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案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8 16:32: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急救案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医疗急救案例

篇1

以往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纠纷。笔者认为,此概念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所作定义,外延过窄、内容不准确,原因如下:

第一、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构成患者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是否损伤、器官功能是否形成障碍,已不再是医患双方成诉的绝对要件,有时医患双方对簿公堂可能仅仅是因为医院一方非常小的失误,或单单是病人及家属对诊疗过程存在怀疑而已。比如,1998年法院受理的曹静玉诉北医三院医疗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无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而要求赔偿的案例(案例1)。1978年,北医三院为曹静玉实施子宫肌瘤切除术,术中将一导药软管一端留在曹静玉腹内,以便药液输入。而后,软管被医务人员遗忘在曹静玉腹内。1997年曹静玉再次行子宫切除手术,术中,曹静玉提出其长期右下小腹疼痛,让医生予以检查,终于发现存留的塑料软管。曹静玉就此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埋藏软管是病情的需要,虽在术后工作中有小疏忽,但因其未造成曹静玉器官功能丧失,故诊断结论为非医疗事故。曹静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二十年长期腹痛而又查不出病因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如果仅依据原来给医疗纠纷案件所下定义,曹静玉未因医院的医疗行为而造成组织器官丧失或功能障碍,那这起已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案件,就不是医疗纠纷案件,曹静玉无权就其所受长期痛楚要求赔偿,曹静玉长期所受的痛苦就无处主张权利。可见,原来给医疗纠纷所作定义外延已明显过窄,无法适应现在当事人所主张事项的需要。

第二,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时,如果仅仅定名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也有所不妥。因为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家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可能会产生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而如果鉴定结论为非医疗事故,当事人对此结论不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在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当事人已经不是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进行诉讼,而只能是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主张,这种情况下仍旧定名为医疗事故纠纷,把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民事赔偿案件排除在外有所不妥。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不是法院确定的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依据,笔者认为把医疗纠纷案件定名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剥夺了当事人就侵权提起诉讼的权利,显为不当。

故医疗纠纷案件,应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换言之,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按医务道德或医院规章要求完成工作,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医疗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即为医疗纠纷案件。

二、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医疗纠纷案件的主体是否应为医患双方。“患”为接受治疗的病人,“医”为医疗单位和医疗工作者。有意见认为,只有病人和医疗单位或医疗工作者能够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主体,如果不是医疗单位或医疗工作者就不能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此类案件也不能按照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单以主体是否为医疗单位、医疗工作者来确定是否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免过于片面,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卫生室、卫生院,学校内设的医务室等诊疗单位,或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主要进行专业医学研究的研究院与患者间发生的诊疗纠纷,也应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否则不利于此类涉及专业知识及多方面医学理论的案件的审理。此外,是否为医疗纠纷案件,还要看案件的性质,这包括案件的起因是否因诊疗引起,案件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在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之内等因素。在这点上,鉴于医疗技术本身有其局限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又不是单纯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予以诠释的,应该就此类案件审理的范围进行扩大,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社会上多体制的单位逐渐增多,更应该从多方位考虑侵害赔偿案件中所涉医患纠纷案件的定性问题。

如张井和与昌平区西营村委会、西营卫生室医疗纠纷一案(案例2),张井和左眼剧痛,去村卫生室看眼伤,西营卫生室负责人诊断为上火,给张井和开了去火的中药和眼药水,张井和在用药三天无效的情况下,转同仁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异物射进眼内,但因为西营卫生室贻误了治疗时机,致张井和左眼球摘除,张井和经向昌平区卫生局申请,所做医疗事故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张井和遂起诉被告西营村委会和西营卫生室要求赔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以及急救站。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西营卫生室无法人资格,为西营村委会下设为村民做简单治疗的卫生室,该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卫生室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昌平区卫生局已就张井和眼球摘除为非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如果仅以此案中的被告西营村委会为非医疗机构而把此案作为非医疗纠份案件,按照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处理,显然不当。另外,某些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经过治疗未痊愈,或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患者的继承人在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也应该作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

2.医疗纠纷案件的客体应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纠纷案件是以患者或其家属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并且患者或其家属认为此后果的产生缘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而要求赔偿的依据也往往是其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

3.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是经医疗事故鉴定后,结论为非医疗事故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争诉标的额较一般赔偿案件为高。病人,尤其重症病人的家属对医院所抱期望值过高,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但由于治疗手段的限制以及行业尖端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再加上个别医生的不负责任,在出现医患纠纷后,往往矛盾激化,导致出现了最近比较频繁的医患双方矛盾加剧,甚至病人家属和医生发生冲突的事件。而在此类案件中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医疗事故委员会针对案中的医患纠纷进行鉴定之后,结论常常是非医疗事故,这与作为患者的自然人一方所希望更发生差距。在案件审理之前,医方依据医疗鉴定的结论而拒绝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使得医患之间的矛盾加大,一旦患方起诉至法院,往往又想依赖法院解决全部问题,所以导致争诉案件的标的额很高,加之双方之间的意见差距较大,案件很难以调解方式解决。我院三年来审理的三十余起医疗纠纷案件中,仅有二起案件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其余均为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而在这三十多起案件中也仅有三起案件调解解决。

4.此类案件的审理容易引起媒体关注,给案件审结造成困难。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往往是因在医院治疗过程中造成了死亡、器官功能丧失或明显的医方过错,医院医治质量本身与每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且在新闻媒体看来,更容易产生社会效果。而在法律规定置后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否维护了患者的权益,也是普通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法律规定急需完善的情况下,很多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直指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案件中作为认定医院一方无过错的证据是否仅仅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因此新闻媒体的炒作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上述的案例1与案例2,在审理中,全国与北京市均有多家新闻机构进行报道。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种类

