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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4 09:35:57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1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含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相关定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最重要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等的合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使其必须对广大群众附有极大责任。所以,想要给予社会公众更加值得信任并且质量较高的专业服务,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整个会计师行业发展与生存的基础和重点。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道德是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与职业道德的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必须大力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十报告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是整体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弘扬时代新风,提高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必须能够遵从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保证独立审计及其所有与之相关的职业准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使投资者与另外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护,通过娴熟的技术展示极高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自身道德素质由此展现;注册会计师整体的道德素质便由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一位位单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出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准,提醒我们所有人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注册会计师因欺诈、过失或者违约的原因对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委托人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引起损失,依据对应法律规定需要负责的法律后果便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含义。主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三方面。《注册会计师法》中在第六章有明确依据,“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刑事与行政三方面责任有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同社会经济一起快速发展,持续扩大,履行责任对象不断放宽,民事侵权很容易成为注册会计师被指控的内容,甚至产生“诉讼爆炸”这一词汇。大型会计事务所和中小型会计事务所一样需要面临诉讼赔偿的问题,也是提供鉴证服务必须首先注意的方面。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严格自我要求的,行业协会提供的职业规范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一起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警告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节比较严重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违法注册会计师的执行业务甚至直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如果为了利益等原因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最终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第一,社会因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出现有其社会因素,是由人民群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极大期望值与极大信任引起的。当前,社会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也越来越相信与期望注册会计师,可因为社会公众没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充分了解,所以有一些社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企业利益集团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总是提出存在的所有错误都要注册会计师审查出来,包括报表中舞弊或违法行为,实际这是对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相互关系与区别的不了解导致的,当被审单位的实际与审计报告有差别造成债权人与投资者蒙受利益损失时,他们不理会错误责任人是谁而是只想从其他方面降低损失。第二,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环境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引起的。以公司内部环境为例,当前只有虚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大股东控制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极其集中的股权,缺位的国有法人股权,过多的内部人控制,这些都导致公司管理层对报表的虚假报送和不正当牟利。公司内部控制低效并且松散都是由于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的,会计政策的随意变更与选择,财务报告的虚假内容都是由高级管理层提供的,内部审计人员缺少专业训练,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实际作用。本应是被审计人的经营者却成为了审计的委托人,上市公司由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甚至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缺乏好的执业环境,成为市场重要参与者的注册会计师们必然会被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所影响,没有独立的立场,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规范的审计。第三,法律因素。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样需要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快速变化的会计环境同样要求这一点。由于会计信息的差异理解导致的法律纠纷中,大多是民事问题。但民事问题是法规规定中最不完善的部分。

(三)法律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联系及区别

第一,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法律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互相依靠,好比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的要求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极多相近之处。如果违反必然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共行一起成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主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起到先导的作用,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积极保障与坚强后盾,保证职业道德的形成使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需要真正作为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样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信心与安全的投资环境,职业道德只有被注册会计师真正深入认识,辅助刚性的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严格要求,可以极大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第二,两者间的区别。表现形式的不同是主要区别所在。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外在机制,而职业道德却是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约束。个人的念力及思想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体现,是被职业道德所约束的社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机关予以规定。两者相比拥有的约束力存在差异,约束的方式也有不同。执业的最高标准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处世的原则更是从业的标准,也是法律的最高形态。审计队伍的精英甚至是审计专家必然是可以在执业过程中高度按照道德标准实行,能够严格的要求自身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最低标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的最低标准是遵纪守法。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高要求是职业道德水平高,低要求是遵纪守法,优秀的标准即为在高与低之间处于什么位置。

三、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对策分析

想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重中之重。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经之路,必将作为行业前进的重要部分。针对当前现状提供相应促进发展与稳定的方法是当前所必需的。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是当前我国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来源与依据。但这两项规范文件没有具体的方法与操作规范,只是规范总纲,涉及执业能力、职业品德及职责责任等方面。所以,当前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指导职业道德的具体操作必须不断改革完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各项标准,职业道德裁决指南、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具体准则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必须不断对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进行规范。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

