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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7 04:34:12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1

笔者学校在示范校建设初期,就积极进行评价模式改革的尝试和探索,并在学校评价模式改革的基础上,形成了果蔬花卉生产技术专业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一、评价模式改革的总体思路

笔者学校评价模式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评价模式,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主线,建立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多方面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实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激励学生不断进取,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二、评价模式改革的总体目标

1.评价主体多元化

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要突出多元参与的鲜明特点,评价主体应包括社会、企业、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

2.评价内容多元化

既要参考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又要重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全面的职业素养。如学生的学习态度、理论知识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学习过程以及职业道德等。

3.评价方式多元化

对学生的评价,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例如笔试、口试、面谈、观测、现场操作、实习报告、平时成绩与过程考核、成果演示、学习记录、自评、问卷调查、第三者评价等。

三、评价模式改革的六个原则

第一,坚持终结性评价(期终考试、实训总结、生产成果等)与过程性评价(课堂纪律、听课笔记、作业情况等)相结合。

第二,坚持总体评价与对部分学生的评价相结合。

第三,坚持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实习企业、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家长的评价等)相结合。

第四,坚持量化考核(主要采用分数、比率等方式)和定性评价(主要采取等级与评语等方式)相结合。

第五,坚持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学生互评相结合。

第六,坚持定期评价与不定期评价相结合。

四、评价模式改革的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总体方案

评价模式改革涉及学校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经过多次专题研讨,组织相关专家、教师讨论,最后出台了《衡水科技工程学校评价模式改革总体方案》《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学生学业成绩多元考核试行办法》,为学校评价模式改革绘制了蓝图。

2.第二阶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任务

在总体方案的指导下,参照《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学生学业成绩多元考核试行办法》,农学系制定了《果蔬花卉生产技术专业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对评价模式改革提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要求,使改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3.第三阶段:积极开展试点,扎实推进改革

在《果蔬花卉生产技术专业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的指导下,以部分专业课程为试点,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教学改革方案,例如《蔬菜生产技术教学改革方案》《食用菌生产技术教学改革方案》《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教学改革方案》。

4.第四阶段:回顾试点过程,总结试点成果

经过改革试点工作,评价模式改革取得了预期成果,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我们组织参与试点工作的教师进行深入交流与反思,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固化了成功的做法,明确了改进方向。

五、评价模式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果

1.促进了教师素质的提高

教师通过制订学生实习计划、设计评价表格、修订课程标准等工作,大大提高了教研水平、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并开拓了教学思路,使整个教学团队的素质明显提高。

2.教学效果显著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2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21-0030-04

各地区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区位优势、人力资源优势以及国家对本地区的政策优势等。其中人才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推动者,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和基础。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区域内劳动力市场,培养适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必将产生大量新职业岗位群,使劳动力市场中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旺盛。由此带来高职教育与区域主导产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区域产业经济的发展,定量分析唐山高等职业教育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促进效用,有助于适时调整高职教育改革方向,更充分发挥高职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唐山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的协同性

(一)唐山市产业规模及结构

唐山市地区生产总值居河北省第一位。据唐山市统计局数据,2013年唐山市生产总值6121.21亿元,占河北省地区生产总值的21.63%。目前,唐山市第二产业比重偏高且占绝对主导地位,第三产业所占比重相对经济发达地区的水平偏低。如图1所示,近五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保持稳定,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稳步增长,第二产业增速最快。根据唐山市统计局数据,2013年第一产业增加值563.43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2%;第二产业增加值3593.4亿元,比重为58.7%;第三产业增加值1964.39亿元,比重为32.1%。2013年我国第三产业比重为46.09%,河北省第三产业比重为35.5%,唐山市第三产业比重低于全国13.99个百分点,低于河北省3.4个百分点。

(二)唐山市高职院校专业设置

唐山市职业教育的发展一直是与区域产业紧密结合的。2000-2003年教育部先后批准在唐山设立了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4所高等职业院校。这4所院校中3所院校成立之初分别整合了来自于唐山钢铁、煤炭、陶瓷产业的职工教育资源,如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主体来源于开滦职工大学,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主体来源于唐山职工大学(陶瓷分校)和唐山高级技工学校,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是在原唐钢职工大学基础上创办的。而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唐山农业学校、唐山商业学校、唐山卫生学校、唐山财贸干部学校合并成立的。可见,在唐山高职教育起步之初就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以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为目标。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所列专业大类进行划分,唐山4所院校2013年开设专业81个,其中与第一产业相关的专业3个,占专业总数的3.7%,实际录取人数329人,占录取总数的3.77%;第二产业相关专业38个,占46.92%,实际录取人数3799人,占43.55%;第三产业相关专业40个,占49.38%,实际录取人数4596人,占52.68%。而2013年唐山市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9.258.732.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适应第一、二产业的偏少,适应第三产业的偏多。见表1。虽然这种专业设置及招生情况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未来能够为唐山市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保障,但在一定时期会造成唐山市第一、二产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短缺。

二、唐山高职院校三次产业相关专业与产业内部结构的适应性

唐山市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依托资源禀赋优势,形成以钢铁、装备制造、化工、建材、能源等五大传统产业为主导,其他产业为补充的产业格局。传统产业中钢铁化工和装备制造进一步做大做强,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新兴产业中新能源生物医药和环保产业已成为唐山市新产业增长点。唐山市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与三次产业的内部结构匹配度存在偏差。见表2。

首先,唐山市高职院校在进行专业设置时具备依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专业的意识,专业方向比较集中。第一产业专业设置相关度高;第二产业中五大主导产业相关专业占到第二产业相关专业总数的97.37%,录取数占第二产业相关专业录取总数的92.68%;第三产业中40%的专业和50.83%的录取人数集中在交通运输和批发零售业。

其次,专业设置和招生录取情况与三次产业内部结构不匹配。一是第一产业3个相关专业为园艺技术、园林技术、畜牧兽医,都集中在林业和牧业,第一产业中农、渔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均未涉及。二是装备制造、建材业专业设置数目和实际录取人数均偏高,而钢铁业专业设置数目和实际录取人数的比重均低于其增加值在第二产业内部所占的比重,能源、化工相关专业的招生录取人数严重偏低。唐山市第二产业中钢铁、装备制造、能源、化工、建材占据主导地位,产业增加值分别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27.95%、12.83%、8.46%、5.49%、3.61%,五大主导产业增加值总和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58.35%。钢铁业产业增加值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27.95%,相关专业却只有2个,录取比重仅为3.19%;装备制造业的比重为12.83%,专业数量占第二产业相关专业数的47.37%,录取数更是达到54.12%,比重偏高;化工业的相关专业设置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相当,但是实际录取人数仅为第二产业相关专业录取数的0.53%,意味着未来化工业的技能型人才供给将出现较大缺口;建材业增加值占3.61%,专业数的比重达到21.05%,实际录取人数比重达到32.01%。三是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总产值的12.5%,相关专业设置数目相当,但是实际录取人数只占第三产业相关专业录取人数的7.81%。批发和零售业相关专业设置比重和实际录取数比重都远高于其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总产值的比重,说明专业设置存在冗余,未来的人才供给面临过剩。

三、唐山高职教育规模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效用

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社会经济增长的源泉,教育创造了人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技能,提高了劳动生产率[1]。饶骏峰指出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职业性、技术性和应用性,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加速器[2]。基于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理论基础,研究唐山市高职教育对区域产业结构发展的促进效用,对探求实现唐山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发展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高职教育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高职教育发展的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两方面,考虑到实证研究中指标的可测量性、数据的易得性和可靠性,因此,主要侧重从唐山市高职教育发展中数量的增长方面,构建向量自回归模型,验证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

唐山市高职教育发展的数量增长即规模,以唐山市普通高职院校实际招生录取人数来反映,记为HE;唐山市产业结构调整,以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反映,记为SI。由于唐山市4所高等职业院校成立及招生的时间不同,故选择样本区间为2004年至2013年的年度数据。唐山市产业结构数据来源于唐山市统计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4-2013),唐山市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数据来源于4所院校的招生部门。

由于指标量纲较大,为避免数据的剧烈波动,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时间序列SI、HE取对数,新序列分别记为LSI、LHE。

(一)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长期效力

在目前宏观经济计量分析中,Granger所提出的协整方法已成为分析非平稳经济变量之间数量关系的最主要工具之一,且通过线性误差修正模型(ECM)刻画了经济变量之间的线性调整机制,这就是线性协整方法[3]。为检验两变量是否协整,Engle和Granger提出了两步检验法,即EG检验。

