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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审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7 15:56:27

工程验收审计

工程验收审计例1

作为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主要是依托于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所报送图纸加以审核,对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加以纠正,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公安消防机构等多个方面。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安消防机构

很多地方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留了本该公示、公布、公告等诸多问题,致使执法过程未考虑到时限的要求,导致审批时限难以保证。对于审批效率而言,多数消防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都能够严格根据所规定的工作流程展开,但存在部分部门的审批仍借助于传统纸质文书进行办理,如此执法极易导致差错,也容易引起“暗箱操作”等情况。就审批服务而言,由于受到传统特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给人以傲慢、无理的印象。

1.2建设方

很多建设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所组织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不重视,由于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很多单位选择最大化地减少消防工程投资,导致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消防工程中隐患连连,而这也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纸验收合格意见书所能完全预见的。由于认识不足,导致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不重视,仅仅为了通过消防审核与验收而隐瞒应付,致使本应承担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建设方发生了角色的错误变换。1.3设计方有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做到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但出于竞争的需求,存在过分迁就建设方要求等情况,部分设计单位甚至不考虑建设工程规范的实际情况,在设计图纸中所明确的消防设计要求在具体施工中无法实现,导致隐患重重,难以通过消防验收。

1.4施工方

很多施工单位并不根据设计图纸、防火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擅自缩小消防水管的管径,涂薄防火涂料,部分施工方为了得到工程,甚至冒着违法违规之嫌,偷工减料、降低标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迁就建设方而违规作业,导致建设工程防火防灾系统先天不足。1.5监理方部分监理单位会定期、不定期地就所承接项目中各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各项目监理部也会对安全监理行为加以考核,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无论在内部安全教育方面,还是项目总监岗前考核方面,亦或安全监理程序制定与规范方面都亟待改善,因而导致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管效果不佳。

2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对策

2.1明确各单位的责任

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其担负着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应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虽然建设工程备案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普通工程”两种,验收主体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公安消防机构并不参与建设中,而是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消防部分的开展,为此,公安消防部门无直接责任。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应对消防检测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全面推行备案制度,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在竣工之后进行严格抽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公共场所,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参与审核和验收的,主要消防安全责任依然在建设方。作为监督部门,存在消防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承担失职之责。

2.2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统一

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属于一项专项验收制度,因此,应当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持良好衔接。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方验收之后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建设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消防备案的情况。很多建设方缺乏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设置消防设施只是为了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这一环节,同时,加强对各单位及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应注重协调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单位,加强其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消防工程顺利实施。

2.3改进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必须做好备案,对于特定工程而言应推行验收许可,公共场所审核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他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由其负责抽查。同时,应注重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技术规范,履行安全责任,保障施工质量。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而言,应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树立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力求实现公正、合理与高效,严禁利用该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引入公民监督制,防止腐败问题滋生。对于施工方而言,必须严格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防止拖延隐患实施与整改,提升其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从根源上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对于监理方而言,应明确责任,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并在限期之内进行复查,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对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加以抽查,明确其实施情况。对于设计单位而言,由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向其通报审核情况,并在业务受理窗口公布其设计质量情况,对连续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应将其情况抄报建设方,并函告招投标办公室,作为警示。

3结束语

一言以概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已经成为消防审核的重要防线之一,因此,如何促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可靠性、安全性十分关键,必须加强各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防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工程验收审计例2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5-0054-02

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中,审核与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是妨碍了工作的顺利进展,最近修订的《消防法》对于建设工程的审核与验收提出了新的要求与对策。

1 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意义

在新的《消防法》中规定,要将公安的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制度改革成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与验收并可以进行网上备案。而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备案的就必须将其消防设计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这一个新的规定就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备案制度,有助于将公安人力和精力更加集中在了消防机构上,大大加强了安全监督,减轻防火监督工作量。

