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组织工作意见模板(10篇)

时间:2022-06-16 01:32:52

组织工作意见

组织工作意见例1

一、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报制

(一)各党组织每年年初向街道党工委上报当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二)发展党员计划要符合发展党员规划的总体要求,每年新发展党员人数一般控制在所在党组织党员总人数的2%以内,原则上新发展的生产、工作一线党员比例不低于60%,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比例不低于7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比例不低于80%,妇女党员比例不低于35%

(三)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年度计划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计划发展时间、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

(四)各党组织上报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须经党组织盖章,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街道党工委对上报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将进行审查,比例严重失调、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的单位,要对计划重新修订、调整

(五)发展党员年度计划上报并通过后,各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应当在本年度内吸收入党,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发展的,必须提前说明原因,未列入当年度发展计划的不能发展,坚决杜绝突击发展、无计划发展

二、异地政审制

(一)非户籍人员要求在本街道所属支部发展入党的,要在该单位稳定工作、居住2年以上(以社保纪录、正式劳务合同或有关经营证明为准),才能考虑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必须到原籍所在地对其进行函调政审。函调政审由所在党组织负责实施。函调中除了解政审对象在原籍的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历史及政治表现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外,还要征求原籍地党组织(所在乡镇、街道级党委)对其发展为党员的意见建议。一般情况下,要尊重原籍地党组织的意见。函调政审的有关材料须存入本人党员档案(详见附件2)。

三、意见征求制

(一)原籍地和工作单位都在本市的人员,发展党员实行双向征求意见制。

(二)“两新”组织中发展党员时,必须征求发展对象居住地所在党商量的意见,政审意见必须包括被政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在原籍的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历史及政治表现情况,签署发展党员的建议意见后转回对方党组织,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详见附件2)。

(三)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时,发展对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主要是了解被政审人在工作单位的工作表现、政治表现等情况,签署发展党员的建议意见后转回对方党组织,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详见附件3)。

四、业主入党审查制

(一)审查对象。业主入党审查的对象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办理。

(二)审查内容。做好私营企业主的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党员标准,注意考察私营企业主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并把握好以下方面的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审查程序。一是所在党组织调查。在党支部确定私营企业主为发展对象后,在党工委审批之前,由基层党组织负责做好具体调查工作。二是报组织部审查。经调查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后,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由街道党工委负责将发展对象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按正常程序发展。

五、特殊人员入党审查制

(一)这里的特殊人员指的是:、退党、自行脱党或党内除名后要求重新入党的;曾触犯刑律或受治安处罚的人要求入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申请入党的。

(二)因触犯刑律或犯严重错误被的人,以及退党、自行脱党、劝退出党或被党内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其中必须5年以上),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所在党支部吸收之前,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

组织工作意见例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处分的党员在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近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组织工作意见例3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遵循“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根本要求,以氛围营造为推手,以推动创新为突破,以实际运用为目的,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步入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轨道。

二、工作重点

1.率先垂范,强化领导干部示范带动。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龙头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局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做学习的精心组织者、积极推动者和模范践行者,带头参加学习培训、带头开展宣讲辅导、带头撰写调研报告。坚持以集体研讨为主,自觉把学习党的理论与学习安全监管业务知识结合起来,真正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年终“述学”制度,述学情况以及学习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局领导开展“学习贯彻十精神加快推进基本现代化”专题调研活动,形成一批有理论高度并对工作实践有指导意义的高质量调研文章。

2.精选内容,精心实施各类学习推动。紧紧围绕“常金一体、东扩南移、苦干三年、强基进位”总体要求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党组织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刻领会党的十的鲜明主题,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深入学习领会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形势任务,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发展意识、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为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市平均水平积极努力。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为总要求,以“五抓五重”为重点,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到2020年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深入学习作风建设规定,坚决治理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不断提升工作影响力和群众满意度。

3.整合资源,突出创建活动载体联动。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积极参加市委党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契机,积极参加第四届“读书月”、双月“学习日”、周末课堂、道德讲堂、金沙大讲坛、冬(春)训、双育工程,以及各类学习班、研讨班、形势报告会、专题讲座、讲坛论坛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充分利用基层各类培训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践基地等开展学习,加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学习效果。

