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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30 11:39:06

海关监管论文

海关监管论文例1

严格规范管理。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上海文广局主动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扩大科研、人文、纪录片等多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倡导电视节目格调健康、内涵深刻。目前,上海东方卫视每天的新闻节目长达4.25小时,位居全国省级卫视之首;地面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每天新闻的播出量(包括重播)达到6.5小时。根据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特点,上海文广局一方面鼓励本市播出机构加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支持上海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走出去,另一方面加强对本市播出境外节目的管理。在引进境外节目素材的审批方面,上海文广局建立了专家审看制度,加强对境外节目素材的把关。

加强宣传指导。在根据广电总局要求,指导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做好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宣传工作的同时,上海文广局结合上海本地宣传工作,指导播出机构做好本市重要活动(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对境外重大事件的过度报道。

建立动态备案。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上海文广局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及数字付费频道及时上报各频道频率的版面架构,以及所有栏目(包括自制、外包、合作、引进)的名称和总体定位、制片人、播出时长、首播及重播时间等信息,全面掌握各播出机构的节目架构、节目类型和节目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有节目更名、调整、关停、新增等情况也需及时报备,为加强对本市各频率、频道的宣传管理打下基础。

深入开展调研。上海文广局深入各播出机构,针对频道频率进行调研,了解节目制作流程,熟悉频道频率品牌定位,体察机构发展难点。通过广泛调研,及时掌握上海广播电视发展现状,有助于宣传监管提前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

加强舆情收集。目前,上海文广局初步建立了上海广播电视的舆情监测机制,收集主要报刊媒体、互联网站、论坛微博等针对上海广播电视的新闻评论及舆论动态,关注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新闻事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社会舆情,及时调整监测策略和重点,有利于节目的跟踪管理,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事中管理:优化监听监看机制,

提高监测监管实效

监听监看工作已经成为上海文广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在把握正确导向、优化内容结构、维护健康生态、抵制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形成有效的监听监看机制。依据国家和广电总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播出秩序、节目内容、资质许可、涉外题材等四个方面监测。监测中心依托监测平台,通过聘请监测专家队伍,定期召开研讨会和通气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使监听监看工作的时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监听监看重点突出。监听监看重点关注新闻选材和评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边缘化、主持引导不当,情感类节目的引导观点、综艺娱乐的健康娱点等情况,重点节目专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为提高稿件的说服力,针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问题,参照分析中央和外省市同类节目的播出形态和内容编排,善意提请播出机构适度调整,取得一定成效。

关注新栏目新动向。关注频道频率的重点栏目以及改版推出的新栏目新板块,从栏目定位、节目架构、内容选题、主持嘉宾等方面进行跟踪梳理,剖析节目栏目内在问题。聚焦新节目,及时指出节目设置导致偏离定位的问题。梳理分析节目形态,及时发现与专业化定位不符的节目设置,强化频道频率专业性定位,加强重点节目监看。今年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加大了新闻类节目采制能力和播出总量,上海文广局监测中心加强各频道频率新闻类节目的日常监听监控力度,对重点新闻栏目,实行专人监看、即看即报制度,重要监测信息在节目播出后半个小时内上报局领导。

鼓励优秀品牌节目。以东方卫视品牌栏目《东方直播室》为例,这是一档将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直播等多种传播手段有机结合的新闻评论类节目。上海文广局的《上海声屏监测》对《东方直播室》点评累计有6篇,有提醒、警示,也有肯定、表扬,旨在提高节目质量,通过导向正确、内涵深刻、知识丰富、制作精良的节目给人以教育、启迪和精神文化的陶冶。对《大爱东方》《梦立方》《劳动最光荣》《1001个真相》等新推出的节目及时跟进,及时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节目良性发展,创新创优,确立品牌优势。

事后管理:交流座谈、诫勉谈话、创新推优

开展交流座谈。通过组织专家集中讨论,召开媒体座谈研究会,加大与一线编播人员的互动交流,深度剖析节目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分类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有效拓展了宣传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强化诫勉谈话。近年来,上海文广局强化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节目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如导向偏差,低俗恶搞,节目内容偏离定位,嘉宾主持人现场把控不严等,通过诫勉谈话,指出节目存在问题,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有效强化了宣传管理效能,取得了较好成效。

海关监管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75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6)11-0110-03

[作者简介]廖日卿(1981-),女,福建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海关管理、物流管理。

[基金项目]受上海海关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口岸管理与口岸物流发展”、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国际物流环境下海关物流监控风险识别与预警研究”资助。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关面临着业务量激增与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使得海关在管理实践中必须贯彻风险管理理念,使用风险管理方法。复杂网络的理论和方法因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可以为海关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探索使用该方法对于研究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的产生机理、探索预防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实施应对策略及完善现代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都有所裨益。

二、基于复杂网络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识别与控制

(一)理论基础

物流监控是对海关监管的货物、运输工具、海关监管场所等通过有效的信息监控和实体监控手段,对进出境环节运转过程中的装卸、移位、仓储、集港、转关交付等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

复杂网络研究理论建立在将一些真实的网络系统抽象成一些节点和线条形成的网状结构的基础上,节点和线条分别代表研究对象个体和个体之间的联系。这些网状结构可以描述很多真实的网络系统,如社会关系网络、因特网、交通运输网等。节点的度(节点连接的边的总数目)等统计性质、复杂网络的无标度、小世界等特性也表明了不同的网络内部结构和系统功能。

海关的物流监控部门和监控的企业之间,因为业务联系也形成了复杂网络的关系。海关面临有效把关、截获风险及物流顺畅、通关便捷两方面要求,在工作中引入了越来越多的风险管理方法,复杂网络方法在海关物流监控风险管理系统中也能得到良好的应用。

(二)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复杂网络特性研究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货物不断增加,新型风险不断出现,使海关物流监控网络向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网状结构发展,越来越具有复杂网络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关物流监控组织结构的网络性。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企业之间、海关与企业之间有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形成了具有交互关系的网状拓扑结构。这种结构上的网络性为复杂网络理论方法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研究中的应用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撑条件,也包括了节点的风险因素之间的关联以及各节点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演化过程。

二是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复杂性。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动态变化是导致复杂性的主要原因。首先,从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内部看,整个系统时变的发展(如新货物进入某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或萎缩(如企业由于运输方式变化脱离某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等是动态变化过程,而且组成该系统的每个基本要素,如系统中某个企业在货物、技术等方面也会产生动态性变化行为,更进一步刺激了系统整体的动态变化;其次,从海关物流监控的外部环境来看,国际贸易需求的变化、政策法律的完善等环境变化都会对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本身造成巨大影响,从外部对系统的动态变化起到助推作用。

三是海关物流监控的系统性。虽然海关物流监控的每个企业基本都是独立的决策主体,具有自身的运作管理模式和利益需求,但同时每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又离不开与其他企业在实物、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交互和利益上的博弈,使得海关物流监控成为一个具有自组织、自适应、协作演化等特点的网络系统。

