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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模板(10篇)

时间:2022-12-23 09:42:09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1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山洪暴发而引起公路、桥梁塌方、损毁及集体停运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除,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现状

近年来,我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上比较平稳,但重大交通事故和山洪暴发等原因而引起公路、桥梁塌方、损毁,以及集体停运等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连年发生,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

1.4分类分级

1.4.1根据已收集到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等级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一般(iv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不大,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的局部区域内;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人以下;

(3)可被县(市)区控制。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较重(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大,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严重(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较大,波及两个县(市)区以上,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需要动用全市范围内的力量方可控制。

1.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特别严重(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极大,其影响超出本市范围;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0人以上;

(3)需要动用全市力量及请求自治区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

1.5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5.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5.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公路交通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5)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1.5.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上5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500辆以上10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50000人以上;

(3)停运车辆在1000辆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省(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如较大的交通事故、公路水毁、车辆停运等,或需要本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安全防护、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2以防为主。切实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3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其它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1.7.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及后勤部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武警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发改委主任、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电力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市电信分公司经理、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等。

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和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命令;负责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指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应急值班(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传真电话:。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制定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负责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2.3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及职责

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推选1至2名具有专业知识及处理突发事件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示,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见附图)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2报告。各级交通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过程。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发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先期处置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预警。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由市应急办公室确认并划分预警级别。

3.4应急处置

3.4.1信息报告。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市应急总指挥部。

3.4.2分级响应。一般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较大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或自治区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

3.4.3先期处置。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4.4基本应急。各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首先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视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及时向有关部门求援。

(3)划定管制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由公安部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维护秩序。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4.5紧急状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立即书面或电话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边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一边等待上级的通知。

3.4.6指挥协调。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同时,相关专家组积极主动介入,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3.4.7应急结束。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应由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方能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5后期处置

3.5.1善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有关人员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统一协调。

3.5.2调查与评估。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联合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调查内容主要有: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工作、防范改进措施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

3.5.3信息。建立信息制度,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在经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同意后予以。

4部门职责

4.1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指挥部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抢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抢险。

4.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及消防部队,紧急疏散有关人员,将受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护治安,并在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4.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气、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设备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正常运行。

4.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必要时提供事件所处地点的地质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4.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药物及医疗技术支持。

4.6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应急救援资源的紧急调用。

4.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资源的运输组织工作,必要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4.8市公路局:负责在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抢险中提供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支持等。

4.9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与分析,并提供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持等。

4.10武警消防支队: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人和装备的作用,组织部队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发展。

4.11市环保局:负责对事发地的污染救援提供环保技术支持,启用相关设施设备控制污染的发展扩延。

4.12市电信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中的相应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通信工具的优先畅通。

4.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4.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的受灾的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调遇难的我国公民遗体火化;根据外事部门要求,出具证明为外籍人员和台胞办理其遇难者的国际尸运业务,以及协调做好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处置等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或指挥部应建立应急保障队伍及专业运输保障队伍,并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5.2经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5.3物资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物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5.4基本生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受灾的群众,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5.5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负责。

5.6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及运输车、船队,并进行编组。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1-2次演练,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6.2宣传教育。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应急受理电话和部门,积极宣传有关紧急处理、自救措施。

6.3培训。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其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能力。

6.4监督检查。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7附则

7.1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市公路交通部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7.2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预案实施部门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7.3预案实施的奖惩。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4本预案的具体适用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8附录

8.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2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动而成立的组织,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3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的警报。

8.4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已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准备、事件监测、控制、消除、恢复、报告等几个阶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2

(一)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3、统一领导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求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五)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和响应全市、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预案的体系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印发。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县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5、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各类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1、县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县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响应省、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监督县应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3、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县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县政府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县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

5、工作机构

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三、预测、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县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县政府报告。

2、群众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各乡镇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县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信息处理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汇报,县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严重的,县政府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4、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四、应急响应

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县政府立即启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④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跨市、跨省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现场清理

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4、恢复与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交通、邮政、电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迅、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受损失情况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征用补偿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2、总结

县政府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1、信息系统

县政府信息网站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的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2、通信保障

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与省市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通信企业应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县人民政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三)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队伍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专门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2、企业队伍