从确定纠纷性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失,笔者认为可将医疗纠纷归纳为两大类,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

1.非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转归等几种情况。

2.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确定民事赔偿案件的唯一依据的不合理性

目前普遍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人民法院据以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患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手段。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1.从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看,很难保证同行之间的鉴定的公正性。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核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往往是有临床经验、有技术、有权威的各大医院的主治医生,有可能是被鉴定的医院的医务工作者,所以这种鉴定是同行之间的鉴定,虽然患者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于医疗单位内部的人员又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的当事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未予规定。而且在民事案件中,鉴定委员与委员会并不能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质证,造成证据的来源不明。

2.医疗事故鉴定对象的限定性,限制了患方权利的行使。

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非就诊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伤害,按照其他医疗纠纷处理,而不予鉴定。假如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医院指派的护工造成的侵权伤害可否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如果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审理的唯一证据,那么有很多医疗纠纷案件将只能按照一般赔偿案件处理,这对当事人来说显失公平。

3.医疗事故鉴定判断标准缺少客观依据,导致受害方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

医疗事故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可能是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也可能是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还有可能是业务能力低下而致的技术过失。对于在工作中有可能产生的偶合性不良后果有影响的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在医院诊疗期间患者发生的较为严重的并发症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医院诊断过程中未考虑到个体差异的情况,即使存在失误,也可以认定为非医疗事故,或者由于法定操作规程的不完善,或医院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患者的严重侵害,也可以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事实上,这样的判断标准不是客观的判断标准,患者的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如(案例3)刘茂华经安定医院诊断,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安定医院给予刘茂华药物治疗,1999年8月30日,刘茂华住该院期间,安定医院按照该院的操作规程,给予刘茂华电痉挛治疗,术后刘茂华下肢站立困难,经诊断为股骨骨折,刘茂华法定人向法院主张安定医院违约,安定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刘茂华实施电痉挛治疗,导致刘茂华致伤,要求安定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刘茂华在安定医院治疗期间的股骨骨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安定医院治疗过程符合该院操作规程,不存在失职行为;骨折是电痉挛难以防范的并发症,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刘茂华的骨折与安定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安定医院是刘茂华致伤的侵权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了刘茂华致伤是产生了并发症,那就要看安定医院的治疗方法是否得到了刘茂华法定人的同意,同时在这一契约行为中,还要看医院是否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尽数履行。此案中安定医院未将可能产生并发症的可能性告知刘茂华,而安定医院的这一过失与刘茂华受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对此案判决安定医院承担过失责任,并按其责任赔偿刘茂华治疗股骨骨折的损失。

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据的非科学性,剥夺了一部分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依据之一是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损害后果,这一规定本身不具有科学性,也不符合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精神,即公民权利无论大小,均应受到保护。在案例1中,曹静玉腹内埋藏塑料软管是事实,但绝对构不成医疗事故等级,而一个人在二十年间所受的腹痛与精神痛苦,任何人都可想而知,所以此案若仅依据鉴定结论而认定无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明显不当。

5.医疗事故鉴定有关时效的规定,导致受害人无法就医疗纠纷案件行使诉权。

在我市〈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的时间为超过2年申请鉴定的不予处理。这就导致了一些在诊疗以后发现存在医疗过失或后遗症或发生医疗损害结果时,无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进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的情况发生。

6.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使当事人双方在原始证据的取得上产生了地位的不平等。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规定,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资料不完全、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不完全的鉴定材料或者是破坏、隐匿医疗鉴定的相关材料,必然导致相对方承担无法鉴定的败诉后果,因为作为自然人个人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又不可能在医疗纠份产生之前对证据来源做任何的准备,医患双方在证据的取得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7.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应为书证,在证据认定上不应具有决定性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应当属于诉讼法中书证的一种,不同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能作为过错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之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并不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庭审质证,而鉴定单位作为其他组织,也不会参加庭审,那么这份证据的来源与证明力均相应减低。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最终的鉴定结沦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8.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定标准等规定出现立法置后现象,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标准存在缺陷。

依据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诊疗行为出现的严重后果必须与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偶合关系。即采取全或无的判断方式,不进行因果关系的全面判断,在原因方面将事故划分为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而对于技术事故中的责任问题、责任中的技术问题均未规定相应的划分标准。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标准存在缺陷。我国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医疗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仅规定了医疗事故(包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医疗差错都不承担责任。此规定往往成为非医疗事故案件中的医疗机构的庇护伞。

五、从举证责任看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之必要性

(一)单纯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弊端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必须以损害为基础,并且患方要针对诉讼主张提供其真实性与请求权合法性的证据,否则即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此,举证其实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为提出证据,其二为证明作用。

我国关于医疗纠纷案例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以外,《民法通则》对医疗纠纷案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原则,医疗事故是属于过错责任范围,笔者亦同意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医疗技术尚待发展,疑难病症尚待发现、寻找有效的治疗措施,这门科学有其发展的局限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造成医方在在医疗工作中的谨小慎微,对疑难病症的治疗缩手缩脚。所以可在实践中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服务之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由患者证明医方的医疗服务具有过错,方能获得赔偿。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上述证明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来讲最难的是证明力,也就是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患者不具有医疗知识与技术,而医疗活动是医生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通过药物或工具设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人体,目的在于消除缓解人体的伤病痛苦并尽可能使人体康复的一种专门活动。医疗技术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病人要证明医疗行为过错的存在以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是掌握一般医学技术知识也很难,这就出现了作为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自然人的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如在上述案例3中,刘茂华的损害结果非常之明显,为腿部股骨骨折,但就刘茂华损害结果在被定为并发症的情况下,此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过失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上的作用,均无法证明,刘茂华法定人为大学教授,但仍旧无法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根据事实本身证明的原则,依据案件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患方即可提起诉讼。在审理中陪审团根据一般情况下患者的康复情况来对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损害、损害与医疗行为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作出判断,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共同指定医学教授和专家作为证人现场进行评判,提出自己的论证意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采取“表面证据的原则”来审理判定医疗责任,即依据医疗纠纷案件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来对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作出判断。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患方承担损害后果的责任,而由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侵权责任中的无过失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不能就其医疗行为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也不能就其医疗过失提出免责事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举证责任方式及完善建议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篇3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3-0388-01