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广度与深度,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进行严格落实。教育的内容需要以执业规范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为基础,加强职业道德、行业操守、社会公德三方面的学习。第二,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入行标准。从考试办法开始进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提高申请条件。比如加强学历要求,规定报考资格需要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要求;对于非财会类专业的考生增加考试科目,变更考核方式,更严格要求。同时提高考试中职业道德内容分值。第三,加强宣传,提升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从系统内出发,有效的宣传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提供更多样的宣传手段,更多的利用舆论和媒体,不断影响使其慢慢深入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内心,最终提高认识,摒弃违反职业道德和习惯的行为。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从依法治国方略入手,对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使职业道德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审计准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保证。基本标准是审计准则,这样才能真正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标准。想要免除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准则必须拥有法律的权威性,以便注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真正的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做到依法独立。同时,要增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威慑力,对有意违法者予以严惩,督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最终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即将面临国门的全面敞开,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方兴未艾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备受重视并被广泛应用。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提高,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3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即将面临国门的全面敞开,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方兴未艾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备受重视并被广泛应用。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提高,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起诉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起诉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起诉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起诉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4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57-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行业间竞争呈现多元化格局。市场经济要求医院要加强经济管理,讲求经济效益,通过财务管理实现合理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面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医院必须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效益,才能使医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这些必须靠总会计师来统揽全局。

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总会计师的职能,有助于医院治理的完善。

总会计师是医院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医院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会计师同样肩负着受托行使管理医院的职责,同样肩负着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责任,除此之外,总会计师还包含有评价和监督的职责。医院管理中发挥好总会计师评价和监督的职责,相对于外部监督,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国有大中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法律依据

1998年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求,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2011年最新修改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由原来的“应”改为“须”,虽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却非同小可。

二、国有大中型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一般由医生担任院长,作为医学专家,他们除了领导职务本身的工作以外,还兼职临床、教学、科研等专业任务。再负责与自己的专业相隔遥远的经济管理工作,重医疗、轻治理的弊端日益凸显。长此下去,会使医院宏观控制能力失调,不利于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特别是大中型医院业务量大,职能科室较多,从资金的取得到资金的耗用,并涉及到医院各个部门和医疗业务的全过程,宏观控制能力薄弱,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笔者所在医院在职职工2000余人,病床3000张以上,资产总额、年业务收支达十几亿元,年门诊量超百万人次,住院病人超万人次,每年签订的各类设备购置合同、合作协议等成百份,绝大部分经费依靠医院自身的业务收入来解决,经济业务复杂,工作繁冗琐碎,这些需要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分析、判定。

在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里,信息反馈渠道不畅,各经济治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要向主管行政的院长汇报工作,而院长不可能处理具体财务工作,这使各经济治理部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医院对深层次的重大决策的实施。

医院经济效益的好坏与治理息息相关,而治理又离不开会计。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医院,在决策上缺乏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一般由院长办公会决定。一周一次的院长办公会要讨论的事情较多,具体研究经济工作的时间却很少,不可能让管钱、管物的科长充分发表意见,很难及时实施一些诸如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单位预算的审订、大型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房屋建筑物的建造、筹资等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三、国有大中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现状

首先,目前医院“一把手”对总会计师的认识还不足,认为总会计师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财务科科长的职责,医院没必要设立总会计师。其实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刚一开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也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所以医院院长对“总会计师”这一岗位并不感兴趣。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医院也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其次,总会计师在医院管理层(甚至没有进入管理层)的地位总体偏低。目前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绝大部分没有按照关于总会计师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的权责利,没有发挥总会计师的应有作用。总会计师并没有进入“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没把总会计师放在医院领导层的位置协助管理医院院长进行经营投资、内部控制、会计监督,而是放在中层干部队伍中作为财务科长使用,直接对院长负责。

再者,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力和责任并不成正比例关系。总会计师在医院管理中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时实际上仅发挥了一部分职责,这部分职责就是会计和财务管理职责。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为主,总会计师天生具有的“评价和监督”责任被忽略,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体制基本上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财务官)模式,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所推行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切实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保证总会计师责、权、利的均衡,使总会计师真正起到财务管理人的作用。

本次新《医院财务制度》的修改,将设置总会计师视为必须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财务会计工作的体现,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把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但是由于其他各项制度并不与之配套,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对于总会计师的工作在实际运行中权责利还没有完全清晰,总会计师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这是我国大中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以后怎样完善的共同问题。

四、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意义

法人治理结构,意味着明确产权制度,强化监管。这将使总会计师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担负起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经济管理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

