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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模板(10篇)

时间:2022-11-24 05:49: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1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分级

根据《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规定。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平战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2.1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局承办。

2.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可根据需要,以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部领导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2.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2.4相关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略)

2.3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成立医院防病工作小组,规范医院工作流程;协助区卫生局成立区防病工作专家组;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督促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2.3.3区卫生监督所:协助区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爆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在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监测信息,及时发出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原则上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可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做出调整。

进入预警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预防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按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县级以上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部门。

d.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口头向区卫生局、区应急办或相关机构报告。

(2)区卫生局、区应急办或相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应急处置。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立即口头报告区政府及市卫生局。同时,各责任报告单位在1小时内尽快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在区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措施,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应急办(略)

4.2.1区卫生局(略)

4.2.2医疗机构(略)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略)

4.2.4区卫生监督所(略)

4.3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5保障体系

5.1信息保障

加强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公共卫生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及时向区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5.2专业技术队伍保障

区疾控中心要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组建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小组,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展开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集样品进行检验,采取消毒隔离、行政控制等措施;区卫生监督所要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组建专业性救援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发生事故后,快速进行应急救治,转运病患,并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

各支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必需的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3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事故预防、疾病治疗等所必需物资的储备、调用和供应工作。

5.4资金保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5.6法制保障

按照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实现应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5.7交通保障

区建交委负责协调事故涉及相关区域的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调度工作,有关街道、镇协助配合。

5.8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街道、镇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个人所在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2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公共性、严重危害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等特性,事件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给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1)有利于控制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有利于防止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秩序稳定。(3)有利于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

2003年我国防治“非典”的历程和全部事实,以及其后处理几起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都充分说明了:信息公开有利于凝聚人心、控制疫情、稳定社会;反之,封锁信息必然会延误时机,导致疫情蔓延、人心恐慌和社会不稳,使政府的国际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是从2003年“非典”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2007年4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规范和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则被确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2003年5月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更是明确指出: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制度;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不但规定了信息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信息的形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信息公开也作了重要的规定。就此,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

三、影响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

1.有关部门缺乏知情权意识,怠于公开信息

主要表现为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政府部门没有意识到自己有义务相关信息,也没有意识到公众有权利获得相关信息。这是由于受几千年来“民可以使由之,不可以使知之”传统官僚思想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保密、轻公开”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府事务大多暗箱操作,秘密运行,很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务信息根本不会向公众公开。同时怀疑公众的智慧和承受力,担心一旦公开信息就会引起社会恐慌,对群众表示出不信任。

2.政府信息公开后公信力低

很多时候政府部门也主动公开了相关信息,但是公众仍然对事件的真相和严重程度等表示怀疑。这种尴尬局面的造成,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确实存在有些地方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真相遮遮掩掩甚至采取不诚实的手段编造事实,给公众留下了恶劣印象。此外政府部门信息不够迅速及时,具有滞后性,在信息接受的“首因效应”作用下,公众先入为主的相信最先听到的消息,以至于最终政府出面澄清事情真相时已经无法取信于民。

3.对“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的要求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直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一定要及时、全面、准确。但是政府部门对这几点要求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所谓“全面”“准确”就是要求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真相,保证所有细节都准确无误。由于害怕承担不十分准确信息的责任,出于求稳的心态,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一种一次性、终局性的方式,等到事件尘埃落定的时候才公布信息。但这种信息的实际上是事件结束后的信息汇报,已经错过了信息的最佳时期,根本起不到稳定社会秩序、指导公众开展疾病防治的作用。

四、建议

1.提高政府部门知情权意识,树立现代行政公开理念

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意识,认识到老百姓了解足够信息对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具有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树立现代行政公开理念,以民为本,依法行政;同时要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必须认识到政府透明不是一种恩赐,而是政府部门应尽的义务;另外要相信民众的智慧和承受力,一个以公共服务为基本理念的政府官员,必须对公众充满信任和保持敬畏。

2.提高有关部门信息的公信力

要重塑公众对政府所信息真实性的信任,政府首先就要做到诚信,要有责任意识。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要敢于公开事件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要坦诚面对问题,细致工作,在不损害相关人士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公布更多细节,方便老百姓核对真伪;要重视群众或者网友质疑,针对质疑较多的地方加紧核实,不能对合理怀疑置之不理。

