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3 15:48:50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1

关键词: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绩效审计

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经济基础较薄弱,贫困人口较多,消除贫困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逐步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扶贫工作的成败,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及内容

许多国家把绩效审计的目标定位在评价并改善政府项目的运作,为政府和议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评价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管理和政策有关的审计建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直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绩效审计三个要素,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公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3E指标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绩效审计结论和作出审计建议。其中经济性是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项目要以最低的投入或成本达到既定或最优目标,这是从支出或成本的节约方面来进行评价;效率性是指成本和产出的关系,是达到最佳的投入和产出比例,这是从产出或项目目标达到的对比消耗上来进行评价;效果性是指产出或者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实际效果是否和预期的效果一致,这是从完成情况的质量上评价。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同时三者也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算术比。经济性主要侧重于成本和投入,注重节约支出;效率性关注成本和产出的关系;效果性是对项目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关注的是实现程度大小。经过几十年来绩效审计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国际和国内都有相当部分的最高审计机构或者专家学者认可绩效审计的新5E指标,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环境性和公平性,即在原有的3E指标基础上加入了环境和公平的概念。环境性是指在实施项目或者生产产出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正向的改善环境和负向的破坏环境以及损耗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程度;公平性是指在实施项目或者生产产出过程中要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均等机会,特别是政府服务行为更是要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满足自身发展需求。

具体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应首先确认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具体项目内容确定审计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扶贫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履行情况,发现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确保政府扶贫政策有效执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包括四个目标:摸清现状、揭示问题、评价效果、提出建议。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一大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为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历史机遇。国家对贫困地区发展越来越重视,政府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数额逐年上升。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应重点关注其支出状况和执行效率,在资金流通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项目绩效审计。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脱贫为出发点,审计扶贫项目,重点关注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和各级部门对扶贫项目的管理情况。二是以贯彻落实为重点,审计各部门执行情况并作出合理科学的评价。三是以扶贫资金走向为主线,梳理扶贫专项资金在各个环节中的使用状况。四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分析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重视程度不够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效率高低影响着扶贫项目的实施结果以及扶贫工作的大局。但现阶段一些审计部门没有重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相应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实施效果亦不尽如人意。从近年来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来看,更多的还是财务收支审计,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的绩效审计项目开展得还不够深入,主要表现有:目前审计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为主,更多关注扶贫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很少把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项目来安排实施。尽管在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会涉及到绩效,但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的整体分析和科学评价都不够。

(二)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专门性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是指仅调整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推动我国扶贫开发进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就扶贫审计领域而言,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专门的审计立法,国家审计署通常是依据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和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依据则是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然而,我国的扶贫资金审计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只有一些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于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实践发挥着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仍将其视为研究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基础。扶贫资金审计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审计署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2004年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两份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各级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我国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两个方面: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范围不够明确、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权缺少权力制约机制等问题。

(三)尚未建立统一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通常只有经济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维度,而且在实际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中,大多数只对其中的经济绩效这一维度进行评价,特别是地区县市在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时,指标维度更单一,甚至一些县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去开展绩效审计评价工作,或者没有文件、文件不全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不能单纯地从经济绩效这一维度去评价其使用效益,而应该从多个维度去评价,才能使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尚未作出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操作性的详细条款和规定,在指标体系的评价方面缺乏指导性,在评价内容方面不够科学。由于财政扶贫资金本身产生的经济绩效不大,而更多的是产生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但实际开展工作中却常常侧重于经济绩效的评价,而忽视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等评价,在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中,所构建的指标体系普遍都存在评价内容不科学和缺乏整体性问题。

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重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识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作用,强化绩效审计意识。扶贫专项资金是有限的,但其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这就需要审计机关用监督和报告的形式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和减少腐败的必须措施。应健全绩效审计报告与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此外,应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与结果的公告披露力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应该明确指明,从体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国家善治目的。

(二)完善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上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比例;二是建立其他类扶贫资金进入政府审计的程序;三是在执行中科学制定扶贫资金审计计划。其次,要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进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扶贫资金效益的评估和报告,更为重要的是对扶贫资金效益问题的揭露和预防。要求审计机关履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职责,必须落实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也是审计机关履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明确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绩效问题的问责权力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还要确定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责任的类型。再次,要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从立法上增强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约束性并明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体。

(三)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的关键就是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论是前期数据采集,还是后期审计程序执行,都是围绕评价指标体系而展开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审计最基本且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它为审计人员提供审计评价参考标准,使审计人员能根据实际情况与预期标准之间的差异来进行客观合理评价,使审计信息筛选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杂乱无章变得系统规范。

由于公共财政扶贫体系机构庞大、复杂、分散,社会公众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从事一些大型公共扶贫项目,于是委托政府相关部门代为行使公共权力来管理扶贫工作,此时就产生了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扶贫委托关系。为了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进行逆向选择或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私自占用、延期滞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而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监督机制,以加强对扶贫工作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在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过程中,要保持绩效评价的严谨与客观,面对具体的绩效审计项目要因地制宜,在建立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要遵循可比性、可操作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可以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建立绩效审计评标体系,四个维度分别是经济维度、效益维度、效果维度、生态维度。每个维度可以设计两到三级指标。如项目绩效审计中,经济维度可以设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经济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经济性等二级指标,其下可以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率、财务费用预算节约率等三级指标来评价经济维度。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因地制宜,但是其本质都应围绕着绩效审计的目标进行。

参考文献:

[1]王代轩.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思考[J].审计月刊,2012,(12).

