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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可行性分析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6 13:22:12

论文可行性分析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1

创设问题情景的实质在于揭示事物的矛盾引起主体内心的冲突,从而求得问题的解决和思维的优化。教师在创设情景时应该符合学生的实际,有利于帮助学生发现问题,揭示矛盾,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联想和想象。创设问题情景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通过多角度巧设问题创设探究情景。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思维永远是从问题开始的。因为问题能够引起学生认识上的矛盾,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其产生强烈的探究欲望,从而诱发学生积极的思维活动。因此在课前,教师应根据内容结构和人的思维规律提出有启发性的思考题,让学生带着问题预习,并把巧设问题情境,解决疑难问题作为高中语文课堂教学的重点,使课堂教学成为“生疑—质疑—释疑—激疑”的环环相扣的过程。问题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思维的火花被点燃了,就会积极主动地自主学习、积极思维。

(二)通过故意创设错误问题创设探究情景。

西人有谚:“通往成功的道路上,铺的都是错误的鹅卵石。”因此,语文教学中有时视情况还可故意创设“搭错梯子爬错墙”的错误问题情境,如此就可在教学内容和学生求知心理之间创设一种不协调、激发学生产生弄清未知和错误、寻求真知的迫切愿望,这样,就可以引导学生自己去动脑、动手,自己去推敲文本,去探索,去发现,直至走出错误的迷宫,这比简单地塞给他们一大包知识,灌进一肚子理论和思想更有好处。通过问题促使学生思索,探究,相互交流、争论和启发探讨,使学生始终在问题中学习,养成提问题想问题的习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如此长期引导,不断实践,就使学生不仅爱提问题,敢提问题,而且善提问题、会提问题,从而不断促进学生创造思维能力和探究思维能力的发展。

(三)通过学生有争议的问题,创设探究情景。

在语文学习中,学生对所遇到的问题产生争议是难免的,争议是学生的认知思维发生冲突的结果,是科学探究的基础,教师在语文课堂上应该通过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来进行探究教学。如在教《咬文嚼字》一文时,就可引导学生对文中朱光潜的“推敲之说”进行探究。

二、抓文中空白,引导探究

语文教材里的文章大多出自名家之手,有时作者根据文学创作的需要,在行文中有意识地留下一些空白,而捕捉这些启人深思、促人挖掘的空白点,是引导探究最好的切入点。在高中语文教学中,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文本中“空白”去引导学生思索、想象和理解,沿波讨源,显其深深幽处。如选修课外国散文欣赏中的《懒惰哲学趣话》一文,文中并没有对旅游者和渔夫的是非曲直做出评判,而是给我们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我就引导学生结合作品探究渔夫和旅游者的生活态度,并谈谈自己又愿以何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走向未来呢?于是学生通过分析推理判断,做出大胆想象,巧妙填补空白,从而引发了探究问题的欲望。

三、营造良好的环境,让学生自主合作,相互探究

奥地利教育家贝尔纳曾强调:“没有情感的教育不会成为成功的教育;没有情感的课堂不是成功的课堂。”因此,平等、和谐、信任的师生关系,自由、宽松、民主、融洽的课堂气氛是唤起学生学习兴趣并促其主动学习的基础,也是实现主体性参与教学的前提。在语文教学中,教师必须注意为学生营造一个宽松、民主、自由的教学环境,让学生乐于思考,乐于动手,乐于讨论,乐于公开自己的成果和困惑,允许学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异议,形成师生间的多向交流。例如针对《项链》出人意料、戛然而止的结尾,我要求学生展开想象,进行续写。经过讨论,同学们选出了这样一些续写方案:有的说,玛蒂尔德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不会有太大的反应,因为经过十年的艰辛生活她已变得勤劳、坚定;有的说玛蒂尔德听到这个消息简直就是五雷轰顶,她十年的辛苦白费了;有的说玛蒂尔德会质问她的朋友为什么当初没跟她说明白;有的说,后来无意中发现,玛蒂尔德赔偿给好朋友的项链也是假货,双方哭笑不得。最后要求学生从文中寻找依据,根据课文的情节内容、主题思想、甚至铺垫等写作技巧进行多方面思考和探究,比较上述续写方案的优劣,从而选出相对合理、新颖的设想,这样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活动,洋溢着饱满的探究热情。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2

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纷纷兴建了许多培训中心,即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培训等为一体的宾馆。随着国家发改委要求机关培训中心与原机关逐步脱钩,培训中心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途径,从而使其发展陷入了困境。而经济型酒店的发展却与之相反,市场供应相对稀缺。

一、机关培训中心现状分析

1、内部设施过于豪华,失去培训中心的原意。党政机关兴建“培训中心”,在全国是个普遍现象,而大型国有企业,甚至一些边远穷县,也在建“培训中心”。全国各地风景名胜区,能看到各种“重量级”的单位和部门建的“培训中心”,而且各培训中心互相攀比,增加设备,有很多直接按照宾馆酒店的格局建造。豪华的住宿设施和康体娱乐设施远远超过干部或员工培训的需求标准。

2、利用率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培训中心”的设施重点是“对内服务”,常处于半经营状态,许多设施长年闲置,利用率不高,从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些培训中心造成大量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滞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既不讲使用效益,又不求保值增值,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政企不分或政事不分,滋生腐败导致亏损严重。培训中心大多数是事业单位,可获得所属机关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因此培训中心不会象一般的宾馆酒店那样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成为部分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温床”。建设豪华的培训中心,不仅可以争取更多的财政经费,还可以为培训中心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公共资源转变为本机关掌控的资源。由于培训中心是由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的,是集体资产,个人不需要对此直接负责,因此有些培训中心每年主管经营部门上缴的财务报表总是亏损的,需要财政或者预算外资金补贴,成为年年亏空的“无底洞”。

4、财务管理不规范,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当前培训中心普遍存在资产帐外管理、资产出租收入难以收回、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占地、未经审批擅自搞基本建设等问题。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只是一个表面现象,一些领导在这里随意搞招待等,这不但增加了财政的负担,并且影响了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

5、人事管理不善,员工素质不高。培训中心经营者往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现代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一方面专业人员很少受过系统培训,而普通员工更是存在培训不足,服务技能差、操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低等问题。另一方面培训中心由于实行事业编制,人员流动困难,从而导致人才闲置,人才浪费情况严重。

二、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1、经济型酒店的定义。经济型酒店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全服务型酒店不同,是满足一般平民旅行住宿需求的产品设施。根据其特点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经济型酒店的定义为以大众旅行者和中小商务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客房为唯一或核心产品,价格低廉(一般在300元人民币以下),服务标准,环境舒适,硬件上乘,性价比高的现代酒店业。

2、我国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经济型酒店在上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以干净、舒适、方便、实惠为主要特征。国家商务部的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经济型酒店在我国以每年200%的速度增长。可预见,在未来几年,经济型酒店还会保持同样的速度迅速发展,成为我国酒店业的后起之秀。

三、机关培训中心转型的意义

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思路,既利于培训中心的改革,又利于我国经济型酒店实力的增强。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是机关的附属物,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机制陈旧,缺乏活力,难以发展。通过改革,一是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在置换国有资产的同时,吸纳了大量民间投资和社会投资,使社会资本大幅度增加;三是可以释放人的潜能。对于经济型酒店而言,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对于壮大我国经济型酒店的规模,降低经济型酒店的成本,提高我国经济型酒店的国际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四、机关培训中心转型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支持分析。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是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有的许多的机关培训中心都是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财政拨款。目前正在进行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继国有企业改革后的又一次社会变革。将机关培训中心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市场化经营或通过拍卖、置换、改造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按照企事分开和机构剥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转企改制,推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进入市场,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使国有资产逐渐淡出服务业经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为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2、市场潜力分析。目前国内对经济型酒店的需求量很大,但有效供给相对不足,而且面临国外知名经济型酒店的挑战。机关培训中心转型为经济型酒店后,能有效增加供给,壮大力量,提高竞争力。

(1)市场需求日益增大。经济型酒店在中国是新兴产业,成长迅速。一是随着大众旅游的兴起,经济型酒店以其价格适中,质量上乘,服务优质等特点,成为大众旅游者的首选。二是中国日益繁荣的经济刺激了商务旅游的发展,同样产生了对经济型酒店的巨大需求。一些设备豪华,装修考究,服务优良,能大幅度降低价格的新型酒店业,开始受到商务旅行者的青睐。三是随着中国入境旅游的发展,国际游客对经济型酒店的需求也逐渐上升。

(2)有效供给相对不足。我国经济型酒店市场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行业增长空间非常大。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以国内旅游规模、消费者住宿消费额意愿、中档住宿单位数量三个指标测算,若我国的人均出游率、人均中档客房数达到美国一半标准,我国目前经济型酒店行业的客房供应量还有近70倍增量空间。因此,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可以有效增加市场供给,提高国内经济型酒店竞争力。

(3)资源优势分析。机关培训中心可以为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党政机关和企业的培训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是专门的培训与会议场所,但许多培训中心实际上是以疗养院、度假村的形式和要求建造,其设施设备作为培训中心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问题和弊端,但却为各类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基础,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机关培训中心可在现有情况下,按照经济型酒店以家居精致、简洁为目标的改造要求,关停部分设施,减免部分服务功能,对培训中心的陈旧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和适当装修。这样投资不大,但却达到了舒适、便利、卫生、安全的基本条件。由培训中心改建成经济型酒店大大降低了投资成本,从而使经营成本也降低不少。

