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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1 16:55:32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1

金融危机伴随着金融发展的过程,在每一次金融危机袭来时,人们总是对于此前的监管不到位而追悔莫及。本文正是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角度,阐述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的相关性,并由此得到对于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些启示。

一、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之一­――金融监管不到位

监管不力已经成为了每次危机暴发后,世界反思得出的必然结果之一。美国――几次世界性金融危机的首先爆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为自由主义经济所统治,信奉“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以及“金融最佳的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在这些信条的影响之下,华尔街贪婪与冒险的行为被不断的鼓励,以至于这个世界的金融中心一次次带给全球金融毁灭性的打击。

二、加强金融监管是防止金融危机暴发的必然举措

我们由近及远,每次金融危机后,政府出台的救市举措中必然含有加强监管的相关政策。

2007年9年,美国华尔街暴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美国联邦储备局于次年3月31日,公布了“保尔森计划”,提出了短期与长期金融改革的建议,着重突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勾画了最优监管框架。其中,短期主要是强化对于当时的危机重灾区“次级信贷”与“房屋抵押”市场的监管力度;中期的目标是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相互重叠的部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则是使美国的金融监管向“目标导向”转变,统一同质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口径,以此来提高监管绩效。欧洲作为此次危机的受灾区之一,同样暴露出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存在缺失,因此,欧盟草拟了信用公司评级监管的法案,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注册、治理、运行与透明度方面采取严格于当前国际证券业协会的原则。另外,对于此次危机而倍受关注巴塞尔协议的漏洞,欧盟也在着手修改中,包括对于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以及特殊投资渠道等监管办法。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国会颁布了《韩国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这些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对韩国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金融体系实现统一的监管。日本也于1998年4月起,实施了被日本国内称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的改革方案,这些方案里包含了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法》与《日本银行法》,从此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显著增强。另外,日本仿效英国当年的做法,成了金融监督厅,将原来的大藏省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一起并入该厅,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泰国于2004年开始实行新的金融规划,新规划中对于金融体系的改革主要健全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加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

再往上追溯至上个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所暴发的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的相关改革也涉及到金融监管的加强。1933年,美国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开始分业经营,同时建立起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保险的方式方法来提供商业银行的安全监管,同时建立起一套核查系统,对所有未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三、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过后便出现放松

当经济危机成为过去式,金融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发展自由,会想方设法钻监管的空子,而监管部门也会在政府发展经济的压力之下,对于这类行为姑息迁就。如大萧条后,美国曾一度实行凯恩斯主义所提倡的对于经济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但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摆脱滞胀陷阱,里根总统上台以后,更是奉行货币学派与供给学派的主张,极大的放松管制。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商业银行与投行再度实现了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对于许多规避行为无法进行问责与监督。同时期的英国正在大搞私有化,一些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如航空、电信、铁路等逐渐实现私有化,而金融监管也因此不断放松对于经营范围与市场准入的管制。监管松动正是由这个时期开始的,并成为了2007年金融危机暴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以总结得到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相关性,即一种循环发展的模式“监管不到位金融危机强化监管危机逝去经济繁荣管制放松金融危机新一轮监管升级”。呈现这种发展路径,是由于每次金融危机的暴发都会让人们反思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问题,并发现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健全才让促使金融运行中的风险转化为一场危机。要堵住这些金融风险漏洞就要实施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但是,危机总会过去,经济再度繁荣,金融产品更新换代,这些新生的金融产品总是能突破针对旧产品所形成的监管制度中的空白点,并利用这些空白点实现产品获利,或者干脆是政府为了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速度,主动的放松了管制,总之,伴随经济繁荣而放松的金融监管势必会引起又一轮新的危机,于是开始新一轮循环。

四、不是平行化的发展而是螺旋式的上升

以上提到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相关性模式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化的发展,或者说是一种历史的重复,而表现为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过程。虽然金融危机逝去后的经济繁荣会使监管有所放松,但此时放松的一般多是经营范围的放松,而监管的内涵却是在不断深入的。以英国为例,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此后,由于自由主义开始影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也逐渐认识到分业经营已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90年代,英国实施了著名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允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另外合并了此前银行、证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共同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部――“金融服务局”。金融服务局成立后,高度集中了原来9个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权力,还增加了新的监管领域,例如不平等条款、金融行业准则以及相关从业律师与会计师规范等。该例子说明金融监管范围的放松并不影响其内涵的扩展。金融监管体系本身是不断完善与发展,因此,其与金融危机的关系不是停留在一种简单的历史重复的过程中,而是不断的向上发展。

五、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相关性对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金融活动监管的全覆盖

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是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监管割裂,必然出现监管重叠与监管缺失,进行相关协调的成本很大,也是导致危机出现的重要根源。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管理成本上显然要低于分割的状态,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将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一个统一监管部门,从而完全覆盖我国金融机构的全部活动范围。

(二)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摆在突出的位置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不到位是此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资产问题相当严重的机构还能获得评级机构的肯定评估,给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极大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不断的累积,最后变成了现实的危机。因此,我国要以此为鉴,加强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遏制金融风险产生的源头之一。

(三)加强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存在问题,比较股市波动很大,内幕交易依然严重,操纵股市的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关的监管法重视上市前的审批,对于上市后的相关条例则相当薄弱。因此,应该加强证券业的司法与执法力度,加强引入“举证责任制倒置”等防止内幕交易的制度建设。要依靠股民、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体系的共同建设与维护来提高金融业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刘沛.开放经济下金融稳定的理论与实践[D]暨南大学, 2006.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2

欧盟金融监管系统并不取代过去以母国监管为主的成员国监管,日常监管仍然由成员国负主要责任,新成立的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技术标准;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防止监管套利;与ESRB紧密合作,为其行使早期风险预警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指导主管机构的同行审查,以加强监管结果的一致性;监测和评估市场发展状况。与危机前相比,新改组成立的机构职责更为广泛,大大拓展了其前身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与此同时,新机构不仅仅是咨询性机构,更是欧盟的职能机构,从过去的欧盟机构,上升为欧盟的核心机构,并可以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政策及文件。

加强其他技术性、辅导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

1.欧洲金融稳定机制(The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欧洲金融稳定机制是欧元区国家于2010年5月9日成立的一个组织,隶属欧盟经济与金融理事会。它由欧元区各国的高级金融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可以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该机构活动。其职责是救助处于经济困境中的欧元区国家,以促进欧元区乃至整个欧盟的金融稳定。

2.银行问题专家小组(GroupofExpertsinBankingIssues,GEBI)该小组于2009年成立,目的是给欧盟委员会提供银行制度和银行政策方面的建议,并针对欧盟银行政策和银行立法的影响,为欧盟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分析。该组织的政策活动涉及银行业的各个层面,其政策主要针对于完善银行的监管制度。

3.破产法专家小组(InsolvencyLawGroupofExperts,ILEG)该组织于2010年成立,主要负责欧盟危机管理制度框架建设。具体包括:针对欧盟成员国危机管理及欧盟各国在危机管理方面的协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欧盟出台正式的跨国银行(集团)危机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监管者的早期介入、银行重组、银行破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关于立法规则的修订

1.加强银行业监管力度,修改银行资本金要求指令

欧盟于2009年通过修订的银行《资本金要求指令》旨在严格银行资本金要求的规则和制度,以改善银行在金融危机时所显现的资本金不足和缺失状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加强跨境银行集团的监管;(2)规范证券化操作(Securitizationpractices)框架;(3)协调银行一级资本金和配备工具的分类,发挥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各监管当局操作中的统一性;(4)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特别是设立流动资本公积金,进行流动性测试(liq-uiditystresstests)以及制订应急计划。

2.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欧盟制定了新的信用评级机构条例,针对评级公司营业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更为严格的监管,用以保证欧盟范围内以监管目的而使用的信用评级的质量以及欧盟内部市场的平稳运行。具体措施包括避免或减少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通过附加信用评级机构的披露义务来加强透明度;建立内部机制审查评级质量;披露评级的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设等等。

3.修改《存款保险计划指令》

欧盟于1994年制定了《存款保险计划指令》,自2005年以来,一直酝酿对该指令的修改。金融危机的发生加快了修改的步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存款保险计划的修正提案2009年3月通过。并作出提高最低存款保障金额标准、缩减支付时限、扩大储蓄金额补偿程度等相关规定。该指令的修改在法国、德国等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并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与启示

(一)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注重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国际组织讨论和关注的核心问题。未来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会继续突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检测和评估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宏观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对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的风险。与此同时,继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弥补监管漏洞。欧盟金融监管系统赋予了欧盟监管局法人地位,并授权其制定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式以及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指标,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以确保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微观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微观监管力度的强化。

另外,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将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欧盟也将更加关注二者之间的配合和互补。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与欧盟金融监管系统需要密切合作,这在系统性风险的信息收集和风险预警信息的方面尤为重要。微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监管局和各成员国央行以及成员国本身,必须配合宏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信息收集工作,向后者提供满足其系统监测目标所需的信息。

(二)研究制定金融监管的逆周期政策

首先,推进银行资本监管的逆周期改革。具体做法包括: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通过在经济繁荣时期较高的资本缓冲以保证在经济萧条或者存在危机形势下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消除各种依赖部分数据进行的测量方法所存在的滞后性;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进一步加强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在注重资本质量的同时提高资本质量,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加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其次,推动贷款拨备计提制度的逆周期改革。

