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矿产资源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8 15:07:54

矿产资源论文

矿产资源论文例1

(二)重视多源地学信息的管理数据库作为地质矿产资源评价的基础,直接影响GIS系统实际效率。因此,为了能够实现高质量评价目标,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GIS软件支持管理空间信息,利用关系数据库进行属性管理;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对象技术,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管理,特别是针对矿产资源评价的地学信息种类较多、且内容相对复杂,构建完善的管理结构势在必行,加强对多源地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提高数据管理水平。

(三)关注找矿信息的转换GIS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信息量化及转换同样是关键环节,只有确保信息转换的准确性,才能够确保评价的科学、合理性。例如:针对地球物理、化学等信息要进行数学处理,才能够获取评价需要的图形信息;而针对地质信息,则需要借助GIS系统进行属性检索等一系列处理,才能够提取出成矿信息,基于此,加强对找矿各项信息转换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四)合理选择分析方法矿产资源类型较多,不同类型需要的评价方法也存在一定差异,不仅如此,分析方法的选择也直接影响评价水平[3]。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评价方法一般采用两种方法:经验型及理论型,二者共同目标都是进行量化转化对地质矿产资源区域进行预测,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布尔逻辑、代数方法等方法进行评价,实现预测目标。

矿产资源论文例2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其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矿产资源(水资源除外)其储藏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资源,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21世纪末、下世纪初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现状

(一)产权管理混乱,部门之间条块分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经营权(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行政权三者混淆,以行政权、经营权代替所有权管理,国家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国家作为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产权虚置或弱化,各种产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缺乏协调,造成了权益纠纷迭起。

(二)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严重

矿产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1)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合理、利用率普遍偏低、浪费严重、消耗剧增、存量锐减。煤矿只有23%,铁矿只有45.4%,十大有色金属矿分别只有23%-72%。在综合利用方面,采矿回收率只有30%-3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20%。在1953-1986年的33年间,我国国民收入增长6.83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期能源消耗增长14.1倍,生铁消耗增长23.4倍,4种有色金属消耗增长35倍,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之上的。(2)资源不合理及无序开发带来环境污染严重。

(三)产权转让市场和法制不健全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这是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派生出来的问题。在存在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市场的情况下,要根据谁能提供更多的租金,也即谁能更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这一经济学的效用原则来决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统一制定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四)缺少统一合理的资产价格体系

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体系,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计价方法其资源价值不同,有的资源价值包含矿产资源原始价值、普查勘探费用和合理利润;有的只包括普查勘探费用、合理利润。尽管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其交易价格,但它是资产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基础,众多的计价方法导致了矿权转让时,定价混乱,普遍出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另外,我国矿业目前处于“找矿不如采矿的,采矿不如冶炼的,冶炼不如深加工”的现状,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在探采阶段得不到实现,而是向下游深加工企业流转。

(五)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包括两个方面:(1)现有的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合理。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以销售数量为纳税数量,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以自用数量为纳税数量,这使得已经开采出来但没有销售的或没有自用而积压的矿产资源无需交税,等于变相地鼓励过度开采,造成积压和浪费;(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二、走循环经济道路的必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采选、矿产加工和矿产利用等不同的部门和产业。矿产资源的勘查、采选、加工、利用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1)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资源浪费严重;(2)矿产资源加工深度不够,回收率低;(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多伴生、共生组分是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4)矿业管理体制落后,矿产资源管理相对薄弱。

(二)循环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它既要求物质在经济体系内多次重复利用,进入系统的所有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中得到合理和持续的利用,达到生产和消费的“非物质化”,尽量减少对物质特别是自然资源的消耗,又要求经济体系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可以为环境同化,并且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循环经济实现“非物质化”的重要途径是提供功能化服务,而不仅仅是提品本身,做到物质商品“利用”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费”的最大化,并在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的同时,大幅度地减少物质消耗。同时经济体系各产业部门协调运作,将一个部门的废弃物用作另一部门的原材料,从而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进而形成“最优生产、最优消费和最少废弃”的社会。总之,循环经济物流模式可以认为是“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三)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这样的形势下,是继续沿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带动经济的高增长,还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以高新技术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地成为中国的重要抉择。循环经济则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三、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对策

(一)加强循环经济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首先,政府应制订必要的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利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建设,从源头把关,以避免新建项目转手就成了限期治理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明确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并将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污染附加税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课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

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政府组织、个人群体对在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中走发展循环经济道路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认识。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从地域、矿种、行业多维度来探索和推进“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矿产资源的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节约等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理顺产权、规范管理、实行产权管理

在目前的多级政权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应该按照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各种经济主体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所有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是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专属。“多重产权”使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挫伤产权主体对资源投资的积极性,或诱发过度开采和短期行为,或引起法律纠纷。只有产权明晰并给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市场交易行为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矿产资源资产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的产权安全。

(四)积极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在各省(区)、市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可以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摸清各省乃至全国概查以上、至今尚未设置矿权的矿产地分布情况,为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做好基础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

2.对进场交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使探矿权、采矿权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方案优化的企业转移。

3.对进场交易的标的,要符合规范要求。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块范围以经纬度1’*1’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投入以后方可交易(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开采范围必须有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地质勘探储量报告。勘查范围或开采范围必须无矿权纠纷。

4.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目前,我国矿业权中间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为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狭窄。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有的省(区)只有少数几个这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严重制约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加快矿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有矿业权中间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化中间机构,鼓励企业、私人、社会组织和外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经纪等业务。

(五)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首先,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其次,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也要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六)完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对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不同的观点:或以发现成本为主,或以成本法结合收益法,或以收益法为主,或认为主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P)如前所述应包含资源原始价值(P0)和普查勘探等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P1)两部分,并要考虑勘查风险、矿藏埋深、矿石品位、矿石结构、采选冶难度、交通条件、储量及储量级别等因素。为了便于价格管理,解决资源价值价格严重背离的事实,可以比照建筑定额方法,制定全国或省区的各类矿种的基本价,再考虑上述实际因素乘以调整系数(T),用公式表示为:P=(P0+P1)×T,P0、P1的确定一般采用收益法。

参考文献:

[1]遇华仁,梁钰.基于循环经济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J].中国国土资源,2006(2).