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3、队伍动员方案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队、武警中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四)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

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医院特殊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七)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

(八)资金保障

1、政府专项资金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九))法制保障

1、应急工作规范性文件拟制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规定,及时修改现行不适应应急工作的政府文件。

2、应急工作执法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宣传、教育

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县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县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新晨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奖惩

(一)监督检查主体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二)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3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政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县区域或境外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政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1.3.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1.4工作原则1.4.1县乡两级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保障有力的原则。1.4.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财政收支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1.4.3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机构及职责2.1.1领导机构在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与分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应的主管部门的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财政的副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局、县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相应决定启动和实施县级财政保障预案,并组织领导财政应急保障工作。2.1.2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财政、发展改革局、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审计、监察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和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2.2.1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1)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云县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安全和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2)政策拟定由县财政、发改局、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云县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县政府或市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3)监督检查组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2.2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2.2.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3、应急准备3.1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3 .2应急资金的来源3.2.1设置应急专项经费。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3.2.2年度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预算单位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3.2.3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3.2.4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3.2.5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1.1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乡)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理,县(乡)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县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2)发生较大(iii)突发公共事件,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县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的同时,根据县应急委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随县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给予帮助、支持。(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对本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的同时,根据县应急委和市政府批示,由领导小组或成员随市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给予帮助、支持。(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市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由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随市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省财政厅给予帮助、支持。4.1.2上级财政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保障预案随之启动。4.2财政收入政策4.2.1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审批权根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4.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按程序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4.3财政支出政策4.3.1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领导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县政府批准执行。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4.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中央反映,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省政府反映,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市政府反映,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县(乡)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4.3.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4.3.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4.4资金拨付4.4.1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4.4.2对县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4.4.3对乡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乡(镇)。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4.4.4乡(镇)财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4.4.5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4.5应急采购4.5.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4.5.2除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4.6应急结束4.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应结束。由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4.6.2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5、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5.2各级财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特点及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5.3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5.4县(乡)财政部门、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各相关部门对下级对口部门应急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5.6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县财政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6.2各乡(镇)财政所,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6.3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6.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4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贡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4分类30种。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乡甚至全县、全州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乡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1.4.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1.4.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乡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1.4.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4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乡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乡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乡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村、村民小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普拉底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个)。总体应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负责制定,经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3个)。专项应急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6个)。应急保障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

(4)村、村民小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9个)。各村、小组要在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乡政府备案。

乡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普拉底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丰文波、钱文义

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副乡长、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牵头部门行政一把手。

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乡长助理,乡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乡武装部、乡派出所主要负责人。

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各类较大以上级别的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

2.1.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确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共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

(3)负责审定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抓好全乡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乡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

(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7)部署和总结全乡年度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乡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并设一名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为方便工作,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2.2.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乡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

(2)负责全乡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法规和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依据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乡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普拉底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乡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乡直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各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乡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乡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乡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

(8)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乡政府领导和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联络。

(10)负责与县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毗邻乡镇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1)承办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专家组

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我乡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乡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乡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村、及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乡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乡长或分管副乡长等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3)一般突发性公共事件(4级):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领导和相关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2.5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乡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共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乡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

3.2.7应急结束

(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经乡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版权所有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3.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与评估

(1)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由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3.3.5恢复重建

乡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乡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信息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3)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4.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乡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乡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1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2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4.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4.4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1)乡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乡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治安维护

(1)乡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大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版权所有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乡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2宣传教育

(1)要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应急培训

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5.4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乡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乡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贡山县普拉底乡人民政府制定,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备案。乡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

6.2预案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5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请记住我站域名/]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忻城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来宾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县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七)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

V级)四级。

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O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如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县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委员会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县应急委成员为县长、副县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武警中队负责人。

2、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指挥协调忻城县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本县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县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4、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县应急办主任。县应急办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

6、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执行县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救流、呼吁和接受外来援助;

(5)负责县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忻城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8、县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

9、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联动机制

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相互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直、市直驻忻城单位、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三、监测、报告、预警

(一)监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二)报告

1、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110、119、120、1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

(三)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县应急办将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通报;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县或事发地乡(镇)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内容的预警公告;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和人防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市应急专项预案的准备;

