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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3 16:37:43

销售合同管理

销售合同管理例1

第2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 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 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 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销售合同管理例2

一、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我国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有一个重要职能,那就是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行使这样一种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与司法手段有机结合,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房产主管部门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我市房地产市场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进行管理。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用实际行动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的进程。

为了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适用法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并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建设部第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l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法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xx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1 3项主要内容。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少项和当事人意见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通过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推行《示范文本》,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要对商品房合同进行管理

对商品房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在我国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后,人民群众生活逐渐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建设部为小康社会的住房确定的目标是“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设施齐全,功能齐备”。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将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房地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完整科学体系中,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最终归宿,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体现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落实在一步一步扎实具体的工作中。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只有维护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的住房消费环境,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管理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调整,使得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房地产市场中仍有不法开发商违规开发、销售商品 房,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其中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近年来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建设部均将整顿以合同欺诈消费者行为作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只有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管理,消除开发商的不法行为,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由于商品房不仅是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实现家庭财富普遍有所提高的重要环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意义重大。更由于商品房从预售到竣工交付的时间一般较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要扎实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房地产法律、法规意识,让商品房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据统计,目前,消费者在购房时自己聘请律师的不到2%,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人认为:目前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制订的,以为很全面,《合同示范文本》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且大多数人在购房时有一种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签了,我也这样签算了。因此,加大对房地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育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就必须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严格对商品房销(预)售进行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预)售的规定,一是严格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同时配合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预售许可办理情况,以供广大消费者监督和作为购房参考;二是销售商品房时必须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使用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三是加强对商品房销(预)售的检查巡查。

销售合同管理例3

一、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我国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民主的国家有一个重要职能,那就是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行使这样一种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与司法手段有机结合,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房产主管部门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我市房地产市场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进行管理。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用实际行动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的进程。

为了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适用法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并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建设部第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l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法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xx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1 3项主要内容。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少项和当事人意见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通过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推行《示范文本》,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要对商品房合同进行管理

对商品房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在我国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后,人民群众生活逐渐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建设部为小康社会的住房确定的目标是“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设施齐全,功能齐备”。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将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房地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完整科学体系中,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最终归宿,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体现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落实在一步一步扎实具体的工作中。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只有维护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的住房消费环境,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管理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调整,使得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房地产市场中仍有不法开发商违规开发、销售商品 房,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其中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近年来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建设部均将整顿以合同欺诈消费者行为作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只有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管理,消除开发商的不法行为,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由于商品房不仅是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实现家庭财富普遍有所提高的重要环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意义重大。更由于商品房从预售到竣工交付的时间一般较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要扎实做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房地产法律、法规意识,让商品房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据统计,目前,消费者在购房时自己聘请律师的不到2%,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人认为:目前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制订的,以为很全面,《合同示范文本》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且大多数人在购房时有一种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签了,我也这样签算了。因此,加大对房地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育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就必须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严格对商品房销(预)售进行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预)售的规定,一是严格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同时配合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预售许可办理情况,以供广大消费者监督和作为购房参考;二是销售商品房时必须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使用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三是加强对商品房销(预)售的检查巡查。

销售合同管理例4

TheAnalysison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

Abstract: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hereinaftercalledcisg)hasbecomethemostimportantsubstantativeconventiongoverning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lationssinceitseffectin1988.ThedevelopedcountrieswhichhaveawidetraderelationswithChinaareStatesPartiestoCISG,excludingEnglandandJapan.Therefore,theimportanceofresearchingCISGisveryobvious.Thisarticleintendstodiscusspartone(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becausethispartisthepremiseandbasisforunderstandingandapplyingthewholeconvention.

KeyWords:CISGSphereofApplicationGeneralProvisions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概述。

公约作为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可以被当事人直接采用和在一定条件下自动适用,克服了利用冲突法规

则选择准据法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但是公约不能解决所有与国际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仅它本身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合同争议,而且就销售合同法应有的范围看,公约也仅仅规定了一些主要问题,“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公约第4条)。至于其他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效力、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1、公约以营业地位为标准来决定销售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遗憾的是公约没有给营业地下定义,尽

管“公约”起草过程表示永久性的企业是必须的,货栈和卖方所都不算“营业所”。由于各国代表对“营业所”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的意见是由裁判机关考虑可以界定营业地的相关因素(如组织权限、营业活动情况),在个案(casebycase)的基础上确定“营业所”。

当乙方或双方都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这个“营业所”标准就会引起麻烦。公约第10条第1款规

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位其营业地┈”以此表明哪一个营业所应被用来确定一项交易的国际性。但即使这样也可能会含糊不清——“营业所指与合同和履行合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所”(下划线处即笔者强调处)。这样,在有一个营业所与合同的签订关系比较密切而另一个与履行合同义务关系比较密切的地方,关于那个营业所是相应的“营业所”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秘书处评论①指出,“其中的短语‘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是指交易的整体,包括与要约承诺及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因素。”但是秘书处的评论并非公约的正式评论,实际上,公约没有任何正式评论,因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仲裁庭是否会采纳秘书处评论中所说的从整体性的角度来确定营业所是个未知数。然而,第10条第1款的后一句“但书”又限定了在从多个营业所进行选择时可用的事实,范围定在“当事方”都了解的事实基础上,才能签订有约束力的合同。这就要求谨慎的当事人在合同内明确说明他们认为各方的哪一个营业所与“合同有最密切的关系”,以解决可能的指代不明问题。

2、根据公约第95条,缔约国可以声明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以防止公约的扩大适用。中

