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行车安全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2:23

行车安全论文

行车安全论文例1

一是要从思想上进行深度教育,通过不断学习、思考和自我警示,将“安全生产大如天”、“三个重中之重”“、三点共识”等安全理念植根于乘务员脑海深处,从候班-出勤-上车-运行-下车-退勤,整个流程都要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是要从日常发生的违章违纪方面问题着手,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影响安全的风险因素,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三是要切实抓好乘务员标准化作业。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铁路“三化”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因此保证乘务员认真落实好标准化作业和执行好规章制度则是确保行车安全的重中之重。在实际的行车过程中,一些乘务员经常把自己工作中不好的习惯当成了标准,这也是为什么行管干部天天抓安全,天天有问题的原因,也是行车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因所在。因此,在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中,应该不断要求乘务员学习标准化,作业过程标准化,把乘务员日常的一些习惯性作业转变为标准化作业,有效杜绝惯性违章违纪。

1.2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就是天气不良或行车线路状况因素。铁路行车过程全天候暴露于自然环境之下,暴风、雨、雪、霜冻、线路塌方、滑坡等风险因素,随时都有可能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危害或埋下安全隐患。因此,作为铁路机务部门,要建立机车乘务员出勤预想系统。一是出勤前要做好预想,开好小组会,预想包括当时当地的天气因素和具体线路状况因素,每一项都要认真分析其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出勤调度员要及时传达天气不良情况下的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这样乘务员在实际运行中,才能灵活自如的应对变化多端的环境因素,从而达到超前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1.3管理因素

管理因素主要是对规章制度执行和上级指示精神方面。首先,要从制度和管理上将安全风险管理与传统安全管理区分开,更快更好的去适应这种新的管理模式,是值得机车乘务员积极思考和探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安全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未知的不安全因素提前进行预测和控制,强调问题的超前防范。这就要求机车乘务员必须对执乘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深度分析和研究,通过不断探索和反思,找出风险点,进行研判,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原则,做到提早预防、提前防范。其次,要对管理者或上级安排和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不能“左耳进,右耳出”,事情发生了才知道“不听上级言,吃亏在眼前”,追悔莫及。

1.4素质和能力因素

如何全面掌控和消除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对于机车乘务员来说,实际上就是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为此,要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实践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掌握基础规章制度、安全卡控措施、LKJ操作、非正常行车办法、机车故障处理等专业知识,练就过硬的技术本领,消除工作过程中人员、设备、环境三大要素带来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在平时学习不能敷衍了事、参加培训不能走过场、班前休息不能“偷工减料”、执乘过程不能“开小差”,必须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运输生产,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

2设备安全方面

设备安全是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的物质基础,质量良好的设备,既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又是行车的重要保障。风险重点包括机车走行部裂损脱落、制动系统故障、车顶高压电器设备失效、直供电装置故障、监控装置故障、其他电器线路及安全装备故障。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行车安全。因此,首先要从设备质量源头进行控制,规避设备安全风险,提升设备质量;其次,通过引进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完善对行车设备、列车运行、现场作业、外部环境等关键作业过程的动态实时检测,来确保行车安全。目前无论是电力还是内燃机车,都不同程度的安装了一些新技术设备,如机车防火视频、6A系统、CIR、LBJ、STP装置等。对于机车乘务员保证设备安全来说,要做到在出库前确认安全装备和其他设备的状态良好,并且有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后,方可出库。

行车安全论文例2

一、产品说明

本系统目的在于设计一种客车安全监控装置能使列车乘警、列车长及工作人员在任意一节车厢乘务室内,通过监视器对任意一节车厢的状况进行监控观察,同时通过每节车厢乘务室内的控制分机对车厢内可疑动态进行录像,特别是在车厢内发生紧急事故时,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保障铁路客车的安全运营。铁路客车安全监控系统是由摄像镜头、车厢控制分机、控制主机、录像机、监视器以及传输电缆(视频电缆一根、控制电缆RWP-5×075一根〉等器材组合而成。摄像镜头固定在客车车厢内走廊端头上方,车厢控制分机安装在每节车厢乘务室内,每个车厢控制分机带有监视器输出〈视频信号)终端插座,有利于工作人员在任何一节车厢乘务室,通过袖珍监视器对每个车厢进行观察监视,同时可以通过控制分机键盘对被控点进行定时观察、录像、切换,并且通过控制分机数码显示器识别被控车厢地点。此外通过车厢控制分机改址键对每节车厢进行任意调度、任意编组,控制主机、录像机及监视器设置客车任意一节车厢乘务室内,摄像头上的DV12V电源线经客车乘务室顶部并通过变压整流装置接乘务室AC220V电源,摄像头上的视频线经乘务室顶部,并由乘务室一角下车底进入车底的传输系统,每节车厢两端均固定有JL16〈该连接器防水、防雪、防震、快速连接〉机车专用连接器且与相邻车厢相应连接,使每节车厢的信号输送到监控中心主机的输入端,控制主机的视频输出端连接录像机的视频输入端,录像机的视频输出端连接监视器的视频输入端。