将提高拨备的要求纳入监管框架、财务报告以及企业风险管理和激励机制中,鼓励按照信贷周期实行贷款计提。未来的贷款拨备逆周期改革将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与会计制度机构协调统一、确立有关贷款拨备的标准、预期损失的确定以及动态贷款拨备的方法选择等方面予以突破。最后,实施估值与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在危机爆发前,投资银行持有高杠杆性的表外资产,结构性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形成了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并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而且广泛采取的市场敏感定价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杠杆的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通过引入杠杆率指标、减少对传统风险定价模型的依赖以及修改当前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等方式推进估值和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

(三)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

欧洲中央银行在整个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具有特殊地位。欧盟最为重要的15国中只有卢森堡和丹麦的央行不参与银行监管,其余央行要么本身就是监管者,要么比较深地介入银行监管事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中央银行将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推动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从制度上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

首先,欧盟经济一体化趋势对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和监管一体化的滞后使得危机在欧盟国家迅速蔓延。分散化的监管不利于巩固欧元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因此,为维护世界对欧元的信心,欧盟成员国需要克服自身利益冲突,推动欧盟监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

另外,在欧元区范围不断扩大和欧元区实施单一货币政策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现状必然会影响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行动协调,难以及时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作出预警,并容易在国际危机发生时出现各扫门前雪的情况,从而让金融市场投机者有机可乘,加剧金融危机的蔓延。

最后,金融危机后欧盟开始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尤其是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而欧盟银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正在加快,银行欧洲化进程远超过其在海外的扩张速度,泛欧银行已成事实。与此同时,跨境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日益扩张,金融产品创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使风险在各国间的传导效应增强、范围扩大。而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有利于改善跨境风险管理仍处于分割状态的现状,并降低监管成本。信息传递、速度和有效性在危机处理方面至关重要,集中决策是危机处理的有效方式。因此,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速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进程。

(五)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金融系统在金融危机中所受到的冲击远不及欧盟国家,但是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部分改革措施依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并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诸多启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启示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进一步发挥作为我国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金融危机暴露了微观金融审慎监管的不足,欧盟各国均对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给予了更多的重视,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主要的监管改革方向,欧央行和欧盟各成员国央行的作用均在监管改革中得到强化。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负责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也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定位,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责。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权限分别赋予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可以考虑适度扩大人民银行的作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拥有金融监管的人才、经验、信息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与欧盟中的德国央行较为相似,因此德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即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职能框架。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职责,比如监控金融风险、发出风险预警、制定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应着眼于整个金融领域,防范整个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包括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从而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的主导地位。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3

美国的金融创新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但是,这场由次级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打破了美国人的梦想。金融创新只是这场金融危机的“伏笔”,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失效。在此次金融危机面前,一向被人认为是“成功典范”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当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非理性的迅速膨胀起来的时候,危机的种子已经深深地埋下了,当大范围的次级抵押贷款人还不了贷款的时候,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二、金融创新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

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有学者把其归纳为: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信息化风险、清偿能力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创新并不能消除金融风险,反而产生更多、更强的金融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贷款发放机构通过打包方式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其交易对手面临经营风险加大时,会通过利益链条的传递危及到自身。其原因是:

(一)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由于金融创新出现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出现就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为,首先,这些金融机构一向不是监管的重点,当它们出现的时候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它们开发出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而对于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更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借贷关系或者资金往来,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灾难。再次,在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趋势下,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如果一个国家出现金融风险,将会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发生。

(二)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

金融创新为单个投资者提供了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对于整个经济体而言它却没有这项功能。因为,当单个市场主体认为有风险的时候可以出售手中的金融产品,出售之后这个风险仍然存在于市场中,并没有消除。并且,如果出现巨大的市场变动因素当所有金融创新产品持有者同时都想出售金融产品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将是致命的打击。

(三)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便于积累和传递

通过金融创新手段开发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业迅速壮大,另一方面它可以成倍的把风险放大。因为,金融衍生产品属于结构性产品,它通过对资产、信用、风险等环节进行结构性重组,然后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各个环节都是关联紧密的和有风险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生产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把各个环节的风险一层一层的传递,并且逐步积累,最终产生系统风险,并且,这个系统是非常脆弱的,一旦发生危机,将是整个系统的瘫痪。

三、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

新金融机构的出现和新金融产品的开发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需要新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我们必须在金融监管框架下发展金融创新。

(一)金融监管制度既要严格又要有包容性

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金融创新具有保护性或者说具有保障性的作用,有效地金融监管可以减少交易风险,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盲目的金融创新会导致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应该严格而且具有前瞻性。同时,金融监管也应该具有包容性,在制定金融监管制度是既要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监管主体的利益,给它充分的发展空间。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

市场本身具有自然的监督机制,它会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一定的市场淘汰机制。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强调市场的自律作用,通过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但是,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在相信市场自身的同时不能放松政府监管的作用。

(三)监管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要加强金融机构对自身的监管机制建设,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作用,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争取提前掌握金融风险的信息,以便及时、准确的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4

From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 authors look at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ZhangBiQian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institute

The paper keywords subprime crisi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e paper pick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 financial center, of the financial environment has a crucial role. Since the 2008 United States housing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crisis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Crisis is not terrible, terrible is not the importance and change. From the subprime crisis, exposure is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 two is a natural twin brother, the emergenc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exposed the deep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at the two are interdependent existence. Left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dangerous and will bring disaster and misfortune. We should to dialectical point of view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his paper in the U.S. financial crisis in the expos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s and make an analysis relationship, it is considered that encourage financial innov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hall not slack,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strengthen.

一、从美国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的辨证关系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源自于美国的住房次贷危机。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的毫无节制地进行开发,是金融监管如空气,或者说金融监管根本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的畸形扩张,引发次贷危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缺乏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犹如离开水了的鱼,是会导致灾难的发生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这二者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是值得探究和深思的。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各抑制的双重作用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来说,并不是只起一个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而是有这既促进又抑制的双重作用的。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的突破口,所以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来说,金融创新必不可少,而如何这种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抑制其发展,这与金融监管的合理实施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的金融活动创新不断,按照目的的不同这些金融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和监管性金融创新。这三类目的性不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需求当然也是有差别的。

竞争性金融创新和合作性创新虽然创新的形式和目的有所不同,但都还是可以以常规的金融手段进行监管的。而监管性的金融创新则是直接挑战了金融监管的灵活性。金融监管应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金融创新之前就应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来规范监管市场。这样的金融监管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监管的方式,不再是一种机构监管,而是应该过渡到功能监管。在当前形势下,以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已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应该采用的是以功能为对象进行监管的方式。第二,在监管的标准上,也发生着变化。监管从单纯的资本监管发展成为全面性风险的监管。传统的资本监管仅仅是针对次贷风险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随着而来也是各种风险的增加,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都是金融创新中会出现的风险。所以,现在的金融监管已经往全面性的风险监管发展了。第三,在内部制度的控制上,在传统的监管制度中,主要的的着力点都在外部,对于金融本身内部的监管有所欠缺。现在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内部控制也提出了创新性的要求,需要一个健全的、有效的金融内部监管制度来规范金融创新。

从金融的创新,映射到金融监管的创新。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上一些不合理的创新。也是为了给科学的金融创新活动保驾护航。总之,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和一直的双重作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

2.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重叠与缺位并存

金融创新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交叉性的业务。对于这样的金融创新,经常会出项两者监管结果:一是监管重复,二是监管缺位。无论是哪一种,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重复监管浪费的是监管成本,监管缺位则是监管工作中不应该出现的。那么,对于这样的金融创新我们就不接受了呢?这显然是因噎废食,不可取的。我们不应该禁止这类的金融创新,而是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上进行调整,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上进行加强。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这一对孪生兄弟,是一种看似相互矛盾,却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同时还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社会要进步,金融业的发展是必须的,而这些发展又有赖于金融创新,但这种创新又不能是毫无节制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这时就需要金融监管来出面干涉,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性。目前国内与国际上的关于金融危机的解决方式不同,国内是放松监管,而国际上是加强监管,二者手段不同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确立新的合适的金融竞争秩序,解决目前的金融危机。这说明,国内与国际上遇到金融危机的原因是不同的,国内是监管过度,所以需要适当的放松;国际上是监管不力,所以需要适当的加强监管力度。

金融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变革的结果。金融创新在导致金融监管主体重叠和缺位的同时,也促进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思考

美国的次贷危机也波及到我国,虽然危机的根源不在我国,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矛盾。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是金融业高速发展的时期,金融创新的潜力也是巨大的。在不断深化的金融创新,伴随着的就是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这时要做的就是处理好风险的防范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因为风险就不去进行金融创新,这样是矫枉过正;因为金融创新就忽视了风险的防范,这样是盲目乐观,最终是会自食苦果的。所以,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必须的。

在我国,自1998年以来,进入了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期。在这一时期,发展最快也是目前最热的是房地产业。作为引领经济周期的产业,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目前来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已经出现了畸形,其中隐藏着很多的风险。如今居高不下的房价是老百姓们深恶痛绝的,试问这样一个不得人心的产业要如何发展,这是我国政府在思考而且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由房地产市场引发的,这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不可否认,房地产的发展与金融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只是这种关系处理得好,二者共同发展,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二者发展路上的绊脚石也就埋下了。目前也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时期,我们需要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结合起来来渡过这个特殊时期,重新审视和思考房地产市场,为我国下一轮的经济增长作出客观的判断和分析。