[2]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

[3]吕岚.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浅析[J].商业会计,2008,(21).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2

扶贫专项资金是专为贫困地区提供的资金,具有设计范围广,使用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如果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没有做好会直接影响着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价值,导致贫困地区无法得到稳定的发展,也就无法减小贫困差距,因此需要人们意识到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全面并且有效的审计监督来保证扶贫专项资金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对策

1.采用事中以及事前介入的方法,展开跟踪审计

因为扶贫开发项目大多数是将村作为单位来展开规划以及实施的,其中涉及内容非常广,如果等到事后在进行审计工作,难度就会增大许多,因此可以采取事中以及事前介入的方法展开跟踪审计工作,通过提前介入来了解该项目规划是否可以得到关注的满足,是否可以真正的解决群众的问题,是否足够科学,是否尊重广大群众的意见。项目的具体实施是否有群众代表或者群众的参与监督,是否严格遵照项目规划进行实施,是否存在有浪费现象,采用这种跟踪审计的方法可以确保扶贫专项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

2.给予资金安全一定的重视,展开专项审计工作

为了可以真正的保证扶贫专项资金可以得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在村,乡镇,财政局,市扶贫办等实施单位的每一个具体的经办环节都不出现任何问题,就需要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定期的专项审计。借助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处在安全的状态,同时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原因的查找以及纠正,从而使扶贫资金可以发挥出最大化的效益。

3.给予项目建设一定的重视,展开决算审计

为了可以有效的防止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高估,对项目工程投资进行虚增,项目资金出现流失等现象的发生,需要对扶贫资金主导的或者是全额投资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重点查看项目的现场签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对工程造价中存在的“水分”展开严格的挤压,有效的防止扶贫资金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滴,冒,跑等现象。

4.和常规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日常监督

其一,和每年都实施的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重点对扶贫专项资金市级的专户制度,专账制度以及报账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关注,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同时需要检查扶贫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进度进行拨付,有无存在拖欠现象,有无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多用现象。其二,?⒉普?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和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给予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一定的关注,看这些部门是否存在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截留或者是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办公经费支出现象的发生。其三,需要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骗取,挪用以及截留现象的发生。借助这种常规审计方法展开拉网式的排查以及监督,从而将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死角进行有效的清除,保证扶贫专项资金可以真正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用。

5.对审计力量进行整合,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3

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共省委关于集中办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为切实履行好审计在扶贫政策执行和资金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区审计局及时成立了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学习贯彻相关会议精神与精准脱贫相关政策,安排专人负责扶贫资金跟踪审计或检查,从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规划执行、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挪用、套取、贪污私分扶贫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履行督查责任,做好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是抓好“六个精准”落实情况检查。区审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六个精准”落实情况的检查的通知》,督促相关乡镇以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对象,对“六个精准”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区审计局进行了抽查。主要检查“六个精准”是否落实到位,在扶持对象上是否做到底数清、任务清、责任清;扶贫项目上是否做到项目规划到户、脱贫效果到户;在扶贫措施上是否做到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在驻村帮扶机制上是否存在不实;在脱贫成效上是否存在不真实等问题。

二是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区审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本次重点检查10个扶贫专项方案中产业扶贫和新村建设)、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本次重点检查“五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等情况进行自查,区审计局进行了部分抽查。

三是抽派专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精准脱贫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区审计局通过督查与抽查认为,“六个精准”政策落实到位、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规范,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合理、建设有序推进,驻村帮扶机制健全有效,“五个一批”措施落实到户,脱贫成效明显。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4

随着扶贫政策的不断深入,扶贫资金闲置、浪费、冒领、挪用、违规使用、贪污腐败等行为迫切需要扶贫审计来加以杜绝和监控;为此,审计署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文件,明确了扶贫审计的工作原则和审计重点;为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绩效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关于精准扶贫审计创新模式的探讨