二、专利技术说明

该系统装置的第一代产品KA-318型铁路客车保安监控系统是由铁道部宝鸡工程机械厂职工技协樊川生等人员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开始研制,一九九七年完成了系统基本电路原理并生产出整套系统装置,同年八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专利号为9723995260.一九九八年经长达一年多时间走访用户,特别是在走访铁道部成都局、新疆局、郑州局、上海局等有关部门过程中,一致肯定了该系统的实用性及先进性,同时提出了部分改进建议,如:①原设计总监控中心设在广播室,不便于治安及工作人员操作使用;②由于视频成相过多,不便于调车和甩车挂车,有时甚至造成图像信号错乱和丢失:③选用车厢两端视频连接插头、插座不是机车专用连接器,该插头不防水、抗震性能差,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便于工作人员调车操作使用。鉴于上述问题,我们自己于一九九八年底开始对整个设计进行了反复改进,重新设计,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份完成了重新设计改进工作,改进后的系统比原第一代设计完全上一个台阶,同时由我们个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新型铁路客车安全监控系统专利,现已获国家专利授权,专利号为99234664.9,该专利权属我们个人所有。

三、产品用途及特点

1、本产品系铁路客运安全高科技尖端产品,采用目前国际上较先进的CCD摄像技术研制而成,它通过微电脑控制主机循环显示或定位显示监视图像,能使列车工作人员在总监控台或任意一节车厢随时观察掌握各车厢内的安全状况,特别是在车厢内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保障铁路客车安全运行。2、当车厢内发生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时,公安人员可迅速到现场予以打击,同时总监控台能将犯罪分子的作案情节录制下来,为破案提供重要资料,使破案率提高,破案时间缩短,维护了铁路客车的治安秩序。3、当车厢内发生火灾等其它恶性事故时,能及时发现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并能及时通知铁路沿线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配合,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以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该系统具有如下特点:〈1)成像质量高。在白天、黑夜、隧道、高压磁场等情况下,都能够保证图像清晰、稳定、真实,及时地反映旅客车厢内的情况。(2〉监控范围大。能反映旅客车厢内96%以上座位范围的情况和行李架上情况。(3)抗震性能强。在列车由于起动、制动以及颠簸路况造成车身震动、晃动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4)体积小巧、操作简便,便于安装和隐蔽。〈5〉可驳接车载电源。(6)性价优越,适合我国铁路客运现状。

四、设计方案及工作原理(略)。

五、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分析

1、市场前景分析:随着我国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铁路客运管理也必然是由粗放型转向科技型,落后的管理方式必将不断被越来越先进的管理方式取代,开发研制铁路客车安全监控系统,顺应科技潮流,提高铁路安全管理水平,以低投入、高效益为宗旨,对铁路客车安全运输管理升级是一个突出贡献。具初步了解,全国每年各铁路局安全治安防范损失赔偿高达几千万元损失费,但国家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对安全治安工作非常重视,年年抓、月月抓、天天强调,结果还是不容乐观,案件不断出现,给广大旅客造成一种心理压力。面对铁路客车安全监控管理尚属空白的巨大市场,该监控系统的开发推广和使用,将有效地提高铁路客运管理水平和稳定铁路客运治安秩序,促进铁路客运经济效益的提高。由于该装置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已获专利,且已于一九九七年列铁道部科技发展计划。故不会形成市场无序竞争现象,完全可垄断市场,加之该装置己在成都铁路局、新疆铁路局现场安装(一节车厢内)测试,监控车厢内范围达96%,图像清晰,得到试用单位的认可和好评,成都局、新疆局都有安装该装置的意向。如果该装置能得到铁道部车辆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组织推广,则市场前景不可估量。据我们对全国客车总量进行初步估算,全国现在运行的客车数量在5000对左右(且每年还在推新〉,我们想经过努力每年完成对300辆客、车进行安装该装置是完全可能的,我们按每年完成100辆客车安装量计算,则全年经济效益也是可观的。

2、经济效益分析:

(l)投资:

①场地:3~4间房(办公、业务、财务、库房各一间)·

②流动资金:50万元:

③固定资产:无需固定资产:

(2)用工情况:

①现场安装人员:5~6人(其中1~2名技术人员〉;

②管理及公关人员:4~5人。

(3)年产量:100套(5~6人安装一列客车需8-10小时);

(4)年产值:〈产品售价,黑白13万元/套:彩色19万元/套〉,按黑白计算:100×13=1300万元;

(5)成本:900万元

①材料费:100×65=650万元(黑白6.5万元,彩色9万元〉;

②房租费〈办公室):5万元:

③安装人员工费〈6人安装〉:10万元〈每台1000元,人均1.6万元):

④管理人员费(4人):5万元(每台500元,人均125万元):

行车安全论文例3

2高速公路景观安全设计要点分析

2.1线性组合

高速公路的线性是典型的三维曲线,一般由平、纵、横三种曲线组成。在公路路线设计中,遵循公路的线性连续和流畅等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在高速公路路线设计中,要注意把美学和公路选线理论结合起来,既能美观舒适,又能增加行车安全性。