1.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通过Eviews6.0软件,运用ADF法检验各对数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整理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所选指标的对数序列LSI的ADF统计值大于置信度为99%、95%的临界值,LHE的ADF统计值大于置信度为99%的临界值,故而在置信度为99%的水平不能拒绝序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序列都是非平稳的。对一阶差分后的序列再进行单位根检验,可以看出ADF统计值均在99%的置信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表明2个对数化的序列均为I(1)序列,变量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满足进行协整检验的条件。

2.基于回归方程残差的协整检验

首先,用最小二乘法估计协整回归,得到回归方程(1):

如果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则(1)式体现的回归不是“伪回归”,回归系数的最小二乘估计是协整向量的一致估计,残差估计为I(0)过程。对(1)式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ADF检验统计值为-3.219891,小于置信度为99%的T值-2.847250,说明残差序列平稳,以上长期均衡关系稳定。检验结果说明,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长期效力。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变动1%,第二产业比重变动0.06%。但是由R2可知,方程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只有56%。

(二)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短期效力

通过对变量进行协整分析发现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引入误差修正模型(ECM)判断因变量在短期波动中偏离长期均衡关系的程度。

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得到回归方程(2):

由(2)式可知,误差修正项为-1.2221<0,T值为-4.399795,统计上显著,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反应了动态模型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调整力度。短期来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在短期波动时,其非均衡误差以-1.2221的速度经过误差修正后最终实现长期均衡。但是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的变动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短期影响并不显著。

(三)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发展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因果关系确认

协整检验结果表明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关系是否能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对序列LSI和LHE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置信水平为95%,最佳滞后期为1。

由表4可知,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高职教育规模是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格兰杰原因,其相关信息能对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较好的解释。但是唐山市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不是高职教育发展格兰杰原因,其相关信息变动无法有效引起高职教育规模变动。

基于以上量化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唐山市三次产业中第二产业占主导地位,第三产业比重偏低,而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中第三产业相关专业偏多,实际招生录取人数比重偏高。这种专业设置情况虽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但在一定时期内会造成第二产业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短缺,而第三产业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过剩。

第二,唐山市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与三次产业内部结构的匹配度存在偏差。第一产业的相关专业设置偏向林、牧业。第二产业中相关专业设置及招生录取人数偏向装备制造和建材业,而对传统优势产业――钢铁业的关注不够。能源、化工产业相关专业的招生录取人数严重偏低。第三产业中与交通运输业有关的专业招生人数较低,与批发、零售业相关的专业招生情况较好。一方面,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唐山市高职教育力求不断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特别关注到第三产业的发展。但是相似专业集中度较高,忽略了产业结构内一些重要产业的需求,从而导致匹配度不够。另一方面,从生源角度,随着高考录取分数的下降,学生在报考专业时更倾向于选择入职门槛较低、学习难度相对较低、就业面更广的专业,而对于如冶金、能源、化工等学习难度大、就业范围相对单一的专业普遍缺乏兴趣。

第三,根据协整检验,唐山市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发展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高职教育规模变动,产业结构会相应发生变化。误差修正模型能够反映出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误差修正项将以1.2221的力度作反向调整,将非均衡状态回复到均衡状态,唐山市高职教育和产业发展长期存在均衡关系,即使在短期偏离长期均衡时也会受到一种引力约束使其向长期均衡靠拢。但是高职教育规模的变动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短期影响并不显著。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能够证实唐山市高职教育规模是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格兰杰原因。

参 考 文 献

[1]厉以贤.西方教育社会学文选[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发行公司,1992.

[2]饶骏峰.高职教育:地方经济发展的加速器[J].技术经济,1999(8):9-11.

[3]斯维特洛扎・T・维特夫,等.金融计量学:从初级到高级建模技术[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Regional Industry in Tangshan

Tang Shuling, Yue Ying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3

 

1、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3、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4、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5、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6、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7、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8、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9、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10、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2、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13、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注明:下划线标红色处为修改完善的内容。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鼓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以贵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获得部级、省级、部级单位及部级社会团体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学校按照当年授奖部门所发的奖金,进行如下比例的配套奖励:

1、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

部级一等奖按1:10配套奖励

部级二等奖按1:5配套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1:3配套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1:2配套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1:1配套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1:2配套奖励           

    3、社会团体成果奖:

部级学会成果奖(如中华医学会等),奖励等级参照省部级奖。

    4、贵州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按1:0.5配套奖励;贵州医学科技奖二、三等奖不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3万元

我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国家科技奖不分等次一次性给以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学校按当年获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另行配套,作为成果组织申报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

第六条  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属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台立项及获奖成果奖励

第七条  获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获得优秀的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的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优秀的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九条  凡在科学技术处备案、第一产权人为贵州医科大学、第一发明人为学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根据专利类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奖励: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按2万元/项奖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按0.5万元/项奖励;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按0.2万元/项奖励。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按4万元/项奖励。

第十条  如专利内容相同但又获得第二国专利的,学校另给予同等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   论著、专著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如下期刊论著,学校给予奖励。

1、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作者,30万元为研究经费);论著摘要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万元;全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每篇奖励5万元。

2、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如下:

影响因子为 IF≥5,每篇奖励:影响因子×1.0万元

影响因子为5>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6万元

影响因子为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被《SCI》和《SSCI》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学科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4、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

5、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0.5万元/部(注: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进行奖励,不包括教材、论文集)。

第十二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二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二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三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三单位及以后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0.3万元/篇进行奖励。

第六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和科技平台的配套奖励在所获成果奖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为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六条  论文专著的奖励在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和专著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项目奖励的依据以贵州医科大学创新服务平台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为准,数据填报者为成果和项目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数据审核。申报的奖励项目经审查程序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无异议并颁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实施。奖金的发放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科研奖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合同法》及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我校的财务,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同时将按国家和我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和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所获得的奖项,不在本科技奖励的范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关于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有效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贵州省、市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的主管部门,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组织项目的申报及开展管理工作。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科学技术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主持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分为部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部级项目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项目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它厅局、贵阳市科技局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外单位与贵州医科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及上报工作,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申报信息,各二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由各二级单位汇总统一上报至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学技术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改变或终止计划,则需项目负责人提请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并视具体情况改动科研经费。

2、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项目需严格参照《中期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3、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工作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及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上与结题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及培养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交科学技术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所有。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需申报成果奖或专利时,按我校成果申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推进放管结合,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校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科学技术处配合。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结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配套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核款信息,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5%(联合基金不扣除此费用)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房屋占用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七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通过国家基金委初审并有专家具体审稿意见的项目,学校给予2000 元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条 明确二级单位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

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业务支撑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单价超过 10 万元上的专用软件购置费应单独说明。 

7、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10、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补助支出,审计费用,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赁等支出。特殊事项应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及国家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调剂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直接到财务处办理,不需要另外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组如果需要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协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仍可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所获项目的配套及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加盖贵州医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人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学校按照到账总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中50%上交学校财务,50%为药开中心的工作经费及绩效。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用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为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20%和项目组8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科学技术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本着有利于项目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个学科的学术影响力的扩大和学科地位的提升,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以及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主管,各二级学院和校级研究机构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均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五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境外)合作项目。

纵向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贵州省人才办、科技厅、教育厅及其他省市属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

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项目的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各类学会项目、校级项目。在涉及科研项目的相关校内考核中,部分项目的考核按以下计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可相当于部级项目;教育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相当于省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结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校内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下同)后的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的除外)交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横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后,学校承认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确定相应级别。研究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的各类项目,学校一律不予认定。

第八条  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检查。项目检查工作根据立项的各二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求进行,立项单位无明确要求的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项目检查表》),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于规定的时间交科学技术处。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表》或项目自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核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必要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终止该项目。

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负责人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改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成员、延长研究时间等而做出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向项目立项部门申请审批。

任何课题研究获准立项后,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我校(项目申报中列有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合作费或协作费的除外),确因研究需要转出研究经费,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鼓励开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项目,并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各类国(境)际合作项目。在国(境)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在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第九条  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由科学技术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至科学技术处:

1、项目结题申请书(不同类别项目结题申请书由项目批准立项部门下发)和结项通知书(或专家鉴定书),纵向项目一式2份,其他项目一式1份。

2、最终成果纵向项目3部(套),其他项目2部(套)。

3、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提交3000 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条  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拔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学校不承认其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配套。教育部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教师,学校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规定见《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4、项目结题时需填报经费决算表的项目,需经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2年内仍然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继续使用。

5、学校根据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数量和比例的,按照委托单位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6、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7、明确院系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8、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 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10、财务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以及《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规定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财务处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归集管理。间接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经费,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有关支出;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间接经费预算结合不同学科特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为13%。

人文社科类: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经费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其中绩效支出,由二级单位对课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安排发放。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间接经费支出原则