(一)以资金运行轨迹为主线

扶贫资金是百姓的“救命钱”“输血钱”,一分一厘不能乱用,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直接关系到扶贫政策的落实,贫困百姓的生存利益;针对目前扶贫资金缓慢、资金闲置以及冒领虚领、挪为他用的现象,笔者认为扶贫审计工作的开展应以资金运行轨迹为主线。扶贫的实质在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无论扶贫政策的落实,还是扶贫项目的开发,都需要以扶贫资金为支撑;因此,以资金运行轨迹为主线,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着重关注以下两点:一是资金的覆盖范围;由于扶贫资金和具体项目实施点的分布呈现点多、面广、地处偏远的特点,这些地点也是扶贫腐败的高发地区,因此扶贫审计需要着重对这些地区的考核,考核资金是否覆盖于这些偏远地区,是否覆盖于各类扶贫项目建设;二是资金的拨付、分配、管理和使用;用跟踪审计的方式从动态的角度监督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分配的全覆盖性、管理的妥善性、使用的合理合规性;尤其应重点关注对扶贫捐赠、对口捐款、困难补助等涉及贫困群众又易被侵害的资金项目,适时实施专项扶贫资金审计,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应有效能和作用。

(二)以绩效评价为方向

绩效评价是对扶贫成果的测评,扶贫审计以绩效评价为方向有助于激励政策执行机关将绩效考核目标精准转化为具体的阶段性目标,引导扶贫工作,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同时有利于社会资源、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的做到扶贫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平衡;在绩效评价中应关注到从下几点:

一是对扶贫政策绩效的考评;对精准扶贫政策的考量,看各地政府是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政策作动态适应性调整,针对贫困县、村、户制定不同指标考核。以及各州市,各部门有无相互协调机制,以提高政策的落实效率。

二是对扶贫人员的绩效考评;对扶贫人员工作效率和廉洁程度是扶贫政策得以落实的关键。对个人进行绩效考评,能确保资金的准确运行,能对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

三是建立科学全面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科学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应该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筹考量;扶贫项目的开展不仅要评估其直接的、有形的、未来可流入的、可用货币计量的直接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无形的、间接的、可持续发展的、与当地百姓和谐相处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建立立体化扶贫审计体系

建立立体化的扶贫审计体系可实现审计目标的多元化以及审计内容的精准化。一是加强扶贫项目跟踪审计,确保扶贫政策精准落实;项目跟踪审计是事前、事中、事后审计重点全覆盖的审计方式,他从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源头开始介入,全程跟踪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发现扶贫不够精准,有碍脱贫攻坚的问题应予及时反映,进而给脱贫项目装上“安全锁”“防盗门”;其次,项目跟踪审计的另一目的是确保扶贫政策精准落实;在跟踪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实地走访,与百姓交谈,确保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时确保当地政府“因地施策、分类施策”,确保扶贫政策的精准落实。

二是抓好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保证扶贫资金精准使用;对于异地扶贫搬迁等涉贫涉村涉农项目,审计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对于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要审深审透,及时揭示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等问题。同时,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立项、管理、运行的审计分析和情况反馈,提出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建议,及时揭露和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促进项目有效发挥作用。

三是强化绩效审计,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既要对扶贫人员进行绩效审计,也要对扶贫政策进行绩效审计;对于扶贫人员的绩效审计有助于约束公权力,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对于扶贫政策的绩效审计需要审计政策及其配套执行政策的制定、实施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并重,是否真的以最少的投入给百姓带来最大的实惠。

绩效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在实施时需要相互结合;专项审计与跟踪审计结合有助于实现项目审计关口前移,准确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绩效审计与专项的结合有助于审计人员针对特定项目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较,评价项目实施过程的合理性;而在跟踪审计的各个阶段中引入绩效审计有助于扶贫政策各个阶段的落实做到效益最大化,同时寻求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平衡。

(四)利用大数据审计,提高扶贫精准度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5

一、关于扶贫资金及其审计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扶贫资金是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的专项资金。改进和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有力地保障国家有关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项目扶持资金和到户资金两大部分。扶贫资金的投向大致可分四大类社会发展项目,涵盖农田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脱困、乡村公路建设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同时,该资金社会关注度和群众期盼值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扶贫项目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扶贫资金被实施单位挤占挪用;存在违规支付贷款贴息;配套资金未落实;未经上级批复,改变项目实施内容;部分项目未按计划完成,资金闲置,未能及时发挥效益等。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减少甚至防止这种现象的屡屡出现,审计在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以及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扶贫资金来源渠道较多、用途广泛,同一类型的项目归多个部门管理,上述种种客观因素形成了扶贫资金投入的分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使用效果,也给审计监督带来了困难。

二、扶贫资金审计的监督管理

如何更好地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呢?不妨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充分认识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可以说扶贫任务相当艰巨。2020年要想建成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扶贫工作是重点。扶贫资金的使用是惠及广大贫困地区人民的一项惠民政策,而扶贫资金的审计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有利于促进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及审计,将会大大有利于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因此,在各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应将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作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审计工作的重点,强化审计质量

由于扶贫资金来源多,使用广,给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为更好地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要坚持“突出一个重点,抓住一个关键”的原则。具体而言,在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中,要把揭露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挤占挪用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失败、经济效益差等损失浪费问题作为审计的重点,要把如何促进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作为审计的关键。