2.2与周围环境的适应性

高速公路的建设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挖方填方对原地形的破坏,损害原有的农田或树林,迫使河流改道,湿地减少等。大肆的对原环境的破坏对公路建设来说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因此在高速公路规划选线时,应尽量挑选地形地貌简单的区域;在高速公路建设时,应尽量减少对原有地形的破环,考虑周围环境,以减少挖方填方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影响。

2.3防止造成驾驶员的视觉污染

人的视觉一直处于搜寻状态,而当周围的景色突然出现刺眼的物体或颜色,人的双眼将会出现短暂的不适应。当在高速公路快速行驶时,公路周围不当的景色会给驾驶员带来突兀感。因此位于中央分隔带或两侧的指示牌、宣传片或广告牌应避免使用刺眼的色彩,且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色调,避免色彩泛滥,以防路面的干净,使驾驶员的心理产生愉悦之情,给长时间的驾驶带来轻松感,同样能够降低驾驶员的疲劳感,增加行车安全。绿化设计方面除了高度方面应满足行车安全的功能需求外,还应根据不同环境创造统一协调的公路景观,缓解驾驶疲劳。如当高速公路进入旅游风景区时,可采用暖色调植物使人产生兴奋的感觉;而当公路穿越炎热或寒冷的地区时,可以分别选择冷色调和暖色调植物给人带来不同的心理暗示。优美的景观设计、正确的心理暗示可以有效改善司乘人员的心情,使行车安全大大提高。

3基于视线安全的高速公路景观设计实例分析

3.1高速公路边坡景观设计

高速公路边坡的设计应与整体环境相融合,符合驾驶员的审美感受和心理需求且起到指导驾驶员行驶的作用。边坡的绿化可以美化路容,协调环境,适当调节边坡土质的湿度和温度可以起到稳固边坡的作用。在某项目中,边坡为土质边坡,则可以采用种草、铺设草皮或植树等方法美化边坡环境,而草的选择一般选用适应当地自然环境且根系发达、能固定生长的中茎低矮的多年生品种。采用局部单独播种和局部混播相结合的播种形式。植树则选择低矮且常绿的灌木丛,以丰富公路景观,固定土壤。

3.2中央隔离带景观设计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一般为1~4m,当中央分隔带在2m以上时,可选用植物进行绿化造景。中央分隔带起到设置道路标志、分割上下车流和引导驾驶员视线三重作用。中央分隔带栽植的植物不仅可以遮光、隔离噪音,而且还能减少驾驶员的眩晕感。中央分隔带中枝叶茂盛、常绿且耐修剪的植物物种具有较高的防眩作用,设置其中的路标牌应避免颜色单一,这样既能提醒驾驶员,又能给色调单一的高速公路增加几分跳跃的色彩。因此中央分隔带的景观设计对改善驾驶员的疲劳感和提高行车舒适性和安全性有重要的作用。

3.3挡土墙景观设计

挡土墙的设计应与周围环境充分协调,颜色和外观应设计合理。对于重力式挡土墙,可在墙面上进行景观设计,如可进行具有城市特色意义的雕刻和绘画。对于锚固式及加筋土等挡土墙,可以对锚杆头进行美化设计,保证其与环境的充分融合。具有新颖大方的外形,朴素大方的线条,稳固的路用性能的挡土墙才是公路中优良的挡土墙。

行车安全论文例4

 

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争论似乎并没有得到一个共识。对本案可以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舆论监督、公众认同、对司法工作中危机的管理等多方面来深入解读。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着对于胡斌这种飚车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快感、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2]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快感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3]。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4]。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5]。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6]。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三、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实践中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种飚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如此激烈,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因为概念内涵难以明确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飚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异。司法个案出现之后,各地的不同处理被网络等媒体传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广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应在对这类事件的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在城市内道路上的飚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飚车行为的定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1] 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3] 李丽:《从杭州富家子飚车一案分析公路飚车行为的刑法定位》,载《网络财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5] 《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19日第3版

行车安全论文例5

作者简介:邢召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律与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校车安全事件频发,校车质量的参差不齐表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的执行现状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引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失灵,这些因素有些是伴随政策本身的出现而出现,有些则是不容逃避的客观现象,包括:政策方案自身、政策执行机构、政策执行人员、政策对象以及政策环境。然而,校车安全政策作为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领域的社会性规制,政府作为规制主体,在规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失灵现象,从而导致政策执行效果有悖于政策初衷呢?这一问题正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重点。基于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应运而生,那么对于这一条例的执行效果究竟如何?如果执行效果有悖初衷,那么政府失灵是否是导致这一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文献述评