国做出了保留,因此,中国的“公约”版本就是,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就不适用了,虽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例如: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中国法律适用,是由国内的《涉外经济法》或《合同法》而非公约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即使诉讼是在法国,即一个没有提出这种保留条款的缔约国,为了说明第1条第1款b项,中国不是一个缔约国。但是,如国缔约国没有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则公约可以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得以间接适用。例如:当事人甲的营业所在缔约国A而当事人乙的营业所不在缔约国内,A国没有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合同中也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如果仲裁庭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A国法律,则应适用公约而非A国的国内法。

3、公约没有给“销售合同”下定义,因此,它在用于某些种类的交易时就会产生问题。已知的问题

包括“寄售”,即买方可以把任何卖不掉的货物退还;易货贸易或对销贸易,用这种方式把货物兑换成其他货物而不是货币;租赁合同,规定一方将其财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另一方,而收取预定租费的合同。

寄售合同属于委托销售,由于买方没有买断货物,因而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公约不适用。

关于易货贸易能否适用公约,则有很大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声明是否将其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以避免争议。

至于租赁合同,由于租赁期间出租方转让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公约不适用。即使是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有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也不能掩盖在这种交易中将货物让于他人使用的因数是最重要的这一事实。而且,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上都发展了一套区别于货物买卖制度的租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便制定有“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5月28日)。

此外,关于特许权合同。一般来说,此种合同本身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因为此种合同通常并不将货物买卖义务规定为合同的中心,而其中心问题是权利的转让。但是,依据此种合同所进行的货物买卖则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4、公约没有给“货物”下定义,而是以排除法,从反面确定公约的货物销售范围。公约第2条分别

按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a项)、货物交易的方式(b、c、d项)、货物自身的性质(e、f项)做出了排除。从公约制定的历史可以看出,公约立法者希望对“货物”作更广泛、更有弹性的解释,以适应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5、公约第三条排除了两种类型的货物销售合同,即第1款的“但书”和第2款的内容,但其用语过

于含糊。第1款中的“大部分”(substantialpart)如何判断?是以材料的数量还是以材料的价值来确定呢?有学者认为,确定供应材料的多少一般应以材料的价值来确定。笔者亦同意此种观点。至于多少属于大部分难以预计,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衡量,而不应僵硬的坚持以某一个百分比(如50%)为标准。

第2款排除的是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如技术知识产权)的混合合同(mixedcontract)。“绝大部分义务”(preponderantpartofobligations),指的是提供义务的经济价值占整个合同的绝大部分,如果服务部分的价值超过合同总价的50%,公约不适用。例如:计算机软件的卖方为满足客户特殊需要提供经过改制的软件产品,则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服务,不应由公约调整。但想使公约调整混合合同,除满足上述一个条件外,还须使得供应货物、提供劳务的义务必须同规定在一个合同中,而且两者之间要有紧密的联系,不可分割。公约在这里并没有涉及合同的可分割性的问题,一个合同是否可分割,应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解决。秘书处评论公约草案第3条亦表明了这种观点。

6、关于第4条(a)项与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关系问题。

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任何惯例的效力,而第9条第1款确认了当事人同意的贸易惯例有约束

力,两者看似矛盾,其实不然。第9条的规定实际上不受第4条规定的影响。第4条(a)项的含义是公约不负责解决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问题。惯例的法律效力留待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去处理,如同合同的效力由国内法而非公约决定一样。如果惯例不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则以及该国的公共政策,它们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当事人即使选择了惯例也无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代替公约或相应的国内法的规定。而第9条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一项惯例的有效性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同意采用。由此可见,这两条规定同时存在并不矛盾,调整的是不同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可以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惯例对合同是否有约束力,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将其引入自己的合同之中;其次,要看该惯例与合同所适用的某个国内法是否抵触,是否被该国内法承认。实际上,使用惯例的最大障碍是它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各国法院依据本国法对同一惯例所形成的不同解释。

7、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这一条将

公约的调整范围与产品责任法、侵权法区别开来。但公约并未排除缺陷产品给买方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而很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也调整财产损失的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适用相应的国内产品责任法,还是应适用公约呢?公约第7条第1款,“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可见应该适用公约,否则会损害公约的统一法的功能。此外,如果买方根据国内的产品责任法或侵权法,可能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如证明卖方有过错),而适用公约则减少了买方的这种举证责任(无须证明卖方有过错)。

8、公约第6条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使本来可以由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公约,相反的问题是,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使不符合公约条件的合同关系适用公约?这就是所谓的参加公约(optinginCISG)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公约第2条(a)项、第4条(a、b)项以及第五条所规定的事项,因为会涉及到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所以当事人不能通过共同约定来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否则会造成约定无效的后果。至于当事人明确排除第2条(d、e、f)项或第3条的规定,使上述条款中规定的销售适用于合同的管辖,在不违反公共政策、强制性国内法的前提下,似乎应该准许。如果交易与缔约国无关,并且不符合第1条第1款b项规定的情况,此时当事人之间约定适用公约,可能要遭到那些要求交易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合理联系”的国家的反对。再假如只有合同一方在缔约国内,双方约定适用公约,能否得到允许?笔者认为,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性国内法的前提下,已为多数国家所承认,因而这种情况下公约可被允许约定适用。在我国的实践中,内地公司企业与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被视为涉外经济合同,那公约是否可以适用呢?有仲裁裁决表明,这种情况下,公约不能自动予以适用。虽然香港、澳门属于中国,但根据公约第93条,我国政府并未声明公约可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而,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与营业地位于公约其他缔约国的公司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则会被允许。