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传统的分析方法已不能较好地对当前规模日益扩大、运行机制日益复杂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进行研究,而海关物流监控网络在构造方面具有复杂网络特点,可以用复杂网络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

(三)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的产生机理

物流风险的出现对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提出了稳定性和适应性的要求。为应对风险,首先要分析风险产生机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效率的影响

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效率的影响体现在先进风险管理理念的应用节省了海关的监管成本(如减少了物流监控关员配置),但同时也使得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因为太过于注重通关效率和减少成本而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变得过于脆弱。一旦风险确实发生,物流监控关员人手过少,往往会给海关物流监控系统造成影响和损失。应对这样的问题,可以在分析物流监控系统的脆弱环节之后设计弹性灵活的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必要时可以调剂人员并保有适当的人员冗余(富裕配置)。另外,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的高通关效率也使得整个网络的一体化更加明显,即网络中任何节点的风险都能够快速地在整个网络中传播和累积。

海关监管论文例3

[关键词]廉政监管;国有企业;监管体系

本文选取中国海油石油总公司为个案,研究国有企业如何创新廉政监管体系建设,从而保障国有企业在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监管问题提供经验。

一、引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国海油)经过28年的快速发展已经由一家总资产28亿元的小公司逐步成长为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进入了中央企业第一阵营。旗下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油公司)连续四年被《亚洲货币》、《亚洲金融》等著名财经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管理公司”。在高速发展期间,公司各领域没有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舞弊案件。

二、中国海油廉政监管体系建设的探索

中国海油构建的“大监管”体系,包括积极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强化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切实发挥企业党内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监事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监督信息共享和协调处理机制。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导入战略规划

战略对一个企业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海油将战略管理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并从战略层面上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纳入公司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中国海油通过全面规划、整体推进,使惩防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让公司的反腐倡廉制度真正融入企业管理之中。

中国海油的廉政监督体系在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同步推进的过程中,一方面,坚持从战略层面上把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事财务、党建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统一纳入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中,使惩防体系建设深深根植于企业的实际业务流程之中,与企业的制度和程序相融合,与企业的各项管理业务流程成为一体;另一方面,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要按照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分工,把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同步实施,狠抓落实。

此外,为适应战略变革,中国海油决策层为了有力监管,对组织结构进行扁平化设计,减少管理层级。首先,压缩了管理层级,原来从总公司到最基层单位有四、五个层级,改革后,一律取消四级核算,三级单位以下不允许再设独立核算单位,油公司实现一级核算,将组织机构设置的权力收归集团总部;另外机关部门不设副职。其次,对集团总部的监管领导机构进行整合,不仅将审计部、监察部合二为一,而且使审计、纪检、监察、风险管理及监事会五位一体成为现实。

(二)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监管工作始终

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应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的范围内,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整体利益实现,这称之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国海油利用中国海油核心主业油公司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的契机,在实施了遵循美国《萨班斯404法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在全海油系统推广实施“优化内控体系、推进全面风险管理”项目,旨在全集团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基础制度体系。

2007年6月11日,“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推进全面风险管理”项目在中国海油正式启动。整个项目以“进一步加强制度化、程序化建设,使制度覆盖至每一个相关岗位,使管理程序延伸至每一个相关工作流程”为目标,借鉴集团已上市公司实施SOX404遵循的理念、方法、经验和技术手段,计划用3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此项目。通过此项目,一是全面梳理优化与关键风险相关的流程、制度和程序,使之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二是强化流程、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制衡

中国海油在制度建设上,始终强调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的分离,在每一项工作程序的关键点,都把权力制衡作为一个基本理念纳入其中,保证决策、执行、监督既分离又协调,最终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度和程序体系。

中国海油在制度、程序设计上赋予审计监察部门独立的监督职能,让其参与公司经营生产管理全过程。在决策环节,参与项目论证;在执行环节,开展效能监察;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决算审计。在公司层面的权力制衡上,中国海油按照国际惯例操作,同时增加中国特色的党的领导和监督,通过建立风险防控“三道防线”,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最后实现了“零风险”。

中国海油不但注重权力权衡协调,而且面对国企共同难题“一把手”监督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2004年,中国海油新一届党组成立后,以建立“一把手”权力约束和制衡机制为核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进行了改革与创新。首先,从公司制度上修订了党组会议事规则、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和投资与预算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增加了对“一把手”的约束性条款,自觉把总经理负责制转变为有约束条件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次,创新重大决策规则“双向票决制”,即:集团管理委员会、投资和预算审查委员会、金融业务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时,要求每次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委员每人一票,总公司总经理投赞同票时的决策权权重与其他委员一样,可投赞同、否决或弃权票;投赞同票的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时,且未被总经理否决的项目才能被确定同意通过。

(四)“五位一体”策略使监管力量形成合力

中国海油监管体系建设的一大创新是构建监事会、风险管理办、纪检、监察、审计“五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在保留总公司纪检、监察、审计日常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在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又专门设立了风险管理办公室和监事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五位一体”的监督机构,可以优势互补避免改革前监事会、审计、监察三种监督力量,单独履行职能所存在的难以覆盖的“盲区”:改革前的监事会,尽管从公司法的角度具有监督上的法律依据,也有法律赋予的明确职能,但缺乏实施监督的手段和资源;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的专业手段和技能,公司有一支现成的审计力量,但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审计监督往往局限在股东审计的领域,缺乏日常实时监督的能力;纪检监察从监督的角度具有查处违纪问题,教育干部群众的权威性,但缺乏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改革前,总公司的南北监事会虽然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兼职,要把监事会做实仍有一定的难度。鉴于此,总公司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是取消过去南北片区监事会的设置模式;二是把总公司总部机关派出的监事(主席)由兼职为主调整为专职,依法进入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

在构建立“五位一体”大监管体系基础上,总公司进一步充分利用和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合法地位和职能作用,解决股权多元化趋势下集团控股母公司对所属企业加强监督的法律层面的一些问题,为风险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其它监管职能提供协作平台。通过促进各监督职能和监督资源的整合,使各路监督资源能够把总公司党组的意志、指示和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通过监事会这个渠道去深入宣传、推动和落实。

(五)培育企业的廉洁文化——“红线文化”

中国海油的廉洁文化“红线文化”是公司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一届党组任职伊始就提出,要制订几条“红线”,踩“红线”者要付出沉重代价。根据党组要求,总公司监督部门从设定红线、规范违纪处理、树立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威,建设廉洁文化的目的出发,于2004年初启动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的制订工作。经过六年时间,通过全员宣传贯彻、全员承诺、严格执行和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目前这部集党纪国法、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行为规范等为一体的制度在中国海油已成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家法家规”,并成为全体员工必须遵循和不可逾越的“红线”,谁踩到了“红线”就让谁付出沉重的代价。