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索之后发现,对于规制失灵方面的研究大多着眼于规制失灵产生的原因、规制失灵的治理等,或是将规制失灵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社会领域,然而将规制失灵与政策执行效果做相关性的研究算是其中比较少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有论者认为,政府规制失灵主要表现在规制制定中的失灵和规制执行中的失灵。规制执行中的失灵主要表现为:腐败、无效率和过度控制,保护不力,行动迟缓,再分配偏差等(李文良,2003)。“利益集团压力常常扭曲规制动机,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JerryL,Mashaw and David Harfst ,1990)很显然,很多学者都注意到规制失灵对政策执行产生的影响。行政管理者对于规制控制的体系化效应考虑不足,而且规制过程中的协调缺失也导致了令人吃惊的反常现象,曾经合理的规制措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落伍过时。总的来说,近年来对于公共政策执行的研究是大势所趋,与这一大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政策执行效果研究甚少,特别是从规制失灵的角度切入,对两者的相关性探讨也有很大的继续研究空间。

三、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本文的研究框架基于“规制失灵―执行效果”具有相关性这一假设,选取与校车安全政策相关的利益群体为个案,根据深入访谈取得的经验资料与文献资料相结合对个案加以考察,以史密斯政策执行系统的四要素为分析对象,从规制失灵与执行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出发,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逐步论证上述假设。这一论证过程有两个核心概念,前文已详述,分别是规制失灵和政策执行。在这里还必须要指出,校车安全政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2012年3月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之前的各种关于校车安全的相关政策或标准,但是为了便于研究的方便和突出明确性,文中的“政策”特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四、案例研究

G市是一个省会城市,H区作为其市辖区,是一个县级政府单位。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校车安全政策的执行涉及诸多责任主体,如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相关企业等。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访谈资料,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相关假设进行验证。

(一)规制失灵之信息不对称

2.执行机构与目标群体的信息不对称。条例的发文对象是上述各主体,该政策只规定了相关部委局的职责,却没有明确政策的整体实施应由哪个政府的部门具体负责,由此导致该政策的具体实施部门及执行人员模糊不清。H区的校车安全工作由区教育局下属的体卫艺和法规安全科主管,访谈中C姓办事人员谈到:“说实话,我们H区没有一所学校拥有符合标准的校车,我们作为相关的执行机构也并不把这一项作为我们年终考核的要素,我们的安全管理集中于组织对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没有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通知,也并没有接到相关学校有关校车的递交的审批申请。”(访谈资料:20140416)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失灵问题,造成了在校车问题上相关执行机构的“不作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则是执行者的能力和信心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目标群体感受不到在相关政策方面来自于上级机构的某种压力,并会给目标群体造成一种人浮于事的感觉。

(二)规制失灵之不充分的保护

对于校车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H区教育局相关人员这样谈到:“本市或本省并没有关于校车安全政策的配套政策,虽说我们区级政府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限于本地自然、路况等客观条件,我们无法对校车的标准进行规定我们也不敢擅自批准,其实,有些学校所谓的校车其实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不符合标准的……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或多或少会影响校车的规范化。”(访谈资料:2014050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充分的实施原因有很多,比如受制于当地的政策环境或客观条件、相关政府的不作为或办事的低效率以及僵硬的审批程序等。

(三)效率扭曲效应

规制对效率的扭曲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规制本身成本高而收益小, 二是规制引起经济运行效率的扭曲。“来自现实的观察表明, 政府干预的收益不过是幻象, 但成本却是实实在在的。在政府实施规制的过程中, 规制机构和被规制者均会发生交易成本。” (Winiecki,1998)。G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校车政策进行解读时谈到:“贵州山高谷深,路况等条件差,校车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对相关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因校车事故造成的巨额赔偿,将让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无法负担而导致关停。”(新闻资料)

行车安全论文例6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私家车数目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汽车作为自己的出行工具,汽车驾驶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项基本技能。目前,部分高校开设了汽车专业,汽车驾驶逐渐成为必须教学课程之一。规范合格的汽车驾驶专业教学可有效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对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注重对汽车驾驶专业的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驾驶者的人身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

一我国汽车驾驶专业教学现状

(一)安全驾驶规范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就针对驾驶专业来说,合理完善的安全驾驶规范制度还未健全。因为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导致我国的汽车驾驶专业教学无据可依,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产生,对我国汽车驾驶专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完善合理的安全驾驶管理规范保障汽车驾驶专业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可对我国目前的汽车驾驶专业形成良好的指引作用,使得学生的安全驾驶意识不断增强,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安全指数。如今的大部分汽车驾驶专业教学盲目追求速度,以学生能够驾驶汽车为最终目地,忽略了向学生传达安全驾驶法规的重要性,其实这也是我国汽车安全驾驶行为规范不够完善、推广力度不足的直观体现。

(二)汽车驾驶专业教师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在汽车驾驶专业教学中,教师的整体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学员的驾驶习惯。如果驾驶专业的教师在教育的过程中暴露出各种不良习惯,学生由于经验不足,以为教师的做法是正确的,那这无疑会给不熟练汽车驾驶的学员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的汽车驾驶专业教师由于长期教学,很容易脱离社会实际,对实际驾驶了解不够深入,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这样就无法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深入教学,仅停留在教会学生汽车驾驶的基础层面,这种缺乏安全意识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心理素质的教学方式、教学模式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对驾驶人才需求的。