(4)投资收益分析。在中国,经济型酒店一般为一二千万元的投资,再加上利用培训中心原有的硬件设施,投资比较低,人力成本也相对较低;在用工数量上,星级酒店的客房数与员工数的比例通常在1∶1.2以上,而经济型酒店一般在1∶0.5以下。经济型酒店达到每年10%的回报率。中国经济型酒店的平均出租率高达85%~90%,在正常情况下,高星级酒店需要10年才能收回投资,而经济型酒店仅需5—6年即可收回投资。同时,经济型酒店是结合物业与酒店的优质项目,政策环境较宽松,审批较容易,因此进入壁垒较低。机关培训中心属于党政机关管辖,其知名度较高,人脉也较广,能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吸引投资,向经济型酒店过渡。五、转型的具体实施办法

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的具体实施有两大重点,一是国有资产的转让;二是内部人员的管理。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培训中心转型的第一步,主要有三个阶段,即资产评估阶段、专家复审阶段以及出让阶段。资产评估的重点和意义就在于明确资产出售范围,合理确定资产出售价格,方便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和后续管理等。专家复审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培训中心的资产出让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一是进行股份制改革,国家以培训中心资产折合成股份,以物资形式参股,市场投资者以资金形式参股,成立股份制酒店。二是通过各种关系渠道由民营企业全盘收购,然后进行投资建设,或者机关培训中心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实现资产转让。三是举行拍卖会,通过公开拍卖将培训中心资产经营市场化,拍卖的方式更加透明化,更加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

2、内部人员管理。经济型酒店人员配置精简,通常是一人多岗,这样既降低了经营成本,也减少了管理成本。培训中心隶属于党政机关,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原有培训中心人员转化为经济型酒店服务人员,关键是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更新观念。按需设岗,因事择人,摒弃传统的任人唯亲的“人治”制度,量才使用,防止权利过分集中,造成人浮于事,增加管理成本。

(2)激励机制。建立完整的激励机制,针对不同职务层次设计分类考核体系,引入现代工作绩效评价方法,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全面进行考核;建立多样化的工资分配制度,将工资奖金与员工业绩和顾客评价挂钩;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实行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忧患意识,切实解决原单位内部的各种弊端;同时以人为本,建立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尊重、理解、关心员工,以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和积极性。

(3)管理培训。酒店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事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所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应着力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理论和技能的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或在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进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六、结论

针对机关培训中心的弊端,许多专家学者早已开始了对它的改革和转制的研究。经济型酒店目前正处于黄金阶段,其市场需求量大,投资少,回报率高,而且对硬件设施的要求与培训中心现有设施相似,是值得研究的新途径。但由于长期积累的各种弊端,转型面临着资产转让、人员管理等诸多问题和难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朱红利: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事人才,2007(1).

[2]刘守海:撤并各类培训中心整顿培训市场秩序[J].成人教育,2000(2).

[3]钟眠源:培训中心还要整顿到几时[J].南国风,2007(7).

[4]李松:培训中心离“阳光”有多远[J].思索,2006(6).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3

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纷纷兴建了许多培训中心,即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培训等为一体的宾馆。随着国家发改委要求机关培训中心与原机关逐步脱钩,培训中心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途径,从而使其发展陷入了困境。而经济型酒店的发展却与之相反,市场供应相对稀缺。

一、机关培训中心现状分析

1、内部设施过于豪华,失去培训中心的原意。党政机关兴建“培训中心”,在全国是个普遍现象,而大型国有企业,甚至一些边远穷县,也在建“培训中心”。全国各地风景名胜区,能看到各种“重量级”的单位和部门建的“培训中心”,而且各培训中心互相攀比,增加设备,有很多直接按照宾馆酒店的格局建造。豪华的住宿设施和康体娱乐设施远远超过干部或员工培训的需求标准。

2、利用率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培训中心”的设施重点是“对内服务”,常处于半经营状态,许多设施长年闲置,利用率不高,从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些培训中心造成大量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滞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既不讲使用效益,又不求保值增值,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政企不分或政事不分,滋生腐败导致亏损严重。培训中心大多数是事业单位,可获得所属机关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因此培训中心不会象一般的宾馆酒店那样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成为部分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温床”。建设豪华的培训中心,不仅可以争取更多的财政经费,还可以为培训中心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公共资源转变为本机关掌控的资源。由于培训中心是由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的,是集体资产,个人不需要对此直接负责,因此有些培训中心每年主管经营部门上缴的财务报表总是亏损的,需要财政或者预算外资金补贴,成为年年亏空的“无底洞”。

4、财务管理不规范,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当前培训中心普遍存在资产帐外管理、资产出租收入难以收回、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占地、未经审批擅自搞基本建设等问题。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只是一个表面现象,一些领导在这里随意搞招待等,这不但增加了财政的负担,并且影响了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

5、人事管理不善,员工素质不高。培训中心经营者往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现代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一方面专业人员很少受过系统培训,而普通员工更是存在培训不足,服务技能差、操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低等问题。另一方面培训中心由于实行事业编制,人员流动困难,从而导致人才闲置,人才浪费情况严重。

二、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1、经济型酒店的定义。经济型酒店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全服务型酒店不同,是满足一般平民旅行住宿需求的产品设施。根据其特点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经济型酒店的定义为以大众旅行者和中小商务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客房为唯一或核心产品,价格低廉(一般在300元人民币以下),服务标准,环境舒适,硬件上乘,性价比高的现代酒店业。

2、我国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经济型酒店在上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以干净、舒适、方便、实惠为主要特征。国家商务部的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经济型酒店在我国以每年200%的速度增长。可预见,在未来几年,经济型酒店还会保持同样的速度迅速发展,成为我国酒店业的后起之秀。

三、机关培训中心转型的意义

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思路,既利于培训中心的改革,又利于我国经济型酒店实力的增强。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是机关的附属物,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机制陈旧,缺乏活力,难以发展。通过改革,一是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在置换国有资产的同时,吸纳了大量民间投资和社会投资,使社会资本大幅度增加;三是可以释放人的潜能。对于经济型酒店而言,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对于壮大我国经济型酒店的规模,降低经济型酒店的成本,提高我国经济型酒店的国际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四、机关培训中心转型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支持分析。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是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有的许多的机关培训中心都是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财政拨款。目前正在进行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继国有企业改革后的又一次社会变革。将机关培训中心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市场化经营或通过拍卖、置换、改造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按照企事分开和机构剥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转企改制,推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进入市场,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使国有资产逐渐淡出服务业经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为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2、市场潜力分析。目前国内对经济型酒店的需求量很大,但有效供给相对不足,而且面临国外知名经济型酒店的挑战。机关培训中心转型为经济型酒店后,能有效增加供给,壮大力量,提高竞争力。

(1)市场需求日益增大。经济型酒店在中国是新兴产业,成长迅速。一是随着大众旅游的兴起,经济型酒店以其价格适中,质量上乘,服务优质等特点,成为大众旅游者的首选。二是中国日益繁荣的经济刺激了商务旅游的发展,同样产生了对经济型酒店的巨大需求。一些设备豪华,装修考究,服务优良,能大幅度降低价格的新型酒店业,开始受到商务旅行者的青睐。三是随着中国入境旅游的发展,国际游客对经济型酒店的需求也逐渐上升。

(2)有效供给相对不足。我国经济型酒店市场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行业增长空间非常大。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以国内旅游规模、消费者住宿消费额意愿、中档住宿单位数量三个指标测算,若我国的人均出游率、人均中档客房数达到美国一半标准,我国目前经济型酒店行业的客房供应量还有近70倍增量空间。因此,机关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可以有效增加市场供给,提高国内经济型酒店竞争力。

(3)资源优势分析。机关培训中心可以为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党政机关和企业的培训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是专门的培训与会议场所,但许多培训中心实际上是以疗养院、度假村的形式和要求建造,其设施设备作为培训中心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问题和弊端,但却为各类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基础,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机关培训中心可在现有情况下,按照经济型酒店以家居精致、简洁为目标的改造要求,关停部分设施,减免部分服务功能,对培训中心的陈旧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和适当装修。这样投资不大,但却达到了舒适、便利、卫生、安全的基本条件。由培训中心改建成经济型酒店大大降低了投资成本,从而使经营成本也降低不少。

(4)投资收益分析。在中国,经济型酒店一般为一二千万元的投资,再加上利用培训中心原有的硬件设施,投资比较低,人力成本也相对较低;在用工数量上,星级酒店的客房数与员工数的比例通常在1∶1.2以上,而经济型酒店一般在1∶0.5以下。经济型酒店达到每年10%的回报率。中国经济型酒店的平均出租率高达85%~90%,在正常情况下,高星级酒店需要10年才能收回投资,而经济型酒店仅需5—6年即可收回投资。同时,经济型酒店是结合物业与酒店的优质项目,政策环境较宽松,审批较容易,因此进入壁垒较低。机关培训中心属于党政机关管辖,其知名度较高,人脉也较广,能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吸引投资,向经济型酒店过渡。五、转型的具体实施办法