三、做好扶贫资金效益审计

所谓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即一种经济监督活动,指审计机关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在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经济效益。为了不断深化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审计机关在审计扶贫资金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更要积极探索效益审计。

(一)深入抓好审前调查

为做好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在审计工作开始前要精心组织开展审前调查,比如可由相关处室到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上门座谈,目的是为了收集扶贫开发政策法规以及项目资金计划,以掌握该地区扶贫资金管理的现行体制,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以及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构成、贫困地区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可明确扶贫资金效益审计的重点,如资金与项目审计并重,对主管部门、乡镇以及项目单位审计并重,对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效益审计并重等。

(二)从实际出发,确立扶贫资金效益审计的指标

审前调查充分掌握有关资料和情况之后,要有机结合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考核的资金效果和效益与各级党政领导关心的重点事项,围绕资金利用、项目效益以及扶贫成果等确立扶贫资金效益审计的评价指标。如可以反映扶贫政策执行以及重点村扶持力度等方面制定指标,包括资金投入使用率、到位率、流失率及其产业投入率等。也可以扶贫建设和项目资金运用状况方面来制定指标,比如项目资金有效利用率、项目验收率、项目合格率及项目效益能力等。

四、尝试跟踪审项目、加强监管。

目前,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项目多数为“事后审计”,“事后审计”不利于过程控制, 应从“事后审计”向“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转变,从扶贫资金立项之初的源头开始监管资金投入使用,全程参与到扶贫资金项目中,对扶贫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过程控制要比出现问题相关部门事后弥补纠正要好得多。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尝试采用跟踪审计的方式,提前介入,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扶贫资金投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以预防性和建设性为目的监管扶贫资金项目的开展。

五、强化整改落实,确保审计成效。

把审计整改作为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措施,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指出,要求即知即改;对重要问题正式书面告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力求项目审计结束,查出的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扶贫资金的投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扶贫资金是专门救助贫困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救命钱”,因此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为保证这件好事能办出好的效果,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必须要跟上。为做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在充分重视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创新方法方式,以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6

审计署目前承担对河北顺平县、贵州丹寨县的定点扶贫工作以及对江西会昌县的对口支援工作。2015年8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被新增为审计署的定点扶贫县。在对丹寨县的扶贫调研中,审计人员也发现了同样问题:扶贫资金种类多、项目散等“碎片化”问题十分突出。以2014年为例,丹寨县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亿多元,涉及260多个专项,分别由县农业局、扶贫办等40个部门单位管理,其中最大的专项5500多万元、最小仅4800元。

扶贫项目太分散,有点像“撒胡椒面”,钱少办不了事,把几个项目的钱集中起来干一个项目又与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不符,怎么办?审计署与贵州省研究商议后,把丹寨县作为贵州省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改革试点县,加大财政资金和扶贫资源整合力度,提升扶贫开发绩效。

2月27日至28日,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一行,又一次来到丹寨县,协调所有对口帮扶丹寨县的单位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如何从实际出发,整合扶贫资金、聚合扶贫资源。他们还希望,在全力帮助丹寨县早日实现整体脱贫的同时,从中探索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模式。 丹寨试点:整合扶贫资金办大事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定点扶贫”“对口支援”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扶贫手段之一。目前,参与定点扶贫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共320个,帮扶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部门职能和行业资源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支持脱贫攻坚是各单位的“政治任务”。

与其他一些部委相比,审计署没有业务方面的主导权,也没有项目审批权,如何做好有审计机关特色的扶贫工作?

审计署负责与定点扶贫县联络对接的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回忆说,第一次与丹寨县干部接触,那位干部连问了三遍:“你们究竟来审计,还是来对口帮扶的?”近年来,审计署对扶贫等民生资金和项目进行了多轮审计,在促进惠民改革落实的同时,也让一些地方和部门感受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比如,2013年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就查出有些资金长期滞留闲置、截留挪用等各种影响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审计署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审计建议。而审计署的扶贫工作,有些正是对这些审计建议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要求,要积极盘活和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而审计署在2015年审计工作中发现,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强烈希望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但另一方面也心存极大顾虑,存在“三怕”:第一,按现行管理体制,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分别对其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频繁乃至重复检查考核,其结果与政府及部门领导的个人考核挂钩,怕整合后会影响考核,进而影响地方发展和个人升迁;第二,一旦整合,怕相关专项就没了,资金来源也就没了,事就更难办了;第三,整合某项专项,怕可能会得罪该专项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分管领导。

丹寨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连续8任省长将该县作为扶贫工作联系点,足见其脱贫任务之重。在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审计署与贵州省委省政府研究商议,积极推动丹寨县成为贵州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改革的试点县,最大限度发挥扶贫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

