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5:21: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思考问题的思路,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基本答题思路:判断行为性质;提出法律依据;简要评析。“行为性质”部分即确定其行为是否合法、是何种侵权行为。“法律依据”即相关的法律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某初三女生因为感情纠纷,与另一名女生发生矛盾。一天,她邀约好友教训这名女生,进行殴打、羞辱,致使这名女生头部受伤,精神也受到刺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她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应该通过双方协商或向老师、学校反映等方式解决,殴打和侮辱他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维权类题
跟侵权类题是姊妹题,常同时出现。权利受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如何维权?基本思路:维权的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类。诉讼方式即为向人民法院。非诉讼方式又包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和解、请求第三方(包括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协调调解、仲裁等。
例爸爸对小梅说:“读书既花时间又花钱,从明天开始你就不要上学了,到店里给我帮忙吧!”小梅不肯:“我要上学。”假如你是小梅,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自己与爸爸讲道理,据理力争,让爸爸同意自己继续上学;向老师或学校寻求帮助,又他们对爸爸做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组织如村(居)委会、妇联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三、启示、感受类题
即针对某个问题、某种现象谈看法、启示、感受等。这类题的回答,主要围绕主题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方面进行。“是什么”主要谈对所涉及主题的基本认知,“为什么”可以从正面谈意义、从反面谈危害加以论证,“怎么做”主要谈对我们的行为要求。
例在上世纪80年代温州皮鞋又叫“一日鞋”、“晨昏鞋”,假冒伪劣的品质引起消费者的公愤,以致很多商场贴出“本店无温州鞋”的安民告示。1987年8月8日在杭州武林广场,5000多双温州劣质皮鞋被扔进了熊熊大火。这把火烧醒了温州人。15年后,温州人用诚信重新拾起了温州皮鞋失落的尊严,在“中国十大鞋王”中,温州皮鞋独占三席。2002年,温州人把8月8日确定为“诚信日”。“温州皮鞋”的起落对你有何启示?
这段材料的主题为“诚信”,答题时就可以主要围绕诚信从前述三方面进行,当然也可从“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回答。
参考答案:诚信是企业的经营之道、个人的为人之本;诚信是企业树立良好信誉、个人立足于社会的通行证;诚实守信能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成功机会和条件;不守诚信会产生信任危机,虽可能欺人一时,但不能欺人一世;我们应该坚守诚信,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等。
四、建议类题
这类题往往就某一社会问题、现象要求学生提出若干解决的建议或方法。答题时,可以从多个层面着手。既可以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自身方面回答,也可以从经济、科技、法律、制度等角度思考,还可以从立法、执法等方向下笔。
一.一则案例说起
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73000元。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②
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相关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本着保障人权的理念,着眼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许多体现进步意义的新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即是其一。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初步确立了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为了使新《刑事诉讼法》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清理、修改一系列不合时宜的规定基础上完善了与新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首先,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录音录像而言,规定了检察机关调取录音录像行使审查权的情形④以及庭审中播放录音录像的提请权和建议权⑤。其次,就自侦案件的录音录像而言,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具体的操作程序如: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⑥。
三、录音录像入法的必要性和学界研究概况
有人认为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开启了我国刑事取证技术现代化之门"。[1]除了极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实施录音录像制度⑦以外绝大多数学者都在如何构建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上着以重笔,主要围绕着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属性之界定、适用范围之明确、录制过程之规范、内外监督之加强、录制成果之保存等方面,相关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也表明该制度在我国势在必行。但是若要从开篇提到的案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学界对该制度存在的相关争议来审视这些新规定,希冀从中找到问题之症结、争议之出路的话,笔者认为新规定中还存在一些纰漏之处。
四、几个问题再思考
(一)对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质疑
在对于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界定这一基础性问题(同时笔者认为也是配套制度构建都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只是固定证据的方式,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2];一种认为属于视听资料证据[3];第三种认为一般情况下为口供固定方式,特殊情况下转为视听资料[4];还有一种认为具有双重属性,即用来证明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时属于视听资料,在用来传达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甚至证人证言(同案犯的情况)[5]。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考量录音录像与传统的笔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体现为它的更客观、更完整)从而认可录音录像作为法定证据种类,而且都是依据录音录像的举示人意图用录音录像说明的问题来确定具体属何种证据类型;只有极少数持相左的观点,认为录音录像与笔录具有同质性,只是固定口供的一种更高效的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因为录音录像能够发挥比笔录更为重要更加切实的作用就简单将其归为证据类型中的一种,判断某一客体是不是证据以及是何种证据,很多时候不仅依据它的内在本质特点,还要考察它的内在特点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如果认定它为证据,那么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导致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法律规定侦查、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要客观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并接受法庭质证从而使之成为一种义务,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却是一般案件"可以",少数重大案件才"应当",而且诉讼规则中规定只有必要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以质证。即对一般案件来说是否收集录音录像证据是侦查机关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所有案件来说是否提请法庭播放以质证认证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将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会造成与笔录的重复,既然相比之下录音录像的证明力更高,是否应该考虑放弃笔录这种方式以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这对侦查、检察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状况之下似乎还无法实现⑧。第三个问题是作为视听资料的情况,按照通说的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首先强调的是它的亲临性、现场性,即无论由谁制作,其针对的客体是固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视听资料相比其他证据而言更胜一筹的客观性。将视听资料入法的初衷也是考虑到它的这一特性--能够对案件起到其他证据不具备的作用--更具有可印证性和说服力。就全程录音录像而言,虽然在外在形式上它符合视听资料的规定,但就其内容而言,与传统的视听资料还是有所出入的,毕竟我们不能忽视被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供述时掺杂的主观因素。
其次也不能仅仅将录音录像作为固定口供的一种方式,因为从引进这一制度的初衷来看我们似乎应该对其有再高一层的价值诉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录音录像制度现在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只是监督讯问和被讯问双方在讯问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6]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从致力于给录音录像以"证据"的名分这一思维禁锢中脱离出来,将录音录像从侦查人员的角度予以定位--即侦查人员用以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录或者不录,但要保证在辩护方就讯问过程提出了异议时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则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诉讼阻碍事由的出现所以基于各种价值的衡量必须录。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保证录音录像免受各种证据规则的限制而削减其最根本的价值,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可以于庭外集中展示以提高效率。如果把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提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双方在庭上的质证才能采纳。而一个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通常数量很多,全部放到法庭之上难免会造成诉讼的瘫痪。当然庭外展示时必须保证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在场,如上述案例中法官开庭之前召集控、辩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基本做法可以借鉴,但被告人没有在场实为不妥。
(二)录音与录像可独立存在亦或须合而为一
对于录音与录像的关系新刑诉法121条中是以"录音、录像"的独立形式出现的,而在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则是以"录音录像"这一合体形式出现的,且规则中所有相关的规定都是对合体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以下几种结论:一是必须既有录音又有录像才是法律所规定的录音录像,才可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二是录音、录像和录音录像是三种不同的证据材料,因而都可以被采纳;三是以录音录像为一般情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只录音或者只录像。
立法本意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思考之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实例(像上述受贿案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只有画面没有声音的录像带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录音录像。除此之外,只有录音没有录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以第三种结论最为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务。理由如下:
1.作为录音录像制度起源地的英国在这一问题上也是作了分别的规定。1988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亦称《会见嫌疑人录音操作守则》)确立了讯问录音制度并对录音的流程作了事无巨细的规定。2002年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确立了讯问录像制度。 [7]
2.从可行性来看,录音录像的推行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费支撑,在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进行硬性规定并不现实,对于司法资源及其短缺的地方来说这样的规定无疑是"纸上谈兵"。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现阶段应该从实际出发对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加以规定。
3.从必要性来看,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能够基本配合侦查讯问,而案件属于较为重大依法必须录的情形或者案件较轻但侦查人员为防止以后麻烦想把讯问过程录下来,此时就没有必要全部录音录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录音或者录像即可。
反观韩自更受贿案中的11张只有录像没有录音的录像带,究竟是否应该采纳就要考察录制当时的具体情况,例如设备、技术问题,录制人员问题等等,综合案件情况来决定其能否证明侦查人员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证明。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被告人的权利抑或国家职权?