1.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和医院竞争力。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提供并运用大量的一手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效益预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能更好地把握市场,从而在竞争中获胜。

2.设置总会计师制度为医院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医院要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通过财务管理实现有效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总会计师应当为医院的资本运作、战略决策、经营风险管理、企业业绩的衡量与控制等重大经营行为提供财务技术支持。

财务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部门,各项财务指标、资金占用量和周转速度等反映了医院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各种指标对各项经营决策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最终为医院作出决策提供依据,为实现医院目标提供财务保证。

3.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还有利于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和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可以更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而确保医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充分发挥总会计师作用,切实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1.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院都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识到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医院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2.给予总会计师以地位和职能保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行政人员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虽然我国条例规定如此,但是由于总会计师在医院领导班子中的尴尬地位,导致总会计师的实际权限大打折扣。不能参与医院的人事任免,不能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制定,使他们在医院中的实质性权利受到极大的削弱和损害。导致总会计师责任大、权力小,责、权、利不相对称,严重影响了总会计师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使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要从组织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给总会计师以地位和职能上的充分保障,以便使总会计师名副其实地行使职能、享有权利。

3.提高总会计师硬件能力。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越来越大,工作范围越来越广,必须要求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除了传统的财务管理外,还需涉及战略规划、资本运作、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等诸多专业领域。因此,合格的总会计师不仅要有财务专业领域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还必须要有远见,有良好的商业触觉和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任用制度,建立总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增强其业务素质,完善其知识结构;使总会计师走上职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医院应重视总会计师的人才培养和干部储备,提高总会计师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素质。

4.加强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医院领导层的财务监督及决策人员,必然要求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职业性质及其在医院领导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的特殊内涵。总会计师应该无条件地忠于资本管理规则,不仅对医院负责,而且要延伸至对医院所有利益关联方、直至社会公众负责。提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成立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自律组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标准,抓紧制定我国总会计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关系到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总会计师条例

2.林燕飞,胡秀群.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J].财会通讯,2010(4)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5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责任密切相关,它是随着审计责任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

在审计发展史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曾经有以揭露欺诈和舞弊行为为主、以查错防弊为主、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几个阶段。自20世纪7O年代以来,审计责任演变成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又要揭露重大错误与舞弊。这就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传统的仅限于会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性,到为查明和揭露重大错误与舞弊及排除会计报表的重大失实与误导提供合理保证,从而实质上扩充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成因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比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期望过高。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两方面的责任。

从被审计单位方面来看,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错误、舞弊与违反法规行为导致和发生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误解以及因相信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做出错误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因此会遭受到有关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诉及控告。二是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时,由于很多报表使用人不清楚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之间的区别在投资或借款达不到理想中的收益,甚至由于企业经营失败而破产,投资人或债权人为减少损失而投诉注册会计师,希望得到经济补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来看,注册会计师因为职业道德低下、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及审计欺诈行为的存在等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关系人造成损失,可能导致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

二、注册会计师减少和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诉讼,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随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近几年来,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其意义应愈加重大。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减少过失,防止欺诈,才能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

1、保持执业独立性。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执行鉴证业务的生命,只有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具有公允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认可。

2、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F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是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的保证。

3、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控制风险、减少过失的重要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要在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廉洁、保密的原则下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同时还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建立自己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期为注册会计师遵循专业标准提供合理的保证。

4、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职业,要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会计、审计、税务、法律、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当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作为注册会计师不具备相当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就不能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应向有关专家咨询,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6