二汽车驾驶专业教学方法探究

(一)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过程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人与车、车与路况、人与路况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认真向学生灌输安全驾驶是第一原则的思想。在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堂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首先还要注重学生基本安全意识的培养,培养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是汽车驾驶专业的第一教学目标;其次,对于一个合格的驾驶员来说,最重要的不是驾驶技术有多么优秀,而是驾驶员的驾驶态度决定驾驶员与其他人的行车安全,因此,在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活动中,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在汽车驾驶方面的思想觉悟。对于学生来说,学校所教的知识可能会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而学校对他们进行地思想政治教育则能够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让学生加深对安全驾驶的了解,教师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更全面的安全驾驶方法教学,安全意识能够让学生约束自己不去触犯交通规则,掌握安全驾驶的方法才是保证学生生命安全的实际措施,意识与实际方法相结合才能够使得学生对汽车驾驶方面的知识了解地更为透彻。

(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

由于汽车驾驶专业的学生并不是通过同一种招生方式进入学校,有的学生可能是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进入学校,有的学生则是通过全国高等院校统一考试进入汽车驾驶专业进行学习,所以每个学生的实际教育经历也存在着不同。在进行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活动中,需要针对不同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汽车驾驶教学计划,只有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才能保证所有的学生都能跟上学习进度,班级内才不会出现汽车驾驶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此外,每个学生都具有自己鲜明的性格特征,性格特征不同将会导致对教学方法的认可程度不同,学生的性格特征也需要作为制定教学计划的参考因素。因此,在进行汽车驾驶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受教育经历、性格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并且要随着教学时间的不断增加,加深对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只要充分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才能保证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三)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

汽车驾驶专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比较高,相比于其他专业来说,专业理论知识占的比重不是特别大,汽车驾驶专业的理论知识只是作为指导实践的工具。因此,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方法需要重视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首先,在课堂上要有目的地增加真实的汽车驾驶过程演示,学生将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演示的汽车驾驶过程相结合,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其次,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方法应该增加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机会,给予学生亲身体验汽车驾驶的机会,结合课堂上曾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汽车驾驶能力。只有将汽车驾驶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才能保证学生不是在僵化死板地学习驾驶知识,才能使学生真正地了解汽车驾驶方面的知识。

三汽车驾驶专业一体化教学模式

汽车驾驶专业一体化教学模式指的是通过对教学过程以及各个教学环节进行优化,把汽车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与汽车驾驶专业技能进行有效结合,通过落实教学过程的每个教学环节达到汽车驾驶技能培训与理论培训的教学目标。结合上文中的汽车驾驶教学方法,一体化的汽车驾驶教学模式将会达到显著的教学效果。汽车驾驶一体化教学模式由教师根据实际需求指定专门的教学内容、培训方法以及特长设定,将教学实际与教学理论一体化教学,使学生在实际驾驶操作中对基本理论知识进行有效吸收。

(一)车辆构造与驾驶教学一体化

汽车结构构造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普通学生来讲难于理解、不易掌握,但汽车驾驶专业的学生在车辆构造方面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当汽车部件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减少车辆出行。在汽车驾驶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以实体车辆为中心,通过车辆构件的拆除以及基本构件的理论讲解,让汽车驾驶专业的学生能够基本掌握汽车结构,并对发动机及底盘进行深入学习,弄清楚汽车发动机的发动原理、动力传向以及车辆制动状态等。当驾驶汽车时可通过车辆构建各部分的声音判断车况,为安全驾驶打好基础。

(二)车辆使用常识与驾驶教学一体化

在汽车驾驶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地位,一味按照教师的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导致学生只知如何进行操作,却不知其中的所以然。这样的被动式教学无疑会延长学生的驾驶培训周期,教学效果也不理想。在汽车驾驶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中,教师在进行学生汽车驾驶技能教学时积极向学生讲解各种操作使用的原理,而不是让学生在汽车驾驶过程中套用“公式”。例如在起步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向学生讲解我们采用离合器半联动的基本操作原理,这样对车辆使用常识进行正确的解释会让学生的记忆更加深刻,从而促进学生快速掌握汽车稳定起步的基本技能;在进行换挡操作教学时,向学生讲解汽车齿轮传动转换原理,告诉学生车速与档位匹配的必要性,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学生记住每个档位对应的速度区间。这种将汽车操作常识与驾驶操作进行一体化教学的方式,将在汽车驾驶专业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三)驾考项目与驾驶教学一体化

在汽车驾驶培训结束后,教师需要对学生教学效果进行考察,一些教师为了盲目追求教学成效只针对考试项目进行重点教导,忽略了对学生其他动作的配套教导。学生虽可顺利完成考核要求,但在考核结束后仍有较多学生不敢驾驶汽车上路现象的产生,对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倒车入库”是汽车驾驶的一张基本技能,大部分教师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在对学员进行讲解时仅告诉学生在某个确定的点进行的相应操作。教学及考核时的车库形式较为单一,倘若教师可将不同车库的具体操作及基本思路进行讲解,便可避免学生在汽车驾驶学习中刻板、形式化思维的产生,提高学生的驾驶自信心,避免遇到不同车库使慌乱心理的产生。这种汽车驾驶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可有效培养学生在今后遇到的道路状况时的灵活应变能力。

四结语

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效果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障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加强对我国汽车驾驶专业的教学。在进行汽车驾驶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结合道路实况要求学生灵活应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汽车驾驶专业教学方法及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将有效提升汽车驾驶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作者:周斌 单位: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波.汽车驾驶课“以学为主”教学模式的构建及其特点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4,(11):138.