随着人口的不断膨胀以及大气污染程度的加重致使患病人群的比例不断攀升,但相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技术多年来却没有质的跨越。显然,这中现状势必会导致大量的医疗废物消化、处置、回收不彻底,继而对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故本文旨在通过技术层面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可行性。

知己知彼,方能制胜。要探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技术,我们必须对医疗废物的来源、危害、形成机理、变化过程等有全面的了解。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人或动物诊断、化验、处置、疾病预防等治疗或医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液态或者固态的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调理》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医疗废物不但含有大量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而且本身还极易腐败变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可以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甚至可以导致人群传染病流行和暴发.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无论是从保护环境还是从疾病预防和控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医疗废物不仅对土壤、大气、水源等空间物质造成污染和空间污染,而且造成人们的生活环境畸形变质。

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意识不明确、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各个医院缺少对口收集的专用车辆是目前各个医院普遍存在的状况,如,县级医院和70%以上乡镇医院医疗废物大多数都由各单位自行焚烧处置,而少量乡镇医院和村级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置程序即混人生活垃圾,甚至有些还直接流向社会,成为不法商贩牟利取材的源头。可见,我国医疗废物管控的现状是复杂的,也是缺少一套完整程序的。近年来,政府部门虽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但对专项处理的技术研究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技术举措

传统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是掩埋和焚烧,但这两种途径都有各自的短板。掩埋属最低级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其不但对土壤、地下水源造成空问污染,而且所掩埋物质需要一个漫长的分解或降解周期,这显然与当今的国情相违背。焚烧技术仍然是目前处理医疗废物的主要方式,在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国家,焚烧处理技术应用普遍,不过焚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是制约其发展的症结所在。本文结合尾气净化、等离子体技术和再生利用技术来进一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技术途径。

1、高温焚烧处理中的尾气净化技术

高温焚烧处理技术仍是当今国内外公认的有效处理医疗废物的方法。分析起来有:焚烧物适用范围广、高温处理的废物彻底、减量化的效果明显,特别是尾气净化技术的发展,更是弥补了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不足。

医疗废物在形态上都由塑料、玻璃、棉纺制品组成,故它们在燃烧分解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烟尘污染物、酸性气体污染物、二恶英类污染物等,这些细微颗粒或气体携带医疗废物中一些难以去除的病菌将直接进入人们的呼吸系统,长此以往变为健康的隐形杀手。

目前,尾气净化技术中对烟尘颗粒的控制主要采用水膜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通过在排烟口加装滤网或布袋收口、电极吸附等装置,在医疗废物高温焚烧后气体直接连通该除尘系统,进一步过滤颗粒I生的物质。不过,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极易附着在塘壁上,造成出灰口堵塞或漏气。

医疗废物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酸性气体,而其中的氯氢化物很难用常规的方法去除。根据GB18485―2001标准的限值规定,去除酸性尾气的方法大致分湿法、于法喷雾干燥法几种。相比较之下,湿法酸性气体去除技术具备反应速度快、设备简单、去除效率高的优点,但其缺点是对设备腐蚀严重,反应后产生的污水又是另外一种污染源;干法去除技术是采用CaO来中和酸性气体,并通过未参与反应的吸收剂来使得中和后的物质结晶、净化的目的。综合来说,干法去除很好弥补了湿法的缺点,但其去除酸性气体的效率实在很低。二恶英类物质是高含氯医疗废物的必然产物,同时,经研究证明,其也是致癌的主要原因,故如何降低焚烧炉内二恶英类含量的技术措施十分重要。首先,在焚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炉内烟气在850℃时悬浮2s以上,并减少烟气在200℃~400℃范围的留存时间,然后通过物理萃取、化学降解或这催化、吸附等途径去除二恶英类物质的排放。根据GB18485―2001的规定,二恶英类物质排放标准不得大于1.mgTEQ/Nm2

2、子体技术

等离子体法近年来处理医疗废物的一项创新型技术,其利用离子体电弧窑中产生的万度高温瞬间杀死医疗废物中的微生物、摧毁残留的细胞毒性药物、药品和有毒的化学药剂,并使之无从辨认。从理论上讲,任何化合物在电弧窑中都可转化为玻璃体状的物质,经这种方法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直接填埋,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目前仅广州、深圳城市利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医疗废物。

当然,还有高温的灭菌法、电磁波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等,不过就目前医用废物的品类组成、结构分析来讲,这几种方法都无法大范围的推广应用,故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3、再生利用技术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是一种很大胆的尝试,被业界称为“静脉行业”。其主要是对初始的医疗废物进行归类整理,然后针对每一类别的废物采用物理、化学或其它方式进行彻底杀菌,并严格在全封闭状态下执行运输、分类、清晰、杀菌、储运、再加工等工序,最终使得每一件医疗废物变废为宝,重新被应用。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这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在各个方面都处于落后阶段,而且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不匹配更是加剧了医疗废物对空间物质的破坏,因此,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流程,并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另外,卫生部门还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要对口建立严格的考核处理方案,遵循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原则与标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废物处置原则是每一个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时必须遵循的,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技术所要达到的层面。

我国医疗废物处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在技术方案、管理办法和监控制度方面都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创新,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从而保证一种健康、和谐的环境。