三、公约的总则部分

公约的总则适用于整个公约,可以对我们更好的把握公约起指导作用。以下对其中几处进行分析。

1、第7条第1款规定了解释公约时应遵循的总的原则,强调必须注意公约的特殊性质和目的;第2

款是为了使公约适用于新的情况,是作为公约的填补空白条款出现的。

乍看上去,第7条第1款好像是一些“不切实际的陈词滥调”,没有任何特殊的分析性内容。然而,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公约解释的统一性。我们必须注意到,通过实行一个统一法来达到法律规则的统一,这仅仅是第一步,同样重要和困难的是统一性的保持。公约最终需要由国家的司法或仲裁机关解释和使用,而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的法官、仲裁员易受本国法的思维方式、知识体系、解释技巧的影响,从而有可能对同样的公约条文得出不同的理解,同样的条件得到不同的结果。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可能会借此从法律上的挑选转向对裁判庭的挑选(forum-shopping)。这一问题,也因为由同等效力的公约不同文本翻译表述的纰漏而严重。这或许意味着公约的统一性会因为对它的适用而丧失。为了预防这种发展,公约才设置了第7条,提醒法院注意维护公约的统一适用。由于不存在一个关于公约的超国家的司法审级,此种途径是使公约在国际范围内得以统一适用的唯一途径。

公约规定第7条第2款的目的是公约反对这种看法,即凡未在公约中明确规定的问题都应归国内法管辖,但其在运用时可能会遇到困难。首先,人们会问,拟议中的问题是否属于“公约范围之内”。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有必要借助于国内法。因为将公约发展到非其管辖的范围,将是对国家立法权的侵犯。当公约条款对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没有提出任何指导时,如何判断该问题是否属于公约范围将会由国内法院或仲裁庭依其理解做出决定,而这可能导致不同的方向。第二个问题是应基于公约的何项原则做出决定?有学者提出了公约所应包含的一般原则,即诚信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信息沟通与合作原则、合理性原则、减轻损失原则等。这固然有合理之处,但仍可能像第一个问题一样,导致不同的方向。事实上,由于法院往往从公约中得不到一条便于利用的“一般原则”,因而很容易求助于它们已熟悉的国内法作为补充原则。即便法院认为它们推导归纳出了公约的“一般原则”,也可能是受国内法律文化的影响的产物,只不过是以“公约的一般原则”的形式得以出现而已。所以,鉴于在确定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时都有可能导致不同的方向,如何调和裁判庭的分歧是使公约统一适用的关键。幸运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在维也纳建立了情报交流中心(clearinghouse),其职责便是从各国通讯员网站接收有关国家的法院、仲裁庭适用公约的判例报告摘要,以联合国所有语言编写、公布这些案例报告和摘要。这种方式通过借助于先前的判例,从而可避免由于对前例的无知而产生岐见。从长远观点来看,这样的汇集可成为法律更新的基础,但这样的工作针对统一法比针对国内法更为困难,因为这涉及到国内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程度,甚至司法的管辖问题,所以这项工作的最终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各缔约国的共同努力。此外,考察制定公约的背景、筹备资料也是寻求公约立法原则的有效方法。当然应慎重对待公约的历史,由与公约本身是妥协的产物,任何人援用立法资料时都应证明该资料反映的意见是公约制定者——各国代表的普遍意见,而非个别人的见解。即使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评论,也只是对公约草案所作的点评,没有收录外交会议上进行的更改,况且没有任何公约的正式评论被大会批准,因此秘书处评论用起来必须小心谨慎。

2、第8条规定的是法院或仲裁庭在解释当事人的陈述或行为的意思时应遵循的原则。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体现了主观标准的原则,但有一个重要的附加条件,即当事人的陈述或行为的意思一定要为对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实质上是要求双方达成了合意,否则,适用第2款的规定。对于采用格式条款达成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会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这不属于双方共同准备的合同,往往不存在合意。第2款采用的是客观标准,规定了三个条件: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属于通情达理的人;要按这个人处于类似情况时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第3款是对第1、2款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在按照上述两项确定当事人的意思时,所应予以注意的情况和可以参考的资料文件。

3、第9条第1款的中的“业已同意”,应理解为当事人之间明示的(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同意。第2款对以默示方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惯例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二是在国际贸易中广泛知道;三是同类交易的合同当事人经常遵守。可以看出,以默示方式选择惯例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任何一方制定了很高的标准。

4、第10条在前文中谈到营业地的确立时已有所涉及,此处不再赘述。第11条提出了销售合同成立不受形式限制这一基本原则。第12条须与第96条联系起来理解,如果缔约国根据第96条做出了保留,则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而应适用本国法书面形式的要求。但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通知可以采取一定情况下适当的方式。例如,单方面提出(而不是双方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协议的要求;一方或双方发出的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要求减价或其他除要约承诺以外的通知,不属于第96条允许保留及第12条规定的限制范围。第13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传和电报。公约中十多处要求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条款没有特别的形式要求②,只是第21条第2款、第29条第2款涉及到书面形式的要求,公约为此而提出了书面形式的含义。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表明了公约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必须要有真实签名或盖章,因为以电报、电传发出的信息虽然没有真实签名,也属于书面形式。由此可以推知,现代贸易中广泛使用的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也可以认为属于公约中的书面形式。

四、公约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及产生的问题

公约自生效以来,国内外已产生了大量运用公约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争议的案件。由中国国际商会仲

裁研究所于1999年编写的《典型国际经贸仲裁案例评析》一书中,共有50个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案例,其中有18个是直接援用公约解决争议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裁决书选编(1995-2002)》(货物买卖争议卷)中亦有十几个援引公约的案件。笔者通过阅读以上案例,发现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的很少,甚至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往往由仲裁庭来发现公约的适用,反映了我国当事人对法律选择风险的意识不够。此外,有的当事人在对方是非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还主张适用公约(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这种主张明显不能获得支持。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仲裁案中,80%是涉港、澳案件,而港、澳地区均未参加公约,所以公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自动适用。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适用公约,一般来说,我国涉外仲裁是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的。

