指导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1、价值规律引导劳动交换体系建设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通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国建立了基于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体系的市场经济。以政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充分发挥合理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也是基于上述原理,市场经济中实行了遵循价值规律的劳动交换体系建设。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实行了劳动交换制度,按劳分配,但是由于长期僵化执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忽视了劳动交换体系下的遵循价值规律的前提条件。因此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充分印证了价值规律在劳动交换中的约束作用。同时,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水皮还没有达到全面的小康阶段,更谈不上富裕的生活条件。价值规律的存在也可以激发劳动人民提高劳动积极性,创造财富,追求财富的社会正能量。

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促进生产力提升和生产关系进步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提出,“人和物构成生产因素,物质资料是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生产力中起主导作用。生产关系是劳动力利用劳动要素在劳动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的关系。其中生产起主导作用,分配起制约作用,交换起促进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总体的方向,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技术发展提高生产力,通过进一步理顺商业模式中的分工和写作促进经济结构体内部和市场商业大环境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发展,找到适应不同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总的来说,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和探索,一方面,我国在生产力方面已经有了极大地进步,机械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企业生产模式逐渐成型,落后的高消耗的生产力逐渐被淘汰。另一方面,劳动关系上,分工协作的产业劳动关系已经逐渐进步,将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成果进行了有效地连接,提高了我国企业改造社会和改造生活环境的作用。

3、资本循环与货币理论降低经济危机的危害

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认为“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社会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当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经济危机”。因此,马克思提出了资本循环理论和货币理论。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中国化研究,从侧面证明了社会主义通过对资本循环再循环的控制和对货币的控制,可以有效的降低对市场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带来的危害。正如在应对2008年经济危机时,我国政府通过控制土地资源流转和提供货币支持,降低了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欧债危机等世界性经济危机带给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在全世界经济一片萧条的背景下,激发出强劲的动力,维护了我国经济局势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某些基本原理,跨越了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障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持,具有极为重要的研究价值。

三、新时期发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价值的建议

1、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

对于进一步发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价值,需要从全面的角度去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充满着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性认识。在对事物辩证的分析、对矛盾全面的分析和对经济用发展的眼光去分析等角度,都可以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我们不仅可以学习到哲学思维的意识,树立良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还可以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知识进行良好的互动,提高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分析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基本形态,从而掌握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真理性知识。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毕竟诞生于上世纪的欧洲,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发达程度都与我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大多是宏观的、总体的知识。因此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必须时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解决具体的微观的问题。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需要掌握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面对经济问题时,需要做到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角度分析经济问题出现的原因和对策。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需要与中国化的具体成果相结合,在实践中紧密联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治国理政思想等研究成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寻找适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内容,进一步提升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经济中的价值和作用。

四、结束语

经过历史和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之一,有着巨大的价值和潜力。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期,需要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法,促进基本原理与经济实践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 周伊娜. 煤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当代价值的探析[J]. 神州旬刊, 2015(9).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6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 :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 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 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 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 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 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 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 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 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 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

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

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最后,根据公法原理“无法律授权既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将导致其任何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在此可以举出一例: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定位于事业单位,如此重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着实无法满足设立的初衷,因此,国务院以及最高院认可了它的规章制定权,使其拥有地地道道的部级机关的权能,但是设立它的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经济法中的干预主体比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机构,从各国实践看,都是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行为方式,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4、公共目的性原则

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现在中国还有许多国家部门借口干预市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干预的公共目的性,是区分公法主体市场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连接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制度”与市场行为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桥梁。

(二)市场行为原则

经济法的两个特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其实就是国家经济行为的两个特性。国家的市场行为既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性,由于是出于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同时具有规制性,所以国家市场行为是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统一。下面将就国家的市场行为种类以及其权源作一探讨。

市场行为原则要求经济法的两大主体,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一旦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的原则,就会收到国家的干预;同时国家的干预行为也要本着市场行为的原则进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不干预,市场调节不好的适当干预,市场无法调节的主动承担,第二,要求国家的干预行为能够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就是要求,能够用市场行为解决的用市场行为,能够不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不限制其权利。

遵循市场行为原则最主要的是要遵循产权明确和价格决定机制。国家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信息相关、交易、财税、赠与、诉讼。这些行为的性质在下文会逐一详细分析。

1、信息相关行为

现代社会被称之为信息社会,足见信息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社会信息的采集、公布、预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相关的行为,权力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虽然,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作为市场的构成元素,必须公开一部分作为获得市场信息的交换,必要的信息公开时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有关市场的信息越充分,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行为就越理性,良好经济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维护,也更容易传导国家的政策倾向。市场信息的良好把握是进行其他经济法行为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非常重视、并做好信息相关行为。