2 建设工程中审核与验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于建设工程的审核与验收在其行政许可的范围内,有其具体的时限要求与法定的程序,但是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单位经常认为是消防部门在故意设置一些门槛。此外,部分公安机关的机构以及执法相关人员的服务意识相对比较单薄,办事的效率也不是很高,让人觉得有故意“推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审批的时限方面。消防法律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与验收方面有着具体的要求。在执行的过后中,一些单位对于应该公示、公布、公告的问题不予公开,这就造成了行政许可没有按照时限来办结。对于公示,要将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受理事项、以及审批时限等在网上或者是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对于公布,要做到对经过审核并验收以及进行备案抽查的一些结果,要对从依法到办结的整个过程进行公布,除了涉及到一些国家机密或者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的隐私等方面。这样就便于社会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也能够有保障。只有这样,行政的审批机关真正的能为建设单位去着想,对于审批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透明、公开,机关内部以及社会的监督能够落实到位,这样,行政审批才能够少走一些弯路,才能保证法定的时限;

第二,在审批效率方面。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只是追求结果,而没有重视过程,但是在进行审批的过程中,有一整套的工作流程,大部分的消防机构以及公安机关都能够严格执行,但是还有一部分个别的消防行政的审批还只是用纸质的文书进行流传,在网下进行“体外循环”。这样就会导致即便是个别的环节出了问题,但是却经常不能被发现,一些暗箱操作、不公不廉、以及压卷不审等现象也就不断的发生。所以说,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必须坚持其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的相关制度。对于各个环节的工作,应该根据工作量来确定时限,严谨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拖延现象。另外。对于那些需要单位进行更改或者是修正的内容,要规定窗口的受理人员来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对于审批的证件以及文书要统一的发放,要确保项目的受理以及审批的结果是一在一个窗口内进出,建设单位与审批机构的层级人员不能轮番的见面。审批过程突然提出新要求、新问题,而致使项目的反复性修改或久拖不决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第三,审批的服务方面。目前来说,消防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一般是在办事大厅,一些受理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需要进行提供哪些材料,致使建设单位经常地重复性往返,使得他们的意见很大;还会有一些受理人员对业务还不熟悉,不能够灵活自如的解答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还需要申报人员去公安机关去进行咨询,这就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此外,还有部分受理人员还存在一种特权思想,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相对较差,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新的形式,人民群众对于行政管理的工作所持的新要求与新期待都没有得到满足。还会经常出现硬、横、冷的现象,服务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棘手问题。

3 建设工程中审核与验收工作改革策略

3.1建设单位

对于建设单位的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一般的过程实行备案,特定的工程实行验收许可。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一些大型的、人员密集的场所的审核工作由消防机构进行负责,其他的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的7个工作日,去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消防机构来负责抽查。这样就对行政审批的事项进一步减少,而且也更加便民利民,并且消防单位还树立了一种责任意识,促进他们自觉地去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的质量。

其次,在建设工程开始投入使用之后,如果是经检验而没有达到合格,必须要停止使用,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要按违法处理。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将消防的设计文件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如果要求建筑施工的企业或设计单位将消防的技术标准降低;第三,没有依法进行审核,或者是审核没有合格,而擅自施工,要对其进行责令停止,此外还可进行30万以下罚款。

3.2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

在消防的执法监督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新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一章的内容,即监督检查。规范并约束各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对于权利的行使,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并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安机关的消防机关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来进行审核与验收,力求做到公正、合理、高效。此外,再进行审核、验收。以及安全检查的过后中,不能够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杜绝用这种方式来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公民对消防机构以及人员的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实践已经证明,要想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安机关中,部分人员的、、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对于执法的有力监督还很欠缺。在修订过后的法律里明确规定,任何人或单位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受到控告、检举的机关要对其现象进行严格的查处;

第三,要根据工作的实践,对临时查封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审核与验收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管理体制并不健全、不完善,以及政府的行政上的干预等因素,对于建设单位、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施工的单位等监督不到位,当这些单位不配合行为时,还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修订之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作出停止施工、停产停业的决定,则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