依照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必要时可以向法庭当庭提请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由此可以看出,在录音录像问题上,从该活动的启动、运作、形成成果一直到该成果在后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辩护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被选择的地位上。
首先,对于是否录音录像辩护方没有选择权。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案件应当录音录像以及对于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与其说这是对侦查机关的义务性规定还不如说是对他们的权利性授予,即侦查机关享有录音录像的完全启动权。这种明显的不对等是与现代法治理念要求的控辩平等不相契合的。而在英国,《守则F》有规定"如果被讯问人抵制被带入适宜讯问的房间或者其他能够使会见被录像的处所,因而使得录像不可能时可以不对讯问进行录像","任何情况下嫌疑人或者他们的人要求讯问被录像时应当录像"……这些规定说明英国赋予了辩护方是否启动录音录像的选择权。[8]同样在其他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的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辩护方这样的权利。
其次,对于法庭是否播放辩护方没有提请建议权。依照新的法律规定只有检察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而辩护方只能就口供提出异议。虽然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上,但从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他会接受控方的建议,这也就意味着录音录像是否播放完全以控方是否提请为前提。笔者认为,如果辩护方提出异议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不必通过控方审查异议的关卡而直接向法庭提请。这样一方面增强了双方的平等对抗性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消极抵抗情绪。
五、新法规下的新思路
新刑诉法与新刑诉规则(试行)已经正式实施,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要立足司法实践,调整思路,对有关的具体措施力图在立法原意基础上做出有力的解释以保证实践中的有序运作,同时也可以保证新法"保障人权"理念的贯彻。
在录音录像问题上,可以说法律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在具体细节问题上还是付之阙如。就开篇案例而言,除了上述几个问题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其他。例如,对录像不清晰这一问题,大而观之即是录制技术问题,新法律只规定了录制人员--侦查和检察技术人员,而没有录制设备、程序等的规定,这显然是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再如,对录像不完整的问题,法律只规定录音录像要不间断全程进行,但没有规定间断录制的后果,这种不周延的法律规定可以说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屡见不鲜。法谚有:"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在极力倡导法治、追求程序正义的今天,相信我们不会停止前进的脚步,坚定地追寻我们关于"法治"的那个梦想。
注释:
①本案例相关材料皆来自于2012年11月12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主持的《庭前会议与庭外调查法律适用》研讨会。本研讨会主要就韩自更受贿案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第一,开展庭前调查,多次询问证人,在只有公诉人没有辩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证人改变证词;第二,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审三方观看录音录像,并作出排除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决定。本文拟就该合议庭对录音录像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梳理。
②本部分内容系根据韩自更的辩护律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及其之前提供的案情介绍整理而得。
③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 《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
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
⑥此为最高人民检察员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对规则试行中的录音录像制度相关规定的评价。
⑦例如柯良栋教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中从三个方面阐明了自己对该问题的反对主张:首先,我国与最早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英国国情不同;其次,即便在英国,该制度也经过了10多年的艰苦努力才得以在英伦三岛正式确立;再次,从世界范围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有英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实行,因而我国现在不宜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参见 陈永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_与柯良栋先生一文商榷》,载于《政法论坛》,26(4)。
⑧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口供""重笔录"的传统决定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一遍遍的研读笔录内容,而在几乎每一个案件中都会存在时间跨度不等的多次讯问的情况下,如果录音录像取代了笔录,意味着要对这所有的讯问过程一次次地回放,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效率,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1]转引自任雪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障碍》[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4):65-68。
[2] 陈奇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新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6): 76- 791。
[3] 杜世相.出庭公诉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26。
[4] 潘金贵、陈永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分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57-61。
[5] 潘申明、魏修臣.《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6):83-87。
[6] 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20(1):68-75。
1 公路路基设计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路路基的设计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从实际出发,它是以整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作为前提条件,每处公路施工的地形、样貌、环境等都是不同,在进行设计时要结合实际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在设计时不能对周边的环境、气候等进行破坏,尤其是已经存在的景观建筑,更是需要在施工时多加注意。在对公路路基进行设计时,工程周边的环境都是其重点需要考察的地方,在不破坏原有景观的前提下,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路基施工中就能对其部分的宽度、高度和边坡进行改进,使其能更满足现场地质环境,在结构中进行优化处理,尽可能避免因不合理开发而导致的地质塌陷等意外。尤其是周边有河流的地方,需要做好排水方面的设计,对整个路基的结构就有了更高的要求,避免因山洪而导致的建筑、路面等堵塞问题。
在现代公路路基设计中不能不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这是时展所必须要考虑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对公路路基进行设计时就一定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公路建设本就是经济发展所需,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进行,它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公路路基进行施工前期就需要对整个周边环境进行深入的解析,尤其是有可能会发生的各种对环境不利的因素方面更是需要一个有效的评估,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率,也减少因公路施工所造成的破坏,让整个公路项目与周边环境能够协调发展。
2 公路路基设计相关问题思考分析
2.1 公路路基高度的问题
在公路路基的设计中对其高度有着很严格的标准,路基的高度是对整个公路质量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它关系着整个公路的使用寿命,因此在对公路路基进行设计施工时就要注重其高度要求。路基的高度是由路面建筑高度与地面开挖深度组成,它具备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但是也不能影响整个公路的正常使用,而影响公路路基高度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与其自身的因素。
(1)自身因素。公路路基高度的选择一般都是根据它所在的地质环境决定的,在平原地区来说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洪水的发生,而在山区地带则是一些泥石流等灾害,公路的高度既能有效地抵御这些灾害带来的破坏,同时也能保证其正常的使用,成为一个抵御自然灾害的主体。
(2)自然因素。路基高度在自然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地质环境条件,包含土壤的结构、强度与否以及在不同的地形环境中受到外来因素的刺激,是否容易变形等。对周边的环境要有一个综合性的调查分析,尤其是公路沿线的地质环境,如若不能深入全面的分析就会形成一个长期性的安全隐患,时间久了就会产生路面下沉等现象。
2.2 填挖交界处的问题
公路路基在填挖交界处容易出现问题,一方面是受其填挖部位影响;另一方面是受到建筑材料的质量影响,这就是导致在公路路基填挖交界处会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在公路填挖交界处进行路基施工时,建筑材料本身就存在着很严重的质量缺陷,它就会导致在整个地基的结构上产生严重的差异性,地基固结是公路路基交界处设计的重点,它主要针对的就是其稳定性与均匀性,一旦这个部位出现了不均匀现象,就会导致沉降现象发生,公路路基的周边就会出现边缘塌方,使得整个路基变成悬空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公路的正常使用。因此我们在对公路路基填挖交界处的纵向以及横向设计就要格外的重视。