中国海油一手抓“红线文化”培育,一手抓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已在全系统树立起了“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廉洁从业行为由制度约束下的他律层面逐步向文化熏陶下的自律层面升华。“红线”文化已逐渐成为中国海油廉洁文化的“代名词”。

三、国有大型企业廉政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将监督融入战略层面

法国古典管理理论学家亨利·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在企业管理中具有深远影响。“法约尔五职能论”将管理活动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五大管理职能。监督属于控制职能。企业管理归纳起来就是由决策、执行与监督三环节构成,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纠偏,从而构成管理信息的闭环系统。将监督融入战略层面,不仅可以让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对企业管理本身也是一个促进。

将监督融入战略层面,一个关键点就是将监督制度化。制度化才能保证监督的常态化和稳定性。中国海油将监督融入战略层面,将监督制度化,是国营企业监管体系建设一个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二)将风险管理理念导入管理全程

海关监管论文例4

近日来,我国与越南因为领土问题关系紧张,如何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往来就显得极为复杂,特别是作为支柱的海上经济贸易往来,更是极为重要。而经济往来,产品运输又离不开海上船舶运输。对于越南船舶监管就显得极为重要,航行安全,是经济正常往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对越南商贸船的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下面我就从我国越南边贸船舶的现状、有关法律法规,来分析。而得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对越南船舶的管理。

一、越南边贸船海事监管现状

(一)越南边贸船舶概况

1、安全性能不高

由于越南比较英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实力,以及科学技术都相对落后,所以在船舶质量,航运管理也存在很大距离。而越南是我国西南地区,特别是云南、广西、海南重要的进出口国。进出口的商贸船舶主要以小型的越南籍船舶为总主,持有国际或者越南航行船舶证书,船龄大部分在十年以内。本身的稳性不好。这些船舶因为设计和造船工艺的影响,适合在越南沿海及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航行,而海况不好时易发生事故。

2、越南籍边贸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

越南有许多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从事边贸运输。但此类船舶基本上没有船员懂得使用英语进行必要的交流,进入海峡也就无法向交管中心报告。“当其在海峡中航行时与其他船舶存在碰撞危险时,尤其是在海峡中间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时,由于语言障碍,交管中心无法与其联系,常常出现紧迫局面。这也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一大隐患。”

王书在《对越南籍边贸船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指出,“越南船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进入VTS 管理区域没有遵守地方法规。如,每年从越南到达海口港的越南籍边贸船舶有240多艘次。绝大部分这些边贸船都未能遵守《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这些船舶除了个别有1000多GT ,一般都不超过500GT,其船舶都很少安装AIS ,进入VTS管理区域过报告线,从来都没有报告过,造成交管中心对这些船舶无法及时掌握其船舶动态,无法标识及监控,这都是不利于交管中心全面掌握海峡船舶动态和保障海峡船舶交通安全。(2)经常航行在南边沿岸通航带,容易被渔网缠绕。(3)不按规定锚泊。(4)语言交流问题。(5)港内移泊、并靠问题。存在超过两艘船舶并靠的情况,占用港池水域妨碍船舶进出港安全;还有存在中外籍船舶并靠的问题;存在交流沟通不顺畅以及卫生检疫的问题。” “从卫生检疫的结果来看,越南籍船舶的卫生状况较差,鼠虫患较为严重。”

总的来说,越南商贸船舶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点:(1)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根据越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进行核发,越南边贸运输船舶基本能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进行配备船员,但实际上存在船舶配员不足,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强度增加,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 ) 船员英语水平低,一般无法进行英语或汉语沟通,船员语言交流不通畅,不利船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3)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方面,如无线电操作人员对应急通讯方面的操作等。业务素质不高,增加了安全与防污染风险。

(二)从我国对越南船舶的行政执法

1、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监督管理。

海事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船舶进口岸审批及安全检查工作中,而海事部门降低了标准。目前,来港越南籍边贸船普遍存在船况差,船员素质低,相关证书、文书不齐全,缺乏相关安全设备等问题,有较大的安全和污染风险,而海事部门在此类船舶进口岸审批及安全检查工作中,相对于其它国际航行船舶来说,均相应降低了标准。如在海南省,此类做法只是依据《海南海事局关于越南籍边贸运输船舶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而该指导意见也仅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越南边贸船,因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文件的支持。一旦此类船舶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海事部门有可能面对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

2、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履行海上安全监管的海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海事调查职权由海事机构的内设部门行使,且该部门还承担其他的职责。海监目前既非职权行政主体,也非授权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之相对,并不具体承担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海洋局却是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对越南商贸船舶的行政执法,也是有海事局、海洋局、海警、缉私警、渔政部门同时进行管理。这样肯定会出现职能重叠,效率低,有利益的大家抢,没有利益的,有风险的相互推脱这种情况。”

二、我国如何加强对越南船舶的监管

“海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基于海事管理部门建立的有效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监管体系保障和人才队伍保障,由一系列机制、体系和制度等构成,涵盖了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和安全科技等安全要素的内容。 ” 海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确保海事安全监管形势长期保持稳定并得到进一步好转的重要手段。

(一)建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船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针对越南船舶出现的安全性能不高的问题,我国海监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条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制定符合安全性的船舶质量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为规范越南边贸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同时兼顾此类船舶的经济效益,本着既安全又能降低船舶运营成本的原则,对比国内同等级船舶的安全标准,国内法规,结合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船员、船舶、通航的安全准入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结合对越边贸的实际情况,规定准许使用“非国际航行海船”。即边贸船舶从事边贸货物的运输。使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的综合安全评估(FSA)标准对口岸开放管理评估。FSA原用于船舶安全评估,但作为一种安全基准体系,它不仅可以用于定性分析,还可以满足口岸开放前期介入的需要,实现定量分析和风险预测控制,而且可以让业主单位明确认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投入成本以及降低风险带来的收益,带动其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配合海事机关接受口岸开放管理的转变。 第二,规定对边贸运输船舶采取发放营运证书的方法加强管理,以便确定中越双方从事边贸船舶的海船数量。第三,明确对边贸进口货物可以执行“异地监卸”的做法,对于办结进口手续的边贸货物,允许企业利用边贸船舶从边贸口岸转运到岛内其他港口。第四,就建立省边贸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规定,加强有关政府部门与各口岸联检单位、有关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便于解决有关边贸中出现问题,促进边贸安全、快速发展。

(二)加强海监机构规范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1、应当对船内的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对越南船舶中商贸船VTS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完善。2、在规定的水域范围内抛锚,对违规、随意抛锚的边贸船进行相应的警告,对执意随意锚泊的边贸船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对于解决越南商贸船上缺乏船员英语水平低,且不懂汉语的情况,应当有海监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每辆船上至少以一名能够以听懂英语或汉语。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予以处罚。对于越南船舶卫生状况不佳,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疾病传播。

(三)海监实行垂直管理的统一执法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海监的办事效率,更可以解决职权分散,重叠的问题。如果将对越南船舶的安全监管直接分派给海监,而不是许多机构一起,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更有利于执法的实行。