三、工作要求

组织工作意见例4

村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利。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支部的领导及乡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村支部建设

第三条村支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村“两委”班子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六)因地制宜,积极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努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村支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村支部委员会会议:村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支部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研究村支部日常工作和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办法,听取村民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其它村级组织需提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须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如情况紧急,村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支部委员会报告。不设委员会的村,要召开党员会议。

第六条村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二)听取、讨论村支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委员会的报告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决定报请乡党委审批;(四)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五)选举村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六)讨论决定村支部提出的其他需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员教育管理:(一)村支部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制度,利用“红色短信”、“现代远程教育”等平台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二)凡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三)村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应实行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办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乡别情况,严肃处置。(四)开展党员“先锋岗”创建活动。党组织要按照“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党员特长,采取党员自愿申报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五)村支部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支部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支部要与外出党员保持经常联系,一般应每季一次,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六)村支部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七)严格规范组织党员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要明确活动的内容、目的、经费安排计划、组织者和责任人,并书面报乡党委审批。各乡党委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还将追究活动组织者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党员发展

(一)推行以“党员推荐、群众推荐、自我推荐、组织考察、集中培训时考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为主要内容的“三推两考一公示”推优入党制度,把优秀中青年推荐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做法:

1、民主推荐。召集党员、双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下属各组织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对象进行民主推荐。明确规定被推荐人员在政治素质、文化程度、思想道德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根据村的规模确定推荐名额,要求35岁以下和妇女同志占有一定的比例。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设立秘密写票处,确保推荐的真实性。

2、培训考察。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对优秀中青年进行培训和考察,规定只有培训成绩和考察合格者才能提交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进行公示。各支部将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影响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由乡党委通过对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的审查后,再向入党积极分子发放考察登记表。推优入党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考察一年后,仍未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可继续培养考察;每半年召开支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一次,对评议最差或违纪违法的将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二)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三)严格程序,实行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和中组发〔1990〕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操作,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起来的党员不予承认,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党务公开

村支部要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年向党员及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十条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定。

(一)重大事务主要包括:(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2)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4)兴办幼儿园、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办法;(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务决策的一般程序:(1)村支部、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召开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三)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须有2/3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村支部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基本内容:(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指示、决定的实施办法;(2)讨论决定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决议或决定;(3)讨论决定不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4)以下事项应当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办幼儿园、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应履行以下程序:(1)确定议题。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向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分别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村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相互沟通,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如果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需要讨论决定问题的初步意见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召开会议,由乡驻村干部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议题。(2)集体研究。会议主持人组织大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的,待第二次会议再研究。必要时,由村支部请示乡党委后再研究解决。(3)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项议题,需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三)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和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都必须经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村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报告会议由村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三)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四)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作出决定,各村级组织不能包办代替。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10以上的村民联名书面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4)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6)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议;(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凡是召开村民会议决策村内大事,必须在会前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对提交村民会议研究决策的事宜和程序作出安排,可推行重大村务分层票决制。在召开村民会议前,将议题通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让村民充分了解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

(二)经村民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行使除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及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议以外的各项职权。根据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凡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内大事,其相关程序与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相同。

第十六条民主恳谈制度

(一)民主恳谈以村“两委”全体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党员、村民代表、组长为主体。一般一年两次,可结合村务公开举行。民主恳谈会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组织。(二)民主恳谈会程序:(1)由村支部、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2)与会人员就村内有关工作发表建议和意见;(3)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答复和解释,并负责落实和整改。