[2]陶建华,厉福荣.矿产资源领域走循环经济之路探索[J].中国矿业,2006(1).

[3]马伟.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研究[J].会计实务,2006(4).

[4]谭旭红.关于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6).

矿产资源论文例3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力逐渐消退,2013年,发达国家经济出现好转迹象,美国、欧元区、日本二季度GDP同比增长2.5%、1.1%、3.8%;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经济整体增速普遍放缓,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2013年,全球矿产品价格震荡下行,依旧低迷,大宗矿产品需求减少,波罗的海航运指数自2008年以来持续下降,低位徘徊,并在2013年初跌至近十年的最低值,今年以来全球非燃料主要固体矿产勘查投资大幅下滑,较2012年下降29%,金属勘查活动再创三年以来的新低,据加拿大标普/TSX全球矿业指数显示,全球矿业指数自2010年以来持续下滑,下滑幅度高达22%。2013年,勘查投资日趋理性,区域进一步分化,倾向于法治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处在较大潜力成矿带上的国家,投资位于前列国家或地区分别为北美、拉丁美洲、澳大利亚,其中北美、拉丁美洲两地分别占全球勘探投入的23%和14%,黄金、铜、铁依旧是矿种投资的主流,以铁矿石为例,在西澳、南美、西非、北美四大铁矿石主产区新增产能4.8亿t,占全球增量的64%。

1.2我国境外矿产投资背景

我国近几年虽然在重要矿产资源上储量大幅增加,但储量增长赶不上产量增长,产量增长幅度更是大大落后于消费量增长幅度,重要矿产资源进口额维持高位,进口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原油、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已超5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也在逐年激增,甚至连我国极有富有的煤炭资源近几年的进口量也在逐年攀增,2012年进口量已超过2.8亿t。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2年我国原油、天然气的剩余开采年限分别仅为22年和45年,铁矿、铜矿的剩余开采年限也分别仅为59年和54年。大宗矿产开采年限不断缩减,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是至少今后5~10年的趋势,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产生不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旦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就会对我国平衡健康发展的资源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实施境外矿产投资“走出去”是大势所趋的必由之路。

1.3我国境外矿产投资现状

2008~2012年,我国境外矿业投资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投资增速明显加快,投资模式日益成熟,投资主体更加多元,“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源和市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入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受到国际矿业寒冬的影响,进入下降通道,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统计,2013年1~11月份我国企业境外固体矿产投资项目122例,投资金额50.9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数量和金额分别下滑23%、45%;在矿种投资上,过于集中,其中铜、金、煤炭三个矿种的投资额占据总投资额的近七成;在投资区域上,前三名分别为澳大利亚、南部非洲、加拿大,三个地区的投资额占据总投资额的近六成,这与去年投资区域排名大体相近,但投资额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以澳大利亚、非洲为例,相比2012全年,分别下滑37%和20%;在投资类别上,勘查投资大多为草根项目,主要投向周边国家及南美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矿业并购则主要出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同时遭遇较大的法律人文差异困境。在投资下滑的背景下,民企参与境外投资热情依旧高涨,民企投资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投资金额上,降速明显缓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数量是国有企业两倍,投资金额更是占据境外总投资额60%。

2境外矿产资源投资存在的问题

全球矿业市场深度调整,矿业并购成本和竞争对手大幅减少,给我国企业难得“走出去”的好机遇。近几年,地勘单位纷纷“走出去”参与境外矿产投资,有的省地勘局为鼓励下属地质队参与国际矿业投资,提出了“一院一队、一队一国”的口号。民营企业同时抓住机遇,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快,逐渐成为境外矿产投资主力军,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非洲传统我国投资区域之外,民营企业现今北赴蒙古,西征中亚,南下南美,“走出去”路途越走越宽,步伐越来越有力,但“摸着石头过河”总是伴随着失败和教训。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初步统计,我国民企“走出去”80%案例均以失败告终,梳理近些年境外矿产投资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2.1资源民族主义活跃

2012年,安永的矿业部门报告将资源民族主义作为2013年矿业投资的最大风险。在矿业投资逐步下滑,各国纷纷调整本国矿业开发政策以松绑矿业投资之际,不少国家却逆势而为,开征或提升矿产权利金及其他矿业税、加强对外资参与的控制、强调资源领域国有化等形式凸显资源民族主义特征,这些举措多集中在政局不稳定、政治风险高的不发达国家,而由于我国境外矿产投资起步晚,发达国家已抢占成熟稳定矿产资源国家市场份额,提高了我国境外投资进入的门槛,迫使我国继而转而投入那些投资资源民族主义活跃、风险相对高的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尼西亚于2014年起,禁止出口未加工的金属矿石,并将吊销违反此禁令公司的出口执照。此项禁令涉及铜、金、银、镍、席、铝土和锌,并对煤单独颁布法令;蒙古、津巴布韦等国将矿产资源等领域确定为战略性领域,规定战略性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即使像加拿大这类发达国家,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资源民族主义的残留,如在中海油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后,加拿大政府同时宣布对《并购法》的变革,特别是针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加拿大审批政策的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有:①今后外国国有企业收购油砂项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审批;②并购方有国有企业有义务证明对加拿大净有益;③对于非国有企业,审查门槛在加拿大内阁确定的日期后被提高或到6亿加元、8亿加元直至10亿加元(企业价值)等。