(四) 倡导海事市场安全准入机制与强制淘汰机制。从源头上严把船公司资质审核、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发证三道关口。加强对越南船舶的登记工作,把好船载危险货进出港申报审批关,与船检机构建立船舶重大缺陷通报反馈制度,规范船舶检验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低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确保船舶适航。 交通运输部建立强制淘汰机制,逐步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存在潜在危险的技术装备;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的越南船舶予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如何在通过改进海事监管的立法以及实践来进行完善,要从法规到执行同时进行改进,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对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促进两国的经济往来,尽管近年来我国与越南关系紧张,但我相信,国家经济利益的大局下,海上经济往来会越来越密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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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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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例5

一、前言

国际竞争的根本,在于对国际金融主导权的竞争,在于对全球资本的控制权、支配权的 争夺。拥有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对一个大国的长远发展和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上海作为我国发 展国际金融中心的首选目标,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其框架雏形已经基本形成。上海通过在过 去的十多年中的建设和发展,现在已经到了可以进入跨越性发展的时期,即

如今,上海已经形成了包括 银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海 期货 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并且是我国金 融机构的最大集聚地。而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则是中央机关的所在地。

总的来说,上海与北京相比,其优势在于具有一个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此外,由于较 高的市场自由度和宽松的 环境 ,上海在吸引境内外 金融机构 以及对外开放方面也具有独特的 优势。然而,必须看到,上海在成为国内金融中心的漫长道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全 国各大金融机构的总部大都设在北京。再例如,全国许多城市都非常重视金融市场的建设, 要处理好与这些城市在金融活动方面的关系也并非易事。

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约束条件

基于上文的讨论与分析,可以 总结 出以下四条制约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因素。

1.金融机构集聚度不够。虽然上海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外资金融机构聚集地,但是与成 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如美国、英国、日本),上海的外国金融机构数和金融中介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质量存在明显的不足。据 统计 ,英国、美国、日本在1996 年时单离岸金 融中心商业银行数就分别达:493.472.219家,其中外国银行分别为347.328.92家,远 远高于在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另外,质量上差距也较明显。在上海本地的金融咨询 机构中,目前还没有一家像麦肯锡、普华永道一样有国际影响的咨询服务机构,这种状况不 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

2.交易规模和金融产品种类不足。上海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但是 与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较,交易的层次以及金融产品的种类仍显得单调,各金融市场间资金 缺少流动。同时,金融产品的类型不多,国际化程度不够,缺乏避险交易工具。不过,近年 来,我国已经在着力于 金融创新 ,开发新的交易品种。比如,qdii、qfii以及股指期货。

3.金融监管环境的建设与金融监管机构间关系的协调。传统意义上,主要应从三个角 度来考察金融监管环境,即监管广度、监管深度以及监管频度。然而,我们发现伦敦、纽约 在发展国际金融中心时,并不是一味地管制,而是采取了更先进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比如, “服务优于管制”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上海作为非监管总部所在地,既面临总部的监 管,又面临跨业的监管。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各种监管机构间的关系,使得 监管变得更合理、更有效率。

4.缺乏国际化人才。目前上海人才国际化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缺少国际通用型 人才。一个城市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就一定需要大量的既懂得国际惯例又熟悉国内 法律 的 高级经营 管理 和金融人才。然而,上海金融行业中,高级人才与劳动 人口 的比例远远低于纽 约、伦敦、东京等发达国家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张泽慧.国际金融中心指标评估方法及指标评价体系. 社会 科学研究,2005(1)

2. sohu财经频道——国内财经——京沪深:谁是未来的金融中心?2007.3.15

3. 全球金融中心排名出炉.国际金融报,2007.3.21

4. 张卫华.纽约是如何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 经济 ,2007(2)

5. 英国金融“大爆炸”与伦敦金融城的复兴.上海证券报,2007.2.8

6. 李豫.上海离国际金融中心还有多远.国际金融报,2007.3.1

7. 于福生.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海关监管论文例6

一、前言

国际竞争的根本,在于对国际金融主导权的竞争,在于对全球资本的控制权、支配权的 争夺。拥有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对一个大国的长远发展和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上海作为我国发 展国际金融中心的首选目标,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其框架雏形已经基本形成。上海通过在过 去的十多年中的建设和发展,现在已经到了可以进入跨越性发展的时期,即

如今,上海已经形成了包括 银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海 期货 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并且是我国金 融机构的最大集聚地。而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则是中央机关的所在地。

总的来说,上海与北京相比,其优势在于具有一个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此外,由于较 高的市场自由度和宽松的 环境 ,上海在吸引境内外 金融机构 以及对外开放方面也具有独特的 优势。然而,必须看到,上海在成为国内金融中心的漫长道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全 国各大金融机构的总部大都设在北京。再例如,全国许多城市都非常重视金融市场的建设, 要处理好与这些城市在金融活动方面的关系也并非易事。

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约束条件

基于上文的讨论与分析,可以 总结 出以下四条制约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因素。

1.金融机构集聚度不够。虽然上海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外资金融机构聚集地,但是与成 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如美国、英国、日本),上海的外国金融机构数和金融中介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质量存在明显的不足。据 统计 ,英国、美国、日本在1996 年时单离岸金 融中心商业银行数就分别达:493.472.219家,其中外国银行分别为347.328.92家,远 远高于在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另外,质量上差距也较明显。在上海本地的金融咨询 机构中,目前还没有一家像麦肯锡、普华永道一样有国际影响的咨询服务机构,这种状况不 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

2.交易规模和金融产品种类不足。上海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但是 与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较,交易的层次以及金融产品的种类仍显得单调,各金融市场间资金 缺少流动。同时,金融产品的类型不多,国际化程度不够,缺乏避险交易工具。不过,近年 来,我国已经在着力于 金融创新 ,开发新的交易品种。比如,qdii、qfii以及股指期货。

3.金融监管环境的建设与金融监管机构间关系的协调。传统意义上,主要应从三个角 度来考察金融监管环境,即监管广度、监管深度以及监管频度。然而,我们发现伦敦、纽约 在发展国际金融中心时,并不是一味地管制,而是采取了更先进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比如, “服务优于管制”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上海作为非监管总部所在地,既面临总部的监 管,又面临跨业的监管。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各种监管机构间的关系,使得 监管变得更合理、更有效率。

4.缺乏国际化人才。目前上海人才国际化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缺少国际通用型 人才。一个城市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就一定需要大量的既懂得国际惯例又熟悉国内 法律 的 高级经营 管理 和金融人才。然而,上海金融行业中,高级人才与劳动 人口 的比例远远低于纽 约、伦敦、东京等发达国家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张泽慧.国际金融中心指标评估方法及指标评价体系. 社会 科学研究,2005(1)

2. sohu财经频道——国内财经——京沪深:谁是未来的金融中心?2007.3.15

3. 全球金融中心排名出炉.国际金融报,2007.3.21

4. 张卫华.纽约是如何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 经济 ,2007(2)