篇4

1、成立“__县__人民医院防汛防潮防台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__*兼任,办公室电话:______。

2、组建应急救护队(详见__人民医院关于组建公共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护队的通知)。

二、具体措施

1、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地点、人员、伤亡等情况立即调派应急救护队前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文秘站:),并通知有关科室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2、进一步强化我镇紧急救护网络工作。我院要充分发挥全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急性外伤救护中心的作用,承担我镇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护处理的技术指导任务,同时要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在15分钟内腾出20张病床接收伤病员,并根据事态发展的需要继续调整床位,开通通道,立即组成以院长为核心的急救小组,集中医疗技术力量,拟出最佳抢救治疗方案,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治工作,将将救治情况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其他科室也要做好相应准备,共同承担全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各应急救护队要按照紧急救援需要配备充足药品,保证各急救设施齐备,完好率达100,加强检修各急诊专用的救护车,保持车况良好,司机和车辆24小时待命,接到呼救信号5分钟内出车,不得延误抢救时间,以保证快速抢救病人。

4、各应急救护队要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与协作。

5、加强对应急救护队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技术培训,使之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业务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篇5

前言

医疗设备要想得以稳定有效运转,就需要平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注意维护。医疗设备保障主要是医院的管理部门对于医疗设备安全、质量以及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如果医院注重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提高维护管理水平,那么从长远而言,必然会降低医疗设备成本支出,增加效益,使得有效的医疗设备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1 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1.1 领导不够重视,制度、标准不够完善

部分医院只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在领导不重视的背景下,对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过于松散,肆意购置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国家当前在医疗设备的管控领域仍未建设好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很多对医疗设备的控制管理办法仍在筹备摸索阶段。

1.2 临床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控制意识缺乏

部分临床医务人员无法密切配合质量控制正常实施,部分操作人员在平时设备质量控制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无法正常分辨出有故障的设备,简单的以为不出现故障的设备就可以应用在实际中,日常对设备安全质量的监管意识过于淡薄。

1.3 缺少专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人员

专业性医疗设备控制人员储备不足,人才缺乏。在当前,我院专业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既要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又要负责设备日常保修,两个重要任务之外还伴着医疗设备快速增长的现状,导致技术人员的配备速度跟不上任务的增长速度,质量控制工作的质量自然受到一定的影响。

2 改善医疗设备质量安全控制与维护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医疗设备的管理,加大领导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设备的管理机制,完善建立工作制度,加大控制力度。我们可以设置起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专门由设备管理人员与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旨在执行具体的设备质量管控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完善具体的工作计划,如“医疗设备论证制度”、“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质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工作方法上策划出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只为更细致地进行管理与监督。

2.2 从源头抓起,严格实施招标采购

从源头工作开始抓起,负责招标采购的医院医疗器械管委会对于医院医疗设备进行严格的把控论证,包括从设备的用途、技术发展前景、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配套设施的维护能力情况这几大方面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讨论。唯有前期对设备的充分了解才能避免后期对设备的盲目采购,为买到真正合适合格的设备产品,必须从设备的性能、配套设施、售后服务等综合了解该产品,从设备的入口处严格把控,杜绝不合格的设备流入医院,流向患者造成伤害。我们要明确医疗设备主要是用于临床,所以要严格禁止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合格安全的产品流入。

2.3 对医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操作培训

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与操作培训,要求他们认真学习了解不同仪器的使用、性能、原理和日常保养资料,作为各种医疗设备的日常使用者与管理者,理应通过学习后安全的将其用于临床。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包括下面的具体操作人员都要在定期的时间进行现场的培训,要通过定期培训使到院的医疗设备安全发挥其作用。也可加上前培训、定期操作培训及试卷考核等形式进行操作人员的训练和指导。使用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设备也是对于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的一项重要保证举措,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使用安全[1]。

2.4 注重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方面需要着重加强,这是提高医疗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也是减少设备故障率的有效手段。为使医疗器械的质量得到保障,我们需要将过去的被动服务变为主动监管,变过去的出故障后维修为预防性的维护,只有这样,医疗设备的使用率才可大大加强。目前,很多医院都对普通的医疗设备实行每月检查保养,而对于呼吸机、麻醉机、血透机、除颤仪、输液泵、心电图机等用于急救和生命维持类重要设备实行每周式的定期维护。除此之外,对于这些重要的器械还要进行用前及用后的检测,并在每次检测后照实填写巡检表。巡检表的内容也必须十分详细,要包括设备的名称、序列号、型号、使用科室、开关机情况、性能和使用科室的签名,这些项目缺一不可。问题总会出现,必须提早查出提早解决,否则会使维修的成本大大增大,就比如在一次巡检中偶然发现,呼吸科电子支气管镜冲洗阀产生故障,幸亏当时及时才发现避免了一场大修,若长时间使用这样的电子支气管冲洗镜就会使镜子的主体产生损毁,那时候的成本将比现在大大增加。因此,由故障后维修变主动预防性维护,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率,还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维修成本。

3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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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东北乃至全国老工业基地的典型代表和历史缩影,辽宁老工业基地在当下的工业文化建设也独具划时代意义。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始终是老工业区走向现代化的原动力,而历史文化建设更是老工业区能否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为当下迅猛发展中的老工业区注入文化内涵,恢复老工业区历史记忆,建立城市人文与场域精神。同时,满足老工业区住民的区域精神诉求,营造美观宜居、富有情趣的生存环境等文化建设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起来。开展主题公共艺术项目建设,打造历史文化品牌城市毋庸置疑成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新战略决策。从中国开展高速城市化进程近30年以来,城市建设的显著特征是从规模向质量转型,城市文化水平和文化氛围便是评价一个城市的重要依据。而公共艺术作为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环境规划里的一个表现样式,正是通过与公众互动产生精神与物质成果,并以此形成对区域文化的暗示和影响,从而带动起城市文化潮流。主题公共艺术项目的建设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来说尤为重要。