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反映到金融监管上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过度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的发展,也会窒息金融创新活动,这样的竞争式的监管方式是与金融市场的潮流相背的。二是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也是不科学的,这样分业式的监管首先是导致监管的分散化,使得整个金融业难以协调和合作,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和谐发展。在我国,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已得到重视,解决方式也提上了日程。我们要做的是像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取经、借鉴他们的金融监管体制,走统一监管的道路,这样才能与目前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保持一致,跟上全球的经济脚步。金融业的全球化,大大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金融风险转移和扩散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单凭某一国或者某一家银行很难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并且,各国的具体监管政策的差异,也给跨国银行利用在各国设置的分支机构规避相关国家的监管从事高风险活动创造了条件,也使本国无能为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监管的有效性,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很好的满足了监管的需要,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总结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全球都应该重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旦走进一种急功近利的不健康发展道路,后果将是可怕的。所以,保证金融市场的良好健康发展,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是每一个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美国的金融危机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金融创新是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而独立存在的。二者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应该是捆绑在一起的,哪一方面都不能忽视。套用邓小平同志的一句话就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启示下,通过科学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5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强调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是构建在以下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

第一个假设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在实施部分准备金的银行体系中银行为了满足存款人的要求必须大规模压缩其资产规模、收缩货币和信贷供给。假如银行持有100%的储备他们可以立即归还存款人的存款而不会引发银行危机。有些保守的经济学家包括过去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都认为银行危机的存在足以说明部分准备体制不合理建议用100%的准备制度取而代之。这种观点理所当然地认为部分准备体制存在内在的缺陷。

第二个假设是银行“先来先取”的兑付原则。即当客户要求兑现时,银行以申请的先后顺序兑付。最先提出要求的存款人被偿还的可能性最大,而最后要求的存款人的偿付可能性最小。这一假设在传统银行危机理论中占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合理地解释了存款人的单个分行挤兑以及挤兑本身会传染的原因。

在上述两个假设的基础上,传统理论认为银行挤兑是由对银行体系的外部冲击造成的。当公众对一家银行的流动性或清偿能力感到怀疑时会挤兑。

上述对一家银行发生挤兑时原因的解释,仍解释不了全部或许多银行同时发生挤兑的原因。很明显,此处重要的不是对一家银行或少数银行的挤兑,而是危机本身,假如只有少数银行发生挤兑,参与挤兑的人没有理由放弃银行体系转而窖藏现金,这些人只是将储蓄转移到其他未受影响的银行中去,这种有限度的挤兑,与真正的银行危机不一样,不会导致货币信用的崩溃,最多只不过是使某些银行的市场占有份额减少而已。那么对单一银行的挤兑又是怎样变成真正的银行危机呢﹖一种可能是这种冲击是一种同时削弱大多数或所有银行清偿能力的外部冲击。但很难想象那种冲击会对数量众多、实力不一的银行体系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假定将银行体系视为一体、而非多样化的单个银行的集合,只有外国侵略、内战或其他某些不起源于私有银行体系本身的大规模货币冲击,才可能产生这种破坏作用。但是,传统理论并没有仅仅将银行危机视为一种战争现象或与某种货币相联系的现象,因此必须依赖战争和货币政策冲击之外的某种机制来解释银行危机。

在这里,传统理论引入了“传染性”假设,认为对任何一家银行的挤兑都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到其他银行,逐渐地损害人们对所有银行的信心。为什么银行挤兑会传染呢﹖流行的解释是,银行存款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虽然每一个银行家知道自身资产组合,但存款人却并不了解。存款人认为所有的银行都是类似的,当一家银行倒闭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他存款人将担心自己存款的银行也可能遇到同样的困难。为了得到自己的所有存款,行动的越早越好,于是对自己存款的银行发动挤兑。此时,每一个人的动机都很理性,但是集体行为本身的结果就不那么理性了。传统银行理论影响广泛,但暗含着这样一种含义,危机不仅会在任何实施部分准备制的银行体系里发生,而且特别可能发生在缺少最后贷款人或政府存款保险机构的银行体系里。

银行危机的“限制”

由于传统银行危机理论无法满足实证检验。于是,另一种危机理论,即法律限制理论试图推翻传统理论。它认为,银行危机不是市场经济的现象,而是政府对银行和货币体系进行干预的结果,许多法律限制对于上银行危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将所有的危机原因归于同一因素是不现实的。与传统理论不一样的是,法律限制论是多原因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单一原因的解释正是其缺点所在,对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经济事件,用同一种原因解释显然过于简单化,也可能是错误的。这种理论对特定危机的解释各不相同,但认为共同的原因都是实施了不恰当的管制政策。这种理论认为:政府法律限制的危害表现在。

1、增加单一银行受各类冲击的风险或使自身成为重大冲击的源泉。这包括那些限制了银行资产和负债多样化选择,从而削弱了银行承受相对价格变动能力的法规。例如,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通过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或资本数量的方式限制银行的规模或直接对业务范围加以限制,这使得银行承担了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另外,利率管制也使银行抗利率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还有一些规定鼓励了商业银行在降低自身资本数量的同时,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希望从中获取更高的利润,如大家熟知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将对濒临破产的银行提供救援的制度安排等都属此类。

2、创造了一种利于传染效应传播的环境,使得单一银行倒闭更可能引发系统性挤兑。传统银行危机理论的实证研究表明:传统银行危机理论中的传染性假设并不常见,而只有少数例外。但是有些政府管制却使得传染性发生的概率增加。例如,在美国,限制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使得银行与银行之间转而相互结成行,使得银行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增加,人们对某银行的信心是对其行信心的函数。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资产组合限制、利率管制、存款保险以及央行的紧急贷款等都导致了银行体系抗风险的脆弱性但是这些原因还不足以解释即使央行循规蹈矩,也无法避免自身成为导致银行体系脆弱的主要原因。

法律限制理论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另外一种管制,即不允许商业银行发行自己的银行券,将发行货币的权利集中在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高度垄断对金融脆弱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使得银行无法依靠自身的资源适应公众对货币需求的日常变化;第二,银行的风险状况无法通过其发行银行券的二级市场反映出来。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二级市场,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避免因此产生的银行危机,第三,货币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使得央行可以随时调控银行的储备量。通过这种控制,央行可能不负责地扩张自身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物价、利率和汇率之间的轮番波动。对银行造成各种外来冲击,经济家安那舒瓦兹(Schwartz)1988年指出,这是造成金融机构破产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金融监管的效率与宏观经济稳定

一个银行经营失败导致支付系统的扰乱并且会对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震荡,因为其他公司和银行也有可能因此而倒闭。同样,糟糕的信息也可能导致银行挤兑,即使这个信息客观上是错误的。这样,一旦某一家银行倒闭,另一家银行的存款者可能将其存款也提取出来,即使这两家银行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但金融监管手段的有效性是有前提的,下面我们分别分析3种常见的金融监管手段。

1.存款准备金

实践中所得最早的审慎性监管手段之一就是准备金要求。准备金要求通常是指银行以流动性资产的形式持有的准备金不应低于存款总量,或资产总量的某一最低比例。由于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并非预先确定因而银行必须随时持有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以应付存款者在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取款需求。一个最优的银行策略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准备金以满足在一定时期内预期的取款需求。因此,银行将愿意持有准备金以避免由于提前清算长期资产而产生不必要的清算成本。

然而,如果实际取款的消费者多于预期的数量,那么银行所愿意持有的准备金数量就会不足。如果所有的存款者都提取存款,也就是发生银行挤兑现象,那么这些准备金就会更显不足。法定准备金要求的设计是为了确保取款所需的充足准备金。从以下3种情况,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准备金要求作为一种审慎监管手段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1、如果银行按规定持有的准备金水平正好足够在没有发生银行挤兑情况下的取款需求,那么银行将自觉遵守这些要求。这种水平的准备金不能在银行挤兑现象发生时对银行提供保护。

2、如果所要求的银行准备金的水平超过银行所自愿的准备金水平,但是小于100%储备比率,这样也不能对银行挤兑现象提供额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提取存款。这就使得所有消费者的最优选择都是提早提取存款。这种额外的准备金要求给银行增加了成本,因为在不出现挤兑的情况下多余的储备可以投资于非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出更高的收益。这些成本降低了银行所能偿付给消费者的回报以及银行的利润。因此这种政策成本没有抵补银行安全性提高得到的收益。

3、如果监管者要求银行必须持有100%的储备需求,那么这就实现了对银行业的完全保护。然而,这样一来银行就再也不能将存款投资于非流动性资产,从而推动了持有存款的收益,也就无法向存款者支付收益。这就破坏了存款人通过存在银行的存款,来获取比原存款数量更多的回报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对防止银行挤兑的代价是存款的所有潜在收益。在银行持有100%的准备金的水平情况下,银行只是简单地将存款储存起来,而不能偿付给存款者任何利息。因此,对所有的消费者来说,不管他有无投资机会,最优的选择都是将存款全部取出。事实上,存款与单纯持有货币是类似的。

2.存款保险

与准备金要求相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监管制度安排出现是更近一段时期的事情。第一个较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是在30年代早期的美国,当时一大批银行先后倒闭。从此开始,许多其他国家已经采用同样的方案,以便在银行挤兑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如下,由参与保险的各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在这个制度的具体规定上,不同的国家在以下4个方面有所区别