2.2矿企金融融资困难

国外矿业企业融资得益于完善的资本市场,大中小矿业企业纷纷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筹集更多资金,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发展不成熟,使得矿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极为有限。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矿业企业多集中在国有大型矿企,中小矿业公司、省级地勘单位上市数量极其稀少。矿业开发运作的长周期、A股拟上市的门槛过高,使得这些企业难以上市融资,纷纷转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一方面由于现有矿业权评估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普遍对矿业的矿业权资产价值存有偏见,尤其是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随着开采在减少,不符合金融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不容易申请下来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即使申请成功,由于矿产开发的长周期性,使得中小型矿山企业资产负债率节节攀升,加大了公司资金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对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以省级地勘单位为例,2013年1~11月,地勘单位投资只占境外矿产投资总额2%,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融资困难,“走出去”的项目面临着较高的融资“价格”。

2.3矿产投资平台失位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制定法律、宏观调控;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自律和服务。在政策层面,国家对中小企业国际化给予特别的支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12年以〔2012〕3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但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政策指引和扶持不足,草根勘查并没有获得财政资金和银行信托机构的青睐。在信息共享上,缺乏统一的矿产勘查信息服务平台,境外投资指南和动态信息匮乏,只是散见于不同部门的书籍期刊等,现只有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出版的82个国家/地区矿业投资指南,中国地质调查局定期公布境外找矿进展,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中心出版的《世界矿情》,商务部也年度《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等少数信息获得方式。在中介机构管理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中介协会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目前中介机构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水平低、功能不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缺少专门从事资源储量估算、矿产评估以及会计核算的矿业投资中介机构,同时在制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及“走出去”行业规范、境外投资决策咨询、矿产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2.4矿产投资决策草率

根据2013年1~11月境外矿产投资金额统计,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来源为: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其中跨行业企业成为投资主要来源,投资额为30.56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0%。跨行业企业多集中在房地产、制造业和基金等行业,这类投资多表现为短、平、快的投机特征,一方面投资矿种相对集中、过于盲目,投资行为不切合地质工作规律、缺乏矿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这点在2009年对加拿大巴芬岛MarryRiver铁矿投资上就得到很好体现,由于国内一家贸易公司的短视,让近60亿t的铁矿被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抢占了先机。另一方面,对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风险考虑不到位,缺乏海外风险管理体系,生搬硬套国内矿产勘查工作流程,以投资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铁矿为例,首先投资行为要符合《公司法》和《原住民土地权法》有关的矿产资源事务管理条款,另外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矿产开发隶属州政府管辖,矿产开发要符合西澳大利亚州颁布的《矿业法1978》、《采矿规章1981》、《采矿补充法2004》以及《私人地产上的采矿法1898》等等法律规章。另外向美国进行矿产投资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资源所有权制度,东部地区执行从属于土地所有者的资源所有权制度,中部地区地表权归属于州政府或私人、地下矿产权归属于联邦,西部地区联邦独家管理地表权和地下矿产权。

3境外矿产资源投资对策及建议

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矿产投资,联合并购优质矿产资源,既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又是我国资源战略布局的关键举措。针对当前“走出去”的困难与问题,遏制境外矿产投资项目和金额双下滑的趋势,构建新形势下的“政府引导、中介搭台、基金衔接、地勘先行、民企跟进、金融支持、保险保障”境外矿产投资机制至关重要。

3.1政府引导、中介搭台

政府引导是发挥政府公益职能。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反对资源民族主义,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健全国家战略层面的境外矿产投资顶层设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减少政府审批范围和环节。尽快建立境外矿产投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及时跟踪更新,构建境外矿产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正确引导中国企业“走出去”。中介搭台是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导向作用。加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银国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成立由地质专家、采矿工程师、法律专家和税务财会专家组成的国际矿业咨询机构,加强各中介机构信息共享,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中介机构不仅要定期公布全球矿业的发展现状、矿种产量及企业并购等重要矿业资讯,更要普及投资意向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人文特点、文化差异以及原著民政策等,大体研判未来全球矿业走势及下一步投资区域和矿种热点,为地勘单位、民营企业“走出去”唱好戏搭好台。

3.2基金衔接、地勘先行、民企跟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其目的本是在一定时期内一方面起到风险勘查基金的作用,主要用于降低勘查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对地质勘查市场的调控作用。探索地勘基金境外投资新模式,充分体现地勘单位部分公益性事业的特点,以中央地勘基金出资或与民营企业联合出资、地勘单位承担为主要模式进行境外风险勘查,一方面在风险投资相对较高或境外投资相对空白的国家优选试点,最大限度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为下一步拉动更多社会资金夯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境外投资相对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创建提炼不同国家地质投资找矿经典模式,为更多民企跟进提供可实践操作的找矿模版。鼓励地勘单位以技术装备入股,与民营企业与联合投资,发挥各自优势。引导民营企业理性选择投资项目,优化投资结构,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化抱团“走出去”。完善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在管理理念、管理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破除中外语言、文化、法律、习俗上的差异造成境外矿产投资的天然障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3金融支持、保险保障

