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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8 16:50:07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1

中图分类号: F0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ngineering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with general cost information price changes that produce. Although construction contract have commonly involves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terms, but in engineering practice still can appear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disputes.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engineering case illustration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principle and metho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terial price; Dispute; Price adjustment

引言

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08《规范》)自2008年12月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发、承包方的计价行为、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08《规范》,广西建设厅结合我区工程造价计价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对工程竣工结算中涉及的材料价格调整争议比较多。本文通过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案例,依据《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说明,结合合同约定,分析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属国有资金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招标单位编制了招标控制价,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计价,所有材料价格均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经投标,甲单位中标,合同工期为6个月。其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为:(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 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调差仅限于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沥青、花岗岩道板)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2)遇价格上涨时,按施工期间《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减去招标期《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乘上1.05做调增;遇价格下跌时,按招标期《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乘上0.95减去施工期间《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做调减。调增和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相应报价为基准。(3) 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 (二)材料暂估价:某品牌的花岗岩道板在招标控制价中以暂估价形式存在,为200.00元/m2。施工合同没有该材料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调整的相关条款。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有关表格数据详见表1~表6。

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表3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问题1:工程进度刚到一半时,C35商品砼随着水泥、砂石等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到完工工程结算时,C35商品砼的信息价按施工期间平均计算为396.00元/m3。整个工程项目C35商品砼总用量为468m3,施工期间水的信息价不变。为此,承包方提出对C35商品砼的补差要求并附计算书如下:

判定材料涨价是否在风险范围内

(396-373)/373×100%≈6.17%5%,在风险范围外,C35商品砼可调价差。

C35商品砼补差单价

396-373×1.054.35元/m3

C35商品砼补差合价

468×4.352035.80元

补差金额计算相关费率(按招标控制价费率)

管理费:2035.80×5.3%107.90元

利润:2035.80×2.5%50.90元

其他措施费:2035.80×3.09%62.91元

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2035.80+107.90+50.90+62.91) ×1.3%29.35元

规费:(2035.80+107.90+50.90+62.91+2.26)×4.39%99.20元

税金:(2035.80+107.90+50.90+62.91+29.35+99.20)×3.56%84.94元

补差计入结算总价金额

2035.80+107.90+50.90+62.91+29.35+99.20+84.942471.00元

发包方对以上算法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方的计算有误,并作了以下修正:

风险判定:(396-373)/373×100%≈6.17%5%,在合同约定风险外,可补差

补差单价:325×(6.17%-5%)3.80元/ m3

补差合价:468×3.801778.40元

计取税金:1778.40×3.56%63.31元

计入结算总价金额:1778.40+63.311841.71元

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表3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问题2: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双方签证确认了某品牌花岗岩道板的结算单价为255.00元/m2。整个工程项目该品牌型号花岗岩总用量为2842m2,工程结算时承包方提出按结算价调整原暂估价,计算书如下:

(1)花岗岩道板调差单价

255.00-200.0055.00元/m2

(2)花岗岩道板调差合价

2842×55.00156310.00元

(3)调差金额计算相关费率(按中标报价费率)

管理费: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调差管理费为0)

利润: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调差利润为0)

其他措施费: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补差其他措施费0)

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156310.00 ×1.3%2032.03元

规费:(156310.00+156.31)×6.22%9732.20元

税金:(156310.00+2032.03+9732.20)×3.56%5983.44元

(4)补差计入结算总价金额

156310.00+2032.03+9732.20+5983.44174057.67元

发包方同样认为承包方的计算有误,并作了以下修正:

调差单价:255.00-200.0055.00元/m2

调差合价:2842×55.00156310.00元

计取税金:156310.00×3.56%5564.64元

计入结算总价金额:156310.00+5564.64161874.64元

案例解读

本案例提出了材料价格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如何补差价问题,二是材料暂估价在结算时如何调价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的两种表现形式,如何调整常存在争议,问题具有普遍性。

该案例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材料上涨(或下降)调价的约定非常清楚,明确材料价格涨价后(或跌价后)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为±5%,对风险外的价差部分规定了具体的调整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了可调差的材料种类。合同条款完全符合《实施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某花岗岩道板的价格在招标控制价中以暂估价的形式存在,并且已计入了综合单价,计取所有相关费用,符合《实施细则》第4.2.4.2条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详见表1、表3)中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全面,如混凝土路面厚度、混凝土标号、花岗岩道板粘结层水泥砂浆标号、厚度等凡涉及计价因素的特征描述清楚。招标可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提供的表格数据齐全,为正确进行工程结算以及材料价格调整提供了基础性数据。