1、有的国家只保证支付一部分存款资金

2、有的国家限制最高的支付水平

3、有的国家根据某个风险标准确定保险方案

4、有的国家根据负债表上的某个项目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

如果银行真的发生倒闭,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必须为银行偿付损失。这样做的成本很高。并且,如果政府不及时注入资金,将有可能导致存款保险机构倒闭。这种的出现是因为监管机构不可能事先知道一种突然出现的意外的取款现象到底是纯粹的协调问题从而引发银行短期流动性问题,还是属于一种消费者对即将到来的不可避免的银行投资失败的理性反应。这样,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是,监管机构很难将由于突然的流动性困难而导致的银行挤兑现象和由于糟糕的投资决策而导致的银行失败现象区分开来。这一直是近十年来困扰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难题。

3.资本充足率要求

如果所有者参与银行的投资,并且向存款人支付收益。那么,所有者的利润可以起到减弱在一定时期的预期之外的取款行为和在一定时期的实际的存款收益下降这两大不利因素对银行的冲击程度。银行所有者的资本参与降低了银行挤兑均衡风险。所有者的资本和利润实际上为存款合同所规定的收益安排起到抵押品的作用。事实上,只要拥有充足的资本,同时非流动性投资具有一定收益,所有者就能够确保合同所规定的收益,资本充足性要求为所有者规定了最低的资本参与量。

联系到上面所讨论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会发现,所有对银行挤兑现象的潜在保护措施依赖于非流动性资产是无风险的收益资产的假设。如果这个假设自始至终成立,依赖于银行所有者的保护措施可能比依靠公共机构的保护措施更有效。一旦非流动性资产投资失败,那么就不可能通过对非流动性资产的资本投资来达到防止银行挤兑现象的目的。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非流动性资产是否投资失败,而宏观的经济状况决定着非流动性资产是否会投资失败。金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银行倒闭是由于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造成的。它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因为银行的非流动性资产可能会由于的倒闭而出现投资失败,而在经济衰退时,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只有在单个银行由于流动性或支付的问题而倒闭,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作用才能很好发挥。反过来,金融监管要有效发挥,不能降低金融效率,损害宏观经济稳定。该认为宏观经济状况及其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基础,而宏观经济状况及其政策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能否发挥的前提。

银行通常受到只能购买“安全”资产,如抵押、监管措施的约束、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其他证券市场。这监管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尽量使得银行资产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银行资产收益的确定性可以防止银行失败。然而,一个银行长期资产的一定收益并不能完全避免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这类监管措施的一个弊端就是:它使得银行的资产的收益变得更加可以预测,但并不一定变得更加稳定,通过防止银行资产的多样化,银行资产组合的长期风险将会变得更高。此外,过分强化金融监管,而不顾金融监管手段对金融效率的损害,宏观经济的稳定,反而不利用防范金融危机。

30年代的金融危机的三种不同解释

在众多的中,只有1933年美国银行危机才是符合传统理论意义上的银行恐慌。而且,正是这一事件启发了传统的银行危机理论。然而,限制理论和宏观经济稳定理论认为:这次危机也不足以支持传统理论有关银行危机本质的探讨。传统理论将这次危机视为银行体系本身缺陷所导致。它认为,30年代初期,大规模的银行倒闭引发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从而引发了1933年3月整个银行体系的崩溃。该理论认为,如果美联储当时能发挥最后贷款人的预定作用,向缺乏流动性、但尚未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或大规模提高货币供给,则这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而法律限制理论却认为,虽然银行危机在30年代初呈不断加速之势,但是在20年代就已经很普遍了。其中绝大多数倒闭的银行都是农业地区的单一制小银行。这些银行受到大危机之前农产品价格相对变动的影响。要是美国允许银行跨州开设分支机构,很可能会避免这些由价格变动引发的银行倒闭。例如,加拿大就由于实施了分支行制,所以在1929年前后几乎未曾发生银行倒闭事件。

法律限制理论认为,这次危机发生的另一原因是银行无法发行自身的银行券。要是银行可以自由发行自身的银行券,则银行可以通过增加发行量的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1929年之后美国银行大量倒闭的部分原因是公众提高了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比率。当时,国民银行虽然也提高了银行券的发行量。从1932年的69100美元增加到1933年5月的92200美元,但增加的幅度仅是公众需求的一部分,全国各地的清算所请求财政部允许他们发行清算所票据作为银行券的替代品,但财政部没有同意,认为联储有能力发行充足的通货。但后来的结果表明,联储的发行力度相当不足。

另外,法律限制理论还认为,即使在不允许银行发行自己的银行券、银行倒闭数量众多的情况下,1933年之前的银行挤兑一般也只限于那些在挤兑之前就已资不抵债或已破产的银行的行。由于美国实行单一银行制,故许多银行都有许多行,而没有出现传统理论所宣扬的传染效应。甚至1930年12月对美国银行的挤兑也没有出现挤兑效应。在1933年之前,大规模的恐慌仍是由于政府的错误决定所致。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宣布全国性的银行休假。正是这项决定导致了存款人由于担心银行休假本身将会扩大而争先恐后地向邻近各州的银行进行挤兑。实施银行休假政策的本意是为了阻止银行挤兑传染,结果,这一政策本身反倒成了导致挤兑传染的主要原因。

宏观经济稳定理论则认为30年代大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当时美国经济正走向衰退,国际上的竞争性贬值也对美国经济步入衰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美国防范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措施也没有从提高金融效率着手,最终酿成30年代大危机。

结论

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已指导美国和英国等其他国家的银行政策达数十年之久。它常被用来分析对银行实施的多种限制,包括最低准备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利率管制和银行资产组合限制等。虽然与这种计划相联系的道德风险已被人们熟知,但这种理论还是导致了政府主导的存款保险计划的普及。此外,这种理论还有助于正确了解、正确评价中央银行权力和特权的范围和作用,鼓励那些仍缺少自己中央银行的少数几个国家重新审视自己银行体系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6

一、金融危机产生的主要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Gertler(1998)、Bernanke和Gilehrist(1998)等人的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合理性,使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逆向选择”降低了金融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道德风险”削弱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能力。当遇到大的金融灾难时,如墨西哥、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资产的价格跌到低于其基础价值以下的水平。外国直接投资往往在这样的时机大举入侵,趁火打劫大量的购买廉价资产,许多重要的国内公司被外国公司控制。这是当代世界资本跨国流动快速增长导致金融危机后的一个新的特征。

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发放贷款时关注的是贷款利率的高低和风险大小,但是,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高低本身也会影响贷款风险。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使潜在进行资产投资的借款人产生分化。既然借款人具有不同还款能力的概念,金融机构就必须搞清楚哪些资产投资者是最有可能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有关信息无法全面了解,所以在鉴别借款时,利率便成为一种检测机制或信号。但贷款利率的提高(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借款人)又将把“好的”借款人挤走,而留下“坏的”借款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的例子。那些从事风险最大的投资项目的个人和公司愿意支付最高的利息率。如果市场利率因信贷需求增加或货币供应量减少而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信贷风险低的借款人就不太想去借款,而信贷风险高的借款人却仍然愿意借款。逆向选择的风险因此而增加,贷款人将不再提供贷款或提供较少的贷款。贷款的大幅缩减将导致投资和总体经济活动水平缩减。

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一旦市场对流动性的预期产生变化,低流动性资产便大幅度跌价,使投资者对高负债经营的企业产生怀疑,继而债务流动的链条断裂,靠借入流动性维持经营的企业难以为继,产生普遍的金融恐慌。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ennethArrow)在修正一般均衡理论时认为,经济决策环境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的增加,只能意味着不确定性的一定程度的减少。阿罗分析了不完全市场和经济行为人信息非对称问题,认为只要经济存在着不稳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在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中,信息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确定性有经济成本,所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一种经济收益,信息的价值就体现于这一收益之中。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此而产生了市场的有效运作。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解决金融市场信息不完全问题的办法包括: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销售信息,政府增强管理的透明度以增加金融市场的信息等。银行是专门从事信息收集的金融机构,便利了经济社会中的生产性投资。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倒闭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并导致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因而使社会信息总量大幅下降和不确定性急剧增大,危机进一步深化。

非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市场价格急剧下泻能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计量的是公司的净值,股票市场的下泻便意味着公司净值的下降。公司净值有与抵押品相类似的作用,股票市价下泻引致公司净值的下降使贷款人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由股市下泻引致公司净值下降,刺激了借款人从事风险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出了问题,借款人承受的损失是比较小的,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道德风险的放大使得贷款人没有积极性发放贷款。这就是为什么股市下跌,公司净值下降导致贷款减少和经济活动水平下降的另一个原因。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1.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银行经营的工作十分有效,因为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如果银行破产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遭受损失,它必须向国会提交报告说明其监管责任是否得到履行,国会的会计部门须对其报告内容进行审计,国会议员和普通老百姓都有权要求获得这些报告,以便对其监管责任提出质疑。

2.加快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的特点是高负债,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各经济实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持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的潜在风险。

3.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尤其需要制定《反欺诈法》,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信息谋利的交易者必须予以严惩,以净化市场环境,理顺市场秩序。另外,发展中国家的破产法律程度不健全,或破产根本无法执行,延误了对应破产企业的及时处理。通过公布破产企业的会计财务报表,对其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可以部分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只有企业的破产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金融体系才能够健康地运行。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7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国际合作 政策建议 危机处理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54.04

引言

始于美国、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沉重的打击,美国受到严重创伤,世界经济遭受 着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2009年3月,美国工业生产下滑1.5%,为连续第五个 月 下滑并降至十年来最低点;同时截至3月的过去一年,美国消费价格跌幅创1955年来最大, 达到0.4%,国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危机留给我们太多值得深思的教训,尤其在 金 融监管方面。监管缺失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因素之一,危机的发生对全球金融监管机构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解决金融危机全球性和金融监管分离性的矛盾,不同经济基础、 金融发展现状的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需要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才能降低风 险、减少损失;而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通过沟通协调机制来加速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的进程,