6、县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的预警信息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规定。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确认后,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相关预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县应急办、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县支持、帮助的要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二)应急基本程序

1、县应急办、县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分析判断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2、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县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进行抢险和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忻城部队和武警忻城中队给予支援;

(4)县应急委、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必要时,县长赴现场组织协调;

(5)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有关县(市)通报情况;

(7)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县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中央、自治区、市和县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应急专项工作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3、县各职能部门接到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县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县应急委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市应急办或市有关部门。

5、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县或乡(镇)长担任,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6、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区直、市直驻忻城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三)扩大应急

1、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由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一步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县趋于严重时,县应急委应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忻城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 相应的处置措施。

2、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份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新闻报道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__]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__]42号)规定。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五)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委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2、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3、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4、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妥善处理。

5、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

1、县民政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2、县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款助款物。

3、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件,在事件中受害的单位、人员有权依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救助,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给予赔偿。

4、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承保,事发后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四)调查和总结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2、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2、县应急办会同各应急专项责任单位,提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县电信局配合做好县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之间传输网络的协调。

4、县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通信保障

1、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总实时监控。

2、县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可靠的应急保障措施。

3、县电信局负责协调县内各通信运营机构,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为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机动通信保障。必要时,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县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县应急办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 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2、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人防、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公路部门负责组织训练公路、道路、桥梁抢修专业队伍;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机动抢险、抗旱服务队伍;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救灾专业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专业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液化气体罐车交通事故、压力容器抢险专业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一旦需要,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县团委、红十字会、社区、街道负责组建训练有关志愿者队伍。

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县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备案。

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各类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交通保障

1、县交通局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紧急运输,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3、交通、公安、公路、农机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情况。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3、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县经贸局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七)治安保障

1、县公安局会同武警忻城中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明确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要求、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准备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视情况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八)物资保障

1、县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经贸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县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忻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2、县有关部门应当与其他县(市、区)建立对口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县(市、区)调入相关救灾物资;必要时,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3、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5、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九)资金保障

1、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演练、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乡(镇)财政予以保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视情况对乡(镇)财政予以补助;必要时,申请市财政补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 应急工作。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逐步建成一批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应急需要。

2、县建设局、人防办、地震办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度。

3、加强城镇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可以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与安全地区选定临时避难场所。

4、紧急避难场所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由县教育和科技局组织、指导、协调,拟订技术储备与保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派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出咨询建议。

3、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借助县内外、市内外、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力量,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4县教育和科技局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科学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洪涝、地质、地震、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传染病、中毒、高层建筑火灾、环境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十三)法制保障

1、县应急办会同县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制订有关应急工作综合性或专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

2、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公众宣传教育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参与意识。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县教育和科技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学校中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落实。

(二)培训

1、县人民政府建立领导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县人事局会同各部门建立公务员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公务员应急工作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3、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科普教育和专业应急技术培训基地。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三)演练

1、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至2次演练。

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八、附件

(一)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县直单位、部门和乡(镇)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3、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4、预测:是指预测机构通过各种监测途径采集到的有关事件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范围、程度等进行的理论推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5、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警报的制度。

6.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已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7、后期处置: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保障措施:是指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二)专项预案目录

1、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2、县突发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县森林火灾扑救处理应急预案

4、县地震应急预案

5、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6、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县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9、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县处理电力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管理

1、县应急办是忻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应急专项预案的管理部门。

2、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3、本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县应急办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4、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1、本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根据需要随时向市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市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县应急专项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2、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制定与解释

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向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总体应急预案具体适用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九、附录

(一)组织体系图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威胁人群:

现场指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事件的发展趋势:

需要支援的项目:

信息部门:

接收时间: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6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依靠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全市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权利,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适用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级别。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和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则依据《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

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庆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或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2应急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军分区司令员、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武警*支队负责人为成员。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市应急委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决定启动和终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领导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承担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是: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3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4工作机构

2.4.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的要求,分别承担相应协作任务。

2.4.2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并建立或明确应急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市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在依靠全市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商请驻汴部队、武警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委增援。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它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加快市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