1 沈阳铁西区老工业基地主题公共艺术项目建设

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始终是沈阳铁西走向现代化的主要动因。在老工业基地加速全面振兴的进程中,铁西区选择以主题公共艺术项目的开发建设来点亮老工业区的历史文化色彩,在推动铁西区振兴发展中寻求到老工业基地在当下的新境界、新领域和新高度。以工业文化长廊、重型文化广场、中国工业博物馆、工人村生活馆、铁西1905创意文化园、劳模园为代表,形成“一廊、一场、两馆、两园”的工业文化格局。

1.1 “一廊一场”所形成的老工业区场域文化

2011年5月,“晨曲”、“暮歌”、“工业乐章”等主题鲜明的公共雕塑亮相铁西建设大路,形成了以公共艺术景观为轴线的工业文化长廊。和工业文化长廊相连接的是充满了工业文化气息的沈阳铁西重型文化广场。此广场是以高26米、总重量400吨的动态主题雕塑“持钎人”为标志、以沈重集团原址改建而成的大型广场。广场上的雕塑、公共设施大部分是工厂没搬走的废旧物品改造的。例如废弃电炉盖创意成了休闲座椅,三通管摇身变成果皮箱,巨型螺栓成为市民广场的护栏等。纵观“一廊一场”,无论是迁移改造,还是整合重建,无不呈现出老工业基地特有的场域感。

1.2 “两馆两园”建设再现文化创举

“两馆两园”一方面实现老工业文化场馆在经济振兴战略中的重构,另一方面是针对文化展示与民众生活要求进行建构园区的整体规划。因而涉及到历史建筑在重构过程中针对新的建构条件与使用功能进行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空间在内的二次设计。“两馆两园”为社会和民众提供了文化教育资源与空间。公共艺术建设项目以“场馆文化”的形式带动起一股来自铁西老工业区的文化热潮,“两馆两园”成功地从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向工业文化内涵的深度和广度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挖掘和开发。这无疑为铁西老工业基地在经济上的振兴注入了无穷的动力和活力。

2 从“百年老矿”到“国家矿山公园”的涅重生

辽宁阜新是一座因煤而立、因煤而兴的资源型城市,在“一五”时期全国156项重点建设工程中,有4个煤电项目建在阜新。具规模于上世纪50年代的海州露天煤矿就是其中的重点工程之一,作为亚洲第一、世界闻名的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在一百多年的开采历程中,海州露天矿创造了无数个中国乃至世界上的“第一”,堪称中国现代工业活化石,为共和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海州露天煤矿于2005年因煤炭资源枯竭而宣布破产关闭的同时,人工废弃矿坑对生态环境的威胁、城市失业人员骤增、经济迅速衰退等深层次问题也随之而来。国家政府对这个废弃的百年老矿重新规划了未来,的这座衰败沉寂的矿山建成富有朝气、绿色环保、永续利用的工业遗产旅游区,并以此为核心打造世界工业遗产旅游城。2005年,海州露天矿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全国首批28家之一、辽宁省唯一的国家矿山公园,2009年,国家旅游局又将其批准为全国首家工业遗产旅游示范区,时至今日,海州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是在露天采矿遗址上建立的集旅游观光、商务休闲、科普实践、传统教育、工业忆旧、探险体验于一体的世界现代工业遗产旅游项目。也是全国第一个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

矿山主题公园位于露天矿坑北,由公园正门、生态恢复示范区、矿山文化广场、矿山博物馆、矿山主题纪念碑、矿坑观景台6部分组成。其中矿山文化广场、矿山博物馆、矿山主题纪念碑作为主题公共艺术项目进行建设实施,对露天采矿遗址的历史、特色文化、特征元素加以提炼,形成极具地域历史文化特征和精神内涵的老工业基地。

矿山文化广场集中展示了海州露天矿生产期间穿孔爆破、采装和运输三个关键环节中广泛应用的挖掘机、电机车、潜孔钻机等五种大型机械设备。老旧机械设备和现代广场的共融,使展示效果呈现出雕塑和装置的艺术效果,形成工业气息浓厚的场域感。公园内设有博物馆,分为科普馆和人文馆,两馆之间有地下通道连接。博物馆以“科教强人、地质保护、科技节能”为设计理念,共建有20多个功能区,涵盖地球和生命的起源、煤矿利用与人类生活、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岩石与矿物赏析、工业遗产与旅游开发等内容,是阜新历史上第一个集科学性、知识性、观赏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大型地质矿山博物馆。

两座博物馆中间正南方,矗立着一座书写“海州矿精神永存”的纪念碑,总高度为24.5米。纪念碑主体仿岩石组合造型,岩石缝隙中开出变体电镐,电镐上面是4组矿工群雕,主题分别为:创业豪情、宏图壮志、辉煌岁月、情暖千秋。寓意煤矿工人开天辟地的豪情壮志和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纵观公园全貌,可谓全方位、多层次展示了矿山历史与文化、高端休闲与大众娱乐、现代元素与怀旧情结完美结合的工业遗产旅游魅力。

3 公共艺术项目建设与城区改造建设融合发展的历史机遇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辽宁老工业区全面振兴改造建设,沉寂已久的辽宁老工业文化产业需要以此注入新的活力,这正是公共艺术文化产业与城区改造项目面临的最佳历史机遇期。辽宁地处沿海,城市化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善,自然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科教优势明显,具备了加快调整改造和振兴的基础,更应该抓住契机促进城区历史文化建设和城区改造建设双赢局面。