培训中心向经济型酒店转型的具体实施有两大重点,一是国有资产的转让;二是内部人员的管理。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培训中心转型的第一步,主要有三个阶段,即资产评估阶段、专家复审阶段以及出让阶段。资产评估的重点和意义就在于明确资产出售范围,合理确定资产出售价格,方便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和后续管理等。专家复审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培训中心的资产出让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一是进行股份制改革,国家以培训中心资产折合成股份,以物资形式参股,市场投资者以资金形式参股,成立股份制酒店。二是通过各种关系渠道由民营企业全盘收购,然后进行投资建设,或者机关培训中心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实现资产转让。三是举行拍卖会,通过公开拍卖将培训中心资产经营市场化,拍卖的方式更加透明化,更加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

2、内部人员管理。经济型酒店人员配置精简,通常是一人多岗,这样既降低了经营成本,也减少了管理成本。培训中心隶属于党政机关,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原有培训中心人员转化为经济型酒店服务人员,关键是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更新观念。按需设岗,因事择人,摒弃传统的任人唯亲的“人治”制度,量才使用,防止权利过分集中,造成人浮于事,增加管理成本。

(2)激励机制。建立完整的激励机制,针对不同职务层次设计分类考核体系,引入现代工作绩效评价方法,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全面进行考核;建立多样化的工资分配制度,将工资奖金与员工业绩和顾客评价挂钩;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实行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忧患意识,切实解决原单位内部的各种弊端;同时以人为本,建立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尊重、理解、关心员工,以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和积极性。

(3)管理培训。酒店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事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所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应着力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理论和技能的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或在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进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六、结论

针对机关培训中心的弊端,许多专家学者早已开始了对它的改革和转制的研究。经济型酒店目前正处于黄金阶段,其市场需求量大,投资少,回报率高,而且对硬件设施的要求与培训中心现有设施相似,是值得研究的新途径。但由于长期积累的各种弊端,转型面临着资产转让、人员管理等诸多问题和难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朱红利: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事人才,2007(1).

[2]刘守海:撤并各类培训中心整顿培训市场秩序[J].成人教育,2000(2).

[3]钟眠源:培训中心还要整顿到几时[J].南国风,2007(7).

[4]李松:培训中心离“阳光”有多远[J].思索,2006(6).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4