行车安全论文例7

关键词:

车辆管理;创新;效率

正文:

2016年,新乡行政管理中心车队着力实现“安全、服务、和谐”的工作目标,在党的建设、职工队伍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全年安全行车107万公里,完成了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及抢维修任务。其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管理。

1.加强基层建设

首先是突出理论学习,加强职工教育。结合上级指示精神,新乡处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企业当前的形势以及实现全年目标的艰巨性,同时做好思想工作,始终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第一位,把解决思想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促进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第二,以人为本,坚持厂务公开,为职工创造平等、竞争、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单车油耗情况、人员车辆调整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第三,困难职工坚持“送温暖”工程。遇到职工或家属生病,及时安排人员前去探望,送去组织关心慰问,当驾驶员出车家里子女无人照顾的情况时,调度、其他驾驶员都主动帮助其接送照顾子女,营造一个和谐氛围,使大家工作起来踏实不分心。

2.严格基础工作

2.1安全教育常抓不懈。车队坚持每周一上午进行安全例会的学习,将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及时传达给全体职工。按照《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利用季节交替和安全生产月等契机,采取多样化教育方式。组织观看储运公司下发的《行车安全专题教育片》,剖析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结合安全行车进行全员大讨论。组织职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禁令》《管道保护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并且和所有职员签订了安全承诺书。2.2认真推行HSE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定派车,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用,认真把关,合理调派。利用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车辆动态,杜绝司机超速行驶或改变行车路线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储运公司夜间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加强夜间用车审批制度。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车辆审批和“三交一封”制度。制定了《四季安全行车措施》,并根据不同气候和道路状况严格落实。2.3坚持车检工作。安全员每周五进行周检。通过检查及时掌握车辆技术性能,了解驾驶员对车辆的维护状况,并根据车辆状况及时进厂维修。此外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制定“三检制”随车记录,对长途归场的车辆由技术人员按程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2.4加强设备管理,要求所有车辆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外委修理,一律按照程序审批把关,由专人结算。同时还负责职工倒班及临时用车的租赁、协调。倒班车辆满足一站一车,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并全部高速优先行驶,做到安全快捷。

3.抓好基本功训练

3.1根据车队一人一车,且车型不一的实际情况,教育培训工作以技能鉴定教材和安全教育为主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定期由技术人员进行授课。3.2提高服务意识,安全文明行车。车队作为生产服务单位,组织开展了做文明驾驶员、创一流服务活动,规范了服务用语和行为要求,定期征求用车单位的意见,以改善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意识。3.3认真执行HSE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按制度安排车辆,在车辆管理中严格执行“十八法”掌握车辆动态,认真使用车辆管理软件,在网上及时反馈用车信息。严格按规定派车,杜绝私车、人情车、认真把关,合理调派。利用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车辆动态,杜绝司机超速行驶或改变行车路线等违规行为。3.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要求所有车辆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外委修理一律按照程序审批把关,由专人采购和结算,保证车辆正常运行。严格控制维修成本,有重点地将资金投入到影响车辆安全的重要部件维修上,例如灯光、制动、转向和轮胎的维护更新,对到达使用期限的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停驶报废。3.5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汽车队作为一个生产辅助单位,服务是其根本,积极组织开展了做文明驾驶员、创一流服务,规范了服务用语,要求做到礼貌待人,真诚服务,并将服务质量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定期征求用车单位的意见,以改善我们的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意识。3.6以人为本,坚持厂务公开,为职工创造平等、竞争、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困难职工办实事。结合汽车队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通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单车油耗情况、方案实施情况、人员调整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同时重大问题的处理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通报使大家心中有数。

4.结束语

当前虽然新乡处车辆管理中,管理的内容逐渐的丰富,但是其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个别驾驶员还有侥幸麻痹思想,有超速现象,安全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提高;职工教育形式有待丰富;对驾驶员考核奖惩仍需进一步细化。因此,在后续的车辆管理的过程中,其还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完善管理制度,创造安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论文例8

一、法条的文义解读及存在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法条的文义规定可以看出,本条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责任形态以及责任主体。而适用情形即本文试图研究的部分。要适用本条,除满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一般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之外,最关键的在于对交通工具的特殊要求,即必须存在拼装、报废机动车一方,且对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使用是基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一层法律关系。那么,这就存在以下几点困惑:

首先,如何界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一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的立法形式,并不能很明确的指引司法实践。关于“买卖”的内涵,在法律术语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从《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中得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偿;二是所有权让渡。那么,是否意味着此条中的“转让”一定要是有偿和所有权让渡呢?