(1)关于路基填挖交界处的横向设计。在公路路基的横向交界处设计其实就是指对路床进行超挖,不过其深度一般都是控制在80厘米左右,这是从其经济性与安全性方面进行的考虑,因此在对其进行回填时大多都是采用分层的方式,在对其回填的材料选择时,一般都是采用碎石或者砂砾石,在机器的选择上都是采用重型压路机进行反复碾压,压实度要达到≥96%。在路床进行施工时,需要路床底部以及路床的中央进行土工格栅铺设,并且对接缝进行错位布置,在错位时其距离不要
(2)关于路基填挖交界的纵向设计。公路路基除了横向设计以外还有纵向设计,在对路基填挖交界处进行处理时,公路路床底部及中央进行土工格栅铺设的同时,还要保留一定长度的过渡段的设置,这样可以让路床部分有很好的透水性,铺设材料一般选取碎石进行填筑。土工格栅在路基的作用是很关键,它主要作用为:第一,通过对土工格栅的加筋处理,大大地提高回填土对整个地面的约束力以及粘结力,从而对基础土体的水平位移进行限制;第二,土工格栅的铺设在一定程度后就要对路堤沉降状况进行概算,使得路基横断面处能够均匀的沉降,让纵坡的坡率变化程度降低,让整个交界处的沉降问题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得整个公路的路堤稳固性增强。
2.3 路基坡的问题
在路基的设计上不能忽视边坡的设计规划,一般来说在路基的边坡防护上所使用的方法有:修建防护墙、选择合理的边坡坡度以及用植物护坡等,这些就是边坡防护最常用也最经济的方法,不但可以使得整个边坡被合理地防护起来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在边坡的防护施工中边坡周围用钢筋与水泥修建使用牢固的网状防护墙,有效地减少修建的成本,同时对周边的边坡坡度合理的防护。边坡坡度一般都是针对路基高度比较高的,选择就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滑坡等灾害;如果坡度比较小的,要注意其路面宽度,不要过分地占用过多的土地,需要从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来进行考虑,种植植被既能保证路基边坡周边的水土不轻易流失,同时也能起到很好的防护作用,因此在公路路基边坡种植一些植被也是广泛运用。
2.4 路基排水的问题
为了使得公路路基更加牢固需要做好其排水设计,在排水设计方面主要是两个方法,分别是填方段排水设计与挖方段排水设计。
(1)填方段排水设计。填方段排水设计它主要就是调动各方的排水沟,排水沟一般是用梯形横断面,它的尺寸设计根据实际的排水量来决定的。排水沟一般都是混凝土预制的蝶形排水沟,它与其他的水沟可以实现顺畅连接,因此对排水沟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整个排水系统能够正常的运行。
(2)挖方段排水设计。挖方段排水设计可以分为3个方面,分别是截水沟设计、普通边沟设计以及填方边沟的设计,这些都是根据实际的路基旁边的水文分布情况来进行具体的施工的,不同的地质决定着不同的排水方案,这些构成了整个公路路基的排水系统。
3 结束语
公路质量的好坏与路基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分不开的,只有坚固稳定的路基才能使得公路的实用性更强,同时也是对公路路面使用寿命的一种保证,因此,路基的设计一定要结合不同的施工现场来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1.增值税及中国的增值税“扩围”
增值税这个概念在学术上最早是1917年由美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提出,首先于1954年在法国开征。因为其能够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难题,因而迅速被世界多国采用,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即开征增值税,于1984年正式设立增值税这一税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增值税的扩围改革时机已经成熟,所以从2012年1月1日起,由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的推进,试点范围正逐步扩大,“十二五”期间将推广到全国。
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是对有形和无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纳的税,其本质上的征收对象是商品的新增价值。当前提出的增值税“扩围”,是指将现行属于营业税征收的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扩围”后,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有效减轻税负,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层次调整。
2.公路建设企业改征增值税的积极作用
公路建设企业由于长期以来都是被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突出,税负重,发展滞后,因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将为推动公路建设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2.1修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以新增价值或附加值为征收对象的,而营业税是价内税,是以总营业额为课税依据,即不管是否盈利,只要有营业活动,就必须按照一定营业额征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材料和施工设备等物品的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从而修复了在征收营业税的条件下被迫中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公路建设企业的税负将大为降低。
2.2可以有效解决很多纳税难题。一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工程分包产生的纳税问题。在公路建设中普遍存在分包的情况,通常都是大公司集中资源投标并中标,然后将总包工程分成若干个专业性、细化的工程,再给子公司或合同方建设施工,企业很难按自己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往往造成大量的重复征税。二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工程施工中过量征缴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施工方往往通过增加劳务报价的方式加以规避,这无形中提高了工程总体造价,合同双方并没有因此受益。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公路建设企业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就可有效解决工程分包和业主方供材造成的重复纳税问题。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公路建设企业面临的问题
3.1如何确定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一个很大的疑难问题。按照通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是按照其执行建造合同的百分比确定的,这种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精度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施工企业科学合理有效地规划施工进度,并按时办理工程款额的结算才能准确预计当期收入。但是对于公路建设企业来说,很多不确定因素都可以干扰这种精确计算,所以准确的收入预期基本上是不可能预估评析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路建设企业征收增值税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往往会导致多收或者少收。
3.2如何处理好进项抵扣引发的系列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建设企业面临着取得进项税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的准备十分必要。一是关于进项税票的取得。进项税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公路建设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方供应材料或机械设备租赁,这些合作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解决不了。二是对于进项税票的认证,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公路建设企业的施工地点往往较远,变动大,在发票的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导致进项税票不能及时认证。
3.3如何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是当务之急。由于公路建设企业长期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截然不同,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及时调整思路,认真学习增值税征缴、纳税知识,及时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发展和变化。一是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合理地处理当期进销项税额,正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另外,财务人员要统筹好时间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认证工作。二是这些财务人员要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增值税的筹划空间比营业税大,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使税负水平尽可能降低,这不仅增加了财务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对他们的精力、细心程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小结
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深远,作为公路建设企业来说只有积极应对这种情况,才能使得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说,一是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增值税业务知识和技能,在企业内部积极宣传增值税知识,尤其是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材料采购的人员,要加强他们在具体事务中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及时取得进项税票的意识,以降低税负。二是企业层面要做到科学规范运营,做好各种进项税票的认证工作,及时处理各种认证未通过的发票,并做好票据保管工作。三是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施工水平,因为劳务成本是不能抵扣的,而我国目前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力成本仍占较大比重,因此在征收增值税后,人力成本高的企业必然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而机械化程度高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将购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进行认证、抵扣来合理地降低税负,同时还可以提高施工项目质量和效率。最后是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一方面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控制好购置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充分地享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项税抵扣政策。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也不能盲目进行,要有计划地做出预算,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确保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经营目标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张海明.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扩围”改革[J].商业经济.2012(03)