摘要: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倡议,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体系内存在许多重要的缺陷,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法典化 可行性 无形财产权一、引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张的进行当中,关于法典化的讨论一时间也颇为盛行,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该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加上WIPO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推动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现实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也随后诞生。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第一次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规范,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将这些法律规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而且益处多多。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将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问题进行讨论。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判例法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别是法典化的成文法则相反,比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并能够联结起来组成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它覆盖着社会所有领域,因而能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提供标准和方法。”这种观念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适用,知识产权法典化有诸多好处,可以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出现的诸多弊病,对于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可以提高立法层级,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极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但是这种“规章调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规章的制订常受到部门和地区利益的主导,很难像法典的制订那样,在制订时要照顾到全社会的利益。很多规章在制订中注重的是行政机构的管理权,而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则常常被忽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商标局1994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原产地标志的保护标准、保护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协调统一,令权利人无所适从,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而如果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从而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2、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并无制订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用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如果缺乏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必将会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另外由于我们在立法方面历来主张宜粗不宜细,所以,许多规定都非常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由于法律规则过于抽象和原则,加之非常简略,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而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则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而且有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问题。3、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种类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权法由国家版权局起草,专利法由中国专利局起草,商标法由国家商标局起草。这种条块分割的立法结构,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如果建立知识产权法典的话,经过仔细的梳理和规划,部门利益被尽可能的忽略,公众利益最大程度的被予以考虑,上述凌乱不堪的状况将为之改观,。 4、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广大民众了解法律的规则,增强权利意识。在现实中,我国知识产权法上至法律,下至规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而许多规章往往是红头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有些规章甚至属内部文件,但却趟而皇之的调整着知识产权生活。另外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很多。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释是一些内部文件,仅在法院内部上传下达,一般民众很难了解。因此不具有行为规则的作用,只能对裁判作出指导。而某些司法解释也与行政规章相冲突,这时也很难确定以何者效力为优的问题。这种状况造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暗箱操作的印象,而这些规章也难以为人们所遵守。但知识产权法典确定的各种规则,都要经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普法宣传,为广大民众所了解,这会使相关制度深入人心,为人民依法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5、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贯彻知识产权的私法理念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同时顾及公共利益,适当的公法规范不可或缺,但是知识产权毕竟首先是私权,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但在现实中许多知识产权的客体,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号、证明商标、域名等,在我国都是或主要是接受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等公法的调整,这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性质不相协调。由于行政法主要着眼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知识产权中更为重要的私法问题却明显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而且随着行政权力的介入日渐增多,打破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的平衡,歪曲了知识产权的本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有利于贯彻私权理念,帮助知识产权体系恢复其本性,实现系统的和谐性,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三、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之不可行性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上述诸多意义,“看上去很美”,但是事实上这种设计目前来看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它离法典化的要求还相去甚远。法典是人类法律理性思维长期积淀的结果,它是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基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两部伟大的里程碑式立法,人们将法典理解为“体现理性的法典“,是”在某种理论指导下,按照一定概念体系进行的全面编撰,是具有确定型、系统性及内在逻辑性的和谐统一体。“因此,从规范技术上说,典型的法典应当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形式理性无矛盾的原则性。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1、 1、 从保护对象的稳定性来看民法典的稳定性及系统性首先来自其保护对象的稳定性。传统民法典的财产权基本上是物权(债权只是物权的流转关系而已)。物权的财产对象基本上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或称“有体物”。而这些财产对象的特征是非常统一的,它们都是有体的,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特性,具有自然排他性,能够公示对抗第三人。这种保护对象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直接决定了民法典可以以相同的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如此的纷繁复杂,以致于其既有的原则和制度经常被突如其来的对象冲击得阵脚大乱。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除了传统的商标、专利和版权外,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生物技术、知识经济、计算机、互联网、域名、商业外观、商品特有名称、商业方法、集成电路、数据库等方兴未艾;此外,最近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等语词又在知识产权法学中呈现。这使知识产权理论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比如数据库、软件的价值在于其功能性却被著作权法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与知识产权一般须公开的特征相背离,民间文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却没有具体权利主体等等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保护对象的多元化、善变性使的知识产权的法典化缺乏必要的对象基础,成为空中楼阁。2 、从内在逻辑统一性来看传统的民法典具有严格的逻辑统一性,其根源在于其保护的财产对象与财产权主体的无逻辑矛盾的占有事实。如前所述,传统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具有相同的客体特征和外在形式;同时传统民法上的“人”,也是个性化的“特定人”。这样,传统民法的逻辑前提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个性化的人,对特定物的占有能够产生无逻辑矛盾的确权;对商品生产中产生的竞争与利益冲突,传统民法能够给出一个非常符合“形式正义”的答案。与此不同,知识经济的对象是知识产品,它具有主观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是基于对“创造性信息”的外部载体特征和内在价值属性的区分而设立的。基于此,创造者对于创造性信息的“特定性占有”就具有逻辑矛盾了,即个人对创造性信息的占有事实不能排斥他人的合法占有。因此,以传统民法对形式理性的要求来看,知识产权内在规则就很难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了。而缺乏内在逻辑统一性的体系很难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与法典化的要求相去甚远。3、从话语体系的严整性来看基于其内在的内在逻辑统一性,传统民法设定了一系列精确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话语体系。物权被设定为绝对的对世权与对人权。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追溯力原则等等,成为维护这个体系的有效原则,相应的具体制度也设计地精巧而实用。而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所使用的语言缺乏理性的定义和限制。这些语言或者是行政机关习惯用语、技术专家的专业用语或一般规约性质的习惯用语或法律隐语。至今尚没有严格法律概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进行界定。比如,到底什么是"作品",什么是"技术",什么是"方法"等,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演变,至今都没有确定的定义。再比如,商标法保护的内容事实上已经拓展为在营业活动中,用以标识产品来源、表彰自己身份、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它营业情况的识别性标记,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等多项内容。但仍被简称为涵义相对狭窄的"商标",从而混淆视听(有学者将其统称为营业标记,不无道理)。还有,商业秘密也不是严格法律术语,而是对商业领域价值信息的法律俗语。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的语言都缺乏严格的定义,其科学性也就很难保证了,更别提进行法典化了。4、从财产保护原则的明晰性来看法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规则的原则化、原则的秩序化,有一系列明晰而科学的保护原则是法典化的先决条件。当我们对一个争议的财产对象及其法律属性缺乏认识的时候,我们就无法设立对该对象的统一保护原则。缺乏原则的体系难免出现内部矛盾,而一个内部不和谐的体系有何以谈得上法典化呢?民法基本原则植根于传统商品经济运行模式,从来都有调整个别规则有效性、维护法律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功能。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其保护原则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我们知道随着其自身体系的发展,知识产权调整的范围发展到了整个人类智力生活领域的创造成果。而这些创造成果的性质并不尽一致。从总体上看,人类的智力成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生产而进行的知识活动,可以被确认为私有财产权;一类是为了人类知识总量的增加而进行的知识活动,比如科学发现,不能被确认为私权。这两类活动的直接目标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成果,这是相互矛盾的价值理念。由于这些内在原因,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找到明晰而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在知识产权的不同领域里,原则分立,甚至互相掣肘的也不在少数。由于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在专利领域甚至出现了阳光底下的一切事物皆可专利的可怕趋势。5、从权利的性质来看传统民法典主要调整私权,在整个民法之中,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的现象比较罕见,公法色彩并不浓厚,其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因之天然具有自洽性。而知识产权却是公化私权,这直接导致了其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的二重性。知识产权法在传统上也被认为是私法之一部,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如发明、作品,不仅关系其权利人利益,而且还攸关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发明的诞生甚至影响到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调整有形财产的物权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房屋、土地,主要关系权利人的利益,虽也肩负相当的社会功能,但其作用远逊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对社会公益的影响。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为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的重要使命。与此相适应,公权力广泛介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 的矛盾,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比任何其他私法部门都广泛、细密、复杂得多。这种公私兼有的特性若继续存在着,只会造成法典保护方式的矛盾与断裂。但倘若删除这些与私法规范唇齿相依的公法规范,知识产权又失去了其本性,其存在的意义又大为减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典化也不可行。从上述几个角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护对象的多元化、善变性,使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缺乏统一的财产保护原则,也没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当然就无法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总则编。而没有总则指导下的分则只会凌乱不堪,进而整个知识产权也就无法形成一个严密而自洽的话语体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这一努力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关于法典化问题,萨维尼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个完美的法典,必须使基于法律的真正基本原则而构成的有机体系,而该法律原则必是历经一段时间之后的产物。对于法律原则的全盘了解,是法典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当时的法律人,并未具备掌握真正法律原则的能力。因而萨维尼担忧,法典化在当时將因对法律原则的误解,而对社会造成伤害,不利于社会。于是他建议当时的法律人,从事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研究,而將法典化留待往后再说。这种看法真的是非常有见地。如果不顾实情,仓促上马,超前立法,很容易欲速而不达,造成法律与现实脱节的尴尬,使法典的权威大打折扣。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国在1992年颁行《知识产权法典》后六年间,为适应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变化,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补知识产权法典,涉及条目有112条,占总条目的1/4,这在其他法律部门是十分罕见的。事实上《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充其量只能称为法规汇编,它只是将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简单的罗列在一个载体上而已,离真正意义上的法典相去甚远。而由于立法超前,修改频繁,使该法典动作起来收效甚微,与其立法者建立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平起平坐的法典的初衷相去甚远。四、未来之路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目前来看不具现实性。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就此确定上述的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诸多好处将只是人类的“南柯一梦”呢?笔者认为却也未必。综观人类历史,就是从混沌走向澄明的一个过程,成熟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几千年来人类法学理性思维及实践的结晶,知识产权的法典化也有一个酝酿、诞生及至后来瓜熟蒂落的过程。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量的梳理、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使其在调整社会生活时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等到我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足够充分时,再谈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就水到渠成了。尽管黑格尔曾经说过:“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以后才起飞”(意即人类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往往只能在事后做些后发式的总结性思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以往经验作些前瞻性的工作。由于迄今为止,学界对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及其总则研究较少,笔者将仅仅提出些许可能性,以求抛砖引玉之功效。随着社会尤其是科技领域的日新月异,许多新事物诸如计算机软件权、域名、遗传资源等等不断出现,而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诸多权利,无一例外全都被纳入了知识产权这个筐子,有些学者认为,其客体已不限于知识领域,而是扩大到商业活动的经验、信誉等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已很难涵盖所有上述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难负其重,处境尴尬。基于此,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一直存在争论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会因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向信息产权法的演变。然而信息产权的内涵似乎比知识产权还小,而将技术、作品等称为信息似乎也欠妥当。也有论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应是结合民事权利理论,以知识产权的客体为切入点。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知识"这种"形"的排他的支配权,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谓无形性、地域性与时间性都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惟一的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对于"知识产权"一词,由于其偏重于"知识"类的智力成果,在诸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建议从保护客体的无形性入手,采用"无形财产权"这一术语,并建立一个范围大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以无形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如下: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也有论者认为无形财产应指"权利"而言,但这种权利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知识产权。既然从权利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均是无形的权利利益,并不因具体客体的不同而导致权利性质上的任何差别所以把"无形财产"局限于知识产权并不妥当。在当代法国民法,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物"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以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学术界针对有价证券、股票的流通无法用传统理论予以解释,往往也将票据权利和股权等称为无形财产。所以无形财产不仅是一种财产形式,而且是相对有形物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体系,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均属于无形财产范畴。继而,这种观点认为无形财产是从更高层次上对于包括物权和债权在内的财产权利的一种抽象,它充分揭示了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实质,从而为当代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因此,可以认为,无形财产的立法问题是整个财产权立法体系的构建问题,物权法和债权法只是其中的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与无形财产的立法是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具体而言,物权法和债权法分别调整特定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其他的无形财产则由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分别予以调整,上述各种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而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形财产立法体系。[12]还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形态,将其定义为无形财产实际上将不具有财产性质的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精神权利排除在知识产权之外了。[13]这种观点也不无见地。笔者认为无形财产是否应该或者是否能够扩得如此之大是有待商榷的,但无疑由现有的知识产权发展为无形财产应该是一个方向。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消解不是知识产权的终结,而恰恰相反,它正如凤凰涅磐一样,在无形财产体系中获得永生,它至少可以作为无形财产体系中重要一部而存在着。融入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应该拥有逻辑自洽性,为其法典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的性质。因此传统民法典的构建技术就无法照搬使用,我们需要新的产权形式。就象专利制度与商标制度一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许可权”为核心的权利形式而不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形式,并由此建构出完全不同的保护体系。同样的,由于其公化私权的特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原则与传统的民法保护原则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知识产权的原则应该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以及保障社会知识产品供给原则等公法类原则。同时,基于其私法的本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也应将权利来源正当合法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私法原则纳入其中。考虑到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创新、知识传播的基本出发点,知识产权法还应遵循现代市场秩序原则,比如信息公开原则、市场至上原则、限制垄断特权原则等等。如何将这么多性质并非一致的原则整合起来,并确定它们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是一项艰苦而且必须的工作,这可能要导致对宪法基本原则的修改与整合。[14]最后立法者、执法者应尽量使用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规范化用语,追求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严整性。决不能不假思索,将民间通俗的用语拿来就用,以至于将错就错,覆水难收,严重打破了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自洽性。五、结语综上所述,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但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员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现实中,知识产权法学在我国还是新兴的学科,许多基础的问题尚争论之中。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现,又给学者提出许多新的论题。再加上许多学者的研究多跟随国外的进展,所以关于知识产权的总论及法哲学研究还属欠缺。但关于总论及法哲学的研究却非常之重要,希望学界能在这方面予以加强,这对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严密性、系统化必将益处多多。 参见袁真富:《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http://netl awcn.com/yzf/0009/,2009年9月1日检索。 严存生:《法制现代化与合理性化》,载薛君度主编:《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陈金昭:《法典的意蕴》,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14]参见徐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载《知识产权研究-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届年会论文集》,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台]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657, 2009年9月1日检索。 参见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载《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至1998年第2期。 胡开忠:《 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12] 马俊驹 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13]参见郭庆存:《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5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不良行为,由此可带来许多积极作用和影响。

1、会计委派制能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提供最佳的监督者

在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祝,可能使经营者权利无限膨胀,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财产所有者如何选择监督者,快捷、低成本地获取有关经营管理者活动的信息,约束、监督其行为,成为财产所有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负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着企业经济业务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委派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包含着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这样,委派会计具备成为最佳监督者的客观条件——了解被监督者的活动;也具备主观条件——愿望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信息进行客观的反映,委派会计自然就成为最佳的监督者人选。

2、会计委派制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

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和阶段性等特点,财产所有者很难通过有限的已公布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舞弊行为。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按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时,这种监督就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具体表现为两点: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单据等,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者的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对策和措施。

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和监督他们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是当前会计人员地位最生动的写照。除了少数会计人员挂冠而去,大多数则是随大流。特别是在厂长(经理)承包的企业中,会计人员对厂长(经理)几乎是惟命是从,或逆来顺受。

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任用不称职或赎职的会计人员;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其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可以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4、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对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促进会计工作的职业化和社会化

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使会计工作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的职业,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可促使会计人员相互学习、公平竞争,提高会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优质专业的社会化会计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二、对会计委派制疑义的分析

会计委派制不是什么新事物,在外国的经济法规中,就有规定股东向企业直接委派会计或审计人员的内容。根据日本商法,一定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主要任务是监察公司的会计事务。英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应任命审计员若干人,其目的是进行日常监督和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们报告他们所审核的账目;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免,报公司注册处备案。

但是,会计委派制在我国的试点,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下文将列举种种否定意见的主要观点,并逐一进行分析和评判。