经济法学研究的信息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国家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以及国家的要求,该部分构成了企业法、监管法、规制法的主体;国家对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预测等,该部分构成了统计法、预算法、计划法等。

2、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是国家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也是经济法主要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交易行为权力来源于经济的波动性和国家的公共性。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任何经济体的经济都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而且这种波动具有相当的规律性,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拥有国内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财力和信息,其行为在一国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国家调节经济成为各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该行为要求国家在进入市场时应当作为交易的一方,当然由于国家进入市场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国家的交易行为并非为了贱买贵卖,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一个稳定增长的市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经济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波动性,由于国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赋予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西方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市场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只是调节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国家的调节行为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经济过分高涨时打压,经济低迷时拉升。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是的价格普遍低于正常价格时,国家予以高价的收购,保护生产者利益;同样在由于经济周期原因使得价格普遍过高,国家通过大量平价投放基础资源,如粮食、原油等等储备物质,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抑制经济过热。

(3)基础性:由于国家调节经济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一些比较重要而商品进行,比如,基础生活资料-粮食、汽油;基础生产资料-煤、石油、钢铁、棉花等;金融交易行为,如货币、期货。

由于交易行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因此,其执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果没有充分的权限,则很有可能贻误最佳的调节时机。

3、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是国家的主要经济行为,税收是组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则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财税行为是国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其对市场的扭曲是基于国家的强大信息库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对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适当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样引导其向有利于经济法目标的方向发展。由于财政和税收的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而且该行为的特殊性质,无法归入其他行为种类。对于财税行为,论述颇丰。

4、赠与行为

国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稳定增长市场的存在必须以稳定社会为前提,因此,为了获得稳定的发展机会,收入高的人群必须忍受国家对于收入过低人群的资助。同时,国家这部分支出可以使国家的经济选择权转移到个人手中,使得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加理性。该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主要在于以众人之仁代替个人之仁。

国家的赠与行为,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为。

(1)失业救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都担负保障职员的生命健康养老等等问题。我们应当以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为基点,释放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让所有的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家应当尽量引导企业注重经济效率,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发挥国家的优势,担负起企业在员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业,而给这部分人以一定的资助。

(2)救助:个人没有义务负担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国家则有责任。国家 对于该国的国民的社会救助义务已经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认。个人的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有求任何个人承担如此的义务。

5、诉讼行为

市场行为中难免引起纠纷,所以,诉讼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附带权利也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除了国家为了执法引起的诉讼之外,国家还担负着涉及面广、众多个人提讼会造成极大的非效率的讼行为。这部分诉讼行为的权力来源于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遭受破坏而引起的自身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该部分诉讼行为在我国可以设计为经济法中的公诉,它构成了经济诉讼制度的基础。

(三)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法律后果范畴下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高效市场原则。此处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后果原则,而非归责原则或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归责原则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称谓,是法的后果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问题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没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则称为归责原则。而经济法则不然,经济法中后果模式的分类应当以奖励、维护、否定、制裁为主要,并不以简单的合法和非法为根据。民法体现个人意志,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纠纷裁判者;而经济法中,国家却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经济法中的后果范畴的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判,也有国家行为的评判。

在经济法中,高效市场有其比较特定的含义,指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很多学者归纳的平衡协调原则 也是应有之一。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秩序是各国追求的有效经济环境,因此,以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适法性判断标准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法制目标,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审判时使用法律。高效市场有别于有效竞争市场,有效竞争市场是一种竞争状态,而高效市场是一种动态的有利于长期高速发展的市场状态。

在适用该基本原则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其行为对经济秩序的影响的证明,由执法机关综合考虑法治、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来评判其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定义的易变性就是高效市场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而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作出适当的修正。

以下就高效市场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果产生的原因、后果的作用原则、后果的种类。

1、导致经济法后果的原因

经济法中后果的产生原因在于主体行为对高效市场(具体指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的影响。奖励的行为是对高效起到创建、促进作用的行为;维护的行为是与国家追求的高效市场精神相符合的行为;否定的行为是与高效市场相违背的行为,但是国家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制裁的行为是违反高效市场社会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性并做出制裁规定的。