5. 英国金融“大爆炸”与伦敦金融城的复兴.上海证券报,2007.2.8

6. 李豫.上海离国际金融中心还有多远.国际金融报,2007.3.1

7. 于福生.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海关监管论文例7

一、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的理论分析

(一)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交易费用理论最早是由科斯提出来的,科斯认为,如果一桩交易的内部成本大于外部成本的时候,应选择外部组织来经营这项业务。现代企业在分工日益专业化的新形势下,非核心业务外包比重不断提高,就是企业交易费用理论的实际运用。在目前加工贸易高速发展,海关监管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工作都可以让一些中介组织参与进来,这样可以发挥中介组织的专业化的效率优势,也可以降低海关管理的交易成本。

(二)核心竞争力理论分析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长期形成的、独特的、不易被对手模仿、蕴含于企业内质中的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在长期竞争环境中取得主动权的核心能力。政府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政府行政能力,海关核心竞争力就是海关的行政能力,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就是管得住、通得快的能力,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的威信和声望的提高都有利,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

(三)有限有效政府理论分析

有限有效政府理论是当今西方国家政府治理的主导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只有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的,适度政府的标准是:政府职能范围应是有限的,政府运作的质量应是有效的。在当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关键中的关键。政府应把那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一些在组织方式、信息获取、经营成本有优势的社会中介组织去做。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为而治”或无所事事,政府应该低成本地履行行政职责,如海关首要的职责就是制定并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家正常的进出境秩序和安全。

(四)加工贸易综合治理理论分析

加工贸易综合治理理论是在近30年全国各地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而成的。2004年,海关总署在多年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创建“社会共管”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的要求。经过两年的进一步总结完善,2006年全国海关保税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构建齐抓共管的加工贸易保税管理格局。由“社会共管”到“社会参与”的理论飞跃,为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辅助管理作用奠定了政策理论基础。

二、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的实证分析

(一)历史与现状

1、空白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

这个阶段也是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起步和发展期,加工贸易主要以劳动密集型的服装、鞋帽、五金装配等行业为主,规模也不大。海关监管也基本以手工登记管理为手段,辅以简单的实物核实为监管方式,管理内容简单粗放,专业性不强。同时,加工贸易量不算大,靠普通的海关人员进行管理基本可满足监管要求。在这个阶段,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期,社会中介组织很少,海关没有也无法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在管理中发挥作用。

2、起步探索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4年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出台阶段

这个阶段属于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期,一方面,加工贸易数量的剧增与海关管理的人力资源不能同步增加形成了矛盾;另一方面,加工贸易管理所涉及行业和企业的生产、库管、财务、系统技术部门等越来越深入、复杂,仅靠具备一般行政管理知识的非专业人员的海关公务员,显然无法管理到位。在加工贸易管理实践中,针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内容单耗标准薄弱的突出问题,海关总署和部分直属海关开始借助一些行业协会,在单耗标准的制定方面,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随着一些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的不断发展,海关也充分发挥它们在沟通协调方面的优势,将各项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法令传递到企业,企业的各项诉求、愿望也反馈到海关。虽然中介组织参与的这些活动还是零星、短期、松散的,并未形成一种长效的参与机制。

3、规划发展阶段,从2004年《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出台,特别是2006年全国海关保税监管工作会议的召开起

2004年,海关总署在多年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创建“社会共管”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的要求。经过两年的进一步总结完善,2006年全国海关保税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构建齐抓共管的加工贸易保税管理格局。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近年来,总署在部分海关开展了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保税核查核销、边角料网上拍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试点,在强化海关保税监管、节约海关人力资源、为国家财政增收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开始步入了规划发展阶段。

(二)取得的效果

1、为夯实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基础性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历史最长、经验最丰富、取得效果最显著的,体现在单耗管理中各行业协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和外商投资协会协助海关制定单耗标准上,而经过多年的努力,单耗管理工作已成为海关加工贸易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和有效监控和管理手段。

2、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

近几年,部分海关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核查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企业内部财务、物流、内控等的专业优势,充分共享专业核查、审计报告的有效内容,在加强核查的专业性和数据的共享性基础上,一定程度缓解了部分业务量大、人员紧张的海关在监管资源不足方面的压力。同时,海关管理水平和有效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3、海关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更加密切,企业自律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近年来,在加工贸易政策频繁调整,各项业务不断改革完善的条件下,各级海关通过报关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加强了政策宣传培训,促进了企业参与改革的热情,密切了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提升了企业对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企业对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自律守法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三)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1、中介组织参与范围相对狭窄

目前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主要仅于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协调等方面,而目前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最需要的管理监督、专业鉴证等方面较少涉及。究其原因,关键还在于担心中介组织与海关在权利边界和职责范围方面的错位、缺位和越位。一定程度上存在担心海关管理不到位,甚至承担不作为的指责,中介组织允许参与的范围受到较大限制。

2、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尚未形成制度

目前,除了单耗制定相对制度化外,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并未制度化,一些如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保税核查、拍卖行参与海关保税货物内销拍卖管理也基本停留在部分海关的小范围个别试点和课题研究上,实际推广应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不多,一些试点也因为无法规制度支持而暂停甚至取消。

3、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的基础薄弱

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既无历史实践、也无现成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再加上我国中介组织自身就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决定了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无论从制度基础、组织基础还是经济基础都显得非常薄弱:一是没有明确界定海关与中介组织各自权利与职能范围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二是熟悉与掌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相关政策的中介组织相当缺乏;三是中介组织作为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参与加工贸易管理中既无财政支出专项,向企业收取也缺乏稳定渠道。

三、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模式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一)构建思路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辅助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中发挥的监督、沟通协调、服务作用,建立长期发展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逐步形成辅助功能多元化、权责边界明晰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参与方式法制化、改革推动渐进化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运作模式,实现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职能的优化和转变,全面提高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竞争力。

(二)模式的基本框架(见表1)

(三)构建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1、全面发挥中介组织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中的各项功能

(1)监督鉴证功能。海关可以将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职能授权或委托给中介组织,特别是在监督规范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鉴证加工贸易货物的品质、价值、用途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借助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力量协助进行加工贸易核查,委托各行业协会开展单耗标准的制订,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保税货物情况证明,接受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对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使用价值的认定意见等方面。

(2)沟通协调功能。各类行业企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自律性中介组织可以通过发挥其双向沟通的功能,维护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的合法权益;向会员企业提供加工贸易政策信息、政策预测、业务指导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沟通海关企业联络渠道,向海关反映意愿和建议;实行集体自律,约束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市场服务功能。中介组织服务的范围应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由起初主要提供单一的报关、报备、报核服务,发展到全面提供加工贸易货物内部账册管理设置,规范归类、备案、结转、报关、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销等各项业务处置的市场服务,联网监管、电子化手册等企业端信息化系统研发运用等全面的专业服务。