第十七条自我管理制度

(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约定,村民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村庄规划、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社会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计划生育等。(三)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2)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4)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1)村民委员会统一部署,分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组织村民联系本村实际,提出大家最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汇集整理后上报村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集中各村民小组的意见,讨论并草拟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条款,发给全体村民征求意见;(3)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4)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5)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定,并报乡政府备案;(6)及时向村民公布,并印发到各户。(五)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对违反的村民应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制度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3)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4)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5)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6)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7)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8)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9)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低保对象上报或取消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13)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14)村干部承包工程及其它经济活动情况;(15)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村务公开的方式:村里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布,并设置意见箱。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帐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公开程序。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整理,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经村“两委”班子讨论通过后再张榜公布。公开后要利用民主恳谈、村民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村民意见,答复和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公开内容要真实、完整、规范,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四)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十九条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审批,各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审批限额作出适当具体的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要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乡审核。严格控制非正常性财务支出,对各类赞助款的支出,1000元以下的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1000元以上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支出,并不得向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以任何名义提供赞助;严格控制招待费,原则上要求零招待,确需开支的要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方可限额支出。严禁公款送礼,一经查实,由送礼的村干部负责赔款。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提请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在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村级财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委托乡镇会计机构实行记账,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

村支部印章由村支部组织委员保管,如果没有委员的由村支部书记提名,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由一名党员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会计或文书保管。为防止乱用印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日常工作使用印章,须经村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按职责分工签字同意,对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的事项,村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以个人不同意见、观点为由拒不签字。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人民政府暂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资产管理

村集体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须由村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组织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严格执行资产评估,以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租赁,应接受农村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其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管理

村级办公设备、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随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村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同管理

村的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渔塘和其它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租赁等,要做到公开、公正,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手续,同时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承包收入全部纳入村帐管理。合同到期后,及时做好延包和重新发包工作。村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和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全程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级档案管理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纳入村规范化管理内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各类档案综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的各类档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涂改、撕毁,不准随意借出和携带外出。(一)文书档案。各级党委政府下发与本村相关的文件、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以及换届选举的各种文字资料都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二)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做到一户一份表,编号专柜保管。整理好全村的户口簿。(三)财务档案。收集整理好全村的财务收支账、凭证、土地承包和各种经济合同,以及村内形成的有关经济发展的其他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干部职数: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名额,每村的干部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职数可根据村落分布、人口数量、党员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去把握,一般是1000人以下的不超过5人,1000人以上的不超过7人,最多不超过9人,并按规定报批。提倡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兼任村支部副书记。村支部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村支部班子;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每个村级班子要力争配备妇女干部和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支部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团支书、妇代会成员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村支部审查后分别报乡团委、妇联批准。村民兵连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出报乡党委审批。

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负责人的任免,由村支部提出建议方案,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财务人员、计生联络员等的初步人选,由村支部提出推荐人选,经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确定决定。

乡党委和村支部要积极做好村级后备干部工作,结合“公开选拔”、“三推二考一公示”工作,建立数量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有村支部书记的后备人选。每村一般应保持2至3名后备干部常数。

第二十七条建立村干部谈心制度。村支部书记每年要与村支部委员以及其他村各配套组织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村支部书记应主动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沟通,多交换思想,保护和发挥好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村干部的保障激励:(1)村干部享有一定的误工报酬和误工补贴。村干部误工报酬一般由基础性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组成。严格控制拿基础性误工报酬的村干部人数。400人以下的村拿基础误工报酬的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400人至6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600人以上的村原则上不超过4人,村集体经济收益较好、工作任务较重的村可视情况适当增加人数,但最多不得超过7人,享受对象一般为村“两委”干部、会计、出纳。享受标准由乡党委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享受人数和标准最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其他干部的误工报酬应设立误工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日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实误实记的形式领取。(2)实行村主要干部误工报酬最低保障线制度。凡符合相关条件、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报酬的村,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上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解决,确保每年不少于600元。

第二十九条村干部监督

(一)民主评议村干部

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党委牵头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对象是村“双委”班子成员以及享受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村干部每年举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程序是:先由村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进行工作述职,再由全体党员、村各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员投票评议。然后由乡领导将村支部测评的满意度和梳理意见向村支部班子集体反馈;村干部的测评情况向党委书记反馈,再由党委书记向其他村干部个别反馈。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报酬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劝其辞职,不辞职的可由村民提出罢免;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村支部、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乡党委、政府可请审计部门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内容。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有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村干部任期创业和廉洁自律公开承诺制度