供给导向的审计理论以注册会计师的自利动机为出发点来解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承认注册会计师存在自利动机,有利于进行审计制度的比较分析。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决定于其自利的动机,因而往往限制他们提出公正的意见。调查结果表明:如果把被审企业与事务所中断业务视为一种更大的风险(Farme等人,1987),如果能因该项审计而收取更高的服务费用(Firth,1981;Gul,1991;Bartlett,1993),如果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竞争更加激烈(Shockley,1981;Gul,1991;Lindsay,1992),如果能因被审企业接受审计咨询服务而产生更多的收入,审计人员就会更乐意去容忍财务报表中错弊的出现。为了防止客户的流失以及获取更多的审计收入,审计人员比预料中更乐于屈从于被审企业管理层的压力而允许财务报表中错弊的存在。屈从于对方管理层的压力自然会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不利的法律责任风险。国外的实证研究显示:法律责任往往会带来高额损失并且严重地损害事务所的声誉(Palmrose,1998)。因此,由于受到被审企业管理层中断审计业务的威胁,审计人员将被迫在两种风险中谋求平衡。表现为:(1)如果他们不按被审企业的要求去做,则将不得不面对损失客户的风险,而这必将损害到事务所的利益。(2)相反,如果他们按被审企业的要求做了,那么由财务报表的错弊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将给事务所造成更大程度的利益损失。结果,审计人员只能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即当财务报表中的错弊所导致的法律责任风险较高时,他们就抵制源自被审企业的压力,力求防止错弊的出现;当法律责任风险较低时,他们就屈从于被审企业的要求,允许错弊存在,从而妨碍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是审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对审计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遏制

社会公众需要的是真实的会计信息,而客户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由注册会计师来鉴证。当财务报表中的错弊所导致的法律责任风险较低时,注册会计师屈从于被审企业的要求允许错弊的存在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发生了背离。当法律责任风险足够高时,抵制被审单位的压力、力求防止错弊会是注册会计师唯一理性的选择,从而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将取得一致,这时,利己行为产生了利他的结果。因此,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是适宜的。而且对于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而言,其长期政策效应优于加重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的处罚。下文通过构建和讨论一个简化的客户和注册会计师的两人博弈模型来阐明这一道理。

博弈双方为客户和注册会计师。客户的策略空间为{会计信息失真(以下简称失真),会计信息真实(以下简称真实)},注册会计师的策略空间为{尽职,不尽职}。所谓尽职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职业谨慎并且不屈从于被审单位的压力。假设只要注册会计师尽职了,就能发现客户会计信息中的一切重大错弊,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所谓不尽职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职业谨慎或者屈从了被审单位的压力。假设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尽职,则会无条件认同客户的会计信息,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设定如下博弈规则:客户选择失真策略当然是为了获利,若注册会计师不尽职则客户有得益,设定为A;若注册会计师尽职,客户将受到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惩处,得益为负,设定为-B。客户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客户应尽的职责,不会有额外的收益或损失,故不论注册会计师采取何种策略,其得益均为0;同理,注册会计师“尽职”也是理所应当的,不会有额外的收益或损失,故不论客户采取何种策略,其得益均为0。当注册会计师的策略为不尽职,客户的策略为真实时,注册会计师因为节省了人力、物力、经费而且事实上不会因不尽职而导致不良后果受到惩罚,故有正的得益,设定为D;当注册会计师的策略为不尽职而客户的策略恰为失真时,则注册会计师应受到惩罚,设惩罚的数额为一常数C,受惩罚的可能性(法律责任风险)为X,则得益为-XC+(1-X)D。得益矩阵如图一所示:(图一见第12期杂志)

得益数组的第一个数字为客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注册会计师的得益。

先讨论一种极端的情况。当X足够小,以至-XC+(1-X)D≥0(X≤D/(C+D))时,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失真,不尽职},这种情况下,客户选择失真策略、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均是其最佳理性选择,以至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正是我国当前会计市场的真实写照。当-XC+(1-X)D<0(X>D/(C+D))时,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存在的。我们设这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客户以概率Pa选择策略失真,以概率qa=1-Pa选择策略真实;注册会计师以概率Ps选择策略不尽职,以概率qs=1-Ps选择策略尽职。我们通过图解来进行推导(如图二、图三所示)(图二、图三见第12期杂志)。图二横轴反映客户选择失真策略的概率,它分布在0和1之间。纵轴则反映对应于客户选择失真策略的各个不同的概率,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期望得益。容易证明,图二中D到-XC+(1-X)D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对应的Pa*就是客户混合策略中选择失真策略的概率。而其选择真实策略的概率相应为1-Pa*。同样,图三中-B到A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对应的Ps*就是注册会计师混合策略中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概率,而1-Ps*则是其选择尽职策略的概率(证明从略)。