疑义之一,认为委派会计干涉企业自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大量规模较小、政府无力重点管理的企业。同时这些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之,遵守职业道德并没有在会计行业中蔚然成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象大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单纯依靠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来保证会计内部监督职能的实施,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注册会计师(CPA)审计去纠正失真信息,因为外部监督毕竟是一种辅助监督,它是建立在企业会计监督有一定效果的前提下。当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徒有其名时,外部的CPA审计恐怕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者他们也只有听之任之罢了。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对企业强制性委派会计,可以扭转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奠定良好的会计环境。

当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会计委派制也应逐渐向着更适应于市场经济的行业自律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演变。

疑义之二,认为将会计游离于经营管理者控制之外,不利于会计人员实施理财活动。

确实,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经营管理者会逐步使会计理财功能弱化,另外,会计人员本身的理财动机也淡化了。但是随着理财工作的日趋重要,财务管理有必要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和技术。在国内外很多大型企业中,都独立设置了理财部门。因此,我们可以将理财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的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会计委派制,让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有效约束内部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强化企业的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理财部门,配备理财专家,受控于经营管理者,专司理财职能。

疑义之三,认为委派会计可能会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勾结合谋,影响实施效果。

应该承认,这种合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与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前的情况相比,这种可能性大大降低了。首先,存在着对委派会计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该机构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并由此决定对他们的奖惩和提升。这就加强了对委派会计的工作监督,他们伙同作弊可能遭受的损失加大了。其次,若内部经营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试图作弊,因为他们对委派会计不存在直接控制的权利,他们必须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贿赂。此时很有可能其舞弊成本大于其舞弊获利,因此内部经营管理者只有选择按财产所有者要求,合规运作企业。

疑义之四,认为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制依据,如《公司法》规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任免,其他部门无权干涉,会计法也有相关规定。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也可以找到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新《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就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公司法》的规定也很明确,第1章总则第4条就规定了“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对于有些法律规定中与会计委派制相矛盾的地方,笔者认为,法律的制订,受制订时的历史阶段的限制,法律的一些非原则性的、可以这样解释可以那样解释的条款,不应作为积极新生事物“发芽”的阻碍。既然我们已广泛验证了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那何不先将其试点运行,再决定是否应修改法律中的不协调之处,为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呢?

三、确保会计委派制可行性应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利大于弊,值得尝试。为确保其有效实施,笔者将探讨应注意的几个核心问题。

1、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区分好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和委派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管理会计人员档案,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督,负责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发放,定期评定考核会计,定期向委派机构汇报并对委派会计的任免、奖惩、晋升提出建议等。笔者建议管理机构可以是在会计师协会的领导下成立的提供会计工作服务的机构。它集中所属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负责按委派机构的要求向相关单位委派会计,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委派机构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派会计;股份制企业由其董事会委派会计;国有企业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会计;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当地政府股东联合组织委派会计。总之,谁是企业所有者的全权代表,谁就是会计的委派部门。委派机构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驻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的最终决定。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者是会计的委派机构,但其委派会计的具体工作实际上已委托给会计管理机构了,会计委派机构只负责最终的决策工作。而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是一个中介性的服务公司,它提供会计工作的社会化有偿服务,而且各个这样的公司间可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样安排有三点好处:(1)区分了会计的委派机构和管理机构,避免了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和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的矛盾;(2)设立管理委派会计的社会化服务公司,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为今后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奠定基础;(3)对于自身事务本就繁多的委派机构来说,大大减轻了他们的工作负担,也明晰了各机构间的职责权限。2、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

为避免给会计委派机构带来太大的工作负担,并不是所有的会计人员均要实行委派。笔者认为,委派的工作岗位要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内部核算形式而定。对于各单位委派会计范围的具体规定,应制订一个全国通行的可操作标准。建议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衔接,不分所有制,只分行业,依经营规模,如产值、销售总收入、职工总人数等,制订一个具有相对弹性的委派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

前已建议会计委派机构通过会计管理机构——社会化会计服务公司来委派会计,但对于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又如何委派会计人员呢?笔者认为,如果已确定要对某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则该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代表(会计委派机构)应首先选择会计管理机构(一家委派会计服务公司),并在该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界定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委派范围,对现任委派会计进行能力和称职情况考核。若考核通过,该委派会计的档案转至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档案库,且该委派会计成为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在此基础上,原单位、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机构三者之间签定合同,确定委派会计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职责权限和考核评定标准等。这样,会计委派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之间就委派会计事务达成委托——关系;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之间是雇佣——受聘关系;原单位与委派会计是临时雇请——服务关系。

而新开办的经济实体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委派会计。可以规定开办单位到工商部门注册时,必须通过委派会计登记办理和聘请手续。该手续的步骤如下:开办单位提供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的有关资料,经审核后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某家会计服务公司);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开办单位对会计人员质量的要求,通过会计人才档案库,搜寻提供符合要求的人选;开办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三者间再签定合同,委派会计。而且所有这些程序都必须在开办单位股东的认可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开办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和会计服务公司伙同舞弊。

3、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根据1998年5月召开的湖北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会议的总结,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主要则是:(1)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2)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4)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策方案、分配方案;(5)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职责主要偏重于: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私营企业,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的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

会计委派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委派会计人员本身以及被委派单位都要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在初始委派会计的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表达。还需根据委派会计的责权确定其业绩考核标准,该标准必须是评价委派会计责权履行情况的明晰的、量化的条款,同时标准也必须包含在合同中。

4、抓好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建设

要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行,必须建设一套完整的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这些制度包括:

(1)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要开发全国通用的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市场。通过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委派会计人才的信息统计、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

(2)委派会计的任职和职务升迁制度。委派会计的任职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由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但最好也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满意。而关于委派会计的升迁,主要由会计主管机构根据业绩和工作年限向财产所有者推荐,最终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

(3)委派会计的考评轮岗制度。每个会计主管机构应对所有其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评年检,经过会计年检,一是调整企业因注册资金变化、经营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委派会计范围变化;二是对委派会计的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对合格者(企业财产所有者满意,会计主管机构认定合格)继续留传,不合格者,经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免任另派。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轮岗,还可以对委派会计在派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一个规定。

(4)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制度。委派会计独立于被委派的单位,是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因此他们的工资奖金应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用人单位或其委派机构按合同标准每月向会计管理机构缴纳委派会计的服务的工资。年底根据合同规定的考核条款对委派会计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会计管理机构再根据考核结算清算与用人单位间的服务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最后发放给委派会计与业绩挂钩的年终奖金。

(5)委派会计的培训、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参加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培训,以加强学习和交流。县委派会计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5、会计委派制与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的衔接实施

财务总监制可以看成是会计委派制的一个特例,它只对企业的财务总监进行委派。财务总监除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的职权外,还代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活动进行监督。而稽察特派员制度中,特派员完全是企业的外部人员,他不参加、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职责就是实施财务监督,国务院将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奖惩任免。在上述两种制度和会计委派制中,我们不必急于讨论出哪种制度最可行,只需因地制宜地选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6

分级护理是按照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分级护理标准和要求,对不同病情的病人实施相应的护理和照顾的制度,通常是在病人入院后由医生下达、护士依据医嘱实施[1],目前已成为护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在规范临床医疗护理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从而引发了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思考。

1分级护理执行现状

1.1存在问题

1.1.1分级护理医嘱的准确性肖小文[2]调查发现:一级、二级护理所占比例高,达43.2%、50.4%,比相关资料[3]高;一级护理符合率仅27.8%,二级护理符合率仅36.2%,护理级别实际评定符合率低;从入院到出院一直是一级护理者占38.5%,一直是二级护理者占40.0%,护理级别大多未能客观反映病情变化;医生下达的护理级别整体向一级护理偏移,而且多数护士认为医生确定的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毕慧敏等[4]调查结果是52.55%,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的护士持这一观点的比例更高。毕慧敏等[5]将医嘱护理分级和标准护理分级作比较,发现两者有统计学意义。王淑琴等[6,7]将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护理分级作比较,也得出同样结论。

1.1.2护士落实分级护理的随意性较大由于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使医嘱逐渐失去严肃性和应有的权威性[4,8];护士淡化分级护理并形成思维定势,对不按相应护理级别护理司空见惯,对确需按规定执行的护理也敷衍了事,结果是分级护理对部分病人只是一种形式[2,8]。

1.1.3临床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魏畅[9]调查发现,分级护理执行人员中有9.01%~58.57%是由分级护理服务体系规定的最低资质标准人员提供的;2.21%~87.96%是由低于规定的最低资质标准人员执行的;1.83%~41.68%是由超过最低资质标准人员执行的,这说明临床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1.2原因分析

1.2.1医学教育要求与分级护理制度不相符医疗与护理相辅相成,但在医学教育中很少涉及分级护理的相关内容,绝大多数医学生不甚了解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10]。王淑琴等[6]调查发现:住院医师在校期间仅有31.75%的人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其余68.25%的人在后期工作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即病情依据完全了解者为20.63%,部分了解者为79.37%;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为12.70%,部分了解者为86.51%。由于临床医生对分级护理的知识了解有限,医生往往根据主观经验或以惯性思维提出护理级别,造成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不规范[6,10]。