2、从案件数量来看,公约关于规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部分、违约救济部分运用的较多,其它部分如合同的订立适用很少。

3、公约与国内法、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惯例之间紧密配合,共同调整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正如本文开头所述,公约的调整范围有限,因而大量因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还需借助国内法。同时,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起生效,代替了原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但由于合同法更关注国内合同行为的调整作用,所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约恰恰弥补了其不足。此外,国际惯例尤其是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合同中得到了充分反映。由于公约本身就是对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惯常做法的一个总结,它在制定时也考虑到了通则这些贸易惯例。另外,公约制定后的广泛适用也影响了通则这些贸易惯例的发展,使得通则修改时不得不考虑与公约的一致性。因此,通则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两者相比较,公约的规定范围更广,但却更原则,而通则的规定则范围较小,但却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通则还可对公约所不规定的问题进行规定(如费用的划分、有关手续的办理等)。总之,我们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应将公约、国内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结合运用,以便更好的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销售合同管理例5

一、前言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销售合同的管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生产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产管理、其它信息管理等同等重要的职能管理,企业生产的一切产品的交换过程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销售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的,销售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运行。企业销售合同确定了产品销售的价格、交易日期和质量等项目,规定着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关系,它贯穿于企业从产品的研究、设计到质量检验及交付货品的各个阶段,涉及到企业生产的各个部门,渗透到企业的生产进度、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之中,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庞大的合同信息链。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交易活动的不稳定性随之增大,销售合同的管理难度也随着客户的增加而加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愈来愈多。目前,部分企业管理者或决策者存在合同法律意识差,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销售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视野,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无机构、无人员、无销售合同台账和档案,一些销售合同资料不全,甚至出现文本原件丢失时的现象,各业务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深入监控,往往致使销售合同履行不到位,出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情况,这样一定会干扰正常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决策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企业形象和利益受损。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采用无制度管理或手工管理方式甚至孤立的由某个管理层的管理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

根据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一个省时省力地、轻松地管理众多复杂的销售合同管理平台,构建出信息高度集成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1.销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就是对企业的项目涉及到的产品设计、生产、物资采购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活动。销售合同管理系统是对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便于企业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能够实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安排,以便对产品的质量、生产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合理地控制和管理。

2.系统需求的分析

本系统采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进行面向对象的分析和设计。UML是一种通用的、广泛适用的、得到工具支持和工业标准化的革命性建模语言,用于对系统密集型过程的制品的描述、可视化处理、构造化和文档化建模工作。UML在系统分析和设计过程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识别系统中用例和执行者,首先对销售合同管理进行需求调研,依据销售过程的业务流程以及项目中涉及的各级操作人员,识别出系统中的所有用例和执行者;接着分析系统中各执行者和用例间的关系,最后使用UML建模工具设计出系统的用例图;第二阶段是通过用例图分析和抽取出各种类以及绘制系统的静态模型,从各种角度分析用例图,从中抽取出类,并描述类之间的关系,建立系统的静态结构;第三阶段是设计系统的行为模型,用顺序图来描述用例的动态行为,顺序图是按时间顺序的类对象之间的交互图,图中采用从上到下的顺序来表示时间的顺序。

3.系统的用例模型

UML的需求分析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细化用例的迭代过程,在不断细化过程中需要完成用例和执行者的识别,并用自然语言具体的描述出用例发生的条件与事件及与其他用例的关系。限于篇幅,用例的细化和描述过程不一一列出。如图1所示为员工管理销售合同的子用例图,表是对图1中“添加销售合同”用例进行详细地描述。

4.系统的静态模型

类图的设计始终贯穿整个系统的分析和设计阶段。为了建立以UML类图表示的系统静态模型,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1)销售合同管理需求描述的用例说明;(2)销售合同业务领域中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术语定义;(3)反映销售合同业务领域知识的既往经验。例如,销售合同管理系统的静态模型之一“执行者和销售合同的类图”如图2所示。

图2中共有“系统管理员”、“部门领导”和“员工”三个执行者类和一个销售合同类。系统管理员类与部门领导类,以及员工类之间存在分配角色的关联;部门领导类与销售合同类存在审核与查寻的关联;员工类与销售合同类之间存在维护的关联。

5.系统的行为模型

顺序图用来描述类对象之间动态行为的交互关系,侧重表示类对象之间消息传递的时间顺序。图3是添加销售合同顺序图,图中描述了员工类对象成功地把销售合同数据添加到数据库系统的过程。在此顺序图中,员工类对象首先通过系统的验证进入数据录入界面,然后将销售合同文本中的信息输入到销售合同管理界面,并保存到相应数据库文件中,返回成功保存信息,最后在系统的页面上显示已经录入的合同数据信息。

6.系统的功能包模型

根据前文系统分析,销售合同管理系统功能包模型由用户信息管理、销售合同管理与维护、销售合同的控制与查寻、合同提醒功能和系统维护管理等子包模型组成。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包模型如图4所示。

7.系统实现

针对某水泵企业的具体情况,本系统选用了Dreamweaver MX网页开发工具,利用ASP.NET编程语言编写页面应用程序,采用SQL Server 2000作为后台数据库平台,Web服务器采用IIS6.0。

图5是系统的添加销售合同界面,其主要功能是添加销售合同的详细信息,以及保存合同文本的文件等。图6是销售合同的查寻条件设置界面,可以设置各种查寻条件。

三、结束语

本文以UML技术结合某水泵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的分析与设计应用为例,介绍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采用UML进行建模的过程,并运用ASP.NET对其进行了编程实现。该系统对企业的销售合同中涉及到合同信息链进行了高效的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的管理人员迅速获取销售合同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制,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商业研究[J].2003.15