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竞职演说,村两委候选人要对任期内的工作目标,规范自身行为、廉洁自律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承诺方式可采取大会口头表态,书面发放、书面张贴等。承诺内容包括遵守本意见、强村富民计划、为民办实事、解决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政府所在地村的“两委”候选人还要在服务乡,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实现重点工程无障碍施工、撤村建居工作,参与本村工程承包等方面做出承诺。提倡村“两委”干部不参与本村被征地的工程承包,如要承包,一定要遵循公开、规范、民主、依法的原则,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干部的诫勉

1、村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没有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4)宗派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民主测评不称职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2、诫勉程序:(1)乡党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2)乡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乡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支部;(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改正计划,制定改正措施,书面报乡党委和村支部。

3、诫勉期限为六个月。诫勉期满,由乡党委同村支部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未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工作不能胜任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依法劝其辞职;对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依法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第三十条村干部培训:(一)采取分层培训、分级管理的办法对村干部进行培训。乡里主要负责村主要干部的培训教育,村主要负责党员和其他村级干部队伍的培训,建立村干部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开展一次。同时充分运用远程教育的手段,组织干部党员参加培训,使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村级后备干部每2年参加一次由乡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二)凡45岁以下没有达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主要干部,都应参加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的现职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积极参加大专学历培训。其培训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所辖村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意见,并督促各村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工作意见例5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企改制的大规模实施,“两新”组织愈来愈成为经济社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新”组织党的建设也成为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引导“两新”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党同“两新”组织从业人员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是增强“两新”组织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和不断提高自身肌体功能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为“两新”组织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主要内容

1、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并实行大党工委领导体制。这是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内容是:市委、各县(市、区)委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实行“大党工委”领导体制,即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加,形成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抓党建的工作格局。主要是指在“两新”组织党工委的领导下,把能够对“两新”组织提供服务或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分省直、市直、县(市、区)直部门的党员负责人吸收进来,作为党工委的委员,以此推动党建工作和企业经营“互利双赢”。

党工委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组织科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组织科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组织、指导“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办公室一般性工作。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专职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单列。县(市、区)党工委办公室为副科级建制,职数可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两新”组织党工委是本地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机关。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在“两新”组织中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指导“两新”组织党组织团结和带领党员职工,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党内活动,完成各项任务。具体职能有:指导“两新”组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务干部培养、培训和考察,党组织班子建设等工作。此外,还要发挥“大党工委”委员所在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两新”组织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好党建工作,并为“两新”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大“两新”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力度。“两新”组织党工委成立之后,要立即开展组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在具体的组建工作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搞好调查研究,随时掌握“两新”组织的数量、规模和人员变化。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根据“两新”组织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的组建形式,符合条件的“两新”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组建率要达到100%。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可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联的原则,打破条块界限,联合建立党组织;对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的组织关系挂靠在乡镇、村及街道、社区的党组织;对规模较大,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向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党的组织,同时还可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依托它们开展党的工作。三是及时变更、调整党组织的设置方式和隶属关系。对于已经建立党支部(总支)的“两新”组织,因党员人数增加而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可及时调整组织设置,组建党总支(党委)。党组织隶属关系以属地管理为主,并充分发挥经济管理部门的优势,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两新”组织的意愿;对于企业迁移后所在地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新明确隶属关系;规模较大的“两新”组织党组织可由市及县(市、区)“两新”组织党工委直接管理。