审计署扶贫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以后,省里下来的扶贫资金,丹寨县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整合使用了,这对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绩效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当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脱贫也是一项有效改革。”比如,在实践中,丹寨县可以整合部分专项资金设立有偿扶贫基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民可以将土地出租、扶贫款集中入股,并进入企业务工等,以此在根本上带动贫困户脱贫。

这位同志还告诉记者,审计署将对丹寨县扶贫资金的整合使用做好监督,资金整合赋予了县级政府更大的调配权,但同时,又不能打着“灵活”的名义胡乱使用。

在审计署定点扶贫的另一个国家贫困县河北省顺平县,当地也在积极推动扶贫资金的整合。“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性普遍还是很高的。终于有自了,终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谋划项目了。”审计署在顺平县挂职县委常委、副县长的同志告诉记者,“以前在扶贫工作中存在一个难点,上级划定了扶贫资金的用途,必须做某一项,不做吧,算资金闲置!做吧,可能又不符合当地实际!就可能形成浪费。” 因地制宜开扶贫“药方”

部委扶贫的突出优势之一就是,对国家政策掌握全面、理解透彻,可以因地制宜研究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的“药方”,避免走弯路。

比如,以前丹寨县为加速发展,确定了“小县大城,推山建城”思路,为落实国家和贵州省、黔东南州的专项政策和申请专项资金,在一些极为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分别实施修建公路的“村村通”政策和生态移民政策。

事实上,虽然丹寨县具有空气洁净、气候凉爽、风景优美、民俗文化丰富多彩等优势,但土地贫瘠、生态脆弱,很多地方不宜人居,更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工业开发和城镇化建设。在一些极为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按照“村村通”政策修建公路,不仅建设和维护成本高,与生态移民政策也存在一定对冲。

2015年10月,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率队赴贵州省丹寨县就定点扶贫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的“药方”。经与省、州、县领导研究商议,一致同意调整“小县大城、推山建城”的传统发展思路,决定以制定丹寨县“十三五”规划为契机,确立“以新型集镇建设为平台,以特色产业发展为支撑,加大生态移民力度,走出一条脱贫致富与生态环保并重的新路子”的扶贫开发新思路。刘家义建议从当地“好吃”“好看”“好听”“好卖”“好玩”的特色入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把资金引进来、把人请进来,带动大家共同富裕。

今年2月27日至28日,刘家义一行再次来到丹寨县考察。此次一同前来的还有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等企业家。其间,万达集团、南方电网、杭州市滨江区、农发行贵州省分行等帮扶单位与丹寨县签署了扶贫开发协议,一批重点扶贫项目随即启动。 筑牢扶贫资金“高压线”

扶贫攻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对扶贫、对农业的投入逐年增加。如何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成为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

2014年8月以来,审计署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中,就将“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领域之一进行持续关注。审计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区财政扶贫资金大量结存,导致农业种植等多个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和贫困村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缓慢,影响了贫困村整村推进和产业扶贫到户等扶贫政策实施效果;二是有的地区对贫困户信息掌握不全,如缺少贫困家庭致贫主要原因方面信息,不利于精准扶贫;三是有的县为部分不符合扶贫标准的对象建档立卡,并违规享受扶贫政策。

一个典型案例是,在今年审计署的公告中,重点指出了广西马山县精准扶贫推进不力的情况。该县认定的扶贫对象中,有3119人不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标准。案例一经,就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讨论。审计部门针对马山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如今,马山县已处理科级以下干部46人,其中立案26人,违规发放的扶贫资金也全部收缴国库。 刘家义审计长(前排左二)、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前排左三)等在贵州丹寨县调研扶贫工作。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7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8

我们认真组织自查的是20*年至2009年省、地、县等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的安排、到位、使用、管理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的内容是:1、易地搬迁扶贫项目资金,2、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资金,3、其它项目扶贫项目资金,4、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资金。具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2、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3、审计扶贫项目资金反映出的问题整改情况,4、支农扶贫资金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5、支农扶贫资金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建设落实情况。

三、自查20*年至2009年支农扶贫项目资金的规划和落实情况

我办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扶贫部门的要求,在20*年制定了《*县十一五整村推进重点村扶贫开发规划》和《*县十一五易地搬迁扶贫开发规划》。我县整村推进扶贫20*年至2*0年计划争取扶持项目36个村民小组,争取扶持投入资金6*.9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入财政扶持资金465万元,市县投入资金26万元,群众自筹和投工投劳资金115.9万元。我县20*年到2009年实际争取扶持项目54个村民小组,还有一年时间我们已经超额完成18个项目,超出50%。已经争取扶持扶贫资金1417.2万元,其中:省级资金420.81万元,市级资金351万元,县配扶贫款37万元,县级部门扶持配套资金312.9万元,集体群众自筹和贷款295.49万元。超额完成总投资810.3万元,超出134%,超出一倍多的投资。我县易地搬迁扶贫20*年至2*0年计划争取扶持5个村民小组128户499人。易地搬迁项目计划总投资1044.89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230.54万元,市县级投资77.*万元,群众自筹737.29万元。到现在实际完成4个村民小组111户385人搬迁任务,完成计划总人数的77%。实际完成总投资8*,6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162.5万元,市县级投资55.6万元,整合投资138.9万元,自筹资金450.6万元,完成计划投资的77%,争取明年完成规划任务。小额信贷扶贫计划每年扶持发放200万元,总发放1000万元,到2009年实际完成发放1760万元,其中:扶持种养业的1685.5万元,其他项目的74.5万元。