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境外矿产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款减免,试点实行部分矿种勘查投资补助金制度。加大“走出去”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民营境外矿产投资专项基金,重点支持“走出去”的草根勘查。拓展境外矿产投资融资渠道,降低民营企业借贷门槛,探索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权为抵押贷款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单位、中小型矿业企业上市创业板融资,引导民间借贷机构向矿业投资领域倾斜。完善现有矿业权评估制度,对国外勘探实行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境外矿产投资保障险,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境外矿产投资进行信用担保,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矿产资源论文例4

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矿产资源的经济补偿代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的补偿,大都是经济性的补偿。例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分别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的。由此可见,补偿只是限于使用费,而使用费的用途是用来弥补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消耗,并未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环给予补偿,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补偿。生态补偿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对于开采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应按照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都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通常也就是采矿者。这种补偿的范围通常较窄,补偿主体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补偿主体的单一性,对矿产资源城市的开采和生产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并且法律通常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较小,对开发者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为开发者获利远高于罚款金额。

三、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立法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从立法上明确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主体不仅仅限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者,还应该包括政府和社会。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破坏给予治理和恢复的环境建设者和利益受损者。一方面,如果仅仅让采矿者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其投入的补偿成本会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打击采矿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矿山区的城市的生态环境成本太大,影响后续的发展,这不是采矿者所能补偿的。而受益者作为一个群体和矿产资源的最终受益方是有必要向矿业城市给予补偿的。“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生态产品认证计划。欧盟生态标签制度,生态产品认证或生态标记计划,即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提供补偿的计划。它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就是这类生态补偿。从这一认证计划中,我们可以借鉴它的核心内核。例如,我们可以实行“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查检测部门,在开发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监查开采者开采矿产是否保护了生态环境,是否在开采后为生态的修复做出了积极的补偿。检测矿产资源开发者是否在加工的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和有效利用。然后根据监查检测的结果,开据证明,若没有证明则要求其矿产资源产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那么消费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则会考虑拥有此项证明单据的企业或开发商。这样就能通过市场手段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担起自己的生态保护责任和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活动前,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且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化的规定。最后根据受偿主体需要,结合不同种类补偿方式的特点,审慎确定补偿方式。

矿产资源论文例5

当前有关价值决定及价值构成理论,综合考虑了劳动、效用等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广义劳动价值论抓住了资源的耗竭性特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价值论和资源价值之间的矛盾,但是以此为基础研究价值补偿存在一些基础理论上的问题。成本法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分析侧重实务,缺乏规范的理论框架。边际机会成本反映了利用一单位自然资源的全部成本,国际也有较为成熟的方法体系,但是数据难以获取。

价值补偿研究

1.理论基础。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补偿的理论基础有经济人假设、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生态资本理论、消费补偿理论等等。国内学者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观点:毛显强、钟瑜等(2002)认为有三大理论基础:庇古手段与外部性的补偿、科斯手段与产权明晰、生态补偿。赵烨(2009)认为主要包括价值理论、耗竭性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曲勃(2009)将其归结为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两大理论。

2.价值补偿模式及度量研究。关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和矿产权的补偿主要是对使用者成本和勘探开采成本的补偿。(1)使用者成本补偿。霍特林法则是使用者成本补偿的理论渊源。EISerafy(1981)、汪丁丁(1991)提出使用者成本法,此后,潘家华(1998)、魏晓平(1997、1999、2002)、王新宇(2002)、李国平和吴迪(2004)、张云,李国平(2005)、王育宝(2005,2007)、李国平,华晓龙(2008)、李国平、杨洋(2009)等研究了使用者成本法的运用。邓仕礼(2009)研究了相关的量化方法。

国外学者探讨权利金和矿租作为补偿方式的较多,如DavidSmith、Auty(1997)、J.Blignaut和R.Hassan(2002)、RobertF.Conrad和R.BryceHool(1980)。中国很多学者也研究了资源税费等补偿方式。汪丁丁(1993)认为“使用者成本”和“产权使用费”是租的代表类别。吴鉴(2001)、陈丽萍(2004)、刘劲松(2005)、王育宝(2005)、陈从喜(2009)、张新伟、吴巧生、王越(2009)等也都从资源税费和租金、权利金的角度研究了价值补偿问题。(2)对探、采成本补偿的研究。国外主要研究观点包括技术进步对探采成本的影响、矿业权的交易以及税收的补偿方式。如:Frase(r1993)建立了资源租金税背景下的最优投资模型;F.FraserandR.Kingwell(1997)扩展了Fraser的模型;RobertH.Porter(1995)分析了信息不确定情况下,美国对油气矿权拍卖机制的设计。中国1996年通过《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制度。从1998年,试点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潘婉雯(2003)、张运章(2004)、潘伟尔(2007)研究了矿业权、矿业税费、资源租等问题。

价值补偿存在的问题

理论基础研究证明了价值补偿的合理性。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的价值补偿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补偿模式缺乏全面性,可操作性差。提出的补偿模式没有能够全面涵盖所有的价值损失及影响因素,且很多补偿手段实际操作性不强。