案例分析

2.2.1 关于问题1的分析

问题1对C35商品砼的材料单价调整属于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如何补差价问题。首先,要明确材料价格补差价是针对具体某一项或多项材料价格进行的,必须逐项分析判断计算后汇总。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只针对了合同中提到的并且涉及调整价差的C35商品砼进行单独分析计算,符合材料价格补差的程序步骤。其次,如何判断该材料是否符合补差价的条件。根据《实施细则》第4.7.6条的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或参照本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调整。”本案例合同在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补差的条件时有明确约定,承发包双方都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了判断且结论一致,即用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C35商品砼的平均价与招标期该材料的相应公布价格相比,变化超过了+5%,可进行补差价。再次,如何确定补差价金额(即如何计算补差单价与合价)。在这一环节上承发包双方的计算方法出现了较大分歧,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步骤计算出补差的单价和合价,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承包方忽略了合同中的一句话,“调增与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基准。”本案例中C35商品砼的投标报价为325.00元/m3,承包方补差单价的计算没有把报价中该材料的让利因素体现出来。补差单价应计算为:(396-373×1.05) ×(325÷373)396×325÷373-325×1.05325×(396÷373-1.05)325×(1.0617-1.05)3.80元/ m3,以上计算方法是在承包方的计算式基础上乘上了C35商品砼作为单项材料在投标报价中的让利系数,体现了“以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基准”这一补差价原则。经过数学运算的分解,我们不难发现,这和发包方的计算方法一致,发包方的补差单价计算正确。最后,补差合价如何计入总结算价款,即补差合价如何取费问题。本案例合同明确约定:“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由此可见,承包方把补差合价参照招标价中的材料费计取所有费率的做法不正确,应只计取补差合价的税金即可,连同补差合价汇总计入结算总价款,发包方的做法符合合同的约定,计算正确。

关于问题2的分析

问题2属于某品牌花岗岩道板材料暂估价在结算时如何调价问题。暂估价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标准、档次不明确的材料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实施细则》第4.3.4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本案例某品牌的花岗岩道板在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为200.00元/m2,从表6可以看出,承包方对该花岗岩道板的报价也以暂估价的形式(200.00元/m2)报价。由于施工合同没有材料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调整的相关条款,可参照《实施细则》第4.8.6.1条关于暂估价的结算原则,即“暂估价材料结算时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与暂估价差额及其税金计算。”本案例双方签证确认的某品牌花岗岩道板的结算单价为255.00元/m2,与暂估价有差额,承包方提出的按结算价调整暂估价的要求合理。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计算结算价与暂估价的差额。承包方与发包方计算调差单价与合价的过程和结果是一致的,计算正确;第二,补差合价如何取费计入总价款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得很明确,暂估价的结算补差只计取差额和其税金。所以承包方参照了招标价中的材料费的计算方式,计取所有费率的做法同样是不正确的,而发包方的做法符合《实施细则》第4.8.6.1的规定,是正确的。

3 执业提醒与建议

3.1 招标控制价编制要素要齐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条编制,做到有依有据。无论是招标控制价,还是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材料费明细表三张表格必须填写清楚,内容齐全,电子版软件与资料完整。缺少以上资料是无法完整、正确地进行材料补差调整的。

3.2 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种类和规格

对于工作内容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材料(设备)种类较多,材料价格调整繁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对象,约定哪几种材料价格可以调整。材料信息价的取值要有清晰的时点,材料用量要有明确的时段,材料用量要能精确计算。

3.3 深入领会学习《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

《实施细则》总结了广西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经验,以08《规范》为蓝本,不但细化其正文条款的内容,还结合广西区实际计价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是广西区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2009,1.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2

2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经国家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书。(3)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项目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建设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建设项目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订货合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合同文件、工程项目结算等有关资料。(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工程量,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审查核准意见及变更工程量,一般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变更工程量。(5)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6)文件及定额依据:调整概算应采用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所采用的编制规定、取费标准及相关定额。(7)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3编制方法