四、支农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情况

我县扶贫项目和资金都是严格按照申报、审批、施工、验收、审计的程序进行,有项目有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具体的支农扶贫项目由困难村组根据自己的困难实际,认真计划项目内容,写出项目建设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县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再由县级主管领导申批,上报市扶贫办。项目立项后,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到县,资金到位后,我们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城建等部门对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形式进行,这样有效地保证了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对中标单位项目的投资、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实施要求等进行全面公示;整村推进项目各建设单位都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和文件下达的项目进行实施,不准随意调整项目,从而保证了整村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办十分注重扶贫开发工作项目的管理,为形成县、乡、村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一盘棋运作格局,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主,每个村选派干部和村民代表,成立了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工程建设中经常到现场检查督促工程的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扶贫专款资金的管理收支由县财政农财科设立专门帐户运行,并按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分期分批拨款,具体的拨款办法为:开工拨款40%,中期拨款30%,验收审计合格拨款20%,留下10%左右的资金作风险抵押金,待一定的时间工程没有问题,才拨完工程款,只要项目按质按量圆满完成,我们没有拖欠过一分钱的补助款,资金下拨是及时有效;从20*年开始实行专项资金报帐制,采取财政管资金,扶贫办管项目的办法,工程资金报销是实施单位向县级报帐,县级再向市级报帐的方法,工程完工后,组织县、乡、村、组进行验收审计,验收工程数量和质量是否按合同保质保量完工,对建设点从组织领导、规划设计、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效益的20个小项现场进行考评打分;认真审计资金的开支是否专款专用,写出验收审计报告,做到工程项目当年施工,当年受益。还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县监察局、审计局、人大、政协等部门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执法监查,通过检查审计,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认真负责,做到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的“三专”制度,资金使用上严格把关,从未出现挪用,挤占和改变用途的情况,专款专用,并且帐目清楚、单据齐全,手续完备。我县的扶贫资金,与其他县相比,投资小、效益好,很受山区人民的称赞,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情况。

我办协同县审计局于2009年2月13日至4月14日,对支农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投入、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了就地审计。*市审计局下发了玉审决[2009]10号《审计决定书》所提出的“*县扶贫办未经批准,于20*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向扶贫项目实施的村组收取项目规划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及考核押金163000元,已经开支使用和退还了114935元,还有48*5元,根据中央的文件规定,责成我办将余下资金48*5元退还原项目实施单位用于项目支出,并立即停止此项收费行为。”的审计决定,我们根据提出的决定,作出的回复意见和整改措施是:*县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工作,在各级的支持帮助下,为改善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落后面貌,提高文明卫生程度,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项目的建设管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量、保质顺利完成,使扶贫项目和资金发挥更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真正使扶贫项目建设规范化,正常化,合理化;我们认真和扶贫项目的领导深入讨论和研究,并报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以文件的形式制定整村推进项目建设考核考评办法:从而才向项目的小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没有结余,实际已经用于开支整村推进的项目规划设计、部分监理费和考核奖励,还有一部分是未付的项目监理费,根据我们的实际,请求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由我办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及监理费;并且我们已经及时的同项目实施村组、监理单位联系,就项目的费用进行支付和退还。其二是从2009年起,我们不在收取费用,严格按有关的政策执行,保证专款专用,使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县扶贫办是独立的副科级单位,但我们只有编制3人,所以很多事无法自己完成,只能依靠县发改委进行工作,从而我们机构不健全,人员太少,我们根本没有一个财务人员,就连驾驶员也要作为财务的出纳使用,职责难以明确,会计工作未能达到规范化要求,我们有时下去查账检查,是没有依法办事,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是有一定的困难问题。

六、支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我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虽然发挥了很大的效益,为山区人民服务致富奔小康作出了贡献,但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扶贫工作点多面广,难度大,任务艰巨,但扶贫投入的资金不足,财政资金越来越少,特别是县配资金更是扣了又扣,减了又减,有的项目规划做好,但因县配资金不到位造成难于向贫困群众解释说明,群众意见大,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扶持,才能改变贫困面貌。

2、扶贫投入转向,只保重点和民心工程,扶持投入相对集中一部分人,对改变全县上万人的贫困面貌任务难于完成,还有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扶持的资金与工程的造价相差很多,工程出现负债太大,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9