销售合同管理例6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的种种经济往来,多数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包括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断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是企业运行的主线。

对于企业来说,销售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企业利润的源头。相应地,销售合同是财务部门核算收入、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经济警察,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销售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财务监管的职能。但是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仅停留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不能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中,导致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核算滞后,披露的财务信息与经济业务的进度脱节。同时由于整个销售合同的评审、签订、执行、结算的过程没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一、销售合同管理中财务监管缺失可能引起的风险

1.财务风险未在合同评审时予以提示

目前不少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流程为由业务专家、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销售合同经评审后,由营销部签订。整个过程没有财务部门参与,导致许多涉及财务核算的风险及问题并未在合同订立前予以提示。例如,项目利润是否能够保证,用户费用能否支付、相关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财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财务核算失真

部门未能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中,极有可能导致财务人员仅是被动地接受营销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例如与中间商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回款的数量及质量要求,但财务部根本未取得中间商协议,也就无法依据协议规定对中间商转签合同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分类管理。销售合同中财务监管的缺失,致使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脱离合同规范。

3.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

销售合同订立后,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约定义务;未按合同约定金额、期限支付款项;由于疏忽,未按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合同亏损。财务部门应当督促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合同的执行工作,建立管控措施,保证合同顺利执行,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合同利润。若财务部门未参与销售合同的管理,则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不了解,监督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二、财务监督在销售合同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若干关键点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强销售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变得尤为重要。财务人员如何更全面地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当中来,如何加强财务部门在销售合同管理中的职能都是财务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管理层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销售合同评审、签订、结算等关键环节设置财务监督,决策过程中应更多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在企业管理中应以财务管理为核心。

其次,财务部门应该配备高素质人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改变财务工作环境,设置专门的销售合同管理职能,从事前、事中、事后对销售合同加强管理监督。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销售价格的控制与监督

产品售价是销售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财务部门应以产品成本核算为基础,会同市场、营销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与竞争情况,结合企业产品营销策略等因素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包括产品价目表(应包括浮动范围、执行期间等信息),收款政策等。销售定价政策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方案应经管理层审批,经审批确定的政策文件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对现行定价进行评估、修正与重新审批,价格政策一经确定后就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财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经济警察,应参与销售合同评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就销售合同而言,营销部在取得订单后,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的评审及签订,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纪、税法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对于虚构经济业务的行为应事前予以抵制,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3.销售合同实行财务部门与市场部门的归口管理,市场部及财务部应把关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为企业销售业务的载体,销售合同的信息量极大。同时,销售合同为财务的结算执行提供了依据。因此,销售合同的备案不能仅在市场部,财务部门也应备案。一旦合同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走流程审批并及时报市场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营销部负责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由于不同销售合同反映的经济事项各不相同,因此,财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分类,细化合同的管理,例如,销售合同包括普通销售合同、商协议、中间商协议等,普通销售合同又可分为自订货合同、转签合同、负责的合同、中间商负责的合同等。细化分类,有利于具体业务的管理。作为合同的监督部门,财务部门与市场部门应通力合作,从市场的角度与财务的角度把好关,对虚假销售合同业务坚决予以抵制。

4.财务应严格监督销售合同的履行 销售合同的履行对于财务而言就是合同的跟踪及考核。

(1)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销售合同应严密关注具体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对于按现有口径核算出的薄利或者利润亏损项目,应牵头组织人员分析亏损原因。

(2)根据合同约定,考核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增加对应收款的考核职能,对于符合合同约定收款条件的项目,应通知营销部及时催收,并制定应收款项回款的考核、奖惩制度,以增强营销人员的回款责任心。

5.财务部门参与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销售合同的主体是本企业与客户。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始,也是信用管理者运用专业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定期组织(或至少每年)相关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出规范。评估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对评估确定的赊销客户的名称、批准赊销额度等信息应送财务部门备案。

6.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做好事后分析与总结

销售合同管理例7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8)36-2663-03

Sales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Research of Machinery Equipment Enterprise Based WEB

LAI Hua-lun1, ZHONG Liang-wei1,2

(1.Business School,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 China; 2.CAD Center,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 China)

Abstract: After the system analysis of sell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of a mechanical device enterprise, taking the practical realization of sell contrac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s the background and aimed at the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the paper discusses some key practical technologies during designing and provides much convenient way for developing complicate MIS system, especially those mechanical device enterprises who also want to develop their own MIS system.

Key words: sell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WEB; Object-Oriented; whole lifecycle

1 引言

销售合同是制造企业重要的生产信息,其内容既包括用户要求的属性、规格和交货时间,也包括企业制定与执行生产计划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是连接制造企业和用户的纽带。在制造企业内部,主生产计划与生产作业计划之间要制定合同计划,合同计划既要保证完成主生产计划下达的所有任务,又要使生产计划能有步骤有秩序地安排好每一个合同的生产。合同计划是主生产计划的细化,不只起到沟通内外的作用,更主要的是减少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之间的矛盾和误差,达到企业内部运作的一致性。

目前许多制造业企业的合同管理大都是手工版或单机版数据库软件操作完成,这种方式缺点很多:专人从事、查询不便、统计有出入、传递慢、分析能力落后、信息共享程度低,形成信息孤岛、合同的执行过程仍停留在最原始的人工处理纸张阶段,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也严重的影响到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于规模巨大、产品复杂的大型制造业企业来说,体现得尤为明显。

我们根据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上海某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为典型环境,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之上,研制开发了销售合同管理系统。系统核心目标是通过将订单合同的签订向生产计划、向作业指令进行转化,把市场需求准确及时地映射到生产制造中,从而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在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首先对该企业合同执行特点进行系统分析,提出系统开发目标,改进系统流程,建立功能图,并进行系统实现,在实际运行中取得良好的效益。