收稿日期:2009.05.05

作者简介:茅倩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10016 。以增强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抵御 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规范金融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金融自由化下的金融监管

1.金融自由化与监管的博弈

金融自由化给全球带来了超额的利润增长,而其背后毫无控制的自发性错误往往被忽视,无 穷无尽的金融创新和永不满足的信贷增长加剧了市场失灵和金融脆弱性,容易产生寻租行为 和监管的利益集团,增大了风险程度[1]。而各国在监管自由化的理念指导下放松 了市场监 管,背离了高风险行业严格监管的本质,金融业本质所要求的严监管和政府追逐的自由化管 理背道而驰[2]。过分自由化使得金融市场不完全性和不稳定性缺陷暴露无疑,隐 含着危机 的一触即发,因此如何把握利润和风险的平衡点,如何有效应对金融危机,都是对政府金融 监管提出的巨大考验。

2.金融危机的处理对策

金融危机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考验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基础的承受能力,而不是危机 处 理手段的应变能力。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通过采取大规模降息、注资金融机构、购买不良 资产等短期对策,缓解市场的流动性危机,稳定市场情绪,恢复投资者信心,帮助金融市场 渡过难关[3]。而在金融危机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则偏向采用优化产业结构、 加大创新 步伐、提高资源利用率、缩减政府开支等长期政策逐步恢复经济秩序,促进金融稳定发展。 同时各国间加强国际经济交流和对话,深化双边多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避免不必要的摩 擦和冲突。

3.当今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病

由占全球债务不足1%的次级贷款不良额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监管的失 败。当今国际金融监管以国家为主体,不同的监管模式之间缺乏基础性的合作和协调,不仅 加速了危机的传导和扩散,更大大影响了监管的效率[4]。特别是在面临跨市场风 险、跨境 风险的情况下,监管往往不能涵盖到金融产品传播扩散链条中每一个环节,表现出效率低下 、成本高昂等弊端,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5];同时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金融机 构的风险 管理和内控体系往往落后于金融创新及市场变革,不能有效借鉴和分享成熟市场的技术、手 段、经验和方法。因此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并表监管、宏观审慎监管、跨境监管的 协作框架,并推动构建全球一体化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日趋协调和合作

1.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及现状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现状和政府管理体制等 因素,各国根据自身的金融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的监管体制。美国危机前采取 “双重 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 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 委员会(SEC)等近十个机构。这种监管制度使得在每一传统领域中都存在众多监管者,而对 于部分高级金融衍生品则出现了兼管真空的现象。其中美联储为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全面 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行使裁决 权;OCC等其他银行监管机构、SEC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分 业监管,一旦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危机后 在美国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希望美联储担任“市场稳定监管者”角色,确保金融市 场的稳定,其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保留 部分监管职能,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

英国采用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 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1997年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包括英格兰银行、证券 和期货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督组织、私人投资监管局等九家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 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简称FSA),统一负责对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的监管,其具有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 险,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6]。日本采用以金融厅为中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 保险机构 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委托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德国亦采用一体化监管机构Bafin与央 行Bundesbank相互协调的监管模式。

2.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1)监管力量的不平衡性撬动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受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 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 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金融全球化 的进程使得发展中国家陷入两难的境地,它们一方面很难达到现行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希 望积极参与全球化。历次发生在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表明,为成熟市场制定的《巴塞尔协议 》、 IOSCO标准、IAIS标准等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虽屡经修改,但仍然没有办法满足发展中国家的 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国家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

(2)监管原则的不对称性助长了投机行为的滋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新兴金融市场国家逐步实行自由化和放宽管制,实行差别性监管政策, 这就可能产生所谓的“木桶效应”。由于对监管对象施行的差别性监管政策,可能使遭受较 严厉监管的金融机构通过支配监管相对松弛的金融机构而逃避监管,这在金融分业监管时往 往会表现为商业银行通过信托部门变相渗透到投资银行业务,而投资银行则通过金融控股公 司进入了商业银行业务领域。这种情况下,监管体系的总体有效监管程度大大削弱,重复兼 管和兼管真空并存,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有效性。

(3)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 投 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事实上,攻守双方的这种本 质差异暴露的不是国家监管体系的问题,而是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对冲基金依靠的是 跨国银行对其的巨大融资,跨国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资本是全球范围的和巨量的;而被攻击国 家的国际储备和国家清偿力总是有限的,无论被攻击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如何,投机 性攻击均有可能取得成功。

(4)危机救助机制的不平衡性减损了危机救助的效力。跨国银行之所以能够对对冲基金如此大量地融资,并最终造成区域金融动荡,主要原因是其 可以轻易逃避基金的部分风险,即危机救助机制存在问题。在投机性攻击成功的巨大回报下 ,跨国银行甘愿为其提供资金;若投机性攻击不成功,按照现有的IMF救助框架,IMF将资金 名义上放贷给受冲击的国家,实际上则是将资金转付给跨国银行。危机救助的不平衡性使跨 国银行并不过分担心其融出资金成为呆坏账,因此现有金融全球化下的救助机制事实上是救 助了跨国银行,而不是救助了受冲击国家。

3.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 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金融监管 合作的实践中尤其典型的是欧盟不断深化的金融监管合作。其不仅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的 金融监管合作体系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合作组织,更执行了欧盟指令为核心的统一监管标准, 实施了完整的金融监管合作方法和程序,在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008年6月17日,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金融监管与合作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取得了 实质性进展,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中美双方重申关于继续紧密合作以获得持续增长、 保持价格稳定和确保双方金融体系平稳有序的承诺,并同意继续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金融服 务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和进一步考虑如何通过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08年10月24日,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发表了《关于国际金融形势的声明 》,呼 吁各国应采取负责任和稳健的货币、财政和金融监管政策,提高透明度和包容性,加强监管 ,完善危机处置机制,保持自身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并提出解决金融危机,要处理好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维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号召对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进行有效 和全面的改革,将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尽快提出适当的倡议。

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在华盛顿举行,与会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强监管 、 扩大合作,对国际金融体系实施改革的措施建议;峰会发表宣言,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稳定 国际金融体系,同时加大合作、加强监管,确保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和参与者受到相应监管 和监督。2009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闭幕后公布了正式公报,突出强调了加强国际 金 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应为未来的金融业建立更加强有力的、更加具有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 架,并指出各国一致同意确保在本国推行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建立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 的跨国合作,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峰会发 表了一份名为《加强金融系统》的宣言,指出要创立一家全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作为金融 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 警;并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 工具和金融市场涵盖在内,并首次覆盖对冲基金。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政策建议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扶持市场纪律,避免对其他国家造成负 面 影响,减少“监管套利”的范围并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经济繁荣、 体制完善和提高透明度;抵御风险和缩小金融和经济周期;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 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基于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分层次、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速,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 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上不应该一刀切,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 区 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统一[7]。首先,区域经济由于高度相关性, 可以率先 达成适应一体化要求的金融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内合作, 现阶段欧盟的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其次,在体制差距不大、金融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加快 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和结构优势,提高合作的效率和作用。

(2)建立国家间的谈判及沟通协调机制。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未能充分发挥谈判和沟通的有效作用,仍然不能满足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的要求。1987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及2001年所颁布的《巴赛尔新资本协议 》,都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管法律提供了 指导原则,因此,建立国家间的谈判及沟通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可以为开放程度、经济体制 、 金融结构等方面有差异的国家提供一个高效的平台进行协调和磋商,以更好地推进金融监管 国际合作的进程。[8]

(3)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则。统一、透明、准确的信息是高效金融市场和有效监管的基础,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金融市场 的动态,加强国际监管。因此,亟待建立国际统一的信息披露及共享原则,赋予各国监管者 迅速掌握国际投资、短期资本流动、汇率和利率相关方面动态的能力,协调彼此的监管行动 以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同时应建立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有利于控制系统风险和跨境资 本流动,帮助市场及监管者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国际间的会计准则套利行为,为金融监管 的国际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注释: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0(01):111.1 1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 融研究,2008(10):4.10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 197

[5]廖岷.从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比较中美金融监管.国际经济评论,2008(11.12): 11.16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8

1 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从更深层次上看,现代金融市场理论的固有缺陷及其在金融实践中的作用,是本次金融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渐次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揭示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的平衡以及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降低了金融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道德风险”削弱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能力。从金融市场的运作而言,信息的不完全既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合理性,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完善性。

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一旦市场对流动性的预期产生变化,低流动性资产便大幅度跌价,使投资者对高负债经营的企业产生怀疑,继而减少金融融资的输入,从而使得靠借入流动性维持经营的企业难以为继。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arrow认为只要经济存在着不稳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在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中,信息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确定性有经济成本,所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一种经济收益,信息的价值就体现于这一收益之中。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倒闭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并导致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因而使社会信息总量大幅下降和不确定性急剧增大,危机进一步深化。

非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市场价格急剧波动能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计量的是公司的净值,股票市场的下跌便意味着公司净值的下降。公司净值有与抵押品相类似的作用,股票市价下泻引致公司净值的下降使贷款人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由股市下泻引致公司净值下降,刺激了借款人从事风险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出了问题,借款人承受的损失是比较小的,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道德风险的放大又进一步导致贷款人没有积极性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股市下跌,公司净值下降导致贷款减少和经济活动水平下降的另一个原因。