中图分类号:F239.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引言

对于贫困群众来说,扶贫资金就是脱贫的“催化剂”和“救命钱”。由于扶贫资金的重要性,政府要保证扶贫资金落实在扶贫工作和贫困群众上,扶贫资金的运转要保证透明化、真实化管理。因此必须要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审计监督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对于扶贫资金的落实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审计和监督。但就现阶段的调查来看,我国在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我国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不足之处

(一)国家扶贫政策问题

从国家扶贫政策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现阶段,国家扶贫政策下的我国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其工作重心主要是评价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是否具有有效性方面上,对于精准扶贫的绩效评级还鲜有涉及;第二,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缺乏主动性,仍是传统的就事论事型的;第三,国家扶贫政策作为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对确定扶贫对象、分配扶贫资金和审批扶贫项目……一系列工作作出指示,但是目前的国家扶贫政策含糊不清,可执行性比较低,扶贫工作的对象、资金、方向以及目标难以确认和实现。

(二)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的精准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严重缺乏科学性。首先,精准扶贫项目的主管单位只关心扶贫资金的发放,几乎没有对项目的前期规划和后期管理开展相关工作。其次,有些区域的扶贫项目通过社会关系个人承包,既没有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也没有专业的部门和人才进行指导、参与和验收。扶贫项目的决策、实施、审查整个过程极度缺乏专业性、科学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小精准扶贫项目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我国人口数目庞大,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国家在精准扶贫时扶贫的人数、地区和项目数量较大,所以国家审计资源跟不上审计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相关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只绩效审计一些重要项目,对于大部分中小精准扶贫项目会简化审计程序,甚至不进行审计工作。因此,许多中小精准扶贫项目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审计机关无法检测,很可能会影响扶贫工作的进展和有效性。

(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财政扶贫资金需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要将扶贫资金、相关管理以及最终核算切实落实项目。如果扶贫项目急需调整,决不允许自行修改,必须提交新的项目书到原审批部门,由相关部门再次审批。但在实际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过程中,很多项目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条例执行,不经审批部门审批或修改,直接下放扶贫资金。同时,还由于监督力度不够,出现挪用扶贫资金,虚报资金数量等现象。

(五)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不健全

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主要依赖于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但就目前调查发现,此评价体系结构不完整,局限于对扶贫区域的经济或是扶贫项目的可行性等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层面上,忽略了对社会、生态环境、扶贫区域的基建及使用情况、资源使用等等层面的评价。

二、有效提升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策略

(一)认真落实国家扶贫政策

在进行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必须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办公厅等相关文件对于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应对经济新常态带来的挑战以及贯彻落实新理念。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还有把握好工作原则、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同时,审计机关还要细化对扶贫审计工作的相关认识,提升机关人员对于扶贫审计工作的责任心。

(二)加强中小精准扶贫项目的重视程度,完善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

扶贫项目的重点关注对象不仅仅是一些重要项目,中小精准扶贫项目更应该受到更高的重视。中小精准扶贫项目众多,一旦因为简化程序后导致项目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精准扶贫项目的重视程度,可以设立专门应用于审核中小精准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该程序在保证审计结果科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省略一些针对重要项目的特殊要求。既可以减轻审计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可以为中小精准扶贫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保证扶贫顺利进行。

(三)加强内外部监督力度

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要加强自身工作的监督力度,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完善相关对审计结果进行问责的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强有力的跟踪和监督。另一方面,为使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切实得到法律保障,也为了杜绝假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必须呀要对审计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同步审计。此外,为保证监督的真实性和加大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还要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让扶贫资金的绩效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的审查。

(四)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

审计部门是负责绩效审计的主体部门,因此当前审计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在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时一定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该体系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规定?该体系是否切实可行?该体系是否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该体系是否具有工作效率?该体系是否对精准扶贫有效?该体系是否可以使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从定性和两个定量指标进行评价?

三、结语

相比较传统的“漫灌式”扶贫模式,精准扶贫就属于“滴灌式”扶贫的模式。精准扶贫可以确保扶贫资金可以帮助贫困群众改善生活,可以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价值。所以,一定要开展好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完善我国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不足之处,有效提升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例10

一、引言

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公共资金,是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而努力的重要措施。随着近几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快速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扶贫专项工作开展和监督越来越看重。各国对于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都特别重视,甚至有些国家将80%的审计机关力量投入到绩效的审计上来。而我国在绩效审计的各个方面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所以抓住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问题和重点,将有利于我国扶贫项目的发展,切实地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

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重点

(一)突出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由于贫困地区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劳动力的不同情况,在开展扶贫项目绩效审查时,应该以改善地区交通等基础设施、提高地区人文和卫生条件、带动产业发展、人均收入持续增长为原则,本着公平性、合理性,了解帮扶对象是否存在客观性和随意性,杜绝为短期效果而存在的某些政绩工程,发挥扶贫资金的专向性,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和管理情况的审查。同时,将审计切入点放在乡镇、村的项目管理上,重点突出各级部门的帮扶对象和实际规划,逐级检查项目的管理情况并实时推出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督促各部门的项目进度,及时对各项目进行交流学习,提高总体的效率。