2、逐步明确和建立中介组织与海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海关与中介组织应该既是彼此独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海关和中介组织有明确的权利边界和职能范围,不应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海关必须为中介组织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中介组织不但必须是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且同时要接受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引导中介组织参与建立加工贸易管理事务所

要尽快出台鼓励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措施,在政策、制度和资金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引导中介组织积极参与。一方面,现阶段可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各类公共型的中介组织,充分利用这类组织的优势,吸引其辅助海关进行加工贸易管理。如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在加工贸易管理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机构辅助海关监督规范加工贸易企业行为;利用报关行、拍卖行、软件开发公司、咨询服务机构等提供加工贸易事务中的专项服务等。另一方面,如条件成熟,可在逐步建立关务员、关务师等中介专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海关事务所等类似的机构,专职于辅助海关监督、规范、鉴证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

4、健全和完善制度,保障中介组织合法、有序参与管理

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决不能仅靠“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理论和口号支持,它更需要各层面制度的保障,特别是《海关法》以及总署相关的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有关办法的政策法规保障。考虑到目前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类政策法规可以是框架式、原则性的,只需明确中介组织参与管理的地位合法、方式合法、组织合法即可。

5、渐进式地推动改革试点,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

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改革工作,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渐进化的推动方式,先由各地方海关因地制宜试点。试点可以在监督、鉴证、规范、服务、沟通协调等功能方面全面展开;试点的形式也可多样,参与的方式可以是松散型、临时性的,也可以是紧密型、长期性的。试点成功可总结完善,上升到海关总署层面全面推开,试点不成功可以不断调整优化,再试点,再总结完善。

参考文献:

① 周耀红.中国社会中介组织[C].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② 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F].上海三联书店,1999

③ 吴敬琏.中国增长模式抉择[F].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2008

海关监管论文例8

严厉打击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走私犯罪,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从严打击走私犯罪,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罚适当。走私犯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当前,理论界因对走私行为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导致对走私罪的既未遂问题研究涉及不多,司法界又因过于强调打击而显得思辨理性不足,所以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拟对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再辨析,希求同仁指正。

未遂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见解。我国的未遂犯是指狭义未遂犯,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走私罪未遂犯是指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构成走私犯罪的未遂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未遂犯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未遂犯与预备犯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既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又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着手意味着故意犯罪行为已经脱离了预备阶段,而向实行阶段迈进。走私犯罪着手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即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或应缴税款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准备在境内销售,或者开始向走私行为人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运输、贩卖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

(二)走私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所谓犯罪的既遂,就是具备了某种特殊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是成立走私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具备了走私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二是具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走私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否与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吻合,并不影响走私犯罪既遂的成立;三是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应当以犯罪的不同类型而确定,而绝对不能拘泥一种固定的模式。走私犯罪成立未遂,标志着该走私犯罪行为还没有完全具备走私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可能具体表现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违反禁止、限制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等方面。

(三)走私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走私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未遂犯的实质条件,又是区别于走私犯罪中止犯的重要标志。这一特征揭示了走私犯罪未遂犯和中止犯在停止犯罪活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走私犯罪的未遂犯是面对外在阻力无可奈何地停止犯罪,像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犯罪未遂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学者概括指出的“非不为也实不能为也”。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走私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并能够阻止走私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总称。这些因素从性质上看,与走私犯罪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主观愿望相矛盾;从作用上看,与走私犯罪行为的进程相冲突。至于如何判断这些因素足以使走私犯罪过程被迫停顿,则应以走私犯罪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笔者认为,走私犯罪行为人意志外的客观原因、走私犯罪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的认识错误等都可能导致成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走私犯罪无法完成而构成未遂。

通说认为,作为一种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所谓走私罪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成立走私罪既遂犯应当具备下列主要特征:

(一)走私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走私犯罪的意思,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既遂犯的前提条件,也是走私犯罪行为人对既遂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如果没有走私犯罪的意思表示,则无走私犯罪之既遂。

(二)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这是成立走私罪既遂犯的时间条件。如果走私犯罪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而仅仅实施了走私犯罪的准备活动,则不可能成立走私犯罪的既遂犯。走私罪既遂犯只能发生于着手实施走私犯罪以后的犯罪过程中。因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实现,必须依赖于各种犯罪的着手实行。如果没有着手实行走私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就不可能出现完成的走私犯罪形态。因此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犯,客观上必须要求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运输、邮寄、收购、贩卖、擅自销售货物、物品的走私犯罪实行行为。

(三)必须具备构成走私犯罪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既遂犯的实质要件。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某种特殊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具备了走私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走私犯罪的既遂与走私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即既遂犯就是走私犯罪主体、走私犯罪故意、走私犯罪客观要件的总和,缺一不可。二是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愿望是否与法定的构成要件相吻合,并不影响走私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准备走私食用油,但是因为其他人装船错误,将大量的柴油装进储油罐被走私进口。从行为人方面来看,其走私食用油的计划落空,但是依照刑法分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仍然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既遂犯论处。三是走私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应当依走私犯罪的具体类型而确定。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走私罪属于“结果犯”,⑴对一些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经法院审理,对走私行为人实施的走私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但法院认为走私行为人在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海关查扣),偷逃应缴税额未成,属于走私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所持的观点恰好相反,它们认为,走私犯罪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属于“行为犯”,⑵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就应当是既遂,而不应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只要走私行为人以伪报、瞒报方式实施了申报行为,该行为就已经构成既遂,而不是未遂。如果以走私分子走私货物、物品是否被海关查扣、是否实际发生了偷逃税款作为判断的界限,那么在海关监管现场、海上查获的走私案件都可以归入未遂范畴,甚至走私犯罪分子倒卖走私货物其价款被海关依法追回的,也可以划归此列。⑶同时有观点进一步认为,走私犯罪作为一种行为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对于发现或者查获的,走私分子已经着手策划并为走私活动制造条件(如造假单据、签假合同、搞假核销等),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报关活动,或者尚未内销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可以认定为走私犯罪预备。⑷

走私犯罪到底是“结果犯”或“行为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众所周知,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准确地判断和客观地揭示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需要借助《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界定。根据《海关法》第82条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是走私行为的本质。据此,如果能够认定某走私犯罪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就可以算是齐备了成立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条件。

根据货物、物品的流向划分,可以分为入境走私与出境走私,与之相对应的,就可能有入境的走私犯罪和出境的走私犯罪。根据走私行为人是否向海关申报划分,走私可以分为绕关走私与通关走私,与之相对应的,就可能有绕关的走私犯罪和通关的走私犯罪。在走私入境的情况下,若是绕关走私,即走私犯罪行为人未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的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境,他不可能向海关申报,违反了行为人进出口货物、物品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法定义务,只要其实施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境的行为,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理应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形,这一点容易理解。