3.走出对“全面、准确”认识上的误区

应该正确认识“全面、准确”这一要求。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然发生并有可能持续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事态随时在发展变化或者发生反复,情况错综复杂,从疫情的发生到医学界最终弄明白疾病的病因、发病规律和防治措施,通常需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时间,要做到在短时间内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并不容易。所以,全面、准确应该是对信息公开的终极要求,是通过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不断和不断更新信息来达到的。只要在每一次信息的时候都把那一时刻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告知公众,就完全可以保证信息最终的全面和准确,而且更符合“及时”的要求。

4.提高信息的能力

要熟练掌握信息的方式和技巧。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事件发生前,做好技术专家和记者的培训工作,提前备好各类突发事件的背景资料,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立即可以对外。同时,信息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第一时间。(2)不间断。必要时可以每天两到三次信息,使公众、媒体即时掌握最新动态。(3)用最简单的语言告诉公众最核心的信息。(4)让公众保持适度恐惧。适度的恐惧有利于控制疫情,因此要引导舆论,使公众处于适度恐惧的心理状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3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市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科研和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军等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乡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市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4

1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784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4154-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也越来越明确,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传染性疾病疫情事件,也包括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高等院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如下特点:不可预知性、突发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等。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在2003年颁布,这对我国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高校突发公卫事件的防范涉及许多方面,不容忽视任何环节。研究表明高校突发卫生事件多包括急性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及安全事故[2]。本文介绍了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究意义,结合前期国内高校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针对提高大学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应对能力提出建议。

1高校突发公卫事件主要因素和主要问题

领导重视不够重视带来学校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院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只有书面预案,工作不落实。目前,许多高校一旦发生疫情,就措手不及和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克服高校在应对突发卫生事件,高校应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应对疫情控制机制和预处理措施等,然而许多高校并没有积极准备。急救医疗专业队伍上投入的不足,往往出现专业人员和技术缺乏的制约条件[3]。笔者调查研究发现:一些高校医院的基础建设薄弱,造成应对突发危机力不从心。

2校突发公卫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遵循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加强应急处理演练,使突发共公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教育深入到学校的各个层面同时。各高等院校都应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建立良好的学校应以校医院为主。

2.1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高校保健医疗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高等学校应该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建立妥善处置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处置突发共公卫生事件。笔者认为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到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具有实战性。

2.2学校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统筹规划制定本校和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培训安全责任意识,要求校内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学校应储备一定的应急设备和应急药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应对疫情控制机制和预处理措施等,以保证学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和使用[4]。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和建立健全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学校校医院必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提高他们应付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在平常时期学校要提高校医院医疗装备和技术水平及人员配备,这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的重要组织保证[5]。总之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应机构要密切配合,不断强化管理和优化学校设备,提高自身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建立良好的学校应以校医院为主。

3结论

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不可预知性、突发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等,往往会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事故及灾害,值得给予重视。研究表明学生缺乏相关防范知识等原因,这成为学校发生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因,因此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与应急意识[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大学校园的生活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和伤害,尤其对大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负担。笔者认为权威性、规模大、优势明显的医学团体,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的重要组织保证[7]。总而言之,高校在在日益严峻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下,高校突发公卫事件的防范涉及许多方面,不容忽视任何环节,迫切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高校的安全和谐校园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Z].中华医学会二十次代表大会的讲话,2010.

[2]张国志,范妮娜,关宝丽,等.非典流行时期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测量[J].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2002,2(7A):45-48.

[3]Dianna T.Kenny,C卿L.C00p既Introduction:Occupational Stress and Its Managern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tress Management,2003,10(4):275-279.