(二)加强反贫能力的培育。针对现如今我国财政扶贫中出现的绩效不突出,返贫率较高的情况,贫困地区无法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仅靠国家的财政补助是无法真正实现脱贫致富,只有培育反贫能力,摆脱治标不治本的扶贫项目,多提高地区的文化教育和人才引进,开展可持续发展的“授渔”工程,将人口压力转化为劳动力优势。同时,借鉴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开发经验,借助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对扶贫项目事前环节规划以立项的审查,突出其中的科学性,倾向于反贫能力的提高;中期项目的分配及使用率的监督,可提高资金的准确率及规范性,使资金可以落实到培育反贫能力上;而在后期项目的评价和总结中,可借鉴已有经验提供进一步提高反贫能力的依据。通过政府审计的监督并提出科学性、公正性的建议,将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挪用贪污等问题的发生概率降至最低。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扶贫策略制定及执行绩效的审查。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资金的高效利用,离不开各级部门的协同合作和战略执行情况,故审计的重点也应该落实到该方面,对由市到乡镇甚至是帮扶对象的具体政策规划与开展进度定期审查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评价实施战略的合理性。前文指出,培育和提高贫困地区的反贫能力是对国家财政扶贫项目的根本解决办法,只有使得地区全面可持续发展才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绩效最大化。所以,在扶贫策略制定和执行时,应该注重反贫能力的培养并且将其作为绩效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加强审计结果公开,促进社会监督与评价。目前,我国财务公开化正处于推广实行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均积极公开了自身财务收支情况,促进大众的监督,而就扶贫资金的绩效来说,公开程度稍有欠缺。就如今公开的审计报告的数量明显较少,而且所关系到的实际情况也相对较少。同时,当地政府的审计机关只有在政府的批准下才能公开审计报告,所以就扶贫资金的绩效审计的报告大多也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问题。审计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也会由于政府部门或其他的原因而不予采纳和实施,进而使得审计报告存在偏差,对扶贫绩效的审计报告的制定形成一定的障碍。为此,提高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报告的公开化和有效性是政府部门应该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难点

(一)对扶贫资金绩效工作的全面审计。扶贫资金作为公共资金的一种,在多年来的发展和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活条件上一直发挥着最重要、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仍然存在着挪用占领、冒领滞留和监管不足的问题,而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由于所设扶贫对象之多、范围之广、数据之杂,想要完全地审计该项资金成为一大难题。首先,以利用计算机语言分析的方式,对扶贫专项资金数据上传,完成各项对比审计,实现专项扶贫资金的全面审查;其次,在开展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时候,不可排除的存在着审计人员为维护地方政府以及处于领导压力下,会对审计项目进行选择性的省略,所以采取异地交叉互审的方式可减少该现象的发生,实现全面审查;最后,大多数国家审计机关技术人员不足,而审查任务繁杂,会出现不同领域指标存在差异的问题,故也可打破常规,外聘各方面人才,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的力量。

(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方面法律法规亟待补充。我国在审计专项扶贫资金绩效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透明度较低、极少公布审计结果或所公布内容较笼统,进而暴露出我国在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不足。首先,扶贫资金的审计范围较宽泛,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扶贫绩效审计的概念较模糊并且各地政府的执行方向不统一。并且扶贫资金审计只对专项扶贫资金有效,而实际上还存在社会其他保障,使得审计工作不全面且存有漏洞;其次,其责任制度不完善。如今我国扶贫项目的发展效果不明显,存在着很多资金绩效不理想的问题,根本原因出现在绩效责任没有落实到个人,项目负责人对扶贫资金的绩效没有责任;最后,由于我国审计机关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可能又是被监督审查的对象,所以,最终使得审计工作存在着天然的阻力。

(三)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缺乏多样性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我国在绩效审计方面从落实到监督都缺乏规范,使得审计的范围较小并且方式较国外已成熟的审核方式仍较为简单和单一。然而,绩效审计的方式必然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多样和灵活,使得我国在扶贫项目上取得优异成绩,所以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制约,审计机关对绩效审计的结果做出的评价大多也较为模糊,难以作为今后工作的标尺,导致评价体系的随意性,从而产生恶性循环,降低审计人员的热情,也给审计工作的发展带来了阻力。

四、结语

本文根据我国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方面的实际情况,对目前审计工作存在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梳理。表明重点要突出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并加强反贫能力的培育,同时要加强审计结果公开,促进社会监督与评价。而难点主要包括对扶贫资金绩效工作的全面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以及缺乏多样性和科学的评价体系等。

作者:王秀芝 单位: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波,王善平.财政扶贫资金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4.5.

[2]孙成显,汪照全.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依据及内容和方法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