第五条 间接经费基本分配原则:

1、自然科学类: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直接经费扣

除设备费之后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动;还有部份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气补偿、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资源占用费为3%;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2%;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1%。绩效支出比例: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为12%;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8%;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7%。

人文社科类:按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之后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扣除资源占用费。

   2、绩效支出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以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有明确课题预算间接经费的课题按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执行。课题经费总额以到账经费(不含外拨经费)为基数。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参加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须足额预算项目间接经费。若遇特殊情况,课题未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按照优先保证学校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气、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成本)、绩效支出等顺序分配间接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七条 绩效考核范围: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绩效发放对象: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1、考核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书指标进行,结合科研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

2、中期考核侧重于考核是否已按期完成每个年度的科研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等情况,结合课题研究资料进行中期绩效考核。

3、结题考核侧重于是否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技术验收等)。

第十条 绩效考核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进行两次考核,分别是中期考核(项目执行期第二年)和结题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课题研究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课题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后,课题组将《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报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逐一审批扣税后发放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至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支出发放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剩余部分在项目结题后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支出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分为部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计委、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按部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人才办批准立项的,按省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他厅局以及贵阳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按市厅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4、学校批准立项的,按校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二章 科学技术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我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制订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召开科研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工作。

2、科研队伍建设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研骨干,建立一支合理的科研队伍,使之在学校科研领域发挥主导和带头作用。同时,指导各二级单位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3、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新建及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室(所)、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和其它科研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

1、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

负责组织申报上级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选定、可行性分析、研究程序的方案论证等申报工作);审理各二级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组织、推荐、指导工作)材料。

2、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检查

对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过程和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

3、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结题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的结项(结题)工作(包括做好研究材料的汇编、申请结项、申请鉴定等)。

4、科研经费的管理

协助申请人编制并审查各类项目申请中的科研经费预算,掌握科研经费的申请、筹集、调拨、分配,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对于中期检查和结题情况不合格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有权利将项目终止并冻结项目科研经费。

第七条  文件档案管理

负责部门文件(包括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的撰写和部门档案(各种报表、科研政策、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资料、图纸、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科技情报资料、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期检查和结题材料等)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在科学技术处指导下制订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计划,负责对本二级单位的科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

1、根据项目指南及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平台、团队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担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应予以退回。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活动,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汇报本单位科研和学术活动情况。

3、每年按照科学技术处的中期检查通知及名单,收齐本单位相关材料并进行自查及打分。

4、按照科学技术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所研究的项目结题工作。

5、配合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作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6、负责本单位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

7、负责本单位有关科研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以及科研档案管理。

8、负责本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教师本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书并同发票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存档、报销。

     9、负责本单位专著、论文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人员本年度发表的专著、论文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罚细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科学技术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业务经费、暂停发放配套经费或暂停受理该二级单位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执行科学技术处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科学技术处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提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促进贵州医科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承担的所有研究周期为2年和2年以上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以此作为核发配套经费及绩效的依据。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中期检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二章   中期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第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项目课题组自查及所在二级单位检查的方式。

1、课题组自查:项目负责人据实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套。

2、二级单位检查:各二级单位对需中期检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程序:我校中期检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负责人负责自查,所在二级单位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及时反馈中期检查结果给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检查结果继续或调整研究进程。

 

第三章   中期检查结果的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终止项目并冻结剩余经费。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要追缴所有的资助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暂停其使用研究经费和配套经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无特殊原因致使实际研究进度严重落后于研究计划;

3、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

对于被暂停使用研究经费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检查,如仍未通过检查,将直接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中与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执行全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贵州医科大学名义或主要利用贵州医科大学的人力、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我校2年内完成的与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和技术秘密;(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3)商标、名称专用权、学校其他标志,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贵州医科大学校名等;(4)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5)医药学及生物新技术、新产品;(6)商业秘密;(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职人员为完成贵州医科大学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贵州医科大学)享有。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为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  属职务专利项目

未经学校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学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学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第七条  全校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对重大应用项目立项申报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1. 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

2. 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为鼓励申请专利,拨出专款设立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学校支付年费的最长期限为专利授权后的5年(发明专利)、3年(实用新型)。

第九条  科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申请人认真填报《贵州医科大学专利申请审查表》,对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科学技术处根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学校学科的发展需要立项资助。

第十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我校的权益。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职务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为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法人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四章  有关校名、商标、其他学院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医科大学”、“贵医”、“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 Guiyang Medical University”、 “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以及其他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贵州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贵州医科大学拥有51%以上股份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贵州医科大学拥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对控股企业;

3. 贵州医科大学特别批准的除外,但贵州医科大学所占股份不得低于20%(含20%)。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必须向贵州医科大学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址和企业的经营范围;

2. 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贵州医科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

3. 学校所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说明;

4. 企业章程;

5. 贵州医科大学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它必要事项说明;

6. 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书面性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对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方式、范围、期限等进行使用,不得将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或个人,贵州医科大学将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同其它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除学校特别批准外不得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教职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 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无形资产评估等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维持。

3. 调解处理学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代表学校参与调节、诉讼事务。

4. 参与签订或审核学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大合同。

5. 办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成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或将在出访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非法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由学校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持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学校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新分配或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部门领导或导师监督下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者、管理和机构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敢于与侵害学院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者,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科技三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贵州医科大学的,亦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实施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1.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

2. 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

3. 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复、平庸之作。

4. 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

5. 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

6. 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

7.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8.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9.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10.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六条  项目研究规范

1.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评价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的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严禁同一研究项目重复申报;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2.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其他资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对于涉及保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严禁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2.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八条  、出版论著规范

1.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2. 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 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4.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5.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6.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8.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9.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10.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九条  学术成果规范

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 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3.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4.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5.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范围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标准。

3.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4.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5.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5.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1. 凡有上述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2. 凡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部分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维护机制

第十八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4.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5.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6.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7.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8.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9.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单位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批复的差旅费预算管理使用。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 住宿费执行贵州省财政厅黔财行[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职称人员按厅局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第六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应当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单位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类经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本单位业务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十九条 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教学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或承办且在国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召开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基本控制额度。依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季节价格变动情况允许一定的浮动,并经单位审批方可执行。

参加会议的外籍知名专家(来自不超过 2 个国家)和院士达到 3人且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 20%。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编制会议费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相关程序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会议的方式(举办、受托承办、协助举办)、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会议开支项目。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于小型会议,在保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批和报销手续。

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校内不具备承办该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因工作需要到市外召开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全额使用科研类经费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也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收取注册费、会务费、资助费等,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提供会议服务,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结算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会议审批制度或会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通过合理优化、整合学校学科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载体。具体分为:部级、省部级、厅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建设的原则是: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应围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要与学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边建设、边服务、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建设方针,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争取获批高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汇聚、培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造就科研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整合学校的科技资源,稳定研究方向,逐步积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申请部级、省部级等重点课题夯实基础;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形成学科的交叉融合;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必备如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区域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相关科研机构资源;具备承担国家、省等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适应我校建设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部级项目获得者;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所在部门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科学技术处协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书,由科学技术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立项,立项后填写《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选拔和任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经费划拨与审核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长全面负责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项目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聘任科研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职责:制定本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提供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保障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验收评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统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期间,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科学技术处协调相关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可设置开放研究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要进行验收评估(建设期一般为3年)。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按照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费的预算

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运行情况,规划经费使用预算。预算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进行合理分配。预算应该稍大于运行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1.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2.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动态调整,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结果为“较差”或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4.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5. 算大用小,尽量减省。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省,使用费用应该略小于预算,使费用微有盈余。

(三)         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运转、维护、维修及消耗配件费用: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需投入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精密仪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谱柱、紫外灯,荧光灯微波消解罐密封垫、原子吸收灯更换等)。

2.小仪器设备补充及耗材费用:加样枪、瞬时离心机、漩涡振荡器、磁力搅拌器等小仪器补充;原子吸收、气相、ICP等大型仪器的日常消耗费用(如氮气、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气体等),超纯水系统过滤柱材料更换;常规试剂、试药、玻璃器皿、手套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购置等费用。

3.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办公用笔、纸、U盘、墨盒、硒鼓、档案盒、复印机、电脑维护维修等。

4.开放科研项目基金:按要求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等。

5.优秀青年人才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如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6.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论文、成果、科研开发、转化应用等成果奖励。奖励办法由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各类评估、检查等所需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按要求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为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团队的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

8.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为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方法,派人到国内外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习,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养或联合培养工作。原则上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9.图书、杂志、资料订购、数据库使用费:为更好了解国内外学科相关信息、发展趋势等,需订阅有关杂志及添置相关的图书资料。

上述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预算,经费使用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验收。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及制定依据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