其次,如何界定“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报废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谓“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通常统称为“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从其概念中可知,衡量标准有两个: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那么,这两种标准的拼装、报废机动车是否一视同仁呢?

二、法律适用的立法考量

(一)立法目的上考量

在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其原因不仅仅在于运行过程中驾驶人的行为,还在于机动车本身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上路运行的强制标准。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物,其处于静止状态时是普通物件,并不存在任何危险,而在其处于运行状态时,即机动车与人力结合时才被法律视为高度危险活动,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在运行时发生的。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条件的机动车而言,只要人力得当,这种高度危险活动是可控的、是安全的;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条件的拼装、报废机动车而言,即使人力得当,也极容易导致危险发生,这种危险活动是难以控制的、是不安全的。因而,拼装、报废机动车对于交通运行安全来说,相当于一个不定时的炸弹,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且后果通常非常严重。而这种不定时炸弹的存在,源自市场上存在这种炸弹的流通,流通的主体则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同样是机动车买卖行为,一般机动车的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拼装机动车的转让人则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在于机动车本身安全性问题,后者提供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且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机动车。根据确定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危险责任理论,后者正好符合危险责任理论,将其控制下的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机动车投入流通市场,既开启了其不可控的危险,也从中获得了不菲的转让利益。一般情况下,转让人是危险源的提供者和制造者,从中享有了转让的利益;而受让人则是危险源的开启者,从中享有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者行为的结合,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缺少任何一方,也就不存在“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所以,本条从交易环节的视角,明文规定责任主体为交易环节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提供危险机动车的主体和进行人力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主体纳入到了责任主体范围,这不仅有利于机动车的管理和道路安全的维护,而且也有利于及时全面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此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二)规范体系上考量

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用了6个条文来规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别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第48条);租赁与借用机动车(49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50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51条),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52条)四种特殊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责任承担问题(52条)。而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指向的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归责原则的规定,该条作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普适性,同样适用于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责任承担问题。从整个规范体系上来看,如果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合一的,即未发生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分离,则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即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一种是如第49条规定的使用权合法让渡,一种如第50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形式上分离,一种是如第52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非法行为而实质上分离的,分别适用法律规定即可。以上法律规定情形,是否适用所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呢?尤其是像拼装、报废机动车这种本身即存在不合理危险、为法律所禁止上路运行的机动车。

由于我国实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和严禁拼装机动车,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在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观上,具有某种共同的过错,即对违法机动车的高危险性明知或放纵,对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的放任。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共同的间接故意,又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果一视同仁,则在法律适用上,拼装、报废机动车的原所有人(转让人)没有责任,那么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将不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有失法律之公允公平之法理。所以,从打击和制裁此种违法行为来看,应将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侵权与一般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侵权分而治之。

三、适用情形的重新审视

(一)“以市场流通行为界定“转让”

关于“转让”是否一定“有偿”或是否限定为“所有权让渡”问题。与“有偿”相对应的便是“无偿”,比如赠与、借用等;与“所有权让渡”相对应的便是“使用权让渡”比如出租、借用等。

从立法目的上看,无论是买卖中的转让人,还是赠与人、出租人、借用人,作为拼装、报废机动车的原所有人或所有人,其行为都将拼装、报废机动车投入了流通市场,即都是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和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机动车的主体。所以,从本质上讲,无论有偿与否,无论所有权转让与否,在提供危险机动车的行为上并无任何差异,主观上都明知机动车的非法性和危险性,都属于立法目的规制的对象。如此限定既不利于机动车的管理和道路安全的维护,也不利于及时全面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规范体系上看,如果限定为“有偿”或“所有权让渡”,则会出现同样是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因使用的方式不同而承担的责任不同的问题。若是买卖,则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出租出借,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这样反而有一种错误的立法导向,即鼓励对拼装、报废机动车的出租出借使用,更容易导致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上路驾驶。所以,从规范体系上看,不宜将“转让”限定为“所有权让渡”。

所以,界定“转让”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促进此类机动车在市场上的流通,如果促进此类机动车在市场上的流通,其行为的性质都离不开提供了危险机动车这一事实。因此,无论有偿与否,无论所有权让渡与否,只要促进此类机动车在市场上的流通,都可界定为“转让方式”,都应该直接适用第51条。这一点也在《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中也得到了印证,有意见认为,实践中对拼装、报废机动车转让的形式不仅有买卖一种,而且采取任何方式转让或者交易拼装、报废机动车的行为都是绝对禁止的,建议对各种转让形式都予以规范。

(二)以不合理危险理解“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行车安全论文例9

引言

目前,校车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例例惨案触目惊心,损失惨重,令人痛心不已。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辆校车发生侧翻,造成11人死亡。校车安全既关系到广大乘坐者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又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校车安全评价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文献回顾

丁芝华(2010)认为要根据校车安全的独特性,有针对性的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解决我国校车安全问题[1];陈涛,王栋,魏朗(2012)从亿英里死亡率、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对中美校车安全标准进行了对比,查找我国校车法律及安全管理的不足之处[2];刘亚娜(2012)认为我国应大力度推进我国“校车安全工程”,可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校车管理法律体系,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3];王晓霞(2012)分析总结我国校车安全的原因,主要包括:非法运营,超载超速,管理不力,经费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4]。曾庆勇(2012)主要从物联网的技术手段的角度,提供了一种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新思路[5]。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近年来学者从各维度对校车安全问题研究取得许多成果,但已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系统研究和理论创新;二是实证研究与定量研究不足。