辽宁是东北乃至全国老工业基地的典型代表和历史缩影,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将有利于全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将推进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提高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践表明,主题公共艺术项目所带动的文化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以公共艺术项目建设促进老工业基地文化产业发展是实现辽宁工业文化价值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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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病案的价值

1、病案是医务人员对疾病正确诊断和决定医疗方案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一份内容完整的病案,就是一部活的教科书,临床教学中最需要有价值的病案。一些典型的病例和某种疑难或稀有病症病案,可以丰富教学的内涵,可使临床教学更具吸引力。病案还肩负有促进医学发展的使命,在医学研究中占极重要的地位。

2、 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与由此引起的司法诉讼的重要凭据。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病历的价值和功能也在不断延伸和扩展。医疗事故鉴定离不开病案,举证应诉也离不开病案,病案不仅全面;真实、客观、细致、具体地记载了患者在整个治疗方案中的全部过程与细节,还能证实医务人员在对病人的治疗中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并且也可以从中看出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高低,从而判断出这起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方是否在医院,以至做出公正的判决。

3、 病案在伤残鉴定及破案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当人身意外地受车祸、工伤、刀砍伤、殴打伤等一系列外伤后,根据法律程序上的要求,需给病人做一个伤残鉴定。而病人在住院期间的伤残程度、病情变化及治疗结果,都被全面地、真实地记录在病案当中。主管部门可通过对病案的查阅,获得法律上的第一手资料。另外,病案在医疗统计、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方面都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保存时间较长的病案,特别是名人病案,是十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二、加强病案的借阅管理

病案只有通过用户的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病案用户涉及面广,有意向借病案的人很多。因此必须对其严格管理,健全病案借阅制度,做好病案的借阅管理工作。

1、根据卫生部文件的规定,病案的使用权属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病案借阅须知

2.1 借用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档案,不得在病历档案上标注、涂改、污损、撕、换和丢失页面,不得转借他人。

2.2 患者本人需利用病历资料或公安、司法、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时,应严格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患者本人需复印病历资料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公安、司法、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时,必须持有效证明、证件到医务科,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转批往病案室查阅、复印或摘录,复印或摘录内容由病案科主任复核后签名、加盖公章。原病案一律不得外借。

2.3 本院医师调离工作单位时均需到病案科核实所借病历档案是否全部归还,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篇8

[摘要] 目的 探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手术实施的安全性。方法 随机选取2010年1月—2013年7月该市惠城区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年纪群众作为研究对象,分为观察组(134例)和对照组(134例)。观察组为2010年1月—2012年9月行常规计划生育术的健康育龄人群,对照组为 2012年10—2013年7月行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手术的健康育龄人群,对两组群众术后并发症及手术时间进行对比。结果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9.70%),妊娠物残留者(2.99%),术后粘连(12.69%),感染(6.72%),结扎失败者(10.45%)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6.7±1.5)min,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24.5±4.1)min,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21.2±4.6)min,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有保障,可缩短手术时间、改善预后,在临床上有一点的指导意义,值得临床推荐。

关键词 计划生育技术;医疗安全;标准操作程序

[中图分类号] R71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8(a)-0071-03

[项目名称]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SOP)研究。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2009328)。

[作者简介] 王玲(1962-),女,山东人,大专,主治医师,研究方向: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该政策的实施对有计划地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服务对象面向广大育龄群众,其顺利实施的保障需要管理理念先进、管理手段科学。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正确的手术程序尤为重要。标准操作规程(SOP)是对每一项独立的操作所制订的书面标准程序,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报道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施行有推进作用,能够减少并发症的发生[2]。该研究选取该院2010年1月—2013年7月间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全年纪群从为研究对象,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后,得出了一些体会,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从2010年1月—2013年7月,于该市惠城区选取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年纪的群众,年龄在17~4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6±1.8)岁。经本人同意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其中观察组人数为134例,有男性38例,女性96例,其中行流产术者20例(包括负压吸宫者5例,钳刮术者6例,引产术者6例,药物流产者3例),输卵管结扎术者17例,输精管结扎术者38例,放置宫内节育器59例,年龄在18~4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7±1.6)岁。对照组人数为134例,有男性39例,女性95例,其中行流产术者20例(包括负压吸宫者4例,钳刮术者6例,引产术者6例,药物流产者4例),输卵管结扎术者18例,输精管结扎术者39例,放置宫内节育器57例,年龄在17~4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5±1.7)岁。

1.2 研究方法

(1)计划生育手术操作程序[3]:术前详细记录受术者的个人情况,嘱病人排空膀胱,取膀胱截石位。用碘伏(国药准字H44023924)在外阴及阴道消毒常规消毒。焦虑异常者术前1 h给予镇定剂,进行流产手术者均要检查妊娠产物是否完整。

(2)治疗操作程序[4]:①宫内节育器放置:将节育器放置在阴道最深处(节育器选取r形环,吉妮环或曼月乐依据子宫形状和病史进行决定)。②负压吸宫:妊娠10 w内,应用450 mm汞柱负压的装置,,吸管号数先为4号,逐渐扩张至8号,将胚胎组织物吸出。③钳刮术:妊娠10~14 w者,术前3 h空腹服米非司酮(国药准字H20113480 )30 mg,以促进宫颈口放松,宫颈扩张器接12号无菌导管与550 mmHg负压吸引器相接,转动吸头吸破羊膜囊,吸净羊水,再逐步吸取抬头和四肢。④药物引产:自下腹壁向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50 mg,引起宫缩,出尽胎儿娩出。⑤输卵管结扎术:用盐酸利多卡因(国药准字H37022839)10 mL做腹部局麻后,于耻骨联合上3 cm横切一2 cm小口,用指板法,抽芯包埋,使输卵管近端包埋,远端游离。⑥输精管结扎:利多卡因50 mg作局麻,用小尖刀作4 mm切口,将输精管游离出1 cm后剪断,用1号丝线结扎两端。术毕用无菌纱布覆盖创口并胶布固定。(3)护理操作程序[5]:①给予心理护理,告知手术不会对身体产生伤害,也不会影响夫妻生活,万一子女发生意外可以行复通术,术后分散注意力,减轻疼痛。②经结扎术的群众密切注意其伤口情况,用75%酒精涂抹后再覆盖消毒纱布,禁止沾水。③术后注意饮食,一清淡食物为主。(4)辅助检查操作程序:术前均行B超检查,判断子宫的大小和方位及孕囊大小。