[4]陈平.高校公共卫生和高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J].中国卫生资源,2006,(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5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对策

引言:相信SARS、甲型H1N1疫情仍然被整个社会深刻的记忆着,这些突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面对此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理和在历史经验的教训上不难发现,我国在处理对策及应对体系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所以本文先谈谈我国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体系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主要由预警系统、组织指挥系统、应急处理系统、技术支持系统、后勤保障系统及督察督导工作系统这六大系统组成。这几大系统在政府信息网络的支持下,形成由“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具有组织指挥军事化、应急处理手段现代化、处理效果考核考评可量化、督导督察限时化等特点。每个应急系统下面都下辖多个管制部门或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进行分级处理,统一指挥。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挑战

在工作实践和研究中,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处置上仍缺乏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化的操作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重大体罚公共卫生事件时,缺少权威性的指挥协调机构,而且相关部门及其职能部不明确,往往出现各单位各自为战、职责不清的情况,浪费资源的同时,也无法实现机制、高效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工作步骤随意性较大,信息流动不畅。信息来源面于多个部门且缺乏统一标准和共享机制,造成无法获得准确、全面的数据,因而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难以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

3.相关人力队伍、设备与技术物资储备、经费等资源无法满足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需要。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投入不足,造成工作环境和条件落后,疾控队伍建设滞后,同时检测设备、交通及防护等设备储备不足,致使对各种新型疾病无法快速鉴别、从速处理。

4.缺乏相关绩效考评体系。一直以来,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工作数量、质量使用单指标评估和模糊的定性评价,缺乏比较精确的指标体系和总体结果监控指标的评价。

5.针对类似“非典”此类的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的传染病,还需要完善相关立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某些规定未能更加具体的体现;在“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薄弱环节,也亟需强化相关法律制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对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关系重大,所以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应急处理的准备

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得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信息的同时,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程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信息,进行救灾物资、人员的征调及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运输等,快速、高效、全面的做出应急处置,否则,将会给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鉴于此,保证应急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重要物资必须有足够的储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

监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可以预警,有效的监测系统的关键是查明、监测并提供之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染等信息。一个有足够能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管理监测系统,可以满足迅速扩大的监测需求,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在面对大规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监测系统还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监测和识别由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其他传染性疾病,以及更大规模的危害人类生命安全事件。此外,监控系统需要相关机制或部门分享所收集的数据等情报来指导风险评估,从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医疗卫生保健规划和公共卫生干预的反应。相关部门应将监测结果时时进行上报,且予以公示,不得有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进行此类虚假延后的报告。此外,对于新型的突发传染疾病,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相关监测及培训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个体系的运行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单靠几个人或者单个部门是很难完成的,所以要想处理好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必须靠多个部门协调完成。由于各个部门是相对独立的,而且他们是有各自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情况,要让他们兼容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就需要危机协调机构来进行居中协调。危机协调机构的工作就是要在危机发生前后对所涉及的部门去进行协调,尽快的促进各个部门采取行动,调动处理危机所需要的资源,在尽可能的使危机事件得到最快解决的同时使部门之间所存在的矛盾降到最低。所以要想做好应急卫生评价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完善危机协调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激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具有的突发性、难以预知性、群体性、多样性、复杂性、国际性及严重性等特点,要求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认真细致的做好本职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态度,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精神为工作原则,实现群防群控、全民参与,积极地为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贡献力量。此外,通过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体系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全面、准确造成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陇德等.卫生应急工作手册[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当前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为进一步掌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给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特对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如下分析。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数据来源于河北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系统,所有事件均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临床、流行病学、实验室等专业调查证实。

1.2 方法 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概况 2008年河北省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00起,报告发病2 416人,死亡23人。其中一般事件97起,较大事件2起,重大事件1起,无特别重大事件。

2.2 事件分布

2.2.1 时间分布:全年12个月,出现了2个高峰,即3~5月和12月,分别报告53起、14起,分别占事件总数的53%、14%。2次高峰共报告67起,占事件总数的67%。见图1。

2.2.2 地区分布:全省11市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其中,石家庄市最多,共报告40起(40%);承德市次之,共报告17起(17%),其他市均在10起以下。

2.2.3 人群分布:100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等报告共89起(89%);发病2 251人,无死亡病例;其中小学70起,中学12起,其他学校7起;城市学校43起,农村学校46起。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部为传染病疫情。

图1 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间分布图

2.2.4 类型分布:事件主要以传染病疫情为主,报告94起(94%);职业中毒和环境因素事件分别3起,各占3%。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以水痘为主,共报告50(50%);其次是流行性腮腺炎20(20%);风疹13起(13%);其他11起,包括甲型肝炎、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和手足口病各2起,戊型肝炎、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感冒和其他传染病各1起。见图2。