(1)划分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因为调整概算的编制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以必须确定一个时间点,将整个工程划分为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两个时段进行调整概算的编制。(2)风水电、砂石料等基础价格应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一致,若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基础价格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基础价格。(3)调整概算的部分建筑工程单价和安装工程单价采用招标合同价,设计变更新增建设工程单价或安装工程单价则按原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定额标准重新编制计算。单位造价指标原则上应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一致,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的标准、规模或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且这些变化对投资影响较大时,则按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方法等,重新分析测算单位造价指标。(4)工程量计列,已完工程按结算工程量进行计列,未完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进行计列。对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并经设计及监理认证的工程量变化予以调整。(5)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对于按工程单价分析表计算的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已完工程参照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对于采用单位造价指标或综合项的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调整概算编制年及以前的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经分析测算后确定的单位造价指标或投资,与静态投资相比的增减额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的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当前价格水平的单位造价指标或投资,与静态投资相比的增减额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对于安装工程中的未计价装置性材料项目,已安装完成或已签订购买合同但尚未安装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并加计税金后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价格之差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未采购的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按调整概算编制年市场价格水平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价格之差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未完工程价差应根据未完工程项目情况和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的价格变化预测分析计算。(6)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购置费价差,已安装完成的或已签订采购合同但未安装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按设备实际采购价格与原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设备价格差额计列。若实际采购价格为到工地现场价,则原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设备价格应包括运杂费。未采购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按调整概算编制年市场价格水平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价格差额计列。(7)在调整概算中,基本预备费应该只以未完工程投资为基数计算费用,已完工程不再考虑基本预备费。(8)对于有融资金额及贷款利息的水利工程,在编制调整概算时,已完工程贷款利息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列。未完工程贷款利息应按照编制调整概算时的最新贷款利率计算。(9)独立费用中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可按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金额计列,(10)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专项投资,若无设计变更,按原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计列。若有设计变更,按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调整投资计列。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3

1 材料价差调整的原因和意义

1.1材料价差调整费用

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是指因招标文件制定材料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格变化

的费用。

1.2 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

材料价差是指材料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价格与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之间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 材料价格受政策调整、地区差异、时间差异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

1.3 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

水利工程建安费主要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构成, 其中材料费占60%~70%。当材料价格特别是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很大时, 材料价差对业主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材料价差,直接关系到水利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维护双方的合同权益、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也具有重要意义。

2材料价差调整内容

2.1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

材料调价金额

M=Pf-Pi/Pi-r×Pi×Q (1)

式中:Pf为材料工地价, 取经业主、监理核实的材料供应合同中的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和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信息中的低值;Pi为清单预算材料价格;r为风险幅度系数;Q为价差材料数量。

2.2风险幅度

风险幅度是指业主和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比例大小。为鼓励承包商在技术和管

理上竞争, 发挥各自的优势, 同时又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业主在招标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划分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 对不同材料实行差别风险幅度。

2.3材料结算价的确定

材料价格具有时效性, 业主应在工程建设期及时确定材料结算价。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材料结算

价:(1)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指导价为准;(2)参考市场实际买卖价;(3)业主、监理、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确认;(4)发票价。

2.4调查数量的确定

调差数量确定是材料调差的核心,一般可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采购发票和经现场监理签认的送

货单来确定材料实际进场的时间和数量。

3 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水利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3.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2)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3.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3)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3.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4实例分析材料价差调整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

4.1工程概况

龙门县永汉河永汉镇城区防洪工程地处增江中下游,防洪堤分为东、西两岸。本工程项目为河道清淤6.02km;加固西岸堤防7.36km,以土堤为主;新建东岸护岸墙0.53km,更新改造穿堤排水涵5宗。

4.2材料价差调整依据

根据龙门县永汉河永汉镇城区防洪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编号:LMYHCQFH-SG-01-B1)的协议中规定,仅对本工程所使用的水泥、钢材、碎石、砂、块石、柴油进行材料调差。

4.3材料调差的计算

(1)在原合同内的不考虑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根据本工程的每期《工程进度月报表》,确定施工期内各季度完成的工程量,再将结算工程量与施工期内各季度完成工程量的累积值的比值作为调整系数,对施工期内各季度完成的工程量作相应的调整,得出《调整后施工期各期完成工程量统计表》;

(3)根据《调整后施工期各期完成工程量统计表》、惠州市建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水利工程预算书》中各项目的材料含量,计算施工期内各季度的材料用量;

(4)根据施工期内各季度的《惠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龙门县材料信息价格》或相应时期的市场价,如果超过惠州市建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水利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单价的5%,则计算价格调差;汇总后,乘以税金,得出最终的价格调差金额。