如果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而加重对客户失真的处罚,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对客户失真的处罚加重意味着图二中-B下降到-B′,这样会使客户在注册会计师同样的混合策略(Ps*,1-Ps*)下,失真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图三中E点的纵坐标值)。因此在短期中客户会停止失真,而这就会使注册会计师提高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概率(如图三中,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概率从Ps*提高到Ps′)。这时客户选择失真策略的期望得益又为0,与选择真实策略的期望得益(恒为0)相等,因此他又会选择混合策略。而客户混合策略的概率分布是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得益,即取决于D和-XC+(1-X)D。因此只要D和-XC+(1-X)D不变,则Pa*也不会变,从而加重对客户失真的处罚虽然在短期中能抑制会计信息失真,但在长期中却只能使注册会计师更不尽职,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不会有什么改善。

我们反过来再分析一下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的政策效应。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意味着图二中-XC+(1-X)D减少至-X′C+(1-X′)D(X′大于X),此时在客户的混合策略(Pa*,1-Pa*)不变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期望得益为负值(图二中F点的

纵坐标值)。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改换策略为尽职。这样客户首先会选择真实策略,而长期中仍然会选择混合策略,但不得不降低选择失真策略的概率,如图二所示Pa*降至Pa′。在Pa′水平上,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和尽职策略的期望得益(均为0)又相等了,注册会计师会再次选择混合策略,从而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

以上博弈模型的构建和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加重对客户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只能在短期内抑制会计信息失真,但从长期来看,只会使注册会计师更加不尽职,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不会有什么改善。而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短期中的效应是使注册会计师真正尽职,长期则起到了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显然后者的政策效应大大优于前者。

三、加大法律责任风险的具体措施

要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首先应明确法律责任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的研究表明,法律责任风险的几个主要影响因素是: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时对已审会计报表的依赖程度,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审计的法律环境。

1.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这一影响因素,我们可以考虑使法律责任的时效期间保持足够长。时效期间越长,被审计单位的发展前景越难以把握,从而迫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将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评价为低水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较长,侵权行为在长达20年之内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显然对注册会计师有足够的威慑力。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是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风险高于民事责任风险,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将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惩戒时效定为两年。这客观上会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很大的限制,从而会使自利的注册会计师心存侥幸,只要未来两年之内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不大,则不妨“不尽职”。所以应该适当加长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时效期间。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7

1、岗位职责类:教育运行处主任职责、分管德育(教学)副主任职责,德育员、教务员工作职责,实验员工作职责,校医工作职责,油印员工作职责、电教员工作职责,教研组、年级组工作职责,宿管员工作职责,班主任工作职责等,明确了职责和工作范围。

2、教育教学管理类:教学方面有:早晚自习的有关规定,备课要求,考试实施方案,作业布置批改要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教学常规考核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的规定。德育方面有:值周工作制度,学生自主管理方案,班主任考核细则。完善了各类考核评价制度。指定了德育一日常规,一周常规,一月常规。

二、抓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畅有序。

1、抓各类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我们共制定如下计划:《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校本教研工作计划》、《运行处工作计划》、《教研组工作计划》、《备课组工作计划》、《毕业班工作部署》、实验员工作计划等。

2、抓住教学环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1)抓备课。环节齐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设计合理、板书规范、习题适当、反思跟上。新老教师有别。

2)抓课堂。让老师明确一堂好课的标准。其次,开展了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研究课,开展了全员听课和评课。开展了校外教学交流活动,会理太平中学、仁和民中到我校听课和交流活动,我校部分教师也到民中听课交流。我校骨干教师到大田中学献课。

3)抓检测。初三实行周练制,初一、初二实行月练制。组织了半期质量检测。及时召开了质量分析会。

3、抓师资队伍,保证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1)督促老师做好“三新一德”学习和考试工作。

2) 派老师外出考察学习,陈思锜到成都参加“文明礼仪普及教育”观摩活动。彭涛到西华师大数学教学研讨会。

3) 开展了“魏书生民主科学教育”专辑学习活动,学习内容上传到了博客上,要求写读书笔记,写心得体会,观看了长达3个小时的魏书生在广东中山市给400多名来自中山市的老师的专题报告会录像,老师深受教育和鼓舞。

4)召开了近2年分来的新教师座谈会,给他们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安排了指导老师。

5)在沙校长的领导下,制定了教师个人有效成绩的计算办法,今后教师的教学成绩以此为依据。

6)抓班主任队伍建设。组织了2次班主任学习和工作会。以上好班会课为突破口,每周一个主题,系统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7)参加了区教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校长、书记、教导主任、骨干教师集中培训活动。