附件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4: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5: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7: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9: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附件10:财教[2016]304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1: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4

2014年3月,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力下放到高校,各高校“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证”,浙江省不再统一组织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再颁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政府职能部门的功能向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转变。该《意见》和之前(2009年)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全面实施,成为浙江省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两大重要举措,既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又为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落实了高校办学和用人的自,更能激发高校办学活力、提升办学水平,从而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

一、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

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实现了由资格向职务和岗位的转变,打破了原有职称的终生制;实现了“评”和“聘”进行有机结合,强化岗位,淡化身份;改变了原来上级职能部门“评”(给资格)、用人单位“聘”(给待遇)的“两张皮”现象。今后,浙江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能上能下,鼓励拔尖”将是一种新常态。

第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是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前提开展的,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量和结构,决定了当年自主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数量。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既要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又要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既要肯定现有教职工的贡献,又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既要顾及“老人”利益,又要充分激发青年教师的内在动力。高校岗位设置需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框架内,根据学校自身特点进行设置;学校岗位设置应紧紧围绕办学目标,以特色建设、高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为导向,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为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力,每年需留出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供业绩好、水平高、贡献大的教师竞聘。对于办学规模较大、教师数量多且专业技术职务层次高的学校,存在“僧多粥少”现象,势必会有部分教师降级聘任。如浙江师范大学,2014年的岗位聘任中,有6名教授降级聘为副教授,28位副教授降级聘为讲师,还有80多人岗位等级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有12人因业绩突出而成功竞聘在高层级岗位。但只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学校发展的出发点,广大教师是能够接受“优胜劣汰”的现实的。

第二,要制定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学校要根据自身发展目标,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真正发挥“指挥棒”的作用。评聘标准一要具有导向性――要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地位,建立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机制;要注重师德和育人业绩;要鼓励创新突破,鼓励拔尖;要强化地方服务成果,强化技术应用。二要具有科学性――要考虑学科的差异性,评价指标不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的成果和贡献,进行分类评价(一般可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兼顾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要重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要鼓励高端成果,允许破格评聘。

第三,要建立有效的岗位聘任管理机制。岗位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出现原体制下评上职称一劳永逸的弊端。目前,高校岗位聘任制大多采用聘期合同制管理,聘期以三年或四年为主;管理模式不外乎三种,即目标管理、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兼有,三种模式各有优劣。

对于师资队伍完整、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几乎满员的高校,目标管理更适合。聘任合同中明确聘期目标,到期未完成目标,则降级聘任;到期完成目标,但业绩相对较差,也有可能因为岗位数量限制而降级。

对于师资尚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较多空缺的高校,采用过程管理或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更适合。教师按聘期内的业绩,享受相应的酬金待遇;或既确定聘期目标(到期未完成目标,则降级聘任),又按聘期内的业绩享受相应酬金待遇。

由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每年进行,评聘周期与岗位聘任周期不同步,新上岗的教师聘任期可至本轮岗位聘任聘期结束;也可采用试聘形式,试聘半年或更长,到期考核合格,再签订聘任合同。

无论那种情形,对那些历史贡献特别大、成果特别突出的教授,岗位聘任聘期可适当延长,甚至可聘为终生(高等级)教授,或岗位等级只升不降。

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和岗位聘任制的实施,改变了原有的“职称终生制”和教师工资只升不降的弊病,为高校分配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使绩效工资分配能真正体现“以岗定薪,优绩优酬”。

浙江省高校现行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根据教师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级)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绩效,大多数高校以岗位津贴形式发放,额度根据教师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或取得的业绩成果确定。

各高校发展目标定位不同,师资队伍规模、水平参差不齐,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然也不能统一,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都按教师所聘岗位的等级发放。这种办法基于目标管理,适用于教师队伍稳定、数量充足、水平和素质较高的学校;教师能按照岗位目标,自觉地完成岗位要求的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业绩。第二,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教师所聘岗位的等级发放,岗位津贴完全按照岗位业绩发放。这种办法基于过程管理,适用于办学定位是教学为主,教师队伍数量不充足、不稳定的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按照教学工作量、育人业绩、科研和社会服务业绩进行发放。第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教师所聘岗位的等级和岗位基本业绩完成情况发放,超额完成的业绩以岗位津贴形式发放。这种办法结合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适用于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但教师总量尚缺的学校;教师岗位基本业绩通常以教学工作量指标作为主要要求,再加上适量的育人业绩、科研业绩或社会服务业绩。后两种办法中,岗位津贴是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挂钩,取决于学校其它关联政策和政策导向。如教学工作量津贴(俗称“课时费”),如果课堂教学质量有专门的评价体系和津贴分配制度,那么每课时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可以是一个标准;或者学校要鼓励教师提高专业技术职务,那么每课时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可以按教师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分若干不同档次的津贴标准。

无论采用何种分配办法,教学、育人、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不同类别业绩的等效评价会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学校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心,合理设计等效评价体系。如浙江工业大学等省重点建设高校,其发展目标是高水平大学,就应加大重大科研和教学成果在各类业绩中的权重;又如大多数独立学院,其发展目标是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就应加大应用技术类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在各类业绩中的权重。总之,只有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才能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

三、建立基于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和岗位聘任的教师流动机制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很大程度取决于高端人才的数量。高端人才一方面可以引进,另一方面可以在现有教师中培养。但在旧的管理体制下,已有教师职称和待遇只升不降,引进高层次人才将会增加学校办学成本,所以人才引进的数量和质量均不同程度受到限制;已有教师中发展潜力大的年轻教师,由于职称评审权不在学校,职称晋升竞争激烈、论资排辈现象较普遍,其工作积极性受影响,甚至调离。建立在岗位设置与聘任机制上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制度,彻底解决了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瓶颈,将有力推进急需人才的引进和高水平教师的培养。

第一,要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做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每年要预留一定数量高等级教师岗位,用于引进高端人才。高端人才可以来自其他高校,也可以来自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可以是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优秀教师,也可以是有突出科研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应届博士(后);引进可以是全职引进,也可以兼职引进。引进人才的聘任期可以不同于现有教师,要因人而异设定聘期和聘期目标。总之,只要学校急需的,就要不拘一格引人才。香港科技大学的发展令世界瞩目,其引进人才的经验高校值得借鉴和学习。

第二,对于发展潜力大的教师,学校要大力扶持。学校可通过多方考评和筛选,确定培养对象;学校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特殊政策;学校可以采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聘期目标,聘期可延长,甚至延长到十年。这样,他们可以安心工作、潜心研究、不断积累,最终从量变到质变,实现突破。

第三,要建立教师岗位流动机制,发挥教师特长,做到人尽其才。岗位设置与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实施,势必会有教师降级,也会有教师离开教师岗位,流动到其他岗位。高校教职工队伍中,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总体上高于其他岗位人员,教师流动到其他岗位实际上加强了其他岗位的力量,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为广大师生的服务质量,因此,必须保障流动教师的切身利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教师可根据自身特长、技能和喜好,有选择地应聘其他岗位,参加竞聘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且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任;学校要合理设定教师原有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与其他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和教师任职年限的等同关系。如原任讲师职务的教师,可以竞聘管理七级职员,且在管理岗位任职后,原讲师任职年限等同于七级职员任职年限,即在以后高等级管理岗位竞聘时,讲师任职年限累加到管理七级任职年限中;若聘任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可以保留原岗位等级,原讲师任职年限也计入新岗位任职年限。

四、目前面临的问题和对问题的思考

浙江省先后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管理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三大改革政策,极大地扩大了高校办学自,增强了高校办学活力,但仍面临一些问题有待解决,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一,绩效工资限额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矛盾问题。浙江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起到了平衡不同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的作用。但高校有别于其他事业单位,是高层次人才集聚地,而且高校水平越高,高层次人才越多,绩效工资水平也应该越高。绩效工资人均额度的限制,势必会影响高校引进高层次的人才,也影响学校对高端人才培养。建议上级部门制定标准界定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或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所占比例,提高该校绩效工资人均水平。

第二,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的限制与师资队伍稳定的矛盾问题。对于高水平高校,高级人才济济,贡献大的年长教授多,业绩优的年轻教师也不断涌现,但高等级岗位有限,学校很难取舍,岗位不能升级的或岗位降级的教授工作动力多少会受到影响,对师资队伍稳定和水平提升不利。建议上级部门组织评定终身教授,评定为终身教授的,其岗位不纳入学校岗位总量。