2、经济法后果作用的原则

对于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办理;如果该行为是新出现的行为,则应当视其对高效市场的作用对该行为予以评价。由于经济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因此,在经济法中,不必拘泥于其他公法中严格的后果法定原则,而可以适用类推。由于经济法执法机构一般兼具司法、行政性质,因此,在法的规范创制方面可以给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促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3、经济法后果的总结与设计

后果种类设计中,笔者一秉高效市场原则,在此处体现高效市场原则的最主要的的方面是,保护现存生产力,并进行高效率的改造,同时尽最大可能的保护私法的主体地位,而限制其乱法行为的可能性。对经济法主体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设计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的涉及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最小损害原则,这样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最有利的。

对经济法主体的后果模式设计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对干预主体关注较少,是由于,公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必要特例独行另搞一套。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是因为经济法的特定法律价值和目标以及作用方式。

(1) 奖励:

物质奖励:奖金、免税、资源(含土地等)优惠使用

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后果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对高效市场起到创建、促进作用,而由国家代表社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法上,这种法律后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优惠分配,这样可以给国家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各国都广泛使用的方法。

(2) 维护:确认、保护、引导

维护后果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认可,或者追认。私法上所谓“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但是近代法制对私权主体,在经济法上体现为市场主体,基本上是被框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被视为合法。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行为工具日新月异,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在经济法中规定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并进行引导。

(3) 否定:仅仅制止该行为,不予处罚。

由于市场主体的投机性,很可能引至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法精神,破坏高效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法律未明确做出制裁规定的行为,国家只能否定其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公法上的制裁。

(4) 制裁:

①积极制裁:强制提高技术水平、强制合作

经济法中的制裁行为,同样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建立高效市场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能够但是殆于促进生产力时,强制其采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种制裁措施。这也是在现代社会,防止垄断者在榨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的一种干涉,但具体实施仍是市场主体。

②消极制裁:

Ⅰ、行为能力限制:

定价权: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还应扩展到垄断行业;

股权:表决权的限制:法国等已经在法律中明确做出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条件下不得行使表决权;

交易权:国家可以限制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外国交易者;

收购权:反垄断法关于兼并的规定;

人事权:董事制度,从业资格的规定,特殊行业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金使用权:法律关于收益的用途的规定

在市场主体行为违法法律,并且有进一步违反法律的可能性时,法律可以设置其行为能力限制,这样,可以即保证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又保护公共利益,而且,这种制裁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弊端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更加小。有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Ⅱ、市场主体资格否定:强制分拆、国有化、解散

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否定,是在市场主体的存在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效市场的秩序无法协调时,所采用的制裁性最强的制裁方式。这些制裁措施在各国已经广泛使用,反垄断法中要求的分拆;早期各国对承担部分央行职能的私人银行进行国有化成为独立的公法组织;现在行政法对主体的否认。

三、结语

该三大基本原则,全面揭示并体现了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分别统管经济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一个方面:制度前提、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为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基本原则规范。基于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性不言自明,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显而易见。

本文限于篇幅,未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同经济法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交叉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解决,将对经济法其他基本范畴理论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也将更好的衔接各主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比如,经济法上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诉讼理论,笔者将陆续在本文基础上推出自己的观点,希望不啻批评指正。

注释:

[1]傅智文(1981—),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本科毕业。

王淇(198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硕士研究生,该校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

[3]周旺生编著:《法理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P86。

[4]转引自:钱玉林: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初探,《法学》1995年第1期,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原则”条,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8。

[6]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

[7]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

[8]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9]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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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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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9].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J],法商研究。1998(6)。

[10]. 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J],中国法学。2001(2)。

[11]. 刘江琴。法国三大民法原则历史发展之探析[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12]. 李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当代法学。2002(5)。

[13]. 鲁 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14]. 李君。本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 当代法学。2002(4)。

[15]. 张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 当代法学。2002(5)。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7

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了解经济法的内容和精髓,然而目前我国经济法学者观念各异,本文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比较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经济法原则的有关学说和界定

 

经济法原则的定义在学术上有多种观点,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比如,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原则是经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潘静成、刘文华认为,经济法原则应该是全面的、充分的反映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法律关系、法律、法规、制度多应当遵循的思想和准则;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所以它贯穿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始终;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指导经济法的规范的形成,以及法律文件的形成。这些观点都有道理,但是还有些不足和欠缺。

 

从本质上来说,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原则是指导经济法的规范形成,是经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从指定到实施都需要贯彻的,贯穿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始终,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一)适度干预原则

 