[2]陈建全.增值税扩围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科技经济市场.2011(12)
1路面平整度的概念
路面平整度是路面表面诱使行驶车辆出现振动的高程变化(其纵向起伏的波长范围约为0.5m-50m),它可以用仪器进行量测。而乘客对振动的感受和接受能力带有主观性,往往采用小组评分的方法进行主观评定。路面使用初期的平整度与施工技术水平(工艺和设备)施生质量控制、面层构造(如接缝)和材料(如集料粒径)等因素有关。而在使用期间,随着车辆荷载的反复作用、周围环境周期变化的影响以及路面龄期的增加,路面的平整度会随着各种路面病害的出现而逐渐下降。当平整度下降到一定的期限时,路面便不能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而需采取适当的改建措施以恢复其功能。
2 市政道路沥青路面施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市政道路沥青路面基本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半刚性基层,从通车后观察主要表现为:①路面裂缝多,平均7-8m就有一条横向裂缝。还伴有较多纵向裂缝。较高速公路30―40m一条横向裂缝,病害发生率明显偏高;②连续降雨后,路面网裂严重、坑洞多;③道路交叉路口及公交汽车站台周边,多有面层细料脱落、车辙严重等病害。究其原因与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2.1 半刚性施工质量低劣
市政道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普遍存在下列违反规范的行为:①集料级配严重失控,集料大于40mm颗粒数量占粗集料总量的3O~40%,10~40mm颗粒数量严重不足。混合料产生严重的粗细集料离析现缘;②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采用普通(强制式)搅拌机搅拌,人工摊铺,严重影响了拌和料的均匀性,导致混合料离析现象产生;③为保证混合料成型,采取提高水泥用量并用细料罩面;④施工缝多但处理草率等。这些问题导致半刚性基层裂缝增加,直接影响到通车后沥青路面反射裂缝增多。
2.2 层间连接施工质量没有保证
市政道路路面施工与高速公路相比。其层间连接施工质量更难以保证,主要表现为:①未能封闭施工的客观环境,更易造成连接层面问污染,导致沥青路面结构层层问连接不严密;②沥青面层间粘层油施工没有按规范进行,现实中因急刹车导致面层整块滑移、撕裂或脱落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层问连接不紧密,易导致地表水浸入,此时若在层间有浮尘或松散颗粒,水进入层间缝隙后。缝隙中饱和水在行车荷载作用下产生动水压力及以后荷载重复作用,对缝隙产生冲刷,形成唧浆,使缝隙处结构层强度降低。最终形成空洞。造成路面损坏。③基层透层油喷洒往往在铺筑沥青层时进行、由于污染和粉尘.实际上不能达到透和联的作用,而半刚性基层暴晒时间过长将产生干缩裂缝。
3 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的影响因素
3.1 路基的不均匀沉降
路基不均匀沉降是指路基表面在垂直方向产生较大的沉落。路基的沉降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路基本身的压缩沉降;二是由于路基下部天然地面承载能力不足,在路基自重的作用下引起沉陷或向两侧挤出而造成的。路基的沉缩是因为路基填料选择不当,填筑方法不合理,压实度不足,在路基堤身内部形成过湿的夹层等因素,在荷载和水温综合作用下,引起路基沉缩。地基的沉陷是指原天然地面有软土、泥沼或不密实的松土存在,承载能力极低,路基修筑前未经处理,在路基自重作用下,地基下沉或向两侧挤出,引起路基下陷。
3.2 基层的不平整
基层的平整度差对路面平整度有着重要影响。若基层不平,即使面层摊铺平整,压实后也会因虚铺厚度不同,产生路面不平整。对于沥青路面,因基层顶面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l0mm,当用沥青摊铺机作业时,尽管沥青混合料表面是摊平了,但该处因多出10mm的松厚,压实后仍将出现低洼。基层的不平整产生的原因主要在施工环节中,基层混合料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基层混合料的拌和、摊铺、整形、碾压施工,基层的接缝和调头处的处理都会影响到基层的平整度。
3.3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影响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质量,也是影响沥青路面平整度的一个因素,而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①热拌沥青混合料拌和温度的影响。为确保摊铺机连续、匀速、不问断地摊铺,每台拌和楼的产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值,否则必须采朋多台拌利楼联合供料,在联合供料过程中,每个拌和楼的拌和温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再加上料源的小一致,使得摊铺后的局部在碾压过程中碾压温度产生变化,引起实效果的变化,影响到路面的整度。②热拌沥青混合料离析的影响。一般沥青拌和楼均带有储料仓,混合料通过运料斗进入储料仓再放入运输车辆,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半只细料离析(尽管采取车辆前后移动的措施),加上传统习惯施工过程中每车料摊铺结束时摊铺机接料斗的两翼都将翻起,使得沥青混合料殳加离析,摊铺后由于粗细料的相对集中,导致压实系数不同,使得压路机存压实过程中有明显的摇晃,引起压实效果不好,影响到平整度。
3.4 沥青混合料拌和对路面平整度的影响
为了保证摊铺机连续、匀速、不间断地摊铡,每台拌和机的产量一定要和摊铺机相匹配,则就得采用多台拌和机联合供料,但在联合供料过程中,每台拌和机的拌和温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再加上粒料规格的不一致,使得摊铺后局部的温度差异、碾压的温度和效果变化较大,影响到沥青路面平整度。
4 市政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施工质量控制
4.1 路基的施工控制
路堤填料一般应采用砂砾及塑性指数和含水量符合规范的土,不使用淤泥、沼泽土、冻土、有机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及含腐殖质的土。对于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一般不宜作为路基填土。
公路运输和市政道路路基施工时,应分别严格按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或《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发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应通过试验路段来确定不同机具压实小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适宜的松铺厚度和相应的碾压遍数、最仕的机械配套和施工组织,还要有一定素质的施工队伍来重视。
为了保持路基能经常处于干燥、坚固和稳定状态,必将影响路基稳定的地面水予以拦截,并排除到路基范围之外,防止漫流、聚积和下渗。同时,对于影响路基稳定的地下水,成以截断、疏干、降低水位,并引导到路基范以外,注意防渗以及水土保持问题。
4.2 沥青路面原材料的控制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1-0001-02
老年人口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项价值主体,一直扮演着权威和被尊重的社会角色。对老年人的敬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涵。而在现代经济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对老年人的赡养的美德正被人们目不暇接的现代观念无情的吞噬着,老年人正成为被边缘化的一族。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而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项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面临这些情况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
禄丰县地处滇中腹地,由原禄丰、罗次、广通、盐兴4县合并而成,是久负盛名的“恐龙之乡,化石之仓”。全县国土面积3536平方公里,辖3乡11镇,8个社区居委会、157个村民委员会,2122个村民小组(不含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住着汉、彝、苗、回、傈僳等25个民族,2015年末总人口424558人。据统计,到2015年底我县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96808人,超过总人口的22.4%,其中70岁以上人口35426人,占总人口的8.2%。全县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缺乏可靠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面临严峻挑战。据调查显示农村老人赡养问题不容乐观。
我县农村养老还是沿用一贯的家庭养老模式:大多数依赖自己的儿女。老人们的要求非常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儿女们的常回家看看就够了,但这样的生活都不能被满足。调查情况看来,我县农村一些老人生活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子女间非常攀比。调查中笔者发现,在有些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老人的责任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平均供给老人的口粮和零花费用或者是老人生病住院治疗费用时互相推卸责任。认为哪个出的少或不够为由,导致老人的口粮和零花费用及生病住院治疗费无着落。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在矛盾纠纷调处事件中,子女赡养老人问题调处占了三分之一。
2、养老体制的不健全。“养儿防老”的的观念在我县农村中已经根深蒂固了,人们的传统习惯是老人老了都靠子女抚养,他们年轻时为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甚至把住房已全部让给了子女。由于农村养老制度的不健全,老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年老时在经济上就完全受制于子女,这就使得很多子女尤其是儿媳视赡养老人为负担,认为多数老人只会吃不会干活或干的活子女、儿媳看不上,老人在家里经常受气。
3、少数子女道德沦丧。在农村有些子女不仅不善待老人还虐待老人,有的子女不体谅老人反而使老人饱受委屈,同时,很多老人受到了虐待也往往采取迁就忍让的态度,这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4、非法迷信步入误区。由于受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有些人把养儿防老片面理解成在老人去世后有人送葬,吹吹打打风光一番,以为这就是孝顺,造成薄养老人,厚葬成风。农村养老问题严重干扰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与秩序,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正视这一问题。