图2 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分布图

2.3 2008年与2007年比较 2008年与2007年相比,报告事件数、发病数、死亡数分别下降了45.7%、47.2%、3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分别下降44.3%和80.0%。2007至2008年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见表1。表1 2007与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比较

3 讨论

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以传染病为主、分布人群主要是在校学生,并呈现季节性高峰,这与近几年情况基本一致。但也呈现本年度特点:(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幅度下降。全年报告事件数、病例数、死亡数较2007年分别下降45.7%、47.2%、34.3%。(2)全年未报告食物中毒事件。(3)职业中毒事件有回升趋势。全年共报告3起职业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68人和17人。发生的1起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主要是由于炼钢高炉煤气泄露导致,死亡17人,占全年事件总死亡数的73.9%(17/23)。考虑造成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与河北省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措施落实较好有关,同时,也与2008年全省开展“迎奥运、保安全”活动,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加大防控力度有关。

综上所述,学校是人群集中的场所,容易发生各种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近年来,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发生在学校,这与我国现阶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趋势相似。并且呼吸道传染病传播快、传播力强,极容易在适宜年龄人口密集的场所发生,如学校、幼儿园等[2]。因此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是做好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重要组成部分[3],也是当前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的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并加大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加强晨检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统计[3],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参考文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7

一年来,在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其做为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逐步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使我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为提高我院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院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非常重视,负责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

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处置,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专业应急预案,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三、应急队伍得到有效加强

目前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内科及各临床科室的专业人员构成,同时配备了应急车辆等设备。

四、建立与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警系统

我院传染病全部实现了疫情网络直报,直报覆盖率达到100%。在加强传染病疫情网络建设的同时,我院还把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杜绝缺报和漏报作为网络直报工作的重点,及时组织人员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防治的措施建议。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和工作程序,为逐步完善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预警、报告系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培训演练和应急宣教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我院在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的认真组织、指导下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了培训,以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程序、任务和措施等,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组织相关的应急队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以提高实战运用水平、协调配合能力,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全年按计划共进行了两次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药物过敏反应、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对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危机和忧患意识;

2、体系不够健全。预案体系还不完备,一些已制定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强;

3、部门间协调不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遇到需要多部门配合时,协调工作难度大,很难真正落实到位;

4、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应急人员素质不高;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资金严重匮乏,缺少必要的抢救设备、后勤装备、救护装备。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2、加强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部门间的协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8

突然发生,并且有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了我国社会公众健康受到了巨大损害的,一些重大的传染疾病、集体的中毒事件、群体性的不明原因的疾病以及其他的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称之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较多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例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事件,2009年的“H1N1”流感。而最近两年中,也经常有关于“H7N9”禽流感事件的报道,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威胁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以及舆论影响。所以,加强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保证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更好地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来说,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避免大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出现,保证公众的生命健康。因此,我国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就是以预防为主。而具体的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通过有效的卫生健康教育,提升群众对于公共卫生的正确认识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了解。这就需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新媒体技术等多种传统的和现代化的宣传手段,传播公共卫生的相关知识和理念,使疾病预防知识得到普及,促使群众的疾病预防意识得到提升,且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相关的疾病预防,从而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系统。应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加强网络的建设以及管理的能力,并且建立起管理责任制,问责到人,加强公共安全疾病预防。

另外,还需要加强预测预报的能力和制定有效的紧急预案。要对社会曾经发生过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其發生原因进行研究,从而掌握其特征与规律。并且要时刻监测我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预测以及预防。同时,还需要制定有效的紧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发动全体民众的力量和作用,从人民群众、相关机构到政府都要能够进行有效的防范,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控制方法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应该及时的启动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的控制,避免其影响程度的进一步的扩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组织相关的专家对于所发生的事件进行综合的评估,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进行确定。之后,则需要开展更加有效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控制。

首先,应该由各级政府统一进行领导,对本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就需要加强领导对于事件的重视,并且政府要对发生的事件的性质以及可能的发展情况进行判断,通过对疫区进行隔离或者封锁,并且在资金、物资以及政策等方面给予充足的支持,选派卫生防疫领域的专家,及时地对该地区的疫情进行研究分析,制定有效的措施,缓解疫情;加大医疗人员的投入,避免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也需要积极地参与到控制处理工作中,并且对社会上的相关团体、相关的部门进行组织和协调,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