.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等特点,仅仅靠市场自治或者是仅仅靠国家公权力干预,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都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是辩证关系,相辅相成。经济自由与经济集中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调整所形成的,政府可以在市场自治难以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经济关系有失衡危险的时候进行干预,也可以引导市场向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市场仅仅靠政府干预,则会形成市场僵化,竞争力减弱,竞争活力减弱的情况,同样,如果政府干预的程度过弱,则会起不到控制和引导的作用,也降低了公信力,所以,需要经济法对干预行为进行确认、纠正、限制、禁止等等。

 

因而,现下的市场经济是受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双向调控、平衡、和发展的,为了平衡和更适当的运用这两种力量,就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管理的诸多法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引导和干预,这些法律规范代表国家来限制政府行为,限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往来安全,完善产业结构,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应当尊重市场客观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顺应市场经济中各方面条件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还适当的对市场进行有利的调节、引导,也就是进行适当干预。这种适当干预要求经济法将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把大局和细节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二)有效公平竞争原则

 

有市场就有竞争,而竞争中最基本的基础就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要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一种长期的、均衡的竞争模式,以来保持经济中的竞争活力以及市场经济的规模。关于公平竞争,有一下几种含义:第一,公正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各方的竞争手段应当是正当的、公开的,而不是欺诈的、恶意串通的;第二,平等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应当给予竞争各方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的机会,平等的竞争机会包括平等的市场准入,平等的退出机制,平等的交易关系,竞争各方在经济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负担义务,但是平等不代表同等,这点需要注意;第三,有序竞争,即市场经济中,无论是竞争各方还是政府,都应当遵守经济法及相关制度,从而保障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达到促进两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的目的。

 

(三)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是指,经济法原则要兼顾平衡在市场经济中各项互为辩证关系的各个主体和要件,比如,国家和国内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竞争者中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原则不仅仅在于保障经济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中小型企业的竞争权利,企业中劳动者经济及人身权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等,以干预市场经济的形式,来维护市场经济,保障各方利益。

 

正如我们上文所述,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例如网上购物网上看病,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在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如何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这就要我们秉持着利益兼顾的原则去处理问题。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的破坏,日益制约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因而,经济法原则就需要有宏观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干预市场经济。

 

以上这些原则相互想成,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了经济法对市场的良性干预,在经济法原则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内诸多学者的观点不仅相同,同时也有很多种学说,下面将一一列举。国内学者中,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具体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反垄断和限制竞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通过调节这些社会关系,社会中的经济关系,以达到在保障国家调控的同时,平衡市场调控,在保障经济效率的同时,平衡稳定经济发展;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相对具体的关系,例如管理关系、竞争协作关系、流转关系等等,经济法通过调整这些相对具体的关系来使国家力量参与、渗透到市场经济中,而这种参与、渗透,并不是直接强制力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趋势,顺应市场规律的发展,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见解干预,此观点侧重于经济法原则关于公共需求的方面;王保树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经济中的管理关系,比如政府之间的管理关系,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的管理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管理关系等,通过关于公共关系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此观点侧重于经济法原则中的公共关系方面。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主要有一下七种学说:第一,经济协调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协调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比如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关系;第二,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调整的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政府根据需要干预市场的经济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的有利有序发展,比如微观经济调控、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分配等关系;第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调整的是市场管理行为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项经济行为,比如国家经济管理、市场运行、组织内部经济、涉外经济等行为;第四,社会公共性说,此学说侧重于经济法原则中的公共需求方面,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第五,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项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各项关系,比如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宏观调控等关系;第六,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领域各方面的一种方式,比如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关系。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第一,宏观调控关系。美国金融危机、欧盟次债危机的爆发,告诉我们任由市场的发展是不行,必须要国家进行适度的监管与调控,经济一般是由市场来调整的,市场是无形之手,但是市场有时候会失灵的,因为经济盈利性,例如华尔街投行人们不择手段地去投资获利,甚至不惜做一些违法证券投资的活动,所以当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国家政府来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包括国家投资、产业促进、价格定价机制、金融、税收、财政等法律关系也需要经济法来宏观调,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对商品房价格定价和规制,使得房价不能过高;通过征收税收,来减收收入差距,发展经济建设,保证社会秩序。

 

第二,市场规制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调整那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等都是需要国家之手来调整,还包括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这个都是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规制市场强势一方主体,保护弱者一方。在现在社会中,出现很多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的现象,这就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原因,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用经济法来进行规制。随着我国的深入改革,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会受到经济法的严厉制裁。

 