5 结束语

水利工程是从批复到工程建设完工发挥效益的时间都比较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材料价的上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都是难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水利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合理地调整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4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路工程合同,分为可调价合同和不可调价合同。不可调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短、设计中工程量比较容易掌握的小型工程,而大部分合同为可调价合同,实行动态结算,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合同中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和方法,以确定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工程数量的变动

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为合同数量,工程完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计量的数量为实际完成数量,应以实际完成数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二、价差调整

合同价款价差调整主要有四种方法,简述如下:

1、实际价格计算法。有些合同规定对钢材、水泥、木材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2、调价文件计算法。合同双方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期内,按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

3、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

4、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此种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人工部分和材料部分,调值公式为:

P=P0(a0+a1A/A0+a2B/B0+a3C/C0+)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调值前工程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部分占合同总价的比重;

a1、a2、a3――代表各有关成本要素(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1;

A0、B0、C0――基准日期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对应的各成本要素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时即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但也有的是由发包人在标书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

三、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新的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价差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或从合同价中扣除。

四、工程拖期的价款调整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而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延期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现举例说明调值公式法在实际施工中的应用:

1、背景:某承包商于某年承包某工程项目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有:

(1)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0%,材料费占55%,不调值费用占15%。具体的调值公式为:

P=P0(0.15+0.3A/A0+0.2B/B0+0.35C/C0)

式中A0、B0、C0――基期价格指数;

A、B、C――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

(2)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60%时,开始从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业主从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1年。

该合同的原始报价日期为当年4月1日,结算各月份的工资、材料价格指数见下表:

工资、材料价格指数

代号 A0 B0 C0

4月指数 100 110 130

代号 A B C

6月指数 108 120 125

7月指数 110 125 130

8月指数 106 128 135

9月指数 103 130 120

未调值前各月完成的工程情况为:

6月份完成工程500万元,其中业主供料部分材料费为40万元。

7月份完成工程900万元。

8月份完成工程1000万元,另外由于业主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局部返工,造成损失6万元,重新施工增加费用9万元。

9月份完成工程600万元,另有批准的索赔款8万元。

2、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每月终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各是多少?

(3)工程竣工7个月后,发生桥面局部破损,业主应如何处理?

3、分析与解答:

(1) 工程预付款:3000万元×20%=600万元

(2)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3000万元×60%=1800万元

每月终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

6月份月终支付:

500×(0.15+0.3×108/100+0.2×120/110+0.35×125/130)×(1-5%)-40=448.64万元

7月份月终支付:

900×(0.15+0.3×110/100+0.2×125/110+0.35×130/130)×(1-5%)=903.97万元

8月份月终支付:

[1000×(0.15+0.3×106/100+0.2×128/110+0.35×135/130)+6+9]×(1-5%)-(2400-1800)×60%=665.23万元

9月份月终支付: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5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处理: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造价结算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审核的重点主要放在“核对工程量、检查单价套用、审定费用的计取确定”三个方面。

随着《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的实施,结算审核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传统的审核基础上,更重要侧重于变更、索赔、价格调整、签证等内容的审核。

2、熟知合同文件、施工协议、招标文件是做好结算审核的前提

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必须先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了解被审核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依据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建筑工程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然后着重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审核中经常遇到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还会签订补充协议。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此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较大的更改,应视为阴阳合同,作无效处理。

3、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根本

有些施工单位采取虚增和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结算额,不当得利。因此,审核时通常把审减工程量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一项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资料、选择审核方法、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然后再与被审核方核对工程量。

目前多采用软件计算工程量,软件算量具有方便、直观、高效的优点。如果被核方能够提供电子版的软件量成果,一般只需检查对方软件中计算设置是否正确、建模是否与图纸一致、参数输入是否正确、构件是否遗漏、套用做法是否正确、代码是否选择正确等等,只要这些方面都正确了,那么计算结果应该是基本对的。

此外,还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作用。一部分施工内容如大土方的开挖方式、材料堆放地点、弃土运距、排水措施、混凝土品种的采用及其浇筑方式,以及牵扯造价的措施方法等,均需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出判断。

4、变更和索赔的审核是关键

4.1 变更的审核: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充分利用合同条款中对自己有利的方面,通过变更来追加结算价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结算时对变更的审核,首先应根据合同条款,排除不应由对方承担费用的变更;然后审核变更是否按程序进行;最后依据相关条款确定变更价款。需要提醒的是,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另外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承包人不在14天内提交报告,也将失去定价的主动权。