1.3 疗效评价

观察并记录患者阴道流血、妊娠物残留者、术后粘连、感染、结扎失败等情况;记录人工流产手术时间、输卵管结扎术时间、输精管结扎术时间。

1.4 统计方法

以spss13.0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术后并发症的对比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妊娠物残留者,术后粘连,感染,结扎失败者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群众手术时间对比

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6.7±1.5)min,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24.5±4.1)min,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21.2±4.6)min,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异有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自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如今计划生育手术在临床上的应用已得到显著地效果并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没有出现死亡现象。但术后的并发症却时有发生,有报道表明,计划生育手术的施行可以显著的减少人口数量,保证优生优育,显著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然而,常常由于患者的个人心理问题,导致患者不配合治疗,使手术进展缓慢,增加了治疗的困难性,甚至形成各类术后并发症,对受术者健康造成一定威胁,增加了患者家人的的负担。所以保证手术操作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报道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施行有良好的安全保障,可大大的减少了群众的心理负担,使手术顺利进行,缩短了手术和住院的时间,能够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改善患者的预后,进而达到手术的目的[6]。

该研究通过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与通常的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所产生的并发症及预后进行对比。表1结果发现,观察组阴道流血者(9.70%),妊娠物残留者(2.99%),术后粘连(12.69%),感染(6.72%),结扎失败者(10.45%)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符合许兰的报道结果[7]。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群众更安全,产生并发症的几率更小。此外从表2可知,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6.7±1.5)min,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24.5±4.1)min,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21.2±4.6)min,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符合倪萌的报道结果[8]。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可节省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这可能与标准操作程序的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使病患心情愉快,减少对于治疗的恐惧性,积极配合治疗,进一步规范了手术的操作程序,提高了计划生育技术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关。有报道表明,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可节省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减少并发症的发生[9]。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实施安全性较好,可缩短了手术及住院时间,使其尽早出院,减低患者的心理负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在临床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值得临床应用及各大医院的广泛推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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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许兰.黑龙江省人口计生系统举办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0,5(3):191-192.

篇9

患者男,69岁,于2016年11月因“黑便4天,呕血半天”到我院就诊。患者入院前4天无明显诱因出现黑便,每日约3-4次,每次约20g,伴阵性脐周隐痛,能自行缓解。患者未引起重视,未做治疗。入院前半天出现心慌不适,呕吐暗红色血液两次,约250ml,伴头昏、乏力、口干,无腹痛、畏寒、发热、咳嗽咳痰、肢体活动障碍等。患病以来精神、食欲、睡眠差,近期体重无明显变化。既往有“溃疡性结肠炎”病史,余无其他疾病,无手术、外伤、输血、传染病等病史。

入院查体:神志清楚,生命体征平稳,皮肤蜡黄,面色及眼结膜苍白,心肺腹部查体无阳性体征。血常规:WBC12.65*10^9/L,RBC2.22*10^12/L,HGB59g/L,PLT172*10^9/L。电解质、肝肾功能、输血前九项检查、肿瘤指标、腹部彩超均正常,诊断“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重度贫血”,予以吸氧、输血、通知病危,卡j磺钠、醋酸去氨加压素止血(15μgivgttqd),兰索拉唑抑制胃酸分泌,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同时完成胃镜查找出血原因。

经治疗3天后患者无再出血,精神状态良好,病情明显缓解。但在住院第2天复查电解质出现血钠下降至133.0mmoml/L,余在正常范围。次日复查继续缓慢下降至129.5mmol/L,余在正常范围。治疗第6天,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意识障碍、阵性谵语,考虑肝性脑病,不排除低钠低氯血症可能,复查电解质提示明显低钠、低氯。立即静脉补充氯化钠,停止使用醋酸去氨加压素,监测电解质。低钠、低氯纠正后患者意识恢复,停用去氨加压素后患者未再出现低钠、低氯及意识改变。胃镜检查提示出血原因为糜烂性胃炎伴出血,经治疗后患者住院13天治愈出院。

2.讨论

醋酸去氨加压素用于治疗和预防出血通常一次0.3μg/kg,溶于生理盐水50-100ml在15-30分钟内静脉输注。若效果显著,可间隔6-12小时重复1-2次;若再多次重复此剂量,效果将会降低。常见的不良反应:1.一般反应:头痛。高剂量时可引起疲劳;2.循环系统:高剂量时可引起血压一过性降低及反射性心动过速;给药时面部潮红;胃肠系统:胃痛及恶心。3.偶见的副作用:一般反应:高剂量时可产生眩晕现象;使用本品时若不限制饮水可能会引起水潴留/低钠血症及其他并发症(头痛、恶心/呕吐、血清钠降低和体重增加,更严重者可引起惊厥)。

患者符合用药指征,且按照公斤体重计算一天使用15μg/天,属于正常剂量。患者出现低钠、低氯的不良反应属于偶见副作用。由于患者先有消化道出血的症状,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是消化道出血的常见原因,起初该患者出血原因不清楚,容易将该副作用误诊为“肝性脑病”。同时在其他报告中我们还发现过由于发现处理不及时导致患者出现脑梗塞的案例。