第三,国有参与关系。国有参与是指国家用国家资产,参与到市场竞争关系中来,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将社会资产进行再分配,调整社会投资比例,促进市场经济平衡有序发展的活动。由此看来,这种国有参与活动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这种宏观调控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经济关系内部,也同时参与、调整、引导着国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关系。有关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一直是我们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如何做到政企分开,公平竞争,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这就需要经济法来研究和调整。

 

五、结语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8

(一)经济法概念。当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范畴的规范调整,而在实际研究中却将弥补市场失灵或社会利益作为重点,而正是由于学者对市场失灵理论及公众利益方面理解的千差万别,不仅容易使研究方向偏离经济法的本质,而且将导致整个经济法研究体系的缺陷。经济法的定义研究活动中首要条件就是判断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使调整对象和领域达到社会需要与满足的辩证统一,结合经济体制并立足于经济体,使国家力量成为必要时的改善手段实现市场交换中平衡社会满足与需要。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学者都基于主观角度推测经济法的实质,进而推演经济法调整目标和手段。然而其作为一种起源于实践的法律,实际操作才能够准确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种研究过程将致使经济法原则被限定于某一法律范围内,脱离实际的原则将单纯强调法定原则,仅从国家层面考虑经济机制将延缓市场组织经济的理论发展。因而需要在实践中满足经济法价值,从而将经济法由应然层面发展为实然层面,发挥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作用。综上,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弹性目标;二是全体经济利益;三是监管主体;四是规范原则。

(三)经济法地位。经济法的独立性论述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独立性是其实际定位及其调整对象确定的首要条件。作为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当中主要矛盾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具有独立性,而且对市场经济的独立调整确立了市场组织经济的地位,主要从属于市场经济的建设,推动公共利益的良好运行,其主要手段即是使用引导方式来调整经济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实现市场经济机制的顺利运行,因此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目标的实现。

(四)河北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现状。河北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晰;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不清;三是交易范围受法律限定;四是相关服务机构、协调机制、配套服务不健全;五是产权融资能力差且较难;六是交易活跃度不够;七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二、经济法谦抑性理论体系

(一)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其独立性的确定,但是由于经济法的实际调整对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中的社会关系,可是社会关系的相关概念较为宽泛,因此,经济法研究的出发点应该是基本史实,进而系统划分法律部门和其调整对象,确定调整对象后即可以针对性进行经济法理论构建。以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为例,其交易主要依靠交易平台进行,而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部分交易所并未明确规定交易内容,调整对象不明确致使相关法规定位不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构建经济法主体。基于谦抑性原则,经济法主体应认同市场的决定作用,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样才能在市场失灵时,从市场机制自主发挥角度出发进行国家干预的改善作用,防止“泛干预理论”的倾向。基于经济法的发展和本质,确定市场机制下市场的首要作用,防止妄谈国家干预手段所导致经济法谦抑性品质的消解。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登记集体土地、土地经营权和流转权都需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建立健全较为规范的土地交易制度。

(三)厘定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某个法律、某个规范的整体统率,有着提纲掣领的作用,因而笔者认为谦抑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切实回应市场决定作用与国家干预的关系问题。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优先原则的首要体现,而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的改善作用是谦抑性经济法的必要原则,必须厘清市场决定性原则才可以保障谦抑性经济法不背离所必备的谦抑性品格。而市场失灵条件下的国家干预与市场优先存在着耦合性,需要找准干预的方式和对象与市场失灵的适应性,因此,有必要划分国家干预手段的强度从而保证其在适当的程度内。正如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不仅需要国家相应的法律及政策支持来确立交易基础,更需要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自行探索自身的基本原则。

(四)限缩经济法体系。当前经济法体系主要被划分为两个重要部门,即一是市场规制法;二是宏观调控法,但是其是否还包括其他部门众说纷纭。谦抑性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基于市场决定作用区分应然和实然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促进经济法体系缩限,防止过于庞大的体系所造成的层次不清和逻辑混乱,正确处理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实现缩限化和科学化的交易体系,可以使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法律在缩限范围内条理清晰,结构明确。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9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

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 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 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市场经济的原理例10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 :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 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 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 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 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 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 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 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 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 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

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

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最后,根据公法原理“无法律授权既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将导致其任何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在此可以举出一例: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定位于事业单位,如此重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着实无法满足设立的初衷,因此,国务院以及最高院认可了它的规章制定权,使其拥有地地道道的部级机关的权能,但是设立它的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经济法中的干预主体比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机构,从各国实践看,都是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行为方式,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4、公共目的性原则