4.2 索赔的审核: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而反索赔是对索赔要求进行评议,找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强调一点,如果是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一样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标的包括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

实施索赔审核的基础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确认索赔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且真实可靠、索赔过程是否按程序和时间进行。索赔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如果一方违反索赔过程时间的约定,会使索赔自动放弃或被认可,是审核中要特别注意的。

索赔审核的重点是最终补偿费用的确定。核定补偿费用要看其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采用是否合理。

5、合同内清单项目价格的调整和新增项目价格确定的审核是重点

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审核时首先要搞清该项目价格是否应该调整,然后审核其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5.1 清单项目价格的调整

5.1.1确定允许进行价格调整项目的依据:清单计价模式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因素一般包括: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③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 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同样具有时效性,审核是应注意。

如果在合同中对价格调整没有进行约定的,可依据《清单规范》规定执行。规范4.7条款新增三个可调整价款的因素: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②引起工程总价变化超过一定幅度的,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造价机构的规定调整。

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1.2 价格调整的常见方法: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①“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②“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大的房建工程。

当仅由于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调整,重点是看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采用的直接费定额、规费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一般工程量增加,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比报价时有所降低,反之应适当增加。措施费的调整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5.2新增项目价格的确定

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①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有组价方法调整;②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签证的审核是成功的保障

现场签证是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就工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是计算索赔、变更等合同价款以外费用的证据和基础。为防止有的承包人采取低价获取工程,然后通过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来达到获利的目的,只有把好签证审核这一关,才能保障结算准确、公正、合理。

签证的审核主要是确定的其合法性、有效性。我通过实践总结了对签证应采用“三个方法”审查,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三个方法: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由对方承担。三是复核计算方法、工程量、单价的套用、取费是否正确。

三种情况:一是通过三种方法审核的有效签证。发生的费用正常计入结算价款。二是不规范签证。现场签证的事件是否合理、施工单位三个方法如果缺少任何一个都属于不具备调整的依据。另外,如果签证不规范在结算时引起纠纷,按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如果因签证不规范在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三是违反规定的签证。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这类的签证是不被认可的,也不应结算费用。

7、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水利大建设阶段,工程建设每一步都离不开结算审核,它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果,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而建筑工程造价的审核又是一项很复杂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只要编审人员要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总结成功经验,就能做好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核。

参考文献

[1]孟丽娟 林健 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吉林水利2010 ""(2)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6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7

工程造价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价及投资决策、设计任务书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到竣工决算,始终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如何建立工程造价管理的新概念和新的工作体系,找出一套科学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改革中正待解决的课题。目前我国基本建设系统对工程造价管理日益重视,对工程造价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本文认为正确合理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是正确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工作之一,因为材料费在工程项目投资中占70%左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价格管理逐步放开,材料价格将由双轨制过渡到市场价格,建筑材料市场完全放开搞活后,材料价格随行就市变动频繁,及时准确地掌握材料价格、准确计算价差,正确调整估算、概算、预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一环。

l为什么要调整材料价差目本文由收集整理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正从过去的产品经济模式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部分企业将由国营企业过渡到股份制企业,被推向市场。在基本建设领域,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已以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而且所有这些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复杂化。施工单位有国营的、集体的、个体的,有国内的、有国外的,还有联营的。建设单位也分国营的、集体的、私人的,有外资的,也有合资的,就是在国营的施工单位与国营的建设单位之间,它们也有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尤其是国家改投资拔款为贷款以后,使连接甲乙双方的一切工程承包关系都不例外地反映着最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目前在工程造价确定上,材料价格调整合理与否,直接涉及到不同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影响着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经营效果,因此必须正确合理调整材料价差,使双方利益满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

2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8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9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例10

1 引言

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物价变化比较频繁,承包商即使在报价的时候考虑了物价上涨的因素,也不太准确,那么为了防止承包商虚高报价导致业主损失或者价格报的过低导致无法获得利益而停工,也为了引导承包商按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来报价,承包商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一条应费用变动而调整的条款。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在许多方面是不一致的,特别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承包商的目标是尽可能的取得工程利润,增加收益降低成本。