2.校车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海因里希的致因理论可知,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这就是事故因果连锁论。校车的安全受众多因素影响,属于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用系统的思维分析研究。本文从校车安全内部系统和校车外部系统两大方面分析校车安全的相关影响因素。

2.1内部系统分析

(1)乘坐者的安全意识。乘坐者的安全意识水平高,能够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可是,校车承载人员主要是幼儿园及中小学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安全意识低,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较差。

(2)校车性能状况。校车的性能状况可分为行车系统和制动系统。形成系统主要包括校车的轮胎和传动装置,其性能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的校车的安全;制动系统包括校车的发动机性能和刹车性能,刹车对校车安全尤为重要。我国校车安全事故有些许就是因为爆胎引起的,酿成了严重的后果。

2.2外部系统分析

(1)管理因素。良好的管理不仅能够提高校车的运行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校车安全水平。我国校车安全事故归根结底是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校车管理机构众多,管理复杂且混乱,这都是因为我国没有行之有效的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2)司机因素。司机是校车的掌舵者,是校车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其作用不言而喻。司机的不安全行为众多,如酒驾、超速、超载等,其影响后果十分严重。

(3)行人因素。行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对校车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致使校车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

综上,校车安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且极其复杂性。由于校车安全的敏感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校车安全尤为重要。

3.校车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对近年来的校车安全事故分析研究总结校车安全的致因因素主要有四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车的不安全状态、路的不良状况和管理不到位。据此,本文建立如下图1的评价指标体系。

4.校车安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校车安全模糊综合评价的步骤如下:(1)建立模糊集合。校车安全模糊综合评价因素集合U,即是校车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2)建立隶属函数。隶属函数是根据模糊集合U,运用德尔菲法得出的评判集V。

(3)确定权重。本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向量W。(4)确定风险因素。运用脆性理论剖析出校车安全风险因素,邀请专家对风险因素进行评判,得出评判集R=[a1a2a3…am]。由F=RW……公式(1)[6],得出校车安全风险因素崩溃系数向量。(5)评价系统脆性风险。本文引入脆性风险熵来衡量校车系统安全的稳定程度。其公式如下:

5.案例计算

5.1案例简介

A县有200多所中小学,有将近10万名学生,通过摸底调查,有乘车需求的学生大概有5000多人。2012年5月29日校车采用“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让利经营,家长合理负担,财政合理补贴”的运营模式购置55辆新式牛鼻子校车。县里和教育局决定将这55辆校车作为试点,在47条开通的线路上,载着1617名乡镇学校的孩子,在家和学校间往返。

5.2模糊综合评价计算

(1)计算准则层指标权重。依据指标体系,邀请交通、教育、学生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四位专家对目标层——准则层(U―Ui)打分,得出判断矩阵C,如下所示。C1——路的指标,C2——车的指标,C3——人的指标,C4——管理指标。

5.3计算结果分析:(1)w1的值表明:人的因素和管理因素是校车安全事故的重要风险因素,分别占28.32%和56.96%。(2)H(s,t/Q)的脆性风险熵值较大的同样验证(1)的分析结果。(3)f(w,h)的值显示A县校车安全风险整体水平为30.33%,安全水平一般。

6.对策建议

(1)设备方面。迫在眉睫是的购置新式校车;其次,利用物联网和智能交通系统装备校车。这可以对校车运行全方位监管,防范校车安全事故,保障学生生命安全。(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出台《校车安全条例》,但校车安全形势并未得到有效改观,进一步细化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为校车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3)强化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一定要明确责任,尽其所能,搞好校车安全的监督工作。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系列的校车安全考核制度,严格做到“功者奖,过者罚”,切实保障校车安全。

综上所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完善管理,监管到位”,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我国校车安全水平,让广大学生安心乘坐校车。(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行车安全论文例10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车辆运行安全和风险评估技术的相关资料,分析和归纳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背景、应用状况和 发展 趋势。对空军部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可以作为下一步空军部队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中危险源分析的 参考 依据。

1、引言

在"

3、结论

车辆运行事故常常被视为一种局部和偶发现象,对事故的处理也大多是按照常规和经验采取处置,基本上处于被动应急、滞后管理的局面。wWw.133229.CoM运用风险管理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在准确评估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把发生事故的风险降低或规避。准确的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是建立在正确的危险源识别上,详细客观的车辆 交通 事故的影响因素分析为危险源识别提供了依据。随着人们对车辆交通事故现象及其 规律 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车辆交通事故过程的定量描述与分析。尤其是近年来,生物动力学理论不断完善,小样本交通事件统计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更由于模糊数学的不断 发展 ,定量分析方法中一些关键技术正逐步得到解决,定量分析方法正成为当前发展最快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