2 销售合同中的一些特点

经过前期对文中所述某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所进行大量的需求分析调查,结合与合同执行参与人员多次探讨,得出该企业目前处理销售合同中的一些特点:

1) 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核、执行以及最后的交付工作完全人工操作,跨越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文化氛围有所区别,员工之间存在个体认知差异,以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原因,造成合同的后续执行阶段容易出现沟通不畅,协调艰难等问题。

2) 生产出来的大型机械设备结构复杂,大部分都是由许多小型设备组和而成,所以签订合同时内容比较繁杂,并且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客户的意向而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3 系统设计目标

对于销售合同管理相关的全过程、全员和全部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和改进现有模式。

基础于网络和数据库平台,系统能保证数据的集中、安全、完整、一致、共享性好。全部信息集中存在服务器中,进行统一设计和管理。

系统支持多人员、多角色的管理模式。为保护商业秘密,不同用户在六成中具有不同权限,进行不同操作。各授权用户可以利用该系统实时获得准确有限的授权信息。

系统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可扩展性,为避免出现信息孤岛问题的产生,方便系统升级与日常办公自动化系统、库存系统、财务系统、成本管理系统进行无缝集成,系统采用组建的方式进行设计开发,为将来可能需要的二次开发预留接口,以便进行系统功能的扩展。

系统具有良好的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表功能。

系统操作界面简洁、友好性强、易操作、易维护。

4 系统功能流程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合同管理运行模式的分析,得出基于全生命周期的销售合同管理所需要的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该功能流程结构如图1所示。各模块功能如下:

1) 输入:由各部门销售员输入合同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合同框架信息、合同涉及到的各种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特别备注等信息。

2) 查询:包括各销售部门可以查询到本部门所签订输入的合同信息,以及执行情况的查询,上层领导人员则可以查询到所有部门的合同信息以及各自的执行情况。

3) 修改:指引粗心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差错,如合同输入过程中合同金额、设备明细表名称、规格等的修改,其他类似于合同编号、合同构成类型不允许修改。

4) 财务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原始合同核对系统中相应的合同细则,如无误差则审计通过,该合同进入后续流程继续执行,如出现不一致,则审计不通过,不得进入后续流程,交由合同输入人员即各部门销售员修改,直至完全一致后才能审计通过。

5) 生产计划报表的生成:对于财务审计通过的合同,销售总部人员根据实际库存情况制定工作令计划,生成报表交与各生产分厂去进行作业。

6) 财务发货审批:根据客户实际到帐金额,财务人员审核可发货设备内容。

7) 开提货单:由专人根据财务审批可发货内容开具提货单。

8) 系统维护:包括数据的导入导出,备份与恢复以及用户的管理(用户增加、删除、权限的授予与回收),由系统管理员操作。

9) 客户管理:用户可以查阅、修改老客户信息及添加新客户。

5 系统开发关键技术分析

5.1 系统特点

本销售合同管理系统采用基于Web的系统结构,特点分析如下:

目前,很多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了C/S的系统结构,这类系统的优点是与大型数据库的联接紧密,数据处理速度快,系统安全性好。但应用C/S结构建设的管理信息系统专用性强,难以跨平台使用,开发周期长、生命周期短,系统维护和升级成本太高;系统只能在局域网的小范围内实现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其封闭性限制了系统对外部资源的利用;而且,如果需要提供lnternet/lntranet上的数据服务,旧的管理信息系统必须要以新的软件技术重新编写,重复开发成本高。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Web的信息系统对传统管理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图1 功能流程图

图2 系统结构

与C/S结构相比,基于Web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如下诸多优势:

1) 开放性:基于Web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做到开放式的、跨平台的应用。

2) 易于维护和升级:采用分布式多层应用技术,大大节省了用于系统维护和升级的时间和费用,也改善了C/S结构的延展性问题。

3) 标准化:基于internet上的公开协议和技术标准(如TCP/IP,HTTP,XML,SOAP等)可实现应用系统在internet/intranet上的集成,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对于操作人员来说,客户端可使用标准化的浏览器软件,用户界面的操作简单易学。

4) 安全性:与传统的C/S结构相比,基于Web的管理信息系统在客户端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增加了Web层服务器和其他的中间层服务器,使客户端和数据库服务器不直接相连,可有效地防止用户的非法入侵。此外,中间层为系统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护,并支持软件开发人员使用SSL(Security Slcket Layer)对传输的资料进行加密解密。

5.2 合同管理系统的技术架构

系统采用基于Web的技术架构体系,使用大型数据库MS SQL Server,以JAVA作为应用程序开发语言,ECLIPSE作为系统开发环境,在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循了面向对象(Object Oriented)技术原则,采用组件式(Component Based)开发,注重产品的技术架构(Technical Infrastructure)的建立,运用了Web Service技术,能够有效地支技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和第三方的集成应用。图2为系统的结构图。Web Service使用了标准的输出接口WSDL(Web Service Description Language)为internet/intranet上的客户端提供服务,它不再注重以什么技术来实现Web解决方案。Web Service将Web应用中以程序设计为导向的概念转换为以服务为导向的概念,其最有价值的地方就在于能够成为不同组件模型和异构系统之间的胶水集成技术。本文所讨论的合同管理系统采用了Web Service技术,为日后必然出现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系统集成提供了技术保障。