3、扎实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一是坚持开展党内活动。根据“两新”组织的特点,确定其工作模式,同时选准活动主题与方式,使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培育企业文化、凝聚员工精神;有利于企业开发人力资源、形成骨干队伍;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要按照要求,开展好党内生活。二是加强党组织班子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定、熟悉党建工作,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和生产技能”的条件,采取过渡留任、内部选拔、推荐委派、公开选聘等方式确定党务干部,强化“两新”组织党组织班子。要着力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两新”组织经营管理者后备人才库。三是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采取有效方式搞好党务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把培训党务干部的工作与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内容要紧贴党务工作需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而制定,切实做到既促进党建工作,又服务于企业经营。要利用恰当时机,组织“两新”组织的党务干部到党校学习深造、到发达地区参观考察。同时,要采取有效手段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加强党员管理。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采取灵活措施,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职工入党。对于业主党员,党组织要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要督促流动党员及时接转党的组织关系,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于“口袋党员”,要研究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使他们主动亮出党员身份。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五是关心爱护党员。有关部门要在表彰评比、扶贫济困与物资补助等方面对“两新”组织中的党员给予倾斜,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优越感。党员受到不公正对待要及时同业主进行交涉,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是注重选树典型。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要认真研究“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用典型的带动力量推进党建工作,形成比学赶帮的局面。七是优化工作条件。要主动与业主沟通协调,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保证足够的时间。同时,还要探讨实行将党务经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等办法,各级党费下拨也要向“两新”组织倾斜。

三、努力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1、加强领导,摆上日程。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真正将其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议程。明确责任,抓好检查落实。要立即着手建立“两新”组织党工委,各县(市、区)委要在6月底前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并召开成立大会。同时,还要解决好党工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2、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要组织得力人员,成立普查小组,深入辖区所有“两新”组织中,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地毯式、全覆盖”的普查标准,认真开展“两新”组织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要通过文字或网上报表,实行“台帐”式管理方式,随时掌握“两新”组织的各种情况,具体做到“四清”,即经营性质清、负责人情况清、员工状况清、党建情况清。

组织工作意见例6

*年,全市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上级组织部长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迎接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线,扎实抓好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两个重点,统筹做好其他各项组织工作,立足科学理性,扩大民主开放,致力改革创新,提高质量效率,构建和谐组工,为实现我市“两个富裕”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为重点,做实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1、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省委、长沙市委《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出台的具体实施意见,促使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成立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农村、社区党员教育经费列入市、乡两级财政预算,对老干、两新组织党支部缴纳党费按规定比例返还。把市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述职和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三级联创”。科学调整农村党组织设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功能。扎实做好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选聘一批优秀农村青年当“村官”。完善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继续做好31个村的建设扶贫(持)工作,如质如期完成51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加大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力度,对条件成熟的规模企业实现组建率100%,完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制度,抓好非公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队伍建设,推荐一批优秀党员到非公企业就业,推介2-3个非公企业党建典型。探索各单位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途径与方法,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清廉型、和谐型”机关活动。完善社区党员活动小组,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社区党建水平。继续深化“铸师魂、当先锋”活动,制定学校青年党校建设实施方案,对在校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轮训。抓好党建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工作。3、抓好党员发

展、教育、服务、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年计划发展党员1100名,注重在优秀女青年、两新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发展党员,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添党员队伍活力。继续深化党员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党员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党员教育服务团,分级分类培训党员,组织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全面推行党员承诺制,增强党员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市、乡、村三级党员服务中心,深化“党员联户和“双报到”活动,切实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建立流动党员电子台帐,探索建立流动党员网上党支部,逐级建立党员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完善组织关系管理,努力构建城乡一体的流动党员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党员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继续抓好远程教育工作,优质高效抓好79个新建村部站点建设,不断扩大远程教育覆盖面。出台《浏阳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明晰责任主体职责,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方式。开展“五星级站点”创建活动,开展“远教+基地”试点,继续开展远教“四十佳”评选,深入推进示范站点和学用示范户培育,着力提高远教学用效果。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建立远教技术骨干队伍,实行站点管理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浏阳农村远程教育资源网站,完善信息传输平台,构建大远教格局。4、积极扩大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党代表管理、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党代表质询党委工作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党代表素质,发挥党代表作用,不断深化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和街道党员代表会议制度。以促进党务、政务公开相结合为重点,不断拓展内涵,丰富手段,做好党务公开工作。研究和探索村级换届中扩大党内民主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5、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干部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定岗认证、依法选举的方式,选拔1-2名优秀村支部书记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扩大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发挥好党员救助资金的作用,扩大救助面,加大救助力度。认真组织建党86周年庆祝活动,组建优秀党员巡回报告团