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现在中国还有许多国家部门借口干预市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干预的公共目的性,是区分公法主体市场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连接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制度”与市场行为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桥梁。

(二)市场行为原则

经济法的两个特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其实就是国家经济行为的两个特性。国家的市场行为既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性,由于是出于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同时具有规制性,所以国家市场行为是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统一。下面将就国家的市场行为种类以及其权源作一探讨。

市场行为原则要求经济法的两大主体,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一旦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的原则,就会收到国家的干预;同时国家的干预行为也要本着市场行为的原则进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不干预,市场调节不好的适当干预,市场无法调节的主动承担,第二,要求国家的干预行为能够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就是要求,能够用市场行为解决的用市场行为,能够不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不限制其权利。

遵循市场行为原则最主要的是要遵循产权明确和价格决定机制。国家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信息相关、交易、财税、赠与、诉讼。这些行为的性质在下文会逐一详细分析。

1、信息相关行为

现代社会被称之为信息社会,足见信息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社会信息的采集、公布、预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相关的行为,权力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虽然,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作为市场的构成元素,必须公开一部分作为获得市场信息的交换,必要的信息公开时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有关市场的信息越充分,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行为就越理性,良好经济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维护,也更容易传导国家的政策倾向。市场信息的良好把握是进行其他经济法行为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非常重视、并做好信息相关行为。

经济法学研究的信息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国家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以及国家的要求,该部分构成了企业法、监管法、规制法的主体;国家对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预测等,该部分构成了统计法、预算法、计划法等。

2、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是国家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也是经济法主要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交易行为权力来源于经济的波动性和国家的公共性。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任何经济体的经济都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而且这种波动具有相当的规律性,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拥有国内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财力和信息,其行为在一国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国家调节经济成为各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该行为要求国家在进入市场时应当作为交易的一方,当然由于国家进入市场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国家的交易行为并非为了贱买贵卖,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一个稳定增长的市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经济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波动性,由于国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赋予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西方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市场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只是调节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国家的调节行为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经济过分高涨时打压,经济低迷时拉升。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是的价格普遍低于正常价格时,国家予以高价的收购,保护生产者利益;同样在由于经济周期原因使得价格普遍过高,国家通过大量平价投放基础资源,如粮食、原油等等储备物质,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抑制经济过热。

(3)基础性:由于国家调节经济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一些比较重要而商品进行,比如,基础生活资料-粮食、汽油;基础生产资料-煤、石油、钢铁、棉花等;金融交易行为,如货币、期货。

由于交易行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因此,其执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果没有充分的权限,则很有可能贻误最佳的调节时机。

3、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是国家的主要经济行为,税收是组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则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财税行为是国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其对市场的扭曲是基于国家的强大信息库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对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适当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样引导其向有利于经济法目标的方向发展。由于财政和税收的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而且该行为的特殊性质,无法归入其他行为种类。对于财税行为,论述颇丰。

4、赠与行为

国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稳定增长市场的存在必须以稳定社会为前提,因此,为了获得稳定的发展机会,收入高的人群必须忍受国家对于收入过低人群的资助。同时,国家这部分支出可以使国家的经济选择权转移到个人手中,使得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加理性。该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主要在于以众人之仁代替个人之仁。

国家的赠与行为,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为。

(1)失业救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都担负保障职员的生命健康养老等等问题。我们应当以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为基点,释放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让所有的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家应当尽量引导企业注重经济效率,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发挥国家的优势,担负起企业在员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业,而给这部分人以一定的资助。

(2)救助:个人没有义务负担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国家则有责任。国家 对于该国的国民的社会救助义务已经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认。个人的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有求任何个人承担如此的义务。

5、诉讼行为

市场行为中难免引起纠纷,所以,诉讼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附带权利也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除了国家为了执法引起的诉讼之外,国家还担负着涉及面广、众多个人提起诉讼会造成极大的非效率的讼行为。这部分诉讼行为的权力来源于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遭受破坏而引起的自身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该部分诉讼行为在我国可以设计为经济法中的公诉,它构成了经济诉讼制度的基础。

(三)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法律后果范畴下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高效市场原则。此处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后果原则,而非归责原则或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归责原则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称谓,是法的后果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问题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没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则称为归责原则。而经济法则不然,经济法中后果模式的分类应当以奖励、维护、否定、制裁为主要,并不以简单的合法和非法为根据。民法体现个人意志,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纠纷裁判者;而经济法中,国家却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经济法中的后果范畴的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判,也有国家行为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