2 改革金融体系的监管

从避免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说,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的监管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方案。本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从美国发生,迅速波及几乎所有的国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普遍存在金融体系监管不足的问题。因此,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必须首先关注金融体系的监管问题,包括:

(1)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认识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从分业监管体制走向混业监管体制成为必然。

(2)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3)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机构“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3 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直接运作。其在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之间发生市场关系,这种关系处于信息不完全的金融市场规律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为了回避或者减少风险,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9

一、透过次贷危机认识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什么是创新?伟大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据此我们可以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广义上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金融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创新,狭义上指金融产品创新,本文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产品创新。

(二)引起次贷危机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因素。次贷危机从房地产市场发展到债务市场再到证券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危机的快速演变与传递过程无不与美国过度金融创新息息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货币战争》中说“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债务,它们是债务的打包、债务的集合、债务的集装箱”,也就是说金融衍生产品是在基础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经过组合设计技术衍生出更为复杂的二代产品,三代……n代产品的过程,在次贷危机中它主要表现为以次级贷款为基础,衍生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又以MBS为基础资产进一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个性化的“担保债务凭证”(CDO)。这一过程还可继续衍生,并产生“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一代代的衍生,风险和收益也在上个基础上呈现出几倍到几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和高杠杆性的特点。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产品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这时如监管不足,金融机构疯狂逐利,滥用金融创新工具大量设计衍生产品。根据美国财政部对次贷担保债务凭证(CDO)市场的统计,2005年CDO市场总值为1510亿元,2006年CDO市场总值为3100亿美元,而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000亿美元,金融衍生产品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这正是美国过度金融创新的表现。新自由主义奉行自由主义原则,认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深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放松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正是这种放任自流的态度造成了监管不足,鼓励了金融机构的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积累了金融风险。有些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实行场外交易,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监管不足,如次贷危机后像CDO?p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竟没有监管机构对它负责,可见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次贷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审视金融危机的机会,必须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如果滞后于金融创新,就会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积累金融风险可能导致危机的爆发,因此金融监管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应该主动适应和引导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创新的水平的提高,应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创新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例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21-08

一、危机发生前西方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特征

随着金融的自由化、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金融的网络化和一体化趋势加强,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出现了两个显著的变化:

其一,系统性风险和网络化风险大大增加。金融风险以新的方式不断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积聚,并高度集中在少数超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和整合期后,一些全球性的超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开始在信用中介领域和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在业务创新、机构兼并、金融衍生交易等方面具有垄断地位,主导着全球银行业,这一趋势以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一系列金融放松法案及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得到迅速加强。金融机构的兼并整合和跨业经营以及投行业务的兴盛,导致了风险逐步向大型金融机构高度集中,现代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全球化金融网络的一员和重要节点,某些机构如投资银行往往由于交易范围广、交易深度强而成为对金融系统安全有重要影响力的机构,但是在全球化金融网络中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金融市场之间却缺少严格的防火墙,致使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变得更加脆弱,系统性危机风险性比以往大大增加了。

其二,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买进―持有”经营模式转变为“发起―分散”模式。金融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使银行经营逐步从表内业务主导型向表外业务主导型转变,金融工具创新,尤其是信用衍生品市场和迅速发展的证券化技术的互动有力地推动了这种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发起―分散”模式重要特征是:第一,对流动性市场的依赖程度加深,出现了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流动性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的特征;第二,随着各类投资者的加入,风险被分布到了多样化的投资者群当中,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大提高了;第三,大型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和银行的“发起―分散”运作模式上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第四,金融创新创造的金融衍生产品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第五、资产证券化扩大了表外资产业务,在提高了盈利性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表外业务的风险以及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之间的关联性风险,在经济繁荣时期容易被忽视和掩盖。

这些趋势和变化对传统金融监管工作模式和金融安全网提出严峻的挑战。但是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未能对这种变化和趋势所带来的风险和危机产生及时关注和警醒。

二、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缺陷

西方银行业在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虚拟经济、金融网络以及金融创新极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工作无论从监管理念、规则设计,还是组织架构、监管手段等各方面,未能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未能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三大风险领域全覆盖式的监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金融监管工作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失效

1.资本充足率监管失效。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对传统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资本充足率监管失效主要是因为资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不能充分吸收损失,特别是对表外资产损失和风险无法有效控制和抵御,银行资本对杠杆率的累积和放大失去约束,并且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顺周期性的制度性缺陷。金融危机中,一些资本充足率较高和经营盈利能力和记录良好的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短短几天内就陷入危机或濒临破产边缘,使人们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危机中暴露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缺陷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充足率指标存在诸多不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越来越精细和复杂,但其评估风险的效果并不理想,会受到诸如错误模型,低质数据,突发事件等的影响。二是本次金融危机中遭受重挫的金融机构都具有杠杆率过高的特征,如雷曼兄弟表内、表外杠杆相加高达50倍,金融监管未能对金融机构的高杠杆化趋势和杠杆率过高金融机构提出强硬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三是未能对资本质量给予足够的关注。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同样重要,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债务资本工具作为监管资本存在诸多缺陷。四是巴塞尔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及风险权重的逆周期变化,会强化银行信贷能力的顺周期波动,使资本充足率吸收风险的能力下降。五是银行资本的补充机制也存在缺陷。如银行资本的周期性波动不仅是由于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资本监管造成的,也要归咎于缺乏以“完整周期的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对银行贷款损失拨备计提行为的监管。

2.存款保险制度失效。在危机处置中,在成熟金融市场作为传统安全稳定手段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时处置能力的局限性显现出来。首先,由于表外业务的高杠杆性所形成的风险不仅损失数额大而且往往突发性强,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预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其次,由于受监管资源有限以及国内法规的地域性制约,存款保险制度往往难以应对银行业间的跨国风险传递,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面临问题机构由于“规模大而不能倒闭”或“相互联系过于密切而不能倒闭”、“规模大而且跨境过多导致无法救援”等尴尬境地。在应对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市场约束都未能奏效,其一,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对大面积的银行倒闭以及大型银行危机救助力不从心;其二,对于跨境风险的处置力不从心。其结果,政府干预成为必然。政府干预以动用政府财政资金救助和政府担保为主,各国为保证不出现大面积挤提,保证银行存款的稳定性,被迫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临时性改革,纷纷扩大了存款保险的范围和账户保险额度,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得不对存款保险提供百分之一百的保证。

为应对金融危机,各国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2008年10月3日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欧盟各国也在现有基础上,迅速推出存款担保方面的改革措施。2008年10月7日,欧盟7国财长例会决定将各成员国危机期间存款保险上限提高3万欧元至5万欧元。爱尔兰、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希腊等国将保险上限提高至10万欧元。欧盟部分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还推出了临时性全额保险措施,对存款人提供全额担保。对于外资银行存款保险问题,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香港等都将全额担保的范围扩展到外资银行分行,以减轻国际金融风险对本国金融稳定的影响,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这些举措均暂时性地增强了国民对政府和经济的信心,但是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来说,这几乎是灾难性的后果。

3.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金融危机充分说明金融机构除资本短缺外还可能遭遇流动资金“枯竭”问题,事实证明,在现代金融时代背景下,某个机构或市场出现流动性压力的事件极为频繁。危机发生前,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的迅速发展会减少银行对资金流动性的依赖,经济主体投资组合可代替外部资金,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流动性问题。因此,预计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受流动性危机影响较小。但是,这种推理是基于两个错误的前提。一是交易过程不依赖资金流动性,二是市场流动性能够一直保持良好,从而不用增强资金流动性。但事实上,最近金融危机表明这两个前提都不存在,相反却导致了前所未有的银行资金流动性枯竭,对银行市场造成巨大压力,央行为此注入了巨额流动资金。因此,以市场为主导的体系相对于以银行为主导(或以中介机构为主导)的体系可能会更多地受资金流动性影响。对金融产品的信任危机有可能导致系统内交易的急剧萎缩,从而造成系统性流动性枯竭。

商业银行很清楚当市场普遍出现流动性压力或某一家重要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问题时,央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整体稳定,会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在金融监管方面要谨防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于个体银行而言,要确保其充分达到压力事件下的流动性水平要求,并特别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因为某一家具有重要性影响的银行发生的流动性危机可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对于金融体系而言,监管方式、风险管理技术、金融衍生交易等导致市场趋同性大大增加,会大大增加系统性风险,导致流动性管理失效,需要改善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研判和处置能力。此外金融危机还表明,对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开展流动性监管也极为重要。通常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整体流动性储备应该是对集团全体成员开放的,但当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母国监管当局或储备所在地当局可能会封锁其流动性资源,以保护当地存款人利益。

4.银行跨境危机处置框架存在缺陷。在危机爆发前,监管机构并没有做到有效的信息共享,监管协调和合作并没有人们期待的那样好,监管部门未能识别出活跃的跨国金融机构集聚的风险和存在的弱点。雷曼事件等银行破产事件突出反映了现有破产机制对大型国际金融机构无能为力,存在着重大缺陷,政府频频陷入无奈斥资施援或任其破产的艰难抉择。

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风险传递是跨境的,但是监管资源和监管法规却是有地域限制的。因此监管协调和合作至关重要,但是说易行难。危机中欧盟未能形成统一的银行危机处置政策框架,而成员国处置措施往往局限于境内实体,自扫门前雪的“围栏”策略色彩明显,联合行动极为困难,削减了市场信心。因此在监管协调和合作方面,亟需建立统一破产处置机制。对于问题银行特别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早期预警上也需要各国监管机构能够充分合作。此外,危机也提出,小国办大金融是否妥当,一旦出现大的金融风险,能否有足够的资源解决危机。