1 禄丰县农村老人养老现状
老年人是农村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农村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子女赡养,生活状况好坏完全取决于子女的素质与经济条件。五保供养的老年人供养经费,由县财政拨款,有保证,但数额少(集中供养170元/人・月,分散为120元/人・月),达不到当地村民一般水平。依靠自己供养的,基本为7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这些人目前生活能自立,但毕竟年岁已大体力较差,今后生活难以为继。目前最难解决的是农村老年人的医疗问题,虽然有90%以上的老人参加农村合作医保,但大部分老年人小病不敢就医,大病没钱住院的现象存在。当前,农村老年人最易受损害的权利是赡养权,很多老人投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其次就是财产权,还有是受宗族势力影响,一些老年人的公共设施使用、责任田分配等基本权受到侵害。
2 养老存在的问题
2.1 经济供养水平低
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我县农村占统治地位。由于我县农村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较慢,农业劳动生产率导致剩余产品很少。把孩子抚养长大成为劳动力而成家立业,是普通农民最大的“积累”。当他们进入老年后,自然就要从这种“积累”中提取养老支出,子女家庭供养老人也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调查发现,73位老人是靠家庭经济供养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总人数的51.4%。但是这种供养水平比较低,基本上是给点粮食和年节物资,很少给现金。相对于现阶段城镇人均每月220元左右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水平是较低的。
2.2 生活照料不够
老年人的生活料理是家庭养老的重要内容。进入老年期,人的各项脏器功能开始衰退,老人们面临各种疾病的侵袭。调查中85.2%的老年人或多或少有些病,普遍是患有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农村老年人大多吃苦耐劳,日常生活一般不用子女照顾,主要是生病时希望有人照顾,可是老人们的这种最低渴求也很难得到满足。所以很多老年人害怕生病,一旦生病希望自己能早点死去,甚至有不少自寻短见以求解脱的。
2.3 精神慰藉缺乏
健康快乐的老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精神慰藉。宪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给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是履行这个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农村老年人多数缺乏精神慰藉。调查中,有25.4%的老年人心情不愉快时无人注意,无人安慰;有33.8%的老年人常遭受责骂、埋怨。同时老年人空巢家庭增多,调查中,丧偶老人达74人,独居现象的普遍,使老年人的孤独感增强,不同程度地加大了老年人的心理负担,导致老年人对生活的满意度降低。
2.4 家庭赡养矛盾重重
我县的农村老人,大都有两个以上子女 ,多种原因导致子女相互推诿,拒不赡养。有些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如出嫁的子女不赡养、父母再婚不赡养、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等。还有一些子女因为贫困,无能力或不愿赡养,或子女贫富不均,穷的推给富的,富裕的又要求共同赡养,否则也拒绝赡养。还有由于老人偏爱导致赡养纠纷。一是分家不公平,拒不赡养。二是不照料晚辈不赡养。三是老人帮谁料理家务、干农活,谁赡养。
2.5 农村老人生活艰辛
大部分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比平均水平还低,他们仍然过着养猪为过年,养鸡下蛋称油盐的日子。由于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老人要耕种自己的、儿女的、孙子的土地,还要负担对孙子的教育和抚养重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无可奈何。人老了,各种疾病相继出现,农村老人收入不高,药费又贵,虽然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一旦生病,往往就是“土单方、引子水”或与病魔“赖”,极个别老人更是听天由命,苦熬残年。
3 完善我县农村养老的建议对策
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农村居民参保意识,针对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的种种原因,在宣传过程中要深入到家户散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推行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好处,讲解农村保险与其它商业保险的不同,帮助群众树立防老、养老、敬老的意识,使广大居民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变被动为主动,把政府引导变为自觉行动。
3.2 建立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县人民政府应以农村初保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保障,建立起点高、标准规范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一是重点解决好农村特困五保老人的医疗问题。对无资金来源、生活困难的五保老人应实行免费就医,对有一定资金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的五保老人的就医问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费用来源由县新农合资金承担,该项费用由民政部门监批,专款专用。二是适当提高合作医疗的范围和大病救助的标准,将农村困难老人常见的慢性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就个人住院小额医药费免交、大额部分按制度规定执行。
3.3 加大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公德意识。司法部门对农村涉老案件应优先审理、从速结案、重点执行。对虐待老年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要依法惩戒。对侵害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把老年人维权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培育村级老年协会,使有自养能力的老人做到自我管理,对不能自理的老人和百岁老年人(可含90周岁以上)定期给予生活补贴。
3.4 为养老营造社会环境
各乡镇政府要经常性、规范性、有计划地开展敬老个人、家庭评比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可由县、乡财政分摊。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农村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将老龄工作纳入乡镇目标考核范围,加大财力投入,使老龄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提高生活和健康质量,使老年人身心愉快地生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度过幸福的晚年。
3.5 加强农民传统道德与家庭美德的教育
通过加强传统道德教育,来使农民的行为符合道德标准,通过道德调控来约束人们,并及时纠正一些违背社会传统道德的行为。家庭美德的教育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得到恰当处理,并规范他们的行为,还能够提供分辨家庭是非的客观标准。
3.6 要加强舆论宣传
价格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任何一种物品定价前必须定出这类物品在经济学中的属性,公路也不例外”属私人物品的,应该由市场定价;属纯公共物品的应由政府在税收中解决,不存在价格问题;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价格的确定则要有充足的理论依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公路的性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按照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定义:在公路不存在拥挤现象的情况下(此时拥挤成本为零“因为拥挤造成排队现象,浪费了时间,所以产生了成本),它表现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而当消费者增加到一定数量,拥挤现象产生后,公路又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特性”我国收费公路产生的经济原因是为了降低拥挤成本,增进社会福利,主要通过明确界定产权,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增加公共物品有效供给。
1.1免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
免费公路大多是低等级或者等外级公路,由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路由于其使用上是免费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因此免费公路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公共物品”也正是由于此,公路本身不能取得任何收入,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和运营。
1.2收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
收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较难判定,因为公路建设历来被认为是公益事业;另一方面,许多收费公路也有私人资本介入,许多收费公路还具备财务生存能力,有些收费公路还可能赢利,我们认为应该将收费公路列入准公共物品,原因如下:
(1)不论是收费公路还是免费公路都是一种交通基础设施,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也是公益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收费公路的服务是一种公共物品,公路的最终所有权由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公路通行者对公路的使用基本不具有排他性。在公路未达到拥挤状态之前,任何一个公路使用者都不会对其他使用者发生影响,任何使用者都不以拒绝他人的使用而使用。
(2)公路还具有明显的消费非竞争性。因为公路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在达到拥挤状态之前,增加一个通行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就是说并不增加边际成本。
(3)无论是收费公路还是免费公路,都能产生正的外部效应“如一条公路的开通除了便利交通之外,还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的产业布局,甚至会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等”,公路的这种正的外部效应其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而不是来自于竞争中的市场。