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专业监测机构都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1.1气象、地震、农林、水利、河务、国土资源、建委、城管、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银监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3.1.3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市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市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市值班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安全生产监管、人防、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市人民政府获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值班领导可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4信息处理

市应急办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职能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划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和细化。

3.3.2预警研判和

各县区应急领导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区应急领导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报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3.4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

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研判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预警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3.6预警决定的执行

事发地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要进行必要的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对于四级(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对于三级(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指挥、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危险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助。(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县区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2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4.2.1应急对策

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以及其他市领导。市应急委综合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5)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市应急委或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有关厅局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要及时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市应急办及时将市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为市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4.2.2预案实施

市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3现场指挥协调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5)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4.2.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汴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地震、河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或铁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军分区、武警*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无法控制事态且呈扩大、发展趋势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市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协调、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4应急结束

4.4.1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应急终止消息。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4.2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1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5.1.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省、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5.2社会救助

5.2.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5.2.2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并做好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和管理工作。

5.2.4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保险责任,快速介入、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5.4.1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写出书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

5.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认定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5.6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信息。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信息。

6保障措施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6.1.2市应急办按照省应急办的规划和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河务、农林、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公安、交通部门要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2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救援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6.4.3道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6.5.1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药品的应急调度方案,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2事发地医疗急救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3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6.7物资保障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的储备台账,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

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要掌握本市有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切实加强对储备物资和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

6.8经费保障

6.8.1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以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建立快速拨付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8.2全市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3鼓励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人员防护保障

6.10.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0.3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市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逐步提高我市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6.12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环保等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民政、卫生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3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6.14法制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和立法程序,研究拟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村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7.1.2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7.1.3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7.2培训

7.2.1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7.2.2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3预案演练

7.3.1市应急办协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或专项演练。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7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必要时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和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交通局、县外经贸局、县外办、县食药监局、县人武部等。

(二)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向市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对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与省市有关厅局和相关县区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完善预案。

(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网上信息的管理和引导。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

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管理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协调和动员村委会(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水源特别是饮用水源的监管,落实医疗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的监管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疾病、疫源的监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外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协调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药品、医药试剂的储备,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部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 相关工作等。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二)县卫生监督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弃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三)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部分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本预案根据《湖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i)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1个县(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

(二)腺鼠疫在1个县(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三)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四)1周内在1个县(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1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1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1个县(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三)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五)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对本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一)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二)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十三)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四)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三)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部分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预警,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卫生局评估后作出。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具体划分相应的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 府及县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乡镇人民政府。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县卫生局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县区卫生局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部分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县不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发地,县卫生局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一)县及乡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行封锁,由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站网网。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有关疫情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县卫生局在省市卫生厅局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后,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县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上报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具备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五)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反应分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县卫生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情况。

3.乡镇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生局应急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立即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乡镇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生局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乡镇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六部分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

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完善县、乡镇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院)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三)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县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人民医院梅溪传染病区为全县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上级规定设立相应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助基地。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作为湖州市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四)卫生监督体系。

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六)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经费保障

(一)物资储备。

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质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八部分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牵头制定后报县政府审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县卫生局备案。

乡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卫生局备案。

三、解释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8

1、领导小组

组 长: xx(村支部书记)

副组长: xx(村民主任) xx(妇女主任)

成 员:

(综治委员)

(村支部副书记)

(村民兵营长)

(主任)

2、分工 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信息组、转移组、安全组、卫生组、治安保卫组、各工作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各负其责,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信息组:支部书记 、村民主任

抢险组:由民兵营长、农民技术员、民兵组成

转移、安置组:由护林员、团支书、妇联主任等人员组成

卫生组:由 xx卫生站具体负责

治安保卫组:由片区民警、、综治管理员、民兵等人员组成

三、运行机制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牌楼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预测与预警

村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和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信息监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汛情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展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3.监测内容:负责本村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村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4、信息报告: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世界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虚报有关情况。②村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应急预案小组报告,并将牌楼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小组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各村委会,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村民小组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测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乡政府办公室。

5、先期处置: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村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牌楼街道办事处报告。②村应急领导小组在向办事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6、恢复和重建

7、善后处置:①村委会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得做好善后处置工作。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恢复重建: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村委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三、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村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保障