,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表彰推介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良好的党建工作氛围。二、以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为契机,做活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6、扎实做好人大、政府换届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换届工作的精神,按照“科学考察、扩大民主、有序交流、优化结构”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30个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工作,选好配强乡镇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同时统筹市直、街道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加大女干部、党外干部的配备力度。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市委做好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的换届工作。7、突出抓好以作风建设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的讲话精神,以作风建设为主题,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乡镇党委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建立和落实民主生活会公告公示、交心谈心等系列制度,组织开展好班子民主生活会。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按照中组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继续完善我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注重对领导干部的心理素质的锻炼和考察。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展人才工作领域,有计划地抓好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开展“走出机关进基层,服务社会促和谐”活动,倡导机关干部深入村(社区)、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开展促进社会和谐活动。积极开展人才测评,人才服务等工作,探索人才派遣制,促进人才资源市场配置,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工作。做好乡土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开发培养,继续实施新农村领头人培养工程和企业家素质再造工程,抓好“百千万”计划的落实。结合中央“三支一扶”政策,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大学生回乡创业,选聘50名优秀大学生到村、社区工作。9、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发挥在《公务员法》实施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完成好公务员登记工作,加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消化力度,探索发挥职级激励作用的新途径。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干

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3个条例、11个法规性文件精神,制定我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出台《市委全体会议对乡镇、街道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推行科级领导干部任免电子票决制度。探索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和部分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聘任制。创新后备干部管理方法,开展一次正科级后备干部认证工作。继续在枨冲镇实行领导干部岗位管理试点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责权利相统一、职位和岗位管理相协调的制度体系,探索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乡镇管理的新方法。10、着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严格落实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突出培训重点,集中力量办好十七大精神培训班、后备干部培训班、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培训班等主体班。改进培训方式,组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讲师团,开展送课到单位活动,充分调动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培训实效。规范培训管理,出台《浏阳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范办班审批和收费行为,组织部在党校办的主体班,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再对学员单位收取培训费用。继续选派一批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部门、招商部门、乡镇村(社区)和企业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继续办好“假日课堂”,改进考核办法,提高学习效度。11、不断强化干部监督工作。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延伸至科级二级机构党政正职。进一步规范干部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在乡镇换届中,推行届期经济效益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的责任意识。继续坚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部长谈心夜、诫勉谈话、组织函询制度,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积极探索以对“一把手”监督为重点的干部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以社区为主要范围,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进行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组织部门工作。12、重视和加强老干部工作。继续开展“三好三满意,争做老干部贴心人”、“领导干部联系走访老干部”活动。严格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老干党支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继续完善“三个机制”,丰富活动平台和载体,发挥好老干部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13、努力提升干部档案管理层次。加强科级干部多媒体信息管理,完成科级后备干部多媒体信息采集,进一步探索信息化管理

组织工作意见例7

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民兵组织建设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作战方案和动员预案,系统组织布局,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编组方法,搞好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民兵组织建设基础,为建立适应把“”应急作战需要的民兵作战力量体系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组织领导

镇人武部成立民兵组织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陈庐平担任,副组长由镇武装部副部长吴宜平担任,成员由各村民兵连长组成,负责民兵整组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具体指导。主要任务是:根据区人武部的明确的作战任务,对应急兵员动员、防卫作战、保交护路和支前保障兵员潜力开展调研,指导各民兵连组织实施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提高组织整顿的质量,确保民兵整组工作落实。

三、整组任务分配

具体分配如下:

(一)村民兵整组任务分配

1、基干民兵20人,其中高炮分队8人,区民兵应急分队3人,镇应急排9人;

2、其它分队13人,其中城市管制分队6人,预备役三团直属队6人,空军预编1人。

(二)村民兵整组任务分配

1、基干民兵13人,其中高炮分队5人,区民兵应急分队3人,镇应急排5人;

2、其它分队12人,其中城市管制分队6人,预备役三团直属队6人。

(三)民兵整组任务分配

1、基干民兵17人,其中高炮分队6人,区民兵应急分队3人,镇应急排8人;