4)我国收费公路无论收费目的是什么,都是国家公路网的组成部分,这些收费公路都不可能从国家路网中割裂出去“即使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在收费权转让后,公路本身仍然不可置疑地归国家所有”。
5)某些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经营可以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这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私人物品生产和经营所不能得到的。
6)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是经过政府特许的“不取得政府特许的企事业单位无权进行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基于上述原因,公路的本质属性是公共产品,是公共财政服务的基本职能之一由于公路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并且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最终必将收归国有,由任何公民自由使用,从本质上讲应该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认为我国目前的收费公路是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2、现阶段公路“表象商品”形式不改变其区别于普通国有资产的特性
尽管公路的本质属性毋容质疑是公共产品,但在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路交通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客观的矛盾,确保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在向公路通行者收取通行费用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公路就具有了使用排他性,但其消费的非竞争性依然存在。因此,公路的一种“表象商品”形式——全封闭收费公路出现了,公路在一定时期内就具有了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公路提供交通的便利使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消费者虽然负担了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继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下,能够购得价格更低的货物。货物价格因通行税而提高的程度,不及因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纳税者由于缴纳通行税而得到的利益,大于没有方便的交通造成货物价格高昂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而这利益的取得就是以缴纳通行税为代价。
世界各国都存在类似的发展过程,我国现存的各类收费公路,都是利用公路的这种“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为公路建设融资,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促进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解决了限制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综合效益。公路的建设,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沿线经济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构筑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增长点,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与此同时,公路还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高速公路的效益远远超出了交通运输行业自身,有着广泛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必须要明确,收费公路仅仅是为了缓解供需矛盾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公路是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对国民经济及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和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作为特殊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而所有权的不可变更性,决定了其产权的不可交易性,使公路从本质上根本区别于其它产业和商品。国家对公路拥有最终所有权,并通过专门的特殊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样的道理,相应的收费经营企业在定位上也绝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实体,国家投资在其中所形成的资产也不同于普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其管理问题自然也应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管理。
3、现阶段公路“表象商品”形式的共存性及必然性和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应当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经济属性的主流仍然是公共产品属性,但却已经不再是纯公共产品,但这仅仅是公路在特定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从整体构成角度看,当前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公路都具有同样的属性和特征。与公路在技术等级、服务功能和建设投融资以及管理模式上的多样性变化相应,公路表现为一定时期内经济属性上的变化和共存。具体地说,所谓“级差效应”、建设资金不足和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的客观存在和多种投融资方式的出现,使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阶段性的部分商品属性成为可能和必需。在我国公路的建设实践中,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高等级公路一般都具有相对低等级公路较强的非公共产品属性特征,即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而县乡和国防公路则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两者作为公路的两种不同的“表象”形式将在一定时期内。引用世界银行研究结论,干线公路的商品性指数为2.4,具有较强的商品性;农村公路的商品性指数为1,商品性最低,基本是纯公共物品。因此,对公路的经济属性的认识既不可一概而论,应注意区分不同公路类型经济属性的变化,从政策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但也不可夸大,甚至混淆其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和公共产品本质属性之间的关系,将其建设和管理过程完全推向市场,等同于一般市场经济活动,套用一般的市场规则和法律,推卸政府在许多方面更直接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这势必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公路经济属性的“表象”可转化性和回归性及定位依据
进一步分析会发现,由于公路经济属性的“表象”多样性实际上反映的是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时期经济水平的差异。随着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和社会经济对公路交通的需求之间客观矛盾激化与缓和的交替变化,使得公路的社会经济属性呈现出表面上不同时期的可转化性。但可以预见,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如上所述的理由,公路最终将回归其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其经济属性具有最终回归性。但在达到公共财政高度富足之前,也存在特殊情况,表面上表现为由公共产品属性向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的转化过程。应该强调其不变的本质属性和最终回归性,在公共财政投资以及政策上给予各种优惠。最后再次明确,经济事物的最终定位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应该取决于其本质属性,而不是纠缠于其一定时期内的“表象”形式。例如,与我国不同,国外按照完善的特许经营法,对参与公路建设和管理的企业给予税收、资金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做法就值得我国借鉴。
5、结语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公路经济属性中的显著超前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已经众所周知,笔者就不再一一详细论述。笔者认为,通过对公路经济属性比较系统的思考和论述,先建立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然后以此为立足点,由有关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多方面争取和共同努力,并进一步充分研究新时期下,适应国家宏观发展趋势的、富有行业特色的投资及管理体制,势必将为公路交通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手术护理记录单是巡回护士对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单也是手术室护士对手术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患者特殊情况的记录,是手术室保留在病历档案中并准许患者及家属复印视为有法律意义的护理原始资料。手术护理记录单的使用,为手术的安全进行提供了保障,也为每份病案提供了法律依据[1]。如何提高手术护理记录单的书写质量,是目前护理管理者和护理人员面临的重要问题。
常见存在问题
缺项、记录不全。护理人员对其不够重视,有时为了省事,把项目漏写。如进行了输血、物品清点等操作,却没有相应的记录,对患者的一般情况如体重、皮肤、药物过敏史等未记录。记录不全面,关键内容漏记,如经常漏记手术输液量、带回液体量、是否有标本等。护理人员记录数据要准确、全面、客观,使之具有完整性和科学性。
手术护理记录与麻醉记录内容不一致:例如1例宫外孕患者手术名称,麻醉记录左侧输卵管切除,护理记录为右侧输卵管切除。又如1例LC患者,麻醉记录10:10出室,护理记录10:20出室。
灭菌指示卡、植入物、输入血液制品。植入物3M胶带忘贴,所用钢板、一次性吻合器等合格证和医生交接不清。
字迹潦草、不清楚,错别字,涂改、刮擦。在下笔书写前未经过认真思考,书写随意,出现书写错误时,用刀片刮掉甚至直接在错误处涂改。
分析原因
护理人员对手术护理记录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职业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对手术护理记录缺陷会引起医疗纠纷认识不够,对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缺乏了解。
巡回护士与麻醉医师沟通不够。由于沟通不够,造成个别手术护理记录单与麻醉记录单内容不一致,麻醉医师与手术室护士虽然专业不同,但应做到专业互补、相互协作,护士应熟悉麻醉相关知识、了解麻醉内容。