若是通关走私,怎样才能认定既遂呢?有观点认为,如果是逃避掉海关监管后被抓获的就是既遂。⑸换言之,没有逃避掉海关监管的,就是未遂。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一律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⑹上述观点孰是孰非?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海关法》第23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2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第28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由此可见,进出境的货物都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除非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进出口的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且该四种环节都在海关监管现场实施完毕。走私犯罪行为人采用纸制报关单或者电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实施走私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其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蒙混等欺骗手段申报,就充分说明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开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此时被海关审单执法人员查获,导致其伪报、瞒报、伪装、藏匿、蒙混行为败露,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的未遂。走私犯罪行为人的虚假申报行为是走私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假如其虚假申报行为蒙蔽了海关的审单人员,该申报的进口货物就自然进入到查验环节,由海关查验人员依法为确定申报进口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格等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填写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的查验。如果经过海关查验,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该货物是免税或保税进口的货物,即可以放行;如果是应缴税款的货物,由海关对其依法估价后征收税款后放行。从海关在监管现场对进口货物的处理程序来看,走私行为人从申报货物之时起,一直到货物被查验完毕时止,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它并没有逃避掉海关的监管,即使走私行为人虚假申报蒙混过关,也难以逃脱紧随其后的海关查验。如果在海关查验环节走私行为人又蒙混过关,足以说明走私行为人已经逃避掉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犯罪既遂。在查验完毕前被海关依法查获的,认定为走私犯罪的未遂更为妥当。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海关为创造良好的通关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提高通关速度,对于进出口货物并不是全部查验,而是利用风险管理的手段,抽查其中一部分海关经过风险评估后认为监管风险值相对较高的货物,而其他的一般货物在行为人申报以后就直接征税放行了,对于没有经过海关布控查验的货物,海关一旦不查验,其征税的依据就是走私行为人单方申报的货物,如果走私行为人伪报、瞒报、伪装、藏匿、蒙混等欺骗手段虚假申报的行为实施完毕时未被查获,就意味着走私行为人逃避掉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而在欺骗、虚假申报完毕之前被海关依法查获的,属于走私犯罪的未遂。综上,笔者认为,认定进口货物通关走私既遂、未遂关键就是看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在海关有效监管之下。对于走私犯罪行为人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其他应缴税款的物品进境的,因为《海关法》对进境物品的申报、查验等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构成走私犯罪的既未遂,可以参照上述走私犯罪行为人走私货物进口的标准予以认定。

在走私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走私犯罪的既遂、未遂如何区分,观点各异。有人认为,按照“关境标准说”,在关境内查获的就是未遂,在关境外查获的就是既遂。⑺有人认为,绕关走私出境的,是以所在货物、物品是否移出国境为标准;通关走私出境的,是以是否逃避海关监管为标准。⑻关于走私出境,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意大利《海关法》对于走私出境不区分既遂或未遂,日本《海关法》虽然对既遂、未遂作适当的区分,但在量刑时不加以体现。我国未对走私出境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做出禁止性规定,而且司法实践中多有走私货物、物品出境犯罪的实例,足以彰显了在我国划分走私出境的既遂与未遂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若是绕关走私,即走私犯罪行为人未经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出境,只要其走私的货物、物品离开了我国的关境,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境的货物、物品已经脱离我国设立监管地点的海关监管,即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而不一定在境外查获才是既遂。每个国家的司法权是有一定的管辖范围的,它不可能在无特殊情况下直接将查缉权延伸到关境之外。若是通关走私,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同样也是判断出境货物、物品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是否偷逃应纳税款,是否逃避国家有关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是否逃避海关监管的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进境货物、物品通关走私的情形认定。

关于《刑法》第154条规定的后续走私犯罪如何区分其既遂与未遂呢?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观点一认为,应当从货物、物品交付给买方其成立。⑼观点二认为,该走私犯罪强调销售牟利,非牟利不能定罪,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应当以实际牟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⑽应当说,《刑法》第154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⑾由此可知,此处的“销售牟利”,不是判断该走私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既遂、未遂的依据,而是区分该走私行为成立罪与非罪的标准。上述观点二将走私行为人“客观上是否牟利”作为判断该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显然未正确理解“销售牟利”的本质含义,混淆了“销售牟利”在该法则条文中的现实功能,将本身应当主观化的概念错误地客观化。“销售牟利”在该法条中作为一种主观的认识和判断,作为一种目的性质的指向,并不意味着必然对应一定的实行行为。是否逃避海关监管,它取决于走私犯罪行为人是否在境内擅自销售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走私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擅自销售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在实施擅自销售的过程中因为走私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实施完毕销售行为的,就构成了后续走私犯罪的未遂,如果走私犯罪行为人将擅自销售的行为实施完毕,无论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实现了牟利的效果,都构成后续走私犯罪的既遂。

在撇开走私犯罪是“结果犯”或“行为犯”争议的情况下清楚地区分子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后,笔者再对走私犯罪到底是“结果犯”或“行为犯”进行阐释分析,以期澄清该理论问题。众所周知,刑法中的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必要条件的犯罪,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出现一定的危害结果;二是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客观的、有形的、物质的;三是危害结果必须是法定的;四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走私犯罪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如果以具体的危害结果作为走私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这一危害结果究竟以什么形态为标志,实践中难以掌握。即使将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危害结果,该偷逃应缴税款也仅是能够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一个法定要件,对于其他走私特定对象的十一种犯罪而言难以解释。况且严格要求走私犯罪出现法定结果,才可以成立犯罪既遂,不仅在实践中会削弱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尤其是对于走私物品罪这类目的犯,只要走私行为人具有“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实施了走私行为,就成为该罪的既遂。如果按照结果犯的理论,要在客观上出现传播的行为或牟利的效果才认定构成走私物品罪的既遂,这显然是错误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将走私犯罪认定为“结果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从刑法理论上讲,走私犯罪应当是行为犯,是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但是,行为犯与举动犯不是同一概念,二者之间有联系,即都不是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是二者之间也有区别,举动犯的既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准,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其实在行为犯中,尽管法律条文并没有将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也没有将完成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但是也绝对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成立犯罪的既遂。实际上,这种犯罪既遂形态的形成,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走私行为的实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逃避国家禁止、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行为。所以说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须要求其实行行为达到一种量的积累,而绝不是如有些学者认为的“只有走私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依法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的非法进出境行为一旦实施,就已经即遂。”⑿该观点是将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与举动犯相混淆的结果。笔者认为,上文所具体分析的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与将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并不矛盾。

注释:

⑴所谓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必要条件的犯罪。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469页。

⑵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参见前注⑴,马克昌主编书,第474-475页。

⑶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案件不宜以未遂认定的意见的函》,2000年第72号。

⑷徐秋跃等:《走私罪认定与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刑事法律指南》(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⑸钱舫、许道明:《走私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法研[2000]第68号。

⑺陈晖:《走私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⑻前注⑸,钱舫、许道明书,第96页。

⑼前注⑸,钱舫、许道明书,第97页。

海关监管论文例9

P键词:跨境电商物流;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资源;教学方法

Key words: cross-border electricity business logistics;course objectives;course content;course resources;teach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5-0238-02