2.价值评估缺乏不确定性分析、量化指标。关于价值的量化,存在着影响因素不全面、指标选取不恰当、权重及贴现率确定不合理等问题。资源价值的补偿影响因素较多,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量化比较困难,目前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定量测度和评估尚没有一种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而且很多的补偿额没有与资源价值切实联系在一起。

3.动态价值补偿研究较少。有些学者研究了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但在研究价值补偿时很少考虑不同的开发阶段价值补偿的差异,没有针对不同阶段对补偿模式进行设计。

价值补偿模式的构建

结合当前有关矿产资源价值构成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矿产资源的价值应该包括所有权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生态价值。在研究价值补偿方面应充分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地租理论、可耗竭理论和存在价值理论。在分析当前的研究成果及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的基础上,应该针对所有权价值和矿产权价值,从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手段角度,从国家、企业等层面研究矿产资源自身价值、生态价值进行补偿。资源价值补偿研究是为实现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应该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同阶段,动态地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改进的使用者成本法,结合解决不确定性和量化问题的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主客观赋权法等,研究补偿价值的量化问题,结合政策、制度等方法,构建一个合理的、操作性强的补偿模式。

1.加强立法工作,保证产权清晰及开发主体的利益。要充分认识到承认资源环境的价值、明晰它们的产权关系是保证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这需要加快立法的部分,积极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矿产资源价值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进行约束和保障。

矿产资源论文例6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矿产资源论文例7

矿产资源型企业以自然资源的开发为主,辅以初加工和一些后续工序,尽可能利用区域内的自然条件来实现经济增长(王林清,2007)。这类企业对自然资源依赖性非常强,企业拥有矿产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竞争能力。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一向高度重视对全球矿产资源的控制,近百年来,他们不断通过经济、外交甚至战争对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掠夺和占领。

就我国而言,在本世纪头20年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资源短缺是重大的瓶颈。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贫乏,探明铁、铜、铝、镍、铬、钾矿石基础储量居世界第4与第12位之间,人均拥有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2%、13%、10%、9%、0.3%和4.5%。不仅如此,我国的资源禀赋普遍不佳,矿产资源大型和超大型矿床比重很小,富矿稀少,贫矿、难选矿和共生矿多,开发难度大、生产成本高(康义,2005)。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将加速升级,对重要矿产资源的消费也持续大幅增加。近年来,我国一些重要矿产品短缺加剧,铁矿、铜矿、氧化铝和镍矿的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分别由1993年的22.3%、16%、34.8%和7.9%提高到2004年64%、72%、46%和47%,钾矿和铬矿对外依存度分别高达85%和90%(朱训,2005)。我们如果不突破资源瓶颈,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人均GDP再翻两番的目标就有可能落空。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客观上决定了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必须从全球资源配置中寻求保障资源供给的有效途径。因此,利用好境外重要矿产资源不单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举措。

二、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海外拓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行业政治敏感性高,面临的政治风险大

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海外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或社会政局的不稳定和政策的不连续性而导致的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受到影响,并致使其经营管理绩效和其他目标遭受不确定性(杨德新,2000)。当前的政治风险已由战争、征收、国有化等传统型风险向更为复杂而隐蔽的风险演变,主要表现为东道国政策的变化、区域保护、经济和政治报复、区域内部协调、第三国的干预、民族主义和宗教矛盾、各国内部的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等(童生、成金华,2006)。由于矿产资源企业投资对象都是战略性物资,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地缘政治等复杂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受政治影响极大、面临的政治风险极高。我国资源企业在外投资就经常受到多方面的阻碍和干扰,使我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受到很大限制。

2、缺乏国际化人才,对国际规则不熟悉

在实际的对外经营过程中,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碰到的最棘手问题,主要是来自对矿业国际惯例和运行模式不甚了解或缺乏研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熟悉国际惯例,不了解国外政治经济和社会风俗、法律制度等,我国企业有过很多失败的教训。因此,他们开始认识到对外合作中涉外资源评估、商务信息、法律咨询、仲裁调解的重要性,必须在标准、规范、矿业权评估、资源评价、独立勘查、矿业经纪、劳务合同等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缺乏了解国际社会经济环境、精通国际市场规则、熟悉国际法与投资地法律的综合型人才,以致在与外商的商谈过程中,会出现提出严重背离国际惯例和矿业运行模式的要求和条款的情况,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全球拓展的步伐。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全球化发展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当务之急。

3、企业规模小,国际综合竞争力弱

西方矿产资源企业一般都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而由于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国家扶持力度日益加大,使得矿产资源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张。根据瑞典RMG统计,目前参与世界矿业经营活动的公司约有8000家左右,但矿山产量的大部分仅由少数几家公司控制。在世界矿业公司排行榜上,32家矿业公司的矿产产值总额占全球矿产总产值份额的50.38%;最大的25家公司中,美、加、澳、英和南非的发达国家的矿业公司占19家,其控制产量占25家公司总产量的78%(周进生、鲍荣华,2004)。我国的矿业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尽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和国际大型矿业集团相比依然有着巨大的差距。据2001年底的统计,我国有15万多个矿山企业,其中大型企业500个,中型企业1254个。大、中型矿山企业只占全国矿山企业的1.15%,而小型矿山企业却占98.85%(朱训,2003)。矿产行业的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大规模、长期合同式的交易始终处于市场的主导地位。规模偏小使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定价权,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抗风险能力差;二是造成企业银行资信低,融资能力低,难以快速扩张;三是市场开拓能力弱,难以突破国际市场壁垒;四是容易受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承担不必要的发展成本。三、我国矿产资源企业海外拓展的对策建议