3.3消防工程的施工企业

原消防法中规定,凡是擅自将消防技术的标准降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装饰材料进行施工,要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没有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同时可以对其并处罚款。这项规定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可以”字样太过宽松,应该是“必须”或“应当”对于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建筑施工的有关企业,如果没有按照消防的技术标准或者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对其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这样就将原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正、完善,还加强了对施工企业的依法管理;

第二,对于限期改正的一些前置性条件在执法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就可以借助于这个条件,对隐患实施的整改进行拖延。而消防机构缺少一些强制的执行权,而导致执法的力度大打折扣,对于一些隐患不能及时的进行清除;

此外,在对限期进行整改的进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火灾,这意味着在客观上就放任了一些消防违法的行为。所以,修订后的《消防法》将原来的法律中对于在行政处罚之前的一些限期改正的相关前置性条件予以取消,这就从根源上消除了火灾的隐患,消防安全的条件也得到了改善,更好的对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加以保护,还能够严格的查处危害消防安全的一些行为。

3.4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

修订后的法律,对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进而保障了消防的技术服务机构严格的依法开展工作。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资格要合法,明确其职责,服务机构以及相关执法人员应该要依法获得资格、资质,另外要对服务的质量进行负责;

第二,要对其划清界限,对于违法者必须加以追究。服务机构如果出具一些虚假性的文件,并且还给别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则要依法进行赔偿,如果情节严重,就应该由原来的许可机关对其责令停止,或者是最其吊销资格证。此外,还有明确规定,即办理消防验收、设计审核、或者是备案抽查的相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申请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近亲属,如果是有另外其他关系对公正办理会造成影响的,就应该回避。

所以说,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的网络中,将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纳入,相关的个人与单位在履行其职责时,应该要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负责,这能够更进一步的完善安全的责制。

4 结论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也在不断地增加,其技术性要求以及难度也已经越来越高,对于原来的审核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而新时期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的改革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将会对减少并预防火灾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云逸,丁波,冯庆如.试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发展与前景[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6).

[2]李经政.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制改革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8)

[3]赵金水,王海祥.关于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的研究与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8(2).

工程验收审计例3

一、切实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短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394号)的要求,建立财务部门内部监控、内审部门独立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的综合监督机制和协作机制,保证有关文件、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互通有无,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搞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竣工决算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部经济调节司、审计室对*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竣工决算和审计的日常业务,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要求,认真收集和整理与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和物料消耗资料、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组织财务、计划、审计、统计、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为竣工决算的编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确保竣工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要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做到账证、账表、账实、账物四相符;报表数据与说明的内容一致,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与各单位(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数字协调一致,要经得起竣工决算审计,经得起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项目法人代表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负责人应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除应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要求的主要内容编写外,在编制说明部分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程量及相应预留资金的情况、结(节)余资金组成及来源、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并仿造竣财4表的要求将支出情况明细列表、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应的银行进帐单等要着重说明,并附相应表格与附件。

5、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和解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有关问题,保障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6、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50天以前编制完成,并逐级上报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竣工财务决算如需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验收日前3天,报送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

三、关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号)的安排,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部审计室(或委托*委)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水利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委审计局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各省厅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省厅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2、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水利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向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报送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意见、历次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保证整个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并纳入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的全过程。

3、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质量的管理。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进行审计,严格把握审计质量,并对审计质量负责。部审计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根据需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及复核性审计。

4、受水利审计部门委托或指派,负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情况,所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情况,统一协调,把握质量和进度。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以便进行委托或指派的水利审计部门及时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5、凡列入国家审计署审计计划,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实施审计,并且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书报部审计室;项目竣工验收前尚未进行审计的,项目法人和水利审计部门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和满足竣工验收的要求。

工程验收审计例4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工程验收审计例5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工程验收审计例6

伴随着时代进步,我国建设工程事业发展如火如荼。就当前情况而言,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可轻视的问题,如投资“超概”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项目管理模式不够完善。因而,将审计工作深层次引入工程项目管理,而审计工作涉足工程项目内控环节将对整个工程项目执行事后决算模式的影响颇深。下面,将阐述审计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管理不同环节的审计工作