1 课程开发背景

互联网时空的“零距离”要求加快跨境贸易的运输速度,现代消费者奉行个性化消费的理念又加大了跨境贸易的运输任务,网络时代要求跨境贸易运输发生变革。高校的课程设置也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更新教学内容和实践保持一致,由此开发了一门新课程《跨境电商物流》。

2 课程性质

《跨境电商物流》课程设计内容为跨境电商B2C模式下的主要物流方式和操作实训,是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技能课、必修课,需要校企联合开发基于跨境电商B2C模式下物流工作过程的学习项目:邮政物流、国际商业快递、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专线物流、海外仓储服务、聚集后规模化运输等跨境电商物流方式及实际操作。

3 课程主要内容

《跨境电商物流》是一门理实一体化的课程,建议开设64课时,32课时教师进行引导性讲解,32课时学生进行技能实践,以期学生通过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物流操作。课程内容设计如下:

3.1 跨境电商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与传统国际贸易主要采用海洋运输不同,跨境电商主要采用的物流运输方式有:

①邮政物流,包括了各国邮政局的邮政航空小包、大包以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的E邮宝、EMS、E特快等。据不完全统计,70%的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包裹都是邮政系统负责投递的,其中约50%的份额都是中国邮政的,除此之外中国跨境电商常用的物流方式还有新加坡邮政、香港邮政等。优势:1)邮政网络基本覆盖全球,只要有邮局的地方包裹都能抵达。一般来说,全球各地在15-30天都能到达目标客户的手中;2)因为通常各国邮政都是国家经营的,有了税收支持使其价格较为便宜;在海关、航空等部门享有优先处理权,因此清关便捷,劣势:丢包率高,速度慢。

②商业快递,主要包括TNT、DHL、FEDEX、UPS四大商业快递公司,其支撑是全球自建网络和国家化信息系统,具有较高的信息提供、收集和管理能力。优势:丢包率低、服务好、速度快,特别是发往欧美发达国家的包裹更是便利。例如,从中国寄包裹到美国,若使用UPS最快四十八个小时即可到达,中国发往欧洲,若使用TNT通常三个工作日即可到达。劣势:价格昂贵,且价格存在较大浮动性。通常只有在客户十分紧急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此类传递,且还会向客户收取运费。

③专线物流,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国内快递集货、航空干线直飞、在目的国家通过邮政或当地“落地配”进行快速配送的物流方式。现价段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是中东专线、俄罗斯专线、澳洲专线、欧洲专线、美国专线等。优势:丢包率低,由于其是将货物集中大批量的发往目的地,利用规模化效应有效降低了成本,所以其速度快于邮政小包,价格比商业快递低。劣势:国内目前的揽件范围有限,覆盖面不广,且相比邮政小包来说运费成本还是较高。

④海外仓储服务,是指网络外贸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商独立或共同为卖家在销售目标地提供的货品仓储、分拣、包装、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服务。卖家把货物存储在当地仓库,一旦买家有需求,就能够及时作出反应,进行货物的分拣、包装以及递送。整个流程包括三个部分,即头程运输、仓储管理和本地配送。优势:发货周期缩短,加快了发货速度,使跨境物流缺陷交易率降低了;提升了海外客户的购买信心,由于相当于在本土发生的销售,能够提供灵活可靠的退换方案;物流成本因此大大降低。劣势:要求卖家具有较高的进销管理、库存管控、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且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海外仓储,适合的产品主要是库存周转快的热销单品,否则容易出现压货问题。

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跨境电商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国内快递也纷纷采取措施进入国际市场,加快了国际业务布局,以顺丰为例,其快递服务已覆盖美国、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并启动了中国到俄罗斯的跨境B2C服务。优势:费用低于四大商业快递巨头,且速度较快。劣势:由于跨境业务不是其主要业务,覆盖海外市场有限,市场掌控力也不高,且存在经验不足问题。

由于物流运输方式不仅直接关系到B2C外贸企业的交易成本,课堂教学过程中还要重点讲解上述跨境电商各种物流运输方式的运费计算。跨境电商物流还关系到海外买家对外贸企业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关系到客户的购物体验,进而关系到卖家的销售表现和最后收益,因此,课堂教学还要培养学生具有根据每个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产品性质选择最合适的物流方式的能力。

3.2 跨境电商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保险险种

传统的国际贸易,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教学中会重点介绍ICC和CIC保险条款。跨境电商物流的运输方式不同,ICC和CIC保险条款不再适用。针对跨境电商贸易,保险公司有的放矢的推出了险种,比如当出口货物出现异常情况,比如“物损”、 “丢失”、 “迟延”、 “描述不符”等,若卖家因此受到了损失,卖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要求,课程中因体现出这些内容。

3.3 跨境电商改变了传统国H贸易的监管方式

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传统的一般贸易为0110。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具体操作方式是首先由跨境电商企业向相关的报关电子平台填写申报单,货物出口后由运输物流企业进行确认,海关系统定期(一般是每月)集成一份报关单,签发并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和退税联等文件。这种方式和传统一般贸易每票出口需要一张报关单的方式有很大不同,相当于每隔一段时间才汇总一份报关单,大大提高了跨境电商的效率。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对于“9610”、“1210”这些新增的海关监管方式,教学中必须要让学生了解。

4 教学方式和方法

《跨境电商物流》是顺应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而设置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理想的教学方式应该是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线上、线下,理论和实践教学交替或并行。理论部分由学校专业教师将设计开发的知识内容系统而全面地传授,实践教学则由合作企业的兼职教师完成。因为目前跨境电商B2C主流平台如亚马逊、全球速卖通都需要企业身份注册店铺,经营有品牌的商品,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课程的实践部分就只能依托企业进行。学生分小组进入到企业师傅的跨境电商店铺中,在学习商品运营过程中必然学会物流模板的设置、运费计算与总成本控制、发货、配送和解决物流纠纷。课堂理论知识学习和企业实践能力培养相辅相成,知识指导实践,实践深化知识,最终使学生获得跨境电商物流运作的能力。

5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跨境电商物流》以考查学生掌握物流模板的设置、运费计算与总成本控制、发货、配送和解决物流纠纷的情况作为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结合学生课堂表现、学习态度、期中期末成绩、实践总结等综合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课程综合评价成绩=平时成绩(50%)+技能考试成绩(50%);平时成绩根据课堂出勤、发言、讨论、作业、报告的评价占50%;期中技能测试占20%;期末技能测试占30%。

6 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时代大潮袭来,汹涌澎湃,是变革,更是机遇。《跨境电商物流》课程教学内容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动态;实施开放式教学,学校专任教师在课堂中介绍理论前沿,分享最新知识,企业兼职教师传授物流实操技能,交流跨境电商运营经验,课程开发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的相互协调与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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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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