1.2.2医生认识上的偏差如有些医生对护理级别从思想上未引起重视,下达的医嘱存在随意性[2];有些医生对新入院病人倾向于开出一级护理医嘱,以提醒护士注意[5];有些医生从经济考虑,认为把护理级别开高1个或2个等级可增加科室的收入[2];有些医生为自我保护,在病人病情变化时不及时更改护理级别[9]。这些原因也导致分级护理制度执行的不规范。

1.2.3护理人员严重短缺国家卫生部曾调查了全国210所医院,结果显示,护士缺编的医院占被调查医院的93.3%[11]。有些护士认为人员缺编是分级护理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观点在学历、职称高者比例更高[4]。现有护士很难满足分级护理的需要。

2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2.1由护理学科的课程设置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普通高等教育“九五”部级重点教材《护理学基础》及全国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教材《护理理论》都对分级护理的标准和要求作了详细的阐述,护士对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的适用范围、护理内容极为熟悉,而且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12],理论上说,护士是有能力下达分级护理的。

2.2由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现状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我国恢复高等护理教育20余年来,已形成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多层次护理教育体系[13,14]。高等护理教育的年招生量已经超过护理专业年招生总量的30%。据教育部统计,至2005年,我国已有4所学校开设了护理学博士教育,30余所学校开设了护理学硕士教育、133所学校

开设了本科护理教育,近250所学校开设了护理高职教育,400余所学校开设了护理中职教育。除学校教育以外,成人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段均开设了护理专业,加上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护理教育体系[14]。

完善的教育体系使护士掌握了大量护理专业知识,在理论上,护士具有分析病人病情、了解病人疾病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护士可以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做出决策,对病人进行分级护理,组织安排护理措施的有效实施[15]。

2.3由我国医院护士的发展现状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我国已经培养了大批护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理队伍不断壮大[12]。至2004年底,全国护士数量为130.78万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达25.6%[13]。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的要求:到2010年,护士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30%,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50%,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30%[13]。

高学历护士的加入是医院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却存在着高低学历护士、不同等级护士同等使用的问题[16],这不仅大大挫伤高学历护士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极易造成由于不能体现自身价值而流失的现象;而由护士下达分级护理就是体现自身价值、展示护理工作独立性的一个尝试。

2.4由护理专业的自主性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专业自主性是指个人有权利自由的独立作业且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说明,负完全责任[17]。目前,尽管护理专业在不断发展,但护理专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未被社会乃至被医院的管理者所认可,护理工作仍被看作是从属于医疗工作之下,甚至有人认为在医院是“以医养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医生是医院的主体,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决策权,护士没有权利参与真正的决策和决定[18],护士的工作自主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的束缚[19],工作满意度也受到影响。有研究[20]认为,对工作环境缺乏支配能力、参与机构决策机会过少是影响护士工作满意度的因素之一。

弗莱德森在他著名的《医疗职业:应用知识的社会学研究》(Freidson,1970)一书中认为: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唯一标准在于“自主性的事实”,即一种对工作具有合法性控制的状态,一个职业只有获得了对于决定从事其职业工作的正确内容和有效方法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才具有稳固的地位[21]。但是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由医生确定病人护理级别,护士被动执行的现象,如此下去护理专业自主性将如何体现?护士的专业知识将如何综合应用?

2.5从护理伦理角度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护理伦理是以医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为指导而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它控制和调整着护理人员的思想感情和形态。护理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支持维护、行动负责、互助合作、关怀照顾。

分级护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常常使护理人员陷入了“伦理困境”,出现专业伦理与专业角色要求的冲突[22]:一方面在护理专业的伦理规范中,护士应该支持维护病人的利益和权利,给予其相应的护理;另一方面,在专业角色上,护士应配合医嘱的执行。护理伦理学指出,护士对自己所做的行动负有责任,即行动负责,指在护理领域内有关护理决策由护士做出,可见护理业务范围内如分级护理的问题应由护士自己决策并采取措施[19]。2.6由学者观点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胡斌春等[8]通过了解香港地区部分医院的分级护理情况发现:香港地区的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值得借鉴。肖小文等[2,4,5,19]认为,分级护理是护士为病人提供不同程度护理服务的依据,应由护理人员在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这样既可避免跨专业指挥带来的问题,又可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各级护士主观能动性,体现责权利和专业价值[23]。

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医疗与护理是既有合作又有分工的两个专业。护理当然要根据医嘱进行,但不等于说护理工作没有相对独立性;护士与医生是平等的分工合作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因而在如何护理病人问题上,应该由护士做出决策,进行组织安排,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护士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树立职业责任感和自豪感[19]。护理人员若能取得下达分级护理的权力,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必能提高,我国护理事业必将翻开进一步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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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可行性分析例7

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日益活跃,越来越多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致力于在国内发行上市。该类潜在上市企业在IPO之前一般既需要通过私募融资完善其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又需要传统银行贷款扩大再生产、提升上市前业绩。在此情况下,一种融合传统银行贷款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创新产品——选择权贷款业务,已经开始在银行间逐渐兴起,目前有多家银行正在逐步开展该项业务的试点或推广工作。选择权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为广大拟上市成长型企业提供的“债权+股权”结构化融资产品,有利于全面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构建新型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

一、选择权贷款业务介绍

(一)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基本模式

选择权贷款,也称期权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合作,将债权融资业务与股权融资业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的一种灵活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商业银行在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优质企业签署一般贷款协议的同时,与该企业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认股选择权,并将该认股选择权指定由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的PE行使,在合作PE行权并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时,商业银行有权分享目标企业股权转让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可见,选择权贷款中的“选择权”,其本质即认股期权,是目标企业授予商业银行指定的合作PE在约定期限、按约定价格购买其一定比例股权的权利。

(二)选择权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上述交易结构图,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1,商业银行筛选业务对象,并向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先在其客户资源中筛选出符合一定条件的目标企业,并与目标企业接触,向其营销选择权贷款业务。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优势居于主导地位,而PE的目标企业需要银行贷款时,也同样存在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机会,但目标企业应同时具备银行发放贷款及PE进行股权投资的条件,并由商业银行和合作PE共同选定。

2,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签署选择权贷款合同。当明确目标企业具有通过选择权贷款进行融资的意向后,商业银行进一步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完成对目标企业的信贷审批流程并决定对其发放选择权贷款后,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同时,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目标企业赋予商业银行的合作PE认股选择权的数量、价格、期限等事宜。

3,商业银行与合作PE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商业银行指定合作PE行使认股选择权,并约定在目标企业上市、合作PE将股权转让获得超额收益后,双方分享利润的比例。

4,合作PE行使认股权,目标企业完成增资扩股。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原股东与商业的合作PE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要求目标企业引入的增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的监管账户。

5,目标企业上市。商业银行及其合作PE联合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推动目标企业完成改制、重组及上市工作。

6,商业银行获得收益。目标企业成功发行上市后,合作PE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商业银行与合作PE分配结算股权投资的超额收益,项目实现顺利退出。

二、选择权贷款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分析

由上述交易结构和业务流程可见,选择权贷款业务参与主体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业务和法律关系,并通过各种协议进行安排。下面对选择权贷款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关系

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目标企业提供选择权贷款,该贷款与普通贷款一样,仍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执行,其协议条款完全适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的条款,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与合作PE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与私募机构在选择权贷款项目中的战略合作,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双方可分别或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1,共同投资具有增长潜力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和PE签署共同进行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投资信息,为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2,就共同选定的企业投资项目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商业银行与合作PE在确定投资企业以后,双方签署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利益分享协议,该协议是整个选择权贷款业务中最核心的部分。通常,商业银行以财务顾问协议形式明确与合作PE的收益分配形式及比例。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和信息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由此形成的业务收入不计入其资产负债表,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从事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可对该收费方式和标准自行确定及调整。因此,商业银行通过财务顾问协议及类似中间业务的协议安排,可以合法获得选择权贷款业务中溢价部分的收入。

3,签署私募投资资金的托管及有关业务协议。选择权贷款业务除可为商业银行带来正常的贷款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分成以外,合作PE在资金募集以及投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托管业务、产品销售业务等,也是商业银行的衍生业务机会。因此,商业银行可就此与合作PE签署相关业务协议。

(三)私募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

私募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本质上是股权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因此,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条款也适用于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其特别之处在于认股权的设定及商业银行的介入,双方在协议条款上需作出相应安排。

1,认股权及行权。与一般股权投资不同,选择权贷款业务中私募机构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发生在未来一定期限以内,是一种期权,在私募机构行权后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投资权益。私募机构的行权有二种方式,一种是私募机构以其自有资金,按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取得约定比例的目标企业股权,一种是商业银行贷款按约定价格置换为约定比例的目标企业股权,股权转让由私募机构持有,贷款清偿义务由私募机构承担。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行权,均需要目标企业的配合及协助,需由目标企业股东形成同意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决议,由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由目标公司签署公司变更的登记资料等。

2,股权回购。私募机构行权以后,如果目标企业并未在预期的时间里达到上市的条件,私募机构将无法通过企业上市退出股权以获利,此时的投资风险完全由私募机构承担。因此,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有必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期限,如目标企业无法按预定时间完成上市目标或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盈利目标,应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以保障私募投资资金的安全。