(1)建设决策。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审计工作人员应该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建设决策环节,并利用现场勘察和理论分析对工程项目在经济可行性、技术可用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及建议。与此同时,有关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做技术论证和经济评审,并以书面审核的形式体现。

(2)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的控制首先应该依托于工程概、预算的控制。审计工作人员在初步预算造价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核查,对于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进行评定,检查概算范围是否存在漏项、错项等问题。另外,概、预算文件的完整性,已完成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是否“超概”,若“超概”应核查调整论证方案或相关的报批事项。

(3)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需保证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招、投标的前期阶段的投标人资质情况、企业信誉、履约能力和施工业绩情况进行认真复核,且对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初步的审查。如招标项目在投标阶段设有标的,这种标的由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审计工作人员应对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控制招标标的不超高投资限额。同时,由审计工作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组,并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应的答疑书、补遗书要求的评标标准与方法来评审投标文件,择优选择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法》要求审计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拟定的总价金额、施工工期、结算方法、支付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逐一审查。而施工合同的执行,审计重点为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应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施工成本和施工安全,最终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依据。

(4)施工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应该涉及到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招标人将施工监理任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信的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招标人对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审计工作应将控制重点放在重难点工程、关键工序或重点因素上。而一些合同以外或隐蔽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在施工完成并覆盖以后,审计工作人员难以把握工程数量的准确性,所以审计工作人员应该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交工验收,并到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只有在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承包方和监理机构四方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封闭处理,且施工阶段出现工程变更及签证也许由以上四方共同会审与确认。物资采购需严格审查所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及数量与设计清单和领料表是否一致;物资采购的途径及流程是否合法合规;物资的质量验收、接运、转运、仓储和限额领料制度是否行之有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严格遵循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严格把控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将决算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直至交工结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基本可以控制在总合同额的70%左右,剩余工程款在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作以后再行支付;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质保金扣回的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以一定比例扣留质保金,直至工程质保期到期再予以返回。

(5)竣工验收及决算。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并通过了试运行测试,由招标人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包括如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设计单位(院)、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均需到场一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待验收完毕且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施工合同条款要求,竣工验收小组的负责人应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需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竣工验收条件及要求。强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工作应对验收人员、验收依据、验收范围和验收流程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工程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待决算完成,审计人员应该审查决算文件,重点审查现场签证程序是否完整、相关资料文件是否完备、竣工清理工作是否完毕和决算文件编制是否存在错误等。

持续性监管可有效评估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很多时候还需组织个体性评估作为监视体系有效性导热直接手段。审计工作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控极为关键,每个相关企业都应该独立设置审计部门,配置专业内审人员,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工作。与此同时,工程项目业务监督与检查也是重中之重,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应该明确监管机构及岗位人员的责任义务,以不同形式检查和督导。审计工作人员将工程项目内控管理的运作效率作为核心要求,保有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健全性评估,并对项目管理存在某些缺陷提出相应的书面报告,以方便作为整改依据。

2、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风险、遏制资金流失、提高职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随着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和法制化,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在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求内审人员具备更加广阔的专业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因此审计人员应经常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各项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分忧解难,当好企业的主人。

参考文献:

工程验收审计例7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河道(含溪流)的综合治理及清淤疏浚、砌坎护岸、清草保洁工程,山塘水库的新建、修建、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建设工程,田间灌溉渠道、机埠(排涝站)、路渠配套的机耕路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按规模和审批机关的不同分为二类:一类为需由县发改局批准立项的规模投资项目,另一类为由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由县、镇(街道)、村(居)实施分级投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分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立项申请及相应的审查、审批,以及年度建设计划的下达等环节。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备选项目库制度。原则上列入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备选项目库中选定。

对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规模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于当年的8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及经审查后的项目建议书报送备选项目库;

对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及《县面上水利补助项目申请表》报送备选项目库;