责任心不强,执行制度、规定不够认真。对手术护理记录单填写内容及要求掌握不够准确,造成内容书写不及时、不真实。
防范措施
加强责任心培养。培养手术护士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规范书术护理记录,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清点物品数字必须清楚、清晰,严禁涂改。
个人自查。按照护理记录质量标准自己检查,每完成1项护理记录检查1遍,保证每1项都正确无误。
夜班检查。夜班查当天的记录单,发现问题告知本人,并及时改进。
科室控制。科室应有专人检查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护士长或指定一名资历较深及责任心较强的护士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责任人,以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同时,与患者多交流,取得患者对护士信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
定期讨论。对这一段时间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
从法律意义角度规范手术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单是严肃的医疗文件,它不仅是护理工作的需要,而且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中也会发生作用,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书写,并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
总之,对手术护理记录单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手术护理记录单是手术室护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医疗纠纷的举证资料,因此我们要非常的重视护理记录单,按要求书写,提高护理质量,预防意料护理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U44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道路桥梁建设发展壮大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其质量的好坏将严重影响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道路桥梁建设作为基础产业之一,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而导致道路桥梁施工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施工人员对于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也是有所不同,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其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把好质量关,保证其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道路桥梁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质量控制难度大路桥工程几乎都是大项目,投资较大,少则上百万,多则上千万。为了便于施工控制,建设部门往往将工程进行分步、分项,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大、建设环节多,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要求高。这一特点,决定了质量设计的难度。首先是设计规划人员必须具备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充分了解各种施工工艺的特点和现场的适用性;其次,由于规模大,过程识别困难较大,如果过程划分太简单,不便于质量和成本控制,但划分太细,往往增加了协调和控制难度。
2、路桥施工技术问题,路桥施工涉及到除本专业以外的多个学科,所以要做好技术储备很难,再加上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只有那些具有高素质的技术人员,洞察到现场具体的施工技术,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容易把握,按时保质地完成每道工序。可以说,路桥施工技术问题是影响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我们应结合路桥施工实际情况,切实制定出系统的解决方案。
3、施工过程中缺少合理的组织与管理领导是掌握整个工作的重点方向,但是一些领导没有质量、管理意识,他们往往认为只要下层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了工作,主要负责人保障质量,就能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但是这样会导致质量管理工作的基层打不好,不利于以后的发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大多数的工作人员都为了速度而忽视质量,虽然超出了日常的工作量很多,可是也正因为这样,出现的偷工减料的现象,质量也下降了很多。还有就是施工工作人员各个种类的都有,缺乏专业知识的也在工作前线,这样会导致质量事故的频繁出现。
二、道路桥梁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管理
1、加强材料管理任何路桥施工,都离不开材料,有其主要的特点,就是其所需的材料种类较多,且需求量很大,并且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经常有许多新材料、新规范应用的问题。要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就是要针对设计方确定所需用材料的型号、规格等,在拿到图纸后组织做好工料分析,精心算所需各类材料的数及进货时间,以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材料进场,确保现场材料供应、对于材料采购单,必须尽早进行市场调查,按工料分析提供的材料数量含实际损耗、型号、规格、产地等信息进行核查,尽早定货,并避免材料订购规格不符、数量不足,进而影响工程进度。
2、做好道路、桥梁工程的设计、规划和护养道路桥梁施工之前,工程设计部门应当先对施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充分了解施工中牵涉到的各施工环节,从而完成施工图纸的最终设计。另外,为保证图纸设计的质量,相关人员还要做好图纸的审核工作,及时解决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尽量避免因图纸设计缺陷而给施工带来麻烦,从而影响到施工质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初步完成后,道路和桥梁的养护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科学的养护才能延长道路桥梁的使用期,从而提高道路桥梁带来的综合效益。
3、强化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除了靠制度来约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外,还可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查,可以说这也是预防路桥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不仅要进行每周检查、每月检查、季度检查和年检,而且还应该经常进行突击检查和专业检查,如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火灾、爆炸、电气安全、高空作业、交通安全、机械及设备等进行检查。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是路桥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实施的重要保障,通常情况下质量管理机构由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构成,包括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处、专业工程施工队。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质量责任人;工程施工处质检责任人统筹安排质量管理工作,即组织工地试验、质量检验、档案管理等工作;专业工程施工队负责工程施工,并设专门的质检员进行各工段施工质量的监理及记录。
5、建立健全施工质保体系首先应将合理的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工程质量管控部门或质量管控负责人应将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将工程质量管理和监控的奖惩制度完善起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擅离职守、造假虚报、隐瞒质量事实及违规操作等人员进行处理,从根本上预防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对于工程积极性较高,对提升工程质量有帮助或者是事前预防安全事故有功的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此将员工的工程责任心和积极性调动起来,全面提升员工爱岗敬业的意识,从人员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同时还应将机械维修和养护工作做好,机械维修工程应通过有关机修人员的精确检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理和维修操作,同时机械维修和养护人员应与机械操作人员相互协作,共同监督和保护机械质量,在操作机械中应认真检查机械各项性能指标,做到一日一检,同时操作人员应懂得设备的基本养护方法,谨慎使用设备。
6、提升各方工作人员的素质我们知道,建筑行业的施工都是以人为本,因此,要想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就需要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其具体做法如下:提高工作人员的施工质量意识,使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重视施工的质量,并且在他们心中树立起质量第一的心理意识;完善岗位的责任制度,提高工作条件,平等公平地激励工作人员的劳动热情;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他们进行技术水平以及人员资格相关方面的认证。
7、制定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在路桥施工机械设备方面,一直存在投入较多的情况,为此,项目部可充分利用这一点,针对机械设备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好内部机械,并不断加大机械设备的利用效率。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组织和实际情况,购置机械设备配件使用计划,做到所有的机械设备都不浪费。可在工程前期就制定有效的设备进场计划,以确保机械设备在进场后就可以投入使用,以避免设备的闲置,减少不必要的开销,从而降低施工成本。
三、结束语
道路桥梁建设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任何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桥梁建设时,更应该看到桥梁建设对于社会和人民的影响。所以在实际的施工中必须要做到事事谨慎,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促进其经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国成.高速公路桥梁在施工和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控制分析[J].广东科技,2010(21).