三、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须关注的几点问题

1,关于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

选择权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创新性结构化融资业务,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设定限额,例如,限定选择权贷款累计余额和对同一借款人的选择权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一定百分比,并根据核心资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2,关于客户对象问题

目标客户选择的正确与否对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初期,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对客户的要求和标准可以高一些,一般来说,目标客户可定位为以下类型:(1)核心竞争力突出,细分行业或区域性行业龙头,基本符合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优质大中型企业;(2)已有两到三年存续期,具有核心技术优势或独特资源优势,盈利模式与核心团队相对稳定,未来具有创业板上市潜力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选择权贷款业务模式开展成熟以后,商业银行可以逐步扩大客户对象,充分挖潜其他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虽然规模偏小,但应当成长性良好,具有自主创新的优势。

3,商业银行的第三方权利问题

在合作PE认购目标企业股权时,商业银行虽不能直接作为股权投资协议的一方主体,但整个选择权贷款业务围绕着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展开,商业银行应与合作PE约定,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安排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在贷款银行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股权交易款项的支付和结算。此外,商业银行有权行使其作为贷款人对目标企业资金监管的权利,以及时了解股权投资协议履行的进展和目标企业的状况。

4,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问题

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角色与职能,通过严格的额度管理、条款控制和项目后期跟踪等手段来控制风险,并且要对融资企业从私募、改制重组到发行上市的各个阶段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全方位的项目跟踪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为确保如期获得合作PE投资股权的超额收益分成,商业银行应全程监控合作PE所投资股权的动态信息,对融资企业分红送股、改制挂牌、后续私募、上报IPO材料、IPO挂牌及上市锁定期解除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为防止合作PE发生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应对合作PE相关投资账户实施重点监控,并监控合作PE投资股权的登记过户、托管、分红送股及最终的投资退出等各个关键环节。此外,为防范PE在企业上市解除锁定期后迟迟不退出的风险,商业可在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最迟退出期限。若PE过期仍未退出,商业有权按最迟退出期限前最近收盘价格与PE进行收益结算。

四、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战略意义

1,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与PE合作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在新兴市场和产业获得长期丰厚的投资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虽然各银行在2006年前后加快了与私募投资机构的合作,纷纷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曲线进军直投领域。但是,此种变相或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实际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面临“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在选择权贷款中,商业银行并未直接参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使商业银行合理地规避有关法律障碍间接地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从大量客户信息中筛选出具有增长前提的优质企业,借助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熟悉客户企业情况的优势,分享新兴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高额回报。

2,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满足成长性企业深层次融资需求。

选择权贷款将传统债权性融资业务与股权性融资业务相结合,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它改变了以往银行对企业的简单授信模式,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同时也能获得商业投资者的资本注入,因此,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发展早期的融资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此外,企业在银行和私募投资机构的培育和引导下,治理结构也能得到更好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开展该业务不仅能获得良好的收益,而且可以通过创新的投行业务模式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

3,有利于增强中间业务产品竞争力,改善中间业务收入结构。

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实现中间业务的结构升级。选择权贷款属于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其收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贷款基本收益:正常贷款利息;(2)中间业务收入:财务顾问费;(3)IPO超额收益分成:合作PE投资股权溢价的分成收入。可见,选择权贷款可以带动结构化融资、股权融资和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发展,在获取普通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赚取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掌握信息、客户等优势资源,往往它的议价能力较强,而且,项目主要是银行推荐给合作PE的,银行对项目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相应地银行从中获取的利润分成也会较高。从目前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家银行与合作PE约定的分成比例一般为2:8。

4,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实现较快增长。

选择权贷款目标企业股本融资完成后,其私募及IPO募集资金都将存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目标企业资本实力增强后,其通过贷款等债权融资的杠杆亦会加大。因此,商业银行一旦与目标企业建立起基于结构化融资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促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得到较快增长。

5,有利于商业银行更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项目风险,实现贷款安全退出。

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需要全过程协调目标企业私募、改制及IPO进程,可以通过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人等专业机构合作,用严格的尽职调查手段去识别、控制项目风险。目标企业私募、改制及IPO的顺利推进,也将拓宽商业银行贷款的退出渠道。

6,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投行业务转型与创新,深入挖掘业务机会,延伸业务范围。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8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主张和反对在中国进行外汇期货业务的人都有。在1995年以前,曾经部分开放过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但由于当时管理粗放,技术条件有限,在实际经营中,经济商欺诈客户,不将客户的开仓和平仓报给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等现象时有所见,因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导致这些业务都被取消和禁止。

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节节攀高,特别是人民币面临巨大的升值压力以来,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的问题再度凸显,相应地,在中国开展外汇期货的呼声也逐渐高涨。但是目前反对在中国开展外汇期货的人也很多,其主要理由是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的,在中国开展外汇期货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其实无论现货市场还是期货市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当是需求。其次是外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能否有效发挥其避险以及降低资金成本的功能。有市场需求,外汇期货市场才有开放的必要,开放后的外汇期货市场能够发挥作用才可以继续发展。

我国企业和银行是否有规避外汇风险的需求

我国目前进出口贸易情况

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其中出口额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额4182亿美元,增长39.9%。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均增长较快(见表1)。

从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在迅速增加且增速超过了美国。同时,美元的强势地位在相对衰落。这样一来,外贸结算中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比例相对下降,而以欧元等为计价单位的比例会上升。现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近乎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这种制度消除了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但却不能消除人民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目前的进出口状况表明我国进出口企业承担的汇率风险在增大。

我国外汇储备与存贷状况

据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和外汇储备报表显示,截止2004年6月,我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4706.39亿美元。其中美元占据一半多。截止2003年报11月,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存款余额为1505亿美元,其中企事业单位外汇存款余额达538亿美元,而储蓄存款余额则为861亿美元。同时,至11月末,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贷款余额为1306亿美元。从2002年初起,美元大幅贬值对于我国高额的外汇储备与存贷额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外汇储备与存贷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和银行有归避外汇风险的需求。

外汇期货在我国是否有需求

我国外汇现货交易的情况

我国外汇交易在市场结构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二是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和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后者占据主导地位。

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统计表的统计数据,2004年上半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共123个交易日,四种交易货币总成交量为793.19亿美元,比2003年上半年(590.75)增长34%。(见表2)

从表2不难看出,我国外汇交易量涨幅明显,尤其是对港币与日元。但是交易量最大的美元,其汇率变化幅度却是微小的。

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市场惟一的保值工具。所谓“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办理结汇或售汇。通过办理这项业务,境内机构可以在涉及外汇资金的投资、融资以及国际结算等经营活动中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

但由于对国际汇市变动的方向可预见性差和美元对人民币汇价的相对稳定的原因,我国的远期结汇业务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保值作用。

我国目前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外汇现货市场和远期结售汇业务来看,我国的外汇市场至今发展仍不成熟,缺点包括:第一,外汇市场组织体系不健全。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完整的外汇市场组织体系应包括央行、外汇银行、客户(企业、个人)和外汇经纪人,而我国目前外汇市场上实际只有两个主体:央行和外汇银行,而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经纪人。第二,在交易性质上,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仅是一个与现行外汇制度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市场,不具有现代外汇市场所具有的金融性。第三,从市场公平上看,由于实行银行结售汇业务,企业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需卖给银行,因此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第四,从对外联系上看,我国的外汇市场与国际市场基本上是隔离的,因而对国际汇市的变动预见性较差。

外汇期货的意义与特征

外汇期货是指在有形的交易市场,通过结算所(ClearingHouse)的下属成员清算公司(ClearingFirm)或经纪人,根据成交单位、交割时间标准化的原则,按市场价格购买与出卖远期外汇的一种业务。

外汇期货的特点在于:

外汇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必须为特定的国际性货币,例如英磅、美元等硬通货。

买卖双方须通过指定交易所以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不同,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如IMM)进行交易;交易所为保障每位参与者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采用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委托经济人才能在交易所内买卖,因此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匿名保密的效果。

成交合约标准化是期货市场与远期市场的另一种重要区分。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交易数量标准化——每一份外汇合约都由交易所规定标准交易单位。例如,英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份25,000英磅交易时,参与者只需告诉经纪人需要买入或卖出多少份即可;交割日期标准化——国际货币市场所有外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都是以3月,6月,9月,12月作循环,且交割月的第三个星期三为该月的交割日。

最小价格波动幅度。国际货币市场对每一种外汇期货报价的最小幅度都作了规定。在交易场内,经纪人所作的出价或叫价值只能是最小波动幅度的倍数。

清算中心与保证金制度。到期交割需通过清算中心进行,且清算中心有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契约的义务。保证金是指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期货交易者为了确保合约如期、正常履行而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中存入的款项,作为履行合约的财力保证。

标准化的合约减少了因对合约内容的疑义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对交易者匿名保密,可以保护进出口商的商业机密。同时,清算中心与保证金制度,可以确保双方履约的能力,避免信用风险的产生。

从外汇期货市场的意义与特征来看,在我国设立外汇期货市场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规避外汇风险与信用风险,同时可以完善我国外汇市场的组织体系、加强我国外汇市场同国际外汇市场的联系,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但是人民币不是国际性货币,因而不能直接进行人民币对外币的期货交易。