1、充分利用国家外交优势,支持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权

由于矿产资源的战略重要性和分布不均衡性,对其争夺已经突破了企业层面间的争夺,导致国家层面参与资源争夺。为了获得支持经济发展的有限资源,无论从企业利益还是国家利益来说,企业和政府间的结合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把控制海外的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他们制定和实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综合运用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科技优势,支持本国企业进行跨国资源开发,加紧实施全球资源战略,并控制了大部分优质资源。

尽管越来越多的矿产资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控制,但在发展中国家仍有大量的机遇存在。近年来中国矿产资源企业与亚非拉国家合作资源开发项目不断取得成功,这固然与这些国家资源丰富但缺乏开发能力有关系,更与我国在这些国家发展良好外交关系密不可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一直以来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因为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属第三世界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和长期友好的双边关系,所以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具备了独特的战略优势。为此,我国的矿产资源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外交渠道积极拓展海外资源,获取资源开发的主动优先权。一些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但勘探程度低、基础设施落后,但与我国政治关系密切的新兴国家应成为我国企业拓展资源储备的重点目标。在资源扩张的进程中,我们应注意尊重当地的政治、宗教、文化习惯,少说多做,在争取资源的同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长期的合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矿产资源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拓展海外资源

在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企业应紧紧围绕国内短缺的重要矿产品种,综合运用贸易、投资、对外援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发利用海外资源。

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参、控股境外企业是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在获取国际矿产资源的同时还可以使他们在生产技术、营销渠道、品牌经营等多方面的优势资源为我所用,有助于我国企业学习国外公司先进的生产、管理经验,提升我国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水平。这种方式风险小、效益高,适宜针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矿产行业领先企业进行。在资源丰富、与我国关系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则应尽量争取独立投资或以我方为主建设及管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这些发展中国家受制于资金和技术限制,多希望国际企业能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到他们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上,并为之提供了各种优惠的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自己在资本、技术、国家关系上的比较优势取得资源开发的主动权。这种方式投资大、风险高,需要国家政治、外交层面的配合。除直接投资外,我国企业还可通过长期合同买断海外矿山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权或租赁经营海外矿山,这种方式节省投资、风险小但时效短,对于企业长期的资源保障作用有限。

3、扩大企业规模,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当前,国外大公司为了应付世界资源开采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挑战,普遍实行强强联合、机构重组,矿产资源企业并购风起云涌,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产业集中度得到提高。进入海外矿产资源市场面临多种风险,而我国矿产资源企业海外开拓市场更多的是在单打独斗,显得势单力薄。从目前世界各地资源开况看,跨国公司在资源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垄断。因此,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强强联合,不仅可以凭借组合的实力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还可以增强与国际跨国公司竞争的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的逐步完善,并购重组的经济环境也日益改善。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并购重组集合各企业优势的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作为海外拓展的主体。在生产要素的重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进一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规模快速扩张。随着我国国内资本市场本身的逐步完善、发展,矿产资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获取大量的融资已成为可能。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企业通过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这些因素都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实力大企业的有利条件。

矿产资源论文例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一、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我国现行的法律史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矿产资源法》,该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修订。此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另外我国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刘.矿产资源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法规。但也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矿产资源的发展。

二、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矿山保护条款不明确。开采矿产资源会对环境和地质构造造成破坏,勘探和开外破坏植被,在山体上留下巨大的坑洞甚至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法》第15条、第21条和第32条以及实施细则中,都提到了要“加强环境保护”却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采矿人为了减小经济投入,开采后就走人,并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破坏了地质环境甚至可能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矿产权权属及流转问题。1.矿产权权属问题。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实践证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只是一个概念性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性。采矿权人只是享有占有、处分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产权制度机制。致使一些投资经营者急功近利掠夺性抢挖资源,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没有长远规划与科学理念,同时开采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资源严重浪费。许多资源不能被最大限度地开采出来,不能最大化地实现其自身价值的作用。2、矿产权流转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不是当然取得的。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这样人为的把探矿采矿权割裂割裂,不利于探矿采矿的衔接,更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这条规定明确了矿业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并且禁止把盈利作为矿业权转让的目的。很容易把二级市场划为,不利于产权的有序流转。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乱。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经济的大形势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管统揽的局面,使人和单位的利益直接与自己的行为挂起钩来。所以地方政府要扩大资源占有量,以壮大地方矿业,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2、各部门监管不协调。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是粗略的,只是确定协调管理的主体范围,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具体的职能范围。这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部门管理的冲突。例如,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林业部门的冲突,由于矿产的勘探要破坏一些地表的植被,勘探时间又有可能同林业的防火期造成冲突,这就需要地勘部门与林业部门进行协调。而实际的协调过程中总会发生当地的林场不允许地看人员上山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部门不协调造成的。3.矿产资源信息不完善。不公开,缺乏统一管理,使大量的信息不能为广大用户使用。

矿产资源论文例9

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各级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指导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主要通过编制行政区划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矿区具体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相关标准、条件及程序等,引导相关主体进行整合。各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矿业权人),在相互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开发要素优化配置。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

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形式上看,整合可以分为横向整合、纵向整合以及混合整合模式三种。横向整合主要指同类资源开发矿业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整合主要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参股);混合整合又可以称为复合整合,是指不同的资源勘查开发企业矿业领域,主要开发矿种不同,工艺上也无关联的资源型企业之间的整合。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手段上看,整合可以分为市场引导式和行政配置式。所谓行政配置式整合是指政府等国家机关以行政手段对资源进行整合。