6 总结

1) 作为该企业ERP信息化建设的一个子项目,本销售合同管理系统已经成功开发,在企业内部进行试运行,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优化了销售合同从签订、执行、到最后的交付所涉及到的各功能流程,强化了合同实施的稳健性,更为整个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 随着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开发平台和软件开发工具越来越完善、先进。但在应用软件的开发中,设计人员仍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本文探讨了在设计过程中一些非常实用的关键技术,针对某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定制开发了一个销售合同管理系统,在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采用了当今先进的软、硬件平台和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方法,系统地实现融入了很多新方法和新特色,这些技术对于开发复杂的MIS系统尤其是开发同类机械制造企业的MIS有非常实用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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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管理例8

销售合同可以分为一般销售合同和特殊销售合同,其中,特殊销售合同又可以分为开口合同和合同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重大合同,销售合同是企业内部据以确认收入、发出货物、催收账款等的重要文件,为了杜绝违法或者无效的销售合同,防止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降低或者避免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除了由法律部门对销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对销售合同将给企业带来的收入、成本、经营风险等问题,进行经营性审核。其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设定审批权限时,要考虑合同的类型以及金额大小,例如,对重大经济合同应事先集体审议制度。此外,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下合同订劳动一些特殊规定,防止发生意外损失。

2、明确合同审核的业务流程。通过规定审核程序,以及分离不相容职务,发现有效约束和监督。

3、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和关注重点。如标的的数量和价格条件,销售金额是否满足企业盈利的需要,付款条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经营风险的要求,对方企业信誉和信用是否符合信用政策的规定,价格外的费用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等。

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实行财务监控,例如根据合同发货、开具发票、接收货款、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账时,都要分别进行财务审核,防止出现技术性差错。

5、明确合同修改或者解除、终止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改或者修改的,应重新履行财务审核手续。涉及经济赔偿的,赔偿前还应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企业应收账款和合同管理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关联系的。作为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当中的管理人员也必须参与到应收款项的管理中去。由于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应该对对方的财务情况基本掌握,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发挥自身的决定性作用,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加强财务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账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二、财务的应收账款的常规管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啵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1、做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时刻观察其信用额度有没有超出期限,如果超出期限,我们必须对其及时提醒,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科学开展催款,实行黑名单制度,是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做好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是企业合理确定信用销售额度、有效控制坏账损失的基础工作,并恰当地对应收账款的相关管理进行科学的评价。

2、制定信用政策。一是要估计信用政策变动时产生的增量销售,二是要估计与增量销售相关的增量成本,三是要扣除与增量有个的坏账损失,四要扣除机会成本,即经营资金被应收款项占用而丧失的收益,这样,才可以确定信用政策是否能产生净利润,根据对给予客户信用的风险收益分析,我们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赊销的待遇以及赊销的最高额度和还款期限。

3、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业务部门以及各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事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坏账损失。

4、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为企业相对稳定实现更多的利润,分析、估计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和变现速度,预测并控制其坏账损失,强化和优化应收账款的有效,科学管理,是每个企业决策者、经营管理者、特别是财务会计人员应该引以为重的问题。

三、财务的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1、财务部门能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造成坏账损失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绩效工资。

2、财务在清欠管理和催收应收款过程中,如果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者人员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前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等机构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销售合同管理例9

合同编辑方式灵活,合同相关的签订信息可以直接修改,合同文本内容从系统打开后,直接在WORD中修改,完成后保存即可.

将客户管理和项目管理要融合到合同管理中,并且可以对其信息进行维护,

可以按照某个项目或客户等查询条件进行合同分类查询和浏览,方便查询和选择,真正体现优化公司资源的目的.

"项目金额统计"与"合同金额统计"能实现非常强大的项目,合同,客户金额的统计功能.

自动化的合同结算功能,以有效的确保公司的资金运营.

"合同结算细节"可以帮助用户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就记录合同相关的结算安排情况,系统默认在结算日期前七天提醒用户结算所有的未结金额;

结算完成后,再将实际结款情况记录下来即可.

这样,用户就可以实现自动的合同结算功能,如在月初就查看本月需要进行结算的合同金额列表,在月底统计出本月所有合同金额结算清单.

合同查询与合同执行跟踪情况

用户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系统中所有的"合同信息"记录,专业的"数据查找工

具"表单,支持多条件查询和模糊查询;

"合同执行进展"详细记录合同的执行进展情况.

合同商品管理

采用合同商品表单详细地记录对应合同商品的型号,规格等明细,

而不是简单的文本记录格式,这样就可以按商品类型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

汇总各类合同商品量和总额,为公司策略的实施提供参考.

业务员业绩考核和客户价值评估

通常,按责任人进行合同金额统计,就可以统计出各人员签订的合同额;并对统计出合同金额中的已结总额.

但因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可预测因素,签约了不一定能将货款全部收回,因此更多公司的业绩考核是根据合同的实际结款情况或最终开具的发票进行统计和评估的.

这样,使用"结算细节"和"合同发票"管理表单就可以管理和统计出最接近实际的业绩了.

同样的道理,按实际结款情况与原来签订的合同额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客户价值评估了.

合同效益评估

"一般费用"模块帮助您管理与合同相关的费用成本,与合同金额相对照,可以评估公司签订这个合同的效益情况.

如果公司经营的产品较为复杂,是集成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则这笔业务涉及到的不光是合同,也有对应的采购合同,这样就可以将这个业务作为一个项目的方式,用项目将所有相关的采购,,服务合同都联系起来,再进行合同效益评估.

查询统计

分部门,分时间,项目分支出类别查看项目,合同主数据清单

查看所有结款情况清单

统计项目,合同总金额,已付款总额,未付款总额

按完成标志查看所有完成和未完成的项目,合同清单和金额汇总

其它功能细节

将"结算细节"与"合同发票"分开管理,更贴近公司财务的日常管理流程.

自动化的图文导航方式.