目前国际上应用较为广泛的价格调整方式是基于FIDIC合同条件下13.8条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的调整,应为加上或减去按下述调价公式确定的金额,以反映人工、物资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减。调价公式为:

式中:“a”是在相关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调整中不予以调整的部分;“b”、“c”、“d”……是代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成本要素的权重系数;“L”、“E”、“M”……是不同成本要素的价格指数;“0”是基期时点;“Pn”为对应结算期时点n时应对合同付款进行调整的价格系数。

2 公式法价格调整

1.1 JCT合同的原则

英国工程合同的原则之一是业主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将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1 Phil Griffiths.JCT 2005 Clause by Clause[M]. First edition.2010:93]1。英国JCT合同条件主张,材料和人工费上涨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而管理和监督、资源获取、生产效率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2 The Adua Group. Tenders and Contracts for building[M]. Second edition,2001:79]2。

1.2 公式法价格调整原理

公式法价格调整(Option C -Formula rules)中,首先要将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归类,第一类是将工作内容划分为不同的48种类(work categories),这48类工作从挖土方、夯填……到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涵盖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工作。行业相关机构(英国 BERR,series 2 Indices)对此48类工作定期价格指数,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对其中价格发生变化的类别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C: 本期暂定/确定调整额

V: 本期所完成工程额

IV: 本期暂定/确定物价指数

IO: 基期物价指数

第二类是关于各类专业工程的施工及安装(specialist engineering)。根据工作内容划分为五类专业,即电力系统安装,供暖、通风、消防系统施工及安装,电梯安装,厨卫系统,钢结构工程。各专业由其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由于土建类调价公式不能真正反应专业性安装工程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也不能反应其实际安装成本。(Formula Rules)

第三类是衡平工作的调整(the Balance of Adjustable Work)。这类调整工作的完成额包括在中期付款中,当物价波动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此类工作不属于第一类划分的48种类,也不是专业工程,这类工作在英国合同中主要包括措施项目,工程保险等。对于这些无法归类但确实需要调整的工作,就需要采用衡平调整方法,公式如下:

C: 本期需衡平调整工程的暂定/确定调整额

V: 本期所完成需衡平调整工作工程额

Ct: 本期48种类工作所暂定/确定调整额

Vt: 本期48类工作调整前的完成额

调价公式法的具体应用过程会在第三部分案例当中具体阐述。

3 案例分析

(1)工料测量师对进度款结算时点累计完成合同款进行估算。在进行进度款支付时,要根据合同中的工作分类要求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类,对每一项工作注释其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出处以及相应完成额(见表1)。表1为一中期付款估价的48种类基本工作估价单

表1

(2)计算需要衡平调整的金额。

需要衡平调整的金额,由合同金额减去合同中规定的不需要调整种类的金额(i),再扣除划分到利用种类公式调整的金额(第一类)及五类专业工程的金额(第三类),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表2

根据表2计算的计算结果,本期需要衡平调整工作的金额为150807元。

(3)计算本期支付暂定/确定金额

本期支付的暂定/确定金额是指划分为48种类工作的调整金额,在此过程中主要使用公式(1)进行计算。由于物价指数公布的滞后性,所以在计算价格调整中往往要先使用暂定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当确定的物价指数公布后,在后续进行的进度款支付中利用确定的调价对暂定的调价在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表3所示。

表3

根据表三的计算结果,本期划分为种类工作的暂定价款调整为1226.14元,确定价款调整为1274.35元。

(4)计算最终调整金额

在次步骤中首先要计算进行衡平调整工作衡平调整后的金额,需要衡平调整工作的金额按照过程(2)的方法进行计算,然后利用公式(3)计算经过衡平调整后的金额,最后利用确定的调价对暂定的调价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表4所示。

表4

根据表4的计算结果,本期衡平调整工作的衡平调整金额按照暂定和确定的物价指数计算的调整额分别为85.97和89.36元,最终利用暂定价格指数和确定价格指数进行计算的调整价款分别为1312.11元和1363.71元,在后续的进度款支付中需要对先期利用暂定物价指数进行价款调整的金额进行修正,在该案例中需要对先期进行追加补偿,补偿额为1363.71-1312.11=51.60元。

4 JCT合同调价方法应用的局限

首先,我国没有统一的工作分类方法。在英国JCT合同中有专门的合同手册(Formula Rules)对工作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由工料测量师对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类,并随招标文件一起发送给投标人,当签订合同后在进行调价时即按照划分好的工作种类进行调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