所谓市场引导式整合是指在国家相关政策框架内,相关矿业(山)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完成矿产资源整开发整合工作。从整合模式上看,主要有企业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共同推进的山西模式,以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内蒙古鄂尔多斯模式,资源整合与和谐矿区建设结合的云南安宁磷矿模式。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成效显著,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逐步优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明显优化。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国矿业权总量逐步下降,单个探矿权出让面积不断扩大。全国在产矿山数量从2005年到2010年减少1.47万个,降幅达到11.2%。与此相反,全国年矿石产量由2005年的52亿t增加到2010年的90亿t。大型矿山集团已成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主导力量,大中小矿山企业逐步协调发展,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已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水平用不断增强。通过设置合理的门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资源不断向勘查开发技术强、资源回采率高、环境保护好的矿山企业集聚,整合后的一大批矿山企业在政策的引导下采用先进的勘查开发设备工艺,勘查能力、开发效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整合矿山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废石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并集中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矿区生态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速落实矿业权设置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宏观调控,不断优化开发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矿业权全程监管,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一项极具探索性与创造性的工作,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在以往的矿政管理中也没有实践,国外也鲜有开发整合的经验可供参考。从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践推进情况来看,各地操作手段与方式不一,部分地区整合工作自由性过大,特别是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重新分配,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容易侵害私权利益,产生一些新问题与新矛盾。

1矿业权的物权保护意识还未完全树立

现行的《物权法》将矿业权列为用益物权,即相对于所有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的权利让渡给相对人,即将矿业权授予相对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享有的勘查开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然,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到开发秩序、环境保护、矿区建设等公共利益,矿业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实践中,受公权高于私权思想的影响,政府在整合的过程中强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而忽视对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实践工作层面上,由于整合工作没有先例可循,行政机关更多侧重于对矿业权的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缺乏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国矿业权市场不断发育,各地热衷于“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对于勘查开发技术要求、环境保护、勘查开发能力等方面要求过松,进入门槛过低,导致矿产资源开局不合理,存在“小散乱”的现象,带来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在资金、技术、环境、安全等各方面均有区别。对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方面注重权利的保护,较少有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对于采矿权设置的合理性论证不够。

3行政机关过多介入整合过程

按照国家政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但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使用行政手段,依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过早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通过限期完成、责令停产、不许换证,甚至吊销许可证等非正常手段推进整合,从而使许多商业活动之中的纠纷演化为行政纠纷,带来大量的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4整合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宽

虽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整合的实施要以经济与法律手段为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主要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由于政策文件中没有明确在整合中行政权力的界限或仅有原则性要求,行政机关为完成整合任务,很容易简化整合过程,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不仅会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5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现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政策文件中对被整合主体无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不能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必然会有被整合主体,如果在整合过程中对被整合主体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的侵害,特别是吊销勘查许可证作为惩罚性的行政行为,应该有事前和事后救济程序,但目前来说整合实践中并没有赋予被整合主体相应的申辩权利,缺少申辩的程序和具体途径。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1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矿业权兼有用益物权与行政许可两种属性,我国《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均规定矿业权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对于合法矿业权的保护,一是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受侵犯,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任何干扰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二是矿业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其用益物权不可被剥夺,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确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合理边界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极易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损失,应对整合的法定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要及时总结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合理界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边界。一方面在《矿产资源法》或其配套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整合的方式调整矿产资源开局,切实保护被整合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明确需要整合矿业权的法定适用条件、整合方式、操作程序及被整合主体利益保护,整合的各个环节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须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是否符合政策制定出发点和整合目的。

3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程序

在法治社会中,程序合法是规制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程序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合理平衡。政府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当以宏观管理者的身份介入,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角度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只有对于通过市场无法实现整合的主体,在其不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下才停产整顿,在矿业权到期后不予以延续等。

4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救济途径

矿产资源论文例10

1.1.1项目迁移与合并在项目一级管理的立项与任务规划阶段,建立了项目之间的隶属关系。但隶属关系经常会变化,主要有2种情况:1)项目迁移。一个子项目或课题在“续作”时其父子关系会发生变化,这时需要将子项目或课题在“一级项目规划”时作“迁移”处理,即将子项目或课题相关信息在一级项目之间作“迁移”变化。2)项目合并。项目合并包括一级项目合并、二级项目合并和三级项目合并。三级项目是多个课题合并成一个课题,并指定合并后的二级项目;二级项目合并是将多个二级项目合并成一个二级项目,同时所下辖的三级项目需重新组合;一级项目是将其所下辖的二级项目、三级项目重新组合,并建立二、三级项目的父子关系。

1.1.2项目历史信息追溯在项目周期内,由于项目的隶属关系发生了迁移或合并,同时,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负责人、经费等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立项阶段设立“立项时间+项目类别编码+3位序列码”形成“组”字段信息,并保持无论项目隶属关系如何变化,“组”信息不变,这样处理就能够实现项目历史的追溯,从而完成对项目整个历史过程的全面监管。

1.2综合查询统计分析

查询和统计分析主要考虑如下3个方面:1)能够从项目来源、项目级别、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年度、项目经费范围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综合查询统计出项目数量及具体的项目信息。2)能够对各级项目的进展过程进行监控,跟踪设计评审、中期检查、原始资料验收评审、成果报告评审等关键节点是否已进行以及进行的具体情况。3)能够对各级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查询统计已结题的项目,并对即将结题但未结题的项目提出预警。上述功能对项目管理者及相关领导全面把握项目实施过程、了解项目信息提供了有效手段。