导航条图文并茂,界面友好,操作简便.

提供合同和客户的提醒操作,可以对合同金额的结算时间,合同开始时间,合同结束时间和与客户对应的"工作计划"进行提醒.

具有数据备份功能,数据恢复操作方便,保证存贮的合同安全可靠.

所有的信息表单都可以直接输出HTML,EXCEL和TEXT文件格式,并进行打印.

使用合同管理专家网络版

网络版提供强大的级别权限控制,所有管理人员的权限都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设置,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外,各部门和项目组只能看自己部门和项目的数据,使用系统管理员向他开放的功能模块.

可以帮助:

(一)业务人员和业务经理

可以随时查看与本人或本部门有关的合同条款和合同基本信息,而不用再向相关管理人员借阅;

可以随时查看合同执行进展和结款情况,而不用财务人员逐个通知;

自动提醒合同到期日期和结算时间,帮助人员及时进行相应的催款工作,减少坏帐;

可以将重要工作和项目计划纳入计划管理,到时间系统自动提醒

(二)综合管理部或法务部合同管理人员

方便及时了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展

可以进行周,月,季,年的合同签订和结款情况汇总,并打印出相应的报表

可以按时间或合同类别等众多合同分类方式进行复合条件的统计,如查询并统计出20__年12月的合同中某类产品的清单等信息.

接收相关的合同提醒,配合人员进行相应的催款工作.

(三)财务管理人员

按照人员反馈的合同进展和建议,进行合同结款安排

对全公司的合同结款安排情况和费用情况进行周,月,季,年统计,结合实际现金流情况,进行安排时间金额的协调和平衡控制

输入实际的结款情况,按照系统自动统计的结算金额对比预警进行费用核算.

(四)公司领导

可以查看全公司的合同签订和结款的总体状况

可以方便的自定义统计需要的报表内容,并进行形象的图形显示,进行统计分析.

更加强大的汇总统计功能

典型客户列表

TCL集团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

河南安彩集团

3305工厂

深圳启祥商贸公司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宏远物流图们公司

东莞联动机器有限公司

中山海粤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管理例10

1正确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的前提

销售政策是一项引导性、激励性销售措施。它的目的就是促进销售,给销售带来保障和轻松。所谓保障,就是通过给出一定的条件来激励、约束经销商与销售人员的行为,为完成销售目标服务;所谓轻松,就是充分发挥吸引力,促使客户与销售人员产生内驱力,自动地去完成销售目标,从而给销售带来一些便利与轻松。销售政策包括对内的《销售人员的激励政策》和对外的《经销商激励政策》,在这重点提出的是经销商的激励政策。

(1)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给货物和货款带来保障,给货款结算带来便利。在结算条款中要引导经销商实行现款现货,同时辅以折扣支持这一措施,会收到显著效果。销售人员不再将主要精力花在追收货款上,而将主要精力花在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上面。在赊欠与铺底上要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与期限标准,否则将造成应收账款偏大。

(2)折扣也就是厂家给予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销售奖赏,是经销商应得的额外劳务费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厂家对经销商的期望提高了,对经销商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这些要求怎样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实施与落实?厂家只有拿出更多的折扣。现在的折扣又分成许多单项折扣,如现款折扣、专营折扣、销售增长折扣、市场秩序折扣等。

①现款折扣是对结算的保障,按净销售额的百分比给予折扣。这种折扣不仅厂家资金流回笼较快,而且商家利润点增加。

②销售增长折扣是市场竞争加剧,商品供过于求局面下,每个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市场消费量这个“蛋糕”的扩大速度是有限的,市场供应量的增长速度是高速的,只要我们多销售、多生产,我们获得的市场份额就大一些,竞争力就强一些,赚钱会更多一些。这样市场供给量增加,暂时出现供过于求,只有从销售上找出路。

③专营折扣《市场营销》中介绍市场防御策略有一条是渠道封锁,封锁方法之一就是签订排他性协议,具体就是专营。市场操作中,有许多经销商不愿意专营,理由很简单:风险大,销售受影响,可提供给自己客户选择的产品有限。厂家怎么办?给出专营折扣。专营,就享受该折扣;不专营,就不享受该折扣。同时专营折扣也对培养经销商的忠诚度有很大帮助。

④市场秩序折扣,由于市场上经常出现倒货、窜货,低价倾销,价格倒挂的事情,厂家又经常查不出结果,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货物流通不正常。只要有一家经销商的货物开始低价销售,马上所有经销商都会低价销售,不仅将损失转嫁给厂家,而且丧失继续进货销售的信心。商家是以利润为中心的,只有保证价格稳定和合理的价差,经销商才有利可图,厂商合作才会持久。所以专门为此设了一项折扣来引导经销商共同遵守、维护市场秩序。

(3)新产品销售奖励。注重产品开发与产品组合的公司,经常会推出新产品,多给经销商提供一些赚钱的机会,多给市场提供一些“武器”。但经销商认识不一样,有的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赚钱多;有的不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销量小、有风险,卖力不讨好。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激励!让经销商见利眼开,就可以借经销商之力推销新产品了。

2合同签订与管理的完善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基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规范、标准、完整。这一环节可以规避销售风险,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主要通过合同范本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降低合同签订风险;通过资质信用管理,建立经销商诚信档案体系,降低了履约风险;通过合同风险点管理,强化合同履行的风险意识,减少合同履行风险;通过合同会签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规范业务流程;通过合同履行管理,加强经营过程的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精细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统计分析管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自我分析能力。

3科学的物流管理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重点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销售通知单,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单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同时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制度,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收货回执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

4加强收款环节的控制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关键

(1)收款业务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现款;对于商业汇票明确受理范围,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企业应由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目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资金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弊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