其次,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尤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报道,从而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报道过程中,还应该有对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的宣传内容,因为预防永远是最为根本的避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方法和措施。同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避免发生紧张、恐慌的情况,有效维护政府的形象,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体人民群众都能够充满信心地对此次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讨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9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2020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政府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机制。

二、应急系统

(一)指挥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教文卫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派出所、社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紧急应对措施;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和控制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各办主要职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各办公室配合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救治等工作,提出相应应急反应措施,全程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处置、结束、善后等工作。财务负责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3、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通过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及其他措施,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检测组;培训应急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检测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办事处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4、派出所主要职责: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社区主要职责:负责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对居民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本辖区居民的排查上报工作。

6、党办主要职责: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指导社区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二)监测预警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医疗救护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特点协调区卫健局指定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收治机构。被指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专家工作小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提出处理建议;责任科室、责任医生负责执行并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四)控制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对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信息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时收集分析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建立全历年来重点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本疫情监测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办事处。

三、预防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司法所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教育,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运动、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身体素质,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应急办应当建立应急报告制度。指定专人,向及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放射性物质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当立即向区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科报告,疾病预防控制科在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二)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三)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四)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五)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六)报告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应注意保密,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五、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在本范围内发现鼠疫病例、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2)在本范围1周内发现20例以上霍乱带菌者和病人,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全,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50例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5例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范围内发现鼠疫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

(2)在本范围1周内发现6—19例霍乱带菌者和病人。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行政村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其他邻近行政村,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99例,并出现死亡病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区域性或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卫生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辖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在本范围1周内发现2--5例霍乱带菌者和病人。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自然村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3个以上自然村,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或造成停供自来水的。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某一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在本范围内发现霍乱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某一自然村暴发、流行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本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以上分级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办事处接到其他乡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内发生,并服从区政府和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乡镇的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卫键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区卫生院组建应急小分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由区卫键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应急启动

1、启动预案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院向办事处告知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事处决定预案启动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全街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办事处报经区政府,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等的追回和封存。办事处报经区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会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办事处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上报区卫健局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以及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6)开展医疗救治。医疗部门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

(7)组织技术培训。医疗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8)检查与指导。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对全街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10

条例的施行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并将在当前的非 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总结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一些好的做法,重点解决了突发公 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应急 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 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地进行。对应急处理经费和生活困难者的医疗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 要的作用。

条例不仅适用于传染病的防治,还适用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概括地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 ,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 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凡是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都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或依法增加 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 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危害严重的急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理应急事件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这是减少各类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

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 不高。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公共卫生设施较差。一旦发 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将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伤害,也会使国 家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坚持预防为主,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也是 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成立应急指挥部,对处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 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全国性的突发事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设立全 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性突发事件, 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 理工作。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 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反应,搜集、报告疫情及有关情况,立即 组织调查,组织医疗队伍,积极开展救治,并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 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是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尊重科学、依靠科学,各有关部门、学校 、科研单位等要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问: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作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参与应 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给予什么样的照顾政策?

答:为鼓励战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条例做出 了一系列规定。第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医疗卫生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力军,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救治过程中,接触 传染病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很大。给予这部分人员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既体 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又有利于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工作。第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除医疗卫生人员外,还有 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志愿者等各方面人员。对所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人员,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这表明了政府对公民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的肯定 和鼓励,有利于树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 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第三、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风险很大,有可能危及参加处理工作人 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给予相 应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的补偿,更是对他们工作的褒扬。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卫生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在当前疫情 还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卫生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呢?

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卫生部门负有重要职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

卫生部要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 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报告系统;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 即向国务院报告;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工作;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 及时宣布或提请国务院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和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公众开展应急 知识教育,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定期对医 疗机构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按时、准确向当地政府 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等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 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等。条例还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做了具体的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落实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亟需解决的问题,制订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部务会审议后,5月7日与条例一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了 研究和讨论,于5月12日以卫生部第35号令施行。管理办法对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 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 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 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部调度的,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