[2]赵健.桥梁施工质量控制及常见问题解决措施的分析[J].中国建设信息,2009(10).
[3]李元洪.论如何提高公路桥梁施工的技术质量[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1).
1 引言
由于路面工程中对水泥混凝土的特殊要求,必须通过改善混凝土的韧性、变形适应性及抗裂性等能指标。才能得到满足。因此,长期以来许多学者不断探索改善混凝土上述性能的方法和途径。中国工程院院士吴中伟教授认为,复合化是水泥基材料高性能化的主要途径,纤维增强是其核心,对高性能水泥基材料增加韧性、抗冲击性等起关键作用,复合化的技术思路即超叠加效应,对纤维增强混凝土高性能化有重要意义,可用公式“1+2>3”表示。
2 合成纤维增强混凝土相关问题分析
2.1合成纤维混凝土中纤维的技术要求及建议掺量
2.1.1纤维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合成纤维混凝土中的纤维必须采用100%纯聚丙烯、聚丙烯腈、聚酯等生产的纤维,这样才可以确保纤维在混凝土中具有优良的抗酸碱等抗腐蚀性能。不能用再生的材料生产土木工程用纤维,否则纤维在混凝土中的抗腐蚀性、耐久性难以保证。
2)合成纤维亲水弱。必须通过表面处理增加纤维的亲水性。使纤维与水泥浆充分粘结,确保砂浆体充分包裹在纤维表面,使纤维与混凝土之间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另外,各种表面涂层材料应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无不利影响。
3)合成纤维必须满足分散性的要求。首先如纤维的分散性不能满足要求,纤维的掺人不但不能对混凝土或砂浆有增强增韧作用,相反会降低混凝土的内在本质,人为增加了混凝土的缺陷,降低了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其次,如果纤维不能均匀分散产生结团。对早期抗裂和后期阻裂增韧都极为不利,而且对混凝土的强度、变形性能和阻裂性能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2.1.2合成纤维的合理掺量合理的纤维掺量应根据纤维种类的不同并结合工程实践来确定,纤维的直径越细,根数越多,阻裂效果越明显。如果纤维的间距超过丫某临界值,纤维的阻裂效果将显著下降。单丝或束状单丝聚丙烯纤维或聚丙烯腈纤维的掺量一般为0.5-1.5kg/m3,不宜超过2kg/m3,否则将影响纤维的分散性和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通过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确定经济合理的纤维掺量。
膜裂网状纤维在混凝土中不易结团,便于分散,网状纤维在混凝土中的最终状态应是单丝,即网状纤维经过搅拌撕裂最终以单丝的形态存在与混凝土中。膜裂纤维的掺量可比单丝或束状单丝纤维增加,一般为0.7-3kg/m3。当掺量为2~3kg/m3时,膜裂纤维不但能减轻混凝土的塑性开裂,而且能够改善硬化混凝土的性能,提高混凝土的韧性,增加混凝土的抗变形能力,有效抵抗温度应力,可以替代钢丝网或钢纤维用于桥梁面板铺装层,或用于喷射混凝土中。
2.1.3合成纤维的主要用途及品种的选用
如果使用合成纤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混凝土早期抗裂、减少原始裂缝及缺陷、抑制混凝土塑性状态裂缝的扩展、提高混凝土的连续性和均质性等,则所采用的合成纤维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50MPa,形状为单丝或网状的纤维。纤维混凝土的抗疲劳、抗冻融性、抗冲击性及抗磨性的改善与纤维同混凝土间的粘结性能有关。当纤维与混凝土间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时,混凝土的抗疲劳、抗冲击等性能会得到显著的改善。
2.2合成纤维混凝土性能影响分析
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水泥混凝土中掺加不同纤维后可以改善不同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其中所改善的性能指标主要是混凝土的韧性、混凝土的耐久性及强度,这些性能正是为了满足提高道路和桥梁工程抗交通荷载能力的需求”。近几年年在我国的市政、公路和建筑工程中已有较多应用。美国联邦公路战略计划(SHRP)通过大量试验研究和工程经验总结出在混凝土中掺人聚丙烯纤维改善了混凝土的品质,使混凝土的综合使用性能得到提高,所以SHRPp认为可将聚丙烯纤维等合成纤维增强混凝土当作路面高性能混凝土的一种。
(1)合成纤维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在混凝土中掺加合成纤维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存在着结论相反的两种报告结果。据此推断的结论应该是:在合成纤维混凝土强度的测定方面,必定存在着某种尚未被完整观察和完全控制的作用因素。或者,对混凝土强度试验和观测结果的离散性,已经超过了合成纤维本身对改变混凝土强度的贡献能力。甚至,合成纤维混凝土关于强度的影响更主要地取决于混凝土配比的影响。
(2)合成纤维在混凝土中的阻裂作用。合成纤维掺人混凝土中所起的阻裂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塑性混凝土中阻裂作用;二是在硬化混凝土中的阻裂作用。
(3)合成纤维对混凝土耐久性的影响。有研究表明,合成纤维是一种改善混凝土耐久性的材料。合成纤维可以大大增强砂浆防水抗渗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