水利工程备选项目库由县水利水电局规划建设科负责管理。

第七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对同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建设计划,或由县发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按不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进行项目的审报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抓好项目实施,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因客观原因对计划要求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计划的批准机关同意,确保变更过程公开透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资金管理等环节。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由县水利水电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强化勘察设计管理。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视工程规模大小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

第十二条严肃招投标管理。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并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要求,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和工程招标预算标底的审核。任何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或以集体讨论代替招标,凡未经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规范合同管理。要严格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合同应由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的项目法人或下达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或承包者个人)签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同组成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明确权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和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严格质量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确应对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进行调整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规模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并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经质量评定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对面上补助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视工程规模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精确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项目投资可控,坚决杜绝虚报预算套取资金现象。

对规模投资项目,工程投资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否则应按规定办理追加投资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原则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引起的建安投资增加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10%。工程完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对面上补助项目,项目投资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计划以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作为项目补助依据。

第四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实体验收两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按照谁批准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面上补助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规模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规模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做好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工程各类资料齐全,工程实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二十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验的基础上,整编好竣工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或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建设;

2、检查验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规模投资项目应核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4、审定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五章附则

工程验收审计例8

2.不重视审计证据的事前收集。在隐蔽工程审计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完工覆盖后难以复核的隐蔽工程项目。如果忽略事前审计证据的收集,将无法为审计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事实证明,资料的收集能无形中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反之,资料的欠缺为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而大大增加了工程质量和风险的不可控性。

3.审计工作置后,跟踪审计力度不足。现阶段工程项目审计还有不少仍然是以事后审计为主,并未充分履行跟踪审计,使得对隐蔽工程的审计很难把握。事后审计很难对隐蔽工程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因为在进行事后审计时很大一部分隐蔽工程已经被遮盖,只能对显露的工程进行审核,而对于已经隐蔽的工程只能依照现场工程签证和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为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实施破除遮蔽物进行审核,这就使得事后审计对隐蔽工程的审计力度比较薄弱。

4.隐蔽工程审计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对于隐蔽工程审计工作,或因为审计难度过高,又或者因为审计收益太低,长期以来未能得到管理者的足够重视。使得审计人员在资料收集、审计方法取证等环节,均无法得到足够的配合与支持,审计工作处处受阻,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隐蔽工程审计的改进对策

1.提高工程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备财务、工程等综合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工程审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审计人员学习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概预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人员还应该主动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学习,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只有在自身工程专业知识不断更新和进步的前提下,才能对复杂的隐蔽工程进行准确审计,从而打好工程审计的基础。

2.引入提前介入的审计方法,先行做好隐蔽工程审计的事前证据收集,建立隐蔽工程全程档案。所谓提前介入,即在工程还未开展跟踪审计之前就先行介入,以期掌握隐蔽工程的全程相关资料,为日后隐蔽审计工作提供便利。隐蔽工程因其隐蔽性和难以复核性尤其需要审计证据的充分收集,而除了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记录与相关资料的收集之外,事前证据也非常重要,项目一开始就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还应该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留下重要的审计证据,为以后的审计工作做好准备。除了事前证据搜集,还需对整个隐蔽工程建立包括文字、音像在内的档案,进行分类并排序以便于随时按需查找。这为施工过程中不按工序要求的违规施工和高估冒算等行为提供一手反驳证据,从而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工程验收审计例9

前言:石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就是根据相关部门所规定的石油工程项目材料损耗的程度以及收费标准对某一项是有工程的造价进行控制,同时还可以对整个石油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石油工程的不断扩大,其工程造价也呈现了逐年增高的趋势,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地问题,造成了石油工程项目严重的投资膨胀。

1.石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内容

随着石油企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对石油工程造价审计提出了更加规范和精细的要求。石油工程的造价审计工作贯穿于整个石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需要对大量、复杂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计算,因此,加强石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各个阶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

1.1项目决策阶段

石油工程的项目决策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成本的预算以及签订施工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施工成本预算的审计和施工合同的审计两个阶段。