第三,管理岗位结构问题。2009年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中指出:“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与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有明确结构比例相比,管理岗位结构比例很含糊,在岗位聘任实施过程中,其他岗位教职工对此反响较大。建议上级部门明确管理岗位结构比例,六级及以上管理职员结构比例可以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并适当降低,既体现教师在高校中的主体地位,又能激发管理职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独立学院管理岗位职级问题。浙江省教职工队伍主要有母体派出的教职工和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才派遣或人事员工)组成。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制度的实施,解决了教师技术职务上升通道,尤其对非事业单位编制的教师,起到了稳定和激励作用。但高校管理队伍同样不可或缺,也需要重视;一个单位的人事管理,内部不同类别人员之间的各类待遇平衡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可至今尚无政策依据来解决管理岗位的职级问题,甚至连独立学院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都没有明确。建议上级部门明确独立学院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管理岗位总量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或者明确放权,由独立学院自行设置。

第五,工程系列等应用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覆盖了高校内大多数类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工程系列等应用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仍沿用原来模式,没有自主评聘权。而科研成果产业化、校企合作创新、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等已成为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提高教师应用技术水平同样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内容之一,对独立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尤为重要;独立学院正在向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转型,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对教师应用技术能力和“双师型”师资有很高的要求。建议上级部门放权,由高校自主评聘工程系列等应用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

总而言之,浙江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制度打破了沿袭多年的高校职称评审体系,必将成为提升浙江高校教师队伍水平的重要抓手,在浙江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发挥长期有效的积极作用。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5

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总结范文一转眼间,一个学期的工作已经结束,回顾过去的一个学期,本人能在保持原有良好工作态度的基础上,不断进步,不断进取,不断学习,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师学习。为了保持优良的工作姿态,以使下一学年能以更优秀的面貌去继续工作,现将本人该学期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在这一个学期里,我在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各方面约束自己,鞭策自己,对自己要求更为严格,力争在思想上、工作上在同事、学生的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使自己的思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也对自己思想上有了更加高的要求。一学期来,我还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默默无声地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肯定。这些肯定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变得更有信心、有动力去做好每一样工作。

二、工作方面 这学期主要担任三年级至六年级共14个班的信息技术教学和学校电教设备的管理、维护及网络维护,还有学校复印等工作。工作是繁忙的,任务是繁重的,但作为已进入教师行业第二年的我,相对于上一年,无论是工作方法、工作经验、还是工作效率都有了明显的改善。 教学方面,本人严格按照区教学大纲的要求,切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有趣、高效的教学模式,力求使学生对信息技术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为保证上课的质量,我每上一节课,都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备课,在备课过程中我还认真分析教材,根据教材的特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教案,并尽量收集更加广泛的材料,让学生有更加多的选择。我的信念是决不打无准备的仗,这些准备工作使我在课堂教学中更加得心应手,有条不紊。对于学生个体,本人加强了对后进生的指导工作,拉近学生之间的差距,这增强了后进生学习信息技术的信心,使其能与其他同学同步前进,享受领会知识的快乐。为了提高打字录入的速度,本学期还结合校园网络开展了“快打精英”的挑战赛,这一活动大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热情的同时也对学生文字录入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另外,利用我校网络资源搜索大量的科学知识给学生浏览,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学生的思维空间,能更加好地接受信息技术知识。

虽然工作量比较大,且责任比较重,但为了提高学校在社会上知名度,提高我校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本人在大量收集别人优秀设计,优秀架构,广泛咨询有经验人事的基础上,利用本人有限的时间建成了较高质量的学校校园互动式的主网站,这一网站的,将更加有利社会与我校,家长与教师,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流,对于提升我校在知名度,增大我校工作的透明度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网站建站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后期的工作,主要是对网站进行资料、素材的补充。同时,考虑到我校信息化资源存在着具大的优势,但分布得较散,不利于老师们使用这一问题,本人还建立了针对学校内部的校园内部网,内部网站对提高我校教师教学工作的效率有着重大的作用。 在学校设备管理方面,本学期,本人对学校主要的电教设备从品牌、型号、序列号、配置、购进情况、负责人等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工作,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学校日后向教育教学信息技术化前进。对于设备的维修保养,则进行了网络登记形式,这能更加方便、保险,对于设备有了更加好的保障。 在班级管理方面,作为副班主任,本人密切配合何炜怡老师做好班级管理工作,使班级面貌有一新的、好的转变。使我们班在体育大课间比赛中有更加的表现,获得了三年级组的一等奖。

四、考勤方面。 我在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学校工作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不迟到不早退。对学校的工作尽职尽责,不论是学校分到的哪一项工作,我都配合同事尽自己的努力把工作做好。 五、提升个人知识 整学期的工作任务虽非常重,但不管怎样,作为一名信息技术老师,应具有比别人更超前的目光,及时掌握最新的科技资讯,明白到自身的责任,为此,我经常通过订阅《教育信息化》、《网络安全》、《新潮电子》等书籍,上网浏览等形式,学习更加多的、好的、新的知识。同时还争取机会多出外听课,从中学习别人的长处,领悟其中的教学艺术。平时还虚心请教有经验的老师。 六、总结 总括这一年,本人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敬业爱岗,不断进取,不断进步,遵纪守法。展望下一学期,我会在保持原有优良作风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向着学习型个体不断前进,努力为学校作出更大的贡献。

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总结范文二本学期在学校计划的安排下,结合我校计算机的硬件实际情况开展了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工作。学期临近结束,回顾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结合计算机的硬件实际,开展好常规教学。

1、开学初,便结合我校的计算机硬件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并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上课。

在教学过程中,对具体的教学内容都进行了认真的教学分析,思考在现有计算机软硬件的实际情况下如何实施教学,并写成教案上课。收到较好的效果。

2、在教学中,我经常研究学生的思想发展变化,为了提高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兴趣,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我们从光盘上或到网上去找了一些有利于学生智力发展的小游戏,把这些游戏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给学生玩,让学生既巩固了所学知识,又提高了学习兴趣,并有助于学生智力发展。

经本期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学生不但掌握了规定的信息技术知识和达到了规定的操作技能水平,而且还从游戏中学到了许多其它的知识。信息技术课已经成了学生十分喜欢的课程之一。

3、在教学之余,我们还努力搞好我们的第二课堂,在第二课堂里,学生学到许多平时在信息技术课上学不到的知识,比如有的学生学会用计算机来解决一些其它学科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教学教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教学的成败取决于教师,教师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课堂的教学质量,在本学期,在教学之余,加强了对业务的钻研。

在本学期,我们信息技术老师认真钻研新课程标准,研究教材,探索新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在网上还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以扩大学生的视野。

学期末,我对各室的电脑等相关设备进行核查、登记,并做好责任人的签字工作。

三、充分发挥的优势,提高学校办学的信息化发展的水平。

作为信息技术教师,应走在学校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除了搞好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外,我们还担负着许多其它的任务。学校其它学科公开课的课件制作。

信息技术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展望学校的发展和学科的发展,我觉得还有许多知识要学,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开拓前进,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总结范文三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在这个学期立足实际、搞好教学,并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现将这个学期工作总结如下:

1、 立足实际、搞好教学。

我校的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拥有一些转学生,与其它学科不同的是这些转学生之前从没有学过信息技术,在这方面是个空白,甚至不知道鼠标的用法,不知道开关机的方法,而其他的学生呢?已经会在网上邻居查找游戏,知道怎么将一个文件夹共享、隐藏、给共享加访问权限,有的时候老师都拿他没有办法。怎样让一个从未接触过信息技术知识的学生,熟练地掌握最基本的知识,我进行了“分层教学”的模式,并加强个别辅导、实现同学间一帮一、多帮一,基本解决了常规教学中难以攻克的难题。

2、 立足教学、搞好教研组工作

在教务处的要求与指导下,这个学期的工作是非常正常的,每个月都有工作小结,集中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落实,并有记载,每月至少有一次专题性理论学习,内容针对强。

3、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我平时注重自己的文化、业务学习,能攻记一本教学理论书,泛读两种以上杂志,撰写一定质量、教学论文,卡片摘记每月十张以上。任何教学活动总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条主线,信息技术更是如此。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我参加了2004年市教育局组织的培训,并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

根据上述总结,我深深感到,只要立足实际,认真分析和研究好教材、大纲,研究好学生,争取学校领导、师生的支持,就能创造性地搞好信息技术课的教学,就能使我的工作有所开拓,有所进取。

我校几年来,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发展较快,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不断提高,学校先后荣获"泉州市课改样板学校"、"福建省文明学校"等十几项全国、省、市荣誉称号。信息技术浪潮的到来给学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日前,我校顺利通过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的验收,在基础建设、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等诸方面都跨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将以一个更高的标准向社会展示我校的风采。乘着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的东风,在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这一块,也得到了提高与发展,现总结如下:

1、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技术健康发展

调查研究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对学校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学校领导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来给予解决。召开信息技术工作会议。从而对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的过程管理。年末对学生及老师进行信息技术的考核。

2、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信息技术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步伐。

我校的硬件投入一直遵循着"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都要规划投入,逐步添加和更新教育教学设备,力争营造先进的现代化教学环境。

3、加快信息技术培训速度,提高教师信息技术教育操做能力。

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培训要求,按照省、市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条件,经常组织教师学校自行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假期培训和平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使我校教师信息技术培训速度得到了较快发展。几年来,开设的讲座有:《word的基本操作》、《Windows 98的基本操作》、《怎样使用WPS编辑文件》、《怎样连接上网,怎样浏览网页》、《怎样实现校园局域网络共享》、《各教室终端设备的应用和操作》、《怎样运用Powerpoint制作幻灯片》、《Authorware入门》、等十几个课题,共计50多课时,现我校教师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为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应用给予了有效师资保证。

4、加强信息技术教学工作,提高学生信息技术操作能力。

坚持为学生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从不挤占和挪用信息技术教育课的时间。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积极性非常高,对学校代收的上机费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计算机教师坚持深入学习,认真备课,刻苦研究,增强信息技术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提高了信息技术课教学质量

5、加强软件建设,不断丰富信息技术教育资源。

我们在发展硬件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在软件建设上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充分发挥学科骨干教师带头作用,自制教学软件。随着各层次信息技术培训的广泛深入开展,广大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一批骨干教师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大胆制作教学软件,并把它应用于学科教学中。第二,充分利用市、县教育局的软件资源库,组织复制、刻录、录像等各种资源。第三,对教师的公开课、说课进行录像,教师自制课件收集方面,我校保存了较多的校本资源,并逐步扩充资源库。

6、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研究,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

我们现阶段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在教学上有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学生、教师学习信息技术;二是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实现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提高课程改革的质量。培养学生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应用信息和自主学习、主动探索知识的能力。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市、县学校开展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观摩活动。

我们虽然取得上述工作成果,但由于信息技术教育正处于发展阶段,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3点:

1、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信息技术传播和接收工作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

2、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还远远不够。

一是能够做到整合的教师数量还比较少,二是还没有做到经常化。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要求领导和教师不但要有这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还要求教师具有不怕困难、努力工作的奉献精神。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工作每天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这就为坚持应用信息技术带来一定困难,所以造成软件开发和现有软件应用还不够。

3、信息技术设备维护和应用还存在死角。

教师坚持学习应用还不够,有的办公室计算机出现故障不能自行排除。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7

[作者简介]曾繁相(1962- ),男,福建尤溪人,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校长、党委书记,高级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福建 福州 3503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73-02

1961~1972年是台湾经济发展的“出口扩张”时期,也是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期间实施了第三、四、五期《四年经济建设计划》,经济发展的重点从农业向工业转移。人力发展规划首次被列入经济发展规划中。为了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从以“农职为主,工职为辅”逐步转为“大力发展工职教育”,使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通过职业教育的培训迅速转移到工业领域,以减少结构性失业。鼓励私人举办职业教育,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满足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经济现状和发展措施

1.经济现状:发展环境改善,腾飞机遇来临。到60年代初,台湾社会已趋稳定。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1952年的35.9%下降到1960年的32.8%,工业比重从1952年的18%上升到1960年的24.9%。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5.5%,从1951年的95美元上升到1960年的153美元。工业生产比重的增加,创造了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吸收了从农业领域释放出来的剩余劳动力,降低了失业率,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进口替代时期建立起来的经济基础,为台湾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内部条件。

这一时期,世界经济也处于黄金发展阶段。“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凯恩斯的关于加强国家垄断、扩大国内需求理论的指导下,60年代的GNP均以年均5%以上的速度增长,经济出现较长期稳定繁荣的局面。”①为台湾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发展条件。1965年美国发动了越南战争,台湾成了美国的军人休养和军需补给基地。战争经济的巨大需求和“特需订单”,拉动了台湾出口经济的扩张和岛内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成为台湾经济高速发展的助推器,使台湾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60年代中期,拉美国家出现债务危机,吸收外资的能力减弱,为台湾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创造了条件。台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日趋成熟。

2.改革措施:加工型经济,外向型工业。制定并实施第三期《四年经济建设计划》。本期计划内容更全面,既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又包括国际贸易、社会改造以及具体建设项目。期望通过4年努力,完成以下建设目标:年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达8%;人均“国民”所得增长率年均达4.5%;年均就业增长率9.2%,4年新增30万就业人口;外汇储备达1亿美元;国际收逆差控制在6100万美元以内。计划从台湾地区的实际出发,既注重横向的结合,又关注纵向的发展,力求处理好个别、部门和总体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逐渐把经济发展引向新的结构。

制定并实施第四期《四年经济建设计划》。第三期经建计划的实施使台湾向外向型经济迈出了重要一步,1963年工业生产的比重首次超过农业,1964年外贸收支首次转为顺差,4年经济平均增长率达9.1%,超过原计划3.1个百分点。经过前三期经建计划的执行,台湾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第四期经建计划主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改变落后的社会经济结构,促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另一个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工业生产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比重。”②到1965年4月,美援完全停止,也有学者把本期经建计划称为“自力更生计划”。

制定并实施第五期《四年经济建设计划》。与前一期大体相似,强调提高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代化水平,改善民生,但侧重点不同:“其一是抓农业现代化,包括发展农业科技、扩大耕地面积、实行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社区经济和提高农民所得等,其二是着手发展电子工业。”③

大力发展外销加工工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是“出口扩张”时期的主要经济发展任务。当局把奖励投资、鼓励出口、建立出口加工经济区和改革赋税制度等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融入三期经建计划中。通过对三期计划的贯彻和落实,取得了显著效果。首先,台湾整体经济实力得到提升。到1972年,“国民”生产总值达3144亿元新台币,年均增长15.2%。人均生产总值达520美元,年均增长12.4%。其次,经济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农业比重降为第二,工业比重上升为第一,工业经济年均增长率达19.4%,“台湾从农业经济形态逐步转变为工业经济形态,实现了社会经济的第一次飞跃。”④

二、职教现状和改革措施

1.职教现状:条件改善,质量提高。首先,办学条件得到改善。经费投入增加,特别是美援的恢复,对台湾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是空前的,硬件设备得到较大改善。如“‘省立’工业职业学校和‘省立’农业职业学校的校舍设备已接近国际水平”,⑤“四十七年度,编列专款,分别给‘省立’高雄、基隆、澎湖三所水产学校各一百万元,计高雄高级水产职校建造129吨船一所,‘省立’基隆水产职校建造132吨拖网船一所,‘省立’澎湖水产职校建造30吨延绳钓船二艘。上列四所渔船造价,共为五百余万元。”⑥

其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在美国专家组的建议下,教育主管部门在大学创办了工、农两类职教师资培养基地,工职师资分甲、乙和工艺教育三类进行培养。“专门科目教师缺乏的现象已不复存在。”⑦将部分职教教师送往美国有关大学轮训。除教师的基础素质、教学基本功、技能教学能力得到提高外,更重要的是吸收了美国较为成熟和先进的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为台湾职业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再次,类科结构更趋合理。1953~1960年,台湾的产业结构从以农为主,以工为辅的格局,逐步向以农、工并重发展,并侧重于轻工业为主的方向发展,1953年台湾岛内生产净值农业占38.3%,工业占17.7%,服务业占46%。1960年农业和服务业分别降为32.9%和42.2%。,工业提高到24.9%。职业教育的类科设置也发生相应变化,1953年农类在校学生数为5515人,占30.9%,工业类为4857人,占27.3%,其他四大类为7451人,占41.8%。到1960年,农类在校生数为12093人,占26.3%,工业类为8894人,占19.4%,其他四大类24973人,占54.3%。类科结构的调整基本与产业结构变化相一致。

最后,技能教育得到重视。1953年前的职业教育因受设施、师资等客观条件的影响,教学偏重理论,实践环节严重不足。之后通过创办实用技艺中心,引进美国单位行业训练课程,推广建教合作,调整课程结构,增加实践课时比例等措施,加强实践和技能教学。从1955年起,工职学校每周实习时间要达15个小时,占教学总时数36小时的41.7%。技能教学环节得到重视和加强。

经过50年代的调整、改革、充实和发展,到50年代末,师资队伍初具规模,硬件设施得到改善,实践条件得到加强,办学制度初步确立,职业教育进入了比较规范的发展轨道,快速发展条件已基本具备,较好地适应了进口替代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进入出口扩张的经济发展时期,职业教育又面临着新的发展需求的挑战。