(二)系统性风险监管失效

以前的监管准则中很少设定有关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要求,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个体金融机构的监管上面,危机发生后我们发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理念还很不齐备,我们难以有效地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预警和监管,主要表现在: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监管不足

危机发生后,不得不对大型银行或交易对手较多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以防止危机进一步扩大。如美国监管当局于2008年9月16日宣布采取超常规措施向保险业巨头AIG提供紧急金融援助。该决定是出于对AIG倒闭将给整个经济带来严重后果,即AIG的系统重要性的考虑而作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也作出了类似的意义深远而果断的援助决定。对一个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银行倒闭,不能按照通常解决方式,如拆分、出售或者接管进行处置。对于“规模大而不能倒闭”或“相互联系过于密切而不能倒闭”、“规模大而且跨境过多导致无法救援”的问题机构的处置不仅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金融危机的处置和协调工作也会因其国际性质而变得相当复杂。如救援产生的利益是全球性的,但花费的成本却由母国承担。如对于大型跨国银行负债总额占国家GDP比重非常大的小国来说,理论上就存在当局无法援救的危险,这种危险在冰岛成为现实。为了防止风险的迅速蔓延,增加救助和处置成本,当具有系统重要性大型银行存在倒闭风险时,只有采取救援模式,才能保证整个银行体系安全稳健。

2.对于风险计量模型过于迷信

风险计量模型及其相关技术基本都是建立在市场充分流动性的假设前提下,因此对于系统性风险无效,如模型和风控技术对于风险的计量是基于市场上能够提供的公允价值的假设条件下进行设计的,无法有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早期预警,对于市场的流动性瞬间枯竭估计不足,当市场上流动性枯竭找不到公允价值时,风险计量和会计核算就会陷入混乱,风险计量和会计核算的混乱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恐慌。

3.对跨市场风险以及产品的风险关联性估计不足

金融的网络化、跨业经营以及金融创新导致跨市场风险与产品的风险关联性急剧扩大。不少银行的短期融资是依赖于证券市场的充分活跃的交易量,证券市场的风险导致银行的流动性出现危机,由于对跨市场风险估计不足,即使这家银行没有购买美国的次级债券。也会因为市场的流动性枯竭而出现流动性危机。

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创新的过度使得金融产品的关联性过高,从而导致金融交易交叉违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种关联性风险在经济繁荣时期容易被忽视和掩盖。当市场形势逆转时,交叉违约会使关联性风险凸现,使市场风险成倍地暴露出来。次贷危机引发的“蝴蝶效应”充分说明我们对跨市场风险以及产品的风险关联性估计不足,监管不到位。

(三)金融监管架构滞后

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监管广受诟病,为什么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未能及时发现和预警这样重大的金融危机潜伏的风险?为什么未能对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及早提出警告。一方面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理念落后与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架构滞后了。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容易丧失审慎经营的准则,金融监管有时也同样丧失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而把责任推给了市场,寄希望于市场的外部约束和公司的法人治理自律来自行纠正错误。

号称拥有世界最先进最成熟金融监管体系的美国,却是这场金融危机的地震源,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成为各界批评的重点。造成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是自由市场经济的金融监管理念,让美国监管当局采取了不干预政策,相信市场会自发地纠正错误,淘汰和惩罚违规者;其二是监管资源的约束。金融监管的专业人员不足,优秀的人才都流向了华尔街,监管人员中很少有人能够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有深入的了解并能有效监管。其三也是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架构严重滞后。美联储、证监会、美国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监管界限不清,部门间磨擦和矛盾突出,权力分散,各自为营,自扫门前雪,使得一些次级信贷和金融创新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在出现危机后,无论是在国内各监管部门之间还是在各国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资源都未能充分有效地进行合作和处置风险。因此,金融改革的呼声非常高,2009年7月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一年后的2010年7月15日,这份几经修改的名为《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预示着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幅度最大、最彻底的金融改革即将拉开帷幕。

在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和自由化的时代,金融监管不能只关注个别机构的风险,还必须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演变有准确的判断和把握,金融监管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审慎监管的理念监察市场并能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这是监管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逆经济周期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防止风险积聚。有必要在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之间建立防火墙。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失效

信用评级制度是资本信用化的关键和重要的环节,信用评级对于公众的心理支撑和心理破坏都有加速器和放大器的作用。然而,美国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美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及信用评级机构一直以来问题很能很多,一是信贷评级机构往往面临相当大商业压力,为满足客户需要而迅速做出不负责任的评级。二是评级机构在参与复杂产品证券化过程工作时,容易为了利益而违背原则,提出如何使产品获得理想评级的建议。三是有些银行完全依靠评级机构而没有建立自己的风险分析工具。四是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监管真空。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是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重要的反派主角扮演者。

鉴于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市场及信用评级机构出现诸多问题,如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投资者过度依赖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过程不透明、信用评级的误导甚至滥用等,2009年7月21日,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信用评级改革的立法提案,以解决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各种弊端。如禁止评级机构在对客户进行评级的同时提供咨询服务。评级机构和其他类似专业服务机构一样,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向一个公司既提供咨询服务又提供评级服务。建议在SEC设立专门办公室,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执行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对所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实行强制登记,将所有的评级机构整合至相同的监管系统当中。SEC要求各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时出示政策文件和相关手续。SEC还将对所有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尽职情况及评级操作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并向公众进行披露。虽然《2009信用评级机构责任和透明度法》在加强责任监督、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加大董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严格的约束和改进,但是美国的信用评级仍然是真正的美国软实力,是美国实施经济霸权的超级核武器,美国会如同维护不容动摇的美元世界货币地位一样维护信用评级机构。对此我们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五)金融创新监管失效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加剧的年代。金融创新是依附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和金融服务基础之上的资产重新组合和信用组合,也是风险的分散、转移、重新组合和叠加。这种资产、信用、风险的重新组合如果不加监管容易过度和滥用,会导致信息更加不对称和风险度量和控制的难度加大,从而增加了投资者和市场的风险,使得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增加。近15年至20年来,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激增,金融创新过度。

1.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激增导致该类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中急剧增长,现代银行发展和盈利越来越依靠非传统业务,利用银行的网络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利用人才、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发展金融创新业务,非传统业务的盈利贡献占据越来越重大的比重。

2.无论是零售银行还是投资银行,资产负债增长速度超过了实体经济债务增速,而且相当一部分盈利是由金融体系内不同银行和投资银行间骤增的合同债权来驱动。金融衍生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银行系统相互联系性,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对银行的信用违约保险越来越热衷,而不是传统的人寿和财险业务。金融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而在虚拟经济内自我循环和自我增长。

3.金融创新过度导致金融衍生产品越来越复杂。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报告可读性往往不强,难以理解,于是出现一个趋势,投资人(包括银行机构)把复杂的金融工具风险定价、公允价值评估和审计外包给外部的中介公司,盲目相信和依赖专业化的模型和机构的专业能力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从而失去了对风险管理的控制力。

4.由于允许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通过互相购买证券来提高杠杆率,由此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极大地推进了杠杆化经营,使整个金融市场更为脆弱。

金融创新过度和监管缺位是这次危机需要认真总结和吸取的教训。需要在监管规则、法人治理机制、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让金融重新回归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轨道。

(六)金融资产价值计量会计原则存在缺陷

虚拟经济中金融资产价值计量的办法值得检讨。虚拟经济的发展有别于实体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即金融性资产的价值可以成几何级数的膨胀和萎缩,这导致对金融资产的价值计量出现困难。因为原有的会计准则和计价标准是以商品实体的使用价值为基础的,如历史成本价格和折旧等概念和原理,但是虚拟经济中金融资产价值却是以市场公允价值为记价基准,即以市场的流动性和人们的心理定价(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估值技术)为价值判断的标准,这导致计价标准的虚拟化,不稳定性大大增强。

从各国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看,公允价值的实际应用已大大超出了交易范围,不仅适应于初始计量,而且还适应于后续计量,而后续计量大多是在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即加入了非市场的评价。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混乱以及在应用中陷入困境。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增加了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另一方面,因公允价值在计量中存在大量的估计和判断,影响了信息质量的可靠性。这次的金融危机中市场公允价值的应用加速了金融资产价格下跌,引起了投资者恐慌和抛售,形成了恶性循环,充分说明市场公允价值准则具有亲周期性效应和加速器作用的制度性缺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由此备受指责,出现了呼吁废除或暂时终止公允价值计量的声音,这是准则制定者始料未及的。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能被普遍接受的风险管理会计原则。