外汇期货市场一旦建立,能否发挥作用

外汇期货的功能

外汇期货作为期货的一种,主要有两种功能:价格发现与避险。

价格发现

价格发现的意思是透过期货市场去了解未来现货的价格。买卖期货合约是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个时点以目前决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期货价格和人们预期在交割时的现货价格必定有关,而且精确性往往比其他预测方法要高。若人们可以预期未来的价格,那么在作消费或投资时可以考虑更周到,决策结果可以更有效益。

利用期货价格估计未来现货价格是否有效,则取决于估计的精确性。由于期货交易是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的,而交易所作为一种有组织、规范化的统一市场,集中了大量的买者和卖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成价格,它基本反映了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

避险

避险的基本概念是将风险转移出去,规避价格变化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外汇期货市场可以规避各种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风险。一般而言,有交易风险和换算风险两种。交易风险是指涉及实际交易将一货币转换成另一货币时发生的外汇风险。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一种货币转换之另一种货币因汇率变动造成资产或负债值改变的风险,此时没有实际的外汇交易,称之为换算风险。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有很多,如通货膨胀率、利率差异、经济增长率差异、预期因素、中央银行的干预、政策差异、国际收支状况。

我国的汇率政策及特点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汇率并轨,建立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因此,目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人民币汇率的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前一天的汇价,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并通过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国际市场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套算出人民币对其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该汇率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率。

但亚洲金融危机过后,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一直稳定在1:8.27左右,同时我国外汇市场上供求关系不平衡,因此人民币汇率实际上采取的是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政策。

调节汇率的方法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汇率并轨后,国家成立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室,及时吞吐外汇和人民币,以保持汇率的稳定。我国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利率政策以及各种法规制度,调节和监控外汇市场,使其有序地、规范地运行、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直接干预,确保汇率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实行限额比例管理。央行规定,各外汇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超过其高限比例部分,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卖出;而在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降低到其低限比例以下时,则应及时从银行间外汇市场购入补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目前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不一定能发挥出来。它需要大量的信息和与国际货币市场的联系,才能对未来价格做出精确的估计。而我国目前远期外汇市场的汇率走势预测都存在很大误差。

避险功能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对除美元以外的国际性货币。我国居民经常进行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兑换,但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使得我国居民的避险意识不强。

结论

我国目前企业与银行有利用外汇期货市场规避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的汇率政策和外汇市场的缺陷,虽然可以建立外汇期货市场,却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案来建立我国的外汇期货市场:

一种是像当年台湾建立股指期货市场一样,先开放国内投资者从事国外的外汇期货交易,然后再建立国内的外汇期货市场。可以在国内设立外汇期货经纪商,国内的居民可以通过国内外汇期货经纪商的交易通道在国外外汇期货市场从事外币对外币的外汇期货交易。等到我国完全开始实行浮动汇率政策,人民币具有国际性货币性质后,再开放国内外汇期货市场。那时,我国的外汇期货经纪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操作经验,同时居民的避险意识也增强了,这样外汇期货市场的功能就可以充分发挥出来。

另一种方案是现在经常被讨论的:先进行国内企业、居民、机构外币对外币的期货交易,来套期保值。在操作上,与国际主要期货市场进行合作和联网,做国际外汇期货市场的一部分,以获得经验,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后,再放开人民币与其他外币的期货交易。

参考资料:

1.RobertW.Kolb原著,张竣杰编译,《期货与选择权——概念及应用》,学富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2.李玲,《外汇远期交易中行5年起落外管局促配套改革》,《财经时报》记者专栏

3.石成,《我国外汇期货市场开发可行性之市场面分析》

4.简淑绮,《从台湾外汇管理制度之演进看中国外汇制度之未来可能发展》,台湾经济研究月刊,2003.11

5.刘玉操,《国际金融实务》,东北财大出版社,2001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9

多媒体领域的艺术设计,又称为多媒体艺术设计,是指通过使用多种媒体相关技术,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态图像或视频等媒体技术,将艺术设计与和艺术制作相结合,从而完成作品的最终设计与制作效果,设计主要包括网页的设计、影视和动画的设计、游戏的设计以及光碟的制作和内容设计等。设计人员通过应用多媒体技术,把艺术设计人员的情感和想像力充分融入到数字化信息的设备当中,再通过相关的加工处理,使设计者的设计理念和设计目的更加形象的表现出来,因此,多媒体艺术设计的作品是设计人员知识、情感、理想、意念等综合心理活动最终形成的有机产物,也是人们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抽象表现。多媒体领域中的艺术设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一种较为普遍的存在艺术形式。

二、艺术设计在多媒体领域中的重要性

(一)从视觉美学角度来看艺术设计在多媒体领域中的重要性多媒体艺术设计在视觉效果上体现的是最为淋漓尽致的,同时也是美感最为直接的表现方式,它从视觉上带来的冲击效果能够更好地将设计者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意图进行表现与传达。其实这种以数码设备技术作为支持的网络、多媒体设计也属于视觉传达设计学科,但有些人始终认为,多媒体设计最主要的是内容,然而,所有的一切事物都需要对比和陪衬才能判断出优劣,任何一件有实际意义的事物都需要经过包装后,才可以更加充分的展示最有价值的一面。多媒体领域中的艺术设计所带来的视觉冲击,不仅能将相关设计理念完全表现出来,还能加大真实程度,因此,通过视觉冲击所特有的表现能力,将设计人员的设计意义和设计理念充分的传达出来,不仅能吸引人们的眼球,还能让人们直接了解有用的信息,增加了信息的快捷传递,提高了视觉方面的创新效果[3]。

(二)从听觉美学角度来看艺术设计在多媒体领域中的重要性多媒体艺术设计在听觉效果上体现最多的方面就是大型网游,网游中是应用声音特效以及背景音乐最多的多媒体领域,无论是网络游戏的点击过程还是娱乐过程,按键和游戏人物行动都会伴随着相应的声音和特效,使得玩家从听觉上感受到网游带来的整体效果,立体化的声音特效更有身临其境的感觉,目前,还有诸多网络游戏是以声音特效和音乐为主要游戏内容而展开的,例如:QQ炫舞、劲舞团等。除了网游方面会在视觉效果上大下工夫外,还有课件上也会涉及到声音特效,在课件中安插特效声音,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在疲乏枯燥的学习氛围中的学习状态,还可以相对的活跃课堂气氛,以此提高教学的水平和质量[4]。

论文可行性分析例10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机关培训中心存在的问题,结合经济型酒店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提出了一条机关培训中心转型的新途径——向经济型酒店转型。对转型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转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指出了转型对于机关培训中心和经济型酒店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机关培训中心 经济型酒店 转型可行性 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纷纷兴建了许多培训中心,即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培训等为一体的宾馆。随着国家发改委要求机关培训中心与原机关逐步脱钩,培训中心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途径,从而使其发展陷入了困境。而经济型酒店的发展却与之相反,市场供应相对稀缺。 一、机关培训中心现状分析 1、内部设施过于豪华,失去培训中心的原意。党政机关兴建“培训中心”,在全国是个普遍现象,而大型国有企业,甚至一些边远穷县,也在建“培训中心”。全国各地风景名胜区,能看到各种“重量级”的单位和部门建的“培训中心”,而且各培训中心互相攀比,增加设备,有很多直接按照宾馆酒店的格局建造。豪华的住宿设施和康体娱乐设施远远超过干部或员工培训的需求标准。 2、利用率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培训中心”的设施重点是“对内服务 ”,常处于半经营状态,许多设施长年闲置,利用率不高,从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些培训中心造成大量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滞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既不讲使用效益,又不求保值增值,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政企不分或政事不分,滋生腐败导致亏损严重。培训中心大多数是事业单位,可获得所属机关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因此培训中心不会象一般的宾馆酒店那样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成为部分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温床”。建设豪华的培训中心,不仅可以争取更多的财政经费,还可以为培训中心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公共资源转变为本机关掌控的资源。由于培训中心是由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的,是集体资产,个人不需要对此直接负责,因此有些培训中心每年主管经营部门上缴的财务报表总是亏损的,需要财政或者预算外资金补贴,成为年年亏空的“无底洞”。 4、财务管理不规范,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当前培训中心普遍存在资产帐外管理、资产出租收入难以收回、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占地、未经审批擅自搞基本建设等问题。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只是一个表面现象,一些领导在这里随意搞招待等,这不但增加了财政的负担,并且影响了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 5、人事管理不善,员工素质不高。培训中心经营者往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现代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一方面专业人员很少受过系统培训,而普通员工更是存在培训不足,服务技能差、操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低等问题。另一方面培训中心由于实行事业编制,人员流动困难,从而导致人才闲置,人才浪费情况严重。 二、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1、经济型酒店的定义。经济型酒店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全服务型酒店不同,是满足一般平民旅行住宿需求的产品设施。根据其特点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经济型酒店的定义为以大众旅行者和中小商务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客房为唯一或核心产品,价格低廉(一般在300元人民币以下),服务标准,环境舒适,硬件上乘,性价比高的现代酒店业。 2、我国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经济型酒店在上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以干净、舒适、方便、实惠为主要特征。国家商务部的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经济型酒店在我国以每年200%的速度增长。可预见,在未来几年,经济型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