2.改革措施:扩大规模,提高层次。第一,有计划发展人力资源,加强职业教育行政领导。随着产业的升级和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提供人力资源的任务更为繁重,发展职业教育成为当时教育工作的迫切任务。为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能与经济建设紧密配合,1964年,“行政院经合会”成立人力资源小组,对台湾人力资源的发展与使用进行全面规划。把人力发展列入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经济建设计划中,制定了中长期人力发展目标。在第一期人力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包括四年制工职教育在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扩大专科学校的办学规模;推动“国民”学校毕业生志愿升学的准备工作。第二期人力发展规划提出贯彻实施九年“国民”教育;鼓励创办专科学校,培养更多中级技术人才;提高中职与普高学生的比例;大力发展工职教育,工职在校生数要占职业学校学生总数的60%以上,以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1968年5月正式成立专科及职业教育司,负责管理全台的专科和中等职业教育,从行政上加强了对职业教育的宏观调控和领导,确保职业教育的各项发展规划落到实处,以保障经济建设对技术人才的需求。

第二,全面提高办学层次,实施九年“国民”义务教育。经过50年代农业经济和劳动密集型轻工业经济发展的积累,进入60年代后,台湾的产业开始逐步升级,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工业经济的比重增加,劳动力市场对人力资源的素质要求逐步提高。为了适应这一变化需求,培养更多技术和半技术人力资源,教育主管部门于1965年颁布《五年制高级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将条件较好的初职和职业补校改为五年制中职。1968年随着九年“国民”义务教育的实施,初职和五年制中职全部停招,以此促进民众素质的普遍提高。1962年,美国专家史坦福应邀到台湾进行人力资源需求的调研,当时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师的比例一般都在1∶1~2.5∶1之间,而台湾则远低于这个比例。他在报告中建议大量增加专科学校,特别是五年制专科学校。台湾当局采纳了他的建议,开放专科学校的办学。十年时间专科学校数量增加了70所,在校生数增加了93.9%,有学者称这十年为专科学校发展的“黄金时期”。

第三,发展私立教育,扩大工职教育规模。发展职业教育需要有与专业相配套的设备,需要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践基地。60年代由于经济迅速发展,技术和半技术人力资源需求极其旺盛,职业教育虽然已初具规模,但数量、质量和结构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由于美援已经停止,为了解决办学经费问题,鼓励私人开办职业教育,当局于1964年制定了《增设职业学校的奖励办法》。到1972年,私立中职学校数占56.7%,在校生数占53.6%,私立专科学校数占73.7%,在校生数占69.3%。发展私立学校的措施,既为当局节约了办学经费,又保证了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一举多得,不失为成功之举。1964年,教育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了职业教育的总体目标:“培养并增进青年实用之职业知识、技能及服务道德,以配合‘国家’发展、经济建设、人力资源之需求。”特别强调“实用”,同年“行政院经合会”人力资源小组全面规划台湾人力资源的发展,出台了优先发展工职教育政策。决定自1967年起,“省立”宜兰、桃园、苗栗、西螺、台东等5所高级农业职业学校改为农工职业学校,扩大实习场所,增加实习设备,以扩大工职教育规模,提高工职办学质量,加快工职教育发展步伐,培养实用型人才,以应工业经济发展之需求。

第四,修订职校课程标准,扩充建教合作内容。课程是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媒介,体现了办学者教育理念和具体培养目标。进入出口扩张经济发展时期,人力市场的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因而改革课程标准成为职教发展的重要环节。1964年,教育主管部门修订了职业学校七大类专业课程标准,进一步凸显实践教学。其中工职职业学校的课程比重为:一般科目占30%,相关科目占30%,实习科目占40%,突出了以社会实践为中心的课程形态。建教合作是台湾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是提高台湾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的重要措施。1968年,在“省立”沙鹿工职学校试办德国“轮调式”建教合作课程,学生部分时间在学校上课,部分时间在企业参加实践,学生具有学校学生和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1970年在“省立”三重商工试办“阶梯式”教学,开始了“第一年基础教学,第二年分科教学,第三年企业实践”的课程试验。这一办学模式的引进是台湾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突破,拉近了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距离,受到学校、家长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出口扩张时期是台湾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也是台湾由以农业经济为主逐步转向以工业经济为主的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改革的互动,取得了相互促进和双赢的效果。首先,经济发展对技术、半技术人力资源的旺盛需求,以及九年“国民”义务教育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极大地带动了私立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其次,经济结构的变化,促使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由以培养农业经济需求的人才为主转向以发展工业职业教育为主。再次,工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人力资源素质要求提高,促进职业教育提高办学层次,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快速发展的机会。最后,为满足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职业教育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和力度,更重视教育质量的提高,培养合格的技术人力,生产合格的出口产品。除此之外,通过建教合作、举办职业补习教育等措施,使广大青年掌握一技之长,自食其力,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总之,出口扩张时期,台湾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改革的互动是成功的。

[注释]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8

以职业技术学习作为次要选择。在孩子普高的首要期望不能实现时,职业技术学习成为受访者的次要选择。统计结果显示,选择打工、读技校、当兵以及其他的各有7人、23人、1人、1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5.9%、52.3%、2.3%、29.5%。笔者了解到:选择读技校一项的受访者中,孩子为男孩的受访者预让孩子就读汽修、电焊、电脑技术、理发等技能操作的技校,孩子为女孩的受访者预让孩子选择幼师方面的技校;据了解,选择其他一项的受访者预让孩子读高中,没有具体设想过孩子不读高中或者考不上高中之后的出路,他们的说法是“怎么也要让孩子出去,不能留在农村,这么小就留在这,什么时候是个头。”可见,即使将职业技术作为普高后的次要选择,农业或者涉农专业也并未占据优势。

对比受访者对孩子毕业后的就业选择,第一选择与第二选择之间存在明显不同,第一选择中选择读高中大学一项的人数较多、所占比例较大,直接选择读技校、打工的人数较少,只有4人,所占比例不到10%,经访问了解到,选择此两项的原因是“孩子成绩实在不好,他又不爱学习”,选择其他一项的原因多对孩子的中考成绩抱有期望;在受访者的第二选择中,由统计数据来看,高中大学一项已被剔除在考虑范围外,在受访者的选择中,技校所占比例较大,选择其他一项的部分受访者是因为还没具体想过孩子不上高中之后的事情。据访问可知,当前农村中学升入县级重点高中或者普通高级中学的升学率相对几年前有所提升,有受访者谈到:县里初中班主任的目标就是将整个班级的学生全部送入高中,现在F县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初级中学均已合并到县内的同一初级中学,该中学的每一次月考均会排列出成绩榜单,在榜单上标示出每一名学生的成绩、与上个月相比的上升或下降名次,同时将每一名学生成绩与学生之前所在学校成绩、与当前所在学校成绩作对比。有受访者说:“这样排出成绩,用不着这些家长看,孩子自己都上火,县里是不知道,就咱们村这,这假期家长都让孩子去参加补课班,一天五六节的补、三四个地方跑,这些补课的学生肯定是要上高中的,一般家长还都想让孩子上重点,那些不补课的,这家长也没打算让孩子在家种地,但凡觉得孩子有希望上高中的都会让孩子跟着念,实在考不上再让孩子读个技校、到城里打工啥的,没有说孩子成绩不好,不念了,回家种地,没有......读技校一般也就是读电焊、汽修什么的,之前有读的,女孩子读个幼师、学学理发什么的,挣钱、发展不错,能养活自己。”

对比受访者对孩子毕业后的就业选择,第一选择与第二选择之间结果虽然呈现较大差异,但是都呈现出农业或者涉农专业的弱势表现这一共同点。即使对孩子未来没有具体打算的受访者,“怎么也要让孩子出去,不能留在农村,这么小就留在这,什么时候是个头”的说法折射出农业或者涉农专业弱势的必然性。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9

学校要与实习企业共同制定生产实习计划,做到定课题、定时间、定岗位、定师傅。同时,学校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派出有经验的老师带队实习。实习带队教师不仅要深入生产实习现场,随时掌握学生实习训练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学生校外实习个人档案,还要和企业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保持联系。

二、加强生产实习安全管理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要配合实习企业完善安全责任制,双方要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对学生生产实习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要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在企业实习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还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教师要时刻教育学生提高预防事故隐患的意识,配合企业让学生掌握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方法。学生实习,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这项工作是重中之重。

三、认真掌控学生工作生活情况

带队教师驻扎在生产一线,随时掌控学生工作生活情况,注意出现的新情况,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实习带队教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巡回检查,以一个优秀员工的标准要求学生。关心学生工作生活情况,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实习的各项工作,实现校企合作双赢。

四、严格执行校外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要以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或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在顶岗实习前明确约定。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相关补贴应该直接发放到实习生本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