8)年级组组织学习了“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规范办学”的有关通知。

4、规范了办学行为,落实了规范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8

1.总会计师的渊源。“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2.首席财务执行官。“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流行开来,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这个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ExecutivesInstitute,FEI)。FEI协会目前已经拥有15000名会员,协会设立了会员标准、道德规范、交流机制等。是我们习惯上把总会计师和首席财务执行官都翻译成“ChiefFinancialOfficer”。

3.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西方国家,当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给予了总经理,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则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我国的“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也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综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者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2.首席财务执行官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首席财务执行官一般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经过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3.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从目前来看,在英美法系下主要有四种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1)董事会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2)母公司委派模式,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3)总经理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并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由企业内部产生;(4)政府部门委派模式,政府部门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代表政府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委派模式,财务总监隶属于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负责,受政府的直接领导,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向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在经济和行为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此外,在大陆法系下财务总监还有监事会委派模式,即财务总监由监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监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质询。

三、职责

1.总会计师职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从总会计师的职责来看,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涉及较少,其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

2.首席财务执行官职责。首席财务执行官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财务控制有委托责任,但是其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参与制订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

3.财务总监职责。财务总监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监督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避免内部人控制,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财务总监在职责上还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内部审计师职责中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

四、权限

1.总会计师的权限。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预决算、重大业务计划、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协议等的签署,财经法规的维护、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任免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很难成为党组成员,这就使得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若企业配备的是副总会计师,其权限就更难保证了。

2.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是很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在不同企业的职责有些差异,但是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和交付业务解决方案,挖掘企业的最大潜力并创造价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其基本职责;主计长的职责主要是对外会计报告;司库的职责主要是资金运动的管理。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其实这等于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在监督方面的权限。

3.财务总监的权限。财务总监的权限包涵了主计长、司库和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中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的部分权限,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财务总监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结果向总经理反馈,并向公司的监督机构和出资人报告,监督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解决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乏力或无效的问题,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资产所有权。

五、本质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9

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的构建是以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为基础的,尽管它伴随着经济体制、政府行政体制、企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进行了改革,但已明显地呈现出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性,因而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加以调整,使之得到逐步完善。

一、在建立健全各种会计法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加强各种会计法律的宣传,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处,从而强化执法力度,确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提高会计法律性管制的职能作用。

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适当调整政府机关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各政府机关的会计管理责任,使真正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围的事务,如监督会计法律的执行,制定、颁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等方面能落实到位,而不应出现各政府职能部门为获得更多的管理权力而“政出多门”的现象。而不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该放权的放权,该移交的移交。如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职位的晋升等纯属企业的管理行为,如果仍继续纳入政府管理职能范围,显然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改进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宏观管理体制,突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宏观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地位。不可否认,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初期,由国家长期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直接领导注册会计师工作,从人力、物力、行政方针及组织措施等诸多方面,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然而,注册会计师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它要求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求自约自律,公平竞争。而我国目前的这种由财政部统管注册会计师职业体制,必然受到财政系统一些落后的管理办法、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严重影响。例如,有的财政部门公然违背《注册会计师法》,滥设滥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企业接受由挂靠财政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等,这严重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不仅不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行为的社会管制职能作用,而且也阻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这种体制加以改革。笔者认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宜采用由政府(如国务院)授权直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权管理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新体制,体现了 中国注协在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地位。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财政厅、局的垄断性业务,从根本上消除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直接管理的弊端,大大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对独立地行使职业自我管理权限,真正做到从职业的需要和事业的发展出发,来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职业管理方针,保证职业自律、公平竞争。

四、着手建立企业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并赋予其对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权利,使其逐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和从业要求,建立起会计的自我规范机制。同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经济活动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督。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是单位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会计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但不能削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且要进一步强化。各单位负责人都要提高对内部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自律意识,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认真履行作为内部会计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开展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内部会计监督的前提。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则,重在落实、重在执行,按章办事,真正做到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贯彻和执行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下工夫,加大对制假、造假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解决好长期以来在会计行业违法违纪处理时只对事不对人的问题。对那些拒不执行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但在经济上要给予重罚,而且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不能让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促使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努力营造一个良好、清新的会计执法监督环境。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例10

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3.对总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是不难解决的。

4.监督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政府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督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体制、产权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