2、其它分队12人,其中城市管制分队6人,预备役三团直属队6人。

(四)村民兵整组任务分配

1、基干民兵20人,其中高炮分队8人,区民兵应急分队3人,镇应急排9人;

2、其它分队13人,其中城市管制分队6人,预备役三团直属队6人,空军预编1人。

(五)九民兵整组任务分配

1、基干民兵20人,其中高炮分队8人,区民兵应急分队3人,镇应急排9人;

2、其它分队12人,其中城市管制分队6人,预备役三团直属队6人。

四、时间与步骤

全镇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从年5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为组织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5月12日-5月18日)。各民兵连根据民兵整组工作实施意见,拟制本单位民兵整组工作计划和方案。一是抓好调查摸底工作。对本村退伍军人和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和登记、统计工作,切实掌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二是要抓好宣传教育活动。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民兵干部和民兵进行国防法规、国防知识和形势战备教育,为整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19日-5月24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赋予各村的任务数,合理调整出入转队人员,调配好民兵干部;2、整理资料,完善各类登记、统计工作;3、集结点验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5月25日-6月31日)。各村要对照《民兵连建设标准》的要求,逐条逐项地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整组工作不走过场,真正落到实处,做好迎接6月份军分区组织的应急兵员动员、民兵防空分队和应急维稳分队组织点验的抽查准备。

五、有关要求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新形势下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对于扎实推进反“”应急作战准备,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推进民兵预备役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计划,周密部署,集中人力、时间和精力,切实把搞好民兵组织整顿、加强民兵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确保组织整顿工作质量,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组织工作意见例8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组织工作意见例9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组织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组织部门应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重视人、关心人、教育人、鼓励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强化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干部结构的科学合理性,更加关注人的发展和合理使用。应着眼新的形势、新的实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既要维护组织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性,又要提高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依靠科学的机制、制度选人用人。强化组织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服务的意识,实现组织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二、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要求组织工作应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基层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平衡发展,坚持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推进组织工作。在谋划组织工作时,充分考虑这项工作对全局工作的影响和作用,与其他方面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事业兴衰关键在人的道理,把培养人,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衡量组织工作优劣的标准。创新思维模式,从党执政兴国的战略高度审视和谋划组织工作,把促进人的发展和依靠人谋发展作为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形成用事业凝聚人心,用实践造就人才,着力构建鼓励干事业、支持干成事业、帮助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三、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组织工作的应有之义。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努力把握组织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组织工作连贯性、继承性强,也要求我们务必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递进性,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用整体的、系统的、协调的观点,围绕可持续发展,科学确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着力提升组织工作的整体效益。

以培养创新人才为重点形成人才培育新机制

形成新的机制以造就和提供高素质骨干队伍,是组织工作的基本职责。为此,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以高层次、高技能、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和活动环境,努力实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人才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分布,引导各类人才向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转移。突出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人才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好、市场驾驭能力强、熟悉国际惯例、具有战略眼光的优秀企业家;抓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型人才培训,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健全人才评价、选拔任用、激励和保障的机制。

同时,把人才、科技、教育整体纳入,积极探索符合发展实际、享有品牌盛誉、具有综合效能的引才、留才、用才新路子,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上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研发机构,解决企业在吸纳和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中的外部障碍,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重点园区、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建立人才工作服务点,在有引进培养需求单位建立人才工作联系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服务,形成协调高效的创新型人才开发工作的合力。

针对干部理论培训中工学矛盾突出、学习效果有待提高的问题,应进一步探索实践研讨式、案例式、双向互动等教学模式,同时充分利用“干部党员学习网”的功能,建立全市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探索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以提升执政能力为核心探索干部管理新路径

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探索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素质和政绩。通过机制引导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强化“三个规范”,即在考核内容设计上要规范、在实绩分析操作方法上要规范、在实绩结果分析运用上要规范,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研究制定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规划纲要、干部工作中长期规划、任期制实施细则、引咎辞职办法等,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评价研究,逐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以增强凝聚力为着力点构建基层组织建设新格局

组织工作意见例10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