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增强集体荣誉感,服从管理;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

学校要与家长、实习单位共同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责任,为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从收取的学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及时处理学生擅自离岗、调换单位等情况,做好学生单位变更和通讯方式的登记。

六、做好下厂实习学生的信息反馈

第一,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的典型事例,特别是一些安全事故进行汇总。学校老师要以安全事故为警钟,透过现象挖掘根源,教育学生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第二,精心编写《实习通报》,以此作为沟通实习单位、学校、学生的桥梁。通过恳谈会或厂校联谊活动,不仅可使学校专业设置获得实习单位的金点子,同时也会增进厂校双方情感,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和谐关系。

七、实习期满的考核评定与总结工作

一是在学生实习结束前两周,就业处和各系负责与用人单位联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综合评定考核。

二是做好学期校外实习工作总结,整理企业对实习学生的意见反馈,供学院领导决策时参考。学校每学期期中、期末要进行校外实习工作总结。根据学生实习的满意情况、与企业沟通的情况等指标对校外实习带队教师进行定量、定性评价。

三是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第一,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后,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考核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成绩。

第二,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对学生的校外实习表现认定、学校对校外实习的回访和调查结果、实习带队教师的评价。学生在实习结束后按规定上交《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完成校外实习的教学内容,方可进行成绩评定。不按规定完成《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计入成绩。

技校第一学期个人总结例10

(一)招生就业二个市场日趋成熟

1. 招生计划得到充分落实。XX年,普通高职计划招生1200人,实际落实计划1265人。其中省外165人,“五年制高职100人,省内对口250人,省内为认真落实招生计划工作,学校上半年坚持“重心下移,商业化运作”的招生宣传工作方针,统招750人。成人实际落实计划400人。与去年相比,增加20%以上,成招计划下降33%。

认真组织招生宣传。对口招生方面,4月中旬,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了近20名教职工分赴全省80个市县进行对口招生宣传。统招方面,组织了一支由20名教职工和20多名在校生“招生宣传志愿者”组织的招生宣传队伍进行招生宣传;省外招生宣传通过校园网有序开展。

2.就业指导工作成效充分显现。春季学期学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先后前往江浙粤一带考察了18家用人单位,组织了8次校内专场招聘会,7批近180名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截止5月底,04届高职毕业生就业率已达73.1%。在做好高职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同时,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悉心为集团公司转岗人员安置做了大量的工作,上半年共联系了如海螺、奇瑞、美的、奥克斯等30余家用人单位,联系就业岗位200多个,在转岗人员中反响大。

(二)教学与教科研工作改革日渐深入

1、教学任务圆满完成。XX年春季学期共开设课程130门,截止目前,已完成理论课时1XX,实训课时10500的教学任务。

2、期中教学检查求真务实。XX年春季学期,学校加强了各教学场所的现场值班、教学常规和教学秩序的检查,基本上杜绝了教师的迟到、早退现象,教学秩序比较稳定。

3、教科研、教改工作循序渐进。两个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本学期正式进行了开题,6个校级重点课题结题工作已完成,XX年春季学期教研课题申报工作已完成。在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完成了工业会计、市场营销、工程测量和矿业工程与设备等四个专业的申报工作。

4、新学院召开首次教学工作扩大会议。在会议上,教学部门分析了春季学期教学工作的得失,与会人员就下一步如何作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取得了一些很有建设性的意见,大家表示要把教学工作的上台阶作为新学院树立形象的重要推动力。

(三)培训、鉴定紧锣密鼓

1、培训任务如期完成。举办了集团公司县干学习16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班以及第十二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举办了由283名职工参加的为期4个月第一期关破转岗人员培训班;开办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员培训班、铜材综合技能培训班、鑫达钛业岗前技能培训班等技能培训、中级化验工技能培训班;举行了“鑫达钛业杯cctv第五届‘希望之星’英语风采大赛铜陵分赛区选拔赛”,共有1395名选手参加初赛,最后选拔出30名选手到合肥参加安徽省决赛。截至6月初培训办班18期XX人次。已完成半年培训XX人次的计划任务。

2、技能鉴定规模稳步上升。XX年,教培中心重点围绕有色集团公司“千人培训计划”,扎实开展转移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上半年,开展了公司内部共10个工种708人、公司外部其他单位379人、高职学生213人的技能鉴定。6月底将完成1300人的鉴定任务。鉴定总人数和工种数比去年同期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成功申办新学院

根据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照集团公司行政工作要点,教育培训中心XX年年初开始着手开展东、西校区分设及新学院申报工作。3月初,集团公司成立申报“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公司筹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培中心组织专门机构,配备精兵强将,夜以继日地奋战,经过一个多月时间的筹备,学院申报相继通过了4月11-12日和4月27日安徽省教育厅的专家考察组和省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评审。6月7日, 申报的“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获安徽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通过。至此,铜陵职业技术学院东、西校区分设与新学院申报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五)基本建设跨越式发展

XX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步入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学生生活区一期工程12509?建筑进入室内装修和安装阶段,二期工程5001?的3#学生宿舍楼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学生生活区室外工程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1XX?新教学楼项目获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目前,新教学楼工程进入桩基础施工、主体工程招标阶段。至此,近30000?建设工程全面展开。

XX年学校工程维修任务较重。为改善干部培训、剑桥少儿英语培训的教学环境,学校决定对XX?的老教学楼进行全面维修,维修费用估算需要30万元。现维修工程已启动。

(六)学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学生管理以学籍管理为抓手,以学风建设为重心,全面加强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上半年,学校坚持对班级上课、晚自习出勤情况进行督察统计,通过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学生违纪现象,有力地整顿了学风。本学期上课出勤率、迟到、早退现象有很大好转(出勤率94.3%,自习率79.6%)。

学校通过加强专业教育中的人文素质教育渗透、开办铜都讲坛、举办经济·文化·人系列报告会等增设和丰富第一课堂教学内容;通过开展兴趣小组、网页制作、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丰富第二课堂;同时举办了篮球联赛、广播操比赛、羽毛球比赛、乒乓球比赛、足球比赛共百余场。校园文化建设扎实有效。[1] 小编推荐与 【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年中工作总结】 关联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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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卓有成效

XX年,学校的改革发展任务很重,事业费减供之后,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压力很大。如何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抓实干,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如何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将职工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学校班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XX年上半年,学校党建、思想政治生活着重从四个方面做了工作:

1、以凝心聚力调动积极性为目的,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员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认识,谋求发展;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

发展中去,爱岗敬业,安心工作;调动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开源节流和创收增效,努力实现收支平衡。

2、以围绕提高师生员工素质和校园文明程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学校文明创建活动。注重文明建设与学校新一轮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结合,在凝心聚力、振奋精神、增强学校综合竞争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以展示学校良好形象为内涵,促进学校新一轮发展。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中全会精神及学校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学习、研讨。

4 、以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为抓手,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的安宁。XX年,学校将继续强化内部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为实现全年方针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目前存在的困难

总结半年来的工作,教育培训中心真抓实干,保持了改革、发展前进的步伐,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然而,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我们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1、办学的硬件基础薄弱。现有的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办学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教学仪器设备与教育厅关于高职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2、资金短缺十分严重。XX年是教培中心实行资产经营制的第一年。尽管近两年我们办学的创收增长幅度较大,但由于历史欠帐过多,基本建设任务重,承担着繁重的教育培训任务,还面临着高职院校、培训基地等很多资质的办学评估,学校发展需要的建设资金缺口巨大。

3、人才流失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教职工队伍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人员综合素质偏低。近几年,学校流失了不少高学历人才,致使人力资源成本过高,职工培训的成果不断被抵消;至今尚未出台有效措施稳定和吸引人才;行管工勤人员过多;双证制教师缺乏;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要求相比,教职工队伍人员素质偏低、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面临“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正式挂牌,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性矛盾必须解决。

4、办学特色不明显。从上半年的就业情况看,我校始终引为自豪的、重视培养实践技能和强调提高动手能力的教育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与市场需求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技术蓝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新课题,如何在教学中真正实现“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生、教学等各方面工作,最终影响学生的培养和学校的持续发展。

三、XX年工作展望

XX年,学校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为目标,全面深化内部改革,加快发展步伐,实现组织、流程、岗位再造,促进文化再造;加快基本建设步伐,建成学生生活区和教学区,加强产学研合作,搭建产业化办学平台;不断提高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的教学质量,尽快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学历教育规模折合成全日制在校生超过XX人,培训教育规模超过5000人次,学校全年实现可使用的学杂费收入1200万元。

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一致,克服困难,不等不靠,奋勇前进,就一定能够实现XX年全年方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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