本例患者由于反复进行电解质复查了解电解质变化情况,同时医务人员能够及时将患者的表现、辅助检查异常情况相结合,从多种治疗方案同时入手,将观察与治疗紧密结合,处理及时,使患者意识障碍的原因及时明确,避免病情加重和诊疗延误,目前患者未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任何后遗症,恢复相当好。

基层医疗机构在不良反应发生的量的积累中存在不足。我们常常只能从杂志中了解类似案例的出现。因此,要不断提高对类似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发现能力,以免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为了避免误诊和延误治疗,建议针对发生过的偶有的药物不良反应多进行资料分享。让基层医疗机构在观摩学习过程中掌握诊断和治疗的要点,让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减少由于药物正常不良反应带来的不良后果,提高生活质量。

篇10

A Clinical Controlled Study of Medilac-s and Mosapride Citrate Tablets in Constipation-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ZHANG Huan-le.//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3,10(15):059-060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Medilac-s(live combined bacillus subtilis and enterococcus faeciumenteric-coated capsule) combined with mosapride citrate tablets for the treatment of constipation-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 Method: IBS patien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2 groups, the treatment group received Medilac-s 500 mg 3 times and mosapride citrate tablets 5 mg 3 times daily for 8 weeks.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oryzanol tablets 20 mg 3 times a day for 8 weeks, Medilac-s 500 mg 3 times daily for 8 weeks. Result: The total efficiency rate of treatment group was 85.71%, and control group was 61.22%(P

【Key words】 Constipation-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 Medilac-s; Mosapride citrate tablets; Pharmaco therapy

First-author’s address: Hezhou People’s Hospital, Hezhou 542800, 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3.15.030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系统常见疾病,是一种常见的以腹痛、腹胀不适伴排便习惯、性状改变为特征的功能性肠病。西方国家患病率为5%~24%,在我国约占消化科门诊1/3~1/4。引起本病的原因较多,单一用药效果不满意。本文探讨了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联合莫沙必利分散片治疗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的疗效,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观察病例来自2011年-2012年本院消化科就诊患者。入观标准:(1)符合功能性便秘;(2)近1年内曾行肠镜或钡灌肠检查除外肠道器质性病变;(3)近1个月给予粪便常规和潜血未见异常;(4)2周内未予任何治疗;(5)年纪>18岁,性别不限。排除标准:(1)有严重胃肠道病变、肝病或腹部手术者;(2)严重的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疾病,结缔组织或内分泌疾病;(3)在治疗期服用影响肠动力药物者。联合治疗组49例,男24例,女25例,年龄18~65岁;对照组49例,男23例,女26例,年龄18~67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有病例均按规定完成治疗。

1.2 方法 根据随机数字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给予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500 mg/次,3次/d口服;莫沙必利分散片5 mg/次,3次/d。对照组给予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500 mg/次,3次/d口服;谷维素片20 mg/次,3次/d口服。疗程均8周,同时记录与药物有关的不良反应,治疗前后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等。

1.3 疗效评标准 治愈:以排便时间改变及粪便形状改变作为判断依据。显效:便秘明显改善,排便间隔在72 h消失之内,变质接近正常,腹痛、腹胀大部分消失。有效:排便间隔缩短1 d,变质干结,腹痛腹胀症状改善。无效:便秘,腹痛、腹胀症状无变化。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PEMS 3.1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P

2 结果

2.1 治疗结果比较 治疗组总有效率为85.71%,显著高于对照组61.22%,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治疗结果比较

组别 显效(例) 有效(例) 无效(例) 总有效率(%)

治疗组(n=49) 14 28 7 85.71

对照组(n=49) 6 24 19 61.22

2.2 不良反应 实验过程中所有病例未见明显不良反应,治疗结束后生化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3 讨论

肠易激综合征指的是一组包括腹痛、腹胀、排便习惯改变和大便性状异常、黏液便等表现的临床综合征,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经检查排除可以引起这些症状的器质性疾病[1]。本病是最常见的一种功能性肠病,在普通人群进行问卷调查,有IBS症状者欧美报道为10%~20%,我国北京一组报道为8.7%。肠易激综合征是一种常见的胃肠功能紊乱性疾病,便秘型是其常见的类型之一,多与进食心理、饮食、肠道菌群、内分泌失调有关。根据微生态学理论,补充益生菌恢复肠道菌群来治疗和预防IBS具有可行性。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为复方制剂,其主要组成成分为每一粒(250 mg)胶囊中含活菌5亿个(屎肠球菌4.5亿个,枯草杆菌5亿个)[1-2],治疗肠道菌群失调引起的腹泻、便秘、肠炎、腹涨、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等。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采用了独有的报以包衣技术,能防止被胃酸破坏而安全到达肠道,释放活菌,其含有两种活菌——屎肠杆菌和枯草杆菌均属健康人肠道中的正常菌群成员,服用本品可直接补充正常生理活菌,抑制肠道内有害细菌过度繁殖,调整肠道菌群,从而达到调整肠道功能紊乱作用[3-5]。莫沙必利为选择性5-羟色胺4(5-HT4)受体激动剂,通过兴奋胃肠道胆碱能中间神经元及肌间神经丛的5-HT4受体,促进乙酰胆碱的释放,从而增强上消化道(胃和小肠)运动[6-8]。研究显示,本品具有促进胃及十二指肠运动,加快胃排空的作用,可通过促进胃肠蠕动,缩短大便在肠道存留时间,减少水分吸收,从而软化,改善便秘症状。

总之,莫沙必利联合美常安治疗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能取得明显效果,不良反应少,两者联合使用可作为便秘为主的肠易激综合征治疗的一种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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