三、金融救援及其评价

此次金融危机影响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破坏力之强,远远超出了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以及公众的预期,成为百年一遇的金融灾难。由于金融监管中的诸多失误和金融安全网的缺陷,为防止金融体系出现灾难性的不可挽回的后果,各国政府和央行紧急行动起来,联合实施金融救援计划,其力度和规模前所未有。主要救援措施分为两个部分:针对个体机构的单独救援行动和针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一揽子”救援计划。救援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证、连带债务、强制可转换票据等方式向银行注资,改善其资本实力,维持信贷能力;二是为银行批发融资债务提供明示担保,缓解其流动性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三是购买银行不良资产或为其提供担保,减少银行的重大损失暴露,消除银行资产组合的尾部风险(tail risk)并改善流动性;四是通过银行间市场直接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五是采取措施完善或临时修改存款保险机制以预防银行挤兑及抽资外逃。政府救援战略和政策干预对大型综合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利益相关者产生了积极影响,降低了主要银行的违约风险,有效缓解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防止了经济大萧条“最坏情形”的发生,但是目前市场压力依然存在。通过以上措施,短期融资市场开始正常运作,证券化市场重新启动,股价部分回复,按揭利率显著下降,市场恐慌情绪明显消退,经济活动开始正常化且后续恢复预期良好,流动性和监管资本比率显著增强,但银行盈利能力和预期收益仍不容乐观,资产质量仍未根本好转,信贷市场仍然高度依赖官方支持,市场信心依然疲弱,经济前景仍不容乐观,政府干预措施是否能够顺利退出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经济环境的恶化很可能会损害银行业脆弱的复苏苗头,银行业未来发展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金融救援计划在有效控制了市场恶化趋势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救援措施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扭曲。救援措施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扭曲、效率降低等负面影响。对政府政策和资金的依赖,会错误影响银行管理者的市场行为和决策,并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华尔街用政府救助资金发放巨额奖金就是一个例证。同时政府救助的公平性也受到质疑,政府有责任维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在救助时,为什么财政部要救美林、高盛而任雷曼兄弟倒掉?政府在国内和国际间救助措施也往往具有歧视性、保护主义措施的色彩,政府干预措施引发的道德风险和对市场机制造成的伤害是必须付出和考虑的成本。

2.政府干预措施的退出风险很大且困难重重。成功退出战略的关键在于能够有序解除救援措施且不致对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并能够促成银行本身特别是信贷领域的良性循环以及促进作为银行主要融资渠道的证券化市场的复苏。但是政府干预措施的退出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需冒较大的决策风险,如存款保险范围的扩大和保额的提高稳定了银行存款,但要恢复危机前的部分保险制度就困难重重。金融体系干预政策的成功退出需要较为艰难的宏观经济调整和科学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除减少金融部门支持外,各国还需将公共债务率下调至可持续的水平,在不影响经济恢复的条件下结束宽松的货币政策。财政支付方面要求处置资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率,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货币管理方面要求重启正常的传导机制,限制或停止非常规信贷措施,消除信贷差异化支持,并维护央行的中长期独立性;金融市场方面逐步恢复私营部门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由私人投资者承担完全的市场风险和收益。经验表明,危机干预措施的放松和解除是复杂而持久的一个过程,整个过程可能间断持续几十年,期间产生的成本很难收回。

3.救助计划导致政府债务风险显现。应对不足或退出太晚均存在风险,必须明白,危机应对只是短期有效,且是以更深层次的金融失衡为代价。过度干预带来的最大负面问题是,金融风险正在转化为财政风险,救助计划导致政府财政赤字激增,使政府债务风险显现,部分国家陷入债务危机。许多国家都面临经济复苏过于缓慢而财政资源相对耗竭的风险,债务危机和财政赤字危机正在欧元区以及其他地区蔓延。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将使高负债的国家处于债务风险之中,一方面因债务国财政收支境况差,不得不借债度日;另一方面因经济衰退导致政府必须发更多的国债,依靠公共开支刺激经济。如果各国GDP不能以正常的速度保持增长,新旧债务必然压制经济增长,而低增长又让偿还债务陷入难以为继的恶性循环,这是一种可怕的结局。为了防止陷入债务危机的恶性循环,负债大国必须约束自己和改变不良开支行为。此外,金融“去杠杆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还有近一半的有毒金融资产未能处置。金融“去杠杆化”还会使信贷紧缩更为严重,部分企业和消费者失去金融支持,投资与消费支出将进一步缩减,导致实体经济下滑。在“去杠杆化”结束之前,金融市场难以恢复正常,实体经济很难稳定和复苏,还将有更多的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四、危机后的金融改革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和相关的经济制度,将更多的机构、业务纳入监管范围,扩大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跨境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回到审慎经营的轨道上来,才能重塑市场信心,避免危机的再次发生。危机后的金融改革面临许多艰巨的任务,小到银行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大到美国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改变以及以市场公允价值和盯市原则为基础的新的会计准则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更为严格的监管将限制过度的证券化、过高的杠杆率和减少银行业顺周期性等问题,以降低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和促进银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回归,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危机后的金融改革正在进行中,各方面的建议和思考很多,危机后的金融改革大体分为两大类,体制类的,机制和制度类的。体制类的金融改革大体也可以分为两大类: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类的改革,另一类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类的改革。下面简要归纳。

(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许多制度性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全球治理结构中缺少金融安全稳定机制。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呼声很高,建议很多。以斯蒂格利茨带领的联合国顾问小组2009年3月提出的计划建议最具有代表性,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新的全球储备体系, 扩大特别提款权;国际金融机构(IFIs)治理进行改革;建立新的“全球经济理事会”(Global Economic Council),实施更好的,更均衡的监督;改革中央银行政策、金融市场政策以促进发展;修订监管规则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以减轻风险;建立相应机制来处理国际债重组和跨境投资纠纷;实现以发展为导向的贸易谈判,实现更稳定和持久的金融发展。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类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1.设立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如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2.对原有的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如在IMF投票权上进行改革,以扩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增加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高官人员;3.对原有的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如改变美元一统天下的格局,提出非货币构想,强化特别提款权的作用等。4.改进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类的改革涉及改变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和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中的话语权,是各国综合国力的博弈,各方各种势力的角逐刚刚开始,在西方势力统治下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不会被轻易取代。因此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二是不可寄予过高期望。

(二)金融监管规则改革

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仍然是银行业监管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扩大了来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正式成员, 2009年7月召开的第130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的举措、建立并加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会计准则修改等方面的议题。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目前金融监管规则大致集中在新资本协议的修改、资本充足率缺陷的弥补、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建立并加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会计准则修改等方面,新的金融监管规则仍在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各国和市场上对新规则的很多条款仍有争议。目前金融监管规则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新资本协议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定义及风险权重的提高;二是外部评级使用的约束条件;三是为应对金融市场的极端环境,银行应计算现有资产组合在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四是为应对信用市场的极端环境,商业银行需考虑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五是明确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2.关于资本充足率缺陷的弥补有关措施与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杠杆率指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作为对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二是关注资本类型,提高资本质量。三是改进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使之包含反周期资本监管因素。

3.关于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检测和跨国监管的国际标准及框架,在以往的指引和原则以定性为主的基础上采取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流动性的监管指标和标准、监测工具等做出了规定,加强跨境监管信息交流。二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应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横向层面,即在特定时间内风险如何在金融体系内传播;二是时间层面,即整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推移累积产生。欧美国家正在实行金融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更有效审慎的监管和督查,加大制定金融监管规则的权力;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全新风险防控;保护纳税人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国际协作。

4.关于建立并加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的保密性;二是联席会议的职能;三是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四是监管任务分担与委托。以协调国际间的监管差异,保证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运作。

5.关于会计准则修改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讨论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等方面。

五、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尽管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总体上影响不大,我国的银行业在全球同业中表现令人羡慕,并对我国的经济复苏提供了强劲的支持动能。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得益于之前顺利实施的金融改革、强有力的审慎性监管和稳健的财政体系。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带来许多启示。

1.要加强对银行业顺经济周期的行为研究,实施逆经济周期监管。评判一个金融机构是否健康,不能只看到这家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是否稳健,还要看金融机构所处的外部环境。危机暴露出银行业的顺周期性明显,基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上的因素,银行业的顺周期性问题在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并在今后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危机提醒监管者重新审查现有的监管做法,从更长远视角和更加超脱的立场对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审慎监管,促使银行业有能力及动力在信用活动旺盛的经济上行期计提更多的准备金,在经济低迷时则可提取以抵消周期效应。国际上已经对允许银行采取一种前瞻式的准备金计提方法达成共识。巴塞尔委员会设计新资本协议框架的时也引入了若干保障措施应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亲周期性波动的问题,包括使用长期数据估计违约率、引入所谓的衰退期的违约损失率,以及适当校准风险函数将损失估计转换为监管资本要求等,以确保审慎监管能够以加强风险敏感性为重点,并在风险敏感度和资本要求的稳定之间建立有效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克服银行业顺周期性问题离不开财政政策的支持和配合。危机的教训告诫我们,一个国家在经济繁荣时留有一定的“财政空间”至关重要。这样一旦危机来临,当货币政策用尽,名义利率降到零时,充裕的财政实力可以使财政政策有较大的空间,在挽救经济下滑,刺激内需和顺利复苏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一些欧洲发达经济体之所以陷入债务危机,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负债水平较高,危机来临时,财政没有能力救助或者财政政策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这会加剧危机损害程度或者延缓复苏的时间。有鉴于此,在经济复苏或经济扩张时期,财政需要积蓄一定的空间,保持较低的公共债务水平,而不是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的方式进行债务扩张,加大经济的顺周期风险。

2.要加强对银行业机构、人员、市场全方位的风险监管,有效应对金融全球化的风险。以信用和杠杆机制为基础金融机构有着天然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源于信息的不对称、部分准备金制度、金融网络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危机暴露出银行本身常常缺乏关于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综合视角。因此,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者需要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功能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管理上进行全面覆盖,要在商业银行机构与资本市场之间、银行与财政之间以及金融全球网络上建立适当的防火墙,加强对金融系统风险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研判,才能全面有效应对金融全球化的风险。在日常监管中除了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管外还要关注资产负债的错配和跨机构风险,在资本充足率要求方面,加入宏观审慎性和政策转向的风险因素,以提高资本吸收未预期损失的能力,减少宏观调控政策突变对银行信贷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