2系统开发与实现

系统开发主要采用面向对象的Java语言[3]、SSH2(Struts2+Hibernate+Spring)框架[4-6]、Oracle数据库技术。

2.1项目三级管理实现方法

2.1.1数据库设计实现项目三级信息化管理最核心的是要做好项目三级父子隶属关系的管理,这是最终实现三级课题汇总到二级项目、二级项目汇总到一级项目的基础支撑,从而满足从顶层一级项目的角度来把握和监控项目整体进程的要求。图2是实现项目三级父子隶属关系的数据库逻辑设计图。“一级项目任务规划”表(GS_TASKPLAN)是项目实现三级管理的关键业务表,它用来存储一级项目、一级项目所管辖的子项目、子项目所管辖的课题基本信息,包含的主要字段有:1)项目级别:标识一级项目、子项目、课题(1、2、3)。2)承担单位分类:标识三级项目对应的承担单位,“0”表示中心承担,“1”表示外单位承担。3)父ID:建立一级项目、子项目、课题之间的父子隶属关系。一级项目没有上层父节点,设置“父ID“的值为“-1”;子项目及课题相关数据表(如:子项目任务书表、中心课题任务书表、外协课题合同表)都是“一级项目任务规划表”的子表,并通过“任务规划ID”字段与“一级项目任务规划表”建立外键关系。4)XMBH:项目编号,按照中心管理规则生成。5)XMMC:项目名称,具体描述三级项目的名称。

2.1.2界面设计界面用“树”形结构来展现项目的三级关系。一级项目是根节点,二级项目(子项目)是一级项目的分支节点,三级项目(课题、外协项目)是二级项目的叶子节点。如图3所示。管理员可以通过点击一级项目后面的“增加”来添加其下辖的二级项目,同理,可以通过点击二级项目后面的“增加”来添加其下辖的课题或外协项目。

2.2隶属关系变迁的实现方法

开发“调整”和“合并”2个功能来处理项目隶属关系的变化,从而实现项目的迁移和整合。项目迁移主要体现在二级项目和三级项目上,即一个三级项目从某个二级项目下迁移到另一个二级项目下,二级项目所隶属的一级项目也会发生同样的迁移变化。具体实现时,首先要定位到被迁移项目节点上,然后指定所迁移的“父”项目节点,程序自动更新被迁移节点的父ID和所属一级项目关键冗余字段。实现项目迁移的程序流程如图4所示。项目的合并与整合,对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三级项目分别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三级项目是叶子节点,没有下辖子节点,合并时只需要选择合并后的目标项目即可,系统自动将待合并的多个项目的信息项对应累计合并。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任务目标等字符型信息项进行字符串拼接;对项目经费进行求和运算;对项目周期进行放大处理。用同样的方法合并一、二级项目,然后将合并前的一、二级项目下的子项目作为合并后项目下的子项目,并根据需要对子项目进行合并。项目合并的程序流程如图5所示。

2.3项目进度及经费执行监控的实现方法

1)项目进度监控。项目负责人或管理员需要实时录入“任务书/合同登记、项目负责人推荐、设计内审、设计质量改进、设计外审、中期检查、原始资料验收内审、原始资料验收质量改进、原始资料验收外审、成果报告内审、成果报告质量改进、成果外审、资料归档、资料汇交”节点的关键信息,特别是“时间”信息,系统根据项目的父子关系形成“项目进度”表,从而实现项目进度监控,如图6所示。2)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监控。项目经费执行主要监控项目总预算、当年预算、上年转结、当年执行率、总执行率。各级项目预算是在任务规划阶段录入的。项目支出是通过WebService技术,从财务系统获取项目支出信息。

2.4系统集成

1)单点登录集成。将本文所开发的项目管理系统与航遥中心信息化平台实现单点登录,主要采用ApacheCXFWeb服务框架的WebService接口技术[8],这里由POST方法将当前用户登录的Ticket凭证提交给“用户身份认证平台”,转换为真实的用户信息进入本系统。2)数据集成。采用Oracle数据库的DatabaseLink、Procedure、Job及WebService技术,将2类数据从航遥中心信息化平台中系统集成到本项目系统,一类是航遥中心项目系统各节点的业务数据、财务项目执行经费数据,另一类是人事系统的人员信息、机构信息。

2.5系统主要功能

航空物探遥感类矿产资源项目管理系统的功能结构如图7所示。系统功能主要包括:一级项目立项、任务规划(建立三级项目父子关系),任务管理(二级项目任务书登记、三级课题任务书和外协项目合同登记、项目进度监控、经费监控、查询统计),二、三级项目过程管理(中心承担的由工作流产生项目管理节点信息,其他单位承担的录入项目管理节点信息)。此外,本系统还拥有用户角色控制、字典维护等功能。可定义用户组和角色,授权相应的菜单,指定数据操作范围和信息项,实现信息安全管理。

3系统应用

本系统经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及性能测试后已经部署在航遥中心信息平台上。在对航遥中心2011—2014年的地质矿产资源调查项目及下辖二级项目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的基础上,通过录入、集成2种方式将这些数据进行了入库,在数据入库的过程中,综合使用了本系统中的一级项目立项、一级项目任务规划、二级项目的新增修改、二级项目的迁移、二级项目及一级项目的合并等功能,各功能运行准确稳定。具体入库数据情况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