(1)群众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村委会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须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村应急预案小组统一协调。

四、基本生活保障

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治安维护。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五、监督管理

1、宣传教育

(1)要通过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要在全村普查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知识进村入户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要及时向村民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2、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村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村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9

县教育和体育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我县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要求,领导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力配合。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联系电话:。

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种类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含学校重大火灾公共事件,学校重大交通公共事件,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公共事件,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公共事件,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公共事件,学校大型活动公共事件,学校外来暴力侵害公共事件,学校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公共事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重伤两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公共事件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立即启动相应类型的应急预案,立即向县教育和体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6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公安、卫生、应急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县教育和体育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情况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公共事件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件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当地政府。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区域。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11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公共事件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件信息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告122、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件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公共事件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公共事件,学校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区域,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当地政府。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到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11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件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公共事件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置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树立警示牌,设置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公共事件,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件信息报告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住建局和当地政府。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件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特种设备公共事件

1.学校要定期检查电梯、锅炉、液化气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做好锅炉工、食堂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购买特种行业保险。

2.事件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师生,及时报告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当地政府,拨打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件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大型活动公共事件

1.学校组织校内或外出大型活动必须按规定报县教育和体育局,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校内或外出大型活动要根据《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研学旅行活动组织及报备的行为规范》要求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件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件信息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当地政府。

3.及时报告110、120、119请求援助,保护好事件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外来暴力侵害公共事件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及时发出警报疏散学生,安保人员负责稳定事态,同时及时报告110、120请求援助,报告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和当地政府。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八)自然灾害类公共事件

1.根据有关规定,在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预报后,县教育和体育局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预报区学校的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A.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C.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抢救和医疗救助等应急准备工作。

E.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防范衍生灾害发生,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领导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县教育和体育局及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灾民转移与安置等各项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例10

  为了提高本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发生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共公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Y;副组长:S、W;成员:各处室长、年级组长、班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B;副主任:Z;联络员:D。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等。

  四、事件预防

  1、学校要经常对饮水机、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化学实验品贮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人、专锁、专保管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中毒事件发生;

  (2)、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病症传播;

  (3)、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校园卫生、教室卫生、厕所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5)、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传染病的预防,通过校报、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处理办法:

  1、报告

  学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或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必须在5分钟内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10分钟内向赛罕区疾控中心和市教育局报告,并组织教职工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2、到场

  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在10分钟之内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采取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抢救,做好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维持秩序,救助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

  3、处理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伤师生的隔离、传染病防治、医疗救治工作,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与受伤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依靠政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

  为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突发事件类型

  1、校内发生的各类中毒事件。

  2、校内所发生的各类传染病疫情。

  3、学校所在地区所突发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4、学校所在地区所突发的食品安全、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各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落实事件责任制,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出现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备处置。

  五、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防止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监督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师生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情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

  7、及时向当地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残留等工作。

  六、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经常校园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办公室、功能室和校园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5、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物、“三无”产品、劣质食物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七、突发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安排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和各班班主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畅通。出现集中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职责的情况。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体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师生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班领导应马上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教育局、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九、保障实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3

  一、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国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由同志总负责,成员。

  二、具体分工

  按照工作任务要求,成立3个应急小组。

  (一)、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司法所牵头,派出所及民兵预备应急小分队30多人,组成应急抢险分队,主要负责解决突发性事件。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即日起进入待命状态,确保联络畅通,听从应急调度,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好各项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二)、社会治安稳定应急小组

  组长同志。派出所牵头,司法所、民政所、信访办和各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做好节日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加大社会治安事件处置力度,积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做好种类不稳定因素排查,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稳定群众情绪。

  (三)、安全生产应急小组

  组长。安监站牵头,派出所、劳动站、农机站和各单位积极配合,主要抓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积极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卫生院牵头,工商所、乡兽医站和各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负责做好节日期间疾病预防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卫生检查整治力度,坚决防止传染病流行,严防食物中毒,特别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小组必须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安排,配强领导,留足留够值班和应急人员,9月30日前将值班安排表和带班领导的手机和固定电话上报党政办公室。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领导、人员、任务,明确职责,保证每一个工作环节不出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