在工程施工成本的预算审计中,主要审核工程的预算是否符合石油工程的定额,同时也要对石油工程项目预算中的管理费、措施费工艺流程以及对分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参考石油工程的历史数据以及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通过工程施工成本预算的审计工作,缩小了实际施工的费用支出与工程预算成本之间的差距。

在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工作中,主要是审核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同中关于工程项目的内容规定是否能够实现施工的经济性。为了能够有效地审计处合同中某些条款规定中所存在的经济风险,审计人员首先要对石油工程施工的工艺进行详细的了解。如果在审计中发现了可能对工程竣工结算造成影响或者对石油企业造成经济风险的条款,必须要及时有效的急性解决,使工程施工所面临的经济风险降到最低。

1.2前期论证阶段

石油工程的前期论证阶段主要是对工程的设计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预算项目是否完整,保证不出现错列、漏列或者多列的情况,同时还要对预算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审查预算成本是否超过了投资的额度,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施工场地的要求,对油田的设计是否满足了油田的施工标准等等。通过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审计,可以有效地实现石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与经济性,保证可项目工程实际的技术性、完整性以及资金的合理分配。

石油工程的前期论证阶段还可以对施工技术和设备进行审核,比如对钻头型号的选择、对水泥砂浆型号的选择以及对一些特殊工艺的选择,机械的选择还要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以及季节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比如:表2所示为JC60D型号的钻机在经过各方面因素后确定的油料定额。通过对施工技术和设备的审计,可以发现设计中的一些不科学的因素,并及时进行纠正,从而对工程的造价进行优化设计,避免了由于工程设计的不合理所带来的施工的风险以及资源的浪费。

1.3工程施工阶段

石油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的审计、对投资进度的审计、对款项支付的审计以及对安全管理的审计。审计人员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应该优先选择工程项目中的重点施工阶段、重点施工部位以及重点因素进行严格的审计。另外,还要对一些在施工完成后无法确定工程施工正确性的工程进行现场的实地测量和抽查,比如:一些隐蔽工程、不在合同包括内的工程、埋入地下的工程等等,审计人员要对这些工程进行验收,必须呀等到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施工监理部门的会签之后才能进行封闭。

在对石油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中,审计人员还要对工程进行中的人工费、项目管理费、材料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工程项目中的每一个成本元素进行认真的核实,以保证石油项目成本的客观性和完整性。在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一些工程项目出现了变更,审计人员要及时的对变更情况进行审计和控制,比如由于某些因素导致了石油勘探、钻井的施工量发生了变化,那么审计人员就要监督负责单位按照当前预算对项目的单价以及费用进行结算。

1.4竣工结算阶段

工程验收审计例10

2工程成本虚增案例

例二:2010年2月甲企业成立S酒店工程项目组,2011年11月建成,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S酒店进行竣工验收,但未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工程建设完工后材料库房剩余大量的工程物资,且部分已在工程项目中核算,库房管理人员分不清该部分物资。2011年12月S酒店开始试营业,截止2012年12月工程未竣工决算。2011年12月经营期间亏损100万元;2012年全年经营亏损800万元,全部计入了在建工程。该S酒店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物资需用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工程完工后剩余大量工程物资,占用资金。②工程物资采购、收发、保管记录不完整导致工程物资管理混乱,工程价值虚增。③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资产管理部门未暂估入账,计提折旧。④将经营性亏损900万元列入了工程项目,导致资产价值虚增。针对案例二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抓好工程物资管理的源头:物资采购计划工程物资管理的源头是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编制物资采购计划:①施工单位(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施工图后,按单项工程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计划”(以下简称“施工用料计划单”)及编制说明,并及时移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②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承包方编制的《施工用料计划单》后,应对照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方。③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地将审核签字后形成的正式“施工用料计划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方进行审批。④施工承包单位将工程监理部门和工程总监已经审批签字的《施